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健康范文10篇-ag尊龙app
时间:2023-03-15 18:32:39
群众健康范文篇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开展重点污染源违法排污专项整治
全面整治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遏制超标排污违法行为,确保我县减排目标的实现。
1、全面开展大洋河、哨子河流域排污企业减排设施建设、使用、排污和缴纳排污费情况检查,建立健全减排台帐。对擅自停用环保设施、偷排污染物的企业给予高限罚款,核查追缴排污费,并在媒体上曝光;对无污染防治设施的,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后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停产整治直至关停。
2、凡10吨以上锅炉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要制定辖区大型锅炉脱硫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要加大对大型锅炉脱硫、除尘设施的监管,企业在锅炉检修期间,必须同时检修脱硫、除尘设施,保证设施完好率;要加大采暖期燃煤质量和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力度,对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转的,强制使用除硫剂,并予处罚。
(二)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消除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1、对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以及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改建项目一律停建或停产;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产或者关闭。
2、继续开展沿河缫丝企业排查,完善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消除隐患。
3、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三)深入开展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年建设项目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
1、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
2、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
3、对企业试生产超过1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按照《企业试生产超过1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视为投入正式生产进行处罚》(环函〔2007〕112号)的解释,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4、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危害群众健康的重点行业整治
集中整治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大的选矿、火力发电、镁制品等企业,推进我县节能减排工作。
1、全面开展流域污染整治。要制定并实施选矿企业整治计划,8月1日前,责令9家无环保审批手续的违法小铁选厂停止生产;对于缫丝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直至关停。
2、要全面开展水泥、涉铅等企业排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予以取缔,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直至关停。
3、对解决群众反复投诉、上级多次交办而迟迟未解决的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餐饮业油烟、噪声及道路交通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逐一解决。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曹贵洪(兼),副主任:刘天相(兼)。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部门联动机制
贯彻落实政府负责制和部门联动制,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信息通报制度。要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职能,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协商,整合执法资源,联合办案,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实施关停,由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断水、断电通知书,由城建部门强制断水,电力部门强制断电,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或办理变更手续;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并报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要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减排工作开展不力,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区域或重点行业实施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对整改不积极、措施不落实,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实施项目限批。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
凡是地方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从源头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
(五)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要通过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唤醒各乡镇政府的主体意识、大局意识,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提高执法者严格执法的责任意识,令行禁止的整体意识,营造严格执法的有利氛围。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8月-10月)
各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并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按时报送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群众健康范文篇2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34号)精神,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州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以保障环境安全,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巩固前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标排污、建设项目违法开工和违反环保“三同时”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开展环保后续督查,巩固环保专项行动成果。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查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进行后续督查的有关要求,集中组织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
2.20**年以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3.20**年以来开展的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群众多次投诉,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和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年本)》,被取缔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维护环境安全。
4.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重点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确保督办案件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要切实加强对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查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列入2008年**州限期治理单位加强督查,要求按期落实,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责令其关闭。
(二)集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专项整治,维护环境安全。要集中组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监管,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集中开展工业园区、重点行业污染企业专项整治,促进污染减排工作。2008年重点对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等重点行业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集中组织对工业园区20**年以来建成投运或部分投运的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废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由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3.加大对饮用水源上游、旅游风景区等违法排污行为的整治力度,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或采用渗坑排放的,必须进行治理,对治理不达标的,报政府关停。
4.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重点加强对钢铁、火电、热电联产、有自备电的企业和亚麻、棉浆粕、制糖、制革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对屡查屡犯的超标排污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无脱硫除尘和废水处理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转,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一律予以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5.结合2008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生产,有效解决部分建材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释放量超标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内容,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认真实施,有序推进,切实落实各项重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二)加强案件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指导,强化检查考核。要切实加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违法排污企业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9月组织对各县市重点企业、20**年以来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和总量减排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挂牌督办和案件管理工作。各县市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备案。各县市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查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州将挂牌督办一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作用。各县市要按照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和各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营造群众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公布“12369”环保投诉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众监督职能,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由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8年9月15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9月-10月)。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开发园区、旅游风景区和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别于9月和10月底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群众健康范文篇3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总书记“314”总体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我县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为开创我县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在已开展的重点案件后续督察基础上,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如下:
1﹒2005年以来,我县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对我县各类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挂牌督办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并确保县城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街镇乡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报请县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全面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开展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市政部门联网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查清县域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推进重点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对濑溪河流域、淮远河和窟窿河区域等重点地区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濑溪河流域、淮远河和窟窿河区域等重点地区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及时报请县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负责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爆发。一是加大濑溪河流域、淮远河和窟窿河区域重点流域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二是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制订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对藻类爆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1﹒强化领导。成立大足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全县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组长:周波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胡华超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李正剑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刚县建委副主任
刘守秀县监察局副局长
彭科县司法局副局长
姜永奎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副局长
谷烈县农业局副局长
白德模县环保局局长
胡弘县环保局副局长
尹建华县安监局副局长
张亚兰县经委副主任
何东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环保局,由胡华超兼任办公室主任,白德模、胡弘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任务的完成。
各街镇乡要继续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2﹒明确职责。
环保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督促企业制订、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经委负责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清查,并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协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发电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局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和实施法律援助,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委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期的监督和指导,并对项目进行质量稽查,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有关项目的督促和指导。
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及时依法吊销、注销被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严格办理登记,不得为“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违规办理工商登记。
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并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或减少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及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各类化工企业坚决整顿或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市政园林局组织县城三级排水管网建设,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提高其收集率和处理率,并组织清查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情况。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排污口及市政排污口予以取缔。
农业局要加强技术指导,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
国土房管、公安、交通、规划、林业、水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二)资金保障
县政府设立环保专项行动资金,用于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同时,全面加强街镇乡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按照能力与任务相匹配的原则,解决好街镇乡环保机构、编制、经费、人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制度保障
1﹒考核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大足县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对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年底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各项工作具体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制定大足县专项行动绩效评估和考核办法,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明确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2﹒调度会议、联合执法和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委;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关停的企业,依法应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依法应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工商局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移送安监局;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报请政府挂牌督办;需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监察局;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各经济、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市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督查督办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将公开曝光,追究责任。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落实督查督办工作,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危害环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4﹒报告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12369信箱《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每周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四)主要工作措施
1﹒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保长效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和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环保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2﹒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检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订督察工作方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濑溪河流域、淮远河和窟窿河区域的集中整治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我县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3﹒抓好挂牌督办和案件管理。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将我县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不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不摘牌。挂牌督办的事项和处理结果,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工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强化综合整治和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不仅要在“查”上下功夫,更要在“处”上加大力度。对群众反复投诉、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要重点查处,确保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效果。要不断加大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严格污染控制和区域限批。各街镇乡要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能源资源,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引导企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确保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濑溪河流域、淮远河和窟窿河区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的乡镇,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严重违反环境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乡镇和企业,对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乡镇和企业,都要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县级有关部门要搞好联查联办,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环境评估要限批,土地供应、项目安排、资金补助、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都应予以限制。
6﹒搞好舆论宣传,接受公众监督。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责成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要通过大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专项行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在当地媒体上公布“12369”环保投诉热线电话和县有关职能部门的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在县上主要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及其查处情况,并进行跟踪报道,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7月30日)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我县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在7月3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8月至10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对我县2005年以来的各类环境违法挂牌督办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并对县城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将本部门的阶段工作情况分别于8月8日、9月8日、10月8日前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将阶段整治情况分别于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考核阶段(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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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推进重大环境事项挂牌督办制和纪检监察巡查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坚决遏制环境污染,推进节能减排,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㈠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继续巩固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成果,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一是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继续加大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污染物单位和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清理整治,全面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以及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二是全面排查日供水量1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0公里、下游2公里范围内的污染隐患,并进行集中整治。对直接排入或相当于直接排入九圩港河、通吕运河的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厂排放口进行检查,摸清排污口数量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一步规范九圩港河、通吕运河排污口设置。对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三是加强敏感区域、敏感时节的预警。严格落实饮用水源水质监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每日巡查报告制度,及时排查污染隐患。制定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㈡深入开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对印染、钢丝绳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加大限期治理力度,确保达标排放。二是对印染、钢丝绳污泥进行规范处置。对印染、钢丝绳污泥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开展深入细致地核查,严格把握污泥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结合本地区印染、钢丝绳污泥管理实际,制定污泥长效管理措施。三是继续推进先锋地区印染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印染企业水污染处理设施运行中普遍存在的工艺设计不够规范、环境管理水平较低、设施运行效果不佳等突出问题,提高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效益,提升污染物减排保障能力。四是开展小造纸、小染整的污染整治工作。实行有序集中、分散管理相结合,以镇为管理单位将其污水集中收集送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小造纸、小染整企业一律关停取缔。五是开展川姜地区姜张河水环境综合整治。清理河道垃圾,贯通河道,加强水体置换,盘活河道水系。加快实施姜张河河道清淤疏浚工作。六是继续推进钢丝绳行业环境整治。
㈢深入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专项整治。切实发挥环境基础设施的减排效益。一是继续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整治力度,督促已建成的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营。对建成运行3年后,因管网不配套、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污水处理厂和不能正常达标排放、污泥随意弃置造成环境污染,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不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实行重点整治。严厉打击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工业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对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规范处置。对不按规定处置污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三是积极推进垃圾的综合整治。强化垃圾填埋场管理,确保垃圾渗滤液达标排放。
㈣深入开展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专项整治。贯彻落实国家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一是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已经建成投产的违法建设项目。二是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后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取缔后反弹的企业,严厉打击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排污企业。三是对涉砷的化工等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加强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废渣贮存、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监管,杜绝砷污染事件发生。
三、时间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7月25日前)
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今年环保专项行动整治重点,梳理环境信访问题及重大环境问题,确定挂牌督办事项,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全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在认真回顾总结前六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围绕整治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全面排查,明确整治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动员部署。
㈡集中整治阶段(7—10月)
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整治方案,对重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认真落实重大环境事项挂牌督办制度,调查摸底,对排查出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以及区域性、行业性、结构性污染问题进行实施挂牌督办,集中整治。今年全区本级挂牌督办事项确定7项。通过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有效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㈢总结阶段(11月)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制定和落实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形成本年度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接受上级考核。
四、工作要求
㈠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各部门要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推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工作机制,建立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制度,确保专项行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局面。
㈡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和执法优势,切实加强密切配合和协同动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惩治违法排污行为。建立和完善巡查、稽查、后督察和年终考核制度,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主观恶意排污,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要强化环评审批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不能批准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以及不运行环保治理设施,仍然存在直排、偷排、整治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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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运行机制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整体规划,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救援有力的要求,全面提高各种突发事件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及目标
事故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参与,依法规范、保障救援,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平战结合、反应迅速,加强预警、科学决策”的原则。形成以医疗救援中心为主的指挥有力、反应灵敏、高效快捷、功能完善、信息畅通的医疗救援体系,能够承担重大灾难、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中的紧急医疗救治任务。
三、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医疗卫生救援行动领导小组
应成立医疗卫生救援行动领导小组及医疗卫生救援组。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县政府分管卫生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委、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医院等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完善应急方案,负责下情上报和上情下达等具体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在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负责突发灾害事件及交通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全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一般突发灾害事故及交通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参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研究和部署重大应急决策;决定实施方案,应急指令;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组织协调医疗救援应急处置工作,提请市卫生局予以支援等。
(二)医疗卫生救援组
医院、医院、医院为各县医疗救援中心,负责本区域内日常和一般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接受市(县)政府、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负责本区域内急救人员的业务培训,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队伍人数不少于10人(包括司机后勤人员),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设立单独的业务用房不少于四间,每间业务用房不少于20平方米;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配齐医疗救援中心所需硬件设备,设备配备到位后,安排专职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管理,确保急救情况下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救援中心)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保障供应。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四)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救援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五)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立突发灾害事故及交通事故救援中心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民生工程,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真正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做实、做好。各县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群众健康范文篇6
一、目标任务
规划建设公共卫生管理“五大中心”,深化“大篷车”公共卫生服务,为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血压计、血糖仪等基本医疗设备,免费为群众提供健康查体服务,实现居民健康档案全覆盖;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强化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保障群众健康和饮食用药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卫生方面
1、建设公共卫生管理“五大中心”。以新建卫生监督所为契机,整合卫生资源,规划建设“市120急救指挥调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食品安全检测、卫生信息化管理、基层财务集中收付管理”五大中心,打造全市公共卫生管理平台。
2、落实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以全市公共卫生管理中心为平台,以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为依托,以卫生所为阵地,以卫生“大篷车”为载体,以“双包制”为抓手,变坐等上门为进村入户,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个体服务为群体服务,将高质量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
一是深化卫生”大篷车”公共卫生服务。完善服务机制,投入200万元统一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车辆,建立一支“大篷车”服务队伍,做到服务用车、工作人员、服务设备三个统一,明确定时、定点、定目标人群、定服务内容四个工作要点,实施山区居民健康保健工程、保健医生工程、慢性病管理示范工程、妇女儿童保健工程、居民健康宣教工程五大健康工程,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顺利开展。
二是完善公共卫生“双包制”。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包村或包居,乡医或社区医生包户或包片,当好群众健康的“守门人”。
三是完善居民健康档案功能。建档率达到100%,并同步建立电子档案。
四是对重点人群开展免费健康查体工作,丰富公共卫生服务内涵。
五是加强人员培训,加大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落实,强化绩效考核和监督力度,推动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有效落实。健全体系,完善机制,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长效机制。
(二)食品餐饮方面
1、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隙衔接。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立健全食品专管员、协管员和信息员“三员”队伍,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抓好源头管理,规范索证索票。重点抓好粮油、畜禽、蔬菜、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源头管理,强化采购、使用管理,严防有毒有害食品流向餐桌。重点整治索证索票不规范行为,强化食品原料追踪溯源,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制度,保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证明文件等齐全。全市所有持证餐饮服务单位建立统一台账,规范索证索票记录。监管好农村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及农村中小学校周边的食杂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重点部位。
3、加强现场管理,落实餐饮具消毒。重点整治后厨卫生管理不规范行为,集中解决脏、乱、差问题,做到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加工设施、设备和工具清洁,窗明地洁无污水,餐厨废弃物存放设施密闭并明确标识。重点整治餐饮具、器具清洗消毒不规范行为,确保洗涤、消毒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点整治健康管理不规范行为,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所有从业人员均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分期分批对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强化其主体责任意识,提高自律水平。
5、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集中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等专项治理,强化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同时,进一步做好风险监测评估,健全信息通报机制,积极落实政府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药品方面
1、加强药品生产监管。
一是落实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
二是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做好高风险品种的监管;
三是全面加强和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强化药品流通监管。
一是强化药品经营监管。加强对药品购销票据的监管,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方式、超范围经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以及储存运输不规范等行为;重点解决出租出借柜台、超范围、超方式经营、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借助农村药品监管网,集中开展对城区周边、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督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标准要求的企业不予换证,确保药品经营秩序持续好转。
二是继续加大gsp跟踪检查力度。重点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gsp跟踪检查力度,凡违反gsp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三项(含三项)以上关键项目者,将暂扣gsp认证证书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是强化对企业重点人员的管理。建立新开办及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任职前的约谈制度;继续实施药品营销人员备案制度,探索加强对企业营销人员管理的有效机制。
四是加大对药品现代物流和第三方物流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做优医药流通产业。要严格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委托非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行为,提高药品批发的集中度和集约化;大力促进药品零售连锁发展,提高零售药店连锁化率。
五是加大对全市各类媒体的药品广告的监测检查力度,建立违法药品广告主约谈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移送违法药品广告,积极与工商管理部门配合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六是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交易和药品信息服务的监测。发现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擅自药品信息以及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立即上报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违法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行为。
3、强化药品使用监管。
一是扎实推进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和质量管理工作,保障使用环节药品质量。
二是重点做好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专项检查,通过对药品购进验收、仓储管理、在库养护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三是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管,重点查处无证配制制剂、配制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制剂、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制剂、擅自降低制剂室条件的违法行为。
4、强化医疗器械监管。
一是加大医疗器械源头监管。要深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评级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增强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增大低信用等级企业的检查频次,加大突击性检查的比重,杜绝产品质量隐患;要积极推行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提升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二是强化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远程动态监控,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风险因素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三是强化医疗器械终端监管。突出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的购进、验收、储存、维修和使用医疗器械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
5、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力度。
一是药监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打假工作机制,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制售假药的行为。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重大案件。
二是依法查处以宣传、义诊、咨询为名义变相销售药品的行为。
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或在中成药、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保健用品和“无文号”产品等六类仿冒药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具有降糖、减肥等功能的中成药、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行为。
6、强化药品技术监督。
一是继续加大药品针对性抽验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药品不局限于抽验计划,要及时抽验;
二是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增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风险管理意识。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动员和部署,确保全市群众健康工程有计划、按步骤进行。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11月)。各单位要按照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好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三)总结评估阶段(12月)。各单位对全市群众健康工程进行认真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确保工程取得实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坚持条块结合、专群结合,逐级落实整治任务,实行网格化监管,确保整治覆盖面达到100%。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绩效考评、信用管理、社会参与、典型示范、责任追究等机制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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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按照国家8部门联合召开的2009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2009年全国环境执法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以依法严查、挂牌督办、发动群众、公开监督为主要手段,重点抓好大气、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整治“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行业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污染、生活小区直排污水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为实现“到2010年一大变”、举办“绿色亚运”、建设全省“首善之区”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大力整治水环境。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整治成效较差的,予以挂牌督办。
2.继续开展饮用水源地、集污范围及重点江、河、湖(库)流域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重点开展西部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依法清拆非法设置的排污口,清理禁养区畜禽水产养殖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
3.整治房地产开发项目或生活小区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行为,组织开展对房地产行业落实环评批复及自建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整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宿舍区和“房改房”小区、“城中村”等直接排放污水行为。
4.加强对我市大中型水库污染隐患的排查,建立以防治水库富营养化为重点的风险应急机制,保障饮用水安全。
5.依法整治超标准、超总量排污的企业,集中整治排入市政管网污水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
(二)大力整治大气环境,落实好《*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1.整治饮食业油烟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切身环境权益。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2008〕46号)和《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市2008-2010年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8〕53号),加大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力度,建立健全饮食服务业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
2.加大对火电厂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旁路开启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转。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常使用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3.加强工业企业氮氧化物污染控制工作,重点推进火电企业降氮脱硝工作。
(三)着力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在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基础上,不断取得新成果。
1.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尤其在重点流域)的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确保完成《*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规定的任务。重点整治建成运行3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
2.全面整顿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未采取有效防撒漏措施,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未经处理直排渗滤液等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
(四)严厉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涉砷行业等重污染行业以及“退二”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的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防污染反弹,杜绝已被关闭取缔的企业死灰复燃。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即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和超标排放污染物、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屡查屡犯、屡处不改的“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监察。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目录的设备、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备及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3.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涉砷行业企业。
4.按照《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加大对我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违法问题的检查整治力度,坚决纠正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准入门槛、阻扰干扰行政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产以及违规审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和协调,我市成立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苏泽群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司法局、建委、水务局、农业局(海洋渔业局)、卫生局、市容环卫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国资委、城管局和*供电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落实部门责任。
市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对火电企业的降氮脱硝工作;按照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汇总上报我市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钢铁、涉砷、火电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市经贸委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牵头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定期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
市经贸委:负责依法推进除钢铁、涉砷、火电以外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重点开展对水泥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实施钢铁、涉砷、火电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我市促进清洁生产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挂牌督办工作;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律师为有关部门依法整治违法排污行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排查调处环保专项行动中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市建委:负责统筹协调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统筹推进中心城区社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市水务局:负责开展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相关工作,重点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协助市环保局开展对污水处理厂的集中整治。
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对禁养区内畜禽水产养殖业污染进行清理整治。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污水处理。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加强对垃圾运输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未采取有效防撒漏措施,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以及直排渗滤液等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严格把好营业执照“核准关”和“年检关”;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涉砷行业企业。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范围内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
市城管局: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项目,重点开展对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内以及禁养区畜禽水产养殖业等各类违法建设的清拆工作。
*供电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围绕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并结合各自辖区特点,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把环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三)完善各项制度。
1.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并对督办的情况进行通报。
3.建立并完善后督察制度。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的长效机制,完善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
4.建立健全“限批”制度。对环保专项行动中整治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流域限批”、“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
5.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渠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通过“12369”、“12319”等投诉热线、“民生热线”等渠道,加强交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6.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对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指导,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行业、涉砷行业、火力发电厂以及“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重点江河湖(库)、“退二”产业基地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分期分批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各区、县级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通过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上市企业核查等手段,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放大环境执法效果。同时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订全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环保专项行动的整改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未如期完成的地区、部门,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或本部门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政府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情况于6月5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10月)。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部署,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江河湖(库)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企业、涉砷企业、火电企业等“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退二”产业基地进行专项整治,并分别于6月15日、9月5日前将阶段性整治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工作安排,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区、县级市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群众健康范文篇8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以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重点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主要污染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保障**赛事顺利召开为目标,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
1、开展重点区域冒黑烟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主要交通道路两侧,机场周边区域。
(2)检查时间:8—9月
(3)具体要求:对无法达标排放烟尘的企业,督促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措施,杜绝奥运期间锅炉冒黑烟现象。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企业锅炉冒黑烟检查,定期对主要交通干道、机场周边区域的巡查。
2、开展重点区域扬尘污染控制联合执法
(1)检查范围:外环线以内、淀浦河沿岸及吴泾整治区域。
(2)检查时间:8—9月
(3)具体要求:会同区城管监察大队开展重点区域码头堆场扬尘整治,控制吴泾整治区域扬尘污染。协助市有关部门,控制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城管监察大队,结合扬尘控制区创建及吴泾整治区域整治要求,加强扬尘污染执法检查。
3、严格重点区域建筑施工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
(1)检查范围:主要道路两侧、较为集中的居住区等敏感区域。
(2)检查时间:8月
(3)具体要求:严格审批重点区域建筑工地施工,加强噪声控制,原则上停止敏感区域夜间施工审批。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加强工地施工审批管理,并会同区城管监察大队开展建筑工地噪声污染控制检查。
4、开展放射源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市、区重点辐射技术利用单位
(2)检查时间:8—10月
(3)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辐射技术利用监察计划对重点企业开展环境监察,抓好各类辐射项目的审批、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严格的工作台帐制度,防止放射源污染事故。
(4)职责分工:依据奥运期间放射源监管要求,区环保局会同区公安分局负责各相关企业的执法检查和监管。
(二)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的,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
1、重信重访案件的查处
(1)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年以来群众反映强烈、引起领导及有关媒体关注的重信重访案件,尤其是企业噪声、粉尘、恶臭及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扰民问题和居住区周边餐饮业污染问题。
(2)检查时间:8—10月
(3)具体要求: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和限期治理;对违法案件,做到查处到位、处罚到位、整改到位。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监察委负责辖区内重信重访案件的梳理和执法检查。
2、挂牌督办案件的后督查
(1)检查范围:2005年以来,我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中列入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
(2)检查时间:8—9月
(3)具体要求:加强对重点督办案件的后续监管,落实整改措施,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从严处理。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监察委负责对督办企业进行检查。
3、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专项整治
(1)检查范围:黄浦江水源、准水源保护区
(2)检查时间:8—9月
(3)具体要求:对2006年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复查,重点检查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设置及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情况;对准水源保护区内企业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对不稳定达标及超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要求的,一律停业整治。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企业的执法检查。
4、化工企业整治情况的后督查
(1)检查范围:辖区内重点化工企业
(2)检查时间:8—10月
(3)具体要求:对*年专项行动中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化工企业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完善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的企业,依法立案处理,对未建立水污染事故和危险物品防控措施的企业,要停产治理。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重点化工企业执法检查。
5、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督查
(1)检查范围:2006年以来列为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的企业进行检查。
(2)检查时间:8—10月
(3)具体要求:对超过限期治理期限尚未完成治理任务,要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或不达标企业,提请区政府责令关闭;对已完成整治的企业加强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经委对辖区内已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6、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整治情况的后督查
(1)检查范围:对辖区内*年以来审批项目、违反“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及信访投诉严重的污染企业。
(2)检查时间:8—10月
(3)具体要求:对违法建设、开工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生产;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企业及环保手续不全,环境污染严重的“厂中厂”,依法予以查处。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监察委、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工商分局对辖区内违法的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
(三)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关停并转企业的专项检查
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本区已建污水处理厂
(2)检查时间:8—9月
(3)具体要求:检查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环境管理档案建设等情况;严厉查处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执法检查。
2、关停并转企业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对*年以来辖区内关停并转企业
(2)检查时间:8月
(3)具体要求:检查摸清关停并转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削减、生产线关停情况及相关企业残留污染物处置情况;确保各企业落实污染物削减指标,杜绝残留污染物二次污染,推进减排任务顺利完成;严格审批要求,控制新引进项目。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经委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
为加强*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
在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制定工作方案,区监察委、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司法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区工商分局和*供电公司要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强化部门协调,形成联动和案件移交机制,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面推进专项行动。
(二)实施挂牌督办,加强案件管理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将群众反映激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进行公开曝光,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实行挂牌督办的案件,强化后督查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推进综合治理,落实责任追究
要总结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和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力度。区环保局、区监察委要定期分析环保违法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区发改委、区经委要加大对劣势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环保局抄告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区安监局加强化学危险品及化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区城管监察大队协同加强对堆场码头、建筑工地等扬尘污染整治;电力公司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四)加强舆论宣传,实行公众监督
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典型的违法案件坚决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同时畅通区环保“110”投诉热线和区“民生热线”,积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通过舆论宣传、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形成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浓厚氛围。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
根据*市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确定工作重点,成立*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专项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8—10月)
8—10月,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集中整治:
1、8月20日前,完成*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2、9月20日前,完成挂牌督办、饮用水源后督查;
3、9月20日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关停并转企业监管,摸清减排情况;
4、10月20前,完成重信重访、化工行业、停产整治及限期治理后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
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具体措施,提交工作总结报区政府、市环保局。
*区环境保护局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经济委员会
*区监察委员会
*区司法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群众健康范文篇9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督察,重点检查环境违法案件的整改落实情况。
2、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和严格监管,确保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保障饮用水安全。大力实施“涉硼企业专项整治”、“一级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搬迁”、“饮用水水源地设标立界”三大工程。今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开展涉硼企业专项整治。完成东大清河流域我市5家硼矿企业外排矿洞水治理及建一镇等6处硼泥堆放场综合整治;启动对五o一矿等3处硼泥堆放场的环境评估及综合整治;对所有涉硼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予以关闭。二是实施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取缔、搬迁工作。各镇区负责调查本辖区内饮用水源地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制定搬迁、取缔污染源工程方案,对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餐饮业、养殖业及垃圾场等污染源进行取缔。2009年、2010年各完成取缔、搬迁任务的40%,2011年全部完成取缔、搬迁工作。三是开展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设标立界工作。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界标、交通警示牌的设定及井房墙体装饰警标标志工作。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三镁”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1、深入开展“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行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被取缔关闭后擅自重新开工的企业。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和环境敏感项目。
2、深入开展“三镁”行业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市2008-2012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推进2009年“三镁”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按照“关闭取缔一批、搬迁重建一批、补办手续一批、关停整改一批、完善提高一批”的原则,对“三镁”企业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企业;采用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对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三镁”企业,12月31日前要依法补办“环评”和审批、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环评”、不履行验收手续、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的将予以关停。
(三)对辽河流域的重污染行业及重点排污企业开展专项整治
按照《*市2009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规定,凡我市境内的印染、丝绢、化工等行业企业,必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污水治理,否则予以关停。
(四)开展开发区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环境保护部东北督查中心及省环保厅对营口地区核查后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管,采取区别对待、突出重点、简化环节、逾期不验依法查处等主动督验方法,加大验收工作力度,切实提高验收数量与质量。按照相关规定,对所有审批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
1、将工业企业环评执行情况和投产企业验收情况核查列为我市今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之一,全年新上项目环评率要达到100%,达产项目验收率要达到95%以上。对违规企业要限期整改,并进行现场逐一核查,逾期不改的依法处罚。
2、对未经审批就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试生产或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依法停产并予以处罚;对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且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坚决予以关停。
(五)开展“环境信访积案化解”活动
在巩固“环保攻坚惠民百日百案”活动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环境信访工作,深入开展“环境信访积案化解”活动,力争在破解环境信访积案、难案上有较大突破。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5日前)
根据国家、省和营口市要求,各镇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6月15日前,各镇区要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上报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月)
各镇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两高一资”企业,涉硼、“三镁”、电镀、丝绢等重点污染行业,辽河流域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及超标排污企业等进行集中整治,并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镇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三)总结阶段(12月)
各镇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经验和问题,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12月5日前,将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联动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专项行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及时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环境问题。
各镇区要按照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分管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进行广泛动员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
(二)全面督察,加强考核检查
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后督察制度,切实加强对各镇区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察。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要重点查处,挂牌督办,跟踪督察。对镇区政府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保护区、“两高一资”企业等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要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镇区政府和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同时,对镇区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信息报送、工作总结等情况进行考核,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监督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监督
要根据各阶段工作重点,制定宣传计划,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广泛参与,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形成专业执法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网络。
五、工作要求
(一)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营口市确定的挂牌督办企业名单,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二)“两高一资”、涉硼、“三镁”、电镀、丝绢等行业的重污染企业未执行“环评”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继续使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目录的设备、工艺的,予以关闭;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所有停产治理企业要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坚决遏制污染反弹现象。
群众健康范文篇10
一、整治重点
(一)重点清查类型
1、*年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行动中的违法排污企业;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
3、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中要求于*年底以前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力、工艺和产品;
4、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以及注册地不属本区范围的严重扰民企业;
5、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6、严重污染环境的畜禽养殖场;
7、未按规定进行截污纳管,废水直排水体的排污企业;
8、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
(二)重点清查地域
在面上普查的基础上,重点对地处城乡结合部、区与区结合部、民营经济工业小区、厂中厂及华漕、马桥、梅陇、浦江镇内中小企业进行清查。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4月30日)
1、召开有关委、办、局负责人会议,落实相关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召开各镇、街道、*工业区、重点企业负责人会议,进行宣传发动,部署清理整顿工作;
2、区环保局将这次清查的重点内容和具体范围通过区电视台、*报、区环保网站进行公布,接受市民对违法排污企业的举报。
(二)自查摸底阶段(5月8日—5月28日)
各镇、街道,*工业区根据重点清查的8种类型进行排摸调查,认真填写基本情况普查表(见附件五),普查情况于6月4日前上报区环境监察支队。
(三)调查核实阶段(6月1日—6月20日)
区环保局组织执法队伍,对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重点区域内违法排污企业进行调查,各镇、街道,*工业区要积极配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清理整顿阶段(6月21日—7月20日)
1、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将调查汇总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计划列入查处的企业进一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审定;
2、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工业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3、区监察委对查处违法排污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督促落实阶段(7月21日—8月20日)
(六)总结阶段(8月21日—9月15日)
1、各镇、街道,*工业区对调查摸底和查处整改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材料于8月25日前报区环保局;
2、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清理整顿行动进行总结,并将材料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三、职责分工
1、区环保局负责对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而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行为,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限制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等提出清查要求,组织对重点区域及企业进行核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区计委、区工委负责组织对*年底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设施、产品和工艺进行清查;
3、区工商分局负责对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4、区监察委负责清理工作的效能监察,并对违法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5、区司法局负责对《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
6、各镇、街道,*工业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排污企业组织普查,对查出的违法排污企业及时上报区环保局。
附件1:*年底以前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附件2:*区工业废物检查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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