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督管理范文10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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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范文篇1
[关键词]保险;风险评估;安全监督管理
1引言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致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人类生息繁衍的世界上,无论科学技术多么发达,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力量多么强大,因自然、社会、机械故障、人为操作等因素造成的各种灾害事故损失总还不能完全避免。纵观古今中外,地震、洪水、山崩、海啸、台风、雷击、火灾、轮船倾覆、飞机坠毁、火车相撞、石油井喷、煤矿塌方、机械故障、交通事故以至人们的工作失误、产品质量缺陷等,导致物毁人亡造成经济损失的实例,举不胜举。人们为了避免各种原因造成的灾害事故给人类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总结出许多预测预防的措施。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企业、家庭或个人渴望获得经济补偿以便恢复生产和生活。由于是人们不断的探索,逐步形成了保险的经济活动手段。同期在企业的安全投入方面逐渐出现了有关保险方面的内容,迄今,除了工伤保险之外,还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许多方面的投入,这些保险内容的增加以及险种的变化都是为了实现在损失以及伤害事故发生以后受害方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同时也是为全社会提供一种安全的心理保障。
2风险与保险
在美国化学工程师协会对风险的定义中,采用了事故概率函数(或频率)和后果的概念,有时采用术语“期望的损失”。对于风险的认识,除了简单的在工业技术上的评判之外,它还受到心理学、人类工程学等多学科的影响,例如,公众对大公司的安全期望比小公司的期望大,要求大公司采用更高的标准。对于企业来说,存在事故的风险即意味着可能会导致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这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因此,企业总是期望自身的风险水平相对较低,这样既可以避免生产不受影响,同时可以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信用度和产品竞争力。但是事实上,一旦企业的生产装置开始运转,其设施设备的固有风险便随之而来,如何保证即使在事故发生以后,企业生产也不致受到严重阻碍,除了企业自身在建设初期加强设备选型,选用安全度高的设备,在运行期间加强管理之外,还必须考虑一旦发生事故如何弥补损失,恢复生产。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人就是保险业务的经营者,即通常所说的保险公司,它通过收缴保险费而承担被保险人所转移的风险。被保险人就是获得风险补偿的人,他有权在发生风险损失时要求保险人予以补偿。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要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
从风险与保险的关系来看,风险是保险业的“原料”,是保险的第一要素,可以说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是处理风险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财务型技术,保险公司便是专门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特定风险事故的发生,是保险的职能得以实现的前提。
3保险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
保险在经济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险通过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帮助个人或组织在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发生时避免或减少经济危害。这种经济危害,对于个人来说,只是经济困难,但对于企业来说,就可能是破产。依据马克思的产业资本循环理论,产业资本包括或具有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3种形态;3种形态的资本在空间上同时并存,在时间上依次继起;产业资本要顺利循环,要求3种形态的资本能够顺利地相互转化。保险发挥其经济补偿作用,可以保证3种形态的资本顺利地转化,不会因灾害事故而造成产业资本循环的停滞或中断,从而有利于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和稳定。
保险通过收取保费而接受投保人所转移的风险,为其提供安全保障,因此,保险的主要作用之一就在于减少被保险人对于自身所面对的风险的忧虑或心理上的不安。
3.1保险的微观经济作用
保险的微观经济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经济安全。就个人或家庭而言,保险无疑具有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作用,使个人或家庭的生活得到保障。不仅如此,人寿保险还可应用于老年生活、筹措子女教育费用等方面。就企业来说,发生损失时,不仅可以立即得到补偿,使企业的经济生命不致中断,而且对可能遭到的利润损失可直接用保险方法获得解决。此外,企业也可能因不幸事故的发生而对公众或职工负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有时可能十分巨大,甚至使企业难以维持,而通过购买有关的保险,便可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人从而维持企业的经营稳定。
(2)提高担保信用。有了保险,微观经济单位在融资等活动中便会因其投保而使其信用提高,继而获得诸多的方便。在欧美等国,个人求职(如诚实保证)或子女婚嫁(如人寿保险)常以保险为条件。再如企业主,也可通过购买人寿保险而提高其信用。
(3)促进事业发展。无论个人还是企业,购买保险以后,将不确定的巨大损失转化成了小额损失,消除了后顾之忧,从而可以专心致力于事业的发展,还可增加企业扩展的机会。
(4)养成节俭美德。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储蓄来自于节俭,但储蓄全凭自愿,难免有始无终,或是挪作他用。保险则胜于储蓄,因为投保以后,必须按保单规定按期缴纳保险费,直至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届满时,才能领取应得的保险金,无形中带有强制储蓄的性质,形成节俭的美德。节俭所集中的资金又可用于经济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3.2保险的宏观经济作用
保险的宏观经济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经累积、集中就会形成巨额资金。尤其是人寿保险,因保险期间长,累积日久便成巨额资金。这些资金,构成了社会长期资金的主在来源,只要运用得当、投资适宜,不仅可以增加国家财富,而且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保险人赔偿给付的可靠性,降低全社会的风险水平。
(2)调节金融。就保险在社会再生产的交换环节中的性质而言,因为能够集中巨额资金加以运用,可以起到调节金融的作用。
(3)稳定物价。保险可以使企业维持连续经营,使供需保持协调,物价得以平稳。另一方面,保险对应付风险的准备,较之各个企业单独去处理,可以节省许多开支,使成本降低,价格回落,从而起到稳定物价的作用。
(4)增强国际经济关系。一方面,巨额保险标的的国际再保险,可使风险尽量分散,经营更加安全,促进了金融的国际化;另一方面,各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使国际贸易的风险减少,国际市场的范围扩大,从而促进国际间一般企业的发展。所有这些,均促进了国际经济的加速发展,提高了国际间的信用与利益。
(5)促进全社会安全与稳定。为谋求社会福利,国家可以通过推行社会保险,达到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稳定、促进社会安定的目的。其他为社会目的而实行的强制保险,如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等,也可以发挥其降低个人、集体风险保障社会安定的积极作用。
4保险介入安全监督与管理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风险是保险的第一要素,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素,因此,保险的核心就在于对风险的准确把握,在于对风险的控制管理水平。所谓风险管理,就是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对风险进行识别、预测、评价的基础上,优化各种风险处理技术,是以一定的风险处理成本达到有效的控制和处理风险的过程。风险管理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处理方法和效果评价等。
保险的派生职能之一——防灾防损,在客观上起到了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险人通过与公安、消防、交通、水电、农牧渔业、地震、气象部门的配合,开展防火、防洪、防震和防止交通事故等宣传工作,提高了投保人对防灾防损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参加当地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委员会等安全组织,做到互通信息,搞好各部门的防灾防损工作;保险人还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地区性或行业性安全联合检查、冬春两季防火检查和夏秋两季防汛检查等,帮助投保人消除事故隐患;结合承保、理赔工作,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拨付防灾补助费,用于防灾防损专职部门添置设备、防灾宣传、修建防损设施,使企业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如此既稳定了企业生产,也保障了社会安定。
大力发展保险事业,不仅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其稳定社会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通过对企业安全水平的正确评估,为企业的自我管理、政府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提供依据。在这一点上,保险和安全监管有着同样的需求,那就是开展互补的风险评估体系的研究,从而为降低职工、企业乃至全社会的风险水平,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必要的保证。
保险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承担着补偿灾害损失的责任,从企业经营管理和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必然会主动关心保险财产的安全,积极进行防灾防损工作。保险企业运用自己长期处理风险的经验和专门知识,积极指导企业的风险管理,向被保险人提供防灾咨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同时,保险企业还会主动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防灾基金,资助有关部门增添防灾设施,开展灾害研究。通过上述种种工作,既可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或缩小灾害损失的程度和影响,使社会财富少受损失,又可减少保险赔款支出,稳定保险经营,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统一。
为了社会安全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强制规定一些安全措施或安全要求,迫使个人或企业加强对风险的管理。例如,对特殊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机动车辆实行年检制度,并强制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或搭乘交通工具。而对于企业来说,通过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保险的力量介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必然可以促进提高企业自身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风险控制与管理水平,从而改善企业的本质安全化水平,降低企业自身及保险业的风险。
要想更好地实现保险职能以及保险的派生职能,必然涉及到了一个新领域,那就是保险公司如何确保对企业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从而能够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并最终实现全社会风险分担的目的。同时必须要看到全面实现保险的职能,一方面要依托保险公司的技术创新和不断开拓,另一方面,人们必须认识到保险职能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与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开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保险已不再单纯是一种企业行为,更多应该是一种社会行为,一种企业兑现其为保障社会“安定”的承诺的行为。
随着现代保险的发展,国外各大保险公司均不同程度上已经或正在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经过长期的不断积累和实践,国外已经形成了大量先进的理论、理念、思想以及实践经验,尤其在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方面已经远远走在了人们的前面。
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欧美、日本、新加坡、香港等,由于其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相对发达的阶段,所以很多企业行为是直接与市场挂钩,是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如在上述国家和地区,许多行业自身均已形成了一套风险评估体系,因此,已经积累了大量技术数据,同时不断完善了其风险评估的方法理论;无论是接受国家监察,还是公众监督,还是进行保险,企业均可以通过风险评估,提供相应的评估结果,表征企业的安全水平。而这些评估体系,或是由企业,或是由科研机构,或是由国家监管部门,或是由上述多方参与建立。实践证明切实有效的评估体系无一不是借助了保险的评估理论体系。国外保险的一些做法就很值得人们借鉴,比如:
(1)在保险活动中,若是被保险方在一年中未发生任何事故,那么保险费率会逐年降低,作为一种对被保险方的补偿奖励。
(2)保险人会根据被保险方规模的大小,分配安全检查人员到各个单位进行检查,促使被保险方不断检修、保养、维护设备,控制风险水平,若是检查人员认为被保险方未能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降低风险水平,那么保险公司有权中止合同。
这表示保险为企业提供的不仅是简单的保险服务,它还为企业提供防灾抗损的监管职能,从以上两种做法看,无论是保险费的下降调低,还是保险合同的中止或延续,均需要一个中间环节,那就是一个对被保险方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通过风险评估——评估风险控制管理的水平——中止或延续保险合同的方式,介入企业的安全管理,提高被保险方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从而很大程度上分担了本应属于政府监管的一部分职能。
同时,由保险的功能可以看出,保险对于企业的保险、银行贷款、政府及公众的安全信任度等活动均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在上述活动中,企业都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企业是具有安全信用、贷款偿还能力等。那么,建立一种适合于企业保险和安全监管的风险评估体系已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反观国内,保险行业经过多年粗放式的发展,逐步开始规范化、科学化,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相关专业人才,直接导致保险的发展走人了一个瓶颈地带,尤其是由于计划经济时代各种机构、机制、管理等诸方面的原因,直接导致了保险业和安全监管在技术上、理论上、观念上的落后,也使得国内的风险评估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还是在引用、吸收国外技术的层次上。当务之急是建立完善、有效并适合于中国保险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风险评估体系。
5对策措施
加入wto以后,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各种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理念不断融人国内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中,人们的风险管理理念也应该逐步与国际接轨,接受和汲取国外先进风险管理思想,不断提高人们的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监管的目的在于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要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不仅是涉及到行政管理问题,它还涉及到其他譬如安全科学、安全工程、管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方面的内容。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采用的安全监管模式大都是政府监管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以及各类标准的优势,将安全监管过程标准化;同时发挥社会其他包括安全评估中介机构、保险公司、银行等等的力量,促使企业认识到降低企业风险水平对于企业在全社会获得应有的经济、政治地位的重要性,也只有得到社会的认同,获得社会信用度,企业才有可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先发位置,譬如在企业规模扩大、选择合作对象、获取政府贷款、得到银行担保等等拥有其他企业所没有的优势。
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损失预防的普遍推行,是现代保险经营的一个发展方向。虽然损失预防通常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但当今的一般保险业已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其理由就在于“疾病的预防胜于治疗”,这一点在西方尤其是欧美国家以及新加坡、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的承保活动中已经得到了一定的体现。如海上保险方面,造船技术与航海技术的发展、海图标识与海难救助等有关制度的完备均足以达到预防的目的,因此,保险公司便随时设法协助这些技术的研究和制度的改进,使海难的灾害减少。又如火灾保险方面,保险公司对良好的建筑与消防设施常予以保险费折扣的优待,甚至支出消防费,或直接组织火灾救助队,以抢救受灾中的财产。
尽管损失预防似已超出保险范围,但当今国际上各大保险公司无不将其视为经营上的合理措施。相比较而言,国内在这一领域大多数保险公司还没有能够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因此,有必要加快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积极开展风险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为可以尽快弥补与国外先进国家之间的差距打下人力基础。抓住目前保险的发展趋势,把握机遇,加快风险评估研究机构的建立,分离保险公司风险评估的业务,成立相应经纪公司,积极开展将保险、风险评估和企业安全水平评估结合起来,从而建立适合于中国国情的风险评估体系。
同时,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安全事故报告数据的收集积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实际,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实现资源的共享;此外,可以充分利用现在正在全面开展的安全评价工作的优势,吸引更多的安全工作者参与到风险评估体系建立的工作中来,不断丰富和发展风险评估的理论、理念和思想,并落实到实处,降低全社会的风险水平,从而不断推进我国的安全工作。
在加强立法进程以及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的同时,充分发挥与企业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发挥其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可忽视的影响力。开展适合于保险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风险评估体系的研究,不仅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是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条件,从而有效降低职工、企业乃至全社会的风险水平。
6结束语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获取最大经济效益,一方面往往会缩减其在安全、健康方面的开支;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它又必须提升企业形象,增加在安全、健康方面的开支。那么如何规范企业在安全、健康方面的投入行为,光靠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干预显然是不够的。实践也证明,在这一点上,管理部门的干预也远远没有达到其预期的目标。企业甚至对于安全产生了一定抵触情绪,与此相对应地产生了国家直接干预企业安全工作的现象。虽然对于一定时期来说是允许其存在的,但从长远来看,对于营造正常健康的安全监督管理模式来说,这无疑是不可取的。
对于整个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而言,国家的责任在于制定“游戏规则”,在于将管理过程标准化,做到管理上有章可循,有理可据;政府必须在这一进程中发挥它独到的效用,无论是在人力资源的提供,法律法规以及各类标准的制定、安全监管机制的建立,还是最终整个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都必须是在政府的统一宏观调控下进行。
当前严峻的安全形势迫切要求人们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除了不断转化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能、弱化行政干预色彩,除了进一步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宏观管理的能力之外,人们还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企业要生存,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就必然需要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就必然需要遵守市场规律;因此,应该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对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应该尽快在这一领域积极开展各项研究,将保险行业融人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政府与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保持各方的信息沟通,同时要积极开展适用于各行业的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并开发各自相应的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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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援成主编.财产保险[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8
2段昆著.当代美国保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3上海财经大学保险教研室编.保险学原理[m],1989.8
4保险学概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8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篇2
(一)统筹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够强
目前各统筹机构的工作人员变动频繁,而且业务素质也参差不齐,与日益发展的统筹工作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风险防范意i只欠缺,风险识别能力不高,不了解统筹政策连续性和变化情况,不能正确识别风险点,这些因素的存在就会造成会计核算不规范、相关制度执行不严格、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运行的风险,极容易酿成截留、挪用、转移统筹基金的风险事故,影响其健康、可持续地运行发展。
(二)统筹业务工作复杂化程度不断加深
近几年统筹基金缺口金额逐年增加、个别养老金项目列支渠道多次调整、总行年底集中拨付统筹基金缺口等等因素,这些都给统筹基金的会计核算、年底预决算、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统筹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增加了难度,也给统筹基金的监管和运行提出了新的课题。
二、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亟需关注的问题
人总行先后出台一系列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并完善了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先后研究制定基金内控、预算、支付、结算等制度及个人账户、统计、档案管理办法。但当前的基金监督管理机制仍需进一步健全。
(一)曰常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
1.现有基金管理制度中缺少“三级审批”机制。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款项划拨和会计核算由统筹会计和统筹出纳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完成;会计主管主要负责对会计核算和款项划拨的审核和签章。即“支付结算单”由统筹会计和会计主管签批后,统筹出纳即可据此办理款项划拨,基金的管理由统筹机构内部的“二级审批”后即可完成,没有建立对基金支付环节的“三级审批”制度,不利于基金的安全与管理。2.“统筹管理系统”的维护缺乏“复核”机制。各级统筹机构在“统筹管理系统”中设有操作员1名,负责统筹机构内部所有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收人信息、收入台账和支付台账、增加减少人员等等的具体维护,由操作员维护后,系统生成最终数据。但对操作员各项信息维护的正确与否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措施来监督,不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对养老基金的收支监管。3.统筹基金的会计核算缺少及时有效的核对机制。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会计处理仍然采取原始的手工模式,总账、分户账和结算户存款之间的账务核对主要依靠手工逐项核对来完成,不利于规范统筹基金的会计核算和统筹基金的实时监督管理,更不利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堵塞漏洞。
(二)定期检查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
1.内部定期监督手段不能有效解决基金运行风险。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检查主要为上级行统筹基金管理部门的定期定项检查和同级养老保险统筹机构的全面自查。但这两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弊端。上级行统筹基金管理部门的定期检查不能及时、实时地发现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同级养老保险统筹机构的自查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有效发现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2.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来监管基金的健康运行。目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大部分依靠统筹机构的内部监督来完成,监管手段单一,缺乏外部监督部门对基金进行有效监督,使得基金运行潜在风险集中,对基金运行安全产生威胁。
三、“内外兼修”,强化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监督管理
(一)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统筹基金的内部监督力度
1.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三级审批”制度。统筹会计在“统筹管理系统”中生成“支付结算单”后,逐级由统筹会计、会计主管和主管行长签字确认,再交由统筹出纳再进行款项划拨,进一步加强对基金支付环节的审批制约,保证统筹基金的安全。2.强化会计主管对基金运行的定期检査职责。由会计主管在日常基金收支审批的基础上,按月对会计原始凭证、资金划拨、账务处理,对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进行全面检查,对参保人员的信息情况进行抽查,着重抽查收入信息情况和支付台账等情况。3.在“统筹管理系统”中增设复核员(可由会计主管担任)。由复核员对操作员在“统筹管理系统”内的数据维护进行全面或重点性的复核和监督,经复核操作后,“统筹管理系统”才能生成相关信息的最后记录,加强信息维护的准确性。4.开发使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会计核算系统”(以下简称“会计核算系统”)。引人现代化的核算系统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在“会计核算系统”中设置统筹会计、会计复核、统筹出纳和会计主管四级操作员(其中会计主管和会计复核可由1人兼任),由复核员对统筹会计在“会计核算系统”的每笔账务处理进行复核后,“会计核算系统”最终确认账务处理结果。同时“会计核算系统”会自动完成总账、分户账与“结算户存款”的自动核对功能,保证了账务核对的及时性,提高了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建议“会计核算系统”与“统筹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或在“统筹管理系统”另增加子模块来完成会计核算的功能,以完成两个系统数据的相互制约与核对,进一步保证基金的安全、提高会计核算质量。5.建立上级统筹基金管理部门非现场监督方式。上级统筹基金管理机构除定期定项进行现场检查外,可通过季度报表、年度报表、日常报表等反映出的可疑问题或情况,通过“统筹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各统筹机构的系统数据进行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定期检查为随时监督。
(二)内外联动,形成基金监管合力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篇3
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障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二)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和划拨情况,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基金的存储、划拨情况,社会保障金的支付情况;(三)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内部监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社会保障基金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六)社会保障金审核发放情况;(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对社会保障基金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有关的帐户收支、结余、投资运营等的监督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等。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资金、再就业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福利基金、企事业单位改制职工托管经费、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适用本办法,县慈善基金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磐安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县政府组织和指导全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代表县政府协调全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一)建立重大事项报批制度,审核批准各项基金的政策调整、大额资金投资运营等重大事项。(二)负责审定社保基金预决算(草案)。(三)建立社保基金收支预警体系,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基金收支、结存情况。(四)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社保基金检查考评。
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是:(一)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基金专户等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管理。(二)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档案、基金数据库。(三)每半年召集有关部门举行一次会议,分析社保基金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问题和对策。(四)每半年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存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五条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地税、卫生、住房办、民政、残联、监察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定期或专题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检查情况。
财政局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局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的支付和管理基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税局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管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的监督。
住房委员会公办室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结余情况的监督。
民政局负责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福利基金、慈善基金管理,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福利基金、慈善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的监督。
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管理,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结余情况的监督。
监察局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对违反规定动用社会保险基金或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人民银行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银监机构负责对基金存款的安全进行监管。
第七条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实行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由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实施,各部门也可根据本部门职责单独组织开展监督工作。
社会保障基金各项审计检查(除国家和省、市组织外),由县社保基金监管委员会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实施。检查结束后,在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检查的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已作出审计结论的,能够满足有关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该加以利用,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第八条现场监督是指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主要形式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同时进行。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忠于职守、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就监督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监督检查人员认为被监督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其他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
第九条非现场监督是指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主要形式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的专项数据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条对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中出具的监督报告,被监督单位无异议的,监督机构针对具体情况分别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和监督处理决定: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一般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下达监督意见书;对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作处理决定,下达监督决定书。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终结后,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向本级政府、审计机关报告监督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被监督单位应当自监督意见书或监督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监督意见书或监督决定书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三条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转移、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障基金资产的。
第十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责任制。对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问题,应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篇4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骗取或违规支付社会保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逐步扩
大。由于各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展情况不同,有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存在违纪违规等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共同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选配必要的财会、金融、法律等专业人员,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队伍。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防止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对社会保障基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邮政部门要对邮政机构放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行按照各自职能实施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支付和基金存储运营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或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挤占挪用基金行为,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要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及基金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拒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应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保证基金收支及管理各个环节的正常规范运行。
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管理,按时足额将收入户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并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基金核算。要强化社会保险结余基金管理,妥善安排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计划,确保基金保值增值。要及时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保证财政专户与收入户、支出户帐帐相符。要加强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认真做好个人帐户记录工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程序。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费收入,做到征收和管理规范有序。
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要根据有关代收、协议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基金的代收和业务。要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规定,加强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核。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篇5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保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监管内控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基金和资金管理和操作流程的规范性。
为进一步规范各项基金及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防范基金风险,根据各项支出特点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局党组的安排下,在相关科室的支持协助下,重新组织修订完善了社保基金各项支出及就业再就业资金具体操作流程,确保了基金管理和各项操作流程的规范性,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二)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保基金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拟写了《清镇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清镇市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并及时呈报市有关领导审阅,并及时开展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三)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1、对2006年、2007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工作进行常规检查并及时出具检查报告。通过检查就业局2006、2007年就业再就业资金会计档案及部份基础资料,就业再就业资金帐务处理基本按照会计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操作流程符合有关规定。
2、严格按照有关操作流程对就业再就业资金及社保基金各项支出进行审核,并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一是从5月份以来,认真审核每一笔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支出;二是每月下旬按时会同社保局退休科审核拟退休人员资料,并对拟退休人员有关情况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保证拟退休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确保基金支出安全完整;三是对2009年每季度、每月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有关支出进行审核;四是及时组织召开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保证有关资金的及时拨付。
截止目前,共审核发放12家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159.63万元;审核发放9家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206.87万元;发放养老金7368.66万元,拨付丧葬抚恤费158.25万元,拨付遗属生活补贴117.99万元;支付职工医疗保险61.72万元,支付机关事业医疗保险31.93万元,支出工伤保险费用93.76万元,支付企业生育保险费用2.57万元,支付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用0.43万元;支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20.93万元。
3、加强与社保局、就业局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对接,对各项基金和资金操作流程各环节内容进行熟悉了解,以便更能结合实际开展监督工作,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基金和专项资金安全。
4、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保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等。
5、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及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对2005年、2006年、2007年农村劳动力培训及经费拨付情况进行了详细核查并及时报告检查情况。二是对2009年每期开班培训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及时填写培训质量统计表,及时准确了解每期培训质量等情况。
6、对各乡镇劳动力分市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一是会同市财政、审计有关部门对百花湖乡劳动力分市场建设工程进行验收。二是对新店、卫城、流长劳动力分市场建设有关事宜进行现场查看。
(四)其他工作开展情况。一是按时向局办公室报送科室工作动态信息、工作周报、月报及工作总结。二是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及本局组织的有关活动。三是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的学习
(一)深刻认识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职能定位,不断加强监管人员的从业素质。
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使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规定性和严肃性,只有熟悉掌握社保基金及就业再就业资金各项法律法规及实际业务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基金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基金及就业再就业资金安全运行。工作之余,基金监督管理科科室人员学习了大量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基本掌握有关业务处理要点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应重点监督内容。
(二)积极参加我局“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各项学习活动,切实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双促进”。
三、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目前基金管理尚未制定统一规范的监管体系和就业再就业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尚需进一步完善,在基金监督管理中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财务内控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业务操作还需进一步规范等。
(二)由于就业再就业资金及社保基金有关政策和规定较多,加上自身时间有限,对社保及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尚在熟悉中,导致对有关政策的把握尺度不准,基金监管工作力度不够,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从社保基金征缴、社保基金各项支出以及社保基金节余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如何有效监督基金征缴、各项支出以及基金节余一直是基金监督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在工作量较大、人员较少的条件下,要真正做到对每笔基金征缴、支出进行有效监督还存在一定困难。
(四)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与社保和就业部门有关人员的交流沟通还不够,对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沟通还需加强。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篇6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资金统筹、管办分离、保险参与、定额报销、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采取政府领导,部门监管,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投入,专业公司承办的模式。
第二章参加对象
第四条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得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以年度为单位征缴,并按整户参保(老人单独立户,其户口在本社区或村的子女必须同时以户为单位参保)的原则一次缴清,实行一人一证(卡),一人一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制度。
第六条统筹金筹集标准及办法:
筹集标准:每人每年340元。
市、区两级财政按全区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30元的标准补贴,街道财政按各街道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补贴,社区(村)按本社区(村)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5元的标准补贴,个人具体征缴标准和方式如下:
一、区内常住农业人口每人每年自负65元;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户(由区民政局核定)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个人不缴纳;
三、70岁以上老年人(由公安分局核定)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街道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负担,个人不缴纳;
四、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由区计生局核定)在各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由区财政对每人每年增补1元,街道、社区(村)对每人每年各增补1.5元,增补部分纳入独生子女大病补助金账户,专门用于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大病补助;
五、农转农人员(含本区或区外转入),只要履行所在社区(村)义务,可享受社区(村)补助部分,没有履行所在社区(村)义务的,由所在社区(村)召开社区(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是否给予补助;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的征缴工作坚持逐级负责的原则,个人筹资部分由社区(村)以户为单位收缴,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收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各社区(村)与个人资金,连同街道补贴部分统一上缴区财政。征缴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对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内容。
第八条参保社区(村)以户为单位参加,比例不低于应参保人数的80%。
第九条实行统筹金征缴入库截止日制度,限定每年的11月30日为征缴入库截止日,报销期限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使用统筹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不合理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沉淀资金、当年收取统筹金,存入新农合财政专户监督管理使用,由财政部门与银行签订保值、增值计划;每季度按医疗费用报销需要预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专户,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每月按上月报销金额预拨保险公司,每年年终决算;如本保险年度统筹金专用账户出现赤字由区财政承担;日常代管业务中出现的违规赔案、错误赔案、财务管理等方面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担。
区财政每年支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区支公司承保管理费9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在统筹金中提取二次报销金,年度二次报销金规模为200万元,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增补4元部分作为独生子女大病补助金,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分别用于患大病参保对象的二次报销和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大病补助。上年度结余的二次报销金超出规模部分,转为下一年度统筹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3%左右的比例每年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保障金账户。风险基金的规模控制在年筹集总额的10%左右,大于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第十三条积极协助民政部门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低保户等特殊体,由民政部门负责进行医疗救助。
第五章报销、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四条参保人在报销期限内因患病在定点医院或规定的医疗机构中住院诊治的,符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药费和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因急症或转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符合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参保人在报销期限内因患特殊病种,在指定医院发生的病种范围内的门诊诊疗费用,可纳入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
特殊病种20种:
1.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2.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3.白血病需继续放、化疗治疗;4.恶性肿瘤放、化疗;5.再生障碍性贫血;6.ⅰ型糖尿病;7.ⅱ型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周围神经并发症或肢端坏疽之一者);8.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9.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10.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保守治疗;11.脑出血后遗症治疗;12.脑梗塞后遗症治疗;13.心肌梗塞康复治疗;14.高血压病三期;15.风湿性心脏病(伴有左心功能衰竭者);16.肺源性心脏病(伴有右心功能衰竭者);17.重度肝硬化(失代偿期);18.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19.肾病综合症;20.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第十七条不予报销范围:
一、自购药品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规定报销范围之外的药费和有关诊疗费用;
二、未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传染病医疗费用;
四、孕期保健、正常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就医路费、救护车费、电炉费、特护费、陪住费、包房费等;
六、医疗咨询、健康体检、移植的器官、输血、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美容治疗、整容和非功能性矫形手术、气功、按摩、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
七、因第三者造成参保人的伤害(如交通事故)及意外伤害所支付的住院费用,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及其他非应由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八、工伤、职业中毒和集体食物中毒等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九、参保人因自杀、斗殴、吸毒、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挂名不住院、冒名顶替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二、由于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事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三、由于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事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不予报销的费用。
第十八条报销标准:
一、符合就诊、转诊规定的,住院起付线:区内一级医疗机构100元,区内二级医疗机构300元,区外医疗机构800元;年度最高报销额不超过10万元;个人全年多次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付,最高累计报销额也不超过10万元。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户人员因病住院,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均为100元。转诊住院病人起付线的扣除按转入或转出医疗机构的最高起付线标准执行(因患同一疾病住院转入、转出医疗机构时间间隔在5日内按连续住院给予报销),所有转入、转出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分别计算、累加支付,最高累计报销额也不超过10万元。
三、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给予报销。起付线按照所就诊医院的最高起付线标准执行,门诊医疗费用累加计算,每月结报一次。在门诊治疗期间因病重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与门诊医疗费用分别计算。
四、实行门诊特殊疾病限额报销制度。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者、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等患者每年度限额报销5万元;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需继续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等患者每年度限额报销3万元;高血压三期、风湿性心脏病(伴有左心功能衰竭者)、肺源性心脏病(伴有右心功能衰竭者)、重度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肾病综合症、脑出血后遗症治疗、脑梗塞后遗症治疗、心肌梗塞康复治疗、ⅰ型糖尿病、ⅱ型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周围神经并发症或肢端坏疽之一者)、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原发性骨髓纤维化、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保守治疗患者每年度限额报销1800元;门诊特殊疾病给予门诊限额报销后,门诊费用不再享受二次报销和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大病补助。
五、参合居民在报销期限内因急症或转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提供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明细自动生成的分类数据,计算报销费用;参合居民因病在定点医院或规定的医疗机构中住院诊治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计算报销费用;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按比例予以报销。
具体按以下标准报销:
1.区内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75%;
2.区内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55%;
3.市级医疗机构:经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急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45%,未经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35%(设过渡期,过渡期内入院的按45%比例报销,过渡期为年1月1日至3月31日);
4.市外医疗机构:经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急诊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45%(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未经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不予报销。
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省增补药物目录(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版)范围内的523种药物住院报销比例在其他非基本药物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中医药(不含中成药)住院报销比例在基本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针灸、推拿、拔罐等非药物疗法住院报销比例在基本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20%。
七、区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室(网络管理平台建立完善之后)施行门诊统筹报销制度,不设起付线,门诊费用统筹报销比例为30%,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00元/人/年。报销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省增补药物目录(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版)的523种药物及新农合范围内中医药和新农合范围内《诊疗服务项目》。
八、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其父母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报销政策。
第十九条大额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超出封顶线的,超出部分医药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二次报销金中给予二次报销,个人二次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超出部分医药费用的50%。
独生子及其父母在二次报销的基础上,未报销部分再给予部分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未报销部分医药费用的50%,独生女及其父母补助比例在独生子及其父母补助比例基础上再提高10%,所需款项从独生子女大病补助金中列支。
根据年度大病住院总费用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确定二次报销金比例和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补助比例。
第六章登记确认及如实告知管理
第二十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诊疗审批制度。参保对象因患第十六条所列特殊病种需门诊诊疗的,须填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卡)、近两年的就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等资料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资格验证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审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专家组审核符合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条件的,发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以下简称门诊医疗卡),并根据本人意见确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可选择两处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的门诊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一处为所属街道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另外选择一处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恶性肿瘤放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药物浓度检测可再选择一处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参保对象在住院后5天内凭合作医疗证(卡)、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医保窗口确认登记。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对参保住院对象或其家属如实告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并在如实告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登记表作为原始凭证归档。未进行确认登记的不予以报销。
第七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就近方便和优质廉价的原则,确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二十四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共24处。其中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处,分别为:卫生院、镇医院、卫生院(区精神病人定点精神专科)、卫生院;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处:区人民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区第三人民医院、职工医院、正骨医院;区外定点医疗机构15处,分别为: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市立医院、市中心医院、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市传染病医院、市肿瘤医院、市结核病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医疗集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第四零一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市第八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心血管病医院、集团商业医院。
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纳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急诊、转诊及入、出院标准,配合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和理赔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卫生部门制订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收费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以低廉的价格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检查及有自负比例的药品、检查和医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参保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定同意书,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签定同意书导致参保人投诉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应做好住院资格确认、信息输入等工作,在诊治过程中应核对参保对象的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其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并将情况及时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汇报。
第二十九条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病人实行次均费用限额制度。次均住院费用具体标准为:卫生院、镇医院、河套卫生院和卫生院(普通病人)1800元/人次;区第二人民医院、区第三人民医院、卫生院(精神病人)和盐业职工医院4000元/人次;古镇正骨医院4200元/人次;区人民医院5775元/人次。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办公室每月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人次按人均标准进行核算,超出次均限额标准的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赔中心暂不予拨付。
监督管理办公室年终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费用,按照定额控制指标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全年应拨付报销金总额。定点医疗机构因开展新技术、引进新设备造成的次均住院费用超出次均住院费用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经区新农合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不纳入定额控制指标管理。
理赔中心未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垫付资金,未超过定额控制指标的报销金,年终据实拨付;超过定额控制指标10%以内的,根据实际情况(抽查参合住院病案,对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进行评估),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报销金;超过定额控制指标10%以上的报销费用不予拨付,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控制指标,调整额度每年不大于上年度次均住院费用限额的10%。
逐步实行单病种限价和门诊统筹总额预付管理,简化参合居民报销程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十一条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病人实行新农合范围外医疗费用控制制度。新农合范围外医疗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年终综合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外医疗费用比例,每高于规定标准一个百分点,扣除该定点医院结算期间新农合范围外医疗费用总额的1%。
医疗费用总额不含器官组织源费、血液制品费、蛋白类制品费、超基本医疗保险床位收费标准以上费用和单独计价的体内植入材料超出最高限额以上的费用。
第八章就诊及转诊管理
第三十二条需要住院的参保病人应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病人除外)。
第三十三条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参保病人因病情须转诊到区外(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5日内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四条因特殊疾病在市内指定医疗机构无法诊治,需到市外诊治的须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外出就诊,就诊医疗机构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需市外转诊治疗的病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二)经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及市级专科医院多次检查,市级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第三十五条参合居民因病情急、危、重或者急救等特殊原因,到本市区域外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居民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5日内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补办相关手续。
参合居民因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应当在住院5日内(节假日顺延)携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情况说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审核表》及门诊病历复印件,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住院、转院、外伤审核或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者,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九章结报管理
第三十六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病人出院时,由参保对象或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明、参保病人身份证明和参保病人合作医疗证(卡),并携带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等相关材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户人员须同时携带由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家庭证原件、复印件),到指定医保窗口,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参合居民因病情急、危、重或者急救等特殊原因,到本市区域外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的,出院后由参保对象或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明、参保病人身份证明和参保病人合作医疗证(卡),并携带急诊病历、急诊证明、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等相关材料到新农合理赔中心,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门诊特殊病种患者每月结报一次,由参保对象或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明、参保病人身份证明和参保病人合作医疗证(卡)、门诊医疗卡、门诊病历、门诊医疗费用收据、门诊双处方(医疗费用明细单)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赔中心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超过当年度三个月之后,仍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新农合保障待遇,不再给予报销。
超过当年度三个月的特殊赔案(如医疗纠纷、治安或交通肇事等),应自法院、仲裁及其他行政部门出具裁决或确定各方责任的法律文书后,一个月内申请合作医疗报销,超过一个月未申请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合作医疗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对象住院治疗实行一人一档,主要内容包括参保对象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处方)、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出院记录等,及时传送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赔中心。
第三十八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赔中心需通过有效渠道(药房、收费等环节)对参保病人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以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第三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对于真实无须调查的案件给予即时办理结报手续,垫付报销资金。
第四十条参合居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新农合报销后,再办理商业医疗保险,由理赔中心负责为参合居民提供有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章组织管理
第四十一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农业、监察、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公安、广电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确定年度统筹金筹集标准、征缴办法、住院报销标准;
三、负责区级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的筹集工作;
四、确定和调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五、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二、根据《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配套文件;
三、拟定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及时解答参保对象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业务的咨询工作;
五、负责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赔中心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监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的使用及公布情况;
七、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二次报销、独生子女大病补助以及门诊特殊病种报销的审批工作;
八、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转诊的审批;
九、及时总结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经验和不足,积极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修订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十、负责受理群众投诉,及时给予正确处理;
十一、承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四十三条各街道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二、做好本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组织落实等工作;
三、做好本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的征缴工作;
四、及时对本街道参保对象报销情况进行公示;
五、做好本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咨询工作;
六、及时总结反馈本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情况,并结合本街道实际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承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四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对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统一管理使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赔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具体业务工作;
二、根据实际需求及时建立完善合作医疗保险网络管理系统,并做好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
三、及时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具体业务工作;
四、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和统筹金征缴等工作;
五、负责医保专管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
六、定期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建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专管员制度,医保专管员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聘任,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由理赔中心负责其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保对象资料管理;
二、报销资格核准管理;
三、参保对象如实告知住院及转院申报管理;
四、初审输单管理;
五、档案管理;
六、报表管理;
七、理赔中心要求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公布统筹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应严格监督统筹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八条区监察、财政及审计等部门每保险年度对统筹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出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九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有关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
第十二章奖惩
第五十条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出现账目不清、弄虚作假或挪用统筹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十二条违反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追究其单位和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五十三条对故意拖欠参保人医药费或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医药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参保人一律不予报销,对已经报销者,应予以追回。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每年可根据实际施行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进行补充修订。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篇7
长期以来,由于对保险条款法律性质的认识未能取得一致,导致保险界、司法界以及舆论界均存在误区,由此导致了司法审判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偏差,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保险条款的性质
根据《保险法》第10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条款分两类,一类是必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另一类是必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前者包括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除此之外的保险险种均属于后者。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险种(保险条款)均有国家监管机关介入,这与普通商业企业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国家监管机关的介入,一方面体现国家的意志,另一方面代表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普通商业的格式合同并无国家监管机关介入,主要体现其自觉遵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否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制定程序是,首先由保险公司研究起草保险条款,经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审核签字后,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审查备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后,认为不妥当或侵犯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或有失公平的,提出意见,保险公司必须修改,再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如果仍不符合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或不予备案。
因此,保险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1)依法定程序制订的保险条款具有或部分具有规章的属性。从制订主体看,保险条款不同程度地体现着国家意志。从形式上看,有些保险条款直接以规章的面目出现。保监会在制定的一些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中直接嵌入“规章”一词,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而在保监会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农九师一六九团与农九师保险分公司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适用规章的复函》(保监法[2000]6号)中,标题中所称的“规章”明确指明系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从适用范围来看,具有广泛性。《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境内各保险机构经营财产保险主要险种必须使用中国保监会制订的基本条款和费率。”从法律效力上看,具有强制性。一方面,严禁各公司使用未经监管部门制订或者审批、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另一方面,对于使用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私自更改。《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保险机构不得变更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第十五条规定:“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如需作任何修改,原申报单位应按照原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2)基于不同的制订程序,保险条款的规章性有强有弱。判断保险条款规章性的强弱,应以其中凝结的国家意志的多寡为依据。其中,由保险监管机构直接制订的,排斥了保险人的介入,体现的是国家单一的、完全的意志,规章性最强,可以称之为“规章保险条款”。由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保险条款,除了体现保险公司的意志,也要反映国家意志,可以称之为“准规章保险条款”;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查备案的保险条款,国家实际上也参与了制订,条款中也凝结了国家意志,但由于国家审查的严格程度低于准规章保险条款,可以称之为“具有一定规章性的保险条款”。
(3)保险条款仍然具有一定的格式条款性。将保险条款视作普通格式条款是片面的,但不应当完全否认保险条款所具有的格式条款性。因为现行立法是把保险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来规制的。而且,除保险监管机构直接制订的保险条款外,其他保险条款的制订都是由保险公司起草的,无疑在起草时会更多的关注自身利益,忽视潜在投保人利益,存在着利益失衡的可能性。赋予其一定的格式条款性,有助于促使保险公司起草条款时关注投保人利益。
(4)不履行法定制订程序的保险条款不具备规章性,属于普通格式条款。尽管立法明确规定保险条款的制订须履行法定程序,实践中仍不排除有些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将来不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即予使用的可能性,案件审理中也发现个别保险公司在投保单特别约定栏内预先设定规章保险条款之外的免除自身责任条款的做法,对此,保险监管机构自然可以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险公司予以严厉惩处。但根据保监会《关于保险条款备案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2]106号)第二条规定,“保险条款是否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不影响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这类未经备案和私自添加的保险条款,纯属保险公司自身行为,完全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应按照格式条款来对待。这是保险条款性质的例外。
二、保险条款司法上的解释规则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审判,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对保险条款属性的认识。
由于审判机关和大多数审判人员对保险业和具体的保险业务不甚了解,加上受理论界和舆论的误导,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偏差。典型的表现就是,错误界定保险条款的性质,司法尺度把握不当。
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审判人员均将保险条款视为纯粹的格式条款,因而在保险条款解释和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方面,对保险公司持较为严苛的司法立场。甚至有认为,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等目的,将投保单及正式保单等保险合同格式化,这种格式化合同在符合现代社会规模交易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弊端。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在缔约自由的合法外衣内,掩藏着保险人利用自身强势“压榨”处于劣势的投保人,导致合同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中,对一般合同与格式合同的内容的注意程度及肯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对于保险合同这样的格式合同,应当主动介入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认定。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对于保险条款的认识和把握,应当掌握如下几点:
1、保险条款因国家监管机关介入的程度不同,也不同程度地带有规章的性质。具体地说,对于由保险监管机关直接制定的保险条款(实践中不能绝对排除这种可能性,有些条款例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就应当由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直接制定为宜),应当更多地以规章对待,对这种保险条款的解释,不宜以“反作者规则”(或称“疑义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处理;对于由保险监管机关审批的保险条款,可在坚持合同解释规则的前提下,有限度地适用“反作者规则”;对与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保险条款,可以较多地适用“反作者规则”,以强化保险公司的责任意识。
2、应当认识到保险条款与普通的商业格式条款在制定程序上和国家参与程度上的不同,在司法上适用“反作者规则”时,也应当体现出不同程度的区别,不宜对保险公司给予不适当的严苛。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篇8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论文摘要:金融业处于一国经济的核心地位,一国金融机构若要有效地发挥其经济功能保持较为稳健的运行态势,离不开金融监管,必须具有一个相当稳健周延的金融制度与法规框架和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与法规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制度与法规则是金融法规修仃完善的重点。美国的银行业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我们试图通过对美国银行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找到我们可以借鉴之处,以提高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ag尊龙app的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纠正成本也很高。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逐步推行风险监管;其次,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再次,要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篇9
关键词: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医疗保障
一、广西医保基金监管现状
(一)医保基金监管现行政策。通过查询有关部门ag尊龙app官网,梳理相关政策文件,发现目前广西关于医保基金监管的相关政策主要是根据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而制定,主要围绕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举报奖励、基金追回等方面,激发了社会大众对医保基金的监督热情,切实规范了基金追回后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符合广西实际的具体监管措施。(表1)
(二)医保基金监管举措1、基于大数据支撑,全过程监管。自治区级层面,医保局通过建立三大监管平台对住院、购药、获得医疗服务进行全流程智能化监管。市级层面,南宁市医保局通过构建智能信用监管平台,实时采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信息,并对其行为实时监控,对其结果进行实时评价,形成全过程动态监管,有效打击了“骗保”行为。在推动大数据应用于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工作中,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施行《安全使用医保基金奖惩条例》,事前利用信息系统对管控类药品的使用进行提醒等方式形成事前提醒;事中对重复用药进行监控,全年只查出10个重复用药处方,避免医保基金浪费;事后对费用进行分析以及使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对不规范行为进行定期筛查,检查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保基金使用的不规范行为。通过以上措施形成“事前提醒,事中干预,事后评价”的医保基金全过程监督管理。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运用于对参保人的监督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入院患者身份进行确认,对处方最大疗程进行限制,单次取药疗程不超过14天,单次住院超过90天会对其进行医嘱限制,逾期未办理出院就不能新开医嘱等措施对参保人的就医行为进行管理,极大地避免了出现借证就医、过度就医的现象发生。2、动员群众力量,营造良好监管环境。广西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十分注重调动社会大众的力量,《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自治区启动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区、市、县三级共同开展大型主题宣传活动。同时,采取开展培训班的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对象分别为负责医保基金监管的行政执法人员、经办机构人员、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展示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成果和曝光典型案例,营造了“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监管环境。完善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招聘义务监督员并要求各地建立义务监督员库,鼓励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出台《广西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明确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把奖励等级细化为三个等级。社会大众可以通过电话举报、扩充网站、邮件、app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利用当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中的积极主动性。3、引进第三方专业技术,提高监管专业度。第三方监管机构属于外部社会机构,其具有专业性与独立性,能够客观地开展监督与管理工作。2019年,《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17号)提出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工作,广西积极响应,借助第三方专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手段购买2020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服务及打击欺诈骗保委托第三方技术支撑服务。南宁市作为国家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设立第三方参与医保基金监管试点,市医保局公开招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2020年南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购买服务,受托方组成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组、定点零售药店检查组对南宁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县(区)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市基金监管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借助第三方机构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技术手段提供的专业服务,促使医保基金监管的专业性、精准性、效益性得到极大提升,对提升基金监管效能,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4、部门“纵横”协同,提升监管效率。广西以行政机构作为监管主体,政府和医保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各项关于医保基金政策监管的政策出台,并由自治区医保局牵头,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协同参加医疗保障基金综合监管,打出部门联合“组合拳”,实现了部门横向协同监管。作为医保基金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自治区医保局采取飞行检查、现场检查、“百日攻坚”等行动,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处理违法违规个人,追回医保资金。加强信息披露,每年度本地区医疗保险事业发展公报,并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进行曝光。严格压实地方监管责任,治理医疗乱象,组织各级医保部门对辖区定点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避免监管“漏洞”“死角”的出现,实现部门纵向协同监管。
二、广西医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性法规有待完善。健全的地方制度体系可以进一步巩固医保基金的法律基础,根据实际将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权责明确到具体地方单位。广西较着重医疗保障基金的社会监督,但尚未形成系统的关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浙江于2021年7月施行《浙江医疗保障条例》,是全国率先出台医保领域的综合性法规,其中明确了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安徽省于2018年10月出台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4号),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对监督检查做了详细规定。与广西同为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内蒙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维护了公民在获得医疗保障中的合法权益。而目前广西尚未有由自治区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等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法规,也未形成地方政府规章。
(二)过度医疗监管难度较大。过度医疗利用了医疗服务需求者不能参与供给方谈判,供给方处于强势地位的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同时牵涉到供给者的职业自律。过度医疗是医保基金监督管理的难点,与诈取医保基金相比,过度医疗则较为隐秘并不容易被发现和判定。虽然《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症施治,但是如何去规范诊疗的“合理”性是一大难题,尽管随着“drg”ag尊龙app的支付方式的施行使得医院在诊疗方面更加规范,对过度医疗行为形成了一定约束,但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医院推诿重症患者和救治不足的不良现象发生。
(三)尚未成立医保基金专职监管队伍。国家医保局“三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明确建立专门的医保监管执法队伍,打造一支业务精通的医保行政执法队伍,对于保障基金安全至为关键。北京、济宁、呼和浩特等城市设有市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但广西各市目前尚未成立专门基金监管执法队伍。自治区医保局于2018年11月挂牌成立,医保基金管理事项由基金监管处负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牵头负责相关审计工作。目前全广西只有钦州市医疗保障局成立了由市局、保险公司各区(县)医保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专业队伍,但也不是专门的监管部门。这样的“临时”角色,会影响到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缺少主动作为的意识,监管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完善广西医保基金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地方性规章制度。地方性的规章制度更贴近当地实际,更能有效地规范当地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让监管有实在的落地保障,从而确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使得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在全国范围内有统一遵循的标准和依据,给予地方形成制度规范巨大契机。广西应抓住机遇把其作为依据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制度机制,严格规范各主体权限、监管程序以及处罚标准等,制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基金监管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推进广西区域内医疗保障现代化治理。同时,织密制度的笼子,推进与医保基金使用发生利益关联的多类监管制度进行整合,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二)加强医保供需双方信用管理。诚信是医保基金监管问题的重要影响因素,建立信用体系对医保基金的合法合规使用至关重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中提到要建立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信用管理是医保基金监管面临新挑战形势下的必然要求,有助于解决医保基金监管中的过度医疗等难点问题。在供给方,对定点医药机构的信用管理需根据医保相关新法规、新政策建立信用评分体系,划分信用等级,建立信用监测评价体系。在对医师、药师的信用监管中也需出台失信扣分标准,加强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对医师等进行道德培训,加强行业自律。在需求方,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参保人失信惩戒制度。
(三)建立专职监管部门,打造专业人才队伍。一是要建立专业执法队伍,加快建立和完善监管、稽核、执法等实体机构,随着参保人数的不断上升,医保监管工作越来越繁重,急需设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成立专责的监管部门。二是要借鉴上海和天津经验,使医保监管专职机构聘用法律、医学、医疗保障、会计、计算机等专业人才,组建专业复合型人才队伍;加强对监管队伍的培训,组织人员到“两点一示范”优秀单位学习交流;与高校加强合作联系,建设人才培养基地,特别是与医科类高校达成合作,吸引专业医疗保障人才加入。三是要加强对医保人才的考核,对其监管行为形成约束、规范。深入研究医保欺诈典型案件,从中梳理出监控和预警指标,针对形势变化对监控规则进行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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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范文篇10
一、充分肯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成绩,努力推动工作再上新的水平
中国工会十四大以来,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全国各级工会重视和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和工会企事业发展取得了重要进展:
——各级工会更加重视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管好用好工会资产,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的观念大为增强。王兆国主席关于管好工会资产的重要指示得到了较好落实,工会资产流失的现象得到了有效抑制。各级工会积极运用工会资产,努力为广大职工服务,在提高职工素质、为职工排忧解难等方面做了大量实事。工会资产在服务大局、服务工会工作、服务职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积极完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全总成立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工作部门。全国25个省级工会成立了资产管理机构,其余6个省级工会成立了联合管理机构。全总及各地工会明确了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制订了管理制度,工会资产的处置和管理有了明确的规定和基本的程序。一些地方工会还在创新管理体制,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很好成效。
——工会资产不断壮大,产权登记工作全面展开。一批新的不动产相继在各级工会投入使用,一批老的设施设备得到更新改造,工会资产较前有了较大增加。为贯彻落实《物权法》,各级工会全面开展了产权登记工作。目前一些地方工会的产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全国工会资产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统计电算化取得重要进展,统计管理软件投入使用,设立并开通了工会资产管理网站。
——积极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努力探索新的资产运营方式。各级工会加强了对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考核,推行了资产经营责任制。全总与本级企事业单位签订了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一些省级工会制订了工会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调动了经营者积极性,初步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一些工会还在规范投资办法,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推进工会企事业内部各项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有些省、市总工会探索资产运营的新方式,在确保工会产权的前提下,实现集约化经营,规模化发展,引入专业管理团队,实施品牌运营战略,为工会企事业改革发展创造了可贵经验。
——互助保险整改平稳进行,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效果明显。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全国各地工会继续做好职工互助保险整改工作。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和各地工会互助组织停办储金型保险业务,政策性强、涉及职工人数众多。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工会的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停办清退工作已基本顺利完成。与此同时,全总积极规范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下发了有关通知。各地工会积极稳妥地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一些地方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表扬,为广大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解决了医疗困难,深得广大职工的赞同。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工会事业单位改革仍比较滞后;许多企事业单位缺少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部分企事业单位发展后劲不足,管理人才缺乏,管理机制落后;部分同志对工会资产管理重视不够,一些制约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和务实的精神,努力克服困难,勇于开拓创新,推动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学好文件抓落实、把握机遇谋发展
前不久,我们党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这次大会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现在,全会都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工作在工会资产监督部门和企事业中的各级工会工作人员和职工,要把学习领会好*文件、落实好*的各项要求作为当前十分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要通过学习和贯彻*精神,进一步树立和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加快工会企事业发展的信心与决心。要紧紧围绕中心,服从大局,服务职工,善于发现和把握机遇,努力推动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创新发展。
同志在党的*报告中强调,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们应当认识到,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会资产监管和企事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党的*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加强关系民生的各项社会建设,工会企事业的发展环境与条件将进一步优化。“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也是对工会资产管理和工会企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党和政府着力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化解工会资产监管和企事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坚持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协调性,是工会企事业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加强文化建设,基本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工会的职工文化事业将得到新的发展。完善国家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提高劳动者素质,工会职工教育阵地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会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作出更大贡献。党和政府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工会为职工服务的各类设施和互助互济活动将会发挥更大作用。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工会工作将得到政府更多的财力支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将会进一步增强工会事业单位的活动和发展动力。党的*精神博大精深,我们要全面学习,认真领会,结合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工会企事业发展的实际加以贯彻落实。
三、明确职责,突出重点,抓好当前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为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全总和各省级工会都成立或明确了工会资产监管机构。这些机构大都是在原来事业发展部的基础上转化而来。对于这一变化,我们不能只认为是部门名称的变化,也不仅是事业部原来工作范围的扩展或增加,而要认识到这是一次重要管理职能的转变。因此,工会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和管理方式也要相应变化。
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后兴办了一些新的企事业。随之建立的各级工会事业部门,直接承担了经营、管理这些工会企事业的责任,许多还直接担负着对主管工会上缴利润的指标。这一体制在工会企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些还在延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涉及工会资产运营和处置的问题不断增加,工会企事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原来工会资产管理体制已不能很好适应这一变化,完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渐凸显。在这种情况下,全总和各省级工会相继建立了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这个机构代表工会行使出资人职责,对工会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工会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在继续管理好直属企事业的同时,重点把工会资产尤其是不动产管好。对直属企事业的管理,要由直接管理逐渐向完善企事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资本运营,指导企事业发展,建立工会资产经营责任制,强化财务、审计监督等方面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说,管好资产是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从新兴办的企事业的经营扩展到工会资产管理,有大量新的问题需要探索。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资产管理机构的职权可能有所差别。同时,各地对“工会企事业”的界定也不完全一致,这也形成了各地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边界的差异。怎样开展好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从现在的实际情况出发,当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至少应当把四个方面工作很好地开展起来。
第一,严把资产处置关口,特别是工会不动产中的土地、房产的处置要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要严格审批程序。对于涉及工会资产处置的事项,各级资产监管部门都要按权责划分,分别做好可行性研究、方案制订、效益测算、报送审查、核查批准等工作。对于重大事项,上级资产监管部门要到现场实地查勘。各级工会要做到守土有责,坚决制止和纠正随意变卖、丢失工会资产的行为。工会资产分级管理、终极所有的体制仍要坚持,全总对工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要进一步落实。《物权法》已经实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物权登记。全总提出的关于完成“两证”办理,尽快进行物权登记的要求,各地工会一定要克服困难,争取按时完成。
第二,抓好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和工会企事业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必须有章可循。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全总文件的规定,抓紧细化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和完善涉及工会企事业改革发展的劳动人事、财务管理、工资薪酬等方面规章制度。这是工会资产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全总和省级工会应当担负起更大责任。
第三,以业绩考核为核心,加强对直属企事业的管理。主要是抓住五个环节,完善两个机制。五个环节是:通过指导发展规划,明确企事业发展方向;通过推行预算管理,优化资本配置;通过实施业绩考核,落实保值增值;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现出资人到位;通过强化财务监督,防范经营风险。要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核心的资产经营责任制。根据不同企事业实行分类考核,使考核指标能反映企事业实际,体现行业特点。要做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把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制度改革及奖惩结合起来。要注重企事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考核,把保值增值率作为任期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要建立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的监督机制。财务监管是整个监管链条中最基本、最核心的环节。要建立预决算管理制度,投融资、担保等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财务动态监测和月报制度,定期审计检查等工作制度,实现事前控制、事中约束、事后整改相结合的全过程财务监管,建立规范的财务监管体系。
第四,加强资产监管相关工作的协调,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工会资产的管理涉及许多部门,如财务、经审、组织、宣教、保障等等。工会资产又分为不动产和动产,经营性资产和行政性资产。资产的构成也呈现多种形式。各级工会资产监管部门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使工会资产监管与业务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有机结合,使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管与工会财务、经审监督和企事业单位内控机制有机结合。要建立起相应的协调机制,使工会资产监管方面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使各部门在工会资产管理方面权责清晰,工作形成合力。在这些方面,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在加强工会内部部门之间协调的同时,要重视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积极争取政府对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政府对壮大工会资产给予资金补助。现在大环境十分有利,关键是我们搞好协调,这方面的工作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主动做好。
现在,不少地方工会在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很好成效。全总和各地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要很好总结,积极推广。我们在工会资产监管和工会企事业发展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其答案就在于基层、在于实践。我们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善于从基层和实践中发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要进一步倡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实干。
四、积极推进工会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工会企事业发展
目前,在各级工会企事业单位中,相当一部分是事业单位,其资产和人员占了工会企事业的绝大部分。这其中既有中国工会历经几十年发展,在不同时期形成的一些事业单位,如文化宫、工会干部(职工)学校、工人报刊杂志社、疗休养院所(职工医院)等,也有一些在九十年代前后各地陆续兴办的一些宾馆、职工住房合作社等一些政府批准给予了事业机构或人员编制的单位。就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又分为全额预算拨额、差额预算拨款和自收自支等不同类型。所以,工会企事业的改革,其主要难点和重点实际上是工会事业单位改革问题。
工会事业单位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方面,推进改革必须统筹兼顾,要体现过渡性,提高配套性,安排好保障措施,努力把改革的力度和各方面的可承受程度有机结合起来,平稳有序推进。另一方面,也应当针对工会事业单位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主动推动改革,努力推动在事业单位中建立新型的法人治理结构,竞争性的劳动人事制度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应当进一步明确工会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并根据主要任务搞好发展规划。每个工会事业单位的兴办,都应当是能够为工会和职工提供社会难以提供,或工会事业单位可以更好提供的服务,其工作目标应当是有主有辅,但其中一定有一个主要目标,这也就是工会组织之所以要设立这个单位的目的。如工人文化宫主要是为了向职工提供文化服务,工会干部院校是对工会干部开展培训,疗休养院所是为职工提供休养、疗养服务等等。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应该是能够强化这种服务功能,改革成效也应以这些目标能否更好实现来衡量,这些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也应当围绕这些目标来制订。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是走回到过去计划经济下的老路,而是要通过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和更富活力的经营管理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工会事业单位的发展应当以更好的适应职工群众需求、服务工会工作来考虑,与这一要求不相适应的应当予以调整和改革。
二是完善工会事业单位发展的资金筹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事业单位的发展,关键是要有一个可靠的资金渠道。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建立起多元的发展资金筹集机制。对此,我们要作出实事求是的分析。对由于工作性质所限,无法完全依靠自身筹集发展资金的应当积极争取政府财政的支持。同时,在当前工会经费收入大幅增加的情况下,上级主管工会有责任也有可能对发展项目给予支持。这种支持应当主要用于设备更新和设施改造,用于新进扩建项目。在对事业单位下达工作任务的同时,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资金保障。对于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应当要求他们留出事业发展的资金,如折旧、维修基金等,并建立起相应财务制度。一些工会以减轻工会经费负担为出发点的事业单位改革,应当继续发展深化,应当把注意力主要放到如何提高经费投入的效率,如何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质量和建立资金筹集、使用的良好运作机制之上。
三是要建立起竞争性的劳动人事制度。早在2000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就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提出了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和岗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起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不同岗位特点的人事制度,实行分类管理等等。这个文件对我们深化工会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结合工会实际,很好地贯彻落实。多年来,一些工会在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方面作了十分有益的探讨、如实行领导岗位竞聘上岗、工作人员聘用制等等,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应当继续实行并予以完善。对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革劳动用工制度。
四是要推动建立形式多样、具有较好激励约束机制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要在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积极探索工资报酬与工作量、服务质量或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要完善工资分配的约束机制、制订主管工会对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办法,加强事业单位的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办法应当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工会兴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市场机制去经营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参与市场竞争。当前,工会兴办的企业面临的问题可能与事业单位不尽相同,关键是工会领导机关要底数清、情况明、问题抓的准、措施要有针对性。我们不能用管理事业单位、更不能用管理机关办法去管工会企业,工会企业为工会工作服务和为职工服务应该更多体现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用其上缴的收益增强工会实力、服务职工之上。当前,工会企事业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产品和服务特点不明显可能是普遍问题。主管工会要认真分析情况,整合资源,指导企业适应市场需求,努力增强竞争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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