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决算审计范文10篇-ag尊龙app
时间:2023-12-06 17:37:51
财务决算审计范文篇1
关键词: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问题;建议
1基建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基建项目管理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也是造成审计风险的主要原因,具体阐述如下:从会计核算方面来说,基建项目管理的问题包括:其一,基建项目未按照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单独设账进行会计核算,而是直接将基建项目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系统当中。而这些项目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时,则需要从会计核算的账套中采集汇总相关凭证信息,这样一来,对于不熟悉项目实际情况的会计人员,就很可能会出现拨款数据或投资数据漏报、错报等问题;其二,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分别处理项目的经费核算,二者之间缺乏系统性与联系性;同时,在项目竣工结算时,也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分别申报项目投资额,导致部分交叉业务存在重复申报的问题,这也给审计工作带来了难度;其三,部分基建项目没有按照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报表内容往往以单项工程批复数、工程结算审核数以及其他工程费用为主,编制的报表较为简易且不够规范;其四,财务报表账面上体现出来的各项目单项工程投资额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性。这是由于部分项目单项工程是以取得工程结算审批文件以后确认投资支出的;部分项目单项工程则是在取得相关发票凭证以后确认投资支出;部分项目单项工程则要在获取工程决算审计批复文件后确认投资支出。不同的支出确认时间节点会造成实际与账面数据的不一致,不仅影响了基建项目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也不利于后续的决算审计工作。从财务管理方面来说,基建项目管理的问题包括:其一,部分基建项目没有针对项目设置单独的银行账户,往往采用多个基建项目并用一个银行账户或基建项目并入单位经费管理账户统一管理等方式,开展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这会使得单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拨款金额、资金利息收入等数据无法及时确认,难免会影响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其二,部分项目没有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项目交付手续,竣工时间与结算时间相隔较长,部分尚未决算的资产在实际中已经使用多年或报废,账实不符现象较为严重。从基建项目管理方面来说,存在的问题包括:其一,部分工程没有按照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尤其是附属工程管理方面采用跟标形式开展施工活动,使得工程管理存在漏洞;其二,个别项目总投资金额超过事前概算结果,因项目建设工程中图纸设计变更而追加投资金额,且没有及时申请调整概算,使得项目决算阶段才发现审定金额与实际投资不符。
2优化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环节的策略分析
2.1明确工程费用结算金额的确认依据。部分项目工程费用在结算环节就已经引入中介机构进行审定结算,且已经确定了具体的结算金额。因此,会计人员在处理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不用再单独考虑建设单位是否取得凭证发票,也不用在账面上再一次确认工程费用的结算金额,可以直接参考财政部门或中介审计机构所审定确认的工程费用结算金额,以达到缩减决算审计程序的目的。2.2规范审计报告披露信息的来源渠道。由上述所知,部分基建项目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单独建账进行核算,一般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各自核算后进行数据汇总。但这种核算方式不仅会影响核算数据的准确性,也给审计工作人员增大了审计难度。因此,为了提升审计效率,相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对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即使部分项目需要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进行分别核算,也应当以建设单位的核算数据为审计依据,且由建设单位承担披露基建项目财务数据的职能。2.3做好单位主账套相关科目查验工作。由于部分建设单位没有将没收的基建项目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对项目实际投资额进行冲减,使得项目在决算时才发现决算金额远远超出实际投资额。为了保证决算数据与实际数据的一致性,在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过程中,应当对单位主账套的“其他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账目进行审核,查验是否存在漏报没收基建项目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等现象。通过二次查验可以为项目决算审计工作提供充足的信息支持,也能够有效降低审计风险。2.4合理披露项目利息收入审核依据。基建项目如果没有按照项目差异化设置专门的资金管理账户,可能会影响项目利息收入确认。在审计阶段,项目审计人员需要采取合理的方法计算项目利息收入,并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利息收入的计算方法;或者,项目审计人员也可以按照建设单位申报的利息收入金额作为确认依据,以财务账面的项目利息收入数据为审核依据;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则可以直接披露该项目的资金管理状况以及项目利息收入无法确认。2.5重视决算与概算的数据衔接工作。当基建项目在竣工环节开展财务决算审计时,项目审计人员要重视决算数据与概算数据的核对以及统一工作。如果审计人员发现项目实际投入规模远远超过前期工程概算金额,则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对项目概算文件的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如果建设单位拒绝调整项目概算文件,则审计人员可以将超额的金额予以核减,或者直接在审计报告中披露项目决算与概算数据不一致的事实,从而达到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2.6及时向相关部门函证拨款情况。基建项目多头拨款、建设资金渠道来源广泛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项目决算和财务审计工作。如果项目审计人员只考虑到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账面信息数据来确定项目拨款金额,可能会造成审计所获取的信息数据失真。为了改进这一环节,审计项目的会计人员应当在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开展以前,向相关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发函证求证基建项目的实际拨款金额和款项来源渠道,为审计工作提供更充分可靠的信息依据。2.7对基建项目管理水平进行评价检查。为了提升基建项目整体的管理质量,加强财政资金的实际使用价值,审计单位可以在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中向当地的政府及监管部门提出项目评价检查工作,由会计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管理划分评价等级,并配备相应的奖惩制度。例如,可以从基建项目计费管理方面细化差异化的评定规则,联合监管部门对基建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对于一些计费管理较为优秀的项目可以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而对于部分管理不善、审计结果不佳的项目,则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从而有效提高基建项目整体的管理水平。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已经竣工完成的基建项目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是提升项目效益和管理质量的有效方式。但由于基建项目施工、计费以及核算等管理层面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难免会给审计工作带来风险,因此,第三方审计机构要明确基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多方面问题,采用合理的方法降低审计风险,在提升工程质量的同时为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陈惠烈.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j].财会学习,2018.
[2]谷元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j].财经界:学术版,2018,498(23):150.
财务决算审计范文篇2
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七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
(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三)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第八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四)企业不得采取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五)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第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
第十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十二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十三条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三章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四条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部子企业;
(二)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
(三)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四)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含技改,下同);
(五)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六)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第十六条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企业总部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再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一方按合并会计报表制度进行合并,或者按照股权比例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八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境外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期间或者会计结账日不一致时,应当以企业总部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为准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形暂不能进行调整的,企业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但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
(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近期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
(五)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六)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当于年度结账日之前,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分析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成果,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额;
(二)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范围及其依据,将未纳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的子企业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税后利润以及对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的影响分户列示;
(三)企业年内各种税项缴纳的有关情况;
(四)控股子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情况;
(五)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企业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附注中,除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项目注释外,还应当对企业总部财务决算报表的主要项目注释;
(六)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八)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九)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
(十)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它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二十三条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及实现利润、利润分配和企业盈亏情况;
(三)企业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况;
(四)企业重大改制、改组情况;
(五)重大产权变动情况;
(六)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全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八)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九)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应当与报送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国资委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等方式进行。其中,国有控股企业采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国资委暂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经国资委同意,由企业总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以及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有关数据。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十二条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为适应境外子企业的特殊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境外子企业的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保证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有关单位,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其年度财务决算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以保证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章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国资委。
第三十五条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一)符合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二)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
(三)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级次如下:
(一)企业集团除报送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二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应当并入第二级子企业报送;
设立境外子企业的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境外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二)企业总部设立在境外的企业集团,除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三)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集团(含企业总部设在境外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集团总部及二级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三)企业集团应当附报三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三)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四)对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五)需要说明的其它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四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核批,并依据核批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以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尚不构成犯罪嫌疑的,由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国资委应当禁止其今后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财务决算审计范文篇3
为做好20*年度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收集和审核工作,保障财务决算编制范围全面完整,编制方法准确规范,报表填报数据真实、可靠,审计报告规范、全面,有效提高财务决算报表数据编报质量,依据《河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河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决算审核内容
20*年度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以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督为重点,主要审核资产质量、经营成果、保值增值状况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状况。审核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编制规范审核。审核企业的20*年度财务决算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上报资料是否齐全,表内表间关系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少报漏报现象。
(二)经营成果审核。审核企业的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合并范围是否合理,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现象;审核企业上报的保值增值材料,核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企业工效挂钩基础财务指标的真实性。
(三)审计质量审核。核实企业的审计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聘请的中介机构是否与招标或核准的一致,核实审计是否按照省国资委的要求进行,核实审计报告规范性、审计披露内容的全面性和审计意见的适当性,以及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二、财务决算审核程序
20*年度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分为企业自审、集中会审、决算认定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审。各省属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认真做好自审工作,主要对财务决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企业自审重点内容及集中会审报送材料见附件。
(二)集中会审。从20*年3月下旬开始,省国资委组织对省属企业20*年度财务决算集中会审。集中会审将采取“分批组织,逐户审核”的方式,对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核。集中会审的具体时间、地点、企业分组名单等另行通知。
(三)决算认定。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在对企业财务决算进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依据出资人财务监管要求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工作需要,逐户确认和核批省属企业20*年度财务决算。
三、财务决算审核目标
(一)保障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全面完整,填报规范,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
(二)核实企业财务决算编制质量,认定企业经营成果、资产质量的真实性;
(三)核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各项客观因素材料,以及企业工效挂钩、经营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工作涉及的各项指标;
(四)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和《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豫国资发[20*]2号)的规定,依据经核实后的财务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审核确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和年薪制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五)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质量;
(六)对各省属企业财务决算逐户提出审核意见,编写各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四、财务决算审核要求
各省属企业应认真做好本企业财务决算自审工作,加强工作组织,明确工作分工与责任,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一是及早安排2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工作,加大组织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核工作方案,明确审核内容和审核责任,严把质量关;二是建立财务决算审核工作责任制度,各省属企业应从基层分户数据进行层层审核,对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相应的基层企业(单位)进行核实调整。三是积极督促各级子企业和中介机构按时完成报表审计或内审工作,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内审报告),并按审计意见调整财务决算,对于调整事项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向省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四是对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报表或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对有关差错应当及时纠正,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财务决算审计范文篇4
关键词: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审核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自身综合性、技术性较强,通过提升财务决算工作科学化程度,财务绩效考核工作实效性能够得到有效提升,并且能够真实突出项目预算实际执行现状,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中占有重要位置。项目实际建设中,由于受到的影响要素较多,在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存在较多问题,所以当前需要针对项目实际建设现状采取有针对性的调整措施,促使竣工财务决算有效性全面提升。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滞后的弊端
(一)影响企业交付使用资产核算情况。当前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完成之后需要进行交付使用,长期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不利于对企业实际收益情况进行判定,无法明确资产账目情况,对基本建设项目实际造价成本影响较大。主要涉及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长期性待摊费用等环节核算,从而对产品成本核算会产生较大影响。随着使用时间不断延长,基本建设项目各类组成资料收集难度扩大,加上相关管理人员的流动性,导致对资产实际变化情况进行核实的难度加大。(二)资产管理难度扩大。相关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未能进行全面的竣工财务结算,导致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不明确,对资产底数未能有效掌握,从而难以落实各项资产管理责任,资产运行维护以及后期改造缺乏明确计划,不能确定资产实际应用与放置位置,不能有效进行定期账实盘点核对,对资产应用安全性以及管理难度造成较大影响。(三)不利于强化绩效考核。当前部分项目从基本立项、勘查设计、招标投标、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竣工结算需要耗费的周期较长,实际投入的资金量较大,项目各个管理环节难度较大,需要明确预期建设目标,对各个环节投入成本进行控制,明确各个部门建设责任,强化绩效考核,通过绩效考核提升项目管理质量。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也是绩效考核过程,也能对项目建设成效以及预期计划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有助于对后续项目各项管理工作进行引导。(四)限制项目审计工作全面开展。国家对各类基础项目审计以及内部控制提出了较多较高的要求,基础项目建设中需要进行内部审计,部分与国家财政资金涉及的项目需要进行规范的国家审计。不能及时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将会影响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全面开展,不能全面解决项目施工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多个领域发展较快,需要结合项目施工竣工现状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与审计工作,适应项目发展要求[1]。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问题产生原因
(一)管理部门重视程度较低。有部分企业在基础项目建设过程中轻视管理,重视建设,在项目建设中重视各个环节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性,对竣工结算、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处于忽视态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正常交付使用产生了较大影响。竣工结算、决算与竣工财务决算是项目后续管理收尾工作,相关部门要提高关注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直被搁置,对于竣工一段时间的项目缺乏整体性评价,导致竣工财务决算问题更加明显。(二)施工部门竣工资料报送不及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材料以及结算材料需要由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单位竣工资料以及结算资料整合速度较慢主要是因为施工现场资料整理人员较少,人员流动性较强,未能有效编订竣工材料。工程项目建设支付款项支付情况对施工部门材料整编积极性会产生较大影响。如果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工程款项长期性拖欠,施工部门将不能及时整合材料。相关部门缺乏必要的制约措施,会致使施工企业对竣工资料及时编报积极性降低[2]。(三)基本经营管理体制降低了竣工财务决算积极性。有诸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工期较长,施工任务较重,企业在工程决算中投入的资金与人力都会受到企业生产建设限制。有部分项目施工建设前期存在工程量超出、一人多岗工作,有部分施工人员以及管理部门未能明确岗位建设责任,认识到自身建设职能。当项目管理中发生问题之后,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限制了竣工决算工作开展。此外,有较多项目决算力度受到较大限制,导致竣工财务决算难以有序进行。
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与审核措施探析
(一)提升编制方案制定的实效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方案的编制是整个编制工作的主要文件,在编制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当前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升编制方案实效性。在方案编制过程中,要对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分析,对各个部门进行分工,提升项目方案可行性。在方案编制过程中,相关计划部分可以进行设计起草,然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对项目实际建设现状、跟踪审计情况、工程竣工、甲供材等信息进行深入分析,通过讨论分析相应调整意见。在编制过程中要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讨论会,对各类专业性问题进行控制。通过讨论拟定编制之后的最终方案,然后建设项目法人对各类正式文件进行印发,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执行。(二)保障竣工财务决算基础材料的完整度。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中,工程竣工结算、决算材料是财务决算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在项目全面实施开展过程中要对材料完整度进行控制。在建设项目建设中要通过不同措施对竣工材料完整度进行控制。比如在项目初期建设过程中,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结算相关材料进行整合,然后管理人员实际开展工作中要依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避免材料丢失。在材料收集整理过程中,要对材料进行分类。决算编制材料主要有设计文件、资金预算文件、工程量、物资消耗资料等。项目设计文件主要有项目施工建议书、施工设计图、项目变更设计等。资金预算文件是竣工决算编制基本参考依据,工程量以及物资消耗等资料对决算编制也会产生较大影响。(三)提升决算审查制度执行规范性。竣工财务决算审查需要对竣工决算编制质量进行控制,能够及时发现决算编制中存在的多项问题,提出具体应对控制措施,是提升基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标准化的重要举措。所以当前在各项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要提升决算审查制度执行规范性。相关竣工验收部门要组织建立专业化的审计小组,在实际审查过程中要提出多项发展建议,主要对审查依据、审查意见、审查对象等内容进行分析,旨在提升审查工作完整性[5]。如果发现项目中存在问题,需要向项目法人提出明确的管理意见,确保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之后进行验收[3]。(四)提高账务清理及时性。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中做好账务清理至关重要,项目法人需要拟定完善的计划,提升项目竣工之后各个环节账务清理工作。项目竣工之后,要完成不同清理工作,在实际清理过程中要对竣工决算清理内容进行分析。合同清理主要是对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变更情况进行分析。此外,项目建设法人需要定期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对预付款项进行控制,相关管理部门批准之后进行处理[4]。
四、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在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与审核中,需要对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相关建设部门需要整合项目建设现状,从施工材料获取、决算方案编制、审查制度以及财务清理等方面出发,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控制,全面提升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整体工作效率。在竣工财务决算中,相关法人代表需要提高重视程度,全面执行项目管理与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责任意识,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提升项目领导性,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质量的提升创造更多有利条件。在项目初期中标到后续竣工资产移交都需要组织专业财务人员参与其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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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富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路[j].当代经济,2014(10)
[4]徐小琴.加强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知识经济,2017(04).
财务决算审计范文篇5
关键词:高等院校;预算管理;决算管理
高等学校预算与决算是高校财务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和内容,科学严密和规范的预决算管理制度是高校规避风险,预防腐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保证,也是高校正常运转和实现较快发展的前提。因此,加强高校预算决算管理体系建设的意义尤为重要,应积极推进这方面的制度改革和建设。
一、高校预算管理制度及相关问题
高校预算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强化预算管理的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科学配置办学资源。预算是高校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综合性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制定以学校的经济状况为依据,由收入和支出两部分构成。高校预算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状况,经过充分的讨论和科学的分析,在综合各层级意见基础上制定。预算编制和审议权要科学划分。一般来说,应在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预算初稿的基础上,由学校财务部门拟定具体的年度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形成草案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和实施预算具体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校党委常委会要研究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指导思想和原则及总体方案。校法人代表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财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计划财务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执行和实施部门。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的执行和控制,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定期上上级主管部门和机构、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高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总原则。具体原则应当包括:第一、全面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体现综合预算的要求,所有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和任务的需要。第二,稳妥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安排项目支出要量力而行,严格控制预算风险。第三,效益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第四,重点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高校发展的重点工作需要。高校预算编制要循序科学的程序。计划财务处要根据省(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的预算编制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提出学校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申报预算。计划财务处汇总并提出学校总体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重大支出项目需经过可行性分析论证程序后申报预算。计划财务处对经费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申报预算初步审核之后上报校长审查,形成初步方案。学校要召开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修订预算草案。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学校年度预算,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安排情况。预算编制一般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一般包括:财政补助性收入,主要指学校从省(自治区)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事业收入,主要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主要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经营收入,主要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主要指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指学校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主要指学校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对备选项目进行分类、排序、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严格遴选。年度预算指标一经批复下达,就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核准不得擅自调整。各单位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能截留、挪用和拖欠。各单位须建立预算指标管理责任制度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审批制度,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预算安排的内容、额度和进度执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突破预算额度。相关支出预算的执行也要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各种因素可以调整。预算调整是指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的变动,临时事项的发生和预算差异分析等原因,需要对后期的预算数据和支出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或增减,以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合理配置资源。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审批程序同编制年度预算审批程序要一致。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将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查后,对必须调整的项目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预算监督是保证预算合法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计划财务处要定期检查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分管校领导,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和审计,计财处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学校预算收支项目、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高校决算管理制度及相关问题
高等院校在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要制定年度决算。财务决算是如实反映高等学校财务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加强财务决算管理全面、系统和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高等院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的文件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决算管理制度。财务决算是编制下年度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根据和基础。财务决算编制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财经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财务决算要切实做到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有理有据,不估列代编。计财处负责学校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财务决算报表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所有收支均属于财务年度决算范围。反映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发展规模的基础数字资料,包括学校各机构现有情况、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资产增减变动状况,国有资产收益情况,非税收入征缴情况,“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等都要纳入决算。财务决算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表及文字说明三部分组成。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决算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支出决算明细表、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资产情况表、基本数字表、机构人员情况表、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等。财务决算文字说明要依据所有报表数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写出详细分析说明。包括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和重大经济事项说明,资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以及校内经济制度建立、完善、实施情况的说明,也包括学校在本年度取得的主要成就,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和必要的措施,下年度主要财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说明等。财务决算是在年度终了,根据省(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的决算编制工作要求,在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办理年终结帐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学校各二级财务单位应按时编制本单位财务决算上报校计财处,供编制学校财务决算使用。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决算所需资料。财务决算必须按照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主管部门。财务决算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来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任何人不得随意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数据。财务决算各表间关系须相互衔接,不同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加以说明。对外报送的财务决算报表应加具封面,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封面上注明决算年度、单位名称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报人、电话号码、单位地址和报送日期,并加盖学校公章。财务主管对财务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财务决算表按财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定期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财务决算要依法进行审计与审批。财务决算应经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计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财务决算上报省(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审批,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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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决算审计范文篇6
水利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对象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的重点是正确反映水利基本建设概(预)算的执行情况。水利部水建199815号文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通知中,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项目进行了调整,新增了一些费用项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这些新增项目的会计核算问题应予补充完善,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如新增加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等。若在“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中同建设单位经常费合并核算,则不能正确完整地反映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实际工作中,有的在“待摊投资”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项目建设管理费”单独进行核算,但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时,又涉及合并到“待摊投资”的哪一个项目中的问题。另外,前期工作统筹费、定额编制管理费等都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因此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的制度改变后,对应的会计制度也要有相应明确改变后的会计核算问题。因此,建议在会计制度中应明确:①“待摊投资”的二级科目按概(预算)项目设置,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时将相近的费用合并填入财政部的格式决算报表中,在编表说明中作详细说明;②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年度决算报表上已明确的“待摊投资”二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年度决算报表上没有的待摊投资项目全部记入“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在反映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详细分开,或设置其他待摊投资辅助核算;③《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年度决算报表上的待摊投资项目完全按照概(预)算项目及时修改,做到完全对应一致。通过上述三种方式才能既做到正确反映水利基本建设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又能符合财政部年度决算报表的要求。
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建设单位留成收入如何取得,对建设单位留成收入的使用也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即:3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70%用于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方面的开支,非经营性项目留成收入的余额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没有明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建议有关会计制度中应明确按下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①3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的部分,从“留成收入”科目分别转入“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中,开支时,再从“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中列支,这样福利和奖励的部分总量从账面上得到了控制;②用于组织建设管理方面开支直接在“留成收入”科目中核算,用于建设管理方面的支出就能完整地反映;③项目竣工再将各科目结余数转入事业单位“其他收入”。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很多是公益性的,且多需地方配套资金。在地方财政困难的地方,很多都以农民投劳或投物的方式、地方政策性冲抵的方式等抵地方配套资金。农民的投劳或投物是有价值的,但没有制度规定对农民投劳或投物及地方政策性冲抵如何折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也没有规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干脆就不对这部分资金进行会计核算,这样就不能正确反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和建设成本,因此在有关制度上应加以明确。建议按下列办法处理:①计价时可以按概算上对应项目的价值计价,也可以按资产评估价值计价,按概算上对应的价值计价数量的确定一定要按工程价款结算量确定,程序要一致;②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需要提供项目配套资金的投资主体共同与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报批确定;③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一级主管批准的数额,同时增加工程投资和配套资金的来源。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方面的问题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审批等问题现有的制度难以操作,需要加以完善。
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审计,有关的制度都作了规定,但竣工财务决算是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还是由审计机关审计或者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未予明确;如果由审计机关审计,应由哪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所有审计的权威性是否都一样;如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还是由主管部门委托,还是由财政部门委托。相关制度上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没有一个完整的规定。因此,建议竣工财务决算不能由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因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相对较差,竣工财务决算应由主要投资主体的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主要投资主体的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审计,社会审计组织应由上一级主管单位委托才能对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关于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权限,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已作了相关的规定,但由主管部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因主管部门有很多级次,竣工财务决算应由哪一级的主管部门审批,相关制度未作规定;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期限,有关制度上已作了规定,但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期限相关制度未作规定。建议水利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机关的同级财政(财务)部门审批,审批期限为3个月。
三、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在开户方面的问题
国家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对中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在银行开户的管理一直是严格的,不主张多开户。然而,按现行有关制度,对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地方配套资金等不同性质的建设资金管理都要求单独开设账户,单独管理,因此,对有多种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是可以开设多个账户的,临时账户还不包括在内,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不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有关制度中规定“一个会计主体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临时账户根据实际情况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设”。
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面的问题
水利部作为本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形式,在实际执行中尚存在下列问题,需要在完善有关制度或细则时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特点,以利工程顺利实施。
财政直接支付环节太多、授权支付因银行与国库结算的原因下午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结算业务,影响了工程结算资金及时到达承包商账户,对工程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战线长,建设地点分散,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水利基本建设单位只能在预算单位所在地专业银行开设零余额和小额现金账户,开户行和工程结算地点相距太远,给每月的结算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财务决算审计范文篇7
关键词:基本建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
财务决算工作作为建筑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优化发展对提升建筑经济效益,反馈建设项目整体投资成果,促进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国众多建筑企业并未真正意识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性,其决算编制与执行缺乏合理性与科学性。因此,为促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优化发展,推动建筑企业现代化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本文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探索与简要阐述。
一、基本建设项目中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基本建设项目资料
在最新制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在建筑企业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与执行时,应做到内容完善、决算及时、数据信息准确、依据充分。但是,目前在我国诸多建筑企业中,缺乏完善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机制,在基本建设项目施工中,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重视程度不高,并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备案保存,从而导致竣工财务决算中,各项资料的缺失,无法保证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与实行的准确性、完善性与实用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资产交付存在问题
由于基本建设项目多具有工期长、施工范围广泛、设计内容复杂、具有变化性等特点,因此在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中需保证资产交付的准确性与及时性。但是,具实际经验总结发现,多数基本建设项目缺乏科学的财务决算批复制度,使各项目财务管理混乱,决算效果不明显。与此同时,由于财务决算管理与财务审计、审批部门缺乏有效沟通,加之采用的竣工财务决算方式相对落后,致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易出现“管理真空”问题。
二、基本建设项目中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优化对策
(一)建筑管理人员应提升自身对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重视
要想促进基本建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用的最大化发水,建筑企业管理层工作人员的认知性与重视程度至关重要,是保证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与执行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以及完整规范性的重要前提条件。对此,建筑企业管理工作者应通过学习、经验总结等方式转变管理观念,对竣工财务决算具有明确的认知与掌握。其次,建立完善的基本建设项目内部管理机制以及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制度,为更层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提供落实依据,保证各环节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责任的有效分配。与此同时,各部门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列为自身建设与发展管理内容中,采用绩效考核形式,激发员工对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参与的热情,并通过构建独立且完善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机构,进行专项管理,用以保证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一体化、系统化发展。
(二)注重财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能力
财务管理人才作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中的重要资源,其专业职能、综合素质、专业知识与技巧的高低,对项目竣工决算编制与执行的优化具有直接影响作用。因此,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注重对专业性、高素质、高能力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建设,用以保证财务管理人才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的有效性与科学性,从而保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准备与施工管理,为竣工财务决算提供基础依据
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以及施工过程管理的优化发展对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同样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因此,建筑企业应在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准备与施工过程中,进行有效规划,从而为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提供一定的支持。首先,财务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分析与调研,并依据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设计要求与相关管理规定,编制出项目可行性报告,用以为竣工决算编制提供数据信息参考依据。其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依据招投标以及合同要求,对各项资金成本投入进行明确(包括资金用途、所属性质、投入金额等),从而保证资金投入准确落实到各项目施工建设中,潜移默化中加强财务部门资金管理与审核效率,为后期竣工财务决算提供便利。与此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针对基本建设项目实际需求、合同要求、施工设计方案对项目整体财务情况进行估算,包括设计费用、招标费用、施工材料采购费用、人力资源以及物力资源投入、监管费用、配套设施建设投资费用等等,用以为竣工财务决算提供一定评估结果。此外,由于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一般情况下工期较长且设计内容相对复杂,工程项目易出现工程变更等问题。因此,在日程建设与管理过程中,项目管理部门以及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考察与监督,对施工中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各项资料进行审核与整理,对设计或施工变更工程依据程序进行上报与审批,并集合并更因素,明确责任方,进行及时备案与处理,避免因工程变更出现项目遗漏、资料不完善等因素,对竣工财务决算造成严重影响。
(四)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财务管理
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过程中,财务工作人员可从以下几方面实现竣工财务决算的优化管理,促进竣工财务决算作用的有效发挥。一方面,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控工作:在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时,相关工作人员应亲自参与到项目建设中,做好项目财务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监督过程中,保证各环节资金投入的准确性、规范性与合理性,通过与审计部门、审核部门的有效合作,对项目支出情况进行严格化、规范化审核留据。用以为后期决算提供准确数据依据。另一方面,做好各项目款项的清理工作:依据工程决算资料,采用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规划阶段性列支方法,对各款项进行核实,从而对各应收款项进行及时收回,并采用先进的资产交付方法,进行项目决算交接,从而提升整体质量。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基本建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分析与思考发现,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优化、建筑企业项目建设经济效益的提升以及整体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当今建筑企业市场竞争日渐激烈的背景下,建筑企业应加强自身对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重视,明确认知存在的问题,并给予有效改善与解决,从而为建筑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创新与优化奠定基础。
作者:宋颖坤 单位:廊坊一中迁建和市中心医院建设办公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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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决算审计范文篇8
一、审核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财务决算报表是否以会计账簿为基础,真实、全面、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是否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审核各项经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的计量与确认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折旧等的计提、转回、摊销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现象。
二、审核财务决算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是否按规定将境内外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所属基建项目全部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是否存在漏报、错报、瞒报和重报等弄虚作假现象。对于实行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所属事业单位或基建项目是否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报表科目转换。
三、审核财务决算报表的填报口径、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统一下发的报表编制文件及财务制度等的规定要求,审核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子企业(单位)、以及三级以下的重要子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编制了分户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四、审核合并报表编制是否规范完整,是否按照规定层层编制合并报表。各级企业和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制度规定和有关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对于应抵销的内部往来和交易事项是否作了充分抵销。对于按规定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填报相关的未纳入合并范围子企业主要指标表(企财24表)。
五、审核财务决算报表各项封面信息填报是否规范、齐备。封面左边的各项基本信息是否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报,签章是否齐备;封面右边的各项标识代码是否按规定标准填报。
六、审核报表的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报表的合并或汇总数据与基础录入数据是否相衔接;上报的汇总报表与数据软盘是否一致;上下年度间数据是否衔接可比,增减变动是否合理。各企业应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紧密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计算机已设定的公式参数和提供的过录表查询、有效性审核等功能控制数据质量,对因特殊情况不满足审核公式的,应在报表编制说明中逐条解释说明。
七、检查数据合并汇总方法是否正确;树型结构是否规范、清晰,是否符合各级子企业的内部组织管理关系;数据库是否安全完整,各企业报表录入是否有缺漏。
八、审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中有关国有资本及权益各项增减变动因素的数额与审计报告及证明材料相关数据是否一致,是否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和项目进行填列,对特殊情况是否作出专项说明,需上报的材料是否齐全。
九、各省属企业在自审的基础上,应提前准备好20*年度财务决算各项报送材料:
财务决算审计范文篇9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权限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林业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所辖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按以下投资规模分别组织验收:
(一)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二)总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直属项目,即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建设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七)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八)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项目已全部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但项目的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的,应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投入生产经营,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后,对已完工的项目和工程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4、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已考核合格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
(一)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清偿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具体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直属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八条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生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了审核。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质检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立卷。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之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申请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附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逐级申请。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范围,应在9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进行。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规划、环保、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技术、档案、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专业验收并形成专业验收意见。建设、使用、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进行批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财务决算审计范文篇10
关键词:强化;基建项目;财务管理
一、当前水利基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实际操作有困难
随着基本建设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多元化,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多种多样,有些财务管理制度明显落后于基本建设发展要求,在新的制度尚未出台、旧的制度难以适应的情况下,基建财务管理经常出现无章可循的被动局面,从而产生了许多不规范的行为。虽然后续相继出台了一些补充规定,但对于一些既成事实的财务结果,很多情况都已无法改变,给财务管理实际操作带来很多困难。
(二)基建组织机构不健全,财务人员素质不过硬
现在很多水利基层单位都没有专门负责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部门,仅仅是将基建会计核算工作并入财务部门,基建过程的相关职能分而由单位有关部门兼职负责,而这些人员很多都不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不利于对项目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和控制。由于基层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人员普遍较少,基建会计大都由其他会计人员兼任,专业知识不充足,缺乏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对于基建项目的财务处理能力较差,工程成本分摊、竣工财务决算等复杂业务更是困难重重。
(三)财务监督职能弱化,监管难度大
会计监督与会计核算是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而现实情况是目前大部分基本建设项目中财务所能发挥的作用仅仅是会计核算这一职能,财务的监督和控制职能仅局限于单据填写是否规范、发票是否合规、价款支付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等,至于概预算编制、合同签订、工程进展情况等过程,财务人员均不能有效参与,财务监督职能无从谈起。同时,随着国家对水利资金投入的增加,对水利资金的监督管理任务也不断增加,财务监管工作的难度也相应提高。
(四)资金到位不及时,影响工程进度
由于国家对水利投入的部分专项资金采取配套资金的政策,要求各级政府、部门按比例配套,但有些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不及时,甚至拿不出配套资金,造成一些项目不能按照批复的投资计划如期开工或完工,甚至影响工程质量。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水利基本建设单位原有基建账户被取消,所有建设资金收支均通过经财政批准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办理。由于水利基本建设涉及到度汛问题,水利工程当年安排的计划当年一般不能全部完成,而国库集中支付后,当年度为开支完的零余额用款额度会于年底全部核销,核销后的额度恢复需要较长的过程,这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同时,财政直接支付环节太多、授权支付银行下午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结算业务,也影响工程资金的及时结算。
(五)会计核算不规范,成本归集不清晰
部分基层水利单位缺少专门的基建财务管理部门和专业的基建财务人员,没有一套真正意义上的基建财务核算管理体系,有些基建会计在处理业务时存在账套设置不规范、会计科目使用不准确、成本核算不准确,甚至有的直接沿用了企业基本建设的核算办法,破坏了财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连续性。
(六)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及时,资产移交滞后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是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及审计、资产移交时限,有关制度都作了规定,但现实情况是有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并未能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有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多年后,涉及到的固定资产大都已超过使用年限了,上级主管部门才下达资产移交通知,这也是外部中介审计机构诟病最多的地方。
二、强化水利基建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强化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应强化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机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如财务审核制度、基建项目概预算编制制度、基建项目招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价款支付制度、档案保管制度、印鉴保管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竣工决算编制制度等,做到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依、管理规范、运行有序;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能的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科学设置业务岗位和内部业务流程,对资金拨付、凭证填制、账务处理、票据管理、印鉴和档案保管等,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二)强化基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
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顺利完成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水利基建项目内容复杂性、多样性的特征,决定了水利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建设单位应为基建财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进行一定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投入,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提高财务人员更好地处理成本归集、费用分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复杂业务的能力,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真实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
(三)强化财务部门管理职能,加强财务监督
加强财务部门的监督职能,是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是基于单位“内控”和“外控”的现实需要;加强财务监督,首先要优化单位制度环境、优化会计职业道德环境、优化会计技术环境,其次要建立协调有序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约束机制、外部约束机制、会计人员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从而保障单位财务监督体系的有效运作;加强财务监督,重点应做好三个环节的监督,即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也就是要整合资金管理、概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等信息资源,建立基于网络的信息共享平台,把财务监督由静态监督拓展向动态监督,由事后监督拓展向全程监督,把财务监督贯穿于基建活动的全过程。
(四)规范会计核算,强化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新的会计准则下,基建财务人员应该熟悉掌握基建核算中账套设置、会计科目设置、成本费用归集等方面的特点,辩清基建项目概算与会计核算之间的内在关系,按照统一的规则,合理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合同台账及支出进度统计表,及时分析支付进度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日常工作中,基建财务人员要注意积累工程资料,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积累素材;工程完工后,要抓紧进行竣工财务清理,主要包括合同清理、资产清理、与有关单位的经济关系清理以及账目清理等,确保账目的真实、有效,为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强化基建工程跟踪审计
即要求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过程审计,包括开工前审计、施工期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重点是在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签订合同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交付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从而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基建工程的投资效益。
三、结束语
总之,水利基建财务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只有充分认识和分析基建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逐步完善各项基本建设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基建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切实发挥基建财务监督作用,才能使水利基建财务管理越来越规范。
作者:毛晓宇 单位:河南省驻马店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2]贾丽君.浅谈基建项目财务管理[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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