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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

篇1

关键词:生物技术;生物安全;生物废弃物;实验室管理;防护措施

随着生物、医疗、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生物技术的应用,在基因工程、生物技术开发、病毒研究等方面,对于实验室生物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最近十年,新的生物安全问题不断的出现,如sars、禽流感、疯牛病、艾滋病、禽流感疫情等疾病,甚至炭疽病毒等生物恐怖事件,使到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也已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不仅是实验室的局部问题,而且是涉及到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问题。

1 生物安全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概念

生物安全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生物安全是指防范由现代生物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主要指转基因技术)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即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及人体健康可能构成的危险或潜在风险。广义生物安全不仅针对现代生物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它涵盖了狭义生物安全的概念并且包括了更广泛的内容。大致分为3个方面:①指人类的健康安全;②指人类赖以生存的农业生物安全;③指与人类生存有关的环境生物安全。

2实验室生物安全存在的问题与现状

2.1生物安全意识和自觉性有待强化,执行安全制度及安全标准不严格

由于生物安全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多、涉及面广,而且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只是从近十年里才引起重视,所以有关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淡薄、自觉性不强,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还有待加强,管理制度和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有关专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的培训有待加强,安全设施需待完备。另外,自从新的生物安全问题不断的出现后,各相关部门加快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尤其是三级实验室的建设),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缺乏统一的监督与管理,所以缺少建设与验收的标准,执行安全制度及安全标准不严格。

2.2.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部分有关生物安全的法规、政策、标准文件及规章制度,包括专门性的生物安全立法文件和相关性的生物安全立法文件。但与生物安全立法较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生物安全立法的法规级别较低,立法体系不够健全,远不能适应我国面临的相当严峻的生物安全问题。此外,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如除菌系统等,缺少生物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装置等,缺少完善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存在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

3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

3.1成立生物安全管理组织

实验室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最高管理者,他要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应有的资源(人、财、物等),并根据情况制定实现生物安全目标、持续改进的措施,同时制定激励措施,保证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效率。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实施工作。由于生物安全管理环节多,部门职能交叉,还应明确各部门职责,实验室主任应为实施生物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另设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成立生物安全管理机构的目的是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3.2 制定安全标准并健全法规和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验者往往忽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因此制定安全标准并健全法规和实验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是非常必要的,应制定安全标准和健全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规定生物安全管理的原则目标、基本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程序监督管理体制违法责任损害赔偿等条款等。制定和完善各类与生物安全有关的实验室相应的规章制度,如生物安全操作程序及防护措施等。

3.3 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不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就是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生物安全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生物安全培训。要学习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的知识。还要加强对外来人员如进修人员实习的学生的管理, 全面掌握防止生物危害的知识在工作前工作中工作后都能自觉遵守实验室有关生物安全的各项规定,通过教育培训使相关人员养成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实验室生物安全问题的习惯。

3.4 加强生物废弃物的管理

(1)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执行力度;(2)由于废弃物种类不同、性质各异,为减少交叉与重叠污染以及可能的直接机械伤害,不同废弃物应该分类储存,及时回收处理;(3)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4)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力度,强化岗位培训。

3.5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由于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问题常常是隐性的,为防患于未然,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建立有效的预警预报系统。 如对相关人员定期体检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采取有针对性的免疫预防措施等,使安全隐患或生物安全事故能够被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快速反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给予解决和控制,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 全面掌握生物实验室的名称 地点等级项目安全操作程序及防护措施等各项工作并就有关数据信息进行全面的统计汇总以便更好地协助专家做好各项指导工作。

5小结

鉴于上述文献复习所分析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存在的问题与现状,建议从成立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组织、制定安全标准并健全法规和实验室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生物废弃物的管理、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加强生物材料的检疫工作等几方面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ts201.6;x8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9-0275-01

一、转基因食品的含义

转基因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生物物种上使原物种出现新的性状,这种具有新性状的生物叫转基因生物。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按生物种类的不同,在食品领域中具有实用价值的基因工程技术可以分为:植物性食物、动物性食品和微生物。

理论上,转基因食品的主要营养构成与非转基因食品没有什么区别,都是由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酸等物质构成。但如果从营养成分的基因改良角度考虑,则会使食品中的氨基酸、碳水化合物、脂肪酸以及其他微量元素的种类及构成高分子物质的排列顺序有所变化,这些变化并不会影响人类的饮食结构,也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然而,转基因技术和对其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转基因食品存在对人类健康形成威胁的可能。如:外源基因插入具有随机性,其插入位置的准确性影响其性状的表达;引入外源基因是否会在受体内产生毒素,在转基因过程中用来大量复制的dna的微生物是否对人体有害等都需要经一步验证。因此,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在带来诱人的前景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国内外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发展概况

1953年,dna双螺旋结构被鉴定出来,生物技术领域迅速发展。生物性状是由特定基因决定的理论基础的奠定,使生物改良基因工程技术应运而生;1983年,世界上第一株基因植物,一种对抗生素产生抗体的烟草出现;1990年第一例转基因棉花种植试验成功;1994年,一种可以抵抗番茄环斑病毒的西红柿被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批准在美国上市;1996年,美国人又将部分转基因食品推上商业化的进程。目前,美国共有43种动物、植物转基因产品通过fda的认证,世界上众多国家也都紧随美国之后开始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研究并使得部分研究成果进行商业化运作并正在形成可观的产业规模。

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开发居世界中等水平,1993年3月中国水稻研究所研制的属世界首创的“转基因杂交水稻”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1999年9月,华中农业大学三项转基因水稻成果通过专家鉴定;1998年5月,我国农业部生物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6个准许商业化的许可证,其中3个直接涉及食品。目前,我国批准中间试验转基因植物48项,涉及食品植物9项,批准环境释放的转基因作物7种。

三、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议

自转基因技术问世以来,关于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亦即用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是否有不良影响,转基因技术对环境、物种的进化是否有影响等一直就争论不休。不但普通消费者对基因食品安全与否看法差异很大,而且生物工程科学家对此也存在不少观点,有关争议如下:(1)转基因作物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2)标记基因的传递可能引起的抗生素耐心;(3)转基因食品引起食物过敏的可能性;(4)其他:包括毒性、伦理方面和微生物安全等方面。

四、发达国家对转基因技术和食品的有关政策

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认识和政策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农产品输出国如美国、阿根廷和巴西持比较开的态度,而农产品进口国如日本、欧洲各国则持相当慎重的态度。以美国为例:

美国是转基因技术的发祥地,也是转基因技术最为先进、应用最为广泛的国家。据报道,美国大豆生产中的30%以上,玉米20%以上都应用了转基因技术,而且5年后这些产品中的90%以上可能都是转基因的。由于美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农产品输出国,因此对转基因产品及其国际贸易采取积极推动的政策。从科学家试图开发一种具有市场潜力的转基因植物产品开始至产品最终上市,美国的管理程序和管理机构分工为:(1)提交资料前的研讨;(2)大田试验许可;(3)向usda请求撤销管制;(4)fda对作物抗有害性状的管理;(5)fda审查食品和饲料的安全性。为使消费者的到有关产品信息,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fda将在网上信息和结论,当然,如果某种产品上市后引起公众疑虑,fda也有权立即从市场上撤出任何表明不安全的产品。

五、我们该如何对待转基因食品

在我国,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基本对策有:加强生物安全立法、加强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性评估、防范因各国的标准和认证系统的差别而导致的贸易障碍、重视有关安全信息情报工作,特别是转基因生物有关信息的传播。基于以上原则,国务院于2001年6月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由此可见,国家明显加强了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力度。尽管有关转基因安全性的争议不曾平息过,但生物工程技术仍在不断进步,基于我国现在的国情,可以肯定的说,未来我国城乡居民,特别是城市居民所消费的农产品中转基因成分的含量将明显上升。转基因食物对人类到底会不会造成影响呢?任何一种新技术都会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但目前为止的证据表明,与转基因技术所创造的利益相比,它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是相对较小的并且可以人为管理和控制。因为与大量带有毒性的化学农药对环境的严重污染相比,转基因这种取自物种的方法无疑是先进的。

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较低,农产品以劳动密集型和资源资源消耗性为主,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因工程技术的开发,加快研究成果向实际应用的步伐。在积极采取主动措施的同时,又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为我国的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殷丽君,孙瑾,李再贵.转基因食品[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

[2]曾北危.转基因生物安全[m].第一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3]刘长喜.转基因食品的安全以及我国的对策[j].生物谷,2011.8.26.

篇3

关键词: 生物安全;风险社会;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供给与需求

abstract:the concerns of bio-safety arous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bio-technology are a sophisticated sign in the process of inpidualization in industrial society, which, while indicating the supremacy of high-technology, warns us of the lurking of some unpredictable risks: the traditional modernization may be led to the “reflexive modernization,” and thus a “risk society” may be imminent. consequently, safety of eco-system, health, and social ethics & order is in more urgent need of attention in the new era of tech-revolution. the rule of “balance of interests” in traditional law needs to be replaced by a new interest coordination mechanism. while making bio-safety laws, it is required that social public interest be ascertained and protected in the course of modern bio-technology development so as to realize the genuine harmony of man and nature. while people are wondering about the outcomes of modern bio-technology, the traditional “legal market” is no more peaceful. the requirements of bio-safety legislation will disturb the balance of traditional supply & demand of law and ultimately conduce to the enactment of bio-safety laws.

key words:bio-safety; risk society; public social interest; supply & demand of law

一、现代社会对生物安全的立法诉求

(一)现代化的反身性及其风险预设

关于现代性与反现代性的冲突与协调是20世纪社会学理论研究的核心论题。与“现代性终结”相抗衡的“第二现代性”或称之为“反身性代性”的研究和探讨在德国学者u.beck的《风险社会》后变得更加引人注目。他从两个角度对现代化的反身性作出了说明:一是“以财富和风险生产为例讨论反身现代化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混杂”;二是“工业社会中蕴含的现代性和反现代性(modernity and counter-modernity)的内在矛盾”[1]。beck认为传统的现代化和工业社会的现代化是有区别的,一种是古典的现代化(classical modernization),是在19世纪反对封建社会、建立工业社会中发展起来的,而另一种是反身性现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是在今天的工业社会之中发展的。在工业社会之中,存在着现代性和反现代性之间的冲突,因此工业社会不是一个彻底的现代性社会,而是一个现代的封建社会。在这种半工业半封建社会中,封建性的方面并非传统的遗物,而是工业社会的产品和基础[1]。

工业化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主要起因于工业化过程中个体化崇尚取向,主张个体理性的张扬,强调自我为中心的权利建构。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中,社会不平等模式是阶级模式,即存在着权利的平等,每个市民社会成员作为个人都平等地拥有并享受着某些权利,这些权利的私有化属性最终成就了工业化社会发展的快速化和社会变迁。但同时这些私有化权利以其自身拥有的形式化外表逐渐掩盖着实质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将会主要体现在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体现为对不平等社会经济现象的平等化和合法化

个体化趋势没有使得社会的不平等得到实质缓解,相反崇尚个体权益和理性的现代化社会结构和变迁在某种程度上正在加深这种社会内部的不平等,从而造成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甚至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不均衡,从而加速了风险社会的产生。

风险社会理论认为,工业文明在为人类创造了丰厚的物质条件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足以使整个地球毁灭的风险,旧的工业社会体制与文化意识在所谓的现代化进程中已经凸现其内在的反身性和高风险性特征。社会的政治、经济和个人风险往往会越来越多地避开传统工业社会中的监督制度和保护制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由此出现了以不确定性为基础的风险社会与不确定性为基础的现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间的内在紧张。风险社会理论本身作为一社会变迁理论而存在,但与传统不同的是,风险社会挑战既有工业社会的认知、发展基础与典范,并企图从此种就社会现代化过程中所衍生的灾难风险、自危急性来建构社会自我翻转、变迁的功能[2]。

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指出,“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的措施战胜种种(发展带来的)副作用。”[3]

风险与工业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统一与连接,互为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工业社会中个体化浪潮促使以个体权益为中心的社会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并以此为基础不断推进和张扬个人理性在社会工业化进程中的作用和角色。同时也正因为工业化社会对个体理性和权益的推崇,从而导致了工业化社会在发展过程中衍生更多形式上平等——但实质上不平等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如企业的排污行为等。以个体利益促进为导向的工业社会市场经济逐渐形成了自身的规则体系和秩序范围,体现为建立以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意思自治等三大要素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并主导当今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社会经济秩序构建。这就是所谓“现代性”的表现。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工业化进程的深入,出现很多诸如经济垄断、信息不对称、经济寻租、外部性、环境污染、生物技术安全等等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和秩序内容。按照beck对现代性和风险社会的理解,这种在工业社会高度发展时期出现的实质不平等现象就是现代化的反身性的表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反身性的现代化在内容层次和范围层次上更加突出,呈现出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二)现代生物科技与生物安全

现代生物技术的繁荣与发展,逐渐成为推动世界新技术革命的重要力量,生物技术的产业化也开始对人类社会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4]。然而,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一样,现代生物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社会经济利益,让人们仿佛看到了解决许多人类社会困境的希望之光,特别是看到了生物技术在解决人类社会粮食问题、人口问题、能源问题、健康问题和环境问题等方面的优势和能力;另一方面现代生物技术也无法掩饰其内在和外在的负面效应,如在生物技术研究、发展以及产业化进程中无法保证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问题,无法保证生态安全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知情权问题、隐私权问题、基因歧视问题以及是否侵犯人类尊严问题等[5]。科学技术的社会经济价值已经为广大公众所充分认知,它给人类的社会结构、生活及行为方式等带来了举足轻重的变化,但是科学技术现代化过程中所具有的“反身性”和“吊诡性”特征将我们引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风险社会”之中。

1.生态系统安全风险:生物技术的发展在不断带来社会经济财富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威胁着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所谓生态系统安全,就是指从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稳定的角度出发来判断生物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潜在危险,主要体现在农田生态系统安全、自然生态系统安全两个方面。生态系统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非生物(如温度、湿度、土壤、各种有机物和无机物等等)之间,通过不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而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一个生态学功能单位[6]。按照贝塔朗菲对系统的认识,系统决不是数的简单相加,相反则具有自身的规定性,它的整体性表现为时间维度上和空间维度上的内在稳定性、适应性、自我调整和内外环境的组织化。任何对系统本身的外在干预,都有可能破坏系统的稳定性和自我调整性。因此,生物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就是通过对生物体内控制其特定性状的基因作为外源基因按照人为的意思,而非自然的过程,转入到另一种生物体内并使之表达。所以这种非自然的人为干预和创制行为是对生物本身内在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构成的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的一种干预,那么这种干预本身可能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它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或缩短自然生成的过程,也会在原有的生态系统内创制一种全新的物种,也可能造成物种与物种之间相互地影响,最终有可能破坏整个系统的内部运行规律,改变甚至消灭一个已有的生态系统。

2.人类健康安全风险: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特别是在食品和粮食供应、疾病诊疗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价值和意义。但是生物技术的“双重性”特征仍然不排除人们对于技术本身隐含风险的担忧,尤其是在研究、试验、释放以及产品化过程中,生物技术对人类健康安全的潜在风险不能完全有效地被排除。这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一是生物技术对人类食物的影响进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一是生物技术对生存环境的影响进而引发生活安全问题。1988—1989年日本一家公司利用基因重组为生物技术生产的乙色氨酸投放美国市场后引起37人死亡;1998年英国rowett研究所的生物学家arpad pusztai就郑重警告人们关注那些未被充分证明其安全性,便急于推广的转基因食品(gmf),因为他们可能有潜在风险;美国得克萨斯州prodigene公司于2001年在内布拉斯加州一块约一英亩的田地里种植药用胰岛素转基因玉米,在收获中漏掉三株转基因玉米以及一些溢出的玉米,2002年种植普通大豆时,结果使100万亩大豆受到药用转基因玉米的污染[7]。

3.社会秩序和伦理风险:现代生物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还远不止于生态系统、自然环境以及人类健康等方面的潜在风险,任何改变人类物理循环状态、生育繁衍规律、人类社会关系的生物技术都将对人类社会秩序和伦理构成深远的影响。克隆技术、器官再造技术、人兽杂交技术将科技的概念引入至一个又一个不可思议的领域。

在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初期,很多现实性的社会秩序和伦理问题已经开始展现我们面前,人体器官移植、器官捐赠、精子买卖、代孕等已经将人体物化,而克隆人的设计、生产、销售、储藏和买卖,则将会根本改变人作为社会人的最为朴素的概念和意义,与此相关的社会问题将层出不穷,新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人身商品化、侵犯人的尊严等新的伦理道德问题,极可能造成新的社会伦理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动荡[8]。

(三)现代生物科技的反身性解决之道

风险社会理论一改传统社会理论对科技至上主义、理性至上主义以及现代性的崇尚和张扬,给繁荣的市场经济和全球一体化认识提供了一个逆向思维模式,给我们对生物科技发展的负面性和不确定性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维范式,为我们生物安全立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其重要意义在于:(1)风险社会理论为进一步广泛讨论生态危机和生物安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风险社会的概念虽然还不太成熟,它却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打破了注重科技与工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的传统思想意识,培养了人们的反思和自省意识,从而,使人类进入了一个反思的时代。通过对现代性反思至少使人们意识到科学必须理性地发展。(2)风险社会理论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将生态危机与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突现出来。然而,它对未来风险的描述有些夸张倾向,既不可能被计算也不可能被预知,这样会使人们陷入一种无奈的忧虑,滋生悲观主义情绪。虽然beck本人宣称他不是悲观主义者,但他的思想的传播仍会使一部分人在风险面前显得焦虑不堪。为此,威尔金森专门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了风险与忧虑的关系问题,写出《风险社会中的忧虑》一书。(3)风险社会理论在制度层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风险社会中,旧工业社会体系已经过时,民族国家已经无力应对威胁整个人类的现代风险,这必然要求并引发社会结构深层的变化和政府制度的变革与角色的转换。在全球风险社会里,建立全球风险防范体系,最终以承担风险的基本单元为基础形成全球公民社会,这是beck在《世界宣言》中的思想。然而,如何实现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型,如何实现生态民主与保持社会正义都还是摆在人类面前的难题。总之,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贡献就是让我们利用其关于风险、灾害和社会思想的分析重建现代性理论[9]。

二、生物安全立法之社会公益论

“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科技革命的时代,相较于物理领域的科技革命,此种革命展现出一种全新的,或许还是极不寻常,其所有的后果完全无法估量的局面:生物科技革命。”[10]由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是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之一,是工业化社会个体化进程发展的高级表现,在彰显科技至上主义色彩的同时隐藏着不可预知的潜在风险。风险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一方面追求个体理性和科学技术的无限魅力,另一方面力求通过理性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达到对社会秩序的调整和规制。反身性的过程就是对现代化的批判和反思的过程。生物技术高度发展是现代化进程的显著成果,但同时生物安全的担忧和风险又凸显了现代化的反身性特征。根据上文对现代反身性立法诉求的论述,生物技术的风险回避就必须在法制目标上通过立法径路予以完善。

对于生物安全的立法必要性研究不同于传统的,构成工业社会之规范基础的,以个体利益为内核民商事法律规范。虽然这种传统私益本位的法律制度体系成就了工业社会快速发展的成果,但是其反身性的属性也给现代社会秩序构成极大的风险,所以对现代化进程中反身性的克服就必须在法律制度构建以及立法宗旨的确立上有别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而转向对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有和维护。

生物安全立法的公益性研究必须建立在对生物安全公益性特征的深刻把握之上。所谓公共利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和界定。美国社会法学创始人罗科斯·庞德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但他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带有明显地政治国家色彩,即将公共利益视为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府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11];传统功利主义法学家杰里米·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构成共同体众多成员的利益的总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12]。人们似乎自然而然地认为,公共利益在某种利益上讲必定是所有私人利益的总和;而如何把所有的私人利益聚合起来的问题,似乎又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13]。当前对社会公益的不同见解主要仍可归因于思维的视角和切入点各异,即从不同的语境和研究背景下对社会公益的认识程度会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同,如在民法语境下探讨社会公共利益,可能更为主要地集中在对私人之集合的利益依存性;在行政法的语境下探讨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可回避地与国家利益相关联;在经济法语境下研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指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其中同样包含国家的利益,因为它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逻辑基础上建构的法律秩序体系;对于环境法来说,特别是生物安全法,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研究和考察就应当走出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性利益范畴,而转向以全体社会成员利益为基准,人类利益关怀以及生态利益的实现和保护,所以这是更为宽泛范畴内的公益性释解。鉴于此,生物安全的社会公益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深刻把握:(1)利益的整体性和普遍性。从公益性的利益范围维度来考察,生物安全主体中所关注的是社会成员集体利益、人类利益以及生态利益相整合的,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利益范畴;(2)利益主体的广泛性,生物安全中的公益性研究必须跳出传统以国家为界限的社会成员集合利益的藩篱,转而充分关注个人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包括人类、国家以及生态系统(包括生物)等。狭隘的社会观可能会使得我们对公共利益主体的理解囿于传统的社会理论观,但是正如学者在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为社会关系时指出的那样,“社会是人化的自然与自然化的人的综合体,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14]。从这点来看,利益主体同样也可以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联延伸至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以及对整个生态利益的关爱。而且在生态伦理学中,生态利益是一个高于人类利益的上位概念,因为我们无法将人类与生态系统完全分割开来,否则将不存在实质性的人类利益,抑或社会成员的集合利益和个体利益。

(一)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

转基因的生物安全主要是指现代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特别是转基因生物活体释放到环境中以及进行跨国转移,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潜在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1)转基因生物的重组基因,打破了自然界物种的界限,进而打乱了生物进化的历程;(2)改变了生物的多样性和群落结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可能会遭到破坏;(3)转基因生物回归自然界后,会不会使种植区周围生物受到危害,会不会影响生态系统中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4)重组微生物对某些化合物降解后产生的中间物或最终产物,有的又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5)重组dna进入水体、土壤后,将流向何方?存活多久?他们会不会与细菌杂交,出现对人类有害的、新的致病菌?现在已知dna在土壤中至少可以存留40万年;(6)转基因植物中,如含有对人体有害蛋白或过敏蛋白的花粉,有可能通过蜜蜂采集进入蜂蜜中,最后再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15]。转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首先突出地体现在通过对转基因生物本身的基因转变或修饰而对生物内部组成结构、生物特性、生物机能等诸多方面产生的根本性演变,进而影响该生物所赖以生存的其它生物要素和自然生态环境,将其新产生的某种基因特性释放到他原有的生态环境中去,构成对原生态环境的冲击和影响,并在时间的长度上修饰和更改原有的生态系统,从而使得原有生态系统中的各自然生态要素的生存环境和能量交换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最终对人的生存健康产生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影响。由此可见,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就是在生物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衍生和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突出强调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共风险性的充分认识基础上展开对其公益性的影响研究和对策研究,具体探讨生物安全公共影响的深度、广度,以及针对转基因生物安全公共风险的防范对策、制度构建、规范设定性的研究。

从目前来看,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主要集中在对转基因生物的生态安全性研究和健康安全性研究两个方面。所谓生态安全性研究,是指转基因生物对任何以生态为单位的安全所构成风险的对策性研究,突出的表现为对以“基因污染”、“基因漂流”和“基因逃逸”等为核心的风险防范研究,从而确保生态环境的自然特性和安全特性。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安全”不是一个非常狭隘的概念诠释,而是包括人类的生存安全和健康安全在内的,有关生物本身的安全、生物种群的安全、生态群落的安全以及生态系统的安全。所谓健康安全性研究,是指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健康所带来的潜在威胁的对策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人类个体的生命健康、人类生活群体的健康安全、人类社会的健康安全,以及人类社会代际之间的平衡与安全。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社会公益性拓展

生物多样性是自然界的核心要素,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缺少的或不能替代的伙伴与资源。作为自然资源中最重要的活的资源就是生物多样性,或者简称为“生物资源”,也像任何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一样,具有它自身的特征价值,主要体现为有限性、稀缺性、多用途性、可更新性、区域性、可变性和计量的困难性[8]262。所谓有限性是指生物资源是有边界条件的,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不能无限地供给;所谓稀缺性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以及生物资源本身的边界条件和有限性决定的资源稀缺性;所谓多用途性是指生物资源及其以生物多样性为骨架和主干组成的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用途几乎是全方位的,在不同的资源搭配和能量循环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和用途;所谓可更新性是指生物资源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繁衍性、自我恢复性和可再生性,但是可更新性具有明显地边界特性,因此受到资源有限性的约束,人类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均不能超过资源本身的可更新能力;所谓区域性,是指生物资源和生物物种的分布带有明显的区域和地理位置特点,根据区域的水热条件、气候因素等,表现出突出的地带性和区域性,在地理区域的共轭性与相似性的基础上,又明显地表现出区域分异规律,即在同化前提下又显著表征为异化现象[8]263;所谓可变性是指生物多样性及其相应的生态系统在开放的不平衡条件下不断地同外界交换物质与转移能量,在不断耗散的前提条件与进程中,形成有序地自组织的耗散结构,在相对的临界平衡状态或混沌状态下不断地推陈出新,辩证地前进,其结果可能表现为生物资源的再生、恢复、扩张、萎缩、衰减、退化或消失等;所谓计量的困难性是指生物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不确定性、条件参数的可变性决定了对其量化的困难性特征。

对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其社会公共利益属性重点体现在对人类社会共同体优良生存环境的保护和对生态系统保持平衡两个方面:(1)生物多样性是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基础,人类的生命维持资源、生活资源、健康资源、财富资源等均来自生态环境,其多样性决定了人类需求的多样性,任何多样性的丧失最终构成对人类生存的威胁;(2)生物多样性是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和创造优良生存环境需求的基本要素;从局部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有利于涵养水源、巩固堤岸、降低洪峰、防止土壤侵蚀和退化等;从全局看,它有利于维持地球表层的水循环和调节全球气候变化[16],有利于维持生物与生物之间的能量循环和守恒,从而确保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性。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发展和质量保持将从根本上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生物多样性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在很大程度决定了,当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或削弱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时,法律的规制和救济是非常必要的,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生物多样性立法供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社会共益性

相对于一个生态系统而言,外来物种入侵是指原来天然存在的区域性生态系统中并没有某个物种存在,该物种借助于人类活动、自然因素或其他途径和因素越过不能逾越的空间障碍而进入新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系统之中,从而给新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等造成一定影响。人类历史上发生的外来物种入侵现象主要是通过自然的传播、人类携带、有意引进等多种方式进行,其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即生态系统危害和人类健康危害,共同构成了对环境法学上“公共利益”的威胁与挑战。

在生态系统方面,外来物种入侵给其他物种造成广泛冲击,入侵物种通过适应性进化能在定居建群后迅速繁衍,在竞争中夺取必要的营养和生存空间,创建了自身的竞争优势,造成本地其他物种减少甚至灭绝;这种竞争一般称之为“似然竞争”(apparent competition),包括占据生态位的竞争和威胁本土物种生存;另外入侵物种还存在化感作用,入侵植物通过向外释放一些化学物质,影响、抑制或刺激临近植物的生长与发育,从而对生物多样性构成极大威胁;此外,入侵物种还会在物种遗传方面造成物种侵蚀,使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丧失,出现某些物种的濒危和灭绝。就中国而言,我们国家遭受的外来物种入侵威胁主要体现在:(1)生物多样性丧失;(2)破坏景观生态的自然性与完整性;(3)竞争并占本地物种生态为,使本地物种失去生存空间;(4)危害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17]。

在人类健康方面,外来物种入侵在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同时,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从生态学的视角来看,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一个物种和要素,与其他物种之间长期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系统环境,但外来物种的入侵给其他生物物种构成危害的同时,同样也威胁到人类物种的健康与安全。一方面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遗传多样性的丧失直接给本地居住人口的生存环境构成极大影响;另一方面外来物种入侵也在很大程度上侵占了人类的生活领地和居住范围,最近报道的红蚁等外来物种已经严重侵害到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有的外来物种已经将原来居民的劳作场所侵占殆尽;第三,最为严重的是,外来物种群侵害会造成人类的疾病,使原来深藏于自然生态环境中幽秘之处的某些病毒可能被激活报复或侵袭人类,如“第ⅳ级病毒”,特别是1976年在扎伊尔、苏丹等地出现的“埃博拉病毒”和“拉沙病毒”就是最恶劣的事例[17]132。除此以外,由动物传给人类的疾病种类也很多,如拟杆菌属和丝杆菌属感染;炭疽;鼠疫、沙门菌;sars;禽流感病毒等。

通过对转基因的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和外来物种入侵防护的公益性探讨来看,其共同的目标都在于对生态系统安全、人类的生存健康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其公益性之所以与一般的公益性有所不同就在于,其间增添了对生态利益、生态安全、生态正义等价值观的考虑,丰富了公共利益的内涵,从而为生态安全法的逻辑基础增加了更多的理论积淀,也为其价值目标的确定和立法本位的探寻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三、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给与需求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有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消费者(需求者)和厂商(供给者),在政治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选民、利益集团(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员(供给者)。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他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民主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18]。在社会的上层建筑中,同样也存在着市场,以市场的秉性和模式运行。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的法律制度当然也可以设定为像市场一样的运行模式和理论,存在着供给和需求的变换统一。任何一种法律都依存于供求双方的交换才得以成为法律产品[19],因为它也具有社会有用性和使用价值,但同时由于法律的公共属性,决定其在市场产品属性上有别于经济学中的私人物品,而凸现公共产品的特点。除此以外,法律市场在主体和效率方面与一般的经济市场存在明显的差别和特性,法律市场的供给者主要为国家,其消费需求者体现为广大民众,法律市场的立法产品、执法产品、司法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和供给者都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因此享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垄断权;正是因为国家机关对法律市场的垄断才造就了法律市场的低效率。但法律市场的上述特性不能根本改变其与经济市场在运行模式和构成要素上的统一性,即当前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满足社会稳定和秩序要求,不能保证广大民众的多数需求时,亦不能有效满足国家机关的统治意愿和利益时,法律的需求应然而生,国家为了继续稳固自身的统治地位和统治利益,保障社会整体的利益、安全和秩序,弥补法律供给之不足,通过立法等法律供给措施满足社会法律需求;此外,在法律供给中,法律生产要素资源的稀缺性,是制约供给能力的根本原因,法律供给能力的大小取决于法律生产要素的状况和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及资源配置状况两个方面,其中法律技术、法律工作者素质的提高、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都会扩大法律的供给能力[19]207。

(一)供给需求理论的法律延伸

经济学中的供给与需求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市场的运作原理,通过供给与需求的力量互补和相互作用,产生均衡的价格和均衡的数量,从而达成市场均衡。市场均衡发生在供给和需求力量达到平衡的价格和数量的点上[20]。任何市场的非均衡态都决定了供给和需求的重新组合和排序,或增加供给,或减少需求。供给和需求的博弈永远处在均衡的此消彼长过程之中,在需求增加的情形下,需求和供给的非均衡决定了相应供给的增加。

在非经济的法律市场中,同样存在着供给需求的均衡解。当法律的供给成一定的稳定态势时,即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较为稳定的状态下,法律市场的均衡将主要取决于法律需求。法律需求决定了法律供给和法律市场的发展状况。但法律需求的产生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和约束。

第一,法律市场均衡与法律需求。所谓的法律市场,实际上是按照一般的市场要素和运行规律所拟制出来的以法律作为交易客体和核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法律市场的基本构成及其变换趋势同样依赖于市场主体双方的博弈,以及由此产生的价格因素,亦即在法律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因法律的供给和需求所产生的类市场环境。按照市场运行规律来看,相对稳定的市场在供给和需求方面基本持衡,市场的均衡态就要求市场主体双方在供给和需求上的相对均衡,任何一方发生变化,都会形成供给和需求的非均衡博弈,从而引发市场波动,通过供给增加或需求削减的方式再次达到均衡。就法律市场而言,国家或政府作为法律供给方,应当及时对市场的法律需求状态作出评估和回应,从而满足法律市场的要求,达到法律供给需求状态的均衡。法律的市场供给主要取决于法律制度约束、法律价格因素以及法律物质技术等要素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现行宪法的规范范围内,根据当前市场的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的差别比较,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技术等相关因素,决定是否在现行法律体系范围内增加或修订法律,从而更大程度地满足法律市场的需求。其中法律的价格因素客观地体现为拟供给法律的效用范围,如果其效用范围广,需求者的权益内容和范围会基于该法律的供给得到更大程度的确认或保护,从而形成守法的受益范围大于违法的潜在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供给就成为必要。

第二,法律市场主体的支付能力与法律需求。所谓需求,主要有两个方面构成,一是需求主体对某种客体的愿望和欲望,一是该主体具有购买产品的支付能力。法律需求的产生同样具有一般需求的内在要求,其支付能力主要体现为市场主体对国家机关法律活动的支付能力,执法、司法机关对立法活动的支付能力。法律市场主体的支付能力强弱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法律市场主体对自身权益、集体权益的认知程度,认知程度越高,就更大程度上决定了相应法律供给的需求度和必要性。也就是说,法律市场主体,特别是法律需求者对自身和集体权益保护的认识程度愈深,其相应的法律意识愈强,对能够更大范围内保障其权益的法律需求愈大,法律的供给市场应运而生,从而相应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措施成为法律市场的必然。

第三,法律价值与法律需求。人们对法律的需求根源于法律的价值(秩序、自由、正义、效率),而法律的供给,仅仅是确立并实现法律的价值的过程。政府并不能直接供给法律的价值,如秩序和效率,而是通过提供法律,通过提供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来间接满足人们的终极需求。法律的这种工具属性,表明了国家机关仅能供给中间产品——法律,而不能供给最终产品——正义、效率等法律的价值和社会目标。在供给和需求之间探究立法的价值,就在于通过法律供给能否在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实现对法律需求的满足,确认、维护或保障应当保障的权益,防范或者遏制权益侵害、受损风险的产生。也就是说,立法的供给必须能够明确确定拟供给法律的价值目标和立法宗旨,从价值目标上可以归顺法律供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四,法律市场利益与法律需求。市场运作的机理在于交易双方或供给双方的利益交换或互补,法律需求的产生必然归因于某种潜在利益的驱动,期望通过法律供给达到确认、维护和保障权益的目标。鉴于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供给和需求必然要在基本利益取向上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和意愿。当某一种利益目标变成大多数人的利益指向,相应保护该种权益的法律规范的需求就应运而生,这种法律需求会打破原有的法律市场均衡,从而引发了法律市场的非均衡态,非均衡态向均衡态的发展就依靠保障该群体利益需求的法律供给与以相对应,从而最终实现立法。

(二)生物安全法的供求逻辑

法律需求属于制度需求的范畴,是一种将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设计,虽然其供求逻辑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下可以被解释为一种供给和需求的逻辑发展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不仅是一种非市场需求,而且是一种非物质商品的需求。法律需求根源于需求主体对某种“潜在利益”的期望和追求,是一种在已有的法律制度安排中无法实现和获取的利益。生物安全的立法需求源发于主体对保障生物安全利益的期望,从当前的法律结构体系和制度体系来看,该种利益期盼是无法予以满足的。

上述的制度经济学的立法阐释,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生物安全法的立法逻辑:

1.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广泛。一般来说,法律需求的主体就是法律需要保护的利益主体,它既可能是一般的市场主体,也可能是国家政府,也可能是社会公众。生物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转基因安全风险、生物多样丧失风险以及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等统一构成了生物安全法的风险体系和利益保护对象。在上述风险和利益保护的释解当中,基于对自身生命健康利益和人类世代延续的利益视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主要体现为一般公众;基于对整体社会安全和秩序利益的视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又将体现为国家及其政府;基于对生态系统安全利益诉求的视角,生物安全的法律需求主体甚至可以,也有必要突破原有的法律主体观念,转而确认并保护动植物,乃至生态系统的生存和安全利益。

2.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潜在利益”。法律需求的“潜在利益”一般不能完全在现实的规范体系中得以体现,其潜在性深刻地反映了现实法律制度所建构的利益体系的非完整性。正是因为“潜在利益”的存在,构成了法律制度体系发展的牵动力,形成一个相对稳定,但又不断地在“需求—供给”中发展的运动模式。

从生物安全本身来看,安全的主体范围非常明确,一切可以归属为生物学中的生物范畴的主体都应当在生物安全法律中得以体现,并由特定的“潜在利益”与之相对应。根据生物安全法律主体的广泛性,需要通过法律保护的“潜在利益”至少包括一般公众的生命健康利益,国家政府的安全与稳定利益,一切生物体的生存利益和相互间均衡利益,以及生态系统本身的安全利益。

3.现实法律制度安排和规范体系尚无法满足上述“潜在利益”。建立在传统法律理论体系上的法律制度安排缺少也很难对生物安全利益提供应有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保护机制:首先,生物科技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所带来的风险只是在20世纪末期才真正被人们发现和认识,科技的两面性和吊诡性只有在科学技术知识较为普及的情景下,才能被广大公众所知晓。科技发展所隐含的生物安全问题、生命健康问题、生态伦理问题等作为一种潜在的或现实的社会问题时,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才真正上升为多数人的社会风险意识。风险是一个与利益相比对的概念,它意味着主体的某类利益正在或将要被侵蚀或剥夺,当一种风险演化为一种群体性、社会性的风险意识时,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必须在整体上予以采纳或建构。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和规范体系,预设人们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果,从而在制度层面上提供了一个可知悉、可预见、可防范、可制裁的规范模式,从而加快了主体的立法诉求,也推动了权力机关的立法供给。其次,现有的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是建立在对人类自身利益的确认和保护之上,法律主体的范围也很难突破对自然人或法律拟制主体的传统认知,相应地法律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也很难突破传统之囿。然而,就生态系统而言,彰显人类利益和智慧的科技现代化正是成就当前生物乃至生态系统风险的主要因素,现代化的反身性深刻地印证了至高无上的人类利益的局限性和短视性,也从风险的角度提出了将人类利益与生物利益、生态利益相融合的利益取向和规范模式。但就目前的规范体系和法律制度建设来看,生物安全法的利益谱系(包括人类利益、生物利益和生态利益)仍然任重道远。

工业文明,特别是以生物技术发展为代表的人类第四次科技革命,在为人类创造了丰厚的物质条件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足以使整个地球毁灭的风险,旧的工业社会体制与文化意识在所谓的现代化进程中已经凸现其内在的反身性和高风险性特征。社会的政治、经济和个人风险往往会越来越多地避开传统工业社会中的监督制度和保护制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由此出现了以不确定性为基础的风险社会与不确定性为基础的现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间的内在紧张。不确定的生物科技和科学技术本身隐含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必须在原有的法律秩序体系框架内重新建立并发展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和由此产生的秩序体系。此外,生物安全法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取向分析认为,生物安全立法的逻辑基础在于,生物安全的社会公共性强烈呼唤并要求在法律秩序下重新建构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谱系,将人类安全利益与生物安全利益以及生态安全利益联系起来,从而将人类的发展与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相互联结,在利益层面确立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果我们将法律规范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放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背景下加以考察,法律需求和法律供给的辩证统一,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体系的均衡给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设定了经济学意义上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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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为了解决饲养生猪饲料不足问题,从国外引进了一种繁殖力极强的水上浮生植物――水浮莲(学名水葫芦),如今这种浮生植物在南方的一些湖泊已经泛滥成灾,被称为“绿色污染元凶”。由于气侯和环境的影响,水浮莲有着巨大的生命力,至今几乎没有昆虫病毒和其他天敌能控制它的生长,水浮莲的繁殖速度极快,它以每周增加一倍的速度滋生。目前在江河纵横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有河难见水,百里水浮莲将大部份河涌覆盖,造成河道、水库、排灌站等堵塞,饮用水源被污染,严重影响农业正常生产和水利排灌。笔者在云南生活多年,小时候就亲眼见过昆明市内的南盘江、大观河和滇池满是翠绿的水葫芦。当时,老百姓主要是拿它作为猪饲料的。可是后来人们没有想到的是,随着污水排放和水葫芦的肆意生长,造成滇池水质的严重污染。这些事情发生的结果,让人不得不想到如何防范生态灾难发生的可能,这方面就涉及到生态安全的问题了。

生态安全主要包括两个含义:一是生态系统自身是否安全;二是生态系统对于人类是否安全。生态安全的本质可以认为是围绕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的,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三者之间和谐统一。影响安全的因素主要有生态环境问题、公共政策和公众素质。加强生态安全研究有诸多价值和意义:能够促进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对可持续发展概念起到补充和完善作用;有利于树立人们的生态安全意识;生态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及国民的生命与健康。

据专家估计,由于人类的活动和日益加剧的气候变化,目前地球上的生物种类正在以相当于正常水平1000倍的速度消失,全世界约有3.4万种植物和5200多种动物濒临灭绝。生物多样性的快速消失,可能会对人类的健康以及赖以生存的农业和畜牧业造成严重影响,并进一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更令人担忧的是,外来入侵生物控制不力,有可能严重危害国家生态安全。中科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张润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深表忧虑。“我国大陆于1982年在南京中山陵的黑松上首次发现松材线虫病,当时仅在1省1市1区发生,病死树仅256株。”张润志告诉记者,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松材线虫病疫情已扩大到12个省区,累计致死松树3500多万株,直接经济损失25亿元,间接损失高达250亿元。 他透露,目前疫情已逼近黄山等著名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重点生态区域,并已对我国大面积松林构成了严重威胁。其实,松材线虫病疫情在我省部分地区也有发生,对我省这个林业资源大省也构成严重威胁。这种病现阶段无药可治,只能是将病树砍掉烧毁。另外,预防的方法就是不要都种植针叶林,而是要发展针阔混交林。“这只是我国遭受外来入侵物种严重危害的一个缩影。”张润志说,我国目前生物入侵形势十分严峻,数十种有害生物猖獗危害,数百种危险生物敲击国门,数千种生物输入翘首以待,如不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将外来入侵物种御于国门之外,很有可能会威胁到国家生态安全。防止生态恶化,重视生态安全,现在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应当加以重视的重要问题。

篇5

[关键词]生物技术;安全要素;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tm4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2-0378-01

前言:生物技术的发展带给人民较多的实惠。人民愈发的感到在生物领域中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研究能够有效的造福人民,为未来社会的发展带来益处。加之目前人民对物质方面的高要求,促使研究人员在生物技术领域的研究。因此,生物技术的发展是时代的潮流,应给予一定的关注与支持。但仍需注意当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便会出现相关问题,安全因素便是最为重要的一项。应在注重安全问题的同时加大对技术领域的研究,避免产生隐患。

一、生物安全的简述

生物安全是在技术领域的整体研发过程中应注重的安全问题[1]。笼统的概述便是动、植物或者其自身所携带的病菌等具有危害性质的物质,当其出现在整个社会中时便会对人体机能与环境产生破环。系统的论述便是人类通过某种社会活动,产生出具有危害人类自身的生物体。此种现象主要体现在人类对环境的肆意破环改变某种特定因素、对生物物种的侵袭等。

生物安全问题从人体机能与社会生态两种方面体现。研究转基因食品[2]。生物技术的发展在转基因方面使用程度较大。为迎合市场的需求,部分食品的生产商便想通过生物技术中的转基因手段,研发新型食品。此种做法便把某类生物带到了当下特定的环境中,例如:生产车间、农村田间等场所。当研究人员进行研发及加工的过程中,携带危险因子的生物便留在所处的环境中,某些抵抗力较弱人员便会带有此种因子,潜在的过敏原便形成。在生物制药时。在制药过程中形成的新的病毒,能够影响到先前的物种,致使其内部系统混乱,对人体机能与生态方面产生隐含的危害。因此,在技术发展的同时必须关注生物安全性,防止因研发而产生不利于生态及人类的情况。

二、生物安全测评的重要性

当前来看,生物技术的运用方面转基因是发展最为快速的领域。针对当前世界范围内粮食的紧缺,为满足人口增长带来的食品问题,转基因技术的研发与使用便提上日程。其产生的安全性因素便是在食品产生与运送的过程中管理不足,引发危险性。即波及人类身体与影响整体环境发展。现今尽管在技术领域上有所发展但研究人员应需注意转基因食品带来的隐形危害,在安全方面给予更多关注。

人类身体机能方面[3]。应注重关注病毒、细菌等问题。威胁人类机能物质是当下已经了解到或未知的某些病原。病原经过自身的发展易对人类安全构成威胁,影响人类安全,如禽流感病毒,可变换多种类型,对家禽类及人类都有危害,人们必须引起重视,在生物安全测评方面加大力度。

整体环境方面。体现在物种的侵袭方面。生态中各类物种的栖息与生存具有一定规则,肆意的引进外来物种进入,会破坏现有的平衡,影响整体环境发展。但人们存在一个弊端便是在经济利益面前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以牺牲整体环境为代价获得额外钱财,进而破坏了生态结构。如工业发展中工厂向海洋倾倒垃圾,使得近海区域被大片的覆盖,影响生物的正常生活。许多动物误食垃圾而丧命。因此,在人类生产活动中应注重对环境的保护,避免过多的行为破坏生态平衡,进而影响自身生存。

三、完善生物安全的对策

(一)法律保障安全

当前国家还未出台一部针对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具体出现有关问题时无法保障相关主体人的权益。因此,国家应尽快通过立法,切实保障人类及环境的安全问题。当前现有的生物技术领域的法律文件在内容规定上不健全,应在转基因方面给予一定的限制,合理规范其使用范围,以此推动生物领域的有序发展。在生物验、投入市场等方面制定严格的法律规范,达到统筹的作用。可借鉴澳大利亚在此方面的成功经验。澳洲在法律领域制定一套详细的生物技术法律。所有的技术研发及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则执行,同时对触犯法律有关规定的行为主体及企业进行严厉的惩治,让其在心理方面有所顾忌,从而规范该领域的行为活动,切实保障国家及民众的安全。

(二)把控生物研发

鉴于人民对物质的需求加大,以及部分商人在利益面前的屈服。生物商品的生产与使用范围加大。第一:药品的使用,打着生物新技术的产品愈发增多。对药品的生产与使用有着严格的要求,不得任何人及企业以高科技手段或超高的疗效为诱饵,欺骗民众竞相购买。当前保健品受到众多老年人的倾爱,厂商夸大药品的作用,提供虚假的信息误导民众。老年人花费较多金钱购买的药品毫无用处有时甚至延误病情的治疗,在精神及身体上都对民众造成侵害。因此,严格把控生物药品的研发。在企业制药时定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制止,在源头处遏制行为。对制药人员进行知识培训,传播正确的思想意识,让其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第二:dna的使用[4]。dna的使用本身在某些领域是由较强的作用,但当前人们在运用时便会出现不当的表现。如克隆问题,在人类伦理方面体现的尤为严重。克隆一直是社会所辩论的问题,支持与反对的声音同在。在伦理的平等性上,克隆存在自身的弊端。因此,在人类克隆领域的限制是必要的,加强各国的法律制定,让生物技术的发展有相关的界限,避免其触及到敏感领域。

(三)把控物种进口

社会的发展使得各国的交流日益频繁,交通的便利方便了民众的生活需求。但同时应看到的是,过于便利的物流在生物的运送方面存在不足。第一:食物的进口。食物从海外引进已经是一个极其普遍的问题,无论是日常必须品还是生活奢侈品。中国家庭的餐桌能够吃到美国的特色食物,满足人们对美食的需求。但仍需注意在事物进口时对动植物检疫的管控。一些食品问题高发的国家,应注重关注从此国运来的食物,如牛肉,自身极易携带病毒,人们使用后易得上疯牛病。因此,各城市的检疫部门应高度关注国外引进的食品,在源头处遏止危险的进入。第二:活体物种的进口。现今的人们喜爱养宠物,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有一部分群体喜爱饲养蜥蜴、毒蜘蛛等带有病毒威胁的动物。其会在境外购买,运送的过程中包装隐蔽以此逃避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应仔细检查境外的包裹,避免此类活体动物流入中国境内。此类带有毒性及病菌的动物在饲养中会把细菌传播给人类,其若继续繁衍后代,此种病菌便会影响整个国内的平衡系统,进而对生态及人类的未来带来隐患。因此,及时发现境外活体动物的流向,切实保障民众及社会的安全。

结论:当前生物技术的发展已成为时代趋势,既然不可避免要涉及此类领域,那就要在研发及治理的过程中投入更大的力度。在保证生物技术发展的同时加强安全性问题的研究。应正确认知生物技术的概念,知晓其自身的重要性,在意识领域上正确对待。其次注重在生物技术的运用上存在的弊端,在实践中总结相关经验,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制定合理且由有效的对策,相关人员在研究过程中加强对生物安全问题的思索,让生物技术在正常的范围内更好的为社会服务,实现其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刘杰,任小波,姚远等.我国生物安全问题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6,(04):387-393.

[2] 贾晓娟,刘文军.我国生物安全文化建设的对策研究[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6,(04):44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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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物安全控制对象根据病媒生物的本底调查结果,确定场馆生物安全控制的对象。通常情况下,国内常见的共性病媒生物主要有:蝇类、蚊虫、蜚蠊、鼠类。另外,有些场馆还需要对红火蚁等进行清理。

1.2一般病媒生物的控制措施检查核心区的防虫纱窗、纱门等,如有破损即行修复;核心区域内的马厩、饲料仓、马医院、室内运动场等建筑物室内,每100~150m2设置1个长期开启的电灭蝇器;核心区域的室外部分,在不影响马匹活动的前提下,每50~800m2设置1个紫外线捕虫器;场馆其他区域的室外,可按每1000~3000m2设置1个在夜间开启的紫外线捕虫器。检查垃圾桶、垃圾站、粪便处理站、水渠及污水处理设施等区域的蚊蝇类活动情况,采用药物喷洒和灯光诱捕的方式进行清除;及时清理废弃杂物、生活垃圾,断绝食源和水源,清除蜚蠊卵荚。对蜚蠊,可采用物理方法(热杀灭、诱捕器、粘蟑纸或器械)和化学方法(药物熏蒸和喷洒)进行清除。可采用投放毒饵、蒸熏灭鼠、器械灭鼠等多种方式开展鼠类清除工作。在核心区内赛马无法接触到的地方,可投放经国家农药登记的慢性灭鼠药,放置在有避雨功能的灭鼠药投放盒中,每个投放盒放约30g,根据地形均匀放置并设置明显标识,每日检查灭鼠药数量,如减少即行补充。对在粘鼠板、捕鼠笼内或在巡查途中发现的活/死鼠,应及时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1.3控制要求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场馆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的情况下,本文推荐应达到表1中的要求。

2野生和流浪动物的管理要求

赛马进场前应该对场馆内的野生和流浪动物进行清理,这一工作要在赛马进场前10天内完成。清理的对象主要有流浪犬、猫及猴、蛇等。场馆内应成立野生、流浪动物专职处置工作小组,配备通讯、长臂捕网、捕蛇手杖、笼具等器械装备,每日在场馆范围内设点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发现动物的方位、种类、数量及其颜色、体态、性别等。在动物出没的可疑位置可适当放置诱捕器、驱散剂(如硫磺)等。捕获的野生或流浪动物应移交给当地林业部门或作无害化处理。

3防疫程序要求

3.1场馆检疫设施的防疫消毒赛马进场前应对场馆马厩区进行3次消毒。每次消毒应间隔3天,最后一次消毒应在赛马入场前3天完成。赛后所有马匹离开场馆后,应对场馆相关检疫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

3.2进出场馆的人员和车辆的防疫消毒场馆大门应分别设有人员和车辆出入专用通道,出入人员应通过鞋底消毒,出入车辆应在入口处消毒。人员须更换专用服和鞋,经过消毒通道和消毒液洗手后进入马厩区。进入马厩区的车辆和装载赛马的运输车辆须经过专用的消毒通道,做到有效消毒。

3.3赛马装卸场地的防疫消毒将赛马卸离后,应对运输车辆包括车内垫料、排泄物等废弃物以及所涉及的相关场所和设施,包括装卸场地、运输台、赛马出入通道等可能污染场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消毒。

3.4赛事期间场馆的防疫消毒在马厩区通往比赛和训练场区的动物通道内铺设消毒垫,并保持有消毒液的浸润。对马粪便、剩余饲草、污染垫草等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堆积在指定场所,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马厩区内应保持整洁,每天对比赛场、训练场等场地进行清理,定期对马厩区内各通道以及与饲养活动有关的区域、设施、用具进行消毒;每次清运马粪后,要及时清扫运送马粪的通道并进行消毒;及时清扫场馆内产生的积水;污水储集池要保持封闭状态,以减少蚊蝇滋生。

3.5发现疫病或死亡赛马后的防疫消毒措施一旦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赛马,须立即将其转移至病马隔离舍,原马厩及其所在的马舍内各条通道、相关用具、转移沿线均须用消毒液彻底清洗消毒。如赛马发生死亡,则应封锁相关区域,并及时处理,原马厩及其所在的马舍内外各条通道、相关用具、转移沿线均须用消毒液彻底清洗。

4无害化处理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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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殖场;生物安全;安全体系

中图分类号:s8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30-0075-01

引言

中国有句谚语,“家有万贯,带毛的不算”。其中折射出大家对养殖风险控制的担忧,最主要是对动物疫病的担忧!生物安全体系就是为了解决养殖场的疫病问题而诞生的一套管理方案,是养殖场生存和发展的命脉。

一、畜禽养殖场的选址与建设

总的来说,场址的选择必须符合公共卫生安全和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然而,一些养殖场由于选址不当、场内布局不合理及舍内外环境控制不好,造成疾病屡屡发生,损失惨重。所以,科学建造养殖场能带来无形的效益。

1.1 场址的选择

(1)符合当地城镇建设综合规范和环保功能区划要求,应远离铁路、城市规划区、畜产品加工厂、化工厂1000m以上,距离公路、学校、居民区500m以上,安全和水源无污染的位置;(2)养殖场应建在高燥、排水良好、背风向阳、空气流通舒畅的位置上,畜禽舍最好从北朝南或坐西北朝东南;(3)要有充足的水电、交通方便,符合三通的要求。

1.2 养殖场主体布局

养殖场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内部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有条件的推行办公区、生活区与生产区异地建设的布局,这样有利于信息交流、生活便利和b殖场安全。没有条件的养殖场也必须做到分设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粪尿堆贮处理区和病畜隔离区,各区之间相互隔离。

1.3 场内畜禽舍的布局

(1)养殖场内部各生产区之间要有一定距离的缓冲防疫隔离带;(2)四周需砌围墙或绿色隔离带与外界隔离,有条件的做一个防疫沟;(3)生产区门口设有消毒池,生产区外应配有检疫隔离间和解剖室;(4)生产区应位于办公区和生活区的下风向;(5)场内道路布局合理,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感染;(6)各个区尽量做到全进全出,便于空栏消毒;(7)生产区按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合理的细分,如猪场生产区由上风向到下风向,各段依次安排为配种―妊娠―产房―仔培―育肥―出猪台。

二、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2.1 入场人员管理制度

(1)养殖场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到场人员需做好登记,以便追踪来宾和他们的接触史;(2)不准接触和携带染疫的相关物品;(3)不准养殖其他类动物;(4)饲养员进入畜禽舍需进行沐浴、换衣、消毒方可进入。所有车辆进入畜禽舍必须经过消毒池消毒后方可进入;(5)在场技术员严禁对外服务;(6)管理人员进入生产区前应沐浴、穿好工作服和戴好工作帽,更换鞋子方可进入;(7)凡涉及到公共卫生安全领域,如奶牛饲管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参加年检。

2.2 饲料安全管理制度

(1)采用无病原污染的原料加工饲料;(2)配制全价配合饲料;(3)采用新鲜、优质、不发霉、不变质的配合饲料;(4)不得使用禁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

2.3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站或其动物报检点进行检疫申报,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实行全进全出制,严禁出栏的畜禽再运回场内,防止带入其他疾病;(3)坚持自繁自养,采用繁殖、培育和育成分开的分点生产模式;(4)外来畜禽必须隔离1个潜伏期以上时间,一般要求在1个月以上,经检疫合格后,再在每群畜禽中混入1头(只)本场畜禽,使外来的畜禽适应本场的微生物群体后,再放入正式饲养栏或圈;(5)不同的品种、批次、日龄的畜禽禁止混养。

三、科学的疫病防控体系

3.1 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

要做到头头免疫,防止免疫空白,并健全有关免疫、养殖档案,使全场畜禽保持较高的抗体水平,常年处于有效免疫期内,避免疫苗注射的盲目性。

3.2 提高疾病监测,做好疾病防控

要加强疫病监测水平,提高检疫技术,使检疫方法逐步达到简便、快速、准确、敏感、廉价和自动化要求。利用畜禽疾病有效控制理论,坚持净化疫病,逐步建立无规定疫病养殖场。同时,及时做好病畜治疗工作。

3.3 强化隔离意识,控制疫病扩散

完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业主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月上报本场动物发病死亡情况。在发生疫病或受疫情威胁时,及时宣传自卫封锁,隔离畜禽舍,淘汰处理病畜禽须严格遵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并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在舍内严禁解剖病死畜禽,一旦发生传染病,场内各类畜禽禁止出场,防止疫源扩散,以达到控制疫病流行的目的。

四、严格的消毒制度

养殖场疫病的发生与消毒水平及消毒效果是密不可分的。因此,重视消毒灭原工作,既可用很小的投入换取很大的回报,也是构建生物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养殖场必须自觉树立“抓好消毒灭原工作,就是抓好畜牧业安全发展”的理念。消毒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大门口设立消毒池,旁边建有人员消毒设施,进入生产区入口处再设立消毒池; (2)全场大环境每周消毒1次,走道及场内主要道路每周消毒2次; (3)空栏后需清洗干净、全面消毒、通风空一段时间后,再消毒方可重新养殖; (4)不要长期使用同一种消毒药物,要做到定期更换,防止产生抗药性,影响消毒效果。(5)认真做好带畜(禽)消毒、饮水消毒及圈舍空气消毒等有关细节工作。

五、建立健全养殖场的治污机制

规模养殖场的禽畜粪便和污水随意排放,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也极大地威胁着禽畜饲养业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养殖场本身的卫生防疫,降低了畜产品的质量。因此,规模养殖场应遵循循环经济的3化(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建立完善粪便处理措施和污水处理机制,进行无废物无污染的畜牧业生产,实现畜牧业的快速、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构建养殖场良好的生物安全体系是一个涉及面广、贯穿养殖全过程的系统工程,必须务实,切忌形式主义和片面理解。实践证明,只有在多维立体防控、常抓不懈的过程中,生物安全体系的巨大效果才会显现出来。

参考文献

[1] 徐海军.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的构建[j].湖北畜牧兽医.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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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标本带来的生物安全隐患实验标本的来源多样,生化检测时使用的体液或血液标本,很可能携带有hav、hbv、hcv、hdv、hev、hiv、巨细胞病毒等具备生物危害性的各类感染因子,尽管处理这些标本的都是专业实验室技术人员,但由于标本情况未知或说明中缺乏相关描述,因此仍存在有很高的接触风险。在对这些样品进行离心分离或涡旋混合的过程中,产生的气溶胶会严重威胁到实验人员的健康。进行标本内活细胞的分析/分选、cd3/cd4/cd8淋巴细胞表面抗原检测、肿瘤细胞dna/rna含量分析、免疫细胞检测等操作时,会使用到流式细胞仪等大型仪器。大部分的流式细胞仪都安装在开放实验室中[4],在这种非隔离的环境条件下,实验人员的粘膜及皮肤一旦与标本的溅液直接接触,也可能对实验人员造成感染。

实验动物带来的生物安全隐患在动物实验中,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到注射器、手术刀和其他种类的“利器”。如果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皮肤因此受损,受到感染的概率会大大增加。实验动物本身的质量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使用微生物学质量不合格的实验动物,很可能引入各种类型的共患病或动物烈性传染病病原体。例如,2010年东北农业大学的一次羊活体动物实验中,由于未对羊进行严格检验,而致使28名师生感染布鲁氏杆菌,造成了严重的生物安全事故。另外,即便是清洁级的实验动物,同样可能携带生物感染因子。实验动物自身的属性决定了其作为独立的生命体,携带微生物的概率与普通物品相比高出很多。而实验动物又只能经洁净运输和外包装消毒完成净化[5],无法接受其他更为直接的消毒方式,因此更易携带感染因子。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在实验动物的日常饲养过程中,管理不当同样可能导致原本洁净的实验动物受到病原微生物的污染。如果被感染的动物通过呼吸、粪便和尿液将病原体传播至整个室内环境,而实验人员恰好疏于防护,就很有可能因接触到污染物而被感染。2007年3月,广州市某高校实验动物中心发生的肾综合征出血热感染事件[6],便是因为野鼠将病毒传播至开放饲养区大白鼠,最终导致实验室工作人员感染发病的。

实验试剂及废弃物带来的安全隐患医学研究涉及的生化试剂种类繁多,性能和毒性各自不同。常见的剧毒种类有溴化乙锭、trizol、丙烯酰胺、depc、甲酰胺等。在操作这些试剂的过程中,通过气溶胶产生扩散污染是最常见的危害方式[7]。例如在吸取氯仿、四氯化碳等有毒挥发性气体时,气溶胶会直接刺激和腐蚀实验人员的皮肤、眼睛、呼吸道等。若被实验人员大量吸入,则可对其造成严重的肝肾损伤。实验废弃物,具有携带各种类型感染因子的可能。较为常见的种类包括沾有残液的废弃枪头、ep管、针头等等,均需小心处理。除此之外,对基因操作完成后产生的抗药性菌株,也需完全灭活后才可丢弃。这些抗药性菌株是经过增殖、重组、质粒转化步骤之后,筛选出的阳性克隆,一旦随意丢弃任其与环境中的致病菌交换遗传物质,令致病菌由此获得抗药性,则会引发相当严重的后果。

开展生物安全培训在实际工作中,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最有效措施,是做好人员的培训工作。生物安全意识,需要从人员进入实验室的第一天起开始培养,即设立完整的生物安全专项培训计划。在培训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重点问题:首先,让被培训人员了解实验室内容易发生感染的途径及原因,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如误食、皮肤切割、针刺、动物抓咬以及有害气体吸入等导致的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发生[8]。其次,针对实验内容,进行操作技术方面的具体培训,从而让被培训人员充分掌握生物安全操作的整个流程。如高压灭菌器、生物安全柜、通风橱和超净工作台等生物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移液管和电动移液器使用方法;标本在每一个操作过程中的处置标准及废弃物处理;个人防护措施;误操作的处理办法等内容。有数据显示,实验室感染中65%以上的感染是由气溶胶引起的[9]。因此需要特别强调气溶胶的重要性,轻柔操作易产生气溶胶的步骤,包括离心、混合震荡、电动匀浆、移液器吹打、开启橡胶瓶塞、去注射器针头等,以最大程度的减少空气污染。在整个培训结束后,可利用考核的方式检验培训效果,凡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才允许开展相关实验。

加强实验室制度建设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严重后果,充分说明了加强实验室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世界卫生组织1983年颁布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一版)》是全世界第一部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减少实验室事故发生的指导性规程,该手册经过2003年及2005年的两次改版,已被世界各地广泛接受和使用。经过了多年的发展,我国也已出台多部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国家标准,如gb19781-2005《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gb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在实验室管理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这些指导性要求。除了指导性要求建立的制度框架之外,对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还可以设立各项详细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规范,全面提升管理的有效性。例如,评估实验的生物安全风险级别;动物管理制度;实验日志制度;值周制度;违规惩罚制度;冰箱及超低温冰箱试剂样品保存制度;仪器操作规范;个人防护要求;安全消毒程序;危险隐患报告程序;生物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预案等。从而最大程度的避免和控制这类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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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是一个综合性的控制动物疾病发生的体系,是阻止传染性疾病、寄生虫和害虫侵袭动物的有效安全措施的总和。

有效的生物安全体系和措施将使疫病远离禽场,如果已经存在病原体,这一体系将能消除或减少病原体的数量和密度,保证禽生产能够获得好的效益。

生物安全管理和隔离区划是现代养禽生产的第一要素,也是大型养殖企业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非常适用于规模化肉鸡场养殖效益的提升。

肉鸡生产中生物安全措施主要包括3个部分:交通控制、隔离、卫生消毒。围绕着这三大部分,把生物安全体系划分为3个不同的管理层次。一是建筑性生物安全措施,农贸市场、养殖场、孵化场和屠宰场选址和区划应远离村庄(1公里),远离主干道路(500米),应按要求做好隔离区划。二是改革生产方式,将简陋的人鸡共栖式生产方式改造为现代化、自动化大型养鸡场或小区式养鸡场模式;鸡场有院墙隔离,谢绝参观,避免病原入侵,避免场间交叉感染,将社会疫情拒之门外;鸡场人员驻守场内,人鸡分离,提倡饲养人员家中不养家禽,禁止与其它鸟类接触;多用夫妻工,隔离饲养,减少与社会的交往和接触。三是实施全进全出制,防止不同周龄鸡之间的相互传染。

二、理念性生物安全措施

净化环境,加强消毒,消除病原体,中断传染链。脏道、净道分离,鸡苗、饲料、人员和鸡粪各行其道,场区内及大门口道路务必硬化,便于消毒和防疫;确保足够的空舍期及禽场消毒程序;毛鸡车最好不入场,能在2~3 公里外设置淘鸡场最为理想;清粪车入场必须严格消毒车轮,装粪过程要防止洒漏;装满后用篷布严密覆盖,防止污染环境。种鸡场清舍期不小于8周。

要求鸡舍内无粉尘、无蛛网、无粪便、无垫料、无鸡毛、无甲虫、无裂缝、无鼠洞,进鸡前彻底清洗、消毒3~5遍,卫生检测合格后方能进鸡。

生产人员隔离和沐浴制度。严格门卫消毒制度,人员双手、鞋、衣服、工具、车辆、垫料均需消毒,外来车辆禁止入场;严格禽场内房间冬季保温和密闭措施,冬季消毒池加盐防冻(2.5立方米/150公斤工业盐);垫料消毒,防止霉变。进鸡前将垫料一次性进足,防止垫料携病入舍;做好鸡的饮水净化和消毒。

肉鸡场生物安全及消毒程序。一般肉鸡场空舍期不得少于15 天,20万只以上肉鸡场不得少于20天;鸡舍彻底清扫冲洗后,用3%火碱水喷洒地面及墙壁;干燥后,用过氧乙酸或戊二醛喷洒消毒;也可用甲醛 高锰酸钾薰蒸消毒。

肉鸡饲养期间的消毒。鸡场大门消毒池、鸡舍门口消毒盆、饮水及饲养人员消毒程序按常规执行;带鸡消毒可用碘伏,在28日龄以后,每周2次。

科学免疫接种,变易感鸡群为不易感鸡群。周密的免疫抗体监测,随时了解抗体消长规律,帮助指导免疫及疾病控制。种鸡场平日1次/月检测,冬春及产蛋高峰1次/周检测。

杀虫、灭鼠、防鸟、除草。鸡场内不养猫狗、蛋鸡、观赏鸟、水禽和猪;灭蚊蝇,灭甲虫,防止虫媒性疾病(苍蝇、甲壳虫、蚊、库蠓等);将死淘鸡和场内生产垃圾焚烧或深埋,提倡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严禁外卖。

对禽场污水进行集中沉淀和消毒后排放,鸡粪堆肥发酵3周后外运比较安全。

三、操作性生物安全措施

管理者应根据安全理念制定具体的日常工作细则,大致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1.精心饲养,减少应激

每一次疾病的发生,必然存在饲养管理失当的原因。肉鸡生产中80%的疾病问题由饲料、通风、保温、光照和供水不当所引起,鼠患对鸡群的骚扰和应激也很普遍。养重于防,防重于治。减少应激,增强鸡群综合免疫力,是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

2.按兽医处方,科学正确用药

控制剂量和疗程,不用原料药,少用抗生素,避免药残和耐药;有目的地科学使用保健药(维生素类等),推广试用有机酸、益生素、酶制剂和植物性添加剂(牛至油、黄芪多糖等)。

3.仔细观察,随时挑出病、弱、残鸡,并进行隔离或淘汰

肉鸡疾病的发生,总是由少到多,由个体到群体逐步传播。为有效地防止疾病扩散,应该认真观察鸡群的健康状况,特别在清晨喂料时,如果发现有不吃料、不喝水,精神差,或粪便异常的鸡,就要随时挑出淘汰,或暂时置于鸡舍下风头,隔离饲养观察2~3 天。如有恢复迹象,可继续调养一段,直至恢复正常;如隔离饲养2~3 天,仍无起色,应立即淘汰。

4.紧急接种

当鸡场中某一个鸡舍发生疫病时,要立即封锁发病舍。杜绝该舍人员及工具与其它鸡舍的来往。如确诊为新城疫、传支、传喉或传染性鼻炎,可立即从离发病舍最远的健康舍开始,实行紧急接种。新城疫可用3倍量la sota肌肉注射。种鸡在接种la sota的同时,可加注一针新城疫油苗,效果更好。

四、提高肉鸡生产的效益

禽流感、新城疫防疫形势十分严峻,尤其在冬春季节,防疫形势更为严峻。发病快、死亡率高,疾病损失可达20%~25%。

减少肉鸡疾病发生是最有效的养鸡能赚钱的方法。怎样才能把肉鸡养好?综上所述,严格的生物安全和区划隔离,精细化的饲养管理,有效的免疫程序和合理用药是最关键的几点。

部分农户鸡舍简陋,规模过小,村场紧邻,人鸡共栖;同时存在多厂家、多龄化饲养,鸡场内外毫不设防的情况,又由于缺乏生物安全理念和具体的管理方法,肉鸡养殖遭受损失将不可避免。

一些肉鸡场养殖规模过大(48万只/场、64万只/场、甚至96万只/场),与孵化厂、杀鸡场生产规模不配套,无法做到全进全出;生物安全管理跟不上,一旦发病,损失惨重。

合适的养殖规模及配套为:

自养场:12万~24万只/场(2万只/舍),并与屠宰能力相匹配。农民合同户:1万只/舍,最大规模12万只/场。 由于浅层地表渗透水,大肠杆菌污染愈来愈重;应选择院内或鸡舍内打井获取水源。鸡粪不能随处堆放,以免污染饲养环境和水源。

强化生物安全理念,重视预防,重视隔离和消毒,喂鸡前要洗手、换鞋、更衣,严防环境污染,提高鸡的成活率,降低料肉比,养鸡才能更赚钱。

篇10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为安全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二章安全等级和安全评价

第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评价管理

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安全等级i: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ii: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iii: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iv:具有高度危险。

第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安全等级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

(二)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的类型;

(三)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四)确定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修响;

(五)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第十一条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受体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i;

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

(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低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ii。

(三)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中等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iii。

(四)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高度危险,而且在封闭设施之外尚无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发生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iii。包括:

1.可能与其它生物发生高频率遗传物质交换的有害生物;

2.尚无有效技术防止其本身或其产物逃逸、扩散的有害生物;

3.尚无有效技术保证其逃逸后,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之前,将其捕获或消灭的有害生物。

第十二条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类型的确定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即:增加受体生物的安全性;不影响受体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体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1增加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去除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或抑制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表达的基因操作。

类型2不影响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影响的基因操作;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类型3降低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影响的基因操作。

第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和基因操作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及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一)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

2、安全等级为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i;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i;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但是可以通过严格的安全措施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ii;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而且无法通过安全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险的,则安全等级为iv。

(二)、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i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如果安全性虽有增加,但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会产生危险的,则安全等级仍为ii。

(三)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或iii,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ii。

3.安全等级为i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v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ill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v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v。

第十四条农业转基因产品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和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一)农业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

类型1增加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2不影响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3降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

2.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三)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其安全等级为i;如果安全性虽然有增加,但是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其安全等级仍为ii。

2.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i。

3.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几可分为ii、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或iii,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ii。

3.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五)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v。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ii和iv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分阶段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农业部每年组织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第一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在受理截止日期后三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十七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安全评价报告或申请前应当完成下列手续:

(一)报告或申请单位和报告或申请人对所从事的转基因生物工作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填写报告书或申报书(见附录v);

(二)组织本单位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三)取得开展试验和安全证书使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专门的机构;

(二)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具备与实验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四)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第十九条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和中间试验以及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转基因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安全评价各阶段的报告或申报要求、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办理报告或申请手续(见附录i、ii、iii、iv、v)。

第二十条从事安全等级为i和ii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由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批准;从事安全等级为iii和iv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研究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验研究报告书(见附录v);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相应的实验室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i、ii、iii、iv)实验研究结束后拟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试验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间试验报告书(见附录v);

(二)实验研究总结报告;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结束后拟转入环境释放的,或者在环境释放结束后拟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试验。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申报书(见附录v);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五)上一实验阶段的实验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实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申报书(见附录v);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实验总结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应当明确转基因生物名称(编号)、规模、范围、时限及有关责任人、安全控制措施等内容。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履行安全证书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安全评价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必要的检测费。

第二十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受理审批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查的专家,应当为申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技术检测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技术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设有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专职人员;

(二)具备与检测任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

(三)严格执行检测技术规范,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四)有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技术检测机构的职责任务:

(一)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评价提供技术服务;

(二)承担农业部或申请人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定性定量检验、鉴定和复查任务;

(三)出具检测报告,做出科学判断;

(四)研究检测技术与方法,承担或参与评价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五)检测结束后,对用于检测的样品应当安全销毁,不得保留。

(六)为委托人和申请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第三十一条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不同生态类型区域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控和监测工作,建立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的单位,在工作进行期间和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农业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应用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验总结和生产计划与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的年度生产计划,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年度试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生产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安全控制措施和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做好安全监督纪录,以备核查。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见附录iv)。

第三十六条安全等级ii、iii、iv的转基因生物,在废弃物处理和排放之前应当采取可靠措施将其销毁、灭活,以防止扩扩散和污染环境。发现基因生物扩散、残留或者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和销毁、灭活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具备特定的设备或场所,指定专人管理并记录。

第三十八条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农业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由货主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从事安全等级iii、iv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或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未向农业部报告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用术语及含义如下:

一、基因,系控制生物性状的遗传物质的功能和结构单位,主要指具有遗传信息的dn段。

二、基因工程技本,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导入有机体的技术。

三、基因组,系指特定生物的染色体和染色体外所有遗传物质的总和。

四、dna系脱氧核糖核酸的英文名词缩写,是贮存生物遗传信息的遗传物质。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六、目的基因,系指以修饰受体细胞遗传组成并表达其遗传效应为目的的基因。

七、受体生物,系指被导入重组dna分子的生物。

八、种子,系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九、实验研究,系指在实验室控制系统内进行的基因操作和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

十、中间试验,系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十一、环境释放,系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十二、生产性试验,系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十三、控制系统,系指通过物理控制、化学控制和生物控制建立的封闭或半封闭操作体系。

十四、物理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物理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在实验区外的生存及扩散,如设置栅栏,防止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从实验区逃逸或被人或动物携带至实验区外等。

十五、化学控制措施,系指利用化学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如生物材料、工具和设施的消毒。

十六、生物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生物措施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以及限制遗传物质由转基因生物向其它生物的转移,如设置有效的隔离区及监控区、清除试验区附近可与转基因生物杂交的物种、阻止转基因生物开花或去除繁殖器官或采用花期不遇等措施,以防止目的基因向相关生物的转移。

十七、环境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环境条件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繁殖、扩散或残留,如控制温度、水份、光周期等。

十八、规模控制措施,系指尽可能地减少用于试验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数量或减小试验区的面积,以降低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广泛扩散的可能性,在出现预想不到的后果时能比较彻底地将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