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顾业务管理办法十篇-ag尊龙app

时间:2024-05-21 17:30:31

投顾业务管理办法

投顾业务管理办法篇1

一.公司核心业务

(一)智慧产业:管理顾问专家

1.政府顾问业务。主要包括政府规划、管理、咨询、服务、招商引资、投融资平台、政府基金、教育、培训、信息化等顾问业务;2.企业顾问业务。主要包括财务顾问、金融顾问、管理顾问、投资顾问、理财顾问、营销顾问、发展顾问等;3.项目顾问业务。主要包括项目规划与管理顾问、投融资顾问、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与管理、方案设计等业务。

(二)金融产业:资本运营专家

主要从事企业投资业务、企业融资顾问业务、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顾问业务、企业资本运作顾问业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资产证券化、结构金融、adr等投资银行创新业务、企业金融服务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政府金融服务业务;行业金融服务业务等。

(三)实体产业:实业经营专家

主要从事物流贸易产业、it 信息产业、石化、重工产业、旅游服务产业、参股高新技术产业等。

(四)教育产业:育才专家

天成集团创办了创新型企业大学——中国天成大学,综合利用天成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研发创新优势,结合公司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深圳大学和北京理工大学合建的研究所,在满足公司业务需要和员工职业化培训教育的同时,广泛开展教育、培训、研发/会议、会展、出版等业务。

二.人力资源管理特色

(一)秉承“绩效论才,岗人求适,合作致胜”的先进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坚持“任人为贤、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招聘原则为公司选聘高素质型职业化经理人;

(二)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公司制定了《员工收入管理办法》(十六金)、《员工培训管理办法》、《招聘管理办法》、《实习生管理办法》、《新员工入职导师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制度》、《员工绩效评价和考核办法》、《人力资源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七十大激励政策和三十大约束机制等;

(三)创建系统专业的培训体系。为优化集团人力资源整体结构,提高员工的职业化意识、能力和业务水平,促进培训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科学化,公司坚持“自我培训与传统培训相结合,理论知识与岗位技能培训相结合,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方针,通过多样化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技能,为公司提供各类合格的管理人才和创新型人才;

(四)提供个性化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为使新员工能够快速融入团队、熟悉工作流程,获得必要的工作支持和推动相关岗位的经验分享与传承,人力资源部为新入职员工安排业务导师与思想工作导师各一名,帮助其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五)深圳市天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仅能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完善的激励机制、广阔的成长空间,而且能够为优秀员工提供一个能够发挥自己、能够创干事业的优秀平台。

三.主要荣誉

(一)中国诚信经营优秀企业;

(二)中国名优数据库优秀企业;

(三)中国最具影响力创新成果100强企业;

(四)广东省创建学习型企业先进单位;

(五)深圳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十佳单位;

(六)广东省管理咨询机构30强;

(七)广东省管理咨询培训行业aaa级资质(最高资质);

(八)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示范机构。

四.ag尊龙app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55-88285500

传 真:0755-88285501

投顾业务管理办法篇2

财务顾问的历史使命

一般来说,财务顾问特指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战略和策略咨询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它是以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信息资源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在公司财务、项目融资、资本运作及其相关领域的专业咨询服务。

"财务顾问业务"与"财务专业顾问"业务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财务专业顾问"单指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会计人员向企业提供财会方面的专业顾问业务。"财务顾问"是立足于企业长期的发展战略,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为企业制定长期的投融资计划、合理的资本结构与股利分配政策,并为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提供策划等。

从客户对象看"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的ag尊龙app的业务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个人或机构的投资财务顾问,咨询的重要内容是客户所需要的投资和理财的分析报告;第二层次是企业财务顾问,项目范围重点是企业发展战略、资本运营策略等;第三层次是政府财务顾问,重点涉及宏观经济、国企改革、社会和产业咨询、区域经济发展等。本文所指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企业财务顾问。现在的实践中,财务顾问业务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并购顾问、公司重组和战略规划、投资项目评估、融资安排、ipo方案设计、银行融资谈判、股权设计、还款设计等业务。

财务顾问所能做的工作既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某方面、某环节的。(本文为中国证券业协会2003年度科研课题)

财务顾问业务开展现状

1、财务顾问业务所处的发展阶段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正处于业务发展期,在这一期间所具有的特征是:

相关的管理部门配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实施而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别是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颁布后,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执业资格、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基本的业务程序作出了较原则的规范(依《证券法》第157条的授权,中国证监会本应按《证券法》的原则及市场的现实适时制订《管理办法》,但《管理办法》至今未出台),基本处于逐步有法可依的状态。

证券业协会也配合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执业规范、业务开拓、技术创新等作了大量的理论研讨和执业群体的意见反馈。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的参与者之间沟通的渠道是畅通的。

新闻舆论亦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准入机制等公开作了大量的探讨和呼吁。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实践经验的积累、人才的储备、财力的投入和理论的研究使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自身具备了结合我国国情、自主创新地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基本能力。

我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承诺,国际上优秀的投资咨询机构将与国内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平等地展开竞争。

既然是发展期,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面临一些困难,甚至瓶颈也是正常的。目前,财务顾问业务处于一种相对的无序状态。

1)与其他证券业务相比,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还未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同,无论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还是其他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参与者都没有自己的主打服务品牌。业务的自我定位、程序化、规范化发展正艰难起步。

这项业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有利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深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深入探索这项创新业务时,其有效途径在于要注重探索这项业务的标准化,努力使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程序化,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优化工作程序来深化这项业务的效率。

主体的弱势制约了财务顾问业务的规模、品牌发展。在证券业诸多子行业中,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是规模最小、实力最弱的一支队伍。它由两部分组成,50多家从属券商的研究部门和110多家独立的咨询机构。自1998年4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施行以来,经5年发展之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注册资本仍是以数百万元小公司居多的现状,规模和资金短缺困扰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基本前提是机构具有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形象。特别是在市场低迷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本该是资本市场的"教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客串"牧师"来帮助投资者恢复信心,从而激活市场。很遗憾,现在投资者更多的是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公信持怀疑态度。执业形象缺损导致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步履维艰。

2)市场参与者众多、规模小,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缺乏严格的准入机制,无序竞争,不利于财务顾问业务市场的整体做大和规范发展。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来规范财务顾问市场行为,对从事财务顾问的公司和个人都没有明确的资格认证和考核,造成了我国目前从事财务顾问机构众多,鱼龙混杂,财务顾问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得不到保证。目前我国的财务顾问服务,基本上处于自由状态,收费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各个咨询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的情况。所以,要提高财务顾问的服务质量,真正发挥独立财务顾问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中应有的作用,需要制定具体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需要对财务顾问的服务对象、内容、资格认定,收费标准以及财务顾问业务管理、业务原则、罚则等方面尽快制订相应法规,规范财务顾问机构的ag尊龙app的业务范围,并保证其参与包括企业改制、收购兼并、公司重组、发展战略策划、融资策划等各种金融咨询业务的合法权利,才能发挥财务顾问业务的积极作用。

3)业务空间狭窄。

经营范围和ag尊龙app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事实上严重制约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发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等相关法规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ag尊龙app的业务范围的规定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明显过于狭窄。

其他方面如新的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时就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等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也就是要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这一规定对财务顾问的法定业务的开展有着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一要求只停留在一般性的规定上,对具体业务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往往流于形式,很难起到独立第三人的监督作用,因此在防止上市公司董事、大股东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方面,独立财务顾问作用不明显,发展空间也不大。

业务空间限制,加之证券市场的持续低迷导致业务拓展困难,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人才流失严重,2000余名取得执业资格的证券分析师,目前供职证券咨询公司的不足一半,导致业务能力、竞争实力相对低下。

4)立法滞后,特别是公司重组并购、外资准入、国有股减持、非流通股转让、流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需求比较起来还是显得比较笼统,甚至是空白,对业务中经常遇到的很多具体问题的实际操作形成"雷区",制约了现有业务的规范和新业务的拓展。

中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服务行业的对外开放将逐步实现,新的金融服务协议对证券市场开放的要求是:第一、对各缔约方开放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第二、允许缔约方在境内建立证券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第三、缔约方公司享受同境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第四、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第五、允许缔约方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

另外,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任何一谈判签字方都必须把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非政府的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生效之前予以公布。我国财务顾问有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如果不迅速出台有关法规,当境外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全面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后,再规范和制约其财务顾问业务将变得非常困难。

5)转轨仍在进行中,法律障碍、制度缺陷、中介机构拓展业务多模仿少创新、价值取向的偏差等弊端对并购业务的制约加剧,导致收购兼并业务成功率不高。

价值取向是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主体必需正确选择的,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透明,确立证券市场的诚信机制,保护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人的利益,特别是为处于信息弱势的公众投资人提供保护。这一点对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特征市场尤其重要。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基本未进入职业状态,流于形式,对公众投资人的利益提供的保护不够,甚至加剧了信息不对称,伤害了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在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协调政府、企业和咨询机构三方的利益关系。

6)证券咨询行业明显萎缩,整个行业面临生存威胁。、

2、需求分析

从客户的需求来看,财务顾问应是一个项目上包括购并重组、项目融资、投资理财等,内容包括方案设计、资金融通、方案实施等的综合品种。

从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发行、重组购并的实际运作可以看到,中介机构参与的比例逐步加大、介入的深度、广度逐步发展,我们认为主要有这样几个因素:一是监管部门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新颁布的上市规则要求,一些金额或比例较大的关联交易必须由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二是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司重组也越来越复杂,一些公司的重组需要一些创新性的设计,从而对中介机构提出了需求;三是中介机构已经较以往相对成熟,其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已经得到许多上市公司或企业的基本认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中介机构整体的专业化服务水准仍然有待提高。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建立起行业的公信,在这一领域占据较大的份额。

2002年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大的并购案涉案金额应超过1500亿元。今后,近10万亿元国有资产将有望进入资本运作。涉及国企改革、行业重组、战略购并、外资兼并或管理层收购的个案都具有政策性强、金额大、利益主体多、历史沉淀难以化解、程序复杂和操作周期长的特点,它们是证券市场的热点、难点,更是激活证券市场的亮点。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需求。

3、市场参与者分析

通过附表中的对比分析,我们看到目前国内的财务顾问业务中,持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无论从实力与规模上都处于劣势,即使从属券商的研究部门亦是如此。面临来自国际知名咨询机构的竞争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的介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无法在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理财服务领域中获得优势。从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培育与壮大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规模与实力,才可能发挥它们特有的中介优势与作用。

4、法律环境

从立法角度来看,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严重滞后于市场发展的现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一些基本行为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给委托人决定是否委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时留有较大的弹性操作空间,加上执法尺度把握不一,法则对参与重组、并购中介业务的主体约束偏弱,业务监管不力。

5、发展财务顾问工作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的财务顾问行业起步晚,与国外同行的差距较大。在我国,财务顾问行业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产业。与国外同行相比,各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水平、发展运营、综合实力、业务重点存在极大的差别,规模普遍较小,形成自己独特的品牌形象的家数较少,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比较单一。面对入世带来的巨大压力,我国财务顾问行业面临严峻的考验。国外的大券商和相应的投资银行业务已经开始进入我国,先后涉足了我国大型企业在海外上市的财务顾问和承销业务。因此,如何迅速发展壮大我国证券市场财务顾问方面机构的规模和实力,成为在入世缓冲期内非常迫切的事情。

财务顾问业务发展前景

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公司进行重组购并等资本运营时,一般都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担当重组购并的顾问,提供一整套的专业化服务。(未完)

从美林、摩根斯坦利、高盛等巨头近年来的收入结构看,包括战略咨询、并购重组、房地产开发咨询等在内的财务顾问咨询服务收入占了投资银行业务总收入的半壁江山,与证券发行收入相当,而以投行见长的高盛的咨询收入则超过了证券发行的收入。

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改变所有者空置的现状是国企改革的重点,中介机构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使财务顾问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正逐步显现出来。

中国加入wto后,跨国公司对我国产业的全面整合将会大规模展开,本土产业必然面临全新的市场格局。国民待遇将使国家资本、外国资本和民间资本获得相同的准入机会,民间资本将在国有股减持、非流通股入市和大行业重组等领域全面参与。在相关政策、法规日益明确,同时国内依靠低效的财政投入维持增长的经济体系日渐乏力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加强,给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拓宽了市场。

国内大产业集团(如电讯、金融、汽车、能源、航空)已经选择重组实现跳跃式发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全面、深入地介入,提供优质的财务顾问服务。一段时间,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言必mbo,但唱者众和者寡,何也?体制障碍?法律制约?道德困惑?目标公司匮乏?这都是次要因素,主要原因是市场公平原则使然。只要公司管理层不能合法地支付获得股权的代价,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就面临不可逾越的障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管理层收购这一领域有市场,但有难度。

在政策法规中明文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为企业资产重组的必备要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透明的财务顾问服务势必促进上市公司对资产重组、并购等行为的动态信息披露,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行为,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通过拓展财务顾问业务,同时也将促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断加强自身的研究力量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更深入的接触和调研,有利于推动证券投资咨询信息的优化,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投资建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介入财务顾问业务,有利于中介机构提高竞争力、强化诚信建设,在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基础上推动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最近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诸多收购行为均要求由独立的财务顾问提供意见,这就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扩大了ag尊龙app的业务范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收购办法中对所列出的这些财务顾问业务的硬性要求,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来说是实力和能力的挑战。

应对挑战立规建制

面对新业务的挑战以及来自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竞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真正发挥财务顾问的作用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我们认为以下七个问题需要注意和解决:

首先,自我约束,明确业务的目标定位。要以长远的眼光和战略来定位,树立起满足客户需求,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透明和诚信为从业宗旨,以追求客户成功、市场成熟和中介机构成长的多赢为高目标,通过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带来长期的业务机会,通过做大市场来实现机构的持续发展。

其次,内强素质,造就一支精锐之师。要有自己的行业专家,练好内功。

第三、增强独立性,夯实生存的基础。

准确把握客户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价值取向,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透明,确立证券市场的诚信机制,保护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人的利益。特别是为处于信息弱势的公众投资人提供保护。

沪深许多上市公司因资产置换、回购、并购、重组等关联交易案例曾经聘请过独立财务顾问,在这些独立财务顾问中有不少曾经是该公司的股票承销商或配股承销商。承销商代表发起人股东向投资者销售股票,主要代表的是发起人股东即大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财务顾问代表的主要是中小股东即独立股东的利益。

第四、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政府对有些企业仍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这就需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时具有积极协调好各方利益的能力,寻求政策面对购并重组等业务的支持和认可。

第五、担当法律责任,逐步树立客观公正、敬业诚信的机构职业形象。独立财务顾问的作用在于通过独立第三者的监督,减少成本,防止上市公司董事、大股东的机会主义、利己主义等行为,防止大股东、董事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六、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沪深交易所应尽快对以下四项予以规范。

(一)证券业协会应牵头制订财务顾问业务收费标准,财务顾问的收费标准采取按件收费或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该标准应报财政部批准,证监会、交易所备案。

(二)明确市场参与者的主体资格,营造优胜劣汰的财务顾问环境,保证并购市场参与者的主体合法、行为规范和财务顾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尤应实行市场准入机制。

目前可以承担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包括: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咨询机构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人员也必须取得证监会的认可。

建议:应规定只有独立的证券咨询机构才可以从事独立财务顾问业务。

可参照我国香港上市规则中的规定制订准入规则和监管规则。

(三)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ag尊龙app的业务范围给予明文规定。从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和规范看,要促进发展,首先要对业务进行鼓励和规定。鉴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的部分条款内容已经不适合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建议应尽快修改或另立规章,列如证监会可制订出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在当前应当优先考虑在《上市规则》中就重大的资产出售和购买、重大债务重组、股权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大额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等方面作出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规定。

明确将上市前的辅导纳入财务顾问业务,并规定上市公司的承销商、审计机构不得兼做该上市公司的上市前的辅导;且两年内不得做该上市公司的一切独立财务顾问业务。

(四)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行行业内的执业信誉评级制度,加强机构的自律和它律机制。

投顾业务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商业银行;私募股权;资金托管;法律风险防范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2-0087-04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填补了银行信贷与证券市场的真空,推动了资本市场“脱媒化”的进程。在面临挑战的同时,商业银行也迎来了业务拓展的新机遇。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曹文炼就曾指出,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是大势所趋,其将在主要依托金融机构、依托机构投资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扮演主要角色。

目前,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融资活动一般以投资银行作为基础业务,拓展上下游产品价值链条,从而实现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私募股权融资产业链整合,提升金融服务的增值空间。

一、资金托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资金托管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简单地说,资金托管就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一种行为。银行作为托管人,提供的服务主要体现为资金保管、会计核算与投资监督三个方面,核心工作体现为独立地提供资金保管与清算服务。只有经授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能向托管银行发送资金清算指令,后者也会根据约定履行审核监督义务后,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独立托管机制的安排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人设置了一道资产防火墙,可以有效防止资金出现乱用与挪用现象。

资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中间业务,管理费收入颇丰,并且可以带来巨大的沉淀资金(增加存款),因此该项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使得各家商业银行趋之若鹜,但是作为托管人的银行,在其中的义务、责任也是不容忽视的,隐藏的风险业务巨大的。

银行在资金托管业务中,扮演着一个监督管理人的角色,其义务看似简单,但是责任却十分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托管银行在办理托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严格履行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处分托管资金。否则,托管银行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分托管资金,造成托管资金损失,则必须赔偿经济损失。

那么,托管银行在履行赔偿义务中,具体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多大,是否需要赔偿由此造成的投资人的投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并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找到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款规定,托管银行在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办资金托管业务中,首先必须尽到资金监管义务,恪守职责,严格依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划拨款项,避免发生监管资金被挪用的情况。

其次,如果发生托管银行监管义务履行不利的情况,造成被监管的资金损失的,则必须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在此,对于托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严格规范在被监管资金范围内,并且是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于托管银行原因,造成托管资金损失的,托管银行应当第一时间追回流失的托管资产,如果托管银行能够全额追回托管资产,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丧失托管资格。

如果托管银行不能够全额追回托管资产,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是不能追回的部分,并且可能丧失托管资格。

对于管理人因托管资产流失而不能有效管理基金,造成的基金的潜在贬值或者升值不能等间接损失,托管银行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商业银行承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获取巨额收益的同时,高风险的存在也是必然的。一旦对托管资产不能严格监管,出现资金损失,则托管银行面临大额赔偿的同时,亦有可能丧失托管资格。

二、财务顾问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的财务顾问业务是面向大、中型企业与各级政府等高、中端客户,在融资安排、债务管理、资金增值、投资决策、资本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通过对资产交易活动的合理安排和运用,提供全方位的中长期财务规划、投资银行和战略咨询等服务,以达到目标客户的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等预期目标。

银行财务顾问业务包括政府顾问、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安排、金融产品设计和运作、管理咨询等。商业银行可以以财务顾问角色全程参与企业发展,并针对不同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引入不同性质的资本,设计不同融资方案,推动企业快速进入成熟期,直至最终实现ip0。

通过这一过程最大限度挖掘客户价值,实现客户价值份额的最大化。

对于银行财务顾问业务,法律、行政法规暂无明确条款予以规范。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缺乏具体的业务实施细则,对财务顾问业务的收费标准、ag尊龙app的业务范围、操作规程、监督管理等均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商业银行开办财务顾问业务是无法可依的,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虽然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商业银行开办财务顾问业务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部门规章的规定又显得那么空洞,但是,商业银行还是可以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中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条款规定的是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于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素有“帝王条款”之美誉。

根据这个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否则,违反约定的一方即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提及诚实信用原则,就不能不提到与之密切相连的履行的附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本条款规定,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还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这就是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对于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3、62、92条也有所规定。

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那么,银行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适当履行财务顾问合同中承诺履行的义务,提供政府顾问、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安排、金融产品设计和运作、管理咨询等一系列服务内容。

但是,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一般均将提供财务顾问业务作为客户获得优惠利率的一种补偿,即商业银行在客户申请融资时,承诺给予其贷款优惠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下浮),而客户需与商业银行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向商业银行交纳一笔与优惠利率对等的服务费,作为商业银行提供优惠利率的一种补偿。

此后,商业银行依照优惠利率向客户发放贷款,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而并不向客户真正提供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甚至商业银行根本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内容的资质,仅仅将财务顾问业务作为贷款优惠利率的补充,使得该项业务流于形式。这种财务顾问业务的运作形式,表面上看对于银行并无经济损失。

但是,一旦客户要求银行履行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试问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相应的履行义务吗?答案是不肯定的。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此举本身无可厚非,以财务顾问费用弥补利息收入的损失,同时获取宝贵的客户资源,不失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但是,商业银行必须针对决策,强化自身业务发展,培养服务人才,真正具备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立于不败之地。否则,诚信一失,再难立足。

三、基金募集居间服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私募股权投资由于其募集渠道不公开性,使得其募集信息传播空间狭小,往往只有“圈内人”方可获悉。那么,商业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服务主体,一方面与同为金融服务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有着一种信息共享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掌握大量中、高端(富裕)客户信息。那么,商业银行如果可以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过程中,搭建基金募集者与资金持有者之间的桥梁,对于商业银行的一些富裕的闲置资金,出于客户的主观需求,使其成为出资人成立股权基金。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为客户与基金募集者提供基金募集服务,属于一种居间行为。商业银行作为居间人应当与委托方(基金募集者)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具体居间行为。居间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在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章第424条―第427条专门对居间合同的定义、居间人的义务、居间行为等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商业银行作为居间人,为基金募集者提供客户信息,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将获悉的有关客户信息如实告知基金募集者,不能隐瞒真实情况。否则,基金募集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失败,由此产生经济损失,商业银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由此给基金募集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此,商业银行为基金募集提供居间服务应当注意两个法律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其一,商业银行只能作为基金募集者的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而绝对不能为客户提供居间服务,基金募集信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私募的特性,不能通过任何方式予以公开募集,否则就不再是私募基金而是公募,这样就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是难以把握和解决的。

其二,根据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而为基金募集者提供居间服务,就必然会向其提供中、高端(富裕)客户信息,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取得他们的书面同意或者授权,否则就会触犯法律、法规。

四、投资顾问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开发的投资顾问业务,应当有别于普通的投资顾问业务。在此,商业银行主要是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者的投资顾问,为其提供私募目标,促成私募项目。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是客户融资需求的首选。那么,商业银行自身客户群体中往往聚集一大批成长潜力巨大的客户资源,由于其自身所处发展阶段或者发展理念等原因,其融资需求与商业银行的融资安排差距较大。因此,商业银行很难满足其融资需求,但是,商业银行又不愿意放弃这些成长潜力巨大的客户资源,如何能够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而又不违反自身管理制度,就成为商业银行面临的一道难题。此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抛弃为客户直接融资的方案,而选择通过私募股权投资的渠道解决客户融资需求。商业银行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而且由于网点优势对于非上市的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等非公开的软信息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推荐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客户,有其对推荐客户进行考察、评估,针对不同客户情况,制作切实可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案。从而,在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顾问业务的同时,满足自身客户的融资需求。

在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机构提供自身掌握的客户信息。而我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负有为客户信息保密的义务,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或者客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30条w分别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与单位存款业务,应当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199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以外,银行应当依法为存款人保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客户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也有助于提高银行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3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目前,各家银行一般均将办理业务过程中获悉的客户信息,当做商业秘密管理。这样操作,一方面是为了符合有关为客户保密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有避免泄露客户信息后导致同业竞争之意。那么,在扮演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顾问角色时,银行要向其提供自身掌握的客户信息时,则必须依法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或者授权,然后方可将其信息推荐给投资机构。否则,银行将面临泄露客户信息的法律风险,受到法律、法规制裁而不得不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投顾业务管理办法篇4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从概念可以看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涉及到多种银行业务的综合性的新型金融业务。按照监管部分确定的分类方式,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了多个专门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性质界定的法律障碍

2、1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卞商业银行法格局对商业银行理财的制约

1993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并导致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打造有效的投资组合,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这些高层次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产品附加值低并且银行利润空间有限,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对部分客户难以形成吸引力。

2、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地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难以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财产品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也就是说银行与客户之问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对于这种协议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而且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范,更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然而,当银行和客户不得不直面因这种协议的模糊性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必然给银行与客户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2、3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受托人,接受理财服务者则是委托人,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来看,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方面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客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的所有权的归属并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客户可能因为违约赎回的违约金机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确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预期”提示,甚至有意进行模糊化处理,结果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故意淡化存款关系,将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更多地侧重收益的预期以及挂钩指数或价格;有的认购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这些问题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并可能给司法裁判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预见性。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

3、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而《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入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只有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性质或者信托性质,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专家学者、司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仍然存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问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商业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认定为信托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但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约定收益的信贷合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正如学者所言,无论是将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为借贷或者存款、行纪还是信托,都面临巨大的疑问。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把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银行业务融为一体,重塑和再造银行业务流程,适应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潮流,是对在原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笔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信托、和咨询三位一体的新型银行业务。对于理财顾问服务,这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一点目前争议不大;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将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得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奠定基础。并且可以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将综合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

3、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大致分为顾问型理财服务、存款型理财服务和委托型理财服务三类。

(1)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种理财业务蕴含的法律关系属于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即银行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提供投资的有关信息,除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银行也不为客户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具体的投资行为。

(2)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两种形式:①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立足存款合同中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客户让渡部分权利给银行,银行基于此给客户以高于存款收益的回报,如一些银行所推出的“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②存款合同附条件(挂钩各种价格或指数)的理财产品,其特征仍然是立足存款合同,并且银行往往保证本金安全,当其附条件一旦放就,客户即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3)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三种形式:①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业务是经客户与银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去购买某种特定的投资产品,有关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客户承受,银行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管理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典型的委托合同关系,银行既不对投资提供保本承诺,也不对收益提供保证,即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并授权其投资某类产品,银行对该投资给予保本承诺,但是其他收益风险银行不分担。③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则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单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单方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e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

[2]曹晓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2)

[3]王云川,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分析[j],金融法苑,2005,(10)

[4]郭雳,中国银行业创新与发展的法律思考[m],北京z北京大学由版社,2006,(7)

投顾业务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证券经纪业务;转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证券经纪业是券商乃至整个证券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证券经纪业经过近20年的粗放、高速发展,现已步入相对成熟时期。与此同时,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形成于长期政府政策保护和行业垄断下的我国传统经纪业务的发展也陷入了困境,转型已是当务之急,经纪业务转型后业务如何开展也就成为摆在我国券商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证券经纪业务转型的原因分析

(一)自身不足。(1)依靠政策生存,自生能力弱。我国券商目前从事的经纪业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买卖通道而进行的低层次的买卖业务,这种通道是政府给予的一种垄断资源,券商借此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一旦这种垄断被打破,券商的生存就成问题,其自生能力较弱。(2)服务项目单一,缺乏竞争力。目前,证券经纪业务的服务内容主要是以交易通道为基础的场地服务,而投资顾问等属于综合理财服务的多种项目尚未有效开展起来。券商的经纪业务服务模式单一,缺乏经营特色和核心竞争力。(3)粗放式经营,成本高。在过去的高佣金政策和行业壁垒的保护下,券商只要能够开设证券买卖的证券营业部,就能为其带来丰厚的利润。因此,券商增加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手段就是靠广设营业网点。随着营业网点的越来越多,经营成本也水涨船高。(4)消极经营模式,风险大。我国券商的经纪业务主要是通道业务,通道业务与市场的兴衰息息相关,而受市场影响比较小的投资顾问等业务基本没有开展,或其所占份额很小,这样,券商只能被动地受制于市场,其盈利完全取决于市场行情的好坏,经营风险较大。

(二)外部环境变化。(1)市场化。主要表现在券商逐步褪去垄断色彩,市场准入由配额制向核准制过渡,券商的数量不断增加。2002年浮动佣金政策的正式实施,推进了将证券行业推入社会一般竞争行业的进程,对券商的生存产生了严峻影响。(2)国际化。我国证券行业全球化竞争的序幕随着中国加正式入wto而拉开,内资券商一统天下的格局已成为历史。由于国内券商与外资券商相比还存在着诸多差距,国内券商所承担的来自于国际竞争的压力愈发沉重。(3)微利化。微利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证券行业的暴力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证券经纪业务作为我国券商的主要业务及核心收入来源,“微利化时代”的到来使得我国券商的经营步履维艰,发展陷入困境。(4)混业经营化趋势不断加强。混业经营的趋势已十分明显,券商对证券经纪业务的独占性和主导权收到挑战。主要表现在银行中间业务对证券经纪业务的渗透,如目前一些兼具银行、证券业务的金融集团旗下的商业银行正在迅速扩张证券业务。(5)客户需求多元化。随着投资者收入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及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的增加、市场情况的变化,投资者的需求也随之变化,不仅只对证券交易的需求,还有获得咨询服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客户需求的变化使得传统经纪业务的单一通道模式受到了巨大挑战。

二、证券经纪业务转型背景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开展

(一)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涵。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投资建议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二)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意义。(1)有利于券商转变盈利模式。传统经纪业务模式下,我国券商主要依靠向客户提供实现交易所所需的交易通道和硬件设备获得固定的交易手续费收入,随着该种模式自身不足的显现及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券商经纪业务整体陷入困境,券商盈利模式转型迫在眉睫。目前,各家券商都尝试着转型,但由于缺乏提供增值服务的收费依据,转型困难重重。《暂行规定》的出台为券商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提供了可能,《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证券投资顾问协议应当包括“收费标准和ag尊龙app的支付方式”,“解除协议前提供的服务,可以向客户收取适当的劳务报酬”。这意味着原本只能通过收取佣金实现价值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将获得独立收费渠道。这从法律上承认了增值服务费。(2)有利于提供差异化的服务。目前,大部分券商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为投资提供交易通道,不注重业务创新与服务内容的提升,属于粗放式经营。现在,虽然这种情况有一定改善,但仍然面临服务同质化的窘境,难以满足广大投资者对于差异化的综合的需求。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即是站在客户的角度,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考虑客户的风险偏好,结合市场情况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3)有利于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保护投资者权益。传统证券经纪业务模式下,其用人标准主要是看否能拉到客户,而对服务客户的能力要求相对较低。《暂行办法》的出台表明,未来券商之间的竞争不再是营销队伍的竞争,而是对有一定工作经验,同时对营销与专业服务有一定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的竞争,这给证券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于促使其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目前,券商提供的仅仅是交易通道,没有提供专业化的增值服务帮助投资者获取最大收益。相比较而言,投资顾问业务通过提供差异化的服务、专业性的指导,对投资者的帮助可能更大,此外,《暂行办法》还对证券投资顾问提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如不得向他人泄露客户投资决策信息为他人抢先交易提供便利,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个人向客户收取费用等等,所有这些,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发利益。

(三)国内外投资顾问业务的探索与实践。(1)国外。《暂行办法》颁布前,投资顾问普遍被看成是financial consultant (fc,即理财顾问),fc 最初由美国美林证券创设。美林fc 的市场定位更多地承担了“市场营销”的角色,其作为“理财顾问”的功能,更多的是依靠美林tga信息平台来完成,这与《暂行办法》的投资顾问定位有些区别。尽管如此,美林证券fc 制度的成功经验是应该学习的,主要表现在:坚持“客户利益永远至上”的服务理念; fc 主要以服务留住客户;制定系统的制度,不断优化fc 队伍;设立专职研究部门,为fc 的对外服务提供便利;以tga 信息平台作为技术支撑和保障。(2)国内。大鹏证券是国内探索投资顾问业务的最早践行者。为了探索券商经纪业务长期有效盈利模式,大鹏证券曾多次组团到美国美林证券参观考察,并在2000年开始提出赢利模式转型,2001年初步尝试

fc 制,2003年全面推进fc,取得了一定效果。后因市场低迷,公司整体业务特别是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失误,公司负债累累,

2005年1月,证监会宣布关闭。大鹏证券在具体做法上有重要的教训值得吸取,即过度关注模式本身而忽略了客户对象。

大鹏证券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各家券商如平安证券等都在客户经理和证券经纪人上作了种种尝试,也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但更多的采用证券经纪人的人海战术。随着佣金的一降再降,这些业务也遇到瓶颈,转型势在必行。

今年以来,多家券商在中期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未来经纪业务的重点工作,是围绕打造“fc” ( 投资顾问) 团队,提升咨询服务质量。国泰君安、东海证券等券商均在加紧建设投资顾问团队。

(四)券商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措施。(1)转变观念,实现经纪业务转型。事实证明,券商传统的通道和硬件设备服务的盈利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了,券商必须转变观念,改变相对单一的服务模式,实现经纪业务的战略转型。1)服务模式方面:以交易通道、场所、设备等硬件服务为主到以投资顾问等投资咨询增值服务为主;以满足客户实现交易基本需求到满足客户实现资产增值的最终需求;由单一的价格竞争到差异化的服务竞争。2)成本模式方面:以粗放式管理到集约化管理;以资金主要投向网点的数量扩张、网点的硬件配置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后来居上到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主要投向营销、研究、咨询和信息技术。3)收入模式方面:以证券交易佣金收入到证券交易佣金加增值服务费作为收入来源;以资产规模、交易量定价到占用的资源、享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实现的投资收益来定价。(2)组建、培养队伍,发展投资顾问业务。打造投资顾问团队已在业界形成共识。但在投资顾问业务兴起的大背景下,巨大的投资顾问缺口已成为券商实现这一战略的主要障碍。根据资料显示,目前成熟的投资顾问不到10000 名,组建、培养证券投资顾问已成为券商的当务之急。在组建队伍方面,券商除了采取对外招聘方式外,应主要对现有人员进行细化,重新换岗定职,重构经纪业务的绩效激励体系,重新划分不同职位的贡献度,并对每家营业部的客户数量、资产规模限定相应的岗位,进而组建投资顾问队伍。(3) 关注客户需求,分类管理客户。毋容置疑,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是未来券商客户服务的发展趋势。券商现在大多推行客户分类分级管理,主要从客户价值入手,以客户的佣金贡献度、交易活跃度、开户时间长短等一系列指标来对客户进行分级分类,然后通过这些分级分类再给客户配上相应的服务等级,这种思维存在着诸多蔽端,如难以衡量客户终身价值、主观因素太多、与投资者的喜好无法匹配等。因此,以客户为中心,关注客户的需求,分类管理客户是证券投资顾问的工作重点,除关注客户价值外,更关注客户的需求,实现保持存量、开发增量市场,快速发展新业务、提升佣金量,降低营销成本、提升客户体验、实现个性化营销,实现流失预警、加强客户维挽等效果。(4)重视基础工作,提供资源及平台支持。目前,中国券商的数据来源、咨询报告还主要依赖于第三方公司,在基础工作上尚缺乏研究积累。因此,中国券商需要做好这些基础工作,为投资顾问业务提供资源支持,主要包括:加强研究团队建设和研究成果开发,为投资顾问、客户提供分析库;积累、研究投资案例;建立操作工具和行业模板,提升诊断与咨询服务的效率、准确性等。

平台支持方面,券商可以通过整合技术、资讯、制度等各种要素,构筑一个高效的客户服务平台,实现投资顾问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总之,券商必须抓住机遇,积极探索投资顾问业务的实施办法,转变观念,发展壮大投资顾问团队,实现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由佣金龙头向多元盈利模式转变,实现经纪业务盈利模式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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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谭水梅.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转型及发展方向的探讨.科技资讯,2012,11.

投顾业务管理办法篇6

一、客户投诉的内容

因为销售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出问题,所以客户投诉也可能包括产品及服务等各个方面,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商品质量投诉。主要包括产品在质量上有缺陷、产品规格不符、产品技术规格超出允许误差、产品故障等。

2、购销合同投诉。主要包括产品数量、等级、规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结算方式、交易条件等与原购销合同规定不符。

3、货物运输投诉。主要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丢失和变质,因包装或装卸不当造成的损失等。

4、服务投诉。主要包括对企业各类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方式、服务技巧等提出的批评与抱怨。

二、处理客户投诉的原则

1、有章可循。要有专门的制度和人员来管理客户投诉问题。另外要做好各种预防工作,使客户投诉防患于未然。为此需要经常不断地提高全体员工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树立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思想,加强企业内外部的信息交流。

2、及时处理。对于客户投诉,各部门应通力合作,迅速作出反应,力争在最短的时间里全面解决问题,给客户一个圆满的结果。否则,拖延或推卸责任,会进一步激怒投诉者,使事情进一步复杂化。

3、分清责任。不仅要分清造成客户投诉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而且需要明确处理投诉的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具体责任与权限以及客户投诉得不到及时圆满解决的责任。

4、留档分析。对每一起客户投诉及其处理都要作出详细的记录,包括投诉内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客户满意程度等。通过记录,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为以后更好地处理好客户投诉提供参考。

三、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客户投诉处理流程一般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记录投诉内容。利用客户投诉记录表详细地记录客户投诉的全部内容如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对象、投诉要求等。

2、判定投诉是否成立。了解客户投诉的内容后,要判定客户投诉的理由是否充分,投诉要求是否合理。如果投诉不能成立,即可以婉转的方式答复客户,取得客户的谅解,消除误会。

3、确定投诉处理责任部门。根据客户投诉的内容,确定相关的具体受理单位和受理负责人。如属运输问题,交储运部处理;属质量问题,则交质量管理部处理。

4、责任部门分析投诉原因。要查明客户投诉的具体原因及具体造成客户投诉的责任人。

5、提出处理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客户的投诉要求,提出解决投诉的具体方案,如退货、换货、维修、折价、赔偿等。

6、提交主管领导批示。对于客户投诉问题,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主管领导应对投诉的处理方案一一过目,及时作出批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挽回已经出现的损失。

7、实施处理方案,处罚直接责任者,通知客户,并尽快地收集客户的反馈意见。对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管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依照投诉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扣罚责任人的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同时对不及时处理问题造成延误的责任人也要进行追究。

8、总结评价。对投诉处理过程进行总结与综合评价,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对策,不断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以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投诉率。

四、客户投诉处理的方法

在通常的销售情形中,投诉处理的方法有许多种,下面对其中的几种进行分析:

1、鼓励顾客解释投诉问题。在有机会倾诉他们的委屈和愤怒之后,顾客往往会感觉好多了。重要的是销售人员让顾客充分地解释问题而不要打断他。打断只会增加已有的愤怒和敌意,并且使问题更难处理。一旦愤怒和敌意存在了,说服劝导更难,几乎不可能达到对双方皆公平的解决办法。此外,销售人员还必须同样宽容、开诚布公地对待那些很少表明他们的愤怒、较少冲动但也许有着同样深的敌意的顾客。

2、获得和判断事实真相。因为很容易受竭力为自己索赔讨个说法的顾客的影响,销售人员必须谨慎地确定有关的事实信息。用户总是强调那些支持他的观点的情况,所以销售人员应在全面、客观认识情况的基础上,找出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

当事实不能揭示问题的真相,或顾客和公司都有错时,最困难的情况出现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使顾客了解获得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的困难,然而,无论如何,目标仍然是使顾客投诉得到公平的处理。

3、提供解决办法。在倾听顾客意见,并从顾客的立场出发考察每一种因素之后,销售人员有责任采取行动和提出公平合理的最终解决办法。所以,一些公司规定了解决问题是销售人员的责任,另一些公司则规定当实际解决由总部的理赔部门作出时,销售人员应调查问题和提出备选方案。允许销售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司认为,因为销售人员最接近顾客,所以他们最适合以恰当的方式作出公平的、令人满意的结论。运用相反方法的公司认为,如果凯时k66会员登录的解决方案来源于管理层而非销售人员,顾客可能更易于接受。

4、公平解决索赔。为了帮助公司提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销售人员必须获得下列信息:顾客索赔的金额、顾客索赔的频率、顾客账户的规模、顾客的重要程度、所采取的行动对顾客和其他顾客可能的影响程度、销售人员在处理其他索赔时的经验以及特定的索赔信息。在检查了所提供的信息之后,公司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解决方案可采取以下形式。

(1)产品完全免费退换。

(2)产品完全退换,顾客只支付劳动力和运输费用。

(3)产品完全退换,由顾客和公司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4)产品完全退换,由顾客按折扣价格支付。

(5)顾客承担维修费用。

(6)产品送往公司的工厂再作决定。

(7)顾客向第三方索赔。

5、建议销售。建议销售(suggestion selling)这种顾客服务形式经常被忽视,这是一种建议顾客购买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过程。只有当销售人员感到附加产品项目能够增强顾客的满意水平时,才进行建议销售。也许有些销售人员会认为建议销售不是一种服务,而是对顾客的打扰。然而,只要能恰当地运用,它将有助于发展与大多数顾客的关系。建议的内容主要有:建议相关的产品项目和建议较好的产品项目

6、建立商誉。销售过程中的最终推动力,尤其是凯时k66会员登录的售后服务,应该是以良好的商誉为导向的。商誉(goodwill)是顾客对销售人员、公司以及它的产品的一种积极的感情和态度。满意的顾客信赖公司及其产品,对之有强烈的好感。一旦顾客对公司及其产品失去信任,他们的好感也随之消失。

良好的商誉不仅有助于达成初次交易,也能促进重复购买。商誉有助于顾客在众多的有着相似质量和档次的竞争性产品中选择该公司的产品,也有助于吸引新的顾客并提供参照意见。积极的口碑胜过其他任何事物,也是公司所能做的最好的广告。

五、有效处理客户投诉的要点

当客户有投诉时,如何处理呢?投诉的处理要注意以下6点:

1、虚心接受投诉。冷静地接受投诉,并且抓住投诉的重点,同时更清楚地明了客户的要求到底是什么。

2、追究原因。仔细调查原因,掌握客户心理。诚恳地向客户道歉,并且找出客户满意的解决方法。

3、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应根据客户投诉的重要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为了不使同样的错误再度发生,应当断然地采取应变的措施。

4、改善缺点。以客户的不满为参考找出差距,甚至可以成立委员会来追查投诉的原因,以期达到改善的目的。

5、建立客户投诉管理体系。要建立反映快速、处理得当的客户投诉管理体系。如一些公司的客户(投诉)管理中心。

6、后续动作的实施。为了恢复企业的信用与名誉,除了赔偿客户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害之外,更要加强对客户的后续服务,使客户恢复原有的信心。

六、客户索赔的处理

当客户提出投诉并要求索赔时,公司内部必须细心应对,避免事件扩大,损害企业形象。再者,索赔事件若处理得当,不仅可消除企业危机,甚至可得到客户长期的支持。处理方式如下:

1、与客户应对时,应切记以诚恳、亲切的态度处理。

2、如显然是本公司问题时,应首先迅速向客户致歉,并尽速处理;如原因不能确定时应迅速追查原因(应对本公司之产品具备信心),不可在调查的阶段里轻易与客户妥协。

3、对投诉的处理,以不影响一般消费者对本公司印象为标准,由客户中心或公关部致函道歉,并以完好的产品予以调换;如已没有同样产品,应给予金钱补偿。若赔偿调查需要耗费较长时日,应向客户详细说明,取得谅解(应设法取得凭证)。在处理上应注意加强追踪。

4、责任不在本公司时,应由承办人员召集各有关人员,包括客户及各加工厂共同开会以查明责任所在,并确定应否赔偿以及赔偿之额度。

投顾业务管理办法篇7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第十七条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

投顾业务管理办法篇8

1、提升服务品质。首先我们认为公司的服务品质要上台阶单靠我们服务办的跟踪检查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在年初我们就制定了楼层兼职值班经理,由个楼层主任级人员担任,和我们共同配合,对各楼层的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进行检查,从而在卖场检查方面力量得到加强。在本年第二季度,服务办带领各商品部开展班组建设。以商品部各区域为单位,具体在顾客投诉,领班交接班、导购日常考核方面进行建设,实行卖场互查、部门自查,每周由服务办带队进行二至三次联合查场并根据结果下发查场整改通知单(参加人员由服务办人员、部门领班、主任、楼层值班经理),现场管理逐级负责、分级管理(服务办公司级各商品部部门级班长级店长—员工),加大力度。部门干部负责本部门的现场管理,有问题时可以及时处理,从员工接受和配合方面更有利于管理效果。建立店长培训制,进行销售跟进。第三季度服务办对全员的服务质量跟踪卡进行了更换,并建立了全员服务管理档案,对全年违纪的员工累计超过6次,我们将暂停员工的上岗资格,进行培训并重新办理入职手续,使全体员工树立危机意识,全面提升服务品质,从而营造最佳服务环境,截止目前为止累计更换下发服务质量跟踪卡4000余张,在店庆前我们还在员工中推出了我微笑、我引领的服务口号,并组织制作员工微笑服务牌并全员下发,全员佩戴,通过这样的方式使全体员工都微笑面对每一位顾客,为顾客留住国芳百盛的微笑。八月份为了更进一步的提升服务品质,树立员工服务意识,还推出服务明星候选人共44人,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

2、顾客投诉接待与处理。在本年度我们多次利用部门例会或沟通会、专题培训等形式对楼层管理人员进行公司退换货规定、投诉处理技巧及精品案例分析培训,重点以规范自身接待形式、规范服务为主要工作目标,做到投诉规范化、接待礼仪规范化、接待程序规范化、处理结果落实规范化、楼层接待及记录规范化,(服务办定期检查,对不规范的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在今年8月份公司安排我对一线领班的投诉技巧进行培训,我精心准备后,带出了顾客投诉处理艺术,并得到基层管理的好评,通过本次培训提高楼层基层管理人员处理投诉能力。2009年前三季度服务办全体共接待各类投诉371起完结率(质量类:224例,服务类:9例,综合类:131例,突发事件:7例)在突发事件处理方面,我们与保险公司又续签了投保协议——第三方责任险(保费共3000元,三店同保),只要是在我公司发生的突发事件,均属于保险范围,从而为公司减低了损失。

3、人员管理检查范围全面化、制度化。将二线和一线员工管理纳入同步轨道,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依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一视同仁,严格落实,做到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达到监督检查透明化,管理标准化,杜绝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我们还制定了整改通知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从而使部分工作得到很大提升,而且我们还加大力度对干部在岗进行检查,从以前的每天两次增加到四至六次,使各部门管理人员有了自律意识。在迎宾方面我们要求各楼层管理人员在每天员工进店前,就要站在员工通道迎接员工进店,通过这种方式,管理人员的亲和力得到加强,使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之间距离更加接近。

4、卖场五大管,严格查场制度,对楼层提出查场重点。在每日的查场中服务办值班经理做到“三勤”手勤、腿勤、嘴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部门反馈沟通,并下发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期限,并检查跟踪,使发现的各类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但也有部分问题得不到落实,主要以硬件问题为主,我们通过查场通报进行跟进),杜绝一面讲,一面不落实的工作被动局面。在2009年前三季度服务办对卖场进行检查,共计发现处理各类员工违纪5823人次,公司平均违纪率%。其中大部分员工都是给予批评教育为主,只有少部分经常违纪的员工给予经济处罚,从而也体现了公司人性化管理,降低了以罚代管的被动局面。

5、值班经理业务技能及专业化水平的提升。我们根据值班经理业务上存在的不足制定了系统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商品知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培训师由我部值班经理自行担任,用我们的弱项通过培训来补我们自己的弱项,比如我们部门有些同志不知道如何开展工作,那我就安排他们来讲“在工作时间如何有效的开展工作”,从而进一步提升了值班经理业务技能及处理顾客投诉水平,进一步完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机制,前三季度度服务办内部共计各类培训近20余次。

6、白银店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服务办按照公司统一安排配合,从人员招聘,培训等方面进行,商业服务法规的课程由我主讲,累计20余课时,按时完成培训任务。其次我们还对服务台人员进行培训,转变服务观念。顾客需要的,就是我们要做的。时刻以顾客的满意度来处理问题,为顾客提供“尽如您意”的服务。对白银店服务办值班经理我们也是严格要求,要求他们必须按照总店的管理水平去管理,虽然现在分店的管理和总店还有差距,但我们有信心把分店的管理抓上去。

投顾业务管理办法篇9

1、提升服务品质。首先我们认为公司的服务品质要上台阶单靠我们服务办的跟踪检查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在年初我们就制定了楼层兼职值班经理,由个楼层主任级人员担任,和我们共同配合,对各楼层的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进行检查,从而在卖场检查方面力量得到加强。在本年第二季度,服务办带领各商品部开展班组建设。以商品部各区域为单位,具体在顾客投诉,领班交接班、导购日常考核方面进行建设,实行卖场互查、部门自查,每周由服务办带队进行二至三次联合查场并根据结果下发查场整改通知单(参加人员由服务办人员、部门领班、主任、楼层值班经理),现场管理逐级负责、分级管理(服务办公司级各商品部部门级班长级店长—员工),加大力度。部门干部负责本部门的现场管理,有问题时可以及时处理,从员工接受和配合方面更有利于管理效果。建立店长培训制,进行销售跟进。第三季度服务办对全员的服务质量跟踪卡进行了更换,并建立了全员服务管理档案,对全年违纪的员工累计超过6次,我们将暂停员工的上岗资格,进行培训并重新办理入职手续,使全体员工树立危机意识,全面提升服务品质,从而营造最佳服务环境,截止目前为止累计更换下发服务质量跟踪卡4000余张,在店庆前我们还在员工中推出了我微笑、我引领的服务口号,并组织制作员工微笑服务牌并全员下发,全员佩戴,通过这样的方式使全体员工都微笑面对每一位顾客,为顾客留住国芳百盛的微笑。八月份为了更进一步的提升服务品质,树立员工服务意识,还推出服务明星候选人共44人,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

2、顾客投诉接待与处理。在本年度我们多次利用部门例会或沟通会、专题培训等形式对楼层管理人员进行公司退换货规定、投诉处理技巧及精品案例分析培训,重点以规范自身接待形式、规范服务为主要工作目标,做到投诉规范化、接待礼仪规范化、接待程序规范化、处理结果落实规范化、楼层接待及记录规范化,(服务办定期检查,对不规范的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在今年8月份公司安排我对一线领班的投诉技巧进行培训,我精心准备后,带出了顾客投诉处理艺术,并得到基层管理的好评,通过本次培训提高楼层基层管理人员处理投诉能力。xx年前三季度服务办全体共接待各类投诉371起完结率(质量类:224例,服务类:9例,综合类:131例,突发事件:7例)在突发事件处理方面,我们与保险公司又续签了投保协议第三方责任险(保费共3000元,三店同保),只要是在我公司发生的突发事件,均属于保险范围,从而为公司减低了损失。

3、人员管理检查范围全面化、制度化。将二线和一线员工管理纳入同步轨道,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依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一视同仁,严格落实,做到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达到监督检查透明化,管理标准化,杜绝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我们还制定了整改通知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从而使部分工作得到很大提升,而且我们还加大力度对干部在岗进行检查,从以前的每天两次增加到四至六次,使各部门管理人员有了自律意识。在迎宾方面我们要求各楼层管理人员在每天员工进店前,就要站在员工通道迎接员工进店,通过这种方式,管理人员的亲和力得到加强,使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之间距离更加接近。

4、卖场五大管,严格查场制度,对楼层提出查场重点。在每日的查场中服务办值班经理做到“三勤”手勤、腿勤、嘴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部门反馈沟通,并下发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期限,并检查跟踪,使发现的各类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但也有部分问题得不到落实,主要以硬件问题为主,我们通过查场通报进行跟进),杜绝一面讲,一面不落实的工作被动局面。在xx年前三季度服务办对卖场进行检查,共计发现处理各类员工违纪5823人次,公司平均违纪率%。其中大部分员工都是给予批评教育为主,只有少部分经常违纪的员工给予经济处罚,从而也体现了公司人性化管理,降低了以罚代管的被动局面。

5、值班经理业务技能及专业化水平的提升。我们根据值班经理业务上存在的不足制定了系统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商品知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培训师由我部值班经理自行担任,用我们的弱项通过培训来补我们自己的弱项,比如我们部门有些同志不知道如何开展工作,那我就安排他们来讲“在工作时间如何有效的开展工作”,从而进一步提升了值班经理业务技能及处理顾客投诉水平,进一步完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机制,前三季度度服务办内部共计各类培训近20余次。

6、白银店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服务办按照公司统一安排配合,从人员招聘,培训等方面进行,商业服务法规的课程由我主讲,累计20余课时,按时完成培训任务。其次我们还对服务台人员进行培训训,转变服务观念。顾客需要的,就是我们要做的。时刻以顾客的满意度来处理问题,为顾客提供“尽如您意”的服务。对白银店服务办值班经理我们也是严格要求,要求他们必须按照总店的管理水平去管理,虽然现在分店的管理和总店还有差距,但我们有信心把分店的管理抓上去。

投顾业务管理办法篇10

1、提升服务品质。

首先我们认为公司的服务品质要上台阶单靠我们服务办的跟踪检查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在年初我们就制定了楼层兼职值班经理,由个楼层主任级人员担任,和我们共同配合,对各楼层的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进行检查,从而在卖场检查方面力量得到加强。在本年第二季度,服务办带领各商品部开展班组建设。以商品部各区域为单位,具体在顾客投诉,领班交接班、导购日常考核方面进行建设,实行卖场互查、部门自查,每周由服务办带队进行二至三次联合查场并根据结果下发查场整改通知单(参加人员由服务办人员、部门领班、主任、楼层值班经理),现场管理逐级负责、分级管理(服务办公司级各商品部部门级班长级店长—员工),加大力度。部门干部负责本部门的现场管理,有问题时可以及时处理,从员工接受和配合方面更有利于管理效果。建立店长培训制,进行销售跟进。第三季度服务办对全员的服务质量跟踪卡进行了更换,并建立了全员服务管理档案,对全年违纪的员工累计超过6次,我们将暂停员工的上岗资格,进行培训并重新办理入职手续,使全体员工树立危机意识,全面提升服务品质,从而营造最佳服务环境,截止目前为止累计更换下发服务质量跟踪卡4000余张,在店庆前我们还在员工中推出了我微笑、我引领的服务口号,并组织制作员工微笑服务牌并全员下发,全员佩戴,通过这样的方式使全体员工都微笑面对每一位顾客,为顾客留住国芳百盛的微笑。八月份为了更进一步的提升服务品质,树立员工服务意识,还推出服务明星候选人共44人,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

2、顾客投诉接待与处理。

在本年度我们多次利用部门例会或沟通会、专题培训等形式对楼层管理人员进行公司退换货规定、投诉处理技巧及精品案例分析培训,重点以规范自身接待形式、规范服务为主要工作目标,做到投诉规范化、接待礼仪规范化、接待程序规范化、处理结果落实规范化、楼层接待及记录规范化,(服务办定期检查,对不规范的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在今年8月份公司安排我对一线领班的投诉技巧进行培训,我精心准备后,带出了顾客投诉处理艺术,并得到基层管理的好评,通过本次培训提高楼层基层管理人员处理投诉能力。20xx年前三季度服务办全体共接待各类投诉371起完结率(质量类:224例,服务类:9例,综合类:131例,突发事件:7例)在突发事件处理方面,我们与保险公司又续签了投保协议第三方责任险(保费共3000元,三店同保),只要是在我公司发生的突发事件,均属于保险范围,从而为公司减低了损失。

3、人员管理检查范围全面化、制度化。

将二线和一线员工管理纳入同步轨道,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依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一视同仁,严格落实,做到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达到监督检查透明化,管理标准化,杜绝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我们还制定了整改通知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从而使部分工作得到很大提升,而且我们还加大力度对干部在岗进行检查,从以前的每天两次增加到四至六次,使各部门管理人员有了自律意识。在迎宾方面我们要求各楼层管理人员在每天员工进店前,就要站在员工通道迎接员工进店,通过这种方式,管理人员的亲和力得到加强,使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之间距离更加接近。

4、卖场五大管,严格查场制度,对楼层提出查场重点。

在每日的查场中服务办值班经理做到“三勤”手勤、腿勤、嘴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部门反馈沟通,并下发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期限,并检查跟踪,使发现的各类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但也有部分问题得不到落实,主要以硬件问题为主,我们通过查场通报进行跟进),杜绝一面讲,一面不落实的工作被动局面。在20xx年前三季度服务办对卖场进行检查,共计发现处理各类员工违纪5823人次,公司平均违纪率%。其中大部分员工都是给予批评教育为主,只有少部分经常违纪的员工给予经济处罚,从而也体现了公司人性化管理,降低了以罚代管的被动局面。

5、值班经理业务技能及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我们根据值班经理业务上存在的不足制定了系统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商品知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培训师由我部值班经理自行担任,用我们的弱项通过培训来补我们自己的弱项,比如我们部门有些同志不知道如何开展工作,那我就安排他们来讲“在工作时间如何有效的开展工作”,从而进一步提升了值班经理业务技能及处理顾客投诉水平,进一步完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机制,前三季度度服务办内部共计各类培训近20余次。

6、白银店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服务办按照公司统一安排配合,从人员招聘,培训等方面进行,商业服务法规的课程由我主讲,累计20余课时,按时完成培训任务。其次我们还对服务台人员进行培训,转变服务观念。顾客需要的,就是我们要做的。时刻以顾客的满意度来处理问题,为顾客提供“尽如您意”的服务。对白银店服务办值班经理我们也是严格要求,要求他们必须按照总店的管理水平去管理,虽然现在分店的管理和总店还有差距,但我们有信心把分店的管理抓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