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范文10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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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范文篇1
一、1975-2000年欧美技术哲学研究概况
早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大陆就成立了现象学与存在哲学学会(societyforphenomenologyandexistentialphilosophy,1962年;简称spep),此后不久女权主义者成立了女性哲学学会(societyforwomeninphilosophy,简称swp),几乎同时,哲学与技术学会的雏型也已形成。1975年spt在北美正式成立,前任副主席费雷认为,这是美国从事技术哲学研究的确切起点[1]。皮特认为spt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对技术哲学领域做出了贡献,使技术哲学的研究工作与以往大不相同”,“它为这个领域的学者们提供了一个合法的讲坛”[2]。spt几乎每年都发起两次国际会议,出版有关系列丛书,其论文是从大量的稿件中筛选出来的。spt还创办了一个新的电子学期刊(technē),这使得来自于世界各地的学者会聚一堂,促进了彼此间的交流,加强了学术研究,并明确了此领域的研究核心及方向。因此皮特认为,“这些都是(spt)好的方面”,“通过各种各样的尝试,使技术哲学的工作得以质的提高”。[3]
米切姆在回顾技术哲学的发展概况时,对技术哲学的工程主义和人文主义之争进行了评论。他在《技术思考》(1994年)中对此做了详细的讨论[4],并在《超技术哲学评述》(1995年)中再一次做了分析。他指出,工程技术哲学(ept)以技术思想和活动作为全人类思想和活动的范式,并试图以技术术语来阐释所有的非技术的思想和活动;人文主义技术哲学(hpt)则相反,认为技术思想和活动只是人类思想和活动的一个方面和层面,应该寻求把技术限定在一个更宽泛的框架之内[5]。
的确,在一百多年前,当工程师试图对他们自身的工作进行哲学思考并赋予工程技术工作以普遍意义的时候,技术哲学作为一种自我意识活动开始出现。一些工程技术哲学专家,诸如卡普(e.kapp)、莫泽(s.moser)、邦奇(m.bunge)、佩特罗斯基(h.petroski),不但从普遍意义上对其自身的工作进行思考,把技术看作是不同于科学的存在,从而在认识论、形而上学、伦理上的和政治上对技术进行分析,而且,他们还成功地反击了由刘易斯·芒福斯、马丁·海德格尔、雅克·埃吕尔等哲学家提出的人文主义技术批判。因此,米切姆承认,在工程主义的技术哲学精神鼓舞下,工程的应用哲学,尤其是工程的应用伦理学,呈现出一派繁荣。目前,工程技术哲学的这种繁荣景象,在生物伦理学、环境伦理学、工程伦理学、计算机伦理学等相关领域十分明显[6]。
费雷是较早的一位研究“技术与价值”的技术哲学家。自1975年即spt成立时起,费雷便与技术哲学结下了不解之缘,而实际上,早在60年代他就已产生了进入技术哲学领域的动机。后来,在普度大学,他开设了“技术与价值”的课程,研究产生环境危机的根源。他提出两个观点:第一,“技术必定是由人类价值(喜爱、害怕、希望等等)所促进产生的”;第二,“技术依赖于人类的知识”。于是,“在人类与地球之间最为脆弱的临界点上——我发现了基本价值与基本知识之间的实际应用——宗教和科学潜在的知识领域——对环境影响产生了极大的冲击”[7]。
唐·伊戴在《1975-1995年间的技术哲学》一文中,回顾了技术哲学的进展与变迁。他认为,与欧洲大陆的spep及swp相比,spt的发展是相对较缓的。spep的规模在90年代已扩大了4倍,拥有1400人;这一学派的理论代表人物已完成更替,现在的领导者大都比最初的创始人年轻。类似的变化,也发生在swp之中,它声称拥有2000人,其中包括持各种观点的女权主义者。而spt则无法与之同日而语,它不足300名人员,而大部分领导者仍是80年代初的面孔。总之,伊戴认为,spt虽历经20余年的发展,“却仍然没有与那些资历比他老一些的组织进行接轨”;在研究领域方面,欧洲大陆的spep和swp学派有着更宽泛的研究视野,而spt所关注的范围则比spep和swp要狭窄得多[8]。
弗里德里奇·拉普在分析欧洲大陆20年来技术哲学发展时,认为德国的技术哲学的讨论中心,主要集中在整体哲学上。虽然技术哲学仍然属于一个边缘领域,但人们对它的兴趣正日渐浓厚,尤其是高等学校和学术团体是在一个渐进的过程中接受并认可了它。拉普认为,20年来,德国的技术哲学在其本质上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目前它比前20年复杂多了。造成这种多样性的原因,是因为近年来这一领域的许多出版物并非是有关技术哲学的专著,这也正是德国在这一领域呈现的一种技术哲学研究多元化的倾向。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边缘领域——诸如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大多是倾向于实践方向的非理性的、非思辨性的领域——则是开放的。比如,罗普(g.ropohl)曾运用理论体系方法研究技术,试图在哲学与社会学的鸿沟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为此,他提出了能够引导技术创新的社会——历史进程的理论体系,以期建立一种成熟的并能加以控制的技术创新发展方法[9]。
也许是由于理性主义传统的影响,技术哲学在法国沿着与德国完全不同的道路发展。在法国没有惟一的标准的解释,有的是一种宽泛的研究方法,从整体上说,一种更为积极的对待技术的态度引导了一种更为乐观的技术哲学。西蒙顿(simondon)赞成把现代技术与文化相结合。莫斯科维西(moscovici)则扩展了马克思的观点和思想,认为不是技术体系而是劳动发明,即一种方法论倾向的创造活动,是现代技术的本质。而埃吕尔则仍然持一种悲观的态度,认为是技术变化中所有蕴含在其中的力量,导致了人类的异化和对自然的破坏[10]。
对于技术哲学在最近的25年中是否取得了进步这一问题,杜尔宾在《技术哲学取得的进步:相对视角的分析》一文中进行了系统地回顾和总结。他认为,“技术哲学的确取得了进步,但它是有限的”[11]。在2000年发表的《世纪末25年的spt:我们已经做了什么》一文中,他又总结到:“像科学进步一样,也存在着哲学的进步,并且这是建立在其它学科基础之上取得的哲学进步”,但同时,他也承认,“衡量这种学术进步的标准受到了质疑”[12]。
但不论怎样,有一点是明显的,即欧美技术哲学25年来的发展,无论是在研究方法上还是在研究领域上,各有其不同表现及特点。当然,从不同中也可发现一些共性。比如,在研究方法上,欧美技术哲学呈现出由单一性研究向多元性研究转向的趋势;从研究的领域看,欧美技术哲学大都把视野转向了某些新兴的学科领域,也就是说,技术哲学近来形成的某些特定领域,正在向学术团体讨论的中心集中,这些新领域包括生态学、技术全球化、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多媒体、医疗技术、基因工程等。欧美技术哲学家坚信,“如果启开新视野对这些主题进行考察,就一定会产生特定的有待哲学来回答的哲学问题”[13]。
二、欧美技术哲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在分享欧美技术哲学研究成果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不发现困扰着欧美技术哲学的一些问题:
1.技术哲学需要统一标准、统一范式
从20世纪70年代起至今,技术哲学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和统一范式。与许多技术哲学家一样,皮特对这一问题有着清醒的认识和强烈的感受。这里统一的标准是指从事学术研究所必需的共同的始点,“比如科学哲学,其统一性可能始于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也可能始于卡尔纳普的《科学的统一》,而就现代跨学科领域中的科学研究而言,以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为统一始点。而对于技术哲学来说则没有这样的始点”,皮特认为,技术哲学尚没有我们一致认为可以或能够必读的东西,“即使有一些可读,但我们却不能同意其提出的基本原则”[14]。
当然也有为满足这种统一标准的要求而试图做出尝试的,或为弥补这一空缺而去创造某一事物。海德格尔的《技术的追问》一书就被认为如此。但皮特认为这充其量也只能算作是一种时髦、一种崇拜物,而不是一篇重要的哲学文章。他解释说,“拒绝海德格尔作为合法的统一标准的候选人,原因就在于其不可理解的文章。但是拒绝海德格尔作为统一标准并不是拒绝现象学作为一个合法的哲学方法;如果被睿智而善于表达的实践者加以运用的话,它可能有助于我们理解围绕技术而产生一系列的哲学问题,就像在唐·伊戴的作品中所体现的那样。虽然如此,我仍然为哲学思考中缺乏统一的‘我的’范式而对这些讨论困惑不解”。但皮特也注意到,新近有一些作品在技术哲学领域做了严肃而认真的探讨和尝试,比如“米切姆的早期作品是一个,杜尔宾的手册是另一个。但是不得不向两位作者表示歉意的是,尽管他们尽了最大的努力,尽管他们的作品是上乘的,也是有用的,但他们却仍然没能取得作为统一标准的地位”。为此,皮特表达了他对技术哲学研究的忧虑:“如果没有一个令大家意见一致的作品,我们就难以有效地获得一个合法的研究领域”[15]。显然,没有统一范式,技术哲学家们彼此之间就难以避免基本概念理解的错位、基本观点的相左,也难以与其他领域的人共同研究问题、讨论问题。
2.技术哲学家的“知识完备性(intellectualintegrity)问题”
虽然spt的研究存在着无可争辩的成功,但它存在的问题也可能会使技术哲学走向衰微。皮特在《论技术哲学的过去与未来》的文章中,表达了这种忧虑。这一忧虑渊源于他的一次学术交流的设想——他曾试图组织spt与其他学会一起举办一次学术会议,这样可以把spt和其他学会正在进行的讨论融合在一起。当他向技术史学会的负责人提出此项建议时,对方惊愕地说:“哦,不!那些哲学技术学会的人憎恶技术,而且他们对技术一无所知,我们有什么好谈的呢?”皮特认为,“这是我第一次感觉到关于spt成员的‘知识完备性问题’。”他发现,在spt成功的背后,的确存在着技术哲学工作者“知觉的错误”。而事实上,这又并非仅仅是一种知觉的问题,皮特把它称作“知识完备性问题”。他认为,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spt学者们对技术的一味批判,导致其他领域的学者认为,技术哲学家们仅仅以抱怨技术的态度研究技术,而不是通过开发各种手段,以使我们所拥有的技术知识和对技术的理解与我们对世界是如何彼此联系在一起的看法结合起来,于是,spt的研究者们便仅仅成了一群技术的抨击者。显然,这一状况对spt的发展来讲预示着不利和危险,这种研究继续下去的结果,“意味着我们将不再为其他的哲学学会所正式接纳,意味着我们的问题将不再被包含在合法的哲学问题范围之内,我们将不再是哲学共同体的一部分,我们将滑向无足轻重的边缘”[16]。
同样地,作为技术哲学家,费雷也感受到如同皮特所提到的“知识完备性问题”那样的尴尬与惊慌。因为他在与科学哲学学会联系时,表示希望他们给予技术以充分的重视,但结果是毫无反应。于是,他“认识到自己所热衷于研究的技术,并不被认为具有哲学含义这一事实”[17]。
不过,在费雷的“技术与价值”课程教学中,他渐渐明白了其中更深层的原因,他的课程也逐渐受到了欢迎,他的听众不但包括文科和理科的学生们,而且还有各专业的工程师。在他20多年关于“技术与价值”这一课程的讲授生涯中,他最终认识到,技术哲学必须与那种纯粹的、全面概括性的、具有高度的哲学传统相结合,他认为,“这一点是不可避免要发生的”[18]。尤其是1975年至1985年这10年期间,他在一所文科院校、三所神学学校和一所公共技术协会把“技术与价值”作为不同背景下的技术哲学来讲授时,在每一处他都感受到了不同的反响。其中,令他感受最深刻的也是极为令他着迷的老曲新唱,就是关于技术与知识、技术与人类、技术与生活之间的评判与综论。也就是说,在每一个领域他都发现了基本的传统哲学问题。这一点超越了听众身份的限制,无论是他们作为工程师直接参与技术的形成,还是仅仅从事一种决定他自身的渗透性的技术文化,他们都是人。而正是由于他们并非完美的人,所以才形成了哲学中所说的最广泛的传统。而在技术的哲学视野里,学者们仅仅考虑的是技术的影响和如何对技术进行批判,这可能会导致技术哲学组织最终不再被视为是一个哲学组织,不再是一个致力于探讨哲学范围内的技术问题,并把哲学所探讨的技艺问题扩展到技术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上的哲学组织,而“被看作是意识形态的组织”,从而就会使技术更难于为哲学所接受。因此,皮特坚持认为,技术哲学研究者们“必须以哲学家而不是意识形态学家的身份把注意力集中于事物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19],技术哲学应正视目前出现的“知识完备性问题”,努力做到技术哲学团体与其他哲学团体的接触和讨论上的融合。
3.工程技术哲学与人文技术哲学的割裂
无论是在欧洲还是美洲,一些技术哲学家已经意识到了工程视野与人文视野的割裂对技术哲学发展的消极影响。为此,米切姆呼吁技术研究既要关注工程主义技术哲学,也要关注人文主义技术哲学。他认为,他的注意力“既在工程技术哲学方面也在人文主义技术哲学方面”。但另一方面,米切姆仍然“对现代工程技术的批判继续持有一种基本的怀疑”,在他看来,工程技术的应用伦理学并没有取得像样的成绩。他进一步指出,在工程技术哲学表面强大的背后,技术哲学已展现了一种历史的苍白无力,工程技术哲学的强大,只是在现代技术工程的边缘领域中表现出来[20]。
伊戴试图弥合工程传统的和人文传统的裂痕,他对米切姆把技术哲学分为工程的和人文的两种传统进行了分析。伊戴认为,工程传统的哲学不仅把技术视为一种前沿问题,而且认为在技术与哲学的关系中,担当着物质的角色,比如,卡普全部把器官功能“物质化”;德韶尔则把人工制品作为实在“物质化”。可见,工程传统确实使物质性比在传统哲学中具有更大的作用,但技术也应该被认为是负载着价值的。工程的技术哲学有着对技术的偏爱,主张接受技术,认为发展技术是理所应当的,但后来——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考虑到需要对技术的破坏性在政治上和伦理道德上进行评论并做出响应,不过,工程传统认为人们能够通过伦理和政治对技术的消极应用进行矫正,从而使技术得以正确使用[21]。
皮特则批评工程技术学者的研究方法,说他们“忘记了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哲学家”[22]。费雷也主张,应把技术应用在认识论、形而上学、伦理学、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学科中,并在这些学科中予以充分阐释[23]。
与工程传统相比,人文传统的技术哲学在结构上有着更大的范围。它首先体现为技术的整体范围,即通过在文化及人类历史中所发生的变化来考察技术,这一宽泛的观点与工程传统中的专业性形成鲜明对比。同时,这一主张也暗示着另一层含义,即技术不仅仅是物质的,而且至少还体现一种变化,或是一种对文化形式或文化惯例的挑战。因此,这就意味着人文方法更为明确地打开了通向文化评论的通道,这一通道常常用来揭示评论家的偏见。这从芒福德独特的持否定态度的技术评估观点,奥特加提出的高层文化传统中潜藏着破坏性和公众素质的提高与欧洲技术发展过程相关的观点,海德格尔提出的关于现代技术如何才能成为后期极具形而上学的框架的观点,以及埃吕尔把技术本质归入到“技术”自身当中的观点中,可得到某些体现[24]。(待续)
三、欧美技术哲学研究的未来趋向
欧美技术哲学在过去的25年中,的确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它在21世纪的发展,也必将会有新的突破。根据欧美技术哲学近四分之一世纪以来的研究概况及特点,我们认为其未来发展趋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可避免的转变:由单一性向多元性方法论研究的转变
技术哲学研究由单一性向多元性转变,既是欧美技术哲学研究已出现的迹象,也是其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无论是技术哲学研究的方法、思路还是内容,由单一性向多元性转变将是一个必然选择,否则,技术哲学的研究或许真的会像皮特所警告的那样,走向衰微甚至走向死胡同。目前技术哲学对技术的单一性研究,导致“圈外人的威胁正在到来并将取代我们的地位,这一点已成为不争的真实”。[25]技术哲学的研究,不应依赖于单一方法论,它应把技术对科学和科学对社会的考虑从总体上联系起来。皮特认为,技术本身不是单一的事物,“技术的邪恶与危险都包含在它的细节之中,做出可怕的事情的是人,而不是技术”。“赞成或反对技术不是我们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如何去谈论技术在我们的文化和生活中的角色才是我们所应关注的问题,同样其发展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技术是我们生活中的现实,我们需要以一种见多识广和有判断力的态度,去谈论技术如何使我们如此以及我们能够如何这样的问题。”[26]
林克在《技术哲学的进步:技术的新结构特征》(1998)一文中论述了技术发展所呈现的30个新结构特征。他认为,“这些新技术所具有的特征,明显地催促我们要超越任何对传统技术的描述,要对技术结构特征在更大范围及意义上进行分析……这是我们未来研究的一项任务。”“因此,这也意味着技术哲学必定是一门多元论学科,或包含多元论方法的学科。”[27]
杜尔宾和费雷也指出,“包括多种学科的及各体系间相交叉的技术问题,需要社会学家和通晓数门知识的学者进行多学科间的合作……技术哲学必须接受这种跨学科研究的挑战”;[28]“技术哲学中丰富多彩的多元性的研究方法,应该被看作合理正当的哲学研究方法”,“对技术与技术社会来说,一种综合性批判性的多元论哲学方法,在自我认识能力的提高和社会政策的完善方面,有着确定无疑的重要性。”[29]而拉普则承认,目前德国技术哲学的发展,已经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向”。[30]
2.确有必要的结合:技术哲学与传统哲学的结合
在过去的20多年里,技术哲学常常处在游离于哲学之外而不为人们所接受的位置上。如上所述,皮特、伊戴、费雷等都强烈地感受到了技术哲学不为其他哲学团体或学者接受的危险与尴尬。他们认识到,技术哲学应该把对技术的哲学思考与西方的主要哲学传统相结合。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作为工程技术哲学的典型代表人物的拉普,曾从工程技术的视角撰写了《技术哲学导论》(1978年)一书,但现在他却顶着来自各方面批判的压力,毫不掩饰地宣称,他“已转移到了一种对技术的更为传统的哲学阐释上”。他说:“我强调一种哲学上甚至理论上的思辨,而反对那种经验主义、实用主义的观点”。为此,他遭到了他的同事罗普尔(g.ropohl)的批判,罗普尔批评他背叛了实用主义,认为哲学阐释应该以技术的“实用特征”为基础,而不能以海德格尔的形而上学视野来审视。因此,拉普承认,“目前我因为强调技术哲学的思辨方法而正处于一种孤立位置中”。[31]
拉普在《现代世界的动力》(diedynamikdermodernenwelt,1994)一书中,详细地阐述了自己上述观点。他认为,目前技术哲学必须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必须解释技术发生变化的动力,从而找到我们可能对技术决定论进行干预的方法。如果对技术发生变化的起因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我们则几乎不可能期望我们的伦理主张能够有任何实际的应用。第二个问题是,技术哲学解释必须依赖并且努力达到与哲学传统相结合。这种传统是任何哲学解释得以生存的沃土,如果不以此为基础,而试图重新建构技术哲学动力的根基,则是愚蠢的。他坚持认为,传统哲学为技术在自然主义、理性主义和文化上的阐释提供了参考指向。“所以,对于技术的哲学研究应该用一种形而上学的解释给予补充。”[32]
3.不可忽视的整合:工程主义与人文主义的整合
从人文主义技术哲学观点看,工程技术哲学的强大,一度使得技术哲学显得苍白无力——米切姆在《超技术哲学评述》中辩证地考察了工程传统与人文传统的技术哲学之争。他提出,我们正日益步入一个超技术时期。技术已经完全处于被后现代技术取代的过程中,这是一种极度技术,即超技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技术哲学可以被看作特定时代的产物,它即将消失或被取代。也就是说,技术哲学“正处于被取代的过程中——不是被超技术哲学取代,而是被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所取代,这是一种与后现代技术领域有关超技术的思考再次相结合的哲学。”[33]因此,米切姆认为,人文主义技术哲学和工程主义技术哲学的整合与超技术的出现必然相关联。
伊戴一方面不赞成工程与人文技术哲学的划分方法,但另一方面也认为,“对于技术来说,文化环境已经完全不同于十年前了”,认为人文方法似乎能够更为明确地打开通向文化评论的道路。[34]而在欧洲,工程主义代表人物拉普已公开承认,自己关注的焦点已转向了人文主义。欧美技术哲学研究视角的新变化,无疑将会对技术哲学在新世纪中的走向产生重要影响。可以预见,工程主义与人文主义的整合将成为技术哲学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向。
4.方兴未艾的热点:技术价值、技术伦理研究
在过去的20年技术哲学研究中,学者们对技术伦理、技术风险评估、技术价值的讨探一直没有停止过,技术伦理、技术价值问题一直是欧美技术哲学研究的热点领域。随着技术的发展,在未来技术哲学研究中,关于这方面的热点探讨将持续进行。显然,由于技术与伦理(价值)研究的各种观点、兴趣、思路从来就未曾取得过一致,有的还存在着相当尖锐的矛盾冲突,尤其是在如何实施预定方案等现实问题上,观点更是相左,所以,这一领域研究热点的形成,实际上仍处于方兴未艾的阶段。
费雷在这一领域进行了较早且较深入的探讨。1985~1995年间,费雷已经使许多听众由对“技术与价值”的不解,走进了同“技术与价值”观点的融合之中。他为林业人员、心理学家、数学教育学家和从事艺术、比较文学、音乐、风景建筑、语言、法律、微生物学、植物学、生态学、宗教、哲学的人员——甚至更多的人,创造了一个共同的研究领域。最后,他得出结论:“技术哲学能够是并且本来也应该是使各种独立学科结合在一起的一门学科,它是不同领域专家间打破隔阂的一座桥梁,它在伦理问题上提出挑战,并且能够对社会改革和政治行为产生促动作用”。[35]
皮特也明确指出:“作为哲学家……我们必须研究技术的历史、技术所体现的认识论假设、技术的社会影响、以及社会因素对认识论假设和我们的价值及价值结构的影响。”他认为,为了做到这些,“我们必须首先研究技术自身。如果我们所支配的技术居于我们的生活方式或我们的未来的中心地位,如果技术反映了我们的价值体系,或者即使它们仅仅影响了我们社会的经济结构,我们就应该知道这意味着什么以及它是如何发生的。”这样,便可以“使我们创造世界的方法和我们的美好想像统一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的技术体现了我们的期望,也体现出了我们的成就。而无视这点就是无视我们的历史,将难以理解事物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在许多情形下,好的哲学包含价值假设,而这种价值假设允许其论证贯穿到与我们的感性发生冲突的结论之中,这种感性自身就体现了价值判断。价值是我们生活、哲学或其他方面的一部分,但是他们不能以免罪而统治我们”。[36]
米切姆也认为,未来的技术哲学研究,将更注重对技术应用过程意义与价值的考察。人们在技术应用中是基于自身的缘故去应用技术,而从不介意可能产生的最终价值。他用国际互联网为例解释说:“人们极易花费数小时的时间在网络界面上留恋——边缘效用生产并没有在这些时间内显著增加,甚至在许多情况下还减少了。通过在国际互联网上花费时间,其价值虽没有增加,但是意义却增强了,这就是未来的浪潮。”[37]因此,可以看出,人类在技术面前的价值取向选择,将是技术哲学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
欧洲技术哲学对技术伦理的研究也越来越受关注,拉普认为:“人们对技术中的伦理问题越来越感兴趣。但是这些伦理问题通常都是从某一特定的伦理理论及某一具体的应用领域出发的。只有少量几本书是在其整体的结构框架中明确地研究了技术的最基本伦理问题,而其中技术评估就是一个特殊的例子。在这一领域中,无论从质量还是从数量上都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到现在为止,其中的基本概念问题或多或少已经变得较为清楚了。”[38]
除了以上讨论的技术哲学研究的主要趋势外,关于技术哲学建立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范式的努力,关于技术哲学目前出现了一种应用于实践的倾向等等,这些研究动向也值得我们关注。另外,伊戴在科学、工业、文化、政治等方面也提出了自己对技术哲学发展的看法,他认为无论技术在这些领域扮演什么角色,“技术哲学家都必须对技术‘持有’、‘技术胜利’和‘劳动异化’进行更为凝炼的特别分析,而不是过高过大的一般性的分析。”[39](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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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范文篇2
她提出的“反芭蕾”的口号和灵魂肉体高度结合的宣言,是与当时人们内在需求和时代精神相一致的,邓肯对自然的憧憬,是自然情感对社会习惯的胜利,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精神。如果说邓肯是不自觉、本能地反叛了芭蕾传统,带来了一场舞蹈革命,那么当德国的玛丽.魏格曼、美国的玛莎.格莱姆、多丽丝.韩芙丽出现时,她们就是在自觉地、有意识地创造和建立一种新的秩序。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舞,不仅仅作为一种身体的复兴运动,而是一种全新的艺术形式与观点,它是以产生新的动作体系和动作理论,并逐渐成熟为标志,以人类精神的观照为初衷,创造一种个性化、时代化的,以身体动作认知世界、表达情感的方式。舞者们穿着日常生活的装束走出了剧场,在湖面、楼顶、街边、美术馆等熟悉的生活景象中创造出“陌生”的视觉环境和听觉氛围,同时也反映了当代舞者放松的心态与人格。后现代舞蹈的冷漠、躁乱,却越来越真实地贴近了生活。德国现代舞不象美国那样舞派繁多,随心所欲,而是保留了内省的特质和思考的习惯。这种表现主义的舞蹈风格汲及到美国,对美国的现代舞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60年代,皮娜.鲍希的“舞蹈剧场”的出现,使德国现代舞内省张力达到一个高峰。“舞蹈剧场”不是一种风格,而是一种精神状态,正如她自己所说“令我感兴趣的不是人们的动作,而是动作的内涵。”不受羁绊的动作语汇冷静地表述了真实的人性,使德国现代舞更具有打动人心的力量,保持了永不落伍的姿态。20世纪是人类身体全面觉醒的世纪。现代舞从反芭蕾的自由的动作,到情感动机中挖掘动作,到纯动作的实践,到生活化动作的大量参与,归还给人民,成为生活的舞蹈,扮演着一个唤醒身体的使者,而当工业文明对人的身体、心灵重新构成了抑制的无形桎梏时,现代舞成为了一种人的内在需要,它高度地宏扬了个体生命,人们可以用自己的身体,完成表现的权力、倾述的愿望,感受自我的存在。
从现代舞的欣赏角度来说,适合采取宽容的心态,这也许是针对所有现、当代艺术的一种欣赏姿态。实验性的离经叛道,严肃主题的沉重费解,会象一次过火的行为艺术和没有标点的小说一样令人难以接受。宽容,可以会容纳一些伪艺术,但是宽容可以让人们尝试去接受和理解一个陌生人、一种新的形式。在现代舞中,观众可以领略新鲜怪异的动作形式的冲击、快感,可以在动作与听觉、视觉环境的关系中发现特殊的意识,可以大声咳嗽、提前退场、现代舞让你愤怒、快乐、感动、恶心,就是不能让你无动于衷。请做出你的反应,你的动作。这里谈及的现代舞是以欧美两大发源地为主要对象,而现代舞的发展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日本的“舞踏”、朝鲜、中国的“新舞蹈”、以色列、澳洲、非洲等独具特色的现代舞在此都无法一一囊括,但有一点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民族和国家的现代舞的存活、发展、壮大最终都是在自己的生活、时代、文化中,找到了属于自己的身体语言和表达方式。目前当代舞的概念正在逐渐代替现代舞,当代舞比现代舞在时间上和舞种上有更大的宽容度,更加平易近人。现代舞已成为一种固有风格,新一代舞者需要叛逆、法”,现代舞者地都发现了“易”中蕴藏的现代舞审美标准之真义,“变”即是“常”,变化是生存之道,是保持新鲜的秘诀,不断地抛弃一些已有的东西,才能实现自我的超越。现代舞在中国有着宽泛的定义和曲折的发展过程。如前所述,吴晓邦、戴爱莲、贾作光等新舞蹈艺术的先驱们在自身的舞蹈启蒙教育中,都曾尊名师学习过地道的西方现代舞。在他(她)们的艺术实践中,葆有与现代舞相通的自由与创新的理念,同时更强烈的追求舞蹈的民族性与时代精神。其中,吴晓邦“和着时代的脉搏跳舞”的至理名言和以《义勇军进行曲》《游击队员之歌》《饥火》等为代表的“20世纪经典”之作,应视为“中国现代舞”的珍贵精神财富。
50年代末~60年代初,吴晓邦创建了《天马舞蹈艺术工作室》,系统的推行他所创建的——源于现代舞——的教学体系,为走出一条“中国现代舞”的路子,进行了多方面的创作实践。这一时期的作品有:从古曲中获得灵感,追求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十面埋伏》《梅花三弄》《平沙落雁》……;也有取材于现实生活的《牧童识字》《足球舞》《花蝴蝶》……等。他的艺术信念依旧,但上述作品的影响却不及他抗战时期的那些舞蹈。后来,随着“天马工作室”的中断,现代舞在中国的探索势渐衰微。
中国现代舞重新崛起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而日益发展。初期的一批被群众称之为现代舞的作品如:《希望》《无声的歌》《再见吧,妈妈》《刑场上的婚礼》《割不断的琴弦》等。从构思到语言模式的突破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创新意识和较大的冲击力。但是除了《希望》之外,大部分作品的表现手法仍未脱离具象化地反映具体事件中的具体人物。显然,这并非严格意义的现代舞。此后,上海胡嘉禄推出自己的系列作品《理想的呼唤》《绳波》《血沉》《对弈随想曲》《彼岸》《独白》……从作品的创意到表现形式——语言栽体,似乎可以感觉到编导正向着他心目中的“现代舞”靠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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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范文篇3
关键词: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
一、反规避问题的由来
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中后期欧共体针对“改锥案”(screwdriver)的立法。为了给制止规避行为以明确的法律依据,欧共体1761/87号条例中首次直接规定了反规避条款,开创了对反倾销的规避行为直接以原反倾销令征收反倾销税的先河。随着出口商规避行为方式的翻新,欧共体反规避立法的内容也随之不断完善,不仅在2423/88号条例中制定了专门的、较为全面的反规避条款,其后的2193/92号条例、3283/94、384/96号条例还对此做了进一步发展。目前,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最新发展反映在461/2004号条例之中,新条例对384/96号条例作了很多实质性的修改,使现行欧共体的反倾销法具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欧盟461/2004号条例的规定,原来规定的简单组装等规避方式扩大到了以下几种具体的规避方式:在不改变涉案产品基本特征的情况下,使产品归入不同的海关税号,从而避免适用反倾销措施;通过第三国转运至欧共体;涉案出口商之间或生产商之间改变销售渠道或销售模式,从而通过低税率的出口商来出口高税率的生产商或出口商的产品。总之,新条例不仅强调了规避行为发生时,无论相关进口产品是被统一征收反倾销税,还是享受个别关税待遇,都必须受反规避条款的约束,而且对发生于共同体之外的规避行为的处理,以及授予豁免的程序规则都进行了发展完善。
美国对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也是早有戒意,其反规避立法的前期实践源自于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扩大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的空前举措。此后,随着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令行为方式的变化以及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美国的反规避立法也日趋完善。目前,美国反规避立法的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tradeandcompetitivenessactof1988,以下简称otca)第1319节、1320节、1321节、1323节、1326节和1327节,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以下简称uraa)230(a)、以及按照otca和uraa修订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80节、第781节等相关条款之中。上述内容集中反映在统一编纂的《美国法典》(unitedstatescodeu.s.c)第19章第1677节。
美国反规避实体法不仅明确规定了须防范的四种典型规避行为:在美国组装规避、第三国组装规避、轻微改变产品的规避、后期改进产品的规避,而且美国法律中包含反规避性质的其它措施主要有:下游产品监督、虚构国外市场价值、短生命周期产品条款、加工后的农产品、相当于租赁的销售。与反规避实体法规定相比,美国反规避程序法规定并不明确,但是,与反倾销立法的其他部门的程序法比较而言,反规避程序立法更强调商务部的行政作用,而虚化司法复议的意义。总体上看,美国反规避法的主要特色是反规避法律形式上是一个复杂而严密的网络体系且更新速度较快。
由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终未能通过《邓克尔草案》(dunkeltext)中的反规避条款,因而世界贸易组织现行规则体系中并无统一的国际反规避立法。尽管欧盟和美国反规避立法较为完备和周密,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不少差异,而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少国家仅从原则上规定了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反规避行动,至于反规避的实体规则和具体程序规则存在空白之处,还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则根本没有反规避立法。这种反规避立法“贫富不均”和“参差不齐”的状况,使得对反规避措施难免会产生大相径庭的理解,甚至在此领域内产生纠纷和冲突也是在所难免的。所以,对反规避措施进行客观辨证的分析意义重大。
二、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之反规避立法模式
规避通常是一个广为运用的概念,国际贸易中除了规避反倾销税以外,还存在着规避反补贴税以及规避其它反对不公平贸易措施的情形。就反倾销法上的反规避与反补贴法上的反规避的关系而言,除了美国以外的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并未专门做出规定。究其原因,从现象上可归因于实践中反倾销措施运用的超高频率与反补贴措施运用的较低频率,本质上讲,由于补贴实际上往往是引起倾销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即,补贴的一个重要结果往往是导致受补贴产品向国外倾销,再加上反倾销措施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施、既能有效排除外国产品的侵害,又不易遭致他国报复的优点。例如,欧盟在反倾销法中规定的反规避措施基本可以将出口商的规避行为一网打尽,因为“现行欧盟反倾销法关于规避的定义采用的是归纳的方法,其目的是为了使定义包括所有形式的规避”。相比之下,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很多补贴隐蔽性很强,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和资料,况且反补贴实际上是针对政府行为或政府授权行为,极易遭致他国的报复,故对来自国外的受补贴产品,西方国家曾频繁地以反倾销调查代替反补贴调查。
目前,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是,不仅国际上反补贴案件的调查数量正在悄悄增长,而且出现了进口国政府对同一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现象。例如,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就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北的钢制紧固件同时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
但是,倾销和补贴的性质毕竟是不同的,倾销是公司行为,而补贴是政府行为或政府授权行为,反倾销措施和和反补贴措施并不能等同视之。事实上,wto相关协议也从国际法层面明确了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采用至少存在如下差异:
第一,根据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以下简称scm)的相关规定,反补贴行动只能针对禁止性补贴和对其他成员的经济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的“可申诉的补贴”,对于诸如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虽然具有专向性,但属于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和环保的补贴等这类不可申诉的补贴,其他成员一般不得采取反补贴措施,而wto《反倾销协议》(以下简称ada)对反倾销并不存在这种“区别对待”的情形。
第二,scm第27条详细具体地规定了反补贴采用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例如,对原产地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时,发展中国家成员可获得优惠待遇,联合国确认的最不发达的国家和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免受出口补贴的纪律约束等等;而ada仅仅从原则上强调使用反倾销措施时,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特别考虑”,在征收反倾销税会影响发展中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形时,此前应尽力寻求“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
既然反倾销调查并不能完全代替反补贴调查,尤其是受补贴的产品不存在倾销或倾销幅度较低时,反倾销措施则根本无法代替反补贴措施的采用,反补贴在特定情形下仍然是进口国保护本国产业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之一,目前全球反补贴调查数量不断增长的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据不完全统计,全球已经发起过300多起反补贴调查。所以,反规避立法中在规定防止规避反倾销税的同时,做出防止规避反补贴税的规定仍然是必要的,关键是在规范时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美国在处理反倾销法上的反规避与反补贴法上的反规避的关系时基本采取了等同视之的办法。美国otca第1321节(《1930年关税法》1988年修正文本第781节)列明的标题就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命令规避行为的防止”,该节在认定通过美国组装的规避、通过第三国的组装规避、轻微改变产品的规避和后期改进产品的规避四种规避反倾销税形式的同时,都明确了以这四种形式规避依据关税法第706节或第303节的反补贴税的防止要求。
在otca未列明标题的其他有关反规避的规定中也大都对防止规避反倾销税和防止规避反补贴税作了等同性的规定:在otca第1320节(《1930年关税法》1988年修正文本第780节)关于“下游产品监督”的规定中,其中(a)条(1)款(c)项指出:提出监督要求应具体说明“怀疑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已造成零部件的出口转向该下游产品的生产和向美国出口的增加”;该法第1327节关于“相当于租赁的销售”的规定中,要求行政当局在确定租赁是否相当于销售时应考虑“租赁交易是否可能导致规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该法第1326节在有关“加工后的农产品”条款中虽然未明确提及规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问题,但是从立法背景看,得到参议院认同和被参众两院协商委员会协议保留的众议院关于“加工后的农产品”的议案提及“在涉及加工后农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如果存在下列两种条件,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可以将未加工的农产品的生产商或种植主作为加工后产品的国内产业的一部分包括在内:(1)加工后农产品通过简单的连续生产线而产自未加工农产品;(2)未加工农产品的生产商和加工后农产品的生产商之间基于可能包括价格、市场增殖或其他经济相互关系的相关经济因素而存在极其一致的经济利益(不论他们基于何种法律关系)”。
另外,在otca第1324节就出现“关键情势”可追溯性征税的规定中,明确了规避潜在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可以作为是否存在“关键情势”的重要标准之一,也即,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做出最终肯定性裁决时必须审查由于规避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命令的努力而造成进口浪潮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其它因素后做出了最终肯定性裁决,商务部在其最终裁决中认定了“关键情势”,则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就应追溯性地适用于初步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裁决前90日内进口的未清关货品。不难看出,这种把可能性用作重要标准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反规避法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
值得注意的是,otca中防止规避反倾销税的规定也并不是都当然适用于防止规避反补贴税,其中otca第1319节关于“虚构国外市场价值的规避”和第1323节关于“短生命周期产品”条款就只能适用于防止规避反倾销税而不能适用于防止规避反补贴税。
三、美国反规避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启示
美国上述淡化防止反倾销规避和防止反补贴规避差异的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处,但可能会引发下列问题:
(一)与scm相关规定冲突例如,某一产品被裁决征收反补贴税,但其下游产品或后期改进的产品虽然违反otca的规定,但如果这些下游产品或后期改进的产品所受的补贴已经不具有专向性或已经属于scm第8条规定的“不可申诉的补贴”这种“例外”情形时,此种情况下,进口国适用其反规避法势必与scm的规定相左。
(二)scm赋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有可能因进口国防止反补贴规避法律的适用而被虚化
例如,进口国对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符合scm的规定,但当该产品的组装替代产品或后期改进产品遭遇反规避调查时,这些产品的原产国的人均gdp已经因某种原因下降到1000美元以下,此种情形下的出口国应不受scm规定的反补贴纪律的约束,但进口国仍然可以依据其国内反规避法将反规避税覆盖到这些规避产品上且未必违反scm,因为用于反规避的反补贴税从性质上讲不属于海关税而是“内地税”,如作这样的理解则scm赋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实质上就会被虚化乃至消解。
(三)从程序上规避了scm和ada规定的应建立对反补贴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scm第23条和ada第13条明确了进口国必须建立对反补贴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司法审查”的制度,但是,美国otca在既适用于反倾销法又适用于反规避法的多个条款中随见不适用司法审查的规定。例如,在otca第1320节(《1930年关税法》1988年修正文本第780节)关于“下游产品监督”的规定中,就明确“尽管法律存在其他规定,行政管理当局依(2)(即780节(a)条第(2)款——该括号中的内容为笔者加注)做出的任何决定不受司法审查的约束”。再例如,otca第1321节(《1930年关税法》1988年修正文本第781节)“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命令规避行为的防止”规范的四种规避形式的防止令中,也规定了“尽管法律存在其他规定,行政管理当局做出的任何货品是否应归人反规避范围的任何决定不受司法审查的约束”。
欧美范文篇4
关键词:西方国家反倾销规则歧视表现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歧视性
所谓“市场经济地位”概念,是一个主要针对企业而非国家的反倾销和补贴条款。在企业面对反倾销调查时,可以通过证明其公司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营,来避免歧视性待遇。中国以“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加入wto,是中国入世谈判的一个遗留问题。当时中国旨在打破中美入世谈判的僵局,在“入世”的时间上做出了相当大的让步。即中国同意在入世后的15年内,美国可以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维持入世前相对不利的反倾销机制,即第三国的替代制度。
根据2003年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研究表明,中国市场经济程度超过了市场经济临界水平,当然应被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她正处在转型和成长期。然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仍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原则上将“替代国”制度适用于我国出口产品;虽然欧盟已明确将我国列为“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国家”,但我国出口企业必须申请并通过苛刻的审查,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倾销幅度易被高估、倾销判定容易成立,从而使我国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
二、“替代国制度”的歧视性
对我国经济性质认定上的歧视性,直接导致了其后反倾销程序的一系列歧视性规则。
1.替代国制度在理论上缺乏依据。在替代国选择上,国际做法是选择一个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似”主要是考虑人均gdp、基础设施状况、同类产品工业发展水平等因素。然而,世界上不可能存在经济发展水平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替代国产品价格通常不能直接反映正常价格,这是替代国制度先天的不公平性。同时,所谓选择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实际上忽视了国际贸易之所以存在的一个经济基础——比较优势。不同国家的生产要素必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异质性,也正是由于这种生产要素的异质性,国际贸易才得以存在和发展。
2.替代国制度在实践中歧视重重。首先,在各国对华反倾销案中,被选作中国替代国的既有印度、菲律宾、印尼等发展中国家,也有美国、日本、瑞典等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劳动力、原材料成本都远远高于我国,用这些国家作为替代国,必然高估正常价值,使本来不构成倾销的构成倾销,本来为较小幅度的倾销变成较大幅度的倾销。这对我国肯定是不公平的。
3.替代国制度歧视性的另外一种表现是当被控倾销的国内厂商申请到个案待遇,同时又有一部分同内厂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时,那些没有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厂商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完全可以根据这些已获“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国内厂商确定,因为两者在除了所谓的“市场经济”条件外,几乎所有方面都存在一致性。但欧美等国家却依然不参照出口国国内企业来确定正常价值而去选择第三国,其经常的结果就是高估了正常价值。三、“正常价值”计算的歧视性
按美国(以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确定正常价值(nv)目前主要采用替代国或类比国制度,即采用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价格确定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受诉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nv)。根据国际条约,以“结构价值”方法只有在满足相当苛刻的条件下才可以使用。但是,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将这一条款用到极致,对“结构价值”偏爱有加。美国学者研究发现,美国89%的反倾销裁定采用“结构价值”方法确定正常价值,大大高于前两种方法的运用比率。在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案件中,美国当局一般采用“替代国”的生产要素价格来“结构”我国的正常价值,即属于wto《反倾销协定》中所说的“任何其他合理的方法”。这一方法带有强烈的歧视性,不仅忽视了我国产品成本整体上的优势,更使得我国生产要素上的比较优势消失殆尽,极不公平。结构价值法中对于间接费用和利润的确定,采用了直接成本加成的方法。但是,具体加成的比例却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事实。
四、“统一税率”规定的歧视性
欧盟、美国等国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应诉企业采用“单独税率”,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应诉企业采用“统一税率”(即一国一税)。其理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都属于一个实体——国家,因此,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进口产品都认为是产自一个单一的生产商,只有适用“统一税率”才能有效地避免规避行为。这种“一国一税”的做法会导致某些本来倾销幅度很小的或根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被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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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两头”授课内容,加强彼此内在联系
就目前的教学现状来看,各大高校都在根据新要求调整教学内容与授课时间。随着新的课程的不断加入,教育部门要求各教学具体实施单位挤压原有的授课时间,为新课程保驾护航。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原先每节课50分钟,现在减少为40分钟。这就要求教师们在授课内容上做出相应的取舍。在授课内容方面,教师“教什么”,这是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重视“两头”,一头是古希腊罗马文学,另一头是20世纪西方文学。体系完整,具有神人同形同性、人情美、人性美的古希腊神话不仅是古希腊艺术的宝库和土壤、欧洲文艺复兴的重要源泉,而且也以神话原型的力量影响着后世欧美文学。古希腊神话原型属于世俗神话原型,包括女性神话原型、男性神话原型、英雄原型、漂流原型、寻找原型、父子冲突原型、母子冲突原型、两性冲突原型等,形成了西方文学的母题。
施教者惟有让初涉西方文学的学生领略到她的博大精深与绚丽多姿,才有可能产生浓厚的兴趣,也才有可能静下心来去阅读、玩味、鉴赏、评论她,并把西方文化中合理、优秀的部分转化为自己的内在养分。因此,一般学者对重点解读古希腊罗马文学部分大致没有异议。但对于20世纪的西方文学,传统的中国学界,还存在一些成见。他们认为,从文本生成的角度来看,还没经过长时间的检验,不适宜简单地下结论。例如,意识形态浓、哲理成分重的某些作品,还有一些遵从官方意志的遵命文学,的确下结论略嫌仓促。这部分作品多半是20世纪冷战以后东西方阵营对垒的结果,既有某些人对某一利益集团的愚忠,又有某些人的阶级或种属的偏见,原因种种,不一而足,历史上学术界把这部分作品调子定得太高,这显然需要重新审视。对于20世纪的批判现实主义作品,学术界的看法相对一致,我们所熟知的英、美、法、德和苏联的现实主义文学,精彩纷呈,大家如云,这是人类文学史上的又一座高峰。
分歧最大的主要是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作品,诸如意识流小说、表现主义小说与戏剧、超现实主义诗歌、荒诞派戏剧、新小说以及正在产生的新的文学作品等等。对于这些在技巧上刻意求新求变的先锋实验性作品,有些老教师还有所保守,不知该如何进行讲授,毕竟,20世纪的文本与文论都过于庞杂了。他们的担心也有道理,因为轻易讲授在学术界尚无定论的东西给学生,似乎显得不够尊重学术,也对学生不大负责。文学是任何一个时代都不可小觑的“晴雨表”。通过文学,我们可以了解那个时代。作为时代的一面镜子,文学以独特的方式记录时代的变迁和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人物的浮尘起落与心路历程。因此,作为21世纪的研究者,我们更应当以一种自觉的意识来关注社会与每一个个体。更何况,随着许多中国家庭单位人口的减少,人们的审美需求也发生了变化。此外,我们也不能忽视每一个个体的时间与空间被社会多层级的分割与压缩,真正属于我们的自由时空少之又少。事实上,工业化程度越高,社会个体的自由度就越小,这时候人们就只有退守到心灵深处,用自己的方式去守护理想的灯塔、洗涤自己的伤口,进行自我疗救。
而这一切,我们可以在西方现代作品中找到,把那里作为我们心灵的栖居地。除了“两头”之外,中世纪文学、文艺复兴时期文学、古典主义文学、启蒙文学与19世纪文学都不应偏废。为了让学生具有一个文学史的全局观念,讲授者不仅要在时空布局上对文学思潮、作家作品进行整合,更重要的是要树立“文学是人学”的观念,以人本、人文、人道、人性为发展主线,挖掘“人的魅力”。我们在梳理文学的整体发展脉络的同时,要强调文学的审美功效(包括教化功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每个时代、每个个体精神向上的努力就是人类走向至真至善至美过程。当然,对于拥有优质资源的学校,又可以别开生面,或以文明史的不同进程将全球纳入自己的视野,进行各国之间的文化对话,或以专题形式(譬如英雄主义、妇女命运、流浪汉小说、战争题材作品、爱情作品等)授课,而不是按照国别史的序列进行授课。这样学生学习后就会有一个更加系统的了解,更能够从宏观上把握外国文学,更有充盈感、坚实感和系统性。
二、外国文学文本的选择问题
虽然在宏观上我们分析了外国文学课程讲授的内容,但在具体文本选择方面,我们应该如何定位呢?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我们认为,既要把重心放在传统经典文本的阅读上,又要紧抓地方性文学不放,同时也不可放松对各种实验性文本的阅读。此外,我们也要读一些二三流的作品,不断积累、丰富自己的文学经验,重新认识、审视文学。
1.选择经典文本(包括文学理论著作)进行阅读。每一个时代都有经过大浪淘沙、汰洗下来的经典著作,我们可以让学生不带有个人的“偏见”去阅读那些文本,这样既可以使学生为流传下来的各民族的经典文本有所“感动”,以便于传承各民族文化,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敦促学生以挑剔的眼光去面对那些作品,发现其中的异质内容,帮助学生与文本保持历史间距,增强阅读与理解的张力。古往今来天生就带有时代基因的作品,又有哪一部没有当代性?例如《荷马史诗》《俄狄浦斯王》《美狄亚》《变形记》《哈姆雷特》《失乐园》《伪君子》《红与黑》《傲慢与偏见》《荒原》《尤利西斯》等。以《荷马史诗》为例,盲诗人荷马吟诵古希腊人的英雄业绩时,就鲜明地反映了他与那个时代的关系。在他的世界里,那是宁为“人雄”而不作“鬼雄”的时代,是英雄展示个人又服务于集体的时代。那时的人们陶醉于人的力量,是一次对人的力量与价值的有意义的大发现,讴歌人自身,理所当然就成为了《荷马史诗》的中心主题。可在阶级社会里,人们又从中读到了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的斗争。今天的读者在阅读《荷马史诗》时,首先就把特洛伊战争定位为正义与非正义的战争,将道德的天平倾斜到特洛伊人一边。有些读者甚至联想到国际环境与家国的关系,他们其中的一部分或由于绵绵不断的战火而丧失了自己宝贵的青春、家人,深感生存环境的恶劣,惊恐灾难的到来;或曾经通过战争获得了可能的一切,建立起了令人炫目的事业大厦,他们阅读的感受自然又不相同。当然,为了一个女人而进行长达10年的战争也令今天的读者感到不可思议。总之,经典作品具有强大的可塑性,每一个时代的读者都能从经典作品中寻找到专属于自己的精神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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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神话是欧美文学的源头,它的好多做法对欧美文学的发展具有开创、引领的作用。所以我们在这里探讨回归自然的思想当然不能不从它的源头说起。大家知道,在希腊神话里,古希腊人创造了各种各样的“神”,而在这些形态各异的“神”的身上,既倾注了他们丰富的情感,同时也充分反映出他们渴望了解自然以及对自然现象作出合理解释的强烈愿望。但是对于当时那些知识和智力都极其有限的原始初民们来说,要对变幻莫测的大自然作出解释,谈何容易,他们甚至对物的兴衰和人的生死,都一片茫然,于是他们便不断地幻想,不断地沉思,终于在他们的脑海里浮现出了美妙的神话。只是需要指出的是,他们的想象不是一点没有道理而不着边际,而是他们也在以“此”推“彼”,企图以人类自身的经验寻找出大自然的规律,于是便有了最起码在他们看来是“合理”的解释。在他们的想象中,宇宙万物都与人一样有着生命,而且都在冥冥之中被一种神秘莫测的力量主宰着,而这种神秘的力量在他们看来那就是“神”。
这就是他们的思路,即“神”尽管神奇,法力无边,无所不能,但他们必定也与人一样有来处,有习性,有情感。于是在他们创造的神话中,便有了这样的描述,即一切皆从混沌开始,然后,混沌生了地神该亚,然后衍生出黑暗和光明、白天和黑夜以及天空、海洋、冥界等等。再之后苍穹之神乌拉诺斯和大地之神该亚结合,成为世界的主宰。他们一共生下了六男六女,即十二泰坦巨神。这样一来,世间万物便各归其主,各有其属,而且还各行其责。你看,宙斯掌管天,波塞冬掌管海洋,哈得斯则掌管着冥界,而太阳神阿波罗、智慧女神雅典娜、爱神阿弗洛狄忒以及农神、火神、月神、家神等等,都分别掌管着世间各种各样的事务,于是便事无大小,不论巨细,都“冤有头债有主”,显示出了大自然的一片秩序。在这样的一种构想中直让你感到不论世界有多大,有多复杂,总会有一个或几个“神”在统领着,绝对不会无序。而且特别有意思的是在神话中古希腊人还将这些神完全“人格化”,把他们描述得不仅有计谋,而且有情欲,甚至有小心眼儿,比如天父宙斯就经常下界追逐引诱凡间女子,而他的妻子赫拉则如同一个妒忌心极强的女人不断迫害她的情敌。当然,既然是“神”,就必定与“人”有区别,这就是长生不老、可随意变形,而且各具特殊本领和巨大威力,其好恶态度对下界人类的生杀祸福起着决定作用。总之,我们读希腊神话,可以感到古希腊人处处都在探寻世间万物的奥秘,他们千方百计地要找到每一种事物的“对应物”,而且极力想找到它们的来龙去脉。这种“前因后果”的推导的思路,是完全照着我们常说的“自然规律”在走,它充分反映出古希腊人遵循自然、描画自然、展现自然,最终热爱自然的情感和思维定律。正因为源头就与自然密不可分,所以这才有了后面的“回归”自然。
二、中世纪的违反自然
公元5世纪至14世纪,是欧美文学史上被称作中世纪的一个时期。在这一时期里,它不仅“时间最长,成就最差”,而且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也显得“暗无天日”,让人不愿回顾。原因就在于在这段时间里,欧美文学完全被宗教神学所统治,与当时所有的事情一样,违背了自然规律。在中世纪,基督教是整个欧洲占据绝对统治地位的思想,作为当时欧洲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基督教在当时的作用主要是被统治阶级用来麻醉民众。我们知道基督教文化的本质特征是对上帝的崇拜,在这种崇拜中,它宣扬世间万物由上帝创造,引导人们对上帝的绝对服从。基督教教义认为,人生来就是有罪的,人生在世根本谈不到实现所谓的“现世价值”,而是为了赎罪,为了死后灵魂进天堂。这即所谓的“原罪意识”。应该讲,在基督教文化里,绝对包含着对人的理性和道德伦理的追求,绝对包含着对人性的执着提升的意义,否则她是绝对不会成为日后西方人普遍信奉的东西的。然而在当时,在统治阶级和反动教会的作祟之下,她被完全“反动”了,这就是统治阶级利用人们对上帝的服从,利用这种“原罪意识”把他们的意志说成是上帝的意志,让人们实行禁欲,甘愿接受他们的奴役。
很显然,正是在统治阶级和反动教会的这种作祟之下,基督教被用来实行神权统治,其结果就是禁欲主义盛行,人的天性受到大大的抑制甚至是封杀,长期发展起来的那种张扬人性的希腊罗马文化被视为异端邪说,科学文化也被当作了神学的奴婢,所以她本身一些积极或正面的东西被掩盖了起来。作为文学,在整个中世纪都是以教会文学为主流。它一味地宣传宗教教义,鼓吹禁欲主义和来世思想,完全沦为了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所以说到底,中世纪文学是违反自然的,是反人性的。它为人们迷失自我崇拜神权起了推波助澜甚至主导的作用。从这一点看,不能不说是文学的一个悲哀。
三、文艺复兴时期的超越自然
我们知道所谓文艺复兴指的是14~17世纪初在欧洲出现的一场大规模的几乎遍及整个欧洲的思想文化运动,它是当时出现的新兴资产阶级面对中世纪的黑暗以复兴古代文化为旗号而掀起的反封建、反教会的思想文化运动。这场运动的目的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在此之前那种长期被宗教蒙昧思想统治,古希腊罗马文化开创的那种张扬人性的思想几乎丧失殆尽,人的所有权利,包括情欲、争取自由的行为等统统被封杀的可怕状况。因此它的出现,意味着欧洲历史进入了一个伟大的变革时期,它对欧洲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我们常说矫枉必过正。正是由于中世纪太黑暗了,所以文艺复兴时期的解放也就在一片释放之中显出了“过正”之嫌。比如在非常有代表性的描写人性解放的《十日谈》里,高尚的爱情和低俗的情欲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甚至纵欲都被认为是人性的自然流露而得到了肯定与提倡。莎士比亚敏感地看到了这一切。他在后期的创作中,写下了大量由野心、私欲导演出的一幕幕罪恶的悲剧。比如他的四大悲剧《奥赛罗》、《李尔王》、《麦克白》和《哈姆莱特》就深深地反映出了纵欲的可怕。
他的这种表现是发人深思的。所以我们说莎士比亚的创作是在寻找着一种情感与理性间的平衡,是人文主义思想和基督教精神的双向选择,是希腊罗马文化与希伯来基督教文化融合的典范。
四、启蒙时期的回归自然
毫无疑问,与“回归自然”思想最吻合的就是启蒙时期作家们的表现了。这个时期的欧美文学,将思想与艺术完美结合,第一次让我们看到了二者的和谐。我们知道18世纪对于欧洲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原因就是继文艺复兴之后,一场新的具有更加深远影响的伟大的启蒙运动兴起了。可以说西方世界一向炫耀的就是他们资本主义的全面发展,他们那种先进的管理,他们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一向被人们津津乐道。而此时的启蒙运动正是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阶级的统治扫清了道路,进而为资本主义在欧洲的全面发展做了充分的准备。因此对于整个欧洲来说,启蒙运动的意义简直无法估量。所以康德曾经在谈论启蒙的著作中说,一切皆在启蒙!由于启蒙文学与启蒙运动的密切结合,它与任何一个时期的文学比起来都太不一样了。它倾向鲜明,饱含哲理,把“理性崇拜”作为旗帜,涌现出了一大批真正从骨子里追随自然的作家和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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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现代文学的文化折射在历史上,“批判现实主义”曾雄霸文坛,其武器就是所谓的“理性主义”。理性主义对现实的批判并非很成功,首先,现实社会的文明发展并没有满足人们的理想,两次世界大战摧毁了人类的许多美梦,人们并没有因此使自己成为世界和自己的主人;其次,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更新,人们发现原来以为自己已经认识了的,其实远未曾被认识。在哲学方面,本体论传统格局的突破,理论兴趣从传统的科学实证主义滑向东方式的神秘主义;在高能物理中,主客体界限模糊了,由此产生了萨特的辩证理性的主客体关系新说及其阐解式的文学作品;过去长期处于一种潜科学状态的心理学也开始有了揭开面纱的机会。而意识流及纯心理分析流派的作品正是这种现象在文学上的反映,心理学对人们潜意识的探索发掘,精神分析以及“泛性论”的出现,又引出了对所谓伦理学非道德化倾向的争论。
二、英雄的无奈
欧美现代文学的文化转捩“水仙子”,希腊神话中的美少年,沉迷于欣赏自己在水中的倒影,以至落水求之,化身为水仙。人们长期坚信,世上存在更具有价值的东西,直到有一日,突然发现终身追求的只不过是虚幻之物,因而转顾对自身的爱怜。这时的自恋自怜倾向真正成为一个问题,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整个现代主义文学,撇开其他方面,在涉及人和人的命运时,其实不外乎描写人如何成了“水仙子”,然后再思考是如何堕落到这种地步的。在荷马笔下,奥德赛英武绝伦。这种英雄性格产生的基础,乃是那个社会对其男性力量的需求以及对其力量辐射所产生影响的认可。当远征归来,见到妻子被人纠缠,他可以面不改色地杀无赦,而不必承担任何后果。
此后,历代社会又相继对人的精神力量产生过需求,哲人、宗教领袖、政治家等各种权威陆续登上英雄的宝座。一直到现代派文学产生之前,这些英雄形象始终占统治地位,成为生命价值的体现物。然而,到了现代派作家詹姆斯·乔埃斯笔下,奥德赛成了布鲁姆,成了都柏林街头的小行商,传统的英雄形象变形了。最新鲜,最具有象征性意义的是他们对同样处境的不同处理。布鲁姆回家后,明知妻子毛丽对他不忠,当发现妻子和勃伦在家中幽会时,他不仅没有恶向胆边生,怒杀什么人,甚至连理论一番的勇气也没有。和奥德赛借赛西显示自己的男子味大相径庭的是,布鲁姆逛窑子,原来只是为了证明自己挺乐意被毛丽所耍弄。布鲁姆的“堕落”只是现代社会特有的一种无可奈何。在大工业面前,男人的机体力量无足轻重;在严密制度化的社会组织当中,男人的进取精神也变得微不足道。于是,布鲁姆对妻子及其情人的任何举动,首先要考虑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又考虑诸如婚姻制度、女权运动等等。他不仅没有可能冲动,甚至连基本的反应都失去了。布鲁姆受到的压力是双重的,除了角色改变产生的失落感,还存在对旧角色的双重心理期待。其中既有来自他对象的,也有来自他本身的。在当时,这是整个现代社会的一个文学化了的真实写照。
三、艺术的世界
欧美范文篇8
关键词: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
一、反规避问题的由来
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中后期欧共体针对“改锥案”(screwdriver)的立法。为了给制止规避行为以明确的法律依据,欧共体1761/87号条例中首次直接规定了反规避条款,开创了对反倾销的规避行为直接以原反倾销令征收反倾销税的先河。随着出口商规避行为方式的翻新,欧共体反规避立法的内容也随之不断完善,不仅在2423/88号条例中制定了专门的、较为全面的反规避条款,其后的2193/92号条例、3283/94、384/96号条例还对此做了进一步发展。目前,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最新发展反映在461/2004号条例之中,新条例对384/96号条例作了很多实质性的修改,使现行欧共体的反倾销法具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欧盟461/2004号条例的规定,原来规定的简单组装等规避方式扩大到了以下几种具体的规避方式:在不改变涉案产品基本特征的情况下,使产品归入不同的海关税号,从而避免适用反倾销措施;通过第三国转运至欧共体;涉案出口商之间或生产商之间改变销售渠道或销售模式,从而通过低税率的出口商来出口高税率的生产商或出口商的产品。总之,新条例不仅强调了规避行为发生时,无论相关进口产品是被统一征收反倾销税,还是享受个别关税待遇,都必须受反规避条款的约束,而且对发生于共同体之外的规避行为的处理,以及授予豁免的程序规则都进行了发展完善。
美国对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也是早有戒意,其反规避立法的前期实践源自于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扩大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的空前举措。此后,随着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令行为方式的变化以及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美国的反规避立法也日趋完善。目前,美国反规避立法的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tradeandcompetitivenessactof1988,以下简称otca)第1319节、1320节、1321节、1323节、1326节和1327节,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以下简称uraa)230(a)、以及按照otca和uraa修订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80节、第781节等相关条款之中。上述内容集中反映在统一编纂的《美国法典》(unitedstatescodeu.s.c)第19章第1677节。
美国反规避实体法不仅明确规定了须防范的四种典型规避行为:在美国组装规避、第三国组装规避、轻微改变产品的规避、后期改进产品的规避,而且美国法律中包含反规避性质的其它措施主要有:下游产品监督、虚构国外市场价值、短生命周期产品条款、加工后的农产品、相当于租赁的销售。与反规避实体法规定相比,美国反规避程序法规定并不明确,但是,与反倾销立法的其他部门的程序法比较而言,反规避程序立法更强调商务部的行政作用,而虚化司法复议的意义。总体上看,美国反规避法的主要特色是反规避法律形式上是一个复杂而严密的网络体系且更新速度较快。
由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终未能通过《邓克尔草案》(dunkeltext)中的反规避条款,因而世界贸易组织现行规则体系中并无统一的国际反规避立法。尽管欧盟和美国反规避立法较为完备和周密,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不少差异,而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少国家仅从原则上规定了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反规避行动,至于反规避的实体规则和具体程序规则存在空白之处,还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则根本没有反规避立法。这种反规避立法“贫富不均”和“参差不齐”的状况,使得对反规避措施难免会产生大相径庭的理解,甚至在此领域内产生纠纷和冲突也是在所难免的。所以,对反规避措施进行客观辨证的分析意义重大。
二、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之反规避立法模式
规避通常是一个广为运用的概念,国际贸易中除了规避反倾销税以外,还存在着规避反补贴税以及规避其它反对不公平贸易措施的情形。就反倾销法上的反规避与反补贴法上的反规避的关系而言,除了美国以外的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并未专门做出规定。究其原因,从现象上可归因于实践中反倾销措施运用的超高频率与反补贴措施运用的较低频率,本质上讲,由于补贴实际上往往是引起倾销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即,补贴的一个重要结果往往是导致受补贴产品向国外倾销,再加上反倾销措施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施、既能有效排除外国产品的侵害,又不易遭致他国报复的优点。例如,欧盟在反倾销法中规定的反规避措施基本可以将出口商的规避行为一网打尽,因为“现行欧盟反倾销法关于规避的定义采用的是归纳的方法,其目的是为了使定义包括所有形式的规避”。相比之下,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很多补贴隐蔽性很强,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和资料,况且反补贴实际上是针对政府行为或政府授权行为,极易遭致他国的报复,故对来自国外的受补贴产品,西方国家曾频繁地以反倾销调查代替反补贴调查。
目前,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是,不仅国际上反补贴案件的调查数量正在悄悄增长,而且出现了进口国政府对同一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现象。例如,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就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北的钢制紧固件同时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
但是,倾销和补贴的性质毕竟是不同的,倾销是公司行为,而补贴是政府行为或政府授权行为,反倾销措施和和反补贴措施并不能等同视之。事实上,wto相关协议也从国际法层面明确了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采用至少存在如下差异:
第一,根据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以下简称scm)的相关规定,反补贴行动只能针对禁止性补贴和对其他成员的经济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的“可申诉的补贴”,对于诸如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虽然具有专向性,但属于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和环保的补贴等这类不可申诉的补贴,其他成员一般不得采取反补贴措施,而wto《反倾销协议》(以下简称ada)对反倾销并不存在这种“区别对待”的情形。
第二,scm第27条详细具体地规定了反补贴采用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例如,对原产地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时,发展中国家成员可获得优惠待遇,联合国确认的最不发达的国家和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免受出口补贴的纪律约束等等;而ada仅仅从原则上强调使用反倾销措施时,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特别考虑”,在征收反倾销税会影响发展中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形时,此前应尽力寻求“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
既然反倾销调查并不能完全代替反补贴调查,尤其是受补贴的产品不存在倾销或倾销幅度较低时,反倾销措施则根本无法代替反补贴措施的采用,反补贴在特定情形下仍然是进口国保护本国产业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之一,目前全球反补贴调查数量不断增长的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据不完全统计,全球已经发起过300多起反补贴调查。所以,反规避立法中在规定防止规避反倾销税的同时,做出防止规避反补贴税的规定仍然是必要的,关键是在规范时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美国在处理反倾销法上的反规避与反补贴法上的反规避的关系时基本采取了等同视之的办法。美国otca第1321节(《1930年关税法》1988年修正文本第781节)列明的标题就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命令规避行为的防止”,该节在认定通过美国组装的规避、通过第三国的组装规避、轻微改变产品的规避和后期改进产品的规避四种规避反倾销税形式的同时,都明确了以这四种形式规避依据关税法第706节或第303节的反补贴税的防止要求。
在otca未列明标题的其他有关反规避的规定中也大都对防止规避反倾销税和防止规避反补贴税作了等同性的规定:在otca第1320节(《1930年关税法》1988年修正文本第780节)关于“下游产品监督”的规定中,其中(a)条(1)款(c)项指出:提出监督要求应具体说明“怀疑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已造成零部件的出口转向该下游产品的生产和向美国出口的增加”;该法第1327节关于“相当于租赁的销售”的规定中,要求行政当局在确定租赁是否相当于销售时应考虑“租赁交易是否可能导致规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该法第1326节在有关“加工后的农产品”条款中虽然未明确提及规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问题,但是从立法背景看,得到参议院认同和被参众两院协商委员会协议保留的众议院关于“加工后的农产品”的议案提及“在涉及加工后农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如果存在下列两种条件,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可以将未加工的农产品的生产商或种植主作为加工后产品的国内产业的一部分包括在内:(1)加工后农产品通过简单的连续生产线而产自未加工农产品;(2)未加工农产品的生产商和加工后农产品的生产商之间基于可能包括价格、市场增殖或其他经济相互关系的相关经济因素而存在极其一致的经济利益(不论他们基于何种法律关系)”。
另外,在otca第1324节就出现“关键情势”可追溯性征税的规定中,明确了规避潜在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可以作为是否存在“关键情势”的重要标准之一,也即,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做出最终肯定性裁决时必须审查由于规避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命令的努力而造成进口浪潮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其它因素后做出了最终肯定性裁决,商务部在其最终裁决中认定了“关键情势”,则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就应追溯性地适用于初步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裁决前90日内进口的未清关货品。不难看出,这种把可能性用作重要标准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反规避法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
三、美国反规避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启示
(一)与scm相关规定冲突例如,某一产品被裁决征收反补贴税,但其下游产品或后期改进的产品虽然违反otca的规定,但如果这些下游产品或后期改进的产品所受的补贴已经不具有专向性或已经属于scm第8条规定的“不可申诉的补贴”这种“例外”情形时,此种情况下,进口国适用其反规避法势必与scm的规定相左。
(二)scm赋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有可能因进口国防止反补贴规避法律的适用而被虚化
例如,进口国对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符合scm的规定,但当该产品的组装替代产品或后期改进产品遭遇反规避调查时,这些产品的原产国的人均gdp已经因某种原因下降到1000美元以下,此种情形下的出口国应不受scm规定的反补贴纪律的约束,但进口国仍然可以依据其国内反规避法将反规避税覆盖到这些规避产品上且未必违反scm,因为用于反规避的反补贴税从性质上讲不属于海关税而是“内地税”,如作这样的理解则scm赋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实质上就会被虚化乃至消解。
(三)从程序上规避了scm和ada规定的应建立对反补贴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scm第23条和ada第13条明确了进口国必须建立对反补贴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司法审查”的制度,但是,美国otca在既适用于反倾销法又适用于反规避法的多个条款中随见不适用司法审查的规定。例如,在otca第1320节(《1930年关税法》1988年修正文本第780节)关于“下游产品监督”的规定中,就明确“尽管法律存在其他规定,行政管理当局依(2)(即780节(a)条第(2)款——该括号中的内容为笔者加注)做出的任何决定不受司法审查的约束”。再例如,otca第1321节(《1930年关税法》1988年修正文本第781节)“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命令规避行为的防止”规范的四种规避形式的防止令中,也规定了“尽管法律存在其他规定,行政管理当局做出的任何货品是否应归人反规避范围的任何决定不受司法审查的约束”。
欧美范文篇9
1.新的传播技术突破了旧有传播政策范式的管理边界
规制往往只能跟随技术的变迁,而非预测或者影响其运行,这已经在实践中得以证明。对新媒介的规制,因为很难预料其后果,政策的滞后成为惯例。而且因为新媒体诞生所衍生的复杂争议也会使得对新传播技术的管理成为政治、经济、文化场域斗争的核心。
在数字电视成为冲击全球媒介政策的主要技术标准之前,传播政策范式的转变就因有线电视、卫星电视等当日的新媒体技术产生巨大的规制难度。特别是有线电视,它的传播特性已经极大挑战了电视传播和通讯传播早前的壁垒分明。而业务中涉及的信号载波、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交叉等问题最后让fcc决定对有线电视进行管理。在这个问题上出现过数次反复,皆很好地体现了新的传播技术对政策走向的影响。
目前传播技术数字化突破了媒介的边界,单纯用广播电视、通讯这样的分界线已经很难归类具有交互功能的广播服务、以广播形式或具视频元素的通信服务,这对规制的冲击更加巨大也更难把握。
2.市场逻辑的入侵以及政府对产业融合的关切导致经济福利权重上升
传媒政策的制定通常是以“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作为指导原则,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哲学世界和经验世界存在巨大偏离的命题。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无庸置疑,但怎样的政策配置才算符合公共利益却见仁见智。明尼苏达大学教授patriciaaufderheide在论述时代华纳和美国在线并购案时指出这一事件让新媒体政策范畴下不同公共利益定义处于显著位置(foregrounded),而96电信法案之后大公司之间的合并显示了政府政策环境更加有利于大公司(bigbusinesswonout)。②在库伦伯格、麦奎尔两位教授的分析框架下,公共利益可以被分成政治福利、社会福利和经济福利三大部分,新的传播政策范式强调经济福利的特点十分显著。
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如何彰显国家利益,使得商业机构在新的国际竞争中增强优势成为各国政府的首要政策目标。
在传播政策层面,联邦政府认为广播频道属于公共资源,大众被授予特权享有该公共利益,广播管制就是基于这种主张而诞生的。但是产业融合、技术融合的趋势使得从20世纪30年代的托管模式转变到如今的市场模式,特别是1996年电信法已经俨然成为了市场模式的另一种延伸。③自由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家认为市场力量的作用越大,消费者选择的“自由”也越大。④因此他们积极推行公共服务的私人化,扩大市场机制的适用范围和尺度,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
在这里,政治、经济、传媒(文化)在经历一种复杂的博弈。一方面,经济主导思想的改变极大变更了传媒规制结构和目标,而传媒组织自身经济利益的彰显亦对政府形成强大的游说效果,两者在经济利益层面达成了一致。这个过程在诸多学者眼中即为市场导向支配了传媒责任的逻辑。“导致各地媒体商业化管理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变化既已如此,传统上以法律和市场导向为基础的问责机制已不足以适应形势的变化了。”⑤
3.技术、市场因素导致媒体结构变迁
“新萌生的媒介和传播政策范式主要受经济、技术逻辑的驱使,尽管它还留有一些规范性范式的元素。”⑥技术融合、经济自由主义都改变了媒介结构,并给媒介运营造成重大影响。
目前媒介结构最大的变动在于目标、运行逻辑向市场经济的显性转变。受众从市民(citizen)向用户(consumer)的地位过渡体现了原有媒介责任的转向。这种转变在左翼学者看来无疑是消极的,其中媒介集中和公共广播体系削弱成为具有危害潜力的两大指标。
在麦奎尔看来,自由竞争最终可能导致寡头垄断,媒介集中度不断提高。在欧洲,由政府和议会主导的视听部门去规制(deregulation)化,使得原先非媒介领域的出版商和投资者进入广电市场,从而对媒介集中产生巨大影响。其次,广告产业的新趋势特别是该行业在组织和分销领域的集中化趋势,包括广告也越来越倾向于电子传媒,同样增加了媒介的集中度。最后,盈利企业已经达到他们在国家范围内的增长极限。⑦这些都促成相关企业跨媒体、跨地区集中。
欧洲公共广播体系的垄断曾经是其区别于美国最重要的体制特性。自从有线电视和卫星广播诞生,保持公共广播系统垄断以确保国家广播电视的质量和统一(integrity)的理由变得无力。特别是关于先进电视(advancedtv)的争议迫使欧洲公共广播体系采取了一种守势以保持自身的利润和受众份额。
总体而言,技术、经济的逻辑改变了媒介结构走向,在媒介责任、媒介目的等环节与二战后的公共服务规制范式产生巨大偏差。而媒介集中、公共广播体系地位的下降成为这一轮媒介变动的显性表征。
综上所述,技术上的突破进一步打破了传媒领域的力量均衡,旧有的利益纠葛在新的话语方式下纷纷找到宣泄的出口。其中,政治因素中自由主义的倾向、广播电视运营商本身(无论从商营还是公共服务系统)放松管制的需求、广告商视公共电视系统为垄断性的平台而对其的敌视、电子制造商开发新市场新服务的要求,等等这一切终于在20世纪80-90年代兴起了媒介管理范式的巨大的变迁。
二、新媒介政策范式的主要特征
充分自由、公共利益、多样性、竞争、普世服务等是欧美国家与政府传媒政策的中心范畴,而政府福利,社会与文化福利、经济福利则是其基本目标取向。虽然麦奎尔等学者指出规制者面对变动迅速的新媒体陷入了“双重束缚”(double-bind)的困境,而且政策尚远未及能全盘规制数字化媒介的境地,但是诸多现存政策文本在历时性角度发生的诸多变动及共时性层面的些许矛盾都给研究者提供了透视范式转型的线索。
1.政府干预和自由市场倡导者相持不下
80年代以来,改革的浪潮席卷欧美广播电视界,使各国广播电视系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赵月枝教授指出,这轮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第一是自由化,即通过国家干预,在广播电视领域引入新的经营者;第二是商业化;第三种形式是“非规则化”(deregulation),或称“取消、放宽规则”,即国家放宽对广播电视产业结构和节目内容的限制。这三种形式互相联系,“非规则化”往往是前两者的前提,因为只有在改变现有广播电视法规之后,前两者才有可能实现。“这场改革意味着欧美广播电视管理在总体指导思想上的市场化,和政策天平上由公众利益向商业利益的倾斜。”⑧
马克·惠勒在《超国家管制:欧盟的电视政策》指出,自由主义者和干预主义者之间的区分因数字化和媒体融合(电视、电信、信息融为一体)所导致的服务扩展而变得复杂化。⑨他认为,对欧共体的市场自由派人士来说,随媒体融合而出现的联合性和多样性给潜在的行业新手提供了机缘,这一趋势当然应予鼓励。由于传统欧洲电视市场皆属于公共服务系统垄断之下,自由主义和干预主义之间的紧张局面在公共事业广播公司问题上展现得非常清晰。目前通行的趋势是,在削减公营广播电视公共收入的同时,原来拥有公营广播电视的国家不仅引入了商业性的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而且纷纷引入私营的常规商业电视网,形成了公私竞争的局面。在法国、意大利和葡萄牙,几年的改革一下子把原来公营垄断的广播电视系统变成了以市场为主导的广播电视系统。它们的作法被称为“野蛮的非规则化”(savagederegulation,wildderegulation)。⑩
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政府机构因为涉及的组织利益不同也在文本上进行了激烈的斗争。如欧盟教育和文化理事会以及欧洲议会一直支持多元主义,对公共事业广播公司业给与相当支持。但其他部门则不尽然,例如欧盟主管竞争的理事会一直对“公共事业广播公司穷追猛打”。11
从政策文本的解读过程中,例如美国1996电信法、《无边界电视令》、欧盟绿皮书等,大部分学者都承认商业化倾向已在媒介规制的场域中拥有了较大发言权。虽然干预主义没有在政策规制过程中完全失声,但是市场逻辑和技术逻辑的入侵已经成为不争事实。danschiller指出,新自由主义的信徒力图解除政府规制对自由经济运作的限制,从而复兴维多利亚时代的自由经济。12而这一浪潮已经毫无疑问影响到了媒介政策规制,并成为推动旧有范式转型的重要力量。
面对干预主义和自由市场各自支持者在商业化、公益服务等命题相持不下,各国法规改革的过程是一个充满了争斗和妥协的过程。
2.伴随去规制化的商业化及其部分纠正。
以往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颁发牌照需要经历一个繁复的过程,基本包括:①判定频率于当地的可用性;②提供材料,听证包括定位、财务、技术、节目计划、员工及所有权——基本资格(basicqualification);③比较听证(comparativehearings)。但自从fcc以拍卖的方式授予新牌照之后,比较听证程序就名存实亡,虽然至今它仍然是牌照获取的一个重要环节。这种简化现象表明了在效率对公平的决斗中,效率占据了优势,而且商业化的操作方式被认为是追求效率、协调公平的不二选择。在1999年fcc主持了118家电视和广播频道的拍卖,这些大部分是较小市场区域的fm广播频道。国会授权fcc以拍卖的方式授予留存的非数字牌照。13
虽然广电主管机构在文本上采取了大量去规制化的举措,但这并非意味着他们完全认同市场逻辑,或屈服于工商界。但是在规制过程中各种力量的纠缠却会导致耐人寻味的反复,这多少可以成为透视规制范式变动过程弈的切口。
3.公共服务的演变
阿特休尔在《权力的媒介》中曾经描绘过西方政治逻辑线索,即民主被认为是政治生活的重心,而新闻媒介被认为是促成民主的有生力量。在此信念下,即使面对自由市场的大肆进犯,越来越多追求真正的社会民主与平等的欧美传播学者认为,一个一方面独立于政府,一方面独立于商业利益的公共广播电视系统是维系和发展民主的不可缺少的社会力量。
最早的规制理论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审视规制的。公共利益可以被描述为尽可能的以最佳的方式配置个人和集体物品等稀缺性资源。在西方经济学中,市场机制在配置和调整稀缺性资源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理论上可以阐明,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市场手段配置稀缺性资源是最适宜的。但实践中常常和理论研究中所预设的特定条件有疏离,市场配置资源并不一定能够实现最优,就需要寻找更好的资源配置的方法。14而政府规制正是辅助市场法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方法之一。
麦奎尔在《masscommunicationtheory:anintroduction》指出,公共广播系统的主要特征在于:普世服务、公民视听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公共监督服务途径以确保公平、政治中立、对社会负有民主责任、保证服务质量。15
在美国,1934年的《通信法》确立由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来进行对广播业务申请者的筛选工作,授予许可权力的原则是“公共利益、便利或必须”(publicinterests,convenienceandnecessity)。在此基础上诞生的托管模式作为20世纪80年代早期以前主要的广播管理条例框架,主要用于直接的内容管理和间接的结构管理。
在由数字电视构筑的多频道时代,公共服务系统却陷入一种恐慌,即他们若无法吸引足够的受众便会失去以往的政治、经济支持。竞争对手的增多,以及对广告和市场依赖性的增强,使公营广播电视节目的商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bbc目前实际被区分为两块,一是免费播放收取视听费用的服务,另外则是一系列针对国际市场由征订费或广告费来支持的商业服务节目。但公共频道节目的商业化和观众因频道增多而减少的趋势,又使各国政府更不愿或更难以增加财政投入或提高收视费,这使公营广播电视机构处于两难的境地。
同时,针对公共服务理念的抨击一直没有停止过。默多克在1989年的演讲《广播自由对公共服务传统》(《freedominbroadcastingversusthepublicservicetradition》)中批评公共广播系统是少数广播精英宣传者的意识形态,其实只要任何向公众提供他们能购买得起的节目的广播业者都属于提供公共服务者。所谓的高质量电视(qualitytelevision)在他看来是现今控制英国广播界人士的偏见和利益(theprejudicesandinterestsofthelike-mindedpeoplewhocurrentlycontrolbritishtelevision)。16
在自由主义者眼中公共服务系统已经成为媒介市场中的实际垄断者,他们对公共频道受到政策保护表达了越来越多的不满。即使是在公共服务系统不占绝对优势的国家,如美国,以往许多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法规也逐渐变得无力。公共服务系统面对多频道时代服务“能见度”下降、政策规制日益不利的情况下开始多方变革,bbc的节目转变及其与英国政府的竞合分外显目。但这种转变又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公共广播体系公共利益承担者的角色,使得公共广播体系不仅在实务上也在理念上腹背受敌。而且随着公益服务的话语权弱化,诸多学者开始担忧新媒体技术下“信息沟”(informationgap)问题,danschiller则尖锐地指出在大多数的国家中,穷人的诉求被简单地忽略了。17
4.媒介融合下的政策融合
传统媒体和新的数字传播媒体(电讯和其他通讯技术服务)的日趋混合,将使得视听产业政策和规则与其他服务条款发生关联。这种混合导致原先许多相对独立的概念如“视听服务”、“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
由于各种技术的集中混合使用,也使得对从中产生的新概念难以进行明确界定,这也使人们更加难以把视听服务当作一项文化产品,现在视听产业越来越被看作只是一种电子载体。18美国96电信法案算得上希望在一个政策本文中将所有电子媒介一统规制的文本,对其间的政策得失各家皆有评说。但是随着服务融合趋势的日益显著,如何在政策上应对这一趋势成为规制者、行动者和学者共同关注的问题。
综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的传播技术给全球广播电视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从业者和政府主管部门渐感原有的政策体制严重束缚了广电业的进步。90年代后,电脑技术、数字技术将三大传统媒体和网络、手机两种新兴媒体融为一体,不同形式传媒之间的藩篱已被打破,以往分散法规和机构已经无法针对媒体的融合现象来实行统一管理,国际传播政策开始显性的偏离既有公共利益范式的特征,96电信法案、欧盟绿皮书等政策文本进一步固化和明晰了新型传播政策的轮廓。总体而言,这一过程中自由化以及由此而来的放松管制成为主旋律,诸多学者在传媒管制的边界和工具问题上论争不已。但是传播政策范式的转型远非一蹴而就,特别是源自新技术普及的不确定性导致政策走向的模糊性。在此与其概括新传播政策范式的诸多特性,不若说变动性本身就是它最大的特征,其中各种利益集团的多重博弈是最大的看点。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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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月枝:《公益、民主与欧美广播电视的市场化》,/article.php?id=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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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月枝:《公益、民主与欧美广播电视的市场化》,/article.php?id=5017
马克·惠勒:《超国家管制:欧盟的电视政策》载于金冠军,郑涵,孙绍谊主编:《国际传媒政策新视野》,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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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范文篇10
一般来说欧美等地许多国家在社交礼仪中都离不开鲜花,因而鲜切花的需求量很大。人们在访亲探友、婚丧嫁娶、生日祝贺、迎送宾客、吉庆纪念、探视病人等等社交活动中,别的礼物可以少送或不送,但送上一束鲜花,总是少不了的。人们把赠花作为交流思想感情的媒介,作为风雅传情的礼物。西欧人尤其喜送郁金香、玫瑰、香石竹、月季、唐菖蒲、百合、非洲菊、紫罗兰等。因为这些花中都蕴含着“真挚深情的爱”的含义。许多国家青年男女尤钟爱玫瑰花和郁金香,因为这两种花中蕴含的“爱情真诚”的气氛浓烈。每年的2月14日,不少国家要过情人节。据说这个习俗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帝国,传说古罗马时期,埃及女王克娄巴特拉迎接她的情人安东尼时,整个宫殿几乎埋没在玫瑰花海中。另有报道说,情人节起源于英国,是为纪念公元3世纪名字叫范伦泰恩的人。当时统治英国的罗马教皇,为保证军队的强大不许青年结婚,而范伦泰恩同情年轻人,便经常偷偷地为他们举行婚礼,因而遭到囚禁死于狱中。为了纪念这位值得年青恋人崇敬的人,便悄悄兴起情人节。这个习俗在几个世纪前就在欧洲各国普遍流行,每到这一节日,年青人总要向自己爱慕的人赠送礼品,表示钟情,礼品中玫瑰花最受欢迎。因为人们都认为玫瑰花是真、善、美的象征,能最完美的体现出情人之间那种纯真炽热的爱和崇高的情操。送红玫瑰的传说,据说是古代波斯有位男青年,为了表达自己对情人的一往情深,曾用自己的鲜血将白色玫瑰花染红,送给心上人,他的恋人终于感动了。后来痴情郎往往向意中人送去一朵红玫瑰,以表心中深情的挚爱。在情人节送玫瑰花的这个习俗流行中人们还逐渐把这种爱情的深度和玫瑰花的颜色变化以及花苞开放程度巧妙的寓意结合,而形成了不少送玫瑰花的习俗:例如初恋时讲究送含苞欲放的粉红玫瑰花;热恋深情爱情成熟时要送娇红或紫红盛开的红玫瑰花;如果爱情半途夭折,一方会送上一束黄玫瑰,以表心中的忌妒或不快。当然一般友人也可赠送玫瑰花,但宜送象征着尊敬对方和含有崇高敬意,和谐美好的白玫瑰,因为许多国家的人民认为白色是纯洁友谊的象征。情人节时不少西方国家还赠送其它寓意爱情的花,如红蔷薇、红色郁金香等。地中海一带人民表示爱情时喜欢赠送带着浓情厚意气氛的“勿忘我”花。传说中紫罗兰花也是“爱情花”,据希腊神话传说,司爱和美的女神维纳斯因爱人远行,依依惜别,分手时她止不住掉下泪来,泪珠滴在地上,第二年便发芽长枝开出一朵朵又美又香的花,这就是紫罗兰花,从此紫罗兰带着维纳斯爱神的寓意便成为多情的化身。百合花在不少国家代表神圣、圣洁,或纯洁与友谊,在传统基督教社会里常用它献给圣母,是复活节必用的花。西方花语中丁香花寓意纯洁与初恋;香石竹象征真挚的友情;波斯菊代表少女的心,等等。另有材料报道,一般在西欧,母亲送花给子女时一般用冬青、樱草、金钱花、凌霄花等组成花束,以表示对子女的养育之爱。送别朋友常选用杉枝(代表分别)香罗勒(寓意祝愿)和胭脂花(含义为勿忘)组成花束相赠。探望病人时多用红罂粟(表示安慰)和野百合(象征康复)花束相送,以祝愿病人早日康复。朋友外出时常以鸟不宿、红丁香、荧丝子组成花束相赠,以蕴寓祝君努力,必能成功的含义。
除上述习俗外,各国还有各自不同含义的花语。例如在法国人的眼里,百合花是古代王室权力的象征。据说法兰西第一国王克洛维洗礼时,上帝就用百合花给他贺礼,后来法国人为纪念始祖,从12世纪起就把百合作为国徽图案,把它视为光明和自由的象征并崇为国花。在法国花语中报春花表示“初恋”:丁香花表示“纯洁”;紫丁香表示“我心属于你”;兰花表示“虔诚”……,但是法国人对菊花有忌讳,朋友应邀赴宴等喜庆场合都忌带菊花相送,因为法国只有葬礼上才用菊花(白菊)表示哀悼。
意大利是个花卉生产国,其花卉产量在欧洲仅次子荷兰。人民非常喜爱鲜花,除对攻瑰、百合、月季、紫罗兰、唐菖蒲、郁金香、非洲菊、维菊、马蹄莲、鹤望兰、小苍兰等花喜爱外,尤偏爱香石竹。香石竹的鲜切花生产占世界第一位。与法国一样,意大利人民同样认为菊花是不吉祥的花,是专门用来祭奠死者的哀悼花。但是西欧也有一些国家很喜欢菊花,如德国、荷兰等对菊花都很珍爱。
瑞士人认为鲜花代表和平与友谊。各种社交场合到处离不开鲜花,尤其是素有“世界公园”美称的首都日内瓦,更是一片花海。据介绍,日内瓦人对金合欢花怀有特殊感情。但在瑞士不能什么人都随便送红玫瑰花,因为人们认为红玫瑰花中有浪漫色彩。
西班牙人民也和其他欧洲人一样爱花,人民尤其喜欢郁金香。他们认为郁金香和玫瑰花都是喜庆和美好的象征。西班牙有个全国法定的“书节”,在每年4月23日举行。据说这是为了纪念该国大文豪塞万提斯于1714年逝世而定的纪念日。每到这一天青年们喜欢买上一朵玫瑰花夹在书里送给心爱的人。同样,在西班牙也不能随便送菊花,如被邀作客,不可送大丽花和菊花,因为人们认为这两种花不吉祥。
比利时人最忌讳蓝色,遇到不祥之事,都用蓝色花作标志。
在英国和德国,鲜花都是很重要的礼仪礼品。据报道,英国皇室家族人士进行访问的地方,到处要摆满礼仪鲜花。遇有重大活动揭幕、演讲、演员演出、婚庆喜宴、结婚纪念日、祝贺生日、洗礼命名日以及各种常规节日等,在英、德两国,鲜花都少不了。但德国人忌讳给朋友的妻子送玫瑰花,尤其是红玫瑰,因为它代表浪漫的爱情。英国人也不大喜欢丁香花。据有关材料报道,英国的花语中仙客来意味羞怯,缺乏自信;而水仙却能带去对人的尊敬之情;大丽花表示不稳定和变化无常;鸢尾寓含强烈的情感;金合欢代表友谊;常春藤寓意忠贞和节操;茉莉代表温柔和亲切;送一束红香石竹代表炽热爱情,但一束黄色香石竹则意味着轻视和蔑视对方。
俄罗斯人和其他欧洲人一样,鲜花在社交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按照俄罗斯的习俗,逢年过节,男士总要给熟悉的女士送鲜花,在其它各种节日中,如“三八”节,“五—”节、5月9日反法西斯胜利纪念日、十月革命节等重大节日,到处都有敬献鲜花的人。俄罗斯人对菊花、月季、马蹄莲、石竹、水仙等花都很喜爱,其中特别偏爱月季和郁金香,月季被誉为“花中皇后”,而郁金香更是传情求爱,联络友情的常用鲜花,尤其是红色郁金香,同红玫瑰和红石竹一样都表示希望和良好的祝愿心情。送鸢尾被认为是带去好消息的征兆。紫菀花可用来送给年长前辈,以表示健康长寿的祝愿;仙客来则象征忠诚、真挚的情谊。俄罗斯人认为黄色的蔷薇花,意味着绝交和不吉利,送花时应注意避免。此外,送花的数目也要注意,因为在俄罗斯只有对死人吊唁时才送双数花,朋友之间送花都送单数。
波兰的鲜切花消耗量在东欧国家中是首屈一指的。波兰也是天主教势力相当强大的国家,据报道,按照天主教的传统习惯,香石竹是“神花”,象征机智与快乐,再加上此花花色丰富,保鲜期长,价格低廉,所以人们很愿意用香石竹当作礼仪花齐,赠送亲朋好友。波兰人大量用花的日子集中在妇女节、母亲节、教师节(10月14日)和祖母节(1月21日)等节日里。另外,按照波兰的习惯,一个人的命名日是个重要节日,其重要性往往盛于生日。每到这一天亲朋好友会纷纷送来大量鲜花,花越名贵,说明礼仪越重。扶郎花(非洲菊)、小苍兰、郁金香、鹤望兰等名贵切花,常用来作为婚礼、生日、命名日、结婚周年纪念日、青年求爱等场合的礼品花。在波兰也存在着不要轻易送红玫瑰花的习俗。
有“玫瑰之邦”美誉的保加利亚,人民非常热爱玫瑰花,把它视为神圣花,并被定为国花。该国种植玫瑰的历史很长,经过人民辛勤培育,国内有上百个玫瑰品种,并培育出能从中提炼出玫瑰香精油的名贵品种。保加利亚生产玫瑰油的历史已有—二百年,其质量之高在国际高级香料市场上被誉为“液体黄金”,享誉全世界,每年为保加利亚换取大量外汇。为此国家对玫瑰生产十分重视,把每年6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定为“玫瑰节”,届时在巴尔干山的百里玫瑰谷地里(全国玫瑰生产基地),都要举办盛大的玫瑰花开摘仪式。每到这一天全国其它各地也举办庆祝活动,届时由挑选出的漂亮少女装扮成“玫瑰仙女”,在彩花车上大把大把地向众人抛洒玫瑰花瓣,低旋的直升飞机也在人群上空不停地向人们抛洒着玫瑰香水和花瓣。花瓣带着浓郁的玫瑰芳香,象“天女散花”一样飘飘洒洒地飞落下来,香风花雨,到处充满了玫瑰的馨香。姑娘们还纷纷用玫瑰花编织成花环,馈赠给特地从远方来的游客。游人们沐浴在一片馨香的玫瑰花海中,百里玫谷一片欢腾。
罗马尼亚人也有用花赠友的习惯。他们对花色品种不太讲究,但赠花数目习惯上送单不送双,只有过生日例外。
在北美,人们对花的爱好更为强烈,到处繁花似锦,茵草铺地。人民特别喜爱花期长的玫瑰。美国白宫的玫瑰园闻名于世,许多主要外交仪式都在此举行。美国人酷爱鲜花,尤喜自己种花,家家户户种满了花草,到处鲜花成片,花团锦簇。美国每年有30多个节日,各大节日中亲友之间赠送鲜花的占绝大多数,其中香石竹作为重要切花,更受到人们的特别宠爱。每年12月的圣诞节、2月的情人节、春分后的复活节、5月的母亲节,以及集中在6月和8月的新婚宴礼,到处用香石竹彼此祝福,互寄友情,尤其是热恋中的青年男女对它更加如醉如痴,争相互送。近年来人们在周末求购花卉的日益增多,许多人期望在周末与亲朋挚友欢聚,恋人周末相会,或其它社交场合,都愿意买上几束鲜花,敬献上自己的一片情意,所以美国的周末花卉市场应运而生,那一簇簇,一束束香石竹、紫罗兰、白丁香、百合、马蹄莲、郁金香等等姹紫嫣红,争奇斗艳。清香浓郁的鲜花,纷纷被人们争相买去馈赠亲友。美国各地还有许多鲜花节,如美国南部的亚拉巴马州的莫比尔,每年3月的杜鹃花节;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门托的山茶花节;华盛顿一年一度的樱花节;5月中旬的密执安湖畔的郁金香花节;夏威夷州的水仙花花节等等,每到这些节日到处装饰鲜花,男女老幼观花赏花,好不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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