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渣土范文10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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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渣土

建筑渣土范文篇1

为有效整治建筑渣土撒漏和乱拉乱倒行为,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卫生环境,现就开展建筑渣土综合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以建设“品质长清,城市新区”为目标,落实渣土源头管理,突出重点,实施标本兼治,实现长效管理。年1月底前,实现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各建设施工工地渣土源头管理率、运输单位及车辆监管率、撒漏乱倒应急处置率、渣土倾倒场规范化处置率均达到80%以上。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建筑渣土综合整治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各主管部门分头负责,积极参加,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运行管理机制,形成整体合力。

2.立足长效、抓好近期、突出重点。明确建筑渣土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要求和举措,立足当前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近期工作重点,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提高城管执法管理效能,取得实效。

3.严格标准、量化考核。按照相关法规,细化工作标准,完善监督考核办法,把严格的量化考核作为落实长效管理的有效手段。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建筑渣土源头管理。由区住建委牵头负责,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全面检查各类建设工地建筑渣土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建筑渣土运输环节管理。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共同参与,强化联合执法,切实抓好建筑渣土运输途中撒漏和乱倒现象的治理。落实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对重要工地、重点路段、重要区域实施24小时监管,发现撒漏和乱倒现象立即查处。

(三)建筑渣土倾倒场(点)建设管理。由区城管局负责,区住建委、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参与,做好建筑渣土倾倒场(点)的选址定点工作,建立建筑渣土倾倒场(点)规范化管理制度。

三、加强领导,强化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建筑渣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联合执法,全面做好建筑渣土综合整治工作。

(二)加强督查考核。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对专项整治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到位、行动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建筑渣土范文篇2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渣土)处置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受纳场所监管工作,受理渣土运输企业申报,办理渣土处置手续。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审验,发放《渣土运输卡》,对涉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及渣土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核定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统一设置渣土运输车辆外观标识,对无牌、套牌、涂抹车牌、拼装运输车及超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建设行政部门职责:督促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必须做到: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有硬化地面、有冲洗设施、有保洁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市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四)交通部门职责: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及未办理营运证的车辆进行查处。

(五)工商部门职责:对未取得渣土准运证的运输企业从事渣土运输且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吊销其企业营业执照;

(六)环保部门职责:对渣土处置中产生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在街道辖区内实施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处置渣土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五条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不得擅自处理,应当委托具有渣土准运资格公司的小型车辆,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及时清运。

第六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渣土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四)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少于200吨,机动保洁车不少于1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允许配置3至5辆小型运输车;

(五)运输车辆在本市登记报牌,车况完好,车型、装备等符合要求,采购和安装经城市管理执法局确认符合渣土管理要求的gps定位系统及相关监控设备;

(六)车辆必须按规定改装,做到加盖密闭;

(七)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行政许可,向申请的企业颁发渣土准运证。

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将核发渣土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取得渣土准运资格的企业需运输渣土的,应当持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签订渣土承运合同,向城市管理执法局申领单车《渣土运输卡》,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渣土运输卡》按运输渣土的车辆数量发放,一车一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渣土准运证号码;

(二)渣土的种类、数量;

(三)运输车辆类型、号码;

(四)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

(五)卸放渣土的受纳点。

前款第(四)项内容由市公安局核定。

第八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车辆,后挡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净车出场。

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定期清洁保养,保持车况完好。

运输车辆应当适量装载,随车携带《渣土运输卡》,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第九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由市规划、国土、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市政府负责建设并委托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监管。

临时受纳点:由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与土地产权单位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持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书面确认意见,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报备渣土临时受纳点。原则上不得在城区设渣土临时受纳点,已设立的要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渣土受纳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通畅的道路;

(二)具有相应的摊铺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按规定采取封闭措施,必须有洒水等防扬尘措施;

(四)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由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安排调剂。

第十三条未取得渣土准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未冲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路面,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并可暂扣违法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补缴,并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处罚,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暂扣运输车辆,并予以处罚;

(一)运输车辆未取得《渣土运输卡》进行运输、倾倒的,每车次处2000元罚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渣土运输卡》的,处500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四)车辆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造成路面污染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严重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受污染的路面,由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运输企业限期清洗。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临时受纳场受纳渣土,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设立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处1万元罚款;个人设立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处3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其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建设工地未设置临时围墙,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清扫保洁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建筑渣土范文篇3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提升中心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质量为标准,逐步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的建筑渣土全程管理长效机制,加大巡查力度,有效监控建筑渣土超载,杜绝渣土散落现象,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干净,努力推进“最干净城市”建设。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管理主体,确定处置范围

区政府成立区建筑渣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区环卫局,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区环卫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环保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市规划一处、国土资源分局、公路分局、区煤炭局、区房管局、区园林局、区市政公司、区水资办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区域范围内建筑工地渣土的统一管理,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区域内的建筑工地、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河道清挖、管网施工、山体整治和拆迁装修等工程的渣土管理工作。

(二)加强日常检查,实施全程监管

将建筑渣土处置审批手续作为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前置条件,严把源头审批关。建筑渣土处置审批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持计算土石方工程地形图、基础工程建筑结构施工图、建筑工地渣土处置计划,向管理办公室申报图纸审核,由管理办公室出具渣土处置量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持渣土处置量证明材料向区环卫部门缴纳建筑渣土处置费,由环卫部门出具建筑渣土处置缴费凭证。

3.建设单位持渣土处置缴费凭证和《建筑渣土运输承诺书》到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审验合格后,由管理办公室发放《建筑渣土处置手续证明》、《建筑渣土运输城区通行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4.建设单位持《建筑渣土处置手续证明》及相关手续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5.工程竣工后,管理办公室对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施工期间的渣土暂存、运输、处置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现场勘验是否存在渣土就地掩埋或造成扬尘污染行为;建设单位是否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等。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发放《建筑渣土处置验收合格意见书》。如有违背或拒不配合的建设(施工)单位,纳入区建设(施工)企业诚信档案,并记入不良记录,优胜劣汰。

(三)规范运输管理,防止沿途洒漏

管理办公室建立运输公司名录,名录中的运输公司由管理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需运输和处置建筑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名录范围内的运输公司签订承运合同,不得使用名录以外不具备条件的个人和单位车辆进行渣土运输。

名录范围内的运输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相关规定的企业法人,并符合工商注册条件;

2.具有一定的运输经营能力,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一般不少于20辆;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专职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车辆手续齐全,具备统一颜色、统一外观标识、统一顶灯、统一加挂建筑渣土运输专用标识等“四统一”条件,逐步推广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配备;

5.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6.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三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加大联合执法,严查违规违章

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环卫、环保、交警、交通、住建、城管等部门进行不定期联合执法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1.施工单位未硬化出入通道,未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清洗设备或沉淀池,未安排清扫保洁人员,不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整洁的;

2.产生建筑渣土的施工工地未设置封闭式围挡或围挡设置低于1.8米的;

3.施工现场应该采取遮盖、密闭、喷洒、冲洗、绿化防尘措施而未采取的;

4.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带泥上路,污染路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渣土的;

5.运输车辆没有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

6.施工单位未取得《建筑渣土处置手续证明》,擅自运输建筑渣土的,或将建筑渣土交由未进入名录的公司运输的;

7.转让、涂改、伪造《建筑渣土处置手续证明》和通行证件等有关核准文件或未达到“四统一”条件的;

8.运输车辆存在无牌、套牌、遮挡号牌、无证驾驶、闯信号灯、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9.其它违反建筑渣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三、保障措施

1.严格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区建筑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区域范围内的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建筑渣土处置的联合执法工作;

区环卫局负责制定年度建筑渣土处置计划,定期公布建筑渣土倾倒场所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并负责倾倒场所内建筑渣土的处理工作;

交警大队负责办理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准运手续和年检工作,并确定运输时段和运输路线,依法查处违反规定路线、行驶时间和超载运输等违法违章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区域内车辆加盖密闭工作,对建筑渣土运输单位、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核准道路运营资格;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封闭式围挡设置、出入口路面硬化、远程视频监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配置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房管局负责房屋拆除工地的标准化管理及拆迁垃圾的监管处置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车辆带泥上路、抛洒、偷倒、乱倒建筑渣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环保分局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负责对建设项目扬尘污染控制提出要求并加强日常监管,对未按照审批文件要求进行建设、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依据《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市规划一处、国土资源分局、区园林局配合各有关部门通过项目建设、植树造林、土地整理、采石场治理等途径合理设置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实现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再利用。

2.提高处置标准,明确管理目标。产生建筑渣土的工地要达到“三不开工、四不出门、五个一”的要求。“三不开工”,即未落实渣土倾倒点不得开工、未缴纳渣土处置费不得开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四不出门”,即运输车辆装载过满不能出门、不密闭运输不能出门、车体不整洁带泥上路不能出门、手续不齐全不能出门;“五个一”,即要有一组管理人员、一条硬化路、一个清洗站点、一本车辆登记本、一块车辆标识牌。处置建筑渣土1万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出入口要硬化不少于长15米、宽6米的道路,并按标准要求安装远程视频和水冲设备。管理办公室将组织各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各类违反处置标准要求的行为。

3.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紧逼机制。建立建筑渣土处置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相关单位对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意见建议,协调推进渣土管理工作;加大督察力度,对建筑工地、运输环节、消纳处置实施全程执法检查;强化渣土运输道路保洁工作,完善应急预案,配齐人员和设备,确保应急清除工作及时到位。

建筑渣土范文篇4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建筑渣土的管理工作

几年来,虽然县城建设取得了很大发展,但渣土管理方式没有得到及时改进,工作中处处处于被动。“哪里痒,抓那里”成了渣土管理工作的真实写照,往往在污染已发生才介入管理,造成“时时被动,处处挨打”局面。要实现建筑渣土更高层次的规范化、专业化管理,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政府的执行力,满足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需要,从而不断提高建筑渣土管理水平。

二、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必须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县城由于自然条件和无环城公路等原因,导致大部分建筑渣土在清运过程中必须经过县城闹市区或主要交通要道。而一些建设施工单位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往往忽视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要求,随之造成的是工程运输车辆带泥行驶、沿途撒漏建筑渣土污染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此类污染有其随机性和流动性,给渣土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一)设立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制度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为一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设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可以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建设工地开工前对其环卫设施、运输工具、包装方式、运输处理等进行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开工;对其工作和运输时间作出合理的安排,减少扰民,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对其运输车辆发放建筑垃圾准运证,可以减少偷运和乱倒建筑垃圾的现象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和保证制度

依据“四部委”(2002)872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谁产生垃圾,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收费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建设工地的施工时间等。同时设立保证制度,使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对环境卫生作出一定保证,彻底杜绝其在施工期间对县城环境卫生造成污染。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把建筑垃圾处置等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长期以来,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预算中没有把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导致在工作中经常与施工方发生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同时也给工作人员造成了较大的生活压力。

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彻底杜绝建筑垃圾污染行为

(一)加强城管、建设、环保等部门的协作,对建设施工场地的建筑垃圾管理的手段前移,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二)加强城管、交警、路政等部门的协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39号令)规定,强力打击无证运输建筑垃圾和乱到建筑垃圾现象,彻底杜绝公路边等乱倒建筑垃圾和沿街遗撒建筑垃圾现象发生。

(三)村、居委会应制定有力措施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整脏治乱”工作是一个全社会、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工作,不是任何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特别是县委、县政府开展“三创”工作后,“整脏治乱”工作作为一个展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地方政府执政能力的窗口,将会提出更高的要求。经过调研,发现大部分市民在对自己的住所进行一些小装修时,经常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于街道的角落或公路边,成为影响县城市容的“牛皮廯”,而环卫工人所用的运输设备较为落后,无力承担运输处置任务。因此,村、居委会作为当地的基层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村

规民约或其他管理措施,彻底根治影响县城市容的“牛皮廯”。

五、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良好的建筑渣土管理氛围

建筑渣土的管理不仅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必须依靠和发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要实现对其有效管理,首先不断加大宣传声势,让建设、施工方和广大市民知晓有关建筑渣土管理的法律法规,认识到建筑垃圾乱倒产生的危害,使之自觉地支持和积极参与渣土管理工作。

建筑渣土范文篇5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建筑渣土的管理工作

几年来,虽县城建设取得了很大发展,但渣土管理方式没有得到及时改进,工作中处处处于被动。“哪里痒,抓那里”成了渣土管理工作的真实写照,往往在污染已发生才介入管理,造成“时时被动,处处挨打”局面。要实现建筑渣土更高层次的规范化、专业化管理,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政府的执行力,满足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需要,从而不断提高建筑渣土管理水平。

二、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必须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县城由于自然条件和无环城公路等原因,导致大部分建筑渣土在清运过程中必须经过县城闹市区或主要交通要道。而一些建设施工单位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往往忽视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要求,随之造成的是工程运输车辆带泥行驶、沿途撒漏建筑渣土污染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此类污染有其随机性和流动性,给渣土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一)设立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制度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为一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设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可以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建设工地开工前对其环卫设施、运输工具、包装方式、运输处理等进行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开工;对其工作和运输时间作出合理的安排,减少扰民,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对其运输车辆发放建筑垃圾准运证,可以减少偷运和乱倒建筑垃圾的现象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和保证制度

依据“四部委”(2002)872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谁产生垃圾,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收费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建设工地的施工时间等。同时设立保证制度,使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对环境卫生作出一定保证,彻底杜绝其在施工期间对县城环境卫生造成污染。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把建筑垃圾处置等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长期以来,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预算中没有把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导致在工作中经常与施工方发生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同时也给工作人员造成了较大的生活压力。

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彻底杜绝建筑垃圾污染行为

(一)加强城管、建设、环保等部门的协作,对建设施工场地的建筑垃圾管理的手段前移,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二)加强城管、交警、路政等部门的协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39号令)规定,强力打击无证运输建筑垃圾和乱到建筑垃圾现象,彻底杜绝公路边等乱倒建筑垃圾和沿街遗撒建筑垃圾现象发生。

(三)村、居委会应制定有力措施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整脏治乱”工作是一个全社会、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工作,不是任何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特别是县委、县政府开展“三创”工作后,“整脏治乱”工作作为一个展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地方政府执政能力的窗口,将会提出更高的要求。经过调研,发现大部分市民在对自己的住所进行一些小装修时,经常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于街道的角落或公路边,成为影响县城市容的“牛皮廯”,而环卫工人所用的运输设备较为落后,无力承担运输处置任务。因此,村、居委会作为当地的基层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村

规民约或其他管理措施,彻底根治影响县城市容的“牛皮廯”。

五、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良好的建筑渣土管理氛围

建筑渣土的管理不仅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必须依靠和发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要实现对其有效管理,首先不断加大宣传声势,让建设、施工方和广大市民知晓有关建筑渣土管理的法律法规,认识到建筑垃圾乱倒产生的危害,使之自觉地支持和积极参与渣土管理工作。

建筑渣土范文篇6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建筑渣土的管理工作

几年来,虽然县城建设取得了很大发展,但渣土管理方式没有得到及时改进,工作中处处处于被动。“哪里痒,抓那里”成了渣土管理工作的真实写照,往往在污染已发生才介入管理,造成“时时被动,处处挨打”局面。要实现建筑渣土更高层次的规范化、专业化管理,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政府的执行力,满足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需要,从而不断提高建筑渣土管理水平。

二、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必须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县城由于自然条件和无环城公路等原因,导致大部分建筑渣土在清运过程中必须经过县城闹市区或主要交通要道。而一些建设施工单位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往往忽视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要求,随之造成的是工程运输车辆带泥行驶、沿途撒漏建筑渣土污染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此类污染有其随机性和流动性,给渣土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一)设立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制度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为一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设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可以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建设工地开工前对其环卫设施、运输工具、包装方式、运输处理等进行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开工;对其工作和运输时间作出合理的安排,减少扰民,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对其运输车辆发放建筑垃圾准运证,可以减少偷运和乱倒建筑垃圾的现象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和保证制度

依据“四部委”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谁产生垃圾,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收费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建设工地的施工时间等。同时设立保证制度,使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对环境卫生作出一定保证,彻底杜绝其在施工期间对县城环境卫生造成污染。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把建筑垃圾处置等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长期以来,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预算中没有把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导致在工作中经常与施工方发生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同时也给工作人员造成了较大的生活压力。

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彻底杜绝建筑垃圾污染行为

(一)加强城管、建设、环保等部门的协作,对建设施工场地的建筑垃圾管理的手段前移,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二)加强城管、交警、路政等部门的协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强力打击无证运输建筑垃圾和乱到建筑垃圾现象,彻底杜绝公路边等乱倒建筑垃圾和沿街遗撒建筑垃圾现象发生。

(三)村、居委会应制定有力措施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整脏治乱”工作是一个全社会、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工作,不是任何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特别是县委、县政府开展“三创”工作后,“整脏治乱”工作作为一个展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地方政府执政能力的窗口,将会提出更高的要求。经过调研,发现大部分市民在对自己的住所进行一些小装修时,经常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于街道的角落或公路边,成为影响县城市容的“牛皮廯”,而环卫工人所用的运输设备较为落后,无力承担运输处置任务。因此,村、居委会作为当地的基层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村

规民约或其他管理措施,彻底根治影响县城市容的“牛皮廯”。

五、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良好的建筑渣土管理氛围

建筑渣土的管理不仅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必须依靠和发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要实现对其有效管理,首先不断加大宣传声势,让建设、施工方和广大市民知晓有关建筑渣土管理的法律法规,认识到建筑垃圾乱倒产生的危害,使之自觉地支持和积极参与渣土管理工作。

建筑渣土范文篇7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严格规范我县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职责,落实严管措施,促进建筑渣土运输规范化、常态化,实现我县大气污染指数“退后四十”目标。

二、整治措施

(一)车辆采用精密封闭厢体,做到车箱不漏水、车顶无扬尘。厢体采用u型结构货厢,全部贴密封条,外表面平顺光滑不易残留渣土;车厢顶部安装自动软篷全密闭覆盖装置(即自动平移折叠式全密闭装置),覆盖材料采用具有耐磨损、耐高温、防雨防尘、抗拉性强的帆布软篷等材料,定期更换厢尾密封条,车厢与门板衔接处无缝隙。

(二)严格管控空车行驶以及装载运输。车辆要装有定位系统,接入交管、综合行政执法、交通部门监控平台,实行全过程监管。建筑垃圾装载高度低于车厢上沿10厘米以上,不得超载运输。车辆空车行驶、停放时,必须按照全密闭运输标准苫盖厢体。定时维护全密闭运输装置,确保精密封闭运输。

(三)落实分时段运输。按照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建筑渣土车辆运输时间为20:00至24:00,其余时间段严禁运输作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按有关要求执行。

(四)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要严格按照县行政审批局核准的倾倒地点消纳建筑垃圾。管辖范围的建筑垃圾倾倒点由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定和监管,各乡镇(街道)辖区内的建筑垃圾倾倒点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和监管。

三、工作内容

(一)制定方案,全面动员。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规范管理公告,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开局。

(二)摸排底数,建立台帐。综合执法局、高规划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工地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排查;住建部门全面排查在建工地扬尘检测设备设置数量和使用情况,并保证完好运行。

(三)全面整治,常态化管理。开展建筑渣土运输全链条集中整治行动,加大夜间监管力度,对在专项整治期间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顶格处罚,形成高压态势,确保建筑渣土运输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责任分工

(一)落实主体责任

1.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高规划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利局、住建局、各乡镇(街道)为辖区内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包联制度,对辖区内每个出土工地进行分级包联,责任到人,对出入工地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日常检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严禁驶离工地。

2.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地的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摸清底数,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台帐包括出土工地、建设种类(房屋建设、市政道路施工、拆除作业等)、写明开工时间、建设方、施工方和渣土承运方,做到日常管控的“精准发力”。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运输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3.交通、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水利、、高等有关部门是自身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日常管理,施工方必须使用合法合规的运输车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

(二)落实监管责任

1.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准条件,核发《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核准文件》,明确运输企业及车辆等各项内容。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时,要逐车查看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2日内车身影像资料,发现未使用精密封闭厢体、密闭装置破损、密闭不严等问题车辆,不予核准;负责将核准车辆车牌信息、出土量、运输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同步传送至交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2.建设局、高规划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管辖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单位选用精密封闭厢体的运输车辆及企业,在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有效正常使用;督导落实进出工地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冲洗干净、车身整洁等各项要求;落实工地施工“六个百分百”中明确的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等规定;安排专人负责24小时工地现场盯守,同步向相关执法部门传递违法线索信息。

3.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通行工作,规定运输时间、路线;设置违法车辆查扣停放场所。安排警力上路执法,从严从重查处建筑渣土运输过程中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及超速、闯红灯、逆行、沿途飘撒、放大号不清晰、遮挡污损号牌等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负责将渣土运输车辆接入“交管app”系统,实行常态化管理;安排警力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上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4.综合执法局、高规划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负责辖区内巡查检查、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车身不洁、带泥上路、密闭不严、道路遗撒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从事渣土运输的行为;查处未取得建筑渣土核准手续,擅自从事渣土运输的行为。

5.各乡镇(街道)负责查处辖区内随意倾倒,抛撤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以及在河道湖泊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行为。巡查检查中发现车身不洁、带泥上路、密闭不严、道路遗撒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向相关执法部门传递违法线索信息。

6.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尾气检测,对尾气不达标和obd远程在线监控不能正常使用的,依法予以查处。

7.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依法查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超载等违规运输行为。

8.县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专项整治执法行为;对扰乱建筑渣土运输市场、乱倾乱倒、私设垃圾点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立案侦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障专项整治开展,成立县建筑渣土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县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规范管理工作。

组长:副县长

副组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担任。

(二)加强备案管理。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高规划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等单位要对辖区所有建设工地进行排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开工前的渣土备案管理,指导施工单位制定渣土防治污染措施,建立管理台帐。对未按照要求编制建筑渣土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联合执法。县大气办组织交管、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上行驶的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对未取得建筑渣土核准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依法予以查扣,并顶格处罚。

建筑渣土范文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建物、管网等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或门店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和工程回填土。

第三条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包括倾倒、堆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建筑垃圾处置行为。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我县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县建筑渣土管理执法大队负责渣土处置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处置的原则;鼓励建设、施工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凡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申办道路挖掘、道路场地占用等手续前,必须到县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规定实施处置行为。

建设部门应查验申请人渣土处置核准情况,发现申请人未办理渣土处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时,应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和文明施工保证金,获得核准后,方可运输或处置。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渣土运输实行公司化专营。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处置渣土的,应当委托具有渣土准运资格的公司运输。未取得渣土准运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从事渣土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运输渣土所要求的相关条件,县城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准并授予渣土运输单位经营权。取得准运资格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第八条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或门店产生的建筑垃圾、装潢废弃物,不得擅自处理,应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具有渣土准运资格公司的小型车辆,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及时清运。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应与县城管部门签订《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按规定设置围挡,实行封闭作业。

建设工地应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洗车槽,配备车辆冲洗工具和卫生保洁人员,对进出工地车辆和运输路面及时进行清洗,做到净车出工地,禁止车轮带泥上路,不得沿途遗、撒、漏。

第十条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设备及渣土等应置于围挡范围之内,渣土堆放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并及时清除;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废水、泥浆应在施工场内进行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不得损坏和堵塞排污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

第十一条渣土处置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倾倒地点由县城管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处置渣土。

第十二条中心城区主街道禁止在早上5:30至晚上20:00(夏季21:00)时间段内运输渣土,特殊情况需在上述时间段内运输渣土的,应经县城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适量装载,随车携带《渣土处置准运证》,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流体灰浆须经沉淀固化后运输。

第十四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需要变更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内容的,应向县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建设或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渣土准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将渣土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渣土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立渣土受纳场所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处置渣土的单位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严重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渣土运输公司未取得《渣土处置准运证》进行运输、倾倒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每车次处2000元罚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渣土处置准运证》的,处500元罚款;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离开施工场地的运输车辆未进行冲洗造成路面污染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建设工地未设置临时围墙,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清扫保洁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县城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其他渣土处置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对重点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渣土处置,要以服务和教育为主,实施处罚必须经县优化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期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渣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渣土范文篇9

1原材料及试验设计

1.1原材料

1.1.1水泥试验采用北京金隅琉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p.o42.5普通硅酸盐水泥,其主要性能指标如表1所示。1.1.2石灰试验所用石灰有效钙镁含量为60%,其中大于0.3mm颗粒含量为0.3%。1.1.3渣土试验所采用渣土为首钢资源综合利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处理线筛余渣土,渣土中4.75mm以上颗粒占比23.1%,4.75mm以下颗粒占比76.9%(筛分结果见表2),4.75mm以上颗粒压碎值为17.1。为提高固化土强度,需保证一定量的粗骨料含量,本试验所用渣土控制4.75mm以上颗粒含量为75±5%。依据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试验所用渣土的塑性指数属粉质粘土类(塑性指数10≤ip≤17),液塑限试验结果见表3。1.1.4固化剂试验所用固化剂为美国贝塞尔固化剂,棕色,液态、离子型固化剂。

1.2试验设计

固化土基本性能试验选定离子类固化剂(以下简称固化剂)的掺量和水泥、石灰、渣土的比例。在渣土颗粒级配的3种影响因素中,固化剂掺量对固化土性能的影响选用单因素研究法,固化剂掺量分别为0,0.01%,0.02%,0.03%,0.04%,0.05%,0.06%,以外掺方式添加,水泥、石灰、渣土掺量及渣土颗粒级配对固化土性能的影响以三角等焓图方法设计配合比。三角等焓图指三角等值线图类似地形的等高线图,可用于观察某性能指标的最高值区域和最低值区域。三角等焓图的设计原则为三种因素之和为100%,图1研究了水泥、石灰、渣土掺量对固化土7d无侧限抗压强度的影响,水泥的含量从0到8%,石灰的掺量从0增加到8%,渣土的掺量从92%增加到100%。三角等焓图坐标的读取方法为平行线法,以g点为例,按图中箭头方向作三角形三边的平行线,平行线与“渣土掺量(%)”坐标线的交点即为渣土的掺量94%,平行线与“水泥掺量(%)”坐标线的交点即为水泥的掺量2%,平行线与“石灰掺量(%)”坐标线的交点即为石灰的掺量4%,三者之加和为100%。右侧为抗压强度标签值,三角等焓图内的各点所对应的颜色即为不同配比下净浆的强度。

2试验结果分析

2.1固化剂掺量对固化土性能的影响

为探讨离子固化剂掺量对固化土性能的影响,试验研究了水泥∶渣土为4∶96时,不同固化剂掺量对7d无侧限抗压强度和抗冻性能的影响规律,试验结果如图2、图3所示。从试验结果可看出,随离子固化剂掺量增加,固化土的7d无侧限抗压强度呈增长趋势;随离子固化剂掺量增加,固化土抗冻性能增强。贝塞尔土壤固化剂通过改变土壤颗粒表面电荷的特性,降低了土壤颗粒间的排斥力,使土壤中的含水量达到稳定平衡,同时形成结晶盐,进而增强了土体的密实度,提高了强度和抗冻性。考虑到固化土应用的经济性,建议固化剂掺量在0.02%左右。

2.2配合比参数对固化土性能的影响

固定离子固化剂掺量为0.02%,以三角等焓图为基础设计不同水泥、石灰、渣土的比例,研究三者掺量对固化土7d无侧限抗压强度及抗冻性能的影响规律。在图4和图5中,沿a-b-c-d-e方向,在石灰掺量不变、水泥掺量增加的同时减少渣土掺量,可以看出随水泥掺量增加,固化土的7d和28d无侧限抗压强度明显提高,f-g-h-i,j-k-l,m-n方向同理;沿o-n-l-i-e方向,在渣土掺量不变、水泥掺量增加的同时减少石灰掺量,可以看出固化土的7d和28d强度随水泥掺量增加而提高,m-k-h-d,j-g-c,f-b方向同理;沿a-f-j-m-o方向,在水泥掺量不变、石灰掺量增加的同时减少渣土掺量,可以看出随石灰掺量增加,固化土7d强度无明显变化,28d强度略有提高。石灰固化渣土存在早期强度低、强度发展缓慢的问题;而沿着b-g-k-n、c-h-l、d-i方向,即有一定水泥掺加量后,固化土强度较高时在试验龄期内石灰掺量增加对固化土强度的影响有限。从图4和图5中无侧限抗压强度在三角等焓图上的分布特征可看出,等高线梯度方向与水泥掺量增加方向一致,表明水泥是增强固化土强度的关键因素。在工程应用中,按工程设计强度要求,可依此三角等焓图找到相应的配合比,同时找到经济性最佳方案。不同水泥、石灰、渣土掺量下固化土的28d残留抗压强度比如图6所示,从图6可看出,与无侧限抗压强度趋势相似,随水泥用量增加固化土的抗冻性能增强;随石灰用量增加,固化土的抗冻性能略有增强。水泥、石灰水化生成硅酸钙、铝酸钙及铁酸钙等胶凝材料,同时水化产物与土壤中的活性成分反应生成胶凝材料,使土体密实度增加,一方面提高了耐水性;另一方面提高了抵抗水分结冰膨胀的压力,进而提高了抗冻性。

2.3渣土级配对固化土力学性能的影响

建筑渣土是现代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产生于城市的新建、改扩建和拆除等施工过程,例如城建项目地基管沟开挖、旧城改造和轨道交通盾构等,因地质、施工条件差异,渣土的成分较复杂,本试验选用的渣土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线分选出的渣土,含部分砂石骨料。试验选用离子固化剂掺量为0.02%,水泥掺量为4%,渣土掺量为96%,以三角等焓图为基础设计渣土中0~5mm,5~10mm,10~25mm颗粒比例,研究渣土颗粒级配对固化土无侧限抗压强度及抗冻性能的影响规律。图7、图8可以看出,与水泥、石灰、渣土掺量对无侧限抗压强度的影响规律不同,渣土颗粒级配存在合理区间,a点[(0~5mm)∶(5~10mm)∶(10~25mm)=40%∶20%∶40%]和k点[(0~5mm)∶(5~10mm)∶(10~25mm)=50%∶40%∶10%]固化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最高。渣土中粗骨料自身具有较高的强度,粗骨料的掺加有利于提高固化土强度,但当渣土中粗骨料较多时,存在的空隙也较多,细颗粒不能完全填充空隙使得整体强度降低,因此合理的颗粒级配有利于提高固化土的强度[5]。在三角等焓图上的分布特征,与无侧限抗压强度分布特征相似,颗粒级配对固化土抗冻性对的影响存在最佳区间。结合抗压强度及残留抗压强度比特征分布图分析,渣土中颗粒级配最佳方案为(0~5mm)∶(5~10mm)∶(10~25mm)=40%∶20%∶40%或50%∶40%∶10%。

3结论

建筑渣土范文篇10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和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需要弃置、受纳。运输(以下统称处置)渣上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渣上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固管处)负责渣上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规划、环保、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做好渣上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产生渣上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人个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加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市固管处申请办理渣上处置手续。市固管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和弃置费后,发给准运证。渣上处置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工程项目的渣主管理费和弃置费,可以按规定减半收费。建筑、修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其渣上处置的审核、收费、发证事宜,由市固管处委托工程所在地区环卫部门办理。居民装饰、修缮住宅需要处置渣上的,必须到居民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和市固管处具体要求办理手续。

第五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固管处申办手续,由市固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调剂。

第六条各类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应当由建设单位清除完毕。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应参加工程验收。

第七条经营渣上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固管处申办承运手续。无承运手续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渣上运输业务。

第八条自产自运渣上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经营渣上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承运手续和委托方申办的准运证。各类运输渣土的车辆均应当接受市固管处管理人员、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的检查。准运证、承运资质证书,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九条运输渣土的车辆,其车轮不得带泥。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不得撒漏,并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和市固管处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条渣土弃置场地由市固管处统一设立,其他单位、个人不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地受纳渣上。

第十一条渣土弃置场地的管理人员。对运输渣上的车辆,必须查验准运证,合理安排倾倒,做好服务工作,并对弃置的渣士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渣上处置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地受纳渣上的,责令其撤除,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办渣上处置手续担自弃置渣土或者未按指定地点倾倒渣上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按每卡车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渣上未办理准运证或者承运渣上未办理承运手续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渣土沿途撒漏污染环境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

(五)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准运证或者承运手续的,每证处以200元罚款;

(六)未随车携带准运证或者承运手续的,每车处以50元的罚款。对前款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非经营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十三条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运输和乱倒渣上的车辆,由市固管处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五条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凡向市容卫生举报中心如实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个人,市固管处以相当于该案处罚款额10%的标准奖励举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