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解放区时期的法制思想-ag尊龙app

时间:2022-02-17 10:19:45

谈解放区时期的法制思想

豫皖苏根据地是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在河南、安徽、江苏三省创建的根据地。1938年夏,徐州、开封相继沦陷,9月2日中共中央长江局副书记周恩来指示中共河南省委将领导重心转向豫东,开展豫东敌后游击战争,开创豫皖苏边区。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华东野战军在豫皖苏军区部队配合下,机动作战,发动群众,建立豫皖苏边区政权,实行土地改革。豫皖苏边区建立后,以法律保障人权,以法律促进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边区对法制建设的探索和实践成为河南革命法制的重要内容。

豫皖苏解放区保障人权的法律思想

1948年5月,鉴于边区各地政府随便抓人、肉刑拷打、侵犯人权等事件屡有发生,豫皖苏解放区公布了《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训今各级政府切实保障人权,严禁乱抓乱打肉刑逼供》的文件,明确规定了保障人权的办法。逮捕人犯的程序逮捕案犯,地方必须经区以上机关研究批准,部队逮捕案犯,必须有团、营以上的证明文件,通过当地政府后执行,禁止乱抓乱捕。这实质上是强调保障人身自由权免受非法侵犯,逮捕人犯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对案犯的审讯程序规定经逮捕之案犯,应以教育启发与搜集材料的方法进行审讯,禁止肉刑逼供以及变相肉刑(如不给饭吃、关禁闭等)。凡按规定逮捕之案犯,区政府扣押一般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两昼夜),如属罪大恶极群众所痛恨者,为了发动群众,必须延长扣押时间,须经县政府批淮。对案犯执行的程序限制县政府无杀人权,倘需处决者,县政府可将罪犯材料、口供及处理意见报告专署,经专署批准后执行,但现行犯除外(如持枪抵抗及战场作战等)。政治犯的处理,一律须报告行署及军区,专署及县府无处理权。

豫皖苏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法律思想

豫皖苏解放区停止土改,实行减租减息政策的原因豫皖苏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以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使地主与农民同样获得土地,改变过去地主剥削农民的情况。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政策,不仅是为了解放农民,而且也是为了各阶层人民的利益实现和繁荣发展,促进整个国家的富强、独立、民主和自由。豫皖苏区部分地区在抗日战争时期建立了民主政权,实行减租减息,分配土地。但是自进入解放战争之后,部分农民也起来分地、分浮财,提高了农民支持解放战争的积极性。可由于大部农民觉悟尚未提高,农民协会尚未普遍建立,大公无私的农民领袖也未普遍产生,虽然为满足农民的迫切需要进行了分配土地,农民得到了利益,但是大部分农民仍没有起来,有些地区则只有少数积极分子在进行,甚至个别村庄被流氓、地痞、投机分子把持,广大群众还是徘徊观望,因而产生强迫命令、包办代替、贪污腐化,甚至乱斗、乱打、乱没收等严重现象。这种反土地政策的行为,不仅不能发展农村生产,反而破坏了农村经济。有鉴于此,特决定在一切未进行土改地区,从今以后停止土改,改为减租减息政策。而进行土改的地区则调整土地,使地主和农民都能够安居乐业。

豫皖苏解放区停止土改、实行减租减息的政策

《豫皖苏区行政公署布告———颁布新区停止土改实行减租减息条例(1948年10月)》规定豫皖苏解放区实行停止土改的政策,对于之前已经分配的土地归属分得土地之人所有,同时要保障地主、富农与农民获得同等土地。“凡地主及旧式富农已被分配之土地,一律归分得地之农民所有,地主及旧式富农不得倒算,倒算者应受处罚。但应保证地主及旧式富农分得及留得与农民同等之土地,不足者,设法补足之。”停止土改,豫皖苏边区实行减租和减息的政策。首先是减租率的规定。一是课租地(又名包租、定租、死租),一律按原租额减去二成五,即原来应交租粮一石者,减去二斗半交纳。二是分种地(又名活租、分租、分收)。原倒四六分者(地主分六,农民分四),改为正四六分(地主分四、农民分六)。原对半分者,改为三五、六五分(地主分三五、农民分六五)。原四六分者(地主分四、农民分六),改为三七分(地主分三,农民分七)。三是拉鞭地(又名拨种地,即土地、种子、把料、牲畜、农具概由地主供应,农民只出劳动力者)。原倒三七分者(地主分七,农民分三),改为五五分(地主分五五,农民分四五)。原倒二八分者(地主分八、农民分二),改为六五分(地主分六五、农民分三五)。其次,在保障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佃户依法交租,实行减租。豫皖苏解放区为了保证各阶层的利益,建立民主、自由和富强的政府,宣布停止土改,保障地主土地所有权。但是为了确保经济分配的公平,《豫皖苏区行政公署布告———颁布新区停止土改实行减租减息条例》第九条规定:“实行减租之后,政府确保地主土地所有权,佃户应依法交租。除因不可抗拒之灾害(战争、水灾、旱灾、风灾、虫灾等)而致歉收者,应酌情减免租粮外,不得无故拖欠,地主亦不得借故退佃。应由主佃双方重订较长期(如五年或五年以上)租约,农民安心发展生产。”豫皖苏边区保障地主土地所有权,同时通过减租达到减轻农民佃租负担,确保土地财富的公平分配。最后,豫皖苏边区实行减息清债。由于高利贷的盘剥,往往导致借贷者倾家荡产。因此豫皖苏解放区为改变封建时代高利贷的剥削情况,规定利息按月利分半计算。“自本条例颁布日起,以前工、农、贫民向地主、旧式富农及高利贷者所借旧债,一律按月利分半计算清偿(即每元每月利息一分半,粮食每担每月利息一升半)。”第十四条还规定了若利倍本者情况下本利清偿原则。“工、农、贫民所欠地主、旧式富农及高利贷者之旧债,利倍本者(即借本一百元,已还利达一百元者),停息还本;利二倍于本者(即借本一百元,已还利达二百元者),本息停付,收回押地。但民主政府成立前已成立买卖关系者不动。”在特殊历史条件下,豫皖苏解放区实行了停止土改、减租减息的政策,并从法律层面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照顾各个阶层利益,争取解放战争的胜利。同时豫皖苏解放区从法律程序方面对权力的行使作出限定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标,这些河南革命法制建设的内容成为新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经验。

作者: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