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范文10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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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务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高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经批准依法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政府内债和外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对政府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和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工作。负责债务统计和上报;负责政府外债及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政府内债的举借、使用和偿还的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项目申报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和融资机构的合作;组织协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策划、筛选、可行性研究及申请贷款的借款评审、合同签订。
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年度政府融资计划,参与政府融资政策的制定及融资的概算、预算和决算;建立健全信用的、有效的还款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指导区、和开发区的融资工作。
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资金办)是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门监管机构,对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实行全过程的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借款合同管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审批管理;组织编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偿贷预算;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债务偿还管理等。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政府债务项目的计划制定、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申报;对本部门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债务统计数据和情况。
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政府债务项目的计划制定、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申报,制定本地区政府债务的管理制度和规定;设置专门机构对本地区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债务统计数据和情况。
投融资机构是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项目和自主经营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偿债一体化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预决算审核等管理规定。
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债务的监督工作。
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政府债务偿还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工作中。
第五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举借、控制规模、优化结构、注重实效、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资金办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财政状况,制定本地区政府债务举借规划,合理确定债务总量。政府债务举借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用于非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以下称最终债务人)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管理。
第八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九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
第十条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
第十一条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
第十二条投融资机构开展融资和担保应当执行国务院及省、有关规定,规范融资行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应当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投融资机构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政府债务,项目本身应当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
对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还款的公益性项目,不得通过投融资机构融资。
投融资机构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不作为政府债务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设立投融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机构。
各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投融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五条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承担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资金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财务报告;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五)还款资金来源;
(六)最终债务人;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资金办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报同级政府批准。但债务率超过100%的,应当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政府批准。
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投融资机构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应当由本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
重大政府债务举借,应当经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申请举借政府外债的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纳入国外贷款规划。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纳入国外贷款规划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举借政府债务规模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必须在批准的规模内举债。
第二十条申请提供外债担保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三)抵(质)押资产清单;
(四)财务报告;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门对前款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要求的项目,可以批准举借或者提供外债担保: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当举借或者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债务。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者提供外债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或者提供担保的政府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四)国家规定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在政府债务项目建设过程中,凡工程、货物和服务标的额达到采购限额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编制偿债计划,优先落实偿债资金,按时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转贷的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同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办办理登记手续。举借政府外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应当对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第二十八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同级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资金办、外汇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审计机关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其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债务的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对最终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资金办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机关接到报告,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政府债务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对利用政府债务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第三十一条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还政府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企业税后利润和折旧;
(二)企业募集的股本金;
(三)配套资金中安排的偿债资金;
(四)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五)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专项偿债资金;
(六)部门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七)最终债务人的其他收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债务,由债务人向转贷机构偿还。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政府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内拨款;
(二)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非税收入;
(三)提前收回的政府债务资金;
(四)从配套资金中提取的资金;
(五)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偿还政府债务专户。列入财政和部门综合预算的偿债资金,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预算直接拨入偿债专户,专门用于偿还政府债务。
第三十六条对不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财政部门和资金办有权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追偿到期债务。
第三十七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资金办、外汇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报送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报告,财政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报送政府债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企业转让、改制、重组等涉及政府债权的,应当征求财政部门和资金办的意见;涉及政府外债的,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根据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政府部门未将债务收入或者支出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向有关部门报送债务报告的;
(六)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政府债务范文篇2
关键词:地方政府;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券;经验借鉴
地方财政困难和债务危机是当前我国财政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尤其县乡财政运行紧张,难以履行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影响地方的资本运行、恶化地方的投资环境。更为关键的是,政府债务过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债务风险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的核心。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结构后发现:单一制或联邦制的国家结构与地方政府能否发行债券融资弱相关,地方政府债券与地方自治、分权程度高度相关,只要存在中央与地方分权的财政联邦主义(fiscalfederalism),就具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前提。这也是地方政府债券在联邦制的美国和澳大利亚、以及单一制的日本和法国都大行其道的原因。
一、联邦制的美国、澳大利亚防范模式
美国和澳大利亚都是联邦制国家,都实行三级财政体制,即联邦财政、州财政和地方财政。三级财政各有其相对独立的财税制度和专门法,各自编制、审批和执行本级预算。除了联邦政府可以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外,两国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可以发行各自的政府债券,筹集一部分财政资金。
(一)美国发达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成为防范地方财政风险最有力的保障
美国发行地方债券较早,与城市化同步。1991年,州地政府的未付债务总额将近9160亿美元,人均负债达3600美元以上。
州地政府债务风险管理
1.州地政府债券最显著的特点是其利息免纳联邦所得税,这实际上是联邦政府对州地政府的一种特殊补助形式。毫无疑问,免税政策降低了美国市政当局的融资成本。
2.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市政债券市场形成了三个重要的机制:信用评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私人债券保险制度,以减少市场的违约风险,防范潜在的债务危机。
3.为防止州地政府债券的规模过大,超过州地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州地政府债券往往还需要一些财政制度的约束,如举债限制、平衡预算的要求和对支出与收入的各种特殊限制。
4.为保证债权人利益,防范债务积累构成宏观经济隐患,美国以立法形式建立了政府破产制度,对不负责任的举债行为进行司法追究。
美国模式强调,加强监控是防范地方财政风险的前提,较为典型的是俄亥俄州的“地方财政监控计划”的监控体系。
(二)澳大利亚对地方各级政府债务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澳大利亚为了对地方各级政府债务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于1927年成立了专门机构———借款委员会(loancouncil),根据国家的财政政策目标对各项借款进行有效的调控和协调。
经历近一个世纪的历史进程发展,在如今比较成熟的市场化运作阶段,澳大利亚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澳大利亚对地方政府借款融资的监督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规范的金融资本市场规则对整个借款融资活动的引导,此外还离不开地方各州政府的支持与合作,以及借款委员会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
2.采用综合报告制度和市场竞争规则实施监管,而不是仅仅进行数量上的控制。市场经济规则作为更为行之有效的财政监管方法取代了政府行政性的直接管制。
3.标准普尔公司等国际知名的信用评级机构为各级政府提供客观、公正、公平和公开的信用评级服务。这样一种制度设计,为各级政府重视并追求一种理想的信用等级,提供了比较好的激励和导向。
4.通过私有化方法,将许多公有设施出售给私营部门,从而将原来由借款委员会监控的部门逐步剥离出去,将公有资产变现收入用于偿还政府债务,并将对借债的管理逐步改变为对偿债的管理。
可见,澳大利亚借款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有效运作,为妥善处理不同级次政府之间分权管理关系,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有用范例。
二、单一制的日本、法国防范模式
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制度的单一制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是由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组成,都道府县财政和市町村财政构成地方财政,各级地方政府有权以债务形式举借资金。法国属于具有深厚中央集权传统的单一制国家,1982年推行中央与地方分权,实行中央、大区、省和市镇四级财政体制,各级预算相对独立,各级政府也均可以举债。
(一)日本地方政府举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即发行地方债和借款
日本发行地方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战以前。地方债使用范围上受到明显限制,主要集中于建设性的交通、水道和一般公用事业等。
日本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防范和控制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对地方债的发行进行严格的管理上。具体包括两方面:
1.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实行计划管理。二战后日本中央政府(主要由大藏省和自治省)每年都编制地方债计划,包括发行总额、各种用途、发行方式等。地方债计划不属于国会审决议的对象,只作为参考资料提交国会,没有法律依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它是大藏大臣和自治大臣协商制定的,自治大臣在审批各地方政府的发债申请时,将以该计划为依据,因此其意义还是很大的。
2.对各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实行协议审批制度。各地方债的发行必须向自治省上报计划,并经自治大臣批准。其中重点是确定当年禁止发债或限制发债地方政府名单。实行审批制度的目的在于:1)防止地方债的膨胀;2)防止资金过分向富裕地方政府倾斜;3)统一协调中央、地方政府及民间资金的供求关系。
日本单一制往往也存在着弊端,如政府过多干预。随着近年来日本经济的停滞,改革措施正在逐步展开。例如审批制向协议制转变、资金来源多样化、利率决定市场化等。
(二)法国集权式的财政体制虽然使得地方受中央的严格控制,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明晰,三级财政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这使得防范地方政府债务有了很好的体制保障
法国模式的特点主要包括:
1.目前60~80%以上的地方政府采取向银行借款或对外发行地方债券的形式募集资金。但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投资或建设地方公共工程,不能用于弥补政府经常预算缺口。
2.一般说来,法国各级地方政府的自律性很强,很少出现地方政府因对外负债“过滥”和滥发债券而形成地方财政破产的情况。
3.在对外举债时,一般都采取以政府资产作为抵押或担保方式。如对银行借款,则通常要拿市(镇)政府财产作为质押,贷款期限约为10~15年,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同。
4.各级地方政府对外举债,虽然由地方议会和政府自主决策,中央政府原则上不采取审批等直接管理方式进行干预,但仍然处在中央政府的严密监控之下,此外还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间接监控。
法国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对减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法国地方政府有着规范的政府收支机制,对我国规范基层政府收支机制、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等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四国模式对我国的启示和建议
从美、澳、日、法四国来看,这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发行地方债已成为满足各级政府巨大融资需求的方法之一。以下几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
(一)政府级次较少
除法国四级外,其它都只有三级。从财政角度来讲,至少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有利于更明确清晰地划分各级政府间的财权事权;二是有利于简化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和减少转移支付的环节,增加财政政策的时效性。
(二)实行法制化管理
各国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都由宪法或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各级政府的责任,避免了不必要的互相推诿和争取资金的不正当手段。另外从融资来源、资金管理、投放范围到债务偿还也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大多数国家均规定地方债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市政设施建设。
(三)有一整套系统化的监督管理体系
包括约束机制、信用评级、审批制度、预警系统等等。如中央对地方发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进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四)有着规范和灵活的转移支付制度,重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地方支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解决,并且这些拨款都是根据客观、透明的公式计算出来的,减少了转移支付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五)地方债应主要以长期为主
由于地方债的资金主要用于资本性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建设周期长,收益回收慢,因此客观要求具有足够长的还款周期,否则就会加重地方政府的现期收入负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亟待解决的是修改现行《预算法》中关于“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债”的规定以及《担保法》中的相关条款,允许地方政府适度发债,作为筹资的主要手段,加快地方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纵观我国现阶段情况,发行地方债的市场条件正逐渐具备,比如宏观经济的稳定性,日趋市场化的多样化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发行制度,以及日渐规范的债券交易流通市场,这些都为地方债的发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制度基础。但政策的出台必须慎重,稳步推进。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较为稳妥的办法是先搞试点,选择经济较发达、偿付能力强的大城市或沿海城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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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务范文篇3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自治区政府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政府或财政直接借款或转贷的一类项目债务;二是政府或财政出具承诺、担保的二类项目债务。
第三条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全面负责、归口管理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并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五条政府债务举借实行“适度从紧、量力而行,支持重点、讲究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用于非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七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政府各部门直接借贷、转贷及承诺、担保债务的,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举借债务和对外担保
第十条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财务报表;(四)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四)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五)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对本级借款单位或者下一级政府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债务清偿情况、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并配合发改委等部门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行业部门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审查,确保政府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必须由本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和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偿债责任状。重大政府债务举借由政府研究后提交同级人大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为最终债务人(以下称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人代表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可行的还款计划;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债务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实行财政开设、单位使用、政府监督。除使用二类项目债务资金的非财政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另有授权外,政府债务专用账户均由财政部门为最终债务人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债务资金的收付使用、本息归还等事项。最终债务人为市直部门或预算单位的,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开设债务专用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在审核相关开户手续齐全、完备后,为其开立债务专用账户,同时通知预算单位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债务资金,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最终债务人在指定银行开设债务专用账户,并接受财政监管。
第十六条最终债务人开设的债务专用账户收到债务资金本金或利息时,由支付中心为最终债务人开具“入账通知书”通知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据以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开设的债务专用账户资金支付实行最终债务人申报、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在债务资金限额内申请债务资金支付。申请债务资金支付时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资金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一)货物采购用款应报送供货合同、发票及装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二)建设工程用款应报送工程建设合同、发票和工程结算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应附一份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三)其他类别的用款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物品、服务和工程项目支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收到最终债务人提供的《政府债务资金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从最终债务人债务专用账户上直接将资金划拨给供货商或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最终债务人在收到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和偿还借款本、息后应按债务发生额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最终债务人在债务资金未到位之前以其他资金垫付的,最终债务人可按其实际垫付金额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其实际垫付金额将债务资金支付给最终债务人。
第二十二条最终债务人应在债务专用账户上保留一定数额的利息支付保证金,最终债务人向借款方计付利息时间,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最终债务人应在债务专用账户上按借款额的一定比例预留偿债保证金;最终债务人自收益年度起,每年按受益额的一定比例缴存债务专用账户,作为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政府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如有违反,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付资金。
第四章债务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按照“谁用款、谁还款,并承担债务风险”的原则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最终债务人“三级责任制”的层层负责制,及时与最终债务人签订转贷协议或担保合同,并按照“债随钱走”的原则落实债务,下一级政府或本级主管部门、最终债务人须向财政部门作出对借款条件、配套资金和还款责任的承诺或出具反担保文件。
第二十六条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连带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当告之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债务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财政部门直接借款或转贷的一类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的二类项目,由最终债务人负责偿还。最终债务人应按还款计划提前1个月将还款资金存入政府债务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实行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等办法筹集资金,代其偿还债务。
第二十八条最终债务人应按计划于每年初将配套资金存入政府债务专用账户。配套资金不能按计划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实行预算扣款等办法帮助到位,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偿债准备金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和管理。在保证还贷准备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进行保值增值运作,并将增值收入全部存入还贷准备金专户。
第三十条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和还款期,最终债务人应当按计划筹集偿债准备金。经本级政府批准,最终债务人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本单位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向债务专用账户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对实行重组、改组,以及破产或经营范围变更、贷款地点变更的贷款项目,由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贷款项目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不能对先前做出的任何担保条件和贷款承诺产生效力。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或逃避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政府债务资金投入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或委派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章政府债务监管
第三十三条最终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季度终了10日内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政府债务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年度终了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
第三十四条最终债务人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报告,财政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政府(财政)承诺和担保债务资金的监管。政府或财政部门在出具承诺和担保时,应在担保的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明确财政部门对承诺和担保的债务资金监管的具体要求。财政部门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本级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最终债务人在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审、批复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实施稽察特派员制度,由市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被稽察项目单位应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告等资料和情况,相关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隐匿,伪报。
稽察特派员对发现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机关应当对最终债务人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三十九条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利用信息网络电子化手段,加强政府债务资金核算、统计和管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对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政府部门未将债务收入或者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五)不及时到财政部门登记政府债务、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债务报告的;
(六)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七)截留、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八)不能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
第六章附则
政府债务范文篇4
一、政府债务的情况分析
债务的来源可分为:由财政部门作为市级政府债权债务代表人或担保人、反担保人举借的政府债务包括外债和内债两部分,外债包括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内债包括国债转贷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其他商业银行贷款等。从债务期限结构来看,上述债务大多为长期债务。即转贷期为10年以上。从债务偿还构成来看,主要分为:债务本金、债务利息、承诺费、滞纳金或罚息。
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成因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所承担的债务而无能力按期偿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相应产生的后果,导致政府财政不能正常运转。拖欠干部教师工资和职工养老金,以及无力进行公用事业投入等。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地方政府举措超过了地方经济和财政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举债与个人、企业的借债一样,借债规模必须控制在其经济承受范围之内,即政府债务规模必须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水平相匹配,也就是说债务依存度(当年债务收入/当年财政支出)、偿债率(当年还本付息额,当年财政收入)、债务负担率(当年债务余额,当年gdp)这三个指标要适度。否则,就会加剧财政困境,从而导致政府债务风险。
(二)举债项目各环节管理不到位。增加了财政支出负担
一方面地方政府在项目立项前往往关注的是项目要不要上。没有做到全面的投资估算,实际支付时超概算情况严重,特别是一些项目要求地方配套,这样就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增加计划外工程,导致整个工程超规模、超概算、超标准,同样也加重了财政负担。另外,还有一部分项目没有引入竞争机制,部分设备未实行政府采购,由上面直接提供,不仅实际造价高,而且还有一些设备根本无法使用,无形中增加了建设成本。
(三)举债项目没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导致政府债务拖欠
地方政府举债除一部分用于公益性项目外,还有一部分用于竞争性项目。用于竞争性项目的部分必须由使用单位来归还。如果使用单位所建的项目达不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就会导致债务被拖欠,最终由政府财政兜底还款,使用单位的债务风险就转化为财政风险。
三、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级政府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强化政府债务管理,从体制上理顺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控制债务规模,从制度上规范各项工作,以达到缓解财政压力、化解债务风险的目的。
(一)从理顺机制入手,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
为解决目前政府债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项目确立与债务资金使用和偿还相脱节的问题,财政、发改委、银行及项目实施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加强协调,规范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程序。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将政府债务的借款规模与结构、使用投向、借款的资金配套、本息偿还、借款的日常财务管理等纳入政府财政债务控制体系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财政部门在债务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政府债务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从加强制度建设人手,强化对贷款的借用还,进行全过程管理,尽快出台符合实际情况的债务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包括贷款评审制度、还贷准备金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监测预警体系、检查制度和评价制度在内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真正实现“借用还”与“权责利”的统一。
政府债务范文篇5
一、我县政府债务的基本情况
(一)债务规模与构成
随着县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势必加大了财政在各方面的投入力度,在地方财政性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多元化融资”等形式举借了大量债务,由此使我县债务规模不断扩大。截止年底我县债务余额达到29722万元,相当于gdp的7.3%,占地方财政总收入37931万元78.36%,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8226万元的163.07%。截止到目前债务余额为32269万元,可见债务呈上升趋势。
从性质上分地方政府债务可分为直接债务、担保债务、政策性挂帐三部分,其中直接债务为20832万元占债务余额的70.09%,担保债务5882万元,占债务余额的19.79%,政策性挂帐3008万元,占债务余额的10.12%。年上半年新增直接债务2030万元,担保债务713万元,政府直债务比重大。
(二)债务的来源与用途
我县债务的来源和用途复杂多样,来源主要是从政策性银行贷款9050万元,从商业银行贷款7366万元,上级财政转贷7684万元,拖欠其他单位及个人工程款2207万元,其他407万元,粮食企业挂帐3008万元。年上半年从商业银行贷款713万元,其他来源2000万元,其他单位拖欠工程款30万元。
主要用途一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3866万元,占债务总额的46.65%,二是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周转金借款1700万元,占债务总额的5.72%;三是利用国家政策性银行借款开发项目9050万元,占债务总额的30.45%;四是教育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万元2098万元,占债务总额的7.06%,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亏损3008万元,占债务总额的10.12%。年上半年新增债务2743万元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及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
(三)偿债情况与逾期债务
年我县共偿还债务本息3774万元,偿债额占当年可支配财力的10.39%,偿债额占年初逾期债务的65.77%,截止年底,未到期的债务24974万元,占债务余额的84.03%,逾期债务达到4748万元,占债务余额的15.97%。预计今年到期债务与逾期债务可达到24513万元。
二、我县政府债务形成的背景及原因
(一)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不完善迫使地方政府负债。现行的县级财政体制实行的是中央、省和县三级分税制体制,国家对县实行的是转移支付制度。地方政府存在着严重的事权和财权相互脱节,没有从制度上保障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
一方面,中央和省一级为了形成稳定可靠性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按比例的全部和大部分划归中央和省级。而留给地方政府的都是小、少、收入零星的小额税种,从制度上就没有形成稳定可靠的收入增长来源机制,因此财政收入状况仍然没有走出“吃饭财政”的局面。
另一方面,国家对农业、教育、卫生等诸多重要的支出项目都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地方配套资金压力过大,却又面临多种考核目标都必须“达标”,任何一项都可对政绩作“一票否决”的支出压力,其可支配财力明显不足。尽管中央财政近年来加大了对下的转移支付规模,但省以下体制的规范性太弱,省对下均等化的转移支付规模偏小,力度不够,仍然不足以解决问题,如“普九”、疾病控制项目。
(二)大量的投融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导致地方政府背负巨额债务。地方政府超常规进行城市建设的原因既有城市建设和开发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也有“政绩考核”方面的驱使。一方面,增加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可以对gdp增长有更加直接的拉动作用,有效缓解城镇越来越大的就业压力,并且通过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明显改善投资环境,增加对外来资本的吸引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大规模基础设施投资还可以使城镇土地得到大幅度升值,增加地方政府的财力,缓解财政一般预算的紧张状况。近几年来我县城镇发展规划一再扩展,城镇规划定位不断提高,城建规模快速膨胀,城建投资也高速增长。尽管财政性资金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规模不断增加,但仍然满足不了城镇大规模建设所带来的庞大资金需求。
(三)政策原因导致地方政府负债的又一成因。其一,我县为实现国家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基本消除青壮年文盲的“达标”任务而形成的财政债务,这主要是农村中小学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教学仪器设备而欠下的债务2028万元。其二,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农村金融机构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以中央银行再贷款的形式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由于一系列原因,许多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很难收回,关闭清算这类金融机构所需偿付的债务资金以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形式偿还,最终形成地方财政债务800万元,偿还过程也是由下至上逐级强制扣款。
(四)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挂账造成地方政府债务。历年粮食商贸系统中采购和流通中的累积亏损、欠发工资、供销社系统及农村合作基金的坏帐,尤其是对政府按粮食保护价收购与市场价的差价形成的亏损,随着粮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最终这部分债务由地方财政来兜底偿还。
(五)投资失误造成项目效益不佳,偿债难度大造成地方债务。主要是由于当年以财政周转金的形势支持有关单位或企业的发展,而项目单位只重争取资金,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比较草率,对项目效益预测过于理想化,而对项目执行的难度估计不足。在项目执行中,未能按照项目协议执行,甚至存在随意挪用问题,如投资百纺公司、东庄坪商场,食品厂等项目。有的用于盖楼,有的用于发工资,甚至还旧债,项目效益不佳;项目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和困难时,缺乏应有的对策,未能及时调整,致使债务不断增加。
(六)还款准备金没能真正落实到位降低了还款能力。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政府债务都应按贷款总额的5%提取还贷准备金,专门用于还款。属于公益性的应列入预算以备还款,但由于财力有限,有关项目的还款准备金帐上也未按规定提足,以致不能按期还款。
三、我县政府债务风险识别预警
参考国家和其他地方债务风险预警指标,对我县地方债务风险进行预警分析。
从政府资产负债表主要内容中可看出地方政府净值为正(16321万元),说明资产足以抵偿现有债务,而且有承债能力。(需要说明的是:国有非生产性资产的市场价值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这两个指标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产、设备等行政运行必备的物质基础,只能反映政府承债能力极限指标的一个参数,而不应将它作为抵压条件参数计算政府举债)。
下表反映出我县的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都在警戒线内,属于安全范畴。债务逾期率过高,则表示地方政府偿债比较艰难,偿债能力较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潜在的财政风险。
综上所述,结合前面的指标数,如果将县财政风险分为轻度、中度和高度风险三种类型的话,我认为目前我县的财政风险处于中度状态。
四、我县政府债务风险防范与化解的思考
为了做到举债有度、用债有效、还债有信,我们必须搞好债务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一)消化存量
消化现有负债的总体思路是清理债权、重组债务,套现还债。具体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以地方财政收入进行偿还,二是以新增债务融资进行偿还,三是对债务进行重组。因此,应根据债务的形成机制以及县政府所承担的支付责任,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现有债务进行消化。对于拖欠上级周转金,应由借出和借入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成本,通过预算安排偿还;对于政策性银行的债务拖欠,可以依据中央政策确定偿债安排。对于政府拖欠的个人或企业债务,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实行债务重组,由本级政府与债权人平等协商确定债务重组的方式。
(二)控制增量
制度的创新是防范财政风险的根本途径。对于新增债务,应实行严格的项目债务责任制,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规范债务清偿行为,杜绝债务偿还主体的转移行为。建立政府债务预算制度,反映负债规模和数量、债务担保登记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制度体系,从根本上控制、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增量。
(三)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树立偿债意识。一方面积极偿还债务,另一方面加快对债权的清收力度。对主管部门承借的资金到期未还的,应落实还款责任,签订还款计划,定期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各债务单位须顾全大局,恪守信用,多方筹集资金,归还财政借款本金和利息。
(四)对借款单位拖欠行为进行制约。对有钱不还,长期拖欠单位,实施跟踪监督。并严格限制其支出行为。对有欠款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不准更新车辆,不准外出考察,不准新上项目,不准再贷款(贷款还债除外)等。
(五)适时启动法律程序。一是与法院、检察院及时沟通联系,取得支持。二是与司法局协商,聘请专门用于追偿政府债务的法律顾问。
政府债务范文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政府内债和政府外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对政府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工作。发展和改革、外汇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债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债务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统筹兼顾、控制规模、注重实效、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财政状况,制定本地区政府债务举借规划,合理确定债务总量。政府债务举借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七条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用于非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以下称最终债务人)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管理。
第八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省、市、县、乡(镇)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九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
第十条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
第十一条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
第十二条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承担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财务报告;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五)还款资金来源;
(六)最终债务人;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但债务率超过100%的,应当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必须由本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
重大政府债务举借,应当经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举借政府外债的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纳入国外贷款规划。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纳入国外贷款规划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举借政府债务规模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必须在批准的规模内举债。
第十七条申请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三)财务报告;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门对前款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要求的项目,可以批准举借或者提供担保: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举借或者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债务。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或者提供担保的政府债务用于国家和省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四)国家规定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举借政府外债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第二十三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审计机关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四条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其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债务的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对最终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机关接到报告,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还政府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企业税后利润和折旧;
(二)企业募集的股本金;
(三)配套资金中安排的偿债资金;
(四)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五)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专项偿债资金;
(六)部门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七)最终债务人的其他收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债务,由债务人向转贷机构偿还。
第二十七条政府应当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政府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内拨款;
(二)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非税收入;
(三)提前收回的政府债务资金;
(四)从配套资金中提取的资金;
(五)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偿还政府债务专户。列入财政和部门综合预算的偿债资金,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预算直接拨入偿债专户,专门用于偿还政府债务。
第三十条对不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依法追偿到期债务。
第三十一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报送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报告,财政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企业转让、改制、重组等涉及政府债权的,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政府外债的,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关结果抄报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三十三条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根据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政府部门未将债务收入或者支出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向有关部门报送债务报告的;
(六)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政府债务范文篇7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导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计划放权、财政让利”这一创新体制(吕炜2002,p.102)的推行实施,各级地方政府获得了较大的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经济自主权,促进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渐进式改革中所积累和新生的各类矛盾与风险,也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日益显化,并呈加速态势。在诸多矛盾和风险中,地方政府因推进经济发展、防范与解决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所形成的现实债务压力和潜在财政风险,及其与社会经济稳定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
地方债务压力首先源于日益固化的财政缺口。改革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一直承担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补贴国企亏损的责任,加之庞大的具有刚性特征的办公和人头经费支出,地方财政支出负担沉重。而财政增收相对滞后,财政收支缺口较大。同时,为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的升级换代,推进经济发展,各级地方政府或直接或间接地借入内外债务,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债务责任和还本付息压力,财政压力因此逐渐加大。
地方金融风险的财政化转移模式加剧了地方债务压力。1996年来,各地在化解日益积聚和暴露的地方金融风险,如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与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所形成的巨额不良资产,以及解决它们对社会和个人的巨额债务兑付困难时,基本上采取了财政化的风险转移模式。这一模式与波兰等经济转型国家在化解金融风险中的成功举措(海尔,1999)不谋而合,有利于有效转移金融风险,维持地方金融和经济的稳定,但其“转嫁”性质,却使地方政府在短期内面临集中的债务承接压力。
此外,近年来各地逐渐进入外债还本付息的高峰期,而外债偿还基金等准备又严重不足,各地外债偿还压力较大。庞大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更加大地方债务压力。所有这些因素形成的债务压力,如不能有效缓解,将影响地方经济、社会的稳定。
减缓地方债务压力的措施,除继续保持经济增长、扩大税基、开辟税源并厉行节支外,在中期内还需寻找替代性的稳定缓和机制。依托不断发展的金融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债务债券化,建立地方财政债务资金的流转机制,不失为一种值得探讨和推行的举措之一。
二、现状的剖析:地方政府债务债券化的可行性
地方政府债券,又称地方债、市政债券,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债务管理方式,它具有双重创新特性:既是财政管理与债务管理制度的创新,也是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的创新。地方政府通过制度创新,逐步完善债务管理方法和债务流转机制,形成宽口径的地方财政债务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运作地方政府债务,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同时,中国金融市场内在的结构缺陷是资本市场相对发达,而货币市场不发达;资本市场中,股票市场发展迅猛,而债券市场相对滞后。在发达国家作为重要金融工具的地方债,在国内尚属空白。因此,地方债务的债券化,是地方政府完善对地方经济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深化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趋势。目前在中国进行地方债的发行与流通试点,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首先,地方政府发债动机强烈,债券的内在品质较高,这是地方债发行的有利条件。地方政府供给地方债的动因主要有二,一是缓解迫在眉睫的债务压力。通过发行地方债实现行债务“掉期”,不失为一种现实明智的选择。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地方债偿还的长期性(最长可达20—40年)和灵活的提前赎回能力(frankj.fabozzi等1998,p.351),能充分缓解地方债务压力,有利于地方财政灵活安排与调度财力分配。二是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较之其他债务压力缓解方式,地方债务债券化的显性与隐性成本较低。以地方金融风险的财政化转移模式(即向中央银行借款)为例,中央银行再贷款年利率为3.24%(2002年2月21日调整后),而同期进出口金融债券的发行利率仅为2.11%,中长期国债利率也不到3%。地方债因风险高于国债,其发行利率可能略高于国债,但仍低于再贷款利率。因此,地方债发行成本低于中央银行借款的资金成本。地方债较高的内在品质,主要源于趋于成熟的税收担保条件。
其次,中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场条件正逐渐具备。日趋市场化的多样化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发行制度,以及日渐规范完善的债券交易流通市场,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交易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制度基础。经过20余年的培育和初步发展,中国债券发行渠道不断拓宽,品种日益增多,除柜台和交易所发行外,银行间市场异军突起,成为债券发行的主战场;债券现货、回购等交易日益活跃,流动性增强。同时,一批熟悉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债券发行中介机构也迅速崛起。现有债券发行和流通市场的规范拓展,为地方债券发行和交易提供了成功“先例”和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第三,地方债的市场需求巨大。这种市场需求主要来自金融机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资金充沛,证券投资需求稳步上升。据统计,到2001年底,各商业银行的存差高达两万余亿;证券类资产(主要是国债和金融债)在总资产中的占比,已由1997年的不到4%,上升至2001年的18%。保险公司在投资渠道偏窄和存款利率降低的不利格局下,也急于为高达2000亿元的保险基金寻找证券投资途径。由于法规限制,也基于稳健经营的需要,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谋求稳定的高收益证券投资组合中,对债券与基金情有独钟。但现有的债券、基金品种和发行规模,远不能满足其需要。其他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也迫切需要新的债券品种,以解决债券投资面狭窄的现状。
三、方案的设计:尝试性的分析
国内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设计,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入债券两大类型。前者以税收权与税收收入为担保,而后者则主要依靠债务资金项目的收益来支付债务本息,以市政公司债券(也称“岁入债券”)为典型代表(frankj.fabozzi等1998,pp.348—349)。本文的探究,以一般责任债券为主。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
1.发债主体、方式与中介。结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国内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应该限定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地方债的发行计划和预算方案,管理债券资金的周转和分配,掌握还本付息的总体状况;省级以下的各级政府不作为发债主体,其债务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进行统一管理。地方债应采取公募发行方式,以体现透明度原则,接受纳税人群体的公开监督。为方便于批量交易和托管,地方债应以记账式债券为主,以培育机构投资主体,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行面向个人的凭证式债券。
地方债的发行中介,可由人行各地大区分行组织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可以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但以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为主比较合适,并由发债主体确定最终承销商。对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债,则可在经人民银行和证管机关许可后,由地方政府选择区域性金融中介如地方证券公司、城市商业银行等承购包销。
2.发债审批与评级。国内地方债的发行审批工作应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三个部门共同管理:证监会制定全国统一的地方债管理办法,授权各地证管办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财政部负责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各地的指标分配,监督各地财政部门对债务资金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地方债的发行组织工作。鉴于地方政府债券可采用区域化发行,人总行可授权各大区分行进行发行的操作,对于竞价发行的地方债,人民银行还需组织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标的全程管理与监督。
同其他债券一样,地方债也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因而存在信用等级差异以及信用风险。国内地方债的评级,可以参照国际成功经验,从地方政府的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财政收支水平和结构、地方财政管理和行政效率、地方财政负债水平等五个方面,进行量化分析与定性界定;由证监会依照评级结果,给予审核,批准符合信用等级的地方债发行。
(二)地方债的流通与市场监管
发达、活跃的流通市场是债券发行市场的有利条件之一。要实现地方债有序的流通交易,就必须建立严格的债券登记结算管理制度。根据现在的制度规范和已有的市场条件,可以将该类债券纳入中央债券统一登记结算管理系统,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同时,建立、完善地方债的二级托管制度,由信用度高,经营管理规范,债券交易与管理经验丰富的商业银行担当二级托管人,提供地方债的托管服务和债券清算业务,为债券流通提供基础条件。地方债的流通,可以借助于多种形式的交易方式。目前可以商业银行的柜台交易为主,面向个人与机构,发展柜台市场。对资质好、信用等级高的记账式地方债,应允许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也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与回购交易。
西方国家对地方债的市场监管,主要从地方债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等方面进行。未来中国地方债的潜在风险,可能主要源于两个方面:地方政府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以及地方性债券市场的管理缺陷。后者属于技术性问题,通过完善信息技术条件、规范发行秩序、增强监管经验和手段等途径,比较容易克服;而前者则会在债券发行与清偿、债务资金预决算与执行等环节削弱风险自控能力。因此,需要建立财政部对债券资金预决算的管理制度,证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其发行和偿付行为的监督制度,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在地方政府的债券资金预决算管理上,可供考虑的思路如下:首先由地方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年度内偿债资金,然后由中央财政等部门核定各地债券存量的上限,供地方政府确定年度内债券存量余额水平,以确定年度内债券规模和债务收入的增量;在财政年度决算时,总结、调整当期债券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年度财政收支节余较多时,可将上一年度的财政节余资金,适当地进入下一年度的债务偿还预算。
参考文献:
1.吕炜:《经济转轨的过程与效率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汉斯耶尔格·海尔:《转型国家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可能性》,《当代财经》1999年第11期
3.frankj.fabozzi等:《金融市场与机构通论》(第二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政府债务范文篇8
地方政府债券,又称地方债、市政债券,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债务管理方式,它具有双重创新特性:既是财政管理与债务管理制度的创新,也是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的创新。地方政府通过制度创新,逐步完善债务管理方法和债务流转机制,形成宽口径的地方财政债务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运作地方政府债务,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同时,中国金融市场内在的结构缺陷是资本市场相对发达,而货币市场不发达;资本市场中,股票市场发展迅猛,而债券市场相对滞后。在发达国家作为重要金融工具的地方债,在国内尚属空白。因此,地方债务的债券化,是地方政府完善对地方经济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深化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趋势。目前在中国进行地方债的发行与流通试点,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首先,地方政府发债动机强烈,债券的内在品质较高,这是地方债发行的有利条件。地方政府供给地方债的动因主要有二,一是缓解迫在眉睫的债务压力。通过发行地方债实现行债务“掉期”,不失为一种现实明智的选择。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地方债偿还的长期性(最长可达20—40年)和灵活的提前赎回能力(frankj.fabozzi等1998,p.351),能充分缓解地方债务压力,有利于地方财政灵活安排与调度财力分配。二是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较之其他债务压力缓解方式,地方债务债券化的显性与隐性成本较低。以地方金融风险的财政化转移模式(即向中央银行借款)为例,中央银行再贷款年利率为3.24%(2002年2月21日调整后),而同期进出口金融债券的发行利率仅为2.11%,中长期国债利率也不到3%。地方债因风险高于国债,其发行利率可能略高于国债,但仍低于再贷款利率。因此,地方债发行成本低于中央银行借款的资金成本。地方债较高的内在品质,主要源于趋于成熟的税收担保条件。
其次,中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场条件正逐渐具备。日趋市场化的多样化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发行制度,以及日渐规范完善的债券交易流通市场,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交易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制度基础。经过20余年的培育和初步发展,中国债券发行渠道不断拓宽,品种日益增多,除柜台和交易所发行外,银行间市场异军突起,成为债券发行的主战场;债券现货、回购等交易日益活跃,流动性增强。同时,一批熟悉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债券发行中介机构也迅速崛起。现有债券发行和流通市场的规范拓展,为地方债券发行和交易提供了成功“先例”和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第三,地方债的市场需求巨大。这种市场需求主要来自金融机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资金充沛,证券投资需求稳步上升。据统计,到2001年底,各商业银行的存差高达两万余亿;证券类资产(主要是国债和金融债)在总资产中的占比,已由1997年的不到4%,上升至2001年的18%。保险公司在投资渠道偏窄和存款利率降低的不利格局下,也急于为高达2000亿元的保险基金寻找证券投资途径。由于法规限制,也基于稳健经营的需要,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谋求稳定的高收益证券投资组合中,对债券与基金情有独钟。但现有的债券、基金品种和发行规模,远不能满足其需要。其他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也迫切需要新的债券品种,以解决债券投资面狭窄的现状。
二、问题的提出:地方债务压力及其缓解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导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计划放权、财政让利”这一创新体制(吕炜2002,p.102)的推行实施,各级地方政府获得了较大的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经济自主权,促进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渐进式改革中所积累和新生的各类矛盾与风险,也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日益显化,并呈加速态势。在诸多矛盾和风险中,地方政府因推进经济发展、防范与解决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所形成的现实债务压力和潜在财政风险,及其与社会经济稳定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
地方债务压力首先源于日益固化的财政缺口。改革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一直承担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补贴国企亏损的责任,加之庞大的具有刚性特征的办公和人头经费支出,地方财政支出负担沉重。而财政增收相对滞后,财政收支缺口较大。同时,为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的升级换代,推进经济发展,各级地方政府或直接或间接地借入内外债务,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债务责任和还本付息压力,财政压力因此逐渐加大。
地方金融风险的财政化转移模式加剧了地方债务压力。1996年来,各地在化解日益积聚和暴露的地方金融风险,如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与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所形成的巨额不良资产,以及解决它们对社会和个人的巨额债务兑付困难时,基本上采取了财政化的风险转移模式。这一模式与波兰等经济转型国家在化解金融风险中的成功举措(海尔,1999)不谋而合,有利于有效转移金融风险,维持地方金融和经济的稳定,但其“转嫁”性质,却使地方政府在短期内面临集中的债务承接压力。
此外,近年来各地逐渐进入外债还本付息的高峰期,而外债偿还基金等准备又严重不足,各地外债偿还压力较大。庞大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更加大地方债务压力。所有这些因素形成的债务压力,如不能有效缓解,将影响地方经济、社会的稳定。
减缓地方债务压力的措施,除继续保持经济增长、扩大税基、开辟税源并厉行节支外,在中期内还需寻找替代性的稳定缓和机制。依托不断发展的金融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债务债券化,建立地方财政债务资金的流转机制,不失为一种值得探讨和推行的举措之一。
三、方案的设计:尝试性的分析
国内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设计,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入债券两大类型。前者以税收权与税收收入为担保,而后者则主要依靠债务资金项目的收益来支付债务本息,以市政公司债券(也称“岁入债券”)为典型代表(frankj.fabozzi等1998,pp.348—349)。本文的探究,以一般责任债券为主。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
1.发债主体、方式与中介。结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国内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应该限定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地方债的发行计划和预算方案,管理债券资金的周转和分配,掌握还本付息的总体状况;省级以下的各级政府不作为发债主体,其债务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进行统一管理。地方债应采取公募发行方式,以体现透明度原则,接受纳税人群体的公开监督。为方便于批量交易和托管,地方债应以记账式债券为主,以培育机构投资主体,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行面向个人的凭证式债券。
地方债的发行中介,可由人行各地大区分行组织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可以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但以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为主比较合适,并由发债主体确定最终承销商。对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债,则可在经人民银行和证管机关许可后,由地方政府选择区域性金融中介如地方证券公司、城市商业银行等承购包销。
2.发债审批与评级。国内地方债的发行审批工作应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三个部门共同管理:证监会制定全国统一的地方债管理办法,授权各地证管办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财政部负责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各地的指标分配,监督各地财政部门对债务资金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地方债的发行组织工作。鉴于地方政府债券可采用区域化发行,人总行可授权各大区分行进行发行的操作,对于竞价发行的地方债,人民银行还需组织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标的全程管理与监督。
同其他债券一样,地方债也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因而存在信用等级差异以及信用风险。国内地方债的评级,可以参照国际成功经验,从地方政府的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财政收支水平和结构、地方财政管理和行政效率、地方财政负债水平等五个方面,进行量化分析与定性界定;由证监会依照评级结果,给予审核,批准符合信用等级的地方债发行。
(二)地方债的流通与市场监管
发达、活跃的流通市场是债券发行市场的有利条件之一。要实现地方债有序的流通交易,就必须建立严格的债券登记结算管理制度。根据现在的制度规范和已有的市场条件,可以将该类债券纳入中央债券统一登记结算管理系统,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同时,建立、完善地方债的二级托管制度,由信用度高,经营管理规范,债券交易与管理经验丰富的商业银行担当二级托管人,提供地方债的托管服务和债券清算业务,为债券流通提供基础条件。地方债的流通,可以借助于多种形式的交易方式。目前可以商业银行的柜台交易为主,面向个人与机构,发展柜台市场。对资质好、信用等级高的记账式地方债,应允许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也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与回购交易。
西方国家对地方债的市场监管,主要从地方债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等方面进行。未来中国地方债的潜在风险,可能主要源于两个方面:地方政府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以及地方性债券市场的管理缺陷。后者属于技术性问题,通过完善信息技术条件、规范发行秩序、增强监管经验和手段等途径,比较容易克服;而前者则会在债券发行与清偿、债务资金预决算与执行等环节削弱风险自控能力。因此,需要建立财政部对债券资金预决算的管理制度,证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其发行和偿付行为的监督制度,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在地方政府的债券资金预决算管理上,可供考虑的思路如下:首先由地方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年度内偿债资金,然后由中央财政等部门核定各地债券存量的上限,供地方政府确定年度内债券存量余额水平,以确定年度内债券规模和债务收入的增量;在财政年度决算时,总结、调整当期债券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年度财政收支节余较多时,可将上一年度的财政节余资金,适当地进入下一年度的债务偿还预算。
参考文献:
1.吕炜:《经济转轨的过程与效率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汉斯耶尔格·海尔:《转型国家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可能性》,《当代财经》1999年第11期
3.frankj.fabozzi等:《金融市场与机构通论》(第二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政府债务范文篇9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导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计划放权、财政让利”这一创新体制(吕炜2002,p.102)的推行实施,各级地方政府获得了较大的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经济自主权,促进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渐进式改革中所积累和新生的各类矛盾与风险,也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日益显化,并呈加速态势。在诸多矛盾和风险中,地方政府因推进经济发展、防范与解决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所形成的现实债务压力和潜在财政风险,及其与社会经济稳定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
地方债务压力首先源于日益固化的财政缺口。改革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一直承担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补贴国企亏损的责任,加之庞大的具有刚性特征的办公和人头经费支出,地方财政支出负担沉重。而财政增收相对滞后,财政收支缺口较大。同时,为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的升级换代,推进经济发展,各级地方政府或直接或间接地借入内外债务,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债务责任和还本付息压力,财政压力因此逐渐加大。
地方金融风险的财政化转移模式加剧了地方债务压力。1996年来,各地在化解日益积聚和暴露的地方金融风险,如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与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所形成的巨额不良资产,以及解决它们对社会和个人的巨额债务兑付困难时,基本上采取了财政化的风险转移模式。这一模式与波兰等经济转型国家在化解金融风险中的成功举措(海尔,1999)不谋而合,有利于有效转移金融风险,维持地方金融和经济的稳定,但其“转嫁”性质,却使地方政府在短期内面临集中的债务承接压力。
此外,近年来各地逐渐进入外债还本付息的高峰期,而外债偿还基金等准备又严重不足,各地外债偿还压力较大。庞大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更加大地方债务压力。所有这些因素形成的债务压力,如不能有效缓解,将影响地方经济、社会的稳定。
减缓地方债务压力的措施,除继续保持经济增长、扩大税基、开辟税源并厉行节支外,在中期内还需寻找替代性的稳定缓和机制。依托不断发展的金融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债务债券化,建立地方财政债务资金的流转机制,不失为一种值得探讨和推行的举措之一。
二、现状的剖析:地方政府债务债券化的可行性
地方政府债券,又称地方债、市政债券,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债务管理方式,它具有双重创新特性:既是财政管理与债务管理制度的创新,也是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的创新。地方政府通过制度创新,逐步完善债务管理方法和债务流转机制,形成宽口径的地方财政债务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运作地方政府债务,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同时,中国金融市场内在的结构缺陷是资本市场相对发达,而货币市场不发达;资本市场中,股票市场发展迅猛,而债券市场相对滞后。在发达国家作为重要金融工具的地方债,在国内尚属空白。因此,地方债务的债券化,是地方政府完善对地方经济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深化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趋势。目前在中国进行地方债的发行与流通试点,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首先,地方政府发债动机强烈,债券的内在品质较高,这是地方债发行的有利条件。地方政府供给地方债的动因主要有二,一是缓解迫在眉睫的债务压力。通过发行地方债实现行债务“掉期”,不失为一种现实明智的选择。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地方债偿还的长期性(最长可达20—40年)和灵活的提前赎回能力(frankj.fabozzi等1998,p.351),能充分缓解地方债务压力,有利于地方财政灵活安排与调度财力分配。二是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较之其他债务压力缓解方式,地方债务债券化的显性与隐性成本较低。以地方金融风险的财政化转移模式(即向中央银行借款)为例,中央银行再贷款年利率为3.24%(2002年2月21日调整后),而同期进出口金融债券的发行利率仅为2.11%,中长期国债利率也不到3%。地方债因风险高于国债,其发行利率可能略高于国债,但仍低于再贷款利率。因此,地方债发行成本低于中央银行借款的资金成本。地方债较高的内在品质,主要源于趋于成熟的税收担保条件。
其次,中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场条件正逐渐具备。日趋市场化的多样化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发行制度,以及日渐规范完善的债券交易流通市场,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交易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制度基础。经过20余年的培育和初步发展,中国债券发行渠道不断拓宽,品种日益增多,除柜台和交易所发行外,银行间市场异军突起,成为债券发行的主战场;债券现货、回购等交易日益活跃,流动性增强。同时,一批熟悉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债券发行中介机构也迅速崛起。现有债券发行和流通市场的规范拓展,为地方债券发行和交易提供了成功“先例”和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第三,地方债的市场需求巨大。这种市场需求主要来自金融机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资金充沛,证券投资需求稳步上升。据统计,到2001年底,各商业银行的存差高达两万余亿;证券类资产(主要是国债和金融债)在总资产中的占比,已由1997年的不到4%,上升至2001年的18%。保险公司在投资渠道偏窄和存款利率降低的不利格局下,也急于为高达2000亿元的保险基金寻找证券投资途径。由于法规限制,也基于稳健经营的需要,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谋求稳定的高收益证券投资组合中,对债券与基金情有独钟。但现有的债券、基金品种和发行规模,远不能满足其需要。其他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也迫切需要新的债券品种,以解决债券投资面狭窄的现状。
三、方案的设计:尝试性的分析
国内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设计,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入债券两大类型。前者以税收权与税收收入为担保,而后者则主要依靠债务资金项目的收益来支付债务本息,以市政公司债券(也称“岁入债券”)为典型代表(frankj.fabozzi等1998,pp.348—349)。本文的探究,以一般责任债券为主。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
1.发债主体、方式与中介。结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国内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应该限定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地方债的发行计划和预算方案,管理债券资金的周转和分配,掌握还本付息的总体状况;省级以下的各级政府不作为发债主体,其债务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进行统一管理。地方债应采取公募发行方式,以体现透明度原则,接受纳税人群体的公开监督。为方便于批量交易和托管,地方债应以记账式债券为主,以培育机构投资主体,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行面向个人的凭证式债券。
地方债的发行中介,可由人行各地大区分行组织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可以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但以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为主比较合适,并由发债主体确定最终承销商。对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债,则可在经人民银行和证管机关许可后,由地方政府选择区域性金融中介如地方证券公司、城市商业银行等承购包销。
2.发债审批与评级。国内地方债的发行审批工作应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三个部门共同管理:证监会制定全国统一的地方债管理办法,授权各地证管办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财政部负责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各地的指标分配,监督各地财政部门对债务资金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地方债的发行组织工作。鉴于地方政府债券可采用区域化发行,人总行可授权各大区分行进行发行的操作,对于竞价发行的地方债,人民银行还需组织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标的全程管理与监督。
同其他债券一样,地方债也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因而存在信用等级差异以及信用风险。国内地方债的评级,可以参照国际成功经验,从地方政府的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财政收支水平和结构、地方财政管理和行政效率、地方财政负债水平等五个方面,进行量化分析与定性界定;由证监会依照评级结果,给予审核,批准符合信用等级的地方债发行。
(二)地方债的流通与市场监管
发达、活跃的流通市场是债券发行市场的有利条件之一。要实现地方债有序的流通交易,就必须建立严格的债券登记结算管理制度。根据现在的制度规范和已有的市场条件,可以将该类债券纳入中央债券统一登记结算管理系统,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同时,建立、完善地方债的二级托管制度,由信用度高,经营管理规范,债券交易与管理经验丰富的商业银行担当二级托管人,提供地方债的托管服务和债券清算业务,为债券流通提供基础条件。地方债的流通,可以借助于多种形式的交易方式。目前可以商业银行的柜台交易为主,面向个人与机构,发展柜台市场。对资质好、信用等级高的记账式地方债,应允许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也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与回购交易。
西方国家对地方债的市场监管,主要从地方债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等方面进行。未来中国地方债的潜在风险,可能主要源于两个方面:地方政府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以及地方性债券市场的管理缺陷。后者属于技术性问题,通过完善信息技术条件、规范发行秩序、增强监管经验和手段等途径,比较容易克服;而前者则会在债券发行与清偿、债务资金预决算与执行等环节削弱风险自控能力。因此,需要建立财政部对债券资金预决算的管理制度,证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其发行和偿付行为的监督制度,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在地方政府的债券资金预决算管理上,可供考虑的思路如下:首先由地方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年度内偿债资金,然后由中央财政等部门核定各地债券存量的上限,供地方政府确定年度内债券存量余额水平,以确定年度内债券规模和债务收入的增量;在财政年度决算时,总结、调整当期债券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年度财政收支节余较多时,可将上一年度的财政节余资金,适当地进入下一年度的债务偿还预算。
参考文献:
1.吕炜:《经济转轨的过程与效率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汉斯耶尔格·海尔:《转型国家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可能性》,《当代财经》1999年第11期
3.frankj.fabozzi等:《金融市场与机构通论》(第二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政府债务范文篇10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导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计划放权、财政让利”这一创新体制(吕炜2002,p.102)的推行实施,各级地方政府获得了较大的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经济自主权,促进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渐进式改革中所积累和新生的各类矛盾与风险,也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日益显化,并呈加速态势。在诸多矛盾和风险中,地方政府因推进经济发展、防范与解决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所形成的现实债务压力和潜在财政风险,及其与社会经济稳定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
地方债务压力首先源于日益固化的财政缺口。改革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一直承担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补贴国企亏损的责任,加之庞大的具有刚性特征的办公和人头经费支出,地方财政支出负担沉重。而财政增收相对滞后,财政收支缺口较大。同时,为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的升级换代,推进经济发展,各级地方政府或直接或间接地借入内外债务,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债务责任和还本付息压力,财政压力因此逐渐加大。
地方金融风险的财政化转移模式加剧了地方债务压力。1996年来,各地在化解日益积聚和暴露的地方金融风险,如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与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所形成的巨额不良资产,以及解决它们对社会和个人的巨额债务兑付困难时,基本上采取了财政化的风险转移模式。这一模式与波兰等经济转型国家在化解金融风险中的成功举措(海尔,1999)不谋而合,有利于有效转移金融风险,维持地方金融和经济的稳定,但其“转嫁”性质,却使地方政府在短期内面临集中的债务承接压力。
此外,近年来各地逐渐进入外债还本付息的高峰期,而外债偿还基金等准备又严重不足,各地外债偿还压力较大。庞大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更加大地方债务压力。所有这些因素形成的债务压力,如不能有效缓解,将影响地方经济、社会的稳定。
减缓地方债务压力的措施,除继续保持经济增长、扩大税基、开辟税源并厉行节支外,在中期内还需寻找替代性的稳定缓和机制。依托不断发展的金融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债务债券化,建立地方财政债务资金的流转机制,不失为一种值得探讨和推行的举措之一。
二、现状的剖析:地方政府债务债券化的可行性
地方政府债券,又称地方债、市政债券,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债务管理方式,它具有双重创新特性:既是财政管理与债务管理制度的创新,也是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的创新。地方政府通过制度创新,逐步完善债务管理方法和债务流转机制,形成宽口径的地方财政债务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运作地方政府债务,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同时,中国金融市场内在的结构缺陷是资本市场相对发达,而货币市场不发达;资本市场中,股票市场发展迅猛,而债券市场相对滞后。在发达国家作为重要金融工具的地方债,在国内尚属空白。因此,地方债务的债券化,是地方政府完善对地方经济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深化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趋势。目前在中国进行地方债的发行与流通试点,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首先,地方政府发债动机强烈,债券的内在品质较高,这是地方债发行的有利条件。地方政府供给地方债的动因主要有二,一是缓解迫在眉睫的债务压力。通过发行地方债实现行债务“掉期”,不失为一种现实明智的选择。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地方债偿还的长期性(最长可达20—40年)和灵活的提前赎回能力(frankj.fabozzi等1998,p.351),能充分缓解地方债务压力,有利于地方财政灵活安排与调度财力分配。二是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较之其他债务压力缓解方式,地方债务债券化的显性与隐性成本较低。以地方金融风险的财政化转移模式(即向中央银行借款)为例,中央银行再贷款年利率为3.24%(2002年2月21日调整后),而同期进出口金融债券的发行利率仅为2.11%,中长期国债利率也不到3%。地方债因风险高于国债,其发行利率可能略高于国债,但仍低于再贷款利率。因此,地方债发行成本低于中央银行借款的资金成本。地方债较高的内在品质,主要源于趋于成熟的税收担保条件。
其次,中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场条件正逐渐具备。日趋市场化的多样化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发行制度,以及日渐规范完善的债券交易流通市场,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交易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制度基础。经过20余年的培育和初步发展,中国债券发行渠道不断拓宽,品种日益增多,除柜台和交易所发行外,银行间市场异军突起,成为债券发行的主战场;债券现货、回购等交易日益活跃,流动性增强。同时,一批熟悉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债券发行中介机构也迅速崛起。现有债券发行和流通市场的规范拓展,为地方债券发行和交易提供了成功“先例”和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第三,地方债的市场需求巨大。这种市场需求主要来自金融机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资金充沛,证券投资需求稳步上升。据统计,到2001年底,各商业银行的存差高达两万余亿;证券类资产(主要是国债和金融债)在总资产中的占比,已由1997年的不到4%,上升至2001年的18%。保险公司在投资渠道偏窄和存款利率降低的不利格局下,也急于为高达2000亿元的保险基金寻找证券投资途径。由于法规限制,也基于稳健经营的需要,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谋求稳定的高收益证券投资组合中,对债券与基金情有独钟。但现有的债券、基金品种和发行规模,远不能满足其需要。其他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也迫切需要新的债券品种,以解决债券投资面狭窄的现状。
三、方案的设计:尝试性的分析
国内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设计,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入债券两大类型。前者以税收权与税收收入为担保,而后者则主要依靠债务资金项目的收益来支付债务本息,以市政公司债券(也称“岁入债券”)为典型代表(frankj.fabozzi等1998,pp.348—349)。本文的探究,以一般责任债券为主。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
1.发债主体、方式与中介。结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国内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应该限定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地方债的发行计划和预算方案,管理债券资金的周转和分配,掌握还本付息的总体状况;省级以下的各级政府不作为发债主体,其债务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进行统一管理。地方债应采取公募发行方式,以体现透明度原则,接受纳税人群体的公开监督。为方便于批量交易和托管,地方债应以记账式债券为主,以培育机构投资主体,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行面向个人的凭证式债券。
地方债的发行中介,可由人行各地大区分行组织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可以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但以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为主比较合适,并由发债主体确定最终承销商。对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债,则可在经人民银行和证管机关许可后,由地方政府选择区域性金融中介如地方证券公司、城市商业银行等承购包销。
2.发债审批与评级。国内地方债的发行审批工作应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三个部门共同管理:证监会制定全国统一的地方债管理办法,授权各地证管办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财政部负责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各地的指标分配,监督各地财政部门对债务资金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地方债的发行组织工作。鉴于地方政府债券可采用区域化发行,人总行可授权各大区分行进行发行的操作,对于竞价发行的地方债,人民银行还需组织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标的全程管理与监督。
同其他债券一样,地方债也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因而存在信用等级差异以及信用风险。国内地方债的评级,可以参照国际成功经验,从地方政府的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财政收支水平和结构、地方财政管理和行政效率、地方财政负债水平等五个方面,进行量化分析与定性界定;由证监会依照评级结果,给予审核,批准符合信用等级的地方债发行。
(二)地方债的流通与市场监管
发达、活跃的流通市场是债券发行市场的有利条件之一。要实现地方债有序的流通交易,就必须建立严格的债券登记结算管理制度。根据现在的制度规范和已有的市场条件,可以将该类债券纳入中央债券统一登记结算管理系统,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同时,建立、完善地方债的二级托管制度,由信用度高,经营管理规范,债券交易与管理经验丰富的商业银行担当二级托管人,提供地方债的托管服务和债券清算业务,为债券流通提供基础条件。地方债的流通,可以借助于多种形式的交易方式。目前可以商业银行的柜台交易为主,面向个人与机构,发展柜台市场。对资质好、信用等级高的记账式地方债,应允许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也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与回购交易。
西方国家对地方债的市场监管,主要从地方债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等方面进行。未来中国地方债的潜在风险,可能主要源于两个方面:地方政府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以及地方性债券市场的管理缺陷。后者属于技术性问题,通过完善信息技术条件、规范发行秩序、增强监管经验和手段等途径,比较容易克服;而前者则会在债券发行与清偿、债务资金预决算与执行等环节削弱风险自控能力。因此,需要建立财政部对债券资金预决算的管理制度,证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其发行和偿付行为的监督制度,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在地方政府的债券资金预决算管理上,可供考虑的思路如下:首先由地方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年度内偿债资金,然后由中央财政等部门核定各地债券存量的上限,供地方政府确定年度内债券存量余额水平,以确定年度内债券规模和债务收入的增量;在财政年度决算时,总结、调整当期债券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年度财政收支节余较多时,可将上一年度的财政节余资金,适当地进入下一年度的债务偿还预算。
参考文献:
1.吕炜:《经济转轨的过程与效率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汉斯耶尔格·海尔:《转型国家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可能性》,《当代财经》1999年第11期
3.frankj.fabozzi等:《金融市场与机构通论》(第二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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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务范文
时间:2022-05-08 04:38:45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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