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方案十篇-ag尊龙app
时间:2023-03-15 14:53:52
统计调查方案篇1
一、服务业统计的目的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区情调查工作,目的是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调查了解全区各类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投入、产出、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为区委、区政府掌握区情、进行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满足对全行业实施管理的需要,促进全区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服务业统计的对象、范围及实施主体
服务业统计对象为在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行业范围包括:仓储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咨询、广告、法律及中介行业。
服务业统计的实施主体为:区统计局、各街办、镇统计机构及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
三、服务业统计报表格式、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报表格式
按照报表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限额下服务业抽样调查表以及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按照报表对象执行的不同会计制度,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填报表和执行行政、事业及其他会计制度的单位填报表;按照上报时间不同分为季报和年报。(附各类报表表样)
(二)服务业统计的主要内容
1、反映企业的基本属性。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ag尊龙app的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开业时间、营业状态、从业人员等。
2、反映企业的主要数据和其他信息。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其他业务信息等。
3、反映限额下非定报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
(三)服务业统计标准
服务业统计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个中类、339个小类,种类繁多。调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执行。行业范围界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类为基础,参考国家及其他省市已有的类似界定。行业范围界定中所有行业类别的名称和代码,均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类代码的原名称和代码,保持与部门统计、行政记录中的行业分类标识一致。
四、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方法
服务业统计调查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根据被调查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为基础,分行业确定划分标准,将被调查企业按年营业收入总额划为限额上和限额下两种类型。
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报送和汇总方式:
基层季度报表于每季末由各填报单位上报到所在街办,各街办收集后上报到区统计局进行汇总;基层年报于年末由各填报单位上报到所在街办,各街办收集后上报到区统计局进行汇总;不实行定报制度的服务业企业数据于每年年末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由街道统计员对调查户进行一次性访问调查取得。
五、统计报表上报时间规定
基层季度报表各填报单位应于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及次年的2月底前上报到所在街办,各街办于当月的18日前将所收集的报表上报到区统计局;基层年报各填报单位应于次年的1月底前上报到所在街办,各街办于2月底前上报到区统计局(如遇法定休息日可向后顺延)。
六、服务业统计的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份前)
1、开展调研,制定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确定行业范围并落实相关统计人员。
2、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初步确定服务业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企业的划分标准,并按划分标准建立限上企业名录库。
3、5月份召开由区、街、社区3级领导参加的服务业调查工作动员大会。
4、5月底对全区服务业企业单位进行清查摸底,对搬迁及消户企业做好核实工作,并与新增企业建立报表关系。
5、对定报企业做好培训工作,建立报表关系。
6、确定限额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抽样样本框,抽取并建立样本单位。
7、制订《服务业街道考核办法》,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
(二)数据收集、分析(9月底)
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布置和完成2006年定报、年报及限额下、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工作,并根据服务业调查取得的数据,做好统计调查分析及信息工作。
七、服务业统计调查主体的工作职责
(一)区统计局
1、确定服务业行业范围,制订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2、确定服务业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企业划分标准,做好限额以上企业字典库、限额以下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样框的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
3、组织定报企业的数据收集,审核、录入和汇总工作。
4、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的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做好与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和指导。
5、建立数据质量评估体系并制订街道考核办法。
6、做好数据资料开发及综合利用工作,建立gdp核算体系。
7、做好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对各街道、乡镇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街办(乡镇)服务业主要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和检查。
(二)街道(镇)
1、根据本方案规定和区统计局的要求,完成服务业统计调查任务。
2、按照本方案规定报表上报时间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统计报表的收集、整理工作。
3、负责清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定期对辖区内服务企业进行小型清查,并及时记录企业变更情况,配合区统计局做好限额上企业字典库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4、规范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规范统计台帐工作。
(三)区各相关职能部门
统计调查方案篇2
一、调查范围
(一)调查统计全镇各村肥料使用情况;
(二)调查统计全镇主要河流周边村屯肥料使用情况。
二、调查作物
玉米、大豆、马铃薯、花生、向日葵、蔬菜、杂粮、杂豆、西瓜、甜瓜及其它农作物。
三、调查内容
(一)农作物播种面积。调查统计本辖区内玉米、大豆、马铃薯、花生、向日葵、蔬菜、杂粮、杂豆、西瓜、甜瓜及其它农作物播种面积。
(二)肥料使用情况调查。调查统计本辖区内每种农作物单位面积化肥使用量、化肥使用总量、有机肥使用量、施肥方法等。
四、调查方法
本次肥料使用情况调查采取入户点调与统计调查结合方式,每1个调查户为1个调查点。
(一)调查点的建立。一是每个村建立2个以上调查点,主要河流周边村屯建立4个以上调查点(重点区域),单独统计分析。二是每种农作物调查点数量根据本辖区内农作物播种面积比例确定,每种农作物不少于1个调查点,并按高、中、低三个施肥水平平均分配调查点数量。(见附表2、附表6)
(二)农作物播种面积调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详细填报每种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
(三)肥料使用量调查统计。
1.作物单位面积化肥使用量计算。通过调查点每种农作物的播种面积、化肥种类、使用量(实物量、折纯量),计算出调查点每种农作物单位面积平均化肥使用量。其计算公式如下:
调查点作物单位面积化肥平均使用量=农作物化肥使用量(折纯量)/作物播种面积
2.化肥使用总量计算。辖区内化肥使用总量为各种农作物化肥使用量之和。农作物化肥使用量根据调查点的单位面积平均化肥使用量和农作物的播种面积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农作物化肥使用量=调查点同种作物单位面积化肥平均使用量×该种作物播种面积。
3.有机肥料调查统计。调查统计有机肥料使用量和种类。
五、相关要求
(一)建立稳定调查点。选取的调查点要具有代表性,能真实地反映当地农作物实际施肥水平,覆盖主要农作物品种,代表普通种植户、合作社等各类种植主体;要建立档案,保持长期性和稳定性,调查点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二)建立专人负责制。各村要高度重视,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合理性,要指定联络人负责,4月2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电话)报镇农业技术推广站。
统计调查方案篇3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事业单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服务业部分行业中,事业单位在数量上和规模上都占多数,为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全面反映服务业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同时也为了满足社会消费商品和服务零售总额统计监测工作的需求,湖南省统计局决定开展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范围
辖区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且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教育行业、社会工作行业事业单位;以及辖区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且年总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卫生行业事业单位。
(三)调查内容
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等。主要指标有:单位详细名称、单位所在地及区划、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
(四)统计原则
辖区内事业法人单位按照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单位不得“打捆”和重复上报统计数据。
(五)调查频率、报送时间
调查频率为月报。调查单位报送时间为月后20日前,市级统计机构月后23日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和查询(1月免报)。
(六)上报要求
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上报数据。调查单位按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按时填报基层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各级统计局负责对调查单位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和查询。
(七)数据公布和使用
本制度取得的统计资料,仅用于统计系统和相关部门内部使用,暂不对外公布。
二、调查表式
部分行业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表 号:
x583 表
制定机关:
湖南省统计局
文 号:
湘统〔2020〕55号
20 年 月
有效期至:
2022年1月
1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102
单位详细名称
103
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
1 2 3
行业代码(统计机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
105
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20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202
成立时间 年 月
203
ag尊龙app的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联系电话(含区号和分机): -
邮政编码
207
隶属关系 10 中央 11 地方 90 其他
208
运营状态 1正常运营 2 停业(歇业) 3 筹建 4 当年关闭 9 其他
211
机构类型
20 事业单位 30 机关 40 社会团体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
52 基金会 55 农民专业合作社 5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90 其他组织机构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且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教育行业、社会工作行业事业单位;以及辖区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且年总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卫生行业事业单位。
2.从2020年开始,首次填报由调查单位填报,此后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在报告期开网前将数据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生成报表数据,调查单位免报。若因特殊原因出现变化,调查单位可进行调整。
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表 号:
x584 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
湖南省统 计 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
湘统〔2020〕55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月
有效期至:
2022年1月
二、主要经济指标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1-本月
上年同期
甲
乙
丙
1
2
一、资产负债
资产总计
负债合计
二、收入和费用
收入合计
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费用合计
其中: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
经营费用
三、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
四、期末用工人数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人
101
102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301
302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且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教育行业、社会工作行业事业单位;以及辖区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且年总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卫生行业事业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于每月月后20日18:00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1月免报。
3.审核关系:
(1)收入合计(201)≥财政拨款收入(202) 事业收入(203) 经营收入(204)
(2)费用合计(205)≥业务活动费用(206) 单位管理费用(207) 经营费用(208)
三、指标解释
(一)单位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为校验码。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2外交;3司法行政;4文化;5民政;6旅游;7宗教;8工会;9工商;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n农业;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1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其他;
2外交:1外国常住新闻机构,9其他;
3司法行政:1律师执业机构,2公证处,3基层法律服务所,4司法鉴定机构,5仲裁委员会,9其他;
4文化:1外国在华文化中心,9其他;
5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9其他;
6旅游:1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2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9其他;
7宗教:1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院校,9其他;
8工会:1基层工会,9其他;
9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1军队事业单位,9其他;
n农业:1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9其他;
y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免填本项。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如有原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没有证书的,由统计部门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其中本部产业活动单位,可使用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6位,加“b”组成,或使用法人单位原组织机构代码号第1-8位,加“b”组成。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简称、缩写等。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主要业务活动 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名称。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名称。
行业代码 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2020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二部分: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以及具体街(路)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成立时间 指单位登记注册成立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具体年月。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成立的时间,如实际开业时间早于注册成立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③机构改革中,因合并或分立新设的单位,其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继续存在的单位,填原成立时间,改革后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分为中央、地方和其他。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运营状态 指单位的经济活动状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正常运营:指正常运转的单位,全年正常开业的单位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单位,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单位。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经营或活动的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经营或活动的单位。
3.筹建:指已经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在进行经营或活动前筹建工作的单位。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或活动的单位。
9.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单位。
机构类型 包括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事业单位:包括(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2)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和其他机关法人;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监察机关:指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4)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5)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6)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2)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指民政部、省级、地级或市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包括(1)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领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2)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耕地、河道、灌溉设施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村民的经济组织,主要是由原人民公社(现乡、镇)、生产大队(现村)、生产队(现村民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需经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登记证书或证明书。
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政府会计制度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
(二)财务状况
资产总计 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占有是指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单位核算的资产。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负债合计 指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收入合计 指单位本会计期间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财政拨款收入 指单位本期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事业收入 指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经营收入 指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费用合计 指单位本会计期间全部费用。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业务活动费用 指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单位管理费用 指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经营费用 指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应付职工薪酬 指单位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根据会计相关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报。
统计调查方案篇4
第一条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部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部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部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十七条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
(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为了避免调查项目之间的重复、矛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建立并向部门开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在制定调查项目前可先进行查询,以达到避免重复调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对于部门利用已有资料,精简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给予充分支持和协助。对部门之间在利用对方资料中遇到障碍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出面协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主制定的(使用政府统计机构的文号),参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查审批程序办理;以部门为主制定的(使用部门的文号),参照部门调查审批程序办理,最后以会签文件作为实施依据。
统计调查方案篇5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应当分工协作、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六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鼓励对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社会监督。国家统计局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社会各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七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未设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八条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第十条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加强对所属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对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五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证是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证件,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核发。
第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
(四)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六)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当按期据实答复。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查处。
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等组织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十二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该机关或监察机关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给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第二十六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五)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六)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七)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八)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九)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十)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十一)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二)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十三)违法进行涉外调查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管辖。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求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六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举行听证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罚款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七)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各类案件
前款所列(一)(三)(四)项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的;
统计调查方案篇6
《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强调培养学生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的综合能力。本文首先分析传统案例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综合案例教学法,有效地将理论知识学习、分析问题思维培养和操作技能训练结合起来,融为一体,使学生在理解和掌握市场调研的理论知识和方法的同时,具备解决问题的实践技能。
关键词:
市场调查与预测;综合案例教学法;spss
一、引言
管理类市场营销专业的骨干课程有经济学、管理学原理、统计学、市场调查与预测、市场营销、推销及商务谈判等。其中,市场调查与预测是这些骨干课程的核心,该课程以经济学、管理学和统计学为前期课程,同时又是市场营销策划、推销及商务谈判等课程的基础。该课程的培养目标着重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求学生不仅理解和掌握市场调研的理论方法和相关知识,而且能够投入到市场调研的实际运作中,学会市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方法,得出有效的结论。该课程大多采用案例教学法。常用的案例教学法采用如下教学流程:教学前教师挑选或写作案例,教学中引导学生讨论案例,讨论后,教师总结学生的观点与方案并加以点评。这种案例教学法存在如下教学质量问题:(1)案例内容不全面。案例来自教材和学习资料,内容主要是情景问题的叙述和解析,没有同步的问卷设计和调研数据,因此该类案例授课往往只能覆盖市场调研的理论方法剖析方面,无法延伸到实践操作部分,从而对学生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不够;(2)案例分析主要采用分组讨论的形式,对学生独立解决市场调研问题能力的培养达不到好的效果。(3)忽略市场调查与预测中数据分析能力的培养。忽略对于学生技能的训练、数据分析、高级软件如spss等的教授和应用。这一点尤为重要,中国市场调查行业发展急需具备市场调查与预测综合能力的人。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掌握市场调研的理论和方法,而且更应掌握数理统计方法和软件分析技术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应用。而在实际教学中涉及的软件仍然停留在excel阶段,错误的认为高级软件是研究生阶段才需掌握的技能。现阶段,本科毕业设计也会涉及到市场调查数据的整合分析问题,掌握spss等先进软件,可以减少市场调查的统计工作量,提高分析结果的准确性。此外,市场调查机构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要求不仅仅局限于掌握基础的办公软件,而是必须熟练运用spss或sas等专业的市场研究统计软件。综合以上三点,笔者提出综合案例教学法,弥补了现有案例教学法的缺点。
二、何为综合案例教学法
综合案例是指附带研究问卷和相应市场调查数据的整体案例。这种案例不仅可以为学生讲述一个市场调研情景问题,同时带有相应的问卷设计和调查数据,供学生操作。学生在理论分析和策划市场调研后,可通过问卷设计和发放过程提高市场调研实施能力,运用统计软件spss做调研数据分析,在掌握spss软件操作技能的同时,得出市场调查分析结果。综合案例教学法意味着是在每一个教学知识点中都选取综合案例为学生们讲解和练习。这种案例需要较长时间的准备工作,首先是案例情景市场调研问题的分析环节。学生需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调研方案,就需要认真负责且充分分析案例问题,找出可行的对策;其次,市场调研的策划和实施,包括相关问卷设计和收发。该部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要求较高,在短暂时间内收发一定数量的有效问卷,要求学生积极参与,缜密的策划和安排;最后是调研结果分析,调研数据分析。该环节要求学生掌握先进的统计软件分析技能,如spss,快捷的完成调研数据的分析、汇报。综合案例教学法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理念,将理论和实践联系的极为密切。每一个市场调研环节都是以学生积极参与为前提。从市场调研策划、相关问卷设计到最后的调研数据分析,学生的主体地位在这一系列的实践操作中体现出来,学生参与市场调研的过程即是小型的实际市场调研工作的模拟。综合案例教学法中教师的主导作用体现在激发学生利用专业知识和软件技能解决市场调研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回答案例分析和后期实践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审核最终的市场调研分析报告,组织学生讨论和总结综合案例调研的实践经验。
三、综合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内容
综合案例教学法的课程内容主要有理论知识讲授和实践操作两大模块。
1.首先讲解和分析市场调研基本知识点并结合案例引导学生思考其应用情景。同时进行实践操作环节:市场调研策划。市场调研的策划要求学生根据自身的可支配时间和能力策划出具体详细的调研方案,例如何时何地访问,访问多长时间,参与人员和访问主线等等。这个过程教师的作用主要是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不断引导学生运用市场调研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寻找可实施题材,并做好市场调研的策划部分。
2.讲解市场调研方法,包括问卷设计类型、方法、原则等。问卷设计实践考核学生运用问题设计的方式解决实际市场调研问题的能力。学生需要手脑并用、根据市场调研的具体操作题目科学的设计问题。然后根据市场调研策划的时间、地点、进度安排等,合理组织小组发放和回收问卷。问卷调查的方法有抽样调查法、询问调查法、观察调查法和实验调查法等。具体选择哪种调查法,需要根据调查的对象和环境决定。
3.高级统计软件的功能介绍主要是指spss等软件在市场调查统计分析的应用讲解,有统计描述、假设检验和量表分析。对应的该操作部分主要是对调研数据的录入和高级软件的运用:建立数据文件,将调查问卷编码,在spss中录入问卷数据;根据市场调研的研究目标,运用spss功能模块,进行数据分析和建立相关图表。最后,根据spss分析结果撰写报告。高校开展综合案例教学法无需经费支持,未增加教师的工作量。唯一的实施要求是高级统计软件spss。而今,很多高校已经具备这个条件:具有安装spss高级软件的实验室。因此,综合案例法具有可行性。
四、结语
本文介绍了较为新颖的《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授课方法:综合案例教学法。针对《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特殊的实践要求,综合案例教学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该教学方法实施一年后,教学效果显著,具统计,95%的学生承认该授课方法有助于调动学习兴趣,同时市场分析能力、问卷设计能力、统计知识运用和spss软件操作能力都得到良好的锻炼,对毕业设计和以后的工作有极大的帮助。但是,综合案例教学法的改进和完善还需努力,如运用网络问卷发放或网络访谈;增加高级统计软件的应用,同时教授spss,sas两种分析软件,提高学生的软件操作技能等。
作者:宋连莲 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曹扬.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教学的研究与实践[j].现代教育科学,2004,(3):66-68.
[2]段晓梅.基于spss软件的《市场调查与预测》实验课程教学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4,(9):58-60.
统计调查方案篇7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有1个正确答案,将正确答案选项的代表字母填写在答题纸上;每题1分,30道题,共30分)
1.下列有权制定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是( )。
a.省级人民政府
b.国务院各部门
c.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 )。
a.《中华民国统计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c.《户口普查法》
d.《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3.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是( )。
a.咨询、决策、监督
b.信息、咨询、监督
c.决策、指导、监督
d.信息、决策、监督
4.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中,属于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 )。
a.国务院审批
b.国家统计局审批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
d.国家统计局或国务院审批
5.经国务院批准的周期性普查项目,其中每隔5年进行一次的是( )。
a.农业普查 b.人口普查
c.经济普查 d.基本单位普查
6.广义的统计标准除包括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的统一规范外,还包括( )。
a.统计方法的统一规范
b.统计应用范围的统一规范
c.分类目录的统一规范
d.统计调查种类的统一规范
7.在我国政府统计工作中,统计资料的管理实行( )。
a.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b.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c.分散管理原则
d.分级负责的原则
8.各部门和各企事业组织上报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人是( )。
a.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
b.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统计负责人
c.本部门、本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
d.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人
9.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 )。
a.可以对外提供
b.不可对外提供
c.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d.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外提供
10.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是( )。
a.坚持实事求是
b.保守国家秘密统计资料
c.对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
d.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11.统计人员有权( )。
a.对违反统计法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罚款
b.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c.公布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任何资料
d.对违反统计法的个人进行罚款
12.统计调查对象中,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是( )。
a.法定代表人 b.统计负责人
c.会计人员 d.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
13.某县长认为县统计局提供的夏粮产量数据的来源有错误,便亲自动手修改了夏粮产量的统计数据,该县长的行为属于( )。
a.依法履行职务行为b.行政监督行为
c.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d.伪造统计资料的行为
14.虚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 )。
a.实多报少b.凭空捏造
c.非法修改d.实少报多
15.在统计执法检查实践中,被检查单位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其违法行为属于( )。
a.迟报统计资料 b.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c.拒报统计资料 d.篡改统计资料
16.某公司2008年3月份未按时向该市统计局报送劳动工资报表,市统计局遂向该单位发出了《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要求该单位在3日内补报。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报了劳动工资报表,该单位的行为属于( )。
a.拒报统计资料 b.迟报统计资料
c.屡次迟报统计资料d.不报统计资料
17.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是( )。
a.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b.立案、调查、审理、结案
c.立案、调查、处罚、结案
d.立案、调查、处罚、决定
18.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是( )。
a.给予警告的案件
b.给予罚款的案件
c.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
d.给予通报批评的案件
19.统计执法检查中,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 )。
a.强制执行b.
c.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与相对人协商解决
20.某县统计局联合县乡镇企业局对某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时,负责复议的机关是( )。
a.该县统计局b.该县乡镇企业局
c.该县人民政府 d.国家统计局
21.某镇领导指使镇统计员虚报本年度工业总产值,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予配合。经查实后,统计部门可以( )。
a.对涉案的镇领导给予罚款
b.对涉案的镇领导给予处分
c.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涉案的镇领导给予处分
d.对镇政府给予罚款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属于( )。
a.统计法律 b.统计行政法规
c.法规性文件 d.统计行政规章
23.统计调查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当发生重大灾情或者不可预料的情况时,有权决定进行临时性统计调查的为( )。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乡镇人民政府
c.地(市、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d.省(区、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24.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时,( )。
a.以自行调查的统计资料为准
b.以民间调查机构实施调查的统计资料为准
c.以新闻媒体登载的统计资料为准
d.以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等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25.下列各项正确的一项是( )。
a.统计人员只要自己不弄虚作假,对下级报来的统计资料原原本本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统计资料报送上级,就可以不对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b.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不能拒绝、抵制,但应当向上级统计部门报告
c.统计人员对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d.统计人员在入户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在其他统计调查中可以不出示工作证件
26. 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
a.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行政规章
b.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
c.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
d.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和统计制度
27.如实、按时向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统计资料是统计调查对象的( )。
a.权利 b.权益
c.义务 d.任务
28.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是( )。
a.国家统计局 b.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c.地市级统计局 d.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下列哪一个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
a.国务院 b.国家统计局
c.最先公布的部门 d.主管部门
30.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其审批机关是( )。
a.国家统计局
b.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c.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d.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将正确答案选项的代表字母填写在答题纸上,多选、错选、漏选、未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20道题,共40分)
1.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 )( )( )( )( )。
a.虚报 b.瞒报
c.拒报 d.伪造
e.篡改
2.下列属于统计行政规章的是( )( )( )( )( )。
a.《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b.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c.国家统计局公布实施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d.国家统计局公布实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e.《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3.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主要表现为( )( )( )( )( )。
a.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
b.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c.企业的统计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
d.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e.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4.我国统计调查项目的组成包括( )( )( )( )( )。
a.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b.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c.抽样统计调查项目 d.定期报表统计项目
e.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5.统计人员依法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时,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的有效合法证件包括( )( )( )( )( )。
a.统计调查证 b.临时统计调查证
c.普查员证 d.普查指导员证
e.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
6.政府统计调查具有( )( )( )( )( )。
a.强制性 b.营利性
c.协商性 d.义务性
e.自愿性
7.《统计资料保密办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 )( )( )( )( )。
a.绝密级 b.机密级
c.秘密级 d.保密级
e.一般秘密级
8.统计资料的特征有( )( )( )( )( )。
a.客观性 b.合法性
c.相关性 d.保密性
e.一致性
9.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 )( )( )( )( )。
a.准确性 b.及时性
c.统一性 d.独立性
e.合法性
10.以下各项正确的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 )( )( )( )。
a.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
b.由有关部门自行拟定
c.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
d.报上级统计机构审批
e.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11.下列各项正确的有( )( )( )( )( )。
a.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b.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不能拒绝、抵制,但应当向上级统计部门报告
c.统计人员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
d.统计人员在入户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在其他统计调查中可以不出示工作证件
e.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12.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 )( )( )( )。
a.罚款 b.警告
c.没收违法所得 d.责令停产停业
e.责令改正
13.某公司的统计员王某经公司领导批准向市统计局报送企业年产值数据时,多报了200万元。市统计局在审核年报资料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遂认定其行为构成虚报统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 )( )( )( )。
a.对该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b.对统计员王某给予罚款
c.对该公司给予罚款
d.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给予罚款
e.对该公司予以警告
14.统计执法检查( )( )( )( )( )。
a.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b.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c.具有严肃性、权威性
d.可以由执法人员随时进行
e.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
15.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 )( )( )( )。
a.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处分建议,通知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b.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单位
c.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强制执行
d.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违反统计法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16.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包括( )( )( )( )( )。
a.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b.进行统计调查
c.开展统计分析 d.实行统计监督
e.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17.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程序包括( )( )( )( )( )。
a.申请 b.受理
c.审查 d.决定
e.注册
18.依照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 )( )( )( )。
a.统计调查 b.统计分析
c.统计报告 d.统计咨询
e.统计监督
19.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是( )( )( )( )( )。
a.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b.有明确的行为人
c.违法情节较重
d.应追究法律责任
e.属于管辖范围内
20.下述可能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行为有:( )( )( )( )( )。
a.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b.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c.行政处分
d.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通报批评
三、判断题(判断对错,正确的划“√”,错误的划“×”;将各题答案符号填写在答题纸上,每题1分,14道题,共14分)
1.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既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也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 )
2.政府统计的信息、咨询、决策三大功能,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 )
3.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综合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 )
4.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 )
5.属于绝密级的统计资料,必须发表时,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据由地方人民政府统计局批准。( )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可实行有偿服务。统计咨询有偿服务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 )
7.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
8.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即相当于具备了统计从业资格。( )
9.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属于情节较重的统计违法行为。( )
10.对于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一套统计调查表(如年报报表),不论行为人是迟报其中的一张还是几张,甚至是整套统计调查表,均只能认定行为人迟报一次。( )
11.统计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故意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
12.统计执法检查方式按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根据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检查、临时检查和单独检查。( )
1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
14.行政处分只能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适用于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的任何人员。( )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有若干组答案选项,每组有1个或1个以上正确答案,将正确答案选项的代表字母填写在答题纸上,每组分别计分,在每组选项内多选、错选、漏选、未选均不得分;每题4分,其中每组1分,4道题,共16分)
1.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2007年至2008年间,3次迟报统计报表。2008年8月,该公司所在的省辖市统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统计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理,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均维持了市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回答:
(1)该公司有何种统计违法行为?( )( )( )( )
a.虚报统计资料 b.拒报统计资料
c.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d.篡改统计资料
(2)市统计局依法可以对该公司作出何种处罚?( )( )( )( )
a.通报批评 b.警告 c.停业整顿 d.罚款
(3)该公司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 )
a.省统计局 b.市人民 c.省人民政府 d.市人民法院
(4)该公司经行政复议后仍不服,应向哪个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 )( )( )
a.市统计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任何人民法院 c.省高级人民法院
d.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2.某省统计局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建筑研究设计院报送的劳动工资报表中填报的数据明显低于实际情况,遂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立案调查,并对该设计院作出了统计行政处罚。请回答:
(1)该设计院在此案例中有何种统计违法行为?( )( )( )( )
a.瞒报统计资料b.虚报统计资料
c.篡改统计资料d.少报统计资料
(2)省统计局依法可以对该设计院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何种处理?( )( )( )( )
a.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b.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c.对该设计院给予5万元以上罚款
d.对该设计院给予5万元以下罚款
(3)该设计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听证?( )( )( )( )
a.省统计局作出警告的处罚
b.省统计局作出任何数额罚款的处罚
c.省统计局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d.有关部门对设计院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该设计院若不服省统计局的处罚,可以采用何种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 )( )
a.向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b.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c.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d.向省统计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某乡人民政府统计站统计员在乡领导的授意下改动所辖村民委员会上报的《2008年农村经济统计年报》,并根据改过的数据编制2008年全乡的年报,经乡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及加盖乡政府公章后上报到县统计局。县统计局发现了这种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了处理。
请回答:
(1)该统计员和该乡政府涉嫌何种统计违法行为?( )( )( )( )
a.虚报统计资料 b.瞒报统计资料
c.伪造统计资料 d.篡改统计资料
(2)县统计局对该统计员和该乡政府的统计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何种统计行政处罚?( )( )( )( )
a.对乡政府罚款 b.对乡政府通报批评
c.撤销该统计员的职务
d.建议县政府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对涉案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有关机关对涉案责任人可以作出何种行政处分?( )( )( )( )
a.记过 b.警告 c.调离原工作岗位 d.罚款
(4)被追究责任人员若不服行政处分,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 )( )
a.申请行政复议 b.向工商局申诉
c.向上级申诉 d.提起行政诉讼
4.某省统计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统计人员为统计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但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也未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遂认定该企业存在统计违法行为。
请回答:
(1)该企业违反了何种法律规范?( )( )( )( )
a.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b.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规定
c.违反《统计法》的规定d.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该企业的统计人员至少应当具备下列哪一种条件?( )( )( )( )
a.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b.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c.具备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
d.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该企业若改正自己的统计违法行为,可以怎么办?( )( )( )( )
a.让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接任统计工作
b.让原人员改为兼职从事统计工作
c.立即选派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d.让该统计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4)该统计人员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必须通过什么科目的考试?( )( )( )( )
a.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b.统计法基础知识
c.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d.统计学原理
参考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c2.a3.b4.a5.c6.c7.a8.b9.c10.a11.b 12.d13.c14.d15.c16.b17.a18.c19.c20.c21.c22.b23.a24.d25.c26.c27.c28.b29.b30.c
二、 多项选择题
1.abcde2.cd3.abde4.abe5.abcde6.ad7.abc8.abc9.ab10.ace11.ace12.abc13.ace14.abce15.abde16.abcd17.abcd18.ace19.bcde20.abd参考答案
三、 判断题
1.√2.×3.×4.√5.×6.√7.√8.×9.√10.√11.×12.×13.×14.×
四、 案例分析题
统计调查方案篇8
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以下简称“统计执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条案件查处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统计执法人员办理案件应当遵守回避原则和保密规定,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统计执法机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管理权限,管辖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上级统计执法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统计执法机关管辖的统计违法案件,有权复查并纠正下级统计执法机关处理不当的统计违法案件。
下级统计执法机关对其管辖的统计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统计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统计执法机关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统计执法机关都有管辖权或者有管辖争议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共同上级统计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章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八条受理统计违法行为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并予以初步审查。
拟立案的,由负责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机构填写立案呈批表,呈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指定3人以上奇数组成的办案组,并明确组长。
第九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经初步审查,有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第二节调查
第十条确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实施调查前,办案组应当制定调查方案,及时调查。
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调查案件必须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搜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等方法;搜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取得原物、原件时,可以复制、拍照、录像,也可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应当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及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交被询问者校阅或者向其宣读,经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字或者盖章。如果被询问者要求对原笔录作部分或者全部更改,可允许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行制作笔录,但不退还原笔录。
第十三条调查终结,办案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呈批表,呈报统计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案由、调查过程、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理建议、办案人员及报告时间等。
第三节处理
第十四条统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统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召开案件审理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制作统计违法人员行政处分建议书,连同案件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任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统计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统计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第四节结案
第十八条案件在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办案组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经主管领导同意,予以结案。
第十九条对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二十日内将结案报告报上级统计执法机关:
(一)给予行政处分的;
(二)给予乡镇以上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适用听证程序的;
(四)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五)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六)新闻媒介予以曝光的;
(七)上级交办的;
(八)其他需要上报的。
第二十条案件立卷归档,实行“谁办案谁立卷”和“一案一卷”的原则,做到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
第四章送达
第二十一条送达外部统计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二条送达统计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统计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统计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把统计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直接送达统计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统计执法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统计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六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上记明原因和经过。
统计调查方案篇9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统计工作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测绘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测绘统计调查、进行测绘统计分析,提供测绘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
第三条测绘统计内容包括:测绘生产统计、测绘资料库存及提供情况统计、馆藏测绘科技档案情况统计、公开版地图和图书出版情况统计、测绘科技研究统计、测绘技术标准统计、人员和劳动工资统计、专业人才管理统计、财务统计、基本建设及设备统计、房地产及住宅统计、固定资产统计、测量标志保护统计、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情况统计、测绘行业领证单位情况及任务登记和汇交情况统计、国际交流与合作统计、职工教育培训统计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国家测绘局机关各司(室)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测绘统计工作实行国家测绘局统一领导,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是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负责管理全局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测绘统计指标体系,制定测绘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统计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测绘统计调查总体方案和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审批的报送工作;
(二)协调全局各项专业统计,负责全局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建立测绘统计调查项目库;
(三)负责综合统计年报的汇编,集中管理和对外统计数据;
(四)实时进行统计分析,扩展统计数据应用效能,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信息服务;
(五)组织全局有关统计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指导测绘行政和业务管理的专业统计调查;
(六)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学习和宣传,实行统计监督,开展测绘统计工作执法检查;
(七)组织开展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建设,以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国家测绘局各专业统计由各司(室)和统计受权单位负责,并应有专人承担相应的专业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各自行政和业务管理范围内的专业统计调查方案,建立和完善专业统计管理规定;
(二)负责监督检查测绘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对口业务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根据业务管理需要,组织进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依法执行由其它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任务;
(四)负责专业统计资料的管理以及专业年报、定期报的汇编,按期向部门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五)开展专业统计分析工作,为本部门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六)负责本专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应确立测绘统计工作管理机构,确定单位统计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统计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完成国家测绘局规定的各项统计任务,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专项统计调查,管理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测绘统计资料的管理、汇总和上报;
(四)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对基层生产单位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
(五)组织统计数据库建设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九条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权利。
第十条未经统计调查项目批准机关同意,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的统计人员不得修改统计调查项目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标准、调查方式等。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必须依法填报统计调查表,如实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报送实行各级领导分级负责,确保各级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二条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统计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可根据本人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和业绩,在测绘系统内评审相应的技术职称,也可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委托规定,参加地方统计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要相对稳定,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岗位确需更换统计人员时,要做好统计工作的交接,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保证统计工作必需的业务经费,为统计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保障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
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六条专业统计分管各司(室)和统计受权单位制定或修改统计调查项目,应根据不同统计调查范围及调查方式,分别执行下列备案或审批程序:
(一)统计范围在测绘系统内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专业年报、定期报表制度、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会签,办理核准、编发表号、备案登记后,报国家测绘局审批,并由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报经国家统计局备案批复后,方可执行。
(二)统计范围在测绘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会签,报国家测绘局审定,并由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报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系统内专项统计调查(主要指一次性普查),须经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会签、核准、编发表号、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条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本部门(单位)测绘统计管理机构备案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重复、冲突。
第十九条各项统计调查项目报表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条发往基层统计单位的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一次性调查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上述备案或审批程序下达的统计调查项目,或项目报表右上角无法定标识的,为非法统计调查项目,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有权制止该项调查的实施,有关填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测绘综合统计资料由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各专业统计资料由专业统计分管各司(室)和统计受权单位负责管理;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统计资料、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由各部门(单位)负责管理。
统计资料包括以纸质和磁介质为载体的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电讯、统计出版物等。
第二十三条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负责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及向国家有关部门测绘统计资料;专业统计分管各司(室)和统计受权单位确需对外提供和相关统计资料时,应提前在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抄送有关统计资料;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需对外提供和相关统计资料时,须在本部门(单位)测绘统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上级统计机构抄报相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报送、公布、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级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根据统计资料的等级,严格执行国家及部门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应将统计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年度考核范畴,单位统计负责人及各级统计人员也应根据统计职责要求,严格年度人事考核。
第二*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坚持依法统计、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国家测绘局将适时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活动。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及部门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节较重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两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其改正而不改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转移、藏匿、销毁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统计调查方案篇10
近日,山东省档案局考核组一行对山东调查总队进行了档案管理工作省特级考核。经过考核组的严格考核,总队档案室最终以总分107分的高分成功晋升省特级档案室,成为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第一家省特级档案管理单位。
山东调查总队总队长刘同星指出,档案工作不仅仅是为了达标升级,不仅仅是为了将档案归档管理,而是要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和作用,这是山东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一环。现在,电子档案管理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已经较为完善,但以后的工作还要有前瞻性,以方便档案查询和工作材料的收集,真正实现办公信息化、自动化。他要求档案室一定要忠实记录山东调查队系统的工作,不断提升档案工作的软实力,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探索更好发挥档案价值的方式、方法,在全国统计系统争创一流。
山东省档案局在档案管理工作考核结束后对总队下一步的档案工作提出了四点指导意见:一是进一步夯实档案基础,更加注重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二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适应未来档案管理信息化的潮流和要求;三是更加重视档案室的安全,加强对档案这种不可再生资源的安全保管意识;四是加强档案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更大地发挥档案的价值。
宁夏总队倾力打造民生调查品牌
今年以来,宁夏调查总队充分发挥占有丰富民生调查数据资料的优势,密切关注民生改善进程,加强预警监测,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倾力打造民生调查品牌,努力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价值较高的信息服务。
贴近民生服务。生态移民攻坚工程是宁夏“十二五”时期最大的民生工程。为准确掌握生态移民区农民的搬迁意向,宁夏总队在生态移民区2市4县各选取10个村、70户移民家庭开展了生态移民区农民搬迁意向专项调查,并形成调研报告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紧盯民生工程做调查,既增强了统计服务的针对性,还体现了调查队服务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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