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十篇-ag尊龙app

时间:2024-05-22 17:28:16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篇1

论文摘要:在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有共付制度的安排,为了能够有效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本文在spss的平台上分析研究发现,共付制度能够有效节约医疗费用,不同的成本分担水平能够不同程度地节约医疗费用。共付制度能同时减少必需与非必需的医疗需求,且具有稳定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的共付机制对居民的健康状况有显著的影响,但是,并不是唯一的影响因素,还应考虑到年龄和性别等因素。

 

我国在医疗保险领域引进共付制度是为了解决民众“看病贵,看病难”的困难的。共付制度的建立,既可以解决这个难题,又可以有效控制医疗服务费用,可谓一举两得。而共付制度,又称成本分担制,即要求患者在就医时需要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其效用的大小,则要看医疗服务的需求是否具有价格弹性,正如经济学所述,弹性越大,共付制度的效用越大。但是,如果医疗服务的需求是刚性的,即弹性很小,那么共付制度则产生不了预期的效果。本文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城镇住户收入、消费与就业调查数据1999》数据库初步分析了社会医疗保险、共付水平和居民健康之间的关系。 

 

一、共付制度到底能节约多少医疗费用 

 

在数据库中区分了不同医疗保障的方式,共分为五种,即国家或单位的公费医疗、大病统筹医疗、自费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自负医疗费和其他。这五种方式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不同的成本分担水平,从公费医疗到自负医疗费,个人分担水平逐渐提高。 

健康人群中,属于国家或单位的公费医疗的平均医疗费用为811.9365元。由于大病统筹的特殊性,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都比较高,因此不适合参加比较。自费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人群的医疗平均费用为602.4078元,比公费医疗下降了209.5572元。而自负医疗费人群的医疗平均费用则进一步下降,仅为319.6040元,比公费医疗下降了492.3325元,是公费医疗的一半不到。 

在非健康的情况下,自负医疗费用人群的平均医疗费用(1,651.9307元)依然比国家或单位的公费医疗人群的平均医疗费用(4,282.5085元)少很多,仅为1/3左右。 

可以看出,不同的成本分担水平对医疗费用支出有显著影响,个人分担水平越高,医疗费用支出越少。因此,共付制度能有效节约医疗费用,不同成本分担水平能够不同程度地节约医疗费用。 

 

二、共付制度会不会影响到患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不是影响居民健康的唯一因素 

 

我们通过数据库初步分析了社保、共付水平和居民健康的关系,主要是运用spss进行定性分析,以探求社会保险和居民健康的关系。首先建立了一个binary logistic回归模型,自变量为城镇居民的健康状况,协变量为医疗保障情况,样本量为13570。

从结果可以看出,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自费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居民和自负医疗费的居民的不健康概率分别是公费医疗居民的1.313倍和3.378倍。 

我们再考查一下居民健康状况和年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教育程度和收入的关系。由模型所得变量值可得不健康概率指数z=-6.136 0.063*医疗保障 0.064*年龄 0.292*性别-0.019*婚姻状况 0.176*教育程度,概率公式prob(z)=1/(1 exp(-z))。 

可以预测,一个50岁的参加公费医疗的已婚大学学历男性不健康的概率为0.059524<0.5,由此可认为事件发生概率很小;同比,一个自负医疗费的50岁已婚大学学历男性不健康概率为0.066982,女性的概率为0.087704。 

一个自负医疗费的40岁已婚大学学历男性不健康概率为0.036474,女性为0.048246,而一个参加公费医疗的40岁男性不健康概率为0.042778。 

一个自负医疗费的60岁已婚大学学历男性不健康概率为0.119834,女性为0.154204,而同样条件下,参加公费医疗的女性概率为0.138477。 

可见,社会医疗保险能够有效改善居民健康状况,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的影响健康的因素,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和教育程度等都能明显地影响健康状况,因此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制定一个合理的共付比率水平。 

 

三、结论 

 

通过本次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共付制度能够有效地节约医疗费用,不同共付水平能够不同程度地节约医疗费用。 

2、虽然共付制度能够显著影响居民健康和医疗费用,但是在制定共付水平时,还应该综合考虑年龄、性别和教育程度等因素,以求公平、合理。 

因此,在设计共付制度的成本分担水平时,应该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成本分担率,以达到不对任何一个人群的健康产生负影响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篇2

关键词:城镇居民 社会医疗保险 消费 经济增长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5-013-04

一、引言

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是投资、消费、出口。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各国经济急速下滑,全球萧条的经济状况严重阻碍了我国加工产业的出口,国外市场萎缩,国内出口市场也同时受影响。为了维持国内经济增长速度,政府在投资方面带头联合企业、民间投资,同时也推行多项政策促进国内消费。由于投资和消费推动国内内需,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是激活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因此增加居民消费力和消费点尤为重要。然而通过市场表现,国内居民的消费兴趣不高,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居民未来收入不稳定,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失衡等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也是阻碍居民消费的重要因素,因为居民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变动反应比较强,预测未来用于教育、养老、医疗、住房、疾病等风险费用花费较高,所以居民会将现阶段收入的一部分存储起来,作为应对未来不确定性风险的储蓄。随着居民的年龄越来越大,用于医疗方面的支出也将日益增多,居民更加注重预防性储蓄的积累,所以社会医疗保险的完善对居民现阶段消费和储蓄的支配影响深远。根据樊彩耀(2000)的研究,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险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的提高也不是无足轻重的。{1}

中央分别于1998年、2003年和2007年推行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建成。政府针对不同的受益群体推行的多种类型的社会医疗保险方案,力求对我国居民实现最全面的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解决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贵的问题,有利于改善居民的医疗消费预期,拉动国内消费需求,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文献综述

国内学者关于城镇居民这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研究。针对中国城镇人口,范馨(2011)通过分析得出江苏省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和社会医疗保险支出之间存在协整关系,说明它们两者有持久稳定的均衡关系。{2}臧文斌、刘国恩、徐菲、熊先军(2012)则系统地分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简称“城居保”)对城镇居民总消费以及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各项消费的影响,未参保家庭的年非医疗消费支出比参保家庭低,其中医疗消费没有发生显著变化,日常生活消费的变化比教育消费大。{3}另外,通过对不同收入家庭样本的分析,参保对低收入家庭的非医疗消费影响最大,其次是中等收入家庭,而对高收入家庭基本没有影响。、王成富(2013)则使用省级截面数据,基于双向固定效应和双向随机效应的hausman检验,分析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对居民消费支出的差异性影响。结果得出,在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中西部地区,社会医疗保险支出对居民消费支出增加的贡献比东部地区大,所以要优化医疗保险的支出结构。{4}

海外学者也对社会医疗保险和消费的影响进行了如下分析:gertler和gruber(2002)将疾病、消费和保障三者联系起来研究,发现在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国家,疾病对消费产生大的冲击,保险制度不完善的地方,这种冲击就越明显。{5}liu,chou和 hammitt(2003)通过对台湾家庭储蓄和消费行为的研究,发现随着年龄的增大,医疗费用在家庭消费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家庭的储蓄受影响。自从我国台湾1995年实行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之后,台湾家庭的储蓄明显减少,而消费显著增加。{6}dercon和krishan(2000)发现在贫穷的埃塞俄比亚,当家庭遭遇健康冲击时,没有完善的信贷和保险市场来保持平滑的消费,尤其是妇女的消费会急剧下降。{7}wagstaff和lindelow(2005)的研究表明,中国遭受健康冲击的家庭劳动参与率会降低,直接导致家庭总收入下降,影响消费支出。{8}

上述文献统计了国内外社会医疗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学者们有从宏观和微观、时间序列数据和面板数据、东西地区差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等不同角度对城镇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消费进行了不同的诠释和考察。综合海内外学者的研究表明: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能降低居民的预防性储蓄,对居民消费具有促进作用。上述文献多采用微观个体调查数据,很少使用宏观区域性的数据,且在实证部分单纯地应用时间序列数据或截面数据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本文运用省级面板数据,综合截面数据和时间序列数据的全部信息,并且从宏观层面系统分析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使回归的结果更具说服力。

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在2007年开始试点。因此,2011―2013年这3年数据可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有力的说明。为了更好地说明政策的效果,本文采用全国31个省市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和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等数据的关系来说明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与居民消费的关系,利用个体随机效应模型,hausman检验分析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对居民消费是否存在促进作用,促进作用的效果是否显著,政策的实施效果在长期是否稳定,并对政策需完善的地方给予可供参考的建议。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和消费需求之间的关系

2007年确定的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在全国79个城市首批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范围到全国229个城市和地区,用3年多的时间基本实现了全国的全面开展。{9}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主要保障的范围包括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的居民,主要包括三类人群:一是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尚未参加公费医疗的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和残疾人。二是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学生。目前,许多城市将原来针对大学生实施的公费医疗保险改变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三是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无业人员,这意味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块空白被填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居民花费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断完善的城居保将部分门诊医疗费用也纳入医疗保障体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城镇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其报销额度也有起付标准和封顶标准的规定,各省市规定的标准各不相同。参合方式主要以居民家庭(户)为单位缴费,政府再另外补助,开始试点时居民自愿参保为原则,之后政府调查、统计发现城居保具有社会再分配的功能,在政策引导和医保的推广下,发现强制性有助于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和居民医疗费用的管理及补贴,便于帮助城镇居民报销部分住院及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

中国国家统计局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显示,从2007年至2014年我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在逐年上升,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也在逐年增加(如表1)。2009年参保人数是政策实施的2007年的4倍。刚开始试点时,2007年参保人数只有4291万人,可见城镇居民对于城市居民医保政策持观望态度,参保人数还不多,但从2008年、2009年的数据可知,试点2年参保人数就翻了两番。2014年参保人数接近2007年的7倍,由此可知城镇居民充分享受到了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带来的权利和福利。

根据经济学理论,经济人都追求总效用最大化。modigliani(1954)的生命周期理论假定把未来收入作为影响现期消费的因素,作为经济人的每一个人都会追求自己从少年到老年的整个一生的效用最大化,经济人将全部的财产最有效用的分配在生命周期各个阶段。{10}当这个社会的任何一个社会经济因素影响家庭的财产状况时,家庭的消费支出就会发生变化,甚至改变家庭的消费结构,所以居民在生活中保证当期的必要消费后都会留有一部分储蓄来增加资本的拥有量。黄学军、吴冲锋(2006)研究发现社会医疗保险的实施可以减少家庭的医疗开支,进而使得家庭有更多的留存收入来支付其他开支,对个体的预防性储蓄行为产生挤出效应,增加消费。{11}

四、模型构建及计量分析

(一)变量选取

因为本文讨论的是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所以本文选择各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作为因变量。影响城镇居民消费的因素主要包含财富因素、人口结构因素和社会保障因素等,因此在自变量的选取中,本文综合以往的研究,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反映财富因素,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反映社会保障水平,用各地区抚养比来反映人口结构因素。{12}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在研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消费的影响时,因变量与自变量的选择如下:

因变量:yit――各地区城镇居民消费水平(万元),表示第t年第i个省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自变量:x1it――各地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万元),表示第t年第i个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基金支出。

x2it――各地区城镇居民人均财富量(万元),表示第t年第i个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x3it――抚养比(%),表示第t年第i个省的人口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

(二)模型与回归

根据上述分析,设定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消费影响的模型如下:

yit=α αit β1x1it β2x2it β3x3it εit

模型中,α为截距中的常数项部分,反映31个省市的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水平,εit为误差项,αit是随机变量,表示对应于不同的个体有不同的截距项,用来反映省市间的消费结构差异。

因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07年才开始试点,所以进入全国全面推广的时间并不长,因此31个省份的全年数据可得性将受到影响。本文从中国统计年鉴选取了2011―2013年,我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共3年的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抚养比的数据。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基金支出的数据是根据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和参保人数两组数据相除得到。表2给出了回归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值。因为仅3年数据,不符合单位根检验的前提要求,无法进行单位根的检验。但考虑到面板数据格式可能存在异方差,本文对模型中的变量进行了取对数的处理,即得出的变量前的估计系数表示弹性系数。

本文通过多个检验方法选择出拟合最优的模型形式。对变截距模型(固定效应)的三个子模型(个体固定,时点固定和时点个体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经过比较拟合优度,dw值和回归系数显著性分析,并结合我们的目的,认为其中个体固定效应模型最合理。在变截距模型(固定效应)和混合模型中,通过 redundant fixed effects tests 证明,所有截距项都是相同的原假设,不适合建立混合模型。变截距模型(固定效应)和混合模型比较而言,变截距模型(固定效应,个体固定效应)比混合模型适合。

由于观测值的数目不符合时点随机和时点个体随机效应模型的前提要求,所以变截距模型(随机效应)的三个子模型中(个体随机,时点随机和时点个体随机效应模型)只能回归得到个体随机效应模型。而在变截距模型(随机效应)和变截距模型(固定效应)中,通过 correlated random effects - hausman test 证明,发现建立随机效应模型比固定效应模型更合适。

由于本文观测值太少的缘故,变系数模型无法得出回归结果,不能予以比较。综合以上检验结论,本文认为变截距模型(随机效应,个体随机效应模型)在所有适合的模型中拟合最优。回归结果如下:

根据表5模型回归结果显示,可得以下经济学解释。log(x1it)的估计系数为0.064,表示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均基金筹资每增1%,各地区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大约增加0.064%。说明城镇居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与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存在正相关关系,也即是说,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均基金支出越高,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也会越高。{13}大约增长0.064%,说明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消费的促进效应表现的不明显,促进作用不是很大,可能居民消费水平还取决于其他因素。从总体来看,社会医疗保险支出一直以较快速度增长,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在不断增加。笔者还发现“城居保”对消费的刺激作用随着城镇居民对保险的信任和了解程度的加深效果更加明显,它比直接的现金转移支付效果更佳。当保险覆盖面更广,补偿更高时,城镇居民消费可呈现更高更快速的增长,所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应该更加完善,才有利于促进居民的消费。而人均财富指标则显示出明显的正效应,抚养比指标显示出负效应。由表6可知,31个省份相对于自发消费水平的变动情况,其中上海、广东、辽宁等省份对于自发消费水平存在着正向的提高作用,而、海南、山西等省份则是反向的降低作用,由此发现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自发消费水平上存在明显质的区别。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天津、江苏等省份也具有微弱的正向提高趋势。

五、结论与政策性建议

诺斯和戴维斯(1971)认为,制度有利于克服外部性,可以帮助人们克服经济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困难,给人们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得规模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在短期内提高居民消费水平,在长期中,更有利于我国形成一个健康的依靠消费者的经济。为了使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并积极发挥社会医疗保险对居民消费的促进作用。笔者提出可供参考的政策性建议:

加强宣传社会医疗保险的力度,提升居民健康意识。当前,虽然社会医疗保险在全国全面覆盖,但其保障力度仍然较低,政府应适度完善我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实施的透明度,切实落实保障资金的投入。政府应加大对城镇低收入者和沉重医疗费用家庭的补助,对于贫困偏远地区的居民,我们有必要通过多种渠道向他们普及一些基本的医疗健康知识,让还没有参与到“城居保”的居民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中来,从而减少疾病的产生,减缓“城居保”的压力,让他们可以获得最基本的医疗保障,避免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全民保险和全民年金制度,建立“福利国家”。

完善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可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透明度和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为了医疗资源使用得更加充分,我国应规范医疗费用的报销制度,扩大报销范围和比例。此外,由于“以药补医”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额外增加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压力,而且对医疗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因此,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药品价格和监督医院利润率,对违反者进行严厉处罚。同时政府需要增加卫生投入,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完善医疗服务设施,缩短居民医疗费用的报销时间,增加人们的消费“安全感”和“踏实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居民的消费疑虑,促进居民即期消费。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经济结构的改善以及内需的扩大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特别是从长期来看,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增长有更稳定的促进作用。因此,为了社会的稳定以及国家经济健康的快速发展,政府应高度重视城镇居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细化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建立居民的安全消费心理,才能在短期消费增加的基础上维持长期的居民消费增加。所以,中国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中国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对居民消费的促进空间仍然很大。

注释:

{1}樊彩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居民消费增长[j].宏观经济研究,2000(7):53-57.

{2}范馨.社会医疗保险水平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j].财政研究,2011(5):43-46.

{3}臧文斌,刘国恩,徐菲,熊先军.中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j].经济研究,2012(7):75-85.

{4},王成富.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消费的促进效应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3(6):5-7.

{5}gertler p.,gruber j..insuring consumption against illness[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2,03:51-70.

{6}liu j.t.,chou s.y.,hammitt j.k..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and precautionary saving:evidence from taiwan[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3,87:1873 -1894.

{7}dercon s.,krishnan..in sickness and in health:risk sharing within households in rural ethiopia[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00,4:688-727.

{8}lindelow m.,wagstaff a..health shocks in china:are the poor and uninsured less protected?[a].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2005,10:1-25.

{9}林义.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173-192.

{10}伊志宏.消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39-148.

{11}黄学军,吴冲锋.社会医疗保险对预防性储蓄的挤出效应研究[j].世界经济,2006,08:65-96.

{12}奎潮.医疗保险制度的经济社会效应和结构优化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12.

{13}朱铭来,奎潮.医疗保障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保险研究,2012(4):103-111.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湖南长沙 410000)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篇3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风险;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4-0063-02

现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筹的层次都是在县市级,让地方财政支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个人缴费、本级和上级财政补助的原则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其中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方面。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由两方面的对象组成,一方面是婴幼儿和学生,另一方面是别的参保对象。目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面临一些风险,下面对这些风险进行说明。

1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析

目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系统外风险,它由人口变化、社会经济变化引起。二是系统内风险,它由供需双方不对称信息引起,继而造成医疗费上升风险,此外还有建立保险制度时的系统内风险。

1.1 建立保险制度时的风险

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时的风险是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形式和参保对象间的矛盾引起的,各个城镇参保的主要对象为少年儿童、老人、非正规从业人士组成,这些是低收入、无固定收入的人群。这样一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就不会具备社会保险强制性的特征,从而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政府虽然给予了参与者一定的补贴,用于降低风险,但这种激励方法是否起到作用不单单要看政府补贴程度的多少,还要看参保人员对风险的预期。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大多为了处理解决城镇居民大病时的住院医疗费,而住院概率低,身体比较健康的人群就不会很多的利用这个机会,对此,政府补贴就不一定对参保人员形成足够吸引力。人们利用住院服务和门诊服务的程度也受到经济困难因素的影响。

1.2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风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提高,要靠政府方面的宣传动员,也要在保险制度设计上增加利于参保人的条目,增加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覆盖面。但目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设计时只考虑到参保人意愿,而保障制度刚性的特点,在待遇方面只升不降,会对制度以后带来不利影响,影响到制度以后的可持续性。很多城镇都是根据“收支平衡、以收定支”的原则进行居民医疗保险筹资的,较高待遇就会造成较高的费率增长率以及缴费率,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带来一定的风险。

1.3 参保对象带来的潜在风险

根据现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的对象资料得出,老人以及婴幼儿是城镇医疗保险高风险的人群。根据住院率以及就诊率资料得出,无医疗保险的老人和婴幼儿人群大大低于有医疗保险的老人和婴幼儿人群,并且在未住院率、未就诊率方面都高于医疗保险组,住院费用、门诊费用都大大低于有医疗保险组。由此可见没有参保医疗保险的人员有被抑制的、一定的医疗保险需求。当这些人员参保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之中时,被抑制的医疗保险需求就会被释放出来,这就增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潜在风险。

2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风险的防范对策

2.1 加大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

现在很多地区对大病统筹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以及改革,添设了一些门诊统筹部门。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不单单要改革以及完善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还要囊括城镇居民个人常见疾病的医疗保险治疗保障。城镇居民常见的疾病有意外损伤带来的疾病、传染性疾病。增加这个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就不会有住院对门诊治疗方面的替代,也会有效地把握好时机,降低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增加后期大病治疗的高效性,政府方面要加强社区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的资金投入,让城镇社区医疗服务部门能够进行有计划的疾病预防、免疫、一般病症的治疗、慢性病症的治疗,给城镇所有居民带来低收费或者免费的健康服务,通过政府方面促进的这个层面的医疗服务,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出在“大病医疗费用”方面的分担保障作用。

2.2 改善城镇社区卫生服务部门的管理模式

城镇社区的卫生服务部门同大型的医院一样,借助于医药费来维持部门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部门的监督管理评价机制以及人员构成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完善,可以选择维持国家单位的管理形态,根据公共部门绩效标准进行考核。也可以选择借助于市场化手段来支撑生存,借助于竞争化的形式来提供服务。借助于这种改革完善后的城镇社区卫生服务部门管理模式,使城镇居民信任感增加,城镇居民利用这种管理模式的效率增加,使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挥出在疾病预防方面、公共卫生方面的作用。一步一步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融合,然后借助于一系列的强制性手段,增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积,降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风险。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问题,需要城镇的家庭同社会共同来担负,可以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当成基准,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上分设不同的缴费标准。

2.3 出台统一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意见

有效防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风险,还需要提高统筹的层次,出台对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方法。结合各个地区已经出台的试点方法、指导意见,他们把户籍当成了参保对象的参保条件,把市县级当成统筹的单位。在统筹层次方面,如果统筹层次很低,就不利于城镇居民疾病风险的抵御。要想分散城镇居民的疾病风险,需要增加城镇居民的应保对象,出台统一的全国性的指导意见,使转移接续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4 增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积

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要对灵活就业群体中较低收入的群体进行开放,不能局限于在“非城镇从业居民”的范围中。在具有很强流动性的农民工方面,考虑到这些农民工会在城镇居留很长时间,也需要把这些人群纳入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中,使之能够享受同城镇居民相同的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对政策进行适时地调整,增加政策吸引力,对城镇居民医保加强宣传力度,引导以前没有加入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的人积极加入进去,例如身体健康的人群、学生、年轻人等,这些都可以加入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之中。对于那些身体健康的人群以及年轻人群,还可以制定出特别的优惠政策来吸引他们的加入。例如降低这部分人群的缴费标准,根据参保的年限来提高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这样一来,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参照人群在年龄结构上就能保持合理性。

2.5 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降低医保制度风险[bt)]

考虑到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人口特征、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加上分灶吃饭方式的财政体制,使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出现差异,出现了同城不同待遇的现状,出现了异地就医不方便结算、医保资金风险共济效果有限的情况,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带来一定的风险。对此,需要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从而促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能力以及公平性,使劳动力顺利进行转移和流动,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的分散风险能力,也提高了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管理水平,促进了城乡区域的和谐发展。对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统筹层次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把握好各个地区间的现有差异,从市级到省级、从县级到市级,一步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可以借助于我国城镇区域的梯度发展趋势,实行具有区域式的统筹,提高管理水平,打破区域划分界限。例如,可以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实施具有区域性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统筹,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社会化的管理水平。

3 结 论

自我国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意见时,标志着我国城镇医疗保障系统基本完成,使我国进入全民医保的新时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会在其执行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遇到一些风险问题,通过认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潜在的风险,然后采取一定的防治措施,例如,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积、出台统一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意见、改善城镇社区卫生服务部门的管理模式、加大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等,降低医保制度的风险,使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宏洛,苏映宇.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考——基于福建省首批试点城市的运行成效分析[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4).

[2]李媛,黄朝晖,石凯,等.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证研究[j].医院管理杂志,2011(1).

[3]党敏恺,吴忠,赵媛,等.完善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研究——以呼和浩特市及若干试点城市为例[j].社会保障研究,2009(1).

[4]吴宏洛,苏映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践问题及对策思考——基于福建省首批试点城市的个案分析[j].社会保障研究,2010(4).

[5]王丽君,曹昌东,武东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2(4).

[6]苏映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问题实证探讨——以福建省试点城市城镇居民为调查对象[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篇4

这次全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动员大会,是市委、市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动员部署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为开好这次会议,会前,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情况汇报,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会上,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还将作表态性发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有关领导亲自出席会议并将讲话,请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根据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的意见,先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委、政府工作的重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在城镇已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目前全市有28.1万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已初步建立了覆盖全体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153万人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健全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是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今年年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4月,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随后,召开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座谈会,总理和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组长吴仪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决定从今年开始试点,用三年时间逐步在全国城镇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省政府的关心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支持下,我市被确定为全国79个、全省3个首批试点城市之一,省委、省政府对荆门寄予厚望。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精神,市委、市政府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明确列入今年要着重做好的关系民生的实事之一。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努力把这件实事、好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党的*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问题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大精神,就是要通过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做出制度安排,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从而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道路上迈出重要步伐。

(二)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看病难、看病贵是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也是党和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问题已逐步上升为人民群众的主要需求,对困难群众而言尤为突出。目前,我市已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覆盖了绝大多数农民,但是仍有54.8万名城镇居民尚未享受到医疗保障,主要包括城镇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如果这些人群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可能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从我市发展实际看,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基本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有利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必须坚定信心,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三)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构建和谐荆门的迫切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统筹兼顾,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更加注重让发展成果普惠于民。健康是人生最宝贵的财富,医疗卫生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从医疗保障方面看,只有实现广覆盖,使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才能体现公平,才能实现共享,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市第六次党代会、市七届一次人代会都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改善民生、解决“三最”问题的重要内容,向人民群众做出了庄重承诺。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也是建设和谐荆门的题中应有之义。

总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爱民之事、利民之策、德政之举。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同志在*大报告中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把人民群众在医疗卫生方面的利益保障好、维护好、发展好。

二、把握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结合荆门实际,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加快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和谐荆门建设。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们制定和出台了《荆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会上已发给大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实施。

第一,要明确目标任务。这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目标是:按照统筹规划、规范引导、完善制度、稳步推进的要求,探索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机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定型、稳定、可持续的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按省政府要求,*年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参保要达到30%-40%,城镇低保人员要实现全覆盖。结合荆门实际,我们提出:今年各县(市)区参保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年达到80%,200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2010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这一目标,不折不扣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要把握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辖区和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分别运作。各县(市)区责任大,任务重,在具体工作中,一定要把握三条原则。一是坚持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居民参保能力和收入状况参差不齐,对他们参保不能搞强制,主要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引导,改进医保管理和服务,让群众在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环节上感到方便。发挥政府补贴作用,引导群众自愿参保。各县(市)区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广大城镇非从业居民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政策的吸引力,不断增强他们参保的积极性。二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和家庭、财政承受能力,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同时,要在普惠的基础上,对特困群体和弱势群体给予照顾,充分体现医疗保障共济互助功能。三是坚持社会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缴费与待遇挂钩。城镇非从业居民无固定收入来源,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这是提高参保率的重要基础。政府对参保居民给予补助,重在推动制度的建立,更好地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问题。

第三,要明确参保范围。这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地要严格按参保范围界定参保对象,属农村户籍的,要参加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属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中在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而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完整性,既实现职工与居民医保的无缝对接,又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不降低。关于大学生的医保问题,国家将另外出台政策。对进城的农民工子女,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要加大政府投入。这是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关键。为增强制度的吸引力,体现公共财政的职能,并防止出现有病参保、无病不参保的情况,政府将对城镇居民参保给予适当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并享受国家制定的税收鼓励政策。考虑到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我市确定的缴费标准为:*年,学生和少年儿童缴纳7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缴纳220元。参保居民政府补助标准为:学生、少年儿童政府每人每年普补45元;低保人员政府每人每年普补190元。属低保对象的重度残疾学生、少年儿童、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困难老年居民,政府每人每年给予130元的补助;符合条件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70元。各县(市)区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形成稳定的基金筹措机制。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本级政府补助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到位。随着财力的增长,还要努力增加投入,让人民群众及时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第五,要统一支付标准。为将有限的资金集中解决个人的家庭医疗负担过重的住院和门诊大病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参保居民实行住院医疗社会统筹,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并实行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的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层次支付:当地惠民医院、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150元(低保人员为100元,三无人员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60%;当地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50%;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50%;因转诊、异地急诊等在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40%。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程序和标准,杜绝有章不循的现象发生,真正做到把好事办好,最大限度地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六,要加强基金监管。医疗保险基金是群众的“救命钱”,一定要管好用好。一是对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都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各县(市)区要健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从制度上保证基金安全运行。二是要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既要保证居民看病就医的必要支出,又要避免不合理的开支,否则再多的钱也不够用,新制度也难以运行下去。要科学设计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项目、范围和比例,实行医疗机构和药店定点管理,完善费用结算办法,努力降低医疗费用。各县(市)区可以探索总量控制、单病种等结算方式,把有限的基金用在刀刃上。三是要建立制度、经办、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把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贯穿到医疗保障制度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要健全监管制度和制约机制,加强医保基金运行管理,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要建立基金定期审计制度,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要提高服务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面广,在推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要总揽全局,加强配套改革和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一是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方便、规范的服务。要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严格规定高价药品、新增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及高值医用耗材的准入和使用条件,做到既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又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不断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要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范围,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方便参保人员选择就诊机构。要加强动态监管,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定点机构的问题,对违法违规的定点机构,要坚决取消定点资格。积极探索和完善符合医疗保险特点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逐步建立完善临床诊疗规范、临床用药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努力实现医疗服务管理标准化。二是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对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专业培训等给予适当支持,提高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拓展和完善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三是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增强服务功能。社区是登记参保、变更信息、政策咨询、就医管理的基本平台。社区工作人员对居民的情况最了解,发挥好社区的作用,对医保制度的健康运行十分重要。各县(市)区在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提高其服务居民、管理社区的能力。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建立健全参保居民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把常见病、多发病和大病的康复治疗解决在基层,促进医疗保障工作向基层延伸。四是要注意做好有关制度与政策的衔接工作,实行“三改”联动,加快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步伐,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群众负担。

三、加强领导,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件好事、实事,也是一件难事。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到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本地区城镇居民参保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迅速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真正形成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集中精力抓的领导格局,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各地要迅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方法步骤,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要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成功实践经验,探索新的做法和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需要强调的是,参加这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大都没有固定收入,也没有单位依托,组织和管理难度都比较大,各街道、社区要充分发挥一线管理的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协调管理,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组织、动员工作。

二是要广泛宣传发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的宣传,让政策为广大群众理解和接受,使这项改革成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实践。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活动,做到简明易懂,形式多样,形成声势。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要开辟专栏,大张旗鼓地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执行政策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认真学习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我市《暂行办法》,向广大人民群众讲透道理,讲明政策,消除思想疑虑。宣传中要注意把握分寸,既要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义、作用和政策,吸引和鼓励居民参保,又要实事求是,防止吊高胃口,更不能开空头支票,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健康推进。

三是要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真正做到认识上统一、工作上协调、行动上一致,尽职尽责做好这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协调处理各类矛盾和问题。要切实担负起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职责,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抓紧出台配套文件,完善管理办法,主动扎实地付诸实施。财政部门要将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安排好启动经费,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要组织动员各学校认真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正确处理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不断提高在校学生参保率。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药价管理,抓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协助做好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严格新立户口审查,确保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全员参保。其他各部门都要结合实际,加强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篇5

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召开后,已有79个城市作为流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并计划在近几年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这是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建立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又一重大举措,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和社区医保是社区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一、城镇居民医疗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社区卫生服务是随着现代医疗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卫生服务模式,在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过程中

由于参保人员大多为老人、小孩、并轨转制企业的弱势群体、失业或无业人员,因此社区医疗服务便上升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眼下大多数社区卫生服务仍然不能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呈现处“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场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较多的患者对社区医疗服务能力缺乏信心。胜利街道居委会的xx主任告诉我们,居民们普遍认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生医术不高,设备简陋,生怕在社区就诊“小病拖成大病,感冒治成肺炎”。尤其对全科医生持怀疑态度。

第二,社区医院的硬件水平堪忧。其中有不少用药遭到患者非议。园林街道人大社区卫生服务站孟大夫称,虽然现在社区医院的医疗药品范围放开了许多,但还是没法满足患者要求,好多就诊的大爷、大婶们都要两头跑:在大医院就诊、看完病、拿着针剂药品到社区医院点滴。有些疾病需要作ct、彩超、x光片的。社区医院不具备这些设备、患者只能先在大医院就诊。这也是大多数岁数比较大的患者怕麻烦不来社区医院看病的重要原因。

第三,调研还发现,现在社区医疗卫生的定位非常笼统,大多是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没有对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疾病治疗和疾病防止加以区别,没有细致考虑各地医疗资源现状,发挥作用不够、机械地按统一标准划分社区卫生机构。

(二)社区医保管理平台建设滞后

职工的医疗保险平台是单位,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网络则可以依赖社区。实际上,每一个街道、社区都已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站;但是省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负责具体操作;社会保险部门又不能隔着锅台指导街道、社区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这一块业务,这样街道社区机构等于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虽然,国家召开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也有规划。但是社会保险法规、医疗保障政策还不完善、需要细化,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障难以操作、街道社区无法律依据,对参加养老保险、登记缴费、审核、监察、责任的追究没有章程、缺乏措施、政策法律建设不健全,难以震慑和阻止违法行为、处罚乏力,难以维护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监察办案机构等等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的工作效益。街道社区医疗保障管理平台目前是硬件不硬、软件太软。

二、街道社区医疗保险工作的对策思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推开,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迈向全民医保、完善目标关键性的一步。但勿庸讳言、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保险制度,加紧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构思、根据城镇居民的特点和医疗需求、以及街道社区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开展养老保险扩面的基础上,同步推进居民医疗保险扩面行动,避免城镇居民因大病造成的养老和健康风险,为城镇居民稳定构筑双保险机制。

(一)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基本原则

第一是低水平起步原则。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国情出发,根据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的大病医疗需求,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试行医疗费用统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医疗保险的受益面,确保医疗保险的长足发展。

第二是确保自愿原则。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市、选定2—3个城市启动试点,明确确定地方进行试点的自愿性,充分尊重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城镇居民可自愿缴费、参加医疗保险,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选择,政府作为后盾、建立财政辅助制度、引导和帮助居民参加医疗保险。

第三,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国家、省、市、县的责任,国家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确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统筹层次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以有利于发挥现有管理体系的优势。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的工作职能,贴近基层、和谐社会,从长远考虑要积极探索适合城镇居民特点的医疗保险办法,大力实施“低费率、保大病”的政策,鼓励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进而社会保险,将城镇居民完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第四,统筹协调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保证城镇居民保险试点的顺利进行和医疗保障各类制度的协调推进。

(二)构筑预警、监管、处理三大网络体系

1.建立欠费监控预警网络体系。建立居民参保缴费监控预警体系,由街道(镇)、村、社区、劳动或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关对欠费居民实行直接监控,每月对辖区居民缴纳保费情况进排查,督促参保居民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

2.按经济情况对参保居民建立分类监管网络体系。对老、幼、转制、合并病残居民家庭的经济收入进行深入细致、客观的综合性等级排队评价;对经济收入比较稳定家庭居民的缴费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存在欠费的要限期补交、不按规定缴费的要降低其信用等级。

3.完善参保关系监察、争议调处网络体系。健全完善市、(县)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专兼职人员到位,实现定人、定岗、定责,条件好的可以聘请为社会保险联络员、成立街道(社区)调解组织,形成四级监控、争议调处网络,实行网络式管理,随时掌握辖区内的举报投诉、争议情况,维护参保居民合法权益,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及萌芽状态。对参保当事人及时、满意答复,确保不出现恶性有争议案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建立执法、维权机制。

1.加强与工会、民政、工商、税务、公检法、银行等部门的互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特别是对恶意欠费群众,严重违反医疗保障法规的团体、机构,加大联合处罚力度,取消其信贷款、社保、民政,劳保优惠政策享受资格等,该强制执行的从速处理,该依法处理的决不手软,并在新闻媒体上、社区街道及时曝光,使一些违反医疗保障法规的机构或居民受到严重处罚。

2.建立突发性应急机制。专门编制医疗保障关系专项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因医疗保障关系、医患矛盾而引发的突发性,明确应急的工作组织体系、机构设置、人员分工预警机制、信息、应急保障等内容、全面提升事件处理的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3.完善医疗保障应急周转金机制。建立市、县、镇三级应急周转金制度,对短期内无法按正常途径解决医疗保险基金影响医疗保险声誉的,先由街道、社区专项资金垫付,当街道社区无力支付时,启动市、县级应急周转金,确保社会秩序持续稳定。

(四)强化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能力

1.全面推进基层平台建设。在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建设中,要有医疗保障工作责任,按照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服务建设,在村(社区)建立医疗保障服务站;梳理医疗保障工作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确保医疗保障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下延。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篇6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老百姓十分关注的一件大事,也是从中央到省、市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管委会今天召开这次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主要任务和目的是贯彻落实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部署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努力把这项利民、惠民的实事操作好、实施好、落实好。在这次会议召开之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已就我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对我区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作了相应部署和安排。刚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亚良和分管局长姜维同志分别介绍了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政策,明确了今后的工作任务,下面,我就开展好这项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镇全民医疗保障,是医疗制度改革的又一次跨越,是工委、管委会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有效解决城镇居民病有所医问题的一件好事。

加快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新举措。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广大城镇居民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平等地享有医疗保障权利。近年来,我区的社会保障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低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保障能力不断提高。特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广大城镇职工和农民享受到了基本医疗保障,但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无职业的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及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尚未作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这些人一旦患病,将享受不到保险待遇。这一人群的医疗保障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够保障广大城镇居民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平等地享有医疗保障权利。把他们尽快纳入制度保障,是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中央和省市明确要求做好的一件大事。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城镇居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是确保城镇居民平等享有医疗保障权利的需要,是为经济发展营造稳定社会环境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中央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4月4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省政府相继决定在全省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市政府在去年12月19日召开了个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启动大会,常务副市长xxx在会上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元月18日下发了x政发[2008]2号文件,决定从1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一件难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一个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据劳动保障部门初步调查,我区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失地农民约5万人以上,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性很强,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牵一发而动全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得到群众的接受和理解必然还需要一个过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工作的开展,我们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没有完善的套路可以照搬,只能边操作边完善方案,边推进边解决问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1月1日启动实施,对我们的理解力、操作力、执行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和乡镇、管理处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是今年我区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在运作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目标。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2008年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今年的目标是:全区城镇居民参保不少于4万人,这也是省、市实事任务,我们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好这项任务。

二是要做好资金筹措工作。这是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关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政府补助以中央为主,地方配套,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衔接工作,确保各级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同时要按要求足额预算专项资金,真正做到补贴到人、补助到位,确保这一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要做好有关人员培训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业务性非常强,要尽快在全区形成强大的工作声势,其中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人员培训工作一定要尽快到位,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做到熟练掌握、运用政策,成为这项工作的行家里手;劳动保障站和社区相关人员也要做到能基本把握政策、解释政策。劳动部门要加强培训的组织和业务指导。只有这样才能把这项工作开展好,落实好,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四是要加强经办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乡镇管理处和社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具体承办。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业务面广量大,需要做大量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数据比对、证卡帐册的制作等工作,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保证机构、人员、经费的及时到位。同时,继续推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标准,落实“六到位”的要求,积极拓展社区医疗保险服务功能,全市已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业务向基层、向社区延伸的经办服务前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前沿”窗口作用,建立起优化便捷的服务流程,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的经办服务。

五是要严格规范基金监督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参保人员的“保命钱”,是医疗保险的“生命线”,医保部门要严格管理制度,在收、管、支三个环节上下功夫,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切实做到应收尽收、管理规范、支出合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等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要合理确定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要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机制,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要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风险;要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圆满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任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工委、管委会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工委、管委会为民办理的实事之一,各有关部门和乡镇、管理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任务。

(一)加强宣传,广而告之,营造氛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涉及范围和对象分布面广,情况复杂,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是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和关键环节。乡镇、管理处的劳动保障平台和各学校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抓住时机,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宣传,要突出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社会宣传手段,向参保对象讲清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办法、内容和参加的好处,讲清政府的补助支持政策,宣传群众受益的典型。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力争“三个讲透”:一是要把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目的、意义讲透,让广大城镇居民知道好处;二是要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讲透,让广大城镇居民掌握政策;三是要把政府支持和资金管理、报销办法讲透,让广大城镇居民消除疑虑。尤其是要把帐算清楚,使城镇居民知道参保能够得到哪些实惠、能化解哪些风险。要通过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民利工程,从而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要通过过细工作,引导群众自愿投保,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搞强制参保。

(二)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特别是乡镇、管理处党委和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作为当前头等大事,纳入工作日程,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扎实推进、按期运行。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篇7

(一)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国发〔20*〕20号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工作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二、任务目标和原则

(二)任务目标:20*年10月在3个地市启动试点,20*年增加3个至4个试点城市,有条件的县(市)开始启动试点,力争到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省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试点过程中,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多方筹集、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完善管理办法,提升管理水平,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的医疗保险服务。

(三)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医疗保险费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居民参保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石油、铁路等行业企业职工家属中非从业居民要逐步向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暂时自行管理,做好所辖区域内的非从业职工家属的参保工作。同时,各地要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工作。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四)参保范围。有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按原来的保障办法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比较健全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统筹。城镇暂住人口的参保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五)筹资水平。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认真测算,合理确定具体的缴费标准。缴费标准分成年人、未成年人两个标准。成年居民缴费每人每年按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筹集,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按不低于90元的标准筹集。各地还要建立连续缴费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定年限的居民,可适当采取提高封顶线标准或适当降低起付线标准等办法,积极鼓励城镇居民及时参保并能够连续缴费。

(六)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已实行职工家属医疗保险的行业企业,要继续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家属给予补助,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也要给予适当补助。企业为职工家庭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可享受国家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试点城市参保的一般居民按人均不低于60元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年起每年对参保居民按每人20元给予补助,省财政每人每年按20元给予补助,市(含县、区)财政补助不低于每人每年2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按人均75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省、市(含县、区)财政分别按每人2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按不低于各试点市县人均筹资标准的80%给予补助,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按试点市县人均筹资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每年每人50元给予补助,市(含县、区)财政兜底安排其余部分所需补助资金。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搞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帮助特殊困难居民通过医疗救助解决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

(七)基金的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地区政府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街道、社区承担宣传和登记参保工作。在校学生可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各类参保城镇居民家庭缴费资金统一存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划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八)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各地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其中,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总额的50%以上,计算方法尽量做到简单易懂,操作方便。各地要考虑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适宜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九)组织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现有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切实加强经办管理能力建设,通过优化管理流程,加强统计分析,建立激励机制,整合管理体制,不断增强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级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增加必要的人员编制和资金投入,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十)基金管理。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服务管理。各地要制定适合城镇居民特点,符合当地实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增加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目录不能自行减少,可调整乙类目录的自付比例,儿童用药待国家调整后,按新目录执行。要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一种或几种等结算办法为主,其他计算办法为辅的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二)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五、深化相关改革

(十三)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各统筹地区可逐步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城镇居民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按规定比例给予偿付。

(十四)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十五)建立*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各试点城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

(十六)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经认真审核,综合评价,并报经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审批,确定了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为我省20*年试点城市。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要报省联席会议批准,并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申报扩大试点的城市,要于申请正式实施试点年份的前一年11月底前,将申报文件和拟实施的方案以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联席会议审批。拟申请试点的县(市)要经过地市级政府统一上报,暂未确定试点的城市要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数据统计和调查测算等有关工作,为启动试点做好准备。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及政策、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要做好城镇低保对象参保和医疗救助工作,同时负责做好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物价部门要做好各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以及各项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调查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能做好有关工作,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试点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试点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制和机制。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篇8

(一)主要目标: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相衔接,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城镇居民参保覆盖率力争达到应参保人群的60%以上;2009年实现全覆盖。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家庭(个人)缴费为主与政府适当补助相结合,合理确定家庭(个人)和政府的责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保持制度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保证参保居民充分受益;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和保障重点

(一)覆盖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大病统筹,重点解决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支出。

三、缴费和补助标准

(一)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各年龄段人员缴费标准:

1、未成年居民,以上年度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0.8%的比例缴纳(2008年每人80元);成年居民(19周岁以上),以上年度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2008年每人290元)。

2、城镇参保居民(不含低保居民)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要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未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6元。

(二)补助标准

参保居民按规定所需缴费部分,政府分人群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1—18周岁城镇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

(2)19—60周岁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50元;

(3)61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70元;

(4)1—18周岁低保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65元;

(5)19—60周岁低保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200元;

(6)61周岁以上低保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230元。

四、待遇标准和支付范围

(一)待遇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城镇居民按一定比例分担,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起付标准为:社区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连续缴费的激励机制,医疗费支付标准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具体报销比例从三级40%、二级以下45%、社区医疗机构50%起步,随缴费年限递增,最高70%。

五、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

(一)业务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级统筹,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

(二)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到账,专款专用,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六、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与管理,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参保患者身份核实和医疗费结算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参保居民补助资金的筹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经费的核定、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幼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督促检查所属各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好参保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和残疾居民的身份确认,并及时向医保经办部门提供低保和残疾居民的动态数据。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篇9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是指由政府组织实施、城镇居民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居民医保应坚持以下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参保自愿,逐步推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统筹协调,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居民医保实行统一政策,县(市)区统筹,属地管理。银州区、*经济开发区、凡河新城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实行市统筹。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业务经办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筹集以及预算安排各项管理经办经费,建立基金财政专户,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第六条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合理使用。

第二章参保范围及申报程序

第七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下列人员,均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居民医保:

(一)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二)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四)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

第八条在异地享有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在本办法参保范围。

第九条居民以社区为参保单位,由社区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办理参保。新认定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自认定的当月在社区或学校办理参保身份变更手续。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由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医疗保险卡》,参保人持《医疗保险卡》到统筹地区指定银行所属储蓄所核定缴费。

第十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需同时提供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居民在参加医保同时,必须参加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个人缴费标准为:学生缴费20元;其他人员缴费40元。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居民医保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其缴费和补助标准为:

(一)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80元,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

(二)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280元,个人缴纳24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80元。

(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280元,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100元,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80元,政府补助200元。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可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医保费实行年度预收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前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

第十五条居民参保后符合规定转为职工医保或政府其他医疗保障方式的,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居民参保后,出国定居、户籍迁移、死亡等,其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水平及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儿童用药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所发生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十九条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医保基金和居民个人按比例支付。参保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下降20%。

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第二十条居民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一级医院55%,二级医院50%,三级医院45%。

重度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低保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其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通过社会医疗救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居民患下列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55%。年度内多次治疗者,每年度只需交一次起付标准。

(--)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尿毒症透析治疗;

(三)器官组织移植抗排异治疗

第二十二条居民因病确需转外住院治疗者,须经当地最高等级医院批准,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省会城市为800元;转往京、津、沪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5%。

第二十三条居民参保连续缴费满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统筹基金支付增加2%;连续缴费满6年以上(含6年)的,统筹基金支付增加5%。

第二十四条居民发生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第二十五条居民一次住院是指病人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紧急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住院5日内确诊为传染病需转入专科医院的可视为一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确定。一次住院过程跨年度的按入院治疗时间确定。

第二十六条居民医保待遇起始时间:在校学生自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城镇居民自参保缴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居民医保,在2008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在2008年10月31日之后一年内参保缴费的,设立医保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一年后参保缴费的,设立医保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第二十七条居民中断缴费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再次缴费的将按重新参保享受医保待遇,并设立医保待遇等待期6个月。

第二十八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探亲度假、旅游非突发性疾病;

(三)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四)自伤、自残、自杀的(精神病人除外);

(五)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因犯罪或违治安管理行为所致伤病的;

(六)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其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七)因美容、矫形、先天性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八)国家和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五章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九条居民住院医疗费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保险业务应用软件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时上传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和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以现金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财政专户拨付。

第三十条居民转外住院治疗期间,其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治疗后凭转外手续,持有效证件及相关医学资料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居民在住院治疗时,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治疗终结成立,仍不出院的,自住院治疗终结之日起,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先拨付统筹基金范围的90%,其余lo%留作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在次年3月31日前结算。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ic卡》,否则不享受医保待遇。

第三十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作为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应认真查验参保人员的有效证件,发现有仿造、冒用或者涂改的,应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居民医保医疗服务质量的考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居民医保基金的来源:

(一)家庭(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投入的居民医保补助资金;

(三)医保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第三十九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居民医保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税费。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篇10

一、完善荆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几点作法

(一)扩大覆盖范围

根据《荆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应纳入覆盖范围。

(二)提高筹资标准

荆门市按照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0.75%

交纳筹集,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34%交纳

筹集。

(三)提高保障待遇

荆门市按照保障水平总体低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高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原则确立保障待遇,提高了10个百分点的报销水平。

二、当前荆门市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制度设计的待遇支付水平谨慎,实际报销水平不高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镇居民这一群体主要是老年人、中小学生和城市低保对象。二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为自愿原则,过低的报销水平与老百姓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

(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设计忽视了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的特殊性

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险多年被商业保险公司占据。随着国家举办的带社会保障性质的居民医保的启动,这一群体的参保格局也随之打破。但各地在设计待遇支付时,忽视了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体现在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发病率低以及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生病所发生的费用出现两种倾向即费用偏小或费用过大的倾向的特点。

(三)、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保险尚未关注

十七大提出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目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医疗保险在制度上做到了无缝隙覆盖。现代社会,一些疾病的治疗需要足够的资金保障,如各种肿瘤、器官移植。但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那样,针对城镇居民制定专门的大额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只是在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中对大额医疗费用给予了适当的倾向,且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3万―10万内,不能较大程度较大力度的解决大病患者的所忧所虑。

(四)、惠民医院和社区医疗资源尚不能满足城镇居民就医的需要

有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都就惠民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服务作了明确阐述,要求参保居民首诊到惠民医院和社区医院,目的在于引导城镇居民到惠民医院和社区医院救医,分流大医院的诊疗服务压力。但目前惠民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存在着资源短缺、分布不均、利用不够;服务能力不强,技术力量不够等问题。患者到惠民医院和社区医院就医不放心,担心无设备无技术无人才而耽误病情,在这种状况下,参保居民不愿选择惠民医院和社区医院就医的矛盾十分突出,而且对此意见很大。

(五)、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分置,使得机构、财力和人力等资源整合不够

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归属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又归属于劳动保障部门,这种体制模式导致运行的网络重复建设,机构重叠,人员臃肿,进而导致保障其耐以生存发展的政府公共财力投入显著增加,不能使政府有限的财力真正用于提高参保人员的筹资水平上,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报销待遇上,而是加大了医疗保险的行政成本。

三、建议

(一)要完善有关制度安排,提高参保待遇报销比例

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主要是要对符合三大目录的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报销的比例要进一步调高,而且这些不会影响到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应有的合理结余。

(二)要考虑到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的特殊性而对其医疗保险待遇进行个性化的设计

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缴费和筹资不低,对基金贡献很大,且发病率又非常低。但据科学研究和现实反复证明,一些疑难重病属于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这个阶段的高危时期如白血病,应该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辨证方法论,对其待遇享受不搞“一刀切”和“大一统”的做法,单独提高对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患疑难重病的保障比例,增强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吸引力。

(三)要建立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要改变目前各地都没有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那样,针对城镇居民制定专门的大额医疗保险制度而只是在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中对大额医疗费用给予了适当的倾向。要出台专门的制度加强对如各种肿瘤、器官移植等重特大病例的保障措施,可以效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那样单独缴费筹资,对超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进行再保障。

(四)要强化惠民医院和社区医院建设

各地为有效解决城市特困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以专门为群众提供低价优质医疗服务为目的而建立的城市惠民医院和社区卫生医院,通过一系列药品、诊疗服务减免措施,使得城市居民得到了实惠,得到了广大居民信任,对参保居民实行首诊定点制度有一定引导作用。政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惠民医院和社区卫生医院的运行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惠民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偿机制,促进惠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卫生部门要努力促进惠民医院和社区卫生医院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