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范文10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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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

人民政协范文篇1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意见》的重大意义

《意见》是人民政协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共中央第一次专门就政协工作颁发的重要文件,也是新中国成立五十六年来中共中央首次就加强人民政协工作专门下发文件。《意见》是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颁发的,是人民政协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为人民政协工作的更好开展指明了方向。

当前,人民政协工作所面临的形势非常好,党中央对政协工作更加重视,我们要抓住机遇,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让人民政协工作真正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历来关心人民政协工作,重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为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倾注了大量心血。以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承前启后,在总结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颁发《意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肯定了人民政协的历史贡献,集中体现了政协工作的特点、规律、措施和创新,突出反映了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有关人民政协理论观点、政策思想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思想、新要求,深刻阐明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主题、任务、职能和工作原则、规范、完善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程序和机制,明确提出了人民政协自身建设,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的领导的要求,充分显示出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巨大关怀,是中共中央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用的一项重要部署,对人民政协工作不仅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提高认识,不断探索,用《意见》精神指导人民政协工作

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和贯彻《意见》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我们一定要从推进新世纪新阶段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意见》精神。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同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结合起来;同大力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结合起来;同探索履行职能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形式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学习贯彻《意见》精神,要着重在领会其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运用《意见》精神指导和推动政协工作向前发展上下功夫。要借此机会,加强对《意见》精神和人民政协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推动我市学习《意见》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联系实际,努力实践,开创专委会工作新局面

人民政协范文篇2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人民政协从*年9月成立至今,已经走过半个多世纪的光辉历程,纵观它的发展历史,经历了哪几个阶段?现在,有关资料一般大体把人民政协的发展历史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从*年9月至*年9月;二是从*年9月至*年;三是从*年至今。但从我国建国后,特别是*年后历史发展情况来看,除第一、二两个阶段外,*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际又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各有特点。因此,我认为人民政协成立50多年来,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一)从*年9月至*年9月。这个阶段人民政协的特点是:它的全体会议代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完成了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使命。决定了新中国的各项重大事务,选出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在这个历史阶段中,以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就人民政协的共同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领导、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任务及工作方针,提出了一系列独创性的重要思想,有力地指导了人民政协事业的创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同新中国一起诞生的。新中国成立前夕,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全面胜利,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全国政权、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新生活的历史重任提到了中国共产党面前。*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了著名的《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号召“各派、各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各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热烈响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认真参与筹备工作。*年9月21日至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标志着人民政协正式成立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由于当时国内还有部分地区没有解放,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次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国旗、国歌和纪年4个重要决议,选举产生了由同志任主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面前,还存在很多困难,面临着很多严峻考验。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在代行人大职权的五年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恢复和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载入我们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光辉史册。

(二)从*年9月至*年12月。在这一阶段,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人大职权的任务结束,政协全国委员会作为统一战线和各党派合作协商的组织,继续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

*年9月,经过全国普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任务结束。有了人大,政协还要不要继续存在,如何发挥作用?这在当时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不同看法。*年12月19日,也就是在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开幕前两天,同志召开了有共产党、各派负责人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的座谈会,针对不同看法,表明了自己的见解并进行解释。他明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宪法草案就是经过协商讨论使得它更完备的,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同时,他又指出:政协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党派性的机关。同志的这次谈话,明确地界定了人民政协在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成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思想政治基础。

从50年代中期到“”前的12年间,同志担任第二、三、四届全国政协主席,同志是名誉主席。人民政协在推动社会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活跃国家政治生活、调整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人民政协工作受到“左”的错误影响,特别是在“”中,各级政协工作受到严重挫折,直至被迫停止活动。1976年10月粉碎“”后,人民政协工作开始逐步恢复。

(三)从*年12月到*年6月。*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党的历史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国家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政协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邓小平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成员、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也是新时期人民政协事业的奠基人。他对新时期人民政协提出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和观点,成为邓小平理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对思想中关于政协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它构成了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政策依据。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任务。邓小平同志还创造性地把同志在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提出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派合作共事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八字方针发展成“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被庄严地载入宪法。在邓小平同志的主持下,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发展,人民政协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火热进程中,焕发出新的强大生机和蓬勃活力,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年2月召开的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当选为全国政协主席。继邓小平同志之后,邓颖超同志、李先念同志分别担任政协第六届、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主席。

(四)*年6月至*年11月。这个阶段的特点是:从党和国家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它是一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阶段。上继老一辈无产阶段革命家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下开以同志为总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起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年6月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紧依靠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不动摇,成功地稳住了改革和发展的大局,捍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从人民政协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阶段又是我国多党合作历史上的最好时期之一。中国共产党采取一系列措施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了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明确了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保证人民政协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切实有效地履行职能。

*年底,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4号),明确提出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在宪法中确定这项基本政治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这项基本政治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纲领的重要内容,强调要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年9月22日,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50周年大会上,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人民政协走过的光辉历程,深刻总结了半个世纪以来政协工作的基本经验,明确提出了面向新世纪政协工作的方针原则。这个讲话是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把人民政协工作全面推向21世纪的纲领性文件,对人民政协在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事业中如何发挥更大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这一阶段中,全国政协又经历了第八、第九两届的发展,李瑞环同志担任全国政协主席。各级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在建言立论、反映社情民意等各方面取得丰硕成果,呈现出深入、扎实、活跃、有序的发展局面。

(五)*年11月至今。这个阶段的特点是:以*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为标志,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十六大报告科学地作出了新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重大判断,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率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康庄大道继续前进。十六大后,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坚持和发扬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高度重视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人民政协事业在继承历史、发扬传统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工作呈现出积极、稳步、活跃、有序发展的新局面,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年,全国政协党组报请中共中央批准,决定对政协章程进行部分修改。这次修改章程工作始终是在中共中央领导下进行的。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保证了政协章程修改工作始终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政协章程修正案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及时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党全国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的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政协章程,广泛深入开展一次关于人民政协理论、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把人民政协事业进一步推向前进。*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中国共产党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同年9月21日,在首都各界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55周年大会上,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关于人民政协的光辉思想,回顾了人民政协走过的光辉历程,高度评价了人民政协的重大贡献,全面总结了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宝贵经验,明确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开展人民政协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同时,《讲话》从提高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胜利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地论述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的重要性。这篇重要《讲话》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纲领性文献。

*年2月18日,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5号)。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特别是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中的一件大事。《意见》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作了科学规范,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多党合作事业的纲领性文件。

*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又颁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5号)。这是人民政协成立以来,中共中央就政协工作专门颁发的第一个正式文件。《意见》科学地概括了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论述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思想、新要求,充分肯定了人民政协成立以来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作出的重大贡献,阐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规定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肩负的历史任务和工作原则,规范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程序和机制,明确了搞好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任务,提出了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要求,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的颁发,又一次向世人昭示了党的方针、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不可动摇的决心,是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实现新发展的强大动力。*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强调:“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发挥协调关系、汇集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加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的团结和谐。”这就赋予了人民政协作用以新的内涵,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在新世纪新阶段实现新发展的方向和使命。

人民政协范文篇3

一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原则。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是共产党的理论基础,其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的指导思想;思想是马列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已被证明了的正确的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解决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理论,也是被社会主义实践所证明了的我党正确的指导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也是被改革开放的今天的实践证明了的我党正确的指导思想,是我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作为人民政协工作,坚持这些正确的指导思想,自然是首要原则。

二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这也是被中国革命和建设证明了的必须坚持的原则。我党的历史上,只要坚持了这个原则,革命和建设都能从一个胜利走向新的胜利;反之,就会遭受挫折和失败,人民就会遭殃。

三是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的原则。党领导人民制定了符合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党的任务之一。作为人民政协的工作,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办事,自然是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四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原则。这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都已经证明,凡是违背和超越社会主义阶段论规律的社会主义建设,都将受到规律的惩罚。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不动摇,这也是人民政协工作应坚持的重要原则。

五是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的原则。这是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和作用以及取得成功经验所决定的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人民政协广泛的包容性,必须坚持民主才能广泛地把“四者”团结起来,这是与任何行政性和强制性根本对立的概念。

人民政协范文篇4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大主要职能之一,是我们党推进民主政治的有效尝试之一。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我国政治运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又是人民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地位、内涵、形式、程序以及工作机制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表述。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而探讨如何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机制时。必须首先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内涵及其特点。

——谁在监督?这涉及民主监督的主体问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主要是政协组织或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及政协委员个人。由于政协委员和各派来自社会各个界别,因此它往往又是各界人民群众进行民主监督的代表。可以说,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能否取得突破性进展,关键在于政协委员和各派发挥作用的程度如何。

——监督什么?这涉及民主监督的客体问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客体是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各级党组织与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决议的情况。目的是为了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保证决策的正确和决策在实施中取得实效,把各项事业推向前进。从这点看,民主监督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如何监督?这里涉及民主监督的形式问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各级党政部门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这说明,民主监督的形式极为多样。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客体和监督形式,决定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政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虽然是政协委员代表社会各界人民群众进行的一种监督。但它又不同于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监督,而人民政协上达中央,下通社会各界,是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由于人民政协代表社会各界,因而它的监督具有广泛性;由于民主监督的主体——政协委员大多数是知识分子或者是在各条战线中有真才实学和经验丰富的人士,能够对社会中一些宏观的、重大的和深层次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的、深刻的意见,因而这种监督具有科学性。

第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是权力制约,但又要对权力进行监督。民主监督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由于人民政协不是一个权力机构,因此它的监督不同于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它不是一种刚性监督,而是一种柔性监督。民主监督是一种以批评和建议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民主监督重在推进工作,而不在于权力制约。

第三,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也不同于一般的政党监督。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参加政协的各派、各人民团体及各界人士,在任何条件下都不是西方多党制下的那种在野党、反对党或反对派。虽然它与共产党有相互监督的职责,但它又是在执政党领导下的监督,实行民主监督,不是为了获取执政地位,而是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质,但是它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环节,有着独特的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第一,切实开展政协民主监督能够促进党政机关改进工作,防止和消除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第二,切实开展政协民主监督能够向有关部门充分反映各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促进人民群众所关心的实际困难的解决;第三,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高层次和有组织的监督,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它具有与其他形式的监督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认真分析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监督不足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当前,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第一,定位不明确。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从性质上说是一种政治监督,而政治监督通常是指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进行的监督,它是对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进行监督。因此,从学理上分析,政治监督应该是权力监督,指所有法定监督主体对一切国家政治力量实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政治行为进行访查、督办或促纠的活动。可人民政协又不是权力机构,政治监督又不同于权力监督。这实质是一种矛盾,这种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二,认识不到位。这种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民众对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认识不到位,没有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当回事,也没有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寄予太大的希望。二是少数党政领导和国家公务人员对民主监督缺乏正确认识,觉得有人大、纪检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就够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可有可无”。三是作为监督主体,部分政协工作者和政协委员对民主监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或认为民主监督是“软监督”,作用不大,缺乏热情;或对民主监督的艰难性缺乏充分认识,遇到困难便失去信心;或不敢监督,怕“自找麻烦”。认识不到位是民主监督不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第三,权威性不够。政协作为协商机构,不同于国家权力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它实施的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党纪、政纪的约束功能。受监督者听不听取、接不接受、采不采纳批评建议,完全取决于自觉程度。即使不接受监督,也不违纪违法,更难受到制裁。因此,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往往变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由于民主监督的权威性不够,民主监督往往就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由于民主监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民主监督的权威性更显不够。这样,就陷入了一种监督无力的恶性循环。

第四,制度化不强。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这方面,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全国政协已经做了许多工作,有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协也相应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使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有章可循,有序开展,为做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还远远不够。政协委员的监督权形式上很大,但缺少制度对越权监督的规范与对合法合理监督的保证。

第五,机制不完善。目前,民主监督机制不完善是制约监督的重要原因。关于民主监督的有关规定非常原则,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从知情、沟通到反馈的工作程序,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的地方政协及政协委员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参与程度低,无从实施民主监督。有的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制定对于民主监督的有效沟通和反馈措施,也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处理民主监督的反馈,导致政协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时常没有回音。而对于具有政协委员和国家公务人员双重身份者,往往出现自己提出的批评建议自己改的现象,使民主监督流于“空循环”形式。

三、积极推进新形势下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政协要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职能,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必须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

第一,要进一步深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工作。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来寻求答案。如何正确理解人民政协的内涵、外延、作用?如何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特征、对象、范围、方式、力度?如何遵循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如何协调政协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关系?如何完善民主监督的形式,更好地发挥派、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等主体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如何构建新的民主监督机制?如何提高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等等,这些问题都是亟须通过理论研究加以解决的问题。当前,应该积极贯彻同志在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讲话的精神,“切实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纳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总体发展规划。”

第二,要切实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将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方法和程序确定下来,进而推动民主监督工作走向规范化和程序化,可使政协委员行使监督的权利得到保障,使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待监督的态度和行为受到约束,有助于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增强民主监督工作的“刚性约束”。因此,我们认为,当前应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立法工作,要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把民主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其受到法律保障。依法保护委员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扩大委员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序。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广大政协委员把自己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充分反映出来。

第三,不断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一是要建立保护机制,确保委员提出批评、进行举报、发表不同意见的民主权利。二是不断完善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要适应新形势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完善民主监督的具体措施,以便使监督方和被监督方都有章可循,按章办事,确保民主监督的正常有效运行。三是建立民主监督的激励机制。对于敢于和善于监督,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对于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政协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予以奖励,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第四,拓展民主监督内容,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协对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但还不能适应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必须进行完善。要适应我国民主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除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宏观层面的监督之外,还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择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影响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微观层面的监督。在完善已有民主监督形式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新形式,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扩大政协民主监督的影响力;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和合作,通过人大监督的法律强制性增强政协民主监督的约束力;与行政、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开展监督,实现政协民主监督与行政、纪检、监察监督的结合,强化政协民主监督的效果;要通过努力,逐步形成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立体监督体系,使民主监督职能不断延伸和扩展,形成监督合力。

第五,要突出各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各派虽然不是反对党、在野党,而是参政党,但民主监督离不开派和无党派人士。各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民主监督中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各派和无党派人士作为政协的重要参加单位履行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同各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的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应积极支持各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履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中的各项活动。首先。要尊重和保障各派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其次,要尊重和保障各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第三,要发挥担任特约监督人员的政协委员中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

第六,要增强民主监督的强制性、否定性、权威性。使民主监督由软约束变为硬约束。增强民主监督的强制性,就是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履职机制,规范其程序,明确其责任。要求被监督者要履行职责,认真听取意见,限期如实反馈办理情况。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部门,政协要问责,要通过党委政府实行纪律处分。增强民主监督的否定性,就是监督的开展不能只停留在充分肯定和一般建议上,要敢于和善于提出否定性意见。对被监督部门办理效果不满意的,要敢于退回要求重新办理;暂时无法办理的,要求其说明情况。增强民主监督的权威性,就是要提升民主监督的地位,将其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政协民主监督开展情况和党政部门办理情况的汇报,并纳入党委政府督察工作,强化督办力度。

第七,要不断提高民主监督的主体——政协委员的素质,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说,监督效果的好坏直接取决于政协委员的素质。因此。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履行职能的水平是每一位政协委员的一项长期任务。政协委员作为民主监督主体,应充分认识民主监督的现实意义、政治内涵和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要努力发现和提出问题,并通过政协组织系统规范的工作去争取解决问题,真正代表社会各界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对党委、政府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推进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要掌握必备的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深入调查研究的能力和水平,把调查研究作为开展民主监督的基本功。要不断提高提意见、建议的水平,既要准确、正确地提出问题,又要能提出切实可行、可操作的改进措施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做到有理、有据、有力,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从而保证监督的效果。

人民政协范文篇5

(一)深化学习宣传,深刻认识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政协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为党的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政协的地位将进一步体现,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发挥。年初,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发[]5号文件《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这是党中央在新时期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重要部署。《意见》深刻阐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规定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肩负的历史任务和工作原则,规范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程序和机制,明确了搞好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任务,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要求,为人民政协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颁发后,县委进一步提高了对加强政协工作、发挥政协作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形成了以《意见》精神为指导,加强对政协工作领导,支持政协履行职能,推进政协事业发展的共识。根据县委的要求,县政协组织全体政协委员广泛开展学习《意见》活动。政协常委会举行专题学习会,对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正确把握政协工作方向,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水平和成效,进行深入的讨论,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理清工作思路。当前,全县一个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支持、促进政协工作顺利开展的氛围正在不断浓厚。

(二)加强党的领导,把政协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县政协恢复以来,县委高度重视县政协工作,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组织上保证、工作上支持,努力促进人民政协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县委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县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协工作的重大问题。县委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加强政协有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对政协工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政协工作摆上应有位置,并明确一名领导负责联系政协工作和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协委员,行文确定乡镇(街道)的党群副书记为基层政协工作联络员。县委书记负责联系政协工作,经常到政协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听取意见。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全体会议均邀请县政协主席列席。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重要会议,都邀请政协领导或政协专委会负责人参加,以便于政协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区情政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县委还要求政协委员所在单位,大力支持委员参加政协各项活动,并吸收本单位委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为委员知情参政创造良好条件。

(三)坚持政治协商,努力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始终坚持政治协商在党委决策前、人大通过前、政府实施前的原则,不断拓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渠道和形式,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实现“多谋”与“善断”的辩证统一。县委、县政府对一些重要人事变动、重大政策制订、重要工作部署、每年的政府和两院工作报告,都要事先征询政协的意见,有时还专题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去年底,县委、县政府领导就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制定,与政协常委会进行专题协商讨论,听取意见建议,使之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体现特色。今年五月份,县委副书记、县委统战部部长专门到政协听取对贯彻中发[]5号文件精神,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县委、县政府领导每年都出席政协的全委会,与政协委员一起参加讨论,出会发言会,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共商改革发展大计;经常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各类联谊活动,支持和鼓励政协不断扩大对外联系与交往。县委、县政府还注意引导政协围绕全县的中心工作,抓住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几年来,县政协开展了加快发展海运业、推进农渔民职业技术培训、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城区经济、加强城区管理、发展农家乐、推广农村沼气等重点课题调研,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四)接受民主监督,积极支持政协履行职能政协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协民主监督直接反映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对于促进党和政府落实方针政策,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县委、县政府及其各部门重视和支持政协开展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区属20多个部门单位邀聘了40多位政协委员及派、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督员,并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商讨工作,听取意见县属各部门能定期与政协专委会进行工作联系、沟通,并邀请专委会开展一些专项视察。几年来,在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县政协委员对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开展视察,如文明城市创建、职业教育、工业园区建设、企业环保、无公害蔬菜生产、农村老龄工作、全县反腐败斗争、水利设施建设、康庄工程和环岛公路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食品卫生、农村房地产开发等等;对工商行政审批工作和公安派出所工作进行了民主评议。县委还要求各职能部门定期举行区情、政情通报会,及时向政协全体委员、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委会介绍全县经济运行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通报重要工作的进展以及各界群众关注的有关问题的解决情况。几年来,全县共有20多个部门,分别通过各种渠道向县政协通报介绍政情,接受委员们的咨询和评议。

(五)抓好政协建议案、提案和重要社情民意信息的办理落实政协建议案、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是委员建言献策的重要载体。县委、县政府重视政协建议案、提案和重要社情民意的办理工作,切实抓好落实。几年来县政协共报送建议案和重要调研、视察报告近30份,递交提案363份(包括重点提案17份),反映社情民意100多条。对县政协提出的一系列重要建议案和调研报告,县委、县政府进行认真研究,有的向县政协作专函答复,并把重要的意见建议纳入了县委的决策和政府的工作计划。对政协委员日常反映报送的重要社情民意,县委、县政府给予高度重视,区领导及时作出批示,落实有关办理单位,明确办理要求,加强督促检查,以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改进工作。对政协的提案办理工作,坚持从强化领导、规范程序、跟踪督查、狠抓落实上着力,使提案的办复率达到百分之一百,提案的落实率逐年提高。提案办结后,县政府办公室专门向政协常委会通报了提案办理情况。为规范各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县政府根据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印发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对提案的交办与承办、办理与答复、督查与总结等作了具体规定,使提案办理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区人事劳动、教育、建设、海洋与渔业、公安、卫生等单位,也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订了办理细则,对承办提案的科室和承办人提出了具体要求。去年,县政府还采纳县政协《关于做好县政协三届三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提案办理领导负责制,实行重点提案区长领办制,综合性提案县长归口负责制,一般性提案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县委县政府及区属部门对政协提案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极大地调动了政协委员的积极性,使政协提案数量进一步上升,质量进一步提高。

人民政协范文篇6

一、提高对新时期人民政协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重视和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作用,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各级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监督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政府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两个方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维护我省的政治和社会稳定,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都有着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国家公务员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顺利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政协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自觉地支持政协工作。

二、把政治协商纳入政府的决策程序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13号通知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及《中共*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各级政府的决策程序。凡涉及我省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及重要部署,在决策之前以及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要与同级政协进行协商,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以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政协就宪法及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全省重大决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等的民主监督。对政协各种会议以及调查、视察、检查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各级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协通报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接受政协的监督,以推进机关廉政建设,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要做好政协委员的来信来访工作。对政协委员举报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查处。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协委员中担任特邀监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等工作的同志大胆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四、加强政府与政协的工作联系

各级政府要与同级政协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联政协工作。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与同级政协办公厅(室)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相互交流信息。各级政府召开的一些重要会议,应邀请同级政协领导或有关负责同志出席。政府组织的廉政建设、纠风治乱等重要专项检查和考察活动,应邀请政协派员参加。政协举行有关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邀请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应积极参加。

五、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对口联系和协商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办公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建立省政府有关部门与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协商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发〔*〕*号)精神,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和协商,及时互通情况。逐步建立重大课题共同调研、联合攻关制度。对有关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点建设项目,可请政协及派、工商联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参与论证,也可委托政协组织力量开展相关调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考察、专题调查等活动。对政协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

六、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和文件、资料交流制度

为了帮助政协委员了解和掌握情况,各级政府向同级政协通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与政府工作情况,一般一年不少于两次。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根据不同时期中心工作,不定期的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及职能部门制发的重要文件、行政规章、重要信息、资料应抄送政协机关;政协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也应及时提供,为政协委员了解情况、熟悉政策创造条件。

七、认真办理政协建议案和提案

按照省人民政府*年印发的《关于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陕政发〔*〕*号)精神,健全办理工作各项制度。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办理意见,由专门办理机构督促有关方面负责落实,并向政协作出书面答复。对政协专门委员会、派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按照管辖范围和业务分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要由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亲自阅办,指定专人具体办理,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各级办公厅(室)每年对办理政协建议案和提案工作进行检查考评,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八、积极支持政协开展海内外联谊和人民外交活动

各级政府要重视发挥政协在海内外联谊和人民外交活动中的优势和作用。各级政府组织的重要出访和外事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应安排政协和派负责同志参加。对政协开展的海内外联谊和人民外交活动,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

九、积极为政协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人民政协范文篇7

一、政治协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的原则。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市委各部门以及市直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建设“一个中心”、推进“四个打造”发展战略,运用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方法,选择在推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展开充分协商,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新的追赶跨越而努力奋斗。

(二)坚持党委(党组、党总支)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地位原则。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进一步强化政治协商的主导意识,要善于运用和完善这一重要的民主形式,主动将其列入党委(党组、党总支)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对涉及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前要在政协进行充分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到重要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做到凡规定需要经过政治协商而未协商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决策。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完善的有关内容,也要及时与政协沟通,进行协商。

(四)坚持民主协商、求同存异的原则。在政治协商活动中要切实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要求,广开言路,广集民智,广纳民策,巩固和发展团结民主、活跃和谐的政治局面。

二、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

(二)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财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三)重要行政规章。

(四)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修改方案。

(五)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建设项目。

(六)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体制改革方案。

(七)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八)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

(九)市委任命、推荐领导干部的重要人事安排。

(十)政协委员的增补及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十一)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一)会议协商。

主要包括:

1.政协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对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财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可安排其他专题协商。市委、市政府班子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小组讨论和专题协商会,听取意见,与委员共商发展大计。

2.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重点协商党政关心、人民群众期盼以及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有时也可选取专题召开议政会,实行议政与协商相结合。

3.政协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协商市委、市政府阶段性中心工作和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

4.政协党组会议或受市委委托召开的协商座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协商需要协调统一各方认识的重要议题。

5.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情况进行,主要由各专委会组织政协委员就推进党政部门(单位)工作开展对口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书面协商。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需要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文件(草案)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的意见。政协将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以及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或政协以《协商纪要》、建议案、提案、调研视察报告等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三)约请面谈协商。市委、市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以约请面谈的形式,约请政协领导或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有关政协常委进行个别协商或小范围面商。对市委提出的有关重要干部人选的调整或经济社会发展的敏感问题,征求政协主席的意见,必要时按照工作分工征求相关副主席意见。或约请政协委员中的专家学者,就某些专业技术性强的重要项目、重大工程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

(一)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凡拟列入年度的重点协商议题,于每年岁末或年初,由市委、市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向政协提出;政协党组也可主动向市委报送协商议题的请示。市委常委会议应对协商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予以批复。市委、市政府对协商内容进行调整,应提前告知政协,政协主席会议应及时研究并作出安排。临时遇有重要问题需提出的协商议题,由提出部门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政协主席会议应研究并作出安排。党政相关部门与政协有关专委会对口协商的议题,由双方共同确定。

(二)协商活动的准备。政协要围绕确定的协商议题,认真制定协商方案,及时组织政协委员及有关专业人士深入调研,开展咨询论证,积极建言献策。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协商之前向政协及时提供相关的书面文件、数据和材料,为政协委员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知情明政提供必要条件,并根据需要召开有关情况通报会,组织调研活动。

(三)协商活动的组织。政协根据市委的要求,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协商内容,积极参加政协的政治协商活动,并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属年度计划安排的协商会议,政协办公室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协商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

(四)协商成果的报送。政协要认真综合整理协商活动中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协商纪要》、建议案、调研视察报告等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五)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建议及时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体现时效性,并在1个月内将采纳落实情况向政协做出书面答复或反馈。对特别重要的意见和建议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应亲自阅批,必要时提交市委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其他《协商纪要》、建议案、重点提案、调研视察报告要及时送交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同志阅批,认真研究办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分别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科负责督办。

(六)协商成果的跟踪问效。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吸纳政协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政协可通过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等方式,及时进行跟踪问效。每年年底,政协应将跟踪问效的情况汇总整理,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在下年初召开的政协全会上向政协委员通报。

五、政治协商的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把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纳入市委工作的总体布局和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市委由组织部长联系政协工作,市政府由常务副市长联系政协工作。继续坚持政协主席列席市委常委会议、政协一名副主席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及人大常委会议的制度;坚持和完善由市委办公室主任牵头,人大办公室主任、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政协秘书长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和完善党政有关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与政协专委会对口联系制度。

人民政协范文篇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市委、政府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精神,更好地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推进我县三个文明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5号)和省、市、县委有关指示精神,从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和决策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支持政协履行职能,努力开创政府工作与政协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新局面。

二、认真搞好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搞好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对于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就国家和地方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要求,政府要将事关全局的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政治生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关系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以及政府认为有必要事先提交政治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等,作为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政府重大决策在作出之前要充分征求政协领导同志意见。

为保证协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将协商的有关材料送交县政协,共同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各种协商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政府要重视协商意见的批办、督办和反馈工作。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以及其他协商会议形成的协商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做出安排。对协商过程中政协委员和各派、人民团体提出的意见、建议,各级政府要认真对待,能采纳吸收的要予以采纳吸收;不能采纳吸收的要通过适当方式向政协和有关委员作出说明。对协商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要及时予以反馈。

三、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人民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并以此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有效途径。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决算的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都要认真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政协通报情况,认真听取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批评意见,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政府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要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制度,支持政协委员参与政府及部门组织的纠风评议活动。要认真研究和积极采纳政协通过建议案、提案、委员视察、委员举报、会议发言、民主评议等形式提出的各类意见和建议。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并纳入政府和部门督查工作范围。要建立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并认真贯彻落实。

四、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使政协的参政议政成为政府了解社情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要支持政协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认真听取和采纳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主动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咨询、听证、论证,或进行联合调研。

县政府要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和沟通,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联系政协工作,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加强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要按照有关规定,邀请县政协有关领导同志、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县政府相关会议。县政协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凡邀请县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应积极参加,认真听取意见。

支持政协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县政府组织的重大外事活动,视情邀请县政协有关领导同志、派负责人参加。

五、切实抓好政协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的办理工作

要进一步健全对政协提案及调研报告的办理和答复制度。对县政协以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名义提出的建议案、调研报告,县政府领导要亲自阅批办理意见;特别重要的建议案和意见建议应提交政府有关会议讨论,由办理机构督促有关方面负责落实。承办部门一般应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政协书面反馈,必要时可由承办部门在政协有关会议上通报落实情况。对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处理,并作出正式答复。要高度重视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重点提案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需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办理的重要提案,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指定牵头部门协调、督促办理。各承办单位对政协委员的提案,必须认真研究,逐件办理,保证高质量地按时完成办理任务。提案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必要时可邀请提案人参与办理。承办单位对政协提案应及时给予正式答复。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

六、重视政协信息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

要善于通过政协信息和政协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了解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密切政府与各界群众的联系。要畅通政协信息、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报送渠道,规范办理程序,落实办理责任。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趋向性、警示性的社情民意,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分析处理。对政协信息、政协社情民意的办理、采纳情况,应以不同形式及时予以反馈。

人民政协范文篇9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加强沟通,改进工作,提供保障,支持人民政协全面履行各项职能,巩固和发展了政府工作与政协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生动政治局面。当前,人民政协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跨越式发展,为完成“三大任务”、实现“三大目标”,对政府工作和政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5号)、《中共*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意见》(川委发〔*〕1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川府发〔*〕3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人民政协更好地履行各项职能。

一、进一步增强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自觉性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长期以来,我市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政协章程切实履行职能,为促进发展、发扬民主、维护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上进一步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发展新跨越的必然要求;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安定团结局面、推进“和谐*”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和决策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自觉性,进一步推进政府支持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提高办理人民政协提案、建议案的质量和实效,改善政协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促进人民政协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

二、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的有效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重大政策及措施、重要行政规章、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执行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及预算重大调整方案、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重要规划、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方案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都要主动听取人民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要支持人民政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工业强市、加强自主创新、改善群众生活等重点工作开展视察、考察和调研等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开辟渠道。要确定1名负责同志联系人民政协工作并向政协常委会议主动通报或按人民政协要求及时通报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情况。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般不少于2次。坚持市政府领导与市政协委员约见制度,充分听取和采纳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积极开展约见工作,推动约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与人民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按照对口联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的要求做好会议工作。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可视情况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人民政协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凡邀请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应积极参加,认真听取意见。日常工作中要保持经济性的联系和沟通。同时要加强专门性的联系和沟通。对涉及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咨询、听证、论证或开展联合调研。政府部门召开重大专业性会议应邀请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政协委员参加。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等重要会议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对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等形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警示性的社情民意,政府及部门领导同志要及时阅批并责成有关单位认真处理。要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向人民政协反馈提案、建议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重要信息和社情民意等的采纳和办理情况。

三、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都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倾听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作为政府改进工作的实际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政协拓宽民主监督渠道。主动向人民政协通报相关工作情况,有关文件资料等要分送政协领导同志和政协办公室。政府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可视情况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应邀担任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制度。

建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监督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纳,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并纳入督查工作范围。政府监督机构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四、进一步做好人民政协提案、建议案的办理工作

人民政协提案、建议案从各个方面反映了各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提案、建议案的办理工作。要落实办理工作三级责任制,做到任务落实、责任到位。政府办公室作为总归口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负责,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对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提案和建议案,主办部门要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办理,会办部门要积极提出办理意见。凡涉及重大问题的提案和建议案,部门之间无法协商解决的,政府领导要主动出面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办理人民政协提案、建议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至迟不超过6个月。

要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实效,努力改进工作。坚持走访政协委员的制度,扩大走访面,加强办前、办中、办后的联系沟通。对重要提案和建议案,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凡是能够解决的,都要及时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解决;对解决权限不在本级的,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反映,积极争取支持,促成问题解决。要以办理工作为契机,举一反三,查找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提案、建议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建立完善“三见面,两结合”工作机制,即政协委员、承办部门、督办单位三方见面,书面答复与现场办理、面上催办与重点督办相结合,确保办理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分级负责和分级考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评、定性分析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各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

五、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人民政协范文篇10

政协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尽管两者紧密相连,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文想就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关于常务委员会的定性、定位及相关问题

政协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我省政协以政协章程为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在制定的《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将政协章程这一规定加以细化:“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贵州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贵州省委员会的工作。”这就明确地界定了常委会的性质,为常委会定了位。

政协章程还规定:“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以上规定表明,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本级委员会委员,不是本级委员会委员,不能成为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协委员的产生以协商推荐为主,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由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不经过选举,不能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上规定还表明: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简称常委)是两个不同概念。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这四部分人(也可以说四个层次)共同组成常委会,均是本级政协领导机构的成员。常务委员是指常委会中除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之外的其他组成人员。二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是不同的职务,不是双重职务。因而,不能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笼统地和常务委员一道称为“常务委员”,而应该统称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三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都须经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因此,不担任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职务后,就不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不能理解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四是各级政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出缺时,如果需要增补,应由本级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依据政协章程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二、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

做好政协常委会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2004年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在“总纲”部分,第一次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定为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在政协章程中明确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是人民政协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政协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这是本次修改章程的重要贡献。据此精神,省政协在《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对常委会工作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也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

人民政协事业是在不断发展、完善和前进的事业。伴随着国家发展的进程,体现着历史的要求,在新世纪新阶段,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人民政协各项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中共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中央和省委对政协工作也作出了重要部署,明确了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可以说这就极大地丰富了人民政协工作(含常委会工作)指导思想的内涵。各级政协常委会都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在更高的起点上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在新世纪新阶段实现新发展。政协常委会要确保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继续贯穿于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得以有效的贯彻落实。要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发挥协调关系、汇集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关于常务委员的职权

政协章程对地方政协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作了六项规定。我省政协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在《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将常委会职权细化成10个方面。

常言道,“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政协章程和各级地方政协依照政协章程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就是各级政协的总规矩。实践证明,这些年来,由于省政协坚持按规矩办事,使常委会工作逐步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使常委会充分行使了应有的职权,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四、关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基本要求

新修订的政协章程,进一步明确了政协委员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明确规定,政协委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这是适应形势发展、加强政协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去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颁发的《实施意见》,重申了这些要求。《意见》和《实施意见》有利于增强政协委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广大政协委员不负人民的重托和期望,努力为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为人民政协的发展作出新贡献。作为一级政协领导机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理应率先垂范,做出榜样。为此,九届省政协领导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精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敬业意识,加强自身修养,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要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要牢记自己的历史使命,充分利用人民政协这个大舞台,施展自己的才干,尽职尽责,不辱使命,不负众望;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贵州省委员会及常委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

会议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一种基本形式。政协常委会会议,顾名思义是常委会举行的会议,是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能的最高形式)闭会期间进行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具体体现,也可以说是重要载体。精心组织、充分准备,开好常委会会议,是保证会议质量的关键环节。这些年来,我省政协为了实现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丰富会议的形式和内容,活跃会议的气氛,提高会议的实效,参照全国政协的作法,结合我省政协实际,在如何组织和举行常委会会议方面(含会议的召集、议题的确定、主持和会期等)进行了有益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其中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做法是:

在每年年中(一般是七月)举行的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省长与部分省政协委员座谈会,已坚持多年,形成了制度,并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根据需要,举行专题协商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协商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每次常委会会议闭幕后,都举行专题学习报告会。同常委会会议一样,这些会议都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厅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省政协这些年的实践表明,组织和举行常委会会议,不能忽视抓好与会人员的参会问题。要让与会人员充分认识到,参加会议和活动(当时对与会人称代表),是政协组织对政协委员最基本的要求。在人民政协成立之初(当时称与会的各方面人士为代表),同志就指出:“参加的代表,一般的都要请他们到会,不要只列名,否则就不能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因此,原则上能够来的才确定他为代表,不能来的就不提名。”正如前面已经提到,新修订的政协章程提出了政协委员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要求,这是第一次对政协委员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在章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既是对委员的基本要求,又是委员的一种权利。

举行政协会议,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最集中、最重要的形式。各级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责,行使协商、监督、议政的民主权利,包括各级政协对本级政协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都要经过会议和活动来进行。所以,作为政协委员、特别是政协常委,都必须积极出席和参加本级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依章程行使职权。

六、关于政协开好会议的“八字方针”

伴随着国家和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进程,总结人民政协半个多世纪的实践经验,全国政协明确提出“民主、求实、团结、鼓劲”,是人民政协开好会议(含常委会会议)的指导方针。这是人民政协多年实践的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