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十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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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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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刊号:167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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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时间: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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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财政监督》杂志是于 2001 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财经期刊,国内统一刊号 cn42-1706/f,国际标准刊号 issn1671-0622 。杂志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的业务指导,是中国财政监督检查系统惟一的宣传窗口和阵地。

财政监督篇2

 

为此,本文结合自身业务,就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思路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总的来看,随着财政改革与发展,财政监督工作总体上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财政监督部门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提高,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许多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有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制约着财政监督效能的充分发挥。

 

随着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构建,财政已经覆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人民群众广泛关注财政资金的投向和支出效益,这些都要求必须高度重视财政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机制,加大财政监督力度,发挥好财政监督的功能和作用,使财政监督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和全县改革发展的大局。

 

财政监督处在我国财政监督的最末端,直接关系到民生、民主与和谐社会建设。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用于民生、惠农及县域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的资金越来越多,监督的领域越来越宽,县级财政监督工作的任务也日趋繁重。为此,本文结合自身业务,就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思路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

 

一、财政监督工作的亮点

 

近几年,财政监督工作紧紧围绕财政改革和财政管理的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就地监督,“守土有责”,服务大局,提升形象的理念,坚持以实施财政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为着力点,以规范和加强财政管理为着眼点,不断创新财政监督机制,拓宽监督领域,完善工作流程,加大检查力度,促进效能建设,使财政监督工作呈现出“五大亮点”。

 

1、整合监督力量,财政“大监督”格局初步形成。为简化程序,提高财政监督效率,更好地服务县域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树立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良好形象,从2008年开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扎口管理,统筹规划,统一检查,协调配合”的原则,对财政局直系统有关单位的执法力量、监管重点、检查任务、职责分工等监督资源进行整合,明确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统一由财政监督局组织协调,做到一个“口子”对外,统筹安排检查活动,并加强与审计、纪检等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

 

2、紧扣热点难点,财政监督效能得到有效提升。关注社情民意,着力改善民生,是近些年财政监督工作的一大亮点。围绕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和领导关心的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了扩内需资金、扶贫资金、社保资金、强农惠农资金、廉租住房资金、雪灾救灾资金、抗旱资金等重点财政专项资金的专项监督检查,保障了各项稳增长、惠民生、促和谐政策的落实。

 

3、注重素质建设,财政监督队伍能力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求,通过制定实施年度《学习计划》、《廉洁检查“八不准”》、财政监督工作目标责任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量化考核以及细化检查方案,做“细”检查前期准备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对各个监督检查组、各个监督项目的检查实施、问题记录和审结处理程序实行质量控制等有效措施。

 

二、财政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总的来看,随着财政改革与发展,财政监督工作总体上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财政监督部门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提高,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许多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有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制约着财政监督效能的充分发挥。

 

1、财政监督工作改革滞后,导致财政监督职能弱化。2000以来,是实施财政管理改革举措最大的时期,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改革政策相继出台,公共财政体系逐步建立,而为财政管理与改革服务的财政监督,没有随着财政改革的深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相配套的工作机制,造成财政监督职能不断被弱化,普遍存在着重财政收支,轻财政监督的情况。公共财政改革后,各类政策性、民生性财政资金大量增加,财政承担的保增长、保民生和促发展的任务更加繁重艰巨。

 

2、运行机制不规范,监督与管理脱节的现象较为突出。财政监督是财政业务部门与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的共同职责,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但在实际工作中,财政专职监督至今还没有完全融入到管理之中,环节性缺位问题较为突出。

 

3、财政监督成果运用不充分,监督作用的发挥不够理想。由于种种原因,财政监督工作长期以来普遍存在“重检查,轻处理”的倾向。财政监督部门有时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精力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以及检查结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三、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思路

 

随着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构建,财政已经覆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人民群众广泛关注财政资金的投向和支出效益,这些都要求必须高度重视财政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机制,加大财政监督力度,发挥好财政监督的功能和作用,使财政监督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和全县改革发展的大局。

 

1、加强组织领导,正确认识财政监督的重要作用

 

财政监督是财政的重要职能之一,自始自终贯穿于财政管理整个工作过程,它具有预警、纠偏、防范和保障等功能。对促进财经秩序好转,保障重大财税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财政改革与发展不断向前,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新的形势下,财政部门的领导要提高对财政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不断提升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2、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大监督”格局

 

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的共同职责,如何落实好、履行好这一共同职责,关键是要提高财政监督层次,寓监督于管理之中。有效的办法是按照财政“大监督”理念,在财政系统建立各业务股室及单位与专职监督机构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制衡、运转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3、强化技术支撑,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

 

随着计算机、数据库、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财政收支管理、财务会计核算中的广泛运用,被监督单位在管理手段、信息存储等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对财政监督的对象、范围、线索以及监督程序造成很大影响,传统的以手工计算、手工查账为基本手段的监督检查方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环境的要求。财政监督手段必须顺应发展趋势,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变监督方式、手段和技术。

 

4、注重成果运用,进一步拓展财政监督的领域和空间

 

财政监督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是否充分利用监督检查成果。要树立“围绕管理抓监督,强化监督促管理”的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强化对财政监督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不断巩固并扩大财政监督成果,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财政监督篇3

第一阶段:定方案送达检查通知。方案和通知有范文参考容易拟定,难点在收集信息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预先熟悉检查的政策依据。对于单位的基本情况,我认为有四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近年来是否有过其他部门开展过类似检查;二是单位的性质和执行的会计制度;三是是否下设机构,其财务是否独立核算;四是是否有非税收入,是否纳入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至于检查的政策依据,我特别制作了《财政监督法规规章统计表》,将其分为两大类:一是通用类,包括监督检查、处理处罚、财会制度、预算管理、非税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二是专项类,比如农村义务教育、乡财返还、国土收入等。以国土收入子类为例,通过学习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使用管理检查情况与整改要求的通知》,我从中找出了18个有关国土收入使用管理的专项文件。

第二阶段:到单位开展现场检查。这一阶段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一是要摆正姿态,开展检查要严肃认真但不能颐指气使。检查人员不是钦差大臣,也不能甫一进场就做出有问题推定。二是要耐心细致,尽量做到现场检查没有遗漏。离场前检查组可以简单碰下头,相互检查单位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检查底稿的内容是否有缺失。

第三阶段:开见面会通报情况。主要是反馈检查情况听取意见,见面会应请财政对口业务处室参加,这一阶段的难点是撰写检查报告讨论稿。检查报告通常由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意见或建议等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关键在前期调查和资料收集,第三部分以第二部分为基础,第二部分是报告的重点。“发现的问题”以检查工作底稿的记录为主要依据,但不是对底稿内容进行流水式抄录,而要对记录的问题进行分析,分门别类,用简短精练的语言概括并作为同类问题的小标题;叙述问题要客观、具体,要找准可以认定违法违规的法律条文,一般来说是先专项类后通用类,再根据法规效力的不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顺序进行取舍。

第四阶段:核报告下达处理意见。《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了不同检查情况的不同处理方式,而在做出检查处理意见前,财政部门需要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为此,我专门制作了《财政检查审理审查意见书》,以便检查组成员、财政处室以及相关领导在表上签署意见,明确检查处理的方式和意见。

第五阶段:理资料完成案宗归档。如何快捷地将繁多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我自制了《财政检查案卷归档表》,初步建立了相对固定的资料整理框架,归档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基本情况”,注明了检查对象、时间范围、处理意见、检查组成员等要素,另一个是“归档资料”,列表式标明了检查通知、检查处理、审理审查、被查单位资料、检查工作底稿等5个方面近20项资料。

二、第一次对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入思考

2013年5月,财政部楼继伟部长在听取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汇报时提出,财政监督工作要转型,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预算编制与执行监督和过程控制上。为落实楼部长指示精神,湖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决定在全省各地州市开展一次财政监督工作转型调研。接到调研任务后,我先是感到畏难,而后觉得这是深入思考财政监督工作的一个契机。人多数时候是懒散而被动的,只有当重担压肩的时,逼迫才能成为一种前进的推动力。收集资料,与局各处室局属各机构交流征求意见,在领导和同事们的鼓励和帮助下,我完成了调研初稿,对财政监督的现状、发展等有了更多的了解。财政监督转型是当前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课题。强调财政监督转型,从直观来看是财政监督工作的现状与期望要求有差距,《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明确财政监督要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而当前的财政监督工作主要侧重于事后检查。从生存发展需要来看,当前的财政监督在事后检查上与审计监督、纪检监督存在工作交叉和重叠,如何突出财政监督的特色,形成互补,这是财政监督工作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其切入点就是依托财政管理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先天优势,实行监督关口前移,强化源头监管,提高监督的时效性、有效性。财政监督要融入财政管理过程中,协调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关系就成为财政监督转型的关键。财政监督究竟是作为一种外置式检查纠错手段,还是嵌入到管理流程中作为一个必经环节?以预算编制的“二上二下”程序为例,财政监督的介入点具体在哪个环节比较合适?这也是值得思索的一个问题。管理学有一种观点,在管理流程上每增加一个节点,实际工作中增加的程序、手续不是简单的加一,而很可能是成倍的增加。因此,如何实现财政监督恰到好处地融入财政管理工作中是转型的关键所在。财政监督工作转型,不是彻底摒弃或否定之前的工作,而是事前审查、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齐头并进,监管并举。按照“财政大监督”的理念,在区分审核审批与检查职能的基础上,将分散到财政各业务处室各机构的检查职责,统一到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在独立或与审计、纪检等部门合作开展对外检查时,真正实现《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提出的“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同时,有机整合财政监督机构和绩效评价机构的力量,建立包括绩效目标设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在内的完整统一的财政绩效监督体系。

三、结语

财政监督篇4

一、文献回顾

中国财政学家在苏联财政学家提出的财政职能两分法的基础上,先后提出财政职能的三分法和四分法,均认可财政监督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至于什么是财政监督,叶振鹏(1980)说,“监督职能就是利用社会再生产的四环节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通过财政资金运动来综合反映国民经济各方面的活动情况,研究再生产过程中的平衡关系,使国家有可能有计划地分配资金、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中的各种比例关系,经常自觉地组织平衡实现对社会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核算与监督。”[1]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的学者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财政监督的考察,间接提出了与一个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财政监督的特征。如徐瑞蛾对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多个国家财政监督的状况进行了整理。并提出其共同点是:公共资金是一个立体化、全方位的体系,包括财政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议会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财政监督高度法治化、透明度很高[2]。还有不少学者指出,财政监督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审计、税务、司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的监督。狭义上的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及其专职机构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对财政收支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督察、调查和检查活动。

针对中国现行财政监督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傅道忠认为,“目前财政监督的方式“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公共收入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3]部分研究者对此提出改进建议,如贾康认为,财政监督机制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要从事后检查、事后处罚为主向事前、事中监督和及时纠正调整的方向转变;二是要从合规性检查向合规性与合理性检查相结合,并且加强政策性、纳税绩效性的检查方向转变[4]。

二、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重新界定

在界定“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之前,有必要明确“监督”和“财政‘的概念。《辞海》将“监”释为“监视、监察”,《新华辞典》将“监”释为“察看”,将“督”释为“监管、察看”,因此“监督”连成一词,基本意思是从旁察看,发现问题。从经济角度看,监督是委托人通过预算约束、要求和制定操作规则等方式来控制人行为所作的努力,目的是为了减少便车行为以及偷懒行为,从而使效益最大化。中国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理论思考,从管理角度看,监督是为了达到某种既定目标而对社会经济的具体运行过程所实施的检查、审核、督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管理活动。

什么叫“财政”,20世纪40年代中华书局出版的《辞海》对“财政”一词做如下解释:财政谓理财之政,即国家或公共团体以维持其生存发达之目的,而活动收入、支出经费之经济行为也。陈共教授对“财政”的解释是,从实际工作来看,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即财政部门,它是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综合性部门,通过它的收支活动筹集和供给经费和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5]。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贾康所长指出,财政是“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这种“以政控财,以财行政”①的分配体系必然引出了对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问题。

至于什么叫“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从前面的文献回顾来看,学界都没有把“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的概念区分开来,把监督财政的概念并入财政监督的概念来理解,普遍认为财政监督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②我认为,这样对财政监督进行下定义过于含糊,真是概念和范畴没有搞清楚,在财政监督过程中很难处理好各种利益集团的关系。

三、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联系及其主要区别

1.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联系。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所进行的各类监督活动,都是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都是国家监督活动,都有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程序,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两者的作用都是维护全局利益和社会公共需要;防范财政风险;保证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6]。

财政监督篇5

一、明确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明确指导思想。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重要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财政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更新监督理念,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重点加强涉及重大财税政策执行、财政预算执行、财政资金尤其是民生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健全财政政策体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税制改革、推进依法理财等方面的保驾护航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二)创新工作理念。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财政中心工作大局之中,做到切实为大局服务,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围绕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从制度上实现财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自控机制,强化严肃财经纪律的源头治理。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全过程之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提高财政监督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促进财政管理和财政机关内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确定发展目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今后一段时期财政监督的发展目标,切实将“三个贯穿”的财政监督理念贯彻落实到财政运行过程中,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监督工作机制。近期,要加强财政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建立监督检查成果利用协调机制,实现以监督检查促进整改,以监督检查促进管理,以监督检查促进改革。要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成效。要不断推进财政监督理论和制度体系建设。从长远发展角度,推进构建完善健全的财政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紧密衔接、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财政监督管理运行体制,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科学、规范、有效监督和管理。

二、突出财政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

从现实与发展看,财政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财政内部监督、会计监督等方面,重点做好“六个加强”。

(一)加强重大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围绕财政在实践科学发展观中的主要任务开展监督检查。要关注促进自主创新、资源节约产业结构升级、深化体制改革等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财税政策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并纠正财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国有土地收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资本收益等非税收入的监督,为完善法规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财政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积极探索构建财政运行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要推进监督关口前移,认真开展部门预算编制审核、重大支出项目审核、以及政策调研等工作,强化事前监督。要充分利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检查信息与业务管理信息共享,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沟通便捷,逐步实现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实时分析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强化事中监控。要重视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事后检查,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修正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三)加强重点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重点开展涉及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要围绕“三农”、教育、科技、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企业破产等重点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认真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确保重点民生资金发挥最大效应。

(四)加强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监督,促进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结合监督检查,选择一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各方面管理基础较好的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监督试点,探索尝试从项目合理性及实现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和合理性、财务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考评,促进完善绩效评价监督体系。逐步将绩效评价监督结果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促进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体制。

(五)加强会计监督,规范财经秩序。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通过每年选取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促进整顿会计财经秩序,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真实的基础信息。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的模式,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辐射作用,强化政府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再监督。充分重视会计监督审理工作,切实加大对违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理处罚,依法严惩恶劣造假的会计行为。进一步改进检查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并采取统一部署、上下联动等方式开展全面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扩大检查的规模效应和社会影响。

(六)加强内部监督,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内部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步伐,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在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保护财政干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内部监督的重点是财政部门业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包括是否按照法规政策开展工作,工作程序是否健全有效,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是否合规合理。要通过“金财工程”统一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监督检查信息与业务管理信息共享,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沟通便捷,实现网络监控,降低监督成本。要进一步规范检查工作程序,引入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内部监督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严格整改制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省以下财政部门工作指示力度,推进建立财政系统的内控机制建设。

三、改进财政监督的组织实施

地方财政监督工作要取得成效,关键在于领导重视和狠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加强和改进财政监督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是财政管理工作的三个方面。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的共同职责,专职监督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必须共同发挥监督作用。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履行财政资金日常监督职责,要配合专职监督机构搞好监督检查,重视将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成果运用于管理制度的改进完善之中。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在财政监督工作方面负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统一汇总等职责,具体包括:牵头研究设计和制定财政监督的制度办法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程序、统一复核、统一处理、统一考核”的监督工作机制,形成财政监督整体合力;同时,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又具有独立开展财政专项监督检查的职能,通过组织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发现和反馈财政管理和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依法处理处罚各类违规违纪问题;此外,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对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还负有再监督职责。

(二)创新方式方法。要注重事前调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监督审核与政务公开相结合,合规性监督与绩效性监督相结合,加强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监督。要注重监督实效,坚持将检查与调查相结合,处理问题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相结合,为完善决策、推进改革、加强管理服务。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首先要实现信息共享。根据“金财工程”的总体设计,财政业务信息系统要充分考虑监督工作的需求,做到设计上有接口,浏览上有权限,运行上有监控。要积极研究开发监督检查软件,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开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实时监控和跟踪分析,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点与面的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与当地税务、银行、国库等部门联网,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升监督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四)注重沟通协调。在外部关系协调上,要正确处理好与审计、纪检监察、税务、证券监管、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关系,统筹兼顾监督资源,防止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建立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在内部关系协调上,要重视发挥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的作用,注意协调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间的工作关系,建立起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监督工作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要注重与当地专员办密切协作,通过适当组织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做好财政监督工作,促进形成整个财政部门内部纵横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督格局。

(五)加强成果利用。要在加强内外沟通与协调的基础上,切实提高监督检查成效和监督检查成果利用水平,通过计划协商、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等多种形式,促使财政执法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重视和利用财政监督成果,发挥财政监督提升财政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两个安全”的保障作用。

四、注重依法监督

(一)加强法制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财政监督法制化建设进程,提高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制度体系。推动省级人大和政府重视财政监督立法工作,制定出台财政监督条例或监督检查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财政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制定修订财政监管业务工作规章和程序性监管办法,完善规范各类检查文书。

(二)坚持严格执法。首先要规范执法。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手段,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按法定程序检查处理和处罚。其次要严格处理。对查出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严格处理,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严格个人责任追究。要研究制定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处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第三要追踪落实。要建立健全财政处理处罚的追踪落实制度,对被查单位执行处理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相关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建立健全严格财政监督工作秩序的长效机制。

(三)注重科学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注重依法监督、科学监督,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科学实施、严格实施,要追求以较小的成本(人财物投入)取得较大的监督成效,要追求可量化效果和不可量化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对财政监督成果的绩效评价,注重监督工作效率和效益。

五、加强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应财政管理的需要,借鉴部分省市的先进做法,逐步增加专职监督机构人员编制,规范监督机构名称。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干部培养、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必需的保障。机构建设相对薄弱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必须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各地市和县级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的指导支持力度。要重视加强财政监督干部的学习和培训,逐步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业务熟练、政治坚定、政策把握能力较强的财政监督队伍。要注重培养财政监督干部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六、深化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和信息宣传

(一)加强财政监督理论调研既是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财政监督机构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财政监督理论研究,认真总结财政监督工作规律,用监督理论指导监督实践。要紧密结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重点课题调研,丰富财政监督理论研究成果。要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力争出精品,务求得实效。要高度重视调研成果的转化和有效利用,充分挖掘调研成果的价值,提高理论成果的利用率,提升财政监督工作层次。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宣传,树立财政监督的良好形象。要树立为民监督、透明监督的观念,注重与媒体的沟通,增强对外宣传的主动性,广泛利用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渠道监督检查信息和查处公告,促进财政监督信息公开;要采取综合性公告与案例性公告相结合、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与树立正面典型相结合的方式,扩大财政监督的社会影响力,为财政监督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要重视提高信息简报的编写水平,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反映财政监督工作成果,交流工作经验,使社会各界了解财政监督,理解财政监督,重视财政监督,支持财政监督。

七、切实加强工作指导

财政监督篇6

财政是政府的分配活动,是政府从收入的取得、钱款的保管、支出的安排、钱款的拨付和使用直至最终报账等一系列过程的总和。所谓财政监督,就是依据既定的法律法规制度,对政府整个收支活动过程的每个环节和项目,甚至每一文钱所进行的监督,其实质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与规范,使政府只能在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财政活动。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活动是由政府所有的科层(包括附属于各级政府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下同)以及其官员具体进行的,因而财政监督应当是对于政府所有科层及其官员收支活动的监督,而不仅限于对财政部门活动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下,任何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都需要监督,而财政活动又由于自身特点,更需要监督。

财政监督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企业(包括私人,下同)的活动是经济主体追求自身个体利益的行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了确保无数独立的企业活动形成有机统一体,需要政府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去约束企业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通过政府对企业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活动的规范有序,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也必须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去约束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组成部分与人员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内部监督,这是企业的自我规范。

政府的活动是政权组织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政府财务活动的监督与企业财务监督有其相似之处:一方面,社会公众必须通过人代会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去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对政府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由各科层组织所组成的政府活动有机统一和规范有序,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还需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约束和规范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的收支行为,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内部监督,这是政府的自我规范。

财政监督根本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它们的主要差别有:

1.约束经济权利与约束政治权力的差别。这是两者外部监督的差别。企业财务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这是政治权力如何约束他人的问题。企业只是经济组织,只拥有经济权利。政府是凭借政治权力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的,这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一旦建立了为市场所认可的法律制度,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监督是相对有力的,也能够得到相对有效的执行。尽管经济组织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可能弄虚作假、巧取豪夺等,但毕竟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而基本上只能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甚至弄虚作假和强取豪夺等也建立于经济权利的运用之上。此时政府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是“革”他人的“命”,其执法也相对容易下手。

相反,政府财政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政治权力的约束和规范。政府是政权组织,它本身就拥有政治权力。对于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依靠法律权威对自己活动的监督,政府及其官员总会情不自禁地以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力进行对抗。一旦政府权力强于法律权威,则政府将一方面不尊重人代会和社会公众,另一方面对企业则予取予与,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尽可能地搜刮社会财力,严重危害市场以至根本否定市场。此时社会要想以法律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其遇到的抵制是强有力的,监督可能是软弱无力的。

2.监督竞争主体与监督垄断主体的差别。市场经济是由无数的企业进行的,企业相互之间存在着平等的竞争关系,每个企业的活动都受到其他企业的制约,都必须服从自动形成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与规范。政府对于企业及其财务的监督,只要从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形成统一的正式法律制度以规范企业行为就行了;主要的和基本的监督活动,实际上通过企业之间的相互约束与限制,以非正式制度的方式,通过市场的自动约束机制解决了。所以,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来说相对容易。

政府则不同。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政府,并不存在几个政府相互竞争和制约。政府内部结构是垂直的宝塔式结构,它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都拥有一定的政府权力,都承担着部分政府职责,都从事一定的具体行政工作,它们相互之间是上下级的行政领导关系,而不是平等竞争的关系,社会从外部以法律形式约束政府权力有着巨大的难度,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3.法律监督有无延伸至内部监督的差别。由于企业是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因而企业能够独立自主地确定自身内部的监督制度和机构,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监督方式方法,只要它们不与既定法律法规相抵触就行了。这是企业所有者能够独立自主地拥有和支配企业活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权利自我实现的基本内容之一。

政府则不同。它是整个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必须受到整个权力构架的约束与规范。我国的宪法规定人代会是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为此,财政的内部监督,是在外部监督的约束下进行的,具有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从外部对财政的监督向政府内部延伸的实质。这是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必须形成有机统一体在财政监督上的具体体现。

(二)

不同的经济体制有着不同的财政类型,形成不同的财政监督内容与范围。

计划经济下不能说不存在财政的外部监督,如此时的宪法也规定了人代会是国家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其执行机构等,绝对地说此时的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不具备监督财政活动的能力显然是不确切的。但就具体实践来看,此时的政治权力格局中毕竟政府居于主导和决定地位,整个政治生活几乎只围绕着政府运转。在这种背景下,财政的外部监督更多只是名义上和形式上,真正存在并实际发挥作用的只有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只是内部监督的陪衬。换言之,此时的政府几乎是只依靠自我监督来完成财政的监督。

财政监督的这种状况,是由计划经济决定的。作为国营企业,企业是国家的所有物,企业活动所取得的收益,都属于所有者即属于国家。此时财政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国营经济,其实质就是国家集中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财务,财政支出则是国家在安排使用自己的财力。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和个人对国家财政活动是无权说三道四的。此时政府无须对缴款人负责,缴款人也无权决定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活动。所以,尽管社会公众拥有法律上的主人身份,但实际上是无法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此时有能力监督财政活动的只有国家自己。由于国家权力格局中政府居于主导的和决定的地位,又使得此时的财政监督只是政府的自我约束,是不受社会公众和人代会监督的。

这样,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经济活动是否能正常运转,与政府是否能自我约束、自我克制直接相关联。当政府能自我约束和监督时,其财政活动取之有度、用之有法,财政经济活动就相对正常和平稳发展;反之,社会经济就难以正常发展,严重者还出现灾难性后果。和“”时期政府的为所欲为使国民经济崩溃,其中财政的过度集中和无序使用财力是直接的和关键性的原因之一。其后政府被迫进行的自我调整之所以能够很快扭转局面而走上正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对财政活动的自我约束和规范。

市场化改革否定了这种性质的财政监督。改革使得企业和个人摆脱了行政附属物状态,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经济基础的这种变化,根本改变了财政活动是政府集中和使用自己财力的状况,而逐渐显示出财政的公共性质,即此时的财政收入来自社会公众,来自纳税人;财政支出是政府在替社会公众、替纳税人用钱,因而必须按照他们的意愿行事。因此,所有的财政活动都必须对社会公众、对纳税人负责,都必须由他们来决定和监督。正是这种变化,使得此时的财政转变成为社会公众的财政,即公共财政。

这种变化也就是财政监督模式的变化:首先,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财政监督,即外部监督的逐步形成,并且其约束力度随着改革的推进而不断增强;其次,由于改革导致了政府职能、运行方式、制度构架等的不断变革与更新,也引起了财政内部监督的相应变化,形成了外部监督约束下的财政内部监督的新机制。于是,一个崭新的财政监督模式逐步形成。相对于旧的模式,新的财政监督的最大特点,就是财政成为社会公众约束政府活动,监督政府权力的关键性直接手段。它由财政的公共性所决定,反过来也具体体现了财政的公共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化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化改革正逐步将财政活动置于法律的有效约束之下,其中包括财政监督。然而,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法治社会也远未建成,它表现在财政上就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以及法律还难以有效约束和监督财政活动,财政的法律建设还很不完善,财政监督主要还是政府的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这种状况,是由市场化改革艰巨性所决定的,也是财政制度公共化改革还没到位的具体体现之一。

计划经济是依靠中央政府的高度集权来维系的,相应地,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是以中央(上级)政府的集权和行政监督为基本特征的。它依靠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本级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对同级兄弟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级政府对本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等等,来构成统一的财政监督体系。此时行政权力是构成财政监督威慑力的基本依据,监督是依靠行政权威和行政命令来贯彻的。

市场化改革强有力地影响着财政的内部监督:一是改革的分权性质,使得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自大大增强,仅仅依靠高度集中统一的中央和上级的行政权威进行财政监督的传统模式,已难以为继;一是财政的外部监督正在逐步形成,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日益被置于社会公众和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下,随心所欲的程度正逐步减弱。

这种背景下的财政内部监督,关键是形成各级政府各自的自我约束力。此时中央政府的监督当然还需要,但更多的应当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去监督。否则在分权状态下,中央政府仍然要监督数以万计的科层组织的活动,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当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财政法治化程度,通过宪法和财政法律,来约束与规范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财政监督的根本出路在于法律监督制度的真正形成。

20余年的改革,我国财政的内部监督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法律对财政的监督力度逐步加强,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的根本约束正在形成,财政的制度化建设也逐步得到法律的规范和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正在从人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转化。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的财政内部监督,也逐步转到依据法律和制度的监督上来了。随着政府预算的逐步透明化,社会公众、社会舆论和人代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财政监督上来,越来越多地决定着财政活动,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更为公共化了。另一方面,由于分税分级的财政体制逐步形成,各级财政活动的约束和监督将更多地由本级的人代会来进行,从而各级财政受到上级财政的监督将会有所弱化。这样,都表明在我国建立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是完全可能的。

总之,我国财政监督模式的改革,其根本点在于:立足于财政的内部监督,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变革财政内部监督,同时将改革重心放在财政的外部监督上,全力推进财政法制建设,使整个财政监督法治化。

(三)

企业活动是市场的活动,其目的是市场利润的最大化。为此,企业必须通过市场交往,依靠经济方式去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对企业财务监督的基本点,就在于寻求市场收益的激励与其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企业通过合法正常的市场交往和自身的努力,去追求自身经济收益的最大化。政府活动则是非市场活动,其目的是权力和政绩的最大化。对于官员来说,工资等货币收益尽管是重要的激励因素,但职位的升迁,权力的扩大,声誉的提高,鲜花、掌声和人们的拥戴等,都是政府及其官员所追逐的,更高层次的还追求青史留名,等等。所有这些都不是通过市场活动,而是通过更多权力的攫取来实现的。由于政府的每一项活动都需要相应的财力,因而政府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也追求自身支配的公共财力的最大化。但这不是靠市场运营,而是更多政治权力的获得,和已有权力不受限制的使用。

这样,企业监督的实质是确保企业必须通过正当的市场活动才能获取利润。相反,财政监督的实质则是约束和控制政府权力,因而公共财政监督的最佳化,就是寻求公共财力支配权的授予与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政府及其官员不能滥用权力去危害正常和正当的市场活动,但又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确保整个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然而,我国财政监督的这一均衡点至今尚未达成。触目惊心极度紊乱的政府分配秩序就是其典型表现。

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官本位传统,计划经济又赋予了政府及其官员前所未有的权力,使得政府权力几乎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20余年改革使得市场和资本因素有了长足进展,但未能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分权化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放松了政府权力的约束和控制,经济规模的急剧扩张,又大幅度地放大了原有的政府权力失控状态,使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获得前所未有的财政财力;新的市场诱惑与刺激,使他们逐利动机大为膨胀更加自行其是。与此同时,改革否定了传统的制衡与协调体系,却没有相应地形成由社会公众、人代会和社会舆论约束政府行为的能力。进一步看,至今为止整个改革仍然是由政府主导,而不是由市场推进,这又加剧了社会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困难度。这些都使得传统政府的无限权力状态继续存在。这就是目前财政监督严重困难、软弱无力的症结所在。

然而,要想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市场和资本对于政府的约束和规范又是须臾不可或缺的。政府是市场的直接对立物,因为政府不是按等价交换的市场方式进行活动的,政府活动的领域不是市场领域。所以,如果市场不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政府活动于市场允许的范围与限度内,市场经济就是一句空话。

财政的公共化改革,恰好提供了最佳的手段和方式。财政是政府的直接经济基础,没有财政提供的资源和要素,政府就难以存在,就寸步难行。任何一项政府活动都直接间接地反映到财政上来,都或多或少地耗费一定的财力,财政的一收一支也就直接与政府的一举一动相联系,社会公众就可以通过监督政府的收支,而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财政的这种外部监督,是市场经济下所特有的,它直接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监督,是此时的财政之所以是公共财政的直接体现。通过监督财政活动,市场和社会也就直接约束和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从而确保了政府活动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市场活动,反而只能为市场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而支持和促进市场的发展,也将使得改革从政府主导转到市场主导上来,确保市场经济在我国的最终建立。

总之,在市场经济下之所以需要财政监督尤其是外部监督,就在于如果没有公共财政监督,就没有正常的政府活动,从而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四)

20余年的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的财政监督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主要有:则政监督职能逐步从对企业财务检查为主转向对财政收支监督检查为主,从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财政监督机构从始于1962年的财政驻厂员机构到如今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财政监督体系;财政监督工作方式也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检查“小金库”、清理预算外资金等到近年来的日常监督检查。不过,这些变化尽管很大,但仍未使我国则政监督根本摆脱传统模式,与公共财政监督仍有很大距离,亟需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为此,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方式应当有—个根本性的改革,这就是应当以强化法律对财政的监督为核心,以形成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监督为基本内容,着重抓好以下的工作:

1.抓好政府预算的监督。政府预算是公共财政赖以形成和存在的基本制度,因而政府预算监督也就是公共财政监督的核心和基本内容。政府预算直接规定着政府的年度收支活动,政府的一收一支都必须在年度预算中确立,都必须获得年度预算的认可。正是通过年复一年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审计和决算,社会公众以法律的权威约束和规范了政府行为。为此,对于政府预算的监督,就是对于财政活动的监督。社会公众、人代会、社会舆论、政府各机构尤其是审计部门等,都必须加强对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财政部门更要通过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来做到这点。因此,财政监督的要点应放在检查政府各科层组织与官员是否严格遵循了政府预算的有关程序,是否依据已确立的政府预算进行活动上面。

2.抓好预算外和基金的监督。预算外是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的,但又没有纳入政府预算的政府财力。在体制转轨时期因其特殊的历史作用而急剧膨胀起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其副作用也开始严重起来,对公共财政的构建形成了直接的否定。为此,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其中主要是部门预算改革正逐步取消预算外范畴。但在目前尚难以一步到位,一时还难以真正的和完全的取消预算外。在这种背景下,对于政府的预算外和基金收支的监督,就应当侧重于依据已有的法律制度行事,既要检查预算外和基金活动中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更要阻止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情不自禁地扩大预算外和基金的范围与规模的行径,配合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尽快从根本上取消预算外范畴,同时更要否定制度外范畴的存在,将政府财力基本上都纳入政府预算。

3.抓好依法课税的监督。就历史上看,公共财政直接起源于依法课税,即议会通过法律对政府的课税行为的约束。依法课税并不是简单的税收如何征纳的问题,而是关系到税收的课征是由政府决定,还是由社会公众决定的根本问题。只有当税收必须由议会或人代会批准才能征收时,政府必须依据社会公众的根本意愿安排使用财政支出之时,才能避免政府对市场的根本危害。然而,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税收的决定权都在政府手中,人代会或者只能同意政府的税法提案,或者政府干脆避开人代会以税收暂行条例的方式执行。至今为止,各级税务部门的课税活动,除了税收立法和税收暂行条例以外,还依据上级政府的税收计划任务来进行。一旦税收计划与税法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依据的是税收计划,而不是依据税法课税,或收过头税,或该收不收。于是,企业和私人不依法纳税与政府不依法课税的现象并存,都极为严重。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个重要内容,就应当是依法课税,是对于政府乱收税的督察和禁止。

4.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政府收费是公共财政收入的补充形式,但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税收所无法替代的财政收入形式。然而,近年来我国的乱收费现象越演越烈,苛捐杂费多如牛毛。更为严重的是,尽管政府已下大决心和花大力气进行税费改革,但困难重重历数年而无根本进展。应当说,乱收费是乱收税的派生物,只有能够乱收税,才能够乱收费,它们都是社会公众无力根本制约和控制政府行为的产物,是财政尚未真正“公共化”的具体体现。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就应当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

5.抓好财政其他活动的监督。就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来看,上述数项应当是其主要的和基本的内容,但财政活动并不仅仅只有上述几个方面,对于其他方面的财政监督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诸如对于政府债务的举措、管理、使用和偿还等的监督,对于财政资金向国库的缴纳、划分、留解、退付、保管、调度和拨付等的监督,对于国有资产(本)的运营、处理、收益、股权等的监督,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执行财务制度、财税制度、法律制度等的监督,等等,都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当注意抓好的。

【参考文献】

财政监督篇7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财政监督职能日益完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它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财经领域内的违法违纪行为屡禁不止,财政专款被挪用、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大量存在。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何在?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财政监督不到位。因此,如何探索一条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监督模式,目前已成为理论界、实务界乃至政府部门关注的热点。下面是本人对当前我国财政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思路的几点看法。

一、当前我国财政监管的现状

综观我国财政监督的实践,我国现行的财政监督从某种程度上是属于较为单纯的行政监督模式。这种模式是置于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而且财政管理权与财政监督权相脱节。明显存在缺乏权威性、独立性和规范性的问题。并且当我们谈及其及时、高效时应以较为完善的立法为前提,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法制建设普遍滞后,使其本应有的优点也大打折扣。主要表现在:

(一)财政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影响财政监督的效果和权威

建国以来,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在这种情况下,财政监督工作难免不带有较大的偶然性,往往是对列入检查的单位实施检查,而没有列入检查的单位就失去了有效的监督,极易遗漏,不符合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制约了监督效能发挥。职责分工还不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降低。

(二)财政监督机制不完善,影响财政监督功能的发挥

1、监督内容陈旧,方式单一,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甚至导致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2、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3、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4、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

5、财政监督支持系统不完善,影响监督水平的发挥。财政监督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督组织体系;没有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督信息库,缺乏一个对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没有有效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6、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主体的关系没有理顺。由于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明确,造成检查计划互不衔接,在大量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的同时,仍然存在着监督检查的空白点和盲点。加之工作信息不共享,检查结论不能相互利用,各部门孤军奋战,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加大了监督成本,降低了监督效率。

7、监督领域过窄,监督手段单一。目前,财政监督仅限于对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收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领域过窄,监督方式过于单一。监督就是检查,检查就是查账,财政监督被具体的查账实务所牵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财政监督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要把财政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我国财政监督在法律建设上仍未跟上,即使目前我们制定了一些有关财政监督的规章制度,但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法治观念,在社会管理中人治因素较多,经常表现出极大于法的状况。财政监督工作很难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因而当务之急是制定与财政监督相关的法律,通过法律形式来明确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明确各种监督机构组织的职责、权限、监督程序和手段,依法监督,严格执法。

(二)把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财政管理工作之中

财政监督工作寓于整个财政收支活动之中,监督无处不在。在税收、预算编制、财政资金拨付、决算和资金使用效益各方面均有监督。对整个财政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三)财政监督工作要形成完善的监督组织体系

建立比较完善的财政监督机构体系,如有人大、财政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各个方面的监督。它们既明确分工、各有侧重,又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还互相制约、互相监督。财政、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也很重要,一有问题就揭露,财政、审计部门就马上介入调查。

三、当前我国财政监督的改革思路

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日益提高,财政在经济中的调控作用日益突现,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提高了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也给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一)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法制建设

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要通过一系列法规和制度的制定,一系列监督办法的健全和完善,构建起财政监督体系,使之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首先,要建立以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为突破口,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查为基础,国有大型企业会计主管委派为依据的企业会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制度和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制度,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责任制度,社会保障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制度,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和专户储存等会计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财政重点支出预算审定、资金拨付、安排使用全过程追踪问效、考核评估监督制度,使财政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快对违章违纪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根据《预算法》、《会计法》等财政税收法规的要求,对企业内部、社会中介机构及政府监督机构的违纪、渎职行为进行追究,要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并通过新闻曝光,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有效制止违法违纪行为,使各种法规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真正起到约束作用,维护国家制度和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更新监督理念,实现“五个转变”

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wto规则是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普遍原则,这要求我们必须更新监督理念,逐步实现从微观监督向宏观经济管理的转变,提高财政监督层次,寓监督于管理之中,更好地为财政调控宏观经济运行服务;不断增强依法监督理念,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实现从重检查、轻管理向依法监督、依法管理转变;树立重内部控制的监督理念,实现从注重对被监督单位的外部监督向注重强化被监督单位内部控制和自律意识转变;强化共同监督的理念,实现从各自为战的孤立式监督向各监督部门相互支持、配合的协同式监督转变;强化服务管理的理念,实现从单纯强调监督向监督、服务并重转变。

(三)完善财政监督机制,实现财政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把立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种监督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可以把财政监督更好地纳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改变由于对财政监督认识上的差异造成在监督执行中的混乱、缺位等现象,而且更有利于当前行政监督中许多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规范和解决。具体表现在:

1、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1)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的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订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2)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3)是事后评价。建立资金使用效果或效益评价制度,以利于调整政策,改进工作。

2、提高监督效率,理顺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和政府的关系。在我国,负责对经济运行秩序实施监督的主要部门有财政、税务、审计、有关监管部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社会审计机构,它们共同构成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要有效提高财政监督效率,必须理顺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的关系。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分工要清晰明确,监督内容各有侧重。要建立监督部门联系制度和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信息平台。

3、创新财政监督内容。财政监督要从偏重微观监督向强化宏观监督转变,应从过去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检查转向对预算执行情况、财政收入的征管情况、政府采购、转移支付以及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运行状态进行反映和监控。

(1)从财政监督来看,财政工作中应重预算、轻决算,与此相适应则要强化预算编制过程中的监督。而我国预算编制起始时间晚、编制过程短、编制内容粗,财政部门及人大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预算的准确性差,决算的调整大,预算失去了科学性和法律约束力,因此,导致预算执行和决算过程的监督失去标准,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目前我国正在实行细化预算、部门预算改革,应顺势健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财政监督机制。

财政监督篇8

依法理财是财政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而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推动和实现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必要保障。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重要职能之一,《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财政部门既是财政监督的实施主体,可以根据法定的监督权限和范围,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以及预算单位或企业实施监督;同时,财政部门也是财政监督的实施对象,人大、审计、监察等机构或部门乃至公众舆情,都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对其执法行为予以监督。下面从__县财政工作实际出发,谈一谈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几点认识。

2015年1-10月,__县财监局紧紧围绕财政改革和财政管理工作特点,积极开展了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检查稽核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内监督与对外监督相结合,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相结合的多层次、多方位监督检查。为维护国家财税法令的统一、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保证财政正常运行和宏观调控措施的顺利实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着力健全检查制约机制,突出把住“四关”

一是把住“政策关”,在检查实施前,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知情在先;二是把住“进点关”,严格按照规定于检查实施前三天下达通知,确保检查的严肃性;三是把住“纪律关”,下达检查通知同时,申明检查纪律,便于被查单位和群众对检查组实施监督;四是把住“程序关”,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检查,确保各个环节周密严谨。通过把住“四关”,有力地保障了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

(二)突出监督检点,提升检查层次与效能

一是突出以确保民生政策的落实到位为检点。按照全县财税检查工作计划,根据《__县财政局关于对2014年度惠民实事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和《2015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__县财监局于2015年4-6月份和11月份对全县2014年度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关爱城乡居民特殊群体等8项惠民实事和2014年度、2015年上半年医疗卫生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通过采取审查账目、现场查看等形式,重点检查资金拨付和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突出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重点。为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进一步提会计信息质量,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鲁财监[2015]6号)要求,__县财监局对__县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东营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鲁星新天地国际影城、__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等五个单位的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财务收支、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及相应处理。

(一)思想认识还不到位

有的预算单位或企业有这样一些认识,“监督检查是审计和纪检监察的事情,与财政无关”、“财政监督是检查预算单位的,财政自家还查什么查”、“财政的职责就是筹集和分配资金”,这些言论说明对于财政“重分配、轻监管”的现象仍然存在,对于财政监督工作思想认识上还存有误区。

(二)方式方法还不科学

在实务操作中,财政监督工作存在事后监督多,提前介入少;专项检查多,常态监督少;合规性检查多,绩效性检查少;行政事业单位检查多,涉企资金跟踪检查少;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多,反映整改落实问题少等等一些问题。虽然“金财工程”已经启动多年,但相关软件、网络本身就没有财政监督的功能模块和操作系统,造成财政资金运行已实现“信息化”,而财政监督却仍然“手工化”的尴尬局面;财政监督部门与收入征收单位、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及财政部门内部也不能实行联网,致使财政监督机构难以及时掌握财政收支动态,监督效率低下,监督效果不理想。

(三)外部关系还未理顺

在政府序列中,除了财政部门,监察、审计、税务部门也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责,另外,人大、纪检具有更高级别的监督和处理处罚权力。在各部门联合实施的某项监督活动中,财政部门是实施监督的主体之一,也可能是被检查的对象,亦是其他监督部门运转经费的供给方。部门之间协作关系不顺、监督职能重叠、职责划分不清、处理处罚不统一造成财政监督缺位乏力。

反腐形势、财政收支压力增大为加强财政监督提出了新要求,涉及财政监督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加强财政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针对前述问题,现提出三点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

宣传,提升财政监督意识依法理财和依法行政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关键着力点。财政部“六五”普法规划、各级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等工作的开展体现出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和行动逐步升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监督宣传,在财政系统内部突出财政监督的重要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同时,坚持分配管理与监督检查并重的原则,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加大对预算单位和企业的宣传,“财政资金拨付到哪,财政监督就跟踪到哪”,不断提升财政监督意识。

(二)优化方式方法,提升财政监督效能

财政监督要与其他财政业务紧密融合,覆盖财政预算管理全流程。财政监督要有计划性,监督事项要紧紧围绕财政重点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决策执行到位。财政监督要加强内控程序设计,保障执法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财政监督要注重整改落实,建章立制,杜绝屡审屡犯。

财政监督篇9

关键词:财政;财政内部监督;财政内部检查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以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财政部门的管理工作行为、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综合效益为主要目标,根据不同的工作需要,运用不同的工作方法,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以及有关财政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综合性或专题性检查和监控的经济管理活动。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财政执行的各个环节,是实施财政政策、实现宏观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权力分层化、利益多元化、决策分散化已成为历史的必然。从实际出发,继续深化财政管理改革,大力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着力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清理、取消各类“小金库”,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和规范政府公共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真正建立具有“严格的预算、合理的收支、规范的操作、严密的监督”的公共财政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认识财政监督在加强财政管理中的定位,如何创新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是一项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施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是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科学管理的需要;是财政部门内部对权力的一种制约;是一种有目的的预防和纠错活动。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能促进财政职能的高效发挥。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有效监督的管理制度,是实现财政目标,履行财政职能,增强部门内部自控和自我约束的重要途径。它能确保在履行财政职能和重大决策中少走弯路,提高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完成各项财政工作任务。

(二)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有利于财政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即有暴露问题,纠正错误,抑制消极因素的作用,又有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弘扬积极因素的作用。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几乎都相对独立管理着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财政资金。同时,财政管理层次多,资金分配繁杂,面广量大。如果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跟踪不到位,必然会导致管理环节上的疏漏,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甚至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只有做好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工作,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分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减少或避免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从而推动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合理安排和正确使用各项财政资金,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三)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能有效地促进财政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

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权力,在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时,特别是在频繁的财政收支活动中,能否经得住金钱与权力的诱惑与考验;能否做到正人先正己,廉洁理财,将直接决定财政工作的质量和财政干部的声誉和形象。通过财政内部监督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起到反腐倡廉的作用。在开展监督的同时,强化了廉政勤政意识,从而促进财政系统的廉政建设。

(四)加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能够有效地促进和规范财政财务收支管理。

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管理过程,其实质就是监督过程。财政监督机构的各项监督检查活动,其本身也是财政收支的管理活动。二者相辅相成,融为一体。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确立,财政内部监督工作的职能将逐步改变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的做法,日趋健全和完善,从而促使财政部门的财政管理行为更加趋于规范。

二、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原则

1、实事求是、依法监督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要深入调查研究,熟悉财政内部监督对象的情况及运行特征。②要把握监督的事实材料,做到依据充分。③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④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

提高工作效率就是要注重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客观效果,重点克服几种不良倾向:一是要克服指标观念。带指标开展监督工作既会走过场,又会丧失原则,极大程度上损害监督者和监督机关的形象。二是要克服为抢进度而敷衍了事的做法。三是要克服巨细不分、主次不分的检查观念。四是要协调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检查,降低监督工作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3、优化工作质量的原则。

财政内部监督与检察工作的质量包括:①能否准确地发现被监督者的主要问题。②能否查出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③能否实施全面检查。④能否提出整改的正确意见。通过质量优化,对各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查找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努力提高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的整体效果。

4、坚持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原则。

主要包括:①完善年初预算方案的核查备案制度。②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③参加重大经济活动预算的监管。④加强对财政收入征缴的源头监管工作。⑤检查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益。

(二)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方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学的方法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从而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就其方法,是依据凭证、账册、报表及相关资料去甄别其记录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通过这种甄别来了解、确定其财务状况和所要知道的具体事项,进而予以肯定或否定。具体说来,即实施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相结合,内查和外调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先进的监管手段相结合的方法。

(三)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的内容,即财政部门对本级和下级财政部门所属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由于财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管理公共资金的职能部门,而各种公共资金的来源渠道、性质和种类、分配和使用等各方面比较繁杂,因此,财政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内容也就相对较多,主要包括以下诸多方面: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制度情况。②本级综合财政预、决算及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批复情况。③本级预算内外收入的征收、监缴情况。④部门和单位经费的拨付、使用、管理及经费指标的追加、追减

情况。⑤对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各项专款的项目审查、资金拨付、配套资金安排及使用效益。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及遵守财经纪律情况。⑦干部的离任审计。⑧政府采购。⑨财政部门内部财务收支。⑩其他如本级预算调整,收入退库等方面。

三、创新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工作,努力实现和完善“六个转变”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内部机制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蕴含在公共财政中的“预警、反馈、制裁、督促”的功能越来越显著。财政监督部门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将主要精力转到依程序协同掌握制度、规则和研究把握政策、规范的大事上来,并加强对财政经济形势和财政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不断创新财政监督机制,要努力实现和完善“六个转变”,充分发挥财政内部监督和内部检查工作在财政工作的各个领域捍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

(一)从注重事后检查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转变

财政监督机构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新形势,参与财政重大决策,对整个财政收、支、管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以监督管理为主,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尤其要重点抓好事前监督,只有关口前移,才能未雨绸缪,才能不断规范财政管理,及时查堵漏洞。在对财政资金分配特别是重点专项资金分配上,监督检查机构要派员参与其中,实行跟踪监督,不仅要监督资金拨付项目的科学合理性,合法合规性,而且还要监控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

(二)从重分配轻监督向“预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转变

财政部门作为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者、仲裁者,其基本职责就是“预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也可以概括为“分配职责和监督职责”。由此不难看出,监督职责是财政部门一项天然职责,财政内部监督工作要与时俱进的为财政的基本职责站好岗、服好务。

(三)从注重收入监督向收入监督和支出监督并举转变。

相比收入监督而言,财政支出监督在监督层次、力度和深度上要相对弱化、逊色得多。诸如拨“关系款”、“人情款”,在使用上不讲效益,滥支滥用损失浪费等现象在现实中依然存在。搞好财政支出监督,就要抓好日常内部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健全支出监督体系。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的视角来规范财政支出,严格对财政支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分配的用途、拨款程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将财政支出监督从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向深层次效益性拓展。

(四)从职能交叉、重复检查向职责明确、规范有序转变

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即由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归口管理监督检查的计划,实行内外检查工作统一协调、统筹安排、统一处理以及有关的行政处罚等,从而改变从前职能交叉、重复检查的问题,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果,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公正性。

(五)从监督与管理脱节向贴紧财政管理、强化财政监督转变。

财政监督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首先必须参与各项财政改革和财政分配政策、方案的制订,如参与财政体制调整,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等。其次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分配的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包括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从资金的分配、使用、调节、资源配置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三是开展财政部门内部的日常监控和集中检查,抓好机关内部会计基础工作督查工作。四是结合借鉴对外检查逆向监督财政分配和管理行为,提出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的对策、措施。五是将财政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纳入“金财工程”的分系统,贴紧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改进财政管理手段,强化财政监督。

(六)从注重对外检查向内外监督检查并重转变

近年来,财政系统内部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增多,违纪金额越来越大,违纪手段越来越隐蔽,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财政部门在公共财政资金的审批、投入和使用、收效等流程过程中存在约束力乏力和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等问题。可见健全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政内部监督非常重要。

一国外银行家就银行资金问题说过:“我不怕外面的人来捣乱,我的防备设施足以抵挡外来干扰,我最怕的是内部人员搞破坏,因为内部的破坏是最难发现的”。因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牢固建立起内部防火墙。通过有效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及时暴露问题,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能够及时地挽救一些同志,使他们悬崖勒马。即能使干部队伍更加廉洁自律,又保护了国有资产不受侵吞蚕食。

参考文献:

孙开。论财政法制与财政监管[j].财政问题研究,2003,3.

财政监督篇10

一、现行财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监督滞后于财政管理,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二)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三)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

(五)财政监督立法严重滞后。建国以未,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二、建立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我们认为,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的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订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三是事后评价。建立资金使用效果或效益评价制度,以利于调整政策,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