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范文10篇-ag尊龙app
时间:2023-03-23 16:20:13
地震范文篇1
局全体干部、职工应树立地震应急意识,明确地震应急职责,立足防大震,常备不懈,努力做好应急工作。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咸阳市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
1、总指挥:局长
副总指挥:副局长、纪检组长、助理调研员
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决定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承担咸阳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赋予我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震情监测组、震灾调查组、宣传报道组的工作。
(3)负责全市震情监测、震灾调查、科学考察和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及地震谣传平息工作。
(4)负责收集、汇总全市震情、灾情及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的震情、灾情上报工作。
(5)组织检查地震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6)决定有关地震应急工作的其它事项。
(二)地震应急指挥部下设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设在秘书科)
(1)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副总指挥兼任,副主任:秘书科科长。
(2)职责:承办局地震应急指挥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议、决定、指示,检查指挥部下属各工作组的工作并协调其关系,承办总指挥、副总指挥交办的各项紧急任务。
2、震情监测组(设在震防科)
(1)组长:由一名副总指挥兼任,副组长:震害防御科副科长。
(2)职责:负责应急阶段全市震情跟踪监测,组织震情会商,提出地震预测意见、震后趋势判断意见;编制震情通报;强化震情值班,负责与上级及邻区的震情信息沟通。
3、震害调查和科学考察组(设在震防科)
(1)组长:由一名副总指挥兼任,副组长:震害防御科科长。
(2)职责:负责调查地震破坏情况,收集上报现场地震灾情资料,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遭受破坏的建(构)筑物进行危险性鉴定,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实施灾区震害损失评估,确定地震烈度,结合地震成因、构造背景进行科学考察。
4、应急通信与后勤保障组(设在秘书科)
(1)组长:由一名副总指挥兼任,副组长:秘书科副科长。(2)职责:负责筹集和管理地震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地震现场工作所需交通车辆和后勤供应,负责全局通讯、供电、供水、医疗卫生和职工家属应急疏散和安置,负责全局地震应急时生活用品的组织和分配,保证应急通讯畅通。
二、4.5级以上地震的应急
(一)、启动条件·
市内发生4.5级以上地震时,市地震局按程序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二)、启动程序及对策
1、局震情值班人员迅速将震情通知局领导,经紧急会商后由局领导决定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2、秘书科负责人立即通知各科室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通知本科室全体应急工作人员迅速到位,全局工作进入应急状态。
3、局值班室在获得省局正式结果后再次向局领导报告,由局领导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局应急工作指挥部领导对全体应急工作人员到位情况组织检查,确保应急工作按预定程序正常进行。
5、中心站、三原井及各县区骨干监测点按指挥部要求,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三)、应急时限
1、应急指挥部成员和科室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应在5分钟内到岗。
2、各科室应急人员接到通知后1分钟到岗。
3、紧急震情会商1.5小时内完成,并将会商结果上报省地震局。同时将省地震局震情趋势会商意见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
4、有关组、室应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完成现场仪器、设备、图件等的准备,奔赴地震现场,并积极配合省局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四)、办公室及各工作组的地震应急工作
1、办公室:
(1)做好对外联络、接待和对外宣传工作。
(2)做好行政值班和应急工作区域的安全工作。
(3)做好地震应急期和地震现场工作所需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2、震情监测组:
(1)组织震情紧急会商,做好震情短临跟踪工作。
(2)做好与省地震局的震情信息联络工作。
(3)保障数控中心设备及计算机网络工作正常。
3、震害调查和科学考察组:
(1)做好地震烈度划分、地震成因调查等地震现场工作。
(2)做好地震灾情的分类统计及省局对灾区震害损失评估的配合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构)筑物的危险性鉴定工作。
4、应急通信与后勤保障组:
(1)做好车辆调度工作。
(2)做好地震应急期生活用品、装备等的采购、供应工作
(3)做好全局通讯、供电、供水、医疗卫生和职工家属应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五)、市中心站、三原井按职责分工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三、强有感地震应急
(一)、启动条件
市内发生有感地震,未造成灾害和人员伤亡。
(二)、启动程序
1、局震情值班人员迅速将震情通知局领导。
2、各科室负责人接到震情后,负责通知本科室应急人员到岗。
3、局领导根据有关信息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三)、应急时限
1、震情值班人员接到信息5分钟内向局领导报告。
2、震防科同志及有关科室负责人接到通知后10分钟到岗。
(四)、办公室及有关工作组的应急工作
1、办公室负责做好应急值班,确保震情值班工作正常,重要信息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2、震情监测组做好地震短临跟踪工作。
3、震害调查和科学考察组做好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工作。
4、应急通信与后勤保障组、市中心站、三原井按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四、临震应急
(一)、启动条件
省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意见。
(二)、启动程序及应急工作内容
1、震防科组织安排会商,及时与有关单位交流沟能信息;强化震情监测,保证台站正常运转,及时提供前兆信息。
2、秘书科做好临震行政、应急值班。
3、各应急工作组人员处于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准备。
五、应急戒备
(一)、启动条件
重大政治事件、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赛事活动和“五一”、“十一”、春节三大节日期间。
(二)、启动程序及应急工作内容
1、秘书科、震防科安排好应急戒备期间的行政、震情值班工作
2、秘书科、震防科安排好对外统一宣传工作。
3、震防科安排好赴地震现场工作人员及现场工作图件、器材的准备工作。
六、平息地震谣传
(一)、启动条件
市内某一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对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二)、启动程序及应急工作内容
(1)地震谣传出现后,秘书科迅速通知谣传发生地震的县市区地震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平息地震谣传。
(2)震防科组织人员赴地震谣传发生地,协助当地地震主管部门平息地震谣传。
(3)对影响面广、涉及范围较大的地震谣传,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必要时建议调动宣传、公安、武警等部门协助配合开展工作。
七、应急工作纪律要求
(一)、地震应急中各工作组(各科室)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二)、各工作组(各科室)要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牢固树立全局观念,积极搞好协作配合,出色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地震范文篇2
一、适用范围
㈠临震应急
临震应急是指本辖区在区政府对本辖区地震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时作出的反应。
㈡有感地震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已普遍感觉到,但尚未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发生在本市及周边地区(含12海里领海)和大型水库等重要场地或设施附近的地震异常,以及容易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本预案也按有感地震对待。
㈢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在本市及周边地区(含12海里领海)5.0≤m≤6.0级的地震,本预案也按一般破坏性地震对待。
㈣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200至100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上年度全市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本市及周边地区(含12海里领海)发生6.0<m<7.0级的地震,本预案也按严重破坏性地震对待。
㈤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全市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本市及周边地区(含12海里领海)发生m≥7.0级的地震,本预案也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对待。
二、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㈠办事处成立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办事处主任担任总指挥,分管副主任,武装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办事处各科(室)社区居委会主任为指挥部成员。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辖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2、向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根据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区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3、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4、其他事宜。
㈡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办事处党政办主任和城管科科长分别担任办公室正、副主任。
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部门地震应急工作。此外,当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办公室担负起辖区地震现场指挥部的职责,负责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现场统一指挥和调度,办公室(地震现场指挥部)下设十个专业组:
1、综合组:由党政办负责,担负与区政府保持联系、协调各专业组工作职责,负责办公室的情况传递、宣传报道和车辆的调配等保障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党政办。
2、震情组:由城管科负责,与区地震局和市地震监测中心密切联系,负责震后异常收集,随时向指挥部传递震情变化和地震发展趋势,协助震情调查。
3、财务组:由经发科牵头,组织社建科等有关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及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向上级申请救灾经费;统一安排解决抗震指挥部及所属办事机构的办公经费,办公地点设在经发科。
4、灾民安置组:由社建科牵头,会同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安置疏散灾民,接收调剂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办公地点设在社建科。
5、外事工作组:由政工科牵头,组织卫生科等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做好外国人、台胞、华侨及三资企业中涉外人员的安全转移、生活安置和资产保护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政工科。
6、医疗救护组:由卫生科牵头,做好与医疗机构的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救治、转移伤员,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及时检查、监督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的卫生状况。办公地点设在卫生科。
7、治安消防组:由综治办牵头,协调与派出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中队、区治安保卫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消防灭火以及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等,以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办公地点设在综治办。
8、设施抢修组:由城管科牵头,组织城管中队、环卫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对因地震造成破坏的重要工程设施、交通枢纽、水、电、通讯线路等,能抢修的要及时组织抢修,不能抢修或超出职权范围的,要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早进行抢修,以保持生命线工程的畅通。
9、抢险救灾组:由武装部牵头,城管科配合。主要任务是组织辖区内基干民兵队伍,根据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赶赴灾区现场,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城管科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起重车辆及机械等抢险工具。办公地点设在武装部。
10、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城管科牵头,保持与四方区环保局等有关单位的联系。主要任务是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如火灾、水灾、爆炸、(气)泄露、放射性污染等进行监视、控制、及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办公地点设在城管科。
三、应急通讯保障
由党政办负责,在地震应急时保障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区政府及与各专业组之间的通讯畅通。
四、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武装部及辖区民兵连是组成抢险救灾人员的基本力量。抢险资金由财政所负责与区财政局协调,抢险物资由卫生科与区卫生局协调,必要时请求驻区部队紧急协助救援,如食品、棉被、卫生包等。
五、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城管科负责协调应急及救助装备,如起重车辆、千斤顶、橇棍、钻、锯、镐、锨救援工具,协调准备应急及救助运输车辆及应急照明等其他应急器材。
六、灾害评估准备
城管科负责灾害评估基础材料的准备,城管科、经发科联合进行灾害评估。
七、应急行动方案
㈠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的临震应急
1、街道办事处的临震应急行动
⑴成立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⑵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始运转,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⑶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的实施。
2、有关部门的临震应急行动
⑴城管科负责收集传递震情变化,做好震灾快速评估的准备;
⑵武装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城管科负责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⑶城管科、经发科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⑷综治办要加强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对党政机关、金融、大型企业(商场)等重要部位加强防卫;
⑸宣教科要广泛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⑹经发科、社建科、卫生科、城管科等有关部门按既定分工做好救灾准备。
㈡破坏性地震震后应急
1、震后,办事处要立即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组织辖区力量尽早开展自救工作。
地震范文篇3
抢救到最关键的时候,突然教学楼的废墟因为余震和机吊操作发生了移动,随时有可能发生再次坍塌,再进入废墟救援十分的危险,几乎等于送死,当时的消防指挥下了死命令,让钻入废墟的人马上撤出来,要等到坍塌稳定后再进入,然而此时,几个刚才废墟出来的战士大叫又发现了孩子。
几个战士听见了就不管了,转头又要往里钻,这时坍塌就发生了,一块巨大的混凝土块眼看就在往下陷,那几个往里转的战士马上给其他的战士死死拖住,两帮人在上面拉扯,最后废墟上的战士们被人拖到了安全地带,一个刚从废墟中带出了一个孩子的战士就跪了下来大哭,对拖着他的人说你们让我再去救一个,求求你们让我再去救一个!我还能再救一个!看到这个情形所有人都哭了,然而所有人都无计可施,只眼睁睁的看着废墟第二次坍塌。
这些子弟兵24小时没日没夜地奋战在废墟中,手刨肩顶,忍受饥饿与寒冷,克服种种困难,连续作战,他们忘记了自己的存在,心中千万遍地呼喊着“救人”“救人”。
2、一排牙印的故事
撕心裂肺,莫过于生离死别。这一幕,从昨天到今天,一直在地震遇难者遗体掩埋现场的什邡市洛水镇青峰墓地上演。
今天,在执行维护墓地秩序的子弟兵中,空降兵某团生前所在连一级士官李武手臂上一排深深的牙印,格外引人注目。当地百姓凡是知道这排牙印来由的,无不唏嘘感叹。
由于聚集在墓地的遇难者家属过多,为了防止死难者亲属情绪失控,妨碍现场遗体掩埋,当地政府规定在掩埋过程中,每具遗体下葬时只能有一名亲属进入墓地送葬。
五月十五日十七时,当里圈负责掩埋的战士们准备将一具遗体下葬时,一位十来岁的小姑娘从人群中哭着冲了出来,一头撞在了负责维护秩序的李武身上,想钻入掩埋现场。李武和战友看着满脸泪水的小姑娘,一面阻拦她进入,一面好言好语安抚她。眼见无望冲入,突然,小姑娘抓起了李武的一只胳膊,猛地咬了上去。
面对情绪失控的小姑娘,李武强忍身上的剧痛和心中的悲伤,纹丝不动。小姑娘见李武没有反映,就拔出衣服上一枚胸针,对着他的胳膊狠狠扎了下去。约三厘米长的胸针一下子全扎入了李武手臂,霎时间,涌出的鲜血迅速染红了他整条胳膊,顺着肘部滴淌下来。
但李武就像没有感觉一样,继续安慰着小姑娘,脚下还是一步不退。在场的所有老百姓都被这一幕惊呆了,有的当场就哭出声来。一位老大爷走出人群,轻轻拉起小姑娘,“孩子啊,叔叔的心也疼着啊,我们回家吧。”
小姑娘凝视着李武汗流满颊的面容,止住了哭泣,默默随着老大爷向后退去……后来战士们掩埋遗体时,就再也没有过群众冲撞警戒的情况。
李武后来告诉笔者,“当时真正痛的不在手上而在心里,小小年纪一下子失去了亲人,能不伤痛吗,只要我的伤痛,能减轻她的一点伤痛,那就让她咬吧!”
3、特殊的新婚仪式
我们牵手为连理,这个日子,我们郑重地分配这甜蜜。一分给你,一分给受难的同胞兄弟。当我们的热血流进了亲人的脉管,这甜蜜,就有了新的意义。
——5月13日,在河北省血液中心的献血屋内,刚举行完婚礼的新郎薛旭、新娘卜硕斐携手为四川地震灾区献血,奉献爱心。
4、爱心汇聚成河
“广州日报,灾情最先报!买一份报,一元献爱心。”昨日7时开始,本报发行公司上千名投递员分赴全市各区义卖报纸,形成了一股红色暖流,无论是老板、职员、学生、保安、民工等各个阶层的市民,纷纷踊跃解囊,其中不乏外籍人士。一个上午,两轮义卖,结果不到一个小时报纸就全部售罄,各义卖点临时增加了至少三次报纸,都满足不了市民的热情。全天报纸销售比平常增加20%。
捐款数十万日元的两名日本低收入者,他们都是原在华日本遗孤的后代,其父母于战后是在善良的中国人照料下才得以幸存并返回日本的。他们表示,中国于自己有恩,现在是报恩的时候了。“中国也是我们的故乡。故乡遭灾了,我们心痛”,他们这样说自己的心情。
5、铁女子张泉灵
有“北大才女”之称的张泉灵,是《东方时空》的主持人,先后主持了跨世纪庆典的直播、张健横渡英吉利海峡、雅典奥运会、连战及宋楚瑜大陆之行等大型直播活动,同时还以记者身份深入到抗击非典第一线、罗布泊无人区、阿富汗战乱地震灾区等做连线报道。并连续多年担任《一年又一年》节目的主持人。张泉灵每每以其大气的表现和得体的谈吐,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成为央视具有大型直播节目主持能力的主持人之一。
作为一名记者,张泉灵总是勇于接受挑战。几天前,她还在海拔五千多米的珠峰大本营做全程直播报道。当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她马不停蹄地直奔四川,奔赴正在打通的都江堰至汶川县公路的第一现场,并向观众发回了最新消息。虽然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但祖国需要她,她便冒着生命危险毅然奔赴灾区。虽然当地余震不断,但张泉灵仍坚持在第一线,坚持在最危险的地方进行报道。正是有了数不清的“张泉灵”们,祖国人民才能及早了解到灾区人们的情况。
6、发怒的温总理
在普通老百姓的心目中,国家总理一向是温文尔雅、和蔼可亲的。然而,在抗震救灾中,平日里温和的温总理却发怒了,这一下,让看过这条新闻的人无不为之吃惊。
温总理没有理由不发怒。由于连绵的大雨导致救援行动受阻,在废墟下的民众急需救助,心系民众、心急如焚的温总理面对空降部队的领导说出“我就一句话,是人民在养你们,你们自已看着办”的话语是自然而然的。
温总理没有理由不发怒。地震灾区的惨烈,震憾了一个国家总理的心灵,受难的百姓让他泪流满面,他嘶哑的声音响彻在灾区的万山丛中。因为在废墟下,在狂风暴雨中,在漫漫长夜里,还有无数人民群众在等待着救援人员的到来。
无论是2007年飓风“卡特里娜”袭击美国,还是2004年底印尼大海啸,世界其他国家很少有领导人会在灾难发生时,除赶到现场视察灾情、慰问群众之外,还要亲自担任救灾总指挥。
毕竟前者属于政治职责,后者属于专业领域。
亲临一线,四处疲于奔命地指挥、调度、慰问。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之下,总理的到场除了提高应变效率、争取黄金时间、督促地方官员、现场拍板解决问题之外,第一时间奔赴灾区,指挥救灾、慰问百姓,更是灾场和全国民心稳定的巨大精神力量。
中国总理这个职位,自时代开始,就被赋予了兢兢业业、克尽职守的形象,“”三个字既是一代中国人对的永恒纪念,也是对继任者的道德标尺和衡量比照。新加坡《联合早报》18日刊登署名周兆呈的文章说,“中国的总理难为”,“中国式总理,无法复制,想学也学不来”。
7、国际大家庭
大难面前,愿爱心永恒!此时,中国灾难不断,困难重重,急需来自世界各国的援助和支持,请不要让国内四溅的口水和各种污言秽语淹没了国外更多人的热心和善意。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感恩之心,真诚之意,友好之情,和平之愿,大度之怀,文明之风,会使中国多方受益,早日走出困境。
二、亲情篇:一定记住我爱你
1、北川,2008年5月14日,在父母身下与死神抗争四十多小时后,三岁的小女孩宋欣宜终于获救,救援人员喂她喝牛奶。她的父母在活着的时候,以脆弱的身躯拼死保护着她,直到双双逝去,还保持着那种姿势。父母的爱感动了上天,让孩子得救了。
2、母罹难,女婴含乳头活了
5月13日下午,都江堰河边一处坍塌的民宅,数十救援人员在奋力挖掘,寻找存活的伤者。突然,一个令人震惊的场景出现在了眼前:一名年轻的妈妈双手怀抱着一个三四个月大的婴儿蜷缩在废墟中,她低着头,上衣向上掀起,已经失去了呼吸,怀里的女婴依然惬意地含着母亲的乳头,吮吸着,红扑扑的小脸与母亲粘满灰尘的双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我们小心地将女婴抱起,离开母亲的乳头时,她立刻哭闹起来。”龚晋说,看到女婴的反应,在场者无不掩面。
“我无法想象,一个死去的妈妈还在为自己的孩子喂奶,从母亲抱孩子的姿势可以看出,她是很刻意地在保护自己的孩子,或许就是在临死前,她把乳头放进了女儿的嘴里。”龚晋掩面而泣。一个三十岁的年轻小伙子,在妇产科见惯了初生的妈妈给自己孩子喂奶的场景,而此时此刻,这样一个幸福的场景却让他产生无法抑制的悲恸。
3、妻子说“爱你”支撑瓦砾下的丈夫缔造生命的奇迹
“我不行了,你快离开这里!照顾好孩子,好好生活下去。”
“老公,不要放弃,马上就会有人来救你!”……昨日上午,都江堰金凤乡政府家属区里,妻子朱芙蓉流着泪朝废墟里呼喊,鼓励丈夫谭刚义坚持下去。
“我大腿被石头砸中,可能坚持不了多久了。
”丈夫平静地说,“老婆,这里很危险,你快下去,好好活下去……”听到丈夫的话语,朱芙蓉感到一丝不祥:“老公啊,你一定要坚强。我和孩子那么爱你,我们谁都离不开谁。”言毕,夫妻二人失声痛哭……
为防止废墟再次坍塌造成人员损伤,街道办工作人员赶来劝朱芙蓉离开现场。“老婆!你放心,我一定会坚持住!”谭刚义保证。上午10时30分许,武警官兵用手将谭刚义从废墟中刨了出来,此时,距地震发生已经过去20小时。
4、抢救人员发现她的时候,她已经死了,是被垮塌下来的房子压死的。透过那一堆废墟的间隙,可以看到她死亡的姿势:双膝跪着,整个上身向前匍匐着,双手扶着地支撑着身体,有些像古人行跪拜礼,只是身体被压得变形了。
救援人员从废墟的空隙伸手进去,确认她已经死亡,又冲着废墟喊了几声,用撬棍在砖头上敲了几下,里面没有任何回应。当人群走到下一个建筑物的时候,救援队长忽然往回跑,边跑变喊“快过来”。他又来到她的尸体前,费力地把手伸进女人的身子底下摸索,摸了几下,他高声喊“有人,有个孩子,还活着”。
地震范文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开展地震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岛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
第九条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保证台网建设质量。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建设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的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
第十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一)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
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
第十九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必要的通信、交通、水、电等条件保障。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受到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地震监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章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考虑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地震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监测成果和监测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地震范文篇5
1.1编制目的
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市防震减灾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我市或发生在邻区波及我市的地震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工作原则
1.4.1自行启动
地震事件发生后,市财贸(金融)办、相关单位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管辖范围内的地震事件。
1.4.2分级响应、统一领导
省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市境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各单位是处置管辖范围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需求,应急响应级别,视情况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灾区给予必要的支持。
1.4.3社会参与、协同行动
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与救助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财贸(金融)口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立刻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市财贸(金融)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级地震应急指挥部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市财贸(金融)口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
市财贸(金融)口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市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请求公安、武警,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协助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好金库和各金融网点,防止抢盗事件发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情况发展趋势,视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门提出请求,指挥协调抢险救灾;提出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的建议;处置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的各类突发事件;承担其它有关地震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财贸(金融)口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市财贸(金融)办公室。指挥长由市财贸(金融)办主任担任。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门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分析、判断地震趋势;指导抗震救灾宣传,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和预测
3.1预警预防行动
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市防震减灾局的部署,及时做好防震准备。根据地震部门的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储存应急物资;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3.2地震预警级别及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已经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市、县(市、区)城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市、县(市、区)城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市、县(市、区)城区4.0—4.9级地震;发生市城区4.5—4.9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市、县(市、区)城区以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市人民政府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发生地的有关县(市、区)各单位同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有关县(市、区)各单位地震应急预案。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县(市、区)各单位地震应急预案,视情况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报省防震减灾局核准。
4.2扩大应急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的地震灾害事件,产生更严重的影响或破坏,已有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
如果发生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比如造成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灾区社会动荡,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市财贸(金融)口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收集震灾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防震减灾办公室,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省防震减灾局。市财贸(金融)抗震救灾指挥部尽快了解本系统所属单位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地震局;要与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防震减灾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直至应急结束,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震区单位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3.2有关单位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有关单位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贸(金融)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防震减灾局、市应急办、市救灾办和市民政局。
4.3.3震情灾情公告
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
4.4指挥与协调
4.4.1i级响应
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服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地震应急工作。
协助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
启动市财贸(金融)口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市财贸(金融)口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协调*军分区和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调遣公安消防支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第三,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应、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四,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五,视情况,决定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
第六,视情况,决定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4.4.2ⅱ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防震减灾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军分区;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市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市防震减灾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县(市、区)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3ⅲ级响应
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局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县(市、区)各镇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防震减灾部门和市民政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防震减灾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市防震减灾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市级有关部门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判断灾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险或威胁,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对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采取处置措施;监视各类次生灾害及建(构)筑物的坍塌危险,采取防范措施。
4.5.2群众的安全防护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5.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灾,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非灾区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援;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6信息
信息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地震部门管理,委托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委托人)向媒体和社会统一。
4.7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上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援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市财贸(金融)办对各类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予以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市财贸(金融)办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局。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6.2应急支援保障
6.2.1治安保障
请求武警*支队,必要时请求*驻军加强对政府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公安局、武警*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2社会动员保障
各单位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区是国家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我们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单位要与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4监督检查
由市财贸(金融)办会同市防震减灾局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财贸(金融)办口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城区及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时,市防震减灾局收集震情与社会影响情况,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防震减灾局;各单位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贸(金融)办公室、市防震减灾局。
当我市、县(市、区)、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防震减灾局、市财贸(金融)办;市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省防震减灾局。
发生在我市境内除*市区以外的其他人口较密集地区的4.0-4.9级地震,称为强有感地震。应对强有感地震,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防震减灾局局长。
7.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广泛出现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当我市市区发生地震谣传事件,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市防震减灾局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
当县(市、区)和乡镇发生地震谣传事件,市人民政府要督导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防震减灾局。
地震范文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报的管理,规范地震预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预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
(一)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二)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
(三)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四)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5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震预测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书面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观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但是,以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除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地震预报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三章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
第九条地震预报意见实行评审制度。评审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震预报意见的科学性、可能性;
(二)地震预报的形式;
(三)地震预报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下列地震预报意见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
(一)全国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可能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预报意见。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下列地震预报意见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二)市、县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对可能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预报意见,应当先报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后,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在震情跟踪会商中,根据明显临震异常形成的临震预报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评审,直接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四章地震预报的
第十四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地震预报为准。
第十五条已经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时,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协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造成的不同后果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事地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的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地震范文篇7
l.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省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中国地震局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经国务院批准,由平时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
2.2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负责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含火山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对全国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
中国地震局在划分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基础上,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预测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中国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预测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震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国务院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
中国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应在4小时内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通信
及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信息产业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指挥与协调
4.4.1ⅰ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区、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2)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履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4.4.2ⅱ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区、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2)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向国务院建议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灾区的需求,调遣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当地震造成大量人员被压埋,调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当地震造成两个以上省(区、市)受灾,或者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并造成严重损失,国务院派出工作组前往灾区。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3ⅲ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州、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适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
视地震灾区的需求,中国地震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对灾区紧急支援。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4ⅳ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结束后,向国务院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中国地震局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国际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部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系,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水利部、国防科工、建设、信息产业、民航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环保总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发展改革、质检、安全监管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中国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省(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灾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中国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中国地震局负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信息
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中国地震局、民政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工作。
4.1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由中国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信息产业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中国地震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6.2.3交通运输保障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电力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发展改革部门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治安保障
武警部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商务部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负责中央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呼吁与接受外援
外交、民政、商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民政部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中国地震局、外交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中国地震局各研究机构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的有关研究机构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由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7.1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当香港、澳门发生地震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对于香港或澳门有较大影响的地震时,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并组织地震趋势判断。港澳办了解灾情并询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和省份进行紧急支援。
7.2祖国大陆对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当台湾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视地震灾区需求提供地震监测信息和趋势判断意见,派遣救援队和医疗队,援助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
9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进行火山喷发实时监测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必要时向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开展火山灾害损失评估。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人口迁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地震局承担。
10.3国际沟通与协作
地震救援行动中需要与有关国际机构和组织进行沟通和协作。
10.4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地震范文篇8
(一)目的与依据
根据《荥经县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办(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协调一致,服从全局,紧急处置,权责一致。
二、主要职责
(一)在破坏性地震突然发生后,根据县政府的安排,立即启动实施本预案;
(二)汇总(农口)震情灾情和涉农应急工作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三)开展我委抗震救灾工作。
三、地震应急响应
(一)临震预报后的应急响应
1.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震情监测,及时收集宏观异常,认真进行临震异常追踪分析,做好震害评估准备;
3.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4.根据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发出的避震通告,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5.做好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平息地震谣传,稳定群众情绪和社会秩序。
(二)地震发生后的应急响应
地震发生半小时内,所有成员应向组长报告所在位置,随时保持联系,听候命令,并迅速向办机关集中。
1.严密监控火灾、病毒、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扑灭已发火灾,制止病毒、病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泄漏;
2.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3.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
4.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疫情.防止疫情和传染病的发生;
5.加强单位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迅速开展震情监视,做好震后涉农专项损失评估,帮助灾后恢复生产。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政府报告。
四、宣传培训
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对职工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和有关地震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组织职工积极参与地震应急演练,增强职工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职工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切实提高职工防震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使职工树立科学的灾害观。
地震范文篇9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提高对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应急处理能力,使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协调、有序的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应急预案》,《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实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地震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地震灾害事件能力。
(四)现状与趋势
我省是地震灾害较为频发的省区之一,根据地震活动规律推测,未来5年我省正处于地震活跃期,有发生2-3次5-6级中强以上地震的可能。我市位于华北地震区北缘,中国东部最大的活动断裂(郯庐断裂带)北部延伸,从我市边缘穿过,该断裂带历史上曾多次发生7级以上强震,近期3—4级地震异常活跃。郯庐断裂带成为我市及周边地区的主要发展构造带。另外,“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研究结果表明核心区有12条大于6公里的隐伏断层分布,其中贯穿东西方向长达26公里的f6断层是与地震活动有关的活动断层,所以,具备发生6.5级左右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24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全市三分之二的地区划入辽蒙交界地震危险区范围,列为国家ⅶ度设防城市,近年来地区2级以上地震明显增多,特别是2008年以来呈现十年最高值,达到近30次之多,其中震级最大(ml4.1)的一次地震就发生在我市。我市是的一部分,地处辽蒙交界区域,未来将面临较为严重的震灾威胁,形势不容乐观。
(五)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重大地震灾害(ⅱ级)、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和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指造成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指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六)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和邻近地区发生(对我市产生重大影响)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行动。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我市境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经市政府批准,平时领导和指挥调度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震局。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1.组成
指挥长: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局长、市人武部部长、市地震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粮食局、市物资总公司、市商业总公司、市人防办、市法制办、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火车站、联通分公司、中保财险分公司、中保寿险分公司等有关部门。
2.职责
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根据地震趋势意见,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视灾情请求地震局派出现场工作组给予援助;视灾情向政府提出越境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视灾情请示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接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1.组成
主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地震局局长
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市住建局副局长、市财政局副局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经信局副局长、市商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市交通局副局长、市卫生局副局长、联通分公司副总经理、火车站副站长
成员: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2.职责
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贯彻和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拟定地震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地震事件新闻会,审核有关地震事件新闻稿;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并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1.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地震局局长、市人武部部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地震灾区主要领导(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2.职责
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协调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的建议;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组织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下设以下应急组。
(1)震情监测预报组
组员单位:市地震局
主要职责:及时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2)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员单位: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农村局
主要职责:调查地震破坏情况,对经济损失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局等相关部门。
(3)抢险与次生灾害源防治组
组员单位:市地震局、灾区所在地(乡镇街)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驻军和武警部队、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农村局
主要职责: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负责火灾预防和扑救;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4)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组
组员单位: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火车站
主要职责: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铁路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的水利、电力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5)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
组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商业总公司、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主要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包括救灾款项)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和管理,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6)通信保障组
组员单位:联通分公司、移动分公司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7)安全保卫组
组员单位:市公安局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震区重要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
(8)医疗防疫组
组员单位: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9)救灾捐赠与涉外工作组
组员单位: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根据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提供援助;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和救济工作。
(10)宣传报道组
组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地震局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三、预防和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监测预报科(地震台)和群测群防地震观测网点及宏观地震观测场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市地震局对全市各类地震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二)预防工作
1.市地震局负责全市群测群防地震网点及宏观地震观测场的安全运行和测震、前兆数据的及时处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地震安全性初评工作,建立市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督促指导各乡镇街和各相关部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2.当我市被划为年度地震危险区,或对我市短期地震预报和临震预报意见时,市政府要按政府及地震局的要求采取地震应急防御措施。
(三)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系统等组成,并通过政务公开网保持同各乡镇街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联系。
市地震局建立和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情趋势判定工作,及时收集与地震事件相关的各类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形成预报意见,上报地震局。
(四)地震预警级别及
1.地震预警级别
地震预警级别是综合震情的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两个方面作出分级。
(1)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4级,作递进式分级动态预警:
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五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蓝色(ⅳ级);
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黄色(ⅲ级);
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橙色(ⅱ级);
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红色(ⅰ级)。
(2)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4级:
5级至6级地震(ⅳ级);6级至6.5级地震(ⅲ级);6.5级至7级地震(ⅱ级);7级以上地震(ⅰ级)。
2.地震预警的
(1)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省政府确定;地震预报由省政府。
(2)省政府对我市地震短期预报后,若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政府和地震局报告。
(3)预警解除由省政府。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划分,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也相应的划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4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二)基本响应程序
1.市政府运作程序
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公布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视情况请求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向邻区(县)请求提供援助事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程序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决策和处理下列事宜。
(1)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指挥部办公室汇报震情、灾情;确定地震事件新闻发言人;通知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来自各级救灾队伍的救灾衔接工作。
(2)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
(3)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具体领导现场救灾工作。
(4)向市直各应急部门和单位下达地震应急命令,要求快速赶赴灾区投入抗震救灾。
(5)视情况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6)调派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自愿者队、公安消防队等灾害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赶赴灾区。
(7)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震后应急宣传。
(8)指导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灾后处置工作。
3.市地震局响应程序
(1)市地震局局长进入指挥岗位。
(2)迅速启动市地震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在地震速报后40分钟内提供震区的人文基本情况、震害快速评估结果和辅助决策意见。
(3)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在震后4小时内提出震情趋势的初步判定意见,报地震局。
(4)加强震情跟踪监视,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
(5)协助震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6)向市政府提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具体建议和措施。
(7)视情况请求地震局派遣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8)派遣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9)收集、汇总和上报抗震救灾的有关情况,编发灾情简报。
(11)应急结束后,向市政府和地震局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1.震情速报
我市境内发生震级大于等于3级的有感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我市周边地区发生震级大于等于5级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按速报规定进行速报。
2.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市地震局负责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市地震局迅速派出工作组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乡镇街了解震害信息,收集灾害损失情况。
震区的防震减灾助理员尽快了解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间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地震局。市地震局要与震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和防震减灾助理员及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防震减灾助理员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地震局报告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地震现场工作队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经市地震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地震局。
震区防震减灾助理员和灾情速报网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四)通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利用公共网络、电台等通讯设备,及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并保持灾害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及时联络。
(五)指挥与协调
1.紧急支援的指挥与协调
应对地震灾害事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军、武警部队应实施对灾区紧急支援。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地震局协调组织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自愿者队赶扑灾区,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救援行动。
驻军、武警部队组织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和卫生防疫队赶赴灾区抢救伤员。
市城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场所、市政设施等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局、火车站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铁路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2)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灾区社会稳定,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展开。
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市环保局加强环境监测、控制。
市地震局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组织和协调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进行紧急处置。
(3)重要目标警卫
市公安局和武警部队加强对我市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灾民的转移安置
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5)现场地震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现场应急工作队,加强地震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协调震区与邻区(县)的监测预报工作。
(6)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负责协调上级地震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地震局报告。
(7)呼吁与接受外援
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呼吁社会向灾区提供援助,负责接受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市地震局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2.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划分救援区域,分配搜索营救与医疗救护任务;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对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六)新闻报道
我市发生地震灾害时,市地震局负责震情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新闻宣传单位要在市委宣传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七)应急结束
符合以下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宣布灾区应急结束。
1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2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3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4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地震灾区要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和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及时归还救灾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等设备(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二)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
(三)保险
逐步建立地震灾害社会保险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四)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报市政府和地震局。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联通分公司、移动分公司尽快恢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与信息畅通无阻。
(二)应急队伍保障
1.应急队伍的资源
(1)人员抢救队伍: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局消防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2)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等队伍;
(3)次生灾害救援队伍:公安局消防队,石油化工抢险队,煤气、自来水抢险队等队伍;
(4)医疗救护队伍:部队和地方的急救医疗队;
(5)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上级地震部门现场应急工作队。
(6)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市城建局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
2.应急队伍组织方案
(1)先期处置队伍:由当地地震应急志愿者队、当地抢险队、当地医疗救护队等组成。
(2)第一、第二支援梯队队伍:由驻军、武警部队和其他外援救援队等组成。
(三)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火车站等部门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公路、铁路、桥涵等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四)电力保障
市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五)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疫情产生和蔓延;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市食药监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对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七)物资保障
市商业总公司、市粮食局等部门做好灾民生产、生活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市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国内外社会救援物资的接收和调拨工作。
(八)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
(九)社会动员保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抗震救灾,对灾区提供救助,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等活动。
(十)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市规划、城建部门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建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有较大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2.临震预报后,市政府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保障临时安置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十一)技术储备与保障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待建)
(1)抗震救灾管理信息系统: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包括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通信平台、网络平台、控制平台等。
(2)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包含我市各类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
(3)地震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系统。
(4)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会议系统。
2.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中长期、短期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等方面研究。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市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要按照“积极、谨慎、科学、有效”的原则,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的提高。
(二)培训
1.劳动、人事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对干部和职工的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培训,把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能力。
2.各专业救援队所在部门,要加强救援人员的技能培训。
3.地震部门要有计划地对乡镇街防震减灾助理员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4.积极开展对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民众的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演习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2.各专业救援队所在部门、行业、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必要时举行多部门合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3.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1.次生灾害: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2.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3.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二)预案管理
1.预案的制定
《地震应急预案》由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报市政府批准,报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备案。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地震局备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2.预案的修订和更新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市地震局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地震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3.预案的日常管理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三)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防震减灾国内、国际交流,借鉴国内先进城市和发达国家防震减灾应急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地震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四)监督检查与奖惩
1.监督检查
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2.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五)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
本预案由地震局负责解释。
地震范文篇10
1.1目的和编制依据
1.2适用范围
1.3事件等级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机构
2.2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
2.3指挥部主要职责
2.4各工作组职责
3应急程序
3.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3.2临震应急的反应程序
3.3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3.4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反应程序
4应急结束
4.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4.2临震应急
4.3有感地震和地震谣传事件
4.4震后总结
5后期处置
5.1社会救助
5.2善后处置
6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6.1通讯联络保障
6.2应急救助资金及装备的准备
6.3避难场所的准备
7其他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奖惩
8附则
9附录
附件1: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人员通讯录
1总则
1.1目的和编制依据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青岛市四方区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一)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临震应急
(三)有感地震
(四)地震谣传
1.3事件等级
ⅰ级(红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ⅱ级(橙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临震应急
ⅲ级(黄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感地震
ⅳ级(蓝色)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地震谣传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机构
设立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辖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2.2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
按照职责设立指挥部办公室、抢险救灾、社会交通治安、后勤保障、灾民疏散安置5个工作组,指挥部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4名副主任、办事处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办事处党工委办公室、办事处办公室、办事处人武部、四方公安分局嘉兴路、杭州路派出所、驻辖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各1名。
2.3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应急方案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建议区政府确定和宣布应急或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并视震情建议区政府决定在灾区实行或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3、统一指挥本辖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4、指导抢险救灾,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区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5、统一把握震情、灾情报道口径;协调跨辖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2.4各工作组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党政办室(嘉兴路路32号)。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周志洋
负责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震情、险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地震局报告,传达、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起草、整理指挥部的文件及文书档案;组织有关会议和接待工作;督查领导批示、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宣传防震、避震知识,鼓励、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安排指挥部值班及处理地震信息咨询等事宜。
2、抢险救灾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或办事处人武部部长李永波。
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接收应急救援装备;统一指挥、调度驻辖区厂矿企事业等单位的医疗机构,迅速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3、社会交通治安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孙贾寿。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要害部门的警卫、消防灭火以及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等;协助市区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等交通运输设施及通信设施,保障交通及通信畅通。
4、后勤保障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李永波。
负责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抗震救灾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和措施;制定并严格执行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物资的筹集、预算和支出管理办法;管理抗震救灾的捐赠事宜;管理使用物资、善款;负责指挥部办公室财务管理。
5、灾民疏散安置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苏全江。
负责设置灾民疏散、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安置疏散灾民;接收、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需求援助捐款金额;负责灾害损失的统计和评估。
3应急程序
3.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ⅰ级红色)的应急反应程序
1、当我市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获知震情信息的第一时间,总指挥、副总指挥应迅速到达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并立即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2、立即启动办事处地震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在最短时间内将地震发生的信息及震情概况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地震局;
3、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1)迅速了解汇总震情、灾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及已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及时提出请求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
(2)及时编制《震情灾情快报》,供各级各部门领导参阅并作为宣传部门报道依据;
(3)视震情提出向灾区实施紧急支援的有关事宜。
(4)依据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授权,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抢险救灾组负责
(1)迅速开展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
(2)迅速组织、调集抢险救灾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区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3)统一指挥、调度驻辖区厂矿企事业等单位和部门的医疗机构,迅速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5、社会交通治安组负责
(1)组织民兵协助公安、交警维持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社会治安,维护交通和社会秩序。
(2)协助市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水、电、通信线路、道路、水库、码头、堤防等设施;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障交通畅通,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协助市地震部门派出的现场工作队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
(4)加强对政府机关、金融单位、救济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后勤保障组负责
(1)及时接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保障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和资金的管理。
(2)协助区有关部门及时调运粮食、食品(饮水)等相关物资,保证粮食、食品等物资供应;保证灾区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快恢复商业经销活动。
7、灾民疏散安置组负责
(1)迅速安置疏散灾民于疏散、避难场所。
(2)协助区有关部门开展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震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报告,调配灾区房屋,供抗震救灾人员和灾民住用。
(3)协助区有关部门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3.2临震应急(ⅱ级橙色)的反应程序
1、召开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研究、布置本辖区的防震工作;
2、成立和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赴临震预报区检查督促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3、遵照区政府指令采取临震应急期社会治安管制措施;
4、按照市政府发出的避震疏散公告,向预报区居民避震撤离指令;
5、协助区有关部门和驻区电力、通讯、港务等单位对预报区内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范或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6、协助公安部门加强预报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对党政机关、金融等重要部位加强防卫,组织社会和企业治保力量加强大型、重点企业(商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协助区有关部门在预报区内广泛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持社会安定;
8、协助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前期准备工作。
3.3有感地震(ⅲ级黄色)的应急反应程序
1、在获知震情信息的第一时间,总指挥、副总指挥应迅速到达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待命,并立即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2、各组分管指挥立即通知本组成员单位,迅速到达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待命,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3、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最短时间内,将有感地震发生的信息及震情概况上报区政府和区地震局;
4、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授权,向社会地震信息,最大可能地稳定社会;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传有关地震、防震知识,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3.4地震谣传应急(ⅳ级蓝色)处置反应程序
发生地震谣传时,办事处应立即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地震局,并会同区地震局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4应急结束
4.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当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指挥部须对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方可结束应急救援行动,并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已被动员或调派的所有救援力量。
4.2临震应急
指挥部办公室须对应急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领导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4.3有感地震和地震谣传事件
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地震局,得到批准后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4.4震后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需将应急处置的总结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地震局,并将有关资料备案。
5后期处置
5.1社会救助
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辖区各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抢救人员。
5.2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6.1通讯联络保障
由办事处武装部负责。接受市通信管理局统一调度,在地震应急时,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工,优先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区地震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联络,同时保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通信联络。
6.2应急救助资金及装备的准备
由办事处负责。
1、负责准备、接收抢险所需资金;
2、负责准备千斤顶、起重机械等救援器械;
3、负责准备橇棍、钻、锯、镐、锨及手电筒等救援照明器材;
4、负责准备、接收救灾帐篷、食品、衣被等物资;
5、协助区政府办公室准备地震应急救助运输车辆;
6、负责准备用于扑灭火灾的消防器材;
6.3避难场所的准备
疏散、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指示标志,本辖区疏散、避难场所位于:青岛市十七中学置(杭州路80号)
7其他
7.1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地震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培训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公职人员应接受对突发地震灾害相关知识的培训,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知识和能力。
7.3预案修订
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的修订须报经区地震局的审核批准。
7.4奖惩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因震情、灾情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6、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2、阻挠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3、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4、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5、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6、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应急工作的;
8、有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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