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法制定的外部性-ag尊龙app

时间:2022-12-08 08:53:35

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法制定的外部性

[摘要]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法制定时,在保障企业或个人获取收益的同时,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与经济层面的短期与长期利益协调问题,并有效利用环境资源,积极保护和治理环境,实现循环经济的生态效率目标。文章提出了基于多阶本征模态函数分析的经济法制定对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发展指数影响关系模型,采用经验模态分解法进行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发展指数的特征分解,结合参数空间变异性分析方法进行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发展指数预测。实证结果表明,设计的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法制定的外部性模型具有显著性,预测结果准确可靠。

[关键词]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法;外部性分析;经验模态分解;经济指数预测

我国部分资源型城市面临资源枯竭的问题。当资源枯竭时,资源指向性的城市可能将陷入结构性衰退,面临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严峻问题,实现城市的循环经济转型发展已迫在眉睫。

一、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法的制定

1.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法制定的必要性资源型城市以往多采用粗放式的发展模式,高强度的资源开发不仅导致了资源浪费严重,而且使环境问题更为突出。而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为核心,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可以解决资源型城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样看来,发展循环经济就成为了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必然选择。但要保障循环经济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撑和服务。通过循环经济立法,能够把握“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有利于防止污染,确保环境得到保护。因此,健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制定循环经济法律相应的激励与惩罚机制,提高民众参与度,加大执法力度,可以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共同发展;做好循环经济生态建设,确保城市良性发展。同时,资源型城市还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个性化的循环经济地方法律,为国家层面的法律体系提供配套和补充。2.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法现状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缺少责任条款的保障,配套措施不完善、法律实际权威性较弱,且缺乏一定的企业法律责任规定与政府监督文件;能够对全局产生重要影响的实质性法规的数量相对较少。我国《循环经济法》中政府部门职责和企业职责等划分尚待明确,分散式规定使得主体未能准确认知自身权利与义务。[1]

二、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法制定的外部性分析

1.外部性基础理论外部性理论是经济学知识,此类问题往往出现于生产领域、消费领域。[2]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也称外部经济,主要是指主体行为给他人带来收益,而后者可不为此支付费用的现象。而负外部性,称为外部不经济,主要是指主体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使之额外支付了成本费用,但后者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的现象。在解决负外部性问题时,国家干预起着重要作用,比如:制定法律制度、加强执法等。2.循环经济法制定的外部性分析循环经济立法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通过法律约束,加之政府监督和市场运行机制的协调配合,以妥善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3]当前,企业或消费群体等经济活动主体在能源开发与利用活动过程中,只考虑能源的生产成本或消费成本,而未将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计入考量体系,导致了环境质量降低,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图1列出了资源环境外部性的影响因素。资源环境外部性体现在资源权利、产品价格和政府管理三个方面。资源权利主要是指产权归属界定问题,即资源使用的决策权和收益权。由于其具有差异化特点,必须根据不同环境资源的特点来明确资源权利的归属;成本价格主要体现在资源开发、产品生产和消费环节,应考虑环境污染或治理成本;政府行政管理主要包括立法、执法,其主要起到监督与引导作用,促进循环经济,消除环境污染导致的负外部性。3.外部性问题的解决途径在企业主体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原则来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因为过于重视局部利益而极有可能忽视其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性影响。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属于制度需求,在企业、消费者和政府之间存在的复杂化的经济关系中,使得所有参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针对环境资源外部性的特点,将污染环境的外部成本内化到企业、消费群体和政府等市场主体中,这就是资源环境成本内部化,即在产品定价中将其计入环境资源成本。在资源利用过程中,开发者、消费者要根据损害环境的程度为环境的外部性行为支付一定对等的经济代价。同时,要建立建全的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发挥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强化公众参与意识,加强环境监督权利。

三、模型构建

为了实现经济法制定,笔者对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发展指数的影响建模。首先,采用层次分析和模糊参量融合方法对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法制定的外部性分析参数建模,得到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法制定的外部性分析的层次分析模型:以上算法设计实现了经济法制定对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发展的外部性促进因素分析。

四、实证分析

为了测试该模型在实现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法制定的外部性分析中的应用性能,笔者采用实证分析软件spss14.5进行了实证分析,数据采集来自于国家统计局数据,采样时间为4~8年五年间数据,得到回归统计分析结果(见表1)。以表1的数据为统计样本,分析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法制定的外部性约束模型,得到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法制定对经济发展的促进性作用(见图2)。从图2可知,笔者设计的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法制定的外部性模型具有显著性,预测结果准确可靠。因此,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法制定的外部性问题涉及资源的权利归属、能源产品成本和政府管制作用,参与主体有企业、消费者和政府。通过法律约束、政府监督和市场运行机制协调配合,可以妥善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总之,在“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循环经济理念下,通过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明确政府职权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鼓励循环经济的正外部性,预防和制止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性问题的发生。循环经济立法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在企业、消费者和政府之间存在的复杂化的经济关系中,通过循环经济法促使了所有参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淑君,朱先奇,史彦虎.山西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评价和效率分析[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7().

[2]陆静超,赫然.我国发展城市水资源循环经济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理论探讨,6(3).

[3]袁小英.基于熵值法的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评价[j].世界农业,7(6).

作者:金文芳 单位:安徽省公安教育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