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论文十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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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论文

行政伦理论文篇1

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的概念,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行政伦理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基层行政伦理促进和谐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公务人员制定正确的经济政策、进行科学的经济决策的重要条件是具有较高的行政伦理素质。如果没有具备较高的行政伦理素质,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要发展经济几乎是不可能的。此外,政府良好的诚信形象,也将促进社会公众对国家的信心,进而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基层行政伦理促进和谐社会的政治发展。具有较高行政伦理水平的政府体现为一种文明的政治理念,它要求政府是一个公正、透明、法治、责任、廉洁的政府并体现出平等、正义等进步价值。政府守信、公正、公平也是政治制度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基层行政伦理促进依法行政。只有政府信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承诺与行政理念,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才能有力地推动依法治国,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二、当前我国基层行政伦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广大国家公务员的道德风貌发生了积极的转变。他们不仅保持和发扬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最高道德宗旨,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而且,一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观念也正初步形成。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基层行政伦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1、政府信用缺失。一是行政规则随意多变。决策过程不民主和不科学将导致政策的不切实际、互相冲突、变化多端,使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二是行政行为公信力受质疑。行政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公开行政规则以及其他理应公开的社会公共资信。社会实际存在的信息与公众能够得到的信息不对称,其后果只会使政府公信力受损。以上这些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本质是行政权力主体放弃或违背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进行非公共的活动,是行政权力的一种异化。

2、服务意识淡泊。部分政府机关"坐、等、看"思想观念尚未根本扭转,服务对象不清,主动服务意识淡薄,对服务行政[抱冷漠和消极的态度,这就颠倒了公共行政的目的与手段,背离了公共行政的宗旨。市场经济使传统的行政伦理体系受到了冲击,传统的道德说教连同计划经济体系一同淡化,许多政府部门责任意识缺失,公仆意识淡薄,,严重腐蚀了行政权力。

3、本位主义比较明显。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公务员在社会比较中出现了较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失落感,于是,在本团体与其他团体、与国家利益的分界处,极力地维护本团体利益,有的甚至利用本单位的职能权力去谋取小团体利益,损害国家和其他团体利益。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公共行政的实践面临着诸多挑战,削弱建设和谐社会的政府力量,危及和谐社会迫切需要的政治稳定,损害了民族精神、向上信念和凝聚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加强中国基层行政伦理建设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要使行政伦理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建设:

1、加强行政主体的伦理教育。行政伦理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行政伦理教化和行政伦理养成,以内化为公务员的行政道德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人格,实为治本之策。首先,行政伦理教育、培训法制化。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公务员行政伦理教育和培训。在方式上应该灵活多样,脱产和在职相结合,定期和临时相协调。其次,借助榜样示范,选取符合政府需要的价值观。公务员和领导干部要向榜样看齐学习,强化正面典型的示范诱导作用。再次,重视思想教育,将传统与当代教育结合起来进行,使广大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行政道德重建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

2、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营造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限制和约束个别的伦理失范行为,督促政府重诺、守诺,取信于民。推动政府的科学决策,促进政府工作作风的转变,使各项工作进入一个良性的轨道,这样,我们的政府才能真正地取信于民。

3、创新行政文化。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员或政府公务人员等行政主体所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人群关系及价值观念。行政文化的创新与进步,将促进行政伦理观念的变革,保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健康地进行,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文化的价值取向上,应强化国家公务员是普通公民的正确观念;在管理文化上,公务员要养成民智集中者的行为习惯;在文化心理上,培育公务员是普通劳动者的健康心态。

4、加强行政伦理法律建设。进行道德立法和道德制度化建设是行政伦理建设的外在保障。在鼓励公务员的道德自觉的基础上,强化道德他律性,把褒扬和惩治结合起来,让守德者获福,败德者获罪,切实保证行政伦理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主义需要行政伦理的支撑,我们要发挥优良的行政伦理优良传统,改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行政伦理观念,不断改革创新,促进和谐社会主义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卓娅,论服务型政府中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设《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5)

[2]、王文科,公共行政的公共利益追求及其伦理诠释,《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1)

[3]、林炳淦,基层政府行政能力的伦理价值,《福州党校学报》,2008,(6)

行政伦理论文篇2

随着政治、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特别是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机遇与挑战交织在一起,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如何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公共管理水平已成为行政管理者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也是行政学研究的核心课题之一。社会的发展,无论是经济形态、政治形态,还是文化形态的建设,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行政伦理水平的高低就必然对政府效率产生深刻的制约和影响。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的影响,行政管理领域出现了大量行政伦理失范的现象,如何构建与时代相适应的行政伦理道德体系并应用到现实的行政管理领域中提高行政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对效能政府视域下的行政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具体来说,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章,基础理论概述。对行政效率和行政伦理的概念及特点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根据行政伦理的构成分析了行政伦理对行政效率的影响。即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对行政效率的影响、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对行政效率的影响、行政运作的道德控制对行政效率的影响。

第三章,依据行政伦理对行政效率的影响,概括了我国当前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并分析了这些现象的成因。

第四章,对如何进行行政伦理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提出了对策。即加强行政伦理教育与培训,建立行政伦理制度,完善行政伦理监督奖罚机制。

关键词:行政效率行政伦理行政伦理建设

第一章基本理论概述

1.1行政效率

1.1.1行政效率的概念

效率(efficiency)一词在英文中一般理解为“投入产出的比例关系”,一般也称为机械效率或技术效率。行政效率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行政职能和行政目标活动中所得到的结果与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信息、空间等要素之间的比率关系,即政府的投入与产出的比率。从一个政府的产出来讲,行政效率可以分为微观效率和宏观效率,微观行政效率可以用特定政府机构或公共组织提供相同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所需要的相对成本来解释,即具体行政单位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产出和投入之间的比率。宏观行政效率可以用不同国家中不同的制度安排所引起的总体发展速度来解释。其中,制度安排包括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第三部门的相对规模和相互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结构和职能分工,政府的政策规则及其管理活动等等;总体发展速度既包括经济增长率,又包括文化、教育、社会道德水平等方面的社会发展速度。

1.1.2行政效率的特征

行政效率除具有效率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效率的价值判断性。行政效率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效率,关键就在于它在判断上具有价值性。这是因为行政效率是一个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在内的综合概念。行政效率虽然也重视行政效果与所投入的工作量或所消耗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之间的比率,但是,它已经变成了一个非纯粹自然科学的而是社会科学上的复杂概念,因此,它理应包含着对一定时期流行的社会伦理、道德价值观的应有关怀。可见,行政效果的大小,不仅要看行政组织本身职能发挥得如何,组织目标实现的程度,而且要看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其他事业发展的促进程度的大小,看社会公众对行政管理活动的满意程度,没有社会效益的保证,再高的行政管理经济效益也是徒劳无益的。因此,行政效率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数量概念,而且包含着对行政效果与行政投入之比较的主观社会价值判断过程。

第二,行政效率具有多层次性。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行政效率的概念具有多层次性。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不同,行政效率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层次:从行政效率形式看,可分为具体行政效率和抽象行政效率,前者是由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后者是由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从行政效率的范围看,可分为宏观行政效率和微观行政效率,前者是全局性的,后者是局部性的,从行政组织结构的层次看,可分为决策行政效率、管理行政效率和执行行政效率。决策行政效率是指决策部门即领导层的工作效率。管理行政效率是指中层干部解决和组织管理问题的效率。执行行政效率是指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第三,[不悔论文]行政效率具有综合评价性。行政管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的工程,行政效果是通过每一项具体的行政工作表现出来的,因此,作为最终评价的行政效率显然是对行政管理活动中各项工作的综合评价的结果。具体到行政管理活动,应该包括:计划是否可行,执行是否顺利,决策是否科学,机构设置是否恰当,人、财、物力的组织调配是否合理,指挥是否有力,控制是否到位,行政法规及措施是否正确,执行和实施是否坚决等等。因此,行政效率是对各项工作量度与评价的综合。

第四,行政效率具有迟效性。行政效率的迟效性主要是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超前性所决定的。大多数行政管理活动,特别是有关国家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活动,往往比较复杂而且又具有相当的社会超前性,这些行政行为的效果显然在极短的时间内是难以显见的,其行政效率也因此难以准确地把握。因此,行政效率具有一定的迟效性。

1.2行政伦理

1.2.1行政伦理的概念

伦理,是关于道德的学问。所谓道德,“就是指人类现实社会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道德的本质是自律,伦理是道德发展的高级阶段,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伦理作为一种道德关系,不仅包含应该怎样的思想和行为,还应包括为什么要有这样的思想和行为,即思想和行为的正义性。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伦理要高于道德,伦理要突出“条理”,更具理性层次,更具概括抽象性。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认为道德和伦理是同样的内容,这里简单的区别是文章分析的需要。

行政伦理指的是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务活动中,所应确立和遵守的伦理理念、伦理行为、伦理规范等。行政伦理是在行政领域内的道德规范和总则,行政伦理的概念应包涵三个基本的内容,是行政道德规范、行政伦理制度和行政伦理价值导向的有机结合。

首先是行政道德规范,这是行政伦理内容中基础的部分,它与行政职业角色相联系,是职业道德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在这里,行政道德规范是从属于行政伦理范畴的,是其基础部分和重要内容,也就是说,行政道德是行政伦理的完整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行政道德等同于行政伦理,更不能代替行政伦理。

其次是[论文之家]作为主干或中介环节的行政伦理制度或管理伦理制度,即组织、管理、制度方面的伦理,主要指行政伦理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的伦理或伦理的组织化、制度化。它是以制度、组织或体制、政策等方式,有效反映和集中概括当前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伦理意识形态。伦理是制度的重要内容,制度是伦理的外在形式,行政体制和组织就是按照一定的伦理制度维系和联结的。行政伦理制度,是行政伦理的内在环节和中介环节,是行政伦理存在和作用的制度保证,也是伦理建设的难点和重点之所在。

其三是作为核心内容和根本的价值观念模式。指的是行政伦理是承载着一定价值观念的伦理观念模式,并为社会提供一套集中表达社会占统治地位意识形态的伦理价值模式。在行政伦理体系中,如果说行政道德规范是基础,行政伦理制度是主干,那么行政伦理价值观念则是整个行政伦理的灵魂和导向。以伦理价值目标来导向、调控行政主体自身的行为,是行政伦理的最重要特征,是公共行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1.2.2行政伦理研究综述

关于古代中国的行政伦理思想,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型社会,伦理思想深厚而广博,下面就行政伦理思想选择其重要的来列举一二。

(1)就孔子论文lunwennet而言,就有“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学而》)、“为政以德”(《为政》)、“赦小过,举贤才”(《子路》)、“修己以安百姓”(《宪问》)、“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季氏》)、“民无信不立”(《颜渊》);

(2)就孟子而言,就有“君有过则谏”(《万章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尽心下》)、“乐民之乐”,“忧民之忧”(《梁惠王上》)、“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离娄上》);

(3)就荀子而言,有“礼之所以正国也”(《王霸》)、“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子道》)、“君子之能以公义胜私欲也”(《修身》)、“用国者,得百姓之力者富,得百姓之死者强,得百姓之誉者荣”(《王霸》)、“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无幸生”(《王制》);

(4)此后有董仲舒“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主张,柳宗元的“吏为民役”的思想,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黄宗羲关于做官是“为天下,非为君”的主张,以及他的“天下为主,君为客”、“官者,分身之君也”的思想,王夫之“一姓之兴亡,私也;而生民之生死,公也”的“公天下”思想,顾炎武提倡“清议”,即利用舆论力量来强化道德的主张。

这些思想言论,都是从不同侧面为创建一个合乎理性和正义的社会而提出的行政伦理方面的建议。这些思想观点,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它们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同时,总结来看,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有以下主要特征:重教化职能而轻管理职能;重个人品行而轻行政实践;重个人操守而轻角色伦理。这些传统行政伦理对今天的公务员的行政伦理道德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本文后面的章节还会具体的论述。

另外,行政伦理在西方国家有着长久的历史,纵观西方国家的行政伦理发展历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萌芽阶段、初步发展阶段和成熟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19世纪80年代末到20世纪20年代末)

最早认识到行政伦理问题的是英国著名学者伊顿(dormanb.eaton),1880年他在《英国公务员考试》一文中很明确地把公务员改革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行为。而美国最早关注行政伦理的是美国行政学者威尔逊,他在1887年的《行政学之研究》中提到文官制度对公共行政伦理的影响。

(2)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末)

1936年,高斯、怀特和狄莫克合著的《公共行政新领域》一书问世。高斯(johngous)主张行政官员应有较大的自由决定权,提出行政官员向谁负有自由决定权的责任和自由决定权的裁决责任的含义等;狄莫克(dmock)也看到了自由权的增长,他也主张允许行政官员拥有更大的自由决定权,但他们决不是要行政自由决定权的任意膨胀,而是主张对其控制。对于控制的方式出现了两种意见,即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以赫尔曼·芬纳(hermanfiner)和卡尔·弗雷德里克为代表人物。

(3)成熟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至今)

这一时期对于行政伦理的研究到了成熟的发展阶段,从研究的数量和质量上都有很大的提高。约翰·罗尔斯(johnrawlslunwen)倡导社会平等,并且使之成为新公共行政运动的核心概念。专家学者们主要从四个主题对行政伦理进行了深刻的讨论:第一,公民权和民主理论(citizenshipanddemocratictheory);第二,德性伦理(virtueethics);第三,奠基思想和美国宪法传统(foundingthoughtsandtheconstitutionaltradition);第四,伦理教育(ethicseducation)。

国外的学者开展行政伦理研究时间较长,而且在西方公务员制度建设中经过了实践的长期检验,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第二章行政伦理对于行政效率的影响

行政伦理是行政活动中的诸种伦理因素及其作用和结果的总称。它是政府过程中的伦理、是行政人员职业伦理、是国家机关以及公务员道德规范的总和。主要表现在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和行政运作的道德控制三个方面。

2.1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对行政效率的影响

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是指行政人员内在化的职业道德品质,主要包括对行政工作的高度的道德责任感和廉洁奉公的道德操守。高度的道德责任感,使行政人员能够尽心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廉洁奉公的道德操守,则使行政人员能够正确地行使手中掌握的权力,而不是。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的这两个部分,对于提高行政效率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如果行政人员没有对于行政工作的高度的道德责任感,不把做好行政工作作为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那么,他就可能、消极怠工、出勤不出力,其所做的工作的量和质都可能难以令人满意;如果行政人员不能廉洁奉公,那么,公共权力就会蜕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国家对公共领域的投入就可能被转移到私人领域,从而导致公共产出的减少。此外,在行政人员具备一定的道德素质的前提下,可以运用道德激励的方式,有效地激发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2.2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对行政效率的影响

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是指行政组织在设定组织目标、设计组织结构、进行组织变革等时均要遵循正确的道德轨道,以使其显示出应有的道德品格。组织目标是行政组织所预期的最终结果,或者说是行政组织为之奋斗以争取实现的一种未来状况。一般认为,行政组织以实现社会公益为目的,而社会公益性,就是对于行政组织目标的道德规定。实现杜会公益的最大化,是行政组织的应有效率。而如果在设定行政组织目标时偏离了道德轨道,就会导致行政组织目标的错位,即可能以私利的满足置换社会公益的实现,这显然会降低甚至取消行政组织的应有效率。行政组织结构形成行政组织的基本框架,规定行政组织的法定权力、职责及行政组织中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设计行政组织结构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道德原则。如果违背公平、公正的道德原则,就可能因人设岗、职责不清,或有意造成部门之间的权力与利益的不均衡。而由于结构是功能的基础,如此设计的行政组织结构,会导致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以及部门扯皮,这必然影响到行政组织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从而降低行政组织的效率。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行政组织为了保持自身的一体化进程并有效地发挥其社会职能,有必要适时地进行或大或小的变革。行政组织的变革关系到组织成员之权力与利益的再分配,而权力与利益之再分配是否合理,则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正确的道德指导。离开了正确的道德指导,权力与利益的再分配就可能演变为一场争权夺利的大混战。在这样的混战中,不道德的行政组织成员可能倾向于不择手段以谋取较多的权力与利益,这就可能改变行政组织的性质,致使行政组织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从而导致行政组织应有效率的下降。

2.3行政运作的道德控制对行政效率的影响

行政运作的道德控制是指日常行政工作的进行以及行政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关系的处理等,都需遵循相应的道德原则。一般而言,现代行政工作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但有不少具体的行政工作,可能法律、法规并没有予以明细的、直接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如何作出和实施行政决定具有一定的自由度,这就是所谓行政自由裁量问题。在行政自由裁量问题上,行政机关当然首先要本于对法律精神、法律理性的理解,但法律精神或法律理性以公平、适当、正义为核心,因此,行政自由裁量问题实质上又是一个道德问题。没有正确的道德准绳,行政机关在行政自由裁量领域就可能因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从而导致不能达到应有的行政效率。行政组织内部的上下级关系也离不开道德的维系。因为如果没有道德的维系,上下级关系就会被扭曲为伤害行政效率的不正常关系。缺乏道德意识的行政领导,往往任人唯亲而不是任人唯贤。面对这样的领导,下级则可能倾向于阿谀奉承、吹牛拍马。任人唯亲会导致高素质、能力强的行政人员的流失,而阿谀奉承、吹牛拍马的行政人员则不会重视行政工作的质量和业绩。这样的上下级关系,显然是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宗旨背道而驰的。

第三章效能政府行政伦理的取向

正如上文所述,公务员的个人道德素质、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行政行为的道德控制都对行政效率有着重大的影响,行政伦理对效能政府的创建起着重要作用,效能政府的行政伦理取向是新时期创建效能政府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总体说来,效能政府行政伦理的取向主要包括勤政为民、公平公正、务实高效、团结创新,这些价值取向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政府运作高效。

3.1勤政为民

勤政为民的内涵是指勤勉敬业,忠于职守,实实在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在中国现阶段,国家、人民和职守的内涵与古代封建社会的内涵有其本质的区别。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公民,职守是为人民服务的事业,因而应该提倡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为人民服务的事业。效能政府行政伦理的价值核心是勤政,即在廉政价值基础上做到“勤勉于政务,敬业为民”,是对公务员的伦理道德要求,是公务员做好本职工作具备的最基本的思想道德素养,也是为人民服务思想在行政伦理上的集中体现。这要求公务员在思想深处树立公仆意识,在行动上贯彻我党的群众路线,真正把人民群众看作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础。公务员只有通过勤于习政,勤于调研,主动积极开展工作的勤政途径,才能达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目的。

3.2公平公正

公共行政活动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社会目标,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一种社会目标的合理调整和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的组织体系,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始终把实现和维护社会正义视为其价值目标。我们强调公共行政的效率原则,并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效率就是一种公正,没有效率显然有失公正。但是公共行政与市场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市场和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活动领域,市场中发生的是个人选择行为;政府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的公共生活领域,发生的是公共选择的行为。在市场中,遵循的是有限的公正、公平的游戏规则,体现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平等性,但在这有限的公正的背后却隐藏着由于复杂的自然、社会因素影响而造成的起点和机会的不平等及用于交换的物品获取方式的不平等,因而它不可能成为社会生活的普遍准则。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它追求的是实质的社会公正、整体公正,既关注公正的结果,也关注其起点和过程,既关注经济生活公正,也关注社会政治和精神公正。在对待效率方面,市场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共行政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追求公正是公共行政的首要原则,价值取向,最终要求达到的是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促进效率和有效率地促进社会公正的目标,理所当然经济效率只有同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相吻合时才有正向的意义,只有这样的效率才是一种美德,没有正向意义的效率给社会虽有可能带来暂时的效率,但最终必然给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邓小平指出:“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正是在此种意义之上的论述。因而我们认为,保证公共行政的公正价值优先,在此基础上获得行政效率,然后以效率促进行政公正,使得公正与效率达到“双赢”,是效能政府下内容之一。

3.3务实高效

效率不仅是经济学概念,也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学概念。其主要是指资源的有效使用和有效配置。由于资源始终是有限的,因而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作用的高效率既是经济学的标准,也是伦理道德的标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腐败官员冠冕堂皇的依据现有政策延迟政策的执行,使拖延办事时间往往成为敲诈勒索的手段,经济实体想要迅速办理有关事宜,则首先须向他们行贿。这无疑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办事难、办事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低效率成为一些公职人员索贿受贿的资本,这不仅加大了社会的投资成本,而且破坏了社会的投资环境,对社会发展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效能政府下的行政伦理必须体现务实高效理念,必须高度体现效率的思想,引入竞争机制,最大限度的消除因制度缺陷而带来的行政个体伦理的丧失。

3.4团结创新

团结协作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组织之间及组织内部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为广泛、复杂和密切,就要求组织之间和人与人之间共同协作进行物质资源、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以充分发挥组织自身的优势。行政管理组织的各级政府以及公务员之间也应如此。在政府内部,团结协作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务员上下级之间,公务员同事之间,公务员与群众之间关系,特别是在行政国家化的今天,政府要想高效地实现行政目标必须动员各放力量,加强与社会各种力量的协作,在团结协作基础上,积极地去开拓,去创新。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今天,随时都会遇到新问题,新矛盾和新困难。这就特别需要担负社会管理重任的公务员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出解决新问题的新方法,实现工作的创新,真正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四章效能政府视域下我国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及其成因

行政权力本来是一种公共权力,它所涉及的对象是公共事务,其所追求的是一种公共利益,其运行过程也称作公共管理过程。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会置行政伦理的规范和原则于不顾,导致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常发生,公共权力经常被用来满足私利。这种情况就叫行政伦理失范。随着政治、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特别是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机遇与挑战交织在一起,给政府工作提出了新情况、新问题、新内容,行政管理再也不是“城邦政治”。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如何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公共管理水平已成为行政管理者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在处于复杂多变的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意义重大。

4.1当前我国政府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

行政伦理属于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范畴,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虽然不直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但却负有管理监督和服务市场经济的功能和责任,这在客观上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要有为人民服务、秉公办事、敬业爱岗的职业伦理道德。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的经济转型要求行政伦理转型同步进行,但是目前的行政伦理现状却是这样一种状况,即新的行政伦理规范尚未普遍形成和认同,原有行政伦理观念在剧烈的社会变革中受到冲击,致使传统的行政伦理标准失去了感召力,因而造成了大量而普遍的行政伦理失范现象。在社会转型期,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集中表现在行政权力寻租化和政府信用缺失两大方面。

4.1.1行政权力寻租化

市场交换原则侵入公共行政领域,寻租型腐败现象频繁发生。部分公务员利用制度漏洞和手中权力为自己牟取高额利润,国家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联系群众比较差、明显。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本质,民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权力是民众赋予的,公务员是民众的公仆。因此,权力属公,用权为民,是公务员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公仆”既没有公权意识,更没有公仆意识。相反,许多公务员特权思想严重,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把自己手中的权力看作是高人一等的依据和搞特殊化、谋取私利的工具,把自己的社会责任抛到了脑后。因此,现实生活中出现这样的二律背反也就不以为怪了:干部的交通工具先进了,但与群众的距离却远了,干部的文化素质提高了,但却不会做群众工作了;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但群众对干部的意见却增加了。

第二,务实精神比较差,形式主义明显。坚持实事求是,从政务实,既是我党的思想路线,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处理政务的基本道德要求。但是现实生活中许多地方和部门却热衷于搞形式主义,追求个人或地方、部门的“功名”和形象。有的干部做工作,不去领会中央精神,也不去了解下情,习惯于做表面文章,喊口号;有的沉湎于文山会海,应酬接待,不能深入基层;有的热衷于沽名钓誉,哗众取宠、应付上级、应付群众;有的搞各种名目的所谓“达标”活动,形式上热热闹闹,实则劳民伤财;有的只说空话大话、不干实事;有的报喜不报忧,掩盖矛盾,以致酿成恶果……

第三,敬业和进取精神比较差,享乐主义比较明显。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虽然不乏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的好领导、好干部,但是,缺乏敬业精神、没有责任心和义务感、一心追求个人利益和个人享乐的人也比比皆是。从党的十五大到十六大前夕,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结案84276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137711人。被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这些人遵从传统行政文化中庸俗的“官本位”思想,一切为了权力,一切为了做官,并且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贪图享乐的本钱和手段,因此,利用职位便利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作风漂浮、生活腐败。他们的思想和行为既背离了公务员应当遵守的起码的道德要求,也为党纪和国法所不容,是社会转型期行政伦理失范的最严重的表现。

第四,全局观念比较差,本位主义比较明显。不少公务员本位主义、分散主义意识滋长,不能正确地处理局部与全局、下级与上级、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比如,对上级的方针政策和指示,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待同级单位和个人则以邻为壑、互相制肘,对自己有利的争着干,对自己不利的则踢皮球;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甚至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其他组织与个人的利益。在我国,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国家机关一般都是法人单位,相对独立的法人利益往往使一些行政单位形成牢固的小团体主义思想,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公务员在社会比较中出现了较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失落感,于是,在本团体与其他团体、与国家利益的分界处,极力地维护本团体利益,有的甚至利用本单位的职能权力去谋取小团体利益,损害国家和其他团体利益。其极端表现是法人犯罪。比如,以行政单位的名义经商办企业、以政府的名义乱摊派、乱收费、乱提成、乱处罚、乱搞赞助等等。更有甚者以单位名义利用职能权力进行侵害国有资产、行贿受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4.1.2政府信用缺失

政府信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讲,政府信用是公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是公众对政府本身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的心理反映;同时也是政府在维护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中所担负的职责,表现为其是否为社会提供信用环境。狭义的政府信用概念仅指政府行政行为本身的信用,不包括政府为社会提供信用环境。本文所分析的政府信用指的是狭义的政府信用。

第一,行政规则随意多变。立法和决策是行政行为的首要环节。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不从实际出发,不深入调研,不考虑时代的发展变化和政策的长期适应性,仅满足于本届政府的任期,搞短期行为,出现“一届政府一套政策”、“新官不理旧事”,继任政府不对前任政府的执政情况负责。一些地方政府在研究决策时,不广泛吸引各界公众的参与,缺乏相应的科学性、可行性,导致制定的政策“朝令夕改”,民怨纷起。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策多变,政出多门,甚至政府随时收回“解释权”,说变就变,常常令当事人无所适从。这在行政许可和审批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第二,行政行为公信受疑。政府在重大社会管理活动中随意承诺,出尔反尔,“口头一套、行动一套”,不按协议、合同办事,行政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公开行政规则以及其他理应公开的社会公共资信,也是政府信用缺失的重要表现。目前,政府行政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严重存在。在信息传递上,社会组织和个人处于弱势,而政府的很多决策、法规、程序等行政信息却不能及时得到公布,这种现象加剧了政府信用的下降。行政机关应该充分注意到,现在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如果从官方得不到权威消息,公众可以通过其他多种渠道获知所谓“小道”消息。政府在一些重大社会问题上躲躲藏藏,必然会造成谣言满天飞。事实证明,社会实际存在的信息与公众能够得到的信息不对称,大道消息和小道消息的信息不对称,其后果只会使政府公信力受损。

第三,行政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受传统权力观念的支配,一些地方政府对政府信用问题认识不够,他们认为政府权力可以随意行使不受制约,甚至认为为了公共利益行使职权可以不考虑信用问题,以至于自以为是,吃、拿、卡、要,为所欲为。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场经济中的不法行为及失信行为打击不力,监管乏力,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上市公司造假、恶意欠账逃债、银行呆坏账、偷漏税、走私骗汇等现象大量存在,引起人们对政府能力的怀疑。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官本位”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对抗、藐视“法律”时有显现。在行政执法领域,我们的一些执法机关平时疏于管理,一旦出了人命,有了领导指示,或者舆论批评了,才似乎如梦初醒。行政执法不注重于长效、动态管理,动辄采用运动式的方法,试图一蹴而就。这样使群众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能力、信用产生怀疑。运动式的执法方式,在社会发展瞬息万变、市场交易频繁复杂、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今天只可偶尔为之,而日常执法运作机制的形成才是最重要的。

4.2当前我国政府伦理失范原因分析

4.2.1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文化的影响

第一,在传统的政治伦理文化中,突出道德管理和道德教化的作用。在古代中国,政治、行政、伦理的关系是难解难分的,但核心是伦理秩序,注重“关系”和“人情”,法律和个人权利似乎是附带品,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中国传统社会不是法治社会也不是人治社会,而是礼治社会。在传统习俗中,强调“礼”和“秩序”,而不是法律、法规,也没有契约的意识。所以到今天,许多公务员仍受到“人情”、“关系”的影响,办事情要“凭交情”、“讲面子”,而不是按照规章制度去办事情,因而陷入行政责任冲突中,不知如何抉择。

第二,在中国主流的政治伦理文化传统中,主张人性本善的理论。第一个提出了系统的“人性善”理论的是战国时期的孟子,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在后天可以更好地培养人的优良品质,重在对人性本善的引导和修养的提高,对个人道德修养寄予很高的希望,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儒家思想是以人性本善为主流的,所以今天的中国对人性的判断也是以人性本善为主的,期望人自身具有很高的自觉性,讲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修养过程,但却忽视或避开了人性恶的方面,在面对权力和利益的诱惑时,使人性恶的一面凸现出来并占了上风。

第三,中国传统政治伦理注重个人道德修养,而忽视公共道德建设和制度道德建设。中国是注重个人道德和修养的国度。梁启超在《新民说》中指出:“我国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他认为中国道德发源虽早但都是私德,尤其儒家学说,十之八九为私德。这个问题在传统官员道德上表现的更为明显。儒家学说中有大量的文章是关于君子之德以及如何来修身养性的,而对于整体的公共道德和政治制度道德的学说却很少。人们把社会繁荣昌盛的希望都寄予“明君”和“好官”的身上,而不是良好的体制和整体上的道德建设。所以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所强调的大多仍是个人的品德、修养,克己奉公。然而在社会环境的冲击下,往往个人的道德是脆弱的。与个人道德相比较,体制的道德性对于维持社会秩序、规范社会行为具有优先地位。政治体制的道德比个人的道德作用更大,也更稳固。

第四,中国传统政治伦理突出忠于统治者,而忽视了政府与公民的契约关系。传统的封建政府职能主要是统治职能,要求全国上下一致“忠于君主”,“服从天理”,统治者支配一切资源,所有官员都是为统治者服务、效力的。这种思想传统也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中国人的观念。虽然在原则上要求公务员为人民服务,强调政府及其公务员的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政府掌管着资源和公共权力,公务员的工资在形式上也来自于政府(实际上是纳税人),所以容易造成一种错位,使得公务员认为自己应该为“政府服务、上级服务”,对人民只是管理和命令,而不是公民本位的思想。这就易造成权力滥用、利益分配不均,产生行政责任冲突,使公务员陷入行政伦理的困境。

4.2.2现代官僚制的技术化、科学化

在公共行政的领域中,根据科学的技术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官僚制体系就如一架庞大的机器。在这个官僚体系中,“官僚”即行政人员成了官僚体系运作的必要的补充因素。就如一条汽车生产线、一个工厂、一个车间,把众多的工人集中在机器的某一部位,重复着单一化的机械动作,目的就是高效生产某一产品。因为根据工具理性的原则和科学精神,在政治活动中和公共行政活动中所需要的科学态度就是排除价值因素的干扰。所以在由政治家和通过行政人员建立起来的官僚制体系中,就行政人员作为公共行政领域中的专家而论,他们仅仅是已技术官僚的面目出现,是官僚体系这架机器的齿轮,是无意识的行政人,官僚体系的形式化和客观性就是他的行为的客观性的保证,如果他在自己的行政行为中介入了个人的意识,反而会破坏了这个官僚体制对行政效率的追求,会破坏官僚体系的客观形式的设计原则。

可见,在官僚制的技术系统中,人必须完全从技术的视觉去看待事物,完全受制于技术的视野,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技术的需要去行动。以致于现代政府中一切出了任何一种类型的问题,也总是根据技术化的思路去谋求解决的方案,当行政人员滥用权力而腐败时则寻求可以技术化的法制;当出现时则谋求机构改革和组织重建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技术支持;等等。从而陷入了对科学和技术追求的怪圈中,也就是说,越是谋求科学化技术化,出现的问题也就越多,而出现的问题越多,就在谋求科学化技术化的解决手段方面表现地越迫切。根本原因就在与,官僚制在整个公共行政的领域及其权力运行机制中,排除了人的价值和人的行为主体意义。在这种管理体系中,已经没有人了,存在着的只是官僚,他们的责任只是管理体制的责任,他们自己对社会已经没有任何责任了。所以他们成了专事钻营的者,成了公共利益的蛀虫。这一切同时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又进一步推动了道德价值衰落的运动。在这种情况下,官僚制陷入矛盾冲突的困境就不可避免了。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马克斯·韦伯在经典意义上所提出的官僚制是一种“理想型”的官僚制,它更多是种理论上的抽象,在现实生活中却是难以企及。而各个国家所表现的常态,要么是官僚化过度,要么是官僚化不及。一般而言,前者是发达国家官僚体制常有的弊端,而后者则是发展中国家行政体制的通病。

当代西方各国行政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的僵化、迟钝、缺乏创新精神和学习能力,它属于官僚化的过度发展,是“制度过剩”,产生这些问题的深沉原因是过度官僚化和后工业社会激烈变迁的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冲突。而在中国转型社会中“二元”结构并存的特点在行政管理领域也得以充分体现:法理型权威尚未完全确立,政府过程中的体制化、人格化和结构化并存,行政行为不规范,行政低效与腐败,组织活动的非理性化,管理方式的人格化,民众的契约、理性和法制意识淡薄等等。所以,我国行政体制目前最缺乏的是法制效率、专业化和理性精神,官僚制举起理性和逻辑的旗帜,批判和否定了产业革命初期靠个人专制、裙带关系、暴力威胁、主观武断和感情用事进行管理的做法。因此,在西方各国因为官僚制的弊端而大势叫嚣“摈弃官僚制”的时候,中国却恰恰需要为官僚制化的不足补课。目前,我国尚急需借鉴理性官僚制的制度设计,着力建构一个权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和办事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以推动经济增长和缓解物质短缺。

4.2.3良好行政运作的制度缺失

社会转型时期即既具有传统社会行政模式的一些特征又具有新社会行政模式的一些特征,且明显带有新旧并存的特点。在过渡社会变迁过程中,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上的旧有的权力基础逐渐分化,新的权力基础没有完全成长起来,权力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法律的权利,权力滥用的情况就时有发生。就我国目前的行政运作,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一,利益驱动和利益协调机制的不完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形成一个以利益导向为核心的社会动力系统,在此系统中人们相互竞争,运用各自可以依靠的资源和优势来获得个人利益。行政人员的最大资源和优势就是手中的公共权力。由于缺乏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利益驱动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在原有社会分工体系中居于较高地位、而待遇相对较低的行政人员为了获得与此相适应的经济收入,便很容易想到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来为自己谋利益。因此有人提出效仿新加坡高薪养廉。

第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使政府职能发生错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直接干预经济、政企不分的格局并未从根本上打破,政府职能转换尚未到位,行政权力在社会经济建设中仍处于支配地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到处可以看到政府的影子。在这种政府职能错位、行政管理权无限放大、而制度又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权力商品化和滋生权力设租、权力寻租行为。

第三,法律制度的构建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制订和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法律机制上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惩治机制还不健全,使得腐败分子有机可乘,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还有法律、法规执行不力,尤其是行政权力有时会介入司法与执法过程中,导致行政权力的失控。

第四,权力监督机制软化。现行监督机制在内部结构和运行过程中还明显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监督效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有力,而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十分薄弱;事后惩罚较为偏重,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工作做得不好;权力结构内部监督较为严密,外部监督比较缺乏;尚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主观随意性监督。权力约束机制的缺少,使内省条件不够充分。

第五章效能政府视域下我国行政伦理建设的对策

行政伦理的良性运行是指行政伦理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普遍、有效的认同、接受和实践。行政伦理的良性运行是需要在多种道德参数的综合作用中实现的,行政伦理建设作为一种现实的实践活动,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同社会实践活动的其他方密切联系并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直接影响伦理道德发展变化的因素有很多,因此,虽然我们建设的是伦理,但建设活动绝不能局限于伦理范围内的活动。

5.1加强公务员的伦理教育与培训

公务员的道德自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道德认识上的自觉。即公务员对行政伦理规范的遵循,并不是对外在要求的盲目信奉和被迫执行,而是建立在对道德必然性深刻认识基础上的理性自觉。其二,情感上的自愿。自愿的情感在行政伦理良性运行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公务员把根据自己所选择的道德价值目标去行动,视作一种乐趣、需要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因而能和道德认识一起融合成坚定的道德信念,成为其道德行为的动力。其三,行为上的自主和自择。这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把一般性的伦理规范化为具体指令的自主性;二是在不同的甚至相反的伦理规范中做出选择的自择性。即在复杂的道德生活中,公务员能够根据主客体的价值关系,正确判定道德规范的等级,勇于选取最值得选取的道德价值,遵循最值得遵循的伦理准则。

伦理教育和培训就是使教育者接受其道德价值和道德要求,并最终转为自觉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的过程。伦理教育与培训的目的是为了使行政人员做到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公开、公正地行政。通过伦理教育与培训使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素质诸方面进行的自觉的自我改造、自我淘冶、自我锻炼和自我培养,并在此基础上达到公务员思想道德境界的要求。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只有具备自觉的认识和自觉的行动,严格要求自己,进入“慎独”的境界,洁身自好,固守行政道德规范,才能把握自己,审视自己,达到“至善至美”的境界。针对目前公务员行政伦理意识薄弱的状况,要借鉴国外做法,通过定期培训、日常强化、个案解剖等多种方式,提供他们对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使他们认识到行政伦理是为政之本,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

5.1.1加强行政伦理教育、培训法制化建设

我国公务员教育、培训制度己比较规范,当前应制定与《公务员法》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及细则。同时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公务员行政伦理教育和培训。在方式上应该灵活多样,脱产和在职相结合,定期和临时相协调。

5.1.2积极发挥榜样作用,选取符合政府需要的价值观

公务员和领导干部要向榜样看齐学习,强化正面典型的示范诱导作用。同时教育者应注意选取一些永恒性的价值,如公平、正义、利他、克己、为民、诚信、忠诚等观念,为教育提供前提条件。

5.1.3重视思想教育,将传统与当代教育结合起来进行

在社会转型时期,更应重视加强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使广大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行政道德重建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同时,注意传统行政道德教育与当代行政道德教育结合,在教育中继承,在继承中创新。

5.2推进公务员伦理制度建设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大一部分是靠道德来调节的,但道德并非是全能的。道德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靠个人自觉遵守伦理规范,如果有人不遵守,那么他只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一般不会受到物质利益损失或法律方面某些强制性的惩罚,于是有些品质恶劣的人就不会在意这些。因此道德对于那些品质恶劣的人可以说发挥不了什么太大作用。行政伦理也是如此。广大行政人员掌握着或多或少的公共权力,他们多数是遵守职业道德的,但并不是全部如此。倘若权力落到了道德恶劣者手中,就极易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就会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给政府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行为一定要用法律加以约束,以匡正其行为,使其真正履行公务人员应尽之责。

5.2.1进行伦理立法和伦理制度化建设

当代世界各国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趋势之一就是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制度化。行政伦理建设的制度化的根本手段就是伦理立法,制度和法律在本质上与道德是一致的,或者说法律和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性的道德规范。从法律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经由原始习惯、不成文的习惯法、国家法律几个阶段逐步产生的。所谓“习惯”就是原始伦理状态下的习惯,就是以道德为实体基础的习惯。我们可以看出,威严的国家法律背后,支撑点却是道德。实际上,法律是最低(或基本的)道德要求,立法就是对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因此,行政伦理法制化、制度化是保证行政伦理实现和落实的必然规律。行政伦理立法和制度化可以让行政官员知道什么是应当做的,什么是不应当做的,使其有正确的行政道德价值定位和价值取向,为行政人员解决伦理冲突提供一般性的指导,也为惩罚违背最低道德要求的行为提供了依据,做到有法可依。把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使伦理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法律效力和作用。在现代国家中,越来越多的伦理规范被纳入到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之中。

5.2.2加强政府信用制度建设

政府信用制度的缺位,会导致政府的行为失去控制和约束,效能政府无从可言。因此,政府信用制度建设是行政伦理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

第一,提高公众政治参与程度。疏通社情民意充分表达的渠道,要使社情民意得到充分的表达,使各种利益群体都能获得表达意愿的机会,使利益冲突的各方面都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免受歪曲和替代,就必须建立渠道通畅的民意表达和整合机制,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政治协商制、制等已有的制度化民意反映渠道;建立现代听证制度、民意测验制度、舆论调查监督制度等;政府热线要通畅,听取群众意见要回应;提供确保利益相关方、受损方能够参与决策过程的平台。

第二,实现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决策过程中的公开透明,是建立民主科学决策机制的前提。政府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必须建立健全的规则和程序。具体而言,重大公共决策的讨论情况和阶段性方案都应当及时对社会各界公布;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都应该向社会公开;凡是涉及局部群众利益的必须让有关群众知道,不应该在有关利益群体和公众不知情、未参与意见的情况下,就做出影响其权益的决策。

第三,建立公务员及行政机关的信用档案制度。建立公务员的个人信用档案,记录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如程序是否合法、处事是否公正、为人是否诚实、遇事是否廉洁等,并以此作为其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要以公务员的个人信用档案为基础,估量和评价所在行政机关的信用状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布。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公务员行政道德的完善,更有利于打造良好的政府形象。

第四,在公务员考核中加大道德赏罚力度。在我国,特别是处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对行政伦理的评议、咨询、监督机制的建设不注重,行政伦理缺失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监督体制中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伦理咨询、评议机构,这一机构应同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平行行使职权,可以挂靠在各级人大,以便直接对政府各级官员实行有效的监督。设立行政伦理评议、咨询机构,应主要负责对公务员进行行政伦理教育宣传、咨询、评议和监督。可以采取群众伦理评议和伦理建议,也可对公务员进行质询、训导、警示以及鉴定,并且把行政伦理评议、咨询机构的伦理鉴定等作为公务员工作状态评价的基本依据,直接跟公务员的任职、职位升降、奖励等挂钩。在对公务员进行职务任免、升降、奖惩时,依靠行政伦理评议、咨询机构所提供的公务员伦理情况,任用有德者,提拔和奖励那些伦理模范,而不用或惩罚那些品行不端、行政伦理不良者。在选择任用公务员时,不仅要用道德准则衡量他们,也要严格审查他们的背景和品质。对已经任用的公务员,如果发现违背行政伦理法规和准则,必须进行罢免,以警示所有在位的公务员,以利于公务员洁身自好、廉洁奉公,这样就可以形成趋善避恶的行政伦理氛围,有助于维护权力职位的公共性,有助于保证公务员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公共利益,也增加了行政伦理咨询、评议机构的权威性,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伦理体系提供了保证。

5.3建立完善行政伦理的监督奖罚机制

5.3.1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

行政伦理作为对行政人员的约束手段,其本质特征在于行政人员的自律和自觉,但是,行政人员的自律和自觉不会自发形成,除了需要进行行政伦理教育和培训之外,还必须进行强有力的威慑和有利的社会监督。良好的行政道德和习惯只有在外在监督和内在修炼综合作用下才能养成。从行政监督的方式上看,我国目前主要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政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从行政道德监督的有效性而言,主要应依靠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组织监督,主要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政党监督等几种形式。组织监督主要是在行政人员发生了违法、违纪的行为之后进行的法律或纪律上的处罚和处分,具有事后的性质。二是社会监督,这主要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在不良行为未发生之前的监督,具有事前的性质。

第一,组织监督。立法监督,即法律监督,它的目标是逐步使行政人员道德要求法规化。当前的状况是对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监督力度不足,越是高级公务人员对其监督越是不足。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一个切实可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活动就延伸到哪里,依法制权。同时也要加强人大的独立性,以权力制约权力。司法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院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享有监督的权力,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或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或惩处。行政监督也就是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进行的业务监督以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各级政府工作进行的层级监督。此外,还有党的纪律监督、组织监督以及派监督。这些都是组织监督,希望发挥组织自我调适、自我完善功能,力求率先由组织督促行政人员履行行政道德。

第二,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行政管理活动处于群众监督之中,可以防止管理权的私化。行政人员也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为此,应该创造更多的途径和机会,使广大人民群众得以参政、议政。例如,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赋予行业协会以监督检举的权力。保证人民群众对国家的行政管理享有知情权,鼓励人民群众通过社区和团体进行讨论,特别是关心和参与有关重要行政管理的讨论,从而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实施监督,要使新闻媒体关注行政人员舞弊、受贿或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较强的监督威力。同时要弘扬正气,表达社会和集体中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和意志。通过舆论监督,褒贬行政管理活动,引导活动方向,促使行政人员遵循最起码的行政伦理。

5.3.2建立行政伦理的奖罚机制

在我国传统的伦理观中,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是相分离的,只肯定道德义务的存在,不承认或不重视道德权利。这样做的结果是道德评价和道德赏罚的不公,致使现实生活中履行道德义务的主体得不到公正的评价和应有的回报,从而最终使人们的道德践行和道德进步的动力被严重削弱。这种情况在行政伦理领域尤为严重。在中国传统德治模式中,人为地“拔高”行政主体的伦理水准和道德自律水平,对为官从政者提出大大高于一般社会主体的伦理要求,并且,要求行政人员“大公无私”、“只讲奉献,不求索取,只尽义务,不求权利。”实际上,作为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经济政治环境中生活的社会主体,行政主体在伦理水平上不可能太过高于其他社会主体。在中国,无论是古代的官员还是现实中的行政主体,都存在这样的二律背反:一方面在伦理要求和人格目标上被定格在社会道德的典范的层次上,另一方面为官不仁,丧失起码道德人格的为官之人又大量存在,从而使得过高的行政伦理要求成为一种虚伪的形式和摆设。为此有必要建立行政伦理的奖罚机制把道德奉献和道德回报结合起来。

第一,加大对公务员行政伦理的正面激励。首先要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党的十六大指出:要“建立干部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发达国家行政伦理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是,一方面对公务员提出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实行高薪养廉。公务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是社会的精英,肩负着一定的政治和社会责任。依据贡献与报酬基本平衡的组织原理,结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应逐步适当提高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同时解决不同部门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结合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领导干部职务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步推行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务活动、通信工具配备等方面的货币化、市场化改革。将这些“暗补”转变为“明补”,不仅可以增加透明度,而且可以减少后勤服务成本,增大心理平衡;其次重奖行政人格高尚,勤政廉政的公务员。在制定各种行政政策和内部条例的时候,就应该把公务员的道德践行情况摆在相当重要的位置,在加薪、晋升和奖励条件中充分地考虑道德因素。对于那些履行了行政道德义务,政绩卓越的公务员,不仅要通过社会媒体加以宣传和赞颂,使其社会形象大放光彩,而且要实行德行代价补偿制度,以适当的物质形式给予补偿。根据行政伦理评价结果、信用记录状况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对于那些以德用权,且为国为民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务员(包括行政领导),对于那些扎根基层、任劳任怨、尽职尽责的公务员,应按效益的多少、贡献的大小来提高其待遇,充分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利益分配原则。这方面要进行试点,制定标准,形成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从道德效益上真正做到使立足道德践行的公务员得到好报。彻底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

第二,加重对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的处罚力度。首先要依法查处重大典型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真正落实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要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对任何腐败分子,不管职位多高,功劳多大,隐藏多深,都要彻底查处,严惩不贷。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限制其离开原工作岗位后的有关从业资格,增大腐败行为的成本。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将查处结果公布于众。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鼓励群众揭发举报。对为腐败分子提供保护伞者,要依法从重惩处;其次要注重道德惩处,贯彻“纽伦堡原则”。对于那些、违反行政伦理准则的公务员,除了行政、经济乃至法律的处罚外,还应从道德上进行谴责,使之受到周围人的憎恶、疏远、指责,造成心理上的巨大压力。这就是不少国家已注意到的注重道德惩处的“纽伦堡原则”。这一原则来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即被告遵照其政府或某一长官而行动的事实,不能使其免除责任。道德纽伦堡原则是维护公务伦理标准的重要原则;最后要完善反腐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联系新闻媒体的反腐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纪检、司法、审计、监察机关之间的协作,加强纪检、司法、审计、监察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协作,形成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新闻媒体之间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行政惩治与舆论压力结合,威慑力量更大。造“腐败分子,人人喊打”之势,走出“腐败分子领导反腐败”的怪圈。

第六章结语

提高行政效率,不能忽视行政伦理这一重要因素,必须将行政伦理建设作为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之一。当然,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并不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唯一途径,但如果没有充分的行政伦理建设,在其他方面想的办法再多,在其他途径上做得再好,也不能彻底解决有关行政效率的所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也不是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唯一目的,但至少是其重要目的之一。如果行政伦理建设达到了其所设定的其他目的,而偏偏未能明显地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那么,这样的行政伦理建设的意义和价值就要大打折扣,因为行政效率在行政学或行政管理学中的重要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而为了以行政伦理建设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即使行政伦理建设不悖逆于行政学或行政管理学的宗旨,就必须基于上述对行政伦理与行政效率之关系的分析,将行政伦理的三个主要方面即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行政过程的道德控制等的有关内容与行政效率的提高紧密地联系起来,在对行政伦理的这三个主要方面的具体规定中突出有利于行政效率提高的伦理因素或伦理机制。因此,在规划和实施行政伦理建设的时候,行政效率的提高应当明确作为预设的目的之一。

行政伦理学研究表明,行政人格的形成大体要经历三个阶段,其间有两次升华。第一阶段是行政伦理的他律时期。所谓他律,指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善”被简单地定义为“服从”。在他律时期,行政道德是不完善的,因此我们决不能只停留在他律时期。第二阶段是行政伦理的自律时期。行政伦理从他律时期向自律时期升华,核心是行政义务向行政良心的转化,履行行政责任。行政良心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行政职责或行政义务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强烈的行政责任感和正确的自我评价能力,它是公务员所应具备的各种心理因素的集中体现和有机结合。行政良心在行政行为中,对公务员的行为选择起机制作用,对其行动起监督作用,对其行为后果起评价作用,它的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律性。因此,行政良心在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第三阶段是行政伦理价值目标形成时期。这个时期是将行政理想、行政态度、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心、行政纪律、行政技能、行政荣誉、行政作风等融为一体,将行政自律和行政他律、行政义务与行政良心有机统一时期,是行政人格形成与完善时期。效能政府视域下要彻底根治和预防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必须通过内部控制(自律)和外部控制(他律)两种方法使公务员养成和实现行政伦理。所谓内部控制,主要是指广泛开展和强化行政伦理教育。所谓外部控制,主要包括加强行政伦理制度建设和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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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论文篇3

关键词:行政伦理学;美国;政府道德;库伯;《行政伦理学手册》

中图分类号:b822;d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3)03-0035-05

一、美国行政伦理学之基

行政伦理学在美国有着深厚的政治和历史渊源。美国是信仰基督教的国家,其主流文化是基督教文化,在美国诞生的历史中,逐步形成以基督教“原罪”学说来解释性恶论的传统。美国在建国之初就奠定了对总统的道德行为制约的共识。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的高级助手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有一个经典的表述:“美国总统会由于叛变、受贿或其他重大行为而被控告审讯和弹劾;然后按普通法律的程序受到和惩罚。英国国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没有针对国王的宪法法庭;如果不涉及全国性革命危机,国王不可能受到任何的惩罚。在涉及个人责任这个敏感而重要的问题上,美国总统的地位并不比纽约州州长的地位高,也不比马里兰州或德拉瓦州州长的地位低。”[1](p.306)詹姆斯·麦迪逊总统在“凡人和天使”演讲更是明确地指出:“如果人是天使,那么,任何政府就都是多余的;如果由天使进行统治,则对政府的任何外部或内部约束也都是多余的。”然而“任何政府都是由人而不是由天使建立的,也不是由天使统治的。天使是公正无私和理性的;而人却是自私的政治动物,人的本性是堕落、自私、贪婪与自负,热衷于利用政府的权力扩大私人利益。”[2](p.71)这些经典表述代表了像华盛顿、汉密尔顿和杰弗逊等美国开国领袖和政治精英们对美国行政道德的极度不信任以及对行政道德建设的极度重视。这种思想理念和历史传统奠定了美国行政伦理学早期的政治哲学的原始根基,对美国现今的行政道德改革立法产生很大影响。

总之,主张性恶的人性论形成了美国行政伦理学发展的伦理观念基础。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与以下几位学者的贡献密不可分,他们对行政伦理的论述为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维恩·李斯(wayne.a.leys)于1943年在《公共行政评论》上发表《道德与行政裁决》一文。李斯认为,行政裁决存在的原因除了一些立法条文含混不清外还在于现代化工业社会的需要。但是在行政裁决时,需要智慧,还需要职业道德,因为这些行政决定对下属、对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乃至社会公众都会产生不同影响。李斯不但把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公共行政的重要环节——行政裁决上,更加强调了公共行政的政治性和公共行政中价值观的不可忽视性。保罗·爱泼白(paul.h.appleby)于1947年在《公共行政评论》上发表的《通向更好的公共行政》一文重申了公共行政的政治性之外,还强调:支持民主的价值观是行政官员的义务,重视社会大众的需求是他们的职责,关注公共利益是他们的工作重心。爱泼白的思想进一步充实了行政伦理研究作为一门学科的理论基础。

1948年,列纳德·怀特(leonard white)所著的《公共行政研究入门》(第3版)发行。怀特第一次从外部监督的视角讨论伦理规范这个问题,认为伦理规范是专业化的重要环节。要提高公共行政的形象和声誉,要使政府取信于民,伦理规范必不可少。他指出,伦理道德还缺乏“广泛研究”,探索这个课题是当务之急。

1949年,另一位学者弗里兹·马克斯(fritz marx)在其撰写的论文《行政伦理与法制》中尖锐指出,行政行为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自觉或不自觉的个人利益”和“个人判断力、观察力的承受与否”,很明显,行政行为有赖于两者的制约是不够也是不可靠的。我们更需要一个“连贯一致的行政伦理体系”。因此,“行政伦理的核心在于孕育政治体制的理念”。马克斯的观点表明,行政官员不能随心所欲,在从事公务活动的过程中为自己的个人价值左右,他们应该是社区利益的自觉代表[3](pp.57)。

这些学者对行政伦理的论述及观点为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成为美国行政伦理学发展的学术基石。

二、美国行政伦理学发展

行政伦理学即使在美国来说也是比较年轻的学科,大致说来,行政伦理学在美国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荒芜时期(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30年代);奠基发展时期(从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和繁荣发展时期(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4](pp.5356)。

在美国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政府的理念是“效率至上”,注重的是行政效率,而忽略了政府道德问题。美国著名的行政学家、政治家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wilson)发表的《行政学之研究》,提出了“政治、行政二元论”。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彭德尔顿法》中。威尔逊和彭德尔顿的工作标志着美国行政学的确立和现代官僚制的奠基。

经过三阶段的发展,美国行政伦理学现已发展壮大成为一门极具发展潜力的学科,在学术讨论会、学术刊物、行政伦理管理组织以及行政伦理专业课程等方面都表现出繁荣景象。

行政伦理学术论文在各类报刊不断涌现,学术讨论会逐渐增多起来。美国公共行政协会,即aspa(american society of public administraion)①,它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直是广泛深入讨论行政伦理的主要场所,其主要作用在于: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了公共行政的专业精神;促进了在教育、理论和研究方面的发展;宣传并提倡了公共行政和公共服务意识。aspa创办的学术刊物主要有《公共廉政》(public integrity),于1996年创刊,当时叫《公共廉政年鉴》(public integrity annuals)。aspa的宗旨是:(1)增进有志于投身公共行政这一领域的人们之间知识和经验交流;(2)鼓励收集、编辑及传播有关公共行政信息;(3)广泛地推动公共行政科学、公共行政进程和公共行政艺术。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历史深深地根植于两个实践事实:一个是美国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另一个是美国行政道德改革及发展的实践。

行政道德立法如今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政治学和行政伦理学新课题。1978年,美国政府实施《政府道德法》,美国行政道德正式进入立法时期。历史地看,美国对行败问题的治理经历了道德防腐、法理控腐和监管反腐三个阶段,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健全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伦理准则和监管体系,有效遏止了美国的腐败之风。现今的美国行政道德规制兼具了道德防腐、法理控腐和监管反腐三者的综合特性,是一项复杂而又卓有成效的系统工程。美国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为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②。

三、库伯《行政伦理学手册》:美国行政伦理学的“百科全书”

行政伦理问题古已有之,早在古希腊和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家们就在关注统治者的德性问题,比如,希腊的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就涉及了统治者的德性问题③,中国孔子也有关于“仁政”及“德政”的思想④。但作为一门系统的学科,公共行政伦理学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

最能够反映美国行政伦理学发展现状的著作或者说美国行政伦理学的集大成者应该是特里·l·库伯(terry l. cooper)⑤,主要有《行政伦理学手册》(第2版)(handbook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 (2nd ed.))《责任行政:行政角色伦理方法》(the responsible administration:an approach to ethic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role)。本文在此仅对《行政伦理学手册》(第2版)作一述评。

《行政伦理学手册》可谓是美国行政伦理学的“百科全书”,较为详细地介绍了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历程及行政伦理学迄今为止在研究及理论方面所取得的主要成就。《行政伦理学手册》共有七个部分: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行政伦理,行政伦理学的哲学视角分析,行政伦理的语境,保持道德行为——外部控制,保持道德行为——内部控制,美国社会的行政伦理,其他文化中的行政伦理。又细分为29章。该书“意在对迄今为止在行政伦理研究及理论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提供一个全景式概览”[5](p.iii)。

这本书从其他领域如社会学、心理学及哲学等领域来论述行政伦理的影响,从而对公共部门中的行政伦理提供了一种全面审视。在详细介绍了当代道德培训的发展语境之后,该书探讨了道德培训的成效、为鼓励可欲行为(desired conducts)而设置的法律及组织机构,以及与公共行政的政治和社会背景特别相关的其他问题。该书由25位行政伦理的领军学者撰写,它运用现代行政伦理哲学的分类方法为行政伦理创造了一个分类学方法。其目的是通过有意识地论述和系统地直面伦理问题而帮助行政官员成为更有效率的决策者。该书提供了一些技术来帮助管理者考虑决策所涉及的所有因素,并确保他们能够在专业价值、个人价值及组织的价值之间做出平衡。该书的焦点主要在公共领域,它并没有论述与私人领域相关的问题。

在“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行政伦理在美国的出现”一章中,特里·库伯追溯了行政伦理作为一个研究领域从19世纪后期的早期到现今的发展状况。本章的重点在于19世纪后期以来对行政伦理的文献资料。库伯检视了诸多著作对这一主题的论述。在“行政伦理的研究及知识”一章中,乔治·弗雷德里克逊讨论了公共管理研究的不同方法。具优势地位的是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有关伦理问题的知识、对伦理的态度及道德的行为就是通过研究才得以发展。在实证主义研究体系中,共五种方法,即调查、实验、访谈、数据利用及案例研究。行政伦理研究中的后实证主义或者主观研究方法包括历史、自然探究和故事讲述。弗雷德里克逊通过从许多渠道吸纳案例的方法,基础性地描述了这些不同方法之间的区别及相同之处。在“公共行政中的道德教育”一章中,卡特仑和登哈特论述了道德教育的必要性、道德课程的内容及将道德纳入课程的策略。“在职培训中的道德”一章描述了公共领域服务中道德的缺失及道德培训等相关事项的必要性。他首先描述了道德教育的不同方法。这主要是基于约翰·罗尔的工作。在“遵守道德”(compliance ethics)和“诚信道德”(integrity ethics)之间有一个区别。遵守道德是指雇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正式规则,而诚信道德试图传授道德标准和道德价值。遵守道德具体指明“雇员不应该做的事项”,而诚信道德重点强调“雇员应该做的事项”。另外一个区别是基于“融合道德”(fusion ethics)和“整合道德”(integration ethics)的划分。本章接着描述了美国公共部门中当下的道德培训。在联邦一级层次上,政府道德办公室负责对在行政机构中的官员及雇员提供指导。在州一级层次上,州政务会/理事会已在其蓝皮书中编制准则,它是在每两年编辑一次的庞大数据的基础上编辑而成的。在地方一级层次上,全国城市联盟的市政参考咨询服务所及国际城市管理协会在界定道德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在职业层次上,治安官规范及培训委员会负责向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法律执行官员提供培训。同样,在不同的州还有其他的机构。

第二部分“哲学视野中的公共行政管理”包括五个章节。在“哲学在行政伦理中的作用”中,查尔斯·j·福克斯(charles j. fox)明确区分了哲学研究与伦理研究。福克斯确定了两个向度,即基础主义的目的论(因果关系)和义务论(责任本位)。接着他论述了不同哲学及向度在当今面临的挑战。大卫·哈特(david hart)在“行政管理与德性伦理”一节中将行政伦理描述为一种美德。美德伦理被分为六个类型:基本美德,道德优秀,道德行动,道德意向和道德自愿,道德执行和更新,过最好的生活。四个基本美德是:谨慎、公正、坚忍和节制。该章结尾论述了一个有美德的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的素质。拉尔夫·钱德勒(ralph chandler)在“行政伦理的义务论维度”一章中讨论了由福克斯在“哲学在行政伦理中的作用”中所描述的两个方向之一,比如,义务道德论。他界定并解释了义务道德论的意义和影响,他还总结了18世纪哲学家康德的研究工作,他的研究工作产生了康德主义理论。另外,他还讨论了其他两个所谓的“单一规则义务论”理论:伦理、文化相对主义与泛爱论(agapism)⑥。由杰拉尔德·m·波普斯(gerald m.pops)撰写的下一章“行政伦理的目的论方法”讨论了与如上所述的“义务论方法”相对的第二种方法。这是因为与义务论的方法相应的方法,这是不涉及责任的原则,但对一个人的善良行为的后果。这是一种与目的论相应而生的方法,因为它不像义务论方法那样,它与遵守原则的义务没有联系,而是与一个人的行为后果的善意(goodness)有关。

第三部分“行政伦理的背景”论述了公共行政得以运作的组织设置和公共领域。凯瑟琳·g·登哈特(kathryn.g.denhardt)撰写的第一章“作为行政伦理语境的组织结构”讨论了组织结构和行政伦理之间的关系。该组织结构在塑造形成员工行为的价值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它不可能直接影响行为,但可能会有影响员工行为的潜在因素:它充当价值观的载体并将其加以制度化;它形塑并强化价值;它充当抵制外界影响的屏障;最后它充当一种对其内部组织施加影响的病理学机制。接下来的一章“政府道德与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由雷·e·格鲁森尼克(leigh e.grosenick)撰写,探讨了政府组织道德的作用。它讨论了文化在塑造员工的道德/不道德行为中的作用。在第12章“行政伦理的公共性”中,柯蒂斯·梵提瑞斯(curtis ventriss)从行政道德和公共道德之间的区分开始,认为后者作为一种更为宽泛的和更为合适的视角,在这一视角内发展出了一种行政伦理。接着他提供了一些观察,这些观察显示,在公共行政研究中关于对“公共(public)”一词含义的注意是令人吃惊的缺乏,然后对论述过这一论题的文献进行回顾。这些文献分为四类:古典的、新古典的、作为结果的和组织的。第四节——“维护道德行为:外部控制”——检视了为鼓励可欲行为(desired conduct)而设置的各种法律和组织机构。根据“道德法典”的作者杰瑞米·f·普朗特(jeremy f.plant)的观点,道德法典有助于界定可接受行为。一部成文法典可以被任何具有司法权的权力机构执行,比如,许多公司在它们的使命陈述中都有这部法典的某些成分。有些公司每一个墙壁上都刻写着这些法典的条文。作者继续回顾这一论题的文献,并由国际城市管理协会的道德守则的例子得出结论。接下来由哈丽特·麦卡洛(harriet mccullough)撰写的一章“道德立法”追溯了自1960年以来与道德有关的法律的历史。“锁只为绅士而备”,因此我们需要立法。

在《行政伦理学手册》(第2版)中第二章“行政伦理学的哲学视角”中,作者对管理类高校将公共行政作为纯粹技术性业务的做法提出强烈挑战。为了审视伦理,福克斯(fox)对不同的哲学基础做了精彩的概述。他以阐述依赖于严格的等级制度基础上的“经典模式”的公共行政的正统起源为开始,结束时则对一种“新形式”的、盛行于今日的官僚机构进行讨论,在这种官僚机构中,公共行政管理人员与公民以一种更直接地体现“新亚里士多德社群主义”的形式相联系。本节还特别论及了摩根对公共利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论述,以及在个人主义和公共责任之间的内在冲突,同时还论及了钱德勒⑦对道义论伦理与目的论伦理之间的基本区别,并由哈特以对美国式民主的独特发展的精彩评论以及对更为严肃地宣誓就职以维护宪法的必要性论述做结尾[5](pp.756760)。

四、结论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有着深刻的理念及实践渊源。从来看,美国国父们多为虔诚的基督教徒,秉承基督教教义,这种宗教道德文化对美国行政道德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从建国理念来看,美国的国父们对人性持严重的怀疑态度,集中表现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这种思想观念对美国的政治理念的影响是:必须依法立国、依法治国并依法治政,从而有了美国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再从美国行政道德实践来看,一直无法彻底消除的政府腐败现象,特别是“水门事件”和“伊朗门事件”的发生,使本来对政府道德深信不疑的广大美国人民对政府的道德问题产生了深刻的不信任,美国领袖的“道德楷模”形象亦荡然无存,这种行政道德的现实直接促成了美国行政道德的改革及行政道德立法的实践。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与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和美国行政道德发展的实践密不可分。美国行政道德发展的实践为行政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则直接促进了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和壮大,行政伦理学的兴起和发展又会反过来推动行政道德建设和行政道德的法治化。事实上,这三者的关系很难用一种固定的模式予以界定,因为它们是相互关联而又相互促进的。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则集中反映在以库伯为代表的一大批学者的行政学术思想中,而他们的行政伦理学思想则集中于《行政伦理学手册》之中,这些思想是美国行政伦理学的最新成果,也是美国行政伦理思想的最佳注释。

注释:

①aspa于1939年在芝加哥创建,1964年总部迁往政治中心首都华盛顿,奠定了它在公共行政领域的中心地位。aspa现有会员9000多人,所主办刊物有:月报《公共行政时代》(pa times)和双月刊《公共行政评论》(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是有关公共行政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信息的最权威的刊物。aspa于1952年第一次召开题为“公共服务的道德”的行政伦理专题讨论会;1959年又召开了第二次行政伦理讨论会,题为“行政的伦理”。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类似的讨论会越来越多。

②详请参阅左秋明:《道德何以成为法律——以美国行政道德立法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③见(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章。

④孔子的论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

⑤特里·l·库伯(terry l.cooper),美国著名的行政伦理学专家,现为南加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民与民主价值”专业教授。库珀教授曾在美国公共行政学会“职业标准与伦理学委员会”工作,1988-1989年,他在香港中文大学讲学,并致力于“香港高级公务员对于1997年回归中国大陆的先期反映”问题的研究。库伯教授的研究范围还包括公民参与、美国传统中的公民权等。他的著作《行政伦理学手册》(第1版)(handbook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 (1nd ed.))(1994)奠定了其在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地位,并被我国学者所熟知,《行政伦理学》一书更使其蜚声海内外。

⑥泛爱论(agapism)宣布,爱(love或者agape)应该是唯一最终的价值,所有其他的价值都发源于它,或者唯一的道德诫命就是去爱。神学泛爱论认为,我们对上帝的爱是由彼此爱护来表现的。作为爱的伦理,泛爱论表明,我们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做最具爱心的事情,让爱而不是由规则来决定我们的义务。作为不能兼而有之的二选一选择(alternatively),泛爱论设定了一套规则,并表明要遵守产生最大爱的这些规则。美国哲学家查尔斯·桑德斯·皮尔士(charles sanders peirce)因为他的这一观点——创造性的爱是宇宙中至关重要的东西——而使用了“agapism”这个词。

⑦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alfred d.chandler,jr.1918—2007),伟大的企业史学家、战略管理领域的奠基者之一。钱德勒于1918年生于美国特拉华州。“二战”期间,他从哈佛大学本科毕业后,到海军服役五年。他于1952年在哈佛大学历史系获博士学位,随后任教于麻省理工学院和霍普金斯大学。自1971年被哈佛商学院聘为企业史教授后,他一直在那里工作,直至近80岁退休。2007年5月9日去世,享年88岁。

参考文献:

[1]alexander hamiltonthe federalists,no.69[m].new york: random house press,2001.

[2]garrett ward sheldon.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james madison[m].baltimore:the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001.

[3](转)[美]马国泉. 行政伦理:美国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行政伦理论文篇4

(一) 教育政策伦理研究背景

教育政策分析是伴随政策科学和政策分析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政策科学和政策分析是在20世纪中期以与传统的公共行政学决裂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在公共政策科学和政策分析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研究重心的转移。在初阶段,停留于政策制定或规划的研究而忽视政策执行的研究,从70年代起重心就转向了对执行过程的研究。公共管理正是在“执行研究热潮”中,作为解决方法而出现的。[1]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民主、公正的教育管理价值理念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2]管理伦理学和公共管理伦理学,正越来越成为管理学科和公共管理学科中的核心课程和主流研究领域。相比于企业管理和公共管理,教育管理无疑是更加需要伦理精神关照的一个特殊领域。[3]在这样的背景下,教育政策伦理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 关于教育政策伦理的内涵

对教育政策伦理的研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伦理的政策化,即研究某种伦理规范如何通过政府,以政策的形式加以制定和推广。如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框架来加强教育管理伦理的建设,通过法制权对教育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在舆论、良心等约束手段之外,另外开辟政策约束的通道,使道德成为公共生活中的普遍行为方式。二是教育政策的伦理化,即对教育政策进行伦理评价,从伦理学的角度对每一个教育政策进行审视。[3]教育政策伦理是指国家公共权力部门为实现特定教育目标,在调节与分配有限教育利益与资源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伦理价值原则。教育政策伦理的研究对象,就是政府教育部门在特定时期分配与调节教育利益与资源时,应该遵守的伦理价值规范与准则,即解决教育政策的“应当性”问题。[4]要正确理解教育政策伦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教育政策伦理是指“教育政策中的伦理”,强调的是教育政策的道德性,是人们对教育政策的伦理价值判断和道德追问,教育自身的合理性是教育政策伦理主要的实现方式。对于教育政策而言,其不仅要在整体宏观层面上接受公众的伦理价值评判,符合公共伦理精神;同时,在具体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应体现出最基本的“人本”伦理精神。

第二,教育政策伦理是贯穿于整个教育政策活动过程之中的伦理规范与道德原则的系统总和。教育政策活动既涉及教育政策制定程序、立法等制度方面的安排,也涉及政策问题的择定、方案的规划、政策执行、政策评估等具体的政策活动。教育政策伦理即是贯穿于其中的一系列伦理精神与道德规则的系统总和。

第三,教育政策伦理既包括一般伦理理论在教育政策活动过程中的具体实践,即运用抽象的伦理原理解决现实教育政策制定或执行过程中的道德难题与困境,也包括对教育政策系统这一特殊政治活动所进行的伦理学论证与考察。[4]

(三) 关于教育政策伦理的结构及内容

在现有的资料中,只在刘世清的《论教育政策伦理的内涵、结构与意义》中明确提到教育政策伦理的结构及内容,他从宏观、微观以及中观三个角度,提出了教育政策伦理的结构与内容。

从宏观层面讲,教育政策伦理主要针对政府部门代表的公共利益与政策指向的目标群体总利益之间的抽象关系,论证与建构公共利益公平与公正分配有限教育资源的伦理基础,也就是所谓的对教育政策的“正义”或“善”的伦理追问。从这点来看,教育政策伦理是对政策活动的普遍伦理规范和道德诉求。在这一层面上,教育政策伦理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教育政策,解决教育问题的伦理依据是什么;制定公共教育政策背后的制度安排是否符合伦理要求;对制定的教育政策进行伦理论证,提供道德合法性的辩护;等等。

从微观层面上,教育政策伦理要解决的是政策主体(教育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的个人利益问题,试图对政策主体的德性或职业道德问题作出回答。从这个层面来讲,教育政策伦理体现的是对政策主题的德行要求。这里的研究内容是教育政策伦理必须对政策主体在教育政策活动中正当与不正当的行为规范、职业伦理精神与信念、政策主体的权责、政策主体之间(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同事之间)、政策主体与组织之间的道德关系与要求等相关问题作出回答。

从中观层次上讲,“合乎德性”的政策主体在政策活动中应用与实践普遍的伦理规范,即政策主题应该通过具体的政策活动将普遍的伦理理论与具体的个体德行结合起来。在这一层面上,教育政策伦理主要研究:教育政策主体如何依据特定的伦理原理,通过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将有限的教育资源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合乎伦理或“正义”的制度安排;教育政策如何定位合理的伦理目标,选择正当的政策手段;对弱势群体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伦理安排与制度补偿;等等。

(四) 教育政策伦理评价的标准

教育政策伦理的评价标准只有两点,一是公平原则,公平乃公正和平等,是教育政策伦理的首要标准。[5]从教育的本质和承担的社会责任来看,公平应是教育、教育政策的基本属性之一。[6]罗尔斯提出了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是制度伦理的原则之一,主要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问题。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1]二是效率原则,效率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谈到教育政策效率,人们更多的是关注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投入和产出率,即效率的物质基础。教育政策满足效率原则要求,应从物质效率和道德效率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物质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投入和产出率;另一方面是道德效率,道德效率的提高关键在于教育政策主体的个体道德。[5]

(五) 关于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意义

教育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是否合乎道德及价值规范关乎全国人民的利益,因此,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意义可以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伦理学可以分为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从理论伦理学角度来说,教育政策伦理研究试图为教育政策提供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理论支撑,为教育政策理念、目标、原则等提供内在的道德“合法性”的证明,并对教育政策活动进行伦理价值以及道德规范进行论证,有利于拓宽学科基础,促进教育政策科学的学科发展;从应用伦理学角度来说,教育政策伦理研究是以解决教育政策活动中的伦理困境与道德难题为目的的,有利于深化与创新研究视角,把握教育的重大问题,有利于为教育政策制定与执行提供新的标准与参考。[4]

(六) 关于教育政策伦理现状

史翠苹从教育政策伦理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的缺失两个方面说明教育政策伦理的现状不容乐观,并从教育政策自身因素(如政策的观念、体制、机制问题)、外部因素(如制度、经济、文化因素等)两方面分析我国教育政策伦理缺失的原因。[7]

此外,在教育政策伦理研究中还涉及教育政策研究伦理道德规范体系,教育政策伦理研究作为一种职业或是社会活动,研究者本身也需要有一套明确的伦理道德规范,要遵守客观性、对顾客负责、公众利益优先以及权利优于善的原则。[8]还有对具体的教育政策伦理缺失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如江应中的《教育资助政策的伦理困境与价值实现》。[9]

二、 研究视角

(一) 教育管理伦理视角

其实,在研究教育管理伦理的相关文献中直述教育政策伦理的很少,只是把教育政策伦理作为教育管理伦理的一个内容去分析。教育管理伦理研究主要把握教育管理活动中的伦理关系,探讨教育管理理念、政策、制度与行为的伦理价值,及其实现的可能和路径,对教育管理活动中的道德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探寻教育管理活动道德实现的现实保障。[3]由于教育管理的特殊性,如今更强调管理者的责任、以人为本、注重人性以及自律等伦理要求,在管理中强调道德性和管理者的伦理意识。其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求管理者在实践中体现公正性。[10]

(二) 公共政策视角

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是对现实的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分析者在对政策目标的妥当性进行论证时,应当对政策的受益群体、非受益群体、负受益群体作出明晰而准确的区分,并进而对受益群体的幅度与分布、非收益群体的可能反应和负受益群体的受损程度等作出客观而翔实的说明,尤其是在对政策目标实现途径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时,应当把公共部门对负受益群体的社会补偿明确计入政策的成本。[11]很多学者是从政策的环境、内容以及制定与执行主体等方面来探讨公共政策的价值和伦理关系。高红《公共政策规范伦理分析框架的构建》,通过考察3种公共政策理论框架对伦理研究的缺失,指出了伦理学思想渗透到政策研究的过程中的方法。文章主要探索的是寻找学科之间的结合点。杨军指出,现代社会的公共政策的价值判断应该以功利主义为准则,同时指出政策过程的价值失范表现,进而得出避免价值失范的途径是事前的评估与事后的问责。[12]

(三) 制度伦理视角

张烨认为,制度伦理是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价值诉求的契合点,他从教育政策价值特征的三个向度即价值选择、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关系以及教育制度时常扭曲制度伦理的一些表现来论证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都关联着制度伦理。因此,他认为从制度伦理的视角将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联系起来,考察两者的动态发展变化及其相互关系,对教育政策的分析才有可能更加科学,而制度伦理的核心就是公正。他认为这是一个全新的研究框架。[1]而教育制度伦理公正就是通过对教育制度伦理的价值论证,为教育制度伦理确立一种可能的实践伦理基础和普遍性的伦理规范基础。[13]王本陆也说过教育公正是教育制度伦理的核心原则。[14]弱势群体问题的日益严重,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的行为准则。[15]

三、 教育政策伦理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国内教育政策伦理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在许多方面需要改进。

在研究方法上,描述过多而哲学反思不够。从搜集的资料来看,大部分学者都采用理论的研究方法,而很少有实证研究方法,更缺少比较研究法。其实,在国外教育政策的伦理研究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但是很少有学者将国内的研究与国外的研究进行比较,这是较为遗憾的一点。

在研究内容上,比较分散而不成体系,有一些重要方面还没有涉及。这些不足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理论研究薄弱,这极大地影响了教育政策伦理体系的建构。在检索到的文章当中,篇名含有“教育政策伦理”字样的只有6篇,这说明把教育政策伦理当做一个明确主题的研究还非常少。

笔者认为,导致教育政策伦理的理论研究薄弱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复杂性。一方面,教育政策是教育管理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目前教育管理伦理学研究方面的理论研究也很少,在缺少其母体的理论研究支持下,要进行教育政策伦理的理论研究是很困难的。另一方面,它又从属于公共政策伦理学的范畴,而这也是刚刚兴起的一门学科,理论研究也不充分。其次,教育政策伦理涉及了教育学、伦理学、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这对理论研究者的要求就非常高,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才有可能从理论角度来分析教育政策问题。

四、 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未来走向

教育政策伦理研究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有很多问题亟待人们去研究,笔者以为,其未来走向或者说进一步的研究方向有以下几点:

(一) 加强基本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没有正确丰富的理论指引,实践也不能很好地发展。教育政策这个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更需要正确的理论进行指导,这样才能有助于教育政策制定者更全面、周到地考虑政策的内容是否合乎全国人民的真正利益。

目前的教育政策伦理研究内容过于狭窄,主要集中在对其概念、内容及意义等基本层面的研究,同时还有围绕教育政策的公平、正义、保障个体的自由和价值、教育机会均等等方面的研究,但是没有深入,研究范围过于狭窄。方法过于单一,主要就是理论研究,且还是最初步的理论研究。因此,笔者以为,今后的研究方向是要运用多种研究方法进行更广泛的教育政策伦理研究。

(二) 加强国外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相关成果的进展介绍

教育政策伦理研究在中国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开始的,而国外的研究早于我们十几年,但是我国对这方面的介绍却很少见。因此,国内学者应多关注国外的研究动态以及研究成果,分析比较,去其糟粕,留其精华,为我所用,使我们的研究可以跟随时代潮流,尽快发展、完善。

(三) 加强学科的关联性研究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教育政策伦理是政策伦理和教育管理伦理的一个分支,或者说教育政策伦理均属于它们两个的研究内容,因此应该加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研究,或者说可以综合研究,这样才能更全面地看待教育政策伦理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烨. 教育政策分析的制度伦理视角[j].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5(01).

[2] 郅庭瑾. 教育管理制度伦理问题研究[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6(12).

[3] 郅庭瑾.教育管理伦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09).

[4] 刘世清. 论教育政策伦理的内涵、结构与意义[j].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6(05).

[5] 石火学. 和谐社会建设中教育政策伦理的选择[j].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7(01).

[6] 刘晓. 构建以公平为目标的教育政策[j]. 教育与职业,2005(13).

[7] 史翠苹. 我国教育政策伦理现状及其成因[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02).

[8] 陈能浩,李晓东. 教育政策研究伦理道德规范体系探讨[j]. 当代教育论坛,2004(01).

[9] 江应中. 教育资助政策的伦理困境与价值实现[j]. 教育发展研究,2007(11).

[10] 张丹丹. 教育管理的伦理向度探析[j]. 教育导刊,2006(11).

[11] 朱光明. 论公共政策分析中的伦理问题[j]. 理论学刊,2004(06).

[12] 杨军. 论公共政策的“价值失范”[j]. 甘肃社会科学,2005(04).

[13] 刘歆立. 公共政策道德性及其意义初探[j]. 重庆社会科学,2005(07).

行政伦理论文篇5

关键词 国际伦理 国际关系学 研究层次 理性选择 规范动力

中图分类号:d8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0)04-0028-36

伦理现象在国际政治中经常出现,如“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倡议,以及一些国家提出的“规范性权力”、“价值观外交”等。国际关系学者的研究也往往是受规范性因素驱动的:相信知识能够推动国际社会的进步,这是学者们投身研究的基本信念;而在早期现实主义者看来,揭示乌托邦主义是导致灾难的原因之一,这是一项合乎道德的知识工程。政治实践和学术研究中的伦理现象对国际关系学的理论现状来说是一个挑战:伦理研究处于非常边缘的位置,而且从现实主义观点看,国际政治的实质是用权力争取国家利益,伦理要么不起作用,要么就是“用温情脉脉的面纱掩盖住利己主义的冰水”。这种看法难免会产生一个困惑,即如果“伦理不起作用”或“伦理只是欺骗”是国际共识,诉诸伦理为何是反复出现的国际现象?如果不是国际共识,那么这两条论断是否会导致政治实践远离学术研究的初衷?国际关系学有必要“认真对待伦理”。事实上,忽视伦理的学科现状也正逐步得到缓解,一些西方学者对伦理现象投入了不少关注。

本文回溯了国际伦理研究的起伏及原因,并对近年来的相关研究进行了初步评述。本文认为,全面的国际伦理研究可以划分为三个层面:国际伦理标准;国际伦理的限度与可能性;国际伦理现象。当前的研究忽略了第三个层面,为此研究者应该注重运用理性选择和规范动力两种视角,并有意识地进行跨学科研究。

一、国际关系伦理研究的起伏

国际关系学科的现状是国际伦理研究在主流理论中并未占据突出位置。对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两大传统范式来说,一度作为中心议题之一的国际伦理已被边缘化,出现了议题“收缩”的局面。早期的自由主义对国际伦理的重视已记入学科编年史。同样不能否认的是,古典现实主义者思考的一个主题就是伦理政治与权力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不少学者就此对国际伦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卡尔把国际政治学科划分为三个阶段:在他的时代,现实主义的学科史功能是摆脱乌托邦阶段,步入科学阶段;在现实主义之后,“成熟阶段”的政治思考必然包括权力和伦理两个方面。他断然否认了应将道德从政治中排除出去的看法,认为“政治行动必须以道德与权力之间的协调为基础”。摩根索写道:“现实主义坚持认为,普遍道德原则不可能以其抽象的普遍公式应用于各国的具体行动,但又认为普遍道德原则必然渗透到具体的时间地点的情况中。”可以说,摩根索看待国际伦理的方式与其看待“由权力界定的利益”的方式是相似的――道德与利益普遍存在于政治行动中,但不能依据抽象原则对二者的实际运用和具体内容做预先规定。尼布尔从基督教现实主义伦理学出发,认为应当把现实主义与道德结合起来,道德力量可以带来政治威望,而政治威望本身就是不可缺少的权力来源。

尽管卡尔等人承认国际伦理在世界政治中的重要性,但后世的主流国际关系学者更多的继承了他们强调权力一利益的一面,忽视了他们对国际伦理的思索,甚至回避国际伦理研究,即使有所涉及也往往是依据权力政治的现状、国际伦理变革的非现实性、国家利益等对国家行为做一点伦理判断。国际关系学与国际伦理研究渐行渐远。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古典现实主义者对国际伦理的研究方式导致了其作品容易被误读:将伦理一道德与权力一利益并置,为平衡乌托邦主义的影响而较强调后者,以及忽视了对国际伦理变革可能性的深入讨论,这种处理方式使他们的伦理思考被权力、国家利益等概念遮蔽了。原因之二在于:受行为主义革命重视经验一实证研究的影响,国际关系学中出现了实证解释偏见(bias towards positive explanation)。如果说古典现实主义者的人文立场使他们重视伦理思考的话,那么经过科学行为主义与传统主义的论战后,主流的国际关系学者明显回避了国际伦理这个议题。这在美国学者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即多坚持价值无涉的立场,运用科学的方法去描述现象、解释问题,而不是以一种更为思辨的方式考量微妙的伦理问题。原因之三是:主流的国际关系学坚守自身的学科身份与学术定位,通过无政府状态与等级制的对立将自己与政治学区别开来,因而出现了生存偏见(bias towards survival),认为国际关系学处理的是国家的生存问题,而不是追求良善的政治生活。这种偏见使国内政治研究中规范的政治理论难以渗透到国际关系学中。此外,冷战的时代背景也影响了研究课题的选择:冷战使国家安全和体系稳定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而国际伦理研究则被认为离题甚远,尽管冷战双方都认为自己参与的是一场正义与邪恶之间的较量。

冷战结束之后,国际伦理研究逐渐得到一些国际关系学者的重视。这既有学科发展内在逻辑方面的原因,也是国际格局与国际环境的变化在学术研究中的反映。在实践方面,就“需求”而言,冷战的终结使全球问题占据了国际政治议程的重要位置。例如民族主义是否会导致一个更加碎片化的世界?面对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文明冲突”,如何实现跨文化对话?对环境保护、劳工标准、跨国移民、国际维和等问题,从权力一利益的角度是否能做出合理的安排?在对新的治理方式进行思考的过程中,国际伦理是无法回避的。就“供给”而言,冷战时代阻碍国际伦理研究的生存逻辑的重要性有所下降,政治精英开始诉诸伦理话语而不只是安全话语以吸引听众,相对来说具有较强伦理色彩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全球治理中,这为国际伦理研究提供了新的机会。

就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逻辑而言,建构主义的兴起是国际伦理研究复兴的重要推动力量。建构主义认为国家行为和国际后果受到国际规范等观念因素的影响,其开启的研究工程以及与政治理论学者、批判学派、自由主义的对话,促进了伦理研究回归到国际关系学中。

首先,建构主义使用的一些核心概念包含着很强的伦理内涵。规范是指对国际行为体恰当行为的共有预期,它不同于其他行为标准的最重要特征在于其涉及“应然”,即对什么是合理行为的判断。文化是指规定行为体的身份、行为和彼此关系的标准,包括规范和价值等评价性标准。这些概念所强调的“恰当行为”、“评价标准”等,也是国际伦理研究的议题中应有之意。由此,建构主义认为国家行为不只依据“后果逻辑”,也依据“适当性逻辑”。怀疑国际伦理适用性的原因之一就是体现为生存偏见的后果逻辑,因此建构主义在核

心概念上为“将伦理带回国际关系学”开创了空间。

其次,建构主义看待国家利益的方式突破了利益一伦理的两分法。国际伦理怀疑论者往往根据国家利益的首要性而否定国际伦理变革的可能性,这就假定决策者明确地认识到了国家利益,国家从工具理性出发而选择特定的道德立场。在建构主义的研究中,国家的存在理由也包括价值理性。国家利益往往不是自明的、内生的或固定不变的,其偏好往往经过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教导、塑造和社会化而形成,其中不少组织具有伦理取向的特点。无论是利益诱导型的还是伦理教化型的说服,一旦这些伦理取向的组织说服了国家改变对自我利益的认知,就会使伦理在国家的偏好形成和偏好排序过程中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甚至使国家利益与伦理要求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

最后,国际规范的可变性意味着普遍的国际伦理具有实现的可能性。现实主义多从利己主义一社群主义的伦理现状出发,批评功利主义―世界主义的国际伦理为不现实。对规范变迁的研究有利于打破现状偏见,使国际关系学与政治伦理研究相互接近。无政府状态和原则是质疑国际伦理的两个前提假设,然而在建构主义者的研究中,当前国际体系的这两个构成原则都不是固定不变的,相反是具有历史偶然性和可塑性的,例如承认的标准在历史上就曾经发生过很大变化。实践和观念的变化会产生新的构成原则,这意味着不能因为当下的“不实现”而预先排除出现一种新的国际规范的可能性。规范的可变性要求学者们对国际伦理进行更系统的研究。

二、研究现状:政治理论与建构主义

冒着过度简化的风险,本文把当前的国际伦理研究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研究者来自政治理论界以及国际关系学中的批判学派,强调的是规范研究,主要涉及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另一类学者多来自建构主义,强调从经验研究与规范研究的结合中讨论国际伦理的限度和可能性。

1 政治理论: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

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是政治理论内部长期争论的一个话题。简单地说,前者认为个人的权利和福利优先于群体,而后者认为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在政治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当这场争论从国内社会事务蔓延到世界事务时就表现为世界主义和社群主义之争,焦点在于道德判断是不是能够超越政治共同体(即国家)的边界,国际关系学中的多数理论都可以归入世界主义或社群主义。世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共通之处都是以个人而不是国家作为道德判断与伦理关怀的基本单位,普遍的理性(reason)意味着超越国家界限的普遍伦理,主张通过超越国家的全球公共领域进行治理。比较能体现自由主义与世界主义关联的当属罗尔斯。此外,西蒙・卡尼(simon caney)、托马斯・波奇(thomas pogge)等也坚持世界主义的立场,相信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普遍适用的,同时主张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安德鲁・林克莱特(andrew linklater)分析了国家出现的历史进程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国际伦理,指出国家体系缩小了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具有高度的排斥性,认为全球化将会带来新的政治共同体,出现新的世界主义伦理。质疑国际伦理在世界事务中适用性的学者多是未经明言地站在社群主义的立场上,当代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是华尔泽(walzer)。社群主义认为,伦理道德是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文化多样性意味着跨越国家界限的普遍道德尚不存在也很难出现,因而全球治理仍需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

作为国际伦理谱系的两个极端,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都容易招致一些批评。就世界主义来说,很难否认的一点是人们在感情上倾向于为本民族、本文化中的同伴承担更多的道德责任,而对民族一文化纽带的认知较为薄弱的其他人则显得淡漠;必须应对不同的个人在利益、观念方面的潜在冲突,这一任务并不比解决国家间冲突来得轻松;与当前的国际实践相距甚远,使世界主义的伦理诉求很难避免乌托邦主义的嫌疑;世界主义伦理是否只是反映了个别文化(如西方文化)的立场,在实践中是否会为文化霸权大开方便之门,这些诘问是切中要害的。就社群主义来说,其对文化多样性的承认和尊重固然切合实际,但应该以何种共同观念作为跨文化对话的平台才能既不失包容性又促进共识,如何避免滑向道德相对主义,这些课题是社群主义必须认真应对的。

尽管可以把国际伦理观大致地划分为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但这样的粗略划分在一些细微之处还是具有误导性的,例如有社群主义者承认某些全球道德义务可以超越国家边界,而一些世界主义者也同意共同体内的地方性文化与全球正义可以兼容。因此在国际关系伦理研究中,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的分歧不是不可弥合的,一些学者提出了沟通社群主义与世界主义的议题,主要内容是尊重差异、促进对话、实现更具包容性的全球伦理。对国际关系伦理来说,这一议题不失为未来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2 建构主义:经验研究与规范研究

伦理与现实的关系在一开始就吸引了国际关系学者。在研究方法上,伦理研究大多依靠严密的推理得出符合逻辑的推论,属于规范研究,而现状研究主要依靠符合社会科学标准的观察与解释,属于经验研究。然而,规范与经验往往相互交织。如果说国际关系学过去一直忽视规范研究的话,那么政治理论则经常性地对经验研究重视不够,往往只是从抽象前提出发对伦理原则进行逻辑演绎,而不关注推论出的原则在现实政治中具有多大的可行性。_24’从研究者的角度看,古典现实主义揭示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即从对国际现象的经验观察中得出了国际伦理要求与国家实际行为存在偏离的结论。默文・弗罗斯特(mervyn fmst)则以较具科学哲学色彩的方式指出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研究者在对经验现象的分析过程中也必然涉及规范理论。弗罗斯特认为:“国际关系实践中行为体的价值体系并不只是简单地存在于那里;如果存在,这种价值体系也有待于国际关系学者从行动表面解读出来……对国际关系的任何形式的解释都必须从对一个行为(或一组行为)的理解(understallding)开始,为了理解一个行为,研究者不得不卷入实质性的规范理论”。依据这一看法,描述和解释都渗透着研究者所持有的特定伦理观,正是这种伦理观驱动了研究者投身于学术研究并影响了其对实质性议题的看法,例如现实主义的权力观在很大程度上就源于利己主义一社群主义的伦理观。

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相互交织的特点是否意味着伦理命题在经验上是非现实的、经验命题在伦理上是非中立的,因而二者在可靠性上都值得怀疑?对非现实性问题,一些学者从建构主义在经验研究上所具有的优点这一角度进行了回答。建构主义的最大特点不在于其对国际关系本体论问题和实质性议题的看法,而在于其整体主义、“自上而下”的认识论(不同于持有个体主义、“自下而上”认识论的理性主义),建构主义与理性主义是从不同的视角观察同一社会现象的不同侧面,因此二者往往在很多问题产生了相似的至少是互补的描述与解释。建构主义的认识论立场比较“温和”,多处于实证主义和后实证主义之间。因而建构主义的经验研究往往意识到其经验命题的可靠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具有背景依赖性

而不是超越时空限制的,其结论是对其他研究项目的补充而非替代。在这个意义上。建构主义的经验研究指出了国际伦理进步的限度和可能性,既不像乌托邦主义那样过于乐观,也不像现实主义那样拒绝讨论国际伦理变革的可能性。对非中立性问题,凯瑟琳・辛金克指出“最好的伦理判断需要最好的经验研究”,需要用可靠的反事实推理避免道德推论的偏差性,应该进行经验比较(empirical comparison),即将国际行为导致的后果与历史或现状进行对比,而不是理想比较(comparison to the idefl),即与研究者本人所设想的某种十全十美的理想状态进行对比。后一种比较之所以不可靠,在于忽视了很多伦理要求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例如在一些情况下人道干预诉求与原则之间就不可得兼。如果研究者有选择性地将两个或其中一个问题与理想情况(如就调整原则达成国际共识并合乎国际法地进行人道干预)进行对比,就回避了政治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道德两难,使经验研究中渗透着过多的研究者自身的伦理偏向。

三、研究层次与研究方法

正如规范政治理论与建构主义所表明的,当前的国际伦理研究大致归结为两个层次。一是政治理论研究强调的规范层面的国际伦理判断,即真实世界中的政治秩序(或无序)、政策、结果等是不是合意的?如果答案为否,那么何种新秩序才能促进人的良善生活?依据何种标准做出判断?另外,很多学者都承认国际研究是由研究者个人的伦理信念所推动的,因此这一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学术研究是否以及怎样承担伦理责任?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涉及伦理学、政治哲学、政治理论等多个学科,国际关系学也无法回避。

二是建构主义强调的国际伦理的限度与可能性,具有规范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的特点,这一取向更符合卡尔所谓“成熟阶段”的学科要求。这一层面的问题主要是在现实政治的约束下如何在国际伦理的道路上有所前进?现实政治留给国际伦理的限度有多大?如何判断这种限度?如何在政治现实与伦理要求间做出权衡?如何在多种冲突性或竞争性的伦理要求间进行取舍?这些研究针对具体议题、将问题置于现实情景中,力求得出道德上合意、现实中可行的政策结论。这要求研究者对伦理主张可能导致的各种非预期后果(unmtended conse-quences)有充分了解,需要从经济学、社会学等多个角度深入考察。

然而,这两个层面无法涵盖国际伦理研究应该处理的所有问题。事实上无论是政治理论还是建构主义的国际伦理研究,都预先假定了伦理在国际事务中是重要的。正是在这一点上,它们与国际伦理怀疑论者之间的分歧是深刻的,后者或认为伦理在国际事务中并不重要,或认为伦理概念并不具有分析上的重要意义,或否认国际伦理变革的可能性。因此,国际伦理研究的首要问题是澄清一些根深蒂固的疑惑:伦理因素在国际事务中起作用吗?如果答案为否,那么国家为什么频繁地诉诸伦理话语?如果答案为是,那么在何种条件下、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方式起到什么作用?伦理是否仅仅是依附于权力―利益的伴随变量?如果伦理仅仅是掩饰或欺骗并且假设这一点为国际共识,伦理话语就无法实现策略功能,那么国家为什么还会采用诉诸伦理的策略?这一层面的问题涉及国际伦理现象,更多的属于经验研究,是国际伦理研究工程中应该首先澄清的问题,也是目前研究中略显缺失的一环。

对国际伦理需要进行跨学科研究。一些学者所倡导的国际政治理论(international pofifi-cal theow)与国际伦理研究具有很大程度的重合,需要国际关系学、政治理论、国际法三个学科问的对话,进行实证、规范和法律研究。此外,至少对伦理现象而言,理性选择和规范动力这两种视角是不应忽视的。

理性选择将伦理话语与国家的主观效用相联系,看似支持了伦理怀疑论者的看法,但其贡献在于具体勾勒出在什么意义上可以将伦理话语视为国家利益的策略工具。通过把伦理话语理解为一种信号(signal),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和法律言辞是国家在追寻自我利益过程中出现的均衡现象;伦理规范作为社会惯例的一种,起到了聚点(focal point)的作用,在协调博弈中有效率地实现多重均衡的过滤。同样,用信号传递模型也可以重新表述伦理怀疑论者的立场,他们认为伦理信号发送方的类型与信号本身完全无关,信号都被接受方当成“空谈”(cheap talk)或“噪声”(voice)而不予理会。这一假定的依据是废话均衡(bab-bring equilibrium),该均衡在真实世界中的适用性面临两个难题。第一,人们在社会互动中很少把信号看作是与对手的类型不相关的,决策者经常要求他国就相关问题表态、对表态的内容进行细致解读,这表明国家之间不只“观其行”,也“听其言”,“一方传诉诸伦理话语,另一方不理会”的策略组合并不在现实中的均衡路径上。第二,依据废话均衡的逻辑,所有言辞都可以成为均衡中的废话,因此人们会预期道德话语与霸权话语出现的频率应相当。显然这一预期不符合国际政治事实:决策者对自己的言论非常谨慎,经常向其他国家释放善意,更多使用道德话语而不是裸的权力政治话语。因此,简单的说伦理不起作用的结论存在着漏洞。

国际伦理怀疑论提出的真正挑战不在于伦理是否起作用,而是伦理话语在什么条件下与国家的真实类型相关,用信号博弈的话来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出现混同均衡、在什么情况下出现分离均衡。诉诸具体情景中的博弈结构是对该问题的一个解决思路,例如伦理话语在协调博弈中有效率地实现了多重均衡的过滤,也是可信的;在完全冲突博弈中属于不可信的“废话”;而在其他情况下的作用更为复杂。运用理性选择方法或可澄清伦理话语在特定情景中的作用。另外,伦理话语对特定听众的作用也值得研究。当国家诉诸伦理话语时可能针对多种听众――卷入争端的他国政府或涉身事外的第三国、国际组织、ngo或他国公众、本国公众或本国各利益集团等等。从理性选择的角度澄清特定听众效应也有助于加深对国际伦理现象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仅从理性选择的角度分析国际伦理现象是不完全的,主张还应从心理学角度进行研究。伦理因素容易激起人们的道德激情或道德义愤,因此这一主张不无道理。心理学研究可以纳入理性选择的研究框架中。“非理性的理性”这一说法暗示了诸如感情这样的心理现象是一种节省信息处理成本的简化机制,可以用理性选择加以解释。

规范动力是国际伦理现象研究应该借鉴的另一个视角。国际规范在历史上发生过不少重大变迁。为什么曾长期被认为在道德上不成问题的国际行为(如奴隶贸易、武力讨债等)现在看来是不可想象的?在一系列可能的行为标准中,为什么当前成为国际规范的是一种特定的利己主义一社群主义伦理观?对规范变迁的经验研究关乎现存的国际伦理是如何形成的、是否固定不变?这关乎新的国际伦理将如何起源、传播、制度化、稳定,因此具有重要意义。以进化论为思考方式,从基因一文化共同演化(gene-cultural co-evolution)的角度对国际规范进行动力学分析,这是颇有前景的研究路径。有学者从自然选择的角度进行了尝

试,用进化视角重新解释了现实主义伦理观的起源,将利己主义和支配欲望建立在生物学基础(“自私的基因”)上,将社群主义(族群中心主义)建立在亲缘选择(kin selection)和内含适应性(inclusive fitness)之上。对于相信国际伦理进步的人来说,尽管这些“将达尔文主义带入国际关系学”的研究似乎印证了古典现实主义对人性的悲观看法,但进化论同时意味着现状具有历史依赖性、并非固定不变,也意味着可以“将马克主义带人国际关系学”、通过文化演化实现伦理变革。若干研究者从文化演化的角度讨论了规范变迁,并对国际伦理革新表达了较为乐观的看法。自19世纪后半期以来,进化论的思考方式一直隐含在伦理学传统之中。从根本上说,进化论不只是生物学理论,其更多的是一种系统动力学理论,尤其适合处理系统中的行为体一结构问题,这一特征使进化论及其自然选择和文化选择两种机制对现代社会科学中多学科发挥重要影响。进化论取向的国际关系研究也不乏其例。规范变迁是其中与国际伦理联系比较密切的一种,研究者可以从规范动力的视角分析伦理规范的变异、选择和传递。

社会学家科尔曼(james s.coleman)指出,社会理论研究需要跨越多个学科领域,找到贯通这些学科的理论基础至关重要。他认为理性选择正是这样一个基础。作为一种动力学机制的进化论也可以成为学科对话的基础。如果说学科分工如经济分工一样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的话,那么跨学科交流就相当于通过市场交易以实现比较优势,而理性选择与进化论则是学术市场交易中的通货。对国际伦理这样的复杂现象来说,通过合适的基础理论进行跨学科研究是无论如何不可或缺的。

四、结论

行政伦理论文篇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价值理论建构及其在中国应用研究”(08czz012);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70后”学术团队地方基本公共服务体制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作者简介:陈世香(1973-),男,湖北鄂州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荣华(1987-),女,湖北武汉人,湖北省地震局科员。

摘 要:纵观整个20世纪,美国行政伦理研究的理论发展脉络可以划分为起步、形成和完善成熟三个阶段,各有其代表性观点、理论以及主要特点。尽管如此,理论研究的不同发展阶段在时代与理论背景、行政伦理范畴、研究内容构成、研究层次和方法等方面呈现出一定的共性特征与发展演化的规律性。

关键词:美国行政学;行政伦理;理论发展

中图分类号:b82;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3)06-0097-05

一.美国行政伦理研究的探索与起步阶段 19世纪中后期,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迅速扩展,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使政府管理职能日趋繁重,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也带来了系列社会管理问题。与此同时,西方发达民主国家,主要是美国和英国当时盛行的“政党分肥制”的弊端日益暴露,政府公信力下降,政府社会关系陷入信任危机状态。两方面的矛盾迫使美国联邦政府进行了文官制度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将政府官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实现两官分途,以确保政府必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说政务官可以用政治信仰与更替约束其行政行为,那么在政治上保持中立且实行职务常任的事务官将何去何从?为此,美国各级政府纷纷从制度层面入手约束行政人员行为、重树其行政观念。相应地,行政伦理作为规范行政人员行为的道德准则,开始受到美国学术界的关注。这一阶段的理论研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在行政人员个体伦理研究方面,威尔逊和史蒂芬·贝利做出了重要贡献。行政创始人威尔逊十分重视政治教育的普及和优秀行政管理人员的培养,他提出了对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的要求:“我们必须准备一批更好的官员以充当政府的‘工具’。……一支在技术上受过训练的文官队伍不久即将成为不可缺少的因素”[1]。他主张建立这样一种理想模式:“通过某种方式建立一个有文化教养和自立精神的文官制度,它完全能够有理智有力量地展开活动,同时与公众的思想保持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这种方式就是选举和经常性的公开协商,它可以彻底排除武断和阶级态度。”[1]史蒂芬·贝利的研究更加深入和具体,他认为可以用精神认知和道德质量来判断行政人员的个人特点。他以公务员作为研究对象,认为作为独立个体而存在的公务员的个人道德应该包括精神认知和道德质量,这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其中,精神认知包含三个部分:(1)对于所有公民和公共政策的道德模糊性的认知;(2)对于在公共服务中可决定道德优先权的环境力量的认知;(3)对于过程矛盾的认知。而道德质量也包含了三个方面:乐观、勇气和正直[2]。这个新观点受到广泛的支持和引用,但并没有成为主流观点,直到有关道德特点的相关研究大量出现之后才被广泛接受。

(二)在行政决策伦理研究方面,弗里特·马克斯以观察行政行为在“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自我利益”以及“个体判断力和洞察力的成熟性”方面的独立性为起点,坚持认为需要建立一个“连贯成为一体的行政伦理学”[3]。他认为,应加强对公务员职业生涯中的道德问题以及在公共政策制定中行政判断力影响的进一步认识。在此基础上,他还对行政伦理学状况进行了评估,指出相对于其他职业来说,美国有关建立行政伦理法则方面的意识已远远落后了。他还认为公共行政的首要任务就是寻求一种有效的手段以达到维持政治秩序的目的,行政伦理的内在逻辑需要从政治意识中获得,并通过国家机器转变为社会现实。利斯则试图运用伦理哲学来解释和指导实践中的行政决策,并成功地阐明了一些特定难题,比如探讨了“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和“敏感度”(sensitivity)之间的关系问题[4](pp.60-62)。他试图用传统哲学理论来对现行政策进行恰当的解释,并运用一系列具体事例来说明如何在不同条件下采用合适的哲学方法。他特别指出,在行政实践中,行政人员有两种可供选择的伦理方式:其一是从一般的职责到特定的价值观和原则;其二是对个人行动结果的功利性关心[4](p.482)。但是他没有像阿普尔比一样区分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行政管理之间的差别。

(三)阿普尔比和科勒姆比厄维斯基开始尝试从组织层面进行研究。阿普尔比在《民主政府的道德与管理》中试图将民主价值同官僚机构进行整合,以期找到调和官僚组织与民主政权矛盾的方法。在论述了民主政府行政伦理观以后,他提出这样一种主张:组织中的等级制度可以迫使行政行为对公众的意愿负责。此外,他将行政伦理与组织环境相联系,并清晰地区分了公共管理与私部门管理之间的区别,但仅仅局限于对组织结构的研究,忽略了个体行政人员面临特定伦理决策情形的研究[5](p.1952)。科勒姆比厄维斯基重申阿普尔比关于道德与组织环境的关系问题,但他意识到“组织管理是一种技术问题,忽视组织的道德问题是不能容忍的”,并提出基督教价值观念应该成为行政组织领导和行政人员之间关系的准则[6]。虽然这种观念未免有些狭隘,但是,他对于组织环境中道德重要性的认识,对于行政伦理理论的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

总之,这一阶段的研究已经初步意识到了行政伦理及其研究的重要性,但还处于尝试阶段。首先,在传统公共行政时期,效率被视为行政的核心价值取向,工具理性主义盛行。但是,科学合理的行政决策及高效率行政均离不开良好的行政人员素质,因此,美国学术界开始意识到行政人员个体伦理对行政效率提高的作用。其次,在行政实践过程中,由于行政人员角色日益多元化和差异化,不可避免地要面临系列决策问题,而伦理选择是作出科学与合理的行政决策的一个基本前提。由此,行政人员必然会面临个人行为的功利性关心与公共利益价值追求之争。最后,虽然美国行政学界已经意识到了行政组织伦理的有关问题,但还没有意识到它与行政人员个体伦理之间存在的差异,行政组织伦理的相关研究被笼统地划归到行政人员个体伦理的研究中。相应地,无论是对行政伦理与组织环境关系问题的探讨,还是对官僚体制与公共利益关系问题的研究,都摆脱不了对于组织结构研究的局限性。这一阶段的理论研究主要呈现出两方面特征:其一,由于对行政伦理理论的相关研究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政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相关研究成果不仅数量较少,而且主要集中在技术操作层面,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其二,该阶段的研究主要采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规范性研究方法还没有在行政伦理领域的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

二.美国行政伦理研究的形成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现代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后物质主义”价值观的悄然兴起,美国社会公众的思想和生活方式从“物质满足”逐步向“精神满足”转变,人们关注的焦点开始转向政治生活领域。与此同时,层出不穷的腐败案件和“政府失败”案例加剧了政府的信任危机,并逐步走向极端化,最终导致公众对政府官员不信任的强化。在此背景下,行政伦理规范自然成为美国学术界研究日益重要的热点问题。

(一)在行政伦理内涵研究方面,沃尔多从政治哲学和历史的角度分析了“水门事件”,并对公共和私人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坚持认为,“尽管这些关系在政治理论中一直是永恒的主题,而且似乎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但是‘自我意识的公共行政在其早期的几十年中一直回避道德问题。公共行政要解决的问题被看成是技术科学的范围:对行政范围以外的人所指定的目标的有效实现’”[7]。约克·威尔本研究更加深入和具体,他将公共伦理划分为六种或六个层级:(1)基本诚信和对法律的遵守;(2)利益冲突;(3)服务导向和公平;(4)民主的责任伦理观;(5)制定公共政策的伦理观;(6)相互妥协的伦理观和社会整合。他认为前两者属于比较低层次的道德观,其余涉及政府治理的道德观则属于更高层次的道德观[8]。特里·库珀则认为一个完整的伦理观应该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对道德准则的合理理解;(2)对这些道德准则所支持的道德进行定义;(3)可以应用于特定环境中来对这些准则进行解释的分析技术。他认为其中第二种就是传统意义上的道德,可以使行政人员的行为按照这些标准进行[9]。

(二)在行政决策伦理研究方面,弗莱西曼、利布曼和穆尔做出了开创性贡献。他们合著了《公共职责:政府官员的道德义务》一书。该书意在使政府公务人员在进行决策时变得更加负责,使其认识到他们的行政行为是直接面向公众的,而不是面向私人个体的,他们试图用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确保公务员的行政道德行为[10]。

(三)在行政组织伦理研究方面,登哈特和卡图详细论述了官僚机构和民主政府这两种不同治理结构中的行政伦理。他们认为,对于公共行政伦理而言,和民主主义都是必不可少的,相辅相成,但公共行政伦理并不能有效地整合这两种观念,行政伦理确保行政人员凭借行政道德和司法行为来实施行政行为[11]。

(四)在行政伦理培训方面,罗尔阐述了一种管理训练方法,这种方法强调的是一种政治价值取向。此外,他还着重论述了宪法赋予ses即高级行政官员(senior executive service)义务的三个方面,即官员契约的声明,公共素养以及对于某种治理的适度责任感[12]。

(五)在行政伦理研究方法方面,斯科特和哈特是其代表人物。他们不仅批判实证主义,还批判实证主义所强调的只进行可见的伦理问题研究的观点。同时,他们坚持认为只有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才能避免“行政危机”的出现以及公共行政环境与道德伦理的不可分性[13]。

由此可见,从内容上来看,这一阶段的理论研究已涉及行政伦理内涵、行政决策伦理、行政组织伦理、行政伦理培训等诸多层面。首先,该阶段大多数研究都围绕行政伦理内涵进行了探讨,虽然具体研究角度不同,但其含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行政伦理是一种对公众负责的义务。其次,该阶段延续了前一阶段对于行政决策伦理的研究,但更强调行政人员的责任观念。因为行政行为是直接面向公众的,具有公共性,因此应该用严格和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迫使行政人员树立良好的行政观念。再次,美国学术界开始认识到行政人员个体伦理与行政组织伦理存在着差异,即行政人员自身形成和具备的伦理观——主观伦理与组织规章制度要求或促使行政人员具备的伦理观——客观伦理是不同的,并逐步将其进行分离。最后,此阶段大多数美国行政伦理学者认为,良好的行政伦理观可以通过培训和训练方法加以培养,并希望通过“伦理培训”的方法来促使行政人员严格遵守契约、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专业技能,从而培养起具有适度责任感的行政伦理观。由此,到20世纪70年代,行政伦理理论研究已经初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这较为突出地表现在:其一,理论研究框架基本确立;其二,规范性研究方法开始流行,那种强调只进行可见的伦理问题研究的实证主义方法受到批判。规范性研究方法丰富了行政伦理的研究手段和方法,拓展了行政伦理理论研究的领域。

三、美国行政伦理研究的完善与成熟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化、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美国各级政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如何提高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的质量成为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之一,重塑政府运动应运而生。在此背景下,美国各级政府尤其是联邦政府不断推行政府改革来促进科学、合理的行政伦理观念的形成与树立,以期发挥行政伦理在公共行政领域中的积极作用。相应地,美国学术界也将行政伦理研究推入一个新的理论发展阶段。

(一)在行政伦理价值研究方面,理查德森和尼格罗对行政价值观念进行了反思。他们依据行政伦理标准探讨了当代行政价值观念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公共管理过程可视为政治事业,公共行政人员不应该被排除在公民之外。他们指出,个人利益在公民和政府官员的行为动机中占主导地位,尽管还是希望鼓励有更多高尚无私的公务人员出现,但政府不能指望靠此来实现民主治理,宪法的合理设计才是稳定的前提[14]。迪尔曼的研究则更具针对性,他对英国公务员的价值观念作了详细的论述。他认为,英国公务员行政伦理的显著特点是公共利益中的正直特性;尽管政府认可传统价值观的存在,但是政府既没有认识到因改革而产生的价值矛盾冲突,也没有试图去缓解它们。此外,行政价值观念要随着组织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并不断经受着考验[15]。

(二)在行政伦理功能研究方面,詹姆斯·鲍曼指出伦理道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但是很少有人知道作为行政伦理主体的公务员究竟对治理中的道德问题持怎样的态度。他通过实证调查发现,大多数公务员认同政府在创造社会相互负责和尊重的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公务员有义务为社会树立良好的榜样;公务员在工作场所的行政道德是可以被赋予的,但是大多数组织和组织的领导者并没有采用相应的方法去实现它;设计合理的行为规范对于促进职能部门的诚信和正直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政府中需要一种强制力来指导道德或不道德的行为[16]。

(三)在行政伦理内涵研究方面,卡米拉·史蒂夫将公民参与相关理念渗透到行政伦理内涵的研究中。她强调倾听和官民间互动沟通的作用,主张公共行政人员要对公众的诉求作出迅速反应,以减少行政效率与民主责任之间的摩擦[17]。

(四)在行政伦理发展方向研究方面,科勒姆比厄维斯基通过总结分析前人组织伦理的相关研究,寻求解决现存行政伦理问题的方法和明确行政伦理研究的发展方向。为此,他选取七个方面来说明过去的研究成果与当时状况的一致性。在此基础上,他总结出了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方向:首先,组织管理在未来仍然会是一个道德问题;其次,基督价值观所决定的行为方式和方法在未来的公共服务中还会继续存在;最后,六七十年代设计的公共服务为未来设计更高效的公共服务奠定了基础[18]。

(五)在行政伦理培训研究方面,汤普森深入探讨了政府官员行政伦理中的教育责任问题。他认为政府官员不能仅仅满足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文案工作,还要有一种教育责任观念来修补政府官员在美国民主中所扮演的角色。简言之,政府官员必须不断地接受积极的关于民主责任的教育[19]。

最后,库珀在1994年出版的《行政伦理手册》一书全面总结和论述了行政伦理理论的发展历程。他从行政伦理研究的起源开始,论述了几乎囊括行政伦理研究领域的主要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发表了独特见解,在美国行政伦理理论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是美国行政伦理学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

经历一个世纪的探索之后,美国行政伦理理论研究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发展。首先,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们意识到,行政伦理观实际上属于价值观范畴,行政伦理价值是比行政伦理更加抽象的概念层次。行政伦理价值构成评判行政伦理的一种更高层次标准,而这种标准理论上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但是,政府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公共利益导向来进行民主治理,法律法规的约束才是根本之策。其次,随着行政实践活动日益复杂化,行政伦理的重要性日渐突显。虽然众多学者对行政伦理功能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内容相似,即认为行政伦理在处理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关系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再次,公共利益问题成为新时期行政伦理内涵研究的重点内容。公共利益被视为评判行政人员伦理观的主要因素之一,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冲突成为行政伦理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第四,这一阶段对行政伦理的培养和教育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具体,而伦理培训主要目的在于培养行政人员的责任感,促使民主行政实现。最后,在行政伦理及其研究的未来发展方面,美国学术界普遍认为行政伦理无论在当今还是在未来都会是公共行政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且在行政伦理观层面会更加注重行政人员的服务观念。

概言之,美国行政伦理理论研究在20世纪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首先,从研究广度来看,已经形成较为规范自觉的研究领域界限,尽管有些研究领域前人已经涉及;其次,在研究深度上,相关研究更为深入而充分,特别是在对既有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归纳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严谨的学科思维逻辑,初步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最后,从研究方法来看,在总体上延续规范性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以库珀为代表的众多学者还倡导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为深入实施行政伦理研究提供更充分的分析方法和途径,丰富了行政伦理研究工具。可以这样说,美国行政伦理理论研究已发展成为一门初具雏形的行政学与伦理学交叉分支学科。

四.几点结论 经历了20世纪的探索发展,美国学术界行政伦理研究现已步入理论体系的完善与成熟阶段。

(一)在研究的时代与理论背景上,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之前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由于政治-行政二分法及相关基础理论假设的根本性影响,属于“价值”范畴的行政伦理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理论重视。不过,随着行政实践主题的不断演变,尤其是随着实践背景转变而导致的理论转型——新公共行政理论等相关理论的相继问世,行政伦理理论研究逐渐成为行政学科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研究维度。

(二)在行政伦理范畴方面,在20世纪60年代末之前,美国学术界并没有意识到行政伦理属于道德心理层面的问题,只是将其作为制度层面的问题加以解决。直到70年代初,美国学者才开始认识到行政人员个体伦理与行政组织伦理存在着差异,那种试图单纯用组织制度约束行政伦理的行为不科学,只有加强对行政人员伦理观的培训,才能从制度和心理两个方面促进行政人员良好行政价值观念的形成与树立。

(三)在研究内容构成上,20世纪60年代末之前,美国行政伦理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人员个体伦理、行政决策伦理等方面;而70年代初至80年代末,行政伦理内涵、行政决策伦理、行政组织伦理、行政伦理培养等逐渐成为该时期研究内容的侧重点;到了90年代,研究内容已较全面,但主要侧重在行政伦理价值、行政伦理功能、行政伦理培训与行政伦理的发展方向等层面。不过,决策伦理一直是行政伦理研究的重点内容,且得以持续深入研究,构成行政伦理理论研究未来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四)在研究层次与方法上,美国行政伦理研究日益完善。一方面,20世纪60年代末之前,美国行政伦理理论研究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政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技术操作层面,系统的理论研究还少有涉及。直至70年代初,行政伦理学才开始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研究内容从实践层次逐步向理论层次转移,理论框架逐步完善并趋于成熟。另一方面,在60年代末之前,行政伦理理论研究主要采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到了70年代初,规范性研究的方法悄然流行并延续至今。90年代以来,以库珀为代表的美国学者积极倡导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为全面而深入地进行行政伦理理论研究开辟了综合性分析路径和手段。

概言之,随着行政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行政伦理理论研究方兴未艾。事实上,迄今为止,美国学术界对于行政伦理等相关核心概念尚未形成明晰确实的统一界定,如何通过学术研究促成实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伦理观念的转变以更好地适应行政管理实践的需要,亦有许多相关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尚需一个长期建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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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论文篇7

[关键词]行政伦理;服务型;政府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2 ― 0039 ― 02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政府的职能发生分化,主要表现为公共管理社会化和政府公共政策化,政府也不断适应着社会的需求,尝试着逐渐的从传统管制、管理转变为服务,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即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着服务职能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1〕在服务型政府日益发展下,行政伦理的建设也迫在眉睫。

一、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行政伦理的提出

在服务型政府建设背景下提出建设行政伦理,有其理论的支撑和现实的因素。

(一)理论依据

其一,人民当家做主的立国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在我国,国家的主人全体人民,人民赋予政府权力,因此。政府应该做到为人民服务,这是服务型政府行政伦理构建的根本。其二,政府构建行政伦理的积极功能。政府建设起行政伦理的制度规范,通过规范,指导,教育,处罚,积极培养政府工作人员良好的道德素质。 其三,服务型政府职能的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于民的行政伦理显得尤为重要。政府须树立并贯彻民主、公正、责任、效益、法治、协调、透明和自律的行政伦理理念,以便更好的履行服务型政府的各项职能。〔2〕

(二)现实依据

现代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间,政府原有的行政伦理理念并没有与时俱进,积极转变,导致现有的行政伦理理念极大地阻碍着政府以及社会的发展。同时,由于法制不健全、对权力的监督不配套、舆论监督程度不够等原因,导致行政伦理失范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发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行政伦理建设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从根本上讲,行政伦理失范是因为行政权力发生了变异。〔3〕

具体而言,当代中国行政伦理失范的形式主要体现在三个领域:(1)经济领域。近几年,从媒体公布的因贪污受贿而被逮捕的高级官员数不胜数,主要是利用权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隐匿财产。(2)政治领域。主要表现为严重的、权力寻租、渎职失职,随意侵害公民权利,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3)社会生活领域。一些官员借用工作,考察的名义,到处吃喝玩乐,游山玩水,挥霍公款等,甚至违基本道德规范。行政伦理失范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而且破坏了政府的形象,危及到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因此,要想建立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行政伦理建构刻不容缓。

二、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行政伦理的内涵

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要求行政人员必须服从于法律和上级,严格执行命令,追求行政效率的最大化。而在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行政人员不仅仅强调对效率的追求,更加强调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在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行政伦理精神应当囊括几个方面的精神:责任精神,保证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公正精神,是政府的首要理念和价值目标;协调精神,是政府正确处理与公民的关系的基础;宽容精神,是对公民生活态度和方式的理解,有助于促进公民管理国家的积极性。

三、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行政伦理的控制途径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改革的浪潮开始席卷全世界,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构行政伦理。美国学者特里库珀曾经界定,行政责任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4〕客观责任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对行政人员的一种期望,对于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而言是一种外在压力,要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要对国家、社会和公民负责,行政人员首先必须要完成法律法规和上级交代的任务,其次在社会公平原则的指导下维护公共利益。主观责任基础是行政人员自己心中对忠诚、良知的信仰,它通过环境影响的特点,影响行政人员的认知思维,然后通过行政人员的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

透过对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特征的认识,可以总结出在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要想保持住行政人员负责的态度和行为,构建合理的行政伦理,可以分为两种控制途径:内部控制途径和外部控制途径。

(一)外部控制途径

外部控制途径是基于对客观责任特征的认识,是通过改变外界的影响因素,而不是通过改变行政人员个人的思想来达到一个理想的权力运行状态。首先,行政伦理制度化、规范化。可以看到,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行政伦理失范现象,所以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来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从世界范围看,美国、巴基斯坦等都已颁布关于培养行政人员伦理素质的法律文件。这表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意识到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对一个国家的影响之大,行政人员起着示范带头作用。为了强化这种外部控制的效果,许多国家还设立了与之相适应的机构,即行政伦理的管理监督机构。例如,美国设立的“政府道德署”,日本的“人文院”等。通过设立这种管理监督机构,既可以保证相关行政伦理法规的实行,也大大的促进了行政人员良好的道德素质的提高,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二)内部控制途径。

内部控制途径是基于对主观责任特征的认识,与外部控制途径不同,内部控制途径是改变行政人员个人的价值观和信仰,通过定期的开展一些教育培训活动,开展一些宣传活动,使行政人员从内心确立起一套正确的行政伦理价值观,从而能够正确的指导活动行为。世界范围内有许多国家的做法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例如,在美国,政府会将行政伦理规范长期公布在类似《公共行政评论》的杂志的封页上,对其行政人员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行政人员的伦理素质,形成正确的伦理观。

四、 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行政伦理的构建措施

(一)解放思想,创新行政伦理理念

“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构建新形势下的行政伦理观,首要任务是继续解放思想,在解放思想的前提下再创新行政伦理理论。因此,行政伦理也应及时更新,使其与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相适应。第一,要培育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公共理性,促进行政人员形成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高度自觉性,从而制定科学合理的决定和政策。第二,政府及行政人员要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以服务为目标,使他们意识到服务不仅是一种必须履行的政府职能,更是政府的一种基本信念和价值追求。〔5〕

(二)明确政府角色定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下,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加强宏观调控,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个巨大的问题,即政府该以怎样的姿态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发挥作用,应该是“小政府,大社会”,还是“大政府,小社会”?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强调政府应该尽量放权,做到“小政府,大社会”。但是,从美国的政府改革历程来看,它走过的却是一条从小政府到大政府,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介入日益深广,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却越来越受到抑制的道路。〔6〕

美国的这条道路给我们的启示是大政府与腐败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政府要做的就是明确自己的角色,及时的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把政府“无所不包”的观念转变过来,正确处理好与市场、社会的关系,转变政府原有的经济管理职能为市场提供良好的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这是行政伦理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三)加强行政伦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

法律是现代行政的理论依据,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保障,更是建构行政伦理的基本前提。我国目前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实施十几年,对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府体制的改革,许多规章条例因过于死板而无法与时俱进,从而减弱了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规范制约作用。因此,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尤为迫切。而且,正如前面提到的,中国的行政伦理失范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 尽管已经有法律规定了公务员务必“德、能、勤、绩”,“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办事公道,带头起模范作用”,对“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责任。〔7〕但是,这只是一小步,为了从根本上铲除行政人员的伦理失范现象,必须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制定一部行政伦理方面的专门法律,加强法制化的自律,把公务员行政伦理的培养提升到法律约束层面。〔8〕

除了制定系统完整的专门法律外,政府应该进行制度上的设计,确保行政人员的行政规范和道德准则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首先,设立专门的监督和制约机构,这是制度设计的首要环节,如果缺少这一环节,其他的制度设计也只会流于形式。在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基础上,鼓励公民和新闻媒体的参与,发挥他们强大的监督作用。其次,建立行政信用制度,依法设立起行政信用资源管理的结构,根据行政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的信用状况,建立行政人员个人行政信用档案,从而有利于提高了行政人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最后,设立行政行政伦理咨询评议机构,把行政伦理纳入到行政人员的绩效评估考核中,同时引入道德惩罚机制,从而提高了行政人员对行政伦理的重视程度,激励行政人员奋发向上。〔9〕

(四)加强行政伦理主体自身的建设

首先,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良好的行政环境是行政伦理在中国发展的重要条件,行政伦理的优化与社会风气的息息相关。通过良好的氛围,能够影响行政人员的道德行为和选择。〔10〕其次就是行政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政府应在汲取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础上,区分不同行政人员进行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行政伦理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应定期举办关于行政伦理的学习班、进修班,广泛宣传正确的伦理观,树立模范,使行政人员形成正确的伦理价值,从而有力的指导了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减少了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

〔参 考 文 献〕

〔1〕刘熙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服务型政府建设〔r〕. 第十六期司(厅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授课提纲.

〔2〕 彭未名,丁辉霞.论我国服务型政府的行政伦理建构〔j〕.太平洋学报,2005:10.

〔3〕 石国亮.服务型政府视野下的行政伦理研究〔j〕.江海学刊,2009:05.

〔4〕〔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73-75.

〔5〕 石国亮.服务型政府:中国政府治理新思维〔m〕. 北京:研究出版社:147-150-156-157-159-163-166.

〔6〕 严波.美国政府行政伦理的构建及其启示〔j〕.道德和文明,2006:05.

〔7〕 段龙飞.服务型政府时期的行政伦理建设研究〔j〕.兰州学刊,2005,(04):19.

〔8〕 方苏,乔姗姗.关于服务型政府行政伦理法制化的思考〔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2007,(04).

行政伦理论文篇8

关键词:城市社区;行政伦理建设;构建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一、目前城市社区行政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党的十四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原有的计划体制逐渐被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对行政伦理的规范要求不同,两者之间的衔接表现的相对脱节。目前行政伦理存在的问题表现形式主要有: (1)权权交易。是行政权力再分配过程中的权力相互交换,谋求自身权力的最大化。权权交易经常导致政治腐败。(2)渎职失职。渎职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不尽职责;失职是享有一定权力的行政人员对自身应负的责任和义务的一种无视和放弃。(3)权钱交易。导致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在实际行政运行过程中缺乏最基本的行政伦理规范和法制秩序,行政管理人员缺乏具体的伦理操守。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伦理的建设至关重要。

二、对行政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的分析

行政伦理不仅包括作为社会行为基本规范的伦理的一般要求,而且由于行政管理活动自身的特殊性质和地位,因此其必然有自己的特殊性和内在规定性。主要包括制度伦理、行为伦理、政策伦理和公务员职业伦理等。

1. 制度伦理

一般意义上人们将伦理范畴定义为个体道德的代名词。实际上,行政伦理首先应该是体现在制度伦理方面。行政制度伦理是相对于行政管理人员个人道德而言的,是由行政组织内在的一系列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范所构成,并通过社会结构关系,由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条例和方法,办法等环节表现出来。

2. 行为伦理

从行政行为的角度看,任何行政行为是要追求公正公平。公正公平,是行政伦理的核心概念。由于公平公正问题产生在人与人的相互利益关系中,由其利益关系的种类决定了公平公正问题的划分。牵涉到两种比较基本关系形式:一是利益交换关系,二是利益分配关系。

3. 政策伦理

公共政策伦理,具体是指维护特定的社会公共秩序所需的伦理规范,由立法机关或社会权威机构设计、制定和推广的;同时对于政府自身倡导的这些公共领域的伦理规范,除了用社会舆论、良心自律等软约束手段支持外,还要为其配置约束手段,使这些伦理规范真正成为公众在这一公共领域中的普遍化行为方式。

4. 职业伦理

要求行政管理者既要具备作为社会成员的一般伦理,又要具备作为符合自身角色的职业伦理。职业伦理是相对于社会群体之间的角色分工关系以及具体的职业规范而言的,职业道德实质上就是责任与义务的表现。行政伦理建设就是要求行政管理者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通过自身职责的履行,从而为国民提供服务的。

三、改进社区行政伦理建设的对策

根据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实际情况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伦理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强化行政伦理教育

行政管理者良好的行政伦理,有赖于正确的行政价值观的确立。服务意识、管理理论、情感认知、服务态度等行政文化的诸多要素,构成了自身行政模式取向,直接导致行政伦理的状况。因此,加强行政文化建设,使行政组织系统内各层级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使行政伦理规范达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广泛的可接受性,并成为所有行政管理者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内心的自觉。

2. 加强行政伦理立法

通过立法把具体的伦理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使行政伦理具有与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监督、执法权力的法律效力和作用。在现代国家中,、对行政管理者的的伦理规范被越来越多的纳入到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之中。在文明程度高,法制相对完备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伦理规则的汇编。通过法律这样的赏罚机制来强制行使行政伦理规范的作用。从而保证行政伦理规范不被大量地破坏。

3. 公民与社会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干预和监督

在民主法制高度发达的社会中,行政人员的公务活动是公共责任的行为,应当对整个社会负责。促进社会成员对公共决策的参与,提高公民的政治责任意识,强化公民对行政管理活动的参与度显得十分重要。国家应当创造出更多的参与途径和机会,例如召开公民听证会,非政府组织与团体的学术讨论,以及公共媒体上的监督等,鼓励社会成员关心并参与有关重要的公共管理的活动,从而对重大的公共决策产生影响和进行监督。要特别注重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4. 行政伦理的制度规范与行政伦理的理想信念协调互补

制度作为一种“硬件”的行政伦理规范也是有自身局限性的,只有与相应的行政管理者的伦理信念这一“软件”的配合才能达到充分有效。只有将行政伦理制度、行政伦理规范与行政伦理价值观共同构成行政伦理系统,几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形成合理有效的行政伦理操作系统。

5. 引入行政伦理使其成为公务员任职、升降、奖惩的考核条件

通过对公务员的任免、升降等行为中引入道德赏罚机制,从而使行政伦理得以发挥其规导作用。对于行政管理者来说,在用人机制上赏善罚恶,才能形成用人机制的道德赏罚导向。即为行政管理者树立正确的伦理规范提供了内在吸引力,同时又为其施加了外在的压力。这样,倡导和禁止并用,内引与外压结合,形成了行政管理者做出正确的行政行为的强大动力。

总而言之在我国转型期公共行政领域,行政伦理失范现象日渐凸现,为了防止我国行政伦理失范进一步蔓延,加强城市社区政伦理建设势在必行。城市社区行政伦理建设的目标取向是塑造社区工作人员优良的行政人格,就总体思路而言,首先是构建行政伦理的价值原则;其次是实现行政伦理的法律化;最后是实现公共行政的道德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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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论文篇9

关键词: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历史流变;内在结构

中图分类号:b8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1-0153-03

中国有源远流长且几千年传承不断的伦理思想和伦理文化,在几千年的传承演绎中,思想家们建构了一套完备的伦理规范体系,对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当今时代,对中国传统伦理思想进行必要的理论梳理与考量,对其历史流变和内在结构进行整体把握与理解,对于我们批判地继承中国的传统伦理思想,建构与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伦理思想体系意义重大。

一、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历史流变

(一)孝德观念的产生和盛行: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源头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十分丰富,历史源远流长,其萌芽可以追溯到西周甚至更远。但学界通常认为西周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形成时期,而“孝”、“德”是西周两个最重要的伦理范畴。因此,西周伦理价值观的核心理念“孝”与“德”就成了我们考察传统伦理思想的逻辑起点。

据文字记载。“孝”字最早见于商代卜辞,仅一处,用于地名。孝作为道德标准和伦理观念是在西周出现的,这可以从周代金文、《周书》、《诗经》等典籍中看出。任何伦理观念都不是“天意”和“神谕”的结果,而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孝的伦理观念的形成取决于三个历史条件,一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亲”关系;二是家族宗法统治的出现;三是家庭经济形式的出现。原始人告别群婚制以后,“亲亲”关系随之出现,但在对偶婚姻阶段“亲亲”关系尚不能产生孝。孝,是在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家庭出现以后才形成的。孝是“亲亲”关系和家庭经济双重作用的产物,这两种家庭现象在历史上是同步产生的。在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中,“亲亲”关系的主体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孝反映的是子女对父母特有的道德良知和情感,其形成的直接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父母对子女具有生身之恩;其次,父母对子女有养身之恩;再次,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之恩。父母对于子女的这些“恩”,正是孝的观念形成的丰腴土壤。

在西周,孝伦理观念主要属于政治伦理范畴。中国历史上的专制统治时期,统治者都用“君权神授”的本体论方法解释和维护自己政权的合法性。夏商时期,统治者在解释“君权神授”之“神”的时候,都把“天神”与“祖宗神”看成是一个神,“君权神授”也就是“君权祖宗神授”。这样,周建立后,周人在意识形态方面就遇到一大难题:商人把自己的祖宗神与天神当成了一回事,天神就是他们的祖宗神,商人的天神和祖宗神怎么会把政权交给了周人呢?周人的解释是:“天命靡常”,天神与祖宗神不是一回事,天神既可以把政权交给商人,也可以把政权交给周人,究竟交给谁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即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天神与谁都没有亲缘关系,他是无私的,并不偏爱谁)。所谓“德,得也”,在直接的意义上是获得(占有)政权,在间接的意义上则是获得“孝道”,而具备了“孝德”。

“孝德”与政权的联姻产生了“以孝治天下”的思想。中国“以孝治天下”的政治伦理思想发端于西周。周公姬旦辅助周成王当政时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治国基本策略,其中的“德”实则为“孝德”。它表明中国伦理思想一经形成就具有影响国家政治的活力。

孝在西周的运用已经相当普遍。西周之孝有“小宗”之孝与“大宗”之孝的区分,前者指孝于现世的父母,后者指孝于祖先,都是对宗法政治伦理关系的肯定。西周统治者认为,唯有具备孝德的人才能“有政”,不具备孝德的人便是“元恶大憝(奸恶)”,不仅不可以“有政”,而且要给予惩罚。这种宗法政治伦理观念,甚至可以从周王的名号看得很清楚。如周文王的“文”,就具有“秉文之德,对越在天”(《诗经・周颂・清庙》)、“穆穆文王,于缉熙敬止。”(《诗经・大雅・文王》)(穆穆,仪表美好,举止端庄恭敬;缉,光明;止,容貌举止)后来的周昭王的“昭”、周穆王的“穆”、周恭王的“恭”、周懿王的“懿”、周孝王的“孝”等,都明显地具有道德的意思。

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孝作为政治伦理思想范畴和“以孝治天下”的政治谋略主张,一直延续到清代末年。与此同时,在统治者的极力推崇下,孝被迅速推广到民间,成为黎民百姓家庭伦理的核心,在中华民族道德文明史上形成一种源远流长的传统。今天,政治伦理意义上的孝早已不复存在,但作为家庭伦理范畴和道德价值标准,孝依然是不可忽视的。

(二)儒家的仁学伦理思想体系:中国传统伦理的理据

孔子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奠基人。在中国历史上,孔子不仅是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更是伟大的革新思想家,他最突出的贡献在于顺应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激剧变革的客观要求,适时地创建了“仁学”伦理思想体系,以其全新的“仁学”伦理思想对传统奴隶制时代的“周礼”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造,从而为即将登上政治舞台的新兴地主阶级提供了最适合的统治思想工具。

孔子说:“周鉴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意思是说,周的礼仪制度是在借鉴夏、商两代的礼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丰富多彩,笔者是主张周朝礼仪的。中国学界一直有人据此认为,孔子是主张恢复奴隶制度的“复古派”,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身处战乱迭起、“礼崩乐坏”的政治动荡中,孔子所希望和主张的是统治者要“为政以德”,用礼恢复周代那样的社会秩序,并不是希望和主张用周礼整治当时代的社会秩序,回归周朝。

孔子出生在“周礼尽在鲁”(《左传・昭公二年》)的鲁国,活跃在春秋末期,自幼因好学“知礼”而闻名于世。但孔子时代,周礼已开始“分崩离析”,面临严重挑战,为适应当时代的社会发展,客观上需要批评和重建。身处这种社会大动荡时代的“知礼”、“达者”孔子,一方面把“吾从周”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和人生追求,另一方面又以积极创建“仁学”伦理文化的实际行动,对传统周礼实行与时俱进的改造,促其得到丰富和发展。从《论语》的许多言论看,孔子“吾从周”首先是要“从”周人对于夏商之礼的“损益”精神。在孔子看来,礼可以被代代相承相接,“周监于二代”而创建周礼,周以后的“百世”为什么不可以“监于”周礼而创建自己的礼仪制度呢?这是孔子对周礼的社会历史价值所持的基本认识,也是他“吾从周”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态度。其实,生活在特定时代大凡有所作为的思想家,不论其是否自觉,是否承认,他(们)对于历史的继承总是包含着自己的价值理解和创新,创新的成果总是反映着当时代的某种或某些方面的客观要求,这本来就是一种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普遍现象,今人不应望文生义,不要因为孔子笃志于“吾从周”就以为他是一个“克己复礼”的复古派,看不到他创建“仁学”伦理文化,以自己特有的智慧改造、丰富和发展周礼的人生旨趣和历史功绩。

对于传统礼制,孔子存有清醒的历史变革意识,他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这里的礼,就是传统的周代礼制,是奴隶制时代的典章制度。在孔子看来,虽然传统礼制在奴隶制时代曾经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顺应历史潮流不断得到改造的。

孔子改造传统周礼的基本方法是促使仁与礼合流和“仁政”与“礼政”的贯通,使原为奴隶社会典章制度的礼发生历史性的演变,变得丰富起来,不仅具有政治和法律的内涵,而且具有伦理道德的内涵。在文化学的意义上,这种合流和贯通后来成为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的分水岭。

孔子强调,想做“仁人”就要以坚定的态度对待仁。颜渊问怎样才能成为一个“仁人”,他说:“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矣。”(《论语・颜渊》)意思是说,能够控制自己的言行并使之合乎礼,这就是仁。一旦这样做了,天下的人都会赞许你是仁人。何谓仁?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即“爱别人。”(《论语・颜渊》)孔子坚持倡导仁学伦理的目的,就是要把“爱别人”的伦理精神在统治者当中推广开来,用以改造由周而来的传统礼制。《论语》阐释“仁”有一个十分独特的现象,这就是:将“仁”与“礼”放在一起讲。《论语》中说到“仁”有109处,说到“礼”有74处,首次明确将“仁”与“礼”联系起来的是《八佾》篇:“人而不仁,如礼何?”做人却不讲“仁”,怎样来对待礼仪制度呢?这样联系起来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以“仁”来改造“礼”,赋予“礼”以“爱人”的道德内涵。所谓“仁政”与“仁人”的标准正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提出来的。孔子毕生致力于他的仁学思想研究、阐发和传播,所追求的正是希望封建统治者成为“仁人”,封建专制的“人治”成为“仁人之治”、“有德之治”。

用仁改造礼,使“仁政”与“礼政”贯通起来,丰富了传统礼制的历史内涵。这种改造显然是带有根本性的革命性的改造,其意义在于为新兴地主阶级提供了最合适的统治思想工具。应当说,这是孔子最大的历史功绩。这表明,孔子以后的礼,已不同于其以前的礼,已具有了政治、法律、道德三个方面的含义。政治上,礼是维系封建专制统治的主导价值观念、执政规则和控制中枢。《左传》有这样的诠释:“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这些都是对礼的政治内涵所做的精要说明。在法律上,礼主要是成文法即刑法的法条。在道德上,礼的含义首先表现在它本身具有“道德性”。在中国古人看来,“礼”本身就是判别是非善恶的根本标准和最概括、最崇高的道德价值形式,“守礼”应被歌功颂德,“悖礼”即被视为大逆不道。在具体内容上,各种各样的礼都有许多是关于道德的诠释和规定。孔子所阐述的“礼”的道德含义极为丰富。主要有孝顺、慈爱、中和、祭祀、勤俭、节制、礼貌、谦逊等意思。由此可以看出,在中国历史上,礼既是道德范畴,也是政治和法律范畴;“礼制”是“政制”、“德制”、“法制”相融的规范体系;“礼治”是“政治”、“德治”、“刑治”的统一。历史上的中国是一个“依礼治国”,即“政治”、“德治”、“法治”并举的国家。这种传统的形成,与孔子做出的突出贡献是密切相关的。

孔子创建“仁学”伦理文化并以此改造传统周礼、引导传统周礼发生一次重大的历史性变革,使得“仁学”的伦理思想被包容在“礼学”之中,与政治学、法学思想融为一体。孔子以后,孟子、荀子发展了孔子创建的“仁学”,并在此基础上较为系统地提出了“仁政”的政治伦理思想和主张,为儒学后来被推上意识形态的“独尊”地位做了理论上的准备。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伦理思想在此后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虽然经过后世学者特别是宋明理学的代表人物的注释性的改造,得到一些丰富和发展,但其“仁学”的基本精神从未发生过变化。

二、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内在结构

西汉初年,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孔子创建的儒家伦理学说被推崇到“独尊”地位。佛教和道教的伦理思想,虽然长期影响中国人的伦理信仰,甚至还曾影响到一些封建帝王,形成另一种具有“源远流长”特色的传统;佛教由于其传播程式较为简单,接近民众,容易世俗化,以至于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但是,它们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都始终没有成为主流意识形态,没有占据主体地位,更没有发挥过主导作用。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哲学和伦理学智慧虽然为后世推崇,影响到整个西方伦理思想发展史,但尚没有哪一位思想家的伦理智慧被推崇到“独尊”的地位。这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总体特征。关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体系的内在结构,可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体系的主体是孔子和孟子的伦理思想及其开创的学说传统

孔孟之后,自荀子始历代儒学大师对儒学的发展都做出过自己的贡献。荀子在“非十二子”的同时,却又用“礼”包容了先秦儒家、法家等学派的思想,相对于孔孟之道其伦理思想的精髓并没有离经叛道,学界有人甚至因此称其为先秦儒学集大成者。董仲舒继承和发展的是儒家政治伦理思想,具体说是宗法伦理思想。他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作为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伦理原则“三纲五常”。史称新儒学的宋明理学,在继承孔孟的“仁”、“仁政”思想基础上,又提出了“天理”这个重要的基本范畴,并做了许多发展和创新性的研究,以细致烦琐的推理证明孔孟之道的天经地义。正因为如此,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人们在说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孔子和孟子的伦理思想,以至于习惯于把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与孔孟的伦理思想看成是同一个意思、同一种学说范畴。

(二)体系的核心是孔孟的“仁学”

“仁”是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伦理思想的基本范畴,也是核心范畴,孔孟伦理思想及其范畴体系是在“仁”的基础上,围绕“仁”建立起来的。后来的儒学大师虽有发挥和创造,但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差别多为方法论上的。董仲舒采用的是一种神秘主义。他在“天”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道德论,使“仁”和“礼”都从属于“天”,服从“天”,并在此前提下把适用于人伦伦理的“仁义”与适用于政治伦理的“礼仪”结合起来,为已经走向稳定发展的封建社会提出了“三纲五常”的政治伦理原则体系。宋明理学崇尚“天道”、“天理”而轻视“人欲”,提倡“存天理,灭人欲”,这使得其内在精神缺少先秦儒学的“仁爱”特质,而价值倾向则离皇权政治甚远。所以,经过宋明儒者的精心研作,儒家的伦理学说渐渐地走向僵化。以朱熹为代表的宋明理学家虽然学富五车、治学精到,但极少有人步入仕途,更无官至宫廷的记载,究其原因与此不无关系。

行政伦理论文篇10

在最通俗的意义上,伦理学是探究道德上的是非善恶以及人的行为应该如何的学科。伦理思考一般而言主要关注凯时k66会员登录应该如何对待他人而不是我们实际上怎样做。相应地,国际关系伦理思考的一般目的也是探究国际关系的各种行为体应该如何对待其他行为体。

所谓国际关系伦理,西方学术界使用较多的是“国际伦理”(international ethics)这一术语。它一般有两层含义:在较宽泛的意义上,“国际伦理”与全球伦理或“普遍伦理”含义相近,在当今国际政治的重要行为体已不限于国家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在较狭窄的意义上,国际伦理主要指“国家间伦理”,即国际关系伦理(有时又曰国际政治伦理),大多数国际政治学者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该词。因此不能望文生义地将“国际伦理”一概理解为“全球伦理”或“普遍伦理”,尽管这确实也属于国际伦理的讨论范围。此外,本文使用的“国际关系伦理学”一语则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提法。所谓“学”在英文里通常不过是“研究”(study)之谓,并不表明已经完全体系化,国际关系伦理探究的现状尤其如此。

顾名思义,国际伦理涉及“国家之间”或超越国家疆界的伦理和责任问题。人们对于国际伦理问题的根本立场首先取决于对这样一个基本问题的态度:对于与我们相距遥远、没有任何私人关系的他国人,我们是否负有帮助他们或避免伤害他们之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就国家间关系而言,这个问题则具体化为:国家对外行为是否应该受某些道义原则的约束,除了自我利益之外国家是否还应该追求某些普遍的道德目标?

国际关系伦理与其他领域的伦理问题的区别在于,首先,其范围和领域最为广阔,涉及世界的各个部分和整个人类而不是仅限于我们的近邻或本国人民;其次,其性质更为复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伦理道德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自主抉择的,而大多数国际政治伦理问题却不在我们个人的控制范围之内,我们最多只能通过某些间接途径来表达自己的道德立场。换言之,只有国家(政府)才是国际伦理最重要的主体,多数情况下甚至是唯一有能力处理国际伦理问题的实体。同时国家也是相当一部分国际伦理问题的主要制造者(例如对外干涉或者对内暴政)。因此,国际伦理问题往往主要涉及国家和政府是否负有道德义务以及国家行为应该如何的问题。国际伦理与个人伦理的区别还在于,一个政治共同体内部的人通常具有大致相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而民族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在文化传统、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方面却具有多样性。当然,各文明形态间不乏许多相同或相似的道德观念,许多伦理学家甚至认为整个人类在道德行为的标准方面正在逐渐形成某种共识,联合国普遍人权宣言的产生、国际社会对南非种族隔离政策的普遍态度便是例子。但他们也承认,迄今为止并不存在一整套稳固的、为所有国家所接受的国际伦理原则,也没有任何机制能够保证现有的国际行为准则能够得到严格遵循。

不少国际政治理论家认为,有关国际伦理的基本假设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切实际的。其理由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由于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质,国家只能奉行“自助”原则,利益竞争与权力角逐是国际政治的本质。国家的对外行为不仅是“非道德”的,有时甚至是不道德的。其次,规范个人行为的道德原则在国际层次上并不适用。我们不能指望国家承认其国际道德义务,更无法强制它们改变自己的行为。第三,他国人民所承受的苦难固然令人惋惜,但我们对之并无责任,作为普通人,我们大多数人与他们甚至并无任何直接联系。即使我们心存同情,也无力帮助他们。总之,如果他们的问题并非由本国的行为所造成,且我们与之没有任何文化或血缘上的直接纽带,便不必对之承担义务。总之,我们对自己的同胞和邻里的责任和义务远远大于对整个人类的义务。第四个方面的理由,是最初由生物学家g.哈定在70年代提出的所谓“救生艇伦理”。此种伦理观认为,试图帮助世界上所有经济穷困、处境悲惨的人是愚蠢的,只会弄巧成拙。[1](p561-568)地球好比一个救生艇,其空间和供应品是有限的,因此只能容纳和维持固定数量的人的生存。如果一艘救生艇的负荷已满,允许更多的人上艇是愚蠢和徒劳无益的,因为超过救生艇的容量就会增加倾覆的危险,使所有的人同归于尽。再者,由于艇上给养有限,也不可能长期维持新来者的生存。这个比喻的意思是,富国或富人已经抢先挤上艇,穷国或穷人则如同被抛弃的废物,只能在苦海中挣扎。

然而,也有不少人、甚至可以说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国际伦理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他们的理由与上述怀疑论者针锋相对。第一,国际社会既非一成不变,也非全然无序。人与社会都有基本的道德需求,道德共识是社会赖以存在并保持相对稳定和有序状态的纽带,国际社会也不例外,否则便无法解释何以大多数人在道义上并进而在行动上反对纳粹德国政府或种族灭绝政策。因为这违背了人类基本的常识、理性和良知。国家之间有利益的交汇点,扩大共识、加强合作是完全可能的。正如人可以伤害他人,也可以帮助他人,在采取其中任何一种行动之前,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第二,国际伦理原则的客观性无可否认。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国际道义原则,相当一部分规范国家行为的国际法准则本质上也属于国际伦理体系的范畴,与国内立法的性质显然有所不同。[2](p64)各国政府在采取行动时经常要考虑在道义上和法理上是否站得住脚,并且总是宣称其行为的正义性,或强调其行为是出于某种道德责任感。各国政府经常参加各种自然灾害的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显然主要不是出于什么自利动机,而是感到有义务提供帮助。各国政府在环境保护、疾病控制等方面的合作至少部分原因是出于道义考虑。更重要的是,国际社会常常对某些公然违背基本的人类准则的不法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它改变不道德的内外政策,最突出的例子是对推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所实行的经济制裁和外交抵制。第三,国际伦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今天看来更是十分明显。在新一轮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急剧增多的全球性问题成为人类共同的难题,这使得传统观念上的“政治”与伦理的界限变得十分模糊。发展和扩大国际社会的道德共识与行为规范,不仅是国际秩序以非暴力方式实现变革的基本要求,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完全从自我利益出发,并不能保证最终不背离自己的利益。第四,所谓“救生艇伦理”将社会等级固定化,甚至否认优胜劣汰的可能,显然缺乏全面、发展的国际社会观念。关于地球已接近其容量极限的断言也不符合事实,实际上,地球上还有大面积的地区无人居住,即使是高度发达的美国也是如此。此外,地球人口密度最大的地区也未必是最贫穷的地区。再者,对人类生存的威胁今天看来主要并不是资源的枯竭,而是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和对资源利用价值的破坏,而这个问题恰恰主要是由救生艇上的富国造成的。至于第三世界的人口危机,问题也并不在于人口规模过大,而在于增长率过高,统计数据表明,这些地区的人口增长率与财富的增长成反比,因此解决的办法显然是帮助贫困国家发展经济。为了解决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代性隐忧”,国际伦理的倡导者们认为,就道德导向而言,全球化更需要一种k.波尔丁所说的“太空船伦理”:所有人都应该意识到,当太空船发生不测时,为了生还,唯一可能的出路就是调动各种力量,按照商定的规则共同排除险情,而不是抛弃同伴。[3]

无须再列举更多的国际伦理倡导者所强调的理由。就全球化时代的国家间而言,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显然并不在于国际伦理是否可能或者是否必要,而在于如何判断具体问题领域中的伦理因素的性质,并找到道德适度的界限。国际伦理思考的实践意义,归根结底在于为解决各种具体的道德两难问题提供有效的策略。转贴于

二、国际关系伦理传统及其当代形态

显然,不同的国际政治或国际关系理论流派对上述问题的轻重缓急和优先次序的认识和解答是不同的。从国际关系思想史的角度看,大体说来,与国际政治的两大主流思想传统相一致,有两大对立的国际伦理传统:现实主义的“非道德主义”与理想主义(不同时期不同语境又曰自由主义或自由派国际主义)的“法理—道德主义”。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两种国际政治哲学的分野首先是一种伦理分野。[4]前述关于国际伦理探究之必要性的两种相反意见大致就反映了这一基本分野。这种二分模式当然有过于简单化之嫌。如果做更为具体、精细的划分则因为判断的标准和观察的角度不同可以举出至少十余种“传统”。就它们对20世纪以来国际关系的实际影响而言,笔者以为不妨概括为四大传统:修昔底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他们彼此略有差异)等人所代表的现实主义传统;与康德派义务论大体一致的自由派国际主义传统;雨果?格老秀斯所代表的具有明显折衷色彩的理性主义传统;此外,根据20世纪以来的历史经验,在当代还可以加上主要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和处境的具有激进主义色彩的国际政治伦理传统。第四种国际政治伦理思想模式,其核心是当代大多数欠发达国家的正义观,它较接近现实主义的正义观,但更注重国家间的主权平等,反对外部干预和强国的霸权企图与势力范围政策。

由于各自秉承的传统不同,学术理论层面上的分歧和争论异常复杂,这里无法展开讨论。如果从上个世纪以来的国际关系实践来看,可以认为,在国际政治伦理问题上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分野,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有关问题上的观点差异。冷战时期的东西方和今天的南北方在国际伦理问题上的观点歧异主要在于,前者大都强调伦理道德的相对性,甚至可以说多少倾向于道德相对主义,尽管它们由于在现有国际秩序中所处的弱势地位,经常采用颇为尖锐的道德言辞,表现出较为激进的批判锋芒;而后者则大都以存在普遍和绝对的根本道德原则为前提,很少在理论上谈及制约道德伦理的各种因素。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有关问题的不同立场,显然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根源,反映了各自在世界地位、发展水平、政治价值观和国际问题关注重点等方面的重大差异。

当然,这并不是说东西方或南北方之间完全没有共识。在理论的层面上,大多数人一般都同意,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价值观念体系,不同国家在不同时代以及不同发展阶段上都有不同的道德观。一国不应将自己的价值观念体系强加给另一国。国家间价值观平等,是彼此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必要条件。世界各民族在道德观方面的互相理解、适应和协调,是国家间和平共处、平等交流和人类生存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而面对事关所有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诸多全球性问题,国家间利益的交汇点更是显而易见的。对此,人类的认识虽然还远不够充分,但无疑正在取得更多的共识。

三、发展中国家的理论视角

国际关系伦理探究的再度复兴是时代背景使然,具有新的动因、特点和问题领域,并非简单的理想主义抬头或自由派国际主义转世。关于国际关系的伦理讨论已具有相当明显的现实意义。人类当下的处境表明,人类不仅需要认识现有世界秩序和国家间关系究竟如何,还需要确定它应当如何。就此所做的思考和探索,不仅有助于加深对当代国际体系性质的理解,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和探寻改良现存国际秩序的途径。国际政治伦理思考的一个基本目的,是厘清国际伦理的可能性及其限度,防止道德犬儒主义和道德至上主义两种极端。西方学者的有关研究虽然已颇为可观,但主要是从西方的利益、处境和观察角度立论,其局限性自不待言。因此,我国国际关系理论界和相关研究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提出一个独立于西方理论语境之外、反映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的立场、视角、国际处境和利益需求的“国际关系伦理学”的研究框架。根据前面的简要论述,笔者以为,这个研究框架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结合当代全球化背景之下国际关系和世界秩序的基本状况和发展态势,进一步揭示国际关系伦理思考和探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2.分析、界定国际关系伦理研究所涉及的基本概念,确定并研究影响当代国家间关系和世界政治的重大伦理问题;研究当代各国国际关系理论界在国际关系伦理问题上的主要理论流派和观点,揭示各主要国际关系伦理传统的内涵、区别及其当代形态。

3.深入探讨东西方、南北方国家在各种国际关系伦理问题上的观点差异和理论分野及其政治、经济、文化根源;揭示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理论观点的政治背景与政策含义。

4.批判借鉴西方的理论观点并合理利用中国传统和现代政治思想中的伦理思想资源,探究解决或摆脱全球化进程中国家间相互依赖与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的情况下不断增多并更加复杂化的道德两难困境的途径。

5.研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在对外交往中如何在进行政治判断与利益权衡的同时,适时、恰当地做出伦理抉择,以更有效地维护和增进本国利益,提高本国的国际威望和影响力,进而推动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以求最大限度实现国家间、民族间以及世界正义。

最后有必要强调的是,在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若干新的变量关系中,“全球化与民族国家”是最突出的一组关系。说到底,在今天人们围绕全球化及其相关问题的种种争论和观点歧异的背后,隐含的是对国际环境变迁所提出的一个基本问题的深层关怀:究竟谁是或者可能是全球化进程的受益者抑或受损者?这其中又有多少合法性与合理性?无可否认,民族国家既是诸多全球性问题的生成原因,也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依靠力量。如果我们承认,尽管其他国际行为体日益增多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族国家在今天乃至可以预见的将来仍然是人类最成熟、最重要的政治组织形式和国际关系行为体,那么,国家间正义便是走向民族间正义乃至世界正义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换言之,在充分认识现代民族国家的历史命运之前,不可能真正理解整个世界和人类的命运。

【参考文献】

[1]garrett hardin,1974,“living in a lifeboat”,bioscience 24.

[2]nadin and mapel,1992,traditions of international ethics,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