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 -ag尊龙app
时间:2023-03-20 17:45:44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篇1
庐山文化遗产主要分为有形物质文化遗产和无形物质文化遗产。无形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表达、民间科技、社会习俗、认识记录几个方面。有形物质文化遗产中又包括:遗址遗迹、建筑物、纪念性景观、地方土特产品、文献与遗物几方面,具体有形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如下:庐山遗址遗迹中包括古人类生活遗址(如亭子墩新石器晚期村落遗址)、军事遗址、古战场(如庐山植物园内的日军轰炸弹坑)等。建筑物有宗教庙堂(如东林寺、罗汉寺、白龙坛、广佛寺、天王庙、太乙宫等一百多个)、佛塔(如舍利塔、天池塔、普超塔等十几个)、碑林(如白鹿洞碑刻等六处)、历史建筑小品(如琵琶亭、静观亭等几十处)、传统建筑(如匡庐诗社等)、桥梁(华封桥等十多处)、近现代建筑(如波黎公馆等十多处)等。纪念性景观包括洞穴(如莲花洞等十多处)、泉(如墨仙泉等十多处)、水井(如金井、修井炼丹井)、岩石(如刘仙石等)、潭池(如出木池等十多处)等。地方土特产品包括菜品饮食(如石鱼、云雾茶、石鸡、石耳)、手工艺品(如星子金星砚)等。文献与遗物包括古旧图书资料(《庐山志》等)、宗教典籍(《华严经》等)、书画(五百罗汉图、唐伯虎《庐山图》等)。
2庐山文化遗产保护
2.1庐山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2.1.1法律不健全。虽然2006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说明了我国更加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可是仍然没有达到法律高度。另外关于江西省下达的关于文物保护的文件,没有制定详细的符合当地现状和地方特点的措施,《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内也没有具体指出文化遗产的损坏惩罚及处理办法。
2.1.2管理体制混乱。从古至今,庐山在直属管辖范围方面一直比较混乱,近代以来,前前后后调整多达20次。“一山多治”的尴尬局面,把庐山从一个整体变得支离破碎,导致资源浪费,并且损害了人们对庐山的地理认知。
2.1.3人口压力问题。山上常住人口,加上外来人口和游客,给庐山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且人们的遗产保护意识薄弱,使得资源上的损耗及环境污染等方面都不容小视。庐山周边区域的城市化发展也在逐年提高,山上和周边人口数量带来的压力已经非常之大,人们生活用地比如农田菜地的开垦,工业上工厂的建立及污染物的排放都不同程度地给庐山自然生态系统带来了负面影响。
2.1.4旅游业的影响。旅游虽然在很多方面能为城市带来很大的正面影响,但是旅游业对于文化遗产的负面影响也不容轻视,游客对于文物的直接破坏表现在:攀爬拍照、乱写乱涂鸦乱刻字、乱扔垃圾、折损植物等等方面;间接破坏表现在:汽车尾气污染、白色污染、水污染以及生态环境平衡被打破等。
2.1.5自然因素影响。如2005年9月受台风影响,庐山出现百年难得一遇的大暴雨,使得多处景点遭到洪水、泥石流的破坏。对于自然界来说一些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如风化现象、微生物的生长、温度的变化、风雨、湿度等等,但对于文化遗产而言可能是慢性毒药。
2.2庐山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针对上面谈到的关于遗产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对策:
2.2.1普查文化遗产。关于庐山世界文化遗产普查,是由主管部门组织对庐山的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一次全面的大调查运动。这样不仅能系统地认知,更可能深入发掘一些未知的文化遗产,甚至还能更加详细地获悉每个资源每件遗产的说明,统筹规划,查漏补缺。庐山遗产种类繁多,这样能使我们对它有一个通透的了解。
2.2.2完善法律法规。关于这点,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比较成功的案例。比如意大利,一直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早就颁布了许多法令来保护自己的文化遗产,这是我们不得不认真学习。从专业的角度来说,立法体系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方面问题。首先国家层面上,我国对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相对落后,至今连一套完整的“国家文化遗产登录法”都没有定制。其次在地方层面上,可效仿四川省颁布的《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针对庐山区,江西省也可颁布类似“江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规,对庐山风景区的所有文化遗产进行全面而又系统的保护。
2.2.3平衡各主体利益。文化遗产保护中利益相关群体很多,从政府各部门到当地居民、企业、个体经营户、游客等等,都是风景名胜区的利益关系者。各利益主体所关注的问题不同,他们有的注重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有的是关注旅游业带来的利润最大化,有的是关注自然风光,如何权衡各关系之间与文化遗产的利益关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2.2.4优化管理体制。庐山的管理是“一山多治”的混乱局面,必须统筹规划。从上级到下级系统的管理,从大局出发,摒弃私念,加大政府部门的管理力度,多方配合,一起共同创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和庐山风景区现状的合理的管理制度及体系,是当下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2.2.5研究保护技术。不光是从立法和管理体制上说,我们还应加强技术层面上的保护措施。技术保护的话我们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需要培养这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利用教育资源优势,多方位培养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科技学科专业人才;其次要运用传统保护技术的同时开发新型现代的保护技术,比如在遗产保存方面互联网、3d立体模型、数字图像技术等等。
3结论
篇2
论文摘要:分析了太原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详细阐述了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的编制,探讨了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影响,以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论文关键词:紫线规划,历史文化遗产,风貌
1太原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在春秋时代,太原已建有城邑,称晋阳城。后相继为赵国都城、秦汉重镇、北齐别都、盛唐北京,以及后唐、后汉、北汉的宫阙之地,素有“龙城”之称,太原有史可考的历史已有2500年。从宋朝初年毁晋阳城而重建,至今已有1000年历史,这1000年城市发展的空间就在于旧城。历史赋予旧城丰富的遗产,纯阳宫、文庙、督军府等文物古迹众多,传统民居和宁化府、清和元、开化寺等老字号,记录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城西水系、拱极门遗址等古迹传承着历史的记忆。这些文化遗存完整地展现了太原历史的发展脉络,清晰地反映出地方文明的进步历程,这些历史文化遗存不仅对现代人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对于后代也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兴起,在旧城改造中,开发商片面追求土地及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大拆大建已造成反映太原特色的居民区几乎消失殆尽;见缝插针现象屡禁不止,使原保护规划中的视线走廊造成阻碍;城内部分文保文物历史建筑仍被一些单位占有,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周边建筑在高度、体量、色彩方面,从不考虑协调;部分文保单位和历史街区,因旧城改造的需要而被当做破旧建筑拆除,如八路军办事处、裕德里民居、上肖墙民居等。清代的开化寺民居被数十户居民当做住宅;古关帝庙、圆通寺、以及散布在市区大量寺庙都处于无人问津的废弃状态,年久失修,日益破损,绿化建设严重缺乏。在太原旧城出现的大规模改造热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旧城居民的居住水平,对城市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城市建设在某些方面的短期性致使名城保护处于被动和消极的状态。不仅给城市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而且对旧城的历史文化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建设性破坏。作为省会城市,区域经济中心城市,其发展速度较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同时对旧城改造的进程也加速了,在这种背景下,旧城更新中的历史文化保护就变得尤为紧迫。
2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的编制
1)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明确主城区的紫线控制范围。从历史和现代情况分析,太原市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主要分布于主城区;从规划管理的角度,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即主城区是一个相对完整的规划层次;从城市建设的趋势分析,主城区范围是建设量最大,建设速度最快的地区,也是保护与发展矛盾最为突出的地区。故紫线规划控制范围为太原市主城区范围内已公布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主城区范围以外的部分将来作为二期陆续进行编制。
2)通过现状调研和分析,从历史遗存的集中度、风貌的整体性以及规模的完整性方面进行了初步评价,结合与其他城市历史街区的对比,认为应将文庙历史文化风貌区、钟楼街传统商业街和坝陵桥街区作为三个历史街区。
文物建筑属于历史建筑的范畴,历史建筑还包括一些非文物的古建筑和优秀的近现代建筑。优秀近现代历史建筑的界定一般是指从l9世纪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末建设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物。对它的评价标准为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a.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b.反映太原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c.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d.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e.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这样主城区范围内划定73处历史建筑。
3)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将历史街区紫线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核心保护区;指历史街区中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应最大限度、尽可能地包含历史街区中保存着历史信息的遗存及载有真实历史信息的传统建、构筑物。建设控制区:指为确保历史街区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控制的地区。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历史街区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将历史建筑紫线保护范围分为绝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绝对保护区指历史建筑本身,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围合的院落和必要的通道。划定的73处历史建筑的绝对保护区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围合院落式建筑,一类是相对独立的建筑。前者多为文物单位,以传统建筑为主,采取建筑围合庭院的布局,此类建筑的绝对保护区必然包括建筑本体和院落空间。后者多为近现代建筑,采取现代建筑的设计理论,以独立式建筑为主,其绝对保护区应包括建筑本体和相对围合的空间(如工人文化宫),以及必要的通道和空间(如原市政府办公楼)。在划定绝对保护区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许多历史建筑l临城市规划道路,有些城市道路红线与历史建筑本体有冲突,考虑到历史建筑的不可再生性,依据紫线优先的原则,建议局部调整红线或调整规划道路断面设计,缩窄人行道。2)个别历史建设与规划道路红线存在严重矛盾。如校场巷工程师楼、川至医院、博爱医院等。规划综合考虑规划道路的层次及调整的可能性,依据紫线优先的原则,采取了调整规划道路或历史建筑整体迁移保护的方式解决。3)对于其他矛盾,如历史建筑保护与危旧房改造等问题,依据紫线优先,抢救第一的原则,严格划定绝对保护区。风貌协调区是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只重视历史建筑本体保护,而忽略周围环境,整体风貌协调的问题,主要考虑历史建筑的外部环境,控制一定范围内新建建筑与历史建筑的协调,保证历史建筑景观不受破坏而划定的区域。风貌协调区的划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索:
1)原则上要考虑历史建筑的观赏视线要求,避免新建建筑对历史建筑的视觉干扰,尽量保护历史建筑的原有环境格局和风貌。具体划定时,要结合现状地形地物,提高可操作性,为严格规划管理创造条件。2)由于历史建筑尤其是文物建筑周边大多是危旧平房区,综合考虑历史建筑保护与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在一些具体地段,将风貌协调区划分为a,b两区,并提出不同的保护要求。a类地带:是为保护历史建筑环境景观而设置的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小品建设及修筑消防通道,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对现有违章建筑,应创造条件予以拆迁,一时难以拆迁的房屋,可以维修利用,但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提高建筑层数。b类地带: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历史建筑相协调,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高于历史建筑高度。地带内邻近历史建筑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历史建筑的道路、视觉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历史建筑相协调。
3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影响
1)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的编制为太原市人民政府将来制定《太原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提供技术依据,加强了对太原市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在城市的历史与现实之间画条紫线,划定了保护范围、明确了保护要求、丰富了保护内容、完善了保护体系,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城市传统文脉,构建太原城市特色提供了合理的思路。
2)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态度,根据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对每个单位进行深入地现状调查和分析评价,综合考虑区域、街道、院落、建筑各个层次,综合考虑“实”的建筑形态与“虚”的空间肌理,保持风貌的整体性。
篇3
论文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取向;全面保护;动态保护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其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不断完善和发展,保护要以正确的价值取向为原则,坚持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的保护方法;同时,历史文化遗产的再利用要和保护协调统一,正确处理好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学、科学、艺术或文化价值的人类杰作,如文物、建筑群、遗址等;“自然遗产”则指具有地质学、地貌学、生态学、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美学价值的自然地域空间,如九寨沟等;“自然文化遗产”是以具有科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的综合体,如黄山、泰山等。本文所研究的“历史文化遗产”,即等同于上面的“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且,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在现代化建设中得到了合理利用,达到了保护与再利用的协调统一。
一、遗产保护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在不断地扩展和深化,内容也在不断地增添和丰富。
首先,从保护对象上看,过去只有杰出的、在历史上或艺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伟大的建筑作品和艺术品才得到考虑。而现在,许多由于时光的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各历史时期的构造物及能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见证物的对象也被列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
其次,从保护范围上看,作为保护的对象已不再限于建筑本身。从大的方面来说,开始扩大到它周围的建筑环境、自然环境…;从单纯的建筑艺术作品扩大到与历史文化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街区和城市。也就是说,从点的保护扩大到地段乃至城市的“全面保护”。从小的方面说,延伸到环境中的各个组成元素,包括公园和街道的装饰小品和标志物等。
再次,从保护深度上看,文物建筑、历史地段和城市的保护规划,其内容原来都局限于物质方面,保护历史遗存及其环境。但正如《马丘比丘宪章》所指出的,一个城市的个性和特征是其形体结构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因而,除了物质环境以外,现在人们也开始认识到还需要保护具有浓郁地方民俗特色的典型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和发掘城市精神文明方面更广泛的内容。也就是说,从单纯建筑实体的保护演进到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特色都加以保护的综合概念。
此外,在保护方法及手段上,亦由过去单纯文物考古和建筑修复,演进为多学科共同参与的综合行为,采用各种技术手段,更具有多学科、综合性和多样化的特点。城市传统文化的保护也从建筑师、规划师、文物保护者单方面的参与行为转化为更广泛的社会调查和群众参与(见图1)
二、遗产保护的价值取向原则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规定,文物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三大价值,但这些价值指的都是文物自身固有的特征,基本上都属于历史的价值。而当文物特别是不可移动的文物日渐融人到现代生活之中,它们的社会价值便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世界潮流也是如此,早在1964年,国际文物保护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简称icomos,我国为成员国)发布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简称《威尼斯宪章》)规定的保护宗旨是“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因此特别强调保护与修缮的目的是保存文物的历史真实性,即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但30年来的实践,对何谓“真实性”,何谓“原状”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理解,有的甚至截然相反。例如,《威尼斯宪章》规定:“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任何添加均不允许”。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实际上,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非洲许多国家就把残毁的原始草棚泥屋重建起来作为文物保存。我国在江西、福建也重建了不少被毁的革命纪念建筑,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俄罗斯把古迹的重建视为保护的最高标准,莫斯科、圣彼得堡重建了大量的宫殿、教堂。日本甚至把掩埋地下一千多年的奈良时期宫殿寺庙遗址发掘出来加以重建。这就说明,各个国家、民族对文物保护都存在各自的价值取向。因此,1994年11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日本奈良举行的国际会议上制定了一份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这份文件的主要理念是:首先要承认并尊重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其次要尊重所有国家、民族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并用以检验各种文化遗产的真实性;第三,确定文化遗产价值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总之,“不可能按固定的标准来判断价值和真实性”;“真实性判断取决于文化遗产的性质、文化遗产的背景及它的时代演变,可以同多种多样信息来源的价值联系起来”。我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也规定,“因特殊情况”,经过必要的审批,文物建筑也可以重建、迁建。
根据上述的实践和认识,当前应当明确一些新的保护理念:第一,保护文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其文化价值,这种价值既有自身存在的历史价值,也有可能发挥的社会价值;第二,保护措施取决于价值取向,只要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社会价值,只要历史价值与社会价值可以相容,无论加固、防护、修复、迁建、重建,都是合理的选择;第三,价值的取向来源于价值判断的信息。文物的真实性或文物的原状主要体现在其信息的真实性,并由此决定了价值取向的合理性。
三、从大树到森林——全面保护观
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谢辰生先生曾提出:“以往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关注点总放在一座庙、塔等文物保护单位上,但文化遗产并不仅仅是这些,需要保护得更多的是历史文化环境风貌,这些往往是历史文化遗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集中体现。”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只停留在一个个具体的物质形态上,那么,在改造后的新城市中,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就被割断,沦为“文化孤岛”。散布在新城市中的这些“孤岛”,在常人看来就只能是一个被“崭新的”混凝土、森林包围着的古建筑或旧房子,那么渺小,那么不协调。在新一轮的城市建设中,这些渺小又不协调的“孤岛”,又将成为绊脚石、拦路虎。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历史环境风貌,保存历史原址、原物、原状。
此前不久在绍兴举行的“全国名人故居保护和利用论坛”上,绍兴在古城保护中将名人故居保护发展为名人故里保护,从保护“文物大树”发展到营造“文物的森林”,恢复文物的原生态,专家称此为“绍兴模式”,此模式值得全国各地学习。
1.“文物孤岛”现象
绍兴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古城,历史上曾是越国和南宋小朝廷的国都。在历史的演化中,绍兴形成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城市个性、清晰的历史文脉。但是,自半个多世纪以来,绍兴古城已受到严重破坏,仅1952年至1978年间就填掉河道17条,拆除桥梁百余座,许多文保单位也曾成为文物孤岛。即便是鲁迅故居,周边的环境也惨遭破坏。1972年将周家新台门拆除,建鲁迅纪念馆,一座现代建筑极不协调地矗立在鲁迅故居旁。20世纪80年代的鲁迅路拓宽工程,宽仅6米、两边屋檐隔窗相望的鲁迅路被拓展成25米宽的大马路;咸亨酒店南新建了百草园公园,公园旁挺拔的小区楼群俯瞰着鲁迅故居。
建设性破坏现象在古城中普遍存在,一个个文物孤岛在现代化建设中岌岌可危。“绍兴模式”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2.从“故居”到“故里”
本世纪初,绍兴开始做鲁迅故居保护规划。此后有专家建议,扩大保护范围,将鲁迅少年时代生活的环境也保护起来,恢复鲁迅当年生活的原貌,建议将鲁迅故居保护扩大成为鲁迅故里保护,并进而保护整个历史街区。2002年8月,由清华大学和绍兴市设计院共同完成的规划方案终于通过了评审。在这个方案中,保护范围已从故居扩展到故里,保护面积从14公顷扩增到51.57公顷。
鲁迅故里2003年9月25日对外开放后,马上引来好评如潮。保护名人故里并不仅仅是保护一两幢建筑,还需要保护建筑周围的环境,营造出历史人物的成长生活环境。
3.从大树到森林
绍兴模式的另一重要贡献是,从保护“文物大树”到营造“文物森林”,以恢复文物的原生态。“森林说”源于著名学者吴良镛教授提出的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
绍兴是一座没有围墙的露天博物馆,市区有74处国家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79处文物保护点。绍兴古城是个整体,是一片森林,鲁迅、秋瑾、蔡元培等名人故居都是一棵棵大树。但是这些大树如果孤立地存在,那就成不了森林,要营造大树周边的环境,恢复其历史风貌,把文物的大树连成森林,产生森林的生态效应,恢复文物的原生态。绍兴历史街区的修复把一棵棵文物大树连成文物的森林。鲁迅故里、仓桥直街等历史街区,以粉墙黛瓦、竹丝台门、乌黑柱廊、棕色油漆为基调的绍兴传统民居和谐淡雅,江南历史文化古城的原生态气息完好地保存了下来。
四、科学、动态的保护观
1.现代科学的保护观
科学地保护文化遗产是通过对具体保护对象的分析研究,探索符合客观规律的保护方法的过程。古建筑、石窟寺、近现代建筑等借助于物质的实体传达了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生存的信息,保护即是现代人对这些物质实体实施的干预,其目的是延缓物质实体的蜕变从而使历史文化信息更真实完整、更长久地传递下去。
各学科的综合、分化、再综合体现了科学技术进步的轨迹。新的科学突破和学科生长点往往发生在学科交叉点上。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需要科学技术的手段和多学科的合作。
但是,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界仍然存在着学科割裂现象,参与遗产保护的学科门类较少,且多是单兵作战,这种现象制约了保护技术的提高和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在许多人眼里,历史学、考古学是文物保护行业的正宗,其他学科即便参与,往往只在局部的项目上。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复杂性和其生存环境的多样性使得保护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多学科的参与合作(见图1)。因此将现代科学“聚散共生”的概念引入文物保护领域,孕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学是十分必要的。
2.动态保护观与“可逆性”原则
人类对客观世界和科学的认识始终在进步和发展中。即将公布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今后继续公布的第七批、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逐年扩大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不断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日渐丰富的考古发掘成果……都说明文化遗产判定标准是一个动态的认识过程。同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保护技术的提高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如果认为今天所实施的保护措施可以使文化遗产一劳永逸的留存下去,就可能产生过度的行为。动态保护观即是肯定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用发展的观点看待问题,为发展留下余地。
“可逆性”原则是动态保护观的最好体现。即在还不能够肯定现今所实施的保护方法和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最科学最有效的时侯,应当采用最少干预与最简单的加固措施,以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例如,对考古发掘后的遗址,如果没有恰当的保护措施,就应当尽少地发掘和展示。
五、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再利用
1.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文物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也是遗产地面临的普遍问题。现在很多地方出现了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把世界遗产当作发展经济的“金矿”,进行掠夺性开采和利用,结果使“遗产”受到伤害,甚至导致不可修复的破坏。不少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等以“现代化”建设等名义,大兴土木,大毁古建,甚至置国家文物保护法律于不顾,将已明确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夷为平地。还有的只是象征性地保护一部分,拆毁或改建大部分。有的则将文物古迹拆毁后在异地重建,实行所谓的“异地保护”。
文物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合理地布局。据英国文物建筑学会的统计,20世纪70年代旧区改造所破坏的具有文物性质的建筑竟比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炮火摧毁的还要多。中国文物保护界也有类似说法,即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以建设的名义对旧城的破坏超过了以往100年。
意大利、西班牙、法国是文化遗产大国,其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欧洲城市大多规划设计科学,布局合理,古代建筑、文物古迹与现代化建筑浑然天成,整个城市既是美丽的花园,又是一个别致的“大博物馆”。这自然与其现代化进程和社会大环境密不可分,也与文物保护的理念息息相关。法国普罗万小城位于巴黎以东80公里处,11—13世纪曾是欧洲商旅往来于北海与地中海城市间的必经之地。如今,这座小城从整体布局到每个建筑的风格,都保持着中世纪欧洲古城的浓厚韵味。所以说,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并不矛盾。
2.正确发挥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1)历史例证。这是作为文化遗产首先要发挥的作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证明历史,而且可以补充历史、修正历史,甚至可以成为一部实物的历史,包括各种历史的例证,如社会发展史、科学技术史、文化艺术史和各门专史。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文物保存门类丰富是一个很大的优势,文化遗产在这方面能起很大的作用。
(2)科学研究参考。我国许多文化遗产蕴藏着许多科学技术的成果,有些东西今天还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如天文、冶炼、化学、水利等,都是值得研究并加以应用的。
(3)实物教材。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勇敢而又富有革命传统的民族,在许多文化遗产中凝聚着先辈们艰苦奋斗、克服困难的精神和聪明智慧。这些文化遗产正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科普教育等的生动教材]。由于文化遗产是实物例证,借此进行形象化教学,收效更大。
(4)创新借鉴。改革创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从历代留存的文化遗产上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凭空的创新也是没有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发展的。文化遗产在这方面可以为改革创新提供实物的、形象的借鉴。
(5)文娱欣赏。有许多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件精美的艺术品,能给人们以美的享受,陶冶精神情操,提高文化素质。
(6)旅游参观。文物古迹是旅游参观的重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式旅游的优势。万里长城、故宫、十三陵、云冈、龙门、敦煌、秦始皇兵马俑等都是旅游的热点。
在此以名人故居的保护与利用为例,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从目前我国名人故居的规模、建筑风格等因素看,一些规模较大或建筑形式非常独特的名人故居适合开发成旅游景观。如杭州清代巨商胡雪岩故居,占地面积0.67公顷,故居建筑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修复开放两年来游人如织,成为当地的一大新景观。一些濒临风景名胜区的故居,也可以修复作为景区的一处景点对外开放。但大多数名人故居坐落于老城区的街巷民里,建筑形式与其所生活时代的民居并无大异,曲径通幽,交通不便,游人难免稀少,这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一些在国内、国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故居可以改建为纪念馆、纪念地、研究学会等,举办与名人有关的展览、学术讲座等活动,吸引一批研究学者群体;一些位于居民小区内的名人故居,可以结合社区文化建设,将其建成针对不同层面读者的图书馆、阅览室等,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服务,也可供游人参观、休息、阅读;一些位于老城观光旅游区的故居,可以在室内进行适当改造供居民居住,居民可以搞一些经营活动。如云南丽江古城、安徽宏村古民居村落,游人自由出入,参观游览与居民生活两不误。或者,将一些名人故居进行修缮后由原住户居住,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住户不得随意改变故居的外貌、内部结构等,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保护办法。又如,为使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得到有效保护,山西平遥县将在四年内从古城迁出两万多居民,古城内所有单位将搬迁出城,城内人口减少到两万人,生活中心区也移至城外。有关专家指出,和其他地方的移民不同,这是我国为保护世界遗产首次大规模迁移城镇居民。目前,仅有2.25平方公里的平遥古城虽历经沧桑却保存完好,向人们展示出一幅明清时期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同时,长期以来困扰着人们的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公民生存发展权之间的各种复杂而尖锐的矛盾,从中得到了解决。类似的例子还有丽江古城的保护,同样采取了“保护古城、另辟新城”的模式,今日的丽江已经成为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一个标牌,在中国所有的历史文化名城里,它的保护和发展是做得最好的,我们更希望它通过自我完善,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个经典之作。
篇4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建筑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剧增,兰州市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忽略了对城市历史及文脉的保护,导致相当多的历史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兰州位于我国陆域版图几何中心,是甘肃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它是黄河上游最大的城市,是古“丝绸之路”上的重镇,有丰富的地方文化和历史文化遗产。
兰州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确定的首批先建的四个重点城市之一,也是新中国成立后重点布点建设的老工业基地之一。建国60年来,兰州土地面积增长到13085.6平方公里,其中主城区的面积从16平方公里增长到221平方公里,已扩张了将近14倍,市区人口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万增加到现在的210万人。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兰州市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历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和环境改造。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被眼前的利益所左右,忽略了对城市历史及文脉的保护,导致相当多的历史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已经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
一、兰州(建筑类)历史文化遗产现状
综合考虑保护兰州(建筑类)历史文化遗产现状,可以从城市环境风貌、城市格局、文物古迹、建筑风格和发掘历史文化内涵五个方面,在全市范围内划出十片历史文化风貌区,九片自然风景及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环境风貌保护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有影响近代建筑、园林、名镇、名街等的保护范围。
现在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历史文物保护单位有四处:①鲁土司衙门②兰州黄河铁桥③明肃王墓④永登红城感恩寺;省级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共14处;市级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共9处;市级待批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共87处。
二、兰州(建筑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对于兰州来说,兰州(建筑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古城的历史格局被破坏,各个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类)未形成有机联系,布局形态呈分散特点
目前,根据对兰州中心城区主要历史文化遗产节点的现状调查和从上表可以看出,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系统,孤立和缺乏连贯性的保护使得历史文化遗产节点互不联系,使用效率低下。查询城建资料可以发现:在《兰州市第一版城市总体规划(1954-1978)》、《兰州市第二版城市总体规划第二版(1978年~2000年)》、《兰州市第三版城市总体规划(2000-2010)》中涉及到兰州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较少。
作为省会和特大城市的兰州没有专门的“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没有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利用打好基础。兰州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在城市规划中基本处于无序的状态。这种散乱的分布格局为城市空间的高效率使用带来了很大困难,也为今后的开发和利用造成较大障碍。
(二)由于解放以来未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界定而被挤占,不加甄别地拆迁,使历史街区风貌荡然无存
二十世纪50年代期间,兰州市地面古遗址和古建筑曾经大面积被损毁,主要人为原因和城市用地两个方面,至少有30余处古建筑在这个阶段消失,曾经一次性拆下的古建筑部件建成了今天白塔山的三台阁。其中最严重的一次就是发生在1952年10月6日的“万里金汤”事件,该事件在当时轰动全国,兰州古城池代表性建筑“皋兰门”在人为的一场火灾中化为灰烬。“皋兰门”位于现今南关什字,是古兰州城内城正南门,因正对皋兰山而得名,是明清两代内城最大的城门,门口高挂的匾上写着“万里金汤”,寓意兰州城池固若金汤。据史料记载,在当时的城市规划中,本保留“皋兰门”并拟建兰州城观礼台,但却遗憾的从此永远消失在人们的记忆中。
(三)不注意对文物古迹周围历史环境的保护,有些文物建筑被高楼围合,失去了存在的环境,影响了环境风貌
兰州市文物遗存经历的另一场灾难就是时期,据不完全统计,五泉山卧佛寺、西北4大清真寺之一的西关清真寺、兴隆山整个道教建筑群、兰州古城墙上的所有建筑、金天观部分古建群其中包括著名的壁画“老子七十二画”等都被人为的毁掉,兰州古城墙也仅剩内城南城墙(今庆阳路)、西城墙一段和东城壕一段。
21世纪初期,随着城市道路的扩建,南城墙北侧的一大片传统民居被拆除,著名的明朝兵部尚书彭泽故居就在其中。近年来,庄严寺、文庙、五泉书院等珍贵的文化遗产被迁建保护,其中还包括世界闻名的工业遗产甘肃制造局。城市用地和文物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许多文物遗址和古建筑在无保护措施的拆除下逐渐消失在了人们的视野中。
(四)拆毁了一些尚未列入保护等级的遗迹,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一些列入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甚至也遭到损坏或迁移
兰州因为人口密度高而平地少,在人与古建筑争取空间的过程中,许多的文物遗迹逐渐的消失,仅剩的古建筑也都“生存”在天井中,被高楼大厦所包围(如兰州市静宁路附近的白衣庵、白衣寺塔等)。
三、兰州(建筑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
第四版城市规划期限拟定为2011-203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应该以此为契机,加紧城市地下空间的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状况,并且将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纳入到新版城市总体规划之中,这样才能避免城市建设与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矛盾的情况,使得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协调发展。
(二)将旅游产业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
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由于西北地区文物分布较为分散而经济相对落后,资金投入上应采取适当倾斜的政策,降低群众出资比例,特别是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市级及以上文保单位,应由政府全额投资进行抢救性保护。至于文化旅游产业的开发,更是要突出重点,形成自己的特色。
(三)公共政策支持
在21世纪初期,兰州市政府相继出台的一系列保护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文件和规划:《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9日,《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通过专家评审;2008年7月,省政府正式批准兰州市为甘肃省历史文化名城。今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历史文化街区恢复性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届时将对区域内核心保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分类保护措施,使兰州这座有着独特黄河文化、厚重传统历史文化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以昂扬的姿态向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挺进。
总之,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遵循客观规律,符合(将要完成的)兰州第四版城市总体规划,更要和与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相结合,这样的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才能更加有效地指导城市建设,现代城市才能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第2版)――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8,(3)
篇5
徽州古村落目前仍有许多居民在其中生活,长期以来形成了自然的生活状态和生产系统,使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从本质上无法分割。这也是这类空间存在持续活力的根本原因。换句话说,以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内在联系作为线索进行保护、修缮、改建和扩建,有利于在古村落的保护与更新过程中维系空间活力,强化场所意义和可识别性,使文化遗产不仅能被理解和认同,更重要的是,由于空间活力的维系,当地居民的生活状态和居住质量也能够得到改善,从而使古村落的发展被纳入一个有机的延续过程,提升空间品质,而不是简单的文物式保护(所谓“空间活力”在有关城市空间设计的评论文本中被广泛地谈及,通常是指人的行为与空间之间互动关系的活跃程度,强调人处于空间中的感受和体验,既是空间性能的重要量度,也是场所价值的体现。因此,空间要素不是独立的存在,而是与人的活动紧密相关。对应到古村落保护更新的实践,强调“空间活力”的意义在于,使空间中各要素有序运行并有机协调,形成有意义的场所和氛围,从而使社会不同的人群共享文化遗产空间)。从本质上看,以空间为切入点的意义在于,空间是一种多重性的观念系统,作为容纳人和人的活动的空间,交织着人、自然、社会之间多重复杂的关系。空间本身的构成机制暗示着社会文化层面的内在关系和社会心理特征。〔2〕在徽州传统村落中,社群活动和与之相适应的空间形态共同形成一个相互渗透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主体的文化活动与空间环境产生了关联:村落中的建筑和空间组织秩序在主体活动中被持续附着无形的文化价值。因此,从空间活力的角度看待徽州古村落的保护与更新,既不单从技术层面单独思考建筑保护与修缮原则;也不将非物质的文化从其根植的物质环境中剥离,单就文化本身做讨论。而是从二者的内在逻辑关系入手,在当代文化语境下摸索主体与空间的联系,寻求主体对传统文化的认同:一方面,从物质空间环境来看,其空间活力的获得需要文化因素使空间和空间中的发生的事件产生联系。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物质空间环境中的文化活动事件构成了意识中的线索,通过这条线索,古村落空间和空间中的事件被组织在一起,在人们的意识中形成了对空间整体的集体记忆和经验,历史的氛围得以代入现实的场景。〔3〕但在诸多保护实践中,往往孤立考虑文物建筑本身的物质层面,忽略了空间的组织结构在长期的文化活动中被赋予的意义。比如在旧城区改造中,屯溪柏树老街被规划为商贸休闲中心,成片徽派古民宅被拆毁,仅余程氏三宅和程大位纪念馆两个孤立的古迹,自成一体。又如在一些散处在徽州山区尚未列入“百村千幢”保护范围的徽州古村落里的民居建筑被拆除搬迁到集中保护点中。这无疑使维护原有古村落历史文化元素和传统风貌更加困难。更重要的不止是物质上传统风貌的消失,而是如何延续这些民居建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如何使这些脱离了原有文化环境的建筑融入新的背景,重构成有组织的相互关系等问题。因为宗祠和民居这种类型化的建筑群是在村落居民日常生活和民俗文化活动中被赋予意义,从而形成具有活力和可识别性的空间场域。只有在这个场域中,空间组织秩序和这个空间所承载的文化才得到认同和强化。而由于未以连续的方式去连接各个空间要素,徒具其形的孤立物质遗存脱离了原有的系统,无法唤起人们的集体记忆和文化认同感,也缺失了原有的场所意义和空间活力。另一方面,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依赖于物质空间环境作为存在基础,无法从其根植的物质环境中剥离。在徽州古村落中进行的民俗文化活动之所以保持了原生态性,没有被娱乐化为模拟的舞台表演,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这些文化活动是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中发展出的稳定模式,依赖于村落空间的特定的地点和自然物候特定的时间。如上古芦溪傩舞是徽州土著居民为了驱逐鬼疫,在腊月进行一种原始祭仪。到了明清时期芦溪傩更为盛行,并增添了祈求丰年和祷告平安的内容,在时间上也由腊月发展到立春、上元和端午。这种文化活动使参与活动的主体获得有关场所意义的认知。空间环境与参与其中的人相辅相成,互为必要。空间要素构成了场所中的重要节点,同时也是人们行为活动网络的聚集点。〔4〕比如徽州村落中的宗祠、街道、广场或公共设施等。主体对特定空间秩序的认知以心理和行为活动为参照标准,无法体现于孤立的空间环境或孤立的文化表演之中。主体对空间差异的经验和感受,构筑起主体与空间之间的开放性联系。由此可见,一个传统空间之所以能在当下仍具有活力,原因在于人对空间的使用将空间要素串联在一起,这些有意味的文化活动积淀在空间组合秩序和建筑形制中,并在不同层次上赋予其特定的象征意义,形成一个层级明确的空间关系系统。主体在这个真实的场所中展开文化活动,意味着将无形的文化作为线索亲身体验历史遗存的物质环境,并在参与中重构历史文脉和集体记忆。
回溯历史我们可以了解到,徽州古村落的变迁与演进机制是对自然地理条件、民风习俗、建筑文化的协调和综合的结果,直至今天仍保持着活力。徽州古村落及其徽派建筑表现出内在的调和渗透以及整体的统一境界。人、建筑空间和周围自然景观被作为整体处理,体现着天人合一的观念:比如徽州传统聚落在选址布局、环境营建、民居建造时非常讲究风水因素。村落通常都依据“枕山环水,负阴抱阳”的选址模式,选择在山间谷地依山傍水,因势而建。因此,徽州传统聚落所处的生态自然环境都十分理想,外有青山绿水,内有小桥人家。同时,由于这个空间所承载的传统生活方式和民俗文化根植于农业社会,所以农耕与自然环境的联系确立了传统民俗文化与自然时令秩序、自然地理条件的耦合关系。徽州的岁时节日习俗与节气直接关联,主要集中在上元节、小年、除夕、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重阳节等。不同的节庆有各自的民俗活动,元宵节的节庆活动多为遍巡衢巷的戏曲舞蹈,清明节、中元节则多进行傩舞之类祭祀类活动。可见在徽州人试图去规整和解析人与自然环境潜在规律的过程中,自然被赋予人文内涵。于是,自然环境已经超越了仅仅对其自身的理解和认知,而不自觉地和社会相观照,成为了一个沉淀着多层次涵义的复合概念。与此同时,自然本性被尊崇,空间整体环境的营造和民俗文化的发展实则创造着自然和人、外在世界和内在精神的协调合一,进而形成一种情感空间而不仅仅是单纯的客观存在。宗法伦理观念是徽州古村落构成的内在凝聚力。徽州古村落远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期,如受良渚文化影响的歙县新州遗址等以及干栏式建筑雏形。古时的山越人性情剽悍、鲜知礼节、豪放尚武。至隋唐宋元时期,中原百姓的大量迁徙,聚族而居。凭借文化优势,中原大族很快成为当地望族,加之徽州相对封闭的自然地理条件,开始形成相应的宗族观念和宗族文化,于是在选址与建村模式上强调防御特征和宗族秩序。〔5〕后受新安理学影响,特别是“理”———封建伦理纲常的教化作用,徽州宗族多聚族而居,严于上下之别。据《徽州府志》载,“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之谱系,丝毫不紊;主仆之严,虽数世而不改,宵小不敢肆焉。”这保证了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同时也不断地在日常生活中强化着理学的地位,村落中严谨的空间组合秩序正是这种宗法伦理关系的物化表现。而宗族力量在古徽州节庆和祭祀活动中同样居于主导性地位,因为古徽州的民俗活动往往由宗族的力量进行组织。比如徽州人每届清明即还乡祭拜祖先。由族长率领子孙呈上祭品,逐一祭扫。入晚,全族成员在祠堂内动用公共祠产共进酒食,并清理一年的祠产收支。歙县瞻淇村元宵节嬉鱼灯的习俗可以追溯到宋朝汪氏先人。汪氏先人认为“汪”字为“水”字旁,有鱼则水肥,因此在元宵节扎大鱼灯祈愿宗族兴旺。鱼灯游行到宗祠门口,都要朝宗祠拜三次,意味着对祖先的崇敬和祭拜。这种宗族观念迁延至今,比如按照族规叶村叠罗汉只有叶村洪姓人才能参加。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已扩展到洪姓以外的村民,但即便如此仍不接受外村人的加入。明清时期古徽州文风日盛,优化了徽州发展的文化基因,而徽商的雄厚财力则为其兴盛奠定了经济基础。商贾官宦纷纷返乡修住宅、办书院、立牌坊、建园林、扩祠堂,力求恢弘精美。黟县西递、歙县唐模、雄村、呈坎等乡村聚落,均建有书院、社祠、牌坊、文阁、园林等,从而深刻地影响了徽州古村落空间环境的构成。而徽商商业行为不免对当地的民俗文化亦有影响。比如早年徽州商人多以茶叶经销为主要贸易。而清明时节正是采茶收茶的季节,因此绩溪商人往往提早一个月回乡举行清明祭扫,以便错开时日。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农业经济状况下,古徽州处于一种封闭、稳定、连续的状态。徽州古村落的形成与演化机制和当地无形的文化因素密不可分,并不断适应环境的变化,共同发展成一个独立与完整的体系。在特定时令,自然环境、物化的村落和人的活动被联系到一起,参与到整体文化场所的构建。在以理学为价值取向的徽州古村落中,对自然的肯定和崇宗敬祖的观念构成了村民意识的内核。这一精神内核清晰地外化在规划布局、建筑形制以及行为活动中,比如形成以宗祠等礼制建筑为核心的村落整体空间布局;或形成以宗祠为集聚中心的节庆仪式。反过来村民的意识又因为这个空间场域的持续作用被不断地强化。通过每日的起居行为,民居、田地、水系、街巷等空间要素被组织在一起,同时主体对空间脉络的经验性认知逐渐形成。在此基础上,主体潜移默化地对所生存环境的文化价值形成认同感。例如在每日生活用水的使用中,水系承载着大量的村民活动,同时被赋予实用和堪舆的双重内涵。例如黟县宏村在村中引入泉水挖掘“月沼”,形成九曲十弯的人工水系;唐模古村中檀干溪穿流而过,解决了生活用水需求,随着季节变化调节温度,并形成了清丽优美的自然景观要素。同时水系的地理位置和空间形态所蕴含的“保瑞避邪”的风水观点,随着日复一日的劳作渗透到村民朴素的天人合一理念中。又如古民居院落以天井为中心,厅堂和厢房向内围合,主次分明,而外立面则具有明显的内向性。以这样的空间秩序组织日常生活,能够清晰地获得空间所传递的信息:秩序感强烈的内部平面布局和空间尺度体现着徽州理学观念所强调的尊卑伦常,而高耸与围合的外墙轮廓则形成了一种对外的私密性,同时反映出家族的整体性和内向封闭的心理特征。在这种特定的建筑空间中展开的人的活动保存了社会生活实态,形成具有符号意味的整体记忆以及有机延续的场所。然而,徽州古村落空间不仅承载着历史的变迁,同时也是当地居民的现实生活场所。反观目前其文化遗产的留存现状,当这种传统空间注入当代生活模式时,生产生活方式如何与传统的空间构成相适应成为一个难解的困境。也就是说,代表着时代进程的现代生活方式,与徽州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始终处于难以调和的状态中:居民的生活渗入现代化方式或建立旅游新业态,虽然能够引导人们形成某种活动模式以激发空间的活力,但同时就更有丧失地域文化特征的危险,甚至破坏有机的社会生活形态;〔6〕反过来,对古村落的地域特色风貌一味强调,却又难以使传统空间焕发的活力,解决当地居民的现实生活需求。不难看出,这个问题之所以困扰难解的关键在于,在关于如何保护徽州文化遗产的实践中,规整与维护徽派建筑群的物态文化遗存始终处于主导性的地位,虽然古村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日益得到重视,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态文化遗产之间的内在关联的研究却没有前两者深入。这种内在关联意味着自然物候、村落空间和人的活动三者相互作用。同时,由于原有村落空间的活力是建立在这种相互作用的基础之上,依赖于人们对场所和文化认同,所以原本的互动关系一旦被割裂,即使徽州古村落的特色风貌得以再现,空间活力也难免逐渐被消解。事实上,许多有价值的徽州民俗活动和仪式是村落古迹不可剥离的一部分。然而这些活动对于节气时令的依附性来自于农耕文化的渗透力和稳定性。当农耕的生产方式出现了现代化的转变后,许多过去被视为神圣崇高的仪式因为失去了存在基础而娱乐化和庸俗化。同样,随着传统宗族观念的弱化,在宗族活动中被赋予意义的古村落空间及建筑难免流于物质形式上的保护,难以维系无形的文化价值和意义。〔7〕此外,虽然对古村落进行旅游开发,能够为保护地域建筑和文化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撑,促进对历史遗产的保护意识,但是过度的旅游包装和商业化破坏了徽州古村落的地域文化语境,以及原本自然的发展演进过程,使传统建筑空间和文化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错位。某些以传统建筑形式出现的新建筑,似乎传承着地域文化的内涵,但在似是而非的表象之下,强调的是以伪传统形式为卖点的经济收益。仿明清徽派民居群新建的一些建筑、街道,断章取义地模仿了一些符号化的细节,不仅误读了传统建筑与聚落所意指的社会内涵和美学涵义,更主观臆造了很多形式,和整体统一的传统聚落空间的格格不入,于是在建筑文化层面传达着一种模糊和错误的信息。另外,过度密集的游客严重超过了环境容量和承载能力,浓厚的商业气息破坏了古村落空间的文化意境;原住居民出于各种原因不断外迁;原本宁静而有序的传统生活氛围逐渐被稀释;文化的延续和弘扬更无从谈起。事实上,即使立足于旅游包装的商业化观点,迎合浅显的审美趣味也并非一种良好的长期发展思路。因此,可以将古村落的物质遗存置于日常生活行为、节庆祭祀活动及传统手工艺制作等社会文化脉络中去理解和考量。由于受到上文所述的生活方式和旅游开发等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外在活动表现还是内在观念意识都存在着当代转型,所以各种空间要素的组织方式和辐射力一直处于自我调整的动态过程中。而基于空间活力的观点作为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的思路,有助于我们寻找自然、村落、人之间关联因素的动态变化。比如过度的旅游开发直接导致游客量超过空间的承载能力,随之而来的过度商业活动在原住居民原有生活场所上叠加,必然产生负向消极效应,空间环境的应用价值被严重破坏,加速空间环境走向衰败。这时空间活力可以作为限制性的警示,通过检视关联因素的动态变化将对物态空间和无形文化的开发和更新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
在宗族观念日渐褪去的今天,这种世代传承的民间自发性活动仍具备完整清晰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叠罗汉活动最初是为了祭祀帮助乡人脱难的解元寺惠安法师,同时祈佑平安,驱邪纳福。产生伊始在每逢闰年的元宵节举行,后扩展至每年的元宵节。不过闰年为大年,活动内容多,持续时间长,旅外族人要尽可能回村参与;非闰年为小年,活动套路略减,旅外族人不一定回村。叠罗汉系列活动的过程,限于篇幅,简述如下:正月初六,罗汉头在鸣锣放炮后带领众罗汉去解元寺请老郎牌位。此后直至初十开始按照传统程式排练。正月十五,罗汉和元宵灯会队伍正式开始游行,游村结束后,村民的集中活动被引入村中心的古戏台。在进行完供奉牌位、焚香化纸、罗汉走台等仪式后,晚间叠罗汉表演正式开始。其中有四个罗汉的“一柱牌坊”到十九个罗汉的“六柱牌坊”表演,也表现出当地“棠樾牌坊群”等物质环境风貌反过来对民俗文化的直接影响力。由此可看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关联对于延续徽州古村落空间活力的意义:一是,徽州古村落的空间活力是由物质建筑空间及其所承载的人类文化活动双向建构的。类似叶村叠罗汉的民俗文化活动,比如跳钟馗、芦溪傩、嬉鱼灯等;或类似三雕工艺、徽墨歙砚制作技艺、茶叶制作技艺等传统手工技艺都较完整地保存了古朴的原生态特征。在民俗节庆文化活动中,参与的演员都是当地村民,有的甚至限定为本族村民,由村民自发组织,自愿捐助筹集经费,也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在节庆时间内全村人参与到相应的民俗节庆祭祀活动内,形成各个层面的人群共同参与和村落空间的共享。正是由于在特有的地域空间中,原生态的文化活动与物质空间环境不可分离,所以这些多种类型的文化活动使自然环境、村落建筑、民俗技艺在不同层次上得到综合,同时增强了主体的文化体验和传统空间的活力。二是,通过文化活动,空间组织秩序和与其相关联的历史观念之间建立了匹配关系。虽然随着历史的变迁,民俗活动内涵和人们的意识发生了一些变化,但由于文化活动本身具备相对稳定的历史文化因素,再通过类似节庆祭祀等活动的定期演练,历史场景和空间要素相吻合。比如在叶村叠罗汉活动中,行进路线把宗祠、广场、民居、戏台等空间要素进行了一次文化意义上的串联,使之在新的层次上获得特定的象征内涵。由于传统信仰观念对当地人潜移默化的影响,这样的文化活动能够与当地人心定且共有的价值观吻合,唤起当地人的集体记忆;同时也使非本村村民的空间使用者通过亲身参与节日文化活动获得文化认同感。从而形成功能明确、内涵丰富的场所,使空间活力显著增强。三是,人与人之间情感沟通和信息交流是提升空间活力的重要因素,而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关联增强了空间中交往节点的意义,增强了村落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富有人情味的邻里关系、产生停留愿望、领域感和场所的可识别性。庙宇、祠堂、戏台、井台等公共空间是人们日常休息、聚会、交流的场所。这些公共空间在日常生活中加深了人们之间的情感交流,又通过民俗节庆活动这种文化遗产类型被赋予历史和文化意义。比如在叶村叠罗汉活动中,解元寺、古戏台作为节日活动的空间节点被注入了地域特有的信仰观念,于是这些空间被人的交往活动激活了凝聚力。另外,传统手工技艺制作活动传承了传统的原材料和制作工序,贯穿在古村落特定的场所中,形成重要的空间节点和极具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的文化遗存,使其依托的空间要素具有很强的辐射力和空间吸引力。四是,立足于类似节庆活动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村落中庙宇、宗祠等公共空间设施由于节庆活动定期的使用,有针对性地修缮和管理成为可能。而传统手工技艺制作活动也使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得到有目的的改善和维护。同时,对季节时令的依附性使得节庆文化活动在相应的物候环境中展开,人的体验、自然景观、建筑环境构成互动性的联系,有助于综合治理与修复古村落的自然生态环境,达到有机的、延续和传承,从而带动所在居民人居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虽然我国尚未形成整体保护的相关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但是应当在当前的徽州古村落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保护基础上,挖掘与整理古村落内的民俗活动、传统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文化的角度理解它们的延续基础和存在意义;并以其为线索增强古村落建筑空间的场所感知,以及各个空间要素的辐射力;从而使徽派建筑群的物态文化遗存和古村落的自然生态环境在文化活动氛围中被体验、分享和认同;最终在古村落环境保护与更新过程中获得最大的空间活力,提升空间品质。
作者:方睿 陈刚 单位:上海理工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篇6
论文关键词:城市建设;历史文化遗产;城市规划;城市文化;特色城市
建设现代化城市是当今世界城市发展普遍追求的目标。城市文化是现代化的根基,是城市的内在气质,每个时代都在城市发展中创造并留下了自己的痕迹。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留城市的记忆和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内容
一座城市经济越发达,社会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越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越显重要。因为城市既是文化的产物,又是文明的生成地。城市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离不开人文创新来引导,现代城市是现代文明和现代经济的聚集地,一个没有文化的城市是—个没有品位的城市,是不太可能持续发展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通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逐步形成和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不要小看城市的一块砖、一片瓦、一堆石头,它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反映着城市的历史、社会、思想的变迁。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活化石,代表着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和自然风晴,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为什么今天许多人仍然喜欢去朝拜中世纪的城镇,仍然热衷于去看那些古城堡、古遗址,主要不是因为它们美,而在于能了解那个时代的历史和文化。“在中世纪的城镇里,清晨公鸡长啼报晓,屋檐下鸟巢内的鸟儿叽喳而呜,城边修道院的报时钟声,广场新钟楼发出的和谐钟声,它们宣告一个工作日的开始。人们随意哼起歌曲,从修道士单调的咏唱到街上歌手们歌词的反复回荡,还有学徒工们和家庭女仆的信口低咏。唱歌、跳舞、表演,这些仍然都是即兴自发的活动。”现在看来,那种情景虽然不很出奇,甚至还很平淡,但却古朴自然,那种情趣、那种和谐,充分显示出那个时代的文化和那个时代平静的城市生活。城市的贡献和作用就在于它能保存、留传和发展历史文化。
中华民族是一个充满激情、奋勇向上的民族,有着丰富灿烂的文化和独具魅力的历史文化遗产,在世界历史长河中始终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和感召力。它对于提高国民的文化品位,增强民族自尊,激发爱国主义热情,丰富世界文化宝库都有极大作用。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
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特色的基础又在于文化。城市特色,是指一座城市的内涵和外在表现明显区别于其他城市的个性特征。城市的危机在于趋同化,失去个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特色内涵的重要集中表现,可以表现独特的城市民俗风隋,它是超越国界和民族的,是^类的共同财富,具有普遍的吸引力。
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维护城市的历史风貌,保护文化遗产,不但已成共识,而且已成法律。俄罗斯圣彼得堡法律规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准拆。尽管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装修,但外观不许作一丝一毫改变。这一方面是俄罗斯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高度尊重与珍爱;另一方面也是法律的作用。德国规定,凡80~100年以上的建筑都必须无条件的保留。对于一座城市来讲,文化遗产就是自己的品牌和个性,就是财富,就是创造与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绍兴的沈园,是一座非常小的园林,亭台水榭也不出众,而800多年来却吸引了无数文人墨客,至今游人不绝。它靠的是什么?靠的是文化。凡读过陆游的《金叉头凤》和《沈园》诗词的人,走进园林里,都会有深刻亲切的感受,陆游和唐琬凄怆的爱腈故事打动游人心弦,激起心灵的共鸣,“伤心桥下春波绿,曾是晾鸿照影来”,给园林增添了浓郁的文化点染。
城市特色反映着城市社会现实,是构成一个城市社会文化的和物质环境的总特征。城市特色不光局限在美学意义,更重要的是要具有社会意义。一个城市的特色,标志着它的社会能力和水平;城市的存在,表明它对自然和社会的适应能力得到社会的承认。历史上有些城市衰落了,究其原因就在于外部条件发生了变化,城市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水平不能满足变化后条件的要求,丧失了生存优势的结果。例如,沿古运河的城镇,过去很发达,现在衰落了,不是运输方式改变了,就是河道不通了,原来的商埠变成了荒芜的村落。
城市文化气质与内涵既可以从社会精神文明方面来考察,又可从物质环境协调优美、交通井然有序来考察。尤其是建筑风格更容易表现城市的个性,凝聚城市的历史传统和风貌,是独特的人文环境的物化形式。土耳其名城伊斯坦布尔,以完好保持城市轮廓线而闻名,高耸在天际线中的众多的圆屋顶和清真寺的尖塔(拜占庭和奥斯曼帝国时期的遗迹),在傍晚时,犹如飘浮在暮色苍茫的天空一样。在上海,从外滩看浦东黄浦江的两岸建筑,强烈地表现了上海城市的个性。失去了外滩,也就没有上海的历史和上海的特色。
三、我国城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近20多年来,我国城市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但是也要看到,不少城市和地区,只顾单纯的经济开发和规模的扩张,忽视了对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的保护,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一)建设性的破坏
有的城市在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不切实际地进行大拆大建。实质是打着开发建设的旗号,进行的历史大破坏,其结果是导致有些历史文化名城面目全非,失去原有的文化韵味。城市要发展,势必要拆迁一些失去历史使用价值的老建筑。但是不能不加考究就把一些历史建筑用推土机铲掉、用大铁锤毁掉。有的名城一边在大搞“故城寻梦”活动,一边在大拆旧城,让人一筹莫展,不知何处“寻梦”。
(二)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缺乏妥善协调
在北京,常常遇到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就是胡同该不该拆、要不要保护。从根本上提高胡同居民的生活水平,在于减少胡同居民,降低旧城区人口密度,拆除违章建筑,改善胡同建筑的内部设施。人们希望修整与恢复老式民居四合院的美好生活环境,而不在于毁灭胡同。到处高楼林立,旧貌换新颜,似乎是一派新气象,其实文化底蕴很差,千城一面,千楼一面,千街一面,失去城市的固有个性与文化。
(三)法制不全,执法不力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需要多管齐下,尤其是要依法管理。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要的是要加快立法。因为文化遗产是稀缺资源,具有唯一性、独特性和不可再造性,它的价值是难以用金钱来估量的,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和监督机制来加强对遗产的保护。
四、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层次和基本要求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大体分三个层次:
(一)保护城市文物古迹
保护文物古迹,要特别注意保护它的历史环境。只有保存了历史的环境,才能更好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二)保护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条件是有真实的遗存物,要尽量多保存原真的东西;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有一定的规模,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保护历史街区的原则是要保护历史的真实性;保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护生活的延续性。
(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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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
保护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仅是涉及民族命运的重要问题,同时是建设全人类文化、使人类文化得以多样性发展的基础。区分消费文化和认同文化,对于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吸纳外来文化和继承固有传统,二者所形成的张力对创造新的文化起着重要作用。优秀的非物质文化具有鲜明的共享性特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具有了世界意义。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普遍的民族自觉
许多地方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非物质文化保护没有摆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没有行之有效的规划和措施,致使非物质文化不能得到积极保护,甚至遭到不适当开发,加剧了文化资源的破坏和毁灭。同时,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意识不强,还没有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
2.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恶化
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的生存屏障十分脆弱,文化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大批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村落、村寨遭到破坏,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
3.非物质文化资源流失状况极为严重
非物质文化资源大多分散存留或流传于民间。最能体现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文物、工艺品和有代表性的民间文化实物,由于岁月的流逝和各种劫难,木来就传世不多。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机构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私下收购、倒卖非物质文化珍品,使这些文化资源大量流失。虽然各级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做了大量保护工作,但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少懂行的专门人才、缺少强有力的管理手段、缺少经费的支撑,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流失愈演愈烈。
4.非物质文化的继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
许多非物质文化艺术属独门绝技,口传心授,往往因人而存,人绝艺亡。目前,掌握一定传统技艺的民间艺人为数不多,或年事己高,或生活困难,他们掌握的工艺技艺随时都在消失,民间技艺的传承后继乏人。
二、开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1.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应树立的意识
(1)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机意识和安全意识。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资源中相当一部分毁损严重,濒临消失。因此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文化资源的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各地的非物质文化资源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普查、编目,从而有的放矢地依法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管理。
(2)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意识。要实现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就必须实施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性开发战略,建立良好的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抢救、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要及时抢救和保护损毁严重、濒临消失、不可再生的非物质文化资源,同时,要把保护与开发利用结合,在保护的同时,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3)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要彻底抛弃传统的发展观、文明观中的糟粕,树立起新的可持续发展观和生态文明观,既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盲目的、无序的、过度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开发,又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的做法,还要特别注意保护好非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着眼长远,合理利用。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要加大培训力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对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素质要求很高。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抓好业务骨干和工作队伍的培训工作。培训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文化部负责培训到省级文化部门,省级文化部门培训到市县,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3.加强宣传教育,在社会营造良好的保护意识和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倘若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无论多么美好的蓝图,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员们的一厢情愿。所以,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我们应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人人都懂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从而让“保护”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全社会形成爱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气,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为中华民族拥有如此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而自豪,从而自觉地珍惜它。
同时,非遗保护要从小抓起。现在社会已经开展了“非遗进校园”活动,就是把学生作为非遗传承的主体,不仅是临时、短期地让非遗走进校园展览、展示、展演、做讲座等,更在学校建立非遗传承基地,由专职教师在学校进行持续性、常态化教学活动,把非遗项目植入校园生活,编写出适合不同年级段学生的教材,并将它们与美术、音乐、体育、德育等课程以及乡土文化有机融合,形成各具特色的校园文化,让非遗之花在校园绽放。让“非遗”进校园,不仅能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而且能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非遗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善。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原则,以文化战略的眼光来审视问题,从全局的、宏观的、历史的和人类文化发展的视角来思考和分析问题,我们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会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陈华文.关于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思考[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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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主要方法
[作者]李荣启,中国艺术研究院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29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8)02-0185-006
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把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把这项工作视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统一部署、全面推进。经过几年来的积极探索与实践,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成果。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不断总结经验、摸索规律,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成效显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与措施,使保护工作稳步推进。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原则
(一)本真性保护原则
“本真性”是英文“authenticity”的译名。它的英文本意是表示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原本的、而非复制的,忠实的、而非虚伪的,神圣的、而非亵渎的含义。上个世纪60年代“本真性”(也可称为“原真性”)被引入遗产保护领域,并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达成理解和共识。1964年的《威尼斯》奠定了本真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提出“将文化遗产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责任”。1994年12月在日本通过的关于本真性的《奈良文件》肯定了本真性是定义、评估、保护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原则。世界遗产委员会明确规定本真性是检验世界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原则,并要求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文化遗产的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明确提出被登录的遗产不能是按照今人臆想过去历史情况重建恢复的东西。这就是说,本真性是要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一项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是来自原初的可以留传的一切之整体,从物质形态上的持续、文化环境的“本体真实”到它的历史见证性。坚持本真性原则,有助于提高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坚持正确的保护理念和实践,有效地防止“伪民俗”和“伪遗产”占用可贵的保护资源和财富。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我们坚决反对那种混淆真伪,在所谓遗产保护背后隐藏的种种非保护动机。尤其是反对把文化遗产的价值简单等同于旅游经济效益而由此造成的急功近利行为和对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我们还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假活动,如有些人把民间口头故事的简洁和单纯美,误认为是单调枯燥,随意地添加些情节或内容,人为地把故事拉长,使一些民间文学作品面目全非,搞得真伪难辨,可谓“假作真时真亦假”,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而得不到保护和传承。事实证明,本真性是定义、评估、保护和监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整体性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是由无数具体的文化事象构成的。因此,这些文化遗产不是某些“代表作”和零散的“文化碎片”所能涵盖的。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包含着丰富多样的内容和形式,又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我们倡导的保护是以全方位、多层次的方式来反映和保存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性。所以,整体性是我们坚持的一个重要保护原则。所谓整体性就是要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这就是说要从整体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多方面的综合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首先是保护其自身的完整性。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由多种技艺、技能共同构成的,只保护其中部分技艺,是不能将其完整地传承下来的,必须对其全部程序与技能实施全方位的保护。其次,我国民间许多习俗都与特定的文化生态环境紧密相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保护其生态环境。譬如,要保护民歌演唱传统,使之流传下去,只是整理歌词、录音、录像是不够的,必须设法保护民歌演唱活动最基本的生态环境,只有坚持活态保护,才能使之继续活在民间。再次,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祖先留下的宝贵财富,虽然在具体形式、内涵、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中华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是同源共生、休戚与共的文化整体,我们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而应当同时加以有效的保护,才能继承完整的中华文化传统。
(三)科学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植根于民间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的传统行为方式。它随着历史的演进和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变化、更新,不可能一成不变。为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遵循科学的原则,即客观地去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化,承认它的发展和流变。同时必须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演化规律,实行活态保护,不能人为地将其“化石化”。以文物的博物馆式保护方式来保护,也不能以违背其自身演化规律的方式人为地改造,促使其脱离自身轨道去发展演变,失去其原有的文化基础和文化神韵。
坚持科学保护原则,就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主体,保护工作离不开人的作用。如果忽视了对人的关注与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会偏离正确的轨道。要尊重人(相关民众)的现实需求,保护遗产不能以妨碍经济发展、降低人的生活质量为代价。实施的保护方式与方法,一定要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与环境的和谐。还要尊重不同民族与人群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乃至,在保护他们的精神意志不受侵犯的同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对待本民族的文化遗产,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在保护工作实践中正确处理好“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与发展本地区经济的关系,既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光大,又能利用文化优势促进经济增长,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实现文化与生产力的同步发展。
(四)濒危遗产优先保护原则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依据我们现有的国力、财力、人力,不可能将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并对待并统统保护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区分轻重缓急,集中力量将那些处于濒危状态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有效地实施抢救与保护,避免“人亡艺绝”的事件和“人间国宝”的消失。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意义非常重大。“抢救”是目
前迫在眉睫的工作。随着现代化的迅猛发展,农耕文明正在迅速瓦解,传统的民间文化逐渐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环境;伴随着人类经济的全球化,西方强势文化畅通无阻地扩散,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商业行为的侵蚀等,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无数珍稀罕见的民俗技艺和民间文艺伴随着老艺人的逝去而销声匿迹,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器物正在毁灭。如根据已出版的一些音乐辞典、乐器志等资料的记载,我国的民族乐器至少在500种以上,但目前人们经常使用的各种民族乐器(包括打击乐器)却不过几十种,这意味着大部分古老的民族乐器正在被人们所遗忘。1982年我国有文字记载和演出活动的剧种尚有394种,但目前能演出的仅剩267种,有些剧种只有一个专业剧团在支撑着。民间剪纸、年画、皮影、傩戏等民间艺术随着它们生存环境的改变而日渐式微。与此同时,过去搜集整理的图文资料、音像资料也面临着“再度抢救”。因为,有些图文资料已开始霉变、虫蛀,多数录音、录像带开始脱磁、变质。为了使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为了减少因抢救与保护不及时而造成的遗憾与损失,我们就要坚持濒危遗产优先保护原则。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方法
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我国政府不仅坚持正确的保护原则和保护理念,而且注重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与措施,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且卓有成效。主要采取的保护方法有下面几种:
(一)全面、扎实地推进普查工作
为了摸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家底,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区、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文化部于2005年6月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计划用3年时间,于2008年底完成。这次普查工作,是我国21世纪之初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第一次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资源的全面、深入调查。为了给予普查工作全面科学的指导,2005年底,文化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手册》。该《手册》由100多位民间文化领域的专家合作而成,第一次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16大类,即民族语言、民族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民间信仰、民间知识以及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等;针对目前各地保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普查标准不统一、普查方法缺乏科学指导、思路不够清晰等共同问题,给予了比较准确和规范的梳理,这是迄今为止第一部全面、准确、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指南性工具书,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指挥棒”。
这次普查工作做到了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各地的普查工作按照三个步骤(普查准备阶段、实地考察阶段、总结评估阶段)正在积极稳步地推进。在普查准备阶段,各地区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了普查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了普查任务,确定了普查目标、方法、步骤,落实了人员配备,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培训。在实地考察阶段,许多地区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如重点采访、抽样调查、开小型调查会、观摩民间艺术家的表演、参与民间手工艺制作及民俗节庆活动等。在实地考察中,考察人员不仅止于文字记录、文本及实物资料的收藏,而是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将数字技术、多媒体、录音、摄像等多种新技术引入其中。随后再将采集来的大量资料整理成档案,输入电脑,建立数据库。例如: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设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河南郑州大学建立了中原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数据库;北京、浙江、湖南等地致力于将动漫技术应用到把口头文学转换成卡通片的工作并卓有成效;天津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与有关部门合作,1994年启动的京剧“音配像”工程,历时21年终于完成了一整套《中国京剧音配像精粹》,抢救留存下来115位著名艺术家的460出京剧,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范本。
在普查工作全面展开后,各地区工作开展得不够平衡。有些地区注重以点带面,试点先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渐铺开,工作步步深入、成绩显著。但也有的地区领导重视不够,人员投入不足,对相关人员缺少系统培训。虽然有计划和方案,但不能狠抓落实,普查工作不够全面深入。针对这种情况,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还应该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重视交流和推广先进地区的经验,使普查工作得以有序、有效地顺利完成。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四级名录体系
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是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开创性意义的重要举措。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十个门类共518个项目,涉及758个申报地区或单位。同年10月,文化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发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每两年申报一次的国家级名录,2007年开展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审,评审结果将于2008年公布。在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基础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逐步完善。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据统计共有3832项。国家、省、市、县四级的宝塔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初步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
由于各级政府对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重视,各地相继掀起了前所未有的“申遗”热潮,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各省都希望有更多的项目入选国家级名录,这是一个值得赞许的好现象。但是,在目前的“申遗”热潮中,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念和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近年来的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情况来看,有些地方政府官员重申报而轻保护、重开发而轻管理,习惯于走“申遗”的过场,把各项“申遗”活动搞得轰轰烈烈、有声有色,把“申遗”的成功当作目的,以此来积累政绩、扩大影响。他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成功,感到皆大欢喜,但欢喜之后,却没能把保护工作做深做细,甚至把“申遗”混同为直接保护。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由于尝到过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他们发展旅游产业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便想借水行船,把当地拥有的杰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迅速转为“文化资产”,使其商业化、产业化,成为赚钱的工具。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他们只是想把本地荣登国家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发展本地经济的品牌,急于开发利用而淡忘了管理保护,致使一些地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工作比保护工作更快,甚至把某些名录出售给企业家,被冠名和大肆宣传,而在开发过程中很多保护工作却未能落到实处,短期的现实利益压倒了长远的文化关怀。这些做法实在是令人堪忧。如何把“申遗”的热情转化为正确的保护理念和积极的保护行动,从而切实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使那些经过层层甄选出来的杰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弘扬光大,这是文化界、学术界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三)认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它的传承是以人为载体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环节。为了有效地传承和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2007年6月5日,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五大类22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各级文化部门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对首批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给予支持,正在着手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技能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制度化,文化部已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此办法对国家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和资助等做出了规定,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不久将会正式下发。一些地方政府也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工作非常重视,不少省都已公布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如云南省已经命名了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辽宁省开展了第二批民间艺术家、优秀民间艺人评选工作。江苏、陕西、河南等省,先后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一些省市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为他们发放生活补助费,安排他们授课带徒,展演、展示他们的优秀作品,对他们的传承活动进行档案登记、数字化存录等。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已得到了各级相关部门的重视,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
为了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工作,目前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都是个人,没有代表性传承团体。据调查了解,一些民间艺术如木偶、昆曲等,个人无法担负起一门艺术的传承使命,只能由有诸多优秀艺术家组成的团体来进行传承,而且在这样的团体中很难确定谁是代表性传承人。在“第二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的分组讨论会上,泉州木偶剧团团长王景贤就指出,木偶剧是集体演出和传承的艺术,很难确定团里谁是代表性传承人。因此,在评选认定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时,是否能考虑增设代表性传承团体的问题主管部门应给予重视。其次,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该有统一的标准。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传承人评选标准的专门文件,各省都是按各自的标准操作。由于标准不尽相同,认定的传承人就有差异。对此,有专家指出:“必须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评选传承人的标准,各省才能根据这一标准进行科学、合理、规范的操作。建议文化部尽快出台一个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文件,其中应包括传承人的定义、传承人的覆盖面、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奖惩制度、享受生活补助的界定方法、传承人的评选方式等内容。”为此,期待文化部尽快出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应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机制。要以人为本,加强科学管理。各级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传承人的传承情况跟踪评价考核,组织专家对传承人的传承工作和成果进行学术性、专业性的分析和总结。及时淘汰不合格者,确保传承人的优秀性和使命感。
(四)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实现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为了使民间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下来,我们就应该重视与其紧密相依的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虽然在广大时空背景中,要把活态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使之不发生变化是不可能的,但是,在一个局部的特殊环境中,采取相应措施,使原生态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较长时间,并扩散其影响,是完全可能的。一个民族有一个民族的文化,每个民族文化又有与众不同的特色。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村),既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设立最安全的屏障,又能将民族文化遗产真实状态地保存在其所属的环境之中,使之成为“活文化”。从1988年起,文化部开始命名“民族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十几年来,全国涌现出一大批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和艺术风格的艺术之乡,促进了当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事实证明,划定文化生态区(村),认真加以保护,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立体生存的有效方式。
目前,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活态、整体性保护的新阶段。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物质文化遗产(古建筑、历史街区与村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说与表述、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并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建立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2007年6月9日,文化部正式批准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验区包括福建的泉州、漳州、厦门三地,这里是台胞的主要祖籍地,也是闽南文化的发祥地和保存地。到2020年左右,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体系。目前,全国不少地区也正在根据当地的民族和地域特点,积极探索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方法。如安徽省和黄山市立足于历史悠久的徽州文化,对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非常重视,设立了徽州文化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出的《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已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正积极将“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湖南省湘西苗族土家族自治州编制了《关于建立国家级生态保护区的报告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中国红水河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有关《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由文化部起草完成,正交由社会各界广泛讨论,修改完善后会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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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国策的今天,现实要求我们在学术研究方面必须迎头赶上,要在开展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发展、深化理论研究,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学理论体系。对于存在于传统文化身上的种种由于历史造成的缺陷,我们应当给予最起码的理解和尊重,而不应习惯于以简单的、政治化的二元对立观去评价传统文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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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保护 学科建设
随着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及文化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双双启动,我国知识分子与政府官员的“文化自觉”意识已有大幅提升,保护、抢救濒危遗产已经在政府与民间社会中形成广泛共识。但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我们仍会明显感觉到,这项涉及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理论准备仍显不足。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
长期以来,在许多人眼中有这样一个观念:文化即政治。在这样一种理念的支配下,我们所说的文化学理论,自然也就是政治学理论。所以尽管我们建国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但并没有建立起独立的文化学理论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文化研究虽已起步,但它所介绍的基本上是一些外国人类学理论体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既没有全面研究和继承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观和历史唯物论原则指导下的文化理论遗产,有分析地吸收种种现代学派文化学说的有益成果,也没有对中国文化特别是民族民间文化现状进行深入、全面、持久的科学调查,从而建立起我们自己的理论体系。在这样一种政治背景下去反思我们自己传统文化时,就很容易忽视对文化事项合理性与规律性的探讨,而习惯于以简单的、政治化的二元对立观去评价传统文化事项。所以,在我们的眼中,所谓的文化不是精华,即是糟粕;不是进步,即是落后;不是香花,即是毒草;不是有益,即是有害;不是好,即是坏。在这样一种非此即彼的方法论的指导下,那些产生在马克思主义之前的、产生在新中国之前的文化事项,特别是那些具有悠久传统的文化事项,就很容易被划入封建迷信的范畴,成为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思想的对立物,成为先进文化的对立物,成为谁也不敢碰的禁区,而这正是我们的可悲之处。
二、文化的发展和继承
我们不能想象有一种新文化或所谓先进文化有一天会从天上突然掉下。关于这一点,列宁同志早在1920年就在《共青团的任务》一文中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立场进行过阐述,他说:“无产阶级文化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那些自命为无产阶级文化专家的人杜撰出来的,如果认为是这样,那完全是胡说。无产阶级文化应当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社会和官僚社会压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合乎规律的发展。”演到了西方文化人类学时代,资产阶级文化学者们虽然对以进化论为基础的文化学说采取了轻慢甚至否定的态度,把主要精力放在了不同的原始部族文化特性及其整合的研究上,但他们同样承认文化发展的规律是继承和延续。深受弗兰斯·博厄斯赞扬的美国当代文化人类学后起之秀本尼迪克特就说过:“我们西方文明都保持了他(指从操闪米特语、含米特语和地中海地区的亚白种人,以及后来斯堪的那维亚人———引者)的文化的延续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应该完整地把握我们人类所谓继承的全部内涵。”演继承是文化发展规律中的核心规律。事实证明,所谓先进文化,都是从它的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文化中的先进文化中发展而来。没有传统文化,先进文化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然,继承不等于因袭,不等于没有发展,文化的群体性也不等于不承认个人创造对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
西方人类学家视野中的族群文化,并没有中华民族那样悠久。西方人类学家们常常乐道于西方现代文化的复杂,但却很少有人谈起过中国文化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与许多国家一样,中国文化同样是由以下两个层面构成:一个是被称为“精英文化”的上层文化;一个是源远流长(可直接上溯至原始文化)、受众极广的民间文化。只是后者长期得不到上层文化和统治者阶级的重视,所以尽管已有亿万民众作为这种文化的创造者和数目庞大的受众,但却一直像“离离原上草”一样处于自生自灭状态。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爆发,在一批文化战士的大声疾呼下,民间文化开始受到重视。他们的最终意图无非是要把这两种文化整合起来,使中华文化成为亿万平民百姓所能享用的文化,但由于种种原因(当然也包括来自他们本身的原因),这个整合并没有进行到底而中途夭折。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
长期以来,不论什么流派的文化学者都承认这样一个原则:真正把人们维系在一起的是文化,即他们所共同拥有的观念和准则。文化是一个民族认同的最根本的因素,也是一个民族凝聚力之所在。有许许多多事件(如异民族入侵)都可以改变文化的发展方向,但决定一个民族文化发展嬗变的决定性因素仍然来自文化本身,而不是其他外因。把文化等同于政治,或用政治改变文化,尽管可能取得一时的成功,但说到底文化最终还会回到原本属于自己的原点。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而言,文化是秩序,文化是规则,文化是润滑剂,文化是一个民族能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的黏合剂。一个民族失去了某些东西可能还不会瓦解,但是如果失去了凝聚社会的文化,必然会陷入一片混乱之中。这一点“文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上个世纪的“文革”中,人们毁庙宇、停庙会,就连年画、民间故事也被当成封资修的黑货。结果怎样呢?随着传统文化的陷落,传统道德也随之土崩瓦解,整个社会一片混乱。这就是不尊重传统的结果,这就是要与传统实行最彻底决裂的结果。随着改革的深入、思想的解放以及政治环境的宽松,传统不但重回民间,而且在整合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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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提出的“人类口头的、无形的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承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其范围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现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以及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等。
一、现阶段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现状
(一)本科教育缺少相关专业
民俗学和民间文学是本学科最为主要的两个专业,但目前该专业并没有纳入本科专业教育体系之中,只在研究生教育中体现出来,这极大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相关知识难以普及,造成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重视程度不够,保护与传承缺乏有效手段,缺少相关人才,难以促进相关行业发展。
(二)高校缺少相关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
大多数高校未将民俗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作为显性课程进行设置,民俗学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应本文由收集整理和《大学语文》课程一样受到高校的重视。民俗学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应当也作为国学教学中的一部分,予以普及,它起到了传承传统文化精髓,保护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用优秀文化影响社会的深远作用。
除了显性课程外,高校应设置民俗学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隐性课程,旨在让学生通过各类实践教学,进一步体会课程的本质与内涵,深层次理解相关文化知识,达到情感上的认同与共鸣,从而激发其社会责任感。
(三)高校师资匮乏
由于意识欠缺,许多高校没有重视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教育,没有学科专业作为有力支撑,专门从事教学科研的教师为数不多。许多教师或者从其他学科转行,或者没有接受过正规专业训练,教学研究成果包括教材编写没有系统化。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研的教师屈指可数,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水品。
二、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重要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构建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体系势在必行,通过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可使全体社会成员正确认识各民族民间文化差异,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中华民族、中国文化的完整性、丰富性、互补性的意义,正确判断非物质文化与自己文化间的关系及相互间的影响,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发、自主的积极态度,养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得当行为模式。通过学校教育带动家庭和社会教育,形成社会—学校—家庭立体的多方位的网状教育模式最终达到全民重视,全民相应,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这也是作为古老文明大国应该具有的精神风貌。
三、开展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措施
(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课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核心问题是课程问题,可进行以下三种课程设计方式:第一种是设置显性课程,将相关课程纳入现有的教学计划中,完整的教学大纲、考纲,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完整。此类设计适用于文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第二种是穿插方式课程,此类课程设计不改变现有的文化教育课程,适用于那些教学时数较满及专业性质的大中专学校,只穿插地介绍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知识。第三种是隐性教育。不改变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等教学元素,而只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灵活多变的实践活动,吸引学生的参与。
(二)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内容体系
大力开发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编写具有中华
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选择、整理,注入课程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目标的重要环节。为此,我们必须大量收集、整理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材内容体系。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师资队伍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加强教师的在岗培训,提高教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素养,尽量做到师资培训的系统化和科学化。(2)引进社会人士,可将民间艺人、祖传秘方者、民族艺术绝活者等等聘为学校荣誉教师,通过开展讲座、座谈会、研讨会,开办培训班及举办实践活动方式,起到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与教师的交流,达到教学研相结合的目的。(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师资人力资源中心。合理运用社会支持系统,因地制宜地广纳非物质文化遗产绝活者等,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师资人力资源中心,使学校、家庭、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都能利用这一中心的资源优势,提高学习效果。
(四)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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