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性教育规律十篇-ag尊龙app
时间:2024-05-23 17:42:57
双边性教育规律篇1
关键词:体育课 性质特点 组织教学 基本特点
体育课是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是学校体育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使学生掌握体育的科学知识和技能,上好体育课是体育教师最主要的任务。只有用最新教育理念武装自己,掌握体育课的特点是,把握上好体育课的基本特点,才能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一、体育课的性质和特点
1.体育课是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
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教育法令、教育制度都把体育课作为必修课程。每一个学生一开始上学,就要接受体育教育,在长达十多年的学生生活中,学习系统的体育科学知识,发展身体素质,掌握体育技能,养成科学的锻炼习惯,促进个性的全面发展。所以,国家一再强调体育课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它是对青少年进行体育教育的重要阵地。
2.体育课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所谓强制性是指体育课有固定的教学时数,有规定的统一任务,有固定的教材和考核标准。对教师来说,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备课、上课,而不是想上什么就上什么,对学生来说必须按课程表上课,不能无故旷课,否则就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世界各国教育计划所规定的体育学时数是不一样的,据有关资料记载,平均每周3学时左右,我国一般为每周2学时。
3.体育课是增强思想品德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体育课的目的是增强全体学生的体质,掌握体育科学知识和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的教育水准。
4.体育课的特点
(1)是体力活动和智力活动相结合,且有一定的规律和科学依据。
(2)是按照一定的要求分班分组进行组织教学的。体育课是在身体运动中进行教学的,因而其组织教学过程较一般文化课的组织教学难度要大,分班分组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性别特点及健康状况和技能水平。
(3)体育课和课外其它体育活动相结合,才能实现整个学校体育的任务。
二、体育组织教学的基本特点
要上好体育课就得遵循人体机能活动规律、人体适应性规律和动作技能形成规律,以及不同年龄、特点、身心发育的规律,也就是说,必须依据生物学、心理学、教育学和社会学方面的规律。具体到组织教学,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明确教学任务
上好体育课要有明确的教学任务。就一节课来说,其教学任务要使学生获得哪些知识,掌握哪些技术技能,提高、改善哪些素质、机能,培养哪些思想品德和个性等必须具体。就一个时期来讲,其明确任务还必须建立在系统、科学的基础上。
2.精选课的内容
上课不可能把大量的身体练习都传授给学生,只有把最基本、最主要、最精华的内容作为基本教材进行教学。这些基本教材内容是根据体育教学的任务和规律,按照一定的科学体系选择出来的,然后在教师的指导下,发挥学生的能动性而进行教学。
3.合理的教法
明确了任务,选择了内容,要按照体育教学规律把确定的教学内容教给学生,就必须有合理的教法。
任务的实现是通过完成课的教材内容来实现的,因此,必须解决方法问题,这里指的方法是广义的,包括组织、教法、手段等。体育课任务、内容与教法的关系如图一。
4.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
要上好体育课就必须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教育理论认为,教学的主体是学生,但光有学生这个学的主体还不行,还必须有教师为主导的教,才能按照一定的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教学。教与学的双边活动过程如图二。
教与学这个双边关系,就是教师把体育的知识、技能输入给学生。输入是通过一定的环节、一定的条件而转化的。输入效果的好坏,取决于教师的水平、教材的内容、特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教学条件。要想获得好的教学(输入)效果,首先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教学计划,既有任务、有组织、有方法、有负荷,还要包括师生双方的感情,这样才能由教转化为学,从而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其次,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如何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在课堂上及时对教学给予评价,得到反馈信息,随后对教学结果进行分析、综合,才能对教学进行调控,教与学的双边活动就是这样一个双边信息的交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必须起到主导作用,学生必须发挥能动性,只有这样,才能上好体育课。
参考文献:
双边性教育规律篇2
“界”,境也,是一个领域或范围;亦指不同事物相互区分的边限。“界”,也是人们区别和认识某一事物的一种方式。比如,治病防病那是医疗界的事,有大大小小的医院来完成这一任务;教书育人则是教育界的事,有各种类型的学校(或研究机构)在实现这一目的。这种推理乍听起来是没问题的,各司其职嘛。但细究起来,问题很严重。问题在哪呢?问题出在职业教育身上。
职业教育是什么?职业教育是各类教育中与社会经济发展最密切、最直接的教育类型,是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而存在,与普通高等教育并行推进、协调发展的一种地位相对独立、内部自成体系、并与普通高等教育横向贯通的国民教育类型。对于职业教育的“界”,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和中国现代著名教育家、中华职业教育社创始人之一的黄炎培在理念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杜威主张:“一切的学校即是工场、商铺,一切的工场、商铺即是学校。”黄炎培提倡:“办职业学校的,须同时和一切教育界、职业界努力地沟通和联络……”由此可见,两位教育家早已指出,“职业教育作为‘经验性教育’,是区别于以基础性教育为目的的普通教育和以学科教育为特征的普通高等教育的”,职业教育更需要“一切教育界、职业界努力地沟通和联络”。也就是说,职业教育是不能关起门来过日子的。
可惜,这样的规律性的理论似乎并没有被国人读懂,也没有成为现今发展职业教育的纲领性的指导。于是乎,职业教育政策成为一种并非基于职教规律的历史选择;职业教育思想成了普教思维主导下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办学变成了学校单方面的“自娱自乐”。是谓职业教育的“定界”观。
君不见,上世纪九十年代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的一声号令,其主办或主管的职业院校被以剥离社会服务机构为名停办或撤销,职业教育与行业和企业的天然联系被人为斩断;有甚者,职业高中和中专学校文化课和部分专业课的课时和大纲必须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并参加由其组织的统一考试;大多数的学校,有什么样的教师开什么样的专业和课程,教材十几年不变,教学方法是“陆地上游泳,黑板上种田”,实践教学环节简化为到现场参观,这种种背离职业教育规律的做法,使职业教育的产出变成了“无效供给”,以至于出现了企业“用工荒”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结构性失业”并存的怪象。职业教育的“定界”误读后果严重,亟需纠正。
其实,职业教育的职业属性决定其“跨界性”,也就是说职业教育任务不是学校单独所能完成的,而应该是政府、学校、企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其基本特征是校企合作办学,产学结合育人。是谓职业教育的“跨界”观。
“跨界”深层次地触及了职业教育的独到特色,彰显了职业教育作为“另一类型”教育的内涵,反映和体现着对办学规律的认识和涵盖,它使我们进一步逼近并看清了职业教育的本真性状。如果失去了“校企合作”这个职业教育发展的普遍规律和重要基础,职业教育就失去了其人才培养类型上的特色。第一,校企合作的办学,必须关注现代企业与现代教育的融合;第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必须关注工作规律与学习规律的融合;第三,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关注职业及职业成长规律与教育及教育认知规律的融合(以下简称“三融合”)。要实现“三融合”,学校和行业、企业的合作必须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然而,职业院校和企业是不同性质的组织,两者之间存在着清晰的“边界”。“边界”是什么?“边界”就是壁垒,影响着组织间的合作效果。所以,本该是学校、企业双方基于共同需要而进行的校企合作,因为企业本质上的寻利性与教育本质上的公益性发生碰撞,而变成了职业院校的“剃头挑子一头热”。校企合作的不畅,严重影响了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降低了职业教育的社会吸引力,制约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可以想象,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接纳实习学生要承担的产品质量下降、生产效率降低、学生工伤等风险,职业教育的“跨界”合作必然困难重重。
“定界”是伤害,“跨界”有障碍,职业教育要发展,唯有打破“边界”的羁绊,让企业与院校形成共同的诉求。是谓职业教育的“无界”观。
无边界组织理论认为,组织的最新形式是向“无边界”方向发展的,边界的模糊性使无边界组织更易于信息、资源及能量的渗透扩散。无边界组织将传统组织中的刚性边界模糊化,这种模糊化的边界既能将各成员区分,又能够使信息、资源、构想及能量快捷便利地在各成员之间流动,促进各项工作在组织中顺利展开和完成,从而使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的功能已远远超过各个组成部分的功能。”
“无界”的职业教育实现途径有三:
一是企业办教育。然而,现状却是大企业不愿再办,小企业无力为之。此路难再走通。
二是学校办企业。比如,齐齐哈尔工程学院走“专业带公司”之路,一边办教育一边建企业,以教育带动生产,用生产服务于教育。亦校亦企,“校企合一、产学一体”。学生在真实职业环境下,锻炼成为具有创业能力的职业人;学校变消耗性实习为生产性实习,降低了办学成本;企业拥有了稳定的人力资源,实现了各级各类人才的有序流动,有利于催生创新型企业。然而,这种模式对职业院校的资源统筹能力要求非常高,因自身力量有限,大多数的院校很难在短时间内把企业做大做强,更不能为学生提供先进的实习实训环境,将难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此探索不具普适性。
双边性教育规律篇3
关键词:少数民族;学前阶段;双语教育;立法
2010年5月5日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中将“学前教育”和“民族教育”两项内容分别作为专项列出。对于学前教育,提出了等到2020年时达到“全面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对于民族教育,提出了“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重视加强学前双语教育”等内容。这样的内容出现在教育规划中足以说明国家对于学前教育和民族教育的重视。但发展民族地区学前教育时,双语教育是影响民族地区综合发展学前教育和民族教育的壁垒之一。本文将从学前双语教育的内涵边界和发展依据入手,分析开展学前双语教育的重要性,并尝试探索学前双语教育能否在尚未制定的《学前教育法》中占据一席之地。
一、少数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的内涵及依据
(一)学前双语教育的内涵
著名的双语专家m・f麦凯和m・西格恩合著的《双语教育概论》中提出,双语教育是指“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的教育系统,其中一种语言常常是但并不一定是学生的第一语言。”①将这一定义适用于我国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可以定义为:学前双语教育就是指在幼儿阶段,幼儿教师同时以民族语言和汉语言为教学语言进行综合教育的系统。因此,在定义上要对“双语教育”进行缩小解释,它仅仅代表民族语言和汉语言之间的教学关系,而并不包括汉语与其他语言(如英语)、民族语言与其他语言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我国“民汉双语”教育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少数民族语言作为主要的教学用语,同时增加汉语授课的内容,即“民加汉”模式;第二种模式是以汉语教学作为主要的课堂用语,同时补充民族语言的课程,即“汉加民”模式;第三种模式是一部分课程采用民族语言教学,比如语文等文字类;另一部分课程采用汉语教学,比如物理、化学类。即“民汉兼通”模式。根据我国的不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通常又划分为“延边式”、“新疆式”等不同选择。在对不同模式进行选择时,主要还是依据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方针。具体来说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居民在生活或工作中都主要使用民族语言,母语便是儿童最先接触的语言,而汉语只是作为社会交往的辅助语言。因此,在此类地区,大多采用“民加汉”模式进行教学;在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区,由于对汉语言接触较早也较广泛,儿童的成长过程中受到汉语言环境的熏染程度也较深,因此,少数民族儿童存在被汉化的现象,出现只会说民族语言但不会书写民族语言文字的现象,在这样的地区,则大多采用“汉加民”模式;“民汉兼通”模式在教学中要求同时使用母语和汉语两种语言,对于教师要求相对较高,因此主要适用于有专门双语教师任职的学校中。
笔者认为,在学前阶段应采取以母语为主,汉语为辅的模式,即“民加汉”模式。
(二)实施“母语先行,提高汉语能力”的学前双语教育的依据
1. 政策依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重视加强学前双语教育。”②这一十年教育政策规划确定了是要在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前提下全面开设汉语课程,实际上这也就说明在政策选择上,政府更加倾向于“母语先行,提高汉语能力”的“民加汉”模式。对于学前阶段,应当是先学习母语,同时以汉文化以熏陶;模式并不是单一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年级的提高,也可以逐步发生变化,向“民汉兼通”模式方向转变。
2. 法律依据
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在民族自治问题上做出了极大创新,而且对于民族教育也有诸多倾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诸如此类的民族法律文件还有很多,这足以说明国家在各少数民族教育问题上不仅有政策支持,而且还有法律支持。
二、发展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的重要性
(一)民族教育的基点――双语教育
民族教育,最基本的问题便是解决民族语言c汉语之间的融合关系,因此,可以说学前双语教育是民族教育的基点。提倡发展学前双语教育,在个人层面上是帮助少数民族的儿童提高汉语水平,加强他们与社会的广泛交流,从而帮助其在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在社会层面上是发扬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提升了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认同感,更有利于民族之间的额交往与和谐;在国家层面上,是实现少数民族平等授教育权的积极措施。因此,发展学前双语教育,既有利于体现少数民族儿童的民族特质,也有利于儿童走向社会,融入社会。
(二)语言教育的基点――学前教育
著名的学前教育家陈鹤琴先生曾说:“幼稚时期(从出生到七岁)是人生最重要的一个时期,他将决定儿童的人格和性格;人一生的习惯,知识技能、言语、思想、态度和情绪都要在此时期打下基础。这个时期是发展智能、学习语言最快的时期,是道德习惯养成最易的时期。”③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也说过:“幼儿教育是重要的教育。”因此,学习语言的最佳时期应该是处于学前阶段的,充分利用好这一时期率先接触民汉双语教育,对少数民族儿童未来的成长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更有利于其探索未知的领域,培养兴趣。
(三)民族融合的基点――语言融合
我国不仅是是一个多民族共同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同时也是将教育放在国家建设首位的文化强国。所以,民族教育作为基础性建设的重要部分,也影响着民族融合的进程。民族融合离不开文化交流和语言沟通,民族文化的相互沟通是国家整体文化健康发展、进步的重要桥梁。而且语言融合连接着各民族之间的友谊,关系着民族之间的相互团结。因此,民族语言与汉语的融合发展不仅仅是个人未来发展的基石,更是国家所倡导的民族政策得以顺利施行的基石。
三、对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问题的立法思考
鉴于学前双语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笔者思考是否可以将学前双语教育的相关事项作为一项内容规划在未来的《学前教育法》中或者作为民族地区的教育政策指导实施。
(一)学前双语教育可以被考虑列入《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规划之中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教育事业的法治化也非常重要,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立法就更为重要。各民族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同胞需要离开自己的家乡融入到大社会中去,因此少数民族同胞对于汉语学习的需求就更加强烈。这不仅仅是一个人或者一个民族的事情,而是国家的民族政策是否公平的体现。国家在肯定了民族教育的平等性的同时,还应当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则加以保障。所以,将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制度法治化是建设教育强国最基础的一步。
由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学前教育法》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这一部法律的内容事先做好规划,而学前双语教育作为具有民族特性的学前教育内容也可以考虑列入到这一部法律中,以便从法律层面上真正保障民族地区儿童的公平受教育权。
(二)学前双语教育可以由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相关条例
《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说明了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力依据本民族的教育特色制定适合本民族地方的法律。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少数民族地方教育立法的规定都可以作为学前双语教育立法的参考和依据。这些法律既可以为学前双语教育立法提供法理依据,也可以在立法内容和方法上作为学前双语教育立法的重要参考。
(三)学前双语教育立法的主要内容
学前双语教育法包括哪些内容?教育模式?笔者认为:教育模式并不是固定的,因此也不能将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法律作为最一般的规则,是要广泛适用于大部分民族地区;而教育模式,它作为一种教化人的方式,并不具有一般性,相反,它应该具备特殊性,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社会环境,不能一概而论地将所有少数民族地区用于一种教育模式,因地制宜,因材施教才能最大限度的获得发展。
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可以参照义务教育法,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教育资源配置、财政支持、权利主体、教师资格、教科书、学生收费规则及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等方面进行考量。
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内容的考量上,应该循序渐进。如果说法律过于确定或者要追求立法的严谨性,那么政策这一形式是个不错的选择,是可以作为适应渐进发展要求的折中选择,以便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结语
民族地区的学前双语教育并不是单线式的问题,需要配合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个层面的共同完善。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民族教育问题同样也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而且仅仅依靠学前教育体系是不足以发展完善的,需要各个方面,包括政府的宏观层面、教育系统的微观层面共同来探索未来的发展。同时,还需要幼儿家长能够从更深的层面认识的学前双语教育的重要性,能够明白学前双语教育对于幼儿的成长和未来意味成功走入社会的机会之门。尤其一些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尚且没有发展完善,更何谈双语教育的发展。
因此,有必要以立法的视角看待这一问题,考量双语教育对于学前教育法的意义,并对政府职能做出明确规定,提升政府职责,促进部门间的协作,使政府职能得到更好地发挥,从而促进学前双语教育更好的发展。
[注释]
①mackey wf.siguan m.双语教育概论[m].严正、柳秀峰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③陈鹤琴(1892-1982年),浙江上虞县人,中国著名儿童教育家、儿童心理学家、教授.
[参考文献]
[1][美]mackey wf.siguan m.双语教育概论[m].严正、柳秀峰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2]我国双语研究的现状及展望[j].民族教育,1989,(3:76).
[3]科林・贝克著,翁燕等译.双语与双语教育概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175.
双边性教育规律篇4
(一)体育教学目标从增强体质、传授“三基”向综合教学目标转化。
传统的体育教学目标,强调传授体育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技术,已不能适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现代体育教学的目标既要增强体质,增进健康,促进身心全面协调发展,掌握体育与保健的基础知识,基本技术,基本技能,提高自我锻炼和自我保健的能力。又要培养体育情感,发展个性才能,打好终身体育锻炼、良好卫生习惯的基础和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坚毅顽强、竞争进取等良好的思想品质与心理素质。新的教学目标一方面坚持增强体质,传授“三基”,一方面指向人格的整体教养。
(二)中小学体育教学是基础教育的一部分。
体育教学主要是为学生将来能为国家健康地工作打基础,我们眼下的学生要在未来的社会中生存,我们现在为学生设计的发展目标要经过一定的时间,甚至若干年后才能成为现实。所以,体育教学不仅有眼前的效果,还有长远的效果,而长远的效果对学生的意义更为重大。中小学体育教学都是帮助学生完成全部发展过程的一个阶段。近年来,终身体育的思想进入学校。要使学生成为终身体育的锻炼者,最根本的就是要培养学生终身从事体育活动的意识、兴趣、习惯和能力,中小学阶段对学生终身体育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学校体育教学方式的高质量轻负荷方向发展。
现在人们不再去追求那种大运动负荷、出力大、流大汗的体育运动方式,中小学生不喜欢运动负荷过大,和比较难学的体育技能技术,而希望高雅轻松,简单实效的体育运动方式。因此,高质量轻负荷是当代学校体育教学发展的新趋势。(四)体育教学是师生复杂的双边活动。
体育教学和其他学科教学一样是一个复杂的师生双边活动过程。师生双方在行为、态度、情感以及其他心理方面产生能动的相互影响,使青少年学生能够在学校阶段认识体育,真正获得体育乐趣的体验,从而持之以恒。
(五)体育教学成绩的相对性。
按教育测量的观点,一次体育技能技术的测验对学生的真实水平来说,仅仅是一次抽样。体育成绩只能反映一定时间、心理、环境条件下学生真实水平的一个方面。全面地看体育教学质量的优劣应在于学生的知识、技能、技术、身体的健康和非智力因素是否都得到了发展。
体育教学过程中要严格地按规律办事,实现科学化必须构建以下新的教学原则体系来适应体育教学的改革:
(附图{图})
这个体育教学原则体系,是由体育教学目的和规律引伸出来的,每条原则都有针对性,贯彻实施这些教学原则对体育教学过程能起到调节、控制、指导作用。
一、体育教学的教养和教育统一性的原则。
体育教学的教养和教育统一的原则,要求体育教师全面正确地规划体育教学的教养和教育任务并使其具体化,其中包括原先的“身体全面发展原则”的要求及指向人格的教养目标。依据这一原则所规划的体育教学的教养和教育目标是检查和评价教学效果的主要标准。
二、终身体育和发展性的原则。
体育教学中要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兴趣、满足他们的体育需要;要使学生获得快乐、积极的情感体验;要使学生不拘泥于传统的体育教学的知识传递形式,加深对体育原理的理解和运动体验、发展个性、活跃身心;要培养学生自律、自强、自信和自我发展。
三、高质量轻负荷的原则。
高质量轻负荷是指体育教学过程中,以保证健身强身效果为前提把生理负荷和心理负荷调节到最佳状态的体育运动方式使学生心理得到满足,行动变得轻快,使学生既发展身心,又掌握体育科学的知识、技能和方法。
四、师生双向积极性的原则。
双边性教育规律篇5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和谐发展
中图分类号:q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10001103
1引言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周边的社区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聚落。自然保护区和周边社区自从自然保护区建立之时,二者就建立了共存共生的密切联系,如何处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周边社区发展的关系,一直是困扰自然保护区的热点问题。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是建在地处中国西南部滇西横断山脉系南段尾端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内。周边的社区交通相对不便,经济也欠发达,人口数量少,居民受教育程度低。地方政府在抓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同时往往会忽略掉周边社区的发展和经济利益,虽然也建立了社区共管机构,但是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和周边社区的和谐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主要是通过了解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和周边社区的基本概况,然后找出关键问题所在,并提出合理性的建议。
2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概况
2.1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概况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处云南省南部边陲的西双版纳州境内,地理位置是位于北纬21°10′~22°24′,东经100°16′~101°50′,由地域相近而互不相连接的勐养、勐腊、尚勇、勐仑、曼稿5个子保护区组成,总面积242510hm2[1]。它保存有地球“回归沙漠带”上唯一的一片“绿洲”,种质资源十分丰富,被誉为“动、植物王国”和“热带生物种质基因库”,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犹如5颗璀璨的“绿宝石”,镶嵌在这条回“归沙漠带”上,是我国热带雨林生态系统保存最完整、热带森林面积最大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大型综合性自然保护区[2]。保护区内分布有雨林、热带季雨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等8种植被类型,高等植物近5000种;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14种,占全国总数的44.36%[3]。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西双版纳州对旅游业的发展定位,为保护区生态旅游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经过20多年的开发建设,现已建成了野象谷景区、原始森林公园、望天树景区、勐远景区、曼旦景区、雨林谷景区、绿石林景区7个生态旅游景区[4]。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的发展沿着生态旅游的理念走着健康可持续发展道路。
2.2周边社区的发展概况
截至2012年,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村寨、社区数量和区内、区外社区人口数如表1所示。周边社区的人口主要是汉、哈尼、拉祜、傣、布朗、基诺、瑶、彝、景颇等民族。在经济方面主要收入是以甘蔗、橡胶、茶叶等为主, 医疗卫生方面相对较差,教育水平落后,社区居民很少参与到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建设中来,意识比较薄弱。
3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和谐
发展存在的问题3.1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利益和周边社区及其居民利益
的偏差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周边的社区及其居民一直以来都是靠着周边的资源来维持生活和获取利益。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后,政府和管理局就侧重于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的利益和发展,而忽略掉了在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周围的社区居民利益[5]。利益的偏差造成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矛盾重重,这是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不能和谐发展的根本原因。
3.2周边社区传统的生活习惯与保护区的管理规定相
矛盾保护区周边社区居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资源管理与利用经验,并按各自的民族习俗,制定了相应的“村规民约” 形成了自己传统的生活习惯。然而, 这些“村规民约”由于居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落后,使得其许多条款仅仅在保护那些保护区外与他们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山林或植物等资源,而很少涉及保护区内的动植物资源的管理与保护[6]。但是从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发展的角度来看,缺乏可管理性和约束性。周边社区居民的许多生产生活习俗与保护区的管理规定是相悖的,这是造成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矛盾冲突的重要原因。
3.3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共管机构的不健全和不完善
社区共管是一种全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通过当地社区和保护区共同参与社区和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实施和评估的形式,达到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提高社区居民生活水平的目的。而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共管机构建立之后,对两者之间矛盾的协调措施并不是特别有利,再加上经费的不足,致使社区共管只是处于基本的运行状态。
3.4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周边社区居民的宣传和引导
力度不够虽然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一直在加强与周边社区的和谐管理,但只是简单地在政策法规上进行呼吁,没有进行实际的大力的宣传和教育,再加上周边社区居民本身的文化水平比较低,对此的认识比较落后,所以造成对自然保护区和他们所在的社区的和谐发展问题认识不深。
4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和谐
发展的建议4.1平衡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居民的利益
在保护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利益的同时,做到保护周边社区居民资源的需要和经济的发展。做好社区内居民搬迁工作和生活保障,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机会,解决周边社区居民的就业问题,增加居民经济收入[7]。
4.2加强教育建设,转变社区居民传统观念和保护区
管理观念政府应该加强对社区居民的教育建设,提高居民的认识水平,使得居民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有统一和健全的了解,在维护自身传统观念和经济利益的同时,积极遵守保护区制定的相关法规,不管是区内还是区外的资源都要合理地保护。同时自然保护区在管理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居民的传统习俗、资源利用、安定生活等各方面[8]。
4.3增强宣传力度,建立生物多样性宣教中心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的动植物资源非常丰富,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建立生物多样性或自然保护宣教中心,大力宣传并对社区居民进行意识教育。一方面可以加强区内及区外社区居民对雨林等森林和动植物资源保护的公共教育,增强居民的忧患意识,提高社区居民保护资源的意识;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区内及周边社区居民保护法律常识的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减少偷猎、采集、伐林等现象的发生[9]。
4.4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完善规范化共管体制
为了使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和谐发展,自然保护区应规范管理部门的管理体制,完善保护区内部管理法律规章制度来解决此问题。同时政府应大力促进和支持共管机构的运作,加强基础设施配套措施的建设,完善共管体制的运行。共管机构组织可以展开多种项目的社区工作,将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发展紧紧结合起来,促进其共同发展[10]。
5结语
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和谐发展是一项必须长久坚持的重任,它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周边社区及其居民的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都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通过介绍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社区的概况以及其和谐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和谐发展的合理性建议。但是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的各个子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情况也有所不同,更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各子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和谐发展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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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郭自叶.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周边社区发展的研究[d].贵阳:贵州师范大学,2007.
双边性教育规律篇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5˙10”思廉日精神,5月8日,双泾村党委围绕镇党委“初心守廉 静心崇廉”主题党日活动主题,举行“清风作伴 悦享思廉”主题党日活动,双泾村全体村干部参加此次活动。
会上,双泾村党委第一书记钱芳带领全体村干部学习了中共江阴市纪委关于三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以案示警、以案明纪,促进全体村干部知敬畏、守底线。
孙科书记带领大家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孙科书记系统回顾了《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要点,就做好《条例》学习贯彻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对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双泾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强化责任担当,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切实抓条例》的贯彻落实。三是坚持以上率下,党员领导人员要在学习贯彻《条例》方面率先垂范。
双边性教育规律篇7
关键词 学生生活管理 高校管理权 法律冲突 学生权利保护
近年来,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诉讼是法学界与教育界关注的热点。但从当前情况来看,诉讼多涉及学校在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奖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而在学生生活管理方面,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学生却鲜有救济途径。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对高校管理权的属性亦有争议,处理好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关系,是解决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的根本途径。
1 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分析
1.1 高校管理权的双重属性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基于法律规范而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对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加以调整而出现的一种状态。
我国现行法律只明确了高校的“法人地位”,却未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此的界定主要包括“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关系”。本文认为,上述的界定都只反映了高校与学生之间单一的法律关系,但实际上两者之间蕴含的法律关系是复合的,既包含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也包含民事法律关系。其原因在于:高校管理权具有双重属性。
(1)一种是管理权利。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高校的“法人地位”,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各种权利,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亦在《教育法》中赋予高校作为教育者所享有的一般事业单位法人所不具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如办学自、自主管理权等。在这个意义上,高校管理权具有私权利的属性,体现的是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所具有的权益。
(2)一种是管理权力。高校是代表国家为社会提供教育的机构,履行的是国家教育职责,体现的是国家的教育权。这种权力一方面体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高校赋予了特定的职责,以维持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也为高校管理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这个意义上,高校的管理权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行政权力,具有公权力性质,体现的是高校作为授权行政组织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1.2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基于上述高校管理权的双重属性,在高校与学生之间实际包含了两种关系,即: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高校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1.2.1 行政法律关系
当高校履行其教育职责以维持正常的教学及校园秩序时,其管理权呈现出“权力”状态,它与学生之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此种权力同时为学生“受教育”这一法定权利的实现在国家权力层面上提供了保障。
1.2.2 民事法律关系
当高校作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或为学生纯粹提供服务时,其管理权呈现出“权利”状态,其与学生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尤其在涉及学生基本公民权利时,高校与学生之间应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高校学生的基本公民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这两级位阶最高的法律所赋予,是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如人格权(包括生命权、隐私权、自由权等)、财产权等,这些基本权利并不因进入学校学习而被抛弃。
2 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的法律冲突
2.1 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法律冲突的表现
高校学生生活管理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学生的衣、食、住、行各方面。本文选取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最容易发生冲突的两方面来阐述。
2.1.1 宿舍管理
宿舍管理最集中体现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学生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的地方。
案例一:某高校要在学生宿舍安装空调。在学生暑期离校期间,安装人员未经学生同意,在住宿学生不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宿舍安装空调。
案例二:某高校要扣学生的宿舍水电费。在扣费前,并未告知学生水电费的计算单价及计算时间,仅告知学生扣费的总金额,且在学生缴纳相关费用后并未出具有效发票。更甚者,在未事先张贴通知,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从学生的银行卡中扣钱,引起学生的强烈不满。
对于宿舍管理所产生的冲突,焦点在于对学生宿舍性质的界定,对此目前仍颇具争论。本文认同,学生宿舍不能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普通住所,而是一种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特殊住所。理由在于:
(1)在学生宿舍管理上,体现了高校管理权中的“权利”与“权力”的交织状态,决定了学生宿舍不同于普通住所。
在目前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的背景下,很多高校将学生宿舍日常事务管理委托学校后勤集团或社会企业负责。但委托的事项多限于日常安保、物业管理、维修、清洁卫生、供水供电等服务的提供。这体现了高校、后勤集团或社会企业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高校管理权的“权利”状态。
另一方面,为了教育的目的,学校对于学生宿舍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方面负有相应的职责,体现了高校管理权中的“权力”。国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从维护稳定大局和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把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学生住宿管理的领导责任,将其列入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日程,作为学校的一件大事来抓,不能推向社会” 。而且,学生对于是否在校住宿并没有选择权,国家决定了学生不能在外住宿。
(2)学生宿舍的费用带有国家教育福利性质。按照现在普通公立高校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标准,远不能与市场价格相比,明显带有国家补贴性质,这种非对等支付使高校与学生之间并非普通的租赁法律关系。
在案例一中,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基于学生宿舍的上述特殊性,学生入住宿舍意味着接受学校制定的各项宿舍管理制度,让渡或克减了部分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但这种克减并不妨碍宿舍仍然有一定属于个人的隐私空间,即拥有克减后的隐私权。而学校的行为已超出了维持正常的宿舍安全与秩序的必要,甚至成为了入侵学生隐私空间的不安全因素。
而案例二,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知情权与财产权。学生在学校管理涉及个人权益时拥有知情权,这毋庸置疑。而未经学生同意擅自从学生的银行卡里扣款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超出了学生同意委托银行代扣的事项范围,侵犯了学生合法的私有财产。
2.1.2 校园安全管理
在校园安全管理方面,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学生的人身安全与财物安全。关于人身安全,国家已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且涉及生命安全,大多得到重视,在此不累述。在财物安全方面,因涉及学校保卫部门、后勤管理机构及学生之间的关系,故有必要厘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案例三:某高校学生在上课期间将自行车停放于公共教学楼外学校指定的自行车停放处,但下课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后要求学校保卫部门赔偿其损失。
在高校中尤其在多高校聚集的大学园区内,经常会发生学生财物失窃,小至订购的牛奶,贵重如手提电脑,在教学楼被偷,在宿舍也被偷。这不得不让人反思高校对校园的安全管理尽到责任和义务了吗?谁来保障学生的财产安全?在此情况下,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体现为高校不作为,导致学生权利受到侵犯。
对于案例三的情况,高校如未尽到必要的监管义务,应当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对于赔偿的责任主体,则要区分两种情况来考虑:如果承担安保责任的是学校保卫部门,则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承担安保责任的是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2.2 高校学生生活管理存在法律冲突的原因
从法理上讲,权力(利)与权利之间存在矛盾、对立与冲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关系同样具有上述特征。当高校管理权表现为“权力”时,基于公权力天然具有的扩张性,高校管理权欠缺约束性。当高校管理权表现为“权利”时,因权利主体不同,权利的相互性导致权利间的界限不明确。
从实践上讲,高校管理权界限模糊,学生权利欠缺保障。由我国传统文化所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在客观上强化了高校管理权,模糊了权利(力)的界限,并无形中消极对待自己的职责,行政不作为。一方面高校自主制定了一系列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充分享有其权利,维护其利益,另一方面却忽视这些规章制度本身或在实践中是否侵犯学生的正当权利。
笔者查阅了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及所在高校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发现:(1)对高校的管理权限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高校的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明确高校对其管理职责失职该如何处理;(2)对于学生多是义务性条款,包括要遵守的规章、制度、秩序、行为守则等,而关于权利,多是一句“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便轻易掠过。这种立法上的不足更进一步扩展了高校的管理权限而压缩了学生权利。
3 厘清高校学生生活管理的法律边界,构建高校内部动态平衡机制
3.1 构建内部动态平衡机制的本质
构建平衡机制本质上是权力(利)与权利之间的博弈。从表面上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价值取向存在一定冲突。高校作为管理方,期望自己的管理权可以达至校园的每个角落,以实现稳定、安全、高效的管理效果;而学生则希望排除一切外来的妨碍,最大限度实现自己的公民权利。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实际上两者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教育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利益,只是未在彼此的利益价值中寻求到平衡点。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依法治校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依法治校”的内涵之一应当以权利文化为基础,树立权利意识,明晰利益主体。因此,厘清高校在学生生活管理中权利(力)的合理界限非常必要。
3.2 充分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是划分高校学生生活管理法律边界的基础
高校学生的权利是一种权利群。在学生生活管理方面表现为以下5种形式:(1)名誉权和隐私权。学生在个人婚恋、宿舍空间问题上有权对自己的隐私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2)生命健康权。高校必须对校内的不安全因素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3)自由权。禁止一切形式的非法拘禁、搜查,保障行动自由、婚恋自由等;(4)财产权。禁止高校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或为了谋取利益向学生乱收费、擅自动用学生财产等。(5)知情权。学生在涉及有关学生个人权利时有知悉的权利。
学生的上述基本权利均由法律规定,高校有义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更不能在追求自己权力实施效果或权利时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充分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是划分学生生活管理法律边界的基础。
3.3 维护安全稳定的校园秩序是划分学生生活管理法律边界的目标
如前所述,为了享有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学生让渡了部分权利,接受学校的管理,但这种让渡应以实现“校园的安全、稳定、有序”这一目标为界限。所谓校园的“安全、稳定、有序”,是指校园内各部门、机构有秩序的工作运行,教职员工各司其职,学生正常上课、学习和生活。
在管理权呈现“权力”状态时,高校应肩负好监管职责,努力消除校园内的不安全因素,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在管理权呈现“权利”状态时,只要不违反“公共安全”这一价值准绳,则应给予学生基本权利最大限度的实现。教育的目的是导人为善,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但生活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不必要“一刀切”。
3.4 合理明晰高校管理权是划分学生生活管理法律边界的具体内容
如前所述,法律赋予高校一定的自,但在很多高校自主制定的涉及生活管理的规章制度中,多是规定学生必须遵守的制度、义务与行为准则,甚少涉及更无明细高校管理权的具体内容。只有将高校在生活管理方面的权限条文化、明晰化,才能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校园的稳定有序。
(1)建立“善法”、“良法”。高校规章制度不是限制学生的成长,而应从学校整体事业出发鼓励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因此,高校规章制度要彰显理性、正义和求善。在具体制度设计中,不能单纯强调管理的效率与秩序,只把制度当做“管、卡、压”的工具,否定学生作为独立人格的正常需要。
(2)建立尊重学生权利的生活管理制度,提倡学生参与制定规章制度。“以学生为本”不是一句口号,它是学校规章制度之合法合理性得以维系和巩固的一个重要前提。学校应允许学生参与讨论制定与自己有关的生活管理制度,这样不仅能反映学生意见,减少执行过程中学生的抵抗情绪,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制度的施行。
(3)明细规范高校自身管理行为的规章制度。高校在对学生的生活管理中有哪些权限,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该如何做,如高校管理失职造成学生损失或管理中侵犯了学生权利时有什么救济途径等,均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在高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情况下,也必须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权限清楚列明,让学生知道,学校的行为同样受到规制,学校的管理权不会滥用,自己的权利有保障。
综上所述,高校在生活管理中仍存在不少法律问题与冲突,其本质是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其解决的根本途径应该以尊重学生权利为基础,合理明确界定高校管理权的法律边界,只有这样才能促成高校发展与学生成长成才的真正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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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性教育规律篇8
一、音乐活动中的体态律动可以激发小朋友的学习兴趣
幼儿园小朋友具有好动的特点,通过音乐活动中的体态律动可以提高小朋友的注意力,激发他们学习音乐的兴趣。例如《我的皮鞋嗒嗒响》这一课的活动目标是让幼儿感受节奏快慢的变化。用节奏活动引入歌唱,让小朋友充分享受音乐活动带来的快乐。在讲授新课之前,老师导入:“今天阳光明媚,真舒服,有一群小乌龟要爬到海滩上晒太阳。小乌龟是怎么在海滩爬的?”听节奏乐,幼儿跟着老师模仿小乌龟在海滩上爬。节奏由快到慢,一拍一步,然后变为二拍一步,最后变为三拍一步。每走一步老师跺脚,让小朋友能听到走路的跺脚声音,感觉得到节奏很慢,很累。老师可以进一步启发幼儿:“老师考考大家,和你们比是我大皮鞋唱的歌好听,还是你们小皮鞋唱得好听?”“有一头小猪,它买了一双新皮鞋,我们让小猪穿上皮鞋和小乌龟比较一下,哪个走路快,哪个的皮鞋声音大,唱歌的声音好听,好不好?”然后老师进入讲授歌曲环节,让小朋友欣赏感知节奏。听过音乐之后,讨论小猪是怎样走路的,老师打出节奏,让学生具体感受节奏,根据节奏并随着歌曲的韵律打拍子,用脚跺出歌曲节奏。当歌曲旋律变快了,学生体态律动也应随之而变。所以,音乐活动中的体态律动不但调动了小朋友参与的积极性,而且还激发了小朋友的学习兴趣。
二、音乐活动中的体态律动可以增强小朋友对音乐内容的感受能力
让幼儿参与音乐活动,是为了培养他们的音乐审美能力。音乐与身体结合的节奏运动是体态律动的体现,音乐活动中的体态律动教学的目的是唤起人的音乐本能,培养小朋友的音乐感受力和敏捷的反应能力。对于儿童来讲,在欣赏音乐时,让他们参与到音乐中去的最好办法就是通过相应的动作来完成。特别是小朋友不认识歌词,教师就通过分乐句进行不同的体态律动强化歌曲内容,让小朋友记住歌词,他们也能更好地把握歌曲情感并通过体态律动表现歌曲。例如歌曲《娃哈哈》的第一句歌词是左边的葡萄大又大,可以让小朋友双手在胸前拍手两次,双手在左上方一高一低转动手腕两次。第二句歌词是右边的葡萄甜又甜,让小朋友双手在胸前拍手两次,双手在右上方一高一低转动手腕两次。第三句歌词是旁边的葡萄多又多,小朋友的双手在胸前拍手两次,双手侧平举,转动手腕两次。第四句歌词是上边的葡萄数不清,双手在胸前拍手两次,双手在头顶上方转动手腕两次。第五句歌词是娃哈哈,娃哈哈,动作是双手在胸前一边拍手一边自转一圈。第六句歌词是新疆的葡萄亚克西,动作是双手在胸前拍手三次,最后双手跷起大拇指摆个造型。整个体态律动是脚步以垫步贯穿始终。体态律动是让学生从听入手,跟随音乐身体自然摆动来感受节拍,最后通过体态律动结合造型、动作来表现歌曲内容,比如手腕转动联想到是在摘不同地方的葡萄,扭动脖子表示葡萄很好吃的意思。生动形象的动作不但可以让小朋友把歌词记在心里,而且还可以提高小朋友参与的积极性,小朋友的感受能力增强了,主动参与到活动中,通过联想在一边念儿歌一边做动作的过程中也就学会了舞蹈。
三、音乐活动中的体态律动可以提高小朋友的音乐表现能力
音乐活动的教学主要通过音乐表现来完成,也是培养小朋友音乐审美能力的重要途径。体态律动主要是从不同的作品中提高小朋友对音乐的表现能力。例如《小兔和树精灵》音乐活动中,我们可以分部分来完成体态律动。第一部分教学是完成树精灵和小兔的动作,但要分两步完成,第一步骤是在第1小节中,让小朋友的双手放身体两侧,身体随音乐节奏左右轻轻摇晃;第二步是在2小节中,说“嗨”时双手在身体两侧举高;说“你好”时双手在身体两侧放低。第二步骤是在第1小节,双手在胸前打开,身体随音乐节奏左右轻轻摇晃;第二步是在2小节中,说“嗨”时蹲下,双手做兔耳朵状;说“你好”时站起打开双手。在两个部分中涉及到的3-8小节动作,与1-2小节相同。第二部分也是完成树精灵和小兔的动作,但为一个步骤,具体动作是小兔单腿跪,树精灵站立,大家一起伸出双手随音乐节奏轻轻摇晃身体,双手自然地随身体的摇动在微摆动中做一个邀请状,当唱到“来这里”时,双手收回抱肩。在具体队形中,其中小兔和树精灵是站位,三人一组,共八组站在圈上,中间的扮演小兔,两侧的扮演树精灵。大家一起顺着右手腕花的面向圈上站成放射状队形(即三圈)。这个活动就是让小朋友根据一首歌曲中不同的节拍,做出不同的体态律动。同时明确在游戏中自己所扮演角色应承担的任务,在表演与游戏中让小朋友感受音乐不同段落的情绪变化。
音乐活动中体态律动作为一种音乐教学法,让小朋友不再是坐着不动,而是让小朋友通过体态律动感受音乐、表现音乐,这不但能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小朋友学习音乐的兴趣,促进小朋友身心健康发展,还能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
双边性教育规律篇9
1、认真履行抓党建“一岗双责”职责。深入学习贯彻上级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立足自身职责,协助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一岗双责”,牢固树立“大党建”意识,努力做到把党建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同步调研、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2、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带头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每年在分管领域范围至少讲一次党课,严格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结合工作分工,严格对照检查,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落实基层党建工作任务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定期到联系单位开展党建工作与立德育人工作专题调研指导,帮助谋划工作,把党建工作作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助推器。
3、抓好分管工作和联系学校的党建工作。加大对各校信息技术、食品安全管理、体育艺术等工作的督导力度,指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等制度。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关于作风建设的制度规定,对分管范围内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和监督检查,狠抓作风纪律,带好干部队伍。经常检查分析分管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规章制度执行等情况,研究推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每年至少在分管范围内开展一次谈话活动,及时了解掌握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情况,提出廉洁从政、廉洁从教要求。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约谈提醒,并有适当记录。
4、加强分管领域的作风建设。从严抓好分管范围的作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关于作风建设的制度规定,对分管范围内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和监督检查,狠抓作风纪律,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带头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群众等各方面的监督,管好配偶和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带头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分管的电教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体育艺术等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落实。每年如实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规定及时向学区主要负责人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婚丧喜庆等有关事项。每年年底向党总支书面报告履行从严治党“一岗双责”情况。
双边性教育规律篇10
小纠纷何以酿大祸?
一是农村普法宣传不到位。农村普法工作还存在死角,很多村民对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了解不够,而且法律常识严重缺位。
二是村民的道德法律意识淡薄。一些村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在处理宅基地纠纷、邻里琐事纠纷、婚姻情感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时,往往注重个人利益,主观臆断,不讲公德。在纠纷过程中,有的人呼亲唤友,倾巢出动,形成户与户斗、家族与家族斗,导致多人涉案的。
三是少数村干部家族意识严重。有些家族推荐的村干部常站在自己家族的立场考虑问题,在出现矛盾时徇理。弱势一方有苦无处诉,久而久之,积怨成仇,点火就着,造成纠纷升级,引发血案。
四是乡村干部化解矛盾水平有待提高。乡村干部政策理论学习不够,法律知识掌握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在应对复杂矛盾和群众诉求时,束手无策,错过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让很多小问题拖大、拖炸,最终导致局面不可控制。
五是乡村干部对小纠纷重视不够。很多乡村干部对辖区内的各种小矛盾、小纠纷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以至于小事拖大、大事拖难,使矛盾越积越深、冲突愈演愈烈,最终导致血案发生。
六是少数部门对矛盾纠纷处理不公。少数部门或单位领导插手矛盾纠纷处理,导致乡村干部一味地劝说弱势方让步,最终使强势方取胜。这种以“弱”为突破点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虽然暂时解决了问题,却助长了恶人气焰。
七是基层法院判决效果太差。尽管法官对法律业务比较熟悉,但在把握农村土地政策等方面尚有欠缺,在法律和政策结合使用上方法不佳,很难判决适中。矛盾双方期望值过高,加上少数法官缺乏耐心的说服解释,甚至冷、横、硬,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到位,最后双方都不满意。矛盾双方上了法庭,乡村干部也不想再管,从而失去调处矛盾的最佳时机。另外,农民普遍不富裕,打官司不仅费时、费力、费钱,最终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导致越来越多的村民不敢走司法途径,使越来越多的小纠纷酿成血案。
如何避免小纠纷酿大祸?
一是增强责任意识。树立“纠纷无大小”观念。乡村干部应增强责任意识,关注小纠纷、留意小矛盾,积极主动介入化解,不能对一些鸡毛蒜皮的纠纷不屑一顾,甚至讥笑、挖苦当事人,更不能二话不说直接将当事^、打发走。要对一些可能引起的邻里纠纷保持高度敏感,坚定不移地维护正确的一方,对于矛盾纠纷无理的一方要勇于指出,敢于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不做“墙头草”。
二是从“早、快、细、小”入手,不等小怨成大患。尽快介入纠纷,细致分析问题,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以防小纠纷向大案件转化。我下派到村担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期间,村民陈某国、陈某华两兄弟因为宅基地边界问题发生争端,甚至拳脚招呼。我知道后,认为这是个危险的苗头,多次到两家讲道理化纠纷,劝解中突出“情”字,引导他们换位思考,用感情融化、稀释、冲淡矛盾。两兄弟宅基地边界争端虽是小事,但如果不及时解决,小矛盾就会变成大冲突。
三是找矛盾背后真相,化纠纷落到实处。一些纠纷表面看是小事,但往往背后另有原因,若不找到问题的实质,化解纠纷就容易留下后患。我担任村第一书记期间,村民吕某、段某两家农田相邻,吕某引水从段某家田里过。某日天旱,段某以吕某引水从他家田里过时,把他家田里的化肥冲走为由,与吕某发生争吵,手持铁锹互相谩骂。我调查后了解到,引水问题仅是表面现象,真正的“根”在于两家田宅基地边界争议有积怨。我从两家宅基地边界争议人手做双方工作,经多次劝解,两家终于握手言和,一场险些酿成恶性案件的纠纷就此化解。
四是巧借道德力量,积极引导当事人道德观念的良性转化。根据当事人害怕失态会越过道德底线,会受到舆论谴责,以及不道德行为会触犯法律、受到惩罚的惯常心理,通过促膝谈心等情感交流,既让当事人的过激情绪得到释放,又让他们的不良言行得到道德和法律的规范,从而激发他们明理知耻、遵纪守法的意识。我任村第一书记期间,村民段某平日性格暴躁,在镇上有外遇,经常打骂妻子、儿女。一次,因为小事竟拿斧头准备砍杀妻子、儿女。我知道后,赶来劝说,他认识到自己的莽撞,答应断绝与那位有夫之妇的婚外关系,并请求我们帮忙找回妻子、儿女。当我将他的妻子、儿女送回家时,段某感动得落下泪水。
五是情、理、法有机结合。妥善消除矛盾纠纷隐患。矛盾纠纷发生后,乡村干部要以当事人的亲友情、邻居情、故旧情为基础,引导他们换位思考,用感情融化、稀释、冲淡矛盾,辅以说理、评理、辩理,使各方分清对错、明辨是非。对于少数无视法律尊严、无理取闹的当事人要敢于批评教育,决不能欺软怕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弄清基本事实,讲解法律知识,让矛盾双方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调整自身的心态和解决纠纷的底线。詹某与章某曾产生矛盾,最后以宅基地纠纷为导火索,出现双“斗气”,他们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矛盾冲突呈急剧上升态势。我知道后,先做双方家庭成员和与之关系密切的亲友工作,再通过他们为双方找到感情交流的结合点。同时,调动双方周围人参与纠纷调解,构建情感沟通的平台,让双方过激的冲突稀释、融化在众人的乡情、亲情之中,使过错方为自身的行为产生“难为情”的心理,最终达成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