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法治社会建设方向-ag尊龙app

时间:2022-01-07 09:23:49

民法典时代法治社会建设方向

摘要:《民法典》的实施标志着法治社会建设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时代的法治社会是以人民为主体、公众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的社会。《民法典》的实施与法治社会建设的系统耦合具体体现在公民个人权利保障加强趋势的契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共同致力于法治中国建设。民法典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方向主要是加强社会法治信仰培育,构建法治社会建设评估体系,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关键词:民法典;法治社会;社会治理;公众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对几十年民事法律发展及法治建设成果的确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民法典》作为一部“社会生活规范的百科全书”,涵盖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1]。2020年12月7日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从国家层面确定了《民法典》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民法典时代的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指引。

一、法治社会的概念及语义分析

对法治社会概念的理解不仅仅需要从文义上分析,更需要从更深层次的传统意义概念、国家治理理论等要素方面加以研究。法治社会是相对于人治社会而言的,法治的萌生与发展不仅实现了国家治理理论上的飞跃,更是社会文明模式的进步。传统家国观念的影响致使国家统治者更加注重于加强中央集权,人治的治理模式迎合了统治者的需要,逐渐削弱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影响。传统法治的概念不同于现代社会法治的含义,它更多的是推崇“法律至上”,提倡法律的权威、地位高于一切,是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行为准则,这在皇权至上的传统社会显然不符合统治者的观念。对于法治最早的认识在于国家管理需要,“社会”作为统治基础被赋予了丰富的内涵。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是指自然环境和生物体共同组成的关系总和,狭义的社会是指个体、社会组织、政党及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等概念,对应着国家、政府、官方等术语[2]。社会可以说是一个学术性概念,也可以理解为政治性概念,与我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紧密结合在一起。有学者将“社会”确定为非国家、非私人的组织化存在。也有学者认为“社会”是由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之两分创造的不同整合模式,与国家相对应[3]。基于以上思考,笔者认为,“社会”是一个范围性、形容性词汇,不仅指自然环境下共同生活的个体组成的联合,也泛指在政治或法律层面给予特定联合体的认定。法治社会既是在国家和法律层面对全面依法治国动态过程中法律实施等行为的认定,也是在国家法律和习惯规则共同作用下产生的良好社会秩序。

二、《民法典》的实施与法治社会建设的系统耦合

在法学领域,系统耦合可以作为研究不同部门法、不同法律系统或不同层次法律体系之间相互作用与影响关系的手段。法治社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尤其是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法治社会建设逐渐演变为法律观念—制度规范—实践遵守的动态发展过程。这对系统性视域下《民法典》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耦合性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系统耦合成为新发展阶段法治社会建设的方法论特质,是新发展阶段重要的理论分析工具[4]。《民法典》实施与法治社会建设的系统耦合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公民个人权利保障加强趋势的契合

《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在于对公民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障,明确申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必须经过同意,要求通过合理途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并确保安全。《民法典》未将公民个人信息类比隐私权予以权力化处理,但纳入了公法保护,将公民私权利的保障提升至新的高度[5]。同时,《纲要》规定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公民个人信息作为识别公民主体身份的关键数据,同时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均属于公民法定的私权利范围[6]。因此,新发展阶段《民法典》与《纲要》的实施如加强公民个人权利保障的“鸟之双翼”,具有很强的契合性。

(二)共同致力于法治中国建设

继《纲要》颁布实施之后,中共中央在2021年1月正式下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第一部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专门性文件,为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原则要求、前进方向和发展路径。法治中国最初是一个学术命题,后成为政治命题[7],其产生不仅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有了新的目标和方向,更意味着在顶层设计上增加了重要的思考和理论推进[8]。当下的法治中国建设是以全球性视野追求法治发展中的中国主体意识、中国问题意识[9],也蕴含着全球视域下的中国法治问题[10]。它涵盖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简称“三个一体建设”)等法律发展关键问题的各个方面,《规划》的主要原则与总体目标中突出在新时期要着重围绕三个一体建设,明确要推进《民法典》的实施,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为法治政府筑牢社会基础,为法治国家打下良好的法治根基,共同致力于法治中国建设。

三、民法典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方向

(一)加强社会法治信仰培育

随着社会及经济转型,现代意义上的“信仰”蕴含了丰富的时代价值。全面依法治国、社会不同领域法律规范制度等工作的完善使人民心中形成了信任“法”的价值取向,可以说是人们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的最深层次的精神动力和价值支撑[11]。法治信仰的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遵循普法教育—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尊法守法的逻辑过程。在这种模式下,首先要加强对社会,尤其是基层的法律宣传教育。这里的法律不仅仅包括国家制定法,还涵盖了普遍范围内的社会自生规则。其次要突出乡村法律宣传教育这一短板区域,考虑到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的差异,应当针对性地制定宣传教育规划,做到有的放矢。最后要确定法律宣传教育主体范围。《决定》中“谁执法,谁普法”的规定限制了普法主体范围,也会使国家机关对自身普法责任义务产生错误认知。因此,应当明确普法责任主体,避免出现多头管理、界限不清的问题,赋予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高等院校法学院系、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基层自治组织更加确定、丰富的普法职能。

(二)构建法治社会建设评估体系

法治评估通过量化计算结果、数字化指标体系科学获得上一年度内法治建设实际状况,旨在通过评估发现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探索法治建设有效途径,以此提升政府社会治理效能。当下我国法治评估研究及实践主要集中于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建设满意度调查、依法行政等领域,对于法治社会评估体系的研究较为滞后,且法治社会评估缺少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因此,构建法治社会建设评估体系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落实:一是法治社会建设评估主体的选择。类比于法治政府评估,可以划分为社会独立第三方法治评估、政府法治建设自评、国外第三方法治评估。二是评估指标体系的设定。法治社会建设评估不同于法治政府建设评估,对于其特定指标的设定,应当主动区别于后者,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甚至三级、四级指标界定的标准,应将《纲要》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一要求作为分化指标的权重。在此基础上,可以参照郑方辉、邱佛梅在《比较视角的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评价实证研究———以2017年广东省为例》一文中提出的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作为一级指标,再根据法律实施内容的不同划分二级、三级和四级指标[12]。三是评估量化计算模型和指标分数设置。评估结果需要通过量化计算得出的分数展现,计算模型具有固定化的特征,更多的考量必须侧重于指标分数的设置。客观指标数据来源较为稳定,专家评议和公众满意度调查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广泛性。笔者认为,考虑到法治社会建设中公众的主体参与度,对于基础数据的收集应当扩大公众满意度调查所占分数比例,一定比例减少专家评议分数,这样才能实现合理化配置。

(三)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民法典时代的公众参与拥有了新的时代性内涵,公众参与不再是传统的“建言献策”,而是随着《民法典》的实行,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其参与范围突破了原有格局。根据法治社会建设维度,将公众参与分为国家、社会与基层三个层面:第一,在国家层面,公众参与更多体现在参与国家立法、行政管理、公共决策制定等方面。因其属于法治社会建设的最高层面,普通民众缺少参与通道,因此要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保障公民参与权,使之能够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第二,在社会层面。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不是政府自治,而是政府与公民合作共治。既要通过建议权、监督权参与有关社会治理,也要亲身参与政府管理、行业自治。第三,在基层层面。公众参与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自治地位主要表现为通过社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作为国家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践主体,承借“十四五新开局—民主之治”之势,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公众参与基层治理必将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新的内生动力。

四、结语

法治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的实施为新时期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结合《民法典》实施的热潮,探讨二者之间系统耦合之处,为民法典时代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民法意义上的理论支撑。《纲要》的实施,必将有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进步与发展。基于《规划》的规定和现有的法治评估实践,以此来明确民法典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方向,始终要坚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内生动力。

作者:崔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