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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科技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这一方面给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另一方面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很多潜在的威胁。在深化法治社会建设的背景下,我国适时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得个人信息得到了较为合理的利用和较为安全的流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数字经济的持续良好发展。本文将从个人信息权益的概念、意义和保护现状入手,理清《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规定,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视角下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部法律的出台施行,意义极其重大,不仅有效保护了个人信息安全,而且进一步完善我国在数据领域的法律体系。这是时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

一、个人信息权益的概述

(一)个人信息权益的定义

要想理清个人信息权益的概念,首先要理清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的个人信息既包括与自然人直接相关的个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及生物识别信息,又包括与自然人间接相关的家庭住址信息、电话号码信息、电子邮箱信息及个人健康信息等,同时还包括个人在使用互联网所留存的个人用户ip地址、mac地址、imei码、浏览记录、消费记录以及种种行为信息等[1]。而所谓个人信息权益,是指自然人本人依法对自身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2]。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合法个人信息权益,如有侵害,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的意义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意义十分重大,因为其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在互联网科技发达的当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使用个人信息,而在使用的时候极易造成信息泄露,如果被非法获取、使用、处理等,会对个人造成很大影响。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正好补齐了这一法律短板,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是人们行使个人信息权利的保障。2.减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越来越多,近些年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3],为了有效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我国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是由于很多案件都通过互联网实施,侦破难度极大,因此遏制效果较为有限。该类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公民个人信息未被有效保护,犯罪分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以这些个人信息为基础开展各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活动。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后,个人信息被有效保护起来,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获取,非法获取将受到法律制裁,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够有效减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生。

(三)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现状

虽然我国不断加大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力度,也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并不到位,具体呈现出如下几点现状:一是保护力度有所加大,但保护效果并不明显;二是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地域性差异较明显,发达地区比偏远地区的保护力度更大,保护效果更好;三是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呈现出年龄段差异性,对年轻人的保护效果好,而对中老年和儿童的保护效果较差[4]。

二、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从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规定来看,主要集中在第四章。从第四章部分法条规定可以看出,个人对个人信息享有多种权利。具体而言,一是享有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和决定权;二是享有对个人信息查阅、复制的权利;三是享有对个人信息更正、补充的权利;四是享有对个人信息删除的权利;五是享有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解释处理规则的权利。

(一)知情权和决定权

对于个人而言,个人信息与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个人有必要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纠纷和电信诈骗类案件都是因为个人信息被处理,而个人却毫不知情,更无法决定,从而导致个人信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处理和利用[5]。因此,个人享有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和决定权,能有效地保证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

(二)查阅权和复制权

查阅个人信息和复制个人信息是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会使用到个人信息,而有些个人信息并不像身份信息一样直接由个人自己管理,而往往是由具体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管理,例如个人车辆保险信息一般由保险公司所管理。因此,个人如果需要利用这些个人信息,就必须通过行使个人信息的查阅权和复制权来得以实现。个人信息查阅权和复制权,不仅有利于个人信息的利用,同时也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手段。

(三)更正权和补充权

个人信息本就有可能出现错误,而且个人信息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个人享有对个人信息的更正权和补充权,可以及时更正或者补充个人信息,使个人信息的使用更加真实有效,而不至于因个人信息错误而无法使用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删除权

删除个人信息是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最终决定权,当个人不同意个人信息被他人使用时,有权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一方面是因为个人信息就是其本人的信息,个人当然享有处理个人信息的决定权。另一方面是因为个人如果想要删除个人信息,说明个人已经不再同意他人使用和处理自己的个人信息[6]。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人应充分尊重并保障个人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

(五)要求解释权

个人享有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解释处理规则的权利,该权利是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的延伸。如果个人不清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那么就很容易造成在不知情或者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决定。保证个人要求信息处理者解释说明处理规则的权利,可以避免造成对个人信息的盲目处理,有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过程存在的不足

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刚刚颁布实施,立法相对更加完善,但《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具体如下:

(一)实施力度不够

目前而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力度远远不够,这很大程度是因为该法律实施时间太短,但也有执法部门不够重视的原因。相比其他严重的犯罪案件,个人信息方面的犯罪更加隐蔽,犯罪的危害结果也往往不能在短时间显现出来[7],即使显现出来,往往也并不是很严重,所以执法部门并不像重视其他严重的犯罪案件一样重视个人信息方面的案件。而由于执法部门的不够重视,导致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力度远远不够,需要不断加大实施力度。而且自《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也不是很强,很多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执法部门主动出击的力度非常小。

(二)执法难度大

我国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执法部门主要是公安机关,但是在现实执法中,公安机关的工作非常繁杂,而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大多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犯罪,因此导致公安机关的执法难度非常大。受制于警力不足、技术设备陈旧等多种客观因素,公安机关在互联网个人信息犯罪方面可能会出现执法滞后、执法难的问题,所以往往采取“简单登记受理”的方式进行处理,并不能真正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进行有效调查。这不仅使个人的信息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更从侧面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例如当前很多电信诈骗类案件,都是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的犯罪,但是在这些案件中,执法部门很难进行有效执法,往往只会对案件信息进行简单登记,并不会顺着互联网“千里追凶”。因此,以公安机关为主的执法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以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三)宣传力度不足

《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广大人民群众并不了解该部法律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在很多边远农村地区,很多群众根本不清楚有《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一法律[8],更谈不上熟悉该法律的法条,当然也不可能通过该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而造成这些局面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该部法律刚刚颁布实施,另一方面则是法制宣传部门宣传力度严重不足。因此,法制宣传部门应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宣传力度。

四、《个人信息保护法》视角下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建议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视角下提出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建议,具体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

以公安机关为主的执法部门应进一步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力度,要像重视其他严重案件一样重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只有不断加大实施力度,才能够保证《个人信息保护法》真正起到保护个人信息及其切身利益的效果。同时,执法部门要以积极的态度主动执法,而不是被动地被迫执法,通过积极主动的执法,不断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力度。具体而言,一是要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侦查,绝不能因为该类案件的侦破难度大而敷衍了事,简单处理;二是应创新侦查破案的方法,针对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不断创新侦查破案方法,同样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该类案件的侦破,不断提高破案率;三是应加强地域间联合执法,由于很多侵犯个人信息犯罪通过互联网开展实施,地域间跨度很大,为了不断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地域间联合执法,对发现的跨地域犯罪,应及时进行联合执法侦查[9],从而有效提高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侦破率,以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但是仅仅依靠《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要想使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富有实效,我国还应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配套制度。具体而言,一是国家行政机构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相关行政规章;二是国家司法机构也应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此外,各行各业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具体使用个人信息的状况制定个人信息使用行业标准,从而使个人信息被合法、合理、规范地使用[10]。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

法制宣传是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法规真正起到法律保护作用的基础,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宣传,那么法律的保护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针对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宣传力度不足的情况,各地法制宣传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在大力开展常规宣讲、知识灌输的同时,更多、更广泛地利用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等生动直观的宣传形式。特别是在广大的偏远农村地区,应通过易被群众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通过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懂法、守法。五、结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实施,给予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强有力的保护。当然,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的发展,还会出现更多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律及时回应并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还需要有效统筹协调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环节,要让老百姓看得到、摸得着、感受得到真正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纵深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富平.个人信息处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对象[j].法商研究,2021,38(2):73-86.

[2]程啸.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j].清华法学,2021,15(3):55-73.

[3]孙权,沙泽阳,王曦,等.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对比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上海保险,2020(11):54-60.

[4]那仁托娅.个人信息保护基础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外交学院,2020.

[5]齐爱民,王基岩.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与域外效力[j].社会科学家,2015(11):101-104.

[6]石佳友.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如何衔接协调[j].人民论坛,2021(2):92-95.

[7]杨亚丽.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探微[j].中州大学学报,2011,28(3):27-30.

[8]房忠华.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探讨[j].好日子,2021(7):11.

[9]任建英,任曹静.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数字通信世界,2021(3):261-262.

[10]王春晖.构建“以人为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j].中国信息安全,2021(5):41-44.

作者:梁宇 单位:广州华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