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10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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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篇1

党的**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加快立法进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起草。经过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

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作了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个定义,考虑了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发展的现实情况,强调以农产品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同时借鉴了国际上关于合作社定义和基本原则的论述。具体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本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完全不同于50年代的。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在遵守本社章程的前提下,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2.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而组织起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这里所称的“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3.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合作社的定义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的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的经济参与原则;自治、自立的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的原则等。

法律一审稿的名称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在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本法的调整对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不适用于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了使名称与其调整范围一致,将名称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因此,本法只调整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不包括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上述社会团体法人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应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需要说明的是,本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及组织机构

现实中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的四个基本条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获得法人地位,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登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成立目的、决策机制和盈余分配方式等特征看,既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本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并对其设立登记作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本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定。首先,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其次,保证农民成员对组织的民主管理。由成员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入社、退社及盈余分配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本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要退还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可分配盈余。本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规定向其返还。

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本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四、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指导、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篇2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提供信息、技术、销售、供应、加工等方面的服务,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制度创新,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有必要深入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是对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逐步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党和国家根据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作出的重大政策调整,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确立,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规模化水平不断提高。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在“长期稳定”基础上“不断完善”的产物。

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农民与市场的关系更加紧密,农民对生产资料、实用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市场机制对农民的资金实力、文化素质等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家庭经营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因此,扩大农业生产和经营规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户与市场的连接,就成为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当务之急。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增加土地面积实现生产规模的扩大;二是通过广大农户的联合与合作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使增加土地面积十分困难,更现实、更有效的办法就是走合作生产经营的道路。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开展生产经营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农户的独立经营地位,有利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现阶段,绝大多数参加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在生产环节仍然以户为单位,在流通、加工等环节进行合作,将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和所需要的服务集聚起来,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农民群众总结的“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形象地说明了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很好地解决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的衔接问题,有效地解决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干”不了的难题,是对农村经营体制的丰富、发展、完善和创新。

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市场主体。它以农民自愿加入、自由退出为基础,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负盈亏为运行机制,是农民群众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伟大创造。依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搞过去的合作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与上世纪50年代合作化运动中的高级社、改革前的有着根本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独立市场地位的农民在有联合需求的情况下,自发组建的经济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凡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的农民,都可以申请加入。同时,按照章程规定,农民也可以退出合作社。农民加入或退出合作社,都是个人的自由选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既不能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手段强行要求农民加入某个合作社,也不能限制农民加入某个合作社,更不能剥夺农民退出合作社的自由。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维护成员的财产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依法经营,入社农民的财产权利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承认成员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共同使用成员的出资,既保障成员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又保障组织的占有使用权。成员的出资及其增值部分始终为成员所有。每个成员对自己的财产份额及由此产生的收益都很清楚,退社时可以撤出自己的出资及其增值部分;合作社有亏损时,退社农民也要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财产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其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合作社及其成员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密的运行制度,按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合作社的成员可以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参与对合作社的控制、决策和管理。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向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个成员都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合作社的重大事务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确保成员参与决策的民主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产品的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目的是通过农业生产各参与方的合作,延长农业产业链,实现农业产业的一体化经营,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引导和组织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在带动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能够有效地解决“龙头企业+农户”、“协会+农户”、“专业市场+农户”等产业化模式所存在的分散农户缺少发言权、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农民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龙头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作社+农户”。在这种方式中,龙头企业可以通过合作社规范和约束农户的行为,获得更加稳定的原料来源,降低交易成本;农户则可以通过合作社提高自己在与龙头企业交易时的谈判地位,在价格形成、利润分配等问题上获得更多的发言权。这种方式,既可以充分利用龙头企业的资金、技术、管理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又可以较好地反映农民的利益要求,实现企业发展和农民致富的双赢。另一种是“合作社+企业+农户”。在这种方式中,合作社成为兴办农产品加工等企业的主体,合作社自己兴办的企业与农户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农民通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开展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从许多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历程看,农民合作社在逐步壮大后,直接兴办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贮藏、运输等活动的企业,是一个必然趋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间合作的基础是劳动而不是资本,这一基本特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决定了其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基础。

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明晰的产权制度和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通过专业合作社,农民可以集聚资金、技术、信息等资源,做许多单家独户不能做的事。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可以联合起来,扩大生产规模,促进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生产经营,也可以联合起来从事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还可以联合起来从事农用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机械的租赁、农产品的贮藏和销售以及农业技术信息服务等第三产业。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会促进第一产业的发展,还会促进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全面繁荣农村经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的产业支撑。

促进农民素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就是更加强调人与人的合作与互助。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其成员服务,成员相互之间合作经营、和睦相处、团结友爱、平等诚信。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户,不仅在经济上受益,而且有一种归属感,其民主意识、合作意识、学习意识、监督意识、守法意识得到增强。由于具有较强的经济基础、组织功能和凝聚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改善乡风民俗、建立和睦邻里关系、形成文明的生活方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许多生产经营方面的服务,对于推动基层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也具有很大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当今世界,合作社发展已经从农业到工业、从生产到消费,全方位地深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国外的实践看,发展最快、覆盖最广的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社,已占全球各类合作社总数的36%。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参加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合作社的立法也受到高度重视。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篇3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优势;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生产经营者为了壮大发展规模、降低交易成本,由生产经营同类农产品的个体或农户,自发联合而成立的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户收益、降低市场风险具有重要作用[1]。近年来,在我国政府和农业部门的不断推动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种类不断增多。截至2021年,全国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超过226万家,发展领域已从种植业、养殖业拓展到加工运输业、农机服务业等方面[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效应也越来越明显。国内大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与发展,为解决小农经营发展困难等问题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尽管如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发展质量不高、管理不规范、发展资金缺乏、品牌效应不足等。本文简要概述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同时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规范发展的建议。

1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当前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及加快乡村振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3]。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的种养殖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此时农业分散经营的模式导致农户组织化程度低,使其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因此亟需采取组织化程度高的模式联合农户,壮大发展主体,提升经营的综合效益,由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渐在我国发展起来。进入21世纪,我国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采取了更多政策措施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同时进一步加快了对农业经济组织的支持。2004年以来,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尤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进一步规范了合作社发展,更好保护了合作社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为农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4]。截至目前,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226万家,为提高农业经济水平、促进“三农”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5]。

2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不断努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取得了喜人成绩,但总体来看,其发展程度依然不高,抗风险能力弱、发展质量较低、品牌效应不足,大多还处于水平较低的初级发展阶段,尤其与国外成熟的模式相比,差距较大,还需进一步规范和提升。

2.1发展质量不高

首先,发展不规范。当前农村地区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取得了经营许可证,但运行管理极不规范,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混乱、缺乏管理制度现象非常普遍,使得合作关系脆弱,部分合作社目前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缺乏健全的规章制度。其次,缺乏人才和技术。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以农民为主,组织能力、经营能力、发展水平、发展观念等都比较落后。同时,很少吸纳专业性强、技术水平高的专业人员,导致生产技术低下,产品质量难以提升,加之对市场信息的了解不足,销售渠道不畅,严重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6]。再次,合作社与农民联接不紧密。大多合作社的组织者为了使自身获得最大利益,在与合作社成员建立关系时,只会建立购销关系,而不采用利益联系紧密的经营模式;在采购农资时,也不能组织农户统一采购,导致合作水平较低,带动作用不明显。再者,部分农民对合作社认识不足,小农经济思想严重,导致合作不畅,盈利水平偏低。

2.2发展资金少

由于合作社成员大多为农民,资金基础薄弱,股本有限,在合作运行时,往往资金流动不足,影响自身发展,加之一些成员思想意识不强,虽然加入了合作社,但在合作社运营过程中往往只关注眼前利益,不考虑长远发展,在合作社扩大规模时,不愿融入更多资金,导致实际运营资金较少,影响了合作社整体发展。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属于法人,但由于资产总量小,缺乏能够被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所以导致贷款困难。目前多地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就合作社发展未建立完善的扶持机制,每年能拨付给合作社的政策扶持资金很少,难以满足合作社发展需求,即使有些地方给予了一定政策,但申请资金门槛高,导致很难争取到扶持资金。

2.3抗风险能力弱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为农民,大多知识水平较低,经营管理方式落后,在管理上缺乏风险管控能力和市场应对能力。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洪涝、冰雹等难以抗拒的自然灾害时常会造成极大损失;在市场竞争中,遇到不对等竞争时难以抵抗。此外,部分合作社在初步建立阶段由于入社的社员少,合作社资金不充裕,产品数量少且单一,销售渠道狭窄,加之同一地区有较多同类合作社,相互之间未能抱团发展,导致发展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

2.4品牌效应不足

当前国内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偏小,生产方式以初级种植养殖为主,不注重发展品牌,专业性不强,也不注册商标,经营模式以传统的销售为主,难以提高产品的售价、附加值和竞争力,无法获得高利润,不利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7]。我国大多合作社社员数量不足百户,发展力量弱小,提供产品种类少,在市场竞争中很难占据主导地位。

2.5发展不能与时俱进

在当前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为了进一步提升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提出了数字乡村战略,于2019年5月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目前已实施3年多,使农村在诸多领域享受到了互联网带来的红利[8]。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数字乡村战略在结合发展上依然相对滞后,发展动作缓农经管理慢,大多数合作社固守传统的销售经营方式,对电商缺乏科学认识,未能真正利用互联网平台,尤其是对“互联网 ”模式下的农产品经营还存在较多问题,难以培育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此外,一些合作社的发展规划不清晰,对乡村振兴等政策把握不到位,在带动农业农村发展中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3发展对策

3.1健全制度,促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合作社的运行一定要有完备的章程,因此要在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发展实际制定章程。首先,应建立健全合作社的产权制度、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完善内部的民主决策机制,建立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从而科学管理合作社,保证社员的民主与平等,维护社员利益,防止合作社财产流失,提高发展质量[9]。其次,要科学分配利润,在建立利益分配制度时,要明确利润分配比例上限,同时加强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利益。再次,要做好社员服务工作,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社员提供各个环节的服务,此种服务可以通过无偿或者低偿的形式进行,以提高社员的生产技能和生产水平,从而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3.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解决融资难题

首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发展好、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给予一定政策支持或奖励。其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协调,根据合作社的发展特点和融资需求联动解决融资难问题。同时,强化农业保险服务,健全保险政策,落实各项保险补贴,简化赔付程序,合理赔付农业保险,最大限度减少合作社的损失[10]。再次,合作社还可尝试与科研单位合作,从而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3.3规范发展,提高合作社抗风险能力

一是加大改革力度,通过多种合作形式,与农民共同成立合作社,丰富合作社出资方式,提高抗风险能力;或者加强合作社产业配套建设,进一步扩大和延伸产业链条,在初级种植养殖业的基础上,通过发展休闲农业,扩大合作社经营覆盖面,实现产业融合。二是强化股权联结,积极拓展合作,引导多个合作社成立联合社;或者引导实力强的大型农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进一步整合和优化资源,更好节约管理成本、规避市场风险[11]。三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借鉴先进经验,创办管理方式先进、运行效率高、辐射范围广的合作社,从而带动区域内更多生产主体发展。四是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合作社注册商标,为特色优质农产品建立品牌,提升产品形象,增强竞争力,加强对特色产品的推广宣传,带动合作社更好发展。五是建立利益风险分解机制,降低因各种风险导致的损失,保障合作社及社员的收入,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制度或者参与农业保险来实现。

3.4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合作社发展能力

首先,应加强对合作社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者的培训,通过政府带动、行业部门牵头的方式,定期组织对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强化管理理念,提升法律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其次,积极吸纳和引进专业技能强的农业技术人员或科研院所的专业人员,以生产顾问的身份参与其中,开展技术指导,从而夯实合作社发展基础[12]。此外,还可将现代互联网技术融入合作社运行管理中,以提升运用信息系统的能力,进而提高合作社发展效率。

4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篇4

关键词:融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

一、融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

(一)融资。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说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主要模式

(一)金融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方式主要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银行中进行贷款申请从而获得一部分的运作资金。这种融资模式也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融资方式,其在运行中产生的风险性也较小。在这种模式中银行对于合作社的要求较高,需要合作社的各方面都达到要求之后才可以进行一定的资金支持,在得到资金之后合作社可以进行基本生产资料的购买,再将购买到的生产资料分发给农户。完成整体的生产之后,合作社将最终成果进行货币的转化,由此将银行贷款进行清还,在整体的预估评算中这是最为保险的融资方式。(二)金融机构 担保 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在此种融资模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担保。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地区的房屋、土地等资产不能作为抵押物,因此在与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就需要一个中间的担保以确保整个融资过程能够得到保障。其中主要有三种担保的途径: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选择较为合适的方式进行担保,比如合作社 社员联保形式、互助保证金 社员联保形式、信用担保模式等;第二,龙头企业投保。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主要经济模式与领域,寻找该领域中较为专业的龙头企业进行担保,该模式不仅能够获得资金上的支持还可以获得技术与管理上的部分支持;第三,担保公司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寻找专业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在整个融资过程中可以获得更为专业的帮助与支持。(三)政府 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我国各地的农村经济发展存在巨大的差异,由此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必然需要政府得支持与帮扶。而一些发展基础较差的地区在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过程中便可以选择政府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模式。政府在进行资助的过程中主要有两种主要的方式,一是政策性贷款。即政府设定一定的划分标准,对于经济发展基础较为落后的地区给予政策上的支持,降低部分的审核标准;二是政府扶贫基金及扶持项目,通过基金的形式给予部分合作社项目进行资金的注入帮助其进行更好的发展或者是通过项目扶植的方式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纽带支撑。(四)多方合作组建农村金融服务平台。我国的农村地区众多,且形成了众多不同类型或者同类型的合作社,在此基础上其便可以组建多方合作的农村金融服务平台进行融资。比如组建资金互助组织,在各个合作社的内部成立该组织,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彼此共同实现相互之间的资金可持续流转,这种融资模式在运作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需要考虑到参与成员每一个的信用问题与发展问题,一旦有一方在资金上出现问题,那么整个合作金融服务平台中的成员都将受到一定的牵连;除此之外,还可以与地方的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采取村镇银行吸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的方式实现融资,从而保证企业的正常良好发展,也可以给乡镇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带来一定的业务提升,快速的解决信用社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整个融资贷款的风险。

三、总结

在我国的社会发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其各个方面的制度都十分不完善,尤其是在进行最基本的融资方面就存在着巨大的问题与风险。因此,面对存在的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方式与模式进行按照自己的发展特色与追求的发展目标进行合理的挑选,争取能在最大的安全保障下实现融资,从而调动农民最大的积极性,而政府也应该在此方面给予最大的支持与帮助。

参考文献:

[1]睢利萍.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与破解途径[j].农业经济,2013(06).

[2]郭航婷.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2.

[3]大胆创新“三农”反担保措施努力拓宽合作社融资渠道[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3(12).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篇5

近几年来,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迅猛发展。至2009年8月,已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764家,经农业局备案的有473家,注册资金50479多万元,入社农户59000多户,带动农户181700多户。专业合作社已涉及种植、养殖、加工、服务等领域,其中蔬菜类176家,畜禽类170家,水果类83家,水稻种植类84家,水产养殖类175家,农业服务类18家,其他品种种植58家。合作社生产经营已基本覆盖了全县蘑菇、四季柚、紫菜、席草、蔬菜、畜禽、杨梅、西红柿、食用菌等10多个主导特色产业和产品。经考核达到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的6家、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的17家(含省级4家)、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13家(含省级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有效解决了农民单家独户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实现了生产与市场的对接,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存在问题

视察中我们也发现,合作社经营运转与农民的愿望,与市场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还有许多因素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主要有:

1、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部分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政策法规还不了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作用认识不清,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少数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目的就是为了套取政府补助资金,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也没有组织成员开展农业生产的经营服务活动,合而不作,出现了不少“空壳合作社”。二是一些部门、乡镇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地位认识不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氛围不浓。

2、工作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局,农村经营管理总站是具体指导服务机构。而县农办、林业、渔业、工商、供销社等部门各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职责,由于缺乏沟通协调机制,合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格局还未形成。工商部门只负责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农办负责市级以上的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林业、渔业、农业、供销社只扶持各自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而农业局农经总站则根本无法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部门各自为政,部门乡镇工作脱节,各类政府资金得不到有效整合,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步伐缓慢。

3、组织管理不规范。我县大多数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重创建轻规范问题,虽有规范的《章程》,但是大多流于形式。大部分合作社管理水平不高,民主意识差,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虽健全,但作用没有真正发挥;财务管理等内部制度不健全,利益关系不紧密。绝大部分合作社对成员不进行利润二次分配,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4、合作层次较低。一是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服务层次普遍较低,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市场竞争力不强,大多数只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初级产品包装、销售的层面上,而真正能进行深加工、精加工等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手段很少。仅靠初级农产品买卖所得的利润非常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二是合作程度较低。个别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民利益连接松散,对成员的约束力弱,成员只愿共享利益,不愿共担风险,组织与会员之间没有真正形成关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另外,长期以来的小农意识,使农户养成了分散经营的习惯,对合作不放心、不积极。

5、要素制约严重。一是资金缺乏,发展后劲不足。在视察中,多数合作社反映缺乏资金。由于农业系弱质产业,风险较大,效益不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自我积累相当有限,加上农民融资环境较差,很难快速发展。如沿浦民鑫紫菜养殖专业合作社反映贷款利率过高,对入社农户也无任何优惠政策。二是合作社发展必要的仓储、冷藏、加工、办公等用地得不到及时解决,将农业用地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对待,影响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如**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的蔬菜保鲜仓库、**席草专业合作社的加工厂房等都受到土地的制约。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带头人大多数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缺乏,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

三、几点建议

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能有效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意义十分重大。为此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要求:“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这就意味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关系到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问题。因此要不断加大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义的宣传,让大家了解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能解决农民单家独户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能有效实现了生产与市场的对接,能扩大农业规模经营。同时还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程度,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2、健全机制,形成合力。一是要把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应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确定领导同志具体分管。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农业、林业、渔业、工商、财政、粮食、供销、税务、金融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处理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将新农村建设项目与农村专业合作社有机结合,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的有效载体,把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要指标列入考核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内容,通力合作、齐抓共管,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三是要借鉴瑞安经验,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作用,确定专门人员、落实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通过完善联合会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合作社管理水平,增强合作社服务能力。

3、加强教育,规范发展。一是要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对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财务人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代表、农户代表进行阶梯式培训,使他们及时了解现代农业发展趋势,了解合作社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合作思想、合作原则、合作技巧、财务管理等,培育一批熟悉农村政策,善于经营、乐于奉献的合作社能人。二是要对已建立的合作社进行逐一调查摸底,逐一进行规范指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完善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和完善利益分配、积累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使之真正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篇6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制度创新,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组建成立以来,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务求实效、大力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建设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

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近年来,××乡以农业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始终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随着××乡农资购销专业合作社和××乡袁亮永林蔬菜专业合作社相继挂牌成立,××乡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进入健康的良性轨道。在组建方式上,主要是由农村的致富能人、经营大户或各类经纪人牵头组建,基本上是合作社 农户的模式;在管理方式上,合作社理事会基本上是名义上、形式上的领导机构,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决策等活动多由合作社理事长,实际上是牵头人定板,社员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机会很少;在经营方式上,除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品牌、统一产品销售外,其余的多是对成员生产的农副产品按约定的价格收购,实行集约化、标准化经营的较少。

综合分析××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认为发展机遇很多,前景广阔。一是有较完善的扶持政策。20*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都明确提出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二是拥有较丰富的农业资源。全乡已发展种植蚕桑3000多亩;年平均种植冬早蔬菜1.2万亩;生猪存栏18000多头5家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专业户10户;七彩山鸡、鸵鸟、野猪等特禽特畜养殖发展较快,这些初具规模的产业,迫切需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发展壮大。三是有较好的发展基础。经过三年多的发展,全乡已有××乡农资购销专业合作社和××乡袁亮永林蔬菜专业合作社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了一大批农户,培养了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只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政策机遇和资源优势,加上政府的正确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会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上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真正做到使农民受惠、企业受益,要能够使合作双方在“双盈”的格局中得以发展壮大,逐步形成覆盖全乡的服务体系。

(一)依托农业特色产业的合作社发展势头强劲

近年来,××乡立足“党建领乡、农业立乡、个私兴乡、项目强乡、和谐稳乡、移民新乡,集贸活乡”的发展思路。“稳粮、壮蔗、强烟、扶桑、适菜”是××乡产业发展思路。继甘蔗、蚕桑、香料烟后,冬早蔬菜成为××乡农民增收、产业增效的后续产业,在产业发展中,群众种植热情高涨,冬早蔬菜生产势头喜人,蔬菜产业成为近年来农民增收致富的新亮点。依赖于蔬菜产业的发展,20*年底,下甸村芒俄村民小组村民周世林等自发组建了第一个蔬菜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由5位芒俄籍中介人共同出资成立,共投资6万元,一期社员84人,从筹备到组建历时3个月。该合作社今后的建设目标是在3年内建立核心示范基地1500亩,辐射带动下甸村蔬菜种植面积3000亩,通过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使种植结构达到合理规划和优化布局,做到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从而提高××乡蔬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随着郎忠祥等3家冷库在下甸新城自然村的建立,辐射带动了121户526人种植蔬菜,以四季豆、无筋豆为主的蔬菜种植已经初具规模,××乡新城蔬菜专业合作社已被提上议事日程。随着兴茂公司等多家企业和农户申报建盖蔬菜冷库工作的展开,其它村组的蔬菜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工作正在讨论酝酿中

(二)依托大户和龙头企业的合作社效益明显

××乡依托独特的热区优势,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在冬季农业开发中把冬早蔬菜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特色产业来抓,加强引导、强化服务、开拓市场。在种植上因地制宜,采取适宜地块零星种植和优势地块连片种植相结合,同时加强与兴茂公司、李毅辉冷库、刘平冷库、郎忠祥冷库等企业的合作,实现公司 基地 农户的生产模式,大大降低了蔬菜产业的市场风险。合作社通过统一采购原料,降低生产成本;统一生产技术,提高蔬菜品质;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营效益,蔬菜平均价,特别是青椒的价格从2006年的0.50元/斤提高到20*年的1.50元/斤。

(三)依托市场机制的产销结合型合作社经营情况较好

××乡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产销结合型合作社,能够内联农户、外接市场,使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实现有效对接,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了保障,使农民解除了后顾之忧。合作社按职能实行分工负责制,种植户负责种植,贩销户负责销售,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单家独户卖菜难问题,达到了“卖得出、卖得好”的良好效果。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服务农民为宗旨,按法定程序组建,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用农民自己的话说,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生产问题由农民自己解决,产前、展中、产后服务则由合作社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符合××乡农村经济发展实际。

(二)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村组为单位,以规模化经营为基础,按企业行为运作,直接服务农民,可以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费用,增加农业效益,是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经营方式和基本组织形式;能够变盲目生产为有计划的按订单或合同生产、变无序竞争为有序竞争、变弱势个体为强势群体,可推动××乡农业由分散的自给式耕作模式向联合的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模式转变。

(三)有利于农业科技推广和提高农民素质。抓好农业科技培训,提高成员的科技文化素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职能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结合经营项目,根据生产需要和农时特点,传播新技术、新信息,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容易引起农民的学习兴趣。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学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平台,能够逐步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

(四)有利于培养农民参与、合作和民主意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大的特点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每个农民都可以根据自已的经济利益要求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活动,逐步增强农民的参与合作意识和民主意识,进一步推动我县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三、存在的问题

××乡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年多的实践和探索,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值得我们重视。

1、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供销企业的经营格局被打破,供销社在区域经济中地位越来越淡化,销售网络处于瘫痪状态,6000多平方米土地资产多年闲置。

2、政府公共财政扶持力度不够。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明确的扶优扶强政策,农产品收购环节的流动资金难以得到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二是较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享受县级以上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三是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新品种、新机械的推广缺少扶持政策,全乡种养殖户要求给予政策扶持的愿望非常强烈。

3、合作社内部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重组建、轻管理,内部管理和运作机制不够规范几乎成为××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共性。组织机构未切实履行职责,在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民主管理、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等工作做得不够好,削弱了合作社的凝聚力。有些社员对《合作社章程》内容不怎么了解,参与合作经营积极性不高。管理者缺乏专业管理知识,习惯于采用单纯搞村务管理或以企业主的身份管理合作社,在经营上不能依法依法依规去经营,订货或销售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多,习惯于传统的口头允诺。

4、土地流转问题影响规模生产和经营。上世纪80年代初实行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大大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但由于分田到户进行的土地小规模生产经营,使土地生产经营十分零碎,降低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5、多数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弱,对农户吸引力不强。××乡的合作社大多数处于散小状态,内不联农户、基地,而只是季节性随意收购,外在销售上市场占有份额少,与农户利益关系不密切,实际上类似一般的小贩,更谈不上对农户基地的多项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其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不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没有形成自身的产业链,组织农产品生产销售无论在数量和质量及其价格上都无优势可言。

6、农产品宣传、推介力度不足。就××乡而言,有特色、有市场前景的农产品不少,但挖掘不够、提炼不够、宣传不够,缺乏品牌打造和市场培育。

四、建议和对策

1、明确供销企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位置,树立服务思想观念,搞好农资专业合作社购销经营工作,构建农资商品配送销售网络;盘活6000多平方米土地资产,结合实际,适时组建蚕桑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

2、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基础设施投入,完善相关扶持、激励政策。要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公益性事业,建立健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重点加大对农业基础薄弱的乡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投入,努力提高现代农业的设施装备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同时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项目、新机械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带动农民、企业等社会资金投入,促进农业发展。对农业开发项目,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给以优先立项、优先扶持。

3、积极引导,不断促进合作社规范化运行。鉴于××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现状,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依法办社。要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用法律来保护合作社和全体社员的利益,用规章制度来约束社员的行为,为合作社进一步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篇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渔业厅(委、局、办)、计划单列市农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签署第57号主席令,公布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工作力度,使法律精神深入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做好法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农业部决定于**年1月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法律宣传月主题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各地要围绕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大意义,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准备工作,不断增强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和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加强依法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尽快在全社会形成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时间

于**年1月9日至2月8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月活动。1月9日举行启动仪式,我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时启动。

三、活动内容

(一)组织法律宣传月启动仪式

我部组织的法律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北京市举行,届时,我部领导将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同时,将邀请全国人大农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北京市领导出席并讲话;邀请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有关业务司局同志和北京市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社员代表出席;邀请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农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国农业影视中心、中国农业信息网等主要新闻单位参加,并进行宣传报道。

各地法律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

在启动仪式上,开展普法下乡活动。一是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赠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资料;二是进行现场咨询,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精神进行现场咨询答疑。

(二)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系列专题宣传报道

我部将协调组织人民日报、农民日报、中央电视七频道、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村杂志社等中央有关新闻媒体,集中开辟“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问答”等专栏,以领导访谈、专家点评、社长采访、农民社员共话等形式,围绕“建设和谐新农村”、“组织起来闯市场”、“增收致富靠合作”、“培养造就新农民”、“构筑现代农业组织基础”、“合作生产安全放心食品”、“干部群众畅谈合作社法”等专题,从不同角度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合作社知识。

(三)宣传形式

宣传月活动期间,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和慰问群众的有利时机,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解答等形式,组织开展送法下乡。要在县城、乡镇等街道,集市贸易等地段,在村内显著位置和群众活动相对集中的中心地带,广泛张贴、刷写法律宣传标语,宣传法律精神要点。要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通俗易懂、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乡土文化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

四、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和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要邀请分管领导在省(区、市)党政机关报上发表关于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署名文章;在主要新闻媒体连续播发一组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事迹等方面的专题报道;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普法宣传工作。要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反馈法律宣传月活动的有关情况,积极向中央电视台选送有关新闻报道素材。法律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并报农业部经管司专业合作处。

法律宣传月标语与宣传要点

一、法律宣传月标语

1.热烈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

2.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3.全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顺利实施

4.发展专业合作社建设和谐新农村

5.组织起来闯市场增收致富靠合作

6.发展新合作造就新农民

7.发展专业合作建设现代农业

8.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9.民主办社合作增收

10.民办民管民受益专业合作天地宽

11.众手浇灌幸福树花开专业合作社

12.发展专业合作社携手建设新农村

13.服务社员为宗旨共同利益是目标

14.农民是合作社主体盈余按交易量返还

15.法律是合作社的保障章程是合作社的生命

二、法律宣传要点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民主管理一人一票

社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依法登记办社法人资格明确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建立个人账户保障社员权益

依章民主办社依法诚信经营

坚持依法指导推动依法行政

入社依章履行手续退社提前三月告知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一次重大事项保证共同决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篇8

近年来,*县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为目标,以农业特色产业和优势农产品为依托,培育了一批具有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涵盖了粮食、果业、水产、蔬菜、牲猪、家禽等产业领域。7月12日,县委组织部组织太阳升镇、黄港镇、*镇、马坳镇、庙岭乡、竹坪乡等6个乡镇的组织委员及党建室、机关工委、村建办的同志共12人,到*县易家河柑桔专业合作社、白槎镇龙井早熟梨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学习考察。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

易家河柑桔专业合作社:易家河柑桔专业合作社座落在柘林湖南畔的易家河村,前身是易家河柑桔协会。20*年为扩大柑桔销售渠道,由当时的村党委委员、种植大户郑根水牵头,联合徐金福、吴真民等8位村民,成立了易家河柑桔协会,同年组建了协会党支部。在协会党支部的引导下,协会组织农户学技术、抓管理,统一组织种植、销售,并逐步带动周边的桔农参与进来。种植面积由当初的250亩发展到现在已达10000余亩。2007年7月,在易家河柑桔协会的基础上注册成立了“*县易家河柑桔专业合社”,并随机成立了宏泰—易家河(九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合作社共有社员206人,其中党员14人,以拓林镇易家河村桔农为主体,同时吸收了江上、虬津、三溪桥、云山等乡镇以及周边德安、武宁等县桔农加入。易家河创立了“独一处”商标品牌,先后被列为农业部“全国有机农业研究实验示范基地”、“5000亩无公害水果生产基地”、“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水果)生产基地”、“江西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等,获得了“中华名果”、“全身农产品运销标兵”、九江市“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荣誉。

龙井早熟梨专业合作社。龙井早熟梨专业合作社于2007年7月注册成立,位于白槎镇龙井村,前身是龙井早熟梨协会。现有社员102人,带动农户500多户,早熟梨种植面积达6000余亩,并于2008年扩种九江水梨1000亩。该社以“公司 合作社 农户”的模式,成立了江西龙井梨业有限公司,注册了“永秀”牌商标,实行统一技术规程、统一产品包装、统一组织销售。

二、合作社党建情况

党建模式:即支部 协会 基地、支部 品牌 经纪人、支部 合作社、支部 协会 党群致富信用联合体、支部 合作社 公司(龙头企业)。先后创建了易家河柑桔、鄱阳湖甲鱼良种养殖等5个基地;组建了棉花、水产、蔬菜、花卉、苗木等29支经纪人队伍;通过上挂企业、下联农户等方式,有12个专业合作社与外地27家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党组织牵头、党员群众自愿、相互连带担保”的方式组建了信用联合体23个,无需抵押质押,信用社直接向产业大户放贷500多万元;组建了宏泰—易家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11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了各类专业协会、专业作合社、股份合作社154个,发展会员1.3万人,带动农户3万余户。组建方式:坚持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灵活采取单独、联合和挂靠等方式组建党组织。条件成熟的采取“两套班子一套人马”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实现合作社与党组织同步组建;条件不成熟的采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的方式,帮助开展党建工作。组织隶属:坚持就地就便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主要采取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和挂靠管理等方式确定合作社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管理:采取双重管理的办法,组织关系一般以原所在党组织管理为主,对党员个人主动要求接转组织关系的,也可以办理接转手续。沟通协调:一是实行党组织与理事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由合作社党组织、理事会全体成员参加,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先由理事会提出方案,就合作社重大事务、社员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再按照合作社章程组织集体研究,确保党组织可以全程参与决策,发挥建言献策作用。二是实行党员“三区三卡”服务社员制度。通过设立党员示范区和党员绩效卡、党员服务区和党员服务卡、党员责任区和党员责任卡等形式,实行党员分区划片负责管理,积极为社员解决生产、销售中的一些实际困难。

三、几点启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篇9

一、实践探索表明,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十分必要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各地适应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要求,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充分调动农民自主创业和增收的积极性。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还存在着生产规模偏小、科技含量不高、服务领域狭窄、市场品牌不响、带动能力不够等问题也暴露出来,迫切需要通过合作社进一步的联合来解决单个合作社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问题。同时,政府主管部门也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这个社团组织成为它的得力助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组织体系,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并作为成熟的制度进行推广。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农业合作理论,通过资本、劳务、技术、品牌和营销的联合与合作,构建新的合作社联盟组织,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惠的有机整体,带领会员共同发展生产,共同开拓市场,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提出的内在要求,也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符合合作社的发展规律。

2006年11月,全省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率先在温岭市成立。经历两年的建设发展,目前,全省有55个市、县(市、区)经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民政部门登记,依法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其中,宁波、嘉兴、绍兴、台州、舟山等5个市成立了市一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嘉兴、绍兴、台州所辖各县(市、区)全部组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在各地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合作社联合会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建设成果日益显现,形成了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是围绕充分发挥职能,规范内部运作。按照为会员服务的宗旨,根据需要建立内部组织机构,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则,明确会员的权利和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快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如余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建立了理事会联系会员制度,永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理事会内设产品开发销售部、政府衔接部、对外交流宣传部、财务监督审核部、协调调节部、技术培训部六个机构。秀洲、瑞安、慈溪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有按照区域建立会员小组,有按照产业类别建立蔬菜、粮油、植保、畜牧、水产等产业分会。

二是围绕建立市场信息系统,开辟信息服务渠道。联合会充分利用农业信息网络和农民信箱,及时将政府和部门的政策信息“上情下达”和合作社要求希望“下情上报”,及时收集农产品产销方面的动态性、预测性及供求信息,引导会员生产经营,为合作社提供快捷有效的信息服务。如永嘉县创办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站,瑞安市创办农联网站,建立和申请注册统一的商标和条形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系统。温岭市建立合作社联合会门户网站,通过网站对会员单位进行形象宣传与产品推介,并开展网上技术培训与产品销售服务。

三是围绕搞活流通,开辟农产品营销渠道。联合会通过创办农凯时k66会员登录的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组织会员参加农博会、利用农民信箱开辟网络销售渠道、统一申请注册商标和条形码等方式,帮助合作社宣传产品,参与营销,拓宽流通渠道,建立起相对稳定的产销关系,形成较为完善的销售网络。如慈溪市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超市,海盐县以嫁接方式开设名特优农产品直销店,温岭市利用联合会服务中心展示展销功能,集合会员优质农产品,开展委托代销,利用集中和整合优势,开拓市场销售渠道。仙居县对各合作社生产的杨梅实行统一包装。

四是围绕凝聚发展合力,开辟公共服务渠道。联合会坚持开放办会的原则,积极承担合作社凯时k66会员登录的产品展示、委托代销、市场开拓、宣传推介、成员培训、业务、产品认证、项目申报、信息管理等职能,增强联合会的凝聚力。如嘉善、海盐、路桥等地合作社联合会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设储备库,为会员积极争取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业科技推进项目、农业信贷等立项和产品(基地)认证等,协助项目申报,对项目实施提供业务指导和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技术支持。永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建立合作社产品项目库,将85家合作社的产品登记在册,纳入档案管理,进行集体推介。针对一些合作社无注册商标的现状,联合会统一注册“永农联”商标,供会员合作社使用。瑞安联合会指导和协助30多家合作社搞好变更登记工作,指导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合作试点,舟山市联合会筹建农业贷款担保公司,为合作社开展金融服务。

五是围绕提升素质,开辟科技服务渠道。联合会与科研院所、有关部门建立长期协作关系,定期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咨询,使加入联合会组织的各会员合作社及其社员掌握科技信息,能够运用现代科学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难题。联合会还在增加产品附加值和推进标准化方面发挥作用。在生产过程中,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技术操作规程,统一产品质量标准,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如秀洲区联合会与嘉兴市工商学校联合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管理人员的培训班,路桥区组织全体理事对会员进行走访,协同会员所在乡镇农办开展种植、养殖技术指导。

从全省依法建立的5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证明来看,建立合作社联合会,已成为社会的共识,是提升合作社自我管理能力的需要,是提升合作社竞争力的需要,是拓展合作社外部合作渠道的有效载体。

二、立足发挥作用,努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建设水平

今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来我省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执法检查,对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建设工作作了充分的肯定,并要求进一步做好试验探索工作。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重要意义,把它放到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增强生命力的重要位置,加强对合作社联合会建设的领导,积极推进,加快发展,发挥其功能,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把握一条主线,解决联合会定位问题。就是要牢牢把握为合作社会员服务这条主线。服务是联合会的立会之本、强会之路和兴会之魂。联合会只有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才能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代言人,成为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要围绕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新型主体,推动农业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骨干力量,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的生力军这个目标,强化服务意识,把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牢牢扎根于服务上;要围绕政府关心、合作社关切、社会关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把单个合作社想做却做不好,政府部门想做又无暇顾及的事作为事业来做,提供切切实实的服务,以自身的有为扩大影响,创出品牌,增强联合会的感召力。

(二)夯实两个基础,解决联合会先天不足问题。

一是理顺政府部门与合作社联合会的关系。合作社联合会建设,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在探索和创新一种新型的行业管理体制。各地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运转经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社联合会开展信用合作、贷款担保、展示展销等业务,促进合作社联合会健康发展。同时,要按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赋予合作社联合会一些职能如:组织合作社开展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营销以及农产品推介等活动;组织合作社贯彻实施有关地方或国家农业生产标准;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的立项、农业政策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的制定;参与农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规程等制定;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合作社的统计、分析和信息;组织开展合作社建设发展调查研究,掌握合作社发展动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有关发展政策意见和建议等。

二是加强自身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开拓进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使联合会真正成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群众组织。要加强制度建设。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档次,务求服务实效。要规范内部管理。按照联合会章程规定,积极倡导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风气,充分尊重会员的经营自主权,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要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充分调动各会员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让广大会员积极参与到联合会的决策和互助协作中来,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使联合会真正成为农民走向市场的组织者、引导者和服务者。

(三)抓住三个环节,解决联合会工作重点问题。

一是抓住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这个环节。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范合作社,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经营、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合作社与行业协会等关系。指导合作社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引导合作社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的单项服务或综合服务,加强合作社与社员间的利益联结,维护社员合法权益。

二是抓住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五化”建设这个环节。以实现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为重点,引导合作社制定“五化”建设目标和工作方案,完善运行机制,健全合作手段,创造条件,确定专职人员,对合作社进行一对一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三是抓住资源整合这个环节。合作社联合会要发挥各个合作社的资源优势,推动合作社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各个合作社都具各自的优势,有的有资金,有的有场地,有的有仓储,有的有市场,有的有经营管理人才等等。要通过合作社联合会这个平台,使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能够相互交流,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互惠。

(四)搭建四个平台,解决服务合作社的渠道问题。

一是搭建科技信息服务平台。要经常搜集国内外相关信息,办好合作社联合会专业刊物,及时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专业网站,完善农产品产销市场预测系统、信息收发系统,分析市场行情,指导会员调整结构,增强市场应变能力。要组织会员与农业科研院所合作,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让,开展科技培训,强化会员发展的科技支撑。

二是搭建购销服务平台。引导农业生产者联合,避免无序竞争,整合同类产品品牌,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价格。组织合作社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销售社员的产品。发展超市农业、展会农业和农产品物流业。组织会员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和市场营销等活动,帮助合作社农产品进超市、进市场,协助会员创办农产品专营店和市场直销部。引导合作社实施品牌战略,引导在同一县域范围内同一类型产品合作社打造统一品牌,加强品牌的培育、认定、宣传、保护和推广,不断提高品牌的内涵和知名度,打造一大批竞争力强的名牌产品。

三是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合作社联合会要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组织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小额贷款、小额担保业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四是搭建经营管理服务平台。鼓励合作社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建立生产基地,引进先进技术、优良品种和优秀人才。积极吸纳各类涉农经济组织和合作主体加入,并组织会员开展学习考察和项目推介。要主动为会员排忧解难、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真心实意地为合作社提供生产组织、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市场开拓以及经营网点分布等多形式、多途径、全方位的服务。

(五)实现五个提升,解决合作社旺盛生命力问题。

一是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率和带动力。围绕十大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农技服务组织、基层供销社和农村基层组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步伐,着力提高农户特别是低收入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重。

二是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围绕农业转型升级,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或参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营销组织,开展农产品销售和深加工,延伸农业产业链。

三是提升联合会协调发展合力。围绕做强做大,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出去,跨区域建立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拓展经营服务内容,促进由比较单一的生产、销售领域向产、供、销、运、加等综合性跨行业、多领域发展。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实现资源和优势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业绩上层次的优秀骨干型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篇10

一、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农业比重比较大的区县和经济相对困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粮食等国家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通过市和区县各类支农资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扶持。

二、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农产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在国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前,暂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企业从事农业、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扶持政策。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搞好合作社成员名册登记。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本市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市和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各区县用于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需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授予市级守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给予重点扶持,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农业保险公司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撑。

四、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业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属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临时性生产辅助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存放粮食、农资、农机具,进行冷藏、蔬菜整理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可参照本市对设施粮田、设施菜田内生产辅助设施建设临时用地的审批办法解决,但不得移作它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享受国家农业用电优惠电价,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享受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