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策略-ag尊龙app
上传:jashph518 2022-09-09
摘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既拥有基本的人格属性,也具备巨大的经济价值。在此时代下信息传播范围越来越广,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而个人信息安全也因此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大数据时代也改变了个人信息的采集与利用方式,致使我国目前的行政法,无法良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鉴于此,本文重点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现状及问题,并据此探究了相应的保护策略。
关键词:个人信息;大数据;行政法;保护策略
一、引言
海量的个人信息,是大数据技术诞生与更新的关键,大数据是个人信息的集合体。个人信息在《民法典》中被列入人格权编,虽然个人信息是公民人格权益的重要体现之一,但在迈入大数据时代后,个人信息价值产生一定变化,具有了经济和公共利益价值。依托于个人信息,行政机关能为公民带去更好的服务,使社会得到更好治理,提升公共利益价值;企业能够利用个人信息实现商业利益的获取。然而凡事均有两面性,技术的发展让广大人群受益的同时,也将带来一些新型危机。其中最不容忽视的,便是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降低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被获取难度,加上上网搜索留下的痕迹、app各种权限的获取等,都让人们变得愈加“透明”。这也是为何近些年个人信息被不法利用、泄露的事件越来越多,重则带给公民不可预估的财产损失、危害其身心,轻则打乱公民的日常生活。而反观我国行政法在保护个人信息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故此为使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有效保护,应加强该领域的相关研究。
二、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现状
有研究提出:大数据拥有快速的数据流转、海量的数据规模、多样数据类型和价值密度低等特征,属于在多个方面远远超过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的数据集合,如信息获取、管理、存储及分析等。大数据的来源与形成机制,都决定了其内部势必包含海量的个人信息。虽然当前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有所不同,但均认可其是以电子形式保存公民个人的各种身份信息,如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住址、出生日期、公民姓名等。大数据时代公民借助网络就可完成酒店、车票及机票的预订,日常出行更为便捷,但由此也产生了新的隐患,即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不法使用。似乎越来越多人开始默认“大数据时代无个人隐私”。在此时代下,时常发生公民征信记录、身份证信息、酒店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售、披露、获取的情况。例如,2016年山东临沂发生的徐玉玉事件,便是不法人员通过个人信息实施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黄进春、郑贤聪等人,通过利用徐玉玉的个人信息,将刚考上大学的徐玉玉学费骗光,年仅18岁的徐玉玉在此打击下心脏骤停,不幸离世。后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同年个人信息在网上被非法兜售的并非徐玉玉一人,共约有五万多名考生信息。虽然为了打击个人信息的侵犯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加大了监管力度,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颁布了一些典型案例。然而客观来讲,个人信息的民事侵权行为、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依旧不断发生。因此,大数据背景下怎样使公民个人信息得到良好保护,显得愈加迫切。
三、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环境层面
大数据时代下人们的消费方式与消费认知均发生变化,由此也增加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难度。因为在此时代下,各个社交平台均能快速分享公民个人信息,但因年龄、网名、职业或性别等信息存在不确定性,也较大程度阻碍了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出现信息外流,常常不能及时找出外流源头,这会使得流散信息的团体或个人更为肆无忌惮。并且行政机关认定和划分责任时,也会受到虚假信息的影响,导致工作进程延长,进而降低个人信息的保护效果。另外,在网络平台上信息传播速度极快,若被有心人篡改和窃取信息,就可能进行不正当经济效益的谋取,加大行政法保护难度,降低个人信息补救效率。因此,需要进一步改善网络数据环境,为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提供助力。
(二)行政监管层面
落实行政监管,是规范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行为,完成良好社会风气营造的重要举措。首先,目前行政监督力度较弱,这主要体现在行业自律性监管体制较为单一,公众监督窗口局限性明显,因此,频频出现公民个人信息被盗取、不法利用的现象,导致信息行政法保护效果无法达到预期。其次,相对宽泛的监管标准。保护个人信息的主体多元,但主体之间并未形成较强合力,时常由于各自为政给信息保护质量形成负面影响,降低监管效率。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各个部门的标准与程序等具有差异,也一定弱化了监管质量,不利于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提升。
(三)救济层面
赋予公民行政诉讼权利,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受侵害的主要救济方式,但公民在进行诉讼维权时,常面临和行政机关的利益博弈。客观来讲,公民维权救济处在劣势地位,尤其在进行维权时,公民需完成证据采集。而相较于行政机关或企业,公民获取有利证据的难度较大,因此多数公民不具有和行政机关、企业博弈的能力,加之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致使很多公民在个人信息受侵害后,无法得到良好的救济。
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改善策略
(一)优化网络环境
1.在净化网络环境,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得到良好保护方面,政府应重视正面作用的发挥。相关部门应立足行政法保护予以政策支持,将自身职能优势发挥出来,有序净化市场环境。对于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结合相关法律予以制裁,以免重复出现类似行为。2.加强综合技术的应用。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技术等发展迅猛,这些都能在技术层面予以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支持。相比于传统信息保护方法,综合技术无疑具有更强的适用性,与大数据时展趋势相符合,能让行政机关信息保护工作更具效率,以免由于人工环节导致种种失误。同时,以往单一技术的不足,能够通过结合式的技术应用得到良好补充,使公民个人信息得到全方位维护,以免信息安全漏洞的出现。3.注重人才支持。网络环境内的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离不开人才的参与,如个人信息收集、信息对接、信息审核及实名认证等,需要有效辨别信息真假性。对此,政府应加大网络技术人才的培养力,搭建一支水平过硬的网络技术队伍,从而使行政机关工作更具效率,更好落实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二)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想要持续提升大数据时代下行政法保护效能,就应阶段性考核信息保护实践,然后根据考核结果对行政法保护策略展开适当调整。在这一过程中,需加强行政监管,使信息保护行为具有规范性,完成行政法权威性的良好凸显。推进行政监管工作的过程中,要想保证监管工作具有针对性,就不能忽视对公民个人信息受侵害的表现与原因的了解,如此才能够有序、规范开展个人信息处理工作,使负面影响大大减少。1.大力监管政府机构。在选拔监管人员、组建监管团队时,要明确分配权责,使之能够在履行责任时,做到信息收集行为规范,确保信息有效且完整。2.落实市场主体的监督。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一个重要主体,便是市场主体,对此为了最大化体现监管效用,应注重全方位监督市场主体的信用使用行为。当前,我国行业自律性监管体制正处在持续完善阶段,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求在近些年逐步提升,明显提高了建设实践速度,顺势形成了一些行业自律规则,对其展开监督时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健全自律监管体系。3.拓展公众监督渠道。政府应充分发挥公众的作用,通过拓宽监管渠道,使公众积极参与到这一过程中建言献策。进一步调动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引导公众完成个人信息保护理念的树立,使之能够在监管实践中积极发力,与市场主体、政府等形成监管合力,从而促使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更高效开展。
(三)积极开展公民网络安全教育工作
在大数据时代下,要想提高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成效,不可忽视公民的网络安全教育。就信息层面而言,当前公民具有多重身份,既是信息受害者、使用者,也是信息所有者。当前时代下,个人信息具有传播范围广泛、传播速度快的特征,所以更应落实好公民的网络安全教育工作。据相关统计显示,我国网民数量早在2018年时就已突破10亿大关,在全球位居首位,但其中80%以上的网民学历都在初中和高中。由此我们不难得知,开展公民网络安全教育的紧迫性。为了落实好这项工作,一方面我国可将公民网络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从小学开始就展开网络安全教育,并且对于老年人这一易受网络诈骗群体,可开展社区网络安全教育主题活动,采用易懂、通俗的语言进行讲解,以保证网络安全教育成效;另一方面,应重视技术手段的运用,以使广大网民具有更高的网络安全意识与信息素养。
(四)健全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救济制度
目前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对于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主要救济方式,但面对大数据时代的新形势,上述救济方式常难以发挥作用。所以,应进一步更新、完善行政法救济制度,跟上时展。例如网络安全法,通过对国际先进理念的借鉴,融入“数字遗忘权”这一内涵,使个人信息保护效果得以提升。其含义是信息主体在查阅个人信息时,如果出现信息不符合现实情况或信息失效的情况,就可主张数字遗忘权,要求行政主体删除信息。如果行政主体拒绝,就可采用行政诉讼或复议的方式,使自身合法权益得以维护,这无疑是进一步补充传统救济。其与我国的删除权相似,但差异也较为明显,同时倘若信息采集环节发生泄露问题,难以发挥删除权的作用。所以,为使个人信息得到更好保护,应对法律体系中的删除权范畴做进一步拓展,更好落实行政法保护。
五、结束语
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也因此面临着更大的风险,为改善公民个人信息频频被泄露与非法使用的现状,需要明确当前行政法保护存在的不足,据此探索可行的改善策略,以良好发挥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用,确保所有公民的财产安全与生命健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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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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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11:04:50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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