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资金范文10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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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资金范文篇1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互助社依法、稳健经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第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方案;
(三)发起人协议书;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开业申请;
(二)验资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主要管理制度;
(五)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ag尊龙app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
(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
(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社员和股权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十八条农民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二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二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该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该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该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该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该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为行使其表决权。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二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该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或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八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该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社员资格终止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该社的权力机构。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更换理事、监事以及不设理事会的经理;
(三)审议通过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议;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理事会、监事会、经理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参加。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应在会后10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原则上不设理事会,设立理事会的,理事不少于3人,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第三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经理1名(可由理事长兼任),未设理事会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该社的经营管理。
经理事会、监事会同意,经理可以聘任(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设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该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执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应由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捐赠人身份和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慎条件。
第四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大额贷款、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
第四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业务。
第四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办其他业务应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应按存款和股金总额一定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第四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九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
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应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
第五十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及经营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本充足和资产风险状况,采取差别监管措施。
(一)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可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其运营状况和信用程度提出相应的限制性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适当降低对其现场检查频率;
(二)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
(三)资本充足率低于2%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
第五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本规定其他审慎性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超ag尊龙app的业务范围经营、账外经营、设立分支机构、擅自变更法定变更事项等行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理事、经理、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责令农村资金互助社给予处分,并视不同情形,对理事、经理给予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的处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监管权限决定并组织实施。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提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第七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九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村资金互助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村资金互助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第六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因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不能办理社员退股。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村资金互助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互助资金范文篇2
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律困境;法律对策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战略目标。2015年12月,国务院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确定为国家政策。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一类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有着不同于其他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内生性优势。在普惠金融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促进其持续发展十分必要。
1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推进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
1.1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保障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的基本主体。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指导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前景与蓝图。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对于解决目前我国社会上存在着的“三农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要想彻底解决,离不开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不断完善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保障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的基本途径,这是由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固有性质所决定。作为一个互助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通过本集体内农民存款入股为社员,农村资金互助社将农村的资金有效停留在内部而将资金贷给社员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以社内资金为社员提供可贷款。农村借贷者在参与借贷活动时通常处在一个弱势地位。一方面,作为弱势一方主要根源在于其信息的不对称,难以满足“三农”日益增长的参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信息的不对称通常会导致高昂的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使得整个过程的效率下降。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所有社员是该片区域的农村金融参与主体自愿加入,通常借贷双方是非常熟悉彼此。这样就保证了借贷双方的信息对称,降低了整个交易流程的成本,从而达到有效保障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的目的。1.2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促进农村金融包容性发展的基本力量。“包容性发展”是指以人为中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包括gdp增长指数、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在内的全面发展。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活动参与人员基数十分庞大。然而现实生活中,仍有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想要参与农村金融活动却并没有城市地区的居民那么简单。真正提升我国农村金融全面发展,促进农村金融包容性发展是首选道路。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包容性发展水平相较于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包容性发展水平较高。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包容性全方位发展,应将重心放在中西部农村地区同时兼顾东部沿海地区,从而实现促进农村金融包容性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之一,存在着许多其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难以比拟的优势。其中最突出的便是农村资金互助社以社员为中心,所有的金融活动紧密围绕着社员而展开,严格的保障了参与金融活动的社员的金融权益。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参与金融活动的流程中,无一不体现出以人为中心、人与人之间和谐发展的发展理念,有力地促进了农村金融包容性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促进农村金融包容性发展的基本力量,二者相辅相成。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同时也能促进农村金融包容性发展。1.3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促进农村金融内生发展的主要形式。内生发展的核心思想是认为经济能够不依赖外力推动实现持续增长,内生的技术进步是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决定因素。这一概念由西方宏观经济学研究者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强调不完全竞争和收益递增。在2007年就有学者指出,真正的合作金融不可能在农村信用社框架内再生,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要走内生路径。[1]若想推动农村金融内生发展,恰当的金融机构在其中扮演了无比重要的角色。而在农村地区,有着一套特殊的,以人情、熟人关系为纽带的信用评价体系。这一特殊的信用评价体系恰巧有悖于正规金融所提倡的。而且农业本身承担着较大的风险,有着不可预知性与脆弱性,再加之对于农村地区的金融监管以及金融交易等成本比之城市地区要高昂许多,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等等。综上原因正规金融纷纷远离了农村市场,使得农村地区居民参与金融生活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引发了许多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农村资金互助社顺势而生,有着较稳定的内部平衡性以及对风险的自我调整性,既能够满足农村居民参与金融活动的需要,又规避了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发展可能承担的风险以及造成的不良后果。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真正能促进农村金融内生发展的主要形式。
2普惠金融视角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法律困境
2.1法律地位困境。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其特殊性在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内部资本全部来自于社员,也就是说,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股东也是它的客户。要想明确规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就必须先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性质分析详尽。然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性质在学界内存在争议,对其性质尚无统一的定论。实践中,仍有大量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尚未取得金融许可证,因此只能将其看作一种非正规的金融组织,尚未纳入现行监管体制中,处于一个无法管制的尴尬境地,[2]其法律地位面临着困境。2.2融资困境。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目前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政策来规制和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截止2013年,全国正规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共有49家,[3]其余的则都是未获取金融许可,由农民自发组织设立,非正规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度规定,只能吸收社员的内部存款,从而导致了其存款来源不足,因此难以满足社员的贷款需求。[4]取得了金融许可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融资这方面面临着困境,无法满足农民的正常融资需要。因此导致部分非正规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没有严格遵循相关规定,逐渐演变为吸取农民资金,破坏农村金融环境的工具。2.3产权困境。作为社员共同出资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本应由社员实行民主管理。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民主管理被削弱的情况。究其原因,在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内部,尚未构建合理而清晰的股权结构,并且产权性质尚未明确。然而作为一个新生的农村金融组织,产权制度的设立尚且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而在产权制度尚未明确设立之前,产权不清必然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独立、治理以及担责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也难以对其进行真正的管束。2.4社员权保护困境。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将资金投入互助社中,自己丧失了对于资金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作为互助社员的社员权。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一个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社员在参与互助社金融活动时对社员权的享有与行使关乎互助社存在的根本,其设立初衷便是为社员服务。然而目前并没有一部详尽的法律明文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享有的权利,只能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农村资金互助社内部章程对社员的权利进行的规定,并对社员权实施保护,这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权利的保护增加了难度。2.5监管困境当前,农村地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供给能力产生了较大矛盾,在这其中便容易催生不法情形。因此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也不是一朝一夕便能解决的问题。就最基本的监管标准而言,监管标准过于严格,会造成监管部门的不正当干预,引致互助社脱离合作性质,不利于互助社可持续发展。[5]监管标准过于宽松则无法真正起到对其的监管作用。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面临着很大的困境。
3普惠金融视角下的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持续发展的法律对策
3.1进一步明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地位。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新尝试,目前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其法人地位虽有形式,但尚缺实质性内容。若想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在普惠金融大背景下可持续发展,首先便应确立互助社的法律地位,这是我们商讨其他问题的前提。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想要商讨其他有关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问题无异于纸上谈兵。因此,进一步明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地位,是保障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持续发展的基础与前提。3.2健全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制度。以江苏省盐城市5家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为研究对象的报告中指出,农村资金互助社独特的内在制度设计限制了其筹资能力,资金已经成为互助社发展生存的瓶颈。[6]资金互助社的融资途径较其他农村金融机构比较相对单一,健全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制度有助于为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持续发展提供持续动力。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尝试。(1)参考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融资机制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其中一种特殊形式的合作金融机构,因此在考虑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时可以参考已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融资制度。合作金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自愿性原则、互助合作性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及非赢利性原则。[7]其中互助合作性原则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目的与经营理念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当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参与者之间的利益息息相关时,社员间的关系要比一般合作金融机构要更加紧密。健全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制度,参考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融资机制,能够帮助在健全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制度的过程中少走弯路,起到一个参照作用。(2)拓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渠道众所周知,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全体社员出资设立的。这个特质导致了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渠道较为单一。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社员主体只局限于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此范围过于狭窄。只依靠《暂行规定》所确定的主体出资,通常难以满足互助社的资金需求。因此农村资金互助社想要得到长足稳定的发展,必须拓展其融资渠道。在自愿性原则、民主管理原则的前提下,考虑扩大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营业范围或是鼓励以多种形式出资,皆能吸引到更多农民或是农村小企业加入互助社成为社员。3.3创新农村资金互助社产权制度。作为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没有经过长期实践以及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产权制度不清晰,在互助社内部管理造成分歧时容易导致难以得出最终定论。当前,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内部管理主要依据《暂行规定》以及《公司法》相关条文,其运营与现代企业管理区别不大,但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使得普通企业的管理方法不能完全套用至互助社管理中。譬如说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地域局限于一个行政村或是行政乡内,社员都是彼此熟知,可能会有社员运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垄断互助社社内运营的情况出现。诸如此类的情形在农村资金互助社产权制度尚未完善时显得无比棘手,只有创新农村资金互助社产权制度才能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壮大互助社竞争力,真正做到互助社与社员利益休戚相关,实现双赢。3.4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权保护制度。依据《暂行规定》,社员享有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受互助社提供的服务,享受社内盈余,查阅章程、决议、财务报告,向有关监督机构投诉等权利。然而空有规定及章程书写的权利,没有真正的权利保护制度,社员权在实践中很可能仅仅是一纸空文。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权保护制度,可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完善。社员在认为自己的社员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行使程序性社员权以保障自己的社员权不受侵害,将问题解决在互助社内部。或是在程序性社员权也遭受侵害时转而向公力救济求助,其中可向监督机构寻求行政救济,在必要时启动司法程序以维护社员自身合法享有的社员权。3.5变革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制度。农村资金互助社如果得不到妥善的监管,便容易成为滋生非法集资的温床。《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指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持续、动态监管,第五十六条列举了互助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几种情形以及违规后果,规定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然而银监会采取的监管手段,并不完全对农村资金互助社有效。比如非现场监管方式,主要通过查阅报表、信息数据、财务状态等方式进行监督,并从其中分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现状。然而目前为止,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渠道单一,给社员提供的服务类型也不如其他同类合作金融组织复杂,银监会难以从这些单一的数据中得到互助社真实的经营情况。同时银监会监管对象的复杂性也使得银监会对于互助社的监管不能真正做到合理可行。目前从整体来看,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从严监管的理念属于主流观点。[8]构建严格、有效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制度势在必行。因此,我国应以稳健经营、风险可控为目标,强化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业务、运行等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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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朱佶.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现状与发展研究[j].学术交流,2006
互助资金范文篇3
在全县各级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县委组织部于**年7月1日正式启动了“关爱活动”,并设立了**县“困难党员互助资金”专户,制定下发了《中共**县委组织部关于对弱势群体党员开展“关爱活动”的工作意见》及《**县“困难党员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在近一年多的运作中,**县“困难党员互助资金”确实为部分困难党员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管好用好“困难党员互助资金”,真正使互助资金帮助更多的困难党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困难或身患重病党员的标准
(一)困难党员的标准
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的困难党员的标组织部每年向各基层党委公布一次“困难党员互助资金”的收支情况。准:有3年以上党龄,对党忠诚,拥护党的领导,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无子女或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身患重病的标准
党员住院治疗半个月以上或长期生病,卧床不起,生活困难,难以支付医药费的;身患绝症的,因长期治病,家庭经济难以承担,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
二、**县“困难党员互助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困难党员或身患重病的党员。对困难党员每年给予一次性100元至500元以内的经费补助;对身患重病(绝症)的每年给予一次性500元至1000元以内的经费补助。具体审批程序是:由困难党员或身患重病的党员提出困难补助申请交所在村的党总支(支部);党总支(支部)调查核实,确实困难需要补助的,则由党总支(支部)书记在本人申请上签名并签署意见盖党总支印章后报所属党委审批;党委要指派专人再次核实,并按照《**县困难党员补助公示》的样式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如无人提出不同意见,则由党委书记或分管组织的副书记在本人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附上调查情况及公示情况说明报县委组织部按程序讨论审批。
(二)、对农村病故党员给予一次性300元的经费补助。对因公、见义勇为牺牲的党员家庭给予一次性800元抚恤费。
(三)、对扶持贫困党员发展生产的启动资金的发放程序仍按《**县“困难党员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县“困难党员互助资金”无息借款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办理。
三、不享受补助和慰问的范围。受党纪、政纪处分和被劝退、除名的党员或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不能享受一次性困难党员互助资金补助和慰问。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解除处分或不合格党员转变为合格党员后的,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困难党员互助资金补助和慰问。
互助资金范文篇4
省里召开这次互助资金试点工作会议,主要是总结我省第一批互助资金试点经验,安排部署今年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刚才,财政厅文厅长就如何做好今年互助资金试点工作作了重要讲话,我很受启发,完全赞同,希望大家要认真学习领会。今天上午,大家还要实地考察县王家泉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协会建设和资金运行情况,下午,还要听取部分单位的经验介绍。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真总结经验,为今年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自去年六月份以来,我省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的统一部署,选择了10个县(区)开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各个方面:
一是互助组织的建立和运行比较规范。截至今年七月底,10个试点县(区)在51个试点村建立了43个互助组织,并全部在有关部门注册为合法组织。有11571个农户、40498人加入了互助组织,分别占试点村总户数、总人口的77%。在加入互助组织的农户中,农村绝对贫困户占93%、低收入户占90%。互助资金总规模达到1334.37万元,其中,中央安排150万元、省财政安排618.85万元,农民出资551.31万元、社会捐助14.21万元。已累计向农户发放借款1469.5万元,其中,投向种植业793.76万元、养殖业535.24万元、农产品加工业63.3万元、农业生产资料营销77.2万元,分别占借款资金总数的54%、37%、4%、5%。
二是互助资金的效益初步显现。长期以来,农村资金短缺、贷款难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贫困地区、贫困农民这一问题尤为突出。互助资金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试点村发展生产所需资金短缺的问题,使贫困农户可以借到他们发展生产所急需的小额资金,加快了他们脱贫致富的步伐。据统计,互助资金建立不到一年的时间,累计已有3272户农民得到了借款,其中到期还款户户均增加收入都在1000元以上。市7个互助资金合作组织,已有1214人次借款570.5万元,发展种植、养殖、运输、农产品加工营销等生产经营项目,增加农民收入169.65万元,到期还款户户均增收1500多元。县5个互助资金合作组织已向农户发放贷款107.2万元,户均增收1760元。县6个互助资金合作组织放贷154万元,支持农户蒜苗生产、养兔和食品加工,户均增收都在2000元以上。县连崮峪村曹宏伟借款5000多元贩卖水果,80多天纯挣3000多元。
三是试点工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在我省虽然才刚刚起步,但已显现出很好的发展势头和社会影响。首先,互助资金的建立,增强了农民的发展意识。互助资金以参与式理念,将原来政府无偿投入的扶贫资金转变为有偿使用资金,农民转变了原来等、靠、要得思想,提高了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互助资金试点村,不少老年人和不能外出打工的家庭妇女,受这一发展机遇的激励,也在互助合作组织其他成员的引导和带动下,积极想办法、谋出路,挖掘潜力,发展生产。其次,增强了农民的互助、诚信、民主意识。在农村建立互助资金合作组织,互助组织成员之间在义务、权利方面是平等的,增强了农民的主人意识,农户与农户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提高了他们的诚信意识,通过组织技术和信息交流,提高了农民的市场和科技意识,促进了社会和谐。试点村的干部说:“互助资金合作组织建立以来,干群接触的机会多了,人与人之间也互相信任了,关系比以前融洽了,工作好干多了。”第三,社会各界关注、关心、支持互助组织。建立互助资金在我省是新生事物,开始社会上有不同的看法,随着互助组织的建立和运行,社会各界对互助组织逐步加深了解,并在许多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在建立互助组织的村,有些在外打工或办企业的小老板们利用互助组织这个平台,主动为互助组织提供捐助,支持乡亲们发展经济。县王家泉村,在互助组织成立当天,就收到捐款7万元。
由于我省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开展的时间较短,经验不足,进展还不平衡,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加以完善。总结前一段的试点工作,各地都有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条:
一是领导重视,认识到位。互助资金试点资金投入量不大,短期内对县里的经济发展也不会有大的影响,而且工作量大,任务具体,但这是扶贫方式的一种创新,是直接关注民生、构建和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体现。各地从这个高度出发,认识到位,措施到位,积极做好试点工作。市分管书记、市长非常重视试点工作,多次到试点村进行调研、指导工作,帮助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所以的试点搞得好,为全省创出了宝贵的经验。县的领导,亲自与扶贫、财政部门研究方案、制定措施,落实试点单位,他们的试点工作走在了前头。
二是部门配合,形成合力。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由扶贫、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工作各有侧重又密不可分,各试点单位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县两级扶贫、财政部门团结协作,从宣传发动、制定方案到现场指导、总结调研,都是两部门共同组织,扶贫办、财政局领导亲自参加。市财政局领导在会议后,主动找扶贫办研究落实本市的试点工作。
三是落实经费。据我们了解,在第一期试点工作中,除了省里安排的工作经费外,各市和部分县也安排了工作经费,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条件。潍坊市财政安排25万元用于工作经费和为互助组织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市除了保障试点工作经费外,还另安排10万元用于扩大互助资金规模。
二、落实关键措施,努力提高试点质量
建立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任务具体,层次、环节众多,省里已经制定了《省互助资金试点方案》,各地要切实抓好落实。这里我再强调几点:
(一)紧扣扶贫宗旨,选准试点单位。建立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贫困村村民发展生产所需资金短缺的问题,扶持贫困农户开展生产经营,增加经济收入。同时,培养农民的信用意识和互助意识,促进和谐农村建设。所以,选择好试点单位是试点工作成败的关键。各地在选择试点村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试点村必须是第三期重点扶贫乡镇的贫困村。收入水平低,贫困户比例大的村要优先考虑。二是试点村要有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组织能力强,接受新事物较快,对试点工作要有积极性。三是试点村村风民风淳朴,村民有强烈的发展愿望。四是试点村要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和资源条件,并与整乡推进紧密结合,互助资金重点用于发展主导产业。同时,根据第一批试点的经验,发挥好试点村所在乡镇的组织指导作用,对于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地要注意把试点村放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试点工作认识程度高、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的这些乡镇。
(二)搞好宣传发动,确保广泛参与。搞好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是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农民作为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主体,其认识程度直接关系到这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各地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向农民宣传建立互助资金的意义和好处,详细讲解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等关键问题,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消除疑虑和担心。要注意消除过去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消极影响,把互助资金与基金会的区别要给村民讲清楚,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
(三)严格操作程序,保证公开民主。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涉及到试点县的贫困村,涉及到试点村的大多数农户,政策性强,环节多,工作量大。各试点县要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列出时间表,做到阳光操作。首先,要搞好基础调查。通过调查摸清重点扶持乡镇中有多少个贫困村,这些贫困村有多少符合试点的条件,贫困原因是什么,下一步发展的潜力在那里,在贫困村中有多少贫困户,有多少低收入户等,以便使试点工作有的放矢。第二,要严格工作程序。对试点村的选择、赠(配)股户的确定、互助组织的建立等工作,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一环扣一环地落实。这样可以使通过竞争入围确定的试点村感到压力和责任,没有入围的村看到差距和不足;使得到赠股的农户感到党的温暖,配股和入股农户心服口服;参加互助组织的成员感到自豪和光荣。第三,要严格公示制度。对于农民所关心的重大问题必须公示,要严格公示范围和公示时间,对公示期间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第四,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对于农民是否参加互助资金组织,只能采取宣传引导的方式,决不能强迫命令,不能与村里的其他工作挂钩,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四)健全规章制度,实现规范运行。要保证互助资金健康、有效、持续发展,必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试点县要根据《省互助资金试点方案》要求,学习借鉴第一批试点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县的《实施方案》,要及时帮助指导各试点村制定好《章程》、《操作规程》、《管理办法》、《工作条例》等。各地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要体现“扶贫、自愿、规范、可持续”的原则。扶贫,就是要对贫困户进行资助,但他们在互助合作社内的权利与其它农户是平等的。自愿,就是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自愿参加,自我管理,政府起帮助指导作用,具体内容由合作社成员自己决定。规范,就是规章制度立的要严密、系统、操作性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可持续,就是制定借款额度、时间、担保等规定时,首先考虑资金安全,以确保这部分资金长期发挥效益。
三、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农村基层工作的方方面面,必须以政府为主导着力推进。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要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试点乡镇也要抽调专门人员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乡镇的试点工作。扶贫部门要向县里的主要领导汇报好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以及各地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争取领导支持,只有领导重视,才能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由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积极主动的与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正确处理政府主导与村民自我管理的关系,在互助资金的建立阶段以政府主导为主,互助资金建立以后,就要以村民自我管理为主,各级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对试点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但决不能干预互助资金的具体事务。
互助资金范文篇5
同志们:
县政府召开的这次全县村民生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会议,主要是总结我县近两年来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安排部署今年的试点推广工作。刚才,县扶贫办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了培训辅导,江集纪伦寨、望疃乔庄两个行政村的负责同志作了典型发言,他们在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县扶贫办陈华主任和财政局马静局长分别作了讲话,他们的讲话我完全赞同,请同志们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我县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民生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义
农村资金短缺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以来一直未能解决的普遍问题,也是推进扶贫开发、促进农村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当前,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一方面缺乏生产发展资金,一方面是社会闲散资金过剩,农村的增值收益剩余基本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抽走而流向城市。同时,由于现行金融制度、政策和经营管理理念与农村资金需求者的条件不匹配,甚至存在冲突,农村信用社虽然主要面向农村,但其“非农化”、“城市化”特征也日趋明显。资金的大量流失和贷款融资难,使资金成为农村发展最稀缺的资源,农村发展面临着严重的“钱荒”,已成为加快农村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开展村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不仅提高了贫困地区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充分体现了国家扶贫资金进村入户政策,也使扶持资金实现了市场化、商业化运作,增强了农民的成本意识、效益意识、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为缓解“三农”发展融资难提供了新的借鉴。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村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对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开展村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规范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等精神,是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的最大政策支撑,为解决农村资金问题指明了方向。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5号文件也分别提出,要进一步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组、资金合作社,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组织,大力推进贫困地区生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在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要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实现脱贫致富目标,必须要在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满足农民资金需求上有实质性的突破。我们要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三农”问题的决策部署,认真探索、研究、解决农村发展的资金问题,积极开展村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2、开展村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是加快我县脱贫致富、增加贫困农民收入的现实选择。
我县是部级扶贫工作重点县。近几年来,全县扶贫开发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经过全县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县农村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农民收入水平还比较低,脱贫任务依然很重。去年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2613元,分别比全国、全省和全市平均水平低2148元、1589元、972元。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贫困人口有103378人,贫困发生率达7.2%左右,高于全国、全省水平,且返贫现象严重。近年来,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农民得到了一些实惠,但是对我县来说,由于基础差、自然灾害频发,部分农民虽然外出打工取得了一些收入,但是近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收入很不稳定,可以说少数人的富裕掩盖了多数人的贫困,扶贫开发仍然是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农村资金短缺已经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贫困人口的脱贫,要千方百计培育农村金融本土的力量,促进民间金融的发育。村民生产发展互助资金组织,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农村金融组织发育的雏形,是从组织农民到农民组织的一次飞跃,它既不违背国家金融政策,又能有效地激活民间资本和农民发展经济的内力,促进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和较强的生命力,要坚定不移地巩固发展壮大。
3、开展村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是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促进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有益探索和创新。
村民互助资金试点是以农民为主体,促进扶贫资金进村入户,实现从“输血”到“造血”重大转变的扶贫方式,深受基层政府和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欢迎,对加快扶贫开发步伐、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一是以财政扶贫资金为杠杆,四两拨千斤,有效整合农村零散资金,把零钱变整钱,把小钱变大钱,把死钱变活钱,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二是通过互助合作的形式,灵活便捷地解决了农民发展生产最急需的资金难题。三是农民在合作和参与资金运作过程中,增强了金融意识,熟悉了金融知识,在具体实践中得到了一次良好的启蒙教育;四是由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改变了一家一户分散生产、各自发展的松散状态,培养了群体意识和集体精神,群体化和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五是资金的互助与合作,使农民有了借钱的冲动,有效激
活了农民发展经济的内力;六是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资金在“整合—借用—回收”的循环过程中,既满足了农村市场主体和农民的资金需求,发展、壮大了农村经济,又不断增加了资金总量,有效保持了资金使用的可持续性。
4、开展村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是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是开发了农民的诚信意识。互助资金通过契约和道德的双重约束,重新搭建起农民讲信誉、讲诚信的平台,使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可能。二是强化了农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农民在解决生产资金问题后,享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权利,发展生产、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管理、抵御各类风险的信心和能力明显增强,整体素质显著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逐步彰显。三是有利于形成产业集群。有了资金支持,农民仿效心理被充分激活,极易形成“一组一品”、“一村一品”的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格局。我县望疃乔庄的平房漏水维修,江集纪伦寨、孙集刘营的蔬菜种植,张村柳西的养殖等在互助资金的支持下,都形成了具有一定地方特色的主打
产业,调整了农村经济结构,增加了农民收入,我们一定要多培育这样的典型。四是推进了民主精神的培育。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事务公开、民主议事等制度,重大事项由全体成员讨论决定,农民真正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参与社会事务和民主管理的热情空前高涨,培育了农民的民主精神,丰富和发展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内涵。五是对发展农村高端服务业进行了探索。内需的最大市场在农村,近年来,农村市场虽然开始受到重视,但只是发展了一些低端服务。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培育和发展草根金融,可以逐步发育农村资本市场,为农村高端服务业的生成开出新路。
二、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确保村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村民互助资金试点是一项新生事物,是扶贫资金管理方式的一次创新。要严格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认真落实扶贫资金到村到户政策,保证扶贫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让广大农民特别是贫困群体真正享受到国家扶贫政策。
在操作和管理上,要从“五个严格”入手,促进试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一是严格制度管理。要按照省有关管理规定认真执行贫困村村民生产发展互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互助资金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县扶贫办、财政局、乡镇财政所、试点村、管理小组等部门的工作职责。二是严格对象审查。管理小组对贫困农户的信誉、发展项目的可行性、实施项目的能力等进行严格的论证和审查,提出是否扶持以及扶持数额、扶持期限的意见,特别在投放对象上,管理小组要严格把关,做到“四不贷”,即没有发展能力户不贷、没有可行性项目户不贷、不遵纪守法户不贷、不诚实守信户不贷,确保扶持资金真正用在农村具有发展能力的贫困户上,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互助资金使用效益,降低信贷风险。三是严格投放限额。规定单户投放最高投放限额原则上为5000元,互助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3-6个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年。占用费率原则上按略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四是严格资金管理。在资金管理上原则上实行“三统一”,即:统一开户。由乡镇财政所为管理小组在当地信用社开设“贫困村村民生产发展互助资金”专户,实行审查、审批与资金管理相分离,确保互助资金封闭运行;统一建帐。明确互助资金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各乡镇财政所要根据办法规定,规范互助资金会计核算;统一报表。互助资金借款申请、合同、借据、分户台帐、投放、回收月报表要统一印制,统一规格,管理小组、财政所要及时登记台帐,并按时上报。五是加强群众监督。在试点工作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贫困村具有一定发展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贫困户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扶持规划,实行扶持对象年度轮换制,推进梯级监督,发挥群众相互监督作用,确保上一批次贫困户能及时还款,下一批次贫困户能及时得到扶持。
三、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村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1、建立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我县成立了由我任组长,县政办、扶贫办、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农委、审计、民政、监察、人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本乡镇互助资金试点工作,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财政、扶贫部门职能作用和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确保资金运行安全。今后,我们将逐步把互助资金固点扩面试点工作纳入县目标考核范围,从互助资金制度建设,互助资金管理,互助资金运行程序,运行监管,运行质量与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扶贫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村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是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村民互助资金试点作为农村金融的一种形式,其规模和试点范围将逐步扩大,各乡镇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保证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健康稳定运
行。县扶贫办作为县政府负责全县扶贫开发的重要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试点村民组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互助资金的管理及跟踪评估等工作;各乡镇财政所负责为管理小组核算管理资金,提供优质服务,但不参与决策;各行政村干部特别是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原则上一律不参加试点管理小组,只能参加指导小组,对本村内的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试点管理小组负责对借款人进行项目考查论证、借款额度的审查审批、回收管理等。试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纪律,落实奖惩。村民互助资金是扶贫资金,是帮助贫困群体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各行政村及各试点村民组,要严格执行村民互助资金有关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操作程序,规范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严禁私分、平分、贪污、挪用。县扶贫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使用资金的试点村或村民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轻者要及时收回资金,取消试点,重者要依法依纪严处。对试点工作成效显著、操作规范的村民组,要适当给予追加资金奖励。县扶贫办要结合国家扶贫政策,认真研究和探索试点工作中的新机制,不断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新经验,促进我县村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互助资金范文篇6
各街道党工委,各镇、乡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党组织:
根据《关于印发〈**市**区党内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委组通[2007]55号)的要求,为了认真搞好党内互助帮扶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区党内互助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长陈珍明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谢保华同志担任。
特此通知
互助资金范文篇7
[关键词]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互助保障制度始于建国初期,经过数十年的运行,现已从初期单一企业的互助互济活动发展到涵括医疗、意外等方面的各种互助保障计划,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开展的最为普通和广泛。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由社会团体倡导组织,广大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一种操作成本低廉、形式灵活多样,以互助互济分散风险为目的的合作制保障经济形式。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2.3万个已建工会的基层单位开办了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仅省级机构就有876.8万职工参加保险。其中,参加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480.8万人,参加养老互助保障计划的近169.8万人,参加工伤互助保障计划的227.6万人,涉及金额达数百亿元,累计赔付6.9万人次,支付赔付金6235万元。工会组织互助保障活动的广泛开展,对于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有效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具有重大作用,它起到了“安全网”、“助推器”和“稳定器”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不断进步,原来制定的互助保障相关管理制度在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其缺陷和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其中,互助保障的资金管理表现得最为突出。
一、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互助保障资金是指由职工会员交纳的会费、保障计划金(保险费)、管理费用、补偿金(理赔金)以及资金的保值增值等有关资金。目前上述资金在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资金监管缺位。当前我国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监管,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在于管理者与监督者两者合一。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运作部门既当“运动员”即资金营运主体,又当“裁判员”即负责资金运营的行政监督。而职工互助保障的组织者——各级工会,对互助保障资金运营的监管仅限于人事管理和组织监督,缺乏风险监管手段和方式。与此同时,职工互助保障会又是工会组织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外行使管理职能,致使工会组织在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上既当监管者,同时又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模糊不清,政企不分,容易使养老基金缺乏独立和足够的行政监管。与目前我国社保资金的做法相比,互助保障机构的权力太杂,主办者的监督角色很不突出,对资金的安全运行非常不利。
2.多头开户管理。由于不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险种)的开发与推广时间不同,互助保障组织按照分户管理,分险种核算的原则与要求需要建立专户、专账。但目前有的地方甚至由经办机构专门为企业互助保障经办人用个人名义开设银行卡(或存折),以便节省资金在途时间和防患在途风险。此外,随着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业务的增多,互助保障组织在银行开户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少则十几个,个别地方甚至有几十个,不同性质和用途的资金表面上存在于相关款户,但实际上却又相互混淆,这就难以反映资金的真实面目,造成资金管理上的混乱,给资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困难。
3.核算方法陈旧。现行的《职工互助保障会计制度》、《职工互助保障财务制度》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7年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设定的制度与目前的实际情况相比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在整个互助保障事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暴露出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滞后,进而出现互助保障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会计主体不明确,会计核算体系陈旧等弊端。如对资金的使用规定过于粗线条,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无详细又便于操作的规定,保障补偿金的计算发放无定量标准,全国的互助保障组织甚至出现因为各地的会计核算制度的不统一,财务处理方式的不一致,造成资金统计口径不统一,数据来源“数出多门”的困境等等。因此,急需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当前的需要。另外,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手段也明显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仍然采取手工记账的方法,至今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互助保障资金会计使用管理软件。
4.资金发放个人化。受人员、费用等因素限制,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发放均按工会层级关系由基层企业经办人直接发放。即由上一级互助保障机构根据下级机构各类保障活动的资金上缴数据,按约定的比例计算管理费、补偿金,并逐级下拨,最后由基层工会通过经办人直接给付受益人。这种分级拨付的支出方式造成拨款环节增多,延长了互助保障资金的周转时间。一方面,某一环节稍有疏漏或发生时间延误,就会影响受益人及时足额的领到补偿金,另一方面,互助保障的资金从一个银行账户流转到另一个银行账户,造成资金滞留在银行结算环节的时间过长,大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5.专业投资不足。我国互助保障活动还未形成全国统一法人的组织形式,各地开展的职工互助活动基本上是由当地工会组织负责管理的,其核心工作即资金的保值增值还没有引入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由于工会组织是一个群众团体,自身并无丰富的资金管理人才和手段,因而在互助保障整个组织体系中缺乏现代金融产品投资理念、知识技能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与此同时,受风险管理及各种行政管制的影响,互助保障资金缺乏足够的增值渠道,致使资金回报率偏低,投资渠道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二、加强互助保障资金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互助保障制度是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大力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内容,它发扬了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了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办好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就必须加强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规范管理,切实将各类资金纳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职工互助保障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部门对互助互济活动的监管要求。它既是工会组织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这项事业能否长治久安的关键。从我国社会保障资金这些年来的管理成败得失来看,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范、收支两条线、分账核算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具体来讲,应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和规范:
1.推进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的法制化。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层次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很少,尤其是作为社会保障组成部分的互助保障活动,甚至在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都比较缺乏。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互助互济事业的快速发展,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的形式和规模都有了质的变化,互助保障这一“全新”的社会保障组织形式,应予单独立法,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类似社保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失误和漏洞。工会组织应尽快改变互助保障法律缺乏的现状,主动与保监会、财政部沟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职工互助保障的规章制度,如互助互济活动管理条例,为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和会计核算办法,以此来规范相关部门及其资金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互助保障组织在履行给付义务后,若有盈余应首先提留一定额度的准备金和公积金,剩余的才能用于分红,保证互助保障组织拥有较为稳固的偿付能力,为资金的安全运营提借助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明确互助保障资金的运用及盈余分配方式,为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加快资金信息的数字化系统建设。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互助保障资金管理数据体系,要设计包括各种职工互助保障的资金管理软件、财务管理软件、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等信息化设施。通过这些软件的开发和利用,实现资源共享,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核算办法,提高办公自动化程度和效率,把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纳入信息化轨道。
3.健全职工互助保障的支付体系。职工互助保障组织必须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职工互助保障资金上缴户(收入户)、职工互助保障专户(法人专户)、救助资金支出户,按产品的不同分账核算,转一户管理为三户管理。一方面,严格执行职工互助保障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各种保障计划的收入要直接进入县(市)工会组织专户,取消互助保障经办人个人周转过渡户。上级职工互助保障组织转移支付的资金亦要进入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封闭管理。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健全职工互助保障的支付体系,防止资金挤占、截留、挪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实行直接通过银行发放各种保障资金、救助资金的制度,使资金通过集中支付中心直达享受对象的个人账户或单位。要建立包括参加互助保障活动职工的年龄、参保种类、工作时间、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等一系列信息在内的数据库,核实其准确性,并与上级互助保障组织的数据库、银行工资发放数据库联网,建立健全互助保障补偿资金的网络管理体系,不断推进支付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科学的支付体系。
4.加强互助保障资金审计工作。互助保障资金种类多,收支渠道复杂,流动性大、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涉及的对象又是具体的职工会员,加之现阶段我国互助保障体系尚处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对互助保障资金运作、使用的审计不能仅限于工会组织自身审计部门的审计,还需要引入专职的政府审计进入这一业务范畴。政府审计部门对互助保障资金的审计不但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还需要结合大量的审计调查,对互助保障资金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资金管理运营中的薄弱环节为重点,在管理上发现和揭露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防止资金收入不到账、支出不到位、挪用专项资金及经办人员截留贪污等事件的发生。
与此同时,各级工会组织的专门审计职能部门(经审会)和上一级职工互助保障组织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进行检查,加大对资金的收支、预决算以及管理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实行经济处罚与追究当事人责任相结合,严肃处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5.建立多层次的资金监管体系。要解决互助保障资金监管不到位,法规不健全,使用效率低、缺乏控制等问题,需要根据这一资金的性质,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多重监督机构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从资金所有人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入手,建立一个透明化的运作体系。做到信息披露经常化,定期或不定期向职工会员公告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资金管理的监督,确保资金所有人的知情权。尊重广大会员职工的意见,认真对待资金所有人的决策权。提高互助保障资金的透明度,接受职工会员的经常性监督,尤其是对事前的监管,保障资金所有人的监督权。二是互助保障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互助保障机构、互助保障补偿金发放机构、资金运营机构的监督。如在给付方面,核查其是否按照政策规定的给付条件、项目、标准和方式,按时足额、准确支付各项补偿待遇,审查互助保障机构是否全面准确地执行互助保障政策。三是引入财政监督。互助保障资金本质上并不属于财政范畴,但是运作管理部门却是准政府机构(工会组织),因此,从监督行政单位资金运作情况的角度看,引入财政监督十分必要。财政部门应对互助保障资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互助保障资金的各专门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以掌握资金的流动状况,确保资金不流失。与此同时,督促互助保障组织研究制定内部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办法,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根据分配方案需要制定相匹配的资产管理策略,引进外部审计,促使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互统一,相互促进。
6.实行dc型的资金信托制。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管理机构没有明确与工会组织分离,其管理机构通常依附于上级工会主管部门,从而形成委托结构。在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规则中,这种结构缺乏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已采用dc型信托制,其核心在于企业年金资产完全独立于政府和企业,其运营按照国际惯例,严格实行所有权、受益权和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分别由受托人、托管人、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各负其责,相互制约,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投资运营。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来讲,由于缺乏专业投资人才,以及受到可能的不当行政干预,更需要考虑实行这一资金委托方式。首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由有关投资理财专家,对社会经济领域从风险角度进行细分,确定指导性意见,释明哪些是禁入的领域,哪些是可入的领域,哪些是互助保障资金安全领域。同时,再对互助保障资金可进入领域、安全领域的比例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必要的收益,达到安全与收益双重价值的同步实现。因此,对互助保障资金目前的运营模式应当予以必要的修正,有必要将资金的运营从职工互助保障组织中剥离出来,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商业银行进行运作,以增加基金的使用效益。职工互助保障组织则专注于保障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指导等工作。最终达到各负其责、各尽所能、相互促进、相互掣肘的目的,以共同管理好资金,造福于广大职工。
参考文献:
[1]刘桂萍.职工互助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4,(12).
[2]郑鸣.浅析互助保险中的几个基础性问题[j].北京社会科学,1997,(3).
[3]何志武,毕于榜.我国社保资金管理层次优化设想[j].现代财经,2005,(9).
[4]郑功成.社会保障[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3.
互助资金范文篇8
一、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互助保障资金是指由职工会员交纳的会费、保障计划金(保险费)、管理费用、补偿金(理赔金)以及资金的保值增值等有关资金。目前上述资金在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资金监管缺位。当前我国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监管,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在于管理者与监督者两者合一。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运作部门既当“运动员”即资金营运主体,又当“裁判员”即负责资金运营的行政监督。而职工互助保障的组织者——各级工会,对互助保障资金运营的监管仅限于人事管理和组织监督,缺乏风险监管手段和方式。与此同时,职工互助保障会又是工会组织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外行使管理职能,致使工会组织在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上既当监管者,同时又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模糊不清,政企不分,容易使养老基金缺乏独立和足够的行政监管。与目前我国社保资金的做法相比,互助保障机构的权力太杂,主办者的监督角色很不突出,对资金的安全运行非常不利。
2.多头开户管理。由于不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险种)的开发与推广时间不同,互助保障组织按照分户管理,分险种核算的原则与要求需要建立专户、专账。但目前有的地方甚至由经办机构专门为企业互助保障经办人用个人名义开设银行卡(或存折),以便节省资金在途时间和防患在途风险。此外,随着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业务的增多,互助保障组织在银行开户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少则十几个,个别地方甚至有几十个,不同性质和用途的资金表面上存在于相关款户,但实际上却又相互混淆,这就难以反映资金的真实面目,造成资金管理上的混乱,给资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困难。
3.核算方法陈旧。现行的《职工互助保障会计制度》、《职工互助保障财务制度》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7年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设定的制度与目前的实际情况相比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在整个互助保障事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暴露出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滞后,进而出现互助保障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会计主体不明确,会计核算体系陈旧等弊端。如对资金的使用规定过于粗线条,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无详细又便于操作的规定,保障补偿金的计算发放无定量标准,全国的互助保障组织甚至出现因为各地的会计核算制度的不统一,财务处理方式的不一致,造成资金统计口径不统一,数据来源“数出多门”的困境等等。因此,急需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当前的需要。另外,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手段也明显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仍然采取手工记账的方法,至今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互助保障资金会计使用管理软件。
4.资金发放个人化。受人员、费用等因素限制,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发放均按工会层级关系由基层企业经办人直接发放。即由上一级互助保障机构根据下级机构各类保障活动的资金上缴数据,按约定的比例计算管理费、补偿金,并逐级下拨,最后由基层工会通过经办人直接给付受益人。这种分级拨付的支出方式造成拨款环节增多,延长了互助保障资金的周转时间。一方面,某一环节稍有疏漏或发生时间延误,就会影响受益人及时足额的领到补偿金,另一方面,互助保障的资金从一个银行账户流转到另一个银行账户,造成资金滞留在银行结算环节的时间过长,大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5.专业投资不足。我国互助保障活动还未形成全国统一法人的组织形式,各地开展的职工互助活动基本上是由当地工会组织负责管理的,其核心工作即资金的保值增值还没有引入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由于工会组织是一个群众团体,自身并无丰富的资金管理人才和手段,因而在互助保障整个组织体系中缺乏现代金融产品投资理念、知识技能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与此同时,受风险管理及各种行政管制的影响,互助保障资金缺乏足够的增值渠道,致使资金回报率偏低,投资渠道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二、加强互助保障资金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互助保障制度是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大力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内容,它发扬了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了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办好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就必须加强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规范管理,切实将各类资金纳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职工互助保障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部门对互助互济活动的监管要求。它既是工会组织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这项事业能否长治久安的关键。从我国社会保障资金这些年来的管理成败得失来看,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范、收支两条线、分账核算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具体来讲,应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和规范:
1.推进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的法制化。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层次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很少,尤其是作为社会保障组成部分的互助保障活动,甚至在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都比较缺乏。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互助互济事业的快速发展,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的形式和规模都有了质的变化,互助保障这一“全新”的社会保障组织形式,应予单独立法,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类似社保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失误和漏洞。工会组织应尽快改变互助保障法律缺乏的现状,主动与保监会、财政部沟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职工互助保障的规章制度,如互助互济活动管理条例,为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和会计核算办法,以此来规范相关部门及其资金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互助保障组织在履行给付义务后,若有盈余应首先提留一定额度的准备金和公积金,剩余的才能用于分红,保证互助保障组织拥有较为稳固的偿付能力,为资金的安全运营提借助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明确互助保障资金的运用及盈余分配方式,为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加快资金信息的数字化系统建设。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互助保障资金管理数据体系,要设计包括各种职工互助保障的资金管理软件、财务管理软件、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等信息化设施。通过这些软件的开发和利用,实现资源共享,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核算办法,提高办公自动化程度和效率,把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纳入信息化轨道。
3.健全职工互助保障的支付体系。职工互助保障组织必须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职工互助保障资金上缴户(收入户)、职工互助保障专户(法人专户)、救助资金支出户,按产品的不同分账核算,转一户管理为三户管理。一方面,严格执行职工互助保障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各种保障计划的收入要直接进入县(市)工会组织专户,取消互助保障经办人个人周转过渡户。上级职工互助保障组织转移支付的资金亦要进入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封闭管理。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健全职工互助保障的支付体系,防止资金挤占、截留、挪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实行直接通过银行发放各种保障资金、救助资金的制度,使资金通过集中支付中心直达享受对象的个人账户或单位。要建立包括参加互助保障活动职工的年龄、参保种类、工作时间、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等一系列信息在内的数据库,核实其准确性,并与上级互助保障组织的数据库、银行工资发放数据库联网,建立健全互助保障补偿资金的网络管理体系,不断推进支付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科学的支付体系。
4.加强互助保障资金审计工作。互助保障资金种类多,收支渠道复杂,流动性大、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涉及的对象又是具体的职工会员,加之现阶段我国互助保障体系尚处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对互助保障资金运作、使用的审计不能仅限于工会组织自身审计部门的审计,还需要引入专职的政府审计进入这一业务范畴。政府审计部门对互助保障资金的审计不但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还需要结合大量的审计调查,对互助保障资金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资金管理运营中的薄弱环节为重点,在管理上发现和揭露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防止资金收入不到账、支出不到位、挪用专项资金及经办人员截留贪污等事件的发生。
与此同时,各级工会组织的专门审计职能部门(经审会)和上一级职工互助保障组织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进行检查,加大对资金的收支、预决算以及管理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实行经济处罚与追究当事人责任相结合,严肃处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5.建立多层次的资金监管体系。要解决互助保障资金监管不到位,法规不健全,使用效率低、缺乏控制等问题,需要根据这一资金的性质,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多重监督机构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互助资金范文篇9
[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组织化农村金融改革
经过农村金融体系的三次改革,农村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实际上,农村金融市场从来不缺少商业金融活动,这包括正规的商业金融活动,也包括民间货币借贷、商业物资赊购赊销等融资性活动。农村金融改革的瓶颈,不是商业金融不足,而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组织缺失。这种状况,一方面造成农户受到商业资本的盘剥,另一方面又使他们因借贷来源的不稳定,面临资金链条随时有中断的可能。因此,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农村合作金融功能和作用,把银监会新政中“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一环节,作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工作,成为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体自我循环和发展的关键制度安排。
一、农村合作金融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
2006年底,中国银监会从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和竞争不充分的角度考虑,将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列为新增三类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我们有必要从提高农民组织化角度,再来认识农村合作金融的基础性作用,更加积极地制定配套政策,来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
(一)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调整农户生产关系的组织载体。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事实上,我国农村经营体制是家庭经营,是单一体制,没有合作经济保护,小农户面对大市场的风浪颠簸,无依无靠,随时就有破产的可能。这种分散独立的家庭经营的生产关系,虽然适应农业自然生产特质,但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需要在家庭经营生产关系基础上,构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新型生产关系,提高市场主体地位,以适应激烈市场竞争要求。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正是通过金融资金组织和杠杆联结农户生产关系的需要,在不改变家庭经营条件下,农户通过发展合作金融组织,将农村一家一户的生产关系联合起来,集聚资本,一方面满足家庭经营的相互资金借贷需求,另一方面,构建起新型的合作生产关系,改变单家独户的弱小经济基础,依靠集体和合作的力量调整农业结构,促进农业专业化发展,进一步推进二、三产业发展。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是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决定力量,亿万农民主体作用不通过合作金融纽带联结农民生产关系,就无法发挥出合作的力量,就无法真正依靠农民群众推进改革发展,抛开农民主体推进改革,不但改革难以深入,也不可能给农民带来实惠,改革成果就难以惠及大多数人民。
(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建立可持续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
建立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构建适应2.3亿农户借贷特点和要求的普惠农村金融体系。任何的商业金融活动,都以逐利作为根本目的,有权力并且必然会抛弃弱势的个体农户,而去追求利益最大化。依靠商业金融,去建立普惠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一种天真和幼稚的幻想。可持续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并非完全是商业化的,服务性的合作金融,一样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是构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基础,没有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的发展,普惠金融就不可能将中低农户的金融需求包涵进来,因为只有农民自己,才不会将农村密不可分的经济与金融关系强行分离。而且,无论农民经济和金融受到多大的困难和灾害,都不会像商业金融那样抛弃农民,去追求商业金融自己的利益,相反,农民会发挥全部的能动性来战胜困难,完成经济和金融的自我救助。
同样,农村合作金融是商业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多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表明:农村金融改革的瓶颈是分散的农户无法与商业金融主体进行交易,一方面交易双方主体地位不对称,另一方面交易成本过高,难以可持续发展。商业银行要想承担支农社会责任,又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改变传统的面对一家一户的交易方式,通过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合作,将千家万户的交易单位转变成一个合作组织为交易单位,将贷款批发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农村资金互助社面对其成员进行内部交易,建立起商业银行批发经营和农村资金互助社零售服务的供给体制,只有建立在合作金融基础上,商业金融才能留在农村保持可持续发展,才能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发展合作金融,不仅是普惠金融的需要,也是商业金融承担社会责任,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合作金融还是联结信贷与保险等金融工具的纽带。没有资金投入机制,农村经济难以发展,而没有风险转移和分散机制,投入就会减弱。问题是,如何使信贷投入工具和保险分散风险工具结合起来,现在看来,没有合作金融作纽带,商业信贷与保险均无法降低交易成本,难以保持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我国农村信贷与保险金融工具之所以无法结合,就是缺少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这个基础。因此,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建立功能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的需要。
(三)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国家帮助农民、扶持农业、发展农村的纽带。
扶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才能帮助农民、扶持农业和发展农村。农村合作金融是以农民为主体,通过扶持合作金融组织,才能通过合作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给予国家帮助。这一方面能够降低国家与农民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强势利益集团截留资金,使国家帮助能够直接转化为农民受益,从而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的基础地位。多年来国家帮助的教训,是国家对农民的经济援助,基本上被政府截留,作为行政性支出或政绩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很低,或被部门和强势企业所占有,直接危害政策的执行,危害农民的利益和农业的安全。
合作金融是联结政府与农民关系的纽带。政府在经济上如果不能帮助农民,就无法领导农民。面对大海般的小农,政府必须依靠发展合作经济作为纽带,在经济上帮助、在政治上信任农民,才能建立国家与农民领导关系,才能通过发展合作经济,来巩固农村执政的经济基础。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核心,抓住合作金融这个核心,就会发挥出杠杆效应,农民就会自觉的接受政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就会更加牢固。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成效与存在问题
经过一年试点,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吉林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百信互助社)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试点,也反映出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困难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问题,急需有关部门尽快配套政策支持其发展。
(一)试点成效
2007年3月9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百信互助社作为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这开启了重建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新纪元。经过一年试点,百信互助社取得了积极成效和经验。
百信互助社发展情况。具体经营指标见表1。
表1百信互助社发展状况一览
项目开业时(2007.3.9)现在(2008.3.31)
社员人数32102
股金101800130600
存款100023300
折入资金-200000
贷款平均余额-280000
累计贷款笔数-145
累计贷款-581900
贷款周转率-2.1
不良贷款-0
财务盈亏-3700
一年以来,百信互助社试点成效有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服务优势。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自我服务的银行机构,是农民的“炕头银行”,具有贴近农民,用很低成本就能满足高频率小额贷款需求的特点。这凸显了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其他商业类金融机构相比的服务优势。
二是信息优势和信贷执行机制优势。百信互助社通过利用社区信息优势,降低监督成本,发挥出很强的控制风险能力。百信互助社控制风险,不仅健全了自担、互担和共担等8项风险内控机制,还建立了熟人社会声誉保证机制,使贷款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贷款质量和贷款周转率明显高于传统商业银行机构。
三是社会优势。农民素质和文化明显提高。通过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一起交流农业技术、市场信息和金融专业知识活动显著增强,达到了发展一个组织,培育了一批新型农民的目标。
四是社区综合创建优势。社区信用和创业环境改善。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风险管理和教育,人人遵守信用成为良好道德规范,有效及时的金融供给,激发了农民发展生产和创业需求。
五是示范效应。通过百信互助社示范,产生了一批新型合作金融组织。仅吉林四平市,经过百信互助社示范和银监会新政推动,农民自发的成立农村资金合作社10余家,发起人120余人,社员人数超过2000人,互助资金达到1000多万元,这从另一方面证明,合作金融深受农民欢迎,百信互助社前进一小步,推动了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向前发展一大步。
(二)试点经验
通过百信互助社试点,我们不难发现农村信用社与农村合作基金会合作制失败的原因。见表2。
表2三类农村金融组织比较
机构
区别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
主体官办官办农民
经营目标利益最大化政府政绩服务成员
治理结构“三会”作用虚置虚置控制、管理、监督
经营管理上级控制下级一人独大民主管理
与农户利益关系两个利益主体利益多元化同一利益主体
市场信息关系很不对称较不对称对称
市场交易成本高较高很低
资金来源公众存款+支农再贷款高息公众存款成员存款+银行借款
风险程度较高非常高较低
自律能力较低非常低较高
监管成本高高较低
风险扩散程度社会社会社区
利益分配资本所有高息支付股金分红与二次返还结合
合作制性质伪伪真
现代企业制度没有建立--建立有待提高
合作经济支持没有没有相生共存
违规成本支付低退出非常高
风险最后承担人国家及全社会政府入股社员
从表2的18个方面对比,可以明显看出,我们所认为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基金会,其实早已失去了合作制特征,是一个缺少免疫能力的病态金融机构,拿这些机构的失败,去论证合作金融机构的不可行,是文不对题。这会给我们合作金融事业带来很多障碍,也难以突破农村金融改革瓶颈。
第一,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基金会不是合作制金融组织,因此,商业银行不能建立在伪合作金融基础上,自然就会撤出农村,这是市场规律作用的结果。总结一句话,就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能建立在伪合作制金融基础之上,没有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农村金融改革就根本推进不了。
第二,农村基金会风险产生,主要是因为违背了合作制原则,没有坚持成员主体,同时也没有法律制度和融资制度支持,当出现流动性不足,没有其他融资渠道,必然要通过高息存款来维持资金链条,这应是一个特别加以注意的教训。
第三,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和体制包袱沉重,又是一个庞大的金融组织,大则不倒,既使资不抵债,监管部门基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考虑,也作不出退出市场决定,这就决定了农村信用社监管成本极高。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严格的市场退出管理,因此,农村资金互助社一旦违规,将付出极高的违规成本,严重的可退出市场,这就决定了其必须始终坚持合规经营,主动避免触及监管黄线,坚决归避监管红线,这就极大的降低了监管成本。
(三)困难和问题
经过一年试点,百信互助社的主要困难与问题,集中体现在资金来源不足,无法满足农户贷款额度和贷款户数增加的需要。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以社员存款、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一,资金来源限制。百信互助社社员以需求贷款为主,贷款需求远远大于存款供给,经调查,百信互助社90%以上社员需求贷款,如到2008年3月31日社员累计贷款145笔,金额581900元,社员存款只有3笔,金额23300元。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度安排只能吸收社员内部存款,这就决定了其存款来源不足,难以满足社员贷款需求。
第二,利率限制。现在百信互助社执行的,是与其他银行一样的存款利率,这与有国家信用作保证金融机构比较,没有体现百信互助社靠法人财产保证清算的风险溢价收益,因此不会有大额存款存入。
第三,流动性不足。没有其他银行机构融资渠道,存款流动性风险压力较大,对于存款人来讲,存款不能及时支付,意味着错失商机,对于经营者来讲,意味着经营成本上升而不能充分运用。如百信互助社虽然吸收了社内存款23300元,但由于随时有支付的可能,因此在没有外部融资解决短期流动性支付不足条件下,只能100%留存支付准备,否则一旦存款放出,不能给存款人支付,对百信互助社的信用影响是巨大的。
第四,政策约束。百信互助社开业后,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积极寻求向农业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融资支持,解决资金来源不足问题,但这些农村银行机构均表示,没有上级行和监管部门具体融资政策和办法而无法实施。
上述困难和问题,既有中西部农村经济普遍性,如农村资金互助社以需求为主,也有政策不配套造成的向银行机构难以融资瓶颈约束问题。笔者认为,百信互助社经过一年试点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反映出来的融资困难,为我们下一步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资料。
三、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论述和案例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表象是供给问题,而实质是农民组织化瓶颈约束问题――农户面对银行机构交易地位低,造成农民贷款难;银行面对分散的农户交易成本高,存在交易瓶颈,造成银行难贷款。也就是如何通过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来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交易地位,打破银行面对分散农户的交易瓶颈,是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核心和根本问题。引导与培育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关键,是要依靠国家投入机制的制度供给,为此建议:
一是要建立垂直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发挥农村资金互助社转贷中介功能和作用。垂直合作金融制度,是指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将贷款批发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农村资金互助社向其成员发放。这种垂直金融合作制度安排,一方面解决了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面对分散农户的交易瓶颈,减少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风险,既保证了可持续经营,又承担了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解决了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来源不足,能够满足农户对贷款的需求,促进生产发展和生活改善,更重要的通过资金供给,联结农户生产关系,提高市场主体地位,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从而避免过度化的商业金融到农村对农户高利的盘剥,实现农业产业的持续积累。银监会要积极调整和引导农业发展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开办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业务。农业发展银行要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农户或合作组织对固定资产投入或基础设施建设等中长期贷款资金需求;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信用、低息原则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批发贷款,要采取法律或行政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县以下农村的存款20%比例要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向农户发放,切实保证中低收入农户能够获得有效金融服务。
二是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积极发挥财政杠杆引导作用,用经济办法引导和培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建议政府今后将支农资金的一定比例,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转贷投入农村,综合发挥财政贴息、基础设施投入、抗风险基金、合作组织推广和培训等项目资金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安排,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
互助资金范文篇10
祝村民发展互助资金合作社健康有序地发展壮大!祝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最后。
这里隆重举行村民发展互助资金合作社成立揭牌仪式,今天。这是贯彻落实省市改革扶贫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致力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体现,对进一步推进我县扶贫工作必将起到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此,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多年来给予极大关心和支持的省、市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对村民发展互助资金合作社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
全县各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近年来。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全县经济社会得到又好又快发展。但是由于农村发展基础单薄,现在全县还有绝对贫困人口万人,低收入贫困人口万人,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中,始终注重做好贫困群众的扶贫工作,努力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特别是今年以来,抓住被列为部级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县的机遇,省、市领导的具体指导、协助下,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村民发展互助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效果。截至目前,县由个行政村(14个自然村)联合成立的合作社入社农户已达户,互助资金总量达到万元。作为全省首个多村联合型村民发展互助资金合作社,充分体现了民有、民管、民用、民受益”原则,标志着我县加强和完善扶贫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于提高贫困农民自主管理、自我发展和团结协作的能力,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促进全县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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