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范本范文10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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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范本范文篇1
一、美国双边投资条约2004年范本的起草情况
从国际法角度看,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并没有法律效力。其制定目的是设定一个指导美国谈判的框架,一旦美国决定与某个国家谈判双边投资条约,那么谈判将在该范本的基础上进行。由于美国在政治、经济等各领域的优势地位,其谈判对手往往很难拒绝采用美国条约范本的表述,最终达成的约文和范本常常大体相同,尤其是在一些重要条款上,甚至只字不差。
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在2004年修订的主要原因在于,1994年之后的10年间,伴随着北美自由贸易区、拉美国家的投资仲裁实践,国际投资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涉及到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的协调。
在美国,范本的起草由美国国务院和美国贸易代表负责,此外还涉及到两个咨询委员会,一个设在国务院,一个设在贸易代表办公室,其组成成员来自有关利益方,包括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各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工会等。这些利益团体的参与使范本起草过程往往颇费周折,但也保证了范本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起草的透明度。
2004年范本正文共37条,分a、b、c三节,a节是实体性条款,b节是投资者和东道国的争端解决条款,c节是缔约双方的争端解决条款。此外还有4个附件,分别涉及习惯国际法和征收的定义,缔约方法律文件服务中心,以及双边仲裁上诉机构。相比1994年范本,2004年范本在内容上要详细得多,篇幅增加到40页,并根据十年的条约解释和仲裁实践做了大量修改。它一方面将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原有概念进行明确化,另一方面则将美国所提倡的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新概念进行推广。在随后几年实践中,该范本的这些主张都被吸收进新的条约中,包括单独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和综合性的自由贸易协定。
限于篇幅,本文将只针对范本中引起较大争议的最低待遇标准、征收、透明度和仲裁上诉机制等4个问题予以探讨。
二、公平与公正待遇
2004年范本和1994年范本一样,都规定了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同时还规定了充分保护和安全原则(fullprotectionandsecurity),并将二者置于“待遇的最低标准”(minimumstandardoftreatment)这一标题下。
公平与公正待遇为双边投资条约广泛采用,可以说反映了投资条约的约文标准,但是各条约对这一待遇所作的具体规定并不相同。其中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是否以国际法为依据,或是否不得低于国际法的要求。发达国家在实践中,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到《多边投资协议》(mai)都将公平与公正待遇同国际法的要求联系起来,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则拒绝将此两者相联系。②因此对于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国家之间在理解上存在分歧。
即使在发达国家学者中,对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所依据的国际法也有不同理解。例如有学者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只是国际投资法对于习惯国际法上最低标准待遇的另一称呼,因此其内容不应超过1920年代的hopkin、neer等案已经确定的定义。③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涵不仅来自习惯国际法的最低标准待遇,还来自其他国际法渊源。④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是一个独立和自治的待遇标准,专属于国际投资法,因此其内容有别于国际最低标准待遇。⑤
在2000年前后发生的数起nafta仲裁案中,仲裁庭倾向对公平与公正待遇做宽泛理解,而不将其局限于习惯国际法,从而使得这一待遇标准成为投资者索赔的重要依据。为限制仲裁庭的解释,nafta自由贸易委员会(freetradecommission)在2001年了对nafta第11章的解释意见,将公平与公正待遇所依据的国际法限于习惯国际法。
在2004年范本中,“国际法”同样被限于“习惯”法。并且,范本第5条第1、2款明确指出,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保护和安全就是国际最低标准待遇:
“第5条待遇的最低标准
1.缔约方给予条约所指的投资的待遇应符合习惯国际法,包括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
2.为期明确,第1款所指给予投资的最低待遇标准即习惯国际法上给予外国人的最低待遇标准。公平与公正待遇和充分的保护和安全这两个概念并不要求额外的或超越这一标准本身要求的待遇,也不产生额外的实体权利。根据第1款,义务包括:
a.公平与公正待遇,指根据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所包含的正当程序原则,在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中不拒绝司法的义务;
b.充分的保护和安全,要求缔约方提供习惯国际法所要求的警察保护水平。”
2004年范本第2款的起草参考了美墨求偿委员会的判例,特别是neer案。通过第2款的表述,美国希望将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固定在1920年代的判例范围内,从而避免把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定义留给仲裁庭裁量。⑥
为进一步限制仲裁庭解释的权利,第5条第2款还明确了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的含义。根据定义我们可以了解,美国试图将公平与公正待遇的理解侧重于投资者的程序权利方面,而范本中的其他待遇标准如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则侧重实体权利方面。这种理解和安排,不仅使待遇标准之间形成协调关系,而且可以防止仲裁庭随意扩大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避免出现东道国被滥诉的情况。
2004年范本对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表现得十分谨慎,主要是由于1990年代以来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双边投资条约目的在于引导和保护投资,但投资并不只限于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事实上,国际投资大部分是在发达国家之间流动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仲裁实践表明,如果条约规定的保护标准太高,发达国家也难免诉讼缠身。⑦
由于对投资者滥诉的顾虑,2004年范本在待遇标准上有所后退,为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设置了一个较高的门槛。但为避免严重损害本国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还是试图进行平衡,在防止仲裁庭扩大解释的同时,确认习惯国际法上已经存在的投资保护原则,⑧这规定在附件a中:
“缔约方确认他们对于第5条和附件b中提到的习惯国际法的理解不论在一般意义上还是特别意义上都是一致的,它来自各国的普遍和一贯的实践,并被认为是法律义务。就第5条而言,习惯国际法上的外国人的最低标准待遇是指保护外国人经济权利和利益的所有习惯法原则。”
第5条和附件a结合在一起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美国的立场。一方面,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其内容是清晰的,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但另一方面,它也不能比1920年代确立的习惯国际法的最低标准更低,并且如果证据表明存在更高的标准,那么仲裁庭也可以按照新的习惯国际法裁决。
三、征收
在目前时代背景下,对外资直接征收的可能性很小。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在1992年的报告,1975年全世界共发生国有化事件53起,1985年下降到1起,而从1985年至1991年,没有发生过一起国有化事件。⑨但由于东道国的管制行为导致的间接征收仍有可能发生,而对此并没有清晰的界定。2004年范本的附件b,澄清了间接征收概念,并为征收补偿设定了例外情况。
此前,nafta第1110条规定了征收的两种形式,但没有明确定义。因此在nafta有关征收的仲裁实践中,各仲裁庭对征收的构成有不同的判断标准,总的来讲,仲裁庭的解释方法较宽泛,这使三个缔约国普遍感到担心。美国在2002年后开始对双边条约中征收的规定进行完善,反映在2003年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中,2004年范本则吸收了这些规定。
范本第6条重申了征收的条件:“缔约方不得征收或国有化投资,不论是以直接方式还是通过与征收和国有化同等的间接措施,除非(1)为公共利益;(2)通过非歧视方式;(3)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4)按照法律和第5条第1到3款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与美国的以往立场以及nafta的规定没有区别,但范本又通过附件b进一步对征收进行了定义:
“3.第6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征收,指对投资进行国有化或以其他直接形式通过形式上的权利转移或直接夺取进行征收。
4.第二种情况是间接征收,指缔约方采取一个或一系列行动,其效果等同于直接征收,尽管没有通过形式上的权利转移或直接夺取。”
根据这一定义,间接征收应当是在效果上使投资者无法行使权利的政府行为。但征收不能完全根据效果来判断,这会使之太宽泛,从而扩大索赔的可能性。附件b第4(a)条也列举了其他条件,包括(1)政府行为的经济影响,但仅仅投资价值的减少这一个条件并不足以确定存在间接征收;(2)政府行为对投资的干预范围和程度;(3)政府行为的性质。这些条件将为仲裁庭做判断提供参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仲裁庭的解释,防止判定间接征收的门槛过低。但由于这种列举是未穷尽的,并且附件b特别强调要根据事实分析个案情况来确定是否构成征收。因此,在判断征收问题上,仲裁庭仍然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但仲裁庭的这种权力不能用来限制国家为公共利益立法和制定规则的权利,2004年范本附件b第4(b)条规定:“除非极少数情况,旨在保护合法公共利益,如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及环境的非歧视的管制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这一规定来自于美国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在文字表述上完全一样。而在此前的nafta中,虽然也有类似条文,但表述不够全面清晰。nafta第1114条只是一般性地表示,其第11章有关投资的规定不排除缔约国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缔约国不得以放松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及环境措施的方式吸引投资。
在metalclad案⑩中,仲裁庭认为,征收不仅包括公开、蓄意的夺取财产,如直接剥夺或强迫转让权利,而且包括隐蔽地或附带地干涉财产的使用。这种干涉在效果上使所有者丧失对全部或大部分财产的使用或丧失对财产的合理预期利益,即使并不必然直接有利于东道国。该案对征收所下定义较为宽泛,使人们担心nafta第11章的索赔会妨碍缔约国颁布和实施关于环境和健康方面的法律。一些非政府组织认为,这些保证投资安全规定已对环境立法等产生了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反对将政府为保护环境所采取的管制措施认定为间接征收。
鉴于nafta的仲裁实践和非政府组织的强烈意见,2004年范本对征收问题做了上述的完善。这种对以往片面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约实践的逆动,反映出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出现了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趋势。
四、透明度
2004年范本的许多条款都涉及透明度问题,如第10条有关投资的法律和决定的公布,第11条透明度,第15条特殊形式与信息要求,第18条根本安全,第19条信息披露,第29条仲裁程序的透明。大体上,这种透明度的要求主要体现在非争端解决领域和争端解决领域两个方面。公务员之家
1.非争端解决领域的透明度
透明度要求缔约方保证良好的信息,缔约方在信息的公布、通知和交换上承担一定义务,为此范本第11条规定,应建立国家信息联络点以便利投资领域的信息交流。实际上,透明度问题在国际经济条约中早已出现,典型代表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但2004年范本对透明度的要求已超过gats。gats在信息的公布时间上虽然也要求迅速,但缔约方可在法律文件生效的同时公布。而2004年范本则要求缔约方应尽可能提前公布拟颁布的法律文件,以便利益关系人和缔约方能有合理的机会发表意见。尽管有“尽可能”一词限制,但缔约方如果有可能提前公布而没有公布,仍存在承担国际责任的可能性。此外,2004年范本还特别强调行政程序的透明,凡适用于投资者的行政措施应当给予其合理机会陈述事实和表达观点,缔约方应当设立司法的、准司法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对这种最终的行政措施进行审查。但透明度也有限制,根据范本第18条,如果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根本利益,可以不予披露。
关于透明度的当代条约实践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即透明度是否构成国际法原则或习惯?如果它构成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者虽然未被抬高到原则地位,但却为国家实践所反复验证,形成了法律的确信,构成了国际习惯,那么它将独立于条约载体而存在,成为各国的一项普遍义务。如果情况相反,它还构不成一般原则或习惯,则只能根据条约规定而具有法律效力。我们知道,metalclad案的仲裁庭认为,透明度本身尽管不是原则,但却构成公平公正待遇的要素,拒绝透明将导致违反该待遇标准。因此仲裁庭倾向于将透明度界定为习惯,但该案判决被墨西哥政府请求撤销,因为这一结论不能从习惯国际法中得到验证,法院部分支持了墨西哥政府的意见。
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透明度的要求同样也具有国内法上的意义,它应当是立法和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尽管在国际法上这一问题还存在争论,但由于国际交往的日益繁密,以及国民待遇原则地位的巩固,透明度必然成为国际经济参与者包括投资者的要求,最终将体现在国际法的实践中。应当说,2004年范本中透明度要求还只是条约义务,但是随着美国等国家双边条约实践的开展,不排除会形成相应习惯国际法。
2.争端解决领域的透明度
2004年范本第29条规定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问题,这里是指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仲裁。对于仲裁程序的透明,主要有三个规则:
首先,被诉缔约方在收到以下文书时,应将其通知另一缔约方,并使之可为公众查阅:(1)起诉方准备提起仲裁的通知,仲裁通知,诉状等书面材料;(2)口头程序和庭审报告等;(3)仲裁庭的命令、裁决和决定。
其次,仲裁庭应使庭审公开,在征求争议各方意见后确定合适的安排。但是如果一方准备在庭审中使用机密信息,仲裁庭应采取合适措施防止其扩散。
最后,这种信息是否属于机密信息,不能由仲裁当事方决定,应交由仲裁庭按照特定程序加以认定,并决定怎样使用和保护这些机密信息。根据范本第18和19条,有关国家安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如公开将损害法律执行、公共利益和特定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信息属于机密信息。
第29条的规定与传统的仲裁程序规则形成了对比。传统上,仲裁强调程序的保密性,这也是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原因之一。根据1965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国际公约》(华盛顿公约),仲裁过程是秘密的,仲裁裁决也只在双方同意时才公开。但秘密仲裁的做法是否适合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是存在疑问的。与一般商事仲裁只涉及私人利益不同,投资仲裁往往涉及东道国的公共利益,特别是由于东道国的公共事务管理行为引起的争议,作为纳税人的东道国国民,在涉及其利益问题上应当有了解仲裁过程的权利。
在2004年范本之前,美国已经在其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2003年)和与乌拉圭的双边投资条约(2005年)中加入了程序透明要求。程序透明将使仲裁面临公众监督,仲裁庭在裁决上会更加谨慎。另一方面,程序透明也对投资者有利。在传统仲裁程序中,投资者本国由于不是仲裁当事方,本来无从介入仲裁,而根据美式范本,投资者本国也能了解仲裁进展情况,东道国在仲裁中的活动处于投资者本国的监督之下,对之产生压力。
五、仲裁裁决的上诉机制
双边投资条约涉及的仲裁可分为国家间的仲裁和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仲裁。国家间争议主要涉及条约的解释和适用,在此问题上2004年范本没有变化。主要变化出现在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仲裁问题上。公务员之家
按照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实践,各仲裁庭彼此独立,只针对具体个案存在,裁决时在法律上不受先例的约束。投资仲裁的这些特点导致的最大问题是,仲裁庭判例的发展缺乏一致性。虽然仲裁庭在解释和适用有关保护投资的规则时,也意图寻求统一,但由于仲裁庭并不受先前判例的约束,并且没有上诉机构来改正这些不同的解释,因此其统一性缺乏保证,造成了法律规则的不稳定和不确定。
美国认为应该有一个机制来解决这些裁决的不一致性,但这种机制不应是现有的国内法院监督的模式,因为法院可以宣告裁决无效的情况非常有限,一般限于仲裁程序问题,不可能监督事实认定或法律解释、适用。并且,国内法院对于无效之诉,在判决结果上彼此也存在差异,并不能保证法律解释和适用的一致性。(11)因此美国认为应该建立仲裁上诉机制,用第二审来改正第一审的错误,这种主张在1990年代即有学者提出。(12)2004年范本第28条第10款对此规定:
“如果一个对缔约双方有效的独立的多边协定建立了一个旨在根据国际贸易和投资安排审查投资争议仲裁裁决的上诉机构,本条约双方应尽力达成协议授权该上诉机构审查根据本条约第34条在该多边协定对缔约方生效后做出的裁决。”
因此,美国希望产生一个监督仲裁裁决的上诉机构,这个机构能确认或推翻仲裁裁决,当因事实或法律错误推翻一个裁决时,该上诉机构可以直接给出裁决。显然,这种上诉机构只能通过国际条约方式建立,并且最好是多边条约,但这是非常困难的。美国也非常清楚这些困难,对此它试图通过双边条约或区域性方式各个击破,最终达到建立多边体制的目的。2004年范本附件d反映了这种意图:
“附件d双边上诉机构的可能性
在本条约生效3年内,缔约双方考虑是否建立一个双边上诉机构,或类似机构,以审查根据第34条在该上诉机构或类似机构建立后做出的仲裁裁决。”
附件d针对的是在第28条第10款规定的多边上诉机制尚未实现的情况下,暂时以双边机制代替多边机制。但即使如此,仲裁裁决的统一还是不能得到保证,因为每一双边条约都有自己的上诉机构,彼此独立,其裁决必然会不协调。因此一个多边体制是唯一的解决途径,也是美式范本的终极目标。
实际上,在2004年范本公布之前,美国缔结的与智利、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2003年)已经出现仲裁上诉机制条款,此后,美国所缔结的有关投资条约均加入了该条款。(13)并且,在2006年签署的《美国-中美洲国家-多米尼加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cafta-dr)中,其附件10-f明确规定,在该条约生效后3个月内应建立谈判组谈判仲裁上诉机制问题。因此,目前美国在此问题上已经进入了着手实施的阶段,而不再仅是一种意愿的宣示。
在投资仲裁领域,1965年华盛顿公约和icsid体系仍处于中心地位,如果任由美式范本所推行的双边上诉机制发展,将严重削弱icsid在此方面的作用,导致icsid仲裁的边缘化,华盛顿公约体系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在此情况下,也许icsid不得不考虑在其体系内产生一个上诉机制,这需要根据华盛顿公约第6条,经董事会同意赋予该上诉机构相关的能力和资格。如果icsid产生这种想法,可以预见,如此重大的改变在icsid成员方间将形成尖锐的分歧,达成协议之路决非平坦。美式范本在此问题上所要达到的目的隐约向我们显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形成了国际贸易领域的司法化后,国际投资领域将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下一个目标。
法律范本范文篇2
投资合同范本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制定的法律.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随着商业交易的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对合同制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合同范本可以把某种类型的商业交易所积累的商务经验、技术要求和法律条款规范化,因此许多公司制作各种类型的合同标准文本,作为其与交易对方谈判和订立合同的基础。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也制作合同范本,为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作为参考。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从70年代起,开始编制各种合同示范文本或指南,为合同的谈判和订立提供帮助。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保持合同的完整性,结合具体商务的性质正确撰写条款或术语,避免因认识不清而错误套用;同时还应向法律顾问咨询。
法律范本范文篇3
第二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省国资委出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属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二)省属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省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事项。
(三)原则上按照本办法附件《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和《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以下统称“章程范本”)作为起草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样本,在不违反《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依照企业实际情况就具体事项作其他规定。
(四)省属企业凡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或第八十二条各项内容发生变化和省国资委要求修改时,应当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第四条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备案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独资公司由省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制订本公司章程,非国有独资公司由股东(大)会制定本公司章程。
(二)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章程按照下列审批程序进行:
1、公司章程草案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筹建中的公司由公司筹建组)起草并报省国资委初审,由企业改革与发展处(以下简称“企改处”)征求委内相关职能处室意见,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和章程范本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由企改处根据相关职能处室审查意见研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国资委领导审定后,与相关国有独资公司进行沟通;
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根据省国资委的初审意见,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4、国有独资公司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国资委上报公司章程的请示(附待批公司章程原件八份和电子版文档),由省国资委发文批复。其中涉及与章程范本有重大变动的,由企改处将公司章程提交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三)省属企业中非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章程按照下列审核程序进行:
1、非国有独资公司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后,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前,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省国资委审核;
2、由企改处征求委内相关职能处室意见,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和章程范本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由企改处根据相关职能处室审查意见研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国资委领导审定后(涉及与章程范本有重大变动的,提交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形成省国资委审核意见,告知产权代表;
4、产权代表按审核意见与非国有独资公司进行沟通,并在股东(大)会上表决;
5、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生效的公司章程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省国资委对公司章程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的规定,是否载明属于出资人审议批准职权范围的事项,以及属于产权代表与出资人签定的《业绩考核责任书》规定应事先得到同意的事项等。
(二)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三)出资人或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表述。
(四)公司的宗旨是否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
(五)股东(大)会(或国有资产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结构的完整性、定位准确性及相互间权属界限划分的合法合规性。
(六)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会议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是否科学与健全。
(七)法律赋予公司章程自由规定的内容是否清晰界定。
(八)依法应当由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范本范文篇4
第二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省国资委出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属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二)省属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省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事项。
(三)原则上按照本办法附件《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和《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以下统称“章程范本”)作为起草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样本,在不违反《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依照企业实际情况就具体事项作其他规定。
(四)省属企业凡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或第八十二条各项内容发生变化和省国资委要求修改时,应当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第四条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备案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独资公司由省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制订本公司章程,非国有独资公司由股东(大)会制定本公司章程。
(二)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章程按照下列审批程序进行:
1、公司章程草案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筹建中的公司由公司筹建组)起草并报省国资委初审,由企业改革与发展处(以下简称“企改处”)征求委内相关职能处室意见,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和章程范本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由企改处根据相关职能处室审查意见研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国资委领导审定后,与相关国有独资公司进行沟通;
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根据省国资委的初审意见,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4、国有独资公司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国资委上报公司章程的请示(附待批公司章程原件八份和电子版文档),由省国资委发文批复。其中涉及与章程范本有重大变动的,由企改处将公司章程提交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三)省属企业中非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章程按照下列审核程序进行:
1、非国有独资公司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后,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前,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省国资委审核;
2、由企改处征求委内相关职能处室意见,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和章程范本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由企改处根据相关职能处室审查意见研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国资委领导审定后(涉及与章程范本有重大变动的,提交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形成省国资委审核意见,告知产权代表;
4、产权代表按审核意见与非国有独资公司进行沟通,并在股东(大)会上表决;
5、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生效的公司章程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省国资委对公司章程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的规定,是否载明属于出资人审议批准职权范围的事项,以及属于产权代表与出资人签定的《业绩考核责任书》规定应事先得到同意的事项等。
(二)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三)出资人或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表述。
(四)公司的宗旨是否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
(五)股东(大)会(或国有资产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结构的完整性、定位准确性及相互间权属界限划分的合法合规性。
(六)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会议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是否科学与健全。
(七)法律赋予公司章程自由规定的内容是否清晰界定。
(八)依法应当由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范本范文篇5
关键词:土地竞价;转让文件;编制过程
1竞价转让文件编制的依据
编制土地竞价转让文件主要依据包括: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上级土地主管机关对土地转让申请的批复;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提供的土地现状分析报告;政府制定并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土地或房地产专职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书;土地置换小组研究确定的转让底价等资料。
2竞价转让文件编制的主要内容
土地置换小组和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根据转让土地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竞价转让文件,它是竞价人编制竞价申请、竞价报价书及现场竞价的依据,因此应当包括转让土地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转让文件通常主要包括:竞价公告、竞价须知、竞价规则、地块现状说明、规划设计条件、合同条件、附件等。
2.1竞价公告。
竞价公告主要是对转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控制性规划指标,参加竞价人的法律条件,竞价文件购买的时间、地点和截止日期,竞价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时间,竞价转让ag尊龙app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等进行详细的说明。其中,竞价转让地块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具体内容涵盖为:地块编号、土地位置、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指标、转让年限。
2.2竞价须知。
竞价须知是对竞价转让的法律依据、竞价人资质与合格条件要求、竞价申请和报价应提交的具体文件和要求等进行具体的规定和详细说明,具体如下:
①法律法规。对竞价转让开展的合法性和国家相关的法律规范依据进行说明,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竞价转让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②竞价人资质条件要求。此项应具体的对竞价申请人的资质等级、银行存款数额、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技术要求及人员要求等进行详细说明,并对竞价人申请竞价应提交的资信材料予以明确。
同时,详尽说明对竞价人资格预审的方法、时间和具体要求,还应说明是否接受联合报名等内容。
③竞价申请、报价和保证金要求。一是详尽的说明竞价申请书、竞价报价书的编制格式和要求,并附竞价申请书和竞价报价书范本。二是说明应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数额,对竞价申请书、报价和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说明。三是对无效竞价申请、无效报价书和不按规定提交竞价保证金的情况进行说明,并说明其相应的处理方式。
2.3合同条件。
竞价转让合同是现场竞价转让成功后,转让人约束受让人的关键性条文,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准确、详细,是关系到竞价转让合同能否顺利执行,合同价款能否如期支付,能否维护转让单位利益的关键。竞价转让合同格式应参照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合同范本,最终以转让单位和竞价受让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4附件。
为了使竞价人对竞价情况详细、深入的了解,以便于竞价人研究、分析报价,同时规范竞价人上报材料的规范性,竞价文件应当把竞价申请书、竞价报价书、竞价报价单、规划设计条件(文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范本)、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范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规划用地范围图及有关附图、技术规范、技术资料等作为附属性文件编入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编制注意问题及对策
3.1竞价文件中常见的问题包括文件格式不规范、文件内容前后矛盾、文件内容不全、文件的个别规定有待改进等。
3.2编制好竞价文件的对策。
①竞价文件应具有针对性。竞价文件的编制应针对竞价转让的土地现状、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价款支付时间和比例等进行详细说明,让竞价人了解竞价的具体情况和要求。
②竞价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竞价文件应说明竞价申请编制要求和资格预审要求。让竞价人不但了解竞价要求,而且这些要求是竞价单位通过实施能够实现的。竞价文件应明确地告诉竞价单位要怎样的资质等级、多少资金储备、如何参与竞价、如何报价等。使竞价人清楚竞价规则,按照要求参与竞价。
法律范本范文篇6
关键词:医疗设备采购;医疗设备经济合同;合同管理;公立医院;内部控制
医疗设备经济合同是医院和外部企业发生交易行为或者经济往来的重要基础性依据,是医院经济管理、内部管理的重要构成部分。现如今,我国公立医院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经济实体,需要在提高医疗水准、公共服务水准的同时,加强设备经济合同的有效管理。在实践中,医疗设备经济合同涉及到申请、论证、招投标、评标、会签、审查、登记、归档、执行等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医院各个部门需要有机配合,同时需要有专门的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或者有效管理。在具体工作落实的过程中,常出现一些行政程序以及管理措施方面的问题,各地医院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表现出一定的粗放性特征。因此,当下需要对医院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的规范管理进行系统梳理,以为相关工作提供可靠的参考借鉴。
一、医院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医院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无章可循。长久以来,各地公立医院均采取粗放化的医院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模式,领导、管理人员对于医院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够深刻,许多公立医院缺少医院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从招投标到合同执行,行政管理程序不科学,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部分公立医院虽然有相关的管理制度,但是制度多不符合实际情况,缺乏操作性,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无法有效落实①。(二)医院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执行松散。各地公立医院所采取的传统医院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模式,主要由各个职能部门协同运作,医院行政办公室往往只负责进行初步的审核以及盖章,合同执行过程管理极为松散②。尽管各个部门有专人负责合同管理,但是医院想要全面掌控合同的签订过程、执行过程极为困难。(三)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签署授权相对模糊。“授权”模糊是诸多公立医院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之一,许多公立医院因管理模式较为粗放,各个职能部门、各个岗位的权责没有明晰,合同签订往往由经办人员代表法人或者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法人签订,签字效力有待商榷③。部分公立医院合同用章不够严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部门直接利用公章对外签订医疗设备经济合同,或者以职能部门用章代替医院公章签订经济合同,这不仅仅是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的重大缺陷,同时也是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的重大漏洞。(四)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签署流程不够规范。各大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往往将资金支付过程作为重要检查环节,资金支付有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核流程、审批流程,重大款项的支付甚至需要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各个部分的管理工作环环相扣。但许多医院都没有将合同管理上升到支付管理同等高度,医院领导、管理人员往往觉得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签署并不是资金支付行为,只需要把控好资金支付关口便万事大吉。但是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签署后便具有了法律效益,医院必须根据法律法规执行合同,而医疗设备经济合同往往涉及到医院重大经济支付行为,所以医院的不重视有可能导致出现严重的法律纠纷④。另外,有相当一部分公立医院的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内部控制机制都不完善,医疗设备经济合同谈判、签订、执行往往由同一个部门负责,缺少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五)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行为不够明晰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往往涉及到资信调查、审查、会签、审核、签订、登记、执行等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不同环节工作涉及到不同的职能部门,若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缺少明确的流程以及没有明确各个流程的权责,就容易导致医院内部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等情况,导致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流于形式,管理效率以及效果受到严重影响。另外,许多医院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都未实现信息化建设,而伴随公立医院规模的扩张以及医疗水平的提升,医院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量越来越大,需要采购设备的种类也越来越多,这就致使医院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效率低下,且容易出现人为因素导致的差错⑤。
二、医疗设备经济合同规范化管理对策
(一)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制度是医院规范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础,医院务必要根据《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制定完善且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制度中所需要明确的管理内容为: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职能部门权责、合同签订签署权、合同审查过程、合同审批工作流程、合同变更以及处理过程、合同管理体系内容等。制度的完善需要保证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签署、执行过程的权责均落实到人,同时要有详细且规范的合同程序,并有侧重的强化医疗设备经济合同归口管理工作⑥。建议各大公立医院在制定完善制度内容的基础上,确定标准医疗设备经济合同范本。范本的制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同范本的形式、内容不可随意更改,但是内容也需要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可根据医疗设备采购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建议公立医院在充分总结既往经验的基础上,确定范本中哪些为不可更改的条款,哪些能够根据设备的特征进行更改。二是合同范本需要表现出突出的实用性,相关内容务必要做到用词准确,合同中需要明确经济利益相关方的具体权益,用词务必清晰、准确,罚则内容要合乎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具有突出的操作性。三是合同范本切忌一成不变,医院应该根据合同在签订、执行过程中遭遇的问题,对合同范本进行有的放矢的调整,避免此后在合同签订、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发生类似的问题⑦。就当前我国各地公立医院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现状以及合同内容构成来看,合同范本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标的务必要准确描述,合同中的内容要和医疗设备注册证上的信息数据保持一致。二是合同中需要明确医疗设备验收标准、验收期限、验收时间。三是所有医疗设备均需要明确保修的开始时间以及保修的范畴、年限等等相关内容。四是页)针对双方的违约行为,要明确违约行为的性质以及具体罚则。五是明确设备的到货方式、安装方式、验收方式,针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以及具体的赔偿形式。六是针对医疗设备需要更换的消耗部件,需要规定消耗品的报价以及维护价格,规避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消费陷阱。七是针对逾期支付、逾期交货等等情况,确定特殊条款并明确相关罚则。(二)完善经济合同归口管理。在我国现行的《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医院需要明确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分负责对经济合同盖章、审批、认可、归档等。各地公立医院应根据自身的行政管理体系以及医疗设备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归口管理工作应负责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的招标、执行监督,并定期向医院的管理层汇报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签订、执行的具体情况,同时合理控制医疗设备经济合同中的支付行为⑧。(三)健全经济合同会签制度医疗设备经济合同涉及金额若比较大,医疗设备经济合同。在由经办部门拟定后,务必要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且需要经过医院法律顾问的审查,领导班子需要通过会议等方式形成书面的审查意见,切忌仅仅将支付过程作为控制对象,而是要在签订前就落实上述措施。如,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经过总会计师内审后,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归口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四)推行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医院需要围绕“科室讨论、申请报告拟定、科室论证、组织委员会论证、会议纪要、院务讨论、招投标、监督审查、合同拟定、合同审查、合同会签、审核盖章、合同执行”等等工作,推行信息化建设,以信息技术来提高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以此为基础,医院还可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的具体流程,以真正实现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的规范化。(五)合同支付行为实时控制。在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可规范合同支付行为的管理过程。利用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科室可根据合同内容在网上发起申请,财务部门经过审核,归口部门经过审查后在线确认付款,所有申请均可留下记录,管理人员能够实时掌握合同执行、款项发生的情况。综上所述,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关系着医院的稳定发展以及医院医疗水准的提升,合同作为医疗设备买卖双方的主要法律依据,其管理措施是保证医疗设备合理进入医院的重要关口。规范医院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管理体系,是确保医院实现精细化、规范化内部控制的前提。广大从业者对上述内容应该有足够的认识,根据医院当前管理医疗设备经济合同的实际情况,有侧重的采取规范措施予以应对,以为医院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①谢虹,戴文娟.公立医院经济合同管理与控制的实践探索[j].卫生经济研究,2019(10)
②徐凌.基于内部控制的公立医院经济合同管理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2019(9)
③沈燕萍.从内部审计角度探究医院经济合同管理[j].财经界,2019(25)
④邓盛金.浅谈内部审计在医院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中的应用[j].现代经济信息,2019(28)
⑤蔚娟.医院经济合同管理浅析———以医疗设备采购合同为例[j].财讯,2019(19)
⑥杨会东.加强医院经济合同审计管理的关键点分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9(4)
⑦陶爱林.基于pdca循环的医院经济合同审计管理研究[j].经济师,2019(3)
法律范本范文篇7
合同法律风险识别是合同风险管理的核心和基础,需要识别合同管理流程中现实的或潜在的对合同业务造成损失的影响因素。根据合同业务流程,依次在合同前期准备阶段、订立和签署阶段、履行阶段和履行后管理阶段等辨识合同法律风险。①(一)合同前期准备阶段的法律风险。合同前期准备阶段的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前期准备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在合同管理中,某集团很多业务人员甚至包括一些律师或法律顾问都认为,合同还没有签订,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合同权利和法律风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是一个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误区,因为他们显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合同概念“先合同义务”。一个先合同义务的实践例子是,在一项并购交易中,某集团作为收购方与作为目标公司的徐州市某信息科技工程公司,两个公司之间经过多次磋商,了解了对方的部分商业秘密,即使日后双方之间并没有建立合同关系,都应该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如果没有尽到保密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过失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合同订立与签署阶段的法律风险。合同订立与签署阶段的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与签署阶段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某集团合同业务经办人员往往希望有一套合同范本作为谈判签订合同的基础,这是一个良好的开始。实践中,采购部门选择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范本,但在实际合同谈判中,对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业务经办人员没有进行详细的谈判,完全依赖于范本提供的违约责任条款,遗漏了设备采购中一些重要情形下违约责任的约定。(三)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在实践中,即便建筑施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都同意转移合同义务,但建筑工程法律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果仅凭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转移给没有资质的当事人,或者没有参加投标而能够中标的当事人,仍属于非法转包。因此,需要在实践中谨慎审查合同义务的转移,避免“擅自转让合同”导致的法律纠纷。(四)合同履行后管理阶段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后管理阶段的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随附义务的履行风险、合同归档及保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在合同履行情况评价中存在的风险等。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某集团经常出现而又非常严重的认识误区是,在传统的货物买卖等合同中,合同约定的标的货物已经交付、相关款项已经结清,合同似乎已经履行完毕,企业便对该合同不再关注。
二、合同法律风险控制的难点与注意事项
(一)合同法律风险控制的难点。对于某集团而言,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法律风险意识、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三个方面:首先,法律风险意识很难提升。现实中,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规范,导致企业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订立合同流于形式,对合同条款内容不进行仔细审查和明确约定,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发纠纷,留下合同隐患。其次,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健全,导致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缺失或流于形式。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是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公司员工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经验主义、管理惰性等,合同管理制度、流程的建立和完善得不到重视或流于形式。最后,法律风险具有潜伏性、隐蔽性,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员进行识别、评估和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设立、运营、终止的整个过程中,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给企业、投资人、管理者带来极大的损失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二)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注意事项。1.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某集团作为一个经营业务复杂、组织机构繁多的企业,为了能够控制合同法律风险,需要将相关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置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或者纳入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中。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各部门、各岗位在合同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合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例如,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审查批准权限》《授权委托书证管理规定》《法律纠纷处理管理制度》等。再比如,对于公司的律师或法律顾问,可以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指南或指引。将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企业政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细化为合同管理部门、管理员、业务员的行为指南,对其职权职责、管理流程等明晰分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②2.合同的招投标、询比价和议价某集团下属的某公司,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建立招投标、询比价和议价制度。即根据业务类型、标的金额、风险程度等因素,建立从上到下的三级制度。对于业务性质简单、标的金额小、风险低的项目,可以采取议价方式选择合同相对方,在保证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在这两种方法之间,还可以选择采取询比价的方式来选择对方,既避免招投标的繁重和高昂的成本,也使风险可控。因此,建立和完善询比价和议价程序也是题中应有之义。3.合同的拟定、审查和批准作为合同管理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某集团逐步建立和完善合同文本拟定、审查和批准制度。某集团常用的合同文本,可以根据具体的业务类型和实际情况,事先拟定好“合同范本”,建立适用于企业自身的合同范本库。此外,针对业务和合同内含的风险,可以建立分类、分级审核和批准制度,确保防控高风险、高损失领域。这需要建立一支由业务部门、技术部门、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的合同评审团队来予以支撑。4.合同的履行管理显然,仅对合同的拟定、审查和批准进行管控还远远不够,合同的履行管理亦非常重要。合同的履行管理主要是管理合同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并履行附随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遇合同内容不明确从而影响到履行时,应及时协商补充;审查合同主体、内容的变更;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办理债务转移、委托收款等事宜。5.合同纠纷管理企业强化合同管理可避免许多合同纠纷,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合同纠纷的产生。某集团合同纠纷调处制度,需要明确纠纷处理的原则、纠纷具体负责机构和基本程序等。先由经办部门与对方协商解决,企业法律事务部积极配合,给予帮助和指导;协商不成需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一律移交集团法务部,由其决定自行办理还是外聘律师办理,在法律人员指导下,由经办部门负责提供证据材料。6.合同用印和存档管理在合同用印方面,需要注意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某集团的印章使用遵循严格的审批制度,任何印章的使用都要签发“徐州市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用印审批单”,每一份审批单都印有备案编号,需要用印人填写日期、用印部门、用印事由、经办人等基本信息,更为严格的地方在于,审批单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有权审批人四个人都签字同意才可以使用印章。
某集团的印章与普通印章不同的地方是,印章的保管人在接受到经过签字的用印审批单后,需要将印章电源打开,连接蓝牙并在电脑上输入用印信息和使用次数,方能完成印章的签盖。在合同存档管理方面,某集团制定了严格的归档制度。集团的所有合同在提交档案室存档之前都需要由提交人将合同逐页扫描,通过集团的量子系统填写归档材料的名称、关键字、部室、提交人信息等内容,真真正正地做到了责任到人,将合同的存档保管工作落到了实处。
参考文献:
[1]吴江水.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蔡世军.企业合同审查法律实务[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法律范本范文篇8
【关键词】内部控制;经济合同;合同管理
近年来,财政部、教育部陆续了多项有关高校内部控制的规定和指南,这对规范高校内部控制、防范经济风险、提升高校的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务院及各地方省市“双一流”“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的推出,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办学实力不断提升,相应的对外经济合同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加。合同管理是高校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合同管理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为高校减少因经济合同纠纷而承受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
一、规范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规范合同管理是完善高校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环节。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相关规定,高校内部控制要实行经济领域全覆盖,具体包括控制环境、财务预决算管理、资产及负债管理、收入和支出管理、合同管理、采购及工程项目管理、科研及财政专项管理、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附属单位(企业)及教育事业基金会管理等多项内部控制模块。高校合同管理是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主要贯穿于高校资产、债务、收入、支出、采购、工程、科研等多个模块中,合同控制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重要性、适用性直接影响着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二)规范合同管理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要求,高校要建立健全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完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体系,提高学校依法办事、依法进行科学决策、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能力。高校经济合同从论证与评估、立项、招投标、签订到执行、终止全过程中,涉及了项目管理、采购管理、招投标、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多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高校的所有重大对外经济行为,如商品和服务采购、合作办学、科学研究、对外服务等,都是以合同方式确定,为了维护和保障高校的合法权益,提升依法治校、科学治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高校健康快速地发展,高校应当加强和规范经济合同的管理。(三)规范合同管理是政府会计制度落地实施的有力保障。2019年1月1日起高校开始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新制度在会计核算模式上首次采用了双功能、双基础核算模式。2019年以前,高校的会计核算主要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按资金流入和流出的时间作为会计处理的时间点,以实际现金流来确定收入和支出,但按照新制度要求,高校财务会计核算要实行权责发生制,要以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为核算基础,而经济合同是记录高校权利和义务的主要载体,是高校会计业务计量的重要依据。为了能更加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会计人员要实时掌握高校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和合同相关业务完成的进度标准来核算和确定合同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因此,规范高校合同管理是进一步提升高校会计信息服务质量、有序推行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
二、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现状分析
(一)合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高校的合同管理机制不健全,未进一步建立校级层面的合同管理台账,缺乏对高校合同的统筹管理,可能会使高校面临法律诉讼或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而且高校的经济合同管理涉及面广、牵涉的部门多,制度不健全容易造成各业务部门的责任不明,当合同管理出现问题时,各部门容易相互推诿卸责或者扯皮。有些高校未进一步建立财务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相关业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不利于更好地实现合同管理与财务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不利于有效提高高校财务部门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导致高校合同资金管理的使用效益和合同归口管理效率低下。(二)合同归口部门不明确。大部分高校未明确全校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一般按合同业务部门多头管理,如实验室管理与设备处负责设备材料采购的合同管理、科技处负责科研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校长办公室负责合作办学合同管理等。各合同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方式方法对所管理的合同进行登记和保管,未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对全校所有合同的合同签订、合同的编号、合同的变更及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等信息进行统一的统计和管理,不利于高校从总体管理层面及时了解合同签订和执行的情况,不利于高校及时发现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合同范本管理工作有待规范。高校虽然有一些合同范本,但普遍存在覆盖面不全、更新不及时等问题,致使合同文本内容缺乏完整性、条款缺乏合法性、适用性较差,或存在欺诈、缺项漏项、对关键条款不作规定或约定简单的情况,从而加大了合同审核难度,增加合同审核人员的工作量,降低审核工作效率,提高后续环节如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的难度,甚至会增加经济合同的违约风险。(四)对合同履行情况缺乏有效监控。目前,高校对合同的立项和签订环节比较重视,合同承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都会参与管理和监控,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缺乏实时动态监控。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对方或高校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完成或无法合同履行的,合同双方应及时采取补救和应对的措施,但由于高校对合同的管理环节缺乏有效的监控,出现问题时如果没有单位和个人主动上报,往往要等到合同收付款或者合同验收阶段才会发现,致使高校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五)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较低。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和治理水平,部分高校在智慧校园建设方面投入巨大,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普遍不高。虽然合同立项、签订会通过oa系统、网上办事大厅等信息平台会签,但仅仅是审批层监控,合同签订后存档在各业务主管部门,没有统一的信息平台进行管理。高校缺乏完整的信息化合同管理数据,则无法全面掌握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财务部门更难以真正实现按合同约定和合同完成进度来确定相关收入和费用。
三、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高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高校虽然按要求明确了内部控制的牵头部门,但很少在学校层面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职能部门,一般由财务处牵头联合其他部门设立相关内部控制工作小组,但内控部门往往未开展实际性业务,在高校经济活动决策、执行和监督上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也难以做到从内部控制业务层面来考虑经济合同管理。高校审计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有些高校审计部门轻检审核,把工作重心放在合同立项和签订的审核环节,不利于全力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二)高校对合同管理不够重视。高校部分管理者对经济合同的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很多管理流于形式。高校本是法律、财务、审计、纪检、信息化等各类专业化人才聚集的地方,但很多高校不重视经济合同管理的人员配备,由各部门办公室人员兼职,很多人员不具备合同管理的专业知识,也很少组织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没有专业化的合同管理人员和队伍是高校合同管理水平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三)高校缺乏对合同管理的绩效评价。近年来,高校专项经费已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但将合同管理的全过程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的高校并不多,由于未将合同论证与评估、立项、招投标、签订、执行等管理流程纳入评价体系,无法对合同的标的质量、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效率、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具体评估,很难科学有效地实施考核奖惩机制,不利于高校经济合同的有效管理。
四、加强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高校的经济合同项目数量大、种类不一,完全实行集中管理的机制和模式不适宜,为此,应尽快建立“统一指导、分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机制。高校决策机构应明确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在校长办公室下设一个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的经济合同统一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合同管理办法;组织标准合同文本的起草、审查、和定期修订维护;对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合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负责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学校合同的备案保管工作。同时,高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按合同类别明确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完善各类业务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各类业务合同管理事项的范围、授权签署的权限;负责业务主管职责范围内各类合同业务的审批、备案、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起草和定期修订维护标准合同文本。合同的承办单位负责最终的履行和实施,具体负责所属合同的起草、上传、签订、执行、报销、入账、保管和归档等工作。经济合同与财务预算和收支业务核算密切相关,经济合同签订和履行会直接关系到高校资源和现金流的增减,因此,高校财务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机制。另外,高校应建立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制度,明确负责纠纷处理的机构和处理原则,规范纠纷处理程序。当纠纷发生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学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并积极进行协商解决;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协商过程中给予指导和配合,并在一定情况下参加谈判;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二)规范经济合同编号,做好合同登记管理。高校应制定规范合同编号的指导性文件,统一合同分类和编号规则与要求,做好经济合同登记管理。合同台账是全校经济合同主要信息一览表,可采用“总分账”的形式进行管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总账、各业务管理部门建立分账,以实现校内合同信息共享。合同台账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类型、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名称、合同经办人、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实质内容、合同履行情况等,从而全面、连续地掌控合同履行过程。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合同文本统一编号规则。学校所有的合同都应按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并连续编号,规则可参照aa-bb-cc-dd,aa为合同业务主管部门缩写,bb为合同类型缩写,cc为合同签订年份,dd为该年份内所签合同份数顺序号,其中合同业务主管部门缩写、合同类型缩写需制定统一规范。(三)分类制定合同范本,加强合同标准化管理。高校应规范合同范本管理工作,建立较为完备的合同范本库,明确管理职责,固化工作流程,提升合同审核效率,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对于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维修工程合同、科技服务合同、合作办学协议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实际管理要求,应分类制定合同范本,形成合同范本库。合同范本制定可参考以下流程:起草标准合同文本(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标准合同文本(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修订并重新提交标准合同文本(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复核修订合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议标准合同文本(学校决策机构)→标准合同并备案(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合同承办单位)。高校的合同范本经过审核后,应及时公开,直接发送至相关人员或公布在学校办公网站上,方便教职工查看和下载;对于学校占主导地位的合同,应当要求、鼓励学校教职工尽量采用学校制定的合同范本起草合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要负责搜集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动态的新增、变更、废止信息,定期审阅原有合同标准文本,并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确定并发起标准合同文本更新维护工作。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需负责标准合同范本的使用和日常监测工作,评估合同范本的适用性,当发现标准合同范本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或有其他不妥之处时,应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对经济合同实施全流程监管。高校合同管理归口部门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协调各业务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合同信息化管理平台,全过程详细记录高校经济合同的审批立项、签订、登记、归档、履行和合同变更等情况,全流程实行封闭监控和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主要功能模块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审批、履行监控、价款结算、登记归档、纠纷管理、基础数据、系统管理等。合同订立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合同模板管理、经费授权、合同保证金管理、合同审批、收款/付款合同订立等功能;合同履行监控模块主要包括截止日期提醒、保证金到期提醒、签订日期监控、合同金额监控、合同期限监控、执行监督监控、执行进度分档等功能;合同价款结算模块主要包括收款/付款合同发票管理、收款/付款合同结算功能;合同登记归档主要包括合同归档、影像管理、收款/付款合同查询、合同报表分析、图标统计等功能;系统及权限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设置、权限管理、日志管理、数据备份恢复等功能。合同管理部门要依据高校合同管理办法,按合同类别、金额大小认真梳理各类合同的审批流程和流转节点,明确要登记的合同信息,做到无盲区、全过程留痕,信息化管理平台在运行过程中要不断优化流程,查漏补缺。合同管理信息化平台应设置提示和警示模块,在经济合同到期日和收付款日前,设置一个时间点,由信息平台以微信或手机短信方式主动提示合同承办单位和财务部门相关责任人,未按时履行的合同,平台应给相关部门责任人发出警示。另外,合同管理信息平台应根据不同部门和身份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查询和报表生成功能,为高校经济合同的有效管理和监控提供方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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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褚珊,林君.高校招标内部控制的信息化应用研究[j].财会研究,2018,(11).
法律范本范文篇9
关键词:运行管理期;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风险管控;小浪底水利枢纽
小浪底水利枢纽自2000年1月首台机组并网投入运行以来,已经安全生产运行超过5300d,在发挥巨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同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简称小浪底管理中心),全面承担小浪底水利枢纽的生产经营、偿还贷款,以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等任务。小浪底管理中心运用小浪底水利枢纽和西霞院反调节水库,以安全第一和公益性优先为原则充分发挥枢纽综合效益。如何管控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是枢纽运行投资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笔者结合小浪底水利枢纽运行期间的管理实践,就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风险管控开展探讨。
1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风险分析
招标采购、合同签订与管理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风险因条件而发生,有外因和内因。本文不讨论因外部自然环境、政策法规变化等而产生的风险,仅结合小浪底水利枢纽实际工作,对一些已经发生过、发生概率较大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内在风险进行分析。1.1廉政风险。廉政风险点主要包括:一是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将达到招标起点标准的项目或金额进行分割,使得分割后的项目金额在必须招标起点金额以下,从而达到直接选定承包单位的目的;二是应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选择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从而限制潜在投标人范围,易滋生腐败;三是故意设置只有个别投标人能够满足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能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从而达到指定中标人的目的;四是在评标环节,评标专家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不能公正、严格执行评标标准,带有主观倾向进行评标;五是在合同签订后,合同条款履行、质量控制、合同变更处理、合同价款支付、验收等环节可能发生权钱交易等廉政风险点。1.2法律风险。随着我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招标采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流程都有严格的法律条文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小浪底招标采购实践,违法违规风险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招标采购人违法违规风险。招标采购人的违法违规风险主要有:招标采购方式不合法风险,比如应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风险,如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招标采购公告及文件的发出时间、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中标候选人公告时间、投标有效期、签订合同时间等不合法的风险;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风险。(2)投标人违法违规风险。投标人的违法违规风险主要有:投标人主体不合格,如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共同参与投标等,这些问题一经发现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串标、围标的风险,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故意压低或抬高投标价以影响中标结果等;在投标时弄虚作假。小浪底管理中心在近几年的招标采购活动中查处过多起投标人造假事件,如伪造业绩、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获奖情况等。1.3管理风险。(1)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风险。招标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质量不高往往会带来以下风险:一是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偏高或偏低,评标方法设置不合理,技术要求不明确或不完善,导致投标竞争性不强、失败或选不到满意的中标人;二是没有编制完善的合同条款,导致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缺乏约束性,甚至合同双方产生较大争议。(2)合同履行不到位风险。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很多,既有发包方的因素,也有承包方的因素,主要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资金、现场条件不到位,现场管理水平有限等;承包方不能按照合同保证人员、设备、材料到位,不能严格控制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措施不能保证;合同价格不合理,过低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承包方偷工减料、甚至中止执行合同;合同条款不完善,可能导致合同履行缺乏约束性,双方出现争议。(3)合同变更过多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现场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施工等因素变化而导致合同出现变更。导致合同变更较大的风险点主要有: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不高、设计不完善等;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提供现场条件,如现场供水、供电条件不具备等;合同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不明确,或者合同签订后随意提高标准、增加功能要求等;项目实施前承包人没有编制详细的实施方案并报发包人批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实施方案。虽然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实际发生的风险事件并不多,主要为投标人围标、串标事件,但是为了防患于未然、避免造成损失,小浪底管理中心根据各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量化分析,得出各风险因素防控重要值,根据重要值确定重要程度,以采取精准防控措施。小浪底水利枢纽运行期招标合同管理风险及其权重、各风险防控重要值[1]见表1。
2主要风险管控措施
根据对各风险因素的分析,小浪底管理中心建立了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风险防控体系,降低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2]。小浪底管理中心为了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在防范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的各种风险、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方面多措并举,坚决遏制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廉政风险点管控,提高管理水平,见图1。(1)明确职责分工。小浪底管理中心及所属公司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各自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及管理工作。招标(采购)阶段以招标责任部门为主,技术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合同签订部门配合;合同履行阶段以项目管理部门为主,合同签订部门、技术管理部门配合。各部门对所负责的工作质量、进度负责。责任部门确定项目的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明确相应的职责、权限。(2)强化权力运行约束。招标(采购)文件履行编制、审查和批准程序;开标、评标一般在配备有视频、音频监控设施的专用评标室内进行,评标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组成;合同签订、履行、验收管理由不同部门或人员分别负责;中间计量、现场签证、变更和结算由不同部门、不同责任人签署、负责,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3)规范招标采购方式和主体。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非招标采购相关规定采购。项目建设涉及的性能、品质、价格差别较大、使用量较大的主要设备、材料等一般由发包人自行依法采购,不委托机构。生产经营所需的消耗性材料主要从厂家采购,减少从经销商处采购的数量。近3a来,小浪底水利枢纽运行管理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的比例逐年提高(见表2),大大提高了承包商选择的公开性、透明性、公平性,从源头上规避了廉政风险的发生。(4)规范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和审查。招标采购文件技术条款、商务条款按照分工分别由技术或项目管理部门、招标责任部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中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里的报价得分依据项目性质合理设置,价格权重不易过高,避免不合理的低价中标,选择的中标人应是实力强、信誉好、价格合理的投标单位。招标文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法律顾问参与审查。根据《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重点整治的18项内容,结合项目实际,合理设置资质资格条件,避免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壁垒。(5)规范投标文件评审。充分发挥电子招标与采购平台的作用,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招标采购工作一般在小浪底管理中心电子招标与采购平台上进行。利用电子招标与采购平台中“文件制作机器码”、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等自动识别功能,为评判是否存在串通投标提供技术支撑。近两年来小浪底管理中心以此方式查处了16家围标、串标的投标人,并将其列入了小浪底管理中心不诚信名单。强化招标(采购)文件评审管理,在符合法规、制度规定的前提下,招标人代表中至少有一人为熟悉招标(采购)项目情况的副处级或以上职务人员。评标阶段加强对投标(响应)文件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以及拟投入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资格的评审。(6)严格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后,项目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认真研究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熟悉工期、质量、价款、违约责任等合同管理重点,积极做好履约准备。对重大复杂项目,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合同签订部门、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合同交底,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合同中权利义务条款不全面或不明确、相关条款不能履行或履行相关合同条款存在问题的,合同签订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合同双方在依法合规的原则下协商解决,修改完善相关合同条款。加强对合同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尤其是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以及分包单位资质资格的审查和日常管理,严禁挂靠资质或租借资质经营以及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或国家相关计量规则及时准确计量,加强变更及签证管理。(7)建立实时信息报告制度。在开展评标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挂靠资质或租借资质投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挂靠资质或租借资质经营,中标后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等问题的,责任部门及时向分管领导、小浪底管理中心招标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和造成的后果,将相应投标人列入小浪底管理中心、所属公司“失信人名单”,至少3a内不得参与小浪底管理中心、所属公司项目投标。(8)强化责任追究。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开展定期督查、检查。利用“四不两直”工作机制,采用“特定飞检”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利用小浪底管理中心电子招标与采购平台、投资管理电子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对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进行日常监管和过程监管。参照《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试行)》中规定的合同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合同问题行政管理责任或主体责任追究标准进行责任追究。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中标人不按照约定签订合同等行为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处罚。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和合同管理过程中泄漏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与其他单位或人员相互勾结损害单位利益以及其他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3加强风险管控的措施
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的最新法规政策,以及在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潜在的风险,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风险管控。(1)强化招标采购标准范本的应用。水利、交通、建筑等行业的《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招标标准范本早已印发并广泛使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很多采购方式或专业项目采购没有标准范本。近期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印发了《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文件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竞价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的文件编制。小浪底管理中心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更多地采用标准范本,同时结合行业惯例和自身实际在专用条款中进行必要的删除、修改和补充,避免机械套用标准范本,造成合同条款不全面或合同规定无法执行等;没有标准范本的专业项目采购,参照已有行业招标标准范本或根据管理实际编制招标文件。(2)合理设置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发包人在起草招标采购文件的合同条款时,比较注重保护发包人的权利,往往会制定严格管控承包人的条款,比如制定严厉、高额的处罚条款,造成承包人因小的失误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从而给发包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行业惯例和管理实际设置合同文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注意合同风险的合理分配,避免权责不一致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履行中无法落实,保证合同规定得到全面落实;确保处罚条款起到惩戒作用,设置合同终止、解除条款,明确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和相应处理程序;不宜终止、解除的合同要设置处罚上限。(3)严格合同分包管理。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代化、社会分工细化及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施工合同劳务分包、专业项目分包不可避免。在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时,要明确允许分包的范围、内容及分包商的资质条件;按照相关法规、合同规定进行分包管理,落实分包书面认可、分包合同备案、分包合同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等;发包人要对分包商实施跟踪管理与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无法胜任的分包商,合同中要有清退、处罚等措施条款。(4)确保涉及农民工及中小企业的合同款按时支付。2020年国家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小浪底管理中心在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后在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的编制中,要注意合理设置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条款,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在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支付要求、支付责任、付款期限等,杜绝违约拖欠中小企业合同款项,不断强化小浪底管理中心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体现小浪底管理中心“管好民生工程”的社会责任担当。
参考文献:
[1]赵为众.国际项目管理的风险量化分析与控制[j].项目管理评论,2019(11):54-58.
法律范本范文篇10
关键词:征收;直接征收;间接征收;环境保护
一、国际投资中的直接征收
传统上国际法就承认国家有权征收外国人的财产,征收问题早于当代国际投资法。在当资条约中一般都有有关征收的规定。有关征收的习惯国际法寻求实现国家主权和投资者权利间的平衡,现在投资法明确规定了构成征收的条件和征收的法律后果。征收需要服务于公共目的。环境保护措施无疑满足了公共目的的本质特征。习惯国际法中的征收往往是为了协调国家主权权力与投资者财产权利间冲突。在国际法领域,征收的合法性没有争议,但是必须满足四要件才能符合合法征收。第一,征收必须为了公共目的。联合国大会将公共利益定义为为了公共事业、安全、国家利益,而不是为了国内外的个人或私人的利益。投资者不能挑战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就国家征收决定其本身而论,其可以认为是国家主权决策的表现,投资者很难对抗东道国为了公共目的的决策。第二,征收措施不得武断和歧视。国际法庭在elsi案中首先对武断进行了定义,其认为仲裁者故意忽视法律的正当程序,其行为动摇了司法得体。国际法院的这一裁判中的定义在后来仲裁裁判中当作最有说服力的先例。仲裁庭在azuris诉阿根廷案中将武断定义为为仅来源于主张,反复无常的、任性的,放纵的、不受约束的,专横的,其定义包括了布莱克大辞典中的定义和国际法院在els案裁判中所做的定义。仲裁庭在occideental诉厄瓜多尔案中,认为征收是建立在偏见和偏好基础上,而不是在事实原因的基础上。武断的定义必须建立在该术语的一般含意的基础上,也应当在国际投资法具体情境中考察。国际法一般要求东道国对外国人或外国投者进行武断的待遇行为进行克制。国际习惯法并不要求东道国对所有的外国人公平对待,或者将外国人和本国国民同等对待,甚至无正当理由不公正的待遇可能也是不可诉的。为了在特定领域保护外国投资,大多数的投资协定规定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仲裁实践表明,相对于主观意图,仲裁庭更倾向于以措施的实际后果为武断的认定标准。在西门子诉阿根廷案中,主观意图对于认定歧视待遇不是决定性因素。确定是否存在歧视的决定因素是相关措施对于投资的实际影响。第三,征收程序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对于这一要件至今存有争议。正当程序原则是国际习惯法给予外国人最低待遇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与公平公正待遇的内容类似。另外,程序正当原则往往明确规定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因此正当程序原则是否构成征收措施合法性要件也就产生了争议。在国际最低待遇标注和公平公正待遇原则下,再规定程序正当显然是重复的。有人认为征收中的正当程序不同于违反投资保护待遇中的正当程序要求。但仲裁庭在与征收有关的争议中并不考虑正当程序。有关正当程序的考量是在投资待遇中解决的。第四,征收需要充分、及时、有效的赔偿。学者对于该要件争议也较大。及时、有效要求补偿不能不合理的延迟,并且赔偿的支付货币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补偿的充分性要求一直存在争议。当今的标准要求补偿应当在征收发生之前或者征收决定为公众所知悉时的公平市场价为准。一般将公平市场价格作为实际的补偿标准。
二、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
间接征收的构成要件很早就有人论述,也一直存在争议。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多边文件中,《保护外国财产公约草案》、1992年世界银行关于《外国直接投资行为指引》、还有《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以下简称nafta)等规定了间接投资或相当与征收的措施。间接征收是国家采取的管制措施,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管理上的措施都可能引起投资条件单方面的改变。投资仲裁中有大量有关间接征收的案件。在rewercopper诉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案件中,牙买加政府在合同中明确做出了不上涨税收和专利税的保证。仲裁庭指出,虽然copper的当地分支机构仍然拥有条件变化之前的投资财产权利,但是不能再对投资进行有效控制。在cme诉捷克共和国案中,仲裁庭发现捷克媒体委员会干预了cme的当地分支结构cnts的合同权利,并且指出“如上述的捷克媒体委员会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cme当地分支机构的经营权受到了严重破坏,cnts变成了一个有资产但是不能经营的公司。”被破坏的正是申请人的投资,这种破坏正是申请人的高压政策造成的。在sabtaelena诉哥斯达黎加案中,仲裁庭认为,当东道国采取的措施对投资者的所有权、占有、使用和收益产生影响时,东道国行为构成了征收。在s.d.meyers诉加拿大案中,仲裁庭明确指出,征收包括不仅包括公开的、故意的公认的财产掠夺,而且还包括对投资者的全部2016•2(中)或大部分的财产的使用造成损害的国家干预。technicasmedio-ambientalestecmeds.a.诉墨西哥案中,仲裁庭认为,为了区分国家的管理行为和征收行为,国家必须核实投资者的财产因为东道国的行为已经失去了经济价值。
三、环境保护与征收
在投资中引入环境保护要晚于在贸易领域。贸易领域的环境保护可以追溯到《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sandtrade,以下简称gatt)第20条(b)、(g)项;1991年《能源宪章》在第18条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第24条有关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第19条允许成员国采取谨慎措施保护环境等条款;《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14条规定了环境措施。晚近的双投资协定完善了相关规定。例如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第12条规定了投资和环境保护,本条第5款规定“本条的任何一款不得解释为阻止一方采取、维持或实施与条约一致的、易于保证境内投资活动的、意识到保护环境重要性的措施”。在第8条第3款(c)项允许成员方采取或维持包括环境在内的措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与保护生物或非生物可耗竭自然资源有关”。有关环境保护的征收案件构成仲裁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当国家所采取的措施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也不意味着赔偿不正当。tecmed诉墨西哥案中,仲裁庭认为,依据投资条约环境措施构成间接征收。尽管投资对居民的健康和环境产生影响,但是在庭审中仲裁庭发现这些环境影响并不足以引起终止许可的后果,事实上这种终止许可起因于社会动荡。仲裁庭也明确指出,相关措施是否构成可补偿性的征收需要考虑环境保护的社会背景。更特殊的是,仲裁庭指出一般管制性征收并不阻碍本案措施的征收法律效果,仲裁庭认为环境措施是否是征收取决于环境措施的特性,即环境措施的客观效果。在本案中仲裁庭开始采纳效果和目的因素来认定环境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在companiadeldesarrollodesantaelena,s.a.诉哥斯达黎加政府案中,仲裁庭在裁决中指出,环境征收措施无论多么值得赞赏、也无论对社会有多大好处,与国际采取的其他政策措施相似,即使是为了环境保护的目的,无论是对国内的还是对外国人的财产进行征收,国家的补偿义务仍然要承担。有学者指出仲裁庭考量有关环境问题的征收时应当限于调查决定征收的最低科学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的措施是否以合法和科学的手段和程序,并且调查是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潜在的损害。如果仲裁庭确信证据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那么,应当认定征收是为了环境保护目的。这一分析重点在征收目的的合法性上。其要求仲裁庭在做出裁定时依据做出征收行为背后环境保护的原因。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环境保护无疑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仲裁庭需要确认被征收的投资是否会造成环境风险。但也要考虑其他征收要件,将其他征收要件作为实施征收措施的前提。仲裁庭主要的考量应该是东道国采取的征收措施是否是为了环境保护目的。首先满足了东道国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环境保护目的后,还要满足于非武断、非歧视性。若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补偿,国家的措施就不会认定为武断和歧视,东道国政府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法。2012年美国新定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将投资争端中的环境措施排除在征收之外。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附件b第6条规定除了在极少情况下,缔约一方旨在保护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如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等的非歧视性管理行为,不构成间接征收。这一规定与国际习惯法关于征收的规定略有不同。
四、新一资条约中的环境保护及其发展趋势
国际法中关于征收的有关规定是为了解决保护投资者的所有权和东道国管理本国公共事务间的冲突。合理的环境保护不仅要符合国家的公共管理权和立法权,而且要符合合法的公共目的。东道国环境保护规则影响投资者投的资决策。东道国环境立法具有不确定性,新环境规则可能改变投资者初始所赖以投资的财政和管理体制,很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继续经营。东道国所采取的环境措施很容易构成征收,其中包括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征收。国际习惯法不排除东道国对征收对象的补偿义务,即使出于公共目的、非歧视并且符合正当程序。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附件b所规定环境保护构成征收的例外。那么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受到此类措施影响时,东道国将免除补偿责任。美国2012年投资条约范本附件b的关键之处就在于缩小了征收条款的适用范围。不仅附件b4(b)第四项将国家因环境保护目的而采取的非歧视的措施排除在间接征收之外,而且附件b4(a)也为仲裁庭提供了认定间接征收的标准。这一规定将对有关环境措施是否属于征收的仲裁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在具体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环境措施符合2012年投资条约范本附件b的规定,除非投资者有证据证明受到了歧视待遇。因此,如果双边投资协定采取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的模式立法,环境措施将被排除在间接征收之外,那么投资者将会为东道国的环境保护负责。美国依据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签订了一些双边或区域性的投资条约,
五、结语
无疑环境保护问题应当受到各国的关注,它也是促进国际投资法体系中的各个主体去努力寻找平衡东道国环境保护利益和投资者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则。将环境问题排除在间接征收之外并不符合投资法律体系的原始目的,也对投资者的商业期待不公平。仲裁庭将会明确什么条件下一项措施可认定为环境保护措施。在不久的将来,有关环境征收的案件仲裁庭可能狭义解释有关环境措施的规则,使得间接征收不赔偿的范围最小化。
作者:葛宪运 罗庆勇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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