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申请书十篇-ag尊龙app

时间:2023-03-20 02:34:51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篇1

1北京现在已经取消单独办理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了。

2现在北京统一办理保障房的申请。保障房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公租房,廉租房等各种保障房。

3领取申请表格请去你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有专人负责。

4按你递交的材料审核后,你材料若满足经济适用房标准则经济适用房有房源时会通知你摇号或者分配,没有则一直等待。

比如你满足经济适用房条件,则基本上就满足所有保障房条件,那个有房源时会通知摇号或者分配,你可以随意选择或者只等经济适用房有房时在选择。

5至于申请和你递交的材料的标准,在你领取保障房表格时专人会给你讲解你所需要办理申请提供的标准及所需材料。你准备好后去社区居会进行递交材料,这基本算是初审了,只要发给你表格就代表你基本符合标准才会给你申请表格,如果不符合标准申请表格都不会给你的。

6社区居委会收到你递交的保障房申请表格和材料后会递交各区县统一汇总并且办理正式审核和备案工作,一般1到3个月就可以审核备案通过。剩下的就是漫长的等待了。

总结基本上你去社区领取表格后,7天准备好材料(有的人3天就准备好了,我只是预计个时间)居委会递交区里材料3个工作日或者指定每周那个时间,区里审核并且备案公示1到3个月。所需时间基本可以算作从你申请到备案通过1到3个月时间。在这期间没有人电话通知基本就是审核没问题。你放心房子不可能那么快就通知你。经济适用房申请等上2到3年很正常。5到6年还没中签的有的是。重要的是你心态。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篇2

    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业主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以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退出或已满5年自愿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业主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簿、个人账户等相关材料,填写平顶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审批表,申请政府回购。

    业主提出申请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将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共同确定政府回购价格。市财政部门及时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后,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提供的支付凭证向申请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同时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申请人须自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腾空回购住房并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交易税费按国家规定执行。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管理。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业主不得申请其他住房保障;自愿退出且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业主购买其他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申请退出;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也可通过缴纳差价款、超标款取得完全产权。未退出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进行新购房屋的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篇3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城区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确保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府发[]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府厅发[]13号)、《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府发[]8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坚持以人为本,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科学制定销售工作流程,销售过程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使申购、审核、摇号、购房等各个销售环节公开、公平、公正,销售工作有序进行。

二、销售原则

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管部门管理,三级审核公示,政府核准审批,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究”的原则,限定购买对象,限定销售价格,限定住房户型,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顺利开展。

三、销售时间

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县房管局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可按县政府审批的购买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销售时间,以届时的销售公告为准。

四、销售对象普查

在销售公告前,由县房管局牵头,镇政府组织,房管、民政、公安、监察等部门参与,由各社区居委会对当年度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口情况、住房情况、收入情况、购房意向等,开展全面的入户调查摸底工作,并将调查摸底情况分类归档,为合理确定销售范围和中签比例奠定基础。

五、销售宣传

县房管局及时将符合销售条件的全部房源信息,包括申购的条件、房源位置、户型标准、房屋数量、销售价格、申购程序以及建设单位、售房时间及地点等,在各社区居委会、社会公共场所等张榜公告,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

六、销售价格

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地段,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县政府确定的价格构成因素合理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行明码标价,其最高售价不得超过县政府核定的最高限价。年度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限价为1258元/㎡,具体为:

(一)二、六层为:1208元/㎡

(二)三、四、五层为:1258元/㎡

(三)七层为:1135元/㎡

(四)柴间为:1258元/㎡

七、销售按揭及预售款管理

县房管局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家庭发放。协调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基准利率执行。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款管理制度,其预售款全部进入县房管局指定的专门监管帐户。

八、申购范围及条件

(一)申购范围

户籍在县城区镇、将军园8个居委会范围内的城镇家庭,均可对照规定的申购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购。

(二)申购条件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下。年,县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7615元。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不含自行租赁住房面积)的住房困难家庭。

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有法定瞻养、抚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可优先申购。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三)提交相关材料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向现居住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3>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核实后原件退回)及所有家庭成员2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4>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

九、申购程序

1、申请受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后,申购人到现居住地的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并向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的资料,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并及时组织本社区居委会居民和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且经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应将申请材料、公示结果及时移交镇政府。

2、镇政府初审。

镇政府收到居委会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申请人填写《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表》,并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居住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由镇政府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3、联合复审。

镇政府将初审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移交至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会同监察、公安、民政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由联合审查组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4、政府审批。

县房管局将联合复审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购家庭逐一进行登记,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向申请家庭核发《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通知单》,即申请家庭取得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资格。

十、销售办法

1、县房管局下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营销及申购家庭的资格审查,已购家庭的信息台帐建档等工作。

2、由县房管局根据房源总量和申请登记的类别比例进行分类,一般情况下,申请家庭申购的户型原则上为:

<1>现有家庭人口1-3人的,二居室;

<2>现有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三居室;

<3>符合申购大户型条件的可以申购小户型;

<4>柴间与住房捆绑销售。

3、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房号;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大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人和所购买房号,并摇号确定中签数的15%为轮候购买家庭。

4、摇号工作在县公证处全程公证、纪检监察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全程监督下,采取现场公开摇号方式,按不同申购户型分别摇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购买房号与柴间号。

5、摇号确定购买房号后,由县房管局向摇号确定的购买人核发《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购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购房手续,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申请人今后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6、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转下一年度的须经县房管局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十一、建档备案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已购家庭信息档案制度,镇、各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将中低收入家庭及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至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已购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申请情况、摇号中签及购买等申购资料、办证资料整理归档备案,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十二、产权发证

凡新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发证时,必须注明该房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证的附页上注明:“该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的福利性住房,不得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用作经营性用途,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和变相交易”。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年政府七项考核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府发〔〕4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年市政府对我县七项考核评价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七项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农工部长

县政府副县长

县政府副县长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

县政府副县长

县政府副县长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县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

县发改委主任

县财政局局长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县统计局局长

县经贸委主任

县安监局局长

县建设局局长

县环保局局长

县外经贸局局长

县商业局局长

县委农工部副部长、县农办主任

县农业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扶贫办主任

县计生委主任

县科技局局长

县教育局局长

县体育局局长

县文化局局长

县广电局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房管局局长

县交通局局长

县残联理事长

县国税局局长

县地税局局长

县人民银行行长

县信息中心主任

县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统计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县统计局副局长任副主任,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的总协调。

二、考核评价工作责任

为使今年我县在市对县七项考核评价工作中位次前移,县政府各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

一是明确考核评价分管领导负责制,分管县领导对各自分管的考评指标在全市的排位情况负责。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将每项考评指标考评责任具体分解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由各责任部门在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抓好该项指标的具体工作。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工作由同志具体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工作由同志具体负责,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由钟兴福同志具体负责,社会稳定考核评价工作由同志具体负责,民生工程考核评价工作由同志具体负责,政务环境考核评价工作由同志具体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考核评价工作由同志具体负责。

三、考核评价内容

年,市政府对我县政府考核评价内容分为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社会稳定、民生工程、政务环境、固定资产投资七大项。

四、考核评价方法

年,市政府对我县政府考核评价采取以下计分方法:

1.单个指标(项目)的计分根据其属性采用五种计分方法,即常规性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控制性指标采用扣分方法,鼓励性指标采用加分方法,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指标采用指数法,民生工程目标完成程度、各项民意调查、主管部门评价项目分别采用民生工程各小组的评分、民意调查的得分和主管部门评分,以百分制计(具体计分方法见附件10)。

2.综合计分采用加权平均法,七项考评综合得分按七大项得分和相应权重进行加权平均。七大项综合总分120分,其中经济发展占60分,民生工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各占10分,社会发展占8分,社会稳定、政务环境各占6分,固定资产投资占20分。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篇4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原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xx〕258号)、《三门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政〔xx〕3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建立本县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及单位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县级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建设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二条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布局、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进行审核,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设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供应对象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陕县城镇户口满三年; 

(二)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 

(三)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划定的低收入标准; 

(四)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条件。

第六章 申请、审核、公示与配售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一)申请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月收入证明; 

5、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6、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初审、复审、发证 

以上申请的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 

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向申请人核发《陕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资格被认定后,不得中途改换购房人姓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倒卖经济适用住房。

(三)轮候 申请人在取得《准购证》后进行轮候,待房源信息公布后申请人持《准购证》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登记报名,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通过公开透明的形式确定申请人的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未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人继续轮候。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取得《陕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 权属登记与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购房人凭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住建、国土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分别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出租或出借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条 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建立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对采用欺骗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 

第三十三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住建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篇5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例

   尊敬的大村村委会领导:

   我是九溪镇大村(一村)村委会村民,由于以下几点原因,我申请大村新农村审批建房,或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审批宅基地建房:

   一、因现住房屋位置处于山腰上,与村坝子水平线落差近800米,交通相当不便利,无道路硬化,大半都是土路,最窄处只有60公分。到现在全民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新农村的这个时代,我家交通基本靠走,连六七十年代最实用的交通工具——单车在这里都不能通行,更别说现在村中比较实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微耕机、小货车等。严重影响了家中的农业生产,给家中经济收入带来了严重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大村村容村貌。

   我家现有住房宅基地背靠着山,属于农村地质灾害住房。每年到雨季总会有山体滑坡泥石流出现,况且房屋还是以前父辈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30年。地基土层属于土窑泥,干的时候收缩干裂,雨天潮湿时还会从地板上津出好些水。墙壁开裂比较严重,地板的瓷砖都被撕裂了好多。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墙壁、地基裂纹),修修补补既难解决其根本问题,严重影响安全,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有必要从新选择宅基地建新房。

   二、考虑到一些具体需求,因此不在以现有地基建房而要另外申请新农村审批建房或申请其他宅基地建房。

   1、原来住房交通不便利,有山体滑坡泥石流的安全隐患。

   2、现住房地基土层属于土窑泥,干的时候收缩干裂,雨天潮湿时还会从地板上津出好些水。墙壁开裂比较严重,地板的瓷砖会被撕裂了。从建筑学上讲根本不适宜农村建筑用地。

   3、重新拆了旧房建新房需要一笔很大的拆迁费用,将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是家庭富裕的'拦路虎,有悖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构想。

   4、拆迁出来的砖瓦已经无多大的作用,满足不了建新房的物质要求,属于资源的浪费,违背了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志。因而从新选择宅基地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为响应国家小康建设及新农村建设及国家危房改造政策,加之我们农民现在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因此,我家申请大村新农村审批建房,或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审批宅基地建房。

   特此申请,敬请村委会及乡镇领导核实情况,审批为盼!

   此致敬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例

   ××县××土管所:

   我叫×××,是天山镇高大行政村里坞村民组村民,没有住房,仅在里坞自然村到高大村的里坞水泥路边有一块山坡地,本人拥有该地块的使用权(或承包权)。

   该山坡地四至为:东至高强健桑园;西至里坞水泥路;北至高××、程××地;南至高强健地改路,面积190多平方米。该山坡地适合建房,特向贵所申请在该山坡地上建造住房的土地使用证书,恳请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年××月××日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例

   中川镇人民政府、赖家坡村民委员会:

   兹有赖家坡村一社社员____,家庭人口三人,长期与公婆兄弟共住一院,现因弟兄分居,另申请一处宅基地建房,申请土地性质属空闲地,面积是70平方米,具体位置:赖家坡村一社,北至张成宝宅基地,南至张成贵宅基地,西至张成强园地,东至公路。请镇政府、村委会予以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篇6

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一)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房地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二)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应同时提交以下证件:

1.开发建设单位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承诺书》;

2.市开发办核发的《关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交纳手续的批复》;

3.市计委、市建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批复;

4.市房地局核发的《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5.市计委、市建委批准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文件;

6.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市建委核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

8.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文件;

9.按申请预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规模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的证明文件;

10.经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的物业管理公约;

11.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购面积达到计划开工面积30%以上的证明文件。

(三)市房地局应在收到证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手续。

(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朝向房屋的价格。

(五)售房合同使用市房地局统一制定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文本。

(六)预售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双方商定,但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一次结清房款。

(七)对销售的现房,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一次结清房款。

(八)买卖双方应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后的1个月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预售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

(九)开发建设单位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之日起,应首先向1998年10月29日至1998年11月2日认购会期间签订认购意向的个人售房。30日内未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个人购买手续的,认购意向无效。

(十)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不得对外销售。

(十一)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月将销售情况报市开发办。

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

(一)在1998年10月29日至1998年11月2日认购会期间签订认购意向的单位,可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未签订认购意向的单位应向市开发办提交购房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购房手续。

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原建设经费申请渠道,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

(二)在市政府作出本市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及认定办法之前,居民个人购买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三)凡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个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四)购房人可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五)买卖双方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开发建设单位凭市开发办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办理土地划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交纳和贷款等手续。

(二)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关于居民个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时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补交、增值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按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新征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未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不得进行项目转让或合作开发。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篇7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58号)和《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在庐城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低收入居民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中长期建设计划、供应范围、供应对象和年度供应量,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政策优惠和开发建设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免收或优惠征收(见附件)。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提供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也可以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规模适中、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原则,将单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制度,未经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向建设、建筑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必须填写县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建设、建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县物价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建筑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章价格和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建设、监察、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建设成本和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向社会。建设单位开发利润不得超过3%。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售价,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区位、楼层、朝向等差价。楼层、朝向等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价格。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确定,应及时在县政府网站、巢湖日报(*版)或县电视台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按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公布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制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按本办法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也不予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供应范围和程序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庐城城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庐城城区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本县低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同一住房是多个家庭共同居住的,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其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将超过人均限制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第十九条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者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条除申购家庭夫妇外,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第二十一条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四)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者出租的自用住房;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本县低收入标准;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成员不具有庐城城区非农业户口;

(四)家庭成员已在庐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的,或者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五)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未按规定退回所分房屋的,或者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家庭未按规定退回已领取的住房补贴;

(六)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第二十三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无房户、烈属、县级以上劳模家庭可优先购房。

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者有70岁以上老人的,按照规定取得购房证明的,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购买底层住房。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购房证明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同地段市场价补交差价。差价标准由县物价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差价款由县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核准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每人准购2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操作程序,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经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房屋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条件的,购房人应持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现住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庐城镇政府(需村或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购家庭的申购条件进行核实,并将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初审确认。

(三)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经初审后认为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县政府网站、巢湖日报(*版)或县电视台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待购经济适用住房。

(四)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配计划或者房源,通知已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持其发给的购房证明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抽(摇)取选房顺序号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购。

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使用《房屋销售合同》。购房户凭购房证明等相关证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房地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单位在预售时必须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否则一律不得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毕的剩余房源,应当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房承租户,必须在入住后一个月内将所承租的公房予以腾退。未将承租的公房腾退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房承租户,其房产证暂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保管,并由公房产权单位责令其限期腾退,逾期不退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赠与或借予他人居住,若出售、出租、赠与或借予他人居住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合房屋成新予以收购,收购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装璜不予补偿。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在依法继承该住房的财产权同时,可以继承居住权;其他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但不能继承居住权,其财产继承权,应在县人民政府按前款规定收购后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实现。

经济适用住房仅供购房人及其共同生活人居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家庭因出售等因素,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收购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大会选聘,小区物业管理适用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宅小区的水电实行“一户一表”,由供水、供电单位直抄到户。

第三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快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交通和生活服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庐城镇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为小区住户家庭子女提供就学保障。

第三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按有关规定标准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管理、资金使用,由县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和土地用途的,由县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从严予以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县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证明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权属登记,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限期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差额部分,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篇8

   2022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xx村村委会:

   我叫xx,86年5月出生,xx市镇xx村二组农民。家中十分贫困,没有太多经济来源,没有父母兄妹,一家人的生活主要靠我外出打工维持。由于现有住房是1988年前后修建的简陋土坯林架结构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同时,没有厨房,院落,且现在房屋中梁因潮湿而下沉,房屋已严重扭曲。经长期风吹雨淋中梁不断下沉变形,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拟在现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处,新修建住房一处。可是由于家里经济情况十分拮据,没有独立能力来改善我的住房条件,为了家人的安全,在此我向村委会申请给予我一定的危房改造补助。

   我保证,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只用于住房改建,绝不进行与此无关的事情,敬望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xxx

   20xx年xx月xx日

   2022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男,汉族,xx县xx镇金枝村第6组村民,身份证号: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新宅基地申请书怎么写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2022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村民委员会:

   我是本村村民,现有父亲或母亲名下宅基地一处,因我有弟兄人,本人已结婚,需分家领过,原有宅基地已不能满足居住需求。故申请审批宅基地,请予批准。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篇9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的*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途径,采取发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通过科学制定工作流程,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审查、审核,确保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杜绝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资格审核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执行申请资格审核工作的部门和经办人员是否履行职责以及有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及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工作专项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局负责对申购家庭户籍进行审核认定。市工商局负责对从事企业或个体经营活动的申购家庭给予工商注册认定。市地税局负责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收入进行核实。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的管理工作,并审核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市民政局负责对享受低保家庭的情况进行核实。市劳动局负责公布我市行业工资标准,制定全国各省会城市工资指导表。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对申购家庭的初审、核查、复核、评议、公示等工作。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证明和初审工作。

三、资格审核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进行。

四、前期工作

(一)制订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

(二)设立工作机构。各区政府(管委会)、区房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单位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市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宣传发动。在报纸和各社区张贴公告,告知资格审核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申请条件,并利用墙报、横幅、流动广播等方式广泛宣传,做到社区居民家喻户晓。完成期限:12月6日前。

五、申请范围和对象

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开发区、桑海开发区城区范围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和个人。

六、申请时间

12月7日-12月13日。

七、申请地点

申请人居住地社区。

八、申请条件

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为一个申购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婚子女家庭作为独立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单独申请。

(一)夫妇双方至少一方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0元;

(三)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但自有住房属以下类别之一,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集资建房;2、房改房;3、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

年龄在男30岁、女28岁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居民,也可申请购买。

九、申请所需资料

1、《*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表》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2、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在外地工作的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危房户提供房屋安全机构出具的c、d类危房鉴定证明,无房户提供相关说明。

4、家庭成员户籍证和身份证明。

5、婚姻证明。

经营户还应提供收入纳税证明。

十、资格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申购家庭)到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表》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后,随证明材料报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核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应对其所填内容认真组织评议,评议人包括单位领导和同事,并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的,予以盖章证明;再报居住地居委会,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议和入户调查,评议人包括居委会干部、社区邻里,对符合条件并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的,予以盖章证明。

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报居住地居委会,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议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予以盖章证明。

入户调查应2人以上,并在调查意见上签字以示负责。

居委会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居委会将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办在7个工作日内对居委会和单位公示情况进行核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证明、评议材料进行调查,还要通过调查工商登记、税务纳税情况,排查收入超线者(重点为无工作单位人员),并召集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进行评议、复核,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区房管局。

街办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人员在*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软件中录入已审核通过的申报家庭相关信息及住房信息。

(四)区房管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所报资料进行复核,并汇总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审定。

(五)市经房办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查询房屋权属登记等方式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在报纸和网上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表》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市经房办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20*年度已通过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申报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审核,申请货币补贴的应填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方式申请表》,对选择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提出明确申请。

已通过审核但不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向社区提出书面说明。

十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货币补贴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二)购买住房的范围和面积标准

购买的住房可以是商品房,也可以是二手房,购房范围为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一核五片区)内,套建面积标准控制在90平方米,二手房必须具有城镇房屋产权。

(三)20*年度补贴标准和数量

20*年度补贴标准为800元/㎡,所购住房小于60㎡的,按实际面积补贴,大于60㎡的按60㎡补贴,即每户补贴资金不超过4.8万元。20*年度解决3100户。

(四)摇号确定补贴家庭

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20*年度补贴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摇号中签的家庭由市经房办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

(五)自主购房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家庭,应在领到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一核五片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6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再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审批。

(六)发放补贴

购房家庭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所购房屋产权证,到市经房办核定补贴额度,发放补贴金额。

(七)产权处置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产权人也可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后,有限产权转为完全产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十二、相关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供给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每户家庭只能申请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用于经营。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篇10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2.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7平方米以下(含7平方米;住房面积即居住面积,只计算厅、房面积)的家庭;

3.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具备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并经审核家庭成员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源存量情况安排实物配租。

(三)租金核减申请条件。

具备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且已租住市直管公房或各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

二、申请方式。

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向现工作单位的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资料:

(一)《*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市民政局核发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及残疾证、荣誉证等复印件;

(四)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

三、资格审查。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审核、公示制度。

(一)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复审。

(二)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总工会完成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有关登记结果应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送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同时送市民政局、总工会备案。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或者市国土房管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对其它双特困户的审核结果。如果申诉异议成立的,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再次进行复审。

四、廉租住房保障程序。

(一)租赁住房补贴程序。

1.经核准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廉租对象按规定参加租赁住房补贴轮候;

2.市国土房管局根据轮候顺序发出《办理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

3.廉租对象按通知要求在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的房源。议定房屋租金超过核定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补贴标准的,则按实际发生金额补贴租金;

目前的补贴标准按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23元计算。无房户人均每月补贴230元,有房户按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和现人均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发放住房补贴。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4.廉租对象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5.双方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6.双方当事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7.街道办事处将发放租金补贴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复核;

8.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将复核后的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市国土房管局核定;

9.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确认书》;

10.市国土房管局按月在指定银行将廉租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内。

(二)实物配租程序。

1.经核准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廉租对象按规定参加实物配租轮候,公证摇珠确定轮候顺序;

2.市国土房管局根据轮候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侯通知书》,对已轮候到期的家庭发出《廉租房实物配租选房通知书》;

3.廉租对象到指定地点按轮候顺序办理选房手续;

4.廉租对象与市国土房管局机关服务中心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目前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

5.市国土房管局将廉租对象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逐批登报予以公布。

(三)租金减免程序。

1.经核准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廉租对象,可以直接到区国土房管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2.区国土房管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将办理租金核减的结果回复市国土房管局。

五、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一)租赁房屋的管理。

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按有关房屋租赁规定,对廉租住房进行租赁登记和检查,以确保产权清晰、结构安全、设施齐备、符合消防安全等条件。

(二)廉租住房保障的申报、年审和退出。

1.建立廉租资格申报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3月向申请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2.建立廉租资格年审和退出制度。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查,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金补贴的50%,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租赁市直管公房的,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从第7个月起改按成本租金标准交租;从第13个月起改按市场租金交租。

(3)租住廉租住房的,应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当年公布的公房租金标准交租,过渡期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交租。6个月后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腾退廉租住房后的无房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或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优先购买原租住的廉租住房。

六、廉租住房保障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国土房管局(房改办)负责对区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国土房管局(房改办)负责根据下列情况和处理原则提出处罚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

1.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