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管理制度范文10篇-ag尊龙app

时间:2023-04-24 08:54:48

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篇1

一、研修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自律

1、研修人员要倍加珍惜学习机会,集中精力学习和钻研。

2、认真配合指导老师及相关人员参与接收单位的研究课题、项目,提高科研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

3、结合基层和各县实际,积极为加强派出单位与研修单位在科技攻关、项目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联系牵线搭桥。

4、每季度以填写《基层之光研修人员季度汇报表》的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和原工作单位汇报一次研修情况;研修结束时,要对研修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考核任务。

5、自觉接受研修单位的管理,服从研修单位的领导,遵守研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请假三天以上者要报请市委组织部批准。对不按时汇报,经考核不认真参加研修的人员,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发食宿补贴,或者取消研修资格。

二、接收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培养

1、接收单位要从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把培养“基层之光”研修人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实施好“基层之光”培养计划。

2、提供优质的科研资源、信息资源,加强研修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

3、认真选派德才兼备的指导老师,同时核算工作量和工作效果,并给予适当补贴。

4、组织党员研修人员参加有关活动。

三、派出单位要严格把关,加强管理

1、要真正把那些热爱本职工作,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决心扎根基层、奉献基层,本地区、本单位急需培养的人员推荐上来。

2、关心派出人员的工作和生活,认真落实研修人员研修期间的相关待遇。研修人员享受在岗同类人员同样的福利、待遇,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3、及时了解研修人员在思想、工作和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4、加强与接收单位的联系,一年应至少两次到研修单位了解研修人员的有关情况,积极争取与研修单位建立长期的密切协作关系。

5、研修结束时,要及时组织人员配合接收单位做好研修人员的考核工作。研修期考核即为派出单位年度考核,记入本人档案。对在研修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管理能力和科研水平明显提高的人员要大胆使用,适时把他们安排到重要岗位。

四、组织部门要加强领导

1、市委组织部要精心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接收研修人员,分配名额指标,督促各县和市直各相关部门推荐上报最佳人选;定期对各接收单位和指导老师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研修人员进行跟踪考核;保障研修人员和指导老师补贴等有关经费;制定和颁发《“基层之光”研修人员证书》。

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篇2

(一)购置:

1.各科室需要购置计量器具时,要向器械科提出申请报告,未经审批的一律不予采购。

2.购入的计量器具应有cmc(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标志,不得采购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计量器具。

(二)入库:

1.计量器具购进后,由器械科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后,将说明书、图纸、验收单等技术资料妥善保管,并建立计量器具台帐。

2.经验收合格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送检,取得检定合格证后,方可发放使用。

3.对验收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器械科提出退货报告及检定结果,交原采购部门办理退货。

(三)领用:

1.需用科室先填写申请报告,到器械科办理领取手续,经分管计量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到器械仓库领取,并由器械科同意办理登记、送检计划。

2.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要及时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请示报告,得到一定形式准用后方可使用。

3.计量器具的调剂由器械科决定。

(四)降级、报废:

1.降级、报废手续均由器械科统一办理。

2.计量器具经检定不能达到原准确度等级但能达到低一级精度时,可做降级使用,并做好账卡的更改。凡降级使用的计量器具均不能用于抢救场合。

3.经修理难于恢复到原有精度时,方可提出报废,由检定部门出具报废证明,器械科办理报废手续。

4.报废的计量器具要隔离存放,或转交维修组开展修旧利废工作使用。

5.暂时不用、计量性能良好的器具应封存管理,手续由器械科办理。封存器具应做好管理记录,根据封存期限,定期进行检查,启封使用前要办理计量检定等有关手续。

二、计量器具的使用、维修和保养

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篇3

第一条为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增强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约束和监督,树立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镇机关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待岗是指机关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工作表现较差,不适宜在现岗位工作,又不构成辞退或开除公职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离岗、接受教育的一种组织措施。

第四条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负责全县机关工作人员待岗制度实施的管理工作。

二待岗条件和期限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考核待岗,待岗期限为一年。

(一)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定等次的人员(因在试用期内不定等次的人员除外);

(二)年度考核在单位排名为后2名且得分低于**分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责令待岗,待岗期限为半年。

(一)纪律松弛,经常无故迟到早退经教育不改的;

(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达5天或年累计达10天的;

(三)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弱、经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过错,或贻误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后果的;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不改,影响机关工作开展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被投诉查实的,实行被诉待岗,待岗期限为半年或一年。

(一)违纪政纪、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依法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程序或行政不作为等,经查情况属实的。

三实施程序

第八条凡符合第五条、第六条待岗条件的,各镇、各部门组织人事机构根据事实,形成《实施待岗决定书》,由各镇、各部门确认实施。

第九条凡符合第七条待岗条件的,可经县纪检监察部门、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查实后责令相关镇、部门实施,也可经各镇、各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或组织人事机构查实后填写《实施待岗决定书》,由各镇、各部门确认实施。

第十条凡被确认待岗的,必须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需要免去职务的按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县管干部符合待岗条件的,必须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在接到《实施待岗决定书》后,不服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待岗决定的机关或县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答复工作。申诉期内不影响待岗决定的执行。原待岗决定确有错误的,应予撤销,并恢复待岗人员的岗位工作。

第十二条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待岗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在确定待岗人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不得袒护、迁就。严禁以个人恩怨或工作分歧挟私报复。

四待岗管理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遵守机关工作纪律,接受学习教育和临时性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必须参加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视其待岗表现确定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因受纪律处分而待岗的人员,其年度考核按上级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享受考核奖。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待岗人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享受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期满后,必须向所在镇、部门递交思想汇报和待岗工作小结,同时提出上岗申请。经组织考核后,决定是否上岗。考核确认仍然不宜上岗的,可适当延长待岗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重新上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原职级安排相应职务的工作,也可低于原职级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篇4

1、外单位借阅档案资料需持介绍信,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能查阅.

2、凡公司系统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由借阅人向档案员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借阅登记卡,返回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认真检查并及时销帐.

3、借阅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勾划、涂改、圈点、裁剪、损坏,否则取消借阅权.对于将档案丢失者要追究责任.

4、借阅各项档案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5、公司各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在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由本人向档案室交回借用的全部资料,否则,主管调动部门不予开调令.

6、工作调出,必须将档案、科技书、资料全部交加,外出参加科技性会议带回的资料,一律交档案室存放.

7、经批准查阅的绝密档案,只能在档案室阅文,不得带出室外查阅、翻印和转借.

8、在查阅档案中不得折卷,不得损坏、涂改,因工作需要必须摘抄的,必须抄在保密工作手册上.

9、查阅档案的部门,要及时将利用效果登记册内.

10、上级部门审查档案资料时,需派车由有关人员和专职档案管理员妥善保管共同到指定部门进行审检,待审查结束后,把档案资料安全归位。

11、档案资料按统一分类大纲进行分类、编目、划定保管期限限、密级。

12、维护国家机密,卷面、封面要注意密级。密级定为三种:(1)绝密(2)机密(3)秘密

13、加强档案的安全管理,档案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内严密保管,档案室门窗要坚固,做到安全可靠。

14、保护档案库的清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处理。

15、保持好库的温湿度,经常检查调整,按规定填写温湿度记录。

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篇5

1.全体干职工应做到按时上、下班,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实行上午上班、下午下班、晚上值班三次签到制度,上午签到时间为8:40以前,下午签到为5:30以后;晚上签到时间为7:00以后、22:00以前。

2.办公室负责做好值班安排表,带班领导负责带班期间的值班工作。干部严格按时值班,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值班者,在值班前找好代班人,并通知办公室,报值班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论处,并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3.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时间内的上传下达,及时做好来电、来信、来访登记工作,答复和处理好能解决的问题。遇紧急情况要及时与主要领导取得联系,进行汇报。同时要做好院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4.乡机关单位职工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按时上下班,无特殊理由不得随意请假或迟到早退,做到出满勤。

5.干部开会、学习、出差等必须凭有关部门的文字通知或电话通知,应事先报告分管领导,并到党政办进行登记。

6.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者,必须及时请假。干职工请假2天内由乡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乡长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须经乡班子会研究决定并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乡班子成员请假由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书记不在乡由乡长批准。请假一个星期以上,须经乡班子会集体研究同意,请假一个月以上须报县委、县政府审批。乡党委书记、乡长请假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7.请假一律填写请假条,按照批假权限签字批准后方为有效。批准后的假条统一交党政办公室登记。假满后本人应主动到办公室销假。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8.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予以处理。

9.职工全年累计请假除因病等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二十天,否则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10.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考勤,严格日考勤制度,建立请假、休假、出差登记册,如实登记每位同志的考勤(请假)情况,并每周公示考勤结果。

二、群众来访接待制度

1.无特殊情况,各站所均要开门办公。要求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做到“三个一”:即一把椅子、一杯热茶、一张笑脸。

2.耐心听取上访人员的陈述,认真做好登记、记录,要认真细致、准确领会来信来访者的意图,根据信访者反映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分别作出恰当处理。

3.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对来访群众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说服疏导工作;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抓紧解决。

4.对需答复的问题有不清楚的地方,要查找政策根据,避免随意性。

5.对重大疑难来访问题和集体上访要及时采取措施,稳定群众情绪,并迅速报告乡主要领导,按领导指示落实。

6.对来访中反映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政策性、突发性的问题,要增强政治敏锐力,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并向领导报告。

7.尊重信访者的民主权利,认真组织查处,对于举报信件要做好保密工作,保证检举人的一切合法利益不受任何侵犯。

三、保密工作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保密法》,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

2.党政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守则,认真执行中、省、市的保密规定,管理好“三密”文件、资料、刊物等。严格把好收发、登记、传递、阅办、清退、立卷、归档、销毁等关口,不失密,不泄密。严禁擅自将文件、资料当废纸出售、销毁。

3.打印室、各站所(办)要有严格的保密安全措施,严加防范。

4.不得擅自传抄、摘引、翻印中央、省委文件和有机密内容的讲话、资料,不得随意扩大文件的阅读、传达范围,不得随意泄露党委会、班子会议内容。

5.对于秘密级以上机要文件由专人负责传送。因公外出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如确因需要外出时,必须事先经主管领导批准,办好登记手续,严格保管,以防丢失。

6.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秘密内容;不得擅自拆阅信访举报信件,严禁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和署名举报人的情况。

7.机密文件一般应在安全保密的环境中阅读,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8.发现泄密事件,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四、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

1.以党委、政府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和其他用印事项,必须经书记或乡长审签后,方可使用印章。

2.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规定,对所盖印件要审查无误后方可盖章。印模要达到端正、清晰。

3.使用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详细记载审批人、承办人姓名及用印事由,以备查考。

4.使用印章应在党政办公室内,一般不得将印章携出机关外使用,如需带出,应由乡主要领导批准。

5.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空白纸、介绍信及空白凭证上加盖党委、政府印章。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并由印章管理人员视情况注明有效期限。对在印章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废件应及时销毁。

6.党委、政府的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和使用。

7.乡内其他业务专用章由各站所(办)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五、机关文书处理工作的规定

1.凡送乡机关的文件、信件、传真、电讯等,均由党政办公室文书登记、签收、分发。办公室要逐件逐项登记发文号、发文单位、时间及内容要目等,如有不符,要及时查询;每天收到的文件、信件、传真、电讯等,应及时处理,急件随到随送。

2.站所(办)收到的文件、信件等公文,应交党政办公室文书按程序处理。

3.机要文件由办公室按规定范围送阅。绝密文件,只向指定人员传阅,阅后收回,妥善保管。站所(办)传阅件要及时登记,办理传阅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4.党政办公室对乡领导有重要批示的文件,要认真记载批示内容、承办单位、承办要求和交办时间等,并及时转有单位和责任人。

5.承办单位或责任人接到领导批办的文件后,应及时认真组织办理,不得积压、延误,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告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责任人联合办理的文件,主办者要主动商办,不得互相推诿。

6.上级机关和乡领导的重要批件,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

7.凡紧急文件,党政办公室应在文件上标明“特急”、“急件”,送文登记册上标明“催办”,及时向承办单位或责任人催办。

8.上级文件,乡召开的会议记录、简报,上级领导机关会议资料,均由党政办公室归档保存,以备查考。

9.送各单位办理的文件,阅办后应及时退回办公室,不得横传,办公室应及时催办催退。

10.乡内干部因工作需要可在党政办公室查阅文件,如需借出要打借条,查阅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外单位人员在办公室查阅文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

11.各站所(办)或外单位要求查阅党委或政府会议记录及有关秘密文件者,需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查阅,其他人员不准直接查阅或借阅上述文件资料。摘抄或复制文件、材料,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12.查(借)阅文件资料必须做到:严格批准的范围查阅;保持案卷材料的原貌,不准勾划、涂抹、修改和写批语;借阅的案卷要保证完好无损,不准抽页,补充其他材料等。绝密文件和已归档的文件,原则上不得借出。

13.凡传阅的文件、资料不得积压,要及时清退,并履行签字、注销手续。对外借文件、刊物要及时催退,退回时要注销。

14.凡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立卷,送党政办公室归档。文书立卷归档的具体办法,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机关廉政灶管理制度

(一)管理员职责:

1、负责购买伙食用品,管理好伙食、库房。

2、认真核算饭菜成本,做好伙食财物、帐务管理,每月公布一次伙食收支情况,做到收支平衡。

3、精心安排、调剂伙食,改善伙食质量,每月更新一次食谱。

(二)厨师职责:

1、精心调剂饭菜花样,按伙食食谱制作饭菜。

2、按伙食标准制作饭菜,把握饭菜的恰当数量,防止不必要的浪费。

3、按时开饭,工作日一日三餐,同时负责客饭的准备。

4、负责伙房和餐厅的卫生,就餐前必须保证干净、整洁。

(三)登记就餐:

1、实行报饭制和统计制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就餐人数,管理员、厨师也必须掌握就餐人数,避免发生缺饭或者浪费现象。

2、所有就餐人员必须遵守伙食管理制度,讲究用餐文明,讲究公众卫生,不乱扔乱倒。

七、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爱护公共卫生设施,自觉讲究卫生,创造舒适美观的工作环境,争创文明卫生单位。

2.各站所(办)坚持每天打扫办公室卫生,在上下班前做好卫生打扫和物品的整理,始终做到室内干净卫生,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纸屑及杂物,不乱泼污水等,要及时清理垃圾。

4.讲究个人卫生,衣着整洁,举止言谈文明礼貌,仪表得体大方。

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篇6

在今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围绕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严格执法监督。这一管理制度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下,在分析当前水资源管理工作新任务和新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对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

*市地处里下河水网区、流域和区域的下游,降水年际分配和年内分配不均,需水时来水量小,而丰水年则水多成灾,现全市年需水量55亿多立方米,需外调江水、淮水达25亿立方米,如遇干旱年需调水量更多,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市各地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把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和能力。

一、以水资源配置为手段,提高水资源节约保护水平。要搞好水量分配和取水总量控制。本着总量控制、节约使用、考虑发展、留有余地的原则,依据省水利厅下达的用水计划,将任务层层分解、签定责任、逐级落实。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任何地方和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要实行严格的取用水管理。在热忱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切实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加强取水计量监管,对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全市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率和完好率。要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水资源费在水资源配置中的经济调节作用,按照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强化行政、法律、经济、科技等多种手段,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到位率,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足额征收、足额征缴。规范水资源费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良性发展。

二、以节水型社会建设为载体,推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节水型社会建设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载体,必须稳步推进。要突出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大丰市是全省13个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县(市)之一,要按照规划方案全面实施到位,要加大对大丰市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巩固现有试点成果,扩大试点范围,积极探索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模式与途径。要全面开展节水减排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八大行业节水行动和创建省级节水型载体工作,积极推广运用节水型器具,鼓励企业(单位)节水减排,分行业指导节水工作,为企业(单位)降本增效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创建“零排放”园区。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农村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用水者协会,鼓励群众参与水量分配、水价制定、水权转让等决策。要建设节水文化,倡导文明的生产和消费方式,逐步形成节约用水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

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篇7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政府职责)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爱国卫生宣传)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爱卫会机构)

市和区、县、乡镇(街道)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下设办公室。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爱卫会职责)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五)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爱卫办职责)

各级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

(四)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

(五)进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

(六)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工作;

(七)执行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单位爱卫机构、人员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爱国卫生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并在所在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工作制度)

每年4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月重点解决社会卫生的突出问题。

提倡和推行建立卫生劳动日制度,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为本市卫生劳动日。

第十二条(城区爱国卫生)

各区、县、街道、县(区)属镇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等级卫生街道(镇)标准,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按期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卫生指标。

第十三条(农村爱国卫生)

乡(镇)、村应当结合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安全卫生供水、卫生厕所修建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四条(单位爱国卫生)

各单位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健全、落实卫生制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健康教育)

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学校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第十六条(除四害)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消灭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以下。

第十七条(个人社会卫生规范)

个人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垃圾污物;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监督队伍及其职责)

市和区、县爱卫会可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对所管理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受同级爱卫会委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执法规范)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表彰奖励)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荣誉称号的取消)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者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爱卫会或者上级爱卫会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处罚)

在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中,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条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和本市的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有关部门未处理的,区、县以上爱卫办有权建议该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妨碍执法处理)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篇8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能够担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任的、年轻优秀的后备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以及市委、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后备干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当坚持:

(一)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

(二)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三)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

第二章后备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后备干部按照成熟程度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后备干部。

第六条近期的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近期的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下一级的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列为上一级副职的后备干部。

第七条后备干部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身体健康。

第三章后备干部的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近期后备干部总数一般掌握在150名左右,其中正职后备干部为50名左右,副职后备干部为100名左右。

第九条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以35岁至45岁的干部为主体,其中35岁左右的干部要有一定数量;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以30岁至40岁的干部为主体,其中30岁左右的干部要有一定数量。

(二)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应当占25%左右,非中共党员干部要保持适当数量。

(三)党政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干部。

第四章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十条全区每三年组织一次后备干部集中公开选拔。后备干部集中公开选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充分走群众路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民主推荐;

(二)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

(三)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四)各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将推荐对象报区委组织部;

(五)区委通过考试、考察等方式,按照专业分类公开选拔后备干部。

公开选拔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都可参加公开选拔,未经组织推荐,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干部也可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第十一条选拔后备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把关,特别要把好政治关。要全面考察建议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发展潜力,注意了解其熟悉领域和主要专长。

第十二条选拔后备干部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不仅要从党政机关选拔,还应当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

第十三条除集中公开选拔后备干部以外,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定向选拔后备干部。定向选拔后备干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在处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暂时不能提拔使用的优秀年轻干部,如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列入相应的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五条要重视在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中选拔后备干部。

第五章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十六条培养后备干部,应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七条后备干部培养主要是提高其政治理论素养、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达到拟任职务应具备的素质能力和要求。要重点做好党政正职和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要通过举办青年干部理论学习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领导干部高级进修班等方式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训。后备干部培训要不断拓宽培训途径,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九条挂职锻炼是丰富后备干部工作经验、提高后备干部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后备干部挂职锻炼必须明确挂职岗位、挂职任务和挂职要求。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本单位后备干部参加挂职锻炼。

第六章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后备干部定期考察制度。后备干部定期考察原则上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由各单位党委负责实施,必要时区委组织部参与。重点考察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精神状态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同时注意在考察中发现后备干部存在的不足和倾向性问题,为后备干部的培养、使用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建立后备干部谈心制度。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同后备干部谈话,后备干部也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要注意了解后备干部的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加强对后备干部的监督和政治思想教育。谈话时既要肯定后备干部的成绩,又要及时指出存在的不足和不良倾向,并提出要求。

第二十二条建立后备干部动态管理制度。在考察的基础上,对后备干部及时进行调整,使其保持一定的常数和合理的结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为后备干部: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提拔使用;

(二)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三)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

(六)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

第二十三条建立后备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后备干部参照处级干部要求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除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以外,各单位在后备干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报告区委组织部:

(一)工作单位、岗位或职务变动;

(二)参加学历教育或市级以上的培训和学习;

(三)获得区级以上奖励或表彰;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五)群众来信反映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建立后备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考察材料及培养方案、民主推荐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各单位党委(党组)每年年初对后备干部的有关材料按要求集中上报;对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后备干部档案由区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后备干部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如管理关系发生变化,原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及时将后备干部情况转交新的单位,由区委组织部和新调入单位重新研究是否继续列为后备干部。

第七章后备干部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予以任用。

第二十七条提拔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挑选。后备干部的使用由区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统一调配。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

第八章后备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后备干部工作由区委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作为区委职能部门负责全区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任用、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单位党委(党组)应配合做好具体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区委各部门和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在后备干部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建立后备干部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履行后备干部管理职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对后备干部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把后备干部工作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章后备干部工作的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要加强对后备干部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区委组织部和区纪委等有关单位要经常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就加强全区后备干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党委(党组)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章附则

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篇9

第一条根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确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各项工作。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业务知识,执行各项决议。

第三条负责组织统计科室的正常学习和统计业务培训,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确保源头统计调查数据质量。

第四条接受县统计部门的领导,及时全面、保质保量完成统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各项调查任务,及时、准确提供经济、社会运行统计数据。

第五条积极完成统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第一条各类统计资料上报前,必须依据《统计法》和《统计方法制度》要求做好取数、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理有据的原则。

第二条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统计调查报表制度》要求,对各项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地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指标以及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无误。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与统计报表配套衔接、确保一致。

第三条单位统计负责人要对统计人员填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严密、报表填报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核统计负责人审核通过的统计报表,确保最终上报数据真实有效。

第五条统计工作流程的各环节统计人员、审核人员均应当对其统计、审核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对于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本单位统计资料失实并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者,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统计资料签署制度

第一条实行签署上报制

(一)无论是实行纸介质上报的统计资料还是实行网络上报或磁介质上报的各类统计资料,均应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格式(表式)打印出纸介质的统计资料,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报出并留存归档,部分报表有要求关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签署的,应当签署后报出存档。

(二)签署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条实行统计资料上报签署工作责任制

(一)对于要求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各类统计资料,统计人员依据《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原始数据、统计台账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需签字确认,方可提交统计负责人审核。

(二)统计负责人负责审核统计人员填报的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需签字确认,方可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负责人审核经统计负责人签字的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最终签署确认。

(四)其他要求特定人员签署的的统计资料,由统计人员收集,参照以上流程逐级交由特定人员审核签署

各环节的签署人员应当对其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对于不认真履行签署职责,导致本单位统计报表上报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并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者,本单位将再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统计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归档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有序分类、整齐完善的原则。各类统计资料应妥善保存、管理、有效利用。

第二条实行统计资料规定责任制

(一)本单位负责人是统计资料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有关人员加强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制度。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要按照分工职责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二)各项统计资料,要做到按季度整理、按年统一归档,做到各项统计资料完整、管理有序,确保资料安全、不灭失。

第三条对于不认真履行归档职责,导致本部门统计资料灭失、污染、泄密的,本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条稳定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做好新老统计人员、相关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二条实行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一)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整的统计人员告知县统计机构和直接报予统计资料的部门,并变更本单位统计人员基本信息。

(二)统计人员在离任(职)前,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新任统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内容移交,办理交接手续。新任统计工作人员应积极做好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衔接工作。

(三)统计工作移交的内容。统计人员需移交相关《统计报表制度》、《填报指南》、基础台账、网络报送用户名和口令等;统计负责人需移交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资料等。

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篇10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经费补贴是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而设立的财政性项目支出。

第三条试点工作经费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本地区优势主导产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引导农民增收有较强的带动能力。承担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工商局注册登记。

2、产权明晰,运行机制比较合理,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有规范的章程,较好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独立的会计核算。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

3、有社员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结构比较合理。

4、为社员提供经济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稳定的服务。有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的优先考虑。

5、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的农民合作组织。

第四条试点工作经费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内容: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互助合作、科学技术、市场营销知识培训。

2、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组织标准化生产。

3、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输和检测仪器、装备。

4、申报农产品质量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指定生产技术规程,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5、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6、用于合作社公益性、公共性开支。

第五条市农委综合发展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试点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县)农委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单位申报和试点项目的组织落实,对试点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试点单位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对试点工作经费使用管理。

第七条试点工作经费由市农委经区(县)农委拨付到试点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第八条接受财政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单位要向全体合作社社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