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输技术范文10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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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输技术

网络传输技术范文篇1

[关键词]光纤通信;网络传输;技术

由于光纤具有高效、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特点,因此其已经成为现代通信系统发展的必然趋势。而通信用户则在利用光纤技术之后,有效地提升了控制和传输数据的效率。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出光纤通信技术平台的特点和优势,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数据传输体系,才能确保通信一体化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1光纤网络传输技术要点

1.1智能技术

光纤通信指的是利用光传输网络,构建的一种现代化的新型网络传输方式,这种新型的数字传输方式,不仅实现了传输模式的进一步优化,同时也为通信一体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2移动技术

光纤网络传输结构在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地调整和优化,为其信息数据传输效率的提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利用光纤通信技术进行数据信息的传输,不仅实现了信息传输方式的多元化发展,同时也为网络数据智能化操作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另外,传统信息数据传输模式下的业务体系,也在光纤通信数据传输体系下不断调整和优化,促进了传输效率的稳步提高。

1.3路由技术

无线网是通信网络传输过程中非常复杂的传输平台,所有需要传输的信息数据在到达服务器后,都必须进行无线信号的整理和分析,最后根据信息数据分析的结果完成最终的信息数据传输。所以,为了从根本上促进信息数据传输效率的全面提升,相关人员必须选择可靠性相对较高的无线通信技术,而3s技术由于其自身在网络数据传输过程中体现出非常显著的优势,因此其成为了目前无线网络传输最常用的方式之一。

2光纤通信传输技术的特点

光纤通讯技术,其介质是光线,然后加以传输。光纤对于模拟信号以及数字信号都可以进行传输,同时还能满足视频传输。和之前的铜线传播相比,光纤网络其运行速率达到了2.5gb/s。光纤传输能够传输大量的信息,这也间接地说明了利用较小尺寸的光缆,能够传播较多的信号。同时,在进行光纤传输中和无线电、电机以及一些相邻电缆进行传输汇总,产生的噪声具有较大的电阻,这会对噪声具有较大的干扰作用。从长远的维护角度看,光缆之后的维护成本都是较低的。当前,人们在使用光纤进行传输中,对数字电视、语音音频信息等都可以迅速进行传输。其主要特点表现为:(1)频带较宽、通信容量大。光纤和铜线或者是电缆相比,传输带都较宽,光纤通信系统单波较长,因此,其终端设备会产生电子瓶颈效应,这样,光纤通信系统会导致其宽频的优势不能很好的发挥,因此,需要采用一些辅助技术,增强光纤的传输。利用密集波复合技术,可以很好地增强光纤通讯的传输容量。(2)抗干扰能力强。光纤通信材料,一般是由石英组成的,这种材料具有较高的绝缘性,且较为坚固,不容易损坏。在应用中,对于自然界中的电流不会受到影响,对于人为或者是电离层变化产生的电流,受到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因此,对电磁的抵抗作用较强。(3)损耗低,中继距离长。和传统的铜线传播相比,其在传输中由于介质的特殊性,产生的损耗较低,所以对于长途的传输,其损耗也是较小的,因此会减少很多中继站,提升中继站的传输长度,降低了光纤的传输成本。(4)无串音干扰。光纤传输中,其由于信号完全在光纤内部,使电磁波不会遭到泄露,因此不会出现串音的问题,提升其安全性能。

3光纤通信输入系统的应用

3.1数据系统

利用数字网络进行光纤通信的调度和控制,不仅可以达到控制信息数据传输流量的目的,同时也降低了信息数据传输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在设计通信系统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对相关资源平台进行相应的优化和调整,在确定其达到设计目标后,可利用光纤网络进行传输流量的自动调整,从而达到促进网络运行效率提高的目的。

3.2服务系统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如何提高光纤网络通信技术的运行效率,是目前光纤网络通信技术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而我国光纤网络通信的发展,不仅已经实现了数字化的光纤发展模式,同时也为整个系统的升级和改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数字化通信技术在应用的过程中还存着很多的问题,因此,相关人员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并进行相应的改革,才能促进数字化通信系统的不断发展。

3.3整合系统

信息技术是数字光纤传输技术发展的基础,这一技术主要是以光纤传输技术、远程控制技术以及遥感技术为核心,通过建立自动化的信息数据控制平台,达到自主升级系统功能结构的目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光纤通信技术发展的基础和依据,也是未来通信技术调度和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数字化平台在我国尚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因此光纤通信系统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是影响网络平台操控性的关键因素。这需要光纤通信企业积极地分析相关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进行通信服务模式的改革和创新,从根本上促进光纤通信平台服务效率的稳步提高。通信系统的发展不仅是现代化城市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同时也是促进光纤通信经济效益稳步提高的关键因素。

3.4操作系统

相关人员必须将数字化平台与区域规划平台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才能将光纤信息技术的优势充分的发挥出来,从而实现促进信息服务效率进一步提高的目的。由于互联网技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必须积极地探索光纤通信技术改革和创新的方式,不断进行原有技术和服务模式的创新和调整,促进整个系统服务效率的全面提高。

4光纤通信输出系统的应用

光纤通信技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必须与不同方式的网络传输技术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传统无线传输平台中存在的不足,促进数据传输效率和稳定性的不断提升。

4.1安全管理

光纤技术作为信息化时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其自身所具备的强大信息数据处理功能,不仅可以满足不同用户所提出的个性化信息数据服务需求,同时其作为整个信息数据传输的核心,也有效地实现了信息数据资源的自动控制与管理。随着广大用户对信息数据操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光纤通信运营企业必须积极进行数据控制功能的进一步优化升级与改造,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光纤通信传输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另外,光纤传输用户的持续增长也增加了数据处理中心风险发生的概率,这也对现有的数据处理中心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

4.2层次管理

人为、设备以及技术等各方面的因素是制约无线通信传输和控制效率提高的关键因素。随着光纤通信技术逐步向网络化、自动化以及智能化方向的迅速发展。在改造和升级光纤通信系统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进一步加强无线通信网络系统的建设力度,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光纤通信系统传输效率的全面提高。

5结语

为了将光纤通信网络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相关人员必须在系统建设和升级的过程中,将其与数据传输控制平台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才能促进其传输效率的进一步提高。而光纤通信网络在早期应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经过不断的升级和创新,已经逐步实现了从数据收录、处理、分配、管理等方面的网络传输功能。为了促进光纤信号传输和控制效率的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网络传输体系,才能实现光纤通信数据系统建设的目标。

作者:符明 单位:长庆石油勘探局

参考文献

[1]胡童童.基于网络通信的光纤、光缆传输系统的设计[d].长春:吉林大学,2014.

网络传输技术范文篇2

随着互联网步入手机时代的到来,手机上网用户越来越多,用户的需求越来越多,现有wap网站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突出了wap资源不足的问题。

2通信网络基本原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扩大,在过去的几年里,数字电话网的传输技术,其基本原理是:通过语音压缩算法对语音,数据压缩,编码,根据协议的语音数据的ip数据包通过网络来传输数据包命运,语音数据包绳后,再解码和解压缩处理,恢复语音信号实现为目的,在网络上传输语音是21。ap的压缩和转换网络电话系统,每一个不同的传输速度大约是8。llkbit/s的带宽占用,因此,电信网络的正常传输速率也使用网络带宽64kbids,电话号码是5到8倍,源网络利用率大大提高。

3现代通信网络的问题

通信网络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在通信网络高速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网络结构的复杂性、高投资的基础通信网络建设与互联网结合不好,导致用户使用无线互联网服务、增值服务等服务是有限的,导致用户使用无线互联网服务及增值服务时出现不同的运营商之间的互操作问题等。因此,如何优化现有的通信网络,确保网络有利于未来信息传输将是未来发展的重点。

4现代通信网络结构

在树结构的通信网络通信时代,主要指添加通信,第一步通过基站,然后控制中心的交流,一个中央交换控制不是目的地址,发送至另一层控制中心对外交流、数据传输的通信,形成一个层次结构,见图1所示。图1数据传输结构根据现代通信网络的结构,如一个模拟通信过程中,系统的用户的通信,基站bss在通信网络中的控制子系统的中心网络的nss,交换为一个沟通的过程,仿真控制交易中心为例,在图中,z1-z2是地方(区域),通信是一种区域通信控制中心内部能量交换过程中直接找到目的地,在数据交换中心对该地区的控制,完成一个沟通的过程,如果不是传输目的地地区,如:z1p1到通信专业中,当z1的申请后,对交换中心控制这个地区ra1ta1应用中转站发现目的地址不在该地区时,第一层数据交换中心ta2、同样的传输,如果目的地址是找不到方向,ta2的地区和ta2在一维数据传输控制中心的变化,在目标方向的尺寸时,p1在网络中,信号发送到控制中心应用交流的方向和本区左眼的应用过程中,目标首先,数据信号依次tb1tb2tb3终于到了目的地地址,最后发送到目的地的地址。完成通信过程。总之,在现有通信网络的通信形式通过传递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该层的通信模式的网络资源的投入非常大,导致多余的沟通,我们和通信未来的发展是不相容的。因此,通信网络应该与互联网紧密结合,有效利用互联网资源,利用网络协议,形成新的通信方式,见图2所示。图2通信方式通信从a到b,是一个控制传输到另一个控制中心的变化。在基站请求的要求下,信号通过基站的控制发送到中央交换机,控制中心的用户直接连接到inter⁃net交换机,利用internet作为直接路径通信的函数形式。近年来,随着交流控制的目标,中心和应用直接通过互联网传输到b,这就是沟通的过程,在传输资源中做到了有效利用。

5新一代通信网络

由于3g和4g通信网络本身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无法有效、直接地拓展其业务和资源方面,仍受制于wap网络。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t网络”的概念,“t”是指现有通信网络与互联网形成的一个统一的网络。“t网络”的概念不仅指一个网络或网络通信的未来,也是通信网络和互联网之间的整合,二者在整合中不断地互相促进。”通常通信网络结构是非线性的,采用软交换技术的网络电话信号传输的数据包通过ip网络传输技术,结合无线移动通信网络建立一个无线移动语音服务应用,大大提高了网络的源。”t网络”基于互联网!语音或用户数据的情况下,用户将通过信号无线基站,无线基站发送的数据通过数据交换中心,然后输入网络数据或通信信号发送到目的地。

5.1表中的“t网络”

有一个高速的通信网络与internet相结合的网络资源和通信资源通信的线性结构。网络也将完全同步的一个网络服务网络内的移动和固定网络终端,终端在不同网络资源和移动接入网络的接入终端的网络资源,首先通过wap网关(互联网数据转换),然后发送给终端用户。因此,网络的移动终端有限的资源限制了wap访问的网络资源和网络之间的同步通信和互联网完全可以做到。如图3所示,ms定义为:mbs的手机用户,手机平台的用户。为移动网络用户wap网关,dataconversion(数据转换),移动互联网用户访问互联网的下行链路中的数据共信息技术基于internet的网络和互联网的使用不同的参考信的方式发出的所有信号线来完成通信的通信。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信号传递的数据交换中心通过基站和网络共享,使用数据压缩算法的语音编码和语音根据压缩的语音数据包的ip协议,通过ip网络传送数据分组与用户通信的树的传统结构,改变了通信过程中的直线型,不管什么地区,虽然经过一级交换数据,用户可以连接到目的地。

5.2“t网络”观

“网络”的概念是整合的直接通信和网络,用户可以享受更多服务,优质的服务便捷和服务无障碍的问题。将形成一个庞大的网络系统,功能齐全,可以访问和通信服务的网络资源,使资源的充分利用在互联网上。同时,应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建立统一的标准,不同的通信网络高效、节约成本做所有的电信运营商,实施“网络”的有较大影响和改变通信和互联网,人们可以直接从日常生活和媒体通信,是非常重要的网络的发展历程。

6结束语

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通信网络呈现的复杂性、多弯性要求我们必须掌握网络的特性。通过对网络中节点可通信性的方法研究,实现对网络通信系统的优化设计,提高网络的安全性能。“t网络”的构建,提高了网络的抗干扰性能,提高了通信质量和安全性,具有较好的应用价值。

作者:吴军玲 单位:兰州68108部队

参考文献

[1]杨志忠.非均匀分布多跳网络通信节点介绍访问控制[j].科技通报,2015(8):192-194.

[2]杨俭.大型多媒体网络通信中的延迟消除算法与仿真[j].科技通报,2015,31(10):34-36.

[3]李凤,张勇飞.基于半群结构的网络通信加密方法仿真[j].计算机仿真,2015,32(12):280-283.

[4]杨志忠.非均匀分布多跳网络通信节点介绍访问控制[j].科技通报,2015(8):192-194.

网络传输技术范文篇3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迅猛发展,将人类文明带入一个新的信息时代。国际互联网络是数字技术与计算机通讯技术日益发展和密切结合的产物,作为一个巨大的通信网,其把全世界联结在一起。在网络环境下,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所保护的作品有了新的传播方式,公众获得创造性文化产品的途径也发生了重大的变更,这对传统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保护制度造成很大的冲击。由于网络传输对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因而该问题引起国际知识产权界的关注与兴趣。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组织专家研究网络环境下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保护问题并找出相应的对策,如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加拿大等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于1996年底推出了两个新公约,解决网络传输纳入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保护体系的问题。论文百事通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到1998年底我国internet上网计算机已达74.7万台,用户达210万。且目前其发展极为迅速,因此网络传输对我国传统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保护体系来说,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制度是随着新技术的变化而不断完善的,我国的著作权法也应予以调整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从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和加强集体管理的角度,找出保护网络传输权利的对策,并提出对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期促进网络环境下对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的保护。

二、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

计算机网络化给以往的作品传播形态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几乎所有传统传媒介质的作品都可以通过二进制数字编码在网络上传播,通过网络交换得到的作品与原始作品有完全一致的效果,且使用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于数字化后的信息很容易地改变或加工其内容,或插入其他信息。这种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对著作权的影响是巨大的,但从本质上说,其仅仅是为权利人增加了一种传播作品的方式而已,并未动摇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其思想内容本身。因而要使网络运行规范化,也不必对著作权法作根本的变更,只是应对现有规定作适当调整和补充。其中,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问题是规范网络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对于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学者多有论及。但大体有以下三种见解:

1、网络传输是一种发行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行为。而网络传输中,与传输的网络联网的用户即可从其计算机终端上卸载作品进行阅览、储存、打印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使用。因此这种向公众传输的结果和经济影响与传统意义上的“发行”有相似之处。计算机程序可以从一台计算机传输到十台计算机,当传输结束时,原件保留在发出传输的计算机中,复制件则存在于每一台计算机的内存或存储装置之中,传输的结果本质上与发行十个复制件相同。以网络传输向公众发行作品复制件与以其他传统方式发行并无区别,因此网络传输是一种发行行为。美国1995年公布的信息基础设施工作组“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工作组关于知识产权的报告”,即通称的“白皮书”就建议,美国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法明确承认网络传输属于向公众发行,在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人专有的发行权之内。我国有的学者也持此观点,认为网络传输事实上是在社会公众中发行作品的一种新方式。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主要原因在于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与传统的发行行为的内涵不符。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看,发行是与复制行为相联系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这可以理解为狭义的复制,此外还存在意义更加广泛的广义复制。这种广义复制实质上可以把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全部经济权利的行使方式都包括进去了,因为可以认为一切“再现”原始作品的行为都是复制,而不仅仅是原封不动的复制,翻译、改编、录制等都是作品的再现,只是改变了表现方式。但这种广义复制在著作权法上意义不大,且易造成权利混淆,故一般并不采用。对于网络传输,有的学者认为也存在复制过程,即通常所说的“暂时复制”。暂时复制是指作品仅进入了计算机内存,没有固定在任何有形媒体上,这在网络传输中是广泛存在的。美国的白皮书就认为暂时复制是一种复制行为,此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在日内瓦举行了外交会议,由于暂时复制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在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的最终文本中删去了包括暂时复制的复制权的内容。关于暂时复制的主张实质上就是一种广义上的复制,这种主张并无太大的积极意义,相反还易导致网络运行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不确定,且其对于作品的使用,对于信息的流通,都会构成不同程度的障碍。因此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复制,不是发行行为。再者,即使将网络传输行为看作是发行行为,也会产生与“发行权穷竭”原则的矛盾,应对该原则作例外规定。因为传统的作品的有形物经发行后,该有形物的发行权便用尽,而网络传输的作品是与有形物相脱离的,再适用该原则就会产生矛盾。

2、网络传输是一种类似广播的行为

网络传输是与广播相类似的公共传播行为,其同有线电视传输没有本质的区别。家庭录制设备的出现同样遇到网络传输今天遇到的个人大量复制的问题,但是对于个人复制广播电视节目,并未将广播权解释为发行权;而且采用公共传播理论,可以避免“发行权穷竭”原则的矛盾。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播放是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播放方式包括无线播放和有线播放两种。依该规定及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只有有限种类的作品和有限种类的传播方式能包容进去。因此可以通过对播放权含义的扩充,从性质上确认网络传输是一种公众传播行为,是属于作者的一种专有权利。但需对播放的范围予以扩展,从播放对象看,既包括现场的表演和展出,也包括音响作品、动画作品、电影电视作品、文学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数字形式;从采用的技术上说,既包括通过无线电波和有线电视系统的播放,也包括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的播放;从传输方式上说,既包括一对多的播放,也包括一对一的播放,即点到点的传输。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网络传输与有线电视传输确有技术上的相似之处;但二者毕竟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在运行主体、传输内容、传输目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将网络传输作为类似广播的行为予以保护,亦不甚可取。

3、网络传输是一种新的传播方式─增设网络传输权予以保护

网络传输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使用方式的特点,它通过联结千家万户的网络,利用计算机处理信息速度快、效率高、范围广的特点,向公众信息,传输作品,使得信息的流通产生了质的飞跃,因而应增设网络传输权予以保护。目前国内有些专家学者持这种观点。且1996年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表演和唱片条约规定了作者在网络上的权利,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这两个新条约规定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即网络传输权。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根据传统的理解,作品传播给公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开传播,二是发行。网络传输行为尽管与这两种方式有某些可比之处,但不能将其简单地定性为公开传播或发行行为。只是可以作为立法上的参考,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之前,甚至可作某些类推适用。但从本质上说,网络传输行为与传统的传播方式完全不同,因而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新条约中规定了网络传输权,也就是说,作品的传播目前应有三种方式,传统的公开传播、发行和涉及网络传输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作品在网络上向公众传输,属著作权人对作品实现经济权利的使用方式之一,具有和“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且随着计算机网络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普及率的不断提高,作品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公众传输,可能会成为作者使用作品的主要方式,而且这种方式的经济价值会越来越大,甚至会超过传统的作品使用方式。把作品搭载到计算机网络上向公众传播作为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并在法律中规定,是计算机网络化健康、规范发展的内在要求。从目前国内网络传输的情况看,在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保护方面基本上是无序状态。如果不尽快在著作权法中增加网络传输权的内容,司法机关会因法律的不明确而无法操作,侵权行为也得不到制止,长此以往,会使公众误以为任何作品都可以随意上网并免费使用,这种习俗一旦形成,将难于纠正。这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应在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增加网络传输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包括将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其作品的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网络传输行为既不是发行行为,也不是类似广播的行为,而应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予以规范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应尽快增设网络传输权,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也要注意维持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网络传输与合理使用

明确了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我们再进一步分析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网络传输权,这首先涉及到重新界定合理使用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项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无偿地使用其作品的行为10.这对于一般传统作品来讲,是容易理解的。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作品通过网络传输,在网上以点对点的形式传播,如果依照传统著作权法,这种使用属于私人使用,应划归合理使用的范围。这样,无疑会给网络传输作品的著作权人带来巨大的损害。在著作权法中确定网络传输权,个人在网络上获取作品固然将受到该权利的控制,但同时也应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应加上网络传输环境的例外规定,使之适应网络环境的要求。

四、网络传输权利的行使

即使法律规定网络传输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网络传输权,著作权人要真正实现这一权利也是有困难的。因为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利用了,如何利用了,利用了多少次,更难以发放许可和收取报酬。从现存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和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来看,解决数字技术环境下的著作权行使问题,除通过著作权人个人行使权利外,主要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所有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由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国际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被使用情况很难了解,因而出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从事著作权、介绍,或者信托活动,其最早诞生于18世纪下半叶的欧洲。集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监督有关作品的使用情况,与作品使用者谈判、签约,发放使用许可,收取、分配使用费和追究侵权责任等。其中通过集体管理机构行使著作权最多的是音乐作品。网络传输作品也可采取设立集体管理著作权的机构的方式,以对之有效保护。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人可将权利以信托的方式转让给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与作品的利用者缔结合同,或由管理机构对侵权者依法采取对策。通常每一侵权行为的损害看来是微不足道的,每个权利人对这类侵权行为一一诉诸法律,事实上也十分困难。如果由管理机构将大量的权利集中,以规模化的利益为目标开展工作,则无论是监视侵权,还是进行诉讼,均成为可能。同时,从作品使用者的角度,也易知道谁是权利人,许可的条件是什么11.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适用于网络环境的。

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提及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只是在实施条例第54条中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我国目前的集体管理活动受到较大的制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我国应在著作权法中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地位,对著作权法予以修订。因为集体管理制度作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有效途径,不仅表现在数字技术引起的问题上,而且表现在其他新技术,如录音录像、静电复印、电缆电视等技术引起的著作权问题方面。可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尤其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应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因为毕竟集体管理在我国属全新的事物,公众乃至司法人员对之了解甚少;此外还可以针对网络传输的情况,规定网络传输权应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实现,因为这是在数字技术时代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最为有效的途径。

因此,为有效保护网络传输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我国应修订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网络传输权,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并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但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著作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文化、经济事业的发展。保护作者的权利,固然可以激励他们进行再创造,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著作权法还涉及作品的传播者和使用者,因此应选择一个利益平衡点,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损害公众利益,阻碍文化传播和经济发展。对于网络传输问题也是如此,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不能影响公众通过网络利用信息,既不能造成免费随意使用信息的习俗,又不可对著作权人进行过度保护而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且从世界范围来看,1997年8月德国开始实施全世界第一部规范计算机网络的服务和使用的单行法律──为信息与电信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12.其中第七章规定了著作权法的修正问题,主要规定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尽管对网络技术对著作权保护的影响基本未涉及,该法仍是一个值得赞许的探索,对各国的信息立法工作会发挥重要的参考作用,我国修订著作权法也可借鉴该法。

网络传输技术范文篇4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迅猛发展,将人类文明带入一个新的信息时代。国际互联网络是数字技术与计算机通讯技术日益发展和密切结合的产物,作为一个巨大的通信网,其把全世界联结在一起。在网络环境下,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所保护的作品有了新的传播方式,公众获得创造性文化产品的途径也发生了重大的变更,这对传统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保护制度造成很大的冲击。由于网络传输对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因而该问题引起国际知识产权界的关注与兴趣。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组织专家研究网络环境下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保护问题并找出相应的对策,如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加拿大等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于1996年底推出了两个新公约,解决网络传输纳入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保护体系的问题。论文百事通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到1998年底我国internet上网计算机已达74.7万台,用户达210万。且目前其发展极为迅速,因此网络传输对我国传统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保护体系来说,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制度是随着新技术的变化而不断完善的,我国的著作权法也应予以调整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从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和加强集体管理的角度,找出保护网络传输权利的对策,并提出对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期促进网络环境下对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的保护。

二、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

计算机网络化给以往的作品传播形态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几乎所有传统传媒介质的作品都可以通过二进制数字编码在网络上传播,通过网络交换得到的作品与原始作品有完全一致的效果,且使用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于数字化后的信息很容易地改变或加工其内容,或插入其他信息。这种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对著作权的影响是巨大的,但从本质上说,其仅仅是为权利人增加了一种传播作品的方式而已,并未动摇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其思想内容本身。因而要使网络运行规范化,也不必对著作权法作根本的变更,只是应对现有规定作适当调整和补充。其中,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问题是规范网络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对于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学者多有论及。但大体有以下三种见解:

1、网络传输是一种发行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行为。而网络传输中,与传输的网络联网的用户即可从其计算机终端上卸载作品进行阅览、储存、打印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使用。因此这种向公众传输的结果和经济影响与传统意义上的“发行”有相似之处。计算机程序可以从一台计算机传输到十台计算机,当传输结束时,原件保留在发出传输的计算机中,复制件则存在于每一台计算机的内存或存储装置之中,传输的结果本质上与发行十个复制件相同。以网络传输向公众发行作品复制件与以其他传统方式发行并无区别,因此网络传输是一种发行行为。美国1995年公布的信息基础设施工作组“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工作组关于知识产权的报告”,即通称的“白皮书”就建议,美国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法明确承认网络传输属于向公众发行,在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人专有的发行权之内。我国有的学者也持此观点,认为网络传输事实上是在社会公众中发行作品的一种新方式。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主要原因在于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与传统的发行行为的内涵不符。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看,发行是与复制行为相联系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这可以理解为狭义的复制,此外还存在意义更加广泛的广义复制。这种广义复制实质上可以把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全部经济权利的行使方式都包括进去了,因为可以认为一切“再现”原始作品的行为都是复制,而不仅仅是原封不动的复制,翻译、改编、录制等都是作品的再现,只是改变了表现方式。但这种广义复制在著作权法上意义不大,且易造成权利混淆,故一般并不采用。对于网络传输,有的学者认为也存在复制过程,即通常所说的“暂时复制”。暂时复制是指作品仅进入了计算机内存,没有固定在任何有形媒体上,这在网络传输中是广泛存在的。美国的白皮书就认为暂时复制是一种复制行为,此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在日内瓦举行了外交会议,由于暂时复制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在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的最终文本中删去了包括暂时复制的复制权的内容。关于暂时复制的主张实质上就是一种广义上的复制,这种主张并无太大的积极意义,相反还易导致网络运行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不确定,且其对于作品的使用,对于信息的流通,都会构成不同程度的障碍。因此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复制,不是发行行为。再者,即使将网络传输行为看作是发行行为,也会产生与“发行权穷竭”原则的矛盾,应对该原则作例外规定。因为传统的作品的有形物经发行后,该有形物的发行权便用尽,而网络传输的作品是与有形物相脱离的,再适用该原则就会产生矛盾。

2、网络传输是一种类似广播的行为

网络传输是与广播相类似的公共传播行为,其同有线电视传输没有本质的区别。家庭录制设备的出现同样遇到网络传输今天遇到的个人大量复制的问题,但是对于个人复制广播电视节目,并未将广播权解释为发行权;而且采用公共传播理论,可以避免“发行权穷竭”原则的矛盾。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播放是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播放方式包括无线播放和有线播放两种。依该规定及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只有有限种类的作品和有限种类的传播方式能包容进去。因此可以通过对播放权含义的扩充,从性质上确认网络传输是一种公众传播行为,是属于作者的一种专有权利。但需对播放的范围予以扩展,从播放对象看,既包括现场的表演和展出,也包括音响作品、动画作品、电影电视作品、文学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数字形式;从采用的技术上说,既包括通过无线电波和有线电视系统的播放,也包括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的播放;从传输方式上说,既包括一对多的播放,也包括一对一的播放,即点到点的传输。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网络传输与有线电视传输确有技术上的相似之处;但二者毕竟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在运行主体、传输内容、传输目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将网络传输作为类似广播的行为予以保护,亦不甚可取。

3、网络传输是一种新的传播方式─增设网络传输权予以保护

网络传输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使用方式的特点,它通过联结千家万户的网络,利用计算机处理信息速度快、效率高、范围广的特点,向公众信息,传输作品,使得信息的流通产生了质的飞跃,因而应增设网络传输权予以保护。目前国内有些专家学者持这种观点。且1996年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表演和唱片条约规定了作者在网络上的权利,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这两个新条约规定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即网络传输权。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根据传统的理解,作品传播给公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开传播,二是发行。网络传输行为尽管与这两种方式有某些可比之处,但不能将其简单地定性为公开传播或发行行为。只是可以作为立法上的参考,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之前,甚至可作某些类推适用。但从本质上说,网络传输行为与传统的传播方式完全不同,因而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新条约中规定了网络传输权,也就是说,作品的传播目前应有三种方式,传统的公开传播、发行和涉及网络传输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作品在网络上向公众传输,属著作权人对作品实现经济权利的使用方式之一,具有和“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且随着计算机网络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普及率的不断提高,作品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公众传输,可能会成为作者使用作品的主要方式,而且这种方式的经济价值会越来越大,甚至会超过传统的作品使用方式。把作品搭载到计算机网络上向公众传播作为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并在法律中规定,是计算机网络化健康、规范发展的内在要求。从目前国内网络传输的情况看,在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保护方面基本上是无序状态。如果不尽快在著作权法中增加网络传输权的内容,司法机关会因法律的不明确而无法操作,侵权行为也得不到制止,长此以往,会使公众误以为任何作品都可以随意上网并免费使用,这种习俗一旦形成,将难于纠正。这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应在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增加网络传输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包括将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其作品的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网络传输行为既不是发行行为,也不是类似广播的行为,而应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予以规范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应尽快增设网络传输权,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也要注意维持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网络传输与合理使用

明确了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我们再进一步分析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网络传输权,这首先涉及到重新界定合理使用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项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无偿地使用其作品的行为10.这对于一般传统作品来讲,是容易理解的。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作品通过网络传输,在网上以点对点的形式传播,如果依照传统著作权法,这种使用属于私人使用,应划归合理使用的范围。这样,无疑会给网络传输作品的著作权人带来巨大的损害。在著作权法中确定网络传输权,个人在网络上获取作品固然将受到该权利的控制,但同时也应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应加上网络传输环境的例外规定,使之适应网络环境的要求。

四、网络传输权利的行使

即使法律规定网络传输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网络传输权,著作权人要真正实现这一权利也是有困难的。因为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利用了,如何利用了,利用了多少次,更难以发放许可和收取报酬。从现存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和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来看,解决数字技术环境下的著作权行使问题,除通过著作权人个人行使权利外,主要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所有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由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国际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被使用情况很难了解,因而出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从事著作权、介绍,或者信托活动,其最早诞生于18世纪下半叶的欧洲。集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监督有关作品的使用情况,与作品使用者谈判、签约,发放使用许可,收取、分配使用费和追究侵权责任等。其中通过集体管理机构行使著作权最多的是音乐作品。网络传输作品也可采取设立集体管理著作权的机构的方式,以对之有效保护。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人可将权利以信托的方式转让给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与作品的利用者缔结合同,或由管理机构对侵权者依法采取对策。通常每一侵权行为的损害看来是微不足道的,每个权利人对这类侵权行为一一诉诸法律,事实上也十分困难。如果由管理机构将大量的权利集中,以规模化的利益为目标开展工作,则无论是监视侵权,还是进行诉讼,均成为可能。同时,从作品使用者的角度,也易知道谁是权利人,许可的条件是什么11.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适用于网络环境的。

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提及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只是在实施条例第54条中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我国目前的集体管理活动受到较大的制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我国应在著作权法中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地位,对著作权法予以修订。因为集体管理制度作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有效途径,不仅表现在数字技术引起的问题上,而且表现在其他新技术,如录音录像、静电复印、电缆电视等技术引起的著作权问题方面。可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尤其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应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因为毕竟集体管理在我国属全新的事物,公众乃至司法人员对之了解甚少;此外还可以针对网络传输的情况,规定网络传输权应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实现,因为这是在数字技术时代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最为有效的途径。

因此,为有效保护网络传输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我国应修订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网络传输权,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并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但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著作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文化、经济事业的发展。保护作者的权利,固然可以激励他们进行再创造,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著作权法还涉及作品的传播者和使用者,因此应选择一个利益平衡点,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损害公众利益,阻碍文化传播和经济发展。对于网络传输问题也是如此,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不能影响公众通过网络利用信息,既不能造成免费随意使用信息的习俗,又不可对著作权人进行过度保护而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且从世界范围来看,1997年8月德国开始实施全世界第一部规范计算机网络的服务和使用的单行法律──为信息与电信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12.其中第七章规定了著作权法的修正问题,主要规定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尽管对网络技术对著作权保护的影响基本未涉及,该法仍是一个值得赞许的探索,对各国的信息立法工作会发挥重要的参考作用,我国修订著作权法也可借鉴该法。公务员之家

网络传输技术范文篇5

关键词:有线电视;传输网络;故障处理;维护管理

在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信息获取是重要内容,对于社会整体发展而言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媒体技术、网络技术发展背景下,媒体传播渠道逐渐拓宽,包括网络传播、移动终端传播等。而在传统媒体传播过程中,有线电视依然主导媒体传播方式及信息传输方式,对于媒体传播而言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有线电视进行媒体信息传播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网络故障问题,严重影响了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建设,不利于有线电视传输网络正常运行。

1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及其工作影响因素

有线电视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媒体传播手段,在实际的媒体传播过程中,主要是利用高频光缆、微波作为媒体信息信号的传播介质,在实际的信号传播过程中,完成声音信息、图像信息的信号转换和传递,对于现代社会的媒体信息传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项目信息传播的效果。有线电视传输网络主要由前端系统、干线传输网络及用户分配网络等组成,其总体工作运行过程中,各部分组件协调完成有线电视信号传播。有线电视信号传播过程中需要用到shf接收机、频率交换器、带通滤波器、图像伴音调制装置、导频信号装置等设备,主要完成信号接收、信号转换等工作,对于信号数据传输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信号传输效果。当前,国内选择应用有线电视网络传信号的传输方式进行信号传播,而电视信号的传输方式会受到信号传送距离的影响,如为实现电视节目的远距离传送,应采用通信卫星电路;在国内或地理上接壤的国家和地区间的传送,采用微波线路;电视中心至微波站和地球站的短距离节目传送,则多用同轴电缆。其中,用微波线路和用卫星电路传送电视节目,均须采用调频技术,即将0~6mhz带宽的视频信号用调频方式对70mhz或140mhz的中频进行调制,之后同微波频率混合,经过放大后从高增益天线发出,由微波中继站或卫星转发器传至远方的端站,端站的天线会将信号接收,经放大、变频和鉴频还原为原来的视频信号。有线电视媒体在信息传播中,对于有线电视的网络结构设计及网络传播技术的应用非常关键,但实际的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中,其网络传输还会受到一定因素的影响,对整体传输网络造成干扰。第一,在实际的网络传输过程中,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受到了外界因素干扰。其中包括传输网络内的建筑物密集程度、人员密集程度、整体地理地形等因素,都会影响实际的网络传输效果,不利于网络传输信号的发送以及接收,所以在实际的网络传输技术应用过程中,应该注重对其外界干扰因素进行控制,合理设计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结构,确保其网络传输更加有效。第二,在实际的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中,还会受到自身设备因素的影响。有线电视网络传输设备的性能、使用年限、故障问题都会影响有线电视网络传输质量。第三,电缆装置的运行效果也会影响网络传输效果。电视网络传输应用的过程中,电缆本身的阻抗特性、衰减特性、温度特性、屏蔽特性、机械特性等都会影响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效果。例如,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电缆温度升高的同时电缆衰减量也在增加,从而造成网络传输质量下降,影响实际的网络传输效果。

2有线电视传输网络故障问题分析

在实际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传输网络的运行效果,以下将对当前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建设过程中的故障问题进行分析。

2.1有线电视网络线路故障

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的线路是系统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线路的运行故障也会造成整体的网络传输故障。另外,在有线电视网络的传输过程中,室内线路情况还会对电视信号源产生影响。室内线路是整个网络的一个分支,需通过网络解调和分配来满足用户的有线电视收视需求。目前,有线电视的线路故障问题,大多是因有线电视机顶盒与网络线路在转化信号时产生的差异所导致的。

2.2有线电视网络装置故障

在实际的网络电视传播过程中,有线电视的整体器件故障问题也对有线电视的运行造成了负面影响,其中包括有线电视核心装置运行的故障问题。首先,元件故障问题包括网络线路故障,如线路损坏、线路断开、线路接头插入不良等都会致使网络断开。其次,电视机顶盒故障、内部线路损坏、电路板烧毁、遥控器指示装置损坏等网络装置故障都会影响网络装置的运行效果。

3有线电视传输网络故障问题处理措施

有线电视传输网络故障问题会直接影响有线电视的网络传输以及有线电视用户的信息浏览效果,因此工作人员需针对故障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有效处理实际运行中的故障。

3.1针对干扰故障处理要点

首先,有线电视应合理地设计网络传输的方式、线路等,构建科学合理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络模式。例如,在实际的网络构建中,工作人员必须优化组网设计,在减少信号干扰的同时完善组网结构,包括光纤网络选择、电缆组件选用、网络拓扑结构设计等,最大限度提升网络的整体抗干扰能力,增强网络建设效果。其次,在解决干扰故障问题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对干扰源进行故障分析,并且要对干扰环境、干扰问题装置等进行分析,确认是否存在信号冲突、电磁信号干扰等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干扰问题。例如,工作人员在分析同频干扰故障时也应认真分析频道的信号冲突问题,通过添加及合理应用滤波装置来降低同频信号的受干扰程度,有效提高信号的稳定性。另外,在实际的故障干扰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还需合理地处理互调干扰问题,可通过降低增益水平来收缩信号的接收宽度,从而有效控制信号的互调干扰[2]。

3.2针对线路故障处理要点

第一,在实际的线路故障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可通过安装噪声控制装置有效解决实际线路传输中出现的噪音故障问题,提升线路传输效果。第二,在实际的线路传输故障处理中,工作人员应合理设计有线电视网络机顶盒装置的传输线路,增强机顶盒装置的运行稳定性,同时可使用新式的电视插口提升线路的传输性能,从而实现对线路的综合传输运行控制,确保线路传输控制更加合理有效,最大限度地提升线路传输运行效果[3]。3.3针对装置器件故障处理要点在实际的装置故障解决过程中,工作人员应注重分析装置故障产生的原因,并根据原因完成装置定位,如可采用多路分配器对元器件线路的传输情况进行检测,提高对装置故障分析的精准度,从而有效解决故障问题,提升有线电视运行装置的运行效果。

3.4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的维护工作要点

首先,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维护工作包括电视信号维护、器件维护、线路维护等,相关部门应构建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的维护工作制度,促进工作人员更加合理地开展维护工作。同时,相关部门应优化完善维护工作的时间制度,促使工作人员通过定期检查或随机检查两种方式实现对检查工作的有效控制,提高有线电视的网络传输质量[5]。其次,在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维护过程中,相关部门可通过建立智能化维护系统来提升系统的网络传输维护效果。智能化维护系统在整体的技术维护中,能够完成网络传输的整体工作维护要求,如有线电视智能化、自动化地故障报警及故障预防,能提升有线电视网络的故障处理效果[6]。

4结语

本文对有线电视的网络传输故障及维护工作、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的干扰故障及线路故障进行了探究,并针对其中的故障问题提出了故障检修和维护工作的相应措施,这有助于维护工作更加高效地开展。

参考文献:

[1]许伟霞.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排除方法与维护研究[j].计算机产品与流通,2020(8):46.

[2]袁世刚.有线电视传输网络日常维护及管理分析[j].数字通信世界,2019(7):113.

[3]杨修代.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的排除与维护管理[j].电视技术,2020(2):56-57.

[4]郑尚尧.浅谈互动电视故障的判断及排除[j].中国有线电视,2019(8):914-916.

[5]马铁城.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排除与维护管理探讨[j].通讯世界,2019(5):129-130.

网络传输技术范文篇6

关键词:移动通信;网络传输;风险;安全性

随着移动通信系统的快速发展,人们更加注重移动通信网络的安全性。尤其是对于现在4g网络的使用,4g网具有很多优点,并促进了移动通信网络的开放发展。为了可以让网络用户更加满意,移动通信运营商给网络用户们提供了许多开放模式的应用编程接入口。在网络和无线都开放使用的现在,其中出现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移动通信系统的安全问题。移动通信在不断优化过程中给用户带来许多方便的同时,其产生的风险性问题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移运通信网络传输进行安全系数研究,并更深一步对影响网络传输的因素和具体办法进行论述。

1移动通信发展历程

我国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模仿蜜蜂巢穴通信技术,这种技术是使用无线组成网络结构,然后把无线的终端和网络有效的组合在一起。在20世纪的70年代到80年代,模拟蜂窝通信技术是非常受人们欢迎的。第二个阶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21世纪初,这个阶段主要是引用了一些外国的通信技术,同时在这个阶段开始出现了数据漫游和电话转移等服务。第三个阶段是从2g网发展到3g网的阶段。第四个阶段主要使用3g技术,该阶段的移动通信网络传输速度已经大大提高。而第五个阶段就是根据3g技术,形成了4g网络技术。

2移动通信网络传输面临的安全性风险

2.1网络自身的风险

由于计算机的软件和系统本身就有很多缺点,这就使许多计算机病毒和木马很容易的进入到计算机中,从而造成计算机里很多重要的信息和数据被病毒窃取和复制,导致计算机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被泄露,甚至对用户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现在我国一些无线网的发展速度是十分快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用户带来了许多方便,但是同时也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比如使用无线网来窃取用户信息等,危害了用户的使用和网络传输的安全性。手机是现在人们最经常使用的移动通信设备。由于手机的普遍,使很多犯罪分子有了更多的犯罪机会,他们利用手机运行的缺点,安装许多非法软件来获取手机用户的个人隐私和重要的信息,或者是非法改变手机里面的数据。目前,在我国3g和4g网络通信技术的使用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ip网络和技术,而且在这两个网络系统中因为都具备承载网络和服务网络,所以对于ip的应用更加普遍。站在运营商的角度上来说,因为现在4g网络正处于不断地发展和更新的新气象,所以有必要对4g网络进行更加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及时地解决系统中出现的风险性问题,提高通信系统的安全系数。

2.2网络外在的风险

现如今,移动通信网络中最经常出现的是网络诈骗行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都要使用网络,虽然让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更加方便,但网络也开始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诈骗用户的一种非法手段,这给人们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因此有必要采用实际措施来保护网络应用的安全,减少不法分子诈骗行为的出现,提高移动通信的安全性和人们的网络自身保护意识。

3影响移动通信网络传输安全的因素及控制措施

3.1传输组网的结构以及设备不合理

不合格的传输组合网络结构和设备不能满足网络传输的安全要求,移动通信网络设置采用的结构十分的复杂,因此设置过程复杂的网络结构很容易造成混乱的现象,从而降低了网络传输的速度。为了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在进行网络建设前,相关人员应该对整个网络结构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并制定一个全面的实施方案,保证网络建设的正确性,保证安装的有序开展,从而降低通信网络传输的风险。另外,选择什么类型的设备也很关键,一些单位在建设时选择的设备只关注它能够产生多大的经济利益,而不在乎设备的质量好坏,所以造成很多设备的质量不合格,并不能满足建设的要求,增加了网络建设的风险系数,从而影响到移动网络传输安全。所以在网络建设中要对使用的设备进行严格把关,根据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对其进行检查和监督,提高网络传输的安全性。

3.2环境因素

为了能够让移动通信网络应用到更多地区,所以能够使用通信设备的地区也是非常多的。但是在一些偏远山区,会因为周围环境的恶劣和天气的多变,从而导致信号差,降低了移动通信设备的使用效率。除此之外,还可能会受到一些建筑或物体的影响,对移动通信设备的信号造成干扰,从而降低了移动通信网络传输的安全性。

3.3提高对终端用户的网络安全控制

在建设移动通信网络过程中,对于终端用户,工作人员在开展保护措施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防范。因为在终端用户应用各种软件的时候,很容易被软件病毒入侵,从而导致移动通信的安全系数降低,所以必须对终端用户实行相应的防范措施。一般防范的步骤是:首先对软件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然后根据检验结果来判断其有没有携带病毒,最后对用户的软件版本和杀毒软件进行合理的升级。从而保证通信网络的安全。

3.4在通过外在的设备管理和组网结构后,还必须在统一的物理网络接入平台上构建各种基于业务的逻辑专网

因为在移动网络中,制定的网络安全措施还不能完全保障应用软件的安全运行和用户的正常使用。如果同时把安全措施都汇集到流量的出口,就会造成安全设备的运行出现不正常的情况。所以一般使用杜绝业务逻辑专用网络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这种网络设置的地点一般在接入点名/用户接入标识/主叫号码的上面。通过gtp或gre的方式来进行传输,一直要到业务网络间的网关被解封了才会传输到业务网络,从而通过这种网络,清楚地了解到数据的移动方向和拥有的特点。

3.5在移动通信网络中加入“网络准入控制(nca)”机制,从而实现对终端用户的认证

在移动通信网络中,对于3g和4g用户,既要进行保护,也要进行防范。随着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许多保护方法都不能有效地进行实施。为了提高移动通信网络的安全性,必须要对网络用户进行检测,从而有效提高终端防御病毒的能力。

4结束语

通信网络的平稳运行离不开网络传输,网络传输的质量对运营商的服务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强化对网络传输的控制。为了能让网络传输变得更加安全,在开展网络建设工作之前,相关人员首先要对整个系统进行科学的规划,对网络传输结构进行合理分布,保证网络传输设备达到相关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合适型号的网络设备。当通信网络传输正常工作的时候,要保证传输的安全性,有效地解决传输中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加强网络传输整个系统的安全性,保障通信工作能够有序、安全的进行。

作者:郑思疑 单位: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孙玉钰.移动网络支付的安全通信协议模型[d].吉林大学,2014.

[2]赵蕾.移动ipv6网络安全移动性管理技术研究[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4.

[3]张艳.移动通信网络传输安全性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

网络传输技术范文篇7

通信信息工程的传输网技术探究

传输技术含义传输技术是指将信息通过不同的信道,在经过一定的综合处理后集中输出到信息接收方的一种技术,在通信信息工程中,传输技术占据十分重要位置,如果没有完备的传输系统,那么通信信息工程的工作效率将大大降低,然后,传输技术又依赖于信道的建设,因为信道本身具有传输性,所以,两者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就当前我国传输技术而言,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且具有较高的利用率,基于我国绿色生产发展的需要,如今的传输技术更是具备低能耗的特点,同时,在设备的外观设计上,也采用了环保设计,设备本身的体积较小,但设备的效用则保持在很高的水平。通信信息工程传输技术的种类atm网络传输技术atm技术具有一定的综合性,该技术之所以会具有这样的特性主要是因为其本身不仅仅只是一种网络传输技术,atm技术还能够通过对网络中不同信号元进行整合,在atm技术传输信息的过程中,通常会先复合内部信号元,行业曲线linkindustryappraisementdoi:10.3969/j.issn.1001-8972.2020.23.013可替代度影响力可实现度行业关联度真实度并且要严格控制信号元的数量,甚至要具体到信号元排列的前5个字母。atm技术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必须以相应的硬件设备作为基础,以此保证信息传递的准确性,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将传递的信息传递至相应的线路之中,尽管在信息传递的过程中具有形式上的差异,但是该种传输技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还是很高的。rtgaps网络传输技术就当前我国社会对于通信信息工程技术的需求来看,rtgaps网络传输技术的需求正在逐渐下降,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主要是因为rtgaps网络传输技术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大多数传输业务的需求,但从实际的角度出发,rtgaps网络传输技术还是具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的,这也是rtgaps网络传输技术仍然存在并被应用的理由。rtgaps网络传输技术能够进行远距离的信息传输,并且能够屏蔽掉信息传输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干扰,进而保证信息传输的流畅性和完整性,所以,rtgaps网络传输技术更加适用于无线传输业务,在应用rtgaps网络传输技术的过程中,科技人员对该技术进行研究和利用的基础上,对于gsm技术进行了改进,并实现了在信息传输的过程中将两者进行结合,这有效的提升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并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也为rtgaps网络传输技术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wdm网络传输技术wdm网络传输技术是当前通信信息工程技术中应用范围最广的一种传输技术,但是,wdm网络传输技术并不是单一构成的,而是一种复用技术,该类传输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越了光通信传输技术,wdm网络传输技术能够有效连接各类终端,并且能够实现端与端之间的连接,这不仅高尚通信信息工程传输与接入网技术探讨联通(黑龙江)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便于信息的传递,同时也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环节。wdm网络传输技术具有传输速度较快的特点,其内部的通路数量也被划分为不同等级,进而其容量也较大,在wdm网络传输技术运行过程中,该技术通常会将两种不同的信号内容同时发送至复用器之中,当复用器接收到相应的信号时,会根据信号的类型对其进行分类采集,并将不同种类的信号发送至相应的光纤线路之中,在接收端收集到信号后,仍然采用复用器为技术依托对所收集到的信号进行解析,并最终获取数据信息。传输技术的发展趋势就当前我国互联网发展趋势而言,现代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脚步只会不断向前,传输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随着我国科研工作者的不断努力,我国传输技术不断升级和发展,其功能也开始愈加丰富,不仅能够传递数据信息,同时也能够将文本信息和视频信息传递给相应的终端。未来,传输技术将不断发展,并且会优化器自身性能,在设备的外观设计上,则会侧重于易携带和方便安装的方向发展。

通信信息工程的接入网技术探究

接入网技术的含义接入网技术的应用使得我国通信网络结构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优化,一般情况下,接入网技术通常被应用于电信网络之中,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于智能产品的使用程度越来越高,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为了深化网络结果,将接入网技术应用到通信信息工程之中是十分必要的。如今,我国通信行业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不仅实现了信息传输速度的提升,也实现了技术上的飞跃,越来越的先进技术开始被应用到现代通信工程之中,接入网技术就是其中之一,这对于促进我国通信信息工程建设是十分有利的。通信信息工程接入网技术的种类lmds接入网技术lmds接入网技术曾被称之为“无线光纤”,这主要是因为lmds接入网技术的网络构设速度较快,并且具有成本低的特点,当容量达到一定程度时,能够利用其自身具有扩容迁移功能减少设备负担,这有效的推动了宽带网络的发展。lmds技术能突破传统本地环路瓶颈问题,充分满足用户对高速数据和图像通信的需求。adsl接入网技术adsl接入网技术主要是通过一种高级数字信号处理技术而实现的,但是,仅仅依靠于该项处理技术并不能够实现信息传递功能,在传输信息之前,一定要对信息进行压缩处理,在压缩数据的过程中要应用到新算法压缩数据,在信息传输的过程中,为了有效减小传递过程中遇到的干扰,adsl调制解调器能够减少其他信号对于信息传输通道的干扰,并且能够建立起相应独立的信息传输通道,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用户在进行通话的过程中也仍然可以使用网络。接入网技术的发展趋势从整体角度出发,接入网技术的发展空间是很大的,其发展方向也比较多,首先,由于接入网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技术支持的业务种类较多,所以,伴随着人们对智能设备需求的不断提升,接入网技术可能会被应用到智能化行业之中,接入网技术的应用能够有效增加智能化设备的ag尊龙app的业务范围,并且能够处理一些难度较高的任务,所以,接入网技术被应用于智能化服务范围之中是可取的,同时成为其中之一的发展方向;其次,接入网技术将更加多样化,放眼当前我国通信技术的发展现状,我国已经开始从宽带技术发展到光纤技术,这已经从侧面扩大了接入网技术的容量,未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接入网技术将更加多样化。最后,接入网技术因为光纤技术的应用,其容量发生了明显变化。当前我国光纤覆盖范围越来越大,就城市发展而言,全面覆盖光纤已经成为可能,接入网技术作为通信工程必不可少的部分,两者之间的结合将成为必然趋势。

网络传输技术范文篇8

关键词智能交通系统、电子监控、行车记录仪、车辆定位、无线视频网络传输、车载硬盘录像机

0引言

随着智能交通系统(intelligenttransportationsystem,简称its)在大中城市的推广和电子监控技术的飞速发展,公交管理部门不但需要了解车辆所在位置和车辆行驶状况等信息,还希望能获取现场的图像,直观地了解车辆运营情况,这要求公交车有一个完整的电子监控系统。

公交车电子监控系统结合了行驶记录仪、gps定位系统、车载数字视频监控等功能,采用下列先进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数字视音频编码技术、卫星定位技术、无线网络传输技术、恶劣环境下大容量数据存储技术等,为城市公交集中调度管理和远程视频监控提供完整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解决方案。公交车电子监控系统不但是城市智能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也是城市治安监控系统重要的补充。

1公交车电子监控系统

公交车电子监控系统由车载终端机、无线网络传输系统、中心调度管理平台等几部分组成。

系统组成结构如下图所示:

1.1车载终端机

车载终端机对视频信号、gps卫星定位信号、行驶记录仪和报警信号进行采集、分析、处理和保存,重要数据实时上传至管理中心。

公交车电子监控终端机主体是车载硬盘录像机,硬盘录像机将前端摄像机采集的模拟视频信号进行数字编码压缩、存储,并接入gps接收机和车辆行驶记录仪相关数据统一存储在硬盘中,重要数据可实时上传,历史数据可备事后调查使用。

1.2无线网络传输系统

无线网络传输子系统作为整个系统的神经网络,负责终端到中心的数据传输。车载终端对采集到的数据分析整理后,通过无线网络传输系统的平台将车辆行驶信息、gps定位信息、车内视频图像等网传至调度管理中心,供管理人员调度使用。

1.3中心调度管理平台

中心调度管理平台由管理服务器、流媒体服务器、gis电子地图服务器、调度服务器、存储服务器等组成。对车载终端机和指挥中心主机进行统一管理,系统还可接入公安110指挥中心,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及时上传相关数据,供相关领导及时做出判断决策。

2公交车监控相关技术的发展趋势

公交车监控结合了多项先进的电子技术,包括卫星定位技术、数字视频编码技术、恶劣环境下大容量数据存储技术、无线网传技术和娱乐节目广播功能等。

2.1卫星定位技术

车载终端机将接收到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globalpositionsystem)的定位信息通过无线网络传输系统定时发送至公交调度管理中心,车辆调度管理人员在指挥中心可获取公交车辆的行驶轨迹、速度和方向等信息,并做出调度决策。

2.2数字视频编码技术

数字视频编码算法从最早的mpeg-1发展到目前的mpeg-4和h.264。车载监控对视频数据编码压缩比要求高,采用最先进的h.264编码技术比mpeg-4

压缩效率提高30%以上,是目前最优秀的编码方式,适用于低码流下的数据存储和窄带宽(如:无线网络环境)下网络传输。在cdma无线网络环境下使用h.264编码技术,可实现cif格式(352×288)的图像每秒4~6帧的视频图像效果。

随着硬盘容量的不断增大,录像时间和内容也越来越长、越来越多,三路视频录像cif格式使用160gb的硬盘可使用15天左右,在硬盘录满后还能对录像进行覆盖,循环使用硬盘空间。

2.3恶劣环境下大容量数据存储技术

公交运行在颠簸、振动的环境下,对数据存储非常不利。目前,国内外硬盘录像机厂家针对硬盘减振问题主要使用橡胶、弹簧等原料做成的避振器械对硬盘或整机进行减振;也有的厂家在机械减振的同时加入电子减振功能,即在机械减振的基础上,使用电子振动感应器获取外部冲击信号,收到冲击信号后驱动硬盘磁头部分复位到安全区域,避免振动对硬盘的损坏。采用对硬盘进行减振处理或使用抗振效果好的flash闪存,可达到数据安全存储的效果。

2.4无线网传技术

由于公交车移动范围大,需要车载终端具备无线网络传输功能,将实时定位信息和视频图像传输至指挥中心,同时驾驶员和中心可通过无线传输模块的语音功能进行交互。目前,可提供的无线网络平台有中国移动的gprs/edge网络和中国联通的cdma网络。下表对运营商的无线网络传输理论速度进行比较:

无线网络传输理论速度比较表

传输方式理论上行速率实际测试速率

gprs85.6kbps≥20kbps

cdma153.6kbps≥60kbps

edge118kbps≥50kbps

从上表来看,目前运营商的无线网络速度不是很高,只能传输单帧或低帧率(2~6帧)的视频流信号,视频图像流畅性不好,管理中心只能从低帧率的图像获取车辆基本运营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判断。在未来3g网络建设完成后,随着网络速率提高,视频图像效果将会得到成倍的改善。

2.5娱乐节目广播功能

车载终端可以使用剩余的硬盘空间进行娱乐节目广播,5gb的硬盘空间可记录20小时以上的视频节目。不少车载硬盘录像机厂家在产品中加入了娱乐播放功能,利用多余的硬盘空间存储录像节目,为公交公司提供公交车内广告和娱乐节目播放,做到一机多用,以提高设备利用率。

3小结

公交车电子监控系统将分散的多个子模块集中到一个平台上进行统一管理,全方位地监控公交车运营情况;公交调度管理人员利用该系统可直观的了解车辆上运行状况,并可调用视频图像和语音对讲功能和司机进行交流。该技术既节约了公交公司电子附加设备的支出,又减少维护管理人员,还可利用车载机的娱乐节目播放功能播放广告以提高公司收入。

公交电子监控系统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安装电子监控系统的公交车发生抢劫、盗窃等事件时进行实时报警,将视频图像直接上传至110指挥中心,公安部门可以尽快部署警力以应对突发事件。公交电子监控系统可增强乘客的安全感,对公交车辆上的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参考文献

网络传输技术范文篇9

一、前言

当技术发展到数字技术的网络时代,运行了几百年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制度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技术是促进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制度发展的催化剂1,尽管传统的新技术不断出现时,如电影的出现,广播、电视的盛行,录像带的普及都曾经构成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发展中的难题,但最终还是顺理成章地臣服于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制度的统领之中。但是,数字技术带来的因特网上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给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人及相关权人带来的将是空前的考验与选择。由此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自20世纪的90年代初就纷纷组织专家研究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其中,1994年底关贸总协定谈判所产生的trips协议并未解决新技术带来的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于是,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召开的“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两个被新闻界称为“因特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wipo凯时k66会员登录 copyrighttreaty)》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ipoperformanceandphonogramstreaty)》。在此之后,美国、日本、欧盟包括我国等很多国家均通过修改国内法的形式,分别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的保护做出不同的立法选择,以顺应两个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的要求。

其中,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wipo凯时k66会员登录 copyrighttreaty)》第八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ipoperformanceandphonogramstreaty)》第十、第十四条,均有这样的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利,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获得这些作品。......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使该表演、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以上各条款即是对因特网传输方式赋予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由于两个条约从名称到内容,都浸透着不同理论、不同观点及不同国家的不同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及妥协的痕迹2。所以对于如何具体地设立和保护著作权及邻接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权,条约留给各国自己来解决。于是各国分别采取重新设立或扩大传统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体系下某项权利的解释使之延伸至网络环境下等不同的方式,来进一步明确著作权及邻接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网络传输权。

我国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现行《著作权法》修订案中第十条之(十二)增设了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条规定: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我国著作权法顺应两个条约的要求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网络传输权”的法律设定3。应该说,在该条款出台以前,我国司法实践就处理过与此相关的案件4。但修正案施行以后的有关案件却有了不同的判决,对此,笔者不禁产生质疑。

二、问题的提出

问题源于对近期判决的一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002年10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侵犯作者网络传输权的案件。被告是著名网络巨头——网易公司,自2001年以来,在其开办的网站中设置了“铃声传情”栏目,收录了众多音乐作品供用户下载,其中包括歌曲《血染的风采》。对该首歌曲的收录,被告网易一未获得该歌曲曲作者苏越的许可,二也未问其支付任何报酬。作为早在1994年1月18日就与苏越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的中国音著协,已经享有对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2001年10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即作者又将其上述作品在互联网上载,下载以及传输的权利授予录音著协管理。根据我国2001年10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据此,音著协认为,网易与北京移动通信公司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共同构成了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因而,根据委托协议,以音著协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音乐作品《血染的风采》公开向音著协和作者苏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7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是,认定苏越是歌曲《血染的风采》的曲作者,其与音著协签订的著作权的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网易未经苏越许可,将其作品收录以供用户下载的这一商业行为构成了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未能证明网易的行为给本人或作品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对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判令网易未经许可不得向公众传播歌曲《血染的风采》,并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赔偿费1万元,公证费1300元。

一起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结束了。笔者对法院关于财产权的判决不去议论,笔者关心的是象《血染的风采》这样一首红遍大江南北,唱成家喻户晓的名歌,被数字技术这一最新的技术手段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并下载后,作者却因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而使得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为此,笔者欲提出以下问题:

1、作者的网络传输权是否为一项单纯的财产性权利?

2、根据判决的理由看,被告除承担对中国音著协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外,并未侵犯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作者的网络传输权如何得到实现?

3、判决的言下之意,是否就作者对其作品的精神权利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笔者认为,这里必然涉及到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网络传输权是否具有传统环境下的发表权性质,进而涉及到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的精神权利的保护。

三、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权”的特性

根据2001年10月27日颁布并实施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修订案第十条之(一)的规定,作者的发表权,即作者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对此,国家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局专家已做出进一步的理解,即指对作者发表权的行使,任何人不能违背作者的意志,强行发表其作品,更不允许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发表作品,否则,均构成对发表权的侵犯5。针对“作品公之于众”的理解,也有学者论述,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知晓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则无关紧要6。对于发表权中“公众”的内涵,学界也已经有了共识,即公众是指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而不是指作者将自己的作品提供给其亲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请教7。笔者以为,上述三方面内容,是对正确理解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发表权”特性的揭示,即作品的发表,要看:①是否符合作者的主观意志。②是否针对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③作品是否处于被作者以外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知晓的状态。而同时,作者的发表权作为作者所享有的在著作人身权中处于首位的权利,作者如果在创作完成以后不发表作品,其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将无法实现,著作权将失去其任何意义,所以作者在行使发表权时,还必然表现两方面特点:①发表权的一次使用性,即原则上作品一经全部公之于众,发表权即耗尽。②与其他权利的共同使用性,即通常发表权不能单独使用,它一旦行使必然是与出版、展示、表演等具体经济权利共同行使的。因此,从此意义上,可以看出我国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权”实际上是既带有精神权利性质,又带有经济权利性质的一种特殊权利8。至于作品是以书籍的形式,刊物连载的形式,录音制品的形式,还是网络传输的形式,这均是行使发表权所采取的形式,这与发表权本身的特性或内涵是两个问题。因此,对于任何一种作品,文字的、音乐的、美术的,只要其符合上述三个要件,而不管其采取的是书籍、光盘,还是网络传输的形式,都不能影响作者享有对作品的发表权。

从国际公约以及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看,发表权并非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予以承认和保护。《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对著作人身权定义为: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有保留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很显然,《伯尔尼公约》的定义揭示出著作人身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财产权利而存在的,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有些国家虽然保护发表权,但也明文对该权利的行使(或他人代行使)进行限制。例如,多来尼加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法第18条规定: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收回权四项精神权利;而精神权利的保护期是无限的。该法第19条紧接着规定:作者一旦去世,精神权利中的发表权与收回权将不复存在,代为行使者只能行使权利,维护署名权与修改权。对于传统上就承认“发表权”的国家法国和德国,往往不止于像我国著作权法那样,仅确认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而会更进一步有权决定首次公之于众采取什么方式或形式。与以上两类及国际公约相比,我国著作权法对“发表权”的保护显然属于中等保护水平9,这对促进我国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传播是非常有利的。

另一方面,从我国著作权法涉及“发表”一词的相关条文看,发表的内涵已经等同于出版。例如,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一条作品首次发表后“和”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以及第二十二之(一)至(十二),和其他条文表述中,无论从学界的理解还是实际的认定均将发表定位于作品借助一定的载体而出版、发行。“发表”与“出版”在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领域之外是含义相同的两个词,或者仅仅是同一个词,在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领域之中,发表权与出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的地位很相似10。那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发表权”的定义与法律条款中对于“发表”一词的定义就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因此,笔者认为,正确理解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作者“发表权”特性,应该把握以上三个层面的内容,以及行使发表权时表现出的两个特点,从而把发表权与行使发表权时利用的形式区分开来,这对理解作者就其作品享有的精神权利尤其是面对数字技术带来的网络环境下作者著作权的全面保护是极其重要的。

四、网络传输权具有发表权性质

如前所述,两个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及各国法律在确立作者享有网络传输权的同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归属于著作权财产权的一种。即确立网络传输行为为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作品的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他人不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将他人作品网上传输,否则,视为对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侵犯。但是,笔者以为,无论是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的立法本意,还是各国因之而确立的网络传输权内涵看,网络传输权具有发表权的性质。

首先,所谓作品的网络传输,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文本数值、图形(单色或彩色的)图像(含静止的和活动的)和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组成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组织、加工、储存,然后采用数字技术加以传送,并可以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本、数值、图像、声音等原来的信息形式的过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中的“传输”,只包括“向公众”的传输,即向不特定对象,对于诸如电子信箱的通信方式传输他人作品,不应属于传输权控制范围。至于通过internet在某一企业或单位的专用网络内,向特定对象进行的传输,至少有一部分也应被排除在向“公众”传输之外。11

所以,作者的网络传输权就是指作者所享有的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上载到互联网服务器,或许可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供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选择和获得这些作品的权利。任何人不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将他人作品在网上传输。

其次,根据网络传输的特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网络传输权符合传统环境下“发表权”三个层面的特性和两个方面的特点。

(1)、是否符合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主观意志。网络环境下受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保护的作品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包括通常所称的已发表作品和未发表作品;第二类是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这样对于第一类作品,无论是已发表作品或是未发表作品(这里的发表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出版”),只要需要数字化后在互联网上传输,就必须经过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否则就有遭遇侵权的可能。这点在两个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及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上均有体现。对于第二类作品,针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明知推定明知网络的充分开放性和作品传播范围的不确定性,应视符合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主观意志。而且我国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著名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的规定,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对于“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即第一类作品中的已发表作品和第二类作品,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未进行特别声明时,可视为作品在网上传输符合其主观意志。

(2)、是否针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笔者同意上述专家就网络传输权中“公众”的内涵是指不特定对象的观点。这是因为网络环境天然地具有开放性、全球性、无国界性,作品的传输不仅在因特网上是针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下,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即使作品在公司内部的局域网或公共布告栏,甚至是通过私人邮箱等方式传输,都有可能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的。

(3)、是否处于被公众知晓的状态。两个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中对“因特网传输”的规定,至少界定了以下重要问题:①适用和保护的客体为所有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以及对资料库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精神上的创作。②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接受者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其含义为不管公众是否接触了该作品,只强调对公众提供了作品,公众有条件接触作品,而这种条件又不属接触作品必须的网络设备等硬件设备。③对传播导致的终端产生的作品复制再进行向公众传输,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12笔者认为,只要作品被数字化后在网上出现,就应该视为被公众知晓的状态。

五、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由于作品的网络传输改变的只是作品的使用方式,而非产生新的作品,故作者就我国《著作权法》中第十条之(一)所规定的发表权,在网络环境下也同样享有,其具体的体现即为作者的网络传输权。而且针对本文案件中提出的质疑,笔者还认为作品是否进行网络传输,完全与作者的主观意志有关,这一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脱离作者享有的具有发表权性质的精神权利。数字化作品,它是在作者完成之后在数字化网上传输,它完全是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作者享有精神权利的前提是他创造了作品,他的人格在作品中得到了体现,因此,无论技术发展到什么阶段,作者的精神权利的保护都是不容忽视的。

1薛虹著:《因特网上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出自《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郑成思著《两个新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初探》出自《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蒋志培著《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4即发生于1999年9月18日的王蒙等六作家诉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有线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该案件在当时引起过广泛的社会反响。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等方式虽然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为了使作品向社会公众传播,作品的传播方式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这一判决实际上运用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作品使用方式和侵权行为种类的“等”字。本案的处理虽然没有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但其内容与实质却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契合。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均得到相应的支持。

5费安玲主编《著作权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106。

6刘春田著《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52。

7李建国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p100。

8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374。

9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373。

10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371。

11郑成思著《两个新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初探》,出自《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333。

12蒋志培著《论网络传输权的设定》引自《数字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提要:为因应数学技术下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近年均通过制定相关国际条约或修改国内法,采用不同模式确立: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网络传输权这一著作权专有权,而且这一专有权的性质是著作权的财产权性质.国际条约及相关法律己有明确规定:传输权的内涵指作者所享有的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上载至互联网服务器,或许可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供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选择和获得该作品的权利。而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发表权即是指作者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因此,根据发表权的特性,笔者认为,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网络传输权不单纯是一项财产权利,还具有发表权的性质,从而为作者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精神权利的保护提出一定的理论依据关键词:网络传输、发表权、性质

一、前言

当技术发展到数字技术的网络时代,运行了几百年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制度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技术是促进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制度发展的催化剂1,尽管传统的新技术不断出现时,如电影的出现,广播、电视的盛行,录像带的普及都曾经构成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发展中的难题,但最终还是顺理成章地臣服于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制度的统领之中。但是,数字技术带来的因特网上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给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人及相关权人带来的将是空前的考验与选择。由此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自20世纪的90年代初就纷纷组织专家研究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其中,1994年底关贸总协定谈判所产生的trips协议并未解决新技术带来的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于是,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召开的“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两个被新闻界称为“因特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wipo凯时k66会员登录 copyrighttreaty)》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ipoperformanceandphonogramstreaty)》。在此之后,美国、日本、欧盟包括我国等很多国家均通过修改国内法的形式,分别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的保护做出不同的立法选择,以顺应两个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的要求。

其中,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wipo凯时k66会员登录 copyrighttreaty)》第八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ipoperformanceandphonogramstreaty)》第十、第十四条,均有这样的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利,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获得这些作品。......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使该表演、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以上各条款即是对因特网传输方式赋予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由于两个条约从名称到内容,都浸透着不同理论、不同观点及不同国家的不同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及妥协的痕迹2。所以对于如何具体地设立和保护著作权及邻接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权,条约留给各国自己来解决。于是各国分别采取重新设立或扩大传统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体系下某项权利的解释使之延伸至网络环境下等不同的方式,来进一步明确著作权及邻接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网络传输权。

我国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现行《著作权法》修订案中第十条之(十二)增设了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条规定: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我国著作权法顺应两个条约的要求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网络传输权”的法律设定3。应该说,在该条款出台以前,我国司法实践就处理过与此相关的案件4。但修正案施行以后的有关案件却有了不同的判决,对此,笔者不禁产生质疑。

二、问题的提出

问题源于对近期判决的一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002年10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侵犯作者网络传输权的案件。被告是著名网络巨头——网易公司,自2001年以来,在其开办的网站中设置了“铃声传情”栏目,收录了众多音乐作品供用户下载,其中包括歌曲《血染的风采》。对该首歌曲的收录,被告网易一未获得该歌曲曲作者苏越的许可,二也未问其支付任何报酬。作为早在1994年1月18日就与苏越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的中国音著协,已经享有对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2001年10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即作者又将其上述作品在互联网上载,下载以及传输的权利授予录音著协管理。根据我国2001年10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据此,音著协认为,网易与北京移动通信公司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共同构成了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因而,根据委托协议,以音著协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音乐作品《血染的风采》公开向音著协和作者苏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7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是,认定苏越是歌曲《血染的风采》的曲作者,其与音著协签订的著作权的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网易未经苏越许可,将其作品收录以供用户下载的这一商业行为构成了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未能证明网易的行为给本人或作品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对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判令网易未经许可不得向公众传播歌曲《血染的风采》,并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赔偿费1万元,公证费1300元。

一起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结束了。笔者对法院关于财产权的判决不去议论,笔者关心的是象《血染的风采》这样一首红遍大江南北,唱成家喻户晓的名歌,被数字技术这一最新的技术手段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并下载后,作者却因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而使得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为此,笔者欲提出以下问题:

1、作者的网络传输权是否为一项单纯的财产性权利?

2、根据判决的理由看,被告除承担对中国音著协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外,并未侵犯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作者的网络传输权如何得到实现?

3、判决的言下之意,是否就作者对其作品的精神权利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笔者认为,这里必然涉及到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网络传输权是否具有传统环境下的发表权性质,进而涉及到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的精神权利的保护。

三、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权”的特性

根据2001年10月27日颁布并实施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修订案第十条之(一)的规定,作者的发表权,即作者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对此,国家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局专家已做出进一步的理解,即指对作者发表权的行使,任何人不能违背作者的意志,强行发表其作品,更不允许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发表作品,否则,均构成对发表权的侵犯5。针对“作品公之于众”的理解,也有学者论述,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知晓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则无关紧要6。对于发表权中“公众”的内涵,学界也已经有了共识,即公众是指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而不是指作者将自己的作品提供给其亲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请教7。笔者以为,上述三方面内容,是对正确理解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发表权”特性的揭示,即作品的发表,要看:①是否符合作者的主观意志。②是否针对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③作品是否处于被作者以外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知晓的状态。而同时,作者的发表权作为作者所享有的在著作人身权中处于首位的权利,作者如果在创作完成以后不发表作品,其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将无法实现,著作权将失去其任何意义,所以作者在行使发表权时,还必然表现两方面特点:①发表权的一次使用性,即原则上作品一经全部公之于众,发表权即耗尽。②与其他权利的共同使用性,即通常发表权不能单独使用,它一旦行使必然是与出版、展示、表演等具体经济权利共同行使的。因此,从此意义上,可以看出我国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权”实际上是既带有精神权利性质,又带有经济权利性质的一种特殊权利8。至于作品是以书籍的形式,刊物连载的形式,录音制品的形式,还是网络传输的形式,这均是行使发表权所采取的形式,这与发表权本身的特性或内涵是两个问题。因此,对于任何一种作品,文字的、音乐的、美术的,只要其符合上述三个要件,而不管其采取的是书籍、光盘,还是网络传输的形式,都不能影响作者享有对作品的发表权。

从国际公约以及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看,发表权并非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予以承认和保护。《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对著作人身权定义为: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有保留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很显然,《伯尔尼公约》的定义揭示出著作人身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财产权利而存在的,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有些国家虽然保护发表权,但也明文对该权利的行使(或他人代行使)进行限制。例如,多来尼加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法第18条规定: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收回权四项精神权利;而精神权利的保护期是无限的。该法第19条紧接着规定:作者一旦去世,精神权利中的发表权与收回权将不复存在,代为行使者只能行使权利,维护署名权与修改权。对于传统上就承认“发表权”的国家法国和德国,往往不止于像我国著作权法那样,仅确认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而会更进一步有权决定首次公之于众采取什么方式或形式。与以上两类及国际公约相比,我国著作权法对“发表权”的保护显然属于中等保护水平9,这对促进我国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传播是非常有利的。

另一方面,从我国著作权法涉及“发表”一词的相关条文看,发表的内涵已经等同于出版。例如,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一条作品首次发表后“和”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以及第二十二之(一)至(十二),和其他条文表述中,无论从学界的理解还是实际的认定均将发表定位于作品借助一定的载体而出版、发行。“发表”与“出版”在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领域之外是含义相同的两个词,或者仅仅是同一个词,在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领域之中,发表权与出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的地位很相似10。那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发表权”的定义与法律条款中对于“发表”一词的定义就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因此,笔者认为,正确理解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作者“发表权”特性,应该把握以上三个层面的内容,以及行使发表权时表现出的两个特点,从而把发表权与行使发表权时利用的形式区分开来,这对理解作者就其作品享有的精神权利尤其是面对数字技术带来的网络环境下作者著作权的全面保护是极其重要的。

四、网络传输权具有发表权性质

如前所述,两个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及各国法律在确立作者享有网络传输权的同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归属于著作权财产权的一种。即确立网络传输行为为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作品的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他人不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将他人作品网上传输,否则,视为对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侵犯。但是,笔者以为,无论是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的立法本意,还是各国因之而确立的网络传输权内涵看,网络传输权具有发表权的性质。

首先,所谓作品的网络传输,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文本数值、图形(单色或彩色的)图像(含静止的和活动的)和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组成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组织、加工、储存,然后采用数字技术加以传送,并可以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本、数值、图像、声音等原来的信息形式的过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中的“传输”,只包括“向公众”的传输,即向不特定对象,对于诸如电子信箱的通信方式传输他人作品,不应属于传输权控制范围。至于通过internet在某一企业或单位的专用网络内,向特定对象进行的传输,至少有一部分也应被排除在向“公众”传输之外。11

所以,作者的网络传输权就是指作者所享有的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上载到互联网服务器,或许可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供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选择和获得这些作品的权利。任何人不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将他人作品在网上传输。

其次,根据网络传输的特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网络传输权符合传统环境下“发表权”三个层面的特性和两个方面的特点。

(1)、是否符合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主观意志。网络环境下受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保护的作品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包括通常所称的已发表作品和未发表作品;第二类是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这样对于第一类作品,无论是已发表作品或是未发表作品(这里的发表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出版”),只要需要数字化后在互联网上传输,就必须经过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否则就有遭遇侵权的可能。这点在两个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及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上均有体现。对于第二类作品,针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明知推定明知网络的充分开放性和作品传播范围的不确定性,应视符合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主观意志。而且我国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著名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的规定,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对于“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即第一类作品中的已发表作品和第二类作品,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未进行特别声明时,可视为作品在网上传输符合其主观意志。

(2)、是否针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笔者同意上述专家就网络传输权中“公众”的内涵是指不特定对象的观点。这是因为网络环境天然地具有开放性、全球性、无国界性,作品的传输不仅在因特网上是针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下,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即使作品在公司内部的局域网或公共布告栏,甚至是通过私人邮箱等方式传输,都有可能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的。

(3)、是否处于被公众知晓的状态。两个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中对“因特网传输”的规定,至少界定了以下重要问题:①适用和保护的客体为所有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以及对资料库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精神上的创作。②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接受者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其含义为不管公众是否接触了该作品,只强调对公众提供了作品,公众有条件接触作品,而这种条件又不属接触作品必须的网络设备等硬件设备。③对传播导致的终端产生的作品复制再进行向公众传输,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12笔者认为,只要作品被数字化后在网上出现,就应该视为被公众知晓的状态。

五、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由于作品的网络传输改变的只是作品的使用方式,而非产生新的作品,故作者就我国《著作权法》中第十条之(一)所规定的发表权,在网络环境下也同样享有,其具体的体现即为作者的网络传输权。而且针对本文案件中提出的质疑,笔者还认为作品是否进行网络传输,完全与作者的主观意志有关,这一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脱离作者享有的具有发表权性质的精神权利。数字化作品,它是在作者完成之后在数字化网上传输,它完全是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作者享有精神权利的前提是他创造了作品,他的人格在作品中得到了体现,因此,无论技术发展到什么阶段,作者的精神权利的保护都是不容忽视的。

*赵莉,女,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00级硕士研究生

1薛虹著:《因特网上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出自《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郑成思著《两个新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初探》出自《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蒋志培著《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4即发生于1999年9月18日的王蒙等六作家诉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有线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该案件在当时引起过广泛的社会反响。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等方式虽然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为了使作品向社会公众传播,作品的传播方式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这一判决实际上运用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作品使用方式和侵权行为种类的“等”字。本案的处理虽然没有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但其内容与实质却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契合。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均得到相应的支持。

5费安玲主编《著作权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106。

6刘春田著《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52。

7李建国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p100。

8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374。

9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373。

10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371。

11郑成思著《两个新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条约初探》,出自《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

网络传输技术范文篇10

关键词:有线电视;传输网络;日常维护;维护管理;管理措施

有线电视的优质网络传输,旨在为观众带来精神与视觉的双重享受,因此,传输网络的稳定与安全成为了电视节目播出的唯一衡量标准。我们应做好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通过网上科学的管理与维护制度,保障传输网络的使用寿命,切实体现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维护与管理的现实意义与重要价值。

1传输网络维护的注意事项

1.1防水问题。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有线电视的传输网络技术通过会遇到接触不良、组件损坏等问题,而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多是由于进水而导致的。除了人为因素外,自然因素的影响也极为关键。传输网络建设工作类型众多,但是都是一些较为细致的工作,这就对技术人员的耐心以及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备高超技术的同时,还要有一定耐力。由于电缆铺设工作较为细致,在铺设时,依然难免出现一些问题。以螺丝未拧紧为例,即使是很小的问题,短时间内不会出现明显影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会被逐渐放大,疏忽部位易找到风雨侵蚀出现损坏等现象。缝隙会让雨水渗入,从而对电缆造成损坏,严重时甚至会烧毁组件,造成传输网络故障。因此,技术人员应检查好每一个工作细节,避免缝隙的遗漏,做好防水措施,提高传输网络电缆组件的防水能力。1.2匹配问题。有线电视若出现匹配错误,将会直接造成用户终端的重影现象。匹配不合理将会把信号直接反射出去,造成接收端的接受故障,影响用户体验。由于外界挤压,电缆易出现变形等情况,电感器等原件发生形变,阻碍信号传输。因此,技术人员在网络传输的建设中,应为电缆预留出合理空间,避免挤压现象的出现。还有部分重影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干线末端安装了电阻。这就需要技术人员保证每一个环节的施工态度,检查好各个端口的家装情况。尽量减少人为事故的发生几率,流畅用户的使用体验。1.3防雷问题。在有线电视的日常工作中,若想维护好传输网络的运行,就要做好防雷工作,将接地事项落实到位。通常来说,避雷针的电阻选择应小于4,若电阻出现异常,则可通过增加与地面接触面积的方式减小避雷针的电阻值。同时,要将电缆传输信号与避雷针之间预留一定距离,保证避雷针在遭遇强雷电时对网络传输产生影响,从而降低信号传输质量,旨在最大化减少经济损失。

2有线电视传输网络日常维护与管理措施

2.1制定系统的传输网络维护方案。2.1.1做好前端机房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有线电视传输网络设备包含了调制器、卫星接收设备以及光发射机等,管理人员应保证前段机房的正常运行。前段设备安全与管理不仅是实现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的核心任务,同样也是降低事故发生率的关键途径。管理人员应对前段设备的防雷工作引起重视。前段机房作为整个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的中心系统,其中安置着数量众多的机电设备,因此,管理人员应保护好机房设备,避免雷击、雨水对其造成的伤害,始终坚持做好防潮工作,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不仅要购置一些高质量、高性能的防雷电设备,同时也要定期对设备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查,保证接地装置安全。认真检查好每个环节,力争将机房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降到最低。同时,由于机房对于温度的控制要求过高,应做好前端机房的温度控制工作。若机房温度过高,容易发生机械设备发热等现象,影响机房的正常运转。若机房温度过低,也会其内部各机械零件的运转。管理人员可以为机房内部加装空调,将机房温度控制在25℃为宜。与此同时,定期对机房进行清扫,做好卫生管理工作,保证机房内部清洁,避免机房内的机械设备由于灰尘积累而产生安全问题。最后,管理人员应控制好机房内的各个电源。对机房内电源进行控制也是机房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安全管理工作极易忽视的环节,管理人员应对此引起重视。在机房闲置时,应及时切断内部电源,定期实行放电。控制每年对机电电池的检查,保证其质量合格,从而促进前端机房内的设备维持最佳工作状态。2.1.2做好分配网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分配网指的是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的结构分布方式,应保证分配网的结构科学合理,发挥分配网的价值最大化,保证网络传输的质量,增强网络传输效果,作为实现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的安全运行基础,分配网的管理工作也应得到重视。管理人员应将分配网的维护与有线电视维护工作一同进行,尤其注重网络接头部位的安全管理。在维护工作中,应对接头处进行细致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观察并检验其是否出现破损、受潮等现象,避免接头部位发生短路。对一些出现问题或故障的接头,应及时更换,全方位保护好分配网的安全。除此之外,管理人员做好网中的内部元件管理工作,对各个细节的安全状况进行总体分析,保证每一个机械都可以安全运行。管理人员应对各个元件进行记录,通过信息数据的整合,为后续日常维护与维修工作提供有利数据依靠。同时,防水箱的维护与管理工作也十分关键,工作人员在检查用电安全的同时,也要检查防水箱是否存在裂缝或掉漆等现象,并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维修或更换。2.1.3传输网络光纤的维护与管理。目前,有线电视的信号传输主要依靠网络光纤,为了保证有线电视的观看效果,就要提高传输网络的稳定性。从光缆传输的设定入手,科学设计光纤位置,管理人员应时刻关注各线路、杆路等内部细节,并为地下光缆的铺设设定警示标志,避免光纤的损坏,最大限度保障有线电视的传输网络质量。2.1.4传输系统的用户维护与管理。用户是有线电视的使用方,也是维护与管理传输网络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有线电视成为连接世界与人们的最好途径,为人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的同时,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基于此,维护与管理人员应重视用户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及时接纳用户的反馈,结合实际问题作以答复并及时处理,提高用户维护与管理的工作效率,提高用户满意度。维护与管理人员可以教会用户一些基本的维护与维修方法,当有线电视出现网络传输问题时,方便其进行及时修理。这些基础性的操作不仅节省了维修人员的时间,同样也为用户提供了便利。2.2建立健全传输网络维护与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传输网络维护与管理制度是保障有线电视安全管理有序开展的必然手段,以工作制度规范化、程序化为最终发展目标,坚持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旨在提高传输网络维护与管理工作的效率,优化其工作质量。有线电视管理部门可以设定责任管理制度,将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细致划分。将管理任务精细到个人,明确每个岗位员工的职能与责任,促进维护与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当问题发生时,可以第一时间找到责任人,避免互相推诿责任。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维护与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结合其每月实际工作量,以及用户的反馈等情况,综合评定员工的整体工作质量。同时设定相应的奖惩制度,保证工作氛围的积极健康,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假设好传输网络的安全管理预警机制。作为实现有线电视维护与管理的重要保障之一,安全预警机制是降低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的最佳途径。这不仅是单纯的技术工作,需要管理人员牢牢掌握好大局,将各方面内容囊括其中,建立好存储、传输等一系列安全体系,结合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预警机制。

3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技术实现了大范围的应用,网络技术发展的同时,也为技术的维护与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应做好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对传输网络中的各项注意事项引起重视,制定科学可行的网络维护方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维护好有线电视的网络传输,为人们提供优质的视觉享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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