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政区范文10篇-ag尊龙app

时间:2022-03-09 01:20:52 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声明

生态政区

生态政区范文篇1

生态政区建设的宗旨是通过生态规划、生态工程与生态管理,将单一的生物环节、物理环节、经济环节和社会环节组装成一个有强生命力的生态系统,从技术革新、体制改革和行为诱导入手,调节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促进全市社会、经济、自然的协调发展,物质、能量、信息的高效利用,技术和自然的充分融合,人的创造力和生产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生命支持系统功能和居民的身心健康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经济、生态和文化得以持续、健康的发展,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环境的综合整治及人的综合发展。

自1987年由当时的国家环保局和国家科委支持的江苏大丰全国第一个生态县规划开始以来,作为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技术支持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与当地政府生态政区建设办公室合作组织了一大批跨学科的研究人员先后开展和跟踪了大丰生态县、扬州、日照生态市和海南生态省等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典型生态政区规划、建设与管理以及相关课题的理论和应用研究。18年来,我们与当地的科研、决策和管理人员一起在理论探索、规划编制、能力建设、人才培养和典型工程示范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教训,也发现了一些挑战和机遇,在这里与大家磋商。

1生态政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富人阳春白雪的奢侈品吗?

生态政区的测度指标是过程的健康程度而不是目标的绝对数量,必须看趋势、看进步、看活力、看阈值(饱和度)、看公平性、看和谐度、看满意度。经济富裕的不一定都是生态合理的,发展滞后不一定生态落后。生态政区的目标是生态和谐而不是环境优美,自然条件较差地区也可以通过生态建设实现关系和谐。目前创建生态政区的过程中,人们过分看重生态政区评估的绝对指标而忽视相对指标,着重结构指标而忽视功能指标,着重静态指标而忽视动态指标,导致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创建生态政区的积极性不高。今后除部级的评估考核指标要逐步完善、科研部门的重点要有所倾斜外、体制改革要相应配套外,各地区的思想解放、观念转型十分重要。

生态政区的内涵远不是经济发达和环境优美,其根本宗旨在于引进统筹兼顾的系统观,天人合一的自然观,巧夺天工的经济观和以人为本的人文观,实现不同发展水平下城乡建设的系统化、自然化、经济化和人性化。

(1)系统化针对传统城市建设中条块分割、学科分离、技术单干、行为割据的还原论趋势,引进生态学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整体、协同、循环、自生的复合生态系统原理,重视景观整合性、代谢循环性、反馈灵敏性、技术交叉性、体制综合性和时空连续性。

(2)自然化营建一种朴实无华、多样性高、适应性强、生命力活、能自我调节的人居环境,具有强的竞争、共生、自生的生存发展机制;强调水的流动性、风的畅通性、生物的活力、能源的自然性以及人对自然的适应性和低的风险。

(3)经济化以尽可能小的物理空间容纳尽可能多的生态功能,以尽可能小的生态代价换取尽可能高的经济效益,以尽可能小的物理交通量换取尽可能大的生态交流量,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优化。

(4)人性化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身心健康的基本需求和交流、学习、健身、娱乐、美学及文化等社会需求,诱导和激发人们的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信仰境界和天地境界的融和与升华。

2生态政区建设是物理环境和生物环境的建设,钱到渠成吗?

生态建设是各类自然、社会和经济生态关系的建设,需要从体制、技术、行为多方面全面规划、设计与管理,资金可以加速硬件环境的建设,而软件核心件环境的建设光靠资金是不行的,必须以认知文化和体制文化为切入点,通过观念转型、体制改革、科技创新强化完善生态规划、活化整合生态资产、催化孵化生态产业、优化升华文化品位来培育。才有可能引来项目、资金、技术、人才,改善硬件环境。

生态政区建设面临新旧体制的矛盾、条块分割的冲突、上下认识的差异、内外环境的匹配、近期和远期效益的权衡,以及局部与整体关系的处置。事实表明,成功的生态政区建设必须有一个革新的班子、一类先进的理念、一种统筹兼顾的机制,一套决策咨询、科技术孵、信息反馈的技术支撑体系,一支长期合作、相互信赖的科研队伍,以及一个人才培训、绩效考核、生态监测、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的能力建设网络,缺一不可。

3生态政区追求的是环境、经济双赢目标吗?

当前社会上流行一种观念,认为国内外经验表明,先污染后治理、先规模后效益、先腐败后廉洁是资本积累的必由之路,最终都能达到环境经济双赢。其实,早期工业化国家经过200多年的摸索实现的局部环境经济双赢,是以对全球生态资产的掠夺、全球环境的恶化、殖民地人民的贫困和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换来的。沿海一些经济发达但生态失调地区局部可以双赢,也是以牺牲区域利益、健康利益、农民利益和社会利益为代价(不健康、不公平、不文明)换来的。

发展是硬道理,包括经济的发展、人的发展和环境的发展。生态政区建设就是要在资源和环境容量高效利用的前提下,以生态为纲,拉动社会、经济的快速起步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富裕、健康和文明,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三赢而不是双赢,双赢不是可持续发展。生态省、市、县规划要在对传统双赢战略的反思中强调区域环境尺度上的生态整合,产业层次上物质生产方式的重组,文化层次上人的素质观念和体制耦合方式的升华,实现人、物、境三层次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这里的生态不只是生物生态、景观生态,更重要的是有关人类行为的社会生态、物质利用方式的经济生态、和复合生态系统尺度上的整合生态。

4面向循环经济的生态产业是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循环利用的环保产业吗?

面向循环经济的生态产业是生态政区的动脉。循环经济是针对传统线性生产、单向消费、线性思维型的传统工业经济而言的。资源合理利用和物质循环再生的3r原则(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原则但不是全部原则。循环不是简单的周而复始或闭路循环,而是一种螺旋式的有机进化和系统发育过程,包括物质的循环利用和再生(将时空错置的废弃物资源重新纳入代谢循环中);能源的清洁利用和永续更新;信息的灵敏反馈和知识创新;人力的培育、繁衍和继往开来;资金的高效融通和增值;空间格局和过程的整合而非破碎,融通而非板结,平衡而非滞竭;过去、现在、未来的时间连贯性、代际公平性和过程平稳性;以及自组织、自适应、自调节的协同进化功能(进化而非优化,柔化而非钢化,人化而非物化)。循环经济导向的产业生态转型需要在技术、体制和文化领域开展一场深刻的革命。

循环经济不只是物质的闭路循环,而且是一场技术、体制、行为领域有关生产要素、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革命和结构、功能的重组。与资源合理利用和物质循环再生的3r小循环相对应,当前我国循环经济转型的首要任务是促进观念转型、体制改革和功能重组的3r大循环。

观念转型(rethinking):从还原论走向整体论,从掠夺型走向共生型。促进决策者、经营者、消费者、科技工作者和社会传媒在生产、消费、流通、还原和调控方面以信息反馈为核心的理念更新和观念转型。

体制改革(reform):从基于产值与利润的物流型部门经济小循环走向面向社会与自然的服务型区域经济大循环,引进催化、孵化机制,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景观结构、管理体制和科技结构的横向、纵向、区域和社会耦合。

功能重组(re-function):从谋生型被动受控行为到学习型自主自生行为,从物态、事态走向人类生态,促进从微观、中观和宏观等不同时、空、量、构、序尺度的功能整合和规划、建设、管理领域的技术更新,促进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功能健康型循环。

3r大循环的核心是运用产业生态学方法,通过横向耦合、纵向闭合、区域耦合、社会整合、功能导向、结构柔化、能力组合、增加就业和人性化生产等手段促进传统产业的生态转型,变产品经济为功能经济,促进生态资产与经济资产、生态基础设施与生产基础设施、生态服务功能与社会服务功能的平衡与协调发展。

循环经济首先是一种市场经济,遵守竞争原则、效率原则和效用原则。现代循环经济既要求宏观尺度上资源利用的效率,又要求微观尺度上经济发展的效用,实现高效与和谐的辩证统一。我国整体上还处在工业化的初期,我们的建设既需要发展的稳度又需要发展的力度,如果只强调物质的闭路循环而忽视产业发展的力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骤会十分缓慢。循环经济依托于自然生态的大循环(水、土、气、生、矿从摇篮到坟墓再到摇篮的全代谢过程),社会生态的中循环(规划、管理、研究、教育、消费)和产业生态的小循环(研发、生产、营销、废弃物管理和培训)。未来循环经济的焦点正从运筹物态(优质畅销的物质产品)向事态(多功能的社会系统服务)、生态(无形的自然生态公益)和人态(企业和社区文化与人的能力建设)转型(图1)。

生态政区的产业不可能都是生态产业,而是面向循环经济的产业生态转型,包括传统产业的转型和新兴产业的孵化,要通过从产品经济走向服务经济的功能导向、从链式经济走向循环经济的纵向闭合、从竞争经济走向共生经济的横向联合、从厂区经济走向园区经济的区域耦合、从部门经济走向网络经济的社会复合、从自然经济走向知识经济的软硬磨合、从刚性生产走向柔性生产的自我调节、从减员增效(效率)走向增员增效(效率加效用)的就业结构调整以及从务工谋生走向生态乐生的价值观念转化,系统推进生态政区的产业革命,探索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效和谐发展地方经济的新型产业化模式。

5生态文化是文物保护、景观塑造的物态文化吗?

天人合一、和谐共生的生态文化是生态政区的灵魂。生态文化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在自然与社会生态关系上的具体表现,是天人关系的文化,涉及体制文化(管理人与自然、人与人、局部与整体关系的体制、制度、政策、法规、机构、组织等);认知文化(对自然生态、人文生态以及天人关系的系统生态的认知,包括生态哲学、生态科学、生态技术、生态美学的教育和传播);物态文化(人类改造自然、适应环境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生活消费行为,以及有关自然和人文生态关系的物质产品,如建筑、景观、古迹、艺术产品等);心态文化(人类行为及精神生活的规范,如道德、伦理、信仰、价值观等,以及有关自然和人文生态关系的精神产品如文学、音乐、美术、声像等)。其核心是改造人、增强人类种群利用资源、适应环境,与自然和谐共生、协同进化的能力,而不只是狭义的文物保护、景观塑造意义上的视觉文化。

6生态政区建设规划就是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规划吗?

生态政区建设规划不同于政区生态环境规划,它是一类综合型的可持续发展规划,是包括生态环境、生态产业和生态文化以及三者相互关系在内的战略发展规划。“生态政区”中的生态不是简单的天蓝地绿、山清水秀,而是一种竞争、共生、自生的生存发展机制;一种具有开拓性、适应性和可持续性的活力结构;一种时间、空间、数量和秩序持续与和谐的服务功能;一种不断进化与完善的通向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一种发展生产力同时又保育生存环境的战略举措;一场技术、体制、文化领域的社会变革。其理论基础是作为自然哲学、系统科学和工艺美学的生态科学。生态是辨证的,和谐而不均衡、开拓而不耗竭、适应而不滞留、循环而不回归。

生态政区规划包括生态概念规划、生态工程规划和生态管理规划。其中,生态概念规划包括自然和人类生态因子规划;生态关系规划;生态功能规划;生态网络规划。

(1)自然生态因子规划水(水量、水质、水生、水景、水灾);火(太阳能、化石能、气候、大气);土(土壤、土地、地质、地理、景观);木(植被、作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他生命有机体);金(矿产、建材,营养物、废弃物)。

(2)人类生态因子规划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动态);人力(劳力、智力、购买力);人文(技术、体制、文化);人心(价值、信仰、伦理、道德、风尚);人气(集聚效应、环境影响)。

(3)生态关系规划空间区域流域政域城域街区;时间:地质地理城建经济人文;数量:规模速度密度容量足迹;结构:人口产业景观社会基础设施;序理:竞争共生自生再生进化。

(4)生态功能规划生产功能(物质和精神产品);生活功能(就业、消费、居住、游息);流通功能(人、财、物、信息);还原功能(环境净化缓冲、废物循环再生、医疗保健、教育改造);调节功能(人工管理和自然调节)。

(5)生态网络规划物质代谢网络(输入、排出);能源聚散网络(供需、耗散);水代谢网络(量与质、自然与人工);交通运输网络(人、物、信息);城市景观肌理(风、水、形、神);城市社会纹脉(商贾、人文、邻里);城市管理体制(社会、经济、环境);城市安全网络(治安、急救、防灾)。

生态概念规划是一种新思路、大手笔、粗线条的战略规划、目标规划和概念规划,它不是代替,而是引导、促进、补充、协调城市总体规划、环境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为这些规划的制定和修编提供战略指导和生态协同方法。其功能在于指明方向、孕育机制、推荐方法、控制进程。主张一种逆向思维:不是怎样才能可持续发展,而是不这样发展就不可能持续。生态承载力k(含资源承载力、环境容量、市场潜力)、内禀增长率r(技术、体制、行为)以及系统整合力i(景观整合、产业整合、文化整合)的动态变化是生态政区调控的抓手,是生态规划的核心内容。

生态工程规划包括水生态工程、能源生态工程、景观生态工程、交通生态工程、建筑生态工程以及废弃资源利用的生态工程等的系统设计、规划与管理。

生态管理规划包括政区生态资产、生态服务、生态代谢、生态体制、生态文明的管理。其中城市生态资产指城市的生存、发展、进化所依赖的有形或无形的自然支持条件和环境耦合关系,它是城市生态系统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有形生态资产如太阳能、大气、水文、土地、生物、景观等自然生态资产和附加有人类劳动的水利、环保设施、道路、绿地等人工生态资产。无形生态资产包括生态区位、风水组合、气候组合等自然生态资产及交通、市场、文化等人工生态资产。生态资产审计、监测和管理是生态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城市生态服务是指为维持城市的生产、消费、流通、还原和调控功能所需要的有形或无形的自然产品和环境公益。它是城市生态支持系统的一种产出和功效,如合成生物质,维持生物多样性,涵养水分与稳定水文,调节气候,保护土壤与维持土壤肥力,对环境污染的净化、与缓冲,贮存必需的营养元素,促进元素循环,维持城市大气的平衡与稳定等。城市生态服务有时折合为生态足迹来计算。城市生态代谢是流入和流出城市的食物、原材料、产品、能流、水流及废弃物的生命周期全过程,具有正负两方面的生态效益和生态影响。可以通过生命周期评价和投入产出分析来测度。城市生态代谢评价是城市产业发展和市政建设的基础和依据。

海南、扬州、日照等省市的生态规划中提出了通过生态产业的孵化、生态环境的培育和生态文化的诱导去弘扬一种高效的生态技术、和谐的管理体制和系统负责的社会行为,促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生态建设新模式,为各级可持续发展与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提供了方法。如扬州生态市规划的重点是:以水资源调控、水环境治理、水生境保育、水景观建设和水安全保障为核心的区域生态建设;以生物资源循环再生、生态卫生设施建设和生态工程整合为核心的乡村生态建设;以可再生能源利用、人居环境建设和生态文化延续为核心的城镇生态建设。

7生态政区规划编制是规划单位的事、生态政区建设是环保部门的事吗?

生态政区规划不是一个职能部门或一个科研单位可以完成的,而首先应是主管领导的事,是各部门间综合协调的事。规划单位只能提供技术指导,其数据来源、关系调查、信息反馈和实施办法全靠各主管和职能部门承担。当前很多生态政区规划只是为完成任务,请一个规划单位,炒点概念,列点指标,纸上划划,墙上挂挂而已。其实,政府部门要的不是本本,而是推进生态政区整体建设的具体方针、政策和符合区情的行动纲领和外引内联的技术途径,规划不仅要写在纸上,更要渗透到地上和心里。科研单位的职责不只是编一个本本,而是要连续跟踪、与当地部门紧密配合,参与当地的能力建设和软硬技术的催化、孵化和策划。不仅要告诉执行者哪些不能做(红线),还要告诉他们哪些能做(绿线)和怎么做。多年来,我们跟踪和参与大丰生态县建设18年、海南10年、扬州6年、日照5年等地的生态建设,帮助他们引进项目、培养人才、传播知识、更新规划、推进能力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生态政区建设不是单一环保部门可以组织和协调的。大丰1988年就成立了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和综合协调办公室,直属县政府领导,有编制、有经费、有计划、有检查。海南省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由计划厅和资源环境厅联合牵头成立了生态省建设联席会议和综合协调办公室,扬州、日照等市也都建立了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和综合协调办公室,在分管市长主持下协调各类超越环保部门权限的统筹兼顾事宜。我们也调查了一些正在开展生态政区建设的地区,凡是主要负责人不重视,没有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没有落实人员编制、资金渠道和管理办法的,其生态规划都如同虚设,生态建设只是一个口号。

8生态政区建设就是分部门指标的达标建设吗?

很多地区在争创生态政区时往往有一项或多项经济或环境指标差距较大,导致这些地区要么灰心丧气,可望不可及,要么几年内分部门突击,“全面”达标。这些都是片面的。

生态政区范文篇2

生态政区建设的宗旨是通过生态规划、生态工程与生态管理,将单一的生物环节、物理环节、经济环节和社会环节组装成一个有强生命力的生态系统,从技术革新、体制改革和行为诱导入手,调节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促进全市社会、经济、自然的协调发展,物质、能量、信息的高效利用,技术和自然的充分融合,人的创造力和生产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生命支持系统功能和居民的身心健康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经济、生态和文化得以持续、健康的发展,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环境的综合整治及人的综合发展。

自1987年由当时的国家环保局和国家科委支持的江苏大丰全国第一个生态县规划开始以来,作为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技术支持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与当地政府生态政区建设办公室合作组织了一大批跨学科的研究人员先后开展和跟踪了大丰生态县、扬州、日照生态市和海南生态省等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典型生态政区规划、建设与管理以及相关课题的理论和应用研究。18年来,我们与当地的科研、决策和管理人员一起在理论探索、规划编制、能力建设、人才培养和典型工程示范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教训,也发现了一些挑战和机遇,在这里与大家磋商。

1生态政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富人阳春白雪的奢侈品吗?

生态政区的测度指标是过程的健康程度而不是目标的绝对数量,必须看趋势、看进步、看活力、看阈值(饱和度)、看公平性、看和谐度、看满意度。经济富裕的不一定都是生态合理的,发展滞后不一定生态落后。生态政区的目标是生态和谐而不是环境优美,自然条件较差地区也可以通过生态建设实现关系和谐。目前创建生态政区的过程中,人们过分看重生态政区评估的绝对指标而忽视相对指标,着重结构指标而忽视功能指标,着重静态指标而忽视动态指标,导致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创建生态政区的积极性不高。今后除部级的评估考核指标要逐步完善、科研部门的重点要有所倾斜外、体制改革要相应配套外,各地区的思想解放、观念转型十分重要。

生态政区的内涵远不是经济发达和环境优美,其根本宗旨在于引进统筹兼顾的系统观,天人合一的自然观,巧夺天工的经济观和以人为本的人文观,实现不同发展水平下城乡建设的系统化、自然化、经济化和人性化。

(1)系统化针对传统城市建设中条块分割、学科分离、技术单干、行为割据的还原论趋势,引进生态学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整体、协同、循环、自生的复合生态系统原理,重视景观整合性、代谢循环性、反馈灵敏性、技术交叉性、体制综合性和时空连续性。

(2)自然化营建一种朴实无华、多样性高、适应性强、生命力活、能自我调节的人居环境,具有强的竞争、共生、自生的生存发展机制;强调水的流动性、风的畅通性、生物的活力、能源的自然性以及人对自然的适应性和低的风险。

(3)经济化以尽可能小的物理空间容纳尽可能多的生态功能,以尽可能小的生态代价换取尽可能高的经济效益,以尽可能小的物理交通量换取尽可能大的生态交流量,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优化。

(4)人性化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身心健康的基本需求和交流、学习、健身、娱乐、美学及文化等社会需求,诱导和激发人们的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信仰境界和天地境界的融和与升华。

2生态政区建设是物理环境和生物环境的建设,钱到渠成吗?

生态建设是各类自然、社会和经济生态关系的建设,需要从体制、技术、行为多方面全面规划、设计与管理,资金可以加速硬件环境的建设,而软件核心件环境的建设光靠资金是不行的,必须以认知文化和体制文化为切入点,通过观念转型、体制改革、科技创新强化完善生态规划、活化整合生态资产、催化孵化生态产业、优化升华文化品位来培育。才有可能引来项目、资金、技术、人才,改善硬件环境。

生态政区建设面临新旧体制的矛盾、条块分割的冲突、上下认识的差异、内外环境的匹配、近期和远期效益的权衡,以及局部与整体关系的处置。事实表明,成功的生态政区建设必须有一个革新的班子、一类先进的理念、一种统筹兼顾的机制,一套决策咨询、科技术孵、信息反馈的技术支撑体系,一支长期合作、相互信赖的科研队伍,以及一个人才培训、绩效考核、生态监测、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的能力建设网络,缺一不可。

3生态政区追求的是环境、经济双赢目标吗?

当前社会上流行一种观念,认为国内外经验表明,先污染后治理、先规模后效益、先腐败后廉洁是资本积累的必由之路,最终都能达到环境经济双赢。其实,早期工业化国家经过200多年的摸索实现的局部环境经济双赢,是以对全球生态资产的掠夺、全球环境的恶化、殖民地人民的贫困和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换来的。沿海一些经济发达但生态失调地区局部可以双赢,也是以牺牲区域利益、健康利益、农民利益和社会利益为代价(不健康、不公平、不文明)换来的。

发展是硬道理,包括经济的发展、人的发展和环境的发展。生态政区建设就是要在资源和环境容量高效利用的前提下,以生态为纲,拉动社会、经济的快速起步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富裕、健康和文明,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三赢而不是双赢,双赢不是可持续发展。生态省、市、县规划要在对传统双赢战略的反思中强调区域环境尺度上的生态整合,产业层次上物质生产方式的重组,文化层次上人的素质观念和体制耦合方式的升华,实现人、物、境三层次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这里的生态不只是生物生态、景观生态,更重要的是有关人类行为的社会生态、物质利用方式的经济生态、和复合生态系统尺度上的整合生态。

4面向循环经济的生态产业是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循环利用的环保产业吗?

面向循环经济的生态产业是生态政区的动脉。循环经济是针对传统线性生产、单向消费、线性思维型的传统工业经济而言的。资源合理利用和物质循环再生的3r原则(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原则但不是全部原则。循环不是简单的周而复始或闭路循环,而是一种螺旋式的有机进化和系统发育过程,包括物质的循环利用和再生(将时空错置的废弃物资源重新纳入代谢循环中);能源的清洁利用和永续更新;信息的灵敏反馈和知识创新;人力的培育、繁衍和继往开来;资金的高效融通和增值;空间格局和过程的整合而非破碎,融通而非板结,平衡而非滞竭;过去、现在、未来的时间连贯性、代际公平性和过程平稳性;以及自组织、自适应、自调节的协同进化功能(进化而非优化,柔化而非钢化,人化而非物化)。循环经济导向的产业生态转型需要在技术、体制和文化领域开展一场深刻的革命。

循环经济不只是物质的闭路循环,而且是一场技术、体制、行为领域有关生产要素、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革命和结构、功能的重组。与资源合理利用和物质循环再生的3r小循环相对应,当前我国循环经济转型的首要任务是促进观念转型、体制改革和功能重组的3r大循环。

观念转型(rethinking):从还原论走向整体论,从掠夺型走向共生型。促进决策者、经营者、消费者、科技工作者和社会传媒在生产、消费、流通、还原和调控方面以信息反馈为核心的理念更新和观念转型。

体制改革(reform):从基于产值与利润的物流型部门经济小循环走向面向社会与自然的服务型区域经济大循环,引进催化、孵化机制,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景观结构、管理体制和科技结构的横向、纵向、区域和社会耦合。

功能重组(re-function):从谋生型被动受控行为到学习型自主自生行为,从物态、事态走向人类生态,促进从微观、中观和宏观等不同时、空、量、构、序尺度的功能整合和规划、建设、管理领域的技术更新,促进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功能健康型循环。

3r大循环的核心是运用产业生态学方法,通过横向耦合、纵向闭合、区域耦合、社会整合、功能导向、结构柔化、能力组合、增加就业和人性化生产等手段促进传统产业的生态转型,变产品经济为功能经济,促进生态资产与经济资产、生态基础设施与生产基础设施、生态服务功能与社会服务功能的平衡与协调发展。

循环经济首先是一种市场经济,遵守竞争原则、效率原则和效用原则。现代循环经济既要求宏观尺度上资源利用的效率,又要求微观尺度上经济发展的效用,实现高效与和谐的辩证统一。我国整体上还处在工业化的初期,我们的建设既需要发展的稳度又需要发展的力度,如果只强调物质的闭路循环而忽视产业发展的力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骤会十分缓慢。循环经济依托于自然生态的大循环(水、土、气、生、矿从摇篮到坟墓再到摇篮的全代谢过程),社会生态的中循环(规划、管理、研究、教育、消费)和产业生态的小循环(研发、生产、营销、废弃物管理和培训)。未来循环经济的焦点正从运筹物态(优质畅销的物质产品)向事态(多功能的社会系统服务)、生态(无形的自然生态公益)和人态(企业和社区文化与人的能力建设)转型(图1)。

生态政区的产业不可能都是生态产业,而是面向循环经济的产业生态转型,包括传统产业的转型和新兴产业的孵化,要通过从产品经济走向服务经济的功能导向、从链式经济走向循环经济的纵向闭合、从竞争经济走向共生经济的横向联合、从厂区经济走向园区经济的区域耦合、从部门经济走向网络经济的社会复合、从自然经济走向知识经济的软硬磨合、从刚性生产走向柔性生产的自我调节、从减员增效(效率)走向增员增效(效率加效用)的就业结构调整以及从务工谋生走向生态乐生的价值观念转化,系统推进生态政区的产业革命,探索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效和谐发展地方经济的新型产业化模式。

5生态文化是文物保护、景观塑造的物态文化吗?

天人合一、和谐共生的生态文化是生态政区的灵魂。生态文化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在自然与社会生态关系上的具体表现,是天人关系的文化,涉及体制文化(管理人与自然、人与人、局部与整体关系的体制、制度、政策、法规、机构、组织等);认知文化(对自然生态、人文生态以及天人关系的系统生态的认知,包括生态哲学、生态科学、生态技术、生态美学的教育和传播);物态文化(人类改造自然、适应环境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生活消费行为,以及有关自然和人文生态关系的物质产品,如建筑、景观、古迹、艺术产品等);心态文化(人类行为及精神生活的规范,如道德、伦理、信仰、价值观等,以及有关自然和人文生态关系的精神产品如文学、音乐、美术、声像等)。其核心是改造人、增强人类种群利用资源、适应环境,与自然和谐共生、协同进化的能力,而不只是狭义的文物保护、景观塑造意义上的视觉文化。

6生态政区建设规划就是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规划吗?

生态政区建设规划不同于政区生态环境规划,它是一类综合型的可持续发展规划,是包括生态环境、生态产业和生态文化以及三者相互关系在内的战略发展规划。“生态政区”中的生态不是简单的天蓝地绿、山清水秀,而是一种竞争、共生、自生的生存发展机制;一种具有开拓性、适应性和可持续性的活力结构;一种时间、空间、数量和秩序持续与和谐的服务功能;一种不断进化与完善的通向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一种发展生产力同时又保育生存环境的战略举措;一场技术、体制、文化领域的社会变革。其理论基础是作为自然哲学、系统科学和工艺美学的生态科学。生态是辨证的,和谐而不均衡、开拓而不耗竭、适应而不滞留、循环而不回归。

生态政区规划包括生态概念规划、生态工程规划和生态管理规划。其中,生态概念规划包括自然和人类生态因子规划;生态关系规划;生态功能规划;生态网络规划。

(1)自然生态因子规划水(水量、水质、水生、水景、水灾);火(太阳能、化石能、气候、大气);土(土壤、土地、地质、地理、景观);木(植被、作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他生命有机体);金(矿产、建材,营养物、废弃物)。

(2)人类生态因子规划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动态);人力(劳力、智力、购买力);人文(技术、体制、文化);人心(价值、信仰、伦理、道德、风尚);人气(集聚效应、环境影响)。

(3)生态关系规划空间区域流域政域城域街区;时间:地质地理城建经济人文;数量:规模速度密度容量足迹;结构:人口产业景观社会基础设施;序理:竞争共生自生再生进化。

(4)生态功能规划生产功能(物质和精神产品);生活功能(就业、消费、居住、游息);流通功能(人、财、物、信息);还原功能(环境净化缓冲、废物循环再生、医疗保健、教育改造);调节功能(人工管理和自然调节)。

(5)生态网络规划物质代谢网络(输入、排出);能源聚散网络(供需、耗散);水代谢网络(量与质、自然与人工);交通运输网络(人、物、信息);城市景观肌理(风、水、形、神);城市社会纹脉(商贾、人文、邻里);城市管理体制(社会、经济、环境);城市安全网络(治安、急救、防灾)。

生态概念规划是一种新思路、大手笔、粗线条的战略规划、目标规划和概念规划,它不是代替,而是引导、促进、补充、协调城市总体规划、环境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为这些规划的制定和修编提供战略指导和生态协同方法。其功能在于指明方向、孕育机制、推荐方法、控制进程。主张一种逆向思维:不是怎样才能可持续发展,而是不这样发展就不可能持续。生态承载力k(含资源承载力、环境容量、市场潜力)、内禀增长率r(技术、体制、行为)以及系统整合力i(景观整合、产业整合、文化整合)的动态变化是生态政区调控的抓手,是生态规划的核心内容。

生态工程规划包括水生态工程、能源生态工程、景观生态工程、交通生态工程、建筑生态工程以及废弃资源利用的生态工程等的系统设计、规划与管理。

生态管理规划包括政区生态资产、生态服务、生态代谢、生态体制、生态文明的管理。其中城市生态资产指城市的生存、发展、进化所依赖的有形或无形的自然支持条件和环境耦合关系,它是城市生态系统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有形生态资产如太阳能、大气、水文、土地、生物、景观等自然生态资产和附加有人类劳动的水利、环保设施、道路、绿地等人工生态资产。无形生态资产包括生态区位、风水组合、气候组合等自然生态资产及交通、市场、文化等人工生态资产。生态资产审计、监测和管理是生态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城市生态服务是指为维持城市的生产、消费、流通、还原和调控功能所需要的有形或无形的自然产品和环境公益。它是城市生态支持系统的一种产出和功效,如合成生物质,维持生物多样性,涵养水分与稳定水文,调节气候,保护土壤与维持土壤肥力,对环境污染的净化、与缓冲,贮存必需的营养元素,促进元素循环,维持城市大气的平衡与稳定等。城市生态服务有时折合为生态足迹来计算。城市生态代谢是流入和流出城市的食物、原材料、产品、能流、水流及废弃物的生命周期全过程,具有正负两方面的生态效益和生态影响。可以通过生命周期评价和投入产出分析来测度。城市生态代谢评价是城市产业发展和市政建设的基础和依据。

海南、扬州、日照等省市的生态规划中提出了通过生态产业的孵化、生态环境的培育和生态文化的诱导去弘扬一种高效的生态技术、和谐的管理体制和系统负责的社会行为,促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生态建设新模式,为各级可持续发展与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提供了方法。如扬州生态市规划的重点是:以水资源调控、水环境治理、水生境保育、水景观建设和水安全保障为核心的区域生态建设;以生物资源循环再生、生态卫生设施建设和生态工程整合为核心的乡村生态建设;以可再生能源利用、人居环境建设和生态文化延续为核心的城镇生态建设。

7生态政区规划编制是规划单位的事、生态政区建设是环保部门的事吗?

生态政区规划不是一个职能部门或一个科研单位可以完成的,而首先应是主管领导的事,是各部门间综合协调的事。规划单位只能提供技术指导,其数据来源、关系调查、信息反馈和实施办法全靠各主管和职能部门承担。当前很多生态政区规划只是为完成任务,请一个规划单位,炒点概念,列点指标,纸上划划,墙上挂挂而已。其实,政府部门要的不是本本,而是推进生态政区整体建设的具体方针、政策和符合区情的行动纲领和外引内联的技术途径,规划不仅要写在纸上,更要渗透到地上和心里。科研单位的职责不只是编一个本本,而是要连续跟踪、与当地部门紧密配合,参与当地的能力建设和软硬技术的催化、孵化和策划。不仅要告诉执行者哪些不能做(红线),还要告诉他们哪些能做(绿线)和怎么做。多年来,我们跟踪和参与大丰生态县建设18年、海南10年、扬州6年、日照5年等地的生态建设,帮助他们引进项目、培养人才、传播知识、更新规划、推进能力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生态政区建设不是单一环保部门可以组织和协调的。大丰1988年就成立了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和综合协调办公室,直属县政府领导,有编制、有经费、有计划、有检查。海南省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由计划厅和资源环境厅联合牵头成立了生态省建设联席会议和综合协调办公室,扬州、日照等市也都建立了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和综合协调办公室,在分管市长主持下协调各类超越环保部门权限的统筹兼顾事宜。我们也调查了一些正在开展生态政区建设的地区,凡是主要负责人不重视,没有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没有落实人员编制、资金渠道和管理办法的,其生态规划都如同虚设,生态建设只是一个口号。

8生态政区建设就是分部门指标的达标建设吗?

很多地区在争创生态政区时往往有一项或多项经济或环境指标差距较大,导致这些地区要么灰心丧气,可望不可及,要么几年内分部门突击,“全面”达标。这些都是片面的。

生态政区范文篇3

1国土规划是践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国土规划在现有国土资源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国家经济发展趋势,对于重大建设活动进行规划,对于区域国土资源项目进行针对性的管控,能够适时宜的结合地区的优势资源,实现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使得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达到统一的状态,这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另外,以强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式实现对于部分有限资源的保护,并且使得资源使用朝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可以使得国土资源利用率得以提升,这也是有利于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的。

2生态环境保护是引导国土规划的指导思想。进入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人类实践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处理越发成为我们所关注的问题,尤其在全球性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生物多样性锐减,水土流失严重,温室效应明显等,都在告诉我们如果不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势必会有资源耗尽,环境恶劣的一天。为此,积极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以科学发展观去引导国土规划,处理好国土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充分展现出国土规划方案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融合。

3生态环境保护是国土规划不断追求的目标。进入新时代以来,国家越发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战略,也开始思考如何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做好权衡。此时的国土规划作为资源规划分配的重要手段,也开始积极思考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也就是说对于现阶段的国土规划工作来讲,应该将如何保证当前区域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问题,如何规避国土规划中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问题。简单来讲,生态环境保护已然成为当前国土规划不断追求的目标。

二、现阶段国土规划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

1行政区间意识制约生态环境保护。受到传统国土规划体制的影响,以行政区为单位进行规划,强调行政区域内部资源的优化整合,忽视了行政区之间的资源利用分配。这种行政区间意识的存在会造成以下困境:其一,地域之间的国土资源联系被行政区间所隔断,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进步;其二,行政区间要求规划的稳定性,一般都不会摆脱自身行政区的框架,此时就难以实现与其他行政区间的沟通,这就可能出现各行政区间埋头做好自身国土规划,忽视了区间内造成的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问题。

2国土规划时效影响生态环境保护。一般情况下,国土规划作为宏观调控方案,其时间跨度比较长,少则20年,多则30年以上。如此长的规划时效,不仅仅要求规划方案的预见性,还需要保证规划指标是可调整的。但是实际上国土规划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更多的关注的是近期的资源开发,生产布局,忽视生态环境保护,而对于中长期规划的管控也变得难以实现,这就很容易造成规划初衷方向的偏离。这也是造成国土规划难以践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3国土规划固性牵制生态环境保护。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当前国土规划的内容比较固定,目标明确化,指令性明显,如此固性的要求显然没有将市场机制考虑进去,无论是市场应变能力,还是规划效能,往往都会出现捉襟见肘的情况。另外,国土规划多数情况下关注的是最终的规划结果,忽视了对于规划过程的管理和控制,而生态环境保护正好是国土规划中的重要过程部分,这样的固定化模式也是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

4国土规划调控的方式存在不合理。当前国土规划调控的方式方法依然存在诸多的不合理的地方,具体来讲,其主要表现在:其一,缺乏健全的国土规划法律法规,难以将国土规划纳入到法律体系,不利于国土规划的法制化发展;其二,国土规划管理组织机构不完善,难以形成内部监控机制,也难以发挥国土规划部门的效能;其三,国土规划方案的权威性不强,没有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多数情况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化的特点。

三、国土规划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策略

改变国土规划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现状,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去实现国土规划运行机制的改革。具体来讲,笔者倡导积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实现国土规划主体的公众化。实现国土规划主体的公众化,就是引导公众参与到国土规划中去,改变以往以国土规划部门为主导的决策机制。这是因为:国土规划的目标是要不断实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力的提升,既然事关公众利益,就应该有公众参与到决策中去,这不仅仅充分体现出我国执政为民的理念,也能够实现国土规划方案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发展。具体来讲,应该积极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其一,国土规划部门积极构建国土规划民众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多种信息沟通渠道,实现民众与国土规划部门之间联系的加强;其二,国土规划部门应该放低姿态,转变服务模式,积极听取民众对于国土规划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国土规划方面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将其整合到国土规划方案中去。

2促进国土规划生态意识觉醒。针对于当前国土规划生态意识淡薄的问题,应该积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国土规划效果评价机制,将国土规划的生态效益作为重要考量尺度,避免单一从经济角度去考量的审核和评价方式,以此去实现国土规划生态意识的觉醒;其二,高度重视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的基础上,实现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使得国土规划部门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积极在规划的过程中将生态环境因素考虑进去;其三,建立严格的国土规划方案审核机制,从经济角度,社会发展角度,生态环境效益综合考量,对于存在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土规划方案,应该予以驳回,避免其对于实际社会资源的不良配置。

3健全国土规划生态保护法律。我国国土规划生态保护法律体制的缺失,也是影响当前国土规划工作生态效益体现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在此方面进行规划设计:其一,积极将国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到法律保护体系中去,以此强制要求国土规划将生态效益纳入其中,以保证国土规划工作朝着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和进步;其二,积极结合区域国土资源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国土规划生态保护政策,处理好区域生态环境与国土资源利用之间的关系。

生态政区范文篇4

长期以来,我国以行政区为单元发展经济,这种传统的按照行政区的界限发展经济因没有分工和重点,往往造成各自为政、资源浪费、重复建设的无序开发局面。而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对不同区域的空间开发方向与时序、开发强度进行主体功能定位,分别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制定差别化的区域法律政策,则深刻体现了区域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必要内涵。主体功能区规划体系的完善、机制的保障,有利于突破行政区划范围,引导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建立起更为合理的地域分工体系,避免地区间产业同构和低水平重复竞争;[2]有利于四类主体功能区根据各自的主体功能定位进行绩效评价,调动各地政府的积极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重中之重在于法律政策。任何一项决策的形成,除了理念和所需的知识外,还需要足够的激励和约束,以使相关各方有强大的动力按照主体功能区的理念和规划行事,使不按主体功能区的理念和规划执行的,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有足够的警示作用使相关各方不去做不应当做的事。[3]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就是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一方面要引导经济、人口向发展条件好的区域集聚,并使集聚程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另一方面要对一些涉及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生态安全的区域进行保护,限制或禁止进行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切实从源头上改变越开发、越破坏、越贫困的弊端。主体功能区规划应采取差别化的区域政策、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各有侧重的绩效评价以及精准细致的空间管理以提供一个可操作、可控制、可监管的基础平台,旨在增强区域调控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公平性。主体功能区政策的要旨在于统筹有限的自然资源,提升生态服务的跨区溢出效益,维护国家整个生态安全、经济安全。但是该项政策的实施,一方面减少了当地人民利用当地自然资源谋求发展的机会,使其收入受损;另一方面减少了当地政府用于公共服务的收入来源,从而加重了当地政府进行生态建设的负担。这就要求实施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基本形成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法律政策体系,完善利益补偿机制。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构旨在解决一个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生态环境资源的存量、增量问题和改善区域间的非均衡发展问题,逐步达到和体现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从而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生态资本增值、资源环境持续利用。

二、主体功能区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主体功能区建设目前尚缺乏协调统一的制度保障。从国外经验看,区域政策一般都有相应的法律政策体系,以通过立法来保证区域政策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我国在区域政策立法领域尚有盲区,主体功能区建设实施的过程中还缺乏同步推进的法制保障。1.主体功能区划分的部分覆盖原则与法律的统一性相矛盾。法制统一性的含义为二:一是避免法律中的矛盾;二是法律普遍得到遵守。一个国家的立法活动只有以维护法制统一为宗旨,该立法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共同恪守的一个重要原则。根据法律的统一性原则,在我国的领土范围内应实行统一的法律,即我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应采用国土全覆盖原则。为区域管理提供基础的区域规划必须覆盖整个国土,包括陆地和海洋,不能允许飞地的存在。[4]但是,目前我国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在国家和省两个层面展开,全国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并未采取国土全覆盖原则,以期为各省主体功能区的划分留有余地,发挥各省的积极性。可见,在实践中,我国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全国部分覆盖与法律的统一性存在矛盾。2.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动态调整与法律的稳定性相悖。法律的稳定性是指法律在一定时间内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以保持法律的权威性,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稳定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当然,法律的稳定性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社会在发展,人们的生活也日新月异,法律也必须因时而变。基于法律的稳定性,主体功能区划定后,也应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保持不变这样才有利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但是各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未来开发潜力又是在不断变化的,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会随着承载能力的下降成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而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则会在国家扶持政策的帮助下因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逐步增强而转变为重点开发区。如果不进行定期调整,则会在各区域间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3.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地方行政区及各类规划的关系不协调。长期以来,我国都是以行政区作为空间单元来进行区域经济管理的,形成了以行政区为主导的区域经济体系。现阶段,行政区划已经无法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涉及一系列敏感问题,这种行政区划分割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仍将存在。而主体功能区则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根据四类主体功能区的不同功能定位进行的划分,是在维护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前提下的一种新型的经济管理方式。某一行政区内可以存在一种或多种类型的主体功能区,某一类型的主体功能区又可以散布在不同的行政区中。实践中,完全脱离行政区而以主体功能区管理经济,虽然从理论上说更为科学合理,但是如何确定每个主体功能区的实施和监管主体,目前的法律政策尚无规定,在我国现有的行政区体制下还无法实施,须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加以推行。同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出台了大量的规划。这些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人口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但由于所制定的各类规划的适用范围不同、依据和侧重点不同,造成了各类规划相互之间以及各类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之间的内容相互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出现。因此,明确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其他各类空间规划是合作还是替代抑或其他方面的关系,也是主体功能区建设所面临的首要问题。4.中央财政支付转移和多层次区级利益补偿机制有待完善。目前,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财政预算的随意性大,专项转移支付不规范,透明度不高。[5]第二,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模式,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未来发展尤为不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还不够大,结构也不尽合理,主体功能区的财税政策杠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目前的形势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还无法实现。第三,在区域发展中,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是生态功能区,主要任务是进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此,它们不但要丧失发展机会而影响区域内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且还要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支出一定的费用,然而,当前的财政转移支付没有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因提供生态保护给予充分的补偿。

三、加强主体功能区法制建设建言

生态政区范文篇5

1与南京经济圈、武汉经济圈竞合关系的发展趋向

合肥经济圈与南京经济圈、武汉经济圈是相邻城市圈,在国家主体功能区“两横三纵”城市化布局中同处于长江发展横轴,形成跨东部中部地区的“宁合汉结构”,在全国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相邻经济圈之间的关系是竞争与合作的关系,而竞合关系的发展趋向,是由经济圈核心城市的经济规模和发展能力所决定的。但是,与南京、武汉这两个经济圈的核心城市相比,合肥市的经济规模和发展能力都弱于南京与武汉,合肥经济圈与南京经济圈、武汉经济圈在竞合关系上就处于弱势。根据地理板块理论,一个地理板块若受到周边地理板块的挤压,前景只有两个:一是沉降,一是隆起,合肥经济圈就是处于这样的状态之下,为避免“沉降”,争取“隆起”,唯一的办法是要做大做强合肥经济。

“十一五”以来合肥市加快了发展步伐,与南京、武汉的差距逐步缩小,如合肥市的主要经济指标相对于南京、武汉的程度,地区生产总值﹙gdp﹚由2005年的37.8%和40.9%,上升到2010年的53.9%和49.0%;人均gdp由2005年的49.4%和71.9%,上升到2010年的69.1%和83.9%;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由2005年的31.9%和39.2%,上升到2010年的54.8%和54.3%;地方一般财政收入由2005年的27.3%和33.8%,上升到2010年的50.0%和66.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5年的64.6%和89.2%,上升到2010年的67.3%和91.6%;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5年的51.5%和73.9%,上升到2010年的64.0%和85.8%。②由于合肥市同南京、武汉差距的缩小,合肥经济圈与南京经济圈、武汉经济圈的竞合关系也逐步得以改善。行政区划调整后,县级巢湖市与庐江县划归合肥所辖,扩大了合肥市的政区范围,合肥的人口与经济总量已达到特大城市规模,在城市体量上也进入与南京、武汉相同的城市等级,从而会进一步推进合肥的聚势发展。由于核心城市的这种变化,合肥经济圈与南京经济圈、武汉经济圈的竞合关系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其基本趋向是:竞合范围会逐步扩大,竞合程度会逐步加深。合肥经济圈与南京经济圈、武汉经济圈竞合关系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核心城市合宁汉竞合关系的变化上。合肥市虽然在城市体量上与南京、武汉处在相同规模等级上,但在经济规模与发展能力上与南京及武汉都有相当的差距,而这种差距才是实质上的差距。针对这种情况,合肥应把追赶南京、武汉作为今后的前进标杆,努力缩小这种实质上的差距。

追赶虽有竞争,更有合作,是竞争与合作的交织。根据合、宁、汉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合肥与宁汉间的城际竞争主要表现在制造业大项目的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高端人才的吸引等方面;合肥与宁汉间的城际合作主要表现在特色产业的分工合作、市场体系的协调建设、劳动力流动中的社会保障衔接和跨行政区交通体系的完善以及长江水资源、生态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合作等方面。有些领域的竞争会多于合作,有些领域的合作会多于竞争,在竞合中会各有所获、共同发展。合肥市应着力培育优势、挖掘潜力,在更多竞合领域中获得主动权。根据城市“引力模型”计算,合肥与南京、武汉的经济联系转化系数分别是2.13和0.75[1],南京是武汉的2.84倍,合肥与南京的关联度大大超过了与武汉,在“宁合汉结构”的竞合关系中,应突出合肥与南京的战略竞合关系,核心是合肥要在竞合中追赶南京。“十一五”以来,尽管合肥追赶南京的步伐明显加快,合肥与南京的差距有所缩小,但缩小的主要是经济总量,而在结构与质量上还有较大差距。

比如,在产业结构上,合肥的第三产业比重低于南京,在空间结抅上,合肥的城市化水平低于南京;在发展质量上,合肥的高新技术产业比南京弱,城乡人均收入水平比南京低;合肥追赶武汉,也是总量上步子大、质量与结抅上步子小,与追赶南京的情况相类似。因此,合肥将宁汉作为发展标杆,特别是把追赶南京作为重点,既是必要的,也是艰巨的,为此,合肥市应充分利用行政区划调整所形成的有利条件,既要强化合肥在培育优势产业基地和吸引高端人才等方面的竞争力,又要在更多领域推进与宁汉的经济技术合作,把握“宁合汉结抅”竞合关系的新趋向,在竞合中追赶,在追赶中竞合,把合肥市建成在规模、结构、质量等方面与宁汉同等级的区域性特大城市,带动合肥经济圈的更好更快发展。

2合肥经济圈的东扩与江淮城市群的崛起

行政区划调整后,因原属地级巢湖市的无为县划归芜湖市辖、和县与含山两县划归马鞍山市辖,合肥经济圈的范围缩小了,其中,行政区面积减少4870km2、人口减少250万人。根据城市经济圈的成长一般规律,城市经济圈的空间范围主要是由核心城市的功能强弱所决定的,随着核心城市的功能增强,城市经济圈的空间范围是会扩大的。行政区划调整后,合肥市的中心城市功能会进一步增强,合肥经济圈的范围应有所扩大,而不应该是缩小。显然,上述情况变化是不符合城市经济圈成长的一般规律。根据合肥与周边市县的经济文化及交通联系状况与发展趋势,合肥经济圈的东扩和江淮城市群的崛起,也就是行政区划调整后合肥经济圈发展的必然趋向。合肥经济圈的东扩,是东向扩大到定远、全椒两县。[2]

定远、全椒面积分别为2891km2和1572km2,2010年人口分别为97.0万人和46.5万人,两县均与肥东县相连,县城距合肥主城区分别为90km和120km,进入合肥经济圈具有必然性。第一,两县与合肥相邻,交通联系十分便捷,特别是合徐、合宁高速公路及京沪高铁至合肥的支线与沪汉高铁构建了两县与合肥市的快速通道,更提高了两县与合肥的通达性,两县已处于合肥“1小时经济圈”之内,进入合肥经济圈具有交通区位条件。第二,两县与合肥在历史上的经济文化联系就十分密切,如今,这种联系更进入到产业与市场层次,两县的产业结构与合肥有较高的关联性,市场也逐渐与合肥融为一体,特别是随着合肥市交通枢纽的形成,两县要素流动更多地指向合肥,产业与市场已不同程度地进入合肥经济圈。第三,两县与合肥同处于江淮分水岭,加上六安市的部分乡镇地区,两县进入合肥经济圈后,江淮分水岭的绝大部分乡镇都在合肥经济圈,将更加有利于江淮分水岭地区的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和经济社会发展,同巢湖纳入合肥市一元化治理具有同样的意义。第四,也是最重要的,是两县的经济发展在全省尚处于中等水平,但发展潜力很大,进入合肥经济圈后,既会更多地接受合肥市的辐射,又会融入合肥经济圈的一体化发展,对于两县的结构转型、产业升级、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等,都会有多方面的推进作用。因此,行政区划调整后合肥经济圈向定远、全椒的东扩,也就十分必要。建议定远、全椒两县党委、政府从战略上审视这个问题,尽早加入合肥经济圈,也建议合肥经济圈的成员迎接两县的加入,推进合肥经济圈的东扩。

桐城市一开始就加入合肥经济圈,也为定远、全椒两县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以政府为主导,既打破行政区界限,又不论城市的行政等级,按区域发展规律构建城市经济圈,是合肥经济圈的一大创新,将县级桐城市与其他地级市平列,优势互补、平等合作,共同达成区域合作协议,已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桐城市为安庆市所辖,桐城市加入合肥经济圈以来,不仅促进了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也为安庆市的发展增添了诸多的积极因素,也有利于安庆市的整体发展。同样的,定远、全椒为滁州所辖,两县加入合肥经济圈后,不仅会促进两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也会为滁州市的发展和“大滁城”建设增添力量。更由于滁州市处于南京与合肥之间,向东融入南京经济圈,向西融入合肥经济圈,可以东西助力、“左右逢源”,更加有利于全市的发展和“大滁城”建设。可以说,行政区划调整后正在形成的“合宁结构”,滁州市的区位优势会进一步凸显,发展步伐将会加快,而定远、全椒助推合肥经济圈东扩,正是开拓滁州发展新局面的战略举措。

行政区划后合肥经济圈不仅要东扩,而且还会进一步扩展和提升,由合肥经济圈上升为江淮城市群。城市发展史已表明:当一个城市经济圈的核心城市上升到一个新的等级,且相邻周边又有若干次等级的城市,那么,这个城市经济圈一定会发展为包括这些次等级城市在内的城市群,“圈”向“群”的跨越具有必然性。而且,在工业化进入中后期,城市群已成为带动我国区域发展的主体功能形态,“十二五”期间我国对主体功能区的建设,就是以城市群建设为支撑的,并且把“江淮地区”列为国家的重点开发区之一。合肥居皖之中,北有沿淮城市蚌埠和淮南,南有沿江城市芜湖、马鞍山、安庆、铜陵、池州,东有滁州,西有六安,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这些城市都在合肥的2小时车程范围之内,必将形成以合肥为“群核”、以周边9个地级市为“群集”的“1 9”江淮城市群,类似于以武汉为中心的“1 8”长江中游城市群和以郑州为中心的“1 9”中原城市群,从而可以大幅度地优化全省的战略布局,既形成全省崛起的战略板块,又可辐射和带动皖北发展;同时,又可以拓展长三角城市群的腹地,助推长三角成为世界第六大城市群。[3]可以说,江淮城市群的崛起是安徽真正崛起的标志。行政区划调整为合肥建设成为与南京、武汉、郑州同体量级的区域性特大城市创造了条件,以合肥为核心的江淮城市群的崛起,也就成为行政区划调整后合肥经济圈发展的必然趋向。

3合肥经济圈一体化程度的提升

行政区划调整后,合肥经济圈最广泛、最深刻的发展趋向,是经济圈一体化程度的提升。其中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市场体系、生态环保、社会管理等一体化程度的提升。基础设施一体化的提升,主要是发展“大交通”,在经济圈范围扩大通勤性、提高通达性,提升“同城效应”,中心城市与卫星城镇之间形成“同城化”的新格局。所谓“大交通”,即是公铁水航与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密切衔接、交通网络四通八达、服务功能完善高效、居民出行便捷安全的综合性、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体系。目前,合肥经济圈交通基础设施框架已初步形成,重大项目已列入计划并正实施,主要是应按一体化趋向提升与完善,进一步通畅主动脉、扩展大微循环、完善“毛细管”,在经济圈全域形成一体化的交通体系。

产业发展一体化的提升,主要是围绕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核心骨干企业为龙头,以差异化发展为特色,推进市县之间分工协作,提升经济圈全域的产业发展水平。各市县经济开发区要突出优势产业,围绕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开拓循环链,推进企业间、行业间、开发区之间的分工合作,形成共生共长的产业共生圈。要按照产业发展一体化的原则,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工业重心要向县市转移,核心城市合肥要注重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扩大辐射功能;主城区内的开发区或“退二进三”,或“提二升三”;要推进合六、合淮、合蚌、合巢、合庐、合桐产业走廊建设,形成各有特色的跨县市产业发展空间骨架;要推进以工哺农、以城带乡,带动广大农村第一产业的“接二﹙第二产业﹚连三﹙第三产业﹚”,加快农业的转型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市场体系一体化的提升,主要是构建统一的商品市场、要素市场,建设有活力、开放性的经济圈市场体系。提升市场体系一体化水平的基本方略,一是打破行政区界限,从规划入手构建经济圈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若干大型专业市场和合肥要素大市场,以大型骨干企业为龙头推进连锁经营;二是实行经济圈市场一体化监督与管理,如工商登记、食品药品检验、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互通互认,建立一体化的电子支付结算系统,实现同城结算、商业票据集中交易等;三是繁荣各市县区域市场,要面向本地居民完善基本服务,面向外地消费者提升特色服务,面向生产者开拓高端服务,进一步完善城市商圈,带动县乡市场发展,提升城乡市场体系的综合功能和一体化程度。

生态政区范文篇6

为了对禁止开发区的重点生态功能实施强制性保护,及时构建职能统一、目标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的禁止开发区管理体制,是贯彻和强制实施禁止开发区环境政策、推动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组织保障。(一)禁止开发区管理模式制度设计行政管理机构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模式是由政府所在区域的区位功能决定的。禁止开发区为社会提供的是生态服务,供给的是生态产品,这就要求禁止开发区管理体制以适应生态保护为前提,满足提供生态产品的环境管理要求,建立符合生态保护功能定位的管理战略和管理模式。1.以功能定位职能,统一管理体制禁止开发区是我国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地,国家对禁止开发区实施强制性的管制原则。但在禁止开发区“多头共管”的管理体制已经损害了生态管护的环境政策选择,国家有必要设立一个有法律权威的管理部门对全国的禁止开发区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协调,具体的管理协调部门由“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法”(在本文第三部分详述)依法设立,明确其对禁止开发区实施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的具体职能和职责,同时协调禁止开发区之间和不同利益部门之间的环境政策和利益冲突,提高禁止开发区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统一管理体制的关键是转变禁止开发区的政府职能。职能是政府管理机构定位的核心,政府职能转变的本质在于利益格局的调整,禁止开发区的禁止开发和重在保护的主体功能决定了该区域政府职权关系的调整重在转变政府现有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以禁止开发区主体功能为基调撤销、精简或合并原有经济发展职能的管理机构,重新配置和规范该区域政府管理机构的职权和职责。2.以强制实施生态保护为基石,设置基本空间单元的管理机构(1)合理的基本空间单元设置有助于提高生态保护效率主体功能区基本空间单元的合理设置对功能区划和强制实施生态保护意义重大。正如高国力先生所说:“主体功能区划的基本空间单元和边界如何确定将直接决定区划的成效”。功能区规划基本空间单元是区划的基本单位,也是禁止开发区域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为此,基本空间单元的合理界定对区划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保护影响深远。笔者认同主体功能区规划以目前县级单位作为基本单元。其一,以目前县级单位作为基本单元容易确定且实施成本及管理技术成本相对低廉;其二,空间单元也是单元管理机构实施强制生态保护的基本单位,以县级为单位合理界定基本空间单元便于县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转变政府管理职能,降低重点生态功能区执法和治理成本,有利于提高生态保护管理效率。(2)基本空间单元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履行生态保护职能的必要条件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基础和根本依据是政府职能,而履行政府职能的运行载体是行政管理机构,行政管理机构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变化。对于禁止开发区的政府职能就是实施强制性生态保护,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权职责也应围绕生态保护被授予职权,同时履行生态安全的维护和监管职责。根据禁止开发区的主体功能定位,区域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生态功能相对完整的行政区域,生态功能区可依托现有行政区域,直接转变政府职能;另一种情况是生态功能区域相对独立,且地理空间位置与其他生态行政区域又不毗邻的生态区域,可考虑设置生态特区。第一,转变政府职能,调整管理机构对于生态功能相对完整的行政区划,县级政府原有各职能部门,应科学合理调整,或并、或减、或撤、或强化,力求机构调整符合政府履行生态保护职能的需要。城乡规划局或撤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然而,按照禁止开发区的主体功能定位:禁止开发区是“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由此,禁止开发区内的原县级规划职能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要么撤销,要么并入其他生态保护职能部门。强化环境保护部门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禁止开发区是强制性实施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对我国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和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必须强制实施保护。这些职能无疑加重了环境保护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压力,需要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减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部门是负责辖区内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于禁止开发区内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相对应的城镇发展土地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以及土地的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的审查或报批等职能,可能被严重削弱。林业部门的职能加强,农牧部门的职能削弱。依照《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林业部门的保护职能将愈来愈重;依照禁止开发区的生态保护要求,禁止所有不利于生态保护的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并逐渐实施生态移民,因此,禁止开发区内农牧部门的管理职能将逐渐减弱。总之,为了适应重点生态功能区定位的要求,该区域基本空间单元的政府各职能管理部门应作合理调整。笔者认为,城乡规划局应并入职能需要强化的环境保护部门,农牧部门应并入职能需加强的林业部门。这样,强化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能,使其能够有效地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治理环境,履行生态管理与环境维护两个方面的管理职能,并建立起以生态环境管理为中心,以资源管理、土地管理和人口管理为辅的资源环境管理体系。第二,设立生态特区有助于保障生态安全生态特区,是指具有多种主体功能混合的行政区划,生态功能区域相对独立,且地理空间位置与其他生态行政区划又不毗邻的生态区域;或者该生态区域跨行政区划,可突破行政区划,单独设置生态特区。生态特区在局部打破一些行政区划是为了保障生态功能区划的顺利实施,在实际运作中,应当以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为主导来构建生态特区在生态环境政策实施上具备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生态特区统筹本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在不影响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适度的旅游资源开发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能。禁止开发区管理机构———县级政府管理机构和生态特区,都隶属“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法”设立的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部门垂直领导并具有禁止开发区内的行政管辖权限,就如同我国四川卧龙自然保护区由中央部门垂直领导并具有保护区内的行政管辖权限一样。3.禁止开发区“官民共管”权责一致,依法提高管理效率政府机构如何行使职权履行自己所承担的职能,将直接影响着政府职能的效率。针对禁止开发区的属性和特点,禁止开发区基层管理机构的职能应调整至禁止开发或生态管理的模式,开展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工程,禁止所有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任何开发活动,强制性地确保主体生态功能的实现。具体来讲,禁止开发区管理者应严格遵循生态管理的相关法律,方便社会主体监督;建立本区域生态考核奖惩制度,对生态保护不达标的区域,应采取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等措施,以根治禁止开发区自身违规经营和执法不力的顽症。“官民共管”是在禁止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管理的前提下,吸纳当地居民积极参与区域生态保护,这样一方面减少了生态移民,另一方面增加了保护力量,更有利于提高保护效率。如海南省鹦歌岭自然保护区,起初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把保护区内的村民视为破坏环境的主要力量,村民把保护区管理组织视为阻碍发展生计的障碍。但自从保护区辐射范围内的很多青壮村民,被发展成保护区“协管员”后,保护区与当地村民的关系大为改善,保护区内5个自然村都分别建立了禁渔区,并将保护鱼类写进了村规民约,当地竭泽而渔的历史就此终结。

二、禁止开发区之间争端

协调法律保障机制稳定、可持续的禁止开发区保护必须建立在制度规范的基础上,而禁止开发区域之间的冲突协调同样需要一套有效解决争端的法律保障机制。禁止开发区之间的冲突大多表现为政府之间的区域利益冲突,也表现为资源归属不同部门而需要生态资源整合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因此,协调禁止开发区之间的资源利益关系必须有明确的、有权威的协调主体,协调主体的职权、职责来自法律授权,并按照相应的协调原则,切实履行解决争端的职责。“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法”是禁止开发区域管理协调组织建设的法律基础。禁止开发区之间边界的划分难免会有地方政府之间利益的冲突,这不仅需要协调主体的自身制度建设,也需要禁止开发区政府之间横向关系的规范。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我国禁止开发区协调保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通过“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法”的制定与实施,为该区域管理协调主体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具体而言,“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法”应当从该区域管理协调主体的法律地位、设立职权职责、运行保障机制等方面,对该区域管理协调主体的法律属性加以明确。(一)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的法律地位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对其职能的有效发挥意义重大。第一,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应当以“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法”作为成立的法律依据。具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既是对我国区域管理协调组织的设立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制度性突破,也是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取得合法性地位的前提性条件。第二,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是全国禁止开发区的权威管理机构。该管理协调主体不仅对全国禁止开发区域行使统一领导、垂直管理的职能,而且对涉及该区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因此,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的法律地位应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二)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的职权范围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的职能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机构,其职权、职责应由法律明确授权,若职权划分不明,将无法正常运作。“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法”在分配该区管理协调主体的职责权限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其一,保护原则。建设禁止开发区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强制性保护,确保国家生态安全,该区域管理协调主体职责权限应当有利于建设生态安全。其二,生态效益原则。提供生态产品、实现生态效益是禁止开发区的基本功能,也是其不同于其他主体功能区的根本区别。该区域管理协调主体职责权限应当有助于促进生态区域合作,协调生态区域冲突,从而实现最佳生态效益。其三,统一原则。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的职权职责应当以建设和发展生态功能为限,包括对禁止开发区之间的统一监管和协调。(三)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的运行保障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的良性运行,是确保该区域提供生态产品,实现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织保障。为此,“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法”应当明确该管理协调机构内部各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规定该管理协调主体的权责一致性,滥用职权、怠于或疏于履行职责,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从而提高执法主体违法的成本,进而规范引导各管理主体选择守法的行为路径。因此,“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法”是彻底扭转生态恶化趋势、使生态环境实质性改善的法律支撑,是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良性发展、实现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法律保障。

三、结语

生态政区范文篇7

一、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意义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坚持以人为本,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粮食生产规划、交通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同时,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以上述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为支撑,并在政策、法规和实施管理等方面做好衔接工作。

二、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在坚持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基础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好未来全国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二)主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引导人口与经济在国土空间合理、均衡分布,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和城乡人民都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坚持集约开发,引导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人口相对集中居住,形成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其他城镇点状分布的城镇化格局,提高土地、水、气候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尊重自然,开发必须以保护好自然生态为前提,发展必须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确保生态安全,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城乡统筹,防止城镇化地区对农村地区的过度侵蚀,同时,也为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提供必要的空间;坚持陆海统筹,强化海洋意识,充分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做到陆地开发与海洋开发相协调。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妥善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开发与发展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有序适度开发的基础上。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编制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在大规模开发过程中,既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域,又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划定限制、禁止开发区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政府对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设计和总体布局,体现了国家战略意图,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区域政策,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定位。

三是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从全局利益出发,谋求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最大化,要做到局部服从全局,全局兼顾局部。

四是处理好主体功能与其他功能的关系。主体功能区要突出主要功能和主导作用,同时不排斥其他辅助或附属功能。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的主体功能是集聚经济和人口,但其中也要有生态区、农业区、旅游休闲区等;限制开发区域的主体功能是保护生态环境,但在生态和资源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也可以发展特色产业,适度开发矿产资源。

五是处理好行政区与主体功能区的关系。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需要打破行政区界限,改变完全按行政区制定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的方法,同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也需要依托一定层级的行政区。

六是处理好各类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关系。各类主体功能区之间要分工协作,相互促进。优化开发区域要通过向重点开发区域转移产业,减轻人口、资源大规模跨区域流动和生态环境的压力;重点开发区域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增强承接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超载人口的能力;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要通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生态环境承载能力,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生态屏障和自然文化保护区域。

七是处理好保持稳定与动态调整的关系。主体功能区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禁止开发区域要严格依法保护;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逐步扩大范围;重点开发区域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为优化开发区域。

三、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组成,分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编制。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期至2020年,并通过中期评估实行滚动调整;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期至2020年。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分析评价国土空间的基础上,确定各级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开发方向、管制原则、区域政策等。

(一)分析评价。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首先要对国土空间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科学确定指标体系,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等空间分析技术和手段,对全国或本地区的所有国土空间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作为确定主体功能区的基本依据。分析评价采用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统筹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即在自然生态环境不受危害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前提下,特定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所能承载的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主要包括:水、土地等资源的丰裕程度,水和大气等的环境容量,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等的生态敏感性,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等的生态重要性,地质、地震、气候、风暴潮等自然灾害频发程度等。

二是现有开发密度。主要指特定区域工业化、城镇化的程度,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开发强度等。

三是发展潜力。即基于一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特定区域的潜在发展能力,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科技教育水平、区位条件、历史和民族等地缘因素,以及国家和地区的战略取向等。

(二)确定主体功能区。

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人口居住、交通和产业发展等对空间需求的预测以及对未来国土空间变动趋势的分析,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

确定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后,要根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明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等。

国家层面的四类主体功能区不覆盖全部国土,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禁止开发区域按照法定范围或自然边界确定;要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总体要求,阐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开发战略等,明确确定省级主体功能区的主要原则,以及市、县级行政区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主要职责。

编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将行政区国家层面的主体功能区确定为相同类型的区域,保证数量、位置和范围的一致性。对行政区国家主体功能区以外的国土空间,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省级主体功能区,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原则上要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位于省级行政区边界、均质性较强的区域应确定为同一类型的主体功能区;沿海省区陆地主体功能区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要相互衔接,主体功能定位要相互协调;对重点开发区域要区分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开发时序;矿产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的区域,可以适度开发矿产资源,但原则上应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省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域要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三)完善区域政策。

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现主体功能区定位,关键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主要有:

1.财政政策。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完善中央和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增加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

2.投资政策。逐步实行按主体功能区与领域相结合的投资政策,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3.产业政策。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研究提出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指导目录及措施,引导优化开发区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结构层次和竞争力;引导重点开发区域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增强吸纳产业转移和自主创新能力;引导限制开发区域发展特色产业,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扩张。

4.土地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区的有关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确保18亿亩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对优化开发区域实行更严格的建设用地增量控制,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供给,严格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土地用途管制,严禁改变生态用地用途。

5.人口管理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控人口总量,引导人口有序流动,逐步形成人口与资金等生产要素同向流动的机制。鼓励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吸纳外来人口定居落户;引导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逐步自愿平稳有序转移,缓解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状况。

6.环境保护政策。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承载能力,提出分类管理的环境保护政策。优化开发区域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和环保标准,大幅度减少污染排放;重点开发区域要保持环境承载能力,做到增产减污;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法严格保护。

7.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针对主体功能区不同定位,实行不同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政绩考核办法。优化开发区域要强化经济结构、资源消耗、自主创新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的评价;重点开发区域要对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以及相关领域的自主创新等实行综合评价;限制开发区域要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评价;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评价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工作要求

(一)确保工作进度。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20*年9月形成初稿,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经“十一五”规划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并做修改完善后,于12月报国务院审议。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20*年全面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对国土空间进行专题研究和综合评价;2008年6月,形成规划初稿,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邻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衔接;2008年9月,根据衔接意见修改形成的规划,再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衔接;2008年11月,根据衔接意见形成规划送审稿,与专家论证报告一起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加强组织领导。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支持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责,积极指导并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抓紧组建本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中的组织协调。

生态政区范文篇8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的任务,按照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分层次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科学依据”的要求,现就做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意义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坚持以人为本,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粮食生产规划、交通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同时,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以上述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为支撑,并在政策、法规和实施管理等方面做好衔接工作。

二、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在坚持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基础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好未来全国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二)主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引导人口与经济在国土空间合理、均衡分布,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和城乡人民都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坚持集约开发,引导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人口相对集中居住,形成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其他城镇点状分布的城镇化格局,提高土地、水、气候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尊重自然,开发必须以保护好自然生态为前提,发展必须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确保生态安全,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城乡统筹,防止城镇化地区对农村地区的过度侵蚀,同时,也为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提供必要的空间;坚持陆海统筹,强化海洋意识,充分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做到陆地开发与海洋开发相协调。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妥善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开发与发展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有序适度开发的基础上。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编制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在大规模开发过程中,既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域,又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划定限制、禁止开发区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政府对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设计和总体布局,体现了国家战略意图,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区域政策,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定位。

三是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从全局利益出发,谋求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最大化,要做到局部服从全局,全局兼顾局部。

四是处理好主体功能与其他功能的关系。主体功能区要突出主要功能和主导作用,同时不排斥其他辅助或附属功能。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的主体功能是集聚经济和人口,但其中也要有生态区、农业区、旅游休闲区等;限制开发区域的主体功能是保护生态环境,但在生态和资源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也可以发展特色产业,适度开发矿产资源。

五是处理好行政区与主体功能区的关系。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需要打破行政区界限,改变完全按行政区制定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的方法,同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也需要依托一定层级的行政区。

六是处理好各类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关系。各类主体功能区之间要分工协作,相互促进。优化开发区域要通过向重点开发区域转移产业,减轻人口、资源大规模跨区域流动和生态环境的压力;重点开发区域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增强承接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超载人口的能力;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要通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生态环境承载能力,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生态屏障和自然文化保护区域。

七是处理好保持稳定与动态调整的关系。主体功能区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禁止开发区域要严格依法保护;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逐步扩大范围;重点开发区域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为优化开发区域。

三、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组成,分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编制。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期至2020年,并通过中期评估实行滚动调整;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期至2020年。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分析评价国土空间的基础上,确定各级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开发方向、管制原则、区域政策等。

(一)分析评价。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首先要对国土空间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科学确定指标体系,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等空间分析技术和手段,对全国或本地区的所有国土空间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作为确定主体功能区的基本依据。分析评价采用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统筹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即在自然生态环境不受危害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前提下,特定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所能承载的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主要包括:水、土地等资源的丰裕程度,水和大气等的环境容量,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等的生态敏感性,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等的生态重要性,地质、地震、气候、风暴潮等自然灾害频发程度等。

二是现有开发密度。主要指特定区域工业化、城镇化的程度,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开发强度等。

三是发展潜力。即基于一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特定区域的潜在发展能力,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科技教育水平、区位条件、历史和民族等地缘因素,以及国家和地区的战略取向等。

(二)确定主体功能区。

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人口居住、交通和产业发展等对空间需求的预测以及对未来国土空间变动趋势的分析,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

确定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后,要根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明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等。

国家层面的四类主体功能区不覆盖全部国土,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禁止开发区域按照法定范围或自然边界确定;要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总体要求,阐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开发战略等,明确确定省级主体功能区的主要原则,以及市、县级行政区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主要职责。

编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将行政区国家层面的主体功能区确定为相同类型的区域,保证数量、位置和范围的一致性。对行政区国家主体功能区以外的国土空间,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省级主体功能区,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原则上要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位于省级行政区边界、均质性较强的区域应确定为同一类型的主体功能区;沿海省区陆地主体功能区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要相互衔接,主体功能定位要相互协调;对重点开发区域要区分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开发时序;矿产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的区域,可以适度开发矿产资源,但原则上应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省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域要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三)完善区域政策。

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现主体功能区定位,关键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主要有:

1.财政政策。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完善中央和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增加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

2.投资政策。逐步实行按主体功能区与领域相结合的投资政策,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3.产业政策。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研究提出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指导目录及措施,引导优化开发区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结构层次和竞争力;引导重点开发区域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增强吸纳产业转移和自主创新能力;引导限制开发区域发展特色产业,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扩张。

4.土地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区的有关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确保18亿亩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对优化开发区域实行更严格的建设用地增量控制,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供给,严格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土地用途管制,严禁改变生态用地用途。

5.人口管理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控人口总量,引导人口有序流动,逐步形成人口与资金等生产要素同向流动的机制。鼓励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吸纳外来人口定居落户;引导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逐步自愿平稳有序转移,缓解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状况。

6.环境保护政策。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承载能力,提出分类管理的环境保护政策。优化开发区域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和环保标准,大幅度减少污染排放;重点开发区域要保持环境承载能力,做到增产减污;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法严格保护。

7.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针对主体功能区不同定位,实行不同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政绩考核办法。优化开发区域要强化经济结构、资源消耗、自主创新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的评价;重点开发区域要对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以及相关领域的自主创新等实行综合评价;限制开发区域要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评价;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评价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工作要求

(一)确保工作进度。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20**年9月形成初稿,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经“**”规划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并做修改完善后,于12月报国务院审议。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20**年全面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对国土空间进行专题研究和综合评价;20**年6月,形成规划初稿,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邻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衔接;20**年9月,根据衔接意见修改形成的规划,再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衔接;20**年11月,根据衔接意见形成规划送审稿,与专家论证报告一起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加强组织领导。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支持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责,积极指导并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抓紧组建本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中的组织协调。

生态政区范文篇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态保护,是指对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田大气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农业生态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土地、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业生态保护工作。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农业生态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建立生态农业示范区,推广生态农业技术。

第七条在珍稀濒危农业生物资源与农作物近缘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农业生产区域,应当建立农业生态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的建立,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禁止向农田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确需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其水质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九条在农作物生长发育特别敏感时期,向农作物生长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必须采取限制排放时间及排放量等季节性或临时性措施,保证农作物免受大气污染危害。

第十条严禁在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物。工业废渣(粉煤灰等)、城镇生活垃圾、污泥、畜禽粪便等施用于农田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农用控制标准的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中草药和其他直接食用的农产品,防止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

第十二条农业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使用农用薄膜的,其残膜应当由生产者及时回收,防止其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鼓励和提倡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禁止在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内焚烧秸秆。

第十五条因受污染而使农业生物不能正常生长或者生产的农产品危及人体健康的区域,应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划为农业用地污染综合整治区,并限期治理,纳入中低产田改造计划和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计划。

第十六条鼓励生产者按照无公害技术规程生产农产品,符合无公害标准的,可以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无公害标志。

第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农业用水、土壤、大气和农产品质量(有毒有害物残留等)进行调查、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产品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的报告。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按有关规定纳入环境监测网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及农产品质量监测,对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定期收集、整理、汇总、储存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检查者应当出示执法工作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九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向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物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无害化处理,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业废渣(粉煤灰等)、城镇生活垃圾、污泥、畜禽粪便等,施用于农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农业用地污染或破坏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农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及时回收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农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由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造成农业生态破坏和农业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承担农业环境污染、破坏的检测和治理费用,并向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生态政区范文篇10

第二条水量分配是对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向行政区域进行逐级分配,确定行政区域生活、生产可消耗的水量份额或者取用水水量份额(以下简称水量份额)。

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包括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和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扣除两者的重复量。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保护生态与环境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当地地表水资源中可供河道外消耗利用的最大水量;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不引起生态与环境恶化的条件下,以凿井的方式从地下含水层中获取的可持续利用的水量。

可分配的水量是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经很高或者水资源丰富的流域和行政区域或者水流条件复杂的河网地区以及其他不适合以水资源可利用总量进行水量分配的流域和行政区域,按照方便管理、利于操作和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供需协调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与环境用水,确定的用于分配的水量。

经水量分配确定的行政区域水量份额是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是指以流域为单元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水量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向下一级行政区域进行的水量分配。

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的水量分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需修改或调整时,应当按照方案制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条水量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流域与行政区域水资源条件、供用水历史和现状、未来发展的供水能力和用水需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关系,协调地表水与地下水、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与环境用水。

第六条水量分配应当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基础。

尚未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可以在进行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调查评价、供需水预测和供需平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水量分配试点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的试点方案,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报水利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河流的试点方案,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或者本行政区域的水量份额确定后,试点水量分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是本行政区域实施水量分配的重要依据。

流域管理机构在制订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时,可以结合流域及各行政区域用水实际和经济技术条件,考虑先进合理的用水水平,参考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水定额标准,经流域综合协调平衡,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行政区域水量份额的核算指标。

第八条为满足未来发展用水需求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用水需求,根据流域或者行政区域的水资源条件,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机关可以与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预留一定的水量份额。预留水量的管理权限,由水量分配方案批准机关决定。

预留水量份额尚未分配前,可以将其相应的水量合理分配到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中。

第九条水量分配应当建立科学论证、民主协商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机关应当进行方案比选,广泛听取意见,在民主协商、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各行政区域水量份额和相应的流量、水位、水质等控制性指标,提出水量分配方案,报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水量分配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流域或者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

(二)各行政区域的水量份额及其相应的河段、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开采区域。

(三)对应于不同来水频率或保证率的各行政区域年度用水量的调整和相应调度原则。

(四)预留的水量份额及其相应的河段、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开采区域。

(五)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边界断面流量、径流量、湖泊水位、水质,以及跨行政区域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各行政区域使用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和地下水水源地的水量通过河流的边界断面流量、径流量和湖泊水位以及地下水水位监控。监测水量或者水位的同时,应当监测水体的水质。

第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以及用水需求,结合水工程运行情况,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确定用水时段和用水量,实施年度总量控制和水量统一调度。

当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调度或处置。

第十三条为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段的取用水量,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水利规划确定,并落实调度计划、计量设施以及监控措施。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水源地的取用水量,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省际边界地区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并落实开采计划、计量设施以及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水量、水质监控信息采集、传输的时效性,保障水量分配方案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