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合同范本范文五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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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合同范本篇1
借款合同简易版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甲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用途为 ,借款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计算借款利息的利率为: ,借款利息的ag尊龙app的支付方式 ,借款利息的支付时间 。
三、借款期限届满,甲方保证返还借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 出借人:
(签字) (签字)
见证人签名
借款合同标准版
合同编号:
贷款方: 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一九__年__月__日,至一九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实 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凭分_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 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_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 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 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日内(假日顺延)将 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 的贷款利息的20%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 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 从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 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 期前五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 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 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 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其它:
除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 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 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
(争议解决方式等)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_ 份,报送______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各种合同范本篇2
一、金融危机对会计准则提出新的挑战
国内外会计舞弊案件的层出不穷及其危害之大,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危害之深远,会计监管不力难逃其咎并再度引发了人们对会计监管的思考。本次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各界一方面忙着寻找罪魁祸首;另一方面积极寻找应对危机的举措。人们从次贷危机追溯到衍生金融产品,追溯到市场及市场信用,进而牵扯到会计准则和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成了金融危机的原凶之一,会计准则也成了金融危机的救“市”主。公允价值计量与金融危机的相关性,进而政府如何规范会计信息、是否修订会计准则成了金融界与会计界在危机拯救中的一个争议热点。到底会计准则与金融危机甚至与全球经济危机有何关系成为我们不得不回答的一个现实问题。时至今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于政府规范会计信息规则的必要性普遍赞同,特别是在本次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日益漫延的现实情况下,对会计准则的质疑和加强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特别是企业风险信息的披露的呼声日渐增强。但是对于如何规范以及规范的范围、规范的强度则众说纷纭,仍无定论。特别是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于2006年2月,并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开始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准则执行三年的实践,是否如各界所望规范了会计信息、进而避免了或减少了资本市场上大量的财务舞弊或盈余管理行为就成为一个现实研究课题。同时,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刚刚实行一年多,即遭遇一次全球性的金融以至经济危机,危机对新会计准则提出了新的挑战,会计准则如何应对?这一系列现实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无论从理论研究出发还是从现实需要出发,新会计准则的完善与会计监管模式何去何从值得人们探讨,而且迫切性日渐增强。因而,对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经济学分析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二、我国新会计准则性质的规范经济学分析
有关会计准则的性质问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论述,本文认为有关准则性质的观点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
(一)技术规范观
该观点流行于会计准则产生之初,认为会计准则就是一种客观标准。持“技术观”的学者认为,会计准则是纯粹的技术性规范手段,是客观的约束机制。如杨纪婉(1992)认为,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会计行为的规范化要求。葛家澍(1996)也指出:我们已经明确,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从这种观点的出发,会计准则制定者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善一致的会计原则,并据此设计出合理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他们相信,只要借助科学合理的理论和有效的制定程序,会计准则就应该或能够达到完善,并发挥理想的规范作用。
(二)政治程序结果观或分配标准观
“经济后果”作为会计准则制定中的一个实质性问题,是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开始引起人们关注的。该观点认为会计准则安排直接形成资源配置状况,或影响对资源配置的调节。按照曾任美国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泽夫(zeff,1978)教授的理解,会计报告将影响企业、政府、工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决策行为,这些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又可能对其他团体的利益产生影响。后来的学者将之称为“经济后果”。简单地说,就是不同的会计准则和不同的会计程序导致各个主体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
(三)产权安排观
该观点认为,“会计准则属于产权制度范畴,它是产权制度的一种或特定社会产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会计准则作为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规范,其基本结构是产权经济模式的自然反映,产权关系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而出现了不同的会计准则规范,以维护其特有的企业产权关系。“显然,会计准则作为会计行为的规范与制度,它是以产权理论为基础的,并且,其运行是否有效、作用发挥是否正常,也有赖于其产权界定恰当与否。”因此,可以说,任何一种会计准则都体现了对某些特定主体产权(财产权利或经济利益)的保护。
(四)公共合约观
“从公共选择理论看:会计准则是一种公共物品”。该观点是把对会计准则性质的认识建立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础之上,认为会计准则是一种公共物品,是调节社会利益集团经济关系的会计行为规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由于其公共物品性,政府在其制定与执行过程中要考虑各个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最终成为多方博弈均衡的产物,在性质上也就表现为企业利益关系人共同“签署”的合约的一部分,是一份关于一般通用的会计规则的公共合约。它的产生是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缺陷,对一般通用的会计规则制定权以一种公共的合约安排来替代原先的单个企业的私人合约安排以节省社会交易成本。
上述四种观点各有所长,都有可取之处。本文认为,第一种观点是将会计准则看作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只是看到了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所呈现的技术规范这一外在形式,而没有对会计准则制定过程及实施后果给予足够的关注,但是它是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性质。该观点由于其目标的单一性和明确性,更易用于指导准则制定并能突出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地位和独立作用,但由于其忽视了准则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和政治程序的影响,往往会导致过分夸大准则的作用而影响对准则功能的客观评价。第二种观点,强调的是会计准则制定的政治性和社会性。该观点比较客观地揭示了会计准则的制定必然是一个政治性的过程,任何一种会计准则都体现了对某些特定利益主体的保护,但该观点更多地是对准则制定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博弈的关注,而非准则的实质反映。第三种产权安排观主要从产权的视角分析了会计准则背后的产权诉求,强调了会计准则对产权主体的保护,实则是准则功能的体现;而第四种公共合约观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在会计领域的运用。它所依赖的核心概念是“交易费用”及“公共物品”等,即会计准则是一项节省交易成本的制度创新的结果。会计准则这一公共合约是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发展而进行的会计规则制定权合约安排创新的结果,是对准则性质的较为宽泛的认识。
本文认为,对会计准则性质的理解应建立在上述四种观点的融合之上:正由于技术规范观强调准则应该客观有序,因此我国新会计准则应从技术规范的角度考虑构建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概念框架指导下的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而经济后果观的直接推论就是准则制定程序的政治性,该观点有助于我们认识在准则制定过程中一方面应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另一方面又要看清各方背后隐藏的不同利益集团利益角逐的本质,尽可能维护多数主体的利益。从产权安排观出发,可以使我们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与修改时充分考虑社会产权制度的稳定和对产权的保护。从公共合约观出发,我们知道政府拥有一般通用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这种准则具有较大的强制性。公共合约之所以得以达成是由于政府强制力的作用和其能节约交易费用,但如果出现政府“创租”或“寻租”,或者由于公共合约的强制性执行而带来的交易费用的增加超出了交易费用的节约,那么就将是对市场的扭曲而得不偿失。
三、结束语:新会计准则的性质分析
本文认为,在分析我国新会计准则的性质问题时,应该遵循一个由核心向逐步拓展的思路:
首先,新会计准则是用来规范现实会计实务并指导会计实务的行为规范。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种规章制度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约束,形成了复杂的、相互交错的规范体系。不同市场主体通过财务报告对外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规范或标准,而是各行其是,则信息使用者面对五花八门的信息表达将会无所适从。因此,必须有一套统一的规范或标准来指导和约束市场不同主体的信息表达方式。也就是说,会计准则首先应当是一个纯客观、技术性的约束机制,是用来指导和检验实务的标准,这是会计准则的基本职能体现,是它的核心特征。正是基于此,当我国社会经济不断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之中,当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之时,种种新的经济业务要求有新的会计规范和标准进行指导,我国财政部适时修订并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对企业会计实务的指导和行为规范。
其次,新会计准则是一种公共规范,具有权威性。会计准则要能普遍被接受和认可,还必须有一定程度的权威性的支持。所谓权威性支持,即国家政府强制力的介入。因为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性,使得信息的提供者必然有所保留,从而影响信息的透明度和完整性,使得流传于市场上的财务信息容易失真。然而,公共物品的利益属于社会大众,不当的公共物品将有损于公众的利益。因此,为了避免因会计信息的误导而发生大的市场波动,推动社会经济秩序正常有序的发展,政府必须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手段,促使企业提供“公允恰当”的公共物品,以维护财务信息的质量,确保公众整体的利益。可见,会计准则应当是规范各利益方行为的公共规范,应具有强制性。新会计准则正是我国政府基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立场而主导制定的,要求市场经济体系利益各方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
最后,新会计准则是综合协调各方利益与需求,平衡社会经济利益的产物。因此,会计准则应当是综合协调各方利益和需求,寻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规则,应力争使经济后果更公平、更合理,这应是市场经济赋予会计准则的主要任务。我国新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也是在财政部的主持下搜集各方意见,综合各方利益而制定出来的,考虑了社会各利益集团的诉求。
各种合同范本篇3
【关键词】法条竞合/逻辑关系/评价关系
自马克昌教授于1982年在《法学》上发表首篇关于法条竞合的文章以来,法条竞合的问题引起了国内学者的普遍关注。此后的20余年,关于法条竞合的探讨方兴未艾。此间,不少学者对法条竞合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刑法中并不存在法条竞合现象,理由是:法条竞合有悖立法精神;从犯罪性质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上看,不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我国刑法分则中不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从司法实践上看,法条竞合不符合执法必严的原则;法条竞合不可作为量刑的依据,等等[1]。但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早已肯定了法条竞合现象的存在,学者们也就法条竞合的概念、种类、法律性质及适用原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我国刑法理论界并未达成共识。本文拟从规范关系的角度,对上述问题作一探讨。
一、法条竞合的定义
(一)法条竞合的定义批判与解析
关于法条竞合的称谓,学者们意见不一,有称法条竞合的,有称法规竞合的,有称法律竞合的,有称规范竞合的,等等。至于如何称呼更为合理,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学者们对法条竞合定义的理解,就如同对法条竞合的称呼一样,难以形成一致的意见。何谓法条竞合?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观点。
其一,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通常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发生重合或者交叉的情形[2](p394)。
其二,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使一个行为表面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可以适用数个法律条文,而实质上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仅有一个法律条文可以适用的情形[3]。
其三,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4](p522)。
其四,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犯罪构成,而这些构成要件具有从属或者交叉的关系[5]。
其五,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错杂规定,致有数法规(或法条)同时可以适用,但只在数法条中适用一法条,而排斥其他,成立单纯一罪的情况[6](p628)。
通过观察,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五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无一例外地认为法条竞合是以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为前提,亦即数个法条都可以对此行为进行评价和适用;对于法条竞合的法律效果,即只能适用数个法条中的单一法条而排除使用其它法条的结果,都认为是由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具体而言是从属和交叉关系)或者法律的错综规定。笔者认为,上述对法条竞合的定义值得商榷。
1.法条竞合实质上只符合了一个犯罪构成
(1)规范竞合的内涵与分类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竞”字有比赛,互相争胜之意;而“合”字有不违背、一事物与另一事物相应或相符之意。规范竞合,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既存在于部门法之间,又存在于各部门法内部,既有实体规范之间的竞合,又有程序规范之间的竞合。规范竞合作为法律学专门术语[7](p371),是指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之要件,致该数个规范皆得适用的现象。这意味着数个规范首先在对同一犯罪事实的评价上是等价的,如此才能真正契合其竞合本意,至于对数规范在适用上的最终取舍则是另一回事。
另外,根据法规间关系的不同,规范竞合分为冲突性竞合与非冲突性竞合两类。冲突性竞合是指数个法律规范不能同时并用,司法机关只能从中择用其一,例如,违约行为同时给对方造成损害时,不能因同一行为既适用契约法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又适用侵权行为法科处行为人以侵权责任,两者之间只能适用其一。非冲突性竞合是指数个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产生的数个法律后果并行不悖,可以共存。由此可见,规范竞合被分为冲突性竞合以及非冲突性竞合,这其实是根据对竞合规范的适用原则进行的分类。
(2)法条竞合在规范竞合中的归属
有学者认为,刑法中的法规竞合是规范竞合的最典型表现,指刑事实体法内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刑法中的法规竞合是随着刑事立法的发达,特别是刑法分则条文的细密化而出现的法律现象,是刑法罪名体系逻辑上非严密性的反映。刑法中法规竞合的存在导致同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刑法禁止对同一犯罪事实作重复评价,刑法中的法规竞合是冲突性竞合[8]。
笔者认为,刑法中的法条竞合体现了刑事实体法内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但法条竞合不是一种典型的冲突性竞合,究其原因在于刑法禁止对同一犯罪事实作双重评价。禁止双重评价不仅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对于法官而言,意味着在审理案件时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不得再作为量刑时的考虑;而对立法者而言,刑法法条之间应泾渭分明各有规制,避免在对同一犯罪事实的评价上发生竞合。从表面上看,法条竞合的法律效果也是对单一刑法规范的最终选择适用,而对其他“竞合”规范加以排斥适用,与冲突性竞合在结局上颇有相似之处;但是,从实质上说,法条竞合并无竞合之实,即“竞合”的数个刑法规范中只有一个对该犯罪事实做出了完整并且排他的评价,该犯罪构成已足以完全包含该犯罪事实的不法内涵,其他规范只是由于各犯罪构成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而疑似被竞合而已。①
由此而言,法条竞合虽使用竞合一语,但由于最终只能适用单一的刑法规范,并且该规范已足以完全排他地评价犯罪行为,故其他疑似该当的犯罪构成并无评价及适用之余地,因此,法条竞合已非竞合一词本意之所指。由此对其称谓在国外和其他地区也有“外观竞合”、“不纯正竞合”、“假性竞合”等用语。例如,德日刑法理论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理论通常也将法条竞合放在竞合论里面研究。他们认为,竞合论包括想象竞合、实质竞合、法条竞合三种情况。但是,在竞合论中,想象竞合与实质竞合是两种“纯正竞合”,至于法规竞合只是构成要件之重叠现象,虽在外形上似有数个刑法条款竞合在一起,但在实质上一个刑法条款排斥其他条款之现象,故属“不纯正之竞合”[9]。因此,法条竞合应在与真实竞合(包括想象竞合和实质竞合)进行对照的意义上理解,法条竞合并非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而是疑似该当了数个犯罪构成,只是在表面上有数个刑法规范可以评价。重要的是,最终仅有一个构成要件,取得最终适用之效力,其他存在之构成要件,仅是被疑似该当而已,在具体适用上则被排除于评价范围之外,对于评价客体的评价并无任何之影响力而言[10](p105)。而真实竞合的数个刑法规范均可以评价犯罪行为,只是出于可罚性的考虑而并未全部适用,符合一个还是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是法条竞合与真实竞合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法条关系包括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和犯罪构成的评价关系
法条竞合时,既然只有单一的刑法规范可以对犯罪事实进行完整且排他的评价以及适用,那么,为何人们一般会认为有数个犯罪构成都被同时实现?其他犯罪构成何以被疑似该当?
笔者认为,要解答此疑问,应当先对刑法规范进行分析。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是在对各种犯罪情形②进行概括抽象的基础上先设置出一个犯罪构成,再配以相应的法定刑而成。在犯罪情形抽象为犯罪构成时,即完成了从个别到一般的上升过程。如此一来,犯罪构成所包含的不法要素在逻辑上就有可能发生交叉或者包容关系,但是由于立法者在制定刑法规范时对犯罪构成的基础——各种犯罪情形是加以区分的,即针对各种犯罪情形立法者都试图以特定的刑法规范加以规制,禁止对一犯罪情形进行多重规范评价,因而刑法规范之间应该理解为有两种不同的关系: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和犯罪构成的评价关系。
(1)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的一个或数个要件在外延上发生的关系。一般包括并列、交叉、包容三种关系。
任何犯罪构成之间都可能存在上述三种关系,因为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更多的是在客观方面)上,任何犯罪都可能有一个或数个要件在外延上发生重合或不重合。但是,在法条竞合时各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却是有限制的。
其一,限于交叉关系和包容关系,行为限于单数。在并列关系的情况下,由于不可能存在一行为同时疑似该当数个犯罪构成的可能,所以数规范在对一行为的评价上无法发生外观上的竞合,而只是在规范的适用上有法条竞合之效果。国外刑法理论中有把与罚的犯罪行为(包括与罚前行为,与罚伴随行为以及与罚后行为三种情况)解释为法条竞合中吸收关系的观点,以盗窃后又毁坏盗窃物为例,认为该犯罪事实外观上同时触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后行为已经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盗窃罪的成立排斥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成立,并且盗窃罪已足以完全评价该犯罪事实,所以为法条竞合。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该犯罪事实中实际上包括两个自然观念意义上的行为——盗窃行为和毁坏行为,所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犯罪构成在逻辑关系上实属并列关系,该犯罪事实是实现了而非疑似该当了数个犯罪构成,虽然出于可罚性的考虑最终只适用单一规范,但在逻辑上并未产生外观上的评价竞合。与此类似的还有将伪造并使用假币解释为吸收关系的,也未能明确法条竞合乃以一行为疑似该当数个构成要件为前提。这种吸收关系是基于两个行为而形成的并列关系,虽然也最终适用单一规范,但在逻辑上并没有典型的一行为同时疑似该当数个犯罪构成的竞合特征,因此不宜将其列为法条竞合的类型之一,法条竞合应只限于因一行为而在数犯罪构成之间发生交叉或者包容关系的场合。
其二,限于行为重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犯罪构成是各种犯罪的类型化,是通过对各种犯罪情形本质特征或属性的把握并加以抽象概括而成。而抽象化用语所揭示的不法内涵会经常性地发生重合,这不仅出现在同类型的犯罪之间,也会出现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之间,如抢劫罪和罪在手段行为上均有暴力或胁迫的方式,甚至大部分犯罪都在犯罪主体上发生重合,即都是自然人主体。然而,并非所有在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的犯罪都可以发生法条竞合,否则将会导致法条竞合的泛化。因此,有学者认为,犯罪构成在逻辑上的重合应限于同类型犯罪中。对于如何理解同类型犯罪,有人从法益同一性进行区分③,认为行为侵害的法益具有同一性的,则倾向采用法条竞合方式处理,如为不同一时则法条竞合将受到阻碍[10](p134)。此观点虽标准明确,但却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法益同一性在不同类型犯罪间也可能存在,如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前者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后者保护财产及人身安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重合;二是对于同时保护多个法益的犯罪,如放火罪优先保护公共安全,次位保护私人财产、生命及身体安全,其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是否也可能出现法条竞合?三是可能混淆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如行为人一次同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和珍贵植物制品,侵害同一法益,但两罪名都不足以完全评价该犯罪事实,因此应是想象竞合犯。四是法益概念本身就相当不明确,将其作为标准有失稳妥,可能导致在法益同一性的认定中得出完全相反的结果。
笔者认为,从行为性质上对犯罪构成的这种逻辑重合关系进行限制较为可取。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的竞合,而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重合,是危害行为所在的犯罪构成相竞合的基本前提[11]。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而各犯罪构成主要依行为要件而互为区分,只有在行为性质同一或近似时基于其它要件的差异,人们才会在逻辑上认为数个构成要件间存在重合关系,如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行为性质上均为诈骗,而在行为手段和行为对象上互为补充;又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行为性质上虽不相同,但在行为危及生命安全上却有近似之处,当行为人使用放火手段杀人时即易使人认为其逻辑上存在重合关系;反之,故意伤害罪与妨害公务罪行为性质上截然不同,虽然行为人暴力行为可能致人轻伤,但一般不会认为两个犯罪构成在逻辑上存在重合关系。
其三,限于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一行为疑似该当的数个犯罪构成一般应属于不同罪名的基本犯罪构成,这一般认为是法条竞合的法律特征,所以同一罪名的基本构成与加重、减轻构成无成立法条竞合之余地。但由于存在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结合犯等,构成要件在逻辑上的重合也可能发生在一犯罪的基本构成与其他犯罪的情节(结果)加重犯之间,如罪与强迫罪,在行为人以为手段迫使他人时,在逻辑上即产生交叉关系,而由于强迫罪已对此犯罪情形的适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能定强迫罪,这也是法条竞合的问题。我国学者也有认为结果加重犯和结合犯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12](p733-735)。
(2)犯罪构成的评价关系,是指疑似该当的数个犯罪构成各自所包摄的犯罪情形的外延关系。其关系如下所示:
前述定义视疑似竞合的数法条之间的关系或为包容或为交叉,对法条关系的理解仅限于对其犯罪构成逻辑关系的分析并以为已足,但是法条关系还应该包括犯罪构成的评价关系,犯罪构成评价关系是对犯罪构成逻辑关系的进一步说明。犯罪构成是对犯罪情形的抽象概括,不法要素(构成要件)之间有内涵的大小差异,从而在逻辑上出现重合关系。而对于犯罪情形,虽然立法者不可能使之一一归于各犯罪构成而无疏漏,却力图对其未能预料的法律情形作出预先的归属,而由单一的规范加以评价并适用。刑法各罪如井田之上的各个界限分明互不重合的部分,其评价的犯罪情形与各犯罪构成是一一相对的,只是立法上的技巧使得这些界限有时看起来不那么明显而已。具体而言,对于犯罪构成重合部分的犯罪情形应受禁止双重评价原则的限制,只应有单一的犯罪构成被实现并评价适用。如上图重合部分的犯罪情形,最终实现的只有乙犯罪构成,在此意义上甲犯罪构成是不完整的犯罪构成,其所规制的一部分犯罪情形已为乙犯罪构成所“攫取”,从而在内涵和外延上出现了偏差,外延并不如内涵所揭示的那么广。而在想象竞合中,如一枪欲杀甲却致甲乙皆死,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虽在逻辑上存在交叉关系,但与法条竞合不同的是,两规范对此种犯罪情形在适用上并没有互斥性,两者皆可以评价,但也都不能完全评价该情形,因此不受禁止双重评价原则的限制,在法律效果上只是从一重罪处罚而已,属于一行为数罪一罚。
综上所述,犯罪构成逻辑上的交叉包容关系为一行为同时疑似该当数个犯罪构成的前提,而犯罪构成的评价关系又为单一规范的最终适用和其他规范的排除提供了立法上的根据。对于数个构成要件如何被疑似该当,单一规范又如何最终被评价适用而其他规范被排除,这两种关系结合在一起就做出了较为完整统一的说明。
(二)本文对法条竞合的定义
综上而言,法条竞合是由于一行为所疑似该当的数个犯罪构成在逻辑上有重合关系而产生外观上的竞合,但因为立法者对此数犯罪构成所包摄的犯罪情形已有了明确划分,最终只能使用单一规范而排除其他规范评价及适用的情况。法条竞合只有竞合之形,而无竞合之实,是不纯正之竞合。
二、法条竞合的本质
(一)我国学者关于法条竞合本质的论争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法条竞合的本质归属尚未有一致的定位,通常是在对照的意义上将其与想象竞合犯进行区分而附带论及,也有将其置于刑法各论概说和罪数形态中理论的一罪中进行研究。概括起来,我国学者对于法条竞合本质的归属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其一,法条关系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法条竞合是不同刑法规范相互间关系的一种状态,它不以行为人是否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为转移。在立法的层面上,法条竞合和犯罪事实是无涉的,并且刑法规范之间的横向逻辑关系是法条竞合的基础。例如,有学者认为,法条竞合是法条形态,而不是犯罪形态,因为法条竞合是被看作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关系的一种理论[12](p746)。
其二,犯罪形态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将法条竞合置于理论的一罪中加以研究。在司法的层面上,法条竞合强调对单一刑法规范的最终适用并排除其他疑似该当的犯罪构成,而何者最终适用,必须要观察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就成为法条竞合的基本前提。例如,有学者认为,法条竞合只有体现在具体犯罪行为的时候才有意义,否则无从界定法条竞合的适用范围,并主张用法条竞合犯一语取代法条竞合,以与其他犯罪形态相适应[13](p404)。
其三,双重归属说。此说主张区分法条竞合和法条竞合犯,其立法方面仍称为法条竞合,司法方面称为法条竞合犯,法条竞合是立法中产生的不同罪名犯罪构成间的横向关系,而法条竞合犯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存在法规竞合关系的数罪名的竞合部分,而形成的“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14]。双重归属说认识到法条竞合的立法和司法意义,但对其定位模棱两可,没有认识到其本质所在。
(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于法条竞合本质的归属
德国刑法是在竞合论中涉及法条竞合的,但只是在对照真实竞合的意义上进行研究。真实竞合包括想象竞合和实质竞合,均是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区别只在于行为的单复数而已。而法条竞合是非真正的竞合,数个刑法规范只是在表面上相竞合,但实际上只是一个刑法规范排除了其他刑法规范[15](p892)。
日本刑法理论则将法条竞合作为罪数形态中本来的一罪,认为法条竞合是一个行为在表面上可以认为该当于数个构成要件,但是实际上只适用其中某一个构成要件,其他的构成要件当然应该被排除的场合。因为法条竞合的结局只进行了一次构成要件性评价,是本来的一罪[16](p418)。
(三)本文对于法条竞合本质的归属
如前所述,刑法规范之间的横向关系(包括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和犯罪构成的评价关系)只是为法条竞合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只有当具体的犯罪行为现实地发生在数个犯罪构成的重合部分时,数个犯罪构成才被疑似该当,从而有单一的刑法规范被最终选择为评价及适用规范。举例而言,在具有包含关系的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之间,只有行为人现实地盗取了枪支时;在具有交叉关系的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只有行为人现实地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了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时,这种逻辑关系和评价关系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并且直接选择适用单一规范即可。因此,笔者认为,法条竞合应该属于犯罪形态的范畴。
此外,法条竞合的核心任务不在于法律效果的归属上,而在于对单一刑法规范的选择以评价犯罪事实上。对于法条竞合,法官只需要考虑如何具体选择最终适用的刑法规范来评价具体的犯罪事实,无需对刑罚的范围和量刑的方式特别注意,这不同于对其他罪数形态(如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等实质数罪)的判断,后者在如何定罪量刑上均有刑法总则或司法实务上的特别规定。其原因在于,法条竞合的本质是本来一罪。在日本刑法理论中,法条竞合是作为本来一罪中的单纯一罪,是指在形式上一次符合一个构成要件,不需要特地进行构成要件上的评价的犯罪[5](p339)。法条竞合虽然疑似该当了数个构成要件,但是只有并且也只能由单一的刑法规范对其进行完全的评价,数个构成要件的疑似“竞合”只是形式逻辑思维的错误映像,逻辑上存在的交叉包容关系掩盖了刑法规范评价上的互斥性。
三、法条竞合的类型和适用原则
(一)我国学者关于法条竞合类型的论争
关于法条竞合的类型,我国刑法学界尚无一致的表述。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其一,四类型说。该观点认为,法条竞合分为四种:一是独立竞合,即普通法与特殊法的竞合;二是包容竞合,即整体法与部分法的竞合;三是交叉竞合,是指两个法条交叉重合,所竞合的正是法条之间交叉重合部分的情形;四是偏一竞合,即基本法与补充法的竞合[6](p630)。
其二,两类型说。该观点认为,法条竞合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全包含关系的法规竞合,是指以两个法条犯罪构成性质的同一性为前提,即“一法条的全部内容为他一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二是两个法条各自一部的构成互为交叉重叠的法规竞合,即“一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为他一法条内容的一部分”[17](p356)。
其三,一类型说。该观点认为,法条竞合只包括包容竞合,但对包容关系又有不同理解。如法条竞合可以表现为:一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二是实害法与危险法的关系[18]。还有人认为,法条竞合包括特别关系和吸收关系,而其中吸收关系又分为两种情况:全部法吸收部分法;实害法吸收危险法[19](p63,p65)
(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于法条竞合类型的划分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通过对具体适用之犯罪构成与排除适用之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加以分析,一般将法条竞合形成的关系分为四种:一是特别关系,即一个行为既符合一般法也符合特别法时,“特别法拒绝一般法”。例如,遗弃了自己的婴儿时,只适用保护责任者遗弃罪,排除遗弃罪的适用;二是补充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认为同时符合基本法的构成要件和补充法的构成要件时,“基本法拒绝补充法”。例如,适用伤害罪时,就不适用暴行罪,在不适用基本法时,才提出补充法;三是吸收关系,即可以认为适用于一个行为的数个构成要件中,某个构成要件比其他构成要件具有完全性时,“完全法拒绝不完全法”。
(三)本文对于法条竞合类型的划分
笔者认为,上述关于法条竞合的类型一般是通过对疑似竞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而得出的,但由于对各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未加限定,所以分类较为混乱,导致与其他罪数形态等概念的重叠。因此,对于法条竞合的分类,笔者认为应立足于疑似竞合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进而分析重合部分对各犯罪构成的选择根据以归纳出不同类型。笔者认为,法条竞合可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其一,特别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在其他要件上一犯罪构成单向包容另一犯罪构成,但重合部分单一选择适用被包容的犯罪构成。如在犯罪主体上,刑法第252条的侵犯通信自由罪逻辑上包容了第253条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在主观目的上,第364条传播物品罪逻辑上包容了第363条传播物品牟利罪(加重构成);在行为对象上,第263条的抢劫罪逻辑上包容第127条的抢劫枪支罪。但在重合部分,都单一适用后一罪,后一罪是对前一罪的特别规定。
其二,补充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或近似,而在其他要件上各犯罪构成互相包容,但由于一构成是另一构成的补充,所以重合部分单一适用补充法。如行为性质同一的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行为手段和行为对象上两者互为补充,但其重合部分由于诈骗罪是对招摇撞骗罪的概括性补充,因此单一适用招摇撞骗罪;又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其行为性质近似,但其重合部分由于故意杀人罪是对放火罪的概括性补充,因此也单一适用放火罪。法律有时以明示的方式规定了这种补充关系。
(四)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法条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是法条竞合的普遍适用原则,是解决法条竞合问题最基本的原则,对此理论界并无异议。但是,本文认为,“重法优于轻法”不应成为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我们知道,重法优于轻法一般被看作是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之所以出现这种补充性质的处罚原则,其根源在于对特别法条或基本法条所配置的法定刑结构不尽合理,导致与普通法条或补充法条的法定刑失调,为不致因为适用特别法条或基本法条而有放纵犯罪之嫌,不得已才进行变通适用重法,但是立法上的缺陷不应体现在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上,而应该通过立法来避免这种刑罚的倒置。
注释:
①与想象竞合犯不同,法条竞合中一法条对犯罪事实可给予最恰当最全面的评价,因而排除了其他法奈的评价及适用,而想象竞合犯数个法条均不足以进行完全评价,只是适用时采纳了单一的法条。以爆炸手段杀人而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学者认为是想象竞合犯,爆炸罪与杀人罪均不能涵盖此一犯罪事实,但其忽略的是,在行为人采取爆炸手段杀害特定人时,其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已经发生了质变,由故意杀人的故意转变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由杀人的行为转变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已完全可以评价该犯罪事实。
②此处借用的是张作厚先生在《论法条竞合》(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5期)中的概念,但使用意义可能有所不同:犯罪情形是介于犯罪行为和犯罪构成之间的中位概念,犯罪情形是对某类型犯罪下各种具体犯罪事实在一定程度上的概括或描述,而犯罪构成又是对在其类型下各种犯罪情形所进行的最终抽象。如甲溜入办公室盗窃,乙于公交车上扒窃,分别概括起来的犯罪情形就是入室盗窃和公共场所扒窃,而对其最终可抽象为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即以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
③如黄荣坚先生认为法条竞合是一行为触犯保护同一法益之数罪名。一行为触犯数罪名,该数罪名之间有保护法益同一性的关系,则属法条竞合,反之则不然。引自黄荣坚:《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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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合同范本篇4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防范;工程承包;法律风险;对策
订立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确立了当事人双方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责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尽量避免承担风险的条款,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防范工程承包中法律风险的发生。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合格的主体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合同主体不合格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当然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另一种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
2.合同条款不平等。工程承包本来应以合同为约束依据,而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平等性。但在工程承包实践中,业主与承包商很少有平等可言。鉴于当前的工程承包买方市场的特点,个别业主常常倚仗着僧多粥少这一有利的优势,对承包商蛮不讲理,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业主部门。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业主常常强加种种不平等条款,赋予业主种种不应有的权力,而对承包商则只强调应履行的义务,不提其应享有的权利。承包商如果在拟定合同条款时不坚持合理要求,则会给自己留下隐患。
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进而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发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反映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反映只有靠准确、明晰的文字来体现。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但有些合同由于一些人为的或客观的原因,对一些合同条款拿捏不准或措辞含混不清。还有些合同对承包商的义务规定得非常具体,而对其应享有的权利则笼统地一笔带过,甚至对有些关键事项含糊其词。比如有些工程承包合同中在有关追加款额的条款中写道:“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可增加款额”这类字句。那么,何为重大设计变更则并无细则说明。一旦出现类似情况,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往往便会视情随意曲解。
合同内容不完备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使得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合同,由于这些国家过分强调独立自创,通常不愿意沿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条款,而他们自己制定的一些法规或合同条例往往很不完善,遗漏事项颇多。致使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商常常找不到合法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防范工程承包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专业化、正规化,使建筑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建筑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检查监督本企业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宣传贯彻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审查合同,防止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总结推广合同管理经验等等。合同管理人员的组成应以法律顾问为核心,由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购销人员组成。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负责管理合同的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制度网络制度网络,一是指企业就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建筑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活动及其运行过程的行为规范。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管理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制订合同管理制度,是搞好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保证。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委托制度;合同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帐、统计及归档制度。同时,还要将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与建设工程合同投标报价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有机结合起来,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始终。
3.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一是选好合同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需要具备现代化管理知识,精通合同法律法规,熟悉工程实施全过程,有丰富经验的高级管理人才。二是抓好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随着建设市场的发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对取得从业资格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显得尤为重要。三是选派有发展前途的业务骨干到有关院校学习深造,委托培养这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四是对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高精确度、技术性很强、极为复杂的工作。合同管理人员,只有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后方能上岗。
4.积极推行合同管理目标制合同管理目标制,是各项合同管理活动应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等工作,促使建筑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项目经营管埋活动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发展和繁荣建设市场。合同目标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为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行为实施有效管理的活动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合同订立中的管理、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以及合同纠纷管理。
5.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使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避免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另一方面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全面、准确的规定和约定,可操作性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主观上的疏漏,有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也能有效地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因此,在订立合同时,最好能够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以提高合同文本的质量。对于一些自行草拟的合同文本,也应当在审查时注意对照示范文本,防止错漏或产生歧义。
各种合同范本篇5
一:荷载的计算。荷载包括外部荷载(例如,风荷载,雪荷载,施工荷载,地下水的荷载,地震荷载,人防荷载等等)和内部荷载(例如,结构的自重荷载,使用荷载,装修荷载等等)上述荷载的计算要根据荷载规范的要求和规定采用不同的组合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等来进行不同工况下的组合计算。
二:构件的试算。根据计算出的荷载值,构造措施要求,使用要求及各种计算手册上推荐的试算方法来初步确定构件的截面。
三:内力的计算,根据确定的构件截面和荷载值来进行内力的计算,包括弯矩,剪力,扭矩,轴心压力及拉力等等。
四:构件的计算。根据计算出的结构内力及规范对构件的要求和限制(比如,轴压比,剪跨比,跨高比,裂缝和挠度等等)来复核结构试算的构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和要求。如不满足要求则要调整构件的截面或布置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内容为: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来最终确定构件布置和构件配筋以及根据规范的要求来确定结构构件的构造措施。
3.各设计阶段的基本方法:根据方案阶段的主要内容,其基本方法就是根据各种结构形式的适用范围和特点来确定结构应该使用的最佳结构形式,这要看规范中对于各种结构形式的界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定,关键是清楚各种结构形式的极限适用范围。还要考虑合理性和经济性。
在结构计算阶段,就是根据方案阶段确定的结构形式和体系,依据规范上规定的具体的计算方法来进行详细的结构计算,规范上的方法有多种,关键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以楼板为例,就有弹性计算法,塑性计算法及弹塑性计算法。所以选择符合工程实际的计算方法是合理的结构设计的前提,是十分重要的。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就是根据结构计算的结果来用结构语言表达在图纸上。首先表达的东西要符合结构计算的要求,同时还要符合规范中的构造要求,最后还要考虑施工的可操作性。这就要求结构设计人员对规范要很好的理解和把握。另外还要对施工的工艺和流程有一定的了解。这样设计出的结构,才会是合理的结构。
4.规范、手册及标准图集在具体工作中的应用:结构设计的准则和依据就是各种规范和标准图集。在进行不同结构型式的设计时必须要紧扣不同的规范,但这些规范又都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在不同的工程中往往会使用多种规范,在一个工程确定了结构形式后,首先要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来确定建筑的可靠度和重要性;然后再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确定建筑在抗震设防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在荷载的取值时要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来确定,这是建筑总体需要运用的规范。在工程的具体设计方面,涉及到砌体部分的要遵循《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涉及到混凝土部分的要遵循《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涉及到钢筋部分的要遵循《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和《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的规定;在基础部分的设计时需要遵循的是《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最后在结构绘图时则要符合《建筑结构制图标准》的要求。
在各种结构设计手册中,给出了该结构形式设计的原理,方法,一般规定和计算的算例以及用来直接选用的各种表格。这对于深刻理解和具体设计各种结构形式具有良好的指导作用。我们推荐最好能参照设计手册来手算典型的结构形式。
标准图集是依据规范来制定的国家和省市地方统一的设计标准和施工做法构造。不同的结构形式有不同的标准图集。设计中常用的有,结构绘图时采用:平法制图(03g101-1),砌体中的钢筋混凝土过梁采用:过梁(l03g303),砖混结构抗震构造详图采用:l03g313,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构造详图采用:l03g323,地沟及盖板采用:02j331.需要说明的是,在选用标准图集时一定要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来酌情选用,必要时应说明选用的页号和图集号,不可盲目采用。
总之,结构设计是个系统的,全面的工作。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功底,灵活创新的思维和严肃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设计人员要从一个个基本的构件算起,做到知其所以然,深刻理解规范和规程的含义,并密切配合其它专业来进行设计。在工作中应事无巨细,应善于反思和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
在结构计算阶段,就是根据方案阶段确定的结构形式和体系,依据规范上规定的具体的计算方法来进行详细的结构计算,规范上的方法有多种,关键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以楼板为例,就有弹性计算法,塑性计算法及弹塑性计算法。所以选择符合工程实际的计算方法是合理的结构设计的前提,是十分重要的。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就是根据结构计算的结果来用结构语言表达在图纸上。首先表达的东西要符合结构计算的要求,同时还要符合规范中的构造要求,最后还要考虑施工的可操作性。这就要求结构设计人员对规范要很好的理解和把握。另外还要对施工的工艺和流程有一定的了解。这样设计出的结构,才会是合理的结构。
4.规范、手册及标准图集在具体工作中的应用:结构设计的准则和依据就是各种规范和标准图集。在进行不同结构型式的设计时必须要紧扣不同的规范,但这些规范又都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在不同的工程中往往会使用多种规范,在一个工程确定了结构形式后,首先要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来确定建筑的可靠度和重要性;然后再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确定建筑在抗震设防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在荷载的取值时要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来确定,这是建筑总体需要运用的规范。在工程的具体设计方面,涉及到砌体部分的要遵循《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涉及到混凝土部分的要遵循《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涉及到钢筋部分的要遵循《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和《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的规定;在基础部分的设计时需要遵循的是《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最后在结构绘图时则要符合《建筑结构制图标准》的要求。
在各种结构设计手册中,给出了该结构形式设计的原理,方法,一般规定和计算的算例以及用来直接选用的各种表格。这对于深刻理解和具体设计各种结构形式具有良好的指导作用。我们推荐最好能参照设计手册来手算典型的结构形式。
标准图集是依据规范来制定的国家和省市地方统一的设计标准和施工做法构造。不同的结构形式有不同的标准图集。设计中常用的有,结构绘图时采用:平法制图(03g101-1),砌体中的钢筋混凝土过梁采用:过梁(l03g303),砖混结构抗震构造详图采用:l03g313,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构造详图采用:l03g323,地沟及盖板采用:02j331.需要说明的是,在选用标准图集时一定要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来酌情选用,必要时应说明选用的页号和图集号,不可盲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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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7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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