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结构分析论文十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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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1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北美出现了一批自称为“非形式逻辑学家”(informallogicians)的哲学家们。他们采用有别于形式逻辑的方法研究论辩如何在自然语言中发生作用。为了有别于“形式逻辑”,称为“非形式逻辑”(informallogic)。 一、“非形式逻辑”的工作定义 “非形式逻辑”的定义至今仍未获得学术界的一致认可①。有的学者将其定位为不借助于符号逻辑或数理逻辑的非形式化逻辑(nonformalargument)研究②,有的认为非形式逻辑就是关于“非形式谬误”(informalfallacies)、批判性思维(criticalthinking)或者“根据”(warrant)的理论③,有的则认为它是一种不同于“形式逻辑”的研究论辩的方法④。我们采用拉尔夫•h•约翰逊(ralphh.johnson)和j•安东尼•布莱尔(j.an-thonyblair)1987年提出的定义作为我们的工作定义(workingdefinition),即“‘非形式逻辑’是逻辑⑤的一个分支,其主要任务在于为分析、解释、评价、批评以及重构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论辩提供‘非形式化’的规则、标准、程序等⑥。”这一表述表明“非形式逻辑”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方面,它致力于阐述如何解释、评价、批评与重构论辩,为这些活动规定相关的程序、规则、标准等,具有“规范性”(normative)这一特征;另一方面,它反对“先验论”,将“实践”(practice)作为构筑理论的“出发点”和“目的地”,主要分析那些在报纸、杂志上刊登的发生在经济、政治等社会领域的真实论辩。这样一来,它与以分析“虚构的”(contrived)论辩为主的“形式逻辑”形成鲜明的对照,具有经验性(empirical)与描述性(descriptive)的特征。 二、非形式逻辑运动在北美的兴起 20世纪中叶以前,北美大学校园有三种不同水平的逻辑学教科书。一是专家级(expert-level)的教科书,针对的主要是以逻辑学、数学为专业的学生,其中包括二阶演算(secondordercalculi)、集合论(settheo-ry)、递归函数论(recursivefunctiontheory)、模型理论(theoryofmodels)等等;二是高级(advanced)逻辑教科书,主要针对哲学系高年级的学生,介绍初级符号或数理逻辑,包括语句逻辑(sententiallogic)与一阶谓词演算(thefirstorderpredicatecalculus)等;三是针对大多数本科生的介绍性的(introductory)逻辑教科书,如ir-vingcopi的《逻辑学导论》(introductiontologic,1953)①。对它们而言,逻辑就等同于符号逻辑或者是数理逻辑,专注于构筑“纯抽象”与“纯推理”的思维科学,并不关心在真实的社会历史文化条件下发生的那些论辩。 因此,这一逻辑教学对于提高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的推理、论辩能力几乎没有任何意义。进入60年代以后,美国大学校园里到处孕育着反叛情绪,许多大学生持有非常激进的政治立场。他们积极参加反种族隔离的民权运动、反战运动、反文化运动、女权运动与性解放运动等社会运动,并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表达对美国社会、政治、文化以及教育体制的不满。具体到逻辑课程设置,他们要求课程应能满足他们作为公民的需要,不仅有助于他们分析日常生活中发生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论辩,而且能指导他们在各种社会运动中构筑有利于自己的论辩、批判对方的谬误(fallacious)论辩,而不是教授那些深奥的(esoteric)、学究式的(scholastic)理论。霍华德•卡哈尼(howardkahane)在1971年出版的《逻辑与当代修辞:日常生活中推理的运用》一书的序言中明确表述了这一点:“当今的学生要求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amarriageoftheoryandpractice)。这就是许多学生对逻辑学、谬误研究,甚至修辞学的入门课程不感兴趣的原因。”② 当时的逻辑学教师们也充分意识到自己所教授的逻辑课程③并不能满足这一需求,他们转而探索一种新的逻辑教学方法———“非形式逻辑”,来帮助学生分析日常推理与论辩。非形式逻辑运动是一场以满足学生需求为出发点,由逻辑学教师们发起的“教学改革运动”(pedagogicalrevolution),以20世纪70年代出版的三本教科书为先锋。作为非形式逻辑的第一代教科书,他们都关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论辩,尽力摆脱对形式逻辑的依赖。(1)1971年,霍华德•卡哈尼(howardkahane)出版的《逻辑与当代修辞:日常生活中推理的运用》(logicandcontemporaryrhetoric:theusesofreasonineverydaylife)。卡哈尼转换逻辑教学的关注点,将谬误理论④作为自己逻辑教学的核心。他不以“演绎有效性”(de-ductivevalidity)作为批判论辩的标准,而将传统逻辑中有关谬误的研究作为自己进行论辩批评(argumentcriticism)的主要工具。此外,为了展示逻辑与日常生活的相关性,他从报纸、杂志上选取政治、经济等领域发生的各种问题与争议来阐释自己的理论,而不是选用那些虚构的论辩事例。尽管他没有使用“非形式逻辑”这一术语,但是他的这一教科书为非形式逻辑运动开辟了道路。(2)1973年,斯蒂芬•托马斯(stephenthomas)出版的《自然语言中的实用推理》(practicalreasoninginnaturallanguage)。在这本书中,托马斯提出了一种不同于比尔兹利(beardsley)与卡哈尼的研究论辩评价(argumentevaluation)的方法。他不依赖传统逻辑中的逻辑式,提出了一套用于分析论辩内部结构的术语,这也是他对非形式逻辑的最主要贡献之一。其次,他认为如果前提的“真”能够确保结论为“真”或者使结论看起来像是“真”,那么推理就是“有效的”。此外,他首次在非形式逻辑的教科书中提出“宽容原则”(theprincipleofcharity),把语用因素纳入到论辩分析(argumentinterpretation)之中。(3)1976年,迈克尔•斯克里芬(michaelscriven)出版的《推理》(reasoning)。 为了替代形式逻辑中运用符号化分析论辩的方法,他提出了一个包含七步骤的论辩分析方法(a7-stepmethodofargumentanalysis):阐明论辩及其构成成分的含义;确认论辩的结论,不论其是否明确表述;描述论辩的结构;明确表达未表述的前提;批评前提和推理过程;介绍其他相关的论辩成分;根据前面六个步骤全面评价论辩。他还详细论述了论辩分析中的道德规范,赋予“宽容原则”新的含义,即在分析论辩时,我们应尽最大可能从好的方面解释论辩,而不是从差的方面进行解读,反对使用诸如“恶意中伤”(takingcheapshots)、“吹毛求疵”(nitpicking)、“树稻草人”(settingupastrawman)等论辩技巧①。这一时期可以看成是非形式逻辑运动的伊始阶段,主要是由美国、加拿大大学哲学系的逻辑学教师们发起的。在他们的教学实践中,学生对形式逻辑教科书不满,因而,他们提出“非形式逻辑”旨在将他们所教授的逻辑改造成一门不依赖“形式逻辑”的形式化与符号化分析、评价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真实论辩的课程。这些教科书更应该被看成是关于论辩分析与评价的“手册”(handbooks),而不是关于非形式逻辑的理论论述。#p#分页标题#e# 三、非形式逻辑运动的理论构筑阶段 直到1978年,“第一届国际非形式逻辑研讨会”在加拿大温莎大学举办,1979年,《非形式逻辑通讯》(informallogicnewsletter)【1984年更名为《非形式逻辑》(informallogic)】发行②,才为北美致力于推动非形式逻辑运动的学者们提供了交流与发表学术论文的平台。这样一来,非形式逻辑运动就进入第二个阶段(thesecondphase),即以实践为基础构筑理论的阶段,以特鲁迪•高乌尔(trudygovier)1987年出版的《论辩分析与评价中的问题》(problemsinargumentanalysisandevaluation);道格拉斯•沃尔顿(douglaswalton)1989年出版的《非形式逻辑》(informallogic);汉斯•汉森(hanshansen)和罗伯特•pinto(robertpinto)1995年出版的《谬误研究》(fallacies);拉尔夫•约翰逊(ralphjohnson)和安东尼•布莱尔(anthonyblair)1996年出版的《非形式逻辑的兴起》(theriseofinformallogic)等为代表。他们深入思考一系列与非形式逻辑相关的理论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涉及论辩的确认(theidentificationofargument)。如论辩由哪些成分构成?论辩的特点是什么?如何处理论辩特性不明确的情况?如何区分论辩与非论辩?第二类涉及论辩的分析(theanalysisofargument)。如论辩如何体现其个性?哪些推理模式在论辩中是最明确、最简洁描述的?单个论辩如何构成相互关联的论辩整体?第三类涉及论辩的评价(theevaluationofargument)。如令人信服的论辩的评判标准是什么?什么是有谬误的论辩?在什么特定条件下,谬误会发生?谬误批评是否涵盖了所有可能的论辩批评?谬误识别是否是进行论辩评价的最好、最有效的工具?③然而,在具体的理论构筑过程中,非形式逻辑学家们假定话语中的论辩构成成分已被确认,主要关注后两类问题,即如何分析与评价论辩。论辩分析(theanalysisofargumentation)关心的是论辩的阐释(interpreta-tion)与重构(reconstruction)以及如何理解与展开论辩结构等议题,包括补充未明确表达的前提、确定图解规范以及论辩阐释中的道德规范等。论辩评价(theevaluationofargumentation)主要与论据和论辩的本质相关,如论据的类型有哪些?怎样理解论辩?以及我们通过什么标准或者理论来评价论辩等问题④。 1.论辩分析 关于“论辩结构”(argumentstructure)这一问题,非形式逻辑学家们主要基于比尔兹利1950年提出的“图解规范”(diagrammingconvention),进一步修改或者扩展关于论辩结构的划分和注释。“论辩结构”指的是分析单个论辩的内部结构,主要分为“简单式”(simple)、“聚合式”(convergent)、“联合式”(linked)、“分散式”(divergent)、“连续式”(serial)等。所谓“简单式”(simple)指的是论辩中只包含一个前提(premise)与一个结论(conclusion);“聚合式”指的是论辩中包含两个以上的前提支持一个结论,而且这些前提之间相互独立;“联合式”指的是论辩中包含两个以上的前提(premise)支持同一个结论(conclusion),但是这些前提之间相互依赖;“分散式”指的是一个前提可以同时支持两个以上的结论;“连续式”指的是论辩中的某一命题具有双重职能(dualfunction),既可以被看成是第一个论辩的结论,又可以被看成是第二个论辩的前提①。具体图示如下:这一图表分析法与形式逻辑中对于演绎关系的图表分析方法极其相似,都忽视了论辩中各个成分之间的联系。由此可见,非形式逻辑学家们在论辩分析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他们之前所接受的形式逻辑教育的影响。近年来,这一“单向”、“静态”的图表分析法有明显的局限性,受到学者们的批评与质疑,因为在真实的论辩中,不同论辩结构之间的区别并不是像上面描述的那样一目了然。随着图尔敏论辩模式在言语交际与修辞学界影响的扩大,非形式逻辑学家们更倾向于采用图尔敏模式来分析论辩结构②。如詹姆士•弗里曼(jamesfreeman)在1991年出版的《辨证学与论辩的宏观结构》(dialecticsandthemac-rostructureofarguments)一书中,引进了图尔敏的论辩模式分析论辩各成分之间的关系。然而,他不像图尔敏那样强调“证据—根据—理据”(data-warrant-backing)之间的区别,而是注重模式中的“辨证视角”,并将这一视角用于分析前提、语气限定词、例外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此外,受到阿姆斯特丹语用-辨证学派论辩理论的影响,有的学者也提出应将论辩看成是“旨在解决分歧的对话性的讨论”(dialogicaldiscussionsaimedatdisputeresolution),利用“对话性”(dialogical)分析论辩结构,解决那些图表分析法无法解决的歧义与不明确之处③。 2.论辩评价 利用图表分析法、图尔敏论辩模式等确定论辩的构成成分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合理地重构论辩,论辩分析这一任务基本完成。接下来就涉及到“论辩评价”这一理论问题。为了不依赖“形式逻辑”评价论辩的标准———“有效性”,非形式逻辑学家们积极构筑自己的评价理论。非形式逻辑学家们利用谬误理论评价论辩,认为一个“好的”论辩应该是没有谬误的(freeoffallacy)④。根据这一方法,约翰逊与布莱尔认为“好的”论辩必须满足相关(relevance)、充分(sufficiency)与可接受(ac-ceptability)这三个标准,违反其中一个或者多个标准的论辩即为“有谬误的”(fallacious)。这一评判“好”论辩的标准被称为“rsa三角”(thersa-triangle),如图所示⑤:“相关”,即前提对于结论而言是否相关,这一标准如何确定,非形式逻辑学家们并未达成一致。沃尔顿将“相关”分为两类:局部(local)和整体(global)相关。所谓局部相关,是指在某一论辩中前提与结论相关;而整体相关则是某一命题(proposition)与正在讨论的争议之间的相关性①。“充足”,即前提是否为结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这一标准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界定:所陈述的证据类型是否合适(appro-priate);所提供的是证据否有足够(enough);辨证互动是否充足,即论辩者是否对合理的反对意见做出反应②。“可接受”指的是论辩的前提对论辩者(arguer)、论辩旨在影响的受众(audience)、发生论辩的社群(community)而言,是可接受的,这一标准为大多数非形式逻辑学家所接受。#p#分页标题#e# 此外,斯克里芬认为自然语言包含着丰富的“评价词汇”,如理由(reason)、证据(evidence)、结论(conclu-sion)、论点(thesis)、假设(presupposition)、有歧义的(ambiguous)、不明确的(vague)等,这些词汇完全能够胜任“论辩评价”这一任务。他所谓的“论辩评价方法”,就是针对那个包含七步骤的论辩分析方法(a7-stepmethodofargumentanalysis)中的每一步骤提出相应的问题。由于他强调诉诸“自然语言”进行论辩评价,因此,又被称为“自然语言方法”(a“naturallanguage”approach)③。近年来,一些非形式逻辑学家受到图尔敏论辩评价思想④的影响,倾向于采用一种“认知论”的方法(anepistemologicalapproach)评价论辩,即认为论辩评价的主要任务在于判定论辩前提是否可以接受、论辩推理是否合适,而这两大任务都涉及到认知因素,也就是说,论辩所属领域的认知论(epistemology)能为我们提供主要的论辩评价标准。因此,在论辩评价时,必须考虑到论辩发生在哪一领域(field)这一重要因素。他们还认为既存在着“不因域而异”(field-invariant)的标准,也存在着“因域而变”(field-dependent)的标准。例如,论辩评价中存在着“证据应充足”这一“不因域而异”的标准,然而在具体的论辩实践中,这一标准又“因域而变”,如在法庭上判定一个人是否犯有谋杀罪所需的“证据充分”与药物公司确定试用药品的药效与副作用时所需的“充分”必然大相径庭⑤。然而,非形式逻辑中的认知因素(epistemologicaldimension)固然重要,但也不应忽略它的语用方面(pragmaticaspects)⑥。 综上所述,关于论辩分析与评价,非形式逻辑并未形成标准化的(normative)理论。尽管论辩分析主要运用图表理论,论辩评价主要运用谬误理论,但随着非形式逻辑与对话逻辑、语用-辨证学派、言语交际学、修辞学、认知学、批判性思维等领域的交流与联系,它针对论辩分析与评价的理论也越来越多元化。总体而言,非形式逻辑学家们所构筑的论辩理论遵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到中去”(frompracticetoprac-tice)这一原则,他们不论述复杂的理论问题,而是把这一任务留给语言学家、言语交际学家与语言哲学家们去做。此外,关于如何确认自然语言中发生的论辩这一问题,非形式逻辑学家们也只是提出了一些临时性的(adhoc)建议,并没有将其理论化。
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2
论文摘要: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的关系问题是康德哲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作者认为康德对这一关系的表述有一个由表面到本质的过程。康德真正地把握了形式逻辑的本质,真正地解决了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的关系。但康德根据需要的不同在具体表达二者关系时是有侧重点的。而这也恰恰体现出康德的理解是全面的完整的系统。
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康德主要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这一问题有多处的表述和分析。很多康德的研究者历来对这些表述和分析有着高度的关注。许多学者从康德的先验逻辑与认识论的关系的角度出发,强调先验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区别。温纯如先生认为,“先验逻辑并不是像传统逻辑那样要知道知性是怎样思维、活动的,而是要知道在思维中知性应该怎样思维、活动的。”齐良骥先生也说“先验逻辑就是关于认识对象的普遍的纯思想的逻辑。这种逻辑不以探讨思想的普遍推论方式,而以探讨所认识的对象的纯的普遍的规定性为目的。”一些学者同时还注意到了形式逻辑对康德创建先验逻辑的深刻影响。杨祖陶、邓晓芒两先生甚至因此认为,康德“还未完全冲破形式逻辑的束缚”。“基本上还是立于形式逻辑的‘知性’水平之上的”。而周礼全先生则认为,康德的先验逻辑“只是形式逻辑的一个补充或扩展”。这些学者的见解无疑是深刻的和富有启发意义的。一般来说,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在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关系的问题上,康德因为论述的角度的多样和上下文表达需要的不同。使得对这一问题的表述表面上来看不仅显得零散、分散,不易理解,甚至有时显得前后不统一。但纵观全书,我们认为康德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是深刻的,是一个系统的全面的有逻辑层次的整体把握。
可以说,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的关系问题对康德的批判哲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康德是在达到了对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关系的深刻理解的基础上。才开始创建他的批判理论的。所以,全面准确地把握康德的这一思想。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康德哲学,甚至对于我们深刻理解近代西方哲学的演进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具体地说,先验逻辑作为康德认识理论的核心内容,在整个康德批判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意义不仅超出了逻辑学,而且超越了认识论,成为康德清算旧形而上学,建立科学的形而上学的关键环节。他说:“先验一哲学是一门科学的理念,对于这门科学。纯粹理性批判应当依据建筑术,即从原则出发,以构成这一建筑物的全部构件的完备性和可靠性的完全保证。来拟定出完整的计划”。慷德的建筑术就是他的先验逻辑。
在康德开始创建先验逻辑时,形式逻辑作为公认的相当成熟和完善的工具已经存在二千多年了。因此对形式逻辑怎样理解?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的关系怎样?这是康德无法回避不得不回答的问题。纵观康德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概括地说康德认为先验逻辑与形式逻辑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形式逻辑“只与思维的单纯形式打交道”。形成式逻辑在几千年的发展史中是与认识论,与形而上学是分离的。其主要的原因是形式逻辑不考察知识的内容。“普遍逻辑(主要指形式逻辑——作者)抽掉一切知识内容。即抽掉了一切知识与客体的关系,只考察知识相互关系的逻辑形式,即一般思维形式”。而先验逻辑不是这样,康德认为,真正的知识是不能没有内容的,一切真实的思维都是关于对象的思维。也只有这样的思维才具有认识或知识的意义。所以先验逻辑尽管不和对象直接发生关系,但它不抽去知识的一切内容,而只抽去一切经验性的内容,但却留下了先天的内容,也就是说先验逻辑不抽去知识和对象的一切关系,而只抽去一切经验性的关系,留下了知识与对象之间的必然的先天的关系,并由此出发去考察纯思维(纯知识)与对象先天一致是如何可能的。也就是说,先验逻辑和形式逻辑的作用范围是不同的。先验逻辑“只在和知性及理性的规律仅与对象先天地相关的范围内研究这些规律,而不是像普遍逻辑那样,与经验性的和纯粹的理性知识都毫无区别的发生关系”。
这一点区别最为重要,因为这一点是先验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决定性的区别。康德把逻辑与认识活动结合起来了。或者说使逻辑由传统的形式主义的立场转移到认识论基础上来了。这在逻辑发展史上是一个决定性的飞跃,它也奠定了逻辑学与认识论、本体论三者同一的德国古典哲学的发展方向。
下面的两项区别是从第一点区别引伸出来的结果,一个是由于形式逻辑抽掉了一切内容及与对象的一切关系,只研究思维的抽象形式,因而它建立的只是思维与分析活动的法规。这种分析活动只能说明知识而不能扩展知识。先验逻辑则要研究和说明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条件,并由此推演出一切综合判断所必然遵循的法规,因此它致力于不断扩展知识。另一个是由于形式逻辑只研究思维的形式,即表象、概念等等相互联结的方式,而不管这些表象、概念的来源,形式逻辑一视同仁的和先天知识以及经验性的知识打交道。反之,康德的逻辑学和认识论是同一的,所以先验逻辑必然要研讨认识的来源。也就是要研究我们关于对象的先天知识从何而来的问题,当然这样的先天知识当然不可能来源于经验、来源于对象。所以康德明确地说,先验逻辑“还将讨论我们有关对象、而又不能归之于对象的知识来源”。
上面的区别,归根到底是由于先验逻辑本身的认识论性质带来的,而这种认识论性质意义上的直接性的比较,还不能说明更多的问题,这毕竟只是表面的外在的对比,我们还不能从中看出二者的本质关系是怎样的。更不能由此得出像谁优谁劣,谁更本源这样的结论。
事实上,康德十分清楚地知道传统逻辑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已经走上一条可靠的道路,并且臻于完善。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也不时用赞叹的口吻描述形式逻辑。康德把形式逻辑视为一切正确思维方法不可或缺的基础,因为形式逻辑“包含思维的绝对必然的规则,舍此则根本没有知性的任何运用,”它“不但提供真理之普遍形式的标准,也建立了知性思维之分析使用的法则”。
尤其是,康德把形式逻辑作为自己创建先验逻辑的出发点,在先验逻辑的体系的结构形式上康德处处以传统形式逻辑的结构为线索、为榜样,刻意摹仿。具体地说,像将形式逻辑划分为分析论和辩证论一样,将先验逻辑也划分为作为“真理的逻辑”的先验分析论和作为“幻相的逻辑”的先验辩证论;同时还像将形式逻辑划分为概念、判断和推理一样,将先验逻辑也划分为作为知性认识的概念(范畴)和判断,和作为(狭义的)理性认识的推理。因此,从整个两种逻辑的宏观比较上,我们认为,总体来说康德创建先验逻辑的本意不是想简单地否定和取代传统逻辑,但也不是想以形式逻辑为基础,简单地补充和扩展形式逻辑,而是在传统逻辑之外结合本体论,尤其是密切地结合认识论建立起来一个新的逻辑。也正因为如此先验逻辑比传统逻辑具有更大的普遍有效性,在探索真理的道路上也能走得更远。
但是,这样并不能解释先验逻辑和形式逻辑的本质关系究竟是怎样的。事实上,在康德那里,随着分析探讨的深入,问题也正在逐步地得到深化。先验逻辑和形式逻辑深层的本质关系也逐步被完整地揭示出来。康德指出,先验逻辑和形式逻辑只不过是同一个人类知性的两种运用,“要么是作为普遍的知性运用的逻辑,要么是作为特殊的知性运用的逻辑”。康德在谈论他的“范畴表”时阐释了这两种逻辑的不同功能:“各种不同的表象是通过分析被带到一个概念之下的(这是普遍逻辑所处理的一件事物)。但先验逻辑教给我们的不是将表象、而是将表象的纯综合带到概念之上”。卧‘赋予一个判断中的各种不同表象以统一性的那同一个机能,也赋予一个直观中各种不同表象的单纯综合以统一性,这种统一性用普遍的方式来表达,就叫做纯粹知性概念。所以同一个知性。正是通过同一些行动,在概念中曾借助于分析的统一完成了一个判断的逻辑形式,它也就借助于一般直观中杂多的综合统一,而把一种先验的内容带进它的表象之中”。可以看出,人的知性的机能既能把感觉材料统一成为认识对象,又能审定、解释分析概念,就是说,同一个知性同时具有解析判断的机能,和构造对象的判断机能。
形式逻辑处理先天分析判断,先验逻辑处理先天综合判断,这是一个统一的知性,以两种方式发挥作用,作为一个统一的因素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表现自己:分析的统一性和综合的统一性,前者是判断的形式功能的问题,即关于主词和谓词之间的形式必然联系的问题,或者是判断之间的关系问题;后者是有关人类知性作为“统一者”、“立法者”、“管理者”把感性材料统一起来并构成对象的问题。
但问题到这里还是没有结束。因为问题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同一知性的两种功能的不同运用的真正内涵还没有得到透彻的说明。我们认为康德之所以能创建先验逻辑,建立自己的批判哲学,就在于康德在哲学史上第一次科学地解释了形式逻辑的本质,在更高层次上消解了形式逻辑,这样也就最后解决了同一知性的两种逻辑的本质关系,从而开创了近代西方哲学发展的新时期。
在康德看来,一切知识都表现为判断。判断是知识的细胞,是知识的基本构件。单独一个感性表象或概念都不能构成知识,只有把两个表象或概念用一个“是”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判断才构成知识。例如:“树”和“绿”单独来看都不是知识,只有二者结合起来说“树是绿的”才是知识。所以康德把知性的一切活动都归结为判断,“以致于知性一般来说可以被表现为一种做判断的能力”。作为同一知性两种运用的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都是在做判断,但康德认为形式逻辑的判断和先验逻辑的判断从发生上说是两种不同层次的判断,尽管这两种逻辑的判断拥有着共同的根源。康德在关于范畴的“先验演绎”部分对这一问题作了比较透彻的说明。他说:“在一切表象之中,联结是唯一的一个不能通过客体给予、而只能由主体自己去完成的表象,因为它是主体的自动性的一个行动。在这里很容易看出,这种活动必定在本源上是唯一的。并且对一切联结都是同样有效的,而分解、也就是分析,看起来像是它的对立面,其实任何时候都是以它为前提的:因为凡是在知性还没有预先把什么东西联结起来的地方,它也不能够分解什么东西,因为这个东西本来只有通过知性才能作为联结起来的东西被给予表现力。”这段话清晰地表达出,形式逻辑的分析的联结是以先验逻辑的综合的联结为前提的,它们都出自于同一个“唯一的”、“本源的”综合式的联结。这里也清楚地表明,康德对联结词‘堤”的理解突破了传统的解释。按照传统的说法,“是”只不过是一个无意义的连接的工具。而康德则把它看作具有动词意义的“联结”活动,显示出“综合统一”的功能。
具体地说,康德认为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具有最后的统一性。“我们必须到更高的地方去寻求这种统一性。亦即在那本身就包含着判断中不同概念之统一性根据的东西中,因而在包含着知性的可能性根据、甚至知性在其逻辑运用中的可能性根据的东西里面,去寻找这种统一性”。这里的“知性在其逻辑运用中的”显然主要指形式逻辑说的。通过分析。康德认为“纯粹统觉”或者是“本源统觉”就是这个最后的统一性。“因为它就是那个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由于产生出‘我思’表象,而这表象必然能够伴随所有其他的表象、并且在一切意识中都是同一个表象,所以决不能被任何其他表象所伴随”。康德指出:“知性本身无非是先天地联结并把给予表象的杂多纳入统觉的统一性之下来的能力,这一原理乃是整个人类知识中的最高原理。”“统觉的综合统一性原理是知性的一切运用的最高原则”。“而这样一来,统觉的综合的统一性就是我们必须把一切知性运用、甚至全部逻辑以及按照逻辑把先验哲学都附着于其上的最高点,其实这种能力就是知性本身”。
康德明确地指出“虽然统觉的必然统一这条原理是自同一的,因而是一个分析命题。但它却表明直观中给予的杂多的一个综合是必然的,没有这种综合,自我意识的那种无一例外的同一性是不可设想的”。“所以只有通过我能够把被给予表象的杂多联结在一个意识中,我才有可能设想在这些表象本身中的意识的同一性,就是说,统觉的分析的统一只有在统觉的某一种综合的统一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
康德还从他的“纯粹概念”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的关系。在这里康德直言不讳地批评了形式逻辑学家们,他说:“我从来都不能对逻辑学家们关于一般判断所给予的解释感到满意:他们说,判断是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的表象。……我只想指出,在这里并没有确定这种关系何在”。慷德认为:“一切判断的逻辑形式在于其中所含概念的统觉的客观统一”,“因为“我们的知性只有借助于范畴、并恰好只通过这个种类和这个数目的范畴才能达到先天统觉的统一性,”“知性把所予表象(不论是直观还是概念)的杂多纳入一般统觉之下的这种行动是判断的逻辑机能。所以一切杂多只要在‘一个’经验性直观中被给予出来,就在判断的诸逻辑机能之上被规定了,也就是由这一机能带到某个一般意识上来了。但现在,诸范畴不是别的,恰好就是当一个给予直观的杂多在这一机能上被规定时的这些判断机能。所以,在一个所予直观中的杂多必然从属于诸范畴”。慷德分析认为,纯粹概念产生知识只有一种方式,就是利用概念来作出判断。概念、判断都是对对象的间接知识,因而形式逻辑可以不管对象,只研究判断的形式方面,将它看作将各种不同表象分析地归于一个共同表象之下的机能,而忽视了这种机能正是以纯粹概念所体现的知性自发的、能动的综合统一为依据的,忽视了不同表象之所以能分析地包含于某个表象中,是因为它们本身先以作为一些综合的表象被给予了。就是说。形式逻辑表面上能只研究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实质上它不过是附属于范畴之上的形式而已。形式逻辑表面上能抽掉了一切内容,实质上它惟有借助于范畴,即先验逻辑而运用于经验知识之上才能成为可能。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认为康德深刻地把握了形式逻辑的本质,因而也就彻底解决了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的关系,从而使人类的逻辑水平大大地向前迈进了一步。但从康德的具体的分析表述上看是分层次的、有侧重点的,可是这也却恰恰地表现出了康德的逻辑知识是一个完整的全面的合逻辑的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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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3
本论文尝试性地以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mti 英语口笔译二年级研究生为研究对象,以 pacte 研究小组的翻译能力构成模式为参考,选取语言外子能力中的百科知识以及心理生理因素中的认知因素(工作记忆、快速命名和逻辑推理)为自变量,试图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采用 spss(17.0)数据分析软件探究工作记忆、快速命名、逻辑推理和百科知识对笔译能力的影响程度。论文第一章为引言,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框架,为本篇论文的写作奠定基础。第二章为文献综述,归纳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及其研究局限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论文的切入点。第三章为实验,首先说明了研究问题,然后阐述了实验是如何进行的,即研究方法,其中包括实验对象、实验设计、实验材料、实验程序,最后进行数据收集和数据分析。第四章为实验结果,主要是针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并呈现分析结果。第五章为结果分析及讨论,主要是针对第三章提出的研究问题并结合第四章的实验结果分别进行详细的分析及讨论。第五章为结语,总结研究成果和创新之处,指出研究的局限性和对未来研究的展望,并提出研究结果对翻译教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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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文献综述
2.1 翻译能力体系构建研究回顾
对翻译能力界定的分歧和争议使得国内外研究者对翻译能力的构成研究也各执一词。纵观国内外学者对翻译能力构成的研究,可以发现人们对翻译能力的认识逐渐从模糊走向成熟,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其大致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单因素阶段。在该阶段中,学者们普遍认为语言能力是决定翻译能力的唯一因素,对翻译能力的认识仅停留在语言层面。例如:harris(1977:96-144)认为,只要语言能力够强,任何一个双语者都可以成为“自然译者”。toury(1995:241-258)也认为双语者具备“天生的翻译能力”(innate predisposition for translating),双语能力和天生的翻译能力是共同存在的。第二阶段为多因素阶段,该阶段打破了传统的思维,研究视角渐趋多元化。学者们也逐渐达成共识,认为翻译能力不仅局限于语言能力,而是由多项子能力共同决定的。例如:肖维青(2012:109-112)对多元素翻译能力模式与翻译测试的构念进行了阐述,认为指导翻译教学的理论应是多元素翻译能力模式,而单一元素的翻译能力则十分不利于翻译教学。
2.2 认知因素和百科知识对翻译能力影响的研究综述
在认知因素对翻译能力影响的理论研究中,探讨逻辑推理对翻译能力(多指笔译)影响的文章相对较多,其中大部分学者研究的是逻辑推理能力在翻译模式、翻译教学、科技翻译等领域的重要作用。在翻译模式领域研究中,胡玉辉(2008:118-122)综合代码模式和推理模式之长,在关联理论(把翻译看作一个语码—逆推模式的推理过程)的基础上,建立了涉及演绎、归纳等多种逻辑推理策略的“翻译语码—逆推”模式,并结合例子简要描述了翻译过程的内部推理机制。在翻译教学领域研究中,齐惠荣,赵月娥(2001:108)强调在英汉教学中,可通过典型例句的讲解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其翻译水平。在科技翻译领域研究中,逻辑推理成为很多学者研究的切入点。例如:王平(2010:1-4)强调指出人们常常忽略逻辑推理能力在科技翻译中的重要作用,并结合实例说明了科技翻译过程中常用的三种逻辑活动,即逻辑分析、逻辑判断及逻辑验证。杨洁(2012:16-17)通过分析实例指出科技文本中深层逻辑语义关系对等的重要性。
第 3 章 实验 ..................12
3.1 研究问题 .................................... 12
3.2 研究方法 ...................... 12
第 4 章 实验结果.....................15
4.1 描述性分析结果 ............................... 15
4.2 相关分析结果 ........................... 15
4.3 回归分析结果 ......................... 17
第 5 章 结果分析与讨论........................21
5.1 认知因素总体对笔译能力的影响 ..................................... 21
5.2 工作记忆/快速命名/逻辑推理对笔译能力的影响 ....................... 22
第 5 章 结果分析与讨论
5.1 认知因素总体对笔译能力的影响
另外,对于认知因素对口译能力的贡献率明显大于对笔译能力的贡献率的原因也并不难理解。与笔译相比,口译需要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语言的转换,因此口译的难度系数相对较高,而其难度主要体现在反应速度、工作记忆等认知因素层面,因此,口译对译者的认知能力提出了比笔译更高的要求。
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4
关键词:法律推理 法律论证 法律逻辑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017-02
我国法律逻辑的研究领域,从以形式逻辑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推理,逐步扩展,目前已进入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并重的阶段。
一、法律推理的涵义
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我国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界把亚里士多德的经典逻辑三段论作为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推导工具。即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法律规定;结论——法律适用。这样的一种推导模式,既符合“逻辑是必然得出”的基本属性,又符合“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普遍性”的司法原则,鉴于这样的优点,我国逻辑学界和法学界开始把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领域中,特别是司法裁判实践中应用更为广泛,长此以往便产生了“法律逻辑”这一交叉学科。法律逻辑的内容,亦被局限于法律推理的范畴。
对于“法律推理”一词定义,由于国内外专家学者视角不同,见解不同,故而呈现多种观点,总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逻辑推理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上的适用,是抛开思维的内容而只关注思维的形式的推理模式。此种模式被雍绮等我国早期法律逻辑学者认可。
第二,规范推理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就是法律规范推理,此种模式被欧洲大多数学者支持和认可。
第三,法律适用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技巧,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论证判决是否正当的一种工具,是人们做出合理选择的一种理。此种模式不仅被英美等国的学者广泛采用,而且也被我国大多数法学和逻辑学者所接受。我国法学家沈宗灵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就写到: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对于以上三种模式,笔者认为,前两种模式涵盖面较窄,不够全面,没有将法律推理的特点反映出来,而且也没有反映英美法学家的原意。相比而言,第三种模式更为适当。体现了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并在案件事实基础上寻找可资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而得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推理首先是一种法律适用的活动,另外,它也是从案件事实出发,寻找可利用的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是应用法律和创制法律的统一体。
无论哪一种模式,都是以经典亚里士多德逻辑及现代数理等形式逻辑为基础,以“必然得出”为要件。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国内不论是逻辑学者还是法学学者,都把法律推理等同于法律逻辑。然而,法律逻辑在推理之外,还应当包括更加丰富的涵义。
二、法律推理的局限性
自中世纪以来,西方学者仅仅把法律推理当作一个经典形式逻辑,特别是经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直到近代,当一些社会问题不能简单地运用逻辑的思维方式去解决时,人们开始对形式主义的推理观表示怀疑,学者们开始积极研究形式逻辑推理方式的不足。“逻辑推理模式”中以形式逻辑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推理的局限性亦日趋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形式逻辑的人工语言与法律文本的自然语言之间无法准确对接
形式逻辑中,“思维的形式结构,是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结合而成的符号系统。”其所使用的人工语言准确、简练、语义单一,而法律语言作为一种自然语言,由于其模糊、抽象、多义,使得法律条文本身很难直接转化成为符号语言并运用于形式逻辑。在丰富的自然语言中,推理和论证会涉及到诸多的语境因素,不易被简单宣示为逻辑上有效或者无效,也不易用单一的标准去应对复杂的法律推理,因此二者之间很难准确对接。
(二)形式逻辑无法识别和反驳“非形式谬误”
所谓非形式谬误,也称“实质谬误”或“歧义谬误”,是指结论不是依据某种推理,而是依据语言、心理等综合因素从前提论证出来的,这种论证形式在逻辑上不成立。比如一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为:还欠款1000元。是还(huan)欠款?还是还(hai)欠款?这种情形就会产生歧义,这一歧义谬误就属于非形式谬误,这一谬误涉及到案件事实推理,却无法用形式逻辑进行解决。司法实践中,由于语词、语意、语境的差别以及诉讼当事人情感、思想、陈述事实不同等,导致非形式谬误层出不穷。这些非形式谬误的识别需要运用法律思维解决,这种法律思维既包含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也包含对司法经验和日常生活经验的切身感触。
(三)形式逻辑将内容与形式隔离开来阻碍法律逻辑的发展空间
形式逻辑为了使形式特点表现更为清晰,将其从抽象思维的内容中抽象出来,这无疑对我们把握法律条文或者法律问题的形式和结构有着积极的意义,但这种严格的形式化思维既不利于法律思维中的创新,也不利于对法律本意和法律价值的保护。法律领域许多具有专业性、特殊性的问题,属于非形式问题范畴,需要实质推理予以解决。法律逻辑作为研究法律思维的重要工具,要充分发挥其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就必须在法律问题特别是在法律实践问题中拓宽视角,寻求发挥其实践功能的空间。
首先,法律具有“有限的不确定性”。在对大前提运用形式逻辑推理时,其对相关性、准确性的论证以及论证的评估问题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形式逻辑突破视角。否则,法律思维将会受到束缚而难以有所创新,立法和司法将会陷入一种机械和僵硬状态。其次,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形式逻辑的有效判定规则在很多场合无法使用。比如在民事审判领域,证据优势原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规则。最后,形式逻辑的形式化推理无法涵盖司法过程中的全部推理。比如实质推理,形式逻辑就无法对其进行规范和制约。
三、法律推理向法律论证的演进
20世纪70年代,西方逻辑学界兴起了一场由逻辑学家们发起的运动,即“非形式逻辑运动”。它以批判性思维为特点,致力于研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的非形式化推理和论证的方法、规则和模式。作为一支独立的哲学分支,非形式逻辑在短短不到40年的时间里,已成为一个十分活跃的研究领域。20世纪90年代末,国内开始有学者将这一思维模式引入法律逻辑研究领域。
(一)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涵义
1.非形式逻辑的涵义。美国学者拉尔夫·约翰逊和安东尼·布莱尔提出:“非形式逻辑是逻辑的一个分支,其任务是讲述日常生活中分析、解释、评价、批评和论证建构的非形式标准、尺度和程序。”他们认为,非形式逻辑之所以称为“非形式”,主要是因为它不依赖于形式逻辑的主要分析工具——逻辑形式,也不依赖于形式逻辑的主要评价功能——有效性。
非形式逻辑所关心的领域是自然语言论证,它分为两部分:(1)日常讨论,如报纸社论上对公共事务的讨论;(2)风格化的讨论,即一定学科的论证、推论和认识论的特定领域的风格,如不同的科学。这种关键的区分不是日常谈论与风格谈论的问题,而是人工语言与自然语言的问题。不管谈论是什么,后者是非形式逻辑的关注焦点。
2.批判性思维的涵义。批判性思维的概念直接来源于美国哲学家杜威的“反省性思维”:能动、持续和细致地思考任何信念或被假定的知识形式,洞悉支持它的理由及其进一步指向的结论。20世纪40年代批判性思维被用于标志美国教育改革的一个主题;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教育领域兴起一场轰轰烈烈的“批判性思维运动”;20世纪80年代,批判性思维成为教育改革的焦点;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教育各层次都将批判性思维作为教育和教学的基本目标。一个广为接受的、较易理解的批判性思维是“为决定相信什么或做什么而进行的合理的、反省的思维。”《德尔菲报告》中将批判性思维定义为“有目的的、自我调节的判断,它导致的结果是诠释、分析、评估和推论,以及对这种判断基于的证据、概念、方法、标准、语境等问题的说明”。《德尔菲报告》强调批判性思维的两个维度: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倾向(或气质)。质疑、问为什么以及勇敢且公正地去寻找每个可能问题的最佳答案,这种一贯的态度正是批判性思维的核心。报告揭示出批判性思维的六种基本能力和七种倾向,六种基本功能指:解释、分析、评估、推论、说明、自校准;七种倾向是:求真、思想开放、分析性、系统性、自信、好奇性、明智。
批判性思维带来了“逻辑的革命”。批判性思维与以往各种逻辑理论一样是研究推理、研究论证的,但它带来了逻辑观念上深刻的革命。第一,从形式转向内容。批判性思维不是对推理、论证进行形式分析,而是大胆地把关注点从推理、论证的形式转向了推理、论证的内容,直接从对各种推理、论证的内容分析中来揭示人们运用推理、论证的规律。第二,将有效降为合理。批判性思维从合理的角度来评价一个推理、论证,比如认识和表达上是否清楚、明白,所做出的判断、解释或说明是否一致、理由或依据是否可靠、可信,理由或依据与结论是否相关,理由或依据以及背景知识等是否充分、是否足以得出结论等。第三,从确定走向不确定。批判性思维打破了形式逻辑“正解答案”的神话,启发、引导人们提出问题,并努力寻求问题的答案,从而形成广阔的思考空间,力求使人们在广泛、深入地思考问题的过程中达到最佳的思维效果。第四,从书斋走向社会。批判性思维与其说是一种理论,更不如说是一种技能。批判性思维分析、研究的对象就是日常推理、论证,它直接面对的就是日常推理、论证丰富多样的思维内容。日常思维、论证是批判性思维生命的源泉,是批判性思维扎根的沃土。
(二)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都关注于论证
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的关注点都在于论证。这种论证不同于形式逻辑中形式化的推演系统,而是依据经验、实际,运用人类自然语言所表述的论证。它们的性质和功能简言之,就是“尊重论证”。这并不意味着现代逻辑研究中的形式论证和实际思维中的非形式论证相互对立,与其说非形式逻辑研究的兴起是对形式逻辑的突破与超越,不如说非形式逻辑是研究如何把形式逻辑已把握到的逻辑法则更好地运用到实际论证中去。
逻辑方法对司法过程中法律论证的形式分析和评价颇为重要。因为法律论证合理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裁决需从论述中推导出来,所以说形式逻辑是基础性的。逻辑方法对分析法律论证的重要性在于,它从逻辑的视角,促成了基于证立论述的重构。在重构中,必须、也必然纳入评价的论证中的隐含要素被明晰化。逻辑方法在评价中的重要性还在于,它有助于确定裁决是否从论述中导出。如果一个形式有效的论述是构成证立的基础,那么该裁决即是从该论述中导出。但逻辑效力只是法律论证合理性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它本身不构成充分条件。
法律论证的逻辑特征是一种“似真论证”,法律意义上的真理、真相、或真实其实只是程序意义上和程序范围内的,即程序中被信息与证据所确认的“真相”。如果说程序提供了一次重塑过去的机会,那么经过程序加工和确认的“真”,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法庭上所出现的“事实”都不是那种作为物自体而存在的事实真相。法官只能根据他所听证和获得关于事实证据而判断决定。法官与其说是追求绝对的真实,毋宁说是根据由符合程序条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而就重构的事实做出决断。因此法律论证的逻辑特征是似真的,其法律论证的结论具有可废止性。总之,法律论证正当性,除了形式标准以外,还要求一定的实质标准。形式逻辑并不提供那些用以评估法律论证实质方面和程序方面的规范。而这就是修辞方法、对话方法等其他方法的用武之地。
总之,以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为核心的法律论证,是对传统法律推理为唯一内容的法律逻辑的必要补充。目前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律逻辑学,笔者认为可以分为第一层次的法律推理和第二个层次的法律论证两部份。法律推理,以“蕴涵”为特征,强调“必然得出”;法律论证,以“似真性”为特征,强调“说服听众”。第二层次以第一层次为基础,二者共同构成了法律逻辑的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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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5
关键词 图像论 事实 不可说 语言游戏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6.11.066
abstract “philosophy of logic” is the main work of wittgenstein's early philosophy. his thoughts are mainly derived from frege and russell. he tried to construct a rigorous and strict world with logic.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theory is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position and the world's "image" theory, which emphasizes the one-to-on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anguage and the world, and wittgenstein's later philosophy of language games is completely differen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philosophy of logic theory", the transformation process will help us better understand wittgenstein's thought and his whole philosophy.
keywords image theory; fact; ineffable; language game
维特根斯坦是当代著名的哲学家,是语言分析哲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逻辑哲学论》是他生前出版的唯一一部哲学著作,并且他认为自己的书写的“像水晶一样清晰”,但可惜的是没有人能够理解。《逻辑哲学论》篇幅不长,全书不过五六万字,但涉及的论题却非常广泛。其写作方式也是与众不同的,总共分为七章,对每一章进行小节的扩充解释和论证。但由于他的著作主要是论断式的命题构成,并且很多概念都是维特根斯坦使用的术语,一个概念解释的细微差别可能会导致对整本书的轮廓解释出现偏差,因而使读者理解起来颇为困难。本文试图遵从文本,对该书的有关重要概念作出解释,介绍该书的主要核心思想,能我们对前期维特根斯坦的思想有一个较为深入的了解。
1 图像论:事实和世界
图像论是关于语言或命题性质的学说,根据维特根斯坦的自述,图像论的灵感来自他在战时读到的一本杂志,提到在法庭上用玩具模型来表现一场实际的车祸。但这里的图像不是指例如图画那样可见的形象,他从模型这个灵感中得到的是构建语言与世界的一一对应的关系,或者说是指命题与事实的一种逻辑上的关系,因此维特根斯坦也称图像论为“逻辑图像”,而逻辑图像的基本构思即语言与世界对应,复合命题与复合事态对应。在理解图像论的同时,我们先要对世界、事实、对象等概念进行解读。
《逻辑哲学论》开篇就说“世界就是所发生的一切东西”,“世界事实的总和,而不是物的总和。”具体的事物是有生有灭,不断变换的,因此物质构成世界的说法总是有漏洞的,但我们又不能诉诸过分抽象的物质概念,于是我们谈论世界,并不是讨论一个个的物或者对象,世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由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组成的物质世界,而是事实的世界,是与物相关的事实或者事情。在他看来,事实与事物的最大不同在于事实是有结构的,是可以被分析或者被构造的。世界分解为事实,既包括原子事实也包括复杂事实,而复杂事实是由原子事实构成的,如此一来,我们只需要分析原子事实即可。原子事实是最基础最简单的事实,其中不能再分出别的事实了。而原子事实就是各客体或物的结合,再分析下去就只能分析客体,“客体的形状构成原子事实。”“客体在原子事实中,像链条的环节一样的互相连结着。”客体在原子事实中以某种方式结合起来,这种结合方式就是原子事实的结构,我们把原子事实的存在称为肯定的事实,相对的把原子事实的不存在称为否定的事实,而世界就是一切存在着的原子事实的总和。既然原子事实是最简单的事实,那么再对其进行分析,我们能得到的结果就只能是对象了,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把原子事实看作是对象的结合或配置。对象究竟为何物?维特根斯坦说“对象是简单的”,这意味着对象是不可能加以分析的简单对象。对这个简单对象,维特根斯坦也是颇为犹豫的,他曾在笔记中写到:“我们的困难是,我们总说到简单对象,却举不出一个实例来。”他举了如苏格拉底、书这样的个体,也有时把简单对象理解为逻辑要求或逻辑终点,然而在《逻辑哲学论》中,他始终未能举例说明什么是简单对象。但我们能知道的是对象是简单的,没有结构的,是稳定的,持续存在的。
在理解世界、事实和对象三个概念后,我们可以与之将语言、命题和名称对应起来来看图像论。与原子事实一样,原子命题是互相独立的,不能进一步分析为其他命题,而只能分析为名称和名称的配置,此处的名称相应于世界中的对象,并且名称只是指称对象,既不具有意义,也不能描述对象的内容,因而名称无真假之分,只有命题才有真假,作为图像,作为构成语言的要素。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试图建立一套理想的语言系统,这个系统与世界之间是对应的投影关系,这种关系通过“图像”的比喻显现出来。语言命题正是世界事实的逻辑图像,而得以有相应的意义,因为一个有意义的命题必然是一个实在的图像,它所包含的名称和对象有直接的同构关系,即在图像中有一个什么,那事实中就得相应的有一个什么,反之亦然。
2 可说与不可说
很多学者将《逻辑哲学论》的主旨归为“划界”二字,而且维特根斯坦本人就在论序中说这本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如下:凡是能够说的事情,都能够说清楚,而凡是不能说的事情,就应该沉默。这个划界不是对现实世界或者别的什么的,而是对思维,或者说是对思想的表述进行划界。全书最后一章只有一行字,即“一个人对于不能谈的事情就应当沉默”。似乎到这里,他能说的在前文中已经说了,而不能说的也就到此为止,任读者去揣摩。但其实维特根斯坦在这本书中多次谈论到他认为不可说的东西,并且那些不可言说的才是最珍贵的,是哲学的重心所在。维特根斯坦认为自然语言由于语法结构的误导,使的哲学领域内的语言使用相当混乱,他试图对语言进行逻辑分析,能够规范语言的内在逻辑形式,从而解决语言表达和描述世界的问题,因此他要求我们必须使用符合逻辑句法的语言,即“逻辑上完善的语言”。然而这毕竟是理想性语言,并且建立这样的语言并不能够令人满意地描述世界和表达思想。因为一切语言包括这套逻辑语言都是有限度的,只能表达能够表达的东西。如此推论,那必然存在超出语言逻辑范围外的不可表达的东西,这个界限就将可说与不可说的东西区别开来。
什么是可说的?唯有描述经验事实的命题是可说的。通过对图像论的分析,我们知道图像所指的世界实则就是由感觉经验事实材料所组成的自然世界。由于所有的命题都是关于事实的图像,是对事实中各种对象之间关系的描述,因而所有的命题也都应被看做是表达了对象之间的函项关系。所有的命题又是由基本命题构成的,那么基本命题是作为自变量的命题,是有真有假的,而所有命题的真值也就由基本命题的真值来确定,因而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也是可说的,并且只有有意义的命题才是可说的。
虽然维特根斯坦声称,只需把可说的东西说清楚,对不能说的要保持沉默,但其实他本人说了很多不可说的东西。首先,逻辑形式就是不可说的。逻辑形式是《逻辑哲学论》中最难解的概念之一。语言与世界如何同构,命题与事实如何对应,维特根斯坦说是因为它们具有同样的逻辑形式,但这个逻辑形式本身却不是命题对事实的摹画。“命题可以描述整个现实,可是它们不能描述那它们必须同现实所共同以便能够描述它的东西――即逻辑形式。为了要能描述逻辑形式,我们应当能把自己连同命题一起置于逻辑之外,也就是置于世界之外。”除此之外,他认为哲学问题,包括伦理学、美学等等,都不是实证科学,都不能摹画世界,因此都是不可说的。那些神秘的东西,如哲学、伦理学等谈论的生命的意义等等问题,都是事实之外不可言说的东西。就好比生命的意义,因为每个人的生活不同,阅历不同,其真正感受到的生命的真谛是无法言说的,只有亲自体会才有感悟,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虽然不能言说,但类似于生命的意义这些问题却是重要的问题,是哲学家乃至所有人应当穷o一生的问题。
3 对后期思想的影响
在前期思想中,维特根斯坦还是坚信语言与世界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简单事实的总和构成了复杂的世界,因此,世界可以通过理想化的语言来进行描述和摩画。他试图建立一个完整且精确的语言范式,以消除语言使用时的混乱,通过语言的内在逻辑形式来构造整个世界的图景,并且语言就是现实的逻辑形式。在《逻辑哲学论》一书中,维特根斯坦曾认为自己已经解决了目前为止的他所关心的所有哲学问题,似乎哲学思考到这里就可以终止了,然而后期他并未放弃对哲学的思考,甚至对前期的思想进行全面的批判和颠覆,在阅读后期著作《哲学研究》时,对照前期著作,能清楚的发现两个时期思想的明显差别。最为明显的区别在于后期他认为语言和世界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是强调语言的依赖性、约定性和语言使用的语境等特征,如果说前期的核心思想是“图像论”的话,那么后期主要可以归结为“语言游戏”。
通过对前期思想的批判,维特根斯坦将研究的对象从理想的逻辑语言转向了日常生活语言,在现实的日常生活中,任何东西都达不到完全的精准性,语言和世界的关系也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而是交织在一起的,并不断产生变化。他在《哲学研究》中描述了大量的语言游戏,如购物者把要买的东西“五个红苹果”写在纸上,交给售货员,售货员并不是根据“五”或者“红”或者“苹果”指的相应对象找东西,而是售货员本身对这些词的用法有清楚的了解;在图像论中,语言是对世界的理想反映,仿佛是已经在那的现成的东西;而在语言游戏说中,语言首先是一种活动,与现实生活难分彼此,并且是生长起来,不断变化的。对“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并没有下一个固定的定义,我们也只能参照做游戏来感受它们之间的相似性。根据他的描述,语言游戏是自主自由的,不是机械性的无趣的活动,它是充满乐趣的,但与此同时,既然是游戏,那也是要遵循一定规则的,并由规则引发出一系列的深刻问题,如要遵守怎样的规则,规则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等重要问题。
从理想性的语言到日常生活语言的转变,是维特根斯坦一生中很重要的转折点,他把枯燥乏味悬置高空的语言理论变得有趣而贴近生活,正是立足于生活,立足于实践,他能提出令人耳目一新的语言游戏说,强调语言的意义在于使用,对后期的日常语言哲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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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6
一、《逻辑哲学论》中的哲学转向
1.从本体论到认识论的转向
古希腊哲学以本体论问题为核心,致力于探究世界的本原。“一切形而上学(包括它的反对者实证主义)都说着柏拉图的语言。”[1]61《逻辑哲学论》的命题1和2也论述着世界的构成,反映了世界的逻辑构造的逻辑原子主义思想。但传统的世界观认为世界就是物的集合,物和原子均可分,且按照自然科学的观点可以无限分下去,维特根斯坦却将组成世界的元素限定在了“对象”上,相应的事态就是逻辑原子,且认为“对象”并不是各自孤立的,“在事态中对象就像链条的环节那样互相勾连(2•03)”。命题1和2映射的本体论思想和古希腊时期自然哲学家们讨论的本体论已有很大差异,超越了古希腊时期对世界、对自然朴素的态度,超越了古希腊时期对本体论问题的两种解释方式———以某种具体的物质作本原来解释世界和以数作本原来解释世界。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哲学就包含物理学、伦理学和逻辑学等三种知识,前两者属于本体论的研究范围,而逻辑学则属于认识论范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分别从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中分化,加之近代自然科学的迅猛发展和实证主义的影响,近代西方哲学排斥对形而上学的研究,这就导致了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心理学和逻辑分析的方法较多被采用,分析和归纳成为近代认识论的关键词。《逻辑哲学论》的命题3和命题4提出的图像论恰好反映了西方哲学的认识论转向。这两个命题提出了关于思想和命题的图像论,阐述了关于事实、逻辑图像和思想的关系。思想被看做是事实的镜子,因为事实的逻辑结构就反映在思想中。维特根斯坦指出事实存在于逻辑空间中,而不是存在于现实世界中。“每个事物都像是在一个可能事态的空间里。我可以设想这个空间是空的,但是我不能设想没有这空间的事物(2•013)。”其中的现实世界和可能世界的关系怎样?逻辑上的可能世界如何才能达到对现实世界的认识?如何才能在现实世界中寻求知识的确定性?必定有一种连结可能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共同的东西。维特根斯坦认为这种共同的东西就是我们的思想,而思想又是在逻辑空间中的活动,所以现实世界中的图像是由逻辑形式为我们所认识的。我们都是根据逻辑在思想,“我们不能思想非逻辑的东西,否则我们就必须非逻辑地思想(3•03)”。维特根斯坦的图像论阐释了思想以逻辑为工具对事实的把握,它用图像来联系事实领域和命题领域。“图像就成了区分真正的命题与似是而非的命题的标准,它为命题与非命题划定了界限。”[2]438
2.从认识论向语言学的转向
西方哲学经历了古代强调对客体世界本原进行探究的本体论时代、近代强调对人类认识的本质、结构及其相关问题进行追寻的认识论时代,以及当下强调对作为认识工具和思想表达形式的语言进行探究的语言学时代。“当今各种哲学研究,都涉及一个共同的研究领域,这个领域就是语言。”《逻辑哲学论》命题5和6强调了语言和命题是思想表达的手段。维特根斯坦将全部哲学问题归结为语言的问题,“全部哲学都是一种语言批判(4•0031)”。此论述实际隐含了西方哲学由认识论向语言学的转向。在自然科学领域,由于爱因斯坦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的出现,物理学由宏观领域转向微观领域,导致物理学传统范式“解题能力”的弱化。认识论困境部分导致了哲学的语言学转向。我们理解和表达思想的方式只能是语言,我们在谈论思想时其实是在谈论语言,所以语言必须符合逻辑。“在语言中不能表现任何‘违反逻辑’的东西,就像在几何学中不能用坐标来表现违反空间规律的图形,或者给出一个并不存在的点的坐标一样(3•032)”,否则就会出现歧义和理解混乱。在罗素的导言中就明确提出:“传统的哲学和传统的解决是怎样由于符号系统原则的无知和对语言的误用而产生出来的。”[3]3维特根斯坦把传统哲学的错误看做是错误地使用语言的结果,因此《逻辑哲学论》就是要通过解释日常语言的逻辑缺陷表明传统哲学的错误根源。所以解决哲学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理清语言自身的逻辑与日常应用。只要语言符合逻辑就可以通过它找到知识的确定性。“我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5•6)。”要在哲学研究方法上进行逻辑主义的思维,必须将传统研究方法从“主观”转向“客观”,即从主观的思维逻辑转向客观的语言逻辑。
二、实践解释学的方法论意蕴
国内学者俞吾金强调了马克思“实践”概念的理论穿透力,认为马克思在解释学领域中发动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这一革命的“主旨是确立实践在人的全部理解和解释活动中的核心作用”[4]5。实践解释学不同于解释学哲学、哲学解释学以及与之相关的历史解释学等范畴,实践解释学以实践取向的唯物主义为背景,建立了世界和人的“意义性”关联和“解释学关联”。它是实践的、历史的、批判的、总体性的解释学方法,“使语言、文本、结构、观念通过实践向生活、历史、人、现实开放,形成语言与生活之间的解释学循环、文本与历史之间的解释学循环、结构与人之间的解释学循环以及观念与现实之间的解释学循环”[5]47-50。哲学是一项澄清思想的实践,而语言又是表达思想的手段,可以说,哲学是一项澄清语言并使其有意义的实践。既然如此,理解和解释在此过程中就不可或缺。而要避免误解,解释学在澄清思想上又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正如法国解释学家保罗•利科尔给解释学下的定义,“解释学是关于与文字相关联的理解过程的理论,其主导思想是作为文本的话语的实现问题”。施莱尔马赫也认为,“哪里有误解,哪里就有解释学”[6]41-45。在他看来,“误解是普遍的,而解释是避免误解的艺术,理解需要解释规则系统的帮助,排除误解,达到正确的理解”[7]113。实践解释学把对象和现实看做是主体实践的结果,对象和现实的“属人意义”必须通过实践活动来得到理解。由于语言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所以这种辨证唯物主义观点为我们理解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语言提供了很好的分析工具,使得语言批判具有了实践解释学意味———我们可以对“可说的”进行基于实践的解释,对“不可说的”进行基于实践的理解。解释和理解的区分导源于j.德罗伊森的《历史概论》(1858)和狄尔泰《精神科学引论》(1883),它在抵制自然科学方法的背景下提出,凸显了人文科学的独特视域,对海德格尔存在主义的解释学具有启发意义,且对我们分析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批判也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三、实践解释学视域中的《逻辑哲学论》
维特根斯坦一直认为世界以两种形式存在,即“可以说的”与“不可以说的”。所谓“可以说的”就是能够用逻辑语言言说的东西,而“不可说的”就是无法用逻辑语言表达的东西。《逻辑哲学论》的前六个命题特别是命题5和命题6主要分析了“可说的东西”,而作为一个没有子命题的独立命题,命题7则意犹未尽却清楚明白地表达了对“不可说的东西”的态度,与前述其他命题中体现出的对“可以说的”事物的态度———用逻辑语言说清楚———形成了鲜明对比。根据我国学者俞吾金和李金辉的观点,我们认为哲学不应该回避“不可说的”,而应从实践解释学视角回应或处理“不可说的”问题。
1.“可说的”———基于实践的解释
维特根斯坦认为,哲学的使命不是提出命题,而是要澄清命题,即从逻辑上解释清楚思想。但语言并非是完全符合逻辑的,而且即便是符合逻辑的语言也并非能完成语言的使命———能够应用于日常表述,如科学世界的语言就无法应用于生活世界。传统哲学弊病的根源在于它总是试图去创造一些不可说的、无法用逻辑语言解释的命题。这样的形而上的命题都是无意义的命题。与形而上的命题相对,维特根斯坦认为:“哲学中正确的方法是:除了可说的东西,即自然科学的命题———也就是与哲学无关的某种东西之外,就不再说什么。而且,一旦有不想说的某种形而上学的东西时,立刻就向他指明,他没有给他的命题中的某些记号以称谓(6•53)。”因此,“哲学的目的是从逻辑上澄清理解,哲学不是一门学说,而是一项活动。哲学著作从本质上来看是由一定解释构成的,哲学成果不是一些哲学命题,而是哲学的澄清(4•1112)”。我们认为,哲学澄清的本质即基于实践的解释。解释(explain)由表示“外面”和“以前”的前缀ex-和表示“简单易懂”的词根plain组成,它意味着“从外面对世界进行简单易懂的研究”。此种意义上的“解释”正好对应着科学与哲学分野后的科学知识,亦即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可说的东西”(即自然科学的命题),这种解释性的澄清也应该以逻辑分析或语言分析为基础。问题在于,逻辑分析或语言分析与实践紧密相连。实践解释学中的实践概念是需要解释的、受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的并随着这种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概念。维特根斯坦在其后期著作《哲学研究》中所提出的“语言游戏说”明确指出,语言和词语都是工具,其意义取决于其用法。“语言的用法十分繁多,每个个别的语言表达(陈述、问题、命令等)都嵌在比较广阔的语言和超语言行为的环境之中,维特根斯坦说,‘想象一种语言就是想象一种生活方式’。”[2]440这一思想与马克思所说的实践有一定重合之处。马克思所说的实践有多重含义,我国学者李金辉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文本梳理,认为“实践”经历了由《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哲学上的和总体性的概念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实践的演变过程。[8]34很明显,包括语法、语义和语用等在内的语言是实践本身或实践的产物。因此,我们认为对“可说的东西”进行批判,就是对作为实践的语言进行解释。
2.“不可说的”———基于实践的理解
维特根斯坦认为,“真命题的总体就是全新自然科学(或自然科学的总体)(4•11)”,而“哲学不是自然科学之一(4•111)”。所以,哲学所提的命题就不是真命题,但哲学又并非无用,它“为自然科学划定可以在其中争论的范围(4•113)”。哲学应当为能思考的东西划定界限,从而也为不能思考的东西划定界限(4•113),而且,“没有哲学,思想就会模糊不清(4•112)”。由此可见,哲学命题虽然不是自然科学命题中的真命题,但仍然有实践价值。因此,我们不能轻率地像维特根斯坦那样将哲学命题划归为“不可说的”而对其保持沉默,而应该对其进行实践解释学分析,即基于实践的理解。伽达默尔将解释学当做一种方法和注释文本的技术,海德格尔则将解释学当做“哲学”,注重对存在本身———定在的本体论诠释。将解释学由“方法、技艺”看做是“哲学”,导致了认识论的基础与本体论的基础的对立。然而在阐明某些概念这一哲学任务中,认识和本体并不是对立的,而应是统一的。正如利科尔所说:“解释学不是对人文科学的思考,而是对人文科学据此建立的本体论基础的说明。因此,对于我们来说,关键的一句话是:因此,被看作是解释学的内部包含着在引申意义上被称为是解释学的东西的根基:人文科学方法论。”[6]54按照狄尔泰的观点,“我们把从通过感官接收的符号中识别出某种内在内容的过程称为理解”。而理解(interpreta-tion)英语前缀inter即有“内在”和“相互”之意。在解释学的意义上,所谓“理解”就是人的一种通过反身性达到内在性的把握的过程。“理解”意义上的展现,不是那种人不在场的自在过程,而是人的现实活动开启并参与生成的过程。[9]1-3此种“理解”方法是人文科学方法论,可以作为哲学命题分析的基础。作为人文科学方法的“理解”有助于我们将“不可说的东西”说清楚,这依赖于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层面的行动和实践。维特根斯坦认为,“思想是有意义的命题(4)”、“关于哲学问题所写的大多数命题和问题,不是假的而是无意义的(4•003)”。要揭示被掩盖意义的问题,就需要主客体双向度理解。而这种特殊实践就是解释主体和解释客体间的双向互动行为,而不是单向度的注释。历史解释学认为,生存实践属于人类的历史、传统和文化,因此,实践不是苍白的行动,而是包含着历史、传统和文化等背景要素。施莱尔马赫所要避免的“误解的理解”就是单向度的无背景参与的理解。
如果哲学的解释活动是单向度的,那么它也就只能如维特根斯坦的命题7“对凡是不可以说的就必须保持沉默”了。因为单向度的理解“就只能是对我们熟悉的、已知的和我们一样充满‘精神’的生命世界的理解,对于我们不熟悉、未知的世界理解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认识。这种认识只能通过实践的超越性来进行。实践的超越性克服了主体和对象之间的解释学间距”[7]115。对这些我们不熟悉、未知的世界只能进行外在解释,而不是内在理解。因此,实践是处在一定文化背景、一定解释学前见之下的活动。要突破单向度理解的视域限制,跨越利科尔所称的“解释学间距”,就要搭建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桥梁,使主体客体化和使客体主体化。
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7
一、逻辑学的学习意义
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学科,也是支撑人类思维大厦的基础性学科,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为七门基础学科之一,是哲学、法学、中文、教育学等学科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逻辑学是大学教育中培养求真精神与创新水平的重要手段,大学教育旨在提高学生的学习和语言表达等能力,而这些都是以逻辑思维素质为基础的。[1]“通过学习逻辑,掌握一些专门的技术和方法,不仅使我们能够应用这些技术和方法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而且能培养一种逻辑的眼界和意识,使这种逻辑的眼界和意识成为我们知识结构中的构成要素,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潜移默化地起作用。”[2]
学习逻辑学的根本意义在于训练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促进智力的发展,提高逻辑修养,为进一步学习和理解其他学科知识提供必要的思维技巧,为他们在今后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必要的实用的逻辑分析工具。现在社会上的各种选拔性考试,如工商管理硕士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等等。其中逻辑测试是必考内容,且比重在不断加大,考试内容涉及自然科学、人文和社会科学等,测试考生运用给出的信息和已经掌握的综合知识进行推理、论证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要求考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摆脱烦琐细节和冗长文字的干扰,理清思路,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没有相应的逻辑基础知识,就大大增加了考生尽快摆脱干扰,找出答案的难度。
二、学习逻辑学过程中的问题
逻辑学以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基本规律和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它以其所特有的具有特定含义的一整套逻辑术语来阐述自己的研究对象,从而构成了一个特定的科学领域。高校逻辑学教材内容多关注逻辑知识的抽象性,教学内容偏重于逻辑知识的系统性,在教学过程中过分强调知识的完整性,这些因素都导致学生学习时感到枯燥、难懂,对逻辑学的学习兴趣度降低,相当多的学生对教学内容不感兴趣,甚至有畏难情绪;学生运用逻辑学理论知识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更是低下,在老师的引导下,他们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一旦离开了老师的引导,让他们独立解决问题时,他们就感觉无从下手。
面对这种状况,教师在讲授逻辑学过程中,要采用灵活多样、切实有效的教学方法,想方设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的积极性。
三、培养大学生学习逻辑学兴趣的途径
1.逻辑故事解读法
许多历史故事、神话传说、科学发明、奇人逸事中都包含着趣味盎然的逻辑故事,它们有生动的情节、丰富的情感,在故事中讲知识,能很快地吸引学生进入教学情境。例如,据《世说新语》记载,孔融到李膺家做客,客人们都赞他聪明,后来又来了一个叫陈韪的客人,他则不以为然,说:“小时了了,大未必佳。”孔融反唇相讥:“想君小时,必当了了。”弄得陈韪十分尴尬。他为什么尴尬呢?因为孔融巧妙地利用陈韪的话作为前提,加上自己的话,构成了一个推理:如果小时候聪明,那么长大了就不怎么样;我猜想您小时候很聪明,所以,您现在不怎么样。这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面对这个推理,陈韪当然十分尴尬,因为这个结论是从他自己的话中合乎逻辑地得出的。通过对这个故事的讲解,学生了解了什么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基础理论知识与逻辑故事结合起来讲授,能够使学生较好地掌握推理知识,培养学习兴趣。
如果不注意用生动的实例教学,而是单纯地从符号到符号、从公式到公式地进行推导,就会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要将知识性和趣味性相结合,教师要在课前精心挑选适合的逻辑故事,逻辑故事与讲授的内容具有相关性,不能为追求趣味性而忽视知识性。另外,还要对讲授内容和学生的心理倾向认真分析,如内容如何切入,如何激发学生兴趣,需要补充哪些内容,使用怎样的程序进行教学,等等,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使教学变得丰富多彩。
2.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典型事例的精辟分析,引导学生应用逻辑原理、规则来分析和解决具体的逻辑问题,使学生对逻辑知识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直接感受,避免空洞说教和乏味推理,提高其运用逻辑知识的能力。它是将案例应用于教学,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教师归纳总结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方法。这种方法相对于课堂灌输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能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巩固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能够调动学生的听课兴趣,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变被动听讲为主动参与,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教学过程中,应联系社会实际,搜集、整理逻辑思维典型案例或者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举一反三,深化对逻辑知识的领悟。案例分析融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一体,能够有效增强逻辑学的教学效果。
例如在讲述直接推理中的变形推理时,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理解变形推理的方法、规则和公式,可以举人们熟知的事例加以分析:某主人非常好客。有一次他请四位朋友到府上小宴。快吃饭的时候,只来了三位,还有一位没到。这位主人非常着急,便自言自语地说:“该来的还没有来。”不想其中一位客人听了此话,扭头便走;这位主人看见走了一位客人,便说:“不该走的走了。“另一位客人听了此话便起身告辞;该主人更加着急,连忙说:”我不是说他们两位。”最后一位客人本想留下来陪陪主人,听了此话,也抽身就走。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呢?在教学中可以让学生结合变形推理的知识对之加以分析。
再如:一家珠宝店被盗,经查可以肯定是甲、乙、丙、丁四人中的一人所为。审讯中,他们四人各自说出一句话:甲说:我不是罪犯。乙说:丁是罪犯。丙说:乙是罪犯。丁说:我不是罪犯。经调查证实,四人中只有一个人说的是真话。[3]
看完这个例子后,让学生分析谁是罪犯?学生一般会经过几分钟甚至十几分钟的思考后,给出正确的答案,但学习逻辑后能够在一分钟之内给出正确的答案。学生就会很惊讶,同时,也激起学习逻辑学的兴趣。
3.现实热点透视法
与时俱进是大学生的特点和优势所在,关心国家、关注社会成为大学生良好的风尚。“逻辑与生活密切相关,逻辑教学不应仅仅停留在书本上,要顺应学生的兴趣点,因势利导。一个人如果缺乏对于生活的热爱与了解,缺乏必需的各种社会生活知识,在现实提出的逻辑问题面前,往往难于应对。”[4]所以,教师必须注重对学生进行关注现实,注重逻辑知识应用的引导。教师应及时借助热点问题,引发一些逻辑话题,开展由学生来完成课堂辩论、专题讲座、逻辑小论文写作及讲评,使看似难懂、枯燥的逻辑学变得充满生机与活力。
比如在2008年的“周正龙假虎照案”和“许霆恶意取款案”两案中的定罪与量刑中,周正龙是犯了诈骗罪还是仅有过错?许霆是应判无期还是判几年?种种问题的争议,虽是现实法律问题,但同样反映了概念、判断和推理等相关的逻辑问题。再如,汶川地震中不同的人面对生与死、救他人与救家人、保全身躯完整与保全性命的一系列二难推理问题。这些热点问题,运用得好,就会成为现实热点的典型素材。
4.对比教学法
“把两个或者两类事物进行比较,确定它们之间的异同,对事物进行界定和区分,以便全面、准确地认识事物本质和特征”。[5]在逻辑教学中,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对比教学。
首先是把逻辑学与汉语语言的有关知识联系起来进行对比。逻辑与语言的关系密切,思维的逻辑形式和语言形式也是密切相连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存在与表达,需借助于语词和语句来完成,离开语词和语句,概念、判断和推理就无法存在。所以在讲授过程中,将逻辑知识同比较熟悉的汉语语言知识结合,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新知识。例如推理是由语句或者句群表达的,汉语中一般用“因为”、“所以”、“因此”等关联词来表达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通过这种对比,学生在熟悉的环境中能够迅速理解逻辑知识,从而消除畏难情绪,培养兴趣,增强学习逻辑学的信心。
其次是就逻辑知识本身而言,对于容易混淆的问题都可以采用对比教学法。比如在学习逻辑规律时,学生容易将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混淆,教师就可以运用对比教学法进行讲授。除此之外,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反对关系与矛盾关系、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反证法与归谬法等都可以运用这种方法讲授。
5.辩论教学法
逻辑学是一门理论性学科,同时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需要学生不断进行逻辑实践才能提高。为了避免学生对这门课只学不练,需要在学习一段时间以后组织专门的讨论课,给出一个实际案例,让学生组织正反双方进行辩论,给出各自的观点和理由。辩论中教师不告诉学生现成的结论、定理和正确的证明,也不表明自己的态度,只是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理解,自己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思维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并且只有运用智慧,积极展开思维活动,才能最终解决问题。所以这个过程可以使学生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同时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和团队之间的协作精神,对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很有帮助。
6.教学空间扩展法
逻辑学教学不应该局限在课堂和教室,还可以采用在课堂和教室外进行,如可以在课堂和教室外进行问题的讨论、组织辩论会、演讲会、辅导、漫谈、出版逻辑学板报等形式。课堂和教室外是教室内教学的延伸,通过多种形式的课堂外逻辑学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对逻辑知识的自觉应用,锻炼学生语言表达中对逻辑知识的应用能力,也能锻炼他们发现和改正逻辑错误的能力,引起学习的兴趣,激励学生热爱逻辑学,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应用,这是让逻辑学这门工具性学科尽快发挥作用的最佳途径。
除此之外,在逻辑学教学中,要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要积极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由于在教学中经常会用到一些逻辑故事、教学案例和一些符号、公式等,因此,可以把它们制成课件,实现教学过程的形象化、智能化。这样的教学既有趣味性和生动性,又有启发性。将现代教育技术运用于逻辑学的课堂教学,既能提高备课、讲课的速度和效率,使教师有更多时间讲解每堂课的重点、难点,又便于学生能下载或复印讲义,节省课堂上做笔记的时间,从而更专心于听讲和思考。
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8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8-01-31
作者简介:郭建萍(1982―),女,回族,一级教师,研究方向:中学历史教学。
历史逻辑思维指在历史学科领域中,人们借助概念、判断、推理等抽象思维形式,感知历史发展的过程,能动地反映历史事实,认识历史本质和规律的理性思维活动,其主要特征表现为抽象性。历史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有利于增强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学生的历史核心素养,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适应历史学科素质教育的核心要求和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时代需要。
在高三历史复习教学中,教师要积极转变教学方式,采用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思考,重视对学生历史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提高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推进素质教育。下面笔者结合高三复习教学中一些案例和教学经验,谈几点看法。
一、重视概念教学,构建激发历史逻辑思维能力的基础
历史概念构成历史逻辑思维基本形式之一。正确的概念理解是历史逻辑思维能力培养的起点和基础,也是历史判断和历史推理的前提。熟练掌握历史概念,能够提高理解和运用基础知识的能力,推动对历史认识的深化和发展。在高三复习中,我们经常发现学生存在这些方面的问题:缺乏系统的历史概念的建立;解释性描述欠缺,不会对历史事物进行多角度理解、完整叙述;知识的迁移性较差,被动机械地接受历史知识,教条背诵大段的文字结论,缺乏抽象思维能力。因此在教学中,教师要指导学生扎实解读历史概念,增强理解历史问题的逻辑性和科学性。教师要讲清教材中涉及的每个重要历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引导学生通过对基础知识的分析概括综合,注重解读和阐释,让学生理解得准确、全面、透彻,引导学生透过史实发现本质,总结历史规律,深化对历史知识的理性认识。比如,《古代中国政治制度》这一专题涉及众多历史概念名词,如宗法分封制、内外朝、三省六部制、内阁、中枢结构、外戚概念、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地方行政制度等。这些概念是考试检测的重点,学生要正确理解历史概念,才能抓住历史的实质。
二、高效复习,充分发挥课堂在历史逻辑思维能力培养中的平台作用
高三教学中主要课型是复习课和讲评课。但高三复习课不是“满堂灌”,不是机械式的练习―评讲―考试。教师在复习教学中应转变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主体,多采用启发式、问题探究式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充当学生学习的引导者、指路人。比如,复习“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与发展”这一专题,在讲授《工业革命与世界市场形成》这一课时,笔者做了以下教学设计:
环节一:把书“读薄”,回顾重要知识点。学生小组合作,根据老师提供的学案完成,小组内互助学习。环节二:把书“读通”,整理专题线索,突破重点、难点,在教师指导下理清专题线索。教师解读近代化史观这一概念,通过展示史料、设计问题,学生合作探究学习,回答问题。在史料分析的基础上,师生合作共同完成工业革命影响的归纳总结,多角度认识世界市场形成的意?x。学生通过学习,从近代化角度认识工业革命推动西方经济工业化、政治民主化、思想文化理性化、社会结构城市化,工业文明率先在西方崛起。环节三:把书读透,横向纵向比较,构建知识网络。联系19世纪近代中国相关史实,辩证分析两次工业革命对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影响。通过学生作业展示,教师点评存在问题,总结答题技巧,适度提升对本课知识的认识。
三、重视史料导学,强化学生论从史出、史论结合思维能力
在高三复习课中,教师要以科学史观为指导,重视多种史料的收集,通过设置有效合理的问题情境,指导学生借助归纳、比较、分析、综合等思维解读历史信息,引导学生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主动探究问题,形成正确的历史结论。比如,在复习“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形成的影响”这个知识点时,选取了以下史料:
史料一:“19世纪晚期英国海外贸易示意图”;史料二:“20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史料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关于英国对印度的双重使命的一段文字。教师通过史料展示,教学生读史,指导学生从不同史料中提取有效信息,综合概括、比较分析,通过思考从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方面概括近代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影响。史论结合,论从史出,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
四、善用思维导图,培养学生严密逻辑思维品质
正确的逻辑判断建立在对教材融会贯通的基础上。许多学生在复习中经常跟教师反映的问题是背的内容实在太多了,背了又很容易忘,会背却不会做,严重打击了学习的积极性。知识的记忆是有方法的,记忆保留得持久关键在于建立知识点间的逻辑联系。在高三复习教学中,教师要善于运用思维导图。通过思维导图的绘制,有利于学生理解知识的前后联系,注重对历史阶段特征的归纳概括,掌握重要的历史发展线索;通过对同一时期中外历史事件的联系对比,特定时间下政治、经济、文化的联系等,形成纵横交错的知识网络,提高记忆持久性,有助于把握历史发展脉络。比如,在复习“古代中国经济制度”这一专题时,笔者指导学生用以下公式把农业手工业商业知识进行整合:农业=农具 水利(生产力) 土地所有制 土地经营方式 赋税(生产关系);手工业= 技术工艺(冶金、纺织、陶瓷)
经营方式(家庭、官营、私营);商业=商品 商路 商人 市场 城市
货币(“三商两市一币”)。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角度进行知识网络的构建。思维导图的构建需要运用抽象与概括、判断与推理、分析与综合、归类与比较等逻辑思维,学生在复习和解题中都可以经常使用,在绘制思维导图的过程中逐渐提高逻辑思维能力。
五、指导小论文、开放式题型的训练,重视历史逻辑思维方式的训练
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9
关键词:分析哲学拒斥形而上学无意义性评价
现代分析主义或分析哲学,是对兴起并盛行于二十世纪上半叶,由几种哲学流派和哲学理论所共同构成的一种哲学思潮的称呼。这些思想流派和理论的共同之点就在于,都非常重视对语言的逻辑分析,语言分析不仅是进行哲学研究所必须的方法,而且也是哲学活动的全部内容和目的本身。另一方面,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与拒斥,也是贯穿在整个分析主义运动中的一个根本的主题和宗旨,分析主义思潮从兴起到发展都同这个主题或宗旨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围绕着分析哲学把形而上学看成是“无意义的虚假陈述”这一基本观点,着重探讨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维也纳学派以及蒯因哲学的反形而上学思想,旨在清理线索、考察实质,并力求从哲学自身反思的高度上对其局限和意义有所把握。
1.哲学的问题和命题都是无意义的
维特根斯坦是现代分析哲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也是分析主义反形而上学传统的第一位肇始者。其前期的哲学代表作《逻辑哲学论》对作为逻辑实证主义[1]中坚力量的维也纳学派曾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以至于这个学派中的许多人在很长一段时期里都把维特根斯坦视为他们的同路人,并把《逻辑哲学论》一书奉为逻辑实证主义的宣言书和“圣经”。在这部著作中,维特根斯坦首次表达了他的反形而上学思想,认为形而上学的根本错误在于企图“说不可说的东西”,其结果却是提出了一些“毫无意义的问题和命题”。维特根斯坦对传统形而上学的这一批判,又是建立在他的语言图像理论的基础上的,在这个理论中,他首次提出了语言的界限问题并由此而表明传统哲学的错误之所在,因此,“语言图像论”就是维氏批判传统形而上学的起点和依据。
语言图像论的核心观点是:每一个基本命题,都是一个基本事实的图像。由此又可以引伸出,由所有的命题构成的整个语言系统就是由所有的事实构成的整个现实世界的图像,简言之,语言是现实世界的图像。把语言看作是现实世界的图像,这是维特根斯坦在语言、思想与实在的关系问题上的一个最基本的看法。问题是,通常当我们谈到一个东西是另一个东西的图像时,总是意味着它们之间有某些相似的地方,那么语言与现实之间究竟有什么相似之处呢?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图像说应如何理解才是恰当的?
在我们通常的理解中,“图像”这个概念意味着一种具有可感性质的东西,说一个东西是另一个东西的图像,就是说一个东西再现了另一个东西的某些可感的经验特质,或者说,作为图像的东西与作为原型的东西之间存在着某些经验性质上的相似之处。比如一幅山水画,就是对它的原型——现实中的山水的再现,被再现的就是山水的形状、色彩、方位和大小比例等经验特质。然而,当维特根斯坦说“命题是实在的图像,命题是我们所想象的实在的模型”(4.01)[2]时,并不是在这种“相同的可感性质”意义上来来使用“图像”这个概念的。因为命题是由各个语词构成的,这些语词同现实中的事物之间没有任何经验性质上的相同或相似之处,一个由语词组合而成的命题也不可能与一个由事物构成的事实之间有任何相同的可感性质。所以,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语言图像,实质上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而非经验意义上的“图像”,它仅仅指的是一种逻辑结构图。命题虽然不可能与事实有任何相同的经验内容,但命题的逻辑结构却与构成事实的逻辑结构是一致的。说命题或语言是事实的图像,就是说命题以自身的逻辑结构再现或描绘了现实世界的逻辑结构。可见,命题仍然是一种“图像”,但它不是以可感的经验性质为内容的图像,而是以抽象的逻辑结构为内容的图像。
维特根斯坦始终没有讲得很清楚的是,命题与事实共有的逻辑结构,究竟是经验事实自身所具有的呢,还是我们在运用语言描述它们时才赋予它们的。他有时似乎倾向于认为经验事实自身并无逻辑,事物之间的组合纯粹是偶然的;有时又倾向于认为事实本身是有逻辑结构的。如他说,“在图像和被图示者中必须有某种共同的东西,因此前者才能是后者的图像”,(2.161)又说:“任何图像,无论具有什么形式,一般说来要正确地或错误地图示实在,就必须与实在具有共同的东西,这种共同的东西就是逻辑形式,即实在的形式。”(2.18)联系其上下文来看,认为实在世界本身就有逻辑结构显然更能与维特根斯坦的整个思想观点相协调。他进一步指出,在命题与事实的逻辑结构之间,存在着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首先,命题中包含的名称要素与所描绘的事实中包含的对象要素是相对应的,“在图像中图像的要素代表对象”(2·131);其次,命题中包含的名称以某种方式组合在一起,构成一定的逻辑结构,这种结构与事实中包含的对象之间的组合方式或逻辑结构也是相对应的。只有处于这样的一一对应关系中,命题才可能成为描绘事实的逻辑图像。
根据命题与事实的这种一一对应关系,维特根斯坦又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语言的运用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经验世界的界限。语言与经验世界具有共同的逻辑空间,这就表明了,语言是与经验世界相对应的语言,它是用来描述经验世界的,而一旦超出了这个经验世界的范围,则没有语言可以与之相对,即不可能用语言来加以描述。如果我们一定要将语言运用到经验世界之外,去陈述诸如“世界整体”这样的非经验的对象时,我们的语言(包括语言所表达的思想)就会陷入逻辑混乱之中。有鉴于此,维特根斯坦就提出了为语言划界的问题,并声明他写作《逻辑哲学论》的根本意图正是“想要为思想划定一个界限,或者毋宁说,不是为思想而是为思想的表达划一个界限”。[3]所谓“为思想的表达划界”,就是要在能够由命题(语言)表达的东西和不能由命题表达而只能显现的东西之间划一条界限:在界限的这边就是实在的经验世界,它是可以用语言来表达的对象;在界限的另一边则是非实在或非经验的领域,它
是不能用语言来表达的,而“对于不可说的东西我们必须保持沉默”(7)。
需要指出的是,在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中,超出经验之外的东西虽然是不可言说的,但确实是存在的,他称之为“神秘的东西”。他说:“确实有某些不能言说的东西。这些东西显现出自己,它们是神秘的东西。”(6.522)在他后来给友人的一封信中甚至认为,不能言说的东西才是真正重要的东西。他写道:“当时我要写的是,我的著作(指《逻辑哲学论》一书--笔者注)由两部分组成:写在这里的再加上所有我没写的。正是这第二部分是重要的部分。”[4]可见,在承认非经验事物的存在这一点上,维特根斯坦与传统形而上学哲学家并没有什么不同。他们的区别或分歧仅仅在于:传统哲学家认为超感性的世界不仅是存在的,而且也是可以对之进行思考和表述的;维特根斯坦却认为,超越的东西虽然存在着,但我们却不能对之进行思考和表述,而只能保持沉默。然而,传统哲学家经常加以探讨的对象,却恰恰正是这些本来应当对之保持沉默的东西:如作为整体的世界问题、语言的问题、逻辑问题、自我问题、伦理学问题及人生的意义问题等等。据此,维特根斯坦就得出了他对传统形而上学的一个最基本的看法:以往的全部形而上学的根本错误在于,总是企图去思考和言说不可说的东西、神秘的东西,其结果却只能是得到一些既不能被验证同时又不合逻辑的无意义言说。这些言说无所谓真假,因此也就没有意义,所以维特根斯坦说:“关于哲学问题的大多数命题和问题不是错误的,而是没有意义的”(4.003)。
对于无意义的哲学命题,就必须把它们从我们的语言系统中清除出去,而这首先是要为语言划定一个界限。当把哲学命题从语言中清除出去之后,剩下的就只是自然科学的命题了。维特根斯坦说,除了自然科学的命题之外,我们不要说任何其它的事情,因为“一切真命题的总和就是整个自然科学”(4.11)。但这里又出现了一个问题:当哲学不再去陈述超经验的对象时,它又不能归在经验科学之内,那么哲学还能做什么呢?维特根斯坦的回答是,哲学应当是一种旨在澄清思想或命题的活动。“哲学的目的是使思想在逻辑上明晰。哲学不是理论,而是活动。哲学的工作主要在于解释。哲学的结果不是一定数量的‘哲学命题’,而是命题的澄清。哲学应该使思想清晰,并且为思想划定明确的界限”(4.112)。这就是说,哲学仅仅是一种为语言划界并进行语言分析的活动而不再是一个命题体系,它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澄清并纠正我们思想和语言中的逻辑错误。然而颇有意思的是,《逻辑哲学论》全书中所提出的七个基本命题,却恰恰是一个命题的体系;它们所探讨的那些问题,也正是属于“不可说的”的超经验领域的。就是说,维特根斯坦一方面极力反对提出任何超经验的哲学命题,但另一方面他自己却又提出了这样的一些命题。对于这种矛盾的状况,维特根斯坦就申明道:“任何了解我的人终究要认识到我的命题是无意义的。这些命题只是他用来攀登的阶梯,当他超越了这些阶梯之后,他必须抛弃这个梯子。他必须超越这些命题,然后才能正确地看这个世界”(6.54)。然而,对于想要表明他的哲学命题的无意义性而言,这个申明显然并不是很有说服力的,相反,我们看到的是,正是被他称之为“无意义的”的许多哲学命题,构成了我们进行其它科学研究活动所必须的前提即“梯子”。
2.拒斥形而上学
以维也纳学派为代表的逻辑实证主义,是分析主义思潮中反对形而上学态度最坚决、言辞也最激烈的一个流派,正是这个流派的代表人物卡尔纳普断然地提出了“拒斥形而上学”的口号。维也纳学派受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中的经验主义、逻辑主义的影响很大,并直接继承了他的“形而上学是无意义的陈述”这一反形而上学的基本观点。但在具体论证这个观点时,他们的理论依据又有所不同。《逻辑哲学论》是从语言图像理论出发来说明形而上学命题的无意义性的,而维也纳学派则主要是根据可证实性原则提出了他们的“拒斥形而上学”的口号。
所谓可证实性原则,它是判定一个命题是否有意义的原则或标准。在维也纳学派的成员看来,一个命题的首要问题不是它的内容是否真实,而是它是否有意义,因为命题必须首先是有意义的,其次才谈得上它的真假问题。判断一个分析命题是否有意义是依据逻辑,而要判断一个综合命题是否有意义,在根本上就必须看它是否有被经验证实的可能性,或者说是否可以指出通过经验来证实它的方法。如果这样一种经验证实的方法是存在的,那么命题就是有意义的,反之,则是无意义的。这种诉诸经验证实方法来判断命题是否有意义的原则,就是维也纳学派所主张的经验证实原则或可证实性原则。正如维也纳学派的领袖人物石里克所说:“理解一个句子的意义,就等于陈述使用这个句子的规则,也就是陈述证实(或否证)这个句子的方式,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而最基本的命题总是与一定的经验相关,因此“没有一种理解意义的办法不需要最终涉及实指定义,这就是说,显然是全都要涉及‘经验’或‘证实的可能性’。”[5]维也纳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卡尔纳普更明确地指出:只有当一个命题或语句是一个表示观察或知觉的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时,或者说,只有当一个命题或语句可以还原为一个表示观察或知觉的基本命题时,这个命题或语句才具有意义。这就是说,命题的意义要取决是否可以还原为一种经验观察的方法。
然而,当可证实性原则一旦被运用到实际中,立刻就会暴露出它的局限性来。因为按照这个标准,许多涉及到自然科学基础的命题,都会因为不能诉诸于经验观察而要被排除在有意义的命题范围之外了,这显然是不能允许的。因此,为了克服可证实性原则对命题意义作了过分狭窄的限制这一缺陷,卡尔纳普后来就对这个原则进行了修正,提出以“可验证性原则”来取代可证实性原则。在他看来,只要能够对某个语句提出任何可以设想的观察结果来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证明,那末这个语句就是具有认识意义的。换言之,只要从一个命题能够引伸出一些可以诉诸于经验观察的真实命题,那么这个命题就是有意义的。并且,“可验证性”并不是一种完全的证实,而只是一个逐渐增强确证的过程。他说:“如果证实指的是对真理做出一种决定性的和最终的确定,那么,我们就会看出,任何(综合的)语句都是不能证实的。我们只
能对语句做出愈来愈多的验证。因此,我们以后谈论验证的问题,而不谈论证实的问题。”[6]他又说,“在许多情况下,有了数量不多的肯定的例子,我们就达到了实际上足够的确实性,于是我们便停止实验。但理论上永远存在着把检验观察的序列继续下去的可能性。所以在这里任何完全的证实都是不可能的,却只是一个逐渐增强确证的过程。”[7]
无论是根据可证实性原则还是可验证性原则,形而上学命题都被视为是没有意义的言说。形而上学命题表面上看具有综合命题的语法形式,但它们实际上是不可能得到任何经验的证实或验证的,换言之,它们表面上好像是在陈述一些事实,但实际上并无事实与之相对应,因此它们并不是有意义的综合命题而只是一些毫无意义的说法而已。跟维特根斯坦一样,逻辑实证主义者也认为,形而上学试图把握诸如世界的本原、本质这样一些“纯粹性质的内容”,是一切错误的根源,是造成其无意义性的根本要害所在。但是,在维特根斯坦那里,不可说的东西总还是存在的,而在逻辑实证主义者那里,不可说的东西根本也是不存在的,而只是一些主观的体验。如石里克就认为:“形而上学者的努力一向集中在这一荒谬的目标上,要用知识来表达纯粹性质的内容(事物的‘本质’),也就是要说那不可说的东西。性质是不能说的,只能显示在体验中,而认识是与体验毫无关系的。因此形而上学的没落并不是因为解决它的问题是人的理性所不能胜任的事(像康德所想的那样),而是根本就没有这种问题。”[8]不可说的东西根本就不存在,因此关于它的问题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卡尔纳普更极端地认为,形而上学哲学家们是用科学语言来做本应该是文学艺术做的事情,即在概念思维中来表达他们对世界的主观体验。这样的结果就只能是,一方面形而上学对科学没有任何贡献,另一方面又不能像真正的艺术品那样充分、恰当地表达人的生活感情,因此,形而上学只是一些空洞的、毫无意义的言辞。
对于这种无意义的形而上学言说,卡尔纳普又将它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构成命题的语词没有意义,如“神”、“始基”、“自在之物”、“理念”、“无限”、“绝对”、“自我”等哲学术语,完全没有经验对象与之对应,因此它们只是一些无意义的词;另一种情况是把有意义的词用违反逻辑法则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看起来像是句子,其实没有逻辑结构,当然也不可能有经验事实与之相对应。上述这两种情况,就属于应被拒斥的形而上学之列;所谓“拒斥形而上学”,就是要通过对语言的逻辑分析来把形而上学的命题统统从人类的知识系统中清除出去。卡尔纳普这种激进的态度自然就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与反对,后来他本人也意识到,他的上述看法是过于简单化了,作为对批评的一种回应,于是又提出了一种修正的说法。他指出,语言可以划分为对象句和逻辑句两类,前者陈述对象,后者陈述句法,说话方式相应地有“内容的”和“形式的”两种。哲学命题实际上是用内容的说话方式来表达形式的说话方式所要表达的意思,也就是说,它表面上陈述的是事实,实际上是对语言句法规则的表达。但在形而上学中,内容的说话方式往往掩盖了形式的说话方式,以致人们以为这些命题是描述某种实在对象的。因此,以往的哲学命题并不一定就是无意义的,只要我们把被内容的说说话方式掩盖了的形式的说话方式揭示出来,正确地认识到命题中所表达的句法内容,那么哲学命题仍然是可以有意义的。这样一来,实际上就是把陈述存在的哲学命题转换成了表达语言规则的句法命题,哲学对存在(对象)的研究也就变成了对语言句法规则的研究了。
3.本体论承诺是科学理论的必要前提
维也纳学派的成员不断地修正他们的理论,对他们的可证实性原则和反形而上学口号提出越来越宽泛的解释,这恰好表明了在他们的理论中,存在着许多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和矛盾。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和矛盾,继逻辑实证主义之后,分析哲学内部又发展出来了一些新的流派,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将实用主义与分析哲学结合起来的逻辑实用主义,蒯因就是这个学派最主要的一位代表人物。蒯因在批判逻辑实证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整体论”的经验检验理论和本体论承诺的观点,这可以看作是对逻辑实证主义的一种批判性的继承。虽然他不象逻辑实证主义者那样断然声称要拒斥形而上学,相反,在一定意义上他承认形而上学命题存在的意义和合法性。但他又把形而上学命题的意义仅仅限定在理论体系所必须的假设前提上,从而在根本上并未超出维特根斯坦和维也纳学派对形而上学的基本看法,这就是:形而上学命题并未陈述任何经验事实。换言之,蒯因实际上是以一种迂回的方式,继续将形而上学-哲学置于一种与陈述任何实在对象都无关的境地。
蒯因的“整体论”的经验检验理论是其全部思想的出发点,它的基本思想是这样的:经验的检验始终只是针对命题的整个体系的,而不是针对孤立的命题;不论提出什么样的经验检验,都不能单独地证明某个命题是假的或真的,因为对命题体系中的其它命题作些调整,总是能够抵消这种反证。比如“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这个命题,属于我们关于鸟类所有知识的一部分。当有人发现了一只黑天鹅时,他可以根据他关于鸟类的其它知识而说这只黑色的鸟不属于天鹅类,由此就能保证原先命题不被否证。实际上,当一个理论体系与经验发生冲突而需要对体系的有关部分加以调整时,科学家们总是根据保守主义原则--尽量用已经熟悉的原理来说明新的现象,和简单性的原则--尽可能用较少的定则来解释较多的现象,来进行这种调整。因此,一个假说是否要被科学家接受或否定,不仅取决于有关的观察或实验的结果,而且还取决于科学家要求保守性和简单性这两个主观条件。这样一来,蒯因就把逻辑实证主义关于每一个有意义的命题都可以用经验加以证实这个基本原则,重新解释为具有经验意义的是我们的整个知识体系,因此应当把知识的体系而不是孤立的个别命题当作经验检验的单位。
在这种“整体论”的经验检验理论的基础上,蒯因就提出了“本体论的承诺”这个概念。在他看来,本体论承诺是必要的,当一个人谈论某种事物或接受一种理论时,他就有义务接受某种本体论的论断。也就是说,我们只有预先设定某物是存在的,才能来讨论某物是怎样的。我们接受一种本体论,同我们接受一个最简单的、可以把原始经验的零乱材
料置于其中并加以整理的概念框架是等同的。他声称:“一旦我们择定了要容纳最广义的科学的全面的概念结构,我们的本体论就决定了。”[9]然而,这种本体论承诺又具有约定的性质,就是说,当我们断言某某事物存在时,其实是在约定某某事物是存在的,也就是做出一种本体论的承诺。至于该事物是否存在,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不重要的,至少是在制定一种理论体系前问这个问题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做出某种本体论承诺的目的是要据此而建构某种有效的理论体系,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这种本体论承诺和它所属的理论体系是否是恰当的、有效的。依据“整体论”的经验检验原则,检验理论体系有效性的方法是从中推导出一些观察陈述来,看它们是否跟感觉经验相协调。如果它们跟感觉经验相协调,那就说明这个理论体系是有效的,可接受的,同时也就表明了该理论体系中的概念所指事物的存在,反之,则不承认它们的存在。这就是说,一个理论体系被经验检验为有效的、可接受的,那么它所包含的某物存在的本体论承诺就是有效的、可接受的,而不管该事物究竟是否是实际存在的。
蒯因的上述这番论证表明,他实际上是把本体论问题完全归结为了一个语言的问题。在他看来,我们之所以有义务承认某种对象的存在,是因为我们的语言中有关于该对象的词语在起作用。他承认物理对象和抽象实体的存在,但这只是一种在理论中或语言中的承认,目的是为了保证指示该对象的词语在语言使用中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他把哲学包括科学中的所有基本概念都看成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而做出的理论假设,它们与宗教神话没有本质的区别。他说:“物理对象是作为方便的中介物被概念地引入这局面的--不是用根据经验的定义,而只是作为在认识上可同荷马史诗中的诸神相比的一些不可简约的设定物。……从认识论的观点看,物理对象和诸神只是程度上、而非种类上的不同。这两种东西只是作为文化的设定物进入我们的概念的。”[10]至于在说明世界的本质时出现的多种不同的本体论,只是一些不同的概念框架而已,它们在不同的场合下有不同的作用。我们选择一种本体论或一种概念框架的标准,不是看其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而应当以怎样建立起更有效、更具解释力的理论体系为标准。本体论问题就是为科学理论选择一种方便的语言形式、一个方便的概念体系或概念框架的问题。至此,蒯因就把以陈述存在为目的的哲学本体论,完全转化成了为科学选择恰当的概念框架的实用主义的本体论;他虽然也承认本体论概念及其命题是有意义的,但只是作为构成一个理论体系的概念前提而有意义。在否定本体论概念和命题具有实在的内容这一点上,他同逻辑实证主义者并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
4.分析哲学的局限及其启示
在我看来,上述分析哲学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尽管在现代哲学史上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但从总体上和根本上来看是不成功的,其原因就在于:
第一,分析哲学依据经验主义(科学主义)的意义标准来反对形而上学是站不住脚的,不得要领的。经验主义的意义标准只能适用于经验科学,然而在人类的知识体系中,除了有经验科学外,还有非经验的学问,哲学就是一种非经验科学的认识活动,它就不适宜用经验标准来对之加以检验。将经验证实或经验验证原则作为理论话语唯一的意义标准或尺度,以此来衡量人类的一切认识活动,这本身就是经验主义的一个教条。实际上,人类的相当一部分知识既不是主要从视觉或听觉这样的感官经验获得的,也不是通过感官经验就可以验证其真假的。比如我们由“内知觉”所获得的对我们自身的意识结构、先天概念框架的把握,我们关于世界的存在、人的存在以及人的某一方面活动的认识和把握等,甚至包括逻辑实证主义(经验主义)自身所提出的那些基本命题,如经验证实原则,显然都不是能够诉诸于经验的检验的。这些认识领域恰恰就是哲学的领域,也是经验科学所达不到才由哲学来承担其认识任务的领域。如果把这些认识内容都作为形而上学的无意义言说从知识系统中通通清除出去了,其结果只能是造成我们人类知识范围的缩小而不是扩大。
第二,分析哲学拒斥形而上学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把哲学的未来发展走向局限在对语言的分析工作上。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当形而上学被解构之后,给哲学剩下的唯一问题就是语言的问题,哲学的唯一工作就是通过语义分析来澄清命题的意义。如石里克所主张的那样:“哲学不是一种知识的体系,而是一种活动的体系,……哲学就是那种确定和发现命题意义的活动。哲学使命题得到澄清,科学使命题得到证实。”[11]但是,我们也看到,语言问题并不是人类生存活动中的唯一问题,甚至不是真正最始源和最根本的问题,人类生活的领域是如此之广泛,而语言活动只是其中的一种活动,语言问题也只是其中的一类问题。如果把哲学仅仅限定在对语言问题的研究上,这实际上是缩小了哲学思考的范围,从而也是弱化了哲学关照和影响人类现实生活的能力。因此,分析哲学为哲学所指出的未来出路是并不可取的,哲学必须超出单纯的语言分析工作才会有真正的发展和突破。
第三,分析哲学并没有认识到传统形而上学的真正错误之所在,因此它自身实际上一直都陷在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框架之中。传统形而上学的一个根本错误或要害之所在,就是它在现实世界之外又虚构了一个超感性的“本体”世界,并把它作为哲学运思和把握的对象,而这正是造成哲学与现实生活错位与背离的根源。分析哲学家们对形而上学的这一错误并未有很清楚的认识,因此他们在传统形而上学的那种实体性的本体论世界时,又不自觉地在建构着一个新的语言化的本体论世界。不管是写作《逻辑哲学论》时的维特根斯坦还是维也纳学派的成员,他们都把建构一种理想语言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这种理想语言就具有“本体”的意味:语言的本质(逻辑本质)是世界的本质,语言的界限是我们世界的界限,我们的整个世界在本质上就是语言(逻各斯)的世界,一切问题在根本上都可以归结为语言问题来解决。这种将世界还原为单纯的语言世界,又将其抽象化为一种逻辑架构的做法,正是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模式的典型表现。可见,分析哲学虽然以反形而上学标榜自己,但它实际上却不自觉地成了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模式的一位现代传人。
尽管存在着上述的这些缺陷和问题--它们使得分析哲学对形而上学的拒斥并不成功,
但我们也要看到,现代分析哲学确实也取得了许多颇有价值的理论成果,无愧为为现代哲学中一个特别重要的哲学流派。
首先,分析哲学在科学论方面的研究及其成果,对我们探索哲学的本质、特点、功能和未来可能性等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他们深入地探讨了科学的意义标准问题,科学语言的逻辑结构问题,科学理论的有效性问题,以及当一个理论体系在受到经验挑战时是如何由边沿向中心逐步修正的过程等。他们探究这些问题的目的是为了拒斥形而上学,实际上拒斥的是哲学本身,这当然是不会成功的。但从积极的方面来看,这些研究却有助于我们理解经验科学的性质、特点、功能和边界等,理解科学语言和科学思维的特点,从而启发我们进一步思考哲学之为哲学的本质特性、思维特点、现实功能及其未来走向等问题。从更深层次上来看,哲学和科学实际上是人类自身把握和对待世界的两种不同方式,也是人类自身生存活动的两种不同的方式,分析哲学对科学问题的探究,就可以启发我们进一步探究作为人类生存活动的两种基本方式的科学和哲学的区别与联系。
其次,分析哲学最重要的理论成果是他们创立和倡导的语言分析方法,它在现代思想文化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们固然不会同意把语言分析作为一种独立的哲学研究活动,甚至是唯一的哲学研究活动,但语言分析作为理论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其意义却是不容低估的。语言分析是使我们的概念保持清晰,避免因逻辑混乱造成思想不清的有力保证。在经过了现代分析主义思潮的洗礼之后,任何一个哲学家在建构他的理论体系时,都不可能回避对其概念进行语义分析的问题,从分析基本概念着手,这几乎成了哲学研究中一种普遍采用的方法。实际上,不只是在哲学中,在其它理论领域,如基础科学、美学、伦理学、政治学及文学理论中,都广泛地运用到了语言分析的方法。正是这种广泛存在的影响,表明了语言分析方法的极端重要性。但不管分析方法怎么重要,都只能是一种研究的方法,而不应当也不能够代替哲学研究本身。
注释:
[1]逻辑实证主义是分析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流派,它又以维也纳学派为主体,并且是分析哲学中批判形而上学态度最鲜明、言辞也最激烈的一个。
[2]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42页,商务印书馆,1996。以下凡引该书正文内容,皆只在文中注明编节号。
[3]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23页,商务印书馆,1996。
[4]转引自m.k.穆尼茨:《当代分析哲学》,210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
[5]石里克:《意义和证实》,引自洪谦主编的《逻辑经验主义》,上卷,39、40页,商务印书馆,1982。
[6]卡尔纳普:《可检验性和意义》,载于《科学哲学》,420页,1936。
[7]《现代西方哲学论著选辑》,上册,499页。
[8]石里克:《哲学的转变》,引自《二十世纪哲学经典文本》(欧洲大陆哲学卷),315-316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9]蒯因:《论何物存在》,引自《二十世纪哲学经典文本》(英美哲学卷),274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10
关键词: 哲学逻辑;逻辑哲学;词义;辨析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在国际哲学界、逻辑学界蓬勃兴起,国内逻辑学界也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介绍、引进国外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成果,目前对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从总体上讲,国内仍处于消化、吸收并尝试进行创造性研究阶段。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这是两门密切相关的学科,二者都是现代哲学与现代逻辑相互渗透的产物,但它们是两门不同的学科,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然而,由于“哲学逻辑”至今是一个充满歧义的词,不同的学者对它有不同的理解,并在很不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它,冠以“哲学逻辑”之名的书籍五花八门,因而,和逻辑哲学在词义上发生了混乱。为了进一步推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促进这两门新兴学科的确立与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哲学逻辑的精确涵义及与逻辑哲学的关系作一番梳理与辨析。
一 哲学逻辑词义的 历史 演变
最早[论\文\网 lunwennet\com]明确使用“哲学逻辑”一词的是英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他在《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一书(1929)中,指出:“数理逻辑,除了它的初创形式之外,就连最现代的形式也不直接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在初创以后,它就属于数学而不属于哲学了。我将要扼要论述的,是数理逻辑的初创形式,只有这个部分才真正称得上哲学逻辑。往后的 发展 ,尽管没有直接的哲学意义,但是对哲学研究有很大的间接用处。”①他还认为,哲学逻辑的真正对象乃是为各种命题和推理所共有的逻辑形式,哲学逻辑乃是对逻辑形式的研究。以往的哲学由于被语言表面的语法形式所蒙骗,未能认清其隐藏着的真正的逻辑形式,而犯了许多重大的哲学错误。
可见,罗素对“哲学逻辑”一词的词义只给予了初步界定,而未加阐释。后来的英国著名学者斯特劳森赋予了“哲学逻辑”以明确的含义。1967年,斯特劳森编辑出版了一本题为《哲学逻辑》的文集,该文集收入了弗雷格、格拉斯等学者的相关 论文 ,他为此书撰写了一长篇序言,在序言中,斯特劳森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观点。他把整个逻辑领域区分为两部分:“逻辑是关于命题的一般理论。它有形式的部分和哲学的部分。”分别叫形式逻辑和哲学逻辑。在他看来,形式逻辑研究命题之间的可演绎关系或蕴涵关系,它要以系统的方式排列有关这种蕴涵关系的各种 规律 ;而哲学逻辑则要研究形式逻辑产生的哲学背景和哲学预设,以及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 究竟什么是命题? 说一个命题为真是什么意思? 命题联结词的准确性质,特别是出现在条件命题中的蕴涵的准确性质是什么? 意义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 真理概念和分析性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 指称和述谓( ( predica2tion)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哲学逻辑学家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答有关语言和各种语言表达式的性质与功能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实际的言语活动模式;意义理论;语言交际的特性与条件,等等。②
很明显,在斯特劳森那里,“哲学逻辑”其实质不是逻辑,而是某种形式的哲学,是对与逻辑有关的哲学概念和哲学问题的仔细探究,它的成果和方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哲学意义。在斯特劳森观点的影响下,英国哲学家大都在哲学意义上使用了“哲学逻辑”一词。例如,格雷林在《哲学逻辑引论》一书中指出:“哲学逻辑是哲学,尽管它是提供逻辑学知识,对逻辑问题很敏感的哲学,但它是哲学。”他甚至认为,在“哲学逻辑”这一名词中,“逻辑”这一字眼的作用会引人误解,因为,哲学逻辑并不是关于逻辑的,也不是逻辑学。正是基于这些看法,格雷林的《哲学逻辑引论》所研究的主要是:命题;必然性、分析性与先验性、存在、预设与摹状词、实在论与反实在论, ③等等。与格雷林同为英国牛津大学讲师的沃尔夫拉姆在1989年出版的《哲学逻辑导论》一书中,沃尔夫拉姆也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在他看来,哲学逻辑是关于论证、意义与真理的研究,它的主题与形式逻辑相关,但其研究对象不同,它不像形式逻辑那样处理有效论证,它只检验已经建构好的逻辑系统中的基本概念。根据这种观点,沃尔夫拉姆在书中主要研究了指称与真值、必然真、分析与综合、存在与同一、意义问题,等等。④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筹划,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主编的《哲学主要趋向》( 1979)一书中,所沿用的都是这种意义上的哲学逻辑概念。
然而,数理逻辑诞生以来,数理逻辑成果被广泛运用,大批应用逻辑分支如同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很多哲学家与逻辑学家关注了这一情况,赋予了哲学逻辑以逻辑的含义。众所周知,在逻辑发展史上,莱布尼茨最早提出了创立数理逻辑的理想,他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却未能获得成功。
1930年哥德尔证明了谓词演算的完全性,数理逻辑才算真正创立。但是,有一部分逻辑学家不满意已有的数理逻辑系统,认为它们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于是着手“修改”或“扩充”已有的一阶逻辑。他们或者创立了一些修正以至替代它们的新逻辑分支,例如直觉主义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多值逻辑,自由逻辑等等,或者应用已有的一阶逻辑工具于哲学、语言学等专门领域,创立了带有浓厚应用色彩的多种逻辑分支,例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
这些新的逻辑系统或分支在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出现,在50—70年代繁荣兴旺起来,以至最后形成了一个新兴的逻辑学科群体。⑤因此,相当的学者越来越倾向于用“哲学逻辑”一词专指这个新兴的学科群体。例如,美国逻辑学家莱斯彻在1968年出版的《哲学逻辑论集》中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他指出,现代逻辑的发展有两个方向:一是数学方向,即数理逻辑,它是现代逻辑发展的主流;另一个方向则是哲学逻辑,它是对一些相关的哲学领域,比如本体论、认识论领域、伦理道德与规范概念等的逻辑研究,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与数学并无直接联系,而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故称为哲学逻辑。⑥在他看来,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就是哲学逻辑研究的主要内容。他所构造的哲学逻辑就是由这些研究内容所组成的学科群体。
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也有许多学者是在哲学与逻辑的双重意义上来使用。例如,柯比和古尔德合编的《当代哲学逻辑》以及冯. 赖特的论文集《哲学逻辑》都属于这一类型。在他们看来,哲学逻辑既指对逻辑所产生或引起的哲学概念和问题的哲学研究,也指这种研究所建立起来的新的逻辑。前者是非形式的,后者则是用形式化方法构造的形式系统。恩格尔则把前者叫做“非形式的哲学逻辑”,后者叫做“形式的哲学逻辑”。
二 哲学逻辑对象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考察,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国外学者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一是哲学逻辑是哲学,是一门与逻辑有关的哲学学科,它研究由逻辑所引起或,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是逻辑,它是与哲学有关的逻辑学科,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的概念的逻辑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
仔细考究这些关于哲学逻辑词义的不同看法,可知其原因是未能把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所致。我们知道, 20世纪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者的相互渗透,由此出现了“哲学的逻辑化”与“逻辑的哲学化”两大趋势,并进而形成了“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等新兴的交叉学科。⑦哲学的逻辑化趋势主要表现在现代西方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兴起,芬兰最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冯·赖特在其名著《20 世纪的逻辑和哲学》中指出:“20世纪哲学最突出的特征是逻辑的复兴,它是哲学发展的发酵剂。这一复兴是从本世纪开始的。最初以剑桥和维也纳为中心,后来扩大到整个分析哲学运动,这一复兴与之交汇,这是逻辑学登上哲学舞台的标志。”20 世纪以来,哲学的主要问题和研究对象既不是本体论,也不是认识论,而是语言问题,哲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就是语言分析,而语言分析的基本工具就是现代逻辑,因此,在国际哲学界形成了哲学的逻辑化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对一些哲学概念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成为一些学者关注的热点,哲学逻辑也就应运而生。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在现代逻辑的基础上,在对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形成的,主要表现为对逻辑本身的整体性的哲学思考或研究以及对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哲学分析。由于现代逻辑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群体,也由于现代逻辑发展中的哲学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视野,因此,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多元的。当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刚登上学术舞台的时候,我国年轻学者陈波就密切关注其研究动态,在国内介绍并引进国外学者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上的成果,并在一系列相关论著中,明确主张严格区分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
在我看来,哲学逻辑是逻辑,是20 世纪20 - 30 年代开始兴起, 50~70年代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逻辑学科群体,它们以数理逻辑(主要指一阶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 科学 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构造出各种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逻辑系统。逻辑哲学则是哲学,它在逻辑和哲学中都具有自己的起源,因而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逻辑哲学要研究逻辑学本身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逻辑究竟是什么,蕴涵与推理有效性的关系,逻辑真理和逻辑悖论等等;其次,逻辑哲学还要研究如何在哲学研究中引入现代逻辑的工具,利用它去解决传统的哲学争论和哲学难题,例如意义问题、真理问题、存在问题等等。
三 哲学逻辑的研究范围
辨析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词义,可知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这种不同的研究对象,决定它们有着不同的研究范围。以数理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的哲学逻辑,其研究范围包括两大子群,一是异常逻辑( deviant logic) ,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择代系统( alternative systems) ; 一是应用逻辑( app lied logic) ,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扩充系统( extendedsystems ) 。
异常逻辑亦称非经典逻辑(non-classic logics) ,它们是相对于经典逻辑而言的。经典逻辑包括命题演算、谓词演算和关系演算,是建立在下述基本原则或假定之上的: ( 1)外延原则,即它在处理语词、语句时,只考虑它们的外延,并认为语词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对象,语句的外延是它所具有的真值;如果在一复合语句中,用具有同样指称的但有不同涵义的语词或语句去替换另一语句或子语句时,该复合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这就是著名的“外延论题”⑧。与此相联系,一阶逻辑是建立在实质蕴涵之上的真值函项的逻辑。( 2)二值原则,即在一阶逻辑中,任一命题或真或假,非真即假,没有任何命题不具有真假值。(3)个体域非空,即量词毫无例外地具有存在涵义,并且单称词项总是指称个体域中的某个个体,不允许出现不指称任何实存个体的空词项。4. 采用实无穷抽象法,因而在其中可以研究本质上是非构造的对象。凡是因否弃其中某一个原则或假定而建立起来的逻辑理论,都属于异常逻辑。具体来说,这包括多值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偏逻辑、自由逻辑、量子逻辑等等。
多值逻辑就是由否弃真假二值原则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它可以形式定义如下:一个系统是n值的,仅当n是系统的特征模型值的最小数,当然这里的n必定大于2。随着n取大于2的不同值,多值逻辑就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当n = 3 时,就得到最简单的多值逻辑:三值逻辑。在卢卡西维茨所构造的三值逻辑中,被经典逻辑奉为金科玉律的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不再是普遍有效的 规律 。三值逻辑还可扩展成有穷多值甚至无穷多值逻辑。将多值逻辑应用于物 理学 领域,导致了量子逻辑的创立,后者被用来刻画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和测不准特性。⑨
相干[ 论文 网 ]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都是由否弃实质蕴涵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在相干逻辑中,用相干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相干蕴涵b,即是说, a与b之间有某种共同的意义内容,使得由a逻辑地推出b,并且这种推出与a, b的真值毫无关系。a与b之间内容上的相干还有其形式表现,即a 和b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命题变元,这就是著名的相干原理。a衍推出b,既要求a与b相干,又要求a与b有逻辑的必然联系,所以衍推逻辑是相干逻辑,又是模态逻辑。在直觉主义蕴涵中,则用直觉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直觉蕴涵b,是指存在某些构造(例如p) , 把它与a 相连接之后能产生b。这就是说,“如果a则b”要求a与b有一定的关系,亦即要求有一个过程,当把这个过程与证明a的过程配合起来之后,可以证明b真。在相干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中,许多经典逻辑的定理不再成立。
应用逻辑则是利用经典逻辑的工具,去分析某些具体学科特别是 哲学 中的概念或范畴而建立的逻辑分支。所以冯·赖特说:“哲学逻辑有时定义为运用逻辑分析传统上哲学家所关心的概念的结构。”“我把哲学逻辑描述为构造形式系统以精确阐释我们在某些话语领域内的概念直觉。我认为,本世纪20多年来的 发展 表明:构造此类系统实际上可以在哲学家传统上感兴趣的任何领域内进行。这些系统可以称为相关领域内的‘逻辑’,例如,时间的逻辑,因果的逻辑,行动的逻辑,规范的逻辑,或者偏好(优先)的逻辑。”
应用逻辑又可以分为三组:本体论的逻辑,认识论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逻辑。
本体论的逻辑是以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逻辑理论。具体来说,它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存在逻辑、部分和整体的逻辑、莱斯涅夫斯基的本体论、构造主义的逻辑、唯名论唯实论意义上的本体论等等。模态逻辑是关于必然性和可能性的逻辑,或者说,是研究含有“必然性”、“可能性”的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分为正规的和非正规的两种类型。一个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系统是经典命题逻辑的重言式集的一个扩集,扩集满足两个条件:
(1)口(pq) (口p口q)在s中有效;
(2)在s中,从有效公式出发, 经使用分离规则, 代入规则,必然化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这里提到的必然化规则是:
若┝a,则┝口a。时态命题是研究时态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试图把涉及时间因素的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系统化,为涉及时间因素的精确讨论和严格推理提供工具。从形式上看,时态命题逻辑系统t是不同于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的,是经典命题逻辑重言式集的另一种扩集,它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 g(pq) ( gpgq)和pgpp在t中有效;
(2)在t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和时间性概括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
存在逻辑是关于存在及其同类概念的逻辑理论,它研究这些概念的性质,探讨诸如“存在是不是谓词”等问题,这种逻辑归根结底不仅依赖于纯逻辑的思考,而且依赖于本体论的思考。
认识论的逻辑是以传统认识论所研究的概念、范畴为对象的逻辑理论,它们与知识的获得、接受、传递以及对于某一知识的态度例如怀疑、断定、相信等等有关。具体来说,它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条件句逻辑、内涵逻辑、归纳逻辑(证据、确证、接受的逻辑)等。⑩
伦理规范逻辑:伦理学属于广义哲学的一部分,传统哲学特别是伦理学要研究诸如权力和义务、应该、允许、禁止、需要和要求、决定和选择、动机、效果与行动等概念和范畴。伦理规范的逻辑就是与这一类哲学概念和范畴相关的逻辑理论。
具体来说,它包括道义逻辑、命令句逻辑、行动逻辑、优先逻辑等等。
注:
①罗素:《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东方出版社1992 年版,第36页。
②p. f. strawson: philosophical logic,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年版,第1页。
③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 中国 社会 科学 出版社1990 年版,第17页。
④ s, wolfram: philosophical logic: an introduction, routledgelondon and new york, 1989年版,第8页。
⑤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⑥n. rescher: top ics in philosophical logic,d. reidel publishingcompany, 1981年版,第21页。
⑦胡泽洪:《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年版,第34页。
⑧王路:《逻辑与哲学》,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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