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意见十篇-ag尊龙app
时间:2024-05-23 17:42:58
医疗机构意见篇1
(一)区域概况
区位于中心城区,台商投资区,总面积126平方公里,辖8个街道、74个社区。年末全区常住人口52.9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1.77万人。全区国民生产总值323.85亿元,财政收入17.52亿元,财政支出95650万元,其中卫生事业支出5751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6.0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48元。
(二)医疗资源概况
年末,辖区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57家,其中,市直医疗机构: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市皮肤病防治院;司法系统医疗机构:监狱医院、劳教所卫生所、强制戒毒所卫生所;院校医疗机构:华侨大学医院、单位卫生所(室)4个。市管民办医疗机构:东南医院。军队医疗机构:中国人民第180医院。区直医疗机构:区妇幼保健所、市正骨医院(区医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7个;民办医院18所、门诊部25个、个体诊所71个;原村卫生所103个。
编制床位数1217张,卫生技术人员1955人。每千人口拥有床位5.58张(全市2.98张),每千人口注册医生、注册护士分别为1.99人、1.57人(全市分别为1.34人、1.24人),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全区医疗资源布局和结构还不够合理,中心城区与次中心城区分布不均衡,多数医疗机构集中在中心城区;医疗网点服务功能不强,现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六位一体”功能发挥不够到位,服务能力还不强;民办社区卫生服务站“重治轻防”现象仍较普遍,三级医疗保健“网底”建设较薄弱;部分医院、门诊部距离较近,功能重叠、服务内容重复,利用效率低。
二、设置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城区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按照全区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明确、功能完善、资源共享、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医疗保健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政府主导原则。卫生事业是政府的社会公益事业,要坚持政府在政策支持和引导、资金筹集和投入、行业监管和调控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公共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三、具体目标与设置要求
(一)专科医院(区医院)
完善和提升市正骨医院的三级乙等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功能,巩固提高中医骨伤专科特色。在整并到市中医集团之前,继续坚持发展“大专科、小综合”的目标。同时,逐步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原则上中心城区不再增设综合性医院。在城东组团设置正骨医院城东院区,北峰组团承接市级规划设置一所200张床位的二级医院。
承接东海、城东、北峰3个组团市级规划,依照规划需要设置专科医院(含护理院、站),但原则上区内不重复设置同类医疗机构。鼓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口腔、临终关怀等服务。
引导民营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二)妇幼保健所
保留现有区妇幼保健所,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升服务功能,成为全区妇幼保健、生殖保健指导中心。原则上不再增设妇幼保健机构。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深入推进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六位一体”服务功能内涵建设,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与辖区上级公立医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和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新模式。根据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延伸社区卫生服务,由原村卫生所改进或者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持续实施《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政办综【】216号),至2015年,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四)门诊部等其他诊疗机构
门诊部、个体诊所、医务所(室)、原村卫生所、其他诊疗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其服务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至2015年,原则上不增设综合门诊部,1500米半径范围内若无同类医疗机构(含综合性医院、已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可设置1个专科门诊部。
全区个体诊所控制在每万人口1—1.5个,仅限于个体开业的执业医师申请,所在地500—1000米半径范围内无同一类专科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可设置1个。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工厂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的工作特点、职工人数、地理位置等因素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务所(室)。
学校卫生室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5号)的规定设置。
依照法律、法规,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其他诊疗机构。不再新设置村卫生所,原已设置的村卫生所暂时保留过渡,过渡执业期间若上级行政部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照上级的新规定执行。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实施本设置意见的组织领导,对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调整医疗机构的规模、结构和功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建立符合规划目标的区域性医疗服务新体系,更好地为群众健康服务。
区卫生局要根据辖区内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动态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实施意见依法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审批和监管。
区发展和改革局要把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卫生等部门依据规划对医疗机构布局、建设规模进行把关、审批,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会同区卫生局协调市规划局将本实施意见纳入城市片区改造同步规划,依据本实施意见做好各类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的选址工作;在辖区内新建和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按照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纳入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区财政局要为规划设置的区政府主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经费保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逐步增加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区公务员局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才引进、培养和指导服务。
区编办要根据医疗机构定编标准,适时调整核定公立医疗机构的机构编制。
(二)建立和完善财政卫生投入机制
贯彻落实上级医改精神,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政府对卫生投入逐年增长,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完善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对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府补偿。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落实《实施意见》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完善人事分配激励机制;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分工协作机制、双向转诊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和效益。
(四)强化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1.强化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区卫生局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所管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统一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估,依法进行全行业管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实施医疗机构宏观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监督执法,严格医疗信息,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2.严格大型设备和新技术应用等准入管理。根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与使用管理办法》、《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严格医院大型医用配置设备的准入管理,严禁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3.加强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增强日常监管,加大卫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促进依法执业,规范医疗市场秩序。
(五)推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实施“人才兴医”战略。制定和实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不断壮大卫生技术队伍,至2015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均达到2.0人。
2.实施“素质提升”工程。推进全科医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健全城市社区卫技人员在岗培训制度,大力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在职教育、岗位培训、全科医学教育、学历达标教育,努力提高我区医疗卫生队伍整体水平。
3.实施“科技强医”战略。加强重点学科、领先特色医疗专科建设,培育和扶持发展具有影响的卫生“名牌”。支持优势学科开展创新研究、开展医学科研,以发展高新技术促进传统医学走向现代化,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六)传承中医药发展
巩固提升正骨医院三级乙等中医骨伤专科医院的“特色专科”品牌成效,加强重点中医药学科的科研工作。配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人员,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规范化建设,将适宜中医药技术推广应用到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医疗机构意见篇2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就医环境。落实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强化对医疗市场的监管,以严惩非法行医和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以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加强制度建设和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建设。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使我市医疗市场秩序沿着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道路发展。按照“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突出重点”的原则,以点带面,确保我市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亮化公示范围、形式及内容
(一)公示范围:全市二级以下及专科医疗机构及其所有从事诊疗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二)公示形式
1、局直医疗机构、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专科医院、七公司医院、青锻职工医院、综合门诊部在门诊大厅醒目位置设立“依法执业信息公示栏”,并以专业科室为单位设立“依法执业信息公示栏”;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在诊断室醒目位置设立“依法执业信息公示栏”。
2、所有上岗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佩带包含执业信息内容的胸牌。
(三)公示内容
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息公示栏。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医、护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服务承诺书等内容。并标明卫生局监督举报电话:。
2、上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胸牌。内容包括:执业人员照片、姓名、性别、执业范围、所在科室、职务或职称和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三、实施步骤
1、全市二级以下及专科医疗机构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执业信息公示亮化工作。
2、各医疗机构要将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含医师、护士、技师、药剂师等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内容包括:(1)本单位医疗、护理从业人员总数及职称;(2)医师、护士是否取得资格证书及是否办理执业注册;(3)技师(士)、药剂师(士)等技术职称情况;(4)实习、见习、进修、短期行医等人员签定协议及手续办理情况。
3、对于无执业资格和违法、违规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要立即进行清理辞退。对实习、见习、进修、短期行医等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卫生部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办理必要手续。
4、市卫生监督所于9月1日起对各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亮化公示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督导,并在全市卫生系统内进行通报,列入年终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实施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保证公众知情权、促进医疗机构依法行医、探索医疗服务监督长效机制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创建人民满意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内容。各医疗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落实,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依法执业信息公示任务,一定要把此项工作做好、做细,特别是涉及许可项目空挂、无执业医师或不具备资质的科目,应结合信息亮化公示工作的开展,抓紧清理或办理注销手续。
(二)各医疗单位对此项工作要精心部署,抓好落实,逐步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机制。要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依法执业信息,保证公示内容真实准确。各医疗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诊疗时间、服务宗旨等内容,但不得擅自减少公示内容,不得利用信息公示进行虚假宣传和刊登非法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意见篇3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建设,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健康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年底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通过规范化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推行市镇村服务管理一体化,不断提高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满足广大群众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需求,不断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完善体制,依法按章规范管理
1、加强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如党务公开、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度等。
(2)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如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各项会议制度、议事程序、监督制度等。
(3)建立健全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如各项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值班制度、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文印制度、保密制度等。
(4)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使用制度。如ct、x光机、b超、心电图等大型设备仪器管理使用制度等。
(5)建立健全服务管理规范。如文明用语、市卫生系统十大窗口服务规范标准等。
2、完善医院管理体制
(1)推行“五制”。即推行院长竞争上岗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全员聘用制、目标责任制、绩效工资制“五制”制度。
(2)稳步推进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设置、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绩效考核。
(3)完善收入分配办法。推行“绩效工资制”,通过严格内部考核制度,使职工收入水平与其技术能力、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严禁将医疗服务收入直接与个人收入挂钩,严禁科室承包。
(4)严格执行新农合制度。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政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严格控制费用。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医疗服务条件
1、基础建设。加强卫生院基础设施和空白村卫生室建设,科学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逐步建成市、镇、村一体化卫生服务网络。
2、设备配置。按照医院功能定位,配备必需的医疗设备,满足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设备需求。专人使用管理医疗及辅助设备,确保完好率、使用率达到要求。市局每年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设备购置和补贴。
3、科室设置和病床设置。科室设置符合要求、布局合理、充分发挥功能;病床配置符合规定、床单元必备设施配备齐全。
(三)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检查用药
1、科学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适时开展处方评价和药品使用分析会,严禁滥检查,杜绝不合理用药。
2、注重质量。以病人为中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制定改进措施。各种质量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3、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院要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四)严格医药费用管理,服务收费公开透明
1、实行价格公示制。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及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提高收费透明度。
2、落实费用清单制度。严格执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患者。患者出院时,提供详细的总费用清单。
3、健全咨询制。接受患者价格咨询和费用查询,如实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及时处理患者对违规收费的投诉。
4、加强新农合管理。严格执行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国家医疗收费项目及价格,规范补偿保障手续和病历、处方。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五)强化公共卫生服务,保障群众基本权益
1、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日常管理制度,完善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和覆盖全市的畅通快速准确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监测预警、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和安全保障能力。
3、强化疾病预防。专人负责按规范开展免疫规划工作,做到各种资料齐全、各项指标符合要求;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的监测及防治工作正常开展。
4、做好妇幼保健。专人负责妇幼保健各项工作,做到各种资料齐全、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5、搞好卫生监督。协助开展农村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市场、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管。
6、深入健康教育。定期更换宣传板报或宣传专栏,发放健康教育宣传单,掌握传染病和常见病、慢性病的发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干预措施。农民健康教育知识普及率明显提高,危害健康的不良生活习俗逐渐得以改善,建立健康档案。
7、落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确保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6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到实处。
(六)改善服务环境,创建和谐卫生
1、培养职工良好精神风貌。工作人员衣帽整洁、胸牌清晰、精神饱满、态度和蔼;服务用语文明、礼貌,树立卫生系统良好形象。
2、坚持以人为本。为患者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开展导医服务,设立导医台,做到有候诊椅、有饮水设施、有电话等。
3、杜绝院内交叉感染。医疗器械严格消毒,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各科室、病房、走廊、厕所做到空气清新,无异味;有专用污物桶分类收集医疗和生活垃圾,专人专区消毒处理。
4、保证医疗安全。强化医疗卫生人员责任,最大限度减少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各类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防火、防盗、防病人意外事故等制度落实到位。
(七)加强医院文化建设,营造温馨就医氛围
1、标识规范明显。院内标识牌指示明确、整体划一;健康教育宣传标语、专栏醒目;各种标语、标牌统一规范、美观大方;科室内外服务标识、专业技术人员公示、医疗设施设备简介、卫生工作政策法规、业务宣传等方面做到规范、清楚、醒目、易懂,实事求是。
2、文化内涵丰富。加强院内文化内涵建设,每楼层(过道)至少设置两块文化建设内容的宣传牌,院墙墙面可设计体现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画。
3、环境优美舒适。做到硬化、绿化、净化、亮化、美化。院内功能分区及地面、通道规划合理;院容院貌干净整洁,无垃圾、无杂草;夜间各工作、生活区域及通道照明设施完好;周围环境卫生,门前整洁美观,院内所有房屋的外墙装饰美观、协调。
(八)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卫生良好形象
1、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结合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庸懒”行为活动,加大督查力度,重点解决能力平庸、碌碌无为、行为懒惰、得过且过、自由散漫、不守纪律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卫生行业新风尚。
2、开展评先树优活动。通过开展创“十佳”评选活动,选树业务精湛、职业道德高尚的先进典型,倡新风、树正气,增强医护人员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
3、打造“健康盾牌”党建服务品牌。结合开展的“创人民满意医疗机构、做人民健康忠诚卫士”活动,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强化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建设,加强医院管理,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索要“红包”;严禁医务人员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4、建立健全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制度。院内设有群众意见箱,定期召开病员及群众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有群众及病员评价结果等。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8月)
召开“规范化建设”活动动员大会,对活动进行安排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8月-年10月)
1、方案准备(年8月-9月)。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具体方案。实施方案于9月底前报市卫生局。在局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全面开展工作。
2、落实整改(年10月-年10月)。各单位要根据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进行全面自查,结合实际,注重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计划、工作进度和保证措施。要有的放矢、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确保建设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市局将按照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总体目标和建设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对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
(三)总结验收阶段(年11月-12月)
卫生局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是全市卫生系统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重大措施。卫生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到岗到人,确保建设活动领导到位、安排具体、措施得力、督查有效、成效明显。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单位要按照卫生局的统一要求,确定各自的建设重点,真抓实干,务求成效,整体推进医院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三)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建立机制,健全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整改提高。卫生局将适时组织召开规范化建设活动经验交流会,交流推广在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创造的好做法、取得的好经验。对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全面推进规范化建设活动扎实开展,力争到年使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均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适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建设,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健康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年底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通过规范化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推行市镇村服务管理一体化,不断提高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满足广大群众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需求,不断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完善体制,依法按章规范管理
1、加强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如党务公开、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度等。
(2)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如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各项会议制度、议事程序、监督制度等。
(3)建立健全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如各项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值班制度、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文印制度、保密制度等。
(4)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使用制度。如ct、x光机、b超、心电图等大型设备仪器管理使用制度等。
(5)建立健全服务管理规范。如文明用语、市卫生系统十大窗口服务规范标准等。
2、完善医院管理体制
(1)推行“五制”。即推行院长竞争上岗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全员聘用制、目标责任制、绩效工资制“五制”制度。
(2)稳步推进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设置、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绩效考核。
(3)完善收入分配办法。推行“绩效工资制”,通过严格内部考核制度,使职工收入水平与其技术能力、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严禁将医疗服务收入直接与个人收入挂钩,严禁科室承包。
(4)严格执行新农合制度。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政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严格控制费用。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医疗服务条件
1、基础建设。加强卫生院基础设施和空白村卫生室建设,科学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逐步建成市、镇、村一体化卫生服务网络。
2、设备配置。按照医院功能定位,配备必需的医疗设备,满足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设备需求。专人使用管理医疗及辅助设备,确保完好率、使用率达到要求。市局每年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设备购置和补贴。
3、科室设置和病床设置。科室设置符合要求、布局合理、充分发挥功能;病床配置符合规定、床单元必备设施配备齐全。
(三)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检查用药
1、科学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适时开展处方评价和药品使用分析会,严禁滥检查,杜绝不合理用药。
2、注重质量。以病人为中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制定改进措施。各种质量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3、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院要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四)严格医药费用管理,服务收费公开透明
1、实行价格公示制。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及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提高收费透明度。
2、落实费用清单制度。严格执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患者。患者出院时,提供详细的总费用清单。
3、健全咨询制。接受患者价格咨询和费用查询,如实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及时处理患者对违规收费的投诉。
4、加强新农合管理。严格执行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国家医疗收费项目及价格,规范补偿保障手续和病历、处方。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五)强化公共卫生服务,保障群众基本权益
1、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日常管理制度,完善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和覆盖全市的畅通快速准确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监测预警、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和安全保障能力。
3、强化疾病预防。专人负责按规范开展免疫规划工作,做到各种资料齐全、各项指标符合要求;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的监测及防治工作正常开展。
4、做好妇幼保健。专人负责妇幼保健各项工作,做到各种资料齐全、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5、搞好卫生监督。协助开展农村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市场、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管。
6、深入健康教育。定期更换宣传板报或宣传专栏,发放健康教育宣传单,掌握传染病和常见病、慢性病的发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干预措施。农民健康教育知识普及率明显提高,危害健康的不良生活习俗逐渐得以改善,建立健康档案。
7、落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确保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6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到实处。
(六)改善服务环境,创建和谐卫生
1、培养职工良好精神风貌。工作人员衣帽整洁、胸牌清晰、精神饱满、态度和蔼;服务用语文明、礼貌,树立卫生系统良好形象。
2、坚持以人为本。为患者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开展导医服务,设立导医台,做到有候诊椅、有饮水设施、有电话等。
3、杜绝院内交叉感染。医疗器械严格消毒,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各科室、病房、走廊、厕所做到空气清新,无异味;有专用污物桶分类收集医疗和生活垃圾,专人专区消毒处理。
4、保证医疗安全。强化医疗卫生人员责任,最大限度减少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各类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防火、防盗、防病人意外事故等制度落实到位。
(七)加强医院文化建设,营造温馨就医氛围
1、标识规范明显。院内标识牌指示明确、整体划一;健康教育宣传标语、专栏醒目;各种标语、标牌统一规范、美观大方;科室内外服务标识、专业技术人员公示、医疗设施设备简介、卫生工作政策法规、业务宣传等方面做到规范、清楚、醒目、易懂,实事求是。
2、文化内涵丰富。加强院内文化内涵建设,每楼层(过道)至少设置两块文化建设内容的宣传牌,院墙墙面可设计体现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画。
3、环境优美舒适。做到硬化、绿化、净化、亮化、美化。院内功能分区及地面、通道规划合理;院容院貌干净整洁,无垃圾、无杂草;夜间各工作、生活区域及通道照明设施完好;周围环境卫生,门前整洁美观,院内所有房屋的外墙装饰美观、协调。
(八)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卫生良好形象
1、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结合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庸懒”行为活动,加大督查力度,重点解决能力平庸、碌碌无为、行为懒惰、得过且过、自由散漫、不守纪律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卫生行业新风尚。
2、开展评先树优活动。通过开展创“十佳”评选活动,选树业务精湛、职业道德高尚的先进典型,倡新风、树正气,增强医护人员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
3、打造“健康盾牌”党建服务品牌。结合开展的“创人民满意医疗机构、做人民健康忠诚卫士”活动,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强化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建设,加强医院管理,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索要“红包”;严禁医务人员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4、建立健全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制度。院内设有群众意见箱,定期召开病员及群众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有群众及病员评价结果等。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8月)
召开“规范化建设”活动动员大会,对活动进行安排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8月-年10月)
1、方案准备(年8月-9月)。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具体方案。实施方案于9月底前报市卫生局。在局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全面开展工作。
2、落实整改(年10月-年10月)。各单位要根据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进行全面自查,结合实际,注重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计划、工作进度和保证措施。要有的放矢、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确保建设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市局将按照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总体目标和建设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对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
(三)总结验收阶段(年11月-12月)
卫生局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是全市卫生系统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重大措施。卫生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到岗到人,确保建设活动领导到位、安排具体、措施得力、督查有效、成效明显。
医疗机构意见篇4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
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各级政府要按照不低于人均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具体规定。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具体收费标准(全国平均数为10元左右)和医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卫生部要尽快制定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人员编制标准的核定工作。各地区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各省(区、市)要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省(区、市)要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各省(区、市)要统筹考虑地方各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和具体办法,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中央财政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省(区、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医疗机构意见篇5
10月14日,国务院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从鼓励扩大供给、刺激消费需求两个维度提出了放宽市场准入、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等七条具体措施。
自2012年以来,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等在内的涉及健康服务概念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一直受到投资者的追捧。数据显示,按照申万一级行业分类,2013年以来,医药生物行业整体上涨了40.34%,在23个行业中位列第四位。
《意见》估计,到2020年中国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业内人士表示,作为战略新兴产业,健康服务业的规模将会在未来十年迎来快速发展阶段。其在gdp占比也在逐步增加,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也将逐步上升。从目前改革进度来看,健康服务业中的医疗服务将有望逐步打开发展空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健康服务业已经成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美国健康服务业规模相对于其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超过17%,其他oecd国家一般达到10%左右,比较而言,中国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此外,《意见》首次对健康服务业进行了明确界定,提出了健康服务业的内涵外延,即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并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等机构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行业。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
涉及面广
产业体系庞大
兴业证券认为,此次《意见》所定义的健康服务业涵盖面极其广泛,即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的庞大产业集群。这使得发展健康产业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医药领域,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不仅仅将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更由于健康服务业较长的产业链会使其成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意见》中明确提出发展健康服务业“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从国家战略层面明确了行业发展意义,其高屋建瓴程度是过去各项细分行业规划中所罕见的,而规划所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并形成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一宏伟目标也是过去各项产业规划所未提及的。
医疗服务利好首当其冲
配套政策渐趋完善
在此次《意见》中使用大量篇幅阐述了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性,为医疗服务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进一步明确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特别指出,要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同时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我们认为,目前民营医疗机构之所以发展缓慢,与地方市场准入政策的缺失和职称等级评定、社保定点等方面制度的滞后不无关系,未来随着这部分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民营医院有望逐步从专科领域拓展至综合性医院,从单体医院拓展至医疗服务管理集团。
创新业务模式值得关注
康复、中医药保健、大健康、医疗保险等领域或将受益
除了传统的医院式医疗服务,此次《意见》还提出要积极发展中医医疗保健、健康养老以及健康体检、咨询管理、体质测定、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旅游等多样化健康服务。在传统医院以外,鼓励各地合理布局、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在中医领域,要求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开发中医诊疗、中医药养生保健仪器设备等;在保险领域,要求进一步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的机制,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我们预计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执行到位,未来资本市场上有可能诞生与康复、中医药保健、大健康和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相关的新型投资标的,已上市公司也有可能通过并购整合切入上述领域,形成新的市场投资热点。
积极培育支撑产业
药品、医疗器械、第三方服务成为重点
医疗机构意见篇6
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定义的详细解析
第一,医疗事故的主题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新条例把医疗机构加进来有几个考虑:(1)现代医疗行为是一个整体的团队行为,需要医院内部各个科室协同完成。医疗机构是负责主体,具体科室的工作人员可能成为行为主题,比如说洗衣房应当消毒的没有消毒干净,最后造成的院内感染,今后类似的情况就要纳入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现在是责任主体,打官司是医疗机构去打,然后医生负连带责任,医院赔了钱,医生自己要按比例赔偿。(2)关于医院和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全世界发达国家的医生行医都是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行医,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行医,一定是先有机构,再注册医生,即使是个人诊所也是先注册诊所这个机构再有医生行医,因此医生是以机构的名义行医,不是他自己独立的行医。(3)我们国家在逐渐的改革中把医生推向市场,真正进入自由职业者的行列,将来要鼓励医生、医务人员去发挥作用,鼓励医生去兼职行医,让边远地区、老少边穷地区或者经济不发达地区享受经济发达地区的医疗待遇。但是兼职行医要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必须要以所在医院的名义去行医,不能以个人所在医院的名义行医。因此新《条例》把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纳入进来。有一个案例是某甲医院的一名医生到某乙医院去做手术出了一点麻烦,家属告状不知是告某甲医院还是某乙医院,答复很清楚,应当告某乙医院。这和某甲医院无关,医生去做手术是个人行为,而且是以某乙医院医疗机构的名义行医,这是组织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分离,因此机构可以是医疗事故的主体。
第二,医疗事故的客体必须是人,不能是物,是公民个人,自然人。血液污染应当不是医疗事故,而是安全事故。因此客体要分开,不能等同。
医疗机构意见篇7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状况;满意度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2003年9月,宁夏首先在隆德、平罗县试点,2005年1月在中宁、永宁、青铜峡三县试点,2006年1月开始在灵武市、吴忠市利通区、盐池县、中卫市、固原市原州区、彭阳县6个县(市、区)试点[1],使宁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扩大到11个县(市、区),占宁夏22个县(市、区)的一半,覆盖农业人口231.1万人[1]。几年来,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的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服务状况的满意程度如何评价,试点运行过程中取得了哪些经验和存在什么问题,为此,2008年3~4月,对宁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县的运行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现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为2003—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的参合农民及相关的管理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2007年以后开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区),由于时间短,不作为本次调查对象。
1.2 调查方法 采用两阶段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宁夏11个试点县(市、区)按照川区与山区的地理差异、经济条件的好坏、试点时间的先后分别抽取4个县、7个乡(镇)、16个村,预期调查户数为1320户。本次入户调查共发放调查表1317份,收回有效调查表1246份,回手率94.6%,调查人数6031人。调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中参合农民的参合意愿,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医疗服务机构的满意度,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管理服务机构的满意度,参合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采用统一的调查表,调查员由本校卫生事业管理的本科毕业实习生组成,统一培训合格后参与调查。
1.3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11.5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满意情况 农民参合积极性比较高,参合率达到92.9%(见表1);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满意率为94.2%(见表2)。表1 农村居民参合率情况
2.2 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满意情况 对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设备、药品价格和数量等进行了综合满意度评价调查显示,参合农民对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满意率都在95%以上(见表3);参合农民在就诊医疗机构的选择上,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占的比重分别为27.2%、49.3%(见表4)。
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学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卫生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对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学历结构的调查中,中专学历、无学历卫生人员占的比重分别为59.1%、33.7%(见表5)。表3 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的满意情况表4 参合农民就诊医疗机构的选择情况表5 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学历结构
2.3 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机构满意情况 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面的报销便捷程度、报销比例程度、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满意率都在90%以上(见表6) 表6 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机构的满意情况
3 讨论
3.1 宁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状况良好,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评价比较满意 宁夏地处中国西北部,属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几年来,坚持农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针对川区、山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村民的居住特点,分别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又把没有支付能力而不能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低收入贫困户纳入合作医疗体系。加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场地的建设,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制定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使宁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走上正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状况,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得到保障。因此,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认同感强,参合积极性高,参合率达到92.9%,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十分满意,满意率为94.2%。
3.2 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评价很高 2006年以来,宁夏对药品实行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改革[1],药品实现统一定价后在乡、村医疗机构零利润销售,大幅度降低了药品的价格。另外,宁夏对地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进行了统一的改扩建,并为中心卫生院配备基本设备,努力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调查中可以看出农民对村卫生室的医疗设备、药品价格相对满意,村卫生室离家近、收费低,村医的态度和蔼,随叫随到;但对药品品种数量、医疗技术水平还不满意。农民对乡镇卫生院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设备比较满意,对乡镇卫生院比较信赖。存在问题是,山区农民距离乡镇卫生院较远,交通不便,看病要等待。农民对县级医院的评价与乡镇卫生院有相同之处,医生的医疗水平高、服务态度好,医疗设备相对齐全、先进,药品品种全、数量多。存在问题是,离家远、交通十分不便、看病等待时间长,收费较高,农民大多不愿到县级医院就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带来的好处,最终要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所提供的服务体现出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宁夏对地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进行了统一的改扩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标准化建设;对药品实行统一招标采购、药品实现统一作价后在乡村医疗机构零利润销售的措施,大幅度降低了药品的价格;农民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态度评价也很高。这些都使得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充满信心,增强了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存在的问题是,参合农民在就诊医疗机构的选择上,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占的比重很大,而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学历却很低,中专学历、无学历的卫生人员占绝大多数。因此,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提高现有乡、村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为乡村医疗机构培养具有多方面医疗保健知识的全科医生是当务之急。
3.3 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机构的评价较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宁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人均筹资水平由2003年的50元(中央财政20元,地方财政20元,个人自缴10元)提高到2008年的100元(中央财政40元,地方财政40元,个人自缴20元);报销起付线由2003年的150元降低到2008年的75元;封顶线由1万元提高到2万元;川区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2003年的45%提高到现在的65%,山区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2003年的50%提高到现在的75%[1]。为了把没有支付能力而不能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低收入贫困户纳入合作医疗体系,宁夏走合作医疗与救助相结合的路子。这些措施,使农民真正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和实惠。本次调查从报销便捷程度、报销比例程度、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三个方面[3],了解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机构的满意情况,参合农民对现在医药费的报销比例及各级医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很满意,满意率分别为96.4%和98.3%,对报销便捷程度的满意率为90.8%,说明部分参合农民对目前的报销制度有不同看法,尤其是宁夏的山区农民居住相对分散,大部分农民距离乡镇、特别是县城较远,医疗管理机构应尽可能简化报销手续,方便参合农户报销医药费用。
3.4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医疗机构建设。农民就诊大多选择在乡村两级卫生医疗机构,因此,应加快对乡、村卫生医疗机构的投入力度,改善乡村医疗机构卫生条件,方便农民就近看病,及时看病,有效降低农民医疗负担,解决农民有地方看病的问题;二是加强乡、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具有全科医学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为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卫生服务[4]。开展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加强现有乡、村医务人员的学历教育;探索管理新机制,稳定乡、村卫生人才队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让他们愿意去,留的住;坚持实施城市对口支援农村的工作,指导和培训农村卫生人员的业务工作,提高乡、村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三是简化报销手续,最大程度方便参合农户。报销手续复杂,审核程序多,结算医药费用麻烦,这是部分参合农民的反映。因此,医疗管理机构应积极探索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报销机制,可以尝试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当场报销制度[5],经主管医生同意并签字的,均可当场办理报销手续;也可尝试建立现代网络报销系统,通过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实行随时报销制度。
参考文献
[1] 杨国林.宁夏新农村建设的路径选择[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8:135-165.
[2] 冯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绩效评价研究[j].经济管理,2007,16:424.
[3] 董列波.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思考[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6,15(4):67-68.
医疗机构意见篇8
1996年5月,原告赵某因患椎间盘突出症到被告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为原告施行apld?皮穿刺腰椎间盘切吸术?手术。术前原告大小便无异常,术后原告出现排尿困难,被告给其留置导尿管排尿,后虽经被告多次治疗,仍未能治愈。原告为此支出医药费4万余元。2003年,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诉讼中,经法医鉴定,原告患神经源性膀胱炎,目前膀胱造瘘排尿,构成五级伤残。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术后排尿不畅为apld手术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审理中又查明,因没有预料到apld手术会引发神经源性膀胱炎,被告在为原告施行apld手术前也没有向原告告知这种医疗风险的存在。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多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患神经源性膀胱炎是施行apld手术的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医疗风险知情权,由此导致原告作为患者是否同意手术的选择权亦被剥夺。虽然医院的不作为与不良后果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不作为是不良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因素。故被告应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并偿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没有告知原告医疗风险这一不作为与不良后果间并没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不应对不良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被告补偿原告由于这一医疗风险而产生的部分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医疗机构意见篇9
近日,针对“看病难”痼疾,国家发改委会同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标志着新一轮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面启动。根据官方解读,这次改革将遵循“医院收入不降,公众总体负担不增,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力争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初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明确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医改需解决的根本问题,是重构医生收入与医疗服务提供数量及质量的关系。新医改前,医生收入与医疗服务数量的关系过于紧密;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初的探索性改革可能又有些矫枉过正。简单来看,医疗服务价格乘以服务数量,决定了医生的收入;如果医疗服务价格不合理,医生为维持收入水平,行为必然扭曲。 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决定了卫生系统的绩效,医疗服务价改应与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协同推进。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国内医改的必选题。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建立起激励医务人员合理提供医疗服务的机制,应是医改的核心内容和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医保支付、薪酬制度、分级诊疗等多项改革措施协同发挥作用。
补偿机制转变
多年来,“以药养医”机制形成的原因是医院的差额补偿政策和按项目收费方式,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严重滞后则加剧了这种结果。
当前,医疗服务项目体现人力价值的技术和劳务服务定价普遍低于成本,药品和耗材、设备检查检验成了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
《意见》指出,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这种改革思路是通过“腾笼换鸟”策略,实现补偿机制的合理转变。同时,医保支付政策需同步跟进,提高的医疗服务应纳入医保范围,不能因为服务价格提升而增加患者就医负担。
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转变是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内容,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药品价格改革、流通政策改革之间关系紧密,又需医保政策有力支撑。由此,此次改革的顺利推进,有赖于医疗、医保、医药三者真正协调联动。
《意见》提出,将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这与医保ag尊龙app的支付方式改革的要求相对应。ag尊龙app的支付方式改革的方向是“打包付费”,允许“结余归己”,鼓励医疗机构增强成本意识,减少不必要的服务提供,但可能与现行的按项目收费政策不符;因此《意见》里提出的定价(收费)方式改革,大大加强了与医保ag尊龙app的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匹配度。
与按项目收(付)费相比,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收(付)费方式改革,实际上是一种注重医务人员劳务价值、间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改革措施,是更加关注产出而非投入的激励机制设计,从而更有利于卫生系统绩效的改善。同时,《意见》强调了可以授权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既符合价格法的规定,也符合医改工作的实际。
如何进行基于drgs(诊断相关分组)病种成本核算,对于制定医保支付价格以及医院病种成本控制,都有重要作用。
按drgs收(付)费,指按照临床相似性和资源消耗相似性(即按照疾病严重程度、治疗方法复杂和资源消耗程度)把患者分入500-600个诊断相关组,然后每组确定一个统一的收费和支付标准。drgs是迄今为止最为先进的ag尊龙app的支付方式,而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是开展drgs的基础工作,需要做足功课。
往往有观点认为,今后按项目付费会退出历史舞台。其实不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以及相关的编码技术,是开展一切打包付费方式的基础,是医疗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亦是医疗机构开展成本核算提高运行效率的基础。
薪酬制度改革
如前所述,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决定了卫生系统的绩效,而薪酬制度对医务人员的影响最为直接。无论是转变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还是医保ag尊龙app的支付方式改革,如果薪酬制度没有变化,则对医务人员行为的影响势必甚微。
医保ag尊龙app的支付方式、补偿机制转变与薪酬制度改革需要同步推进,以实现“激励相容”。由于医生非正式收入的普遍存在,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与医生的收入激励机制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对医院“结余归己”的激励机制可能并未促使医生合理提供服务,从而使ag尊龙app的支付方式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
例如,药占比的下降并不是药物消费的减少带来的,而是其他消费增加促成的;次均药品消费可能会减少,但是总的药品消费并未减少。
对医疗机构的补偿和医生的收入分配、薪酬制度,需要有连贯的制度设计。薪酬制度改革的要求是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与薪酬制度改革的方向一致,均为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对不同医师级别制定不同服务价格,也与薪酬制度调动医生积极性的目的相同。
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这是《意见》关于比价关系的表述。
医疗机构意见篇10
关键词;医疗机构;律师;医疗纠纷
近年来,各级医疗机构再次成为社会聚焦点,医疗纠纷层出不穷,成为社会矛盾最为突出的热点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酿成大型社会冲突。其中医疗纠纷上升为诉讼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0年至2002年,该院共审结医疗纠纷案件149件,其中2000年度20件,2001年度51件,2002年度78件。[1]为此,全社会关注医疗纠纷,讨论医疗纠纷,国家适时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各级医疗机构也不得不正视各类医疗纠纷,制定应对措施。但医疗纠纷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其次才是一个医学问题,医疗领域成为律师拓展业务的新空间,成为传统律师业务的新视点。
1律师全面介入医疗纠纷的必要性
何谓医疗纠纷,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法学工具书上也没有公认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的任何争议;狭义的医疗纠纷仅“指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起的争议”[2]。笔者认为,狭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其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是处理医疗事故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民法通则》及大量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处理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依据。除此,在诊疗活动过程中,侵害患者身体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纠纷也时有发生,且更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中笔者讨论的医疗纠纷集中在狭义上的医疗纠纷以及因诊疗行为侵犯患者人格权的医疗纠纷,即具有典型性的医疗侵权纠纷。
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层,急需运用法律知识来处理各类的医疗纠纷,积极倡议和引导律师全面介入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机构的应对能力和提高管理效率已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需要。 1.1 医疗机构不可避免会出现医疗纠纷
正如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工伤事故一样,医学科学自身的探索性、认识人体科学的循序性,使得医疗纠纷一直伴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而迅速增加。虽然许多医疗纠纷并不一定是医疗事故,但是医疗纠纷却是医疗机构发展面临着的重大问题,根据中国医师协会2002年对114家大型医院的统计,从1999年起平均每家医院发生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24件,打伤医师5人,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金额为92万元,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0万元。[4]
1.2 医疗纠纷不但是医学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医疗纠纷不但表现为医疗技术自身的不成熟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更多表现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损害患者而产生的争议。因此,医疗纠纷的出现其根源是医学问题,也是医院的管理问题,但处理医疗纠纷时首先是法律问题,这涉及法律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运用,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成熟的驾驭案件经验就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1.3 实践证明律师介入医疗纠纷取得良好效果
社会普遍认为,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是弱者,患者因为医学知识的普遍缺乏博得了广泛的大众同情,在法律天平上由此得到了特殊的照顾。而医疗机构虽有医学上的优势,但社会舆论片面的引导,法律制度架设的“偏向”,法官情绪的怜悯,以及所掌握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使得在处理医疗纠纷,特别是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时,无法适时、恰当、准确、有力地应对。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发挥作用的时期,因为医患矛盾不突显导致律师没有太大作为;而随着医疗纠纷大量发生,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及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明确法定,推动了律师全面介入医疗纠纷。事实证明,律师介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是必要的,也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中的律师实务
2.1 参与医疗纠纷非诉讼的协商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将协商解决分为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和在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的协商解决两种方式。在现实中,医患双方的自行协商解决方式往往忽略律师的作用,这显然是错误的。当患者在医院死亡或者造成比较严重后果后,患者及家属的矛头往往会直接指向经治的医务人员,有时还会转向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去发泄激动和不满的情绪,近几年来聚众在医疗机构闹事的事件经常见诸于报端,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殴打、杀害医务人员的恶性刑事案件,所以医疗纠纷出现后,医院的工作人员往往不宜直接出面做家属的工作。律师不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上受到普遍尊重,律师参与到医疗机构与家属谈判往往较易得到患者的接受,起到“缓冲带”作用。同时,律师的介入对双方谈判人员确定争议核心问题,提出凯时k66会员登录的解决方案,化解医患矛盾,平息医患冲突,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律师应从如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2.1.1 律师争取尽早介入医疗纠纷法律事务,参与谈判。实践表明,医疗纠纷发生初期,患者往往会直接找到医疗机构要求协商解决,这时是律师介入的绝好时机。一方面,律师帮助医疗机构对整个事件进行恰当地评估,为医疗机构下一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方案;另一方面,律师征得医疗机构同意可选择合适的机会协同医务代表与患者见面,配合医务代表解释医学问题时,对相关法律问题做出说明。
2.1.2 帮助医疗机构克服医疗纠纷“家丑不可外扬”的狭隘思想。实践中,许多医疗机构不到诉讼时不请律师介入,理由是律师为“外人”,“家丑”是自家事,担心泄露纠纷细节,在社会上甚至媒体上造成不良声誉。作为律师特别是担任医疗机构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应说服医疗机构克服这种偏见,强调为委托人保密是律师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2.1.3 客观辩证地分清责任,制定符合实际应对策略。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被大众称为“私了”。据不完全统计,“私了”占医疗纠纷中很大的比例,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明显过错或过失,为争取主动和避免更重大的损失,医疗机构主动提出和解,甚至做出很大让步;二是虽然医疗机构没有过错或过失,但碍于社会声誉的重大压力,忍气吞声的接受患者的无理要求。律师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做出整体评估,协助制定合理补偿方案,拒绝无理要求。
2.1.4 帮助医疗机构保全和固定证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规定,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封存应当在医患双方都在场进行;若为实物的封存,如患者使用过的输液瓶、植入材料等,也应当双方共同在现场。实践中,许多医疗机构往往期待着能够和患者协商解决问题,不是很注意病历或实物的封存等证据保全工作,而医疗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往往使医疗机构的后期诉讼陷入被动。律师在这时就能够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帮助保全和固定证据,预防诉讼风险。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对尸体进行尸解和保管,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不能擅自解剖死亡患者的尸体。由于法医学和病理学对确定患者死亡的原因起着关键作用,医疗机构不能单单依靠病历解决医疗纠纷,尸解往往对妥善处理医疗纠纷起到重要作用。为了降低医疗机构的风险,律师可以协助制作规范《死亡患者尸解同意书》,以此向患者家属说明尸体病理解剖的作用,征得患者近亲属的同意签名;若有条件,律师还可以见证法医专家对尸体解剖的过程,并拍摄现场照片。
2.1.5 律师参与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在医疗事故鉴定阶段,医学会按法定程序抽签组织专家组,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陈述意见。在这个程序中,由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代表阐述医学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但律师作用仍不能等闲视之,主要表现在:其一、医疗事故鉴定首先是法律程序,律师应帮助医疗机构熟悉鉴定程序;其二、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围绕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程度进行鉴定,律师应指导医务代表紧扣这两个核心问题陈述意见;其三、帮助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鉴定预期结果进行法律评估,并制定相应对策。
2.1.6 律师制作调解协议文本。律师应确保协议合法有效,且具有履行的现实意义。如果协议内容完整合法并得到履行,纠纷就能划上圆满句号;相反,可能引起新的冲突和矛盾,甚至引发诉讼。笔者认为下列三个内容至关重要:一是主体合法。患者未死亡的,应该由患者本人亲笔签署;患者死亡的,患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全部签署。需要授权者,必须出具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建议进行公证。患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该由其监护人签署,如父母等。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单位而不是医务人员;二是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7]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的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对于外延更广的医疗纠纷,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执行,但实践中医疗机构与患者达成调解的前提往往是患者承认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给予补偿,所以协议形式和内容可以不完全照搬规定,但必须保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三是患者必须明确放弃其它实体请求。基于协商解决的特殊性和纠纷性质的未确定性,对调解达成的赔偿数额往往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计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协议内容中明确放弃其它赔偿要求,对此文字表达要到位,不得使用含糊字句。但必须指出的是,患者的诉权不可剥夺,即使调解理赔清楚,但患者依然可以依法律程序医疗机构,只是胜诉权没有保障。
2.2 参与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
司法诉讼是当代文明的集中体现之一,是表现法律权威的最大空间。律师介入医疗纠纷后,应及早预后,做好协商不成的准备工作,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文明、冷静、理智、合法的法律程序解决矛盾,包括建议和引导双方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以避免出现矛盾激化和冲突产生。一旦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是律师天才的表现园地。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医疗机构的诉讼律师诉讼,其基本任务是行使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减少医疗机构的损失,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工作中,笔者认为律师应做好下列工作:
2.2.1 仔细审查、研究原告(患方)的材料
经验告诉我们,在医疗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原告的材料趋向于简单化,往往是书一份加简单的若干份证据材料等。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患者仅仅证明与医疗机构建立医患关系及存在损害后果的事实,至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则在所不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法律上设定的二个“推定”,该规定因保护了医患关系中的弱者而倍受推崇,国民因之而欢欣鼓舞。因此,被告律师工作难度较大,集中体现在举证困难上。而明确患者的诉的类型是至关重要,即分清原告选择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是医疗事故侵权之诉或医疗事故以外医疗行为的原因引起其它医疗损害赔偿之诉,等等。这是做好应诉工作的第一步。
2.2.2 帮助医疗机构组织举证材料。
医疗纠纷出现后,医疗机构会拿出他们准备的大量证据材料,包括住院病案、病历、影像资料、医学文献、业内统计数字等等,律师面对这些大量的非专业的资料应以法律专业的眼光,按照证据“三性”,根据医疗侵权案件举证倒置原则,逐一审查是否作为证据资料提交法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机构举证,仅限于对“医疗过错”举证,即对与诊断治疗有关的医疗行为、手段、方案等举证,对于医疗机构的其它一般过错仍然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住院病案或病历是说明事实真相最原始、最有力证据。住院病案或病历分为未共同封存与双方共同封存二种情况,解读和了解病案的基本构成要素和内容是办案的前提条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规章,病历由客观病历与主观病历共同组成,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是客观病历资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是主观病历资料。从诉讼举证角度出发,律师应研究主、客观病历所起的不同作用,但又能够共同证明医疗机构没有医疗过错,其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律师审查时,应注意:(1)没有共同封存的客观病历可能已被患者所复制,任何改动将可能被视为“非法删减或篡改”嫌疑;(2)检查各项病历的完整程度,任何遗漏将被作为“过错或过失”的靶子;(3)重视临床学、病理学与药物学的统一,并做好接受质询的准备;(4)客观病历与主观病历没有矛盾。
其次,律师应充分地运用相关医学资料,包括国家药典资料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诊疗常规》《诊疗规范》、医学教科书、我国其他权威的医学文献,如《实用内科学》《实用外科学》《实用妇产科学》等等。医学是个错综复杂,不断发展的学科,特别是近年来各种新的病毒、罕见病的出现,对医疗机构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对于当前绝大多数未学医的法官来说,利用这些医学资料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严格说来,各种医学资料并不是民事诉讼中严格意义上的“诉讼证据”,但其作用不可低估。目前我国正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临床规范和常规,在正式出台之前,只要是教科书上所认可的,或者是国家级学会所认可的临床规范或常规,都应当作为医生在临床治疗中所应当遵循的。[8]因此,律师不应忽视这些资料。
再次,谨慎地用好申请鉴定的权利。通过申请鉴定完善举证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的基本诉讼权利。原则上,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没有申请鉴定,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就应充分地运用鉴定手段完善举证能力,除非医疗机构自认为能够证明自己可以免责。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将医疗纠纷的鉴定分为“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其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鉴定”(后者笔者将之称为“医疗损害赔偿案司法鉴定”)二种[9]。有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种行政程序意义上的可诉的行政确认行为[10],虽然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但上述司法解释性文件已将之演变为诉讼可用的程序,以解决现实需要。律师帮助医疗机构选择申请鉴定类型时,主要依据原告的诉求而定夺,律师应十分明晰原告所主张的方向,判断时最明显的依据是原告诉状行文的描述和要求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因为不同侵权主张适用不同的鉴定类型,也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上述《通知》规定与实践的做法是,医疗事故赔偿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医疗损害赔偿案适用我国《民法通则》标准,以前实践中又参照本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当然自2004年5月1日起新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生效,笔者主张不再适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而应随之适用该新的司法解释[11]。
最后,巧用专家意见或专家证言。最高法院《证据规定》[12]第一次明确了专家证言的法律地位,从而为医疗纠纷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解决途径;专家证人被视为是对鉴定结论最直接的挑战。根据证据学理论,专家证言本质上属于证人证言的证据种类。如果说在证人证言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是捉襟见肘的,那么专家证言在某类医疗案件中的作用则是显著的,甚至对说明案件真相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最高法院公布《方金凯诉福建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是最好的例证[13]。在实践中,虽然某些专家证人未能依法出庭作证,但所做出的书面专家证言可能对法院认定事实真相或鉴定部门作鉴定结论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管专家证人是否有条件根据《证据规定》出庭作证,能够创造条件让专家证言“为我所用”也是应诉良策之一。
2.3 研究、制定医疗机构的应诉法律方案
律师职责是尽最大能力依法让医疗机构免责或减轻责任,研究和制定应诉答辩理由是重要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4]界定某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即“法定免责”,包括常见紧急避险,医疗意外,不可抗力,患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律师应注意研究这些法定的强有力的抗辩理由。当然,对于其它医疗损害赔偿案,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这些免责理由仍可以借鉴,在这点上两类案件是相通的。同时,在许多医疗纠纷中,特别是涉及破坏患者局部人体组织进行治疗的病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会告知医疗风险,形成《麻醉同意书》《术前谈话及手术同意书》等,虽类别、名称不一,但相同任务是履行告知风险义务,令患者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在各类同意书中,均会涉及某些细化了的免责条款,这些是“法定免责”在具体医疗行为上的具体应用。在此,笔者认为在解读和适用“免责条款”时引入“自甘风险”原则是十分必要的。“自甘风险”原则又称“受害者承担风险”原则,即明知风险而自愿故意为之,产生损害后果由受害者自行承担,组织者、经营者可以免责[15]。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自甘风险”原则,仅存在于民法理论之中,但学界主张在医疗纠纷领域引入该原则已不在少数。除此,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全部免责,减轻责任程度就成为律师工作的重点。
2.4 代表医疗机构参加医疗案件的法庭审理
出席法庭是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律师前期工作的检阅台。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应诉意见和证据资料都要通过法庭审理,并经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精心准备和参加法庭审理是律师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首先,由一名律师和一名对口专业的资深医师担任诉讼人,是出庭诉讼的最佳组合。律师负责法律问题,医师负责医学问题,法律代表与医务代表结成同盟,二者缺一均不能达到理想效果。同时,律师对医师进行必要地法律讲解和简单地培训,以达到互相补充,互相完善,默契配合,圆满完成任务。 其次,讲究法庭质证和举证。根据《证据规定》,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庭提交,通常情况下,在法庭组织第一次开庭审理前,各方的举证期限都已届满,且均已掌握到对方的证据资料。在庭审中,关于证据方面的主要工作是对对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对己方的证据资料进行充分地说明和解释。其中,对方证据多数集中在医疗门诊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客观病历复印件、伤残评定书等,对于律师而言,质证相对简单,易于辩别。对于己方举证的证据资料,通常包括住院病案、各类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鉴定报告等,律师应充分地运用证据学、临床学、病理学、药物学等各学科知识,围绕己方的应诉主张和请求向法庭作出说明,其中更为重要的是针对患者在《状》中指责,结合病案中的相关部分进行解释。
最后,注重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律师代表医疗机构出席法庭,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阐述阶段,是归纳和总结观点的最为重要阶段。医疗侵权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是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基于医学不断发展性,人体特质的复杂性,以及医疗本身允许合理损害和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律师要特别强调医疗活动后果的不确定性,充分地运用现有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利用手中的一切证据材料,利用专家证人证言的特殊作用,围绕案件核心进行充分地有效地辩护。笔者认为,律师辩论的基本层次为:(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具备诊疗资格,并在法定范围内执业;(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治过程中,主观是否有过错、过失,及其程度;(3)患者出现损害后果的原因与诊疗行为关联程度;(4)医疗机构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及法律根据。除此,律师应向法庭着重说明医疗机构在履行医患服务合同中,已尽到了基本合同义务,尽到了谨慎的合理的职责,尽到了说明的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得到保障。
3目前医疗机构医疗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3.1 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混乱和滞后局面,造成了法院判决医疗纠纷的尺度不同,再加上中国法律普遍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法院判决结果难以统一,使律师医疗纠纷案件存在较大难度。最早在医疗事故侵权案件中出现问题,是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冲突开始的,当时处理医疗纠纷一部分法院适用前者,一部分适用后者,结果是案件事实基本相同,判决结果大相径庭。虽然《条例》的出台部分改变了局面,但是还存在着诸如医疗事故案件案由的混乱、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之间的冲突等问题。譬如前者,最高法院的民事案由中根本没有“医疗损害赔偿”这一案由,仅仅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但有的法院也以前者受理,但有的法院则驳回;再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问题是和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混乱、政出多门紧密相连的,而且还将长期存在下去,所以我们期待着国家立法机关能够发挥职能,为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3.2 部分医疗机构思想上还不够重视律师的作用。很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认为自己是“专家”,律师根本不懂医,将医疗纠纷解决的希望寄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可以在医疗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笔者认为这和我国卫生事业的计划经济体制管理有关系,同时也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有关,应该通过不断的强化卫生法制意识和卫生法律的宣传来改变。
3.3 医学知识的复杂性决定了律师介入医疗纠纷有一定的困难。医学是以人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人体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医学科学的复杂性,非经专门学习是无法掌握的。而我国有医学背景的律师全国不过百余人,而且有医学背景并不代表着精通所有医学知识,该部分律师医疗案件仍然要咨询资深的专家,所以并非没有医学背景就不能医疗案件,关键是律师要带着虚心学习的态度去认真研究医疗案件,同时律师协会最好能够经常组织专题学习,使医疗纠纷成为律师新的业务领地。
注释:
[1]李自庆,刘坤著.《医疗官司骤然增多现象透视》,载2002年5月15日《人民法院报》。
[2]王才亮.《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处理实务》p3页引用梁华仁教授所著《医疗事故的认定与法律处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观点,该观点受到普遍引用。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4]殷大奎.《首届中国医师论坛调研活动总结报告》,载《医师的责任、权利、 义务――首届中国医师论坛论文汇编》第4页。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3、20、37、46条等。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
[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17条。
[8]沟通观点澄清问题寻求共识――医患纠纷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发言摘要(下)赵明钢(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副处长)的观点,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30日 第三版。
[9]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
[10]见2003年8月2日《人民法院报》,周瑶华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可诉性探讨》。 [11]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
[13]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第2期(总第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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