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站范文10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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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站范文篇1
一、组织机构建设
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并做了详细的布置,制定了社区民政工作具体措施。
二、社会救助低保方面
52人,1社区现有低保户31户。低保边缘户2户,5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条例》规范实施最低生活保证,并对低保户做到定期的入户,解他生活状况。根据上级部门的精神要求,对居住在辖区内户口不在本辖区的低保户进行了摸底,现在陆续接收到8户、转出2户,此项工作仍在进行中。低保专干参加了社会救助工作”培训。
2011年4月,组织工作人员到乌鲁木齐市第48中学参与了爱我中华、心系国防”知识宣传活动。为进一步开展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三连冠”工作,发动社区力量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不时提高双拥工作的质量,此期间在社区各处悬挂了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等拥军横幅,发放宣传单200余份,出一期以双拥、民族团结等活动板报。5月中旬组织工作人员和辖区居民在社区四楼多功能厅举办了国防教育知识讲座》大家认真听取了区武装部领导讲解国防教育知识,也提高了国防观念,掌握了基本的国防知识,激发了维护国家利益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能力。2双拥工作方面:走访过程中详细了解了子女在部队的情况,并嘱咐家人经常和他联系,鼓励他部队好好工作,祝他节日愉快。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更好地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活动。
十七户社区的双拥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经过半年的努力。双拥”整体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会继续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真总结双拥工作经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发展抓双拥,双拥促发展”目标,2011年下半年中,把双拥工作深入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社会改革发展的各个层面,坚持规范,强化措施,开拓创新,不时完善双拥各项工作,推进十七户社区双拥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区划地名工作方面:
沿着延安路向南延安路于新疆迎宾馆墙交汇处;南起延安路与新疆迎宾馆墙交汇处,1认真落实十七户社区的范围:十七户社区东起延安路与赛马场路交汇处。沿新疆迎宾馆墙,新疆大学南校区围墙延伸至榆园路口与八户梁村七队交汇处;西起榆园路口与八户梁村七队交汇处,沿着榆园路向西北延伸至榆园路口与赛马场路交汇处;西起榆园路与赛马场交汇处,沿赛马场路东八巷,第四十八中学,天山电影制片厂,赛马场路东六,七巷至9161干扰台向东北延伸至天山康居苑二期北区;北起天山康居苑二期北区,沿赛马场路向东南延伸至延安路与赛马场路交汇处。
巷牌,2重新入户并核实了路牌。门牌。路牌有两个:一、十七户路牌合格。二、赛马场路牌不合格。十七户社区向赛马场片区管委会上报了信息,2011年6月8日民政局派人过来修了巷牌东一至八巷已上墙的门牌号有101户,新申请门牌号有4户。
东一至八巷每个巷道装置2个巷牌。3赛马场路东一巷到东八巷安装了小门牌。
4赛马场管委会下发的区划地名变卦证明开了15份。
5十七户社
一片小结。区向赛马场片区管委会每个月按时上报了一片信息。
民政站站长,6十七户社区向赛马场片区管委会每月开的民政例会十七户社区主任。区划地名专干每月按时参与。
房管站工作人员,十七户社区居委会每月社区流管站。辖区内的低保户,民政站站长,社区区划地名专干安排两次赛马场路东一巷到东八巷走访,入户,清洗了路牌,巷牌。
把区划地名工作当作社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社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增加抓好区划地名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心,集中力量抓实,抓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残联工作方面:
按时走访慰问残疾人家庭,1认真摸底了社区各类残疾人的基本情况。解他家庭情况及就业情况。社区共有55名残疾人,其中肢体残疾26人、视力残疾11人、听力残疾7人、智力残疾9人、精神残疾2人。
天山区残联领导来到社区走访了李虹、于建平、赵凯、贾兵等4名残疾人家庭,2春节前夕。为他送去新年的祝福及助残金,每人发放100元共400元慰问金。
活动参与人员共有22人,3今年3月3日是第十二次全国“爱耳日”社区为辖区残疾居民庆祝爱耳日举办了一次“爱耳日”活动。活动当天我社区给辖区残疾人播放一部电影,发放纪念品及爱耳护耳宣传资料85份。
本次运动会各社区各类残疾居民积极参与了50多个残疾人,4今年5月16日是第二十一次“助残日”这次助残日由赛马场片区管委会在社区统一举办了一次大型的形式多样的趣味运动会。这次活动十七户社区参加了吴福瑞、依再提古丽、马霞、邱钰程等不同类型的10多残疾人并取得了不同等级的成果,通过这次趣味运动会各社区的残疾居民感到区残联、赛马场片区管委会各领导对他关怀和温暖。
普及低视力防治知识,5今年6月6日是第16个全国“爱眼日”社区为辖区低视力及白内障老年群众提供眼保健服务。协助低视力患者掌握正确的治疗和康复方法,培养群众良好的用眼习惯,降低眼病发病率和致盲率。
社区给辖区残疾居民马俊梅安排了公益性岗位。6就业方面。
结合我社区残疾人实际情况,半年来。对有就业能力及有培训愿望的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提高他就业机会,改善其生活状况,作为社区残疾人工作者,应进一步勤奋学习努力扎实工作,为残疾人切切实实办好事办实事。主动了解残疾朋友的生活情况,更多知晓残疾朋友的愿望,努力争做残疾朋友的知心人,用爱心、真情让阳光温暖每一个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力争做到让各级领导放心和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残疾人工作者”以实际行动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市!
五、建立健全老龄工作组织。
社区及时调整了社区老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随着社区工作人员的调整。社区成立了社区老龄协会组织,建立健全社区老龄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了社区老龄工作基础。同时,居委会积极配合管委会老龄委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十七户社区居委会老龄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发挥老年人余热。1广泛开展敬老活动。
不时加大了宣传力度,今年社区利用老年人节在社区内深入开展了形势多样的敬老活动。通过标语、宣传栏、板报等宣传工具,大力开展内容丰富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活动的形式主要是有座谈会、老年人演艺竞赛、老年人健康讲座、义诊及入户慰问。重点慰问五保老人、孤寡老人和病困老人。极大调动了社区各族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使健康、文明、向上的生活方式深入人心。
2扎实的为老年人服务
对老年人的服务也有所不同。对特困老年人做好服务工作,1社区根据工作的不同。社区的工作人员不怕麻烦,对讯问和办理手续的老年人进行解释和办理工作,使此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为社区内的老年人料理日常事务。
元旦和春节两大节日,慰问老年人。社区慰问了5位老年人。
老年优惠证4本,2为老年人服务。社区为辖区内的老年人料理老年优待证35本。方便老年人的日常出行。
六、社建工作方面
民政站范文篇2
一、加强学习、增强群众观念
以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推动各项民政工作,这是我局党政班子既定的主要工作思路。为使全站同志紧贴这一思路,更新观念、提高认识、真正重视并切实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按照局领导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及时开展了以胡总书记“七一”讲话和《省信访条例》、《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政治、业务学习。使全站人员更加牢固地树立了“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服务意识,切实增强了做好群众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紧迫感。
二、因时制宜、创新工作机制
机制的创新,是打造好群众工作站的关键环节。按照局领导关于做到“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新要求,我们对以往信访工作模式存在的不足和时下民政信访状况的特点、趋势,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并通过参观学习县公安局群众工作室、万年县陈营镇群众工作站的经验做法,形成了切合民政工作实际和特色的工作机制。主要有:一是联席调度机制,二是督办代办机制,三是限时办结机制,四是预防联动机制。为开展好群众工作,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模式和有力的责任机制。
三、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成效
当前,我县和其他各地一样,既处在经济发展的快速期,又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这对作为社会重要稳定器的县民政系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近半年来,特别是群众工作站刚组建的七、八、九,三月间,我局的接访频率大度攀升,有时甚至难以招架。期间,我们群众站的同志,一是始终坚持做到把群众当主人,视群众为亲人,耐心接访,快速结访。二是对主要领导办公室和主要的业务股室,安排人员、落实责任、加班加点、积极开展接访工作,确保每一例来访,每一天信访工作有序有效。
半年来,我站共受理各级来信来访案件63件,已办结61件。结案率大幅提高。并接待了来民政局咨询和了解民政政策的社会群众600余人次。我局的群众来信来访结访率和群众满意度都有明显提高,并未发生任何信访工作意外事件,整个信访工作比较稳定。
四、构筑信息平台、及时宣传报道
民政站范文篇3
一、强化救助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站内人员作风建设,进一步转变干部职工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二是加强业务培训,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各项政策法规精神,推进行业作风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极大提升人员服务水平;三是加强干部职工大局意识、宗旨意识教育,定期组织干部职工交流、学习各地先进工作经验,切实转变工作思维方式,创新工作方法。
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一)深入推进站务公开。抓好站务公开工作的落实,通过文件精神传达、组织情况通报会等途径推进站务公开工作,确保各项事务公开透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努力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救助站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救助对象的资料表格管理及救助信息平台管理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以利于工作有序、规范进行。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救助人员服务承诺职责、岗位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处理好来电投诉、来信投诉和来人投诉;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公布求助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制、首问首接负责制,全面排查整改消防安全漏洞,保全工作记录、档案等资料,适时增加防暑、御寒物品,配备安全降温、取暖设备,确保受助人员安全受助。
三、抓好救助管理,搞好救助服务
(一)严格依法救助。一是健全依法主动救助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分工;二是增强救助资源协作整合力度,加强与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力度,以车站、地下通道、桥梁涵洞、在建工地、废弃房屋等为重点,对流浪乞讨人员集中露宿区域进行拉网式巡查,做好街头流动救助和现场劝导救助,尤其要做好流浪老年人、未成年人、危重病人和智障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和救治工作;三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鼓励发动环卫职工、公交出租司机、热心群众、志愿者、社会工作机构和公益慈善组织等参与救助服务,让流落街头的生活无着人员及时得到救助服务,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社会关爱。
(二)加强宣传教育。一是做好来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思想工作;二是利用宣传栏、宣传资料对来站求助人员进行宣传;三是组织职工走上街头向群众发放《救助管理办法》与《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宣传资料,积极救助工作信息;四是大力挖掘救助工作中干部职工的好人好事开展宣传,积极利用宣传橱窗、宣传条幅、民政门户网站平台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完善救助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基础数据、基础资料,建立和完善各种统计台帐,特别是建立求助人员数据库,构建信息平台,加快信息技术在救助工作中的推广运用,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兄弟站之间的互联互通,推进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
2016年第一季度工作重点
为全面完成2016年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我站将任务量化,分季度列出工作重点并按时完成,2016年第一季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日常救助工作:强化日常巡逻,紧密部门衔接,实行主动救助、劝导救助,确保需救助对象无冬冻春荒出现。
民政站范文篇4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按照上级的安排和要求,我镇在接到建设工作任务时,就及时成立了以镇党委副书记杨昌龙为组长,以镇党政办主任杨国勋为副组长,以镇属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了专人负责政府公众信息网子网站建设工作;按网站建设要求及时向各部门、各单位发了资料收集通知。
二、版面灵活,内容丰富
我镇公众信息网子网站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镇政府职能和职责,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镇政府内设机构职能、职责和负责人姓名、电话、邮箱等;
2、规范性文件:镇政府各项制度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要点和工作实施意见;
3、招商引资的政策;
4、*镇概况、今日*、*工业企业;
5、便民服务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民政站范文篇5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按照上级的安排和要求,我镇在接到建设工作任务时,就及时成立了以镇党委副书记杨昌龙为组长,以镇党政办主任杨国勋为副组长,以镇属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了专人负责政府公众信息网子网站建设工作;按网站建设要求及时向各部门、各单位发了资料收集通知。
二、版面灵活,内容丰富
我镇公众信息网子网站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镇政府职能和职责,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镇政府内设机构职能、职责和负责人姓名、电话、邮箱等;
2、规范性文件:镇政府各项制度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要点和工作实施意见;
3、招商引资的政策;
4、*镇概况、今日*、*工业企业;
5、便民服务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民政站范文篇6
一、努力学习,做刻苦钻研的表率
同志总是用世界著名哲学家弗郎西斯•培根的“思想取决于性情,谈吐取决于学识,行动取决于习惯”鞭策自己。无论在日常的工作中还是生活上他都注意培养自己“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性情,做到不急不躁,有章有节,平易近人。在思想上,他一直始终坚持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学习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尤其是进入十七大以来,同志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学习十七大精神,深入研究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精髓,努力用先进的思想、科学的观点想问题、解决问题,努力在实践工作中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开创工作的新局面。为了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他抓住每一个学习的机会认真学习。
二、爱岗敬业,做甘于奉献的表率
凭着几分热爱,几分执着,几分赤诚,同志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广大员工的认可,但他却从不为这些荣誉和领导的认可而骄傲。他常说,在成绩面前我们要看到不足,我们的工作与上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们要关心群众生活,反映群众呼声,全心全意为全体群众服务,以开拓进取的态度不断探索创新,才能够把我局建成社会真正信得过的单位。同志先进事迹表明他一心扑在工会工作上,是个品德和工作能力一流的优秀人才。
同志非常热爱自己的工作,正因为如此,他在工作中表现出了非常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遇到困难的工作总是主动承担。在工作中,加班加点是常有的事,有时还不得不牺牲一些个人的利益,但是他从没有半句怨言。
参加工作多年来,他不图名利,不计得失,把全身精力投入到干好本职工作和促进局的发展上,真正在平凡的岗位上践行着“三个代表”,履行着党的宗旨,充分展现了一名民政工作者朴素而又伟大的情怀。
三、勤政爱民,做爱民为民的表率
(一)努力做好慈善会工作
县慈善会每年都会开展以“阳光助学、慈善助医、夕阳扶老、慈善助残、爱心助孤、慈善助困、慈善助居”等为主的七助活动。为响应慈善会的号召,每年7月底到8月中旬,同志都会带领工作人员每天早出晚归,甚至连部分节假日也不休息地对申请救助新考入二本以上的大学生进行逐村逐户的走访调查,对申报人的家庭情况逐一摸底造册,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慈善会成立的三年来他共走访调查对象1000余户,确定救助570人,发放救助金91.9万元。
(二)积极做好灾区工作
2009年6月5日,县鹿楼镇高彭庄遭受了30年来未遇的龙卷风袭击。他在第一时间就赶赴灾区,进行查灾核灾,及时将灾情上报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并第一时间转移安置300余人到附近小学,并组织人员购买了200箱方便面、200箱纯净水、100箱火腿肠、150支手电筒送到灾民手中。第二天,灾情稳定后他亲自带领工作人员对灾民的受损情况逐一核实造册。为及时将灾民受损情况上报市局和省厅,他连续3天吃住在灾区,而灾区停水停电,他就用馒头就着咸菜吃。
6月30日,城镇遭受暴风雨的袭击,造成了数万间房屋不同程度的受损。他第一时间对灾情进行了查核,并连续2天2夜没有休息。妻子看见他这么辛苦,非常的不理解。他只对妻子说了这么一句话:“面对如此严重的灾情,我怎能无动于衷,有大家才有小家。我只有这样,才对不起当初的入党誓言,才对得起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理想!”
在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捐款活动中,他向社会发起倡议书,并带领工作人员利用一个月时间上街进行募捐,共募集资金949万元,在第一时间汇往灾区。同年9月份他又亲自和棉被厂、服装厂协调购买1500床棉被、1200件羽绒服发往灾区,价值30万元。
(三)关爱孤寡老人儿童工作
在每年的“关爱工程”敬老院建设工作上,他积极向上级协调项目,争取资金,现在全县共建镇级敬老院22所,集中供养五保老人3336人,供养标准3800元/人.年。为增加全县敬老院老年人的娱乐生活,他向上级协调争取资金30万元,为全县敬老院配备电视机。
为使在校孤儿得到更多的关爱,他每年要分几次了解在校孤儿的情况,并及时将情况上报领导和结对人。现在全县582名孤儿已经全部得到结对帮扶。
(四)关心各类病患工作
他每年积极协调资金120万元,为全县3000名贫困慢性病患者提供免费供药。
在负责“微笑列车”项目活动中,他四处奔波,利用各种关系渠道,使全县200余名唇颚裂患儿得到了免费治疗术后,被省厅评为“微笑列车”先进工作者。
四、廉政律己,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民政站范文篇7
为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切实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方财政、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地救助站要认真甄别救助对象,积极采取措施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及时救助。
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由民政部门主管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以下简称救助站),应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各地原有的收容遣送站应通过调整转为救助站。需要新建的救助站,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站设立(变更)、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三、救助站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所需救助管理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救助站同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年实际救助情况,安排调整救助站经费预算。对救助任务重,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经费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未设立救助站的城市,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城市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救助站开支的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开展正常工作和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救助站工作实际情况,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站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救助站的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专项,按照项目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报批。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急病救治费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各级地方财政、民政部门要本着既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依赖政府救助思想的原则,在科学合理地测算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定量定额标准基础上,结合站内常年救助人数等情况核定专项救助经费。
五、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给予救助,是一项临时性救助措施。救助站不得向救助对象及其亲友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地方财政、民政部门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六、各级地方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救助管理资金的管理,救助站要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民政站范文篇8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是对外开放的旅游城市,由于区位、交通、旅游等多方面的原因,流入我市的流浪乞讨人员一直居全省前列。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对于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完善机制,强化服务,履行职能,努力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救助,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
(一)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受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要求,本人不愿求助或拒绝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坚持无偿救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兴办公益性事业,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要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各级要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4、坚持分类施救的原则。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直接救助,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及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二)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内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
对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自愿到救助站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站可以在弄清情况、查明身份、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适当救助。
下列人员不属于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对象:自杀、醉酒、交通肇事以及因治安案件致伤人员;拒绝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人员(因年老、年幼、智障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入站时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体表有明显伤痕并拒绝说明情况的人员;跑站、要站、恶意骗取救助的人员。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救助站将依法终止救助:救助期间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遵守救助规章制度、无理取闹、破坏救助设施、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救助服务期满,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
(三)救助机构和救助范围。
建立完善上下联动、覆盖城乡的四级救助管理服务体系。市设立救助管理站并加挂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中心牌子;县(市、区)按有关规定建立救助管理站或依托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救助管理站;乡(镇、街道)依托社会福利机构或乡镇敬老院设立救助点;村(社区)设立救助联络员负责救助工作。各地还应在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立临时救助亭,在主要街道设立救助引导牌,以方便流浪乞讨人员寻求救助。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救助职能,并明确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的职责,层层落实责任。所需救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救助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对城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并对县(市、区)救助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及市高新区、*山景区管委会积极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本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接收安置工作。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救助管理工作。
(四)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内容的救助: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返回住所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五)救助程序。
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核实前来求助人员提供的基本情况。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了解求助需求,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提供一次性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短期内不得重复救助;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的,要事先告知,并履行离站手续,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将终止救助。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离站时,需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的委托人办理手续,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离站。
(六)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
对残疾人、未成年人、智障人员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确因无经济能力接回或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接送工作:
1、我市流入外省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接回后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将受助人员接回原籍安置。拒不接回的由市民政局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负责协调接回并安置受助人员。
2、我市流入到本省其它市的受助人员,各县(市、区)民政局接通知后,负责协调落实其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将受助人员接回安置或由县(市、区)民政局直接接回。户籍为*城城区之内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山景区民政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在24小时之内将户籍在本辖区的受助人员接回安置。
3、外省市流入我市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或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协调流出地的救助管理站、民政部门或其亲属、单位接回。
(七)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救治。
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直接将其送至辖区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出具情况证明。定点医院应及时与市救助管理站取得联系,市救助管理站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助人员进行认定。
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实行定点医院救治。*城城区内的定点医院为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其它县、市的定点医院由当地政府确定。定点医院收治人员中的传染病人,要及时转入辖区内所属专科医院治疗。定点医院对受助人员要及时接诊治疗。有关费用采取“先挂帐,后结算”的办法处理。定点医院转至专科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暂结。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治疗、住院或传染病人转院费用,经本级救助管理机构认定,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每半年一次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八)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
公安机关对于执行职务时发现的6周岁以上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打击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处罚且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责任人的未成年人等,应当及时将他们护送到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救助,6周岁以下的送往当地儿童福利院、综合性福利院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九)受助人员死亡的处理。
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正常死亡的,由救助管理站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拍照建档,经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定点医院出具殡葬手续后,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流出地政府处理;非正常死亡的,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处理。
身源不清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在定点医院救治中死亡的,由救助管理站在新闻媒体上认尸公告,公告期为7天。7天后无人认领的,按无名尸体处理,由定点医院、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由救助管理站送至殡仪馆火化,并拍照存档,其骨灰保存一年。
(十)身源不清人员的安置。
对身源不清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指定福利机构负责收养或代养。其中属*城城区内救助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报市民政局批准后送市社会福利院;属县(市、区)救助的,由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局送当地有关社会福利机构。财政部门按相关救济标准对福利机构追加核拨供养经费。
三、加强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救助设施,促进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精神,落实救助工作机构编制和经费。新建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区)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站设立、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救助管理责任,依法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所需救助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救助管理经费包括专项救助经费和机构经费。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疾病救治、跨辖区接护送、救助巡查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须的支出。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开展正常工作和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管理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救助管理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各级政府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财政、民政部门要本着既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依赖思想的原则,科学合理测算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定量定额标准,按照救助管理站常年救助人数等情况,核定各救助站的专项救助经费。要综合考虑实际救助人数和物价上涨因素,建立救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由于救助管理工作突发性较强,因工作确实需要追加预算的,财政部门在审核后予以保障。救助对象的生活费标准,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并随着低保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对救助巡查和跨辖区接护送费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追加。救助管理站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救助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引导他们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增强法制意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服务水平,做到依法救助、文明救助。同时,强化督促检查,对救助站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加强救助管理机构信息化建设。救助管理站应装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监控设备和计算机网路管理系统,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救助管理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
为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山火车站以及*山区、**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山管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救助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民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同级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及相关工作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加强救助机构规范化管理,实施人性化服务,打造服务受助人员的“温馨驿站”。
(二)各级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及时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救助机构求助,公安部门协助救助保护机构核实受助人员真实身份;对其中愿意受助的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
对救助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阻碍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危害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对强讨、强要、妨碍道路交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核实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
(三)财政部门负责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发展规划,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要统筹考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
(五)卫生部门负责指定定点医院,保证受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得到及时医治。
(六)铁路管理机构负责优先提供受助人员的返乡车票,并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便利和帮助。
(七)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救助管理站救助车辆养路费免征手续。市救助管理站车辆因救助工作需要进山,由市救助管理站同*山管理部门联系免费进入*山景区。
(八)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九)妇联、团委等部门要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建立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使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或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救助,并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在有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工作站,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和“妈妈”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推动稳定、有效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十)残联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人救助保护工作尤其是残疾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春雨行动”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红领巾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权益。
民政站范文篇9
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60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卫〔*〕237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拨付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18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财政、监察、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好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对象审核关,严格按“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遴选补贴对象,坚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对未经公示程序的补贴对象,不予审核上报。
二、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定的行政村为准,由地级以上市卫生、财政、监察、民政部门按附表1、2格式,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市村卫生站医生补贴人员名单联合报省卫生厅,电子数据同时发送
三、对部分行政村存在“一村两站”、“一村多站”的情况,如行政村人口较多或人口分散,且这些村卫生站均在*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经县级卫生、财政、监察、民政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可在原补助一个村卫生站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村卫生站作为补贴对象,但省补助资金总额不增加,仍为1个行政村补助1万元,省补助资金可由享受补贴的两个卫生站平均分配或以服务人口数按比例分配。新列进补贴范围的村卫生站由市级卫生、财政、监察、民政部门联合审批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省将取消其村卫生站补贴资格,已经发放的补贴要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对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对象资料造册登记,并及时组织监督考核,对经考核不合格的村卫生站医生,在考核当年取消其补贴资格,当年已发放的补贴应予以清退并由县财政局退回省国库。要加强对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发放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确保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民政站范文篇10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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