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利益范文10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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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利益范文篇1
衣食住行是人的最基本要求。在农村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之后,农民住房这一基本权利就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但是,我国法律对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只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取得、行使相关权利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该法第153条同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法律的严重缺位造成八亿农民住房这一基本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也更突出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二元经济,乃至二元社会的深层次问题。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长期靠过度剥夺农业和农民来发展工业和城市。城市和农村两大经济系统被人为地割裂开,这就是所谓的二元经济结构,其发展的严重后果是导致我国的二元社会结构,即在一国之内人为地划分为城市和农村、市民和农民两个社会和阶层。其主要表现为:
1.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从统购统销到实行合同订购,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民那里拿走6000-8000亿元。据专家测算,通过“剪刀差”、征地、农民工务工等方式,全国农民每年仍向城市做出大约2万亿元的贡献。
2.城乡收入差距。城乡居民之间存在较大的收入差距,并且这种收入差距不断加大,导致社会贫富分化加剧。1978年前我国城乡收入比是2.6!1,而到2003年,收入比却升至3.2:1。
3.1958年通过、至今仍有效的《户口登记条例》确定了“一国两策、城乡分治”的户籍管理制度,中国公民由此被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即从法律上将全国公民划分为两种身份和壁垒森严的两个世界。农村的孩子只有考上大学或参军转干才能合法地从一个世界(农业)转换到另一个世界(非农业),这造成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竞争起点上的不平等。
4.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基本权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实际不平等。这些具体表现在:(1)农村居民在求学、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自由迁徙等基本权利方面和城市居民不平等;(2)农民在享受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方面与城市居民有天壤之别;(3)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社会负担不一样,城市居民对国家的责任主要是纳税,并且个人所得税有起征点,而农民的负担却多种多样,既有人力也有金钱负担,并且金钱方面的负担主要表现为“费”,这种乱摊派、乱收费是没有起征点的。(4)农民在土地产权、房屋所有权等问题上与城市居民享有的权利不平等。
在这种“以乡养城、城乡隔离”的体制下,涉及城市居民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法规有《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城市居民不仅可以享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还可以享有城市房屋所有权。而在农村,涉及农民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只有《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农民在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上,仅能享有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合法”地享有其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即不能领有国家房屋登记机关统一颁发、全国通用的《房屋所有权证》)。
物权是个人独立自主的前提,任何法律人格都建立在完全的物权之上,没有独立自主的物权也就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物权法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保护个人对社会财富的拥有,其结果是激发个人对财富的不断追求,而个人对财富的增长又能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个人财富的增长,也是一个人全面发展和个性解放的前提,在这个意义上,拥有财富的个人才是自由的。而只有自由的人才能更好地创造社会财富,才能享受幸福的生活。应该说,在个人的财富当中,占有较大比例的部分是以房屋不动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农村尤为如此,我国农民的全部积蓄几乎都用在建房上。而我国某些法律似乎仅保护少数人的物权,多数法律还在继续维护、确认城市和农村、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这种不平等的现状,这是现行法律的最大缺陷。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
虽然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宪法本身并未对“合法”进行明确规定,而交由其他法律来界定。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5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第75条同时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对于以上条文所提到的“合法”,《民法通则》本身依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或解释,而又交由其他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落实。
《物权法》第2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法》中涉及房屋所有权制度的主要条款包括该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根据《物权法》的以上规定,可以大胆推断:农村的房屋可能因为不属于“合法建造”或“未经登记”而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从《宪法》到《民法通则》,再到最近才制定、实施的《物权法》,虽然法律一再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但笔者认为至少在房屋所有权方面,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是显然不平等的。
从城市的房屋所有权制度的演变来看,在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以前,我国在城镇实行国家统一分配的福利性分房制度(公有住房租用制度,即公有房居住者仅有使用权而没有其他的权利)。上世纪80年代末“房改”以后,由原来的公房制度逐渐过渡为现在的商品房制度,即房屋统一由开发商进行商业化开发,购房者(主要是城市居民)在自由竞争的房地产市场上购买房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开发商在城市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或现售)许可证》(简称“五证”)等合法手续才能将房屋向社会销售。而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向国家缴交相关税费之后,凭购房合同及完税证明等手续便可向国家相关部门申领房屋产权证。所以,在城市购买商品房,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完全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从法律意义上看,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对于房屋而言是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明。实行商品房制度以后,在城市逐渐形成房地产市场。
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法律只是笼统地说“合法的财产受保护”,但怎样才让农民的房屋变成“合法”却没有法律规定。首先,《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都是“城市”的(《建筑法》虽未冠以“城市”,但该法第83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新修订的、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对农村住宅建设问题又留下令人费解的尾巴),没有一部全国统一适用的建设法、住宅法,农村的房屋当然会被不动产登记“拒之门外”。既然农村的房屋未经国家统一规划并进行权属登记,根据《物权法》及相关的房地产规定,是否农民的房屋都是“非法建筑”?八亿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被法律有意无意地遗忘!其次,房地产的原则是“地随房走”,在农村却变成“房随地走”,即农村只有宅基地方面的规定,却没有房屋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且现行的法律限制一户农民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与一个城市居民可以同时合法拥有多处房产形成鲜明对比),并且该宅基地只能在本村,这无疑将农民紧紧地捆绑在自己的土地上,失去了迁徙自由。再次,农民只能将其房屋转让给本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一旦转让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城市居民可以将其房屋转让、出租给任意人,并且转让后还可以再购买房屋。因此,从这点来看,农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受到限制的,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只存在于城市,农村是没有房地产市场的。那么,农村是否需要房地产市场?农民能否属于住房消费者?限制农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合理?其答案是不言自明的,住宅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农民和城市居民作为同一个国家的公民理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对完善农民房屋所有权法律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展望
我国《土地管理法》之所以规定农民只能以“户”为单位申请一处宅基地,并且农民的房屋只能在本村内转让,除了受到二元经济思想的影响之外,据说还是出于对耕地、农用地的保护———从而保证我国的粮食生产及粮食安全。但《土地管理法》有没有达到其预定的目标?虽然我国已实行堪称世界上最严厉的耕地保护法律,但1996年我国的耕地面积约为19.51亿亩,到2003年减少至18.51亿亩,至2006年又减少至18.27亿亩。所以禁止农民自由转让房屋、宅基地并不能达到保护耕地的预期目的。
另外,近一段时间来我国某些大城市房价居高不下,毗邻这些城市的农村和开发商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由于土地的性质是集体的,因此无法办理正规的产权证(购房者只能领到乡、镇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或“荣誉村民证”)。但其房屋价格比市场价低一半,有的甚至只有市价的三分之一,所以这类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还出现销售火爆的现象,这就是引人注目的“小产权房”问题。就此问题,建设部还曾在2007年6月18日通过新闻发言人的形式向社会“购买新建商品房风险的提示”,其中包括“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等内容。所以,“小产权房”问题成为政府、农村集体组织、本地农民、开发商和外来购房者之间利益的多层次“博弈”。其实,“小产权房”问题也是市场和行政管制、农村和城市、法律和道德之间冲突的一种表现,也是农民争取合法房屋所有权、渴望开放农村房地产市场的一种正当回应。
《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他们当然有权决定自己土地尤其是宅基地的用途。但一直以来,政府垄断土地的一级市场,政府以很低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强行征收土地,然后以几十甚至几百倍的高价转让给开发商,“卖别人的地来给自己赚钱”。农民当然明白其中的潜在利益,希望能获得高额补偿。其结果是导致农民和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的对立情绪和冲突,也彰显了法律的不合理和不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将来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来保护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农民利益。
1.打破城乡隔绝、地域界限和身份限制,构建全国统一、公平竞争和城乡和谐的大市场(包括房地产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对城乡资本、人员、技术信息等市场要素进行公平、自由的流动。除了准许农民到城市自由择业、居住之外,还应允许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甚至投资,最终实现“把穷人留在城市(哪怕只住廉租屋),让富人住在农村(有条件的还可住别墅)”。这样,带动国家和民间资本对农村的投资,兴建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等配套公共设施,改善农村的居住和投资环境,也使农民通过各种途径赚城里人的钱而走上富裕的道路,让农民充分享受现代化的成果和城市文明。通过城乡的双向交流,可以使城市的房价降下来,缓解交通堵塞;也可促使农村的经济加快发展,从而实现城乡统筹、和谐发展。
2.统一法制,使城乡居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真正人人平等,让城乡居民处于公平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上。在房屋所有权制度方面,应设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农村房产给予登记并颁证。那种认为农民的房屋不重要或其房产价值低而不给予登记的看法是毫无根据的,法律应重在疏导而不是堵塞。法律应预设适当的条件,只要农民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能领到房屋产权证,引导农民向“规范建房、合理利用土地”的健康方向发展。
3.国家应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因为我国是人口大国,耕地减少必然涉及到国家的粮食安全。但这样一个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应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并且应依法进行。而不能全部由农村和农民来承担,更不能以保护粮食安全为由限制农民合法出售宅基地和荒地的使用权,甚至拒绝为农民办理房屋产权证。
农民利益范文篇2
一、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按照这一要求,建设一个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全面发展的新农村,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其内在要求。
1、建设“物质文明”的新农村要求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是农村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建设新农村,首要的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农民是新农村的主人,是新农村的受益主体和建设主体,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只是宏观思路,具体到各个地方在建设过程中如何实施,农民不仅有知情权,更应当有选择权和自主权。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人口众多,村与村之间的经济基础、自然条件、传统习惯等千差万别。根据不同地区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巨大这一现实条件,各级政府制定规划或确定项目,应当从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发,着力解决直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哪些是他们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只有农民自己才最有发言权,也只有农民才更能为自身群体的前途负责。因此,建设“物质文明”的新农村,要充分听取农民意见,使农民的利益需求得到有效表达、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尊重,这就必须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以此,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建设的热情,保证广大农民创富活力的涌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源泉。
2、建设“政治文明”的新农村要求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管理民主”是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表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治保证。管理民主,就是农村各种组织健全,职责明确,体制合理,民主协商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健全,农村党组织核心领导作用得到发挥,农村各项民主制度健全、规范,农民群众在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事务中切实能够当家作主,形成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农村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要发展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农村政治文明,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健全与其相适应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目的就是保证农民享有完整的民主权利,对自身事务拥有更大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对社会事务拥有更大的参与权,对公权力行使拥有更有效的监督权,让农民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主体和监督主体。农村政治文明的核心和本质就是农民“当家作主”,这是农民政治地位的突出体现。因此,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建设“政治文明”的新农村题中应有之义。
3、建设“精神文明”的新农村要求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乡风文明”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灵魂。乡风文明主要包括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风尚,良好的环保、卫生、生态意识。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要从根本上转变农民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和价值观念,引导农民通过自身建设新农村的实践,转变传统观念,提高文化水平,陶冶精神情操,在走向富裕迈向文明的过程中使自己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价值主体和创造主体;要使农民群众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不断提高,社会风气健康向上,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逐步适应农民的需求,这就要求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通过农民利益表达机制,让农民与政府、社会进行正常的交流沟通,让政府、社会了解农村生活的现实状况和农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忧、所虑。根据农民的意愿加强农村文化阵地建设,满足广大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农民的意愿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根据农民的意愿开展形式多样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养广大农民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生活习惯,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4、建设“生态文明”的新农村要求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村容整洁”是“生态文明”新农村的重要特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条件。村容整洁,是指建设环境优美、生态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风貌。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的新农村,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是村庄规划和环境污染。就全国的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农村,农民的居住较散乱,村庄建设规划明显滞后。对于集中居住,农民不能完全接受,受传统文化和习惯的影响,他们喜欢单门独院、前庭后作的居住方式。如何把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结合起来,如何处理尊重农民习惯与科学合理规划之间的关系,政府的决策需要征求和听取农民的意见。不少地方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较快,但环境日益恶化,垃圾遍地、污水横流,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直接威胁农民群众的身体、生命健康。农民希望通过一个正常的渠道把自己的想法和忧虑反映出来,让政府了解、重视并加以解决,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重要的一种方式和途径。
二、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
有学者(谢新力)指出,农民这个中国最大的群体,现在正在成为最大的弱势群体。在政策上,他们是被动的接收者;在行政上,他们是被管理者;在经济上,农民像''''一袋马铃薯形不成集团力量;在就业上,农民受到各种限制,没有流动的自由和权利;在公共服务上,他们属于最后考虑的范畴,而且往往是可望而不可及;在社会保障和国家福利上,农民处于自然状态。农民从来没有真正掌握农村社会发展的话语权,没有真正参与到农村社会发展中去。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农民逐渐甚至已经沦为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因为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导致农民的利益诉求不能如实向上反映、正当权益受损、干群关系紧张,影响农村社会和谐,阻碍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近年来,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在农村主要表现为征地拆迁、就业增收、环境污染、民主权利、干群关系等问题时有发生,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接受新华社《半月谈》杂志的采访时,指出了信访事件中的4个80%: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因为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和解决问题的途径都不够通畅,使“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和认真的对待,造成大量信访现象的出现。对于上访的群众来说,投入了大量的物力、财力和精力,不但成为沉重的负担,而且必然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生活;而不断出现且增加的信访事件,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也必然造成负面影响。
在这些问题上,矛盾的焦点是农民的正当利益没有得到满足和保障。如果利益表达渠道畅通,解决利益矛盾的措施有效,这些矛盾和冲突一般都不会激化。但是,由于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再加上有些基层干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漠视农民的权益,有的干部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损害农民权益。农民自然会把心中的不满和愤恨发泄到干部身上,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农民不能通过正常有效的通道和途径进行利益表达时,就会采取非制度化和非正常的途径来表达利益诉求,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认为,和谐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如果不解决利益表达机制问题,最终将严重挫伤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影响新农村建设进程。
三、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推动新农村建设有序开展
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农民进行利益表达活动,引导和规范农民的利益表达方式,促进和增强农民利益表达实效。使这一机制成为有效维护农民正当权益的制度保障,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推动力量。
1、扩大和加强农民的政治参与,支持农民利益表达活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法律依据。然而占人口70%以上的农民以政治参与的形式来表达利益需求很有限。从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和最主要的参政、议政机构政协的代表、委员构成情况来看,农民的比例是很小的。如在2985名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工人、农民的代表加在一起只有551名,约占总数的18%。其中农民的代表只有18%的一半甚至不到一半,却要代表占人口总数70%以上的农民,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建议各级人大、政协成员结构中应适当减少政府官员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农民代表和委员的人数比率,让他们能够直接表达和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村民自治是扩大农民政治参与的基本途径。村民自治发展到今天,我们虽然有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与实践的需要还相差甚远。比如,就《村民委员法》的实施情况而言,自1998年实施以来,为实现村民自治奠定了法制基础,对农村“三个文明”的建设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其应有作用的发挥。比如,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程序、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等这些具体程序,亟待创新;再比如,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制度、村级村务民主管理制度、村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度等这些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除此之外,还存在落实问题,有的地方一些制度执行得不好,或应付了事,或流于形式。因此,要通过制度创新、制度完善、制度落实,确保农民“四个民主”的实现,让“村民自治”真正成为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途径。
被马克思称之为“社会第二种权力”的舆论监督是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当今媒体发达的时代,政治参与和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新闻媒体实现的。然而,新闻媒体往往忽视农民的呼声,将农民的呼声视为非主流声音,甚至回避农民的政治诉求,使农民不能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其政治参与的权利。因此,要通过完善舆论监督体制,使农民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政治参与有制度保障。
2、建立和完善维权组织,规范农民利益表达行为
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当农民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很少有人会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因为成本较高。有人会寄希望于信访制度,但效能又太低(据于建嵘教授统计,群众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概率只有千分之二)。农民又缺少像工会、行业协会这样的维权工具,难以对利益要求进行系统的组织化的表达。因为缺少利益代言人,农民既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也无法影响国家的政策和行动,在国家资源的分配和制度安排上处于极端不利的位置。这就容易使一些人转向制度外去寻求帮助,于是一些邪教组织、黑社会组织、地方恶势力又会死灰复燃,他们借保护农民利益之名,行对抗政府之实,从而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组织资源是最有决定意义的资源”,它能使弱小的个体汇聚成强大的团体,对自己的利益进行有效地表达、集中的表达和有力地维护。为了规范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一个农民自已的组织。像于建嵘教授提出的,农民要求成立的农会(农民协会),它是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组织,是与政府沟通协商的政治参与组织。但是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这些组织没有得到政府民政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甚至被称为“非法”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成员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这些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较低,容易导致其行为目标和方式会产生一定的盲目性,甚至会被人利用,进行一些非法活动。因此,政府在农民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应从政策上予以引导,行政上予以合作,法律上予以规范,使其健康发展。
3、尊重和保障农民利益表达,增强农民利益表达实效
农民利益范文篇3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实现在征地中不发生新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侵害农民利益问题,坚决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妥善解决征地农民长久生计,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二、组织机构
成立专项治理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工作组。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
发生的征地项目,要足额按照补偿标准逐级拨付到位,对征地补偿费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财务处理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实施。
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要公开财务帐目、规范管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要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财务情况定期公布,不得用于非生产性项目开支。发放农民征地补偿费,手续要齐全。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上报,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二)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机制妥善安置征地农民就业、转型,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及时总结一批典型经验做法。
(三)加大对土地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严格按照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要求,查办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案件,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既查清事实,又查清责任人,确保对违法违纪事件责任人的处理到位。
四、工作措施
(一)积极兑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明确征地补偿责任,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凡是涉及本区征地补偿费到位问题,由区政府作为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落实。
(二)公布举报电话。为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到位,区专项治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三)重视信访工作,对群众集体访、重复访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集中交办,限期处理。切实解决征占土地、补偿不到位、安置措施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等问题。对国务院、部、省、市转办交办的信访件,要保质保量,及时妥善处理到位。通过专项治理,减少因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等引发的越级信访事件。
(四)严格执法。对擅自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或低于法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因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后果的责任人及其领导,要依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五、工作安排
(一)研究部署(3月下旬—4月初)
专项治理工作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明确工作职责,研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自查整改(4月中旬—7月底)
对辖区内拖欠集体组织和农民征地费的情况,以及集体组织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情况再进行依次普查,并按照边自查、边整改的办法,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自查情况由区专项治理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工作办公室于6月10日以前报市专项治理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办公室。
(三)重点督查(8月上旬—9月下旬)
区专项治理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工作组,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整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农民利益范文篇4
我发言的题目是:善待百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是构建和谐农村的关键。
前段时间我认真学习《保先读本》收集的《届中全会得决定》,感触很深,受益匪浅,特别是其中阐述的“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对我启发很大。
年,我街发生多起失地农民集体上访,给市、区领导添了麻烦,影响了开发区形象,也反映了我们街道党政班子“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急待提高。痛定思痛,经过认真反思,我们认为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善待百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具体要在四个方面下功夫:
1、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我们要认真认识到只有一个和谐稳定得开发区,我们才能招得到商,落得下项目,而要建设和谐稳定的开发区,就必须善待百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使失地农民得生活因开发区发展的速度和谐同步。也可以这么说,不能带领农民致富的开发区就不是成功的开发区,没有农民的富裕,就没有开发区的发展。因此,在我街今年的工作思路中把“千方百计,使农民人平增长500元”作为一个头等大事,并使每个农民家庭逐步迈入小康。
2、要在讲求科学上下功夫。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与农民利益发生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主要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但我认为只要方法得当,讲求科学,人性化操作,这两大难题也会迎刃而解。对房屋拆迁,今年,我区工业园管委会提出的思路和方法深受农民欢迎,只要我们具体操作得当,一定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此我充分相信。我们一定要从“自拆自建”逐渐过渡到“统拆统建”,这样不仅解决农民的安居和未来人口的聚集,而且为入园项目仓储运输、三产服务预留了空间。但对土地征用,我建议能否借鉴昆山、宁波等地的做法,或者同时提供几种征地办法给农民自主选择。年我街按现有模式尽管征了503亩地,如果能更加人性化的操作,我想征用的效率还更高。今年下半年,出口加工区起步区0.987平方公里要在规定时间封关运行,一个重要前提实现完成291户,1480亩的征地拆迁要在短时间内完成任务,就必须在征地拆迁中尊重和维护他们的利益,使他们得到合理的补偿。
3、在部门配合上下功夫。在三农工作战线上,街村组织始终处于一线,在维护农民利益上责无旁贷,但街道作为管委会得派出机构职能不全,权利有限,就少了赢得市区等职能得大力支持。例如失地农民得就业培训,病险水库得去险加固等,只有有关职能部门的全力支持,农民的利益才会得到真正得维护。由于体制原因,开发区很多涉农部门在省、市没有户头,得不到各种专项资金的支持,直接影响到2万多名农民朋友的生产生活,这种现象希望能引起省、市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得到圆满的解决。
4、在提高效率上下功夫。农民的事大于天,天大的事就要用天大的劲去办,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才能高效得解决,才会赢得理解和支持,办晚了、与不办在农民看来是一回事,这就要求我们要有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得精神高效率地满足群众愿望,解决他们的问题。现在有一部农民上访反映的问题,我们都正在解决,就是解决的速度达不到他们的要求和愿望。例如在疏通农民合理的建房愿望上,市直有关部门效率不高,农民说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楼”,如果能早一天定点、早一天审批,违章建筑才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和根除。百姓是天,天大无边,只要我们善待百姓、切实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我们开发区就会和谐稳定,开发区得发展也就会更快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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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开发建设的热点地区之一,府城镇地处城乡结合部。而且人多地少。自1990年以来,共有380多家企业(单位)征用我镇农民集体土地面积12436亩。土地全部被征用的有30个经济社,1824户9109人(农民)失地,人均不足两分地的有12个经济社,417户,1798人(农民)基本失地,全镇目前失地和基本失地农民共有42个经济社,2241户,10917人。征地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遗留问题多。一是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问题没有具体的解决办法,农民收入逐年减少、生活来源没有保障;二是征收补偿费的管理使用问题,由于政府疏于引导,疏于管理,相当部分村征地款一次分配到户,不留积累,分光吃光;三是征地三项补偿标准低,镇征地项目多数是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抓的重点项目,征地地价低,如高速公路征地元/亩,城市道路建设征地3.6万元/亩,美舍河整治征地3万元/亩,学校征地每亩1万多元,防洪堤建设占地不补偿;四是农民征地款4280万元银行存款被冻结之久不兑付,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一、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市政府要不断完善城镇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议建立海口市农村养老保险调节基金,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投保相结合,将失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生活困难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使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来源有保障。
二、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就业。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由于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掌握专业技术技能不够,为帮助失地农民工掌握一技之长,市政府要创办农民技术培训学校,同时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建立就业培训网络,实实在在抓农民工技术培训,特别是失地中青年农民工的培训。使他们提高素质,掌握技术,为就业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建立失地农民工就业工作机制,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多渠道与用工企业沟通,了解企业用工信息,职业供求情况向社会。政府定期组织用工招聘会,及时为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对新上马的建设项目投产后要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三、市政府要制定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要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对从事养殖业、工副业、个体经济的失地农民要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在贷款、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享受与城市下岗职工创业谋生同等待遇,为失地农民创业谋生提供更好的服务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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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征地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及思考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征地作了原则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集中规定了征地的批准机关、程序、补偿安置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就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作了专门规定,明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符合专门项目的特殊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就有关征地中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简单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用再出让问题。
国务院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征地行为的批准事项作出了规定。
从以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看出,我国有关征地制度是不完善的,操作性不强。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制定的,虽经两次修订,但变动不大,故该法已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其中,规定了关于征地的制度前提条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任何规定,这就为政府无限扩大征地提供了便宜条件,原因就是没有对征地用途加以区分。征地用途分为公益性征地和经营性征地。公益性征地如用于公共道路、水利、学校等建设,这种情况才是征地的合理前提。经营性征地是用于商业目的,如搞房地产开发,这种情况往往是政府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在高价出让给公司或私人,这与政府的职能是不相称的,这种情况完全可以由开发商与农民以市场价格协商来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只是用地上要严格限制,政府应加强用地的审批管理。这才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众所周知,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土地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对农民土地的征用,就意味着农民丧失了生存的源泉。所以,征用土地对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是必要的。而现行有关征地补偿操作性方面,远不如城市房屋拆迁那样,它有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操作性是很强的。因此,国家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土地征用法》来加以规范。
二、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思考
征地过程中涉及到的核心问题-征地补偿安置,而真正涉及到补偿安置的只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这一条特别就耕地的补偿安置费用作了规定,而其它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没有标准。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而省级地方政府往往在制定标准时又显得过低。而且标准的制定又是省级授权地市级,地市级又授权区县级,这种做法有违《立法法》,这必然会造成层层降低标准,也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诚然,每一地块的价值是不一样的,但为了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每个省级政府在制定标准时明确一个最低标准是必要的。上海市是这么做的。可见,是可行的。
征地中必然会涉及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而地方政府在制定房屋补偿安置价格中往往只体现了房屋的残存价值,更说不上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价格补偿了,这是极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是否应该补偿,这是争论的焦点。本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也是一种商品,也要体现等价交换的原则,应该给予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作补偿。上海市在征地补偿中,也有土地使用权基价这一项,这种做法走在了全国最前列。
补偿费的ag尊龙app的支付方式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其它方式。如四川省成都市对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可以采取社会保险方式,到时发放养老保险金。最近,成都有几位农民首次拿到了保险金。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性、透明性的思考
关于有关补偿安置的地方文件中,很多都是对城市拆迁补偿的规定,而真正涉及到征地补偿标准的很少。如有关评估问题就是这样,没有专门对征地补偿评估作规定,而征地也是完全可以采用的。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中就只涉及到城市房屋,没有规定在征地补偿中可以适用,而这恰恰是可以采用的。如在征地动员会上采用城市房屋拆迁做法,如实介绍全部报名的估价机构,并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当场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这有利于消除农民的种种不合理猜想,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制定补偿标准问题上,有的省份是多年不变。大家知道,土地价格在逐年增加,至少每年要调整一次。在价格制定上可采取听证会形式,除要有政府主管部门参与外,还应该有农民代表参加,听取农民的意见。上海市已举行了首次征地听证会,这有利于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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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刻认识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性
1、党的四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农民利益问题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依法维护农民的权益,保护农民的利益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早在50年代,同志就一再强调“我国有五亿多农业人口,农民的情况如何,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权的巩固,关系极大。”(《选集》第五卷,第.379页)反复告诫全党,必须充分重视农民利益。只有紧紧依靠农民这个人口大多数,在不同历史时期不断地解决农民利益问题,才能保证无产阶级的领导权和工农联盟的稳固。邓小平同志也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在农村,中国社会是不是安定,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是不是好起来。”(《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5页)同志也谈到“对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生产积极性,不能损害、挫伤,一定要采取坚决措施,切实加以保护。”“三个代表”的核心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是个农业大国,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党和政府要代表好人民的根本利益,首先就必须高度重视和关心农民利益。2006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扎扎实实规划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中纪委多次强调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中纪委第二次全会指出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注意查处侵害农民利益问题。中纪委第三次全会明确指出: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犯农民利益问题,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教育乱收费、城镇居民拆迁、征用农民土地等关乎百姓利益的问题首次写进中纪委会议公报(2004年1月15日)。在中央纪委第六次、第七次全会上,总书记又连续两次提出,要坚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政风建设的工作重点。纠正和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事关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行动,也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3、农民利益能否维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13亿人口,9亿多在农村。农民是最朴素,也是最注重实际利益的群体。谁能够给农民带来切身的利益和实惠,让农民过上安定幸福的生活,农民就愿意跟谁走。长期以来,“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关系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大局,关系着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不但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同时是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118-119页)社会和谐离不开广阔农村的和谐。亿万农民是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群众基础,他们的生活富裕和幸福美满与社会和谐是息息相关的。只有维护好农民利益,把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才能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只有维护好农民利益,使广大农民群众有一个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才能进一步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因此,不断改革创新制度,依法切实维护好农民利益意义重大。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上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政治上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将直接影响我们建设和谐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损害农民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根源及突出表现
1、损害农民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根源。
既有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驱动,又有干部管理监督不严;既有政策法规滞后,又有行政执法不到位;既有社会发展观的偏差,又有应对发展变化社会管理机制的失灵。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主体相博,使弱势群体处于被动地位,导致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时有发生。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不公开,行政事务活动不透明。
(2)、体制转型政策法规不配套,为可能损害群众利益提供空间。如计划生育罚款问题。有的乡镇把收费罚款与村的收入挂钩,多收多罚多得;目前,农民群众对计划生育罚款问题意见很大。因为计划生育罚款有任务,导致干部工作中态度粗暴,结果“有钱的明着生,没钱的偷着生”。
(3)、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使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特别是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领导决策中失误导致群众利益受损。
(4)、群众诉求渠道不畅,化解机制不健全,使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未能及时解决。涉及群众利益听证制度、征求意见程序不健全,群众诉求得不到充分的表达。解决涉及损害群众利益的机制欠缺,现涉及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多数属于深层次的问题,需要从源头治理,需要靠多个部门共同解决,单靠一个部门难于落实,由于缺少强有力的协调及有效的落实机制,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使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2、损害农民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突出表现
(1)、农村基层民主变形走样。目前农村一些地方民主选举流于形式,缺少民主监督,更谈不上民主管理。由于一些农村宗派家族势力严重,个别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拉选票,民主选举被严重扭曲,村委会选举中存在贿选情况。上台的村干部很少会考虑带领村民共同致富,为日后的村干部腐败埋下了伏笔。
(2)、村务公开不规范,群众缺乏知情权、参与权。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据不少村民普遍反映,农民想知道的,村干部往往不公开;而公开的是一些大家根本不关心的问题。村务公开不及时或不真实,尤其是在落实上级政府有关扶贫济困方面政策上,少部分干部存在关亲顾友、暗箱操作现象。
(3)、政策法规欠缺,损害群众利益。据了解由于我区各乡镇所属各村经济状况参差不一。大部分村级财力很难承受村干部参保应缴养老保险费的70%(07年度每人每年2587元,08年度每人每年2822元),而且还涉及到年龄偏大至退休年龄参保不足15年而需往前补缴的一批村干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文件规定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由村干部个人负担,所以村干部参保现状不理想。加上村干部工资待遇偏低且有后顾之忧,直接影响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税费取消后,乡村两级失去了财政公共资源,其生存仅仅依靠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有的村级组织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面向农民搭车收费、盖章收费。或钻政策法规的漏洞,巧立名目乱收费,超标准收费,自定标准乱罚款;个别乡镇、村存在随意挤占、挪用支农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况。
(4)、监管机制滞后。乡镇纪检干部在开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一无人力、二无财力、三无权力,落实工作上常常力不从心。推行村帐乡,村民理财小组监督乏力。在程序管理上确实存在一点问题,如各乡(镇)只有总帐表,没有各村明细报表(细化难);有的村存在一点小额白条子(如吃饭、购物)。在许多地方村务公开、村财乡管、民主理财、民主决策等制度只是挂在墙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有的村设有村民理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有组织,有人员,有制度,但这些机构基本没有参与到村政决策、议事、监督中来,只是为应付上级检查而设的空架子、虚位子。
三、创新机制共建和谐
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之所以纠而复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因此,针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以管好“人”、“权”、“钱”、“物”为重点,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其中加强教育,是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首要任务。健全制度,是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根本措施。通过创新教育、服务、管理、监督机制,共建和谐农村。
1、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
同志针对有些党员干部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指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但从根本上说是一些干部放松了主观世界的改造。”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一方面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定期学习的长效机制。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开展“干事、创业、为民”主题教育活动,组织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宣传勤廉兼优先进典型,抓好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切实把农村基层干部的心思引导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上来,防止部门利益驱动而发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另一方面建立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通过组织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力度,培养一大批“有自主意识、有合作精神、有法制观念、有创业本领”的新型农民,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由于农民等、靠、要的思想严重,同时乡镇领导要善于教育和引导农民群众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关系。使他们意识到自己享受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
2、多措并举建立为民服务长效机制
首先,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以乡镇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为依托,对农民申请办理的事项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实现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式”发放,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一站式”办结,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票制”收缴。服务中心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效应,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据调查,目前各乡镇相继成立了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如灵溪镇民政所为城镇户籍的83名重点低保对象办理了参保手续;新农合的参合率达到90%以上,为没有直报的120名病人核销医疗费15万余元。同时灵溪镇胜利村率先成立“共产党员民生服务站”(2008年6月26日)。民生服务站设置了科技示范岗、生态环境保护岗、村务财务监督岗、政策法规宣传岗等10个岗位,为群众解决农业生产、村民纠纷、扶贫救困等方面问题和困难共计30余起;疏通农田灌溉沟渠近1000米;开展平整村道、清理垃圾等活动,使村容村貌得到很大改善。
其次,建立扶贫帮困助学的长效机制。笔者认为,在开展结对帮扶工作中,宣传部、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要坚持民本理念,要经常性开展文化科技卫生法律“四下乡”活动并使之制度化。并发挥农村远程教育的功能和作用,强化对新农村建设思想、政策、法律知识的宣传贯彻,特别是加大对《农业法》、《农技推广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
再次,建立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投入保障机制。目前各乡镇由于财政困难,在农田水利建设上投入较少,水利设施普遍年久失修,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比较脆弱。要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扶持农业发展政策,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逐步形成农民积极筹资投劳、政府持续加大投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3、部门协调联动共建长效目标管理机制
首先,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齐抓共管是关键。同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抓源头治理工作中的牵头协调作用。近几年我区纪检监察局会同农业局、财政局和民政局开展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会同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其次,发挥信访职能作用,健全群众诉求处理机制。信访局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中心职能,同时拓宽渠道,密切联系。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信件等构建收集意见的平台,建立了区委领导下访制度。并通过政府网站,架起官民连心桥。在网上可建立常委“民情邮箱”和“民情民意”专栏。同时通过采取事先公布时间,与网民约定,由区委主要领导上网与网民交流,及时解答和解决群众所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政风行风热线”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功能,拓宽政府服务群众的领域。
再次,通过整合资源,实现目标管理。目前,对农民的医疗救助属于民政局管理,而新农合属于卫生局管理。区医保局长建议今后对医疗资源、人员、管理三方面进行整合,把新农合划归医保局管理。同时积极推进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出发,使新农合真正为农民服务。
此外,在全力推进农民工参保的同时,要不断加大对侵犯农民工权益行为的监察力度,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可通过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热线电话,组建劳动监察协管员队伍,织“网”规范每一家企业的用工行为,变被动监察为主动监察。据了解,区劳动保障局从源头入手,提高用工双方法制意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村(居)宣传栏、每月招聘会时机,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同时部门联动,开展专项整治。近3年来,我区累计日常巡逻658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追讨工资453万元;依法催缴五项保险461万元;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续签劳动合同6346人。
4、构建监督制约长效机制
(1)畅通监督渠道。进一步推行村务公开尤其是财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村财乡,关键是管好乡(镇)长审批一支笔。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度,全面推行“五笔会签”制度,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通过聘请农民义务监督员,开展“村情民意恳谈会”、“村民评村官”、“勤廉双述双评”等村民自治活动,使农民群众广泛参与对村干部的监督和村级事务的管理。
(2)构建监督网络。在监督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要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主渠道作用,捕捉苗头性问题。二要注意从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三要加强对违纪违法边缘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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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农村社会不和谐的主要表现
1、农村社会治安状况不容乐观
当前,我市农村稳定的形势总体是好的,但不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在某些地方还比较严重,形势不容乐观。社会治安复杂化、无序化、规模化明显。刑事案件、流窜作案、民转刑、黑恶势力、群体事件、非法宗教、封建迷信、宗族势力案件大大增多,农村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恶性突发性事件频发,群体性事件也不罕见,需要引起足够的警惕和重视。
2、农民上访仍有增长的趋势
根据统计2004年,我市农民上访的基本情况:上访217批、5855人次,其中集体上访98批、5648人次。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涉农改革问题,农村七站八所改革中涉及的若干不完善;土地征占用补偿款不到位,失地农民生活补助不到位;农村基层选举中的舞弊、贿选问题;村干部的作风上存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打击报复、作风粗暴等;计划生育中超生罚款、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问题。
3、农民负担仍有反弹的可能性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民负担明显减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业致富的热情。但是,当前农民负担方面也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与亟待解决的问题:涉农收费中长期存在的农业水费、教育收费、建房收费、村级报刊征订、基层干部作风简单粗暴等问题还没有很好地解决;税费改革以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村级三项经费和粮食直补操作不规范等问题随之而来;与税费改革相配套的乡镇机构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农村教育体制改革以及镇村债务化解等工作步履维艰,效果尚未明显显现;面对全省从今年起免征农业税,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负担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认为农业税免征了,其他方面可以向农民多收一些了。种种情况表明,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动力没有消失,农民负担反弹的可能性仍然存在,监督管理工作难度增大,减负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二、当前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
1、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深刻影响
在长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理论、体制与政策的影响下,我国农村农民没有享受到与城市里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农民无论在教育、就业,还是社会保障和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差别悬殊,身份等级差别人为地被强化,不但影响了国人现代公民意识的形成,也极大地阻碍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经济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但城市发展则快得多,城乡差别不但没有缩小,近年却有加大趋势。这些都会引发农民的强烈不满情绪与心态失衡,并迫使他们为生存等因素而铤而走险,这是造成我国农村不和谐最根本的深层次原因。引起农村社会冲突的主要因素大体按时间先后次序和重要程度排列,分别是计划生育、税费征收、土地侵占、集体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乡村选举以及乡村恶势力横行等。这些因素最终落脚在农民与乡村干部之间发生的冲突上。
2、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和管理的存在漏洞
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历来是农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农民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影响农村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
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有效途径,是顺利推行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必然要求。
当前,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财务公开的内容不细、不实、不全面,少数村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村(组)干部坐收坐支、开支失控,特别是镇级农业服务体系改革后,记账人员偏少,账务交接不及时等等。这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
3、土地征用中的违规
土地侵占引起的社会冲突是局部的,但也是严重的。中央已经调整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政策,规定在农民的土地征用以后不能使农民的生活水平降低。江苏省也于2004年12月17日通过了《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至目前,我国农村除东部农村非农产业发达外,绝大部分农民仍然是以土地为生。土地使用权成为了农民的“命根子”。然而,现实中却存在着许多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观点。一是把规模经营理解成“归并与集中承包土地”。规模经营首先是农产品数量增加和质量提高,而不特指土地集中,我国的资源禀赋决定,现阶段只能用农业产业化的方式实现规模经营。二是把“经营城市”理解成对农民土地低买高卖。“经营城市”的口号中对农民土地低买高卖成为趋势,有的成为官员腐败的温床,应该引起警惕。三是把农民长期享有的土地权益短期化,失信于民,造成农民的短期行为和其他后果。四是把农民行使法定的土地处置权说成是农村“两极分化”的根源。五是在未征求农民意见、未办理征用手续、未给农民补偿的情况下,把农民土地“圈成”保护区说成是“农民应尽的生态保护义务”。生态保护是公共产品,因此首先是政府的职责;自然保护区很重要,保护区周边的农民生存更重要,农民参与生态保护理应得到补偿。六是在旧城改造中,把低价征用民宅说成是“居民必须服从国家建设大局”。
4、乡村选举中的违规
最近两年,由乡村选举中的违法而导致的社会冲突多了起来,但这种冲突与前几个因素有关,也与集体资源的分配有关。农民对选举的热情比较简单,就是想通过自己的选举出的领导人来查帐。如果相关配套改革逐步到位,村级官位的含金量会减少,由选举引发的冲突也会减弱。
5、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
从政策层面上看,党中央曾连续多年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农村、农业问题做出重要指示,近两年对于“三农”问题,可以说是上下一贯重视,尤其是党的十六大更是将“三农”问题提到了“重中之重”的程度。可以说,在政策制定方面,我们作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但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在理论层面上,大多反复论证“三农”问题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性等;在政策制定方面,则号召农民更新观念、调整结构、发展产业化、完善服务体系、发展劳务经济等,至于操作性强的措施,却很少提及,政府出台为农民解决具体困难的举措不够有力。这不可避免地造成国家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政策不能有效落实的局面。农民权益的维护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还停留在政策层面上,法律上的保护措施还很不够。而我们却常常听农民说“中央政策好,就是下面不执行”,这真实地道出了农民对“下面不执行”的无奈。总之,政策上的重视不能完全取代法律上的保护,政策只有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真正得到切实贯彻和落实。而且,原则性较强的政策只有具体化为法律上的措施,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律是对国家政策的系统化、规范化、具体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并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而这些往往是国家政策所不具备的。只有将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农民利益的保护才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农民才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保护农民利益
1、变革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无所不在的计划经济模式深深渗入社会领域的结果,从而也表现出计划经济的特有的一些功能和弊端,在起到一定社会作用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的消极影响。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过度转型,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也在逐渐的变革之中。改革开放以后,亿万农民开始向传统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发起猛烈的冲击,其标志就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这为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农村经济市场化和农民生活社会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变革速度过于缓慢,严重地滞后于以市场趋向为目标的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使得农村的秩序隐患和农民自发、盲动的流动,难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消除,从而导致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当务之急是变革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走出“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格局。由于实行的是“以农补工”、“重城轻农”,优先发展城市的倾斜型发展战略和政策,因而形成了城乡不均衡的国民收入和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和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城乡有别的差异性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和基本制度。
2、建立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焦点是农民负担问题。我们认为,无论是农民负担问题还是整个农民问题,其实质是农民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问题。1993年7月通过的《农业法》没有对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做出规定,2002年12月对《农业法》进行修改后增加了“农民权益保护”一章,但内容上尚不够全面,而且可操作性差,另外,将“农民权益保护”置于《农业法》中在体系安排上不尽合理,只能说是权宜之计。农民保护立法上的不完善,行政执法上的随意性以及司法保护方面的欠缺,都是农民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此外,对农村、农业、农民现实问题在法律上重视和研究不够,也导致了我国在“三农”方面的立法、司法等法制工作落后于实际需要。
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有必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农民权益保障法》。这部法律应明确废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等,要兼顾城乡、工农和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和福祉,督促政府转变观念和职能,不能再将“屁股坐在市民一边”了。应明确地赋予农民以土地权利为核心的财产权利,赋予其平等的社会地位与平等的社会权利,包括社会保障权利、居住和迁徙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利等等,同时对于农民享有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措施;对于侵害农民人身及合法财产等权益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当然,《农民权益保障法》的制定需作一定的立法调研准备工作,与此同时要加快有关农民权利落实的配套改革工作,如农村公共卫生保障机制建立、城乡户籍体制改革等。
完善农民法律援助制度。在现今阶段,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农民法律援助机构。我国《律师法》和《农业法》虽然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都比较原则笼统。如《农业法》第78条仅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法》上的法律援助制度,仅从法律服务角度作了规定。《农民权益保障法》应专门对农民的法律援助问题加以规定,如提供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援助的具体对象、援助的具体事项等。同时,鼓励法律志愿者通过定期地送法下乡上门服务,解决农民的法律疑问,帮助农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进行诉讼。
3、建立农民权益保护组织
建立农民权益保护组织的好处有二:一是农民权益保护组织被赋予代表农民维护其权利的职责,农民的愿望和合法请求容易通过秩序化的渠道得到表达,一些突发事件也可以得到缓冲和调解,这比空喊保护农民权益的效果好上百倍。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更容易得到农民的信赖,农民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受侵害的农民依靠该保护组织敢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重要的是它还可以防范农民受到各种谣言和邪教的蛊惑,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团结和稳定。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一袋马铃薯”(马克思语)或“一盘散沙”(孙中山语)的状况。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历来很低。要鼓励农民建立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等各种合法中介组织,锻炼和增强农民的自身组织管理能力,为参与政治活动积累政治经验;可建立专门化的全国性农民组织,如“农民协会”,以使农民整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制度化、有序化,增强农民的组织性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农民因缺乏组织和规范而采用的聚众性对抗行为。
4、畅通农民参政渠道
当前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大多是在经济利益受到严重侵犯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某种具体化经济目标的手段性参与。虽然中央以及各级党委和政府三令五申,反复强调,可是农民利益受到分割、侵占、损害的现象依旧存在。利益受损正是当前我国农民大量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最直接原因。同时,政府对农业,农村基础性、公共性事业投入不足,农村科技、教育、基础设施、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受到很大影响。政府制定的一些支农、利农政策,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导致农民应得利益流失。另外,农村经济社会领域改革进展不大,农民利益难以有效实现。因此,构建农民利益保障体系,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持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减少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是一个紧迫的课题。
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建立公平宽敞的政治参与渠道。减少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关键还是加强制度化建设,拓宽农民政治参与渠道。当前,加强我国农民政治参与行为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就是要在充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赋予每个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上,对农民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具备自主性、适应性和凝聚性,以利于农民的政治参与。
5、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今年江苏省免征农业税、继续实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对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国家给予扶持。徐州市委、市政府决定暂停执行一事一议筹资一年。
全面落实税改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将农业税免征、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购置农机补助资金落实到户。对以往欠缴的农业税及其附加,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突击清收。认真落实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规定,足额安排村级三项经费,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稳定村级三项经费现行管理方式不变,继续实行村帐镇,由镇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严格分村建帐,统一管理。
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筹劳。一事一议筹劳要严格履行程序,严格审核筹劳方案,做到超限额筹劳的不批,超使用范围的不批。以资代劳要坚持群众自愿,并由农户签字后方可实施。跨镇工程确需农民投工投劳的,要经市批准后由县、镇在一事一议筹劳限额内组织受益镇村群众投工投劳。
6、加强村级财务管理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应当进一步健全财务制度,着重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建设。
规范财务审批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和证明人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查,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交代村记账会计人员复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确定为不符合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农民利益范文篇9
关键词:失地农民问题;利益保障;对策措施
近几年,由于全国各地城市老城区的拓展,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兴建,绿化及交通等基础设施和乡镇企业用地,大片的良田被征占。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近几千万亩的耕地被征用,“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超过2000万人。为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首先要解决“以失地农民问题为代表的三农问题。”总理在“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一文中高瞻远瞩地指出要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本文试图从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阐述,并探讨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对策措施。
一、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就业问题难以解决。
目前对被征地农民主要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即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自寻门路解决就业问题。但失地农民与城镇失业人员相比,就业更为困难: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等方面明显不如城镇失业人员,在寻找工作中处于劣势;农村本身就业岗位不多,加之有些地区受外地民工潮的冲击,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致使失地农民就业门路越来越狭窄。
(二)经济收入难以提高。
目前,按生活状况与经济收入可以把失地农民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已经从事二、三产业的,大约占20%左右,这部分人的经济收入和失地关系不大;第二类是原来从事农业生产同时做做小生意、打打短工的,大约占50%,这部分人的经济收入主要受市场影响,一旦没有其他收入,生活问题就难以解决;第三类是基本依靠农业而生活的,大约占30%,这部分人中绝大多数是年老体弱、文化程度低的,他们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经济来源,征地后只能寅吃卯粮,花完了安置费,几乎就陷入贫困之中。
(三)医疗问题难以应付。
当前,对失地农民而言,生活支出中最重的负担是医疗费用,许多失地农民反映,土地征用后日常生活开支还不太担心,最怕的就是生病。一旦生了重病大病,被巨额的医疗费用压得喘不过气来。病治好了难还债,治不好给家人留下一屁股债,实在令人担心。
(四)养老问题难以落实。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延续,目前对养老问题最担心的是四五十岁的中年人。他们说现在还干得动,去打工也可以赚几个钱,但十年、二十年以后干不动了呢,儿子不一定靠得住,女儿迟早要嫁出去,自己养老真成问题。
二、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对策措施
(一)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1、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
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应该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政府要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2、为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财产。
鉴于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许多公共性社会经济职能,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应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并为以后农村社区向城镇社区过渡创造条件。
例如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通过村土地留用、政府项目支持,注重发展集体经济:在新区开发时,按城市未来十年规划发展要求,在较好地段按7%留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太平街道三星村,原有的1000多亩土地被陆续征用后,通过村留土地的开发和滚动发展,目前村集体固定资产已有上亿元。在规划新城区建设时,把市场、停车场、菜场等项目安排在村留地上,支持各村兴办服务业。如市政府把菜场建在太平街道的岙底胡村,该村目前每年仅市场管理费、摊位出租费就达500多万元。不少村将留用地与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村出土地,房地产公司出资金。建成后,底层街面房留村出租,房租收入作为集体经济来源。太平街道的三星村目前就是主要依靠房租收入来建设公益设施,为村民提供养老金等各种社会福利。这些措施较好地解决了村民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农民的市民化。
(二)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体制。
1、养老保障。
当土地被征用后,要用法律规定农民养老保障金的来源。养老保障金可以由三部分构成,即政府、土地开发中增值效益、农民各出一部分。作为政府有责任为自己的公民投保,同时政府的参与增加失地农民的信任感;从土地增值的效益中拿出一部分投保可以让失地农民享受到土地增值的收益,不再产生不满;失地农民自己出一部分买社会保障是其应尽的义务。要建立一套适合失地农民的保障运行机制,养老金的缴纳标准要低于城镇居民的标准,让农民买得起保险。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在不能够与城镇居民一致的情况下,应尽量提高。使保障金名副其实,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不只是补充作用。
2、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针对失地农民中绝对贫困的群体,有助于解决那些个人能力较低,家庭贫困人群的后顾之忧。保障对象为低收入家庭,因灾、因病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或残疾人家庭。
据了解,国家在此类问题上态度十分积极,近年来一直在搞试点,如2003年5月,浙江省在长三角地区率先出台《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分担的办法,一次性为失地农民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政府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集体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不低于40%;个人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随后,江苏和上海分别出台《江苏省征地补偿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办法》和《上海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均用类似的办法,为失地农民构筑起长远的生活保障。
3、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部分。农民收入较低且进城后不一定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其医疗保障制度应坚持“低水平、广覆盖”,推广建立福利型合作医疗保障网。以浙江省为例,有关统计显示,全省已有71个县(市、区)、1800万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失地农民是这项制度优先考虑的对象。
(三)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
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首先要鼓励、扶持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应享受城镇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其次要鼓励征用地单位和其他工商企业尽量消化失地农民,对吸收失地农民的企业,应享受安排城镇下岗人员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第三是对失地农民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
在失地农民的培训、就业机制方面,浙江省作出了不少探索。据有关信息,6年内,浙江将组织培训1000万农民,重点对失地农民进行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浙江还将建立政府奖励基金、减免有关费用,引导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失地农民就业。把失地农民的就业再就业纳入城乡统筹就业的试点工作,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援助。失地农民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技能鉴定等,一律享受免费服务。
总之,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是一个极其长期而又复杂的问题,我们应从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出发,探索和建立市场化取向、科学合理的保障方式,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无忧,促进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村经济融入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轨道。
参考文献:
[1]余丹、殷世波:《妥善解决失土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浙江经济》2004年13期。
[2]叶红玲:《征地补偿,抚平失地的忧伤》,《中国土地》2005年2期。
[3]胡跃龙:《改革土地征用制度提升政府公信力》,《浙江经济》2004年15期。
农民利益范文篇10
站在改革开放30年的新起点上,如何评价中央农村工作文件特别是10个“一号文件”的历史作用?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轨迹和未来走向如何?为此,记者近日专访了参与中央有关文件起草工作的同志——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段应碧。
30年迈出三大步
凸现两个重要时期
记者:农村改革发展30年,阶段性比较明显,各自有什么特点?
陈锡文:我国农村改革30年,主要是迈出了三大步,第一步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建立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机制,保障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第二步是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统筹城乡发展,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第三步是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实行农村综合改革,解决农村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30年来,为推动农村改革和发展,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农村工作文件不下40个,其中包括10个“一号文件”,足见党和政府对“三农”工作一直十分重视。
记者:30年来中央针对“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特别是10个“一号文件”的,迎来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这是巧合吗?
段应碧:30年来,中央分别在改革初期(1982年到1986年)和新世纪初(2004年到2008年)发出10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记录了农村改革前进的步伐,闪烁着农民首创精神的光辉,也彰显出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
上个世纪80年代初,5个“一号文件”启动了中国农村发展的第一个重要时期。主要拉动力是农民首创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极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集中释放了压抑已久的农村社会生产力,一举解决了中国人吃饭问题。从1980年至1985年,农民收入年增长率超过10%,出现了超常规增长。那时候农民是欢天喜地,城里人也高高兴兴。
陈锡文:新世纪5个中央“一号文件”,主线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实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战略转变。受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支持,我国“三农”工作出现重要转机,粮食连续5年丰收,农民收入年均增长超过6%,又一个农村改革的重要时期到来。
如果说改革初期5个“一号文件”,着重解决了农民经营自主权和人民温饱问题,为推动其他各领域的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那么,党的十六大以来连续出台的5个“一号文件”,则以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多予少取放活为方针,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对农民实行免税和直接补贴,开启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农村改革30年的两个重要时期,反映出两个时期农村改革的力度很大。
记者:除上述10个中央“一号文件”外,30年来还有许多重要的中央农村文件,其历史作用同样十分重大。请谈谈其中还有哪些重大的支农惠农举措?
段应碧:回顾农村改革30年的历程,中央领导集体对“三农”工作始终非常关注,高度重视,也很熟悉。总是在关键时刻及时采取切实措施,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把农村的各项事业推向前进。
改革初期5个“一号文件”之后的一段历史时期,每年都要对“三农”工作进行研究,出台相关文件。特别是1993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后,每年都要召开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这些文件归纳起来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发展农业生产,二是增加农民收入,三是保持农村稳定。
具体地讲,1998年以前,重点是抓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减轻农民负担和扶贫工作。通过增加农业投入、建设商品粮基地和提高粮食价格等措施,1998年我国粮食产量超过1万亿斤。针对当时农民负担重的情况,1996年中央出台13号文件,就减轻农民负担规定了若干个“不准”和“严禁”,有效地遏制农民负担日益加重的趋势。此间,中央还先后召开了3次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加大扶贫力度,基本实现了“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8年以后,重点是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推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1999年中央提出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为此,出台了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和改革农村税费的政策,从增收和减负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为新世纪最终取消农业税打下坚实基础。
一条“红线”: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尊重农民民主权利
记者:如果将30年来中央农村工作文件连在一起看,这其中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有哪些?
陈锡文:一句话,经济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来的对待农民的准则,中央农村工作文件特别是10个“一号文件”,很好地把握了这条农村改革的“红线”。
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强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90年代至世纪之交,同志指出,实现跨世纪发展的目标,难度最大而又非完成不可的一项任务,就是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他强调,必须更加重视和加强农业,把农业和农村工作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强调统筹城乡,强调科学发展,强调社会和谐。党对“三农”问题的认识,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不断创新。
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对工农、城乡关系的认识有了重大突破。总书记讲过的三句话很有代表性。第一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第二句,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第三句,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历史新阶段。这些话最终都指向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伟大目标,即建立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实际上,这也正是新世纪5个“一号文件”的政策指向。我们就是要通过给农民平等权利,给农村更多支持,给农业更多反哺,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
记者:新世纪以前,中央农村文件各自侧重点是什么?在政策连续性上有什么内在逻辑关系?
段应碧:改革初期5个“一号文件”基本取向是“破”,即突破原有的体制。当然“立”也在其中,即确立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但“破”是主要的,尤其是前3个“一号文件”。首个“一号文件”,明确了各种联产承包方式都是集体经济内部的责任制,这给了农民很大选择,把“一大二公”的体制打破。接下来的几个“一号文件”,先后回答了包产到户“姓社姓资”、延长土地承包期、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和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进一步解放了思想,引领了农村改革。
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针对农村出现的“卖粮难”、农民负担加重、农民增收缓慢等矛盾,中央又连续出台文件,求解“三农”难题。如提出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出并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90年代中后期提出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等等。正是在这些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实践努力和理论探索,中央不断加深对“三农”问题的认识,终于在新世纪提出统筹城乡发展、“两个趋势”的判断、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转变,最终形成了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体系。
记者:新世纪5个“一号文件”,跨了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两次全国代表大会,有哪些重大突破?
陈锡文:世纪之交,中国实现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小康”目标,综合国力明显提升,但离“全面小康”还有差距,主要表现为城乡二元体制未打破,“三农”问题依然突出。基于这样的背景,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标志着发展理念上的重大变化。
2004年“一号文件”出台前,我国粮食产量已连续下滑,农民增收低速徘徊,中央希望尽快扭转这种形势。当年“一号文件”锁定农民增收,出台了3项前所未有的惠农政策:一是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二是减轻农业税费负担,三是对重点农产品实行最低收购价制度。这极大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当年即增产粮食700多亿斤。
梳理新世纪5个“一号文件”,主题分别是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和加强农村基础建设。尽管内容各不相同,但都有一个鲜明特点,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丰富系统的内容,凸显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按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要求,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开创“三农”工作新局面的坚强决心。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解放思想贯穿文件起草过程
记者:中央农村工作文件起草过程是怎样的?能给我们透露些背后的故事吗?
段应碧:改革初期,一般都是先分门别类下去调研,还常常委托地方和外单位调研,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起草、汇报、研究政策措施……最终由决策层定下来。
调研中把握两点:一是注意观察农民情绪和普遍性、苗头性问题。二是注意听取不同意见。这很重要,只有在不断讨论和争论中,才能明辨是非,升华认识。
“一号文件”一般起草需4个月左右,文件写了多少稿也不知道,就是要总结好亿万农民的实践,其中最大的难处是如何冲破传统观念。特别是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姓社”还是“姓资”、农民能否进入流通领域和城市、有雇工的私人企业允许不允许存在……这些争论在今天看来算不得什么,但当年却是闯了禁区。
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时,一些地方借“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之机,不断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1993年,中央及时出台文件,明确提出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给农民吃了“定心丸”。这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政策,对农村发展和稳定起了决定性作用。这期间,中央及时纠正了一些地方搞“两田制”等侵害农民权益的错误做法,保证了二轮承包工作顺利进行。2002年,国家又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
陈锡文:新世纪5个“一号文件”的出台,同样建立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每个“一号文件”形成草案后,要经历科学严谨的讨论、报送周期,我们称之为“过五关斩六将”的程序: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讨论稿——“一号文件”。说实话,只有每年12月31日文件进了印厂,文件起草组的同志才如释重负。这个征求意见和最终定案的过程,实际就是认识升华、形成共识的过程。如文件中给农民“真金白银”的表述,必须和许多相关部委协商。中间要多次沟通、反复论证,也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
“一号文件”发出大都“震天响”。为什么?就在于看准了基本国情,找准了农民需求,促进了思想解放,有重大历史突破。要做到这一点,必须经过复杂的调查、讨论、研究和决策过程。因为文件一发出就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声音,就要面对全国人民,必须经得起群众考验,经得起历史检验。
农民希望:“我的事我作主”
记者:农民对“一号文件”很有感情,根据您的了解判断,农民现在主要有哪些期盼?
陈锡文:前不久总书记去河南考察,焦作市的农民讲得很好,从农业生产角度,农民期盼三点:“粮价涨一点,补贴多一点,生产资料价格稳一点”。在起草文件、制定政策过程中,显然要考虑这些问题。
从农民进城务工来看,最大希望是能获得公平公正对待。所以2004年的“一号文件”首次将农民工列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强调城市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如就业、教育、养老、医疗等,要覆盖农民工。
现在农村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政府每年给农民的上千亿元财政补贴,有些被中间截留。二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很好保障,农民希望“我的事我作主”。我现在经常会收到农民兄弟的来信,其中反映最多的是承包田被侵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是签了合同、受法律保护的,不容侵害。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总书记到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考察,他明确告诉乡亲们,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段应碧: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广大农民也有这方面的强烈愿望。现在一些地方搞土地流转热情很高,关键要看是不是农民自己想干的。如果是,我举双手赞成。中央文件很早就提出了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自愿、有偿。近年来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强化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中央希望的是在尊重农民意愿和合法权益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改革要在3个层面突破
记者:有人说,新世纪农村改革的政策框架已基本形成,农村改革进入一个“平台期”。您认为今后农村改革的着力点和突破点在哪里?
陈锡文:从现状看,农村改革要在3个层面上突破:一是已有惠农政策,今后需配套出台细化措施,不断提高惠农水平。二是有些方面的改革不彻底,需要加速向前推进。三是一些改革尚未启动,需要尽快展开。
总体来看,除了中央已有的部署,农村有4个方面的改革需尽快推进:
第一,村级经济社会管理体制要深化改革。目前只改了一半,要继续改下去,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乡镇机构改革应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国务院已明确本届政府要把乡镇机构改革搞完,因为事关农村发展大局。现在我国有62万个行政村,3万多个乡镇,改革的目的很明确,一是乡镇提供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二是真正让农民实现基层自治。
第三,尽快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现代农业发展的经济组织。去年我们才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许多配套政策措施还没有跟进。下一步发展现代农业,“家庭承包制+专业合作社”是符合国情的模式,必须大力培育合作经济组织。现阶段,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单视为企业是不对的,应在财政补贴、金融支持、减免税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否则现代农业很难发展起来。
第四,加快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市场取向改革搞了多年,农村规模经营水平一直较低,为什么?是因为我们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这些年农业部门一直在抓小麦收割的社会化服务,几十万台联合收割机大规模转战南北,解决了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这就是社会化服务。有了这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家庭经营的农业就完全可以走上现代化道路。
从我国实际来看,农民进城意味着3件事必须解决: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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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利益范文
时间:2023-03-23 17:15:38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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