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标准范文10篇-ag尊龙app

时间:2024-04-26 16:20:27

城市绿化标准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篇1

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今天市委、市政府在这里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城市绿化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化城市四创工作,安排部署今冬明春城市绿化工作任务,动员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抓住有利时机,迅速掀起城市绿化创优工作的高潮,加快创建全国园林城市的步伐。刚才,××同志对我市今冬明春城市绿化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希望各责任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搞好城市绿化,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以人为本,就是要求我们做各项工作都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群众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能够在工作和劳累之余尽情呼吸大自然清新的空气,在绿树成荫的街道上散步,在满是花草的公园休憩成为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这些愿望就是“以人为本”在我们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全市各级各部门都必须站在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来认识城市绿化工作,通过大规模的植树造林,栽花种草,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优美、清新、健康、舒适的城市人居环境。

(二)加强城市绿化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市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日益突出,到城市来工作和生活的人越来越多,对城市生态环境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这就对城市绿化建设提出了更高和更迫切的要求。只有在进行城市经济建设的同时,切实搞好城市的绿化建设,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才能为城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使之更好地发挥以城带乡的辐射作用。

(三)加强城市绿化是发展生产力,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城市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主要依托,搞好城市绿化,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内涵,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有利于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的发展。同时,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增加公共绿地不仅可以直接提高周边物业和商业的综合效益,而且可以为苗木花卉等植物开拓广阔市场,带动起一个很大的绿色产业。

(四)加强城市绿化是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现代化文明的重要途径。城市绿化建设既是物质文明建设又是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不仅可以培养市民社会公德、陶冶高尚情操、增加审美情趣、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还可以激发市民群众爱家乡、爱××的热情,从而为构建更加文明富裕和谐的新××奠定坚固的群众基础。

总之,开展城市绿化、创建园林城市、美化城市环境,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希望各责任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通过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带动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带动市民素质的提高,带动城市管理上水平。

二、认清形势,增强搞好城市绿化的紧迫性

去年以来,在四个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们通过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城市面貌发生了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城市绿化总量和绿化水平明显提高。据统计,去年以来,我市共栽植行道树8600余株、草坪48000多平方米,建成20个街头游园绿地,5个游园正在施工建设,新增绿化面积17.5万平方米,城市绿化覆盖率由10.5%达到19.1%,绿地率由8.1%增加到14.3%,人均公共绿地由4.2平方米达到5.1平方米。

第二,建成了一批城市绿化精品工程,城市品位有所提升。我市投资2000多万元建设的朱载堉广场已完成主体工程,现正在进行地面铺装,计划元旦前正式开园;太行路花坛、太行花园改造完善已经全面完成,基本达到了四季常青、三季有花,使太行路真正成为我市的景观大道;城建园、丰收园、沁化园、环保园、华新树林等20个街头游园相继完成,为我市增添了现代气息。

第三,市容市貌明显改观。在“四创”活动中,我们着重实施了设施建设、拆墙透绿、接口硬化、立面改造、彩砖铺设、广告规范等工程,大力开展“三种经营”和交通秩序整治,严格落实“门前五包”,使我市的市容市貌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受到了市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第四,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去年以来,我市以“四创”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城区绿化和市容环境整治,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健全城市功能,使城市的影响力、聚集力进一步得到增强,促进了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比如在经营城市方面,通过招商引资,投资2000万元的城市弱电改造项目、投资2000万元的天然气利用项目、投资3900万元的商业步行街工程、投资1100万元的隆发家俱建材市场,投资1.7亿元的沁水湾住宅项目、投资5000万元的商务中心,投资8000万元的书香莲郡住宅项目等,有的已经建成投用,有的正在施工建设。同时,怀府餐饮文化一条街等项目正在积极运作。据不完全统计,到明年我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预计达到6亿元。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与先进县市相比,我市的城市绿化工作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一是绿地系统规划及“绿线”管理仍然滞后。目前,我市的2002—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但详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还没有编制,没有绿地系统规划的科学指导,城市绿化工作就必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就会阻碍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由于绿地系统规划滞后,规划部门就没有办法严格控制“绿线”,随意侵占绿地的现象就不可能得到有效遏止,比如说,原先的老广场绿地、天鹅楼前边绿地、自治街口绿地现在都不复存在,如果有详细的绿地系统规划,我们就可以严格把关,严格执行,侵占绿地的现象将大大减少。二是城市绿化资金筹集渠道还需进一步拓宽。城市绿化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

去年以来,虽然我们在城市绿化方面的投入大幅度增加,但与城市绿化需求相比,仍显不足。特别是社会投资搞绿化,绿化建设市场化运作还没有推开,落实全民义务植树任务还不到位,绿化建设仍然主要靠市财政投资,投资渠道相对单一。三是城市绿化总量仍显不足,绿化水平尚待提高。城市绿化总量的不足仍然是我市城市绿化工作和创建园林城市目标的主要矛盾,反映城市绿化总量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等主要指标还较低。我市现在的绿化覆盖率为19.1%,绿地率为14.32%,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分别为37%和32%,分别低于国家标准17.9个百分点和17.68个百分点。同时,在城市绿化和游园建设中,还存在重数量、重面积,轻质量、轻管理等问题,绿化管理水平相对落后,有些绿化项目建设没有做到精心规划设计,有些绿化建设项目忽视施工过程的管理,绿化质量上不去。四是绿化分布不均匀,绿化结构不合理。新城区绿化状况好于老城区,中心城区绿化面积明显不足;园林部门直接管理的游园绿地管理水平较高,而属于单位、办事处或街道管理的绿地则较差;种植的草坪多,树木少,小树多,大树少,特别是适宜在我市生长的乔木种植量偏少,植物配置和选择不优化;城市周围防护林带尚未建成,还没有一条达标道路、没有一个达标公园,绿化达标单位的数量远远不够等等。五是工作力度不大,创建氛围不浓。

城市绿化虽然与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密切相关,但与当地有关部门工作力度的大小也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说,我们与沿海县市比较,差距主要是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原因造成的,那么,我们与周围县市比较,我们的差距又是怎样形成的呢?我看主要还是应从我们的主观上多找原因,从我们的工作上多找差距。困难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要有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决心,要有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精神。比如温县,经济实力、基础条件都不如我们××,但是温县用两年时间,新建街头游园19处,植树5万多株,创建市级园林式、花园式单位32家,新增绿地52万平方米,在今年9月底顺利通过了省级园林城市的检查验收。我想温县能够做到的,我们××更应该能够做到。

三、突出重点,迅速掀起城市绿化工作新高潮

刚才,**同志已经把今冬明春城市绿化的目标任务做了安排,重点就是突出道路绿化、庭院绿化、公园达标、背街小巷绿化,完成5条达标道路、20条达标小巷,4个达标小区,全市独立成院的单位80%以上建成花园式单位。为了确保这些目标任务的的顺利实现,我们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工作重点:

第一,要严格规划管理,全面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绿化建设的重要依据。为了减少绿化建设的盲目性,尽量避免城市绿化走弯路,我们必须尽快着手编制“城市绿地规划”工作。在编制规划时,要坚持因地制宜、注重特色的原则,根据我市的气候条件、自然条件、历史文化背景等特点,合理分布绿地,科学配置植物种类,统筹考虑城市绿化建设。在植物配置上,要多栽乔木,多栽大树;在植物选择上,要多培育、引进和种植抗旱、耐寒能力强的植物,注意积极发展和推广适应能力强的乡土树种。同时,要坚持以“全面增绿、突出重点”为原则,不仅要加强平面绿化,还要加强立体绿化,要利用一切可以绿化的空间进行绿化建设。在全面增绿的同时,还要保证重点区域和绿化重点工程建设。

第二,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城市绿化工程顺利实施。资金是绿化建设的保障,我们要在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基础上,多管齐下,千方百计拓宽城市绿化资金渠道,想方设法落实城市绿化资金,确保各项城市绿化工程的顺利推进。去年,我市根据《义务植树法》和《××省城市义务植树条例》,参照××和周边县市的做法,开始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补偿金,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绿化。今年,我们要继续实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是:全供行政事业单位,县级干部200元,科级(含副科级)干部150元,一般干部100元;差供事业单位,科级(含副科级)干部100元,一般干部50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人30—50元;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电业、河务、工商、税务、质检、药监、烟草、盐业、气象等垂直单位,比照行政事业单位缴纳。各单位收齐后统一交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最大程度地把有限的资金利用好。

第三,要保证城市绿化用地,稳步推进城市绿化建设。用地是绿化建设的前提,也是当前城市绿化的难点,要从多方面着手,解决好绿化建设用地问题。我们要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严格推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今后,凡城市内的所有新、改、扩建工程,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前,必须经园林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及“绿线”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竣工时必须做到主体工程与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验收。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要限期进行建设,没有能力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增加城市绿化用地。

第四,要严把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努力打造城市绿化精品。绿化质量是城市绿化的生命,质量不过关的绿化工程,不仅不能丰富城市景观,而且还会导致城市形象受损,造成劳民伤财,因此我们必须强化城市绿化的工程质量管理。在绿化施工前,要实行招标投标制,择优选取施工队伍;施工时,要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施工结束后,要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标准规定,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同时,要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园林事业改革步伐,逐步建立起绿化养护行业“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运行机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四、强化四种意识,确保城市绿化任务的圆满完成

城市绿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城区各办事处、市直各部门的相互协调和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将今冬明春绿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早计划、早部署,各司其责,协同作战,共同推进我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一要强化生态意识。搞好绿化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建成适宜人居、适宜创业的现代文明城市,需要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需要深入持久地推进绿化建设。要加强绿化管理,严格执法,依法治绿,坚决杜绝乱砍乱伐、随意侵占绿地、违反绿化规划等现象的发生,既要搞好今冬明春绿化工作,又要保护好“四创”绿化成果,真正实现自然与景观的有机结合。

二要强化全民意识。搞好城市绿化,必须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牢固树立抓绿化就是美化生活环境、优化投资环境,抓绿化就是抓生产力、发展经济的观念。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投身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行列中,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城市绿化的强大合力,使广大市民真正成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主体。市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深入开展城市绿化建设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建设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爱绿、护绿、造绿、播绿的良好社会氛围。驻沁部队、城区企业以及各个学校,都要自觉地服从城市绿化的大局,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也要组织形式多样的绿化活动,为城市绿化贡献力量。

三要强化精品意识。各绿化承建单位要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把建设精品工程作为我市城市绿化工作上水平的突破口,实行“包苗、包栽、包活、包管理”四包绿化责任制,提高绿化档次。市建委、园林处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严格质量标准,达不到绿化标准的,必须进行补植补种,有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篇2

近年来,我市围绕中等城市定位和省级园林城市建设标准,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家园为目的,以增大城市绿化面积、提高绿化档次为重点,开展了大规模、高档次、高标准的城市绿化工作。四年来,全市绿化总投资达2.96亿元;新增城市绿化面积752万平方米;栽植大中乔木112万棵。目前,城市绿化覆盖率达36%,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6.2平方米。

(一)加强了组织领导。近几年来,我市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目标,把城市绿化工作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群策群力的城市绿化工作局面。一是成立专门的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市级领导包靠责任制,每年定期召开全市城市绿化工作会议,对城市绿化工作进行专门动员部署,并积极整合相关部门的资源力量,明确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做到部门、人员、资金、技术、责任五落实。各镇街、部门也分别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基本形成了责任具体,调度及时、督促有力的领导体系和组织网络。二是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与相关镇街、部门签订了绿化责任状,明确了任务目标、职责分工和考核奖惩。三是出台规范性文件。为实现城市绿化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的意见》,对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完善绿化规划建设审核和审批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明确了目标任务。2004年全市确立了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的目标,提出了“全民动手、见缝插绿、苦干三年、绿化城区”和“大树点点、杨树镶边、灌木扩面”的总体要求。四年来,城市绿化工作在绿化投入、规模、标准、质量上均上了一个新的水平。

一是坚持道路绿化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实现了路通树绿。先后对夷安大道、康成大街、大街等40多条新建和改扩建道路实施了绿化,对凤凰大街等城区街路绿化进行了更换、补植。共新增道路绿化面积493万平方米,栽植大中乔木80多万棵。基本形成了“一路一树,一街一景”的绿化格局。二是坚持以增加城市公共绿地,建设精品园林景观,满足市民休闲健身娱乐需求为目标,建设公园绿地41.9万平方米。先后建设完善了春晓园、翠岭园、梧桐广场等19处特色鲜明、功能各异、配套完善的游园绿地。自2007年开始,高标准实施了凤凰公园扩建改造和南湖植物园建设工程。三是在抓好大环境绿化的同时,把庭院和小区绿化作为改善环境、提高绿量的重要手段。先后实施了人民大街、康成大街等沿街单位的“破墙建绿”工程。采取平面绿化、立体绿化等方式,增加庭院绿化面积97.2万平方米,增加小区绿化面积76.4万平方米,小区绿化率达到32%以上。目前,我市有9个单位被评为“省级花园式单位”,74个单位(小区)被评为“市级花园式单位(小区)”。四是结合旧城改造、拆迁和综合治理,各居委会积极组织实施了背街小巷、村居的绿化建设和改造。目前,有92个居委会绿化街路96条,面积达29.1万平方米,改善了村居环境面貌,提高了城市整体绿化水平。

(三)注重了规划设计。我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始终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对重点道路和游园绿化工程,聘请有较高资质的设计单位精心进行规划设计,实行设计和施工公开招标,在确保绿化质量的基础上,择优选定实力强的绿化企业。通过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风貌特色建设,初步形成了“一圈、一环、三纵三横、七节点”的绿化体系。初步形成了独具人文特色的园林城市美景。“一圈”主要是指由城区周围大环境绿地所组成的各种生态绿地,包括白羊山风景区、万松林公园、凤凰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类果园、各种生态防护绿地及生态绿地等,形成绿圈。“一环”是指胶河风景游览带和沿四条外环路的环路绿化所形成的生态景观绿环。“三纵三横”是指南北沿夷安大道、昌安大道和,东西沿大街、康成大街和二号街的带状公园形式。“七节点”是指城区内规划的规模不一、功能多样、各具特色的7个城市公园。为居民生活创造了一个舒适、宜人、方便和谐的人居环境,为经济建设提供了一个安全、便捷、高效、完善的投资环境,为区域发展构筑了一个有机有序、相互促进的整体框架。

(四)强化了监督管理。在绿化工作施工过程中,市政府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工程的全程质量监督,对选苗、施工、验收等每一个环节,做到了一次成型、一步到位、一举完成,使城市绿化工程达到了“价廉”、“适量”、“质高”的要求。为明确管护责任,市政府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成立了专门绿化养护队伍,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并积极创新绿化管护模式,对园林局管理的绿化苗木,实行了招标管理、承包管理、考核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园林局管理的288万平方米绿地,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已达到省一级标准。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城市绿化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建设中等城市的发展定位和省级园林城市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

(一)市民爱绿护绿意识有待提高。少数市民公共意识不强,在绿化带内倒垃圾、泼污水,在绿化树木上扯线晾晒衣物,人为损坏园林景观,损坏树木、草坪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个别个体经营业户因绿化树木遮挡了门头,而人为地向树根处倒热水、机油造成树木死亡,甚至私自砍伐绿化树木。

(二)树木管护工作有待改进。一是部分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绿化密度问题,造成树木长势较差和单位面积投资过大。二是部分地域和路段对树木的修剪不合理,影响了树木的正常生长甚至导致树木死亡。三是树木的病虫害防治不及时,往往是事后应急。四是一些从外地引进的绿化树种不适应我市的生长环境,成活率不高。

(三)绿化管理工作有待加强。一是规划设计不完善。我市的城市绿化规划刚性不强,缺乏前置性,大多数绿化规划方案没有形成在设计、施工、审查上的系统化,更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旧小区的绿化改造,没有提前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没有严格按照绿化标准要求进行设计、验收,而导致老城区、老的居民小区绿化工作滞后。二是管理投入力度不足。我市的绿化养护管理费用没有随着绿化养护管理任务的增长而同步增长,致使在景观效果保持、病虫害防治、树木补植、施肥浇水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四)个别区域绿化水平有待提高。部分单位和小区绿化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绿化起点低,随意性大。加上绿化中的美化意识不强,色彩景观不丰富,整体绿化效果不理想,特色不突出,给人以缺乏文化内涵和生态自然和谐的感觉。

三、几点建议

城市绿化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为确保这项工作全面、深入、协调推进,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加以完善和提高。

(一)加强宣传教育。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以及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广泛宣传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城市绿化的认识和建绿护绿的积极性。努力营造一种重视绿化、支持绿化、参与绿化的的浓厚氛围,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大家植绿、全民受益”的共识。

(二)加大执法力度。针对个别个体经营业户破坏门前绿化树木的行为,一方面可以考虑栽植一些相对较矮的绿化树木,尽量为其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分树到户制度,门前树木由个体经营业户承包,负责树木的管理维护,同时,政府主管部门要跟上监督检查。公安、执法、市政等部门要严厉查处破坏绿化苗木行为,对于那些文明失范、公德缺失行为给予曝光,用活生生的例子教育广大市民,取得曝光一个人、教育一大片的社会效果。

(三)严格执行规划。一是要坚持规划的刚性原则,做到依规建绿,依法治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侵占绿化用地。新建工业、民用及市政建设项目要有绿化规划详图,园林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对绿化进行监管。切实把落实规划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二是规划要有超前意识,立意要新,起点要高,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并精心做好所有点、线、面的设计。努力寓绿化、文化、美化于一体,着力构筑“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绿化格局,营造独具人文特色的园林城市美景。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篇3

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今天市委、市政府在这里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城市绿化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化城市四创工作,安排部署今冬明春城市绿化工作任务,动员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抓住有利时机,迅速掀起城市绿化工作的高潮,加快创建全国园林城市的步伐。刚才,××同志对我市今冬明春城市绿化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希望各责任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搞好城市绿化,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以人为本,就是要求我们做各项工作都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群众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能够在工作和劳累之余尽情呼吸大自然清新的空气,在绿树成荫的街道上散步,在满是花草的公园休憩成为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这些愿望就是“以人为本”在我们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全市各级各部门都必须站在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来认识城市绿化工作,通过大规模的植树造林,栽花种草,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优美、清新、健康、舒适的城市人居环境。

(二)加强城市绿化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市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日益突出,到城市来工作和生活的人越来越多,对城市生态环境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这就对城市绿化建设提出了更高和更迫切的要求。只有在进行城市经济建设的同时,切实搞好城市的绿化建设,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才能为城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使之更好地发挥以城带乡的辐射作用。

(三)加强城市绿化是发展生产力,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城市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主要依托,搞好城市绿化,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内涵,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有利于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的发展。同时,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增加公共绿地不仅可以直接提高周边物业和商业的综合效益,而且可以为苗木花卉等植物开拓广阔市场,带动起一个很大的绿色产业。

(四)加强城市绿化是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现代化文明的重要途径。城市绿化建设既是物质文明建设又是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不仅可以培养市民社会公德、陶冶高尚情操、增加审美情趣、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还可以激发市民群众爱家乡、爱××的热情,从而为构建更加文明富裕和谐的新××奠定坚固的群众基础。

总之,开展城市绿化、创建园林城市、美化城市环境,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希望各责任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通过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带动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带动市民素质的提高,带动城市管理上水平。

二、认清形势,增强搞好城市绿化的紧迫性

去年以来,在四个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们通过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城市面貌发生了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城市绿化总量和绿化水平明显提高。据统计,去年以来,我市共栽植行道树8600余株、草坪48000多平方米,建成20个街头游园绿地,5个游园正在施工建设,新增绿化面积17.5万平方米,城市绿化覆盖率由10.5%达到19.1%,绿地率由8.1%增加到14.3%,人均公共绿地由4.2平方米达到5.1平方米。

第二,建成了一批城市绿化精品工程,城市品位有所提升。我市投资2000多万元建设的朱载堉广场已完成主体工程,现正在进行地面铺装,计划元旦前正式开园;太行路花坛、太行花园改造完善已经全面完成,基本达到了四季常青、三季有花,使太行路真正成为我市的景观大道;城建园、丰收园、沁化园、环保园、华新树林等20个街头游园相继完成,为我市增添了现代气息。

第三,市容市貌明显改观。在“四创”活动中,我们着重实施了设施建设、拆墙透绿、接口硬化、立面改造、彩砖铺设、广告规范等工程,大力开展“三种经营”和交通秩序整治,严格落实“门前五包”,使我市的市容市貌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受到了市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第四,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去年以来,我市以“四创”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城区绿化和市容环境整治,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健全城市功能,使城市的影响力、聚集力进一步得到增强,促进了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比如在经营城市方面,通过招商引资,投资2000万元的城市弱电改造项目、投资2000万元的天然气利用项目、投资3900万元的商业步行街工程、投资1100万元的隆发家俱建材市场,投资1.7亿元的沁水湾住宅项目、投资5000万元的商务中心,投资8000万元的书香莲郡住宅项目等,有的已经建成投用,有的正在施工建设。同时,怀府餐饮文化一条街等项目正在积极运作。据不完全统计,到明年我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预计达到6亿元。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与先进县市相比,我市的城市绿化工作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一是绿地系统规划及“绿线”管理仍然滞后。目前,我市的2002—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但详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还没有编制,没有绿地系统规划的科学指导,城市绿化工作就必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就会阻碍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由于绿地系统规划滞后,规划部门就没有办法严格控制“绿线”,随意侵占绿地的现象就不可能得到有效遏止,比如说,原先的老广场绿地、天鹅楼前边绿地、自治街口绿地现在都不复存在,如果有详细的绿地系统规划,我们就可以严格把关,严格执行,侵占绿地的现象将大大减少。二是城市绿化资金筹集渠道还需进一步拓宽。城市绿化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

去年以来,虽然我们在城市绿化方面的投入大幅度增加,但与城市绿化需求相比,仍显不足。特别是社会投资搞绿化,绿化建设市场化运作还没有推开,落实全民义务植树任务还不到位,绿化建设仍然主要靠市财政投资,投资渠道相对单一。三是城市绿化总量仍显不足,绿化水平尚待提高。城市绿化总量的不足仍然是我市城市绿化工作和创建园林城市目标的主要矛盾,反映城市绿化总量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等主要指标还较低。我市现在的绿化覆盖率为19.1%,绿地率为14.32%,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分别为37%和32%,分别低于国家标准17.9个百分点和17.68个百分点。同时,在城市绿化和游园建设中,还存在重数量、重面积,轻质量、轻管理等问题,绿化管理水平相对落后,有些绿化项目建设没有做到精心规划设计,有些绿化建设项目忽视施工过程的管理,绿化质量上不去。四是绿化分布不均匀,绿化结构不合理。新城区绿化状况好于老城区,中心城区绿化面积明显不足;园林部门直接管理的游园绿地管理水平较高,而属于单位、办事处或街道管理的绿地则较差;种植的草坪多,树木少,小树多,大树少,特别是适宜在我市生长的乔木种植量偏少,植物配置和选择不优化;城市周围防护林带尚未建成,还没有一条达标道路、没有一个达标公园,绿化达标单位的数量远远不够等等。五是工作力度不大,创建氛围不浓。

城市绿化虽然与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密切相关,但与当地有关部门工作力度的大小也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说,我们与沿海县市比较,差距主要是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原因造成的,那么,我们与周围县市比较,我们的差距又是怎样形成的呢?我看主要还是应从我们的主观上多找原因,从我们的工作上多找差距。困难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要有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决心,要有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精神。比如温县,经济实力、基础条件都不如我们××,但是温县用两年时间,新建街头游园19处,植树5万多株,创建市级园林式、花园式单位32家,新增绿地52万平方米,在今年9月底顺利通过了省级园林城市的检查验收。我想温县能够做到的,我们××更应该能够做到。

三、突出重点,迅速掀起城市绿化工作新高潮

刚才,××同志已经把今冬明春城市绿化的目标任务做了安排,重点就是突出道路绿化、庭院绿化、公园达标、背街小巷绿化,完成5条达标道路、20条达标小巷,4个达标小区,全市独立成院的单位80%以上建成花园式单位。为了确保这些目标任务的的顺利实现,我们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工作重点:

第一,要严格规划管理,全面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绿化建设的重要依据。为了减少绿化建设的盲目性,尽量避免城市绿化走弯路,我们必须尽快着手编制“城市绿地规划”工作。在编制规划时,要坚持因地制宜、注重特色的原则,根据我市的气候条件、自然条件、历史文化背景等特点,合理分布绿地,科学配置植物种类,统筹考虑城市绿化建设。在植物配置上,要多栽乔木,多栽大树;在植物选择上,要多培育、引进和种植抗旱、耐寒能力强的植物,注意积极发展和推广适应能力强的乡土树种。同时,要坚持以“全面增绿、突出重点”为原则,不仅要加强平面绿化,还要加强立体绿化,要利用一切可以绿化的空间进行绿化建设。在全面增绿的同时,还要保证重点区域和绿化重点工程建设。

第二,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城市绿化工程顺利实施。资金是绿化建设的保障,我们要在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基础上,多管齐下,千方百计拓宽城市绿化资金渠道,想方设法落实城市绿化资金,确保各项城市绿化工程的顺利推进。去年,我市根据《义务植树法》和《××省城市义务植树条例》,参照××和周边县市的做法,开始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补偿金,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绿化。今年,我们要继续实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是:全供行政事业单位,县级干部200元,科级(含副科级)干部150元,一般干部100元;差供事业单位,科级(含副科级)干部100元,一般干部50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人30—50元;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电业、河务、工商、税务、质检、药监、烟草、盐业、气象等垂直单位,比照行政事业单位缴纳。各单位收齐后统一交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最大程度地把有限的资金利用好。

第三,要保证城市绿化用地,稳步推进城市绿化建设。用地是绿化建设的前提,也是当前城市绿化的难点,要从多方面着手,解决好绿化建设用地问题。我们要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严格推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今后,凡城市内的所有新、改、扩建工程,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前,必须经园林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及“绿线”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竣工时必须做到主体工程与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验收。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要限期进行建设,没有能力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增加城市绿化用地。

第四,要严把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努力打造城市绿化精品。绿化质量是城市绿化的生命,质量不过关的绿化工程,不仅不能丰富城市景观,而且还会导致城市形象受损,造成劳民伤财,因此我们必须强化城市绿化的工程质量管理。在绿化施工前,要实行招标投标制,择优选取施工队伍;施工时,要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施工结束后,要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标准规定,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同时,要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园林事业改革步伐,逐步建立起绿化养护行业“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运行机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四、强化四种意识,确保城市绿化任务的圆满完成

城市绿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城区各办事处、市直各部门的相互协调和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将今冬明春绿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早计划、早部署,各司其责,协同作战,共同推进我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一要强化生态意识。搞好绿化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建成适宜人居、适宜创业的现代文明城市,需要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需要深入持久地推进绿化建设。要加强绿化管理,严格执法,依法治绿,坚决杜绝乱砍乱伐、随意侵占绿地、违反绿化规划等现象的发生,既要搞好今冬明春绿化工作,又要保护好“四创”绿化成果,真正实现自然与景观的有机结合。

二要强化全民意识。搞好城市绿化,必须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牢固树立抓绿化就是美化生活环境、优化投资环境,抓绿化就是抓生产力、发展经济的观念。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投身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行列中,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城市绿化的强大合力,使广大市民真正成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主体。市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深入开展城市绿化建设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建设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爱绿、护绿、造绿、播绿的良好社会氛围。驻沁部队、城区企业以及各个学校,都要自觉地服从城市绿化的大局,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也要组织形式多样的绿化活动,为城市绿化贡献力量。

三要强化精品意识。各绿化承建单位要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把建设精品工程作为我市城市绿化工作上水平的突破口,实行“包苗、包栽、包活、包管理”四包绿化责任制,提高绿化档次。市建委、园林处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严格质量标准,达不到绿化标准的,必须进行补植补种,有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篇4

×打造绿色生态古城

×——山海关区绿化建设情况及发展对策

×近年来,我区的绿化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我区园林工人和全区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取得巨大的进步,对于改善我区的生态环境,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提升城市形象,提高我区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初步形成了本区历史文化、园林生态景观相协调,园林绿地类型齐全,布局合理,具有古城历史文化风貌的园林绿化体系。

×一、近年山海关区园林绿化建设情况

×我区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园林绿化工作,特别是自年以来,区委区政府加大了绿化建设力度磕甓纪度氪罅康娜肆ξ锪ω懵袒ㄉ瑁欢咸岣呶仪穆袒荡魏退剑沟梦仪袒ㄉ杩斐档馈

×、园林绿地面积大幅增加各项绿化指标明显提高

×在年底我区园林绿地面积只有公顷,其中公共绿地面积公顷,人均公共绿地只有,绿化覆盖率,绿地率,随着市区政府对绿化建设投入不断加大,近十年来,我区园林绿地面积发平均第年速度增加,尤其是年至年,是我市的绿化美化年实现城市面貌大变化和争创部级园林城市两大重要任务期间,平均园林绿地增幅更是达到了的历史最高值。年我区又以古城保护开发为契机,先后启动了南海西路、莲花湖路、关城东路、莲花湖公园二期等工程,再次掀起了我区绿化建设的高潮。截止到年底,我区建设成区园林绿地面积达到公顷,公共绿地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预计(年),绿化覆盖率预计(年底,绿地率(年)城区内现有公园一个,各种游园块,街头绿地处,防护绿地块,各项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被评为部级园林城市做出了重要贡献。

附表一

×年度

×建城区园林绿地(公顷)

×建城区公共绿地(公顷)

×绿化覆盖率

×()

×人均公共绿地()

、园林绿化水平显著提高

×一绿化项目投资规模大。近年来,总投资超万元的大型项目项,其中万元以上项,分别是瑞莲阁公园、莲花湖公园二期扩工程。()绿化精品和亮点多。年建设一关游园、老龙头绿地、年建设的石河桥头绿地等精品绿化工程均得到专家和群众们的好评,有力提升了城市形象和品位。()施工质量高。在绿化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执行。绿化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了工程质量。其中一关游园续建获得省级样板绿地,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绿化项目项。

附表二

×

×年度

×完成投资额(万元)

×

×主要工程项目

×

×完成植树(株)

×

×新增绿地()

×年

×

南园路、关城西路绿地;南门广场改造;莲花湖公园续建

×

×

×年

×

制作五色草造型关城南路西段、中段绿岛绿化

×

×

×年

×

新建铁门关绿地、老龙头停车场绿地、烈士陵园绿地、关城南、西、东路两侧绿地

×

×

×年

×

角楼湾绿地、魁星楼绿地、南园游园、山桥游园

×

×

×年

×

重点工程一关绿地续建、南海西路街头绿地、重点工程老龙头北门绿地

×

×

×年

×

南海西路、关城西路、关城南路绿岛的改造和提高,对绿地内亭、廊进行维修和油漆粉刷

×

×

×年

×

完成龙源大道、南中四周、南海西路等片林建设,修建了一关广场和瑞莲阁公园

×

×

×年

×

完成关城西路北段、新影路、关城南路西段绿化、完成了一关停车场

×

×

×年

×

完成了关城南路、南海西路、运输里等七条道路绿化及莲花湖公园续建

×

×

×年

×

重点工程关城南路东出口绿化,地下停车场、区委门前绿地建设

×

×

×年

×

重点工程南海西路南北段绿化、莲花湖二期扩建条小街小巷改造,新苗圃建设

×

×

×

、初步形成了具有古城特色的绿化格局。

×为弘扬长城文化内涵,开发长城沿线风景资源,塑造具有古城风貌的园林景观。在绿化布局上形成了以铁门关绿地、老龙头北门周边绿地,奇观园绿地为代表的老龙头景区园林绿化景观;以一关游园、莲花湖公园、瑞莲阁公园、一关绿地停车场绿地为代表的一关景区园林景观;以城西、城南、南门广场为游园为代表的环古城绿化。在城区绿化上按照以广场、公园绿化为中心,道路绿化、沿河绿化为网络;居民小区及单位绿化为基础的绿化方针,不断扩大绿化面积增强绿化总量,形成总量适宜,分布均衡、植物多样,特色鲜明的城市绿化系统,逐步向园林式、生态型园林城市发展。

、绿化管理水平大大提高

×为巩固绿化成果,提高绿化水平,近年来我区加强了绿化养管工作,改变以往的“重建轻管”状况,规范了绿化管护年开始我区绿化管护实行目标责任制承包管理,制定了管护规范标准。细化考核目标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目标责任书,形成了权责明确,管理有序的绿化管理体系,管理水平的提升,由于管理到位,使我区顺利通过绿化美化年、创建部级园林城市、燕赵杯联查等各项检查评比活动。同时为我区的群众和游人提供了干净、舒适、优美的休闲和娱乐的场所。

×二、我区绿化建设存在问题

×我区通过多年来的绿化建设,特别是近年来加快了绿化建设步伐后,使城市面貌有很大改观,取得较大的成绩,但是应该看到我区的绿化水平与我市其他县区相比还存在许多问题,绿化建设工作任务还很艰巨。、是城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不高,与国内外闻名的旅游城市形象不相符,与人民群众对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要求相比还有差距。、是直接服务于群众生活的小绿地、小游园偏少,层次偏低,设施落后老化,布局不合理,分布不均衡,存在新城区绿地多。老城区和道南生活区绿地少。、是历史欠账多,城市绿化投入不足。,由于我区的老城区面积占有比例较大,且建成年代久远,绿化水平非常低,使得我区的绿化水平总体较低,各项绿化指标尤其是绿地率受较大影响。由于绿化资金投入不足,一些公园、绿地建成后缺乏资金进行维护和改造,损坏老化严重,有些已不能适应群众休闲、娱乐的需要,甚至影响到了我区的整体形象。、违反城市绿化规划,随意侵占和改变规划绿化用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破坏绿地和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防范和打击手段。、全民群众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和单位还没有正确处理好绿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三、我区绿化建设的发展对策

×随着古城保护开发的建设全面启动和城市新区建设工作的展开,我区的绿化又将迎来新一轮绿化建设高潮。因此我们要抢抓机遇,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创造性的开展绿化工作。为提高我区绿化建设水平,我们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做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实施。城市绿化要坚持规划先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实施城市绿化建设的基本依据蓝图。要立足于我区的经济以展和地域特色、文化历史内涵、气候条件科学确定绿化方案,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古城保护开发的进度,做好长城沿线、环古城景观建设,规划要体现古城的历史文化风貌。在城市新区要充分体现城市现代气息,保证城市绿化先进性和超前性。尽量多规划一些中小型的精品游园绿地,充分体现其观赏性和实用性。现在我区的老城区、铁路以南地区的都急需规划建设一些这样的游园绿地,在新区建设中更要根据功能分区提前出规划。另外在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发展目标,强化“规划见绿”的观念,改变零打碎敲为“规划见绿”。

×、加强绿化方案设计,确保绿化高档次和高品位。高水平高档次城市园林建设首先要有高水平的设计方案。因此在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上要引入竞争机制,委托一流的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并且设计方案必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查,合格后才能实施。

×、建立并严格实施“绿线”管理制度。现在国内已有许多城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实行了“绿线”管理制度。这是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有效措施。要按照实际情况,科学界定“绿线”范围。城市绿地系统,特别是道路两侧、河岸、海岸、山坡、绿化隔离带、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都要纳入“绿线”范围。老城区建筑密集,对拆迁、改造难度大的可以要先把绿化用地界定出来,待条件成熟时再建设。“绿线”范围内用地不得对做他用,更不得用做经营性开发。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设施,应当按照我省规定的绿地标准,一次提供,统一征用,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之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共同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要进行异地绿化,或严格按照标准收取易地绿化补偿费。

×、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多元化筹措建设资金。建设资金短缺是制约城市绿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千方百计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多渠道解决资金不足的矛盾。()是实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度,降低工程造价。今年我区绿化工程通过招投标节约了数百万元资金,事实证明绿化工程招标是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途径。()是应早安排,保证重点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足额到位。()是采取共建、捐款、冠名权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参与城市绿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和城市居民投资建设城市绿化项目。积极利用贷款,实现绿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是依法收取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费和绿化补偿费。必须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是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有配套的绿化资金安排计划。()要进一步加快园林行业的改革步伐。要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建管分开、管养分开”的“四分开”原则,一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充实管理机构,强化政府对城市绿化的宏观管理职能;另一方面,要政企分开,将城市绿化的施工与养护实行企业管理,组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和养护企业,逐步推向市场。对城市绿地的建设、管护要引入竞争机制,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加快科技创新,提高绿化科技含量。要快速提高我区城市绿化水平和绿化质量。首先在推广本地物种,要采用适应本地区自然条件的树种,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绿化景观。要坚持生态原则,保留原有的植物群落,生态群落。植物搭配注重乔、灌、草相结合,合理搭配发挥出绿化的生态功效。其次加强引种优良的绿化苗木在起到点缀和搭配作用的同时,保证植物多样性。适当地建设科技含量高,有较强艺术性的城市雕塑和小型广场、游园小品,在我区整体绿化效果上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给人以深刻的印象。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篇5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种植和养护。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房管、环保、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年龄男11—60岁、女11—55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特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注重净化城市环境,美化市容街景,协调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十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都应当把绿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市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市区面积的30%以上。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苗圃用地要逐步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城市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发展垂直绿化。

第十一条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住宅小区不低于30%;

(二)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三)大专院校、部队、医院、宾馆、疗养院、休养所、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

(四)工厂及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五)生产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六)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市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无法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统一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各单位和住宅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第十四条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按1-3%的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再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已使用的楼房周围的绿化,也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城市绿化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维护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三)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内绿地的绿化,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绿化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生长。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经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缴纳绿地占用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河截溪、挖坑、采石、取土、设置垃圾堆场;

(二)堆放物料、沙石,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五)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住宅小区的树木,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职工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产权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城市内所有树木,不分权属,一律禁止滥砍乱伐。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养护措施,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

在发生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公用事业、通信、供电、水利、铁路、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或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并于事发3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或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绿地和公园门前范围内设照像、饮食、小卖部等服务点,须在指定地点营业,服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管理单位应及时砍伐更新: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通信、供电和人身、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安全的;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暂行规定》有关内容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树木、花草的科学技术研究,培育优良品种,适应城市绿化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配套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市管行道;风景林地。

本条例所称的现有绿地,是指已建成的绿地以及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待建绿地。规划绿地是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用地。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员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并要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任务。

城市居民应负责搞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六条对城市绿化和绿地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检举揭发破坏城市绿化、保护树木、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及管护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所属街道及辖区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并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

(二)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组团织不得低于人均0.25平方米;

(三)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位公共建筑,绿地率不得低于15%;

(四)一般工厂、仓储设施、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敬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专业性市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

(五)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厂区生或区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

(六)学校、疗疗养、医院、部队营区、机关团体、公共化设施、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建筑物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商业楼不得低于30%,商住综合楼不得低于20%;

(七)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项目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的,应提高15个百分点,在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建设的,应提高5个百分点:前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是旧城改造建设,且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网保护区外的,可降低5个百分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不得低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指标。

第十条除城市道路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外,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确因建设工程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地率低于第九条规定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以内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易地建设与配套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无法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化补偿费应当包括应建绿地不足部分的土地费用以及绿化工程建设费用和5年绿化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保持合理的间距,确保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建设工程项目定点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第九条的规定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按第九条规定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三条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发动群众在公共绿地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山林,按山林定权发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四)城市住宅小区列入配套项目种植的树木,归业主所有;

(五)城市私人庭园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庭园土地被国家划拨、出让给他人使用时,其树木技有关规定作价处理,或由树木所有人移植。

第十五条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迁移,都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或迁移树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砍伐、迁移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应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承担砍伐或迁移的人工费、运输费及补偿绿化费。凡砍伐后不能进行绿化的,须赔偿树木损失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绿地和修剪树木。当管线建设需要修剪或挖掘树木时,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百年以上的树木或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严禁砍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要统一建立档案和标志,加强养护管理。在各单位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各单位和居民管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定期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在有古树名木生长的区域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征用土地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并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不得任意修技,伤根及迁移。

第二十条现何单位和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因建设工程无法避让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现有绿地的,除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需要外,应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绿地的,经批准后,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占用现有绿地的,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借用现有绿地的,应当先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现有绿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借用单位应当在借用期满后的3个月内负责恢复原状,逾期不能恢复原状的,可按擅自占用现有绿地论处。

第二十一条临时绿地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绿地内不得毁损花木、排放污物、堆放货物、挖沙取石、倾倒废弃物、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垦种菜,不得擅自设置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摊点。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地的管理制度,保证树木花草茂盛、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要做好对风灾、雪灾、水灾、旱灾、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防御、救护工作,做好树木花草特别是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和养护费,除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外,还应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二十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在物业管理经费中列支,具体标被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各单位范围内及门前包干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鼓励单位、个人认养绿地。

第二十六条在杭各单位凡未按规定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费,具体标难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收缴的绿化费,应专款用于城市绿化。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完成本单位内的绿地建设。凡有条件绿化而未达到绿化标准的单位,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完成期限。超过期限仍末完成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及绿化延误费,并负责代为绿化。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毕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所取得的地块实施临时绿化。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条例收取的有关绿化费用,应当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栓钉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剥刮树皮等严重影响树木生长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擅自制草、采沙、取土取石的,排放污物倾倒废弃物、堆放货物有损绿地的,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开种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围圈树木妨碍树木生长的,擅自在绿地内设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擅自占用现有绿地,擅自迁移、砍伐、毁坏树木或毁坏绿化设施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树木价和绿化设施价2至10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毁坏古树名木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的,除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未按时绿化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拒不缴纳绿化建设费用的,应处以绿化建设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地指标不符合规定,又不按规定补建绿地或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的,应处以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三)绿化工程未达到绿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对破坏树木和绿地的,对拒绝或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管护任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外,同时处罚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篇7

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以转变城市绿化工作理念为突破口,以增加城市绿化总量、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为目的,以创建国家、省级园林城市活动和创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园林式街路活动为载体,以强化城市绿化规范管理、加强城市绿化行政执法为手段,以城市文化内涵、民族特色为结合点,积极创造适宜、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造福城市人民。

总体思路是:政府组织、全民动员、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管理。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0*年,建成区绿地率达到21.56%,绿化覆盖率达到23.43%,公共绿地面积33.7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4.68平方米。2010年,建成区绿地率达到28%,绿化覆盖率达到33.72%,公共绿地面积120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6平方米。形成组织管理到位,规划设计规范,景观保护得力,绿地系统完整,市政设施配套的绿化格局,力争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

驻和中、省、州、市直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和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庭院绿化工作,做好庭院绿化设计,20*年开始实施,三年内完成。

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要街路、广场的景观设计,平均每年新增绿地面积18.4公顷,城市绿化投资要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

(二)大力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到2010年,建成综合性公园2个:江心岛公园20.43公顷,水上公园8.14公顷;区级公园2个:南广场1.58公顷,居民游园0.95公顷;郊野公园2个:三角地公园3公顷,东山植物园150公顷。城市公园绿地面积31.1公顷,人均4平方米。

(三)以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活动为载体,切实搞好单位庭院绿化。凡是有庭院的单位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按适当比例划出绿化用地,并积极争取开工建设。没有庭院的单位要充分利用门前空地摆放花盆。

(四)积极开展居住小区绿化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区绿地面积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30%的比例;老居民住宅区在街道社区统一指导下,深挖潜力,见缝插绿,不留绿化死角。同时,要逐步解决居民住宅楼之间违规、违章建筑问题,拓展绿化空间。

(五)有计划地进行城区小流域绿化带和环城防护林绿化带建设,三年内初具规模。20*年完成城区小流域绿化上游的植树任务,20*年完成城市环城防护林植树任务。

三、具体措施

(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对各单位完成绿化工作情况要及时报道,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绿化工作中涌现出的各类典型,要大力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的辐射作用,推进城市绿化工作。

(二)落实城市绿化规划。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切实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严格按规划施工,严格检查规划的落实情况,坚决杜绝违反绿化规划现象。对确定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突破。

每年秋冬季要做好第二年绿化工作计划和各项准备工作。

(三)实行科学决策机制。要按照“依法治绿、领导抓绿、社会办绿”的原则,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尊重城市绿化规律,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化方案、城市年度绿化计划、城市道路景观设计等必须报城市绿化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各单位的庭院绿化设计,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自行实施,避免随意性。

(四)合理安排绿化用地。要按照城市绿化网络体系总的框架要求,预留公共绿地、生产绿地、街路绿化带、河道绿化带、环城防护林带、城郊缓冲林带等建设用地。要在城区按500米左右的“绿化服务半径”建设一批总量适宜、单位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要预留10—30米的绿化带进行景观设计,并逐步形成园林绿化景观大道。在沿街庭院、建成区主要道路,要进行综合整治,拆违还绿、见缝插绿、拆墙透绿,力争做到建一路绿一线,建一处绿一片。

(五)科学选择植物种类。要充分利用好我市现有的苗圃、林地,适当外购苗木。根据州绿化专家委员会推荐的树种,选择适应我市环境生长的多样性树种,有计划地培植乡土植物。多种植适应能力强、方便管理的冠状乔木,搭配适当的灌木、花卉和地被植物,加强立体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提高城市绿化质量。

(六)积极筹措绿化资金。市财政要将城市绿化建设费用,养护、管理费用列入财政年度计划,及时足额拨付,保证城市绿化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单位每年要落实绿化建设资金,用于庭院绿化,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绿化任务。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手段,运作城市土地、市政设施等有形资产及各类经营权、冠名权等无形资产,获取城市绿化资金。要通过公建民助、民建公补或捐资建绿,认养、认领绿地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大搞城市绿化。

(七)加强绿化成果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化成果的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科学管理体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城市绿化的管理要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依据植物的生物学特征,加强绿地养护工作。坚持科学种植,科学管理,严把抗旱、排泄、施肥、除草、松土、修剪、保洁、病虫害防治关口,运用科学、艺术手法修剪造型,提高植物观赏效果,达到树绿、花鲜、草美,绿地内无杂草、无杂物、无病虫害标准。

各单位对市政府下达的绿化任务包建设、包管理、包成活,市政府将组织人员定期对各单位的绿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要积极开展群众认领、认养绿地活动,动员各单位和中、小学校无偿承担街头公共绿地的管养责任;动员社区退休老党员、老工人领养小区绿地。

要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管理城市绿化成果。凡属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和移植的,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市、州、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增加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职能,负责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监理单位也要增加城市绿化,庭院、小区绿化的监理职能。从20*年起,城市绿化重点工程将纳入基本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质监、监理、验收、备案程序,加以严格管理,规范城市绿化行为。对居民小区竣工验收时,达不到绿化覆盖要求的,一律不得进行验收。新建居民小区绿化面积每少1平方米,收取绿化补偿费400元。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2002—2004年建设的住宅小区绿化情况进行复查,凡是没有达到绿化规划面积要求的,必须予以补齐。所缺绿化面积不能补齐的,按每平方米400元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不得减免。

对违反城市绿化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破坏城市绿化的要追究其责任。对擅自砍伐或人为毁坏城市树木的,除按照《吉林省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补偿费外,还将处以10倍的罚款。对开发企业开发的住宅小区没有完成绿化标准,又拒不交纳绿化补偿费的,要予以重罚,直至取消其开发资格。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篇8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创建生态型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下同)规划区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绿地养护。

第六条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建设、房产、公安、交通、水务、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系统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编制,并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城市绿化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线;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线。

第十六条城市绿线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不低于35%;

(三)工业企业、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其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新建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五)公园不低于70%;

(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80%。

内河改建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安排内河两侧配套绿化用地,每侧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50%。

第十九条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2%。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规划绿化用地。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同类地区异地建设所缺面积的绿地,并承担建设费用。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新建工程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平整场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用地进行验收。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准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三条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与管护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绿化工程,不准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承揽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第二十六条11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1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对11周岁至17周岁的青少年,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就近安排绿化劳动。

18周岁以上有义务植树法定义务的公民,因特殊情况按照本条一款规定承担义务植树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费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绿化。

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木生产基地规划和建设的指导,组织搞好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培育优良品种,保证城市绿化需要。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绿地养护责任:

(一)公共、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护;

(二)单位和单位自有生活区绿地,由单位养护;

(三)居住区绿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养护;在其他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养护。

第二十九条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绿地植物进行养护管理,保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

第三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第三十一条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占挖费和恢复费,并按照要求恢复绿地;恢复的,退还恢复费;未恢复的,不退还恢复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代为绿化完成的时间,不准晚于批准占挖时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绿地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践踏草坪,损坏设施;

(二)放牧牲畜,遛放宠物;

(三)打柴割草,种植农作物;

(四)挖坑取土,倾倒垃圾;

(五)晾晒物品,堆放冰雪;

(六)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单位在自有场区栽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二)居民在自有庭院栽植的树木,归居民所有;

(三)本条(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建档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或者砍伐古树名木。

第三十五条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应当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的,除向树木所有人缴纳赔偿费外,每伐一株,应当补栽五株以上,并按照补栽株数每株五百元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成活保证金。移植和非正常修剪的,按照树木赔偿费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成活保证金。补栽、移植和修剪成活的,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以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树木赔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各类管线应当与街路、绿地内的树木保持安全间距。管线管理单位铺设、维修地下管线进行挖掘影响树木生长时,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城市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挖掘。

第三十七条封闭施工场地内的树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护。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树木保护协议并按照树木赔偿费2倍缴纳树木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树木未损伤的,退回押金;损伤的,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树木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树木。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树木养护责任单位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后,可以按照要求及时砍伐更新: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二)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安全的;

(三)已经死亡的。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树木养护责任单位申请后7日内作出鉴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在15日内作出鉴定。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线缆;

(三)攀登树木或者折枝;

(四)刻画、钉钉、拴系牲畜、拴绳挂物;

(五)在距离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坑、挖窖;

(六)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的物质;

(七)其他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四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植物检疫、病虫害预测工作,并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做好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新建工程项目竣工后的绿化用地未达到规划确定标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缺少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建设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绿化的,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建设费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设计费、施工费或者监理费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的,对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处以设计、施工、监理费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五)在开工前未缴纳树木保护押金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树木保护押金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砍伐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非正常修剪树木或者挖掘影响树木生长的,每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现场的树木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树木损坏的,对施工单位处以树木赔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剥皮、挖根或者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的物质造成树木损坏的,处以树木赔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攀登树木或者在树木上拴系牲畜、拴绳挂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折枝、在树木上刻划、钉钉或者在距离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距离树木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坑、挖窖或者就树搭棚、在树上架设线缆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擅自占用、挖掘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占用、挖掘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绿地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践踏草坪、晾晒物品或者放牧牲畜,遛放宠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打柴割草、种植农作物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倾倒垃圾、堆放冰雪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损坏绿地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造成绿地或者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没有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县(市),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实施。

第四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四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五十一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侮辱、殴打城市绿化工作人员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五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篇9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区(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除外)。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县(市)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市)区的城市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的绿化工作和绿化达标。负责所属公园、街道的绿化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驻地单位、居住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分别负责河道、铁路、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第四条绿化城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届政府的城市绿化目标,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绿化建设及管护任务,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保护绿地及其设施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鼓励认捐、认养绿地。

第七条本条例所指的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具体分类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八条每年的六月为本市植树月。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东川区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东川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一条本市城市绿化建设到2010年实现以下指标:

(一)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少于40%,绿地率不少于35%,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10平方米,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6平方米。

(二)其他县(市)区的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少于45%,绿地率不少于40%,人均公园绿地10—12平方米。

(三)生产绿地面积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公园绿地:新建各类公园绿地不少于公园用地陆地面积的70%。新建城市道路绿地,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少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少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少于20%;

(二)附属绿地:在一环路以内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25%,改扩建项目不少于20%;在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30%,改扩建项目不少于25%;在二环路以外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35%,改扩建项目不少于30%。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架设、埋设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与树木保持相应的距离。

绿化用水管网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供排水规划。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乔、灌、花、草相结合,乡土树种与植物多样性相结合,平面绿化与墙面、屋顶等垂直绿化相结合。

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设计,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保持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文化,吸收和借鉴国内外优秀造园艺术。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滇池主要入湖河道两侧预留10—100米的土地为规划绿地,应当按绿化规划分阶段进行绿化。

第十六条公园绿地和附属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渠道筹集绿化建设资金。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正常经费的来源,应当从当年本级政府可安排的城市维护费建设资金中安排12—15%。

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各单位应当每年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养护标准和技术要求,安排相应的绿化经费。

第十九条因新建市政设施需要占用绿地,或者因城市绿化需要迁移、拆除市政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年检,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施工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制。

第二十二条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当同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审批手续。未办理绿化审批手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二环路以内特许的旧城改造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不足绿化用地面积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异地绿化建设费由办理绿化审批手续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户储存,专门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各类公园、广场绿地、河(湖)滨绿地和红线宽度在20米及其以上的道路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道路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其他县(市)区范围内公园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完工后,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验收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绿地。

因需要占用绿地,须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占用公园绿地的,还应当向批准机关交纳绿地占用费。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应当按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归还时,应当原址原样恢复绿地。

绿地占用费的具体收费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树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含自然死亡的树木)、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一)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砍伐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县(市)区范围内砍伐树木10株以下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砍伐树木10株及其以上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移植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由申请人在砍伐、移植前予以公示或者公告。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砍伐树木的单位和公民,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砍一栽五”的原则和要求补植树木,并保证补植树木的成活。其补植的树木,由负责初审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植。

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管护单位和树木所有者,应对树木的生长和养护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城市树木的高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与架空线保持安全净距。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的,由管线主管单位向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申请。修剪申请批准后,由树木管护单位负责限期修剪,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树木管护单位逾期不修剪的,管线主管单位可以自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斜、倒伏可能危及管线、交通、建筑及人身安全时,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于三日内到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条因交通事故、市政设施建设等原因损坏绿地及其设施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和挂牌标示,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措施。单位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与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养护责任书,接受其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移植或修剪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踩踏城市道路绿化带、花坛;

(二)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断枝、断杆、断根、采花、摘果、摘叶、刻划树皮、剥皮;

(三)在树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和牲畜、悬挂广告或指示牌、倚树盖房、搭棚;

(四)在绿地范围内设置营业摊点;

(五)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生火、放养宠物、摊晒衣物、堆放物料、擅自采集植物标本等;

(六)在非硬地绿化的人工草坪内行驶、停放车辆;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

(八)其他损坏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绿地遭受水、火、旱、风、病、虫、霜、雪等灾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因城市绿化引入本市的植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或承接工程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超越资质等级从事业务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逾期不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办理绿化工程验收手续,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减少绿化用地面积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

(二)达不到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根据违法占用天数、面积补交绿地占用费,其中,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处以应补交绿地占用费五倍的罚款;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处以应补交绿地占用费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以被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期限和要求补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完不成补植任务的,按未补植株数处以每株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坏或者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处以每株二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有第(一)、(二)、(三)项行为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绿地及其设施赔偿费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二)有第(四)、(五)、(六)、(七)、(八)项行为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绿地及其设施赔偿费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树木死亡的,并处以每株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降低绿化指标、越权审批、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手续或者挪用绿化专项费用的,对直接责任人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他人遭受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审批的;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篇10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建设局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绿化工作。区园林管理所具体负责全区的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房产、建工、市容、公安、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开发园区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组织群众积极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并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同时应自觉履行保护绿化义务。

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区规划部门会同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和论证我区城市绿化规划,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和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城改造区绿地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本办法所指的绿地包括以下几类绿地:

(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和道路广场、河滨等处的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居住小区、居民住宅区范围内的绿地;

(四)防护绿地:用于城市环境、卫生、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六)风景林地: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对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起作用的林地;

(七)道路绿地:干道、街巷等行道树、分车带、隔离带绿化绿地。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35%;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35%;

(三)主干道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的不得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五)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东山老城区的不得低于30%,其它地区的不得低于35%。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根据本款各项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5个百分点。

第十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必须经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未按规定流程审核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手续,规划、建设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不含街道的林场、苗圃、花圃、果园等)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绿化建设,街道、开发园区范围内由街道、开发园区负责组织实施;东山老城区范围内由区园林管理所负责组织实施;现有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矿企业废弃的绿化,由原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各类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区园林管理所的监督和指导,并由区园林管理所负责达标验收。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居住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各施工单位施工前需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及资质审查手续。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时进行,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能按期交付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逾期不能交付验收或者验收仍不合格的,房管部门暂缓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并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查处。

第十五条为了逐步实现城市化要求,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围墙,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建成或改建成通透式围墙,有条件的,围墙内5米范围内用地应用于绿化。

第十六条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前,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商定绿化和保护绿化的具体措施。在树木保护区域(距树冠外缘1至2米范围内)不准搭建房屋,各类地下管线的埋设要与树干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城市的供水规划和建设,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用水量。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东山老城区、街道、开发园区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道路绿地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分别由区园林管理所、街道、开发园区建设管理部门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和管界内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的绿化由经营单位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的养护、管理,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专业队伍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国家;义务栽植的树木所有权依照《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确定;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内自行投资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本单位;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供苗,由各单位栽植和管护的树木,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枝材果实归抚育者。居民在私人庭院内自费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规划部门审批前必须先征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补偿重新绿化的土地和费用。

临时占用绿地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并报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风景名胜区、公园内开山采石、毁林种植、围湖造田、放牧狩猎、葬坟立碑、砍竹挖笋、砍伐树木;

(二)在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掘挖、损毁花木;

(三)在树木上刻画、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收种条、挖采中草药、挖采野生种苗;

(五)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七)未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八)向城市公共绿地扔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城市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大修剪。确需砍伐、移植和大修剪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砍伐树木必须补植树木,伐一补三,确保成活。

第二十二条砍伐、移植、大修剪树木的审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主干道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大修剪的,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干道行道树更新和大修剪,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制定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的,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公共绿地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的,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中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的,报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数量在一百株以上的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六)街道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大修剪的,由所在地办事处批准;砍伐、移植、大修剪主干道树木一百株以上的,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区园林管理所统一调查登记,设立保护标志,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园林所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管护所需经费,由区政府每年专款划拨,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提出移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倒伏、危及管线、交通等安全时,有关单位在通知区园林管理所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的同时可先行剪修或者砍伐,并于事后三日内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补办有关手续,供电部门对其管线维护需对树木大修剪需经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20米范围内开设临时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经所辖区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街道、开发园区建设管理部门同意,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行政执法局给予处罚:

(一)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即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设计、施工单位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五)建设单位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化工程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一至五倍的罚款;

(七)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或者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除责令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外,可以并处损失费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的,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