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模式范文10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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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模式范文篇1
一、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比较
(一)以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模式
以规则为基础的模式试图详述每一种假定情景下恰当的会计处理,使得任何情况下所适用的会计方法都是直接确定的。该模式的准则,除了给出某一对象或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财务报告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外,还力图考虑到原则适用的所有可能情况,并将这些情况下对原则的适用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则。其主要特征和缺陷为:
1.包括大量的原则例外事项。以规则为导向的准则既包括适用准则的情况,又包括不适用准则的有关例外。其缺陷为:第一,例外事项的扩大,会导致会计处理的根本的不一致性。即导致对于具有类似经济实质的交易或事项,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第二,允许使用例外事项会使准则更容易以牺牲使用者的普遍利益为代价,来体现少数人的利益。
2.包括太多的界限检验。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包括大量的数量或百分比界限,通过界限检验来标志各种例外为财务设计者获得所需的会计结果提供了方便。其结果是实际上相同的交易可能得到非常不同的结果。表面上看,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在报告时有助于获得更大的可比性,实际上,固有的不一致和界限导致报告中的可比性可是能虚假的。因为落在同一界限两侧的交易通常很相似,但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规定了12条权益结合法的使用条件,这些条件几乎都是界限检验。按照这些界限,如果一个公司通过换股获得了另外一个公司90%的股权,就可以使用权益结合法,如果只获得89%的股权,就只能使用购买法。这就使得企业合并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变得虚假。所以,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反而提供了一条途径,以规避内含于准则内部的会计目标。另外,太多的界限将导致非常详细的指南,这些指南往往又含有更多的界限。
3.包括大量的操作性指南。为了对具体规则进行详细的说明,以规则为导向的准则包括大量的解释和执行指南。例如,美国的租赁会计文献包括16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和解释、9份技术公报和30多份紧急问题工作组公告。庞大的内容详尽的操作指南容易造成准则应用中的复杂性和关于准则应用的不确定性,最终会被财务工作者作为依据,仅仅遵循这些字面的东西,而不注重准则的精神实质。由此导致财务报告很可能被视为只是一种准则遵循行为,而非信息交流行为。最终使得会计准则制定的越是严格、详细,对提供报表公司的实际情况的适用程度也就越低。
4.仍然需要必要的职业判断。以规则为导向的准则内容十分具体,在理论上缩小了必要的职业判断的范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判断的焦点不是分析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而是在许多复杂例外的情况和相互冲突的指南中确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模式
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仅对某一对象或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提出应遵循的原则,不力图回答所有问题,也不对每种可能情况提供详细规则,因此基本不存在原则的例外。其特征为:涉及到很少的范围例外,不存在界线,少量的应用指南。其缺陷为:
1.由职业判断引起的对类似交易和事项的不同解释,可能影响信息的可比性。纯原则的准则要求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在核算有关交易和事项时运用职业判断,然而又没有提供充分的依据来规范这些判断。所以纯原则的准则不足以使准则得以可靠应用,可能导致报告主体间可比性的丧失。
2.可能引起专业判断的滥用,即运用原则时违背了会计准则本来的精神和意图。以纯原则为基础的准则,要求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在将过于宽泛的准则应用于具体的交易和事项时进行大量的判断,但在其进行职业判断时却很少提供指南,很少对必须进行的判断提供充分的判断依据,所以执行起来有很多困难。另外,对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的能力和判断的过分依赖会增加对会计处理追溯争执的可能性。
(三)以目标为导向的会计准则模式
以目标为导向的会计准则模式也叫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模式,它是以规则为基础会计准则相对的概念。该准则模式是2003年7月25日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的。
目标导向准则优于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因为它避免了可能导致财务设计以获得所需会计结果的缺陷。另外,它也优于纯原则的准则,因为它为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目标导向下,应用职业判断的框架要窄小得多。以目标为导向的准则与以规则和原则为导向的准则的主要区别是:
1.以目标为导向的准则,清楚地表述了准则的目标,以规则为导向和以原则为导向的准则没有表述该目标;
2.以目标为导向的准则,明确指出了准则的范围,以规则为导向和以原则为导向的准则没有表述目标;
3.以目标为导向的准则和以原则为导向的准则都不包括许多范围例外和界限检验,而以规则为导向的准则包括许多范围例外和界限检验;
4.以目标为导向的准则和以原则为导向的准则都不包括详细的应用指南和大量的后续性指南,而以规则为导向的准则却包括详细的应用指南和大量后续性指南;
5.以目标为导向的准则具有较好的可比性,而以规则和原则为导向的准则可比性较差。以规则为导向的准则,可能导致界限两侧的公司经济实质相同,但会计处理却完全不同。以原则为导向的准则缺少充分的结构安排和指南,没有进行必要判断所需要的框架,据此进行判断可能会引起对类似的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以目标为导向的准则具有较好的可比性,可以克服规则和原则导向可比性较差的缺陷。
二、我国会计准则模式的现状和选择
(一)我国会计准则制订模式的现状
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基本属于规则导向,已经颁布的16个具体会计准则都包括详细的操作指南、大量的界限标准和例外事项。例如,《租赁具体准则》在规定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时,分别给出了5%(订立的购价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75%(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和90%(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比例界限。《投资具体准则》在规定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时,给出了20%的判断标准;在规定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年限时给出了10年标准(借差摊销期限不低于10年,贷差摊销期限不超过10年)。《分部会计报表具体准则》在规定报告分部的选择标准时,给出了10%(重要性标准)、75%(确定为报告分部的各分部的对外营业收入额应达到合并总收入的75%)和10个(报告分部的数量不超过10个)的界限标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具体准则》规定的50%(控制)和20%(重大影响)的数量比例。《无形资产具体准则》规定的摊销年限标准(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借款费用具体准则》规定的暂停资本化标准(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非货币性交易具体准则》规定的判断货币性交易和非货币性交易的25%标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具体准则》规定的重大会计差错的10%判断标准。《或有事项具体准则》给出的5%、50%、95%和99%的标准(发生的概率)。
(二)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选择
1.我国不适合选择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以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除了具有前面所述的缺陷外,还会延误准则指南的及时性,会使准则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市场未来的发展,人们也容易通过会计技巧的设计而达到他们想要的目标。详细的规则往往被别有用心的公司和个人通过交易策划所规避,因此不利于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发挥专业判断,还可能使他们过分关注会计准则的细节规定而忽略了对财务报表整体公允性的判断。既然以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模式具有上述明显的缺陷,而且我国上市公司通过钻具体准则空子来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较为严重,如世纪星源等,所以我国不适合选择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2.我国也不适合选择纯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虽然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模式优于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模式,我国也不适合直接选择该模式。因为,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职业判断能力普遍较差,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完善,所以至少在现阶段是不适合完全采用以纯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体系,较好的模式是两者兼顾,兼收并蓄。
制定模式范文篇2
一、典型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根据对会计准则制定公平和效率的不同追求,可以将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分为三种摘要:①公平导向型模式,或称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准则模式。这个负责制定会计准则的民间组织就成为各个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平台,大家可以在此畅所欲言,表达各自心声。由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准则可以保持会计准则制定的公平性。②效率导向型模式,或称政府组织制定会计准则模式。政府拥有权力优势,可以省去冗长的讨价还价过程,加快会计准则制定的速度,提高会计准则制定的效率。③公平效率兼顾模式。这种模式指的是民间组织负责制定会计准则,政府机构有监督、管理的权力。这种折中方案虽兼顾公平和效率,但也可能两者都顾不上。笔者认为,这三种模式并无孰优孰劣之分,应该结合各国的具体情况以及经济文化背景来进行取舍。
二、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直接促成了1933年美国《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诞生。根据这两部法律,美国成立了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同时授予sec制定会计准则的法定权力。但sec先后又将这项权力转授给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会计原则委员会(apb)、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等民间组织。至今,美国依然保持fasb这一民间组织负责制定会计准则、sec这一政府组织负责监管的模式。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是一种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模式。
在经济繁荣时期,这一模式体现各利益集团的利益,而不受某一强势集团所左右,从而尽量保持公平,对社会压力予以回应,使得制定的会计准则具有广泛的可实施性。但在经济衰落时期,这种模式的缺点却盖过优点。采取公平效率兼顾模式的fasb在美国爆发一系列会计丑闻后遭到众人批评。在fasb制定会计准则时,如在石油天然气勘探成本会计准则、外币折算会计准则、股票期权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管理者利益集团通过游说国会向fasb施加强大压力,结果无一例外地是公司管理者利益集团占了上风。也就是说,在这些关键性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都充分地体现公司管理者的利益,其他集团的利益很难得到保证。从这一点而言,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被公司管理者这一强势集团所左右。当然这和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有密切联系,美国大公司中普遍存在“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的现象,为此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管理者利益集团占据上风就不足为奇了。另一方面,美国会计准则制定采用充分程序在有些时候也确实降低了会计准则制定的效率,最典型的是合并财务报表。美国会计界早在1978年就开始关注合并财务报表。当fasb公开要求对以前的各项财务会计准则进行评论时,塔奇·罗斯会计师事务所以提问的方式列举了和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十个新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fasb到2001年底,仍然未制定出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fasb的多次征求意见稿都未能恰当地平衡各方利益。而更让人遗憾的是,安然财务欺诈案就涉及合并财务报表新问题,这充分说明了美国这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在某些时候确实降低了会计准则制定的效率。
三、中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我国会计准则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制定。会计准则制定的主要活动都征得财政部的批准和许可。为此,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是政府组织制定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采用一种较为简化的程序,而没有采用充分程序。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程序一般包括计划阶段、预备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等四个阶段,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时间很有限,而且这个过程相对不公开,这和美国采用的充分程序有很大差异。
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加快会计准则的出台,提高会计准则制定的效率。从1997年5月22日颁布第一份具心得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起到2002年底,颁布了多项具心得计准则,还了多项具心得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这些会计准则的迅速出台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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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规则基础;原则基础
2001年,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案———能源巨子安然公司(enron)破产事件的爆发充分暴露了规则基础准则的致命缺陷。此后,美国开始重新审视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从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25日所通过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2年10月21日的征求意见稿《美国准则制定中的原则基础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03年7月应国会之要求的研究报告《对美国财务报告体系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制度的研究》都充分说明,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由规则基础模式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转变趋向已初见端倪。那么,原则基础准则就一定优于规则基础准则吗?规则基础准则模式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将面临什么问题?我国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应当对会计规范制定模式做何选择?本文拟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规则基础准则模式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缺陷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会计准则模式问题亦是如此。可以说,绝对完美的会计准则模式是不存在的,不应因为美国连续发生会计丑闻就认为规则基础准则模式一无是处,也不能因为欧洲现在没有暴露出这种大规模的造假丑闻就认为原则基础准则没有什么问题。实际上,规则基础准则转向原则基础准则,仍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
(一)缺陷之一:原则基础准则同样不能避免会计操纵行为
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认为,每个人都在设法最小化个人所承担的风险、成本和不确定性的同时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即人具有自利性。而在会计界,自stephenzeff于1978年发表了《“经济后果”的产生》一文后,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早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可见,公司管理当局作为自利的经济人,必然会运用种种手段,在具有经济后果的会计准则空间中寻找能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契机并加以运用。换言之,管理当局存在会计操纵的动机,这已经在大量的实证会计文献中得以证实。
规则基础准则重形式而轻实质,其试图勾画出合法做法的具体界限标准(brightlines),从而鼓励人们在实务中尽可能地接近界限标准或突破界限标准以进行会计操纵。换言之,规则基础准则下的界限标准给会计操纵者提供了一个明显的“靶子”,便于其伺机通过交易策划(transactionstructuring)来规避准则。安然事件中对spe不纳入合并范围的3%要求这一界限标准的利用就是有力的例证。此外,资本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选择、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选择等都存在因界限标准而提供给管理当局通过规避规则进行会计操纵的契机。
那么若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就能避免会计操纵行为吗?原则基础准则的主旨是实质重于形式,因此其所允许的职业判断空间较大。而同一项会计处理是否真正反映了交易的经济实质,不同人的职业判断结果很有可能发生分歧,这种分歧又将被自利的管理当局所利用而作为会计操纵的新契机。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原则基础准则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允许持有以公众利益为己任的立场的管理当局选择能反映交易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另一方面,它也允许自利的管理当局以职业判断之名选择不反映交易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而此时审计人员可能因缺乏规则基础准则下具体规则型的直接依据,而更难抵御来自管理当局的压力。
由此可见,原则基础准则与规则基础准则一样,都不能规避管理当局会计操纵的动机,所不同的只是操纵行为的形式而已,即前者是花费昂贵的成本(甚至要运用大量金融工程技术)策划交易而进行会计操纵,而后者则是打着职业判断的幌子实行会计操纵。可以说,原则基础准则反而给管理当局提供了更易进行会计操纵的天然工具。正如2002年5月14日sec首席会计师robertk.herdman在“资本市场、保险及政府资助企业分委员会”听证会上指出:由规则基础模式转向原则基础模式,需要公司界、会计职业界、fasb以及sec的员工更加严于律己。
(二)缺陷之二:原则基础准则加大了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风险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会计职业界拥有更大空间职业判断的权利,那么相应地也要承担面临更大法律风险的义务。
回顾美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美国会计准则走向规则基础准则模式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要降低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风险。规则基础准则下对准则的应用规定得十分详尽,助长了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翻箱倒柜”心态,相应也弱化了会计职业界的职业判断。而会计职业界为降低职业风险、减轻法律责任以寻求自保,也乐于减少职业判断,因此强烈要求准则制定机构提供详细的指南和应用解释,才使得各种指南和应用解释越来越多,最终使规则基础准则模式得以盛行。
在原则基础准则模式下,会计职业界的职业判断空间得以空前扩大。这里,我们假设会计职业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良好意愿。然而即使是如此,正所谓“做得多,犯的错误也多”,会计职业界仍有可能要面临规则基础准则下所不可能出现的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方面,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是否具备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如果缺乏这种能力,管理当局就不能按简明的会计准则做出最符合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审计人员也无法判断何者才是最符合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而任何不当的职业判断都将使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暴露于法律风险之下。另一方面,如果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具有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并在进行职业判断中确实这么做了,由于不同人的职业判断结果可能存在分歧,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也很难在职业判断事后证明自己确实是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而无法证明则必然意味着他们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缺陷之三:原则基础准则同样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规则基础准则下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通常是虚假的,这体现为:为规避规则基础准则而进行的复杂财务设计降低了所处经济环境的真正可比性;过分严格的规则基础准则强制要求不同的经济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只能导致表面的可比性;规则基础准则下本质相同但分属界限两方的交易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勿庸置疑,规则基础准则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那么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就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吗?原则基础准则赋予会计职业界以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而如前所述,职业判断具有强烈主观性,对于同一类经济业务可能存在不同的职业判断结果。即便是同一个会计专业人士,对类似的经济业务所做的职业判断也不可能保证每一次都相同。显而易见,灵活的职业判断同样有可能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况且,如果会计职业界以职业判断之名行会计操纵之实,则会更进一步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由此可见,原则基础准则同规则基础准则一样,都有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只是其表现形式不同而已。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规则基础准则所提供的额外指南和更多细节可以带来更大程度的一致。
(四)缺陷之四: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成本居高不下
会计准则属于产权制度范畴,它是产权制度的一种或特定社会产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3].科斯定理实际上隐含着这样一个命题———交易费用与发生交易时的产权种类不是没有关系的。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费用,那么,只有当(产权)重新安排引起的产值增加超过交易费用时,这种重新安排才能进行。由此可见,由科斯定理推测,会计准则作为一项产权制度,只有当由其产生的效益超乎成本时,它才有推行的可能性。那么,像美国这样一个盛行规则基础准则的国家将会计模式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效益是否超乎成本是值得通过实践检验的问题。而从理论视角分析,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成本必然居高不下。
应该说,这种会计准则模式的转换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当其冲的是要考虑制度转换的直接成本。一方面,会计准则自身的转换成本高,美国要从目前篇幅达10万多页定义为“公认会计原则”的复杂的规则基础准则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需要进行大刀阔斧的删减,这种几近推倒重来的大工程对于准则制定机构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与财务会计和报告相关的配套法律框架体系的变更成本也同样不容小觑。与此同时,除了制度转换问题外,还要考虑转换后的会计准则及配套法律框架将对美国财务会计和报告体系的所有参与者产生影响的间接成本。单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它就需要追加因加强对其员工的职业训练、质量控制和监督而带来的成本。可见,这种影响类似于“多米诺骨牌”效应,其涉及范围之广、导致利益冲突之大,都是目前所无法想象的。
二、我国会计规范制定模式的现实选择
由上述分析可知,原则基础准则和规则基础准则只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二者均有弊端,而从规则基础准则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将面临许多问题。在当前的后安然时代,美国会计准则模式正趋向于从规则基础转向原则基础,那么我国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应在会计准则模式上做何现实选择呢?
目前我国的会计规范仍坚持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重。具体而言,我国会计制度近乎于规则基础模式;我国会计准则中则结合了原则基础模式和规则基础模式,其中基本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报表项目的定义、会计报告的要求等,虽然需要大幅的修订,但是可以视之为偏向原则基础模式,而具体准则采用“准则 指南”的形式,更偏向规则基础模式。因此,我国现行的会计规范体系并非纯粹的原则基础模式抑或纯粹的规则基础模式,而是二者的结合。
如果盲目跟进美国的会计改革动向,则意味着我国要从当前原则基础和规则基础结合的现状而转向原则基础模式,这对于我国而言并非明智之举。一则,从前述理论分析可知,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将面临许多问题。二则,从现实层面分析,美国这一会计改革的趋向是否可取,必须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才可定论。三则,美国处于准则完善阶段,而我国处于准则建设阶段,二者在会计环境上存在巨大差异。而理论上高深和技术上先进的准则,如果与之所服务的环境不相符合,就不是好的准则。下面笔者将从我国现实的会计环境特点入手对我国会计规范制定模式的现实选择进行剖析。
(一)会计的文化环境
按照hofstede所提出的区别各民族文化特性的社会价值观分析,我国的文化环境所崇尚的是集体主义,属于比较服从权威的权距大的社会,人们规避不确定性的程度较大;而美国的文化环境恰恰相反,它所推崇的是个人主义,属于权距小的社会,人们规避不确定性的程度较小。由gray会计价值观的理论框架进一步分析可知:集体主义意识强的社会为了整体利益的和谐统一会硬性规定会计程序以减少自由选择的争议,权距大的社会的从业人员则倾向于接受教条式的会计规则,规避不确定性意识高的社会为减少未来的疑虑或难题往往需要详细明确的规定;而个人主义意识强的社会尊重职业判断,权距小的社会的从业人员不喜欢政府过度干预企业会计活动,规避不确定性程度低的社会中人们具有较高专业意识。从会计的文化环境角度不难理解,我国的会计人员所偏好的是按部就班的会计制度,他们对制度的具体性要求较高,故而我国的会计规范中规则基础型的会计制度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会计职业界的人员素质
我国会计环境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企业会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较差。而原则基础准则模式要求会计职业界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从职业判断能力方面看,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会计人员学历较低,其职业判断能力较弱,很难适应从会计制度向原则基础准则的转变。从职业道德水平看,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非常严重,诸多造假恶性案件的出现也说明了我国会计职业界的职业道德水平亟待提高,那么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极可能加剧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会计职业界的人员素质方面看,我国的会计规范目前不宜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
(三)会计的法制环境
我国会计环境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法制化程度不高。而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应用基础是建立在完备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会计职业界较强的法律风险意识之上的。与美国的法律制度下诉讼成风、会计职业界所面临的诉讼风险极大的现实相比,我国会计职业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过低,职业道德水平原本就有待提高的会计职业界更有可能在进行职业判断时肆无忌惮地进行操纵,从而更易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从会计的法制环境角度分析,我国的会计规范同样不宜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
综上所述,处于转型经济条件下的我国,至少在现阶段是不宜全面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相结合的会计规范形式还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持续存在。因此,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最为现实的选择应当是:充分研究我国会计环境的具体特点而“量体裁衣”,在考虑原则基础准则和规则基础准则的各自优缺点的基础上,对两种会计模式的优点兼收并蓄,并对可能出现的缺陷进行抛弃。
三、结语
通过上文的讨论,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制定模式范文篇4
关键词:模式;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会计准则
1中外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划分与比较
所谓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是指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制定人员以及制定程序等作出的一种安排。阎德玉教授认为:“会计准则是由特定的制定机构和专门的制定人员通过一定的制定程序制定,适用于一定范围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标准。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制定人员、制定程序等制定要素的相互结合方式称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从世界范围看,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有三种:民间自主制、政府集中制以及民间制定和政府监管的混合制。
1.1民间自主制即民间机构运作并制定会计准则的模式(如英国)
民间自主制的主要优点是可以减少政府在会计准则制定方面的开支,同时又能够吸引大量优秀的专家进入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能迅速地听取并吸收社会各界对会计准则的意见和建议,较好地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保证其科学化和合理化。缺点在于完全由民间制定的模式与一个国家会计行业的职业化水平密切相关,缺乏政府强制力量干预,民间机构将会在自身职业化水平不高的条件下,盲目制定准则,而据此得到的会计信息将失去可靠性、相关性、及时性等性质。
1.2政府集中制即政府职能部门直接统一制定会计准则(如法国)
政府集中制的主要优点是国家易获得其决策所需要的数据,及时发现国民经济中存在的问题,以便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宏观调控,能够促进和改善政府宏观经济的计划与管理。同时可以保证会计准则的权威性以及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但是由于缺乏考虑会计职业性质的需要、民间会计团体的实践,以及更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要,有可能影响准则的公正性。同时,政府部门在会计准则制定方面的有限开支也可能会影响会计准则制定的质量。
1.3民间制定和政府监管的混合制即在官方领导下的民间准则制定模式(如美国)
以美国为代表,该模式具有英国模式的一切优点,而且相比之下,经费充足,更有经济实力创新和发展会计准则。专职的委员和广泛的群众参与较多,更有利于会计准则的公正性。然而由于政府干涉和利益集团游说的现象较为突出,在某种程度上民间机构与政府利益之间达到一种制衡结果,这种利益的平衡缺乏稳定性,因此,这种混合模式的运行效果及其普遍适用性还有待研究。
2政府(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最适合中国国情
从理论上讲,英美模式较为合理,因为它最有可能产生接近于公正和不偏不倚的会计准则,这一点已经被许多专家学者所认可,而制定公正的会计准则是每一个准则制定机构所追求的目标。那么,中国的准则制定机构是否也应该顺国际潮流而动,改为英美模式呢?笔者认为,制定模式合理与否很重要的一点在于,该种模式必须与一国的会计环境相适应,以我国国情看,由政府(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是最合适的。
2.1从资源配置上看
资本市场上有两种分配资金的情况。一类是资金分配主要通过证券市场,表现为直接融资;另一类是资金分配主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表现为间接融资。在直接投资情况下,投资者出于投资安全和监督的需要,对企业有很强的信息需求,直接获取信息代价较大,因此,民间制定会计准则的积极性比较高。在间接投资情况下,以金融机构作为中介,银行对企业的监管可以通过日常交易、直接获取的方式得到信息。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时间不长,现在仍处于摸索的阶段,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在间接融资为主的体制下,很难生长出类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这样的民间机构。
2.2从法律传统来看
法律因素对各国会计准则制定体系的影响较大。西方国家的法律可分为两大体系。前者在法律中制定有详细的规则,称为成文法,后者则以少量的成文法为基础,并以大量的判例法为补充。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会计准则受法律和政府的影响既广也深。而在普通法系国家,主要依据传统和惯例对会计进行规范,即使某些法律涉及对会计的要求,通常也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在这些国家,一般是由民间机构制定会计准则。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会计准则在我国属于一种法规,从我国的法律惯例上看,它应该由国家认可的法定机构来制定。财政部会计司自1949年12月12日成立至今,一直都是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法定机构。我国的《会计法》也明确指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可见,财政部作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既有法律的依据,也符合我国的法律惯例。
2.3从政治文化环境上看
我国经历了几十年的高度集权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政府在数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壮大,其权力越来越大,中国在几乎所有的社会活动中已形成了一种强烈依赖政府部门的社会定势。在这样一种文化环境下,政府、企业界、会计职业界等各类人员很难在短期内从根本上认识到在准则制定中民间组织的地位与作用,这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差距,它从根本上决定了在中国建立民间准则制定机构几乎是不可能的。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国家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和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报表的信息内涵、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等都应充分考虑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需要,由政府制定会计准则是满足这种需要最为直接的手段。并且由于我国的会计实务历来由财政部负责制定,加之我国的民间性会计组织尚未十分成熟,因而由财政部负责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各方可以接受的。
3关于准则制定机构及人员独立性的思考
准则制定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对于保证会计准则的高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提高准则制定人员的代表性,设立会计准则专家咨询委员会,同时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
3.1提高准则制定人员的代表性
准则制定机构的人员应具有代表性,代表性由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所决定。经济后果是指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对已有会计惯例的选择(会计政策的初始选择)以及会计准则的执行者对已有会计标准的选择(会计政策的剩余选择),会通过会计报告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行为,从而影响社会中经济利益的分配及经济资源的配置。由于会计信息的分配功能导致规范会计信息的会计准则的利益分配功能,即会计准则能影响利益的分配,因此如果在准则制定过程中有来自各方面的专家———报表的编制者、使用者、监管者等参与,这些具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的制定机构能尽可能地照顾到各方的利益,增强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这将会使我们会计准则的质量更有保证。
3.2设立会计准则专家咨询委员会
美国准则制定机构设有一个财务会计咨询委员会,由30~40名来自企业、教育、投资和普通公众等各界人士组成。这些成员定期(每季度一次)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委员们商谈会计准则制定等问题。可以说这种制定安排可在相当程度上将各自利益集团的意见,传递给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因此在会计准则委员会之外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是非常有必要的,他们的职责与会计准则委员会成员不一样,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成员有权表决最终对外颁布的会计准则,而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应该以咨询者的身份从技术的角度参与准则的制定过程。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构成也应该是有代表性的,应该考虑与准则的研究和运用相关的重要部门,例如学术界、企业界、证券交易所、政府、财务分析师等。会计准则应该首先在这些专家中征求意见,使他们能够从自己专业的角度及时发表有价值和负责任的意见,从而保证会计准则的质量。
3.3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
由准则的非相关利益人(如学术机构的专家)组成监督机构对准则制定过程和准则制定效率进行监督,并对准则的可能影响进行评估,从而对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己现象做出最大的抑制。
4关于准则制定程序的思考
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应该是一个有多个利益相关集团参与的充分程序。其特点是公平、公正与公开,因此一份准则的出台需要经过反复酝酿、反复讨论,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公开听证会或者将准则制定机构的有关会议向大众公开,尽量保证准则制定程序的公开、透明和民主化。
4.1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构想
准则立项阶段,社会各界,特别是咨询组的成员等,都可以提出意见,经过甄别、筛选,确定列入核心专家组日程表的项目后即进入研究和准备阶段。此阶段研究和准备过程的公开性,不仅有利于社会各界较早地关注,参与到制定中来,也能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准则有可能带来的影响。在准则的研究和准备阶段,核心专家组和讨论和议后同时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列入制定计划。经过核心专家组研究后提出草案提交评审委员会,同时向社会征求意见稿并收集意见,最后由评审委员会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向核心专家组及时反馈,必要时提出修改和补充新准则的动议。
4.2加强会计理论研究
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还必须建立在会计理论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基础之上,从而保证各项准则之间内在一致和首尾一贯。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相继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概念框架”,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也为我国制定“概念框架”建立了良好的基础。准则制定机构应该对会计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合理预期会计问题出现的时间及类型并研究经济环境对准则的影响,还应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总体上安排准则制定计划,从而使具体准则制定工作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各方的意见和准则可能对各利害关系人的影响。
4.3积极采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增加准则制定的透明度
在形式上充分利用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事前公布议题,讨论结束后迅速发表相关公告。准则时,应结论基础,并公开发表少数派意见,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举行听证会或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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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阎德玉。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比较研究[j].会计研究,1999,(8)。
制定模式范文篇5
【摘要】目前中国的法律渊源呈现出以宪法为统帅单一制的制定法模式,具有特定的历史必然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逐步地显现出来,其最突出表现为制定法模式工具主义。
一、当代中国制定法模式的法律渊源[1]
中国是制定法与成文法的国家,其主要法律渊源有:
⒈宪法。宪法是制定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基本特征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据,其他任何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无效;宪法是规定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最基本的内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要严格。因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⒉法律。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渊源,是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其闭会期间,可以由其常委会在不同原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相冲突的进行修改;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除基本法律以外的社会生活的某一领域方面的法律。
⒊行政法规和基本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那么,其合法性根据:一是宪法;二是法律。国务院各部委所的规范性命令、指示和规章,也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规。但应注意的是,国务院根据人国人大授权而制定的有关改革开放的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规,而是授权立法。
⒋军事法规。军事法规是由最高军事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一般只及于军队内部。军事法规的合法性依据有宪法和法律。我们把产生于宪法确定体制的军事法规称为自主性军事法规,产生于法律授权的军事法规为授权性军事法规。从历史上看,我国已经有最高军事机关立法的传统,目前的中央军事机关也在行使一定的立法权。
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为执行和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地,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因此,这种地方性法规又可以划分为省级法规和大市级法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多个经济特区,其立法是一种特殊性的地方性法规。
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具有自治性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其不同于一般地方性法规的特点是:⑴其立法依据不是一般政府的权力,而是民族地方自治权;⑵立法机关只能是民族自治机关,而且只能是人大,不包括其常委会;⑶其立法权限较大,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作出变通性的规定;⑷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而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并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⒎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只国务院各部委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权限范围内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在各部委管辖范围内生效,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它只是一种“准法源”或者是“参照性的法源”。地方规章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与部门规章处于同一个层次,也是“准法源”或“参照性法源”。另外,经济特区的规章效力与一般地方规章效力相同,其内容仅限于经济领域,经济特区的规章可以与全国性的法律有所不同。
⒏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规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法律等方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现在通常被认为是法律渊源。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这种国际惯例是在按国际法行为必须的或正当的信念下形成的。
二、中国制定法法律渊源模式之弊端
⒈中国制定法法律渊源的必然性[2]。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是由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传统造就的特殊法源思维方式造成的。主要表现:⑴从历史上,中华法系的主流是以制定法为法的主要形式,令、格、敕、例都是低一级的法的形式。尽管在历史有过以例破律、律例合一,只不过是一种例外而已。⑵从中国法律形式受外来法律形式影响来看,主要是以日本法、德国法为模式。而这两者是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是以制定法为其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系把制定法作为主要法律形式与中国固有的法律思想相吻合,易被中国人所接受。⑶解放后,中国的政治态度受苏联的影响,法制建设多以苏联为楷模,而苏联的法律形式也主要是制定法。第四,从理论上讲,新中国的诞生既社会主义在东方的胜利,也是中华民族摆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开端。中华民族以独立的民族国家形式在世界出现,必然强调国家主权及国家权威,废除帝国主义强加在中国头上的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新中国的政权性质与旧社会的根本对立。因此,需要制定法巩固国家政权,制定法便成为我国的主要法律渊源形式。
⒉中国制定法法律渊源模式的主要弊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不断地复杂化,使制定法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制定法的调整和社会需要之间产生了许多矛盾,这集中地体现出制定法法律渊源的主要弊端,主要表现在:⑴法律效力的滞后性与社会关系的相对超前性产生了矛盾。因为制定法的形成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即起早、审议、讨论、通过、公布等环节,其效力始于公布之日或者之后的若干之日。这时社会社会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甚至是巨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是制定法所无法预见的。另外,制定法是对以前法律实践活动的阶段性的总结,又是针对未来生活规范的预选设计,也不可能包括所有的现象,更不可能未卜先知。因此,制定法对其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就失去了相当的针对性,制定法当然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⑵制定法的静态稳定性与社会关系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由于制定法是对一定阶段成熟的社会关系的阶段性的总结,一经制定就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与不变性,因为在制定和修改上要受到很多的限制,即使需要修改也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才能进行。这些因素就导致制定法具有更强的静态稳定性。相反的是,社会关系却是不断地发展变化的,而且是每时每刻都在变化,这种绝对意义上的变化性是与制定法的静态稳定性产生了很大的矛盾。而且,极有可能造成的是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化是对制定法规范的公然违反。⑶制定法的抽象概括性与社会关系的具体复杂性的之间产生较大的矛盾。由于制定法是一种具有很强抽象性和一般性的行为准则,它要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尽量地作出一定的规范,再由于语言文字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的特点,因此,制定法只能作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因而具有很强的抽象性。但是社会生活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不断地发展变化性造成更高程度的复杂性,也就个案的具体性体现,那么,这两者的之间的矛盾就会产生一定的对抗。总之,制定法是不能解决这个矛盾的。⑷制定法的统一性与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之间的矛盾。我们知道,制定法是一种普遍性的行为规范,需要对各种具体的行为都要作出一定的规范,对他们都有普遍性的约束力,所有的社会成员必须一体化的遵循制定法的规定。可是,我国的地区差异很大,各地情况异常的复杂,尤其是沿海与边疆地区的发展极不平衡,特别在文化、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差距巨大。在这样的不平衡的大环境下,适用具有高度一体化的制定法,而区分各地的具体情况。如果运用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统一的制定法,势必什么造成许多困难和其他的一些负效应的。
可以说,制定法所具有的这些一般意义上的弊端是不能运用制定法本身来解决的,不可以运用制定法的自我调节或者政策来代替法律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的。
三、中国单一制定法法律渊源的一个重大缺陷——制定法模式工具主义
制定模式范文篇6
根据对会计准则制定公平与效率的不同追求,可以将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分为三种:①公平导向型模式,或称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准则模式。这个负责制定会计准则的民间组织就成为各个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平台,大家可以在此畅所欲言,表达各自心声。由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准则可以保持会计准则制定的公平性。②效率导向型模式,或称政府组织制定会计准则模式。政府拥有权力优势,可以省去冗长的讨价还价过程,加快会计准则制定的速度,提高会计准则制定的效率。③公平效率兼顾模式。这种模式指的是民间组织负责制定会计准则,政府机构有监督、管理的权力。这种折中方案虽兼顾公平与效率,但也可能两者都顾不上。笔者认为,这三种模式并无孰优孰劣之分,应该结合各国的具体情况以及经济文化背景来进行取舍。
二、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直接促成了1933年美国《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诞生。根据这两部法律,美国成立了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同时授予sec制定会计准则的法定权力。但sec先后又将这项权力转授给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会计原则委员会(apb)、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等民间组织。至今,美国依然保持fasb这一民间组织负责制定会计准则、sec这一政府组织负责监管的模式。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是一种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模式。
在经济繁荣时期,这一模式体现各利益集团的利益,而不受某一强势集团所左右,从而尽量保持公平,对社会压力予以回应,使得制定的会计准则具有广泛的可实施性。但在经济衰落时期,这种模式的缺点却盖过优点。采取公平效率兼顾模式的fasb在美国爆发一系列会计丑闻后遭到众人批评。在fasb制定会计准则时,如在石油天然气勘探成本会计准则、外币折算会计准则、股票期权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管理者利益集团通过游说国会向fasb施加强大压力,结果无一例外地是公司管理者利益集团占了上风。也就是说,在这些关键性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都充分地体现公司管理者的利益,其他集团的利益很难得到保证。从这一点而言,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被公司管理者这一强势集团所左右。当然这与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有密切联系,美国大公司中普遍存在“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的现象,为此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管理者利益集团占据上风就不足为奇了。另一方面,美国会计准则制定采用充分程序在有些时候也确实降低了会计准则制定的效率,最典型的是合并财务报表。美国会计界早在1978年就开始关注合并财务报表。当fasb公开要求对以前的各项财务会计准则进行评论时,塔奇·罗斯会计师事务所以提问的方式列举了与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十个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fasb到2001年底,仍然未制定出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fasb的多次征求意见稿都未能恰当地平衡各方利益。而更让人遗憾的是,安然财务欺诈案就涉及合并财务报表问题,这充分说明了美国这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在某些时候确实降低了会计准则制定的效率。
三、中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我国会计准则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制定。会计准则制定的主要活动都征得财政部的批准和许可。为此,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是政府组织制定模式。其主要特点是采用一种较为简化的程序,而没有采用充分程序。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程序一般包括计划阶段、准备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等四个阶段,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时间很有限,而且这个过程相对不公开,这与美国采用的充分程序有很大差异。
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加快会计准则的出台,提高会计准则制定的效率。从1997年5月22日颁布第一份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起到2002年底,颁布了多项具体会计准则,还了多项具体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这些会计准则的迅速出台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定模式范文篇7
关键词:大数据;营销策略体系;战略定位
一、大数据时代营销活动与传统营销策略的差异化分析
(一)销售管理方面的差异
大数据时代的营销活动与传统的销售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大数据营销的针对性更强,更加符合市场需要与企业发展的需要。传统的销售活动在目标顾客的选择方面,主要定位于标签化的群体,而大数据零售则定位于个人概念的群体,销售定位的方向更加精准,具有一定的“私人订制”的特点。传统销售活动在店址选择方面需要基于线下客流确定实体商圈,店铺的租金成本比较高,产品营销中的商品价格定位也较高,利润率比较低。大数据营销店址的选择基于大数据流量的虚拟商圈完成,店铺的租金成本比较低,店址的选择更加灵活。在商品管理方面,传统的销售模式需要依赖于有限品类缓慢调整经营策略,而大数据零售则可以利用网络工具和软件管理实现无边界品类扩张与商品管理模式的快速优化。传统营销活动中的定价策略比较呆板,依托固定价格进行滞后于市场变化的价格起伏调整。而大数据环境下的商品零售则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迅速调整价格,适时调整迎合市场变化。
(二)产品推广方面的差异
在大数据时代,企业经营者应该认识到新的经营模式与传统模式的差异,制定合理的产品消费分群方案,构建目标客户信息系统的模式。传统的零售模式在促销管理和商品陈列上有较为明显的劣势,它采用粗放式的促销,广告的效果并不好,对于顾客的差异化消费习惯难以完全满足,经验式的陈列难以满足不同用户的消费需求。而大数据时代的营销模式采用精准定向促销的形式,将促销广告信息精准投放到网民受众,基于数据分析的精准排列模式能够第一时间把握顾客的消费方向,做到定点营销。传统的营销模式供应链管理效率比较低,生产、运输、仓储管理、销售各个环节割裂,商品供应的成本比较高。但是,采用大数据零售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各个环节数据全面打通共享,供应管理的成本比较低,管理效率比较高,商品从出厂到销售中的各个环节信息,基本上实现透明化查询,方便营销人员管理和操作。
二、大数据时代的营销策略体系探究
(一)大数据时代满足产品精准化信息推送模式分析
企业在大数据时代制定个性化营销策略,经营者应该更新经营销售的理念,并且要积极调整产品流通与销售的结构,转变处理好内部管理关系网络与外部经营关系网络的关系,积极利用网络工具实现精准化的定位营销。在移动终端的大数据分析服务模式优化中,利用app等移动商圈微信微博及qq等社交商圈,进行商品广告信息的精准推送。根据线下实体店的经营特点,推动实体门店和服务网点服务模式的结合,从而适应网络化消费环境发展的需要。线下实体店应该顺应时展的潮流,积极开设数字体验店,提升品牌知名度。在大数据时代制定个性化的营销策略,经营者应该对每天的市场动态信息流进行分析和预测,根据全国各地价格行情和及时供求信息找准商机,利用价值洼地效应制定出合理的营销方案。在大数据分析活动中,经营者应该重视数据源信息的挖掘工作,根据自有网店中的客户足迹数据和电脑用户、手机用户终端app互动数据进行消费习惯和消费潜力的评估。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需要采用自动分类规则设置方法,对数据进行分类分析,并且过滤垃圾数据,得到市场洞察的实时化判断依据。
(二)大数据时代选择合理营销手段与价格策略的分析
在大数据的时代实现网络化的企业运作,利用企业网络生态系统及其协同共生机制,创造更大的社会化价值。制定个性化的营销策略,企业经营者应该实施关注网络生态的变化和发展,根据市场中产品流通和生产经营要素变化的具体情况,进行企业营销发展方向的选择。认真处理客户投诉事件,并且根据客户投诉的具体情况,分析和评价全渠道的营销体系数据,打造一种实现销售扩大化的企业网络生态系统及其协同共生机制。企业经营者应该加强互联网营销知识的学习,端正管理意识,积极认识到数据背后的深层含义。在营销策略制定的过程中积极应用大数据的整体概念,利用大数据产生实际利益。普遍使用行业智能的先进技术,进行海量业务数据的综合分析。企业经营者应该采用正确的方法高效利用大数据,进行信息化层面营销行为的分析,挖掘出产品经营销售渠道中采集、存储、管理和分析等能力的数据。在大数据时代制定下个性化的营销策略方案,经营者应该积极利用大数据排除客户不需要的产品配置,减少库存和复杂性。在创新性的经营销售模式中,显著提高利润率,同时提高客户的满意率。通过开发数据分析能力,不断改进营销活动,利用大数据分析不同产品类别的具体信息,从而调整产品的定价策略。
(三)大数据时代构建目标客户信息系统的模式分析
大数据时代构建目标客户信息系统,有利于提升经营效率。建设社会化网络环境中的行为激励与社会资本解雇,根据大数据环境下客户消费过程跟踪,确定本月度的销售任务。在大数据时代的营销变革活动中,构建目标客户信息系统,深度洞察消费者的集中需求,将受众消费行为碎片化信息打散然后重聚,从而发现主流消费的需求和价值。企业经营者应该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市场分析,提升消费者洞察能力。经营者应该顺应大数据时代的营销变革规律,积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现有经营环境中消费者的需求。
(四)大数据时代营销活动中的价格策略和品牌化建设
在个性化营销策略的制定活动中,企业经营者应该放弃传统型的粗放式产品信息推广模式,采用让利于消费者的销售策略吸引更多用户的关注。在销售促进策略中,将企业的投入方向由“买媒体”转变为“买受众”,采用薄利多销的经营手段,打赢互联网电商市场中的价格战。企业经营者在制定销售促进策略时,应该注重企业的品牌化建设,集中公司的优势资源打造名优名牌,构建长期稳定的品牌关系,提升消费者的信用粘度,赢得一大批忠诚粉丝的关注。在大数据时代努力实现传播策略的实时可控建设,做好针对于用户需求的体验咨询工作。采用线上咨询、线下体验结合的服务模式,满足和提升用户体验。
(五)大数据时代营销活动中的信息适应性问题分析
制定个性化的营销策略,经营者应该处理好信息适应性问题,对前期销售产品的市场反响实时效果进行追踪和分析。在效果分析中预测未来市场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从而创造新的价值。在大数据时代制定个性化的营销策略,经营者应该制定科学的新产品信息传播策略,重点把销售方向放在开发新客户上,同时做好老客户的关系维护工作,采用定期问候与优惠信息定点回馈的方式,建立与广大消费客户的良好关系,赢得更多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实现本企业经营品牌建设和经营销售扩大化的目的。
三、大数据时代营销模式特定经营领域的市场适应性分析
(一)大数据的经营规模扩大化营销优势
在数据管理平台中,做好数据收集和预处理工作,在大数据的销售模式下,能顾解决产品销路问题。当前电子商务中“农村淘宝”经营模式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淘宝” “农户”的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作物生产滞销的问题。在农村地区推广电子商务的销售模式,符合农产品经营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缩小城镇和乡村发展的差距,帮助广大农户快速实现脱贫致富的目的。在大数据时代,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模式,根据城镇消费者的需求,制定科学化的营销方案,利用农户作物生鲜健康的理念来吸引消费者。在个性化营销方案制定上,经营者应该找准目标顾客和市场,既可以由农产品供给企业和消费者直接对接,降低生产和流通的成本,减少中间环节。又可以开发单个农户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实现交易的营销策略,激发农户参与电子商务的欲望。
(二)大数据的销售流通环节精简化营销优势
这种经营模式对于大数据利用效率比较低,它仅仅依靠减少零售环节来获取利润,单个经营的网络农户物流配送整合与适应能力比较低,主要销售特色农产品和干货等产品。但是,由于网上开店软硬件要求都比较高,这种营销模式对于大数据的分析不够深入对其转换价值利用较低,因此对于大数据的优势利用效果不明显。而传统的经营销售模式中,经营者可以选择将农产品供给企业然后与消费者直接对接的方式进行营销。这种营销方案利用了集群化的优势,商品成本比较低。但是平台规模比较大,需要专人来完成日常的运营维护,因此平台的建设和维护费用支出比较高,综合商品的成本最终的定价比较高。但是,在大数据时代为了找到能够适应经营规模扩大化发展的营销模式,选择将农产品交付给供给企业,由供给企业和求购企业在网上完成对接和交易,这种个性化的经营模式既能够降低成本又能够扩大销量。在个性化的营销策略实践中,通过大数据时代大宗采购意向分析,促进农产品网上流通供应链条的使用,减少大宗产品采购和销售的流通环节,增加市场机会,提高企业市场份额和利润。
四、结束语
在大数据时代开展营销活动,经营者应该积极根据数据信息进行市场需求的分析,从而制定出适合本公司经营发展的营销战略。在大数据信息数据处理的销售模式中,建立o2m全渠道的经营模式,显著增强经营效率。在大数据支撑平台下开展个性化的营销活动,经营者需要根据客户的特征数据进行分析,引流潜在消费者。认真分析客户的接触数据和消费行为数据,设计全渠道的产品经营与销售渠道,开展全渠道消费者的定点营销与跟踪式信息采集服务活动。
作者:黄琍 单位:武汉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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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模式范文篇8
在行政程序及其法治化问题上,国内行政法学界存在着颇多误解与混乱。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65]这实际上是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显然是错误的。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这意味着只要有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有行政程序。只不过我们以前不太重视行政程序问题,尤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因而对行政程序缺乏制度上的规范,由此导致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恣意。我们今天倡导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是要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矫正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流弊。而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的特征的观点,客观上否定了行政程序法治化这一命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否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界近些年来所作的诸多努力,也与相关论者的初衷相背离。笔者认为,法定性不是行政程序的特征,而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项原则。
国内行政法学界另有一些学者将行政程序法治化称作“行政程序法制化”的。[66]这虽然说不上错误,但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当今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法制”一词主要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并不指涉法律制度的价值内容。以此类推,则行政程序法制化仅仅是指行政程序法定,即以法律来规范各种各样的行政程序。对于法治建设来讲,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国内行政法学界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主张。[67]这对于行政程序过于随意、过于杂乱的中国现实来讲,是有着极大的针对性的。但它实际上只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部分内容,因而更不能以之代替行政程序法治化。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呢?
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关键。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就是把行政程序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以现代法治精神来规范与整合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治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仅包涵了后者,而且标示了现代行政程序法制的价值取向,即必须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法制,从而揭示了现代行政程序与古代行政程序的分野,也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竖起了一道警示牌。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就是行政程序法,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包括行政程序法典,还包括散见于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
(一)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因理想效果设计而确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及其整合规则,以及由此而呈现出来的总体风格合特征。[68]立法者对行政程序法的性质和理想效果的不同选择或定位,便形成了不同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
1.控制模式。这一模式是以控制下级行政机关为宗旨而制定行政程序法,并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它主要借助于行政程序的预决、选择和约束功能,来预防行政机关偏离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并通过补救功能来保证统治者的意志得到贯彻。这一模式主要存在于古代社会。
2.效率模式。此种模式的行政程序主要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行政程序立法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便于对社会进行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效率模式的主要特征有:第一,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度极大;第二,行政行为的步骤紧凑,方式简便易行;第三,对行政人员的职权和职责规定明确;第四,注重行政程序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德国1963年行政程序法以及西欧一些国家的早期行政程序法大体上属于这一模式。
3.权利模式。该模式的行政程序主要以保障公民权益为主要目标,行政程序立法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防止和控制行政权滥用,如何避免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以权谋私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权利模式的主要特征有:其一,注重对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程序控制;其二,注重行政职权行使中对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其三,注重行政行为尽可能为公民提供参与机会,如规定听证制度等;其四,程序设计比较完备。美国的行政程序法基本上属于这一模式。[69]
不过,从现代各国的行政程序法来看,纯粹选择一种模式的比较少见,多数国家都是以一种模式为主兼容另一种模式。战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对于目标模式的选择,有的偏重权利模式,有的则以权利模式与效率模式并重。中国行政程序法应选择以权利模式为主、兼顾行政效率的模式。这是我国行政法学者较为一致的观点。
(二)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构成样式。就基本模式来说,行政程序法的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分散模式和法典模式。
分散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规范分散规定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在分散模式下,立法机关分别就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制定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如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许可程序法、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法、行政裁决程序法等。
法典模式是指一国制定一部统一的、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规范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典。在法典模式下,并不排除同时制定某些行业性单行行政程序法规,规定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的较具体的行政程序;也不排除个别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在规定行政实体问题的同时,规定有关的行政程序内容。
随着现代民主、法治的发展,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制定或准备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化已呈现为一种国际趋势,而且迄今已经过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早以法典形式规定行政程序的国家是西班牙,它于1889年制定了《行政手段标准法》。由于该法制定后对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政府侵害公民权益发挥了一定作用,被其他各国纷纷仿效。奥地利于1925年7月21日通过了《行政手续法》,该法共6编80条,是一部较为完备的行政程序法。捷克斯洛伐克于1925年、南斯拉夫于1929年相继制定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典,使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形成历史上的第一个高潮。第二个阶段是在20世纪40—60年代,以美国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为标志,很多国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如匈牙利于1957年、意大利于1960年先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1950年奥地利在其《行政手段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一般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4个行政程序法典。联邦德国在1976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日本在1964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草案》,1994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三)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状况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制定了一些包含一定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如20世纪50年代初,国家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和《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文件中,开始规定有关行政程序,但绝大部分行政行为仍然处于没有法定程序规范的状态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不少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如有关行政立法程序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程序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3.通过,1994.5.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9.通过,1995.2.修订);有关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1987.2.,1993.11.修订);有关涉及行政裁判程序的《土地管理法》(1986.6.通过,1998.8.第二次修订)、《行政处罚法》(1996.3)、《行政复议法》(1999.4)、《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7)等。
从已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在总体上还比较落后,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有:许多行政程序未法律化,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过于概括、简单,并在很多方面缺乏时限规定;有些行政程序侧重于赋予行政主体程序上的权力,而缺少行政义务和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的规定;现有行政程序法中缺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民主公正的制度,缺乏公开性和参与性;行政程序立法不统一,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不过,这种状况正在加紧改变之中。
三、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价值
(一)开辟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行使的新途径
在传统的民主制度中,参与机制只限于通过选举议会组成人员和选举国家元首来实现其民主参与的目的,从而完成民主的社会实践。这种民主实践在议会主权强盛的年代里被认为是一种最好的民主政治。
但是,20世纪初以来,各国普遍出现了议会大权旁落和行政权扩张的社会变迁结果;国家权力重心也由议会转到了政府。在民主国家中,人们普遍认为原有的民主政治还可以控制议会,但已无法通过议会有效地控制政府,有时议会反而被政府所控制。人们普遍感到了传统的民主政治已产生了危机。因此,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内容之一,就是要求事先监督与事后监督并举,预防性监督与追惩性监督并重;即作为国家权力主体的公民应当有权越过议会直接参与到政府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公民权可以成为约束行政权合法、正当行使的一种外在规范力量,并随时可以对行政权的行使是否合法、正当,在法律范围内提出抗辩,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提供一个反思的机制。如果行政机关发现其行政行为有不合法或欠缺正当性的情况,即可以自动纠正。这种合作与协商正是现代行政法法治精神的体现。
(二)使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具体化
行政程序法治化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具体保障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首先,行政程序法治化更侧重于将宪法、法律,包括行政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般公民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等转化为含有具体应用内容而可以即时实际操作的权利。例如,对于行政状况的知情权、对于行政活动的参与权、对于行政侵权违法的抗辩诉讼权等。这些主要由行政程序法进行规定的,具有实体性与程序性合一性质的权利,无疑是行政相对人在受治于行政管理之际取得主动、予以抗争的有力武器。
其次,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一般由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义务承担者转化为程序方面权利的主体。例如,纳税人按行政实体法规定有纳税义务,同时也意味着依照行政程序法享有对纳税额不服提出要求减免或抗辩申诉的程序性权利。而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各项程序性义务,如告知原因、说明理由、举行听证、答辩、公正裁判等,在原则上也可以被推定为是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即要求了解知情、要求举行听证答辩、要求公开裁判等。因此,通过程序权利的行使,行政相对人可维护其实体权利不受行政行为侵害,同时防止其实体义务的非法增加。
(三)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行为的效率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而行为方式的适当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效率。行政程序法治化所要求的法定程序,是立法者为行政主体选择的尽可能科学合理的程序,去除了不必要的繁文缛节,减少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的耗费。同时,行政程序法治化通过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事、鼓励他们自觉地参与和配合行政管理行为,可以释放行政相对人因不理解而产生的怨气,减少行政行为的阻力和障碍,促进对行政行为的认同和自觉履行,从而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
(四)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首先,行政程序法治化为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规定了法定程序,这种法定程序是具体化了的、并具有实际内容和操作形式的义务。它意味着行政主体必须、只能、不得如何去做,否则须由其承担某种否定性法律后果。
制定模式范文篇9
关键词:融资模式;经济新常态;施工企业
1传统形态下施工企业融资模式
施工企业在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通过正确的融资模式选择,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目标。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施工企业在制定融资模式选择时要考虑融资风险,融资模式的选择与市场经济融资状况做多重问题分析,加强对影响施工企业经济发展的周边要素的研究。传统形态下的融资模式无法满足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的施工企业发展要求,传统融资模式条件过多准入门槛高,支付具有临时性,相关货币政策都会制约融资发展。传统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银行贷款、应付账款、ipo融资。1.1银行贷款。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事多市场经济发展受到严峻挑战,经济发展节奏放缓,施工要求的提高,大幅度压缩施工企业的获利范围。施工企业项目建筑成本过高,建筑资金周转周期过长都局限施工企业的持续发展。为针对施工企业项目建筑提供融资帮助,商业银行会根据项目建筑实际情况采取贷款,但施工企业的银行贷款申请难度较高,会使得施工企业财务成本增加30%。1.2应付账款。施工企业的资金收入最主要是工程项目之后的尾款,工程周期时间过长导致尾款无法及时结算会造成企业经济的压力。应付账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施工企业的经济压力,但却不是促进企业长久发展的主要融资模式,若施工企业在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约问题,则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减少施工企业所承接项目数量,并使得企业受到经济损失。1.3ipo融资。ipo(首次公开募股)融资模式适合企业发展状况较为良好的施工企业,ipo融资具有融资时间短,融资金额大等特点。但施工企业进行ipo融资的要求过高,政府等相关部门对于企业的首次公开募股有法律规定,当施工企业经营达到一定利润或增长幅度时,才可以进行首次公开募股。对于小型施工企业来说无法进行,以此来局限小型施工企业的发展。
2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的施工企业融资模式选择原则
2.1量力原则。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的施工企业融资模式选择要根据施工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制定融资金额数量,融资金额数量的制定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计算得出准确数据,如若施工企业融资金额过多,会造成资金闲置的问题。当施工企业出现大量资金闲置又没有做到账目的及时检测,很容易出现贪污腐败问题。如若施工企业融资金额过少,无法满足施工企业正常周转资金需求,会局限施工企业工程开展,为此在制定融资金额数目时,要以量力原则为主。2.2成本最低选择原则。施工企业在进行融资模式选择时,无论是何种融资模式都会产生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主要包括资金的使用费用与融资的费用,因此施工企业再选择融资模式时,应将多种融资模式做科学对比,考虑融资收益与融资成本后,制定最符合施工企业发展的融资模式,将所消耗的资金成本降到最低。2.3资金结构合理原则。施工企业的可持续性经济发展,要确保企业管理与资金结构的合理性,在保证资金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完成企业制定等财务目标。施工企业在进行融资,选择是存在风险也存在收益。施工企业的融资选择模式要考虑经济环境下的多种因素,确定资金结构的合理性,制定最终融资选择方案。
3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的施工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发展
3.1施工企业融资。(1)债券融资。债券融资模式是施工企业在法律规定条文下所发行的合法有价证券,在有价证券时要确保企业有足够的能力,可以在定期时间内进行本息偿还。此种融资模式对于施工企业自身发展要求较高,需要施工企业有经济还款能力并且具有较高的市场信用。(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属于新型融资模式,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时,根据工程特点选定特定的生产设备,施工企业若直接购买机械设备,则会消耗大量生产成本,机械设备资金投入回本周期较长。因此施工企业可以选择机械设备租赁模式,机械设备由专门租赁公司购买后,以合同形式租赁给施工企业,有效缓解施工企业施工时的资金压力,同时将设备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最大程度发挥机械设备价值。施工企业在选择时应根据技术革新的发展选择更高质量的机械设备,以此来提高施工企业市场的核心竞争力,融资租赁模式较适合中小型施工企业,使得企业不会对设备进行过多的投资。3.2施工企业项目融资。(1)供应链融资。施工企业选择供应链融资后其主要债务人为分包单位和供应商,属于集群性融资模式,可有效地解决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问题。施工企业在向银行申请授信后,经常银行获批可获得相关融资渠道,最常见的如资金,国内信用证保贴等。施工企业在选择供应链融资是要获得商业银行的支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提供供应链融资模式的仅为少数。供应链融资适合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周期短,分包单位与供应商数量过多,企业本身有较强经营能力的施工企业。(2)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以施工企业的实际资产作为依据,工程项目的资金链与应收账款作为金融保障。施工企业通过在经济市场中发行相关理财产品,以此来完成融资过程筹集资金。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为加强市场竞争力,在工程施工模式上会选择垫资施工,这会为企业财务产生大量应收账款。对工程工作量较小周期较短的项目来说,施工企业可以保持正常经营,但若施工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量过大施工周期长,在施工时因投入大量资金很难在短期内进行应收账款入账,在财务报表中也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数据。在此状况下施工企业可以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该种融资模式可以帮助施工企业快速回笼资金,降低企业的负债率,同时可以保障施工企业其他工程项目的资金流动。(3)信托融资。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信托融资模式来实现工程融资,信托融资具有资金到位快,使用便利等特点,但在选择信托融资时要考虑到融资成本问题。信托公司在向施工企业完成信托融资过程时,会对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最后完成资金注入,在此过程会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监管避免风险损失的产生。(4)基金融资。基金融资是施工企业较为常见选择的融资模式,在经济市场中,基金融资的主要渠道包括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3.3施工企业融资模式的选择参考。施工企业本身综合实力较强,可以考虑企业融资,该种融资模式可以满足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展市的基本资金问题,债券融资与租赁融资都属于融资成本较低的融资模式。企业该种融资模式的选择可以减少工程项目的资金支出,减少融资成本,将工程项目的资金利润达到最大化,该种融资模式是中小型施工项目最常选择的融资模式。施工企业本身综合实力一般,可以考虑项目融资。施工企业在制定融资计划是要根据财务实际预算在可接受范围内做出选择,若施工企业账目上有大量应收账款,可以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以此来快速回收资金,缓解施工企业资金较为紧迫的问题,同时也可以进行下一工程的项目开展。施工企业在融资模式选择时,若可以保重工程项目的资金账款时间的准确性,企业自身经营信誉高,可选择供应链融资模式,供应链融资模式可以解决工程项目前期资金紧张问题,确保后期工程顺利开展,在工程结束后可以顺利进行尾款查收。施工企
4结束语
施工企业的经济发展与其他生产企业有所区别,施工企业在制定融资计划与资金选择时,首先要分清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两个不同概念,根据施工企业实际发展需求确定所选择融资模式,通过科学合理化的方案分析制定符合生产经营的融资管理。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为实现长远性战略目标,施工企业要以创新性发展制定融资模式,维持企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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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勇.建筑施工企业融资的现状分析及策略探讨[j].财会学习,2018,(23):187+189.
制定模式范文篇10
在我国,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必定要以企业的管理制度为基础。不同类型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国有企业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较少,企业的所有事务都归国家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的模式也由国家来选择。国有企业没有自我管理和经营的权限,传统的企业监督管理制度必定会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必须改变原有的财务管理模式,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和摸索。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下生存发展就必须选择适合企业发展规律的财务管理模式。企业的发展状况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企业对内部财务管理模式进行创新是非常有必要的。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发展特点选择出合理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市场经济下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财务主体意识不强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的管理权限逐渐扩大,这对于使用企业传统财务管理模式的企业来说既是一次机遇,也是一次挑战。从目前我国企业财务管理情况可以看出,无论企业财务管理方法还是财务管理体制都无法满足市场经济下企业的发展需求。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企业内部结构在不断扩大,这必定会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内部结构的复杂化,增加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难度。我国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方法和体制都存在很多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财务管理权限归国家所有,国家和企业是紧密相连的,国家的发展状况对企业的经营有很大的影响。在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中,国家对企业的收入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企业的大部分利润在年终要交给国家,企业的费用由国家一次性下拨。企业的日常活动实际上就是在执行国家的政策,这就导致企业失去了财务管理自主权。在市场经济下,要想让企业掌握财务管理的自主权,国家必须要明确企业的内部产权,国家和企业也必须相互分离。企业必须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树立企业财务主体意识。
(二)缺少动态财务分析观念
在计划经济下,企业的财务管理以静态方式工作,企业忽略了财务管理调控的重要性。在企业传统财务管理中,企业的财务部门没有真正发挥出作用,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下,企业财务部门必须结合企业的发展规律恰当的选择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管理必须在企业中树立动态研究分析的观念,科学的运用财务管理手段,让企业财务管理真正发挥出作用,推动企业的发展。
(三)财务管理权限不明确
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通常把财务管理的权限交给财务人员,企业管理者不参与企业的财务管理,也没有认识到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下,企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财务管理的权限,企业每位员工都可以对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和管理。目前,企业的财务管理由企业的管理者直接指挥,通过在企业内部制定合理的奖励机制来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成本。在企业发展期间,员工的集体意识一定要保证不断增强,每一个员工都能够为企业奋斗。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必须要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挖掘企业每一位员工的管理潜力。
(四)财务管理混乱
近年来,有些企业自身内部的财务管理颇为混乱,很难按照自身的计划进行活动。在我国,还有一部分企业过度分权,导致企业员工为了获取更多的私利,开始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严重损害企业和其他员工的利益。企业在制定投资计划时,主要以企业眼前利润为基准,并没有考虑到企业投资的风险性,也没有把时间价值放入计划之内,最终导致企业因资金短缺而亏损倒闭。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在制定投资计划之前,必须对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影响企业投资的多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降低企业投资的风险性,而且企业还必须考虑到投资的回报期,合理的处理投资和资金回报之间的关系。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如果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重视财务管理模式的创新,企业的发展必定会受到限制。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阻碍了企业内部资源的科学配置,导致企业内部资金纽带松弛,阻碍企业的发展。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生存发展,必须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和变革。
三、市场经济下改进财务管理模式的对策
(一)改变传统的财务管理观念
在市场经济下,企业逐渐掌握了财务管理的主动权。如今,企业要想实现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模式首先要改变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传统观念,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制定财务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都是家族企业,要想制定科学的财务管理模式,家族企业必须改变目前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采用合理经营管理理念,科学地分析企业当前的发展状况,提高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接受新的管理思想,重视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除此之外,企业财务人员还要合理运用财务核算指标,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二)企业管理者要不断提高管理决策水平
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有很大影响。因此,企业管理者在制定财务管理模式时,不能单纯依靠管理经验来制定,必须先对企业的发展状况和市场经济的形式做出详细的分析。企业管理者是企业重大事务的决策者,企业管理者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企业管理者在对企业事务做出决策时,企业管理者一定要掌握项目投资的特点和规律,推动企业的发展。在我国,很多小型企业资金少、人员少。这样的小型企业一定要谨慎投资,降低企业财务管理的风险性。企业还要在发展的过程中,加大对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的资金投入,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对企业财务的核算工作有很大的影响。
(三)制定和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关键环节,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要保证对财务管理加强重视,提升管理水平。在市场经济下,企业要想制定合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必须要先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如今,我国很多企业为了制定科学的财务管理模式,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企业管理者在企业内部推行财务委派制。从财务委派制的内容和形式上可以看出,财务委派制实际上是一种集权模式,财务委派制的推行形式主要分两种:一种是结构框架式,另一种是财务人员委派式。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必须不断创新财务管理模式,推行新的财务准则,提高财务核算的准确性,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企业要求财务人员在核算财务数据时必须遵守会计准则,做到数据明确清晰,账实必须保持一致,这样企业的发展经营状况才能被真实清晰地反映出来。企业管理者要时时对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企业财务管理的合理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可以合理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核算管理,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四)加强企业预算管理
在市场经济下,企业要想不断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就需要在企业内部实施财务预算管理,对企业的收入和支出合理地进行预算。企业财务人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对企业的财务进行预算管理,推动企业的发展。企业的预算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企业成本的预算,二是对企业费用的预算,三是对企业采购费用的预算,四是对企业销售的预算,只有保证企业的收支在预算范围内,才能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财务人员在年度预算编写完成以后,应该按照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把年度预算划分成月度预算或者是季度预算,然后在分析月度预算或季度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预算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对策。
(五)更新企业财务管理模式
在市场经济下,企业要想实现发展目标,就必须对财务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和改革。企业要在发展的过程中,平衡企业内外部的利益关系,这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为了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必须转变单一的管理形式,逐渐转变成多元化的财务管理方式。企业在组织投资活动时一定要增强风险投资的意识,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关键内容。如今,现代企业财务管理逐渐向信息化转变,信息化财务管理实现了企业财务信息的共享,让每一位企业员工都参与到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增强了企业员工的责任感,提高了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也应该合理的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创新,调整财务管理结构。企业应该让财务人员积极参与到企业的重大事务决策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地位,让企业的财务人员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企业要在财务部门推行淘汰制,对于工作表现好的财务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及时更换工作表现差,工作能力不强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专业水平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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