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管理范文10篇-ag尊龙app
时间:2023-11-27 17:27:03
城市社区管理范文篇1
(一)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中国城市社区管理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功不可没,首先表现为社区建设运动是由政府发起和组织的。政府还通过制定社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社区建设、规范社区行为,对社区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其次,政府均有专门的机构和组织来具体负责社区管理工作,为社区提供管理和服务;第三政府为社区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政府运用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社区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硬件建设水平,在政府强有力地推动下,社区改造,尤其是硬件设施建设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善;最后,政府是社区建设的协调者和控制者。在改革开放后,政府在中国城市社区发展过程中渐渐让渡出部分权力,其改革目标是扮演规划者角色。这里说的协调者,是指政府对于中国城市社区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行引导和监管,逐渐由过去的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向总体规划协调的间接调控方式过渡。
(二)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现阶段社区管理的实际来看,政府在其角色的扮演和行政职能的行使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现象和问题。总体来说,这些现象和问题可以概括为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政府职能的越位是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超越了其本来的职能和权限,是超职责、超权限的行政过程。[2]
政府越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行政因素向社区弥漫式渗透,使自组织力量和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政府包揽社区事务必然导致政府承担所有的成本;社区行政化,政府成为社区的惟一资源来源,社区居民没有形成对社区的认同感和责任感。政府的无限责任诱发了社区的道德风险,不利于社区自组织的培育、本地社区内资源的聚集。
政府职能的缺位主要表现在对非政府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部门社会组织培育不到位,对社区内的非政府专业性社团资金投入不够,导致这些非盈利的服务性机构发展比较缓慢;政府缺位主要表现在:政府投入少。有些地方也出现了由于过分强调经济效益,而出现一些违章建筑、马路市场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屡禁不止的问题;宣传力度不够,地域发展不平衡,社区成员的认可和参与程度不高。
政府行为的“错位”主要是指政府混淆了工作的主次和轻重,特别是把社区的社会建设当做经济建设来抓,既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政府错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重管理、轻服务”现象相当普遍;社区组织的职能错位。我国现行社区组织中除了政府机构、居委会以外,还包括社区内的各类单位组织,他们往往隶属于各自不同的上级单位,社区内的许多单位处于半封闭状态,“单位办社会”现象十分严重。
鉴于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如此重要的作用和当前存在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我们必须定位好政府在社区管理的地位。二、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功能定位
政府在社区管理中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导致作为社区建设的两大主体政府和自治组织的功能失调、角色错位。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功能进行定位。
(一)政府应该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
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应当发挥适当的主导作用。表现为:倡导、动员、一定的经济和政策支持、监督、评价和经验的推广,用政策去促进社区建设资源的聚集和社区的持续发展。政府发挥主导推动作用直接目标是支持具体社区活动的开展,而深层目标则是促进社区资源的开放和动员,促进社区成员的参与。因此,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应是: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积极发挥引导推进作用,在负起相应责任的同时,决不可“越位”、过度参与包办。
各级政府是我国社会管理中最具控制力的政权组织,能有效地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准确而有效地引导社区建设的方向,合理运用场地、设备和资源,限制任何偏离社区建设总目标的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保障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总的来说,各级政府通过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管理和服务、组织协调服务和动员社区参与来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
(二)政府应该担当建设社区自治组织的功能
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建设的基础,是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的平台、场所,因此建立完善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是社区建设的关键。笔者认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的重点应该放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街道办事处层面构建社区组织的网络结构—社区理事会。社区理事会在成员组成上具有广泛代表性,包括街道办事处的代表、驻街政府职能部门的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和居民代表等,其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代表兼任。社区理事会建立后将成为社区运行的主体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规划、协调和监督。
其次,培养专业性社区工作者。社区建设需要大批政治素质好、热心为群众服务的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在于推进社区工作专业教育与实务的发展,协调社会关系,在服务社会成员、推进社会互助、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安全阀和推进器的作用,因此作为城市政府应积极开展培养专业社区工作者的工作。[3]
(三)政府要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政事分开的有效载体,要按照行业职能“同类项合并”的原则,界定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界面,逐步将现在由行政机构承担的一些技术性、服务性、事务性工作进行彻底的剥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承担,而不要再层层下放到社区。
笔者认为首先要取消挂社团的“挂靠制”,保证社团的民间性、自愿性和独立性;其次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于从事社团活动的个人,无论是对其所在组织实行完全税收优惠、部分税收优惠,还是完全税收,都要完全按照个人收入的多少,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4]第三要完善社团的有关法规政策,政府是社团组织的后盾,负有为社团提供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的责任;最后要充分发挥社团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在整个社区建设中,政府、社团和居民共同参与,明确定位,合理分工。政府是社区建设的倡导者,社团是社区建设的具体操作者和组织者,是沟通政府和居民的桥梁和纽带,居民则是参与社区建设的主体和基础。三者缺一不可,所以要理顺三者的关系,加快社团的发展,形成社区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另外政府部门要坚持依法管理,从法律上保护社团的合法地位和作用的发挥,引导建设与社区需要相符合的新型社团。
城市社区建设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当前中国社会结构和体制转轨的宏观背景,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必须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切实的指导,方能健康发展,这其中政府的作用是最为关键的。政府职能作用发挥得充分、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进程与质量,这一点必须引起方方面面的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孟华.论中小城市社区建设中的政府职能.泰山学院学报,2003,1.104页
[2]徐永祥.社区发展论.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153页
城市社区管理范文篇2
关键词:政府;社区;社区管理;功能定位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共同体。社区管理是指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健康发展的过程,是对社区工作的总体概括。[1]社区管理靠两种力量的推动,一是社区组织与社区居民的力量,二是政府的力量。从目前的实践看,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开展,政府支持不力或包办过多(行政化倾向),是城市社区管理中的普遍的现象,而这一问题的存在,相当程度上已影响了社区建设走向深入。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找到社区管理的出路,推动社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如何进行功能定位的问题。
一、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中国城市社区管理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功不可没,首先表现为社区建设运动是由政府发起和组织的。政府还通过制定社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社区建设、规范社区行为,对社区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其次,政府均有专门的机构和组织来具体负责社区管理工作,为社区提供管理和服务;第三政府为社区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政府运用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社区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硬件建设水平,在政府强有力地推动下,社区改造,尤其是硬件设施建设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善;最后,政府是社区建设的协调者和控制者。在改革开放后,政府在中国城市社区发展过程中渐渐让渡出部分权力,其改革目标是扮演规划者角色。这里说的协调者,是指政府对于中国城市社区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行引导和监管,逐渐由过去的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向总体规划协调的间接调控方式过渡。
(二)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现阶段社区管理的实际来看,政府在其角色的扮演和行政职能的行使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现象和问题。总体来说,这些现象和问题可以概括为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政府职能的越位是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超越了其本来的职能和权限,是超职责、超权限的行政过程。[2]
政府越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行政因素向社区弥漫式渗透,使自组织力量和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政府包揽社区事务必然导致政府承担所有的成本;社区行政化,政府成为社区的惟一资源来源,社区居民没有形成对社区的认同感和责任感。政府的无限责任诱发了社区的道德风险,不利于社区自组织的培育、本地社区内资源的聚集。
政府职能的缺位主要表现在对非政府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部门社会组织培育不到位,对社区内的非政府专业性社团资金投入不够,导致这些非盈利的服务性机构发展比较缓慢;政府缺位主要表现在:政府投入少。有些地方也出现了由于过分强调经济效益,而出现一些违章建筑、马路市场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屡禁不止的问题;宣传力度不够,地域发展不平衡,社区成员的认可和参与程度不高。
政府行为的“错位”主要是指政府混淆了工作的主次和轻重,特别是把社区的社会建设当做经济建设来抓,既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政府错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重管理、轻服务”现象相当普遍;社区组织的职能错位。我国现行社区组织中除了政府机构、居委会以外,还包括社区内的各类单位组织,他们往往隶属于各自不同的上级单位,社区内的许多单位处于半封闭状态,“单位办社会”现象十分严重。
鉴于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如此重要的作用和当前存在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我们必须定位好政府在社区管理的地位。二、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功能定位
政府在社区管理中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导致作为社区建设的两大主体政府和自治组织的功能失调、角色错位。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功能进行定位。
(一)政府应该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
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应当发挥适当的主导作用。表现为:倡导、动员、一定的经济和政策支持、监督、评价和经验的推广,用政策去促进社区建设资源的聚集和社区的持续发展。政府发挥主导推动作用直接目标是支持具体社区活动的开展,而深层目标则是促进社区资源的开放和动员,促进社区成员的参与。因此,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应是: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积极发挥引导推进作用,在负起相应责任的同时,决不可“越位”、过度参与包办。
各级政府是我国社会管理中最具控制力的政权组织,能有效地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准确而有效地引导社区建设的方向,合理运用场地、设备和资源,限制任何偏离社区建设总目标的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保障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总的来说,各级政府通过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管理和服务、组织协调服务和动员社区参与来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
(二)政府应该担当建设社区自治组织的功能
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建设的基础,是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的平台、场所,因此建立完善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是社区建设的关键。笔者认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的重点应该放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街道办事处层面构建社区组织的网络结构—社区理事会。社区理事会在成员组成上具有广泛代表性,包括街道办事处的代表、驻街政府职能部门的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和居民代表等,其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代表兼任。社区理事会建立后将成为社区运行的主体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规划、协调和监督。
其次,培养专业性社区工作者。社区建设需要大批政治素质好、热心为群众服务的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在于推进社区工作专业教育与实务的发展,协调社会关系,在服务社会成员、推进社会互助、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安全阀和推进器的作用,因此作为城市政府应积极开展培养专业社区工作者的工作。[3]
(三)政府要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政事分开的有效载体,要按照行业职能“同类项合并”的原则,界定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界面,逐步将现在由行政机构承担的一些技术性、服务性、事务性工作进行彻底的剥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承担,而不要再层层下放到社区。
笔者认为首先要取消挂社团的“挂靠制”,保证社团的民间性、自愿性和独立性;其次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于从事社团活动的个人,无论是对其所在组织实行完全税收优惠、部分税收优惠,还是完全税收,都要完全按照个人收入的多少,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4]第三要完善社团的有关法规政策,政府是社团组织的后盾,负有为社团提供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的责任;最后要充分发挥社团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在整个社区建设中,政府、社团和居民共同参与,明确定位,合理分工。政府是社区建设的倡导者,社团是社区建设的具体操作者和组织者,是沟通政府和居民的桥梁和纽带,居民则是参与社区建设的主体和基础。三者缺一不可,所以要理顺三者的关系,加快社团的发展,形成社区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另外政府部门要坚持依法管理,从法律上保护社团的合法地位和作用的发挥,引导建设与社区需要相符合的新型社团。
城市社区建设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当前中国社会结构和体制转轨的宏观背景,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必须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切实的指导,方能健康发展,这其中政府的作用是最为关键的。政府职能作用发挥得充分、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进程与质量,这一点必须引起方方面面的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孟华.论中小城市社区建设中的政府职能.泰山学院学报,2003,1.104页
[2]徐永祥.社区发展论.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153页
城市社区管理范文篇3
关键词:政府;社区;社区管理;功能定位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共同体。社区管理是指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健康发展的过程,是对社区工作的总体概括。[1]社区管理靠两种力量的推动,一是社区组织与社区居民的力量,二是政府的力量。从目前的实践看,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开展,政府支持不力或包办过多(行政化倾向),是城市社区管理中的普遍的现象,而这一问题的存在,相当程度上已影响了社区建设走向深入。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找到社区管理的出路,推动社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如何进行功能定位的问题。
一、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中国城市社区管理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功不可没,首先表现为社区建设运动是由政府发起和组织的。政府还通过制定社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社区建设、规范社区行为,对社区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其次,政府均有专门的机构和组织来具体负责社区管理工作,为社区提供管理和服务;第三政府为社区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政府运用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社区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硬件建设水平,在政府强有力地推动下,社区改造,尤其是硬件设施建设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善;最后,政府是社区建设的协调者和控制者。在改革开放后,政府在中国城市社区发展过程中渐渐让渡出部分权力,其改革目标是扮演规划者角色。这里说的协调者,是指政府对于中国城市社区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行引导和监管,逐渐由过去的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向总体规划协调的间接调控方式过渡。
(二)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现阶段社区管理的实际来看,政府在其角色的扮演和行政职能的行使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现象和问题。总体来说,这些现象和问题可以概括为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政府职能的越位是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超越了其本来的职能和权限,是超职责、超权限的行政过程。[2]
政府越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行政因素向社区弥漫式渗透,使自组织力量和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政府包揽社区事务必然导致政府承担所有的成本;社区行政化,政府成为社区的惟一资源来源,社区居民没有形成对社区的认同感和责任感。政府的无限责任诱发了社区的道德风险,不利于社区自组织的培育、本地社区内资源的聚集。
政府职能的缺位主要表现在对非政府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部门社会组织培育不到位,对社区内的非政府专业性社团资金投入不够,导致这些非盈利的服务性机构发展比较缓慢;政府缺位主要表现在:政府投入少。有些地方也出现了由于过分强调经济效益,而出现一些违章建筑、马路市场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屡禁不止的问题;宣传力度不够,地域发展不平衡,社区成员的认可和参与程度不高。
政府行为的“错位”主要是指政府混淆了工作的主次和轻重,特别是把社区的社会建设当做经济建设来抓,既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政府错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重管理、轻服务”现象相当普遍;社区组织的职能错位。我国现行社区组织中除了政府机构、居委会以外,还包括社区内的各类单位组织,他们往往隶属于各自不同的上级单位,社区内的许多单位处于半封闭状态,“单位办社会”现象十分严重。
鉴于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如此重要的作用和当前存在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我们必须定位好政府在社区管理的地位。二、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功能定位
政府在社区管理中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导致作为社区建设的两大主体政府和自治组织的功能失调、角色错位。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功能进行定位。
(一)政府应该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
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应当发挥适当的主导作用。表现为:倡导、动员、一定的经济和政策支持、监督、评价和经验的推广,用政策去促进社区建设资源的聚集和社区的持续发展。政府发挥主导推动作用直接目标是支持具体社区活动的开展,而深层目标则是促进社区资源的开放和动员,促进社区成员的参与。因此,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应是: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积极发挥引导推进作用,在负起相应责任的同时,决不可“越位”、过度参与包办。
各级政府是我国社会管理中最具控制力的政权组织,能有效地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准确而有效地引导社区建设的方向,合理运用场地、设备和资源,限制任何偏离社区建设总目标的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保障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总的来说,各级政府通过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管理和服务、组织协调服务和动员社区参与来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
(二)政府应该担当建设社区自治组织的功能
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建设的基础,是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的平台、场所,因此建立完善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是社区建设的关键。笔者认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的重点应该放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街道办事处层面构建社区组织的网络结构—社区理事会。社区理事会在成员组成上具有广泛代表性,包括街道办事处的代表、驻街政府职能部门的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和居民代表等,其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代表兼任。社区理事会建立后将成为社区运行的主体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规划、协调和监督。
其次,培养专业性社区工作者。社区建设需要大批政治素质好、热心为群众服务的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在于推进社区工作专业教育与实务的发展,协调社会关系,在服务社会成员、推进社会互助、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安全阀和推进器的作用,因此作为城市政府应积极开展培养专业社区工作者的工作。[3]
(三)政府要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政事分开的有效载体,要按照行业职能“同类项合并”的原则,界定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界面,逐步将现在由行政机构承担的一些技术性、服务性、事务性工作进行彻底的剥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承担,而不要再层层下放到社区。
笔者认为首先要取消挂社团的“挂靠制”,保证社团的民间性、自愿性和独立性;其次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于从事社团活动的个人,无论是对其所在组织实行完全税收优惠、部分税收优惠,还是完全税收,都要完全按照个人收入的多少,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4]第三要完善社团的有关法规政策,政府是社团组织的后盾,负有为社团提供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的责任;最后要充分发挥社团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在整个社区建设中,政府、社团和居民共同参与,明确定位,合理分工。政府是社区建设的倡导者,社团是社区建设的具体操作者和组织者,是沟通政府和居民的桥梁和纽带,居民则是参与社区建设的主体和基础。三者缺一不可,所以要理顺三者的关系,加快社团的发展,形成社区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另外政府部门要坚持依法管理,从法律上保护社团的合法地位和作用的发挥,引导建设与社区需要相符合的新型社团。
城市社区建设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当前中国社会结构和体制转轨的宏观背景,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必须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切实的指导,方能健康发展,这其中政府的作用是最为关键的。政府职能作用发挥得充分、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进程与质量,这一点必须引起方方面面的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孟华.论中小城市社区建设中的政府职能.泰山学院学报,2003,1.104页
[2]徐永祥.社区发展论.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153页
城市社区管理范文篇4
本文将通过对城市社区旧有的组织管理体制、现在政治体制改革下重新建立的新的社区组织管理体制的分析,来说明城市社区管理的问题及如何实现城市社区管理的民主化,并说明政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旧有的一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了。社区问题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从80年代中期开始,社区的概念重新在我国城市的社会生活中被得到运用。
“社区”一词译自英文的community,其原意为“人群共同体”,20年代传入中国时和“社会”一词混用,特指一种以地域特征联系起来的初级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具有同样的文化特质,守望相助,形成一些基本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学中常用的概念。本文中所讨论的城市社区是由社会学的概念发展而来,是指聚集在城市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和组织按照一定的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实体。社会学家认为社区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的构成要素:①具有一定数量的、以一定社会关系联结起来的、参与共同社会生活的人群;②有一定界限的地域,其界限一般来说是比较明确的;③有一套相对完善的生活设施;④有一套相互配合的生活制度和管理机构;⑤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成员在情感和心理上具有一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由此,可以看出社区具有的地域性特质,它还包含着一定的社会和文化的含义。城市社区是一种不简单地等同于行政区划的概念,它超脱了行政辖区的范围。在如今的社会生活中,我们越来越多地用到社区这个概念。
我国社区管理的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由此形成我国独特的社会结构,使其具有这样一种特点:单位是政府的附属物,凡学校、商店、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等一切社会组织,均自下而上地隶属于某个上级,构成一个体系,最终归属于中央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结构具有纵向单一性的基本特征,国家和政府几乎包揽了一切事务,垄断了所有资源,国家与社会合二为一,社会成为国家的附属物,社会成员对单位、最终是对政府有着极大的依赖性。国家和政府控制着几乎所有的资源,习惯上运用行政化的方式来组织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和社区有关的工作被纳入政府工作轨道,成为党和政府的地区工作。在当时,还没有明确的城市社区概念,只有行政区划的分别,政府只是简单地通过行政方式来管理。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区组织管理模式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街道”社区的“条块分割”问题,即街道办事处、五所一院(工商所、派出所、地段医院等)分别属于不同的条块,有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目标、管理手段等都是通过纵向渠道来实现,互相之间无直接关系。在这种体系中,政府运用行政指令来实施对社区的管理,基层组织缺少自主性。社会成员被严密地控制在其中,对各种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缺少发言权,每个人只能机械地服从政府的命令和号召。长久以来,社会成员已经习惯于这种管理方式,他们的积极性逐渐丧失。而政府由于这种僵化的管理体制也很难了解社会成员的真正想法,他们只能凭借经验来管理社会事务,结果造成政府管的不少,效果却不好。
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发展,人们不再满足于既有的生活方式。新的住宅小区不断建立,形成各种新型社区关系,以往的街道社区模式已不适应这种新发展了。人们的流动性增大,对单位的依附性越来越小。政府对单位的控制无法起到象以前一样的作用,改革使政府和企业原来承担的相当一部分社会功能分离出来,转给了中介组织和社区。因此,人们参与社区事务的意识逐渐增强;人们渴望亲自管理社区,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旧有的街道社区管理模式主要是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起作用,户口归属于街道的居民只能服从街道的管理,居委会作为居民代表也只能起“传声筒”的作用。这种单纯的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已不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内在的利益需求。加强社区民主管理是改革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在城市管理中出现许多新问题:①政府对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的许多微观事务管理过多;②企业分离出来的大量社会职能交给了政府,使之难以承受;③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令政府难以“消化”;④老龄问题加重了政府的负担;⑤政府难以解决群众生活中存在的全部困难;⑥令政府大伤脑筋的社会治安问题;⑦城市管理条块分割、体制不顺,造成“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矛盾;⑧城市管理机构设置格局和人员配备不合理等,严重影响了政府职能的发挥。这都是改革中涉及到城市社区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加强社区的民主管理。
社区组织重建是发展社区民主管理的根本
加强城市社区的民主管理首先要充分发挥社区建设主体的作用。社区建设主体包括政府法人、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以及全体社会成员。要充分发挥政府法人的主体作用,理顺政府法人与其他方面的关系;要充分发挥企事业法人的支持作用,利用本企事业的资源,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完成自身承担的社区建设和管理任务;要充分发挥社团法人的中介作用,使其真正成为政府和社区成员之间的中介组织角色;要充分发挥社区成员的基础作用,形成广泛参与、共同创建的局面。
其次要建立合理结构与有效的运行机制。在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旧有的管理体制是“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两级政府”指市政府和区政府,“两级管理”指市政府、区政府对社区建设所实施的管理;应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新体制,重点是强化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功能。如上海市正在进行这样的尝试,实行这种新的体制。
第三要重构合理的“行政区——社区”体系。其基本内涵是:在原来行政、社会合一的城市行政区体系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突破“街道”这一基层行政区的限制,在更大的范围内构建规模不同、类型各异、功能明确的社区体系,形成纵向管理以行政区为主、横向发展以社区为主的“纵——横”结合的“行政区——社区”体系。在原体系中,政府过多地承担了不应由政府承担的微观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因此削弱了政府在宏观层次上的调控和整合作用。在“行政区——社区”体系中,政府组织通过转变职能,将部分微观的管理服务职能交给社团一类中间组织,并逐步强化政府自身的宏观调控和整合职能,并以行政力量推行。不过在现行体制下,行政区体系仍是社区组织体系的主导结构,社区体系只是对它的补充和修正。
第四,重建社区组织这是最重要的一点。重建新型社区组织,就是要根据管理、社区服务的需要,培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社区为活动区域的公益性、事务性、中介性社区组织、中介机构和待业性公司,依靠它们进行社区内的管理和服务活动。政府行政组织则主要从事宏观协调、监督作用。具体地说要进行组织角色的确定,原来政府的派出机构如街道办事处应从“家长式”管理这种角色中退出,把一些社会性管理与服务职能交给相应的社区组织来完成,转变政府职能,变全能管理为权能管理,适当放权给社区组织;以法律形式确定社区组织的地位与作用,使其成为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而不再是政府的依附。
对新型城市社区组织管理模式的设想
要加强城市社区民主管理,就要构建新型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制,其基本思路是从社区建设、社区发展的高度出发,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构建合理的“行政区——社区“体系,确定合理的社区规模,大力发展各种社区组织,实现社区组织结构与组织功能的合理分流与协调发展,最终形成多元化的、“纵——横”结合的新型社区组织管理体制。
国外已经实行的城市社区管理方式也是可以借鉴的,因为他们的城市发展得比我们早,比我们的城市发达,相比之下拥有更多的经验。比如,从组织类型来看,德国、意大利实行的是协会型,即由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法国、瑞典、日本实行的共同团体型,即参与社区共同管理的团体;美国、英国实行的单一功能团体型,即因社会管理功能的明细化而产生的单一功能组织;还有韩国、泰国及我国目前实行的公共团体型,即类似地方自治体的团体。像日本的居民组织——町内会,对我们就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町内会原则上是指旨在把居住在同一社区内的所有家庭和企业组织起来,共同处理社区中发生的各种共同的问题,能够代表社区并参与社区管理的居民自治组织。町内会以遵循非赢利、非党派、非宗派三原则为特点,促使人们按照这三原则监督町内会的活动,促进町内会的民主化。当然各国国情不同,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别国的经验,我们可从别国的经验中吸取适合我国的部分,再结合我国国情创造适合我国特点的城市社区管理形式根据我国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参照国内外有关城市社区管理模式,我们对新型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可以提出以下一些设想:
由于我国具有多元化的社会经济现象,使得社区整合也是多元化的。所以,我们要构建一种多元社区组织管理模式。既要兼顾已有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还要纳入一些新型组织以补充街道社区的不足。具体来说,可以在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系中设立和完善这样的组织:社区管理委员会、民情委员、社团组织、企事业组织、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等。
社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社区常设机构,行使社区管理的宏观决策权。它是实行社区管理的主体,它应在上级政府指导下,通过召开社区各方代表参加的“社区代表大会”,由与会代表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由政府代表、各社区组织代表、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内各企业、事业等单位代表组成,具体人数和代表构成视社区规模和社区性质而定。在委员会中,各方代表地位平等,集体进行管理决策。其中,政府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其它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起沟通制衡作用。社区管理委员会有以下一些职能:①统筹规划,根据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指导,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社区发展和社区管理作出统一规划,确定社区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目标与任务;②组织协调,根据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利用有效的机制和方法,寻找并落实管理任务的执行者,协调社区各部门关系,配合社区管理工作正常实施;③监督调控,以管理职责为依据,并以有关的法律、法规、协议、合同为准则,对社区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使之符合社区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社区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大会,社区居民通过选举代表来实现对社区的管理。
民情委员是一种监督性组织,设置的主要目的是监督、检查社区内各项工作,看它们的设立、执行、完成情况;及时反馈社区内成员的生活、工作情况以及他们对社区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是社区管理委员会和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和社区成员之间的信息反馈渠道。它一般由社区内德高望重、热心公益事业的人担任,由上级政府直接聘任,是一种荣誉性职务。其人数视社区规模大小和社区基本性质决定。它主要起沟通媒介作用,没有决策权。它独立于社区管理委员会之外,其成员没有报酬,属于自愿参加。
社团组织主要指社区中各类公益性、服务性、中介性组织。如社区福利组织、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社区服务组织或一些行业组织,如个协、体协、舞协等。其主要职能为社会性的管理与服务、重大决策的参与,包括:①参政议政,参与社区发展和社区管理重要措施的制定;②执行社区管理委员会决议,行使一部分专业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③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承担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等各种公益性职能;④帮困解难,开展社区扶助服务、志愿服务、福利服务活动;⑤社区治安、民事调解、外来人口管理服务等。社团组织主要是社区管理委员会决策的执行组织,社区管理委员会具体通过它来实现对社区事务的管理。社区成员的生活问题可以通过社团组织得到解决。政府应转变职能,大力发展各种社团组织,把过去由政府包揽的社会职能分配给社团组织,由它们来承担,减少政府负担。
企事业组织在社区内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一般性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它不参与社区内具体管理与服务活动,但通过参加社区管理委员会,与社区其它组织沟通,可享受社区提供的各项服务,同时有义务为社区发展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另一类是社区内专业性的行业管理公司,如物业管理公司,这类公司的管理服务内容与社区管理委员会有交叉,所以,要通过参加社区管理委员会,明确自己相应的权限,其主要职能应以社区内的物质设施为重点。
政府组织在社区中主要包括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的延伸机构,如派出所等。在旧的管理体制中,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政府性质,不具有独立的财政税权,它是代表区政府管理地区性的社会事务,但其作用并不突出。为此必须使办事处的权责到位,真正具有综合协调和监督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基层辖区范围里的工作的权限;应该努力提高街道办事处在居民心目中的政府权威形象,排除各种非政府行为的任务向办事处摊派,要增加办事处发展社区事业的政府财政投入。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管理委员会中居于重要地位,其主要职能是:①代表政府参与社区管理,体现政府意图,起宏观协调、监督指导作用;②执行社区管理委员会决议,行使辖区内行政管理权限;③工商所、派出所等则代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相应行政事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内居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是社区管理的基本单元。其职能主要为:①执行社区管理委员会决议,管理特定居民点的日常事务;②推举居民代表参加社区管理委员会,反映民意、民情;③配合各专业性社团组织、政府组织,维护社区环境、社区安全,提供便民服务。从目前居民委员会的实际情况看,有几方面问题应予以解决。一是减少对居委会的行政性分派任务,使居委会的工作更多地产生于当地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能否搞好居委会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居委会工作是否真的出自社区居民的共同需要,是否体现了对社区的公益性。二是如何解决好居委会的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的来源以及人员编制问题,其理想状态是居委会成员以兼职和义务性工作为主,可以靠志愿者服务。政府可以适当投入部分人力和财力,形成一个社区工作者的行业群体,作为联系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纽带。三是对居委会工作进行宣传,增加居民对居委会工作的了解。居委会干部应多与群众进行联系,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建立在组织重建基础上的新型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其实现还要注意以下几方面:①法规建设,它是实施社会化社区管理的前提,为适应新型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必须制定和完善有关社区管理的法规,以法律形式确定各社区组织的职能,使社区管理规范化;②社区整合,建立良好的社区内部关系,充分运用各种社区资源和社区管理手段,协调各组织间相互关系,使其相互促进,实现社区全面发展;③制定社区发展的长期、中期、短期规划,计划的制定应有社区居民的参与,并且体现满足大多数居民的利益;④培养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促使居民积极参与本社区的公共事务,提倡社区成员间的互助合作精神,提高社区的自我管理能力,进而提高全社会的民主程度;⑤政府转变职能,要将基层组织实行属地化管理,把社会职能交给社会组织,通过这种属地化管理实现对社区工作的指导。
加强城市社区的民主管理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于宏观决策,使政府从琐碎的事务管理中脱身出来;有利于真正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有利于社区的发展;有利于各种社会组织的发展。它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对社会的进步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城市社区民主管理的实现需要长期的努力,要在旧有体制的基础上进行组织重建,当前的重点是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的社区组织管理体系,推进一系列对旧有城市社区组织体制的改革,深化社区成员的民主参与意识,使社区脱离单纯的行政区划的概念,将行政化和社会化相结合,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同时,这也是实现政治民主化的重要途径。加强城市社区的民主管理,才能真正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必将带动人们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
参考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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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管理范文篇5
我国的社区管理是国家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它作为弥补改革中出现的管理缺位,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受到政府、理论界以及百姓的高度关注。在经历了近10年的探索之后,反思其运行轨迹,不难发现,城市社区管理中“政社不分”的情况依然存在,尤其是在街道管理层面,政府的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职能集于一身,其直接后果是现有社区管理体制的确立既未明显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负担,也未从更深层次上提高广大居民的民主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社区管理仍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政府行为。我们通过对国内外诸多城市的考察、研究、对比发现,社区管理组织不同于政府组织,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而由于国情差异,我们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照搬国外模式。在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内,科学地界定政府的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的职能权限,并将二者有机地衔接起来,是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网络式社区管理体系的关键所在。1.理论依据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管理背景下,采取政府推动下的纵向社区管理组织体系与横向的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同步与协调发展的纵横相接的网络式社区组织模式,符合现代政府职能转换与市民组织发展关系理论的基本原则。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期间,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的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实现转型期平稳过渡的基本保证。依据政治学家的观点,现代政治社会中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阶级统治、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和社会平衡等四大方面。但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政府职能的结构重心会发生位移,即我们所指的政府职能转换。一般说来,传统社会下的政府职能结构的重心是阶级统治职能,以后逐渐转向现代工业社会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后工业社会的社会服务职能。发生这种位移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增长模式的变换以及公民社会的成长发育。就现代社会发展进程的客观运行规律而言,在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时期,相对有限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对应的是以阶级统治为主的政府职能和由政府从属于公民的一元从属结构向政府与公民的二元分立结构的转变;在现代工业社会发展阶段,以靠增加投资和劳动力,发展新兴产业的外延式经济增长模式对应的是以社会管理为主的政府职能和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的有限制衡、相对独立的二元结构关系;在后工业社会,以优化产业结构,增加科技含量和服务功能为核心内容的内涵式经济发展模式则对应着以社会服务为主的政府职能和政府与公民从原先的制衡关系向相互依赖的一体化意义上的一元包容结构的转化。上述转换模式体现了现代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但就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比较而言,由于各自进入现代社会时的社会制度、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采取的经济发展政策不同,因而前者在社会发展阶段和公民组织发育程度上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一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制度。它自17世纪确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起至今一直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发展经济,因此,市场发育程度和生产力水平很高。目前,它已走过工业革命的启动阶段、工业社会发展阶段进入了现代社会的第三阶段——后工业社会;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制度。由于起步阶段落后的封建、半封建生产方式占居主导地位,市场发育程度以及生产力水平都比较低下。近20年来,在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体制改革之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已经步入现代社会的第二阶段--工业社会发展阶段。二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社会已由早期的发生、发展走向成熟。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由国家和政府强制管理的“公域”日趋缩小,而由公民和社会通过非强制的市场手段加以调节与管理的“私域”越来越大,由此,相对独立于国家与政府的公民社会得到迅速发展并走向成熟。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公民个人以及政府、企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全过程均由政府部门进行统筹安排,公民和社会失去了独立行为的领域。直到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加快市场经济进程时,公民社会的作用才得以认同。但市场经济的发展毕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对于大部分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公民社会尚处在培育、发展阶段。三是伴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以及公民社会的发展、成熟,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实现了政府职能结构重心由社会管理职能向社会服务职能的转换。与社会发展阶段、公民社会发育状况相适应,多数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能仍以社会管理为主。上述情况表明,尽管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因国体、政体以及市场发育程度不同,社会发展存在进程上的“时间差”,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现代社会政府职能的转变,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具有社会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的群众自治组织的发育与成熟。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尚处在工业社会的发展阶段。随着政府部分社会职能的转归和企业社会职能的逐步剥离,社区作为承接载体,在社会事务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社区管理组织的发育与成熟是实现社区工作效益最大化的关键所在。从理论上讲,社区管理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系统,是社区内居民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目标,自动将其行为彼此协调与联合起来所形成的社会团体。但从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仍需要政府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及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尚处在培育阶段的国情出发,在一定时期内,通过政府的外力推动,采用政府参与的纵向社区管理组织体系与横向的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同步与协调发展的纵横相接的网络式社区组织模式,符合现代政府职能转换与市民组织发展关系理论的基本原则。2.对我国现有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分析与思考2.1基本评价: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效果显著。但尚未走出政府职能转换内循环的老路。应该说,从社区建设提出至今,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制度上的保证。1998年7月,配合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与政府机构调整,国务院正式赋予新组建的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指导社区管理工作
,推动社区建设”的职能,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我国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二是将原有的市、区、街纵向城市管理体制引入社区,初步形成了以“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为主要特征,兼具各地特色的社区建设管理组织方式,如青岛市建立了以民政系统为主导的社区管理组织体系,且市、区、街、居四个层次均实行“一把手工程”。石家庄市专门成立了市区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社区工作的宏观策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等任务。南京鼓楼区委、区政府以社区党建联席会和社区建设发展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将辖区内有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联接起来,通过确立全区的社区建设目标、确定社区建设的重大项目,协调社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等方式,实现社区单位的有效整合等。三是确立了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以北京市为例,市政府明确提出了“一确立、两赋予、三分开”的改革思路,即:确立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管理负总责的地位;统揽辖区内的地区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四是各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基层社区组织的制度创新,例如沈阳市去年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在全市普遍建立新型的基层社区组织结构,包括:建立社区党组织,对不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社区服务事业或在民办非企业和小型民办企业工作、以及处于离退休、待岗等情况的党员实行属地管理;建立社区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社区管理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探索建立社区的协商议事机构等。许多城市通过采取选派、招聘、直选等方式,调整居委会人员结构,加强居委会组织制度建设。工、青、妇等社团组织也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将工作的触角延伸至社区。上述实践活动表明,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的基本架构已经初步形成。虽然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的发育成长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但就总体而言,以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的现行社区管理体制依旧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内部职能的转换。因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改革方针,对基层社会行使全方位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内部职能部门权限调整的结果。而街道辖区作为操作层面的社区,办事处同时又代表社区居民行使社区自治管理职能。显然,街道管理层面的政社合一,职责不清将直接导致街道办事处的功能错位。近几年,不少城市在探索居委会改革道路时,大多把居委会定位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上,委员们享受政府补贴。在居委会管辖的社区内,由于居民自觉参与社区管理动能不足,没有明确法律地位的社区协商议事会的作用也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我们担心,长此以往,这种由政府直接管理社区的做法,将失去依靠社区居民开展社区建设的真正意义。2.2理性思考:澄清认识误区,明确职能定位,建立衔接渠道。2.2.1城市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的区别与联系。目前,人们在谈及城市管理时,误将它与政府对城市的行政管理等同起来。实际上,城市管理大致包括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和基础设施管理等四项内容,其中社会管理既包括政府的行政管理,也包括社区的自治管理。虽然两者的管理目标都是要实现区域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其管理主体和实施手段却完全不同。城市行政管理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对城市的管理主要采用包括政权、法律、政策、纪律等在内的强制性控制方式;而社区自治管理的主体是社区成员,他们对社区的管理主要依赖思想观念、社会心理等非强制力手段,包括习俗、道德、宗教、舆论等一些具体方式的运用。城市行政管理系统与社区自治管理体系是一种平行互补关系,它们作为社会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区管理体系中居民自管能力的增强,呈现城市行政管理系统趋弱的格局,从而实现政府职能结构重心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服务的位移。2.2.2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能定位。依据社会机制“三板块”理论,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之间是一种互补增益的伙伴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是以强制(权力运作)方式满足公共利益的机制,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则是以志愿方式满足公共利益的机制。在社会管理体系中,政府与社区管理组织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以社会治安管理为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通过“社会管理”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预防犯罪是社区管理组织应尽的责任,但打击违法犯罪则属政府的职权范围。两者之间的互补关系,维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同时,政府作为全体公民利益的代言人,追求的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作为辖区居民的代表,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自助的方式,满足社区成员多元化的需求。显然,两种“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可以大大增强整个社会承担社会需求和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既然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系统中的功能与角色不同,科学地界定它们各自的职能权限就成为实践的准则。在社区管理体系中,政府的职能是作为推动主体,通过规划、资金支持和严格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引导社区的发展方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职能是作为实施主体,代表当地居民利益,在辖区范围内行使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的权利。2.2.3在街道行政社区,以具有法律地位的半官方性质的社区委员会为连接纽带,构筑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上下对接、纵横交织的强大的城市社区管理网络。目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呈现“纵强”、“横弱”的不对称发展格局。如果不加大后者的扶持与培育力度,“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将无法实现。社区管理组织培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制度创新入手。笔者认为,在社区由政府行政管理向居民自治管理的过渡阶段,通过在街道层面组建具有法律地位的半官方的社区委员会,作为沟通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不失为一种理想选择。所谓半官方的社区管理委员会是指经“社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社区内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代表所组成的社区综合性管理组织,其中,政府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主要起沟通制衡作用,即:负责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社区的民情民意,向社区转达政府对社区发展和社区管理的意见
和要求,同时对社区管理进行行政督导。社区委员会是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有正规的章程、组织结构和自治自主权利。在街道层面组建具有法人地位的半官方的社区管理委员的理由是:_街道虽然是行政社区,但从可操作角度出发,已经成为事实上的社区建设操作层。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彼此熟悉,具有实现社区整合的可能性和高于居委会管理资源的地区优势。_现阶段,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推动作用无法替代。我国社区建设的发展是外力推动的结果。虽然,近几年社区建设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单位制”尚未解体,有关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政策也不到位,因此,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发育和创新能力比较脆弱,还无法完全承担在社区工作中主体地位的责任。而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权(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一直承担着地区社会工作的责任,具有从事社区工作的传统和经验,特别是街道办事处在地区社会事务中负总责的主体地位,使其在社区整合中的能力明显增强。因此,街道办事处代表政府参与社区委员会的工作,既可以发挥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推动作用,也便于指导和培育居民自治组织,使之尽快成长。_为街道体制逐渐向社区体制转换奠定基础。我们始终认为,政府直接参与社区管理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最终还要将社区管理的权力归还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应该说,当前的政府机构改革给“政社分离”提供了佳机。此时,理性地把社区从政府概念中剥离出来,通过街道层面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社区管理委员会开展“社区工作”,不仅有利于精简后的街道办事处实现“政事、政社”分离,更好地行使政府职责,也为日后街道体制向社区体制的过渡创造条件。_有国内外经验可供借鉴。近几年,我们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九五”重点规划项目《城市社区发展国际比较研究》课题过程中,通过对国内外城市社区进行实地考察和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发现,在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西方国家,半官方性质的社区委员会已经成为政府介入社区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它作为沟通政府与市民的桥梁和纽带,在代表居民利益和意见、推动横向联合、组织社区资助和互助活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社区多元整合工作中的基本力量。就北京情况而言,西城区月坛街道办事处已于1998年6月率先在街道层面组建了全市第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月坛社区建设协会。作为半官方的社区管理组织,该协会正在积极探索替代政府机构行使社区管理职能的有效途径。可见,通过半官方性质的社区管理委员会实现街道层面城市管理与社区管理的有机结合,从理论和实践操作上都是可行的。3.城市社区管理创新体系的基本框架3.1按照机构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原则,健全市、区、街纵向社区建设管理组织体系。3.1.1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市级社区建设领导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尽快落实市级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新建社区建设领导机构应以全国社区指导纲要为依据,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社区建设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政府有责任通过政策扶持、教育培训和资金引导等多种途径,把握社区发展方向,引导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同时按照工作职能要求做好相应的督察和组织协调工作。3.1.2发挥区级政府资源整合优势,为社区建设提供财力支持。区级社区管理组织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各成员所具有的不同权力和影响力。区级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具有街、居组织不具备的区域行政管理和创造财政收入的职能。要充分发挥区政府对辖区各级、各类单位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优势,做好协调工作,实现区域内部的资源共享工作。并创造条件,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吸引企业服务社区以扩大税源,增加税收,为社区建设奠定物质基础。3.1.3实行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管理委员会“双轨并行”的管理组织模式。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除了继续做好政府赋予的地区行政管理工作之外,应该积极支持与配合社区管理委员会探索社区自治管理的有效途径。街道办事处应与社区管理委员会保持密切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合作伙伴关系,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就社区发展的重大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确定长期和当前的工作计划,商讨、协调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事宜等。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工作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居委会主要是指导职能;对政府有关部门则主要发挥统筹协调监督职能。此外,街道还将代表政府对社区中的福利对象提供社会保障。现阶段,社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街道办事处的并行机构,其性质为半官方组织。其主要职能一是统筹规划:根据全国社区建设指导纲要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和指导,结合社区自身实际情况,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社区发展和社区管理作出统一规划,确定社区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目标与任务。二是组织协调:依据确立的目标、任务,利用灵活有效的机制和手段,通过招标、竞标等方式落实任务责任者。同时负责协调社区内外各相关部门关系,保证社区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是监督调控:以管理职责为依据,以相关的法规和协议合同为准则,对社区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使其符合社区管理的目标和要求。虽然,目前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管理委员在并行运作过程中,可能暂时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但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所行使的政府行政管理权限终会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而日益缩小,而社区委员会作为政府与市民进行联系的桥梁与纽带,将替代街道办事处全面行使对社区的综合管理职能。这一阶段可能尚待时日,但它却代表着社区组织的发展方向。3.2组建真正意义上的横向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网络。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的变革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1)建立和完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2)按照议事层与执行层相分离的原则,对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改造。应该重新确认居委会在社区建设中的议事地位,而将其办事职能从中分离出去,交由社区工作者承担。改造后的居委会成员应由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社会工作者、政府高级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以及居民中有声望并热心社区公益事业的人员等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居委会委员除了主任外,其他成员工作以社会兼职为主,在自愿的基础上,义务为居民服务。考虑到居委会几十年的工作惯例,还不能一
步到位,可以在现有社区服务管理委员会、居民议事会或顾问团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过渡,即暂时实行居委会与上述组织的“双轨运行”机制,待社区工作者队伍成熟或运行机制完善之后,再将议事组织通过选举转换为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的居民委员会,现有居委会组织则转换为社区工作办公室,由职业的社区工作者承担具体的工作任务。(3)建立社区工作办公室。它是居委会试行议事层和执行层分离后,专司由居委会委派、承担社区具体工作职能的办事机构。社区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社区工作者组成。他们必须符合招聘条件,通过竞聘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社区工作者作为职业,其收入所得:一是通过与政府签订契约合同,由政府支付劳务报酬,二是社会捐赠,三是服务收费。除了上述综合性社区管理组织外,还要在社区建立党支部,实行党员登记制度,以便充分发挥包括在职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在社区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共青团、妇联、少先队等组织,也要积极探索组织管理与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新办法,通过不同角度、不同形式对其成员实行民主化管理。改革后的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由于合理地划分职能权限,将不同的责任按照其事务性质交由不同的组织和部门承担,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居委会的行政工作模式,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新的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组建之后,将形成以社区党支部为领导核心,居民代表大会决议,居民委员会议事,社区工作者办事,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居民群众广泛参与,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的社区管理新格局。
城市社区管理范文篇6
关键词: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业主
1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现存问题
1.1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能力有限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区物业由于起步较晚其发展相对滞后,加上国内物业管理方面人才匮乏,致使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企业大多管理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房地产开发商三者关系处理不到位。其二,将物业管理的重点放在对外宣传上,而自身实际管理经验的累积和管理相关设施发展与宣传相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企业高科技管理设施逐渐成为摆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1.2服务观念落后
我国城市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观念落后,致使我国城市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难以显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我国城市物业管理主观原因致使其行业定位存在偏差。我国城市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找准行业定位,将自己定位为管理者,而不是服务者。这是因为物业管理企业自身服务观念落后,没有认识到物业管理的职能是服务。由于这种错误的行业定位,致使我国城市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差。其二,前期物业定价过低、后期业主拖延或拒缴物业费等客观因素致使我国物业管理企业难以提供优质服务。而业主一旦拖延或拒缴物业费,物业管理企业就会更加消极懈怠,极大打击物业管理的服务意识,难以提供优质的服务,由此形成恶性循环,制约了我国城市物业管理整个行业的发展壮大。
1.3业主思想观念存在误区
我国城市物业管理行业飞速发展,多数业主的消费理念相对落后,仍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大包大揽免费午餐的状态,尚未形成“等价交换”的消费理念。此外,多数业主对物业都缺乏正确认识,自律性差,一味追求“低价格,高服务”。不少业主都存在拖延或拒缴物业费现象,降低了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率,降低了物业管理人员服务的积极性,同时也影响了更多社区居民的利益。
2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现存问题的原因
2.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赋予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高,使得业主大会在实际运作中谈判处理社区物业管理问题难度增加,协调成本逐步增长,业主大会难以充分发挥其职能。此外,针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其实际运作中难以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导致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并不能完全代表广大业主利益。也正是由于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相关法律的建设力度较弱,尚未出台具有针对性、地方性的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致使社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二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不明晰,对于二者之间出现的纠纷,也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处理办法。究其根本,主要是由于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社区物业管理行业也飞速发展,而与社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速度相比我国出台的有关社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难以同步,从而制约其发展。
2.2市场机制不够完善
近些年,我国物业管理行业飞速发展,逐渐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市场机制尚不完善,使得业主跟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处于无休止的纠纷中。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环境下物业管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物业管理企业缺乏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以及招投标的标准化、透明化程度低,致使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物业管理行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活力不足。另外,由于监管机制体制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能和责任难以充分履行,加剧了物业管理市场的混乱。也正是因为市场机制不完善,导致物业管理缺乏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使得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建设不完善,进而导致物业管理企业在实际运作中不规范,管理水平低下。基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不规范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业主的不满,进一步影响了业主参与自治的积极性。
2.3社区业主自治程度不够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按照我国传统文化,老百姓花掉毕身积蓄购买商品房就是为了安居乐业寻找归属感。但是面对与物业管理的纠纷得不到解决,让很多业主对物业管理行业失去信心。一方面,业主缺乏自治观念。有些小区几年没有举行过业主大会,各家自扫门前雪,对与自身利益无关的物业管理事务莫不关心。业主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业主委员会也就无法成立。在面对利益受到侵害时,缺乏良好的维权渠道。其次,不少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不规范。业主委员会应该是由业主大会公开选举而来,但是不少小区从选举到后期的管理运作都极为不规范。业主委员会不能代表业主利益甚至还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侵害业主利益。一部分小区业主委员会虽然是正规流程选举而来,而业主委员会成员管理能力缺乏,在帮助业主维权过程中力不从心。这些情况都让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3优化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对策
3.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虽然在我国发展了多年,但是相关法律法规还是滞后。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之间发生纠纷,往往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导致纠纷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妥善解决。根据物业管理的特点,主要从两方面来完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健全地方法规。我国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差异很大完全依靠国家制定的法规往往不能解决实际纠纷。根据各地方实际情况来制定物业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才能更加切合实际解决物业纠纷。如:收费原则、收费标准、服务构成、管理方式等细节上的问题都要有详细的法规来规范,这样才能使出现纠纷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制定完善的投标制度。当前物业管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业主不能自主选择物业公司。完善投标制度,通过业主大会来公开选择广大业主青睐的物业公司。一旦达到自由选择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为了获取市场必然要极力提供良好服务得到业主口碑,获得良好的公众印象。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才能促进物业公司服务观念的改变以及管理能力的提高,最终得到长足发展,同时业主也得到良好服务和避免纠纷。
3.2认清行业本质找准行业定位
首先,要处理好物业管理者与业主之间的定位。物业管理者在业主面前,既不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也不是卑微受气的“仆人”。对于物业管理者,应该将自身定位为服务者,因为物业管理本质上是服务业。每一个物业从业人员都应该遵守职业道德,认真为业主提供服务,以及不断提高自身物业管理能力。遇到业主问题要耐心解决,时刻把自己定位为一个服务者。对于业主,也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把物业管理者当作自己的仆人,通过正规流程去处理物业问题,而不是通过威胁和拒绝交物业费等方式来“维权”。其次,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之间的定位。开发商与物业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相互支持相互帮助才能出现共赢的局面。一些开发商对房屋建造偷工减料等等,导致后期物业公司难以应付,这使物业公司失去管理信息和业主纠纷不断。一些物业公司为了获得市场,前期给开发商报出过低的物业费用吸引业主购买商品房,但在后期却无法按预期提供服务,最终只会纠纷不断。优质小区建设规划,会给后期物业管理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平台,并能使开发商获得公众的信任与支持。
3.3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招标制度,做好事前监督。在确定由哪家物业公司入驻社区参与物业管理之前,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招标制度来选择符合要求的优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公平公开的招标制度,让更多的物业公司参与竞争从而促进物业公司自我提高和为业主提供更优质服务。通过严格的招标制度和招标流程来筛选合格的物业公司,是对业主负责同时也是对物业管理行业负责。其次,初始物业公司选择市场化。在实际物业管理过程中,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关系往往非常暧昧甚至物业公司是开发商下属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和开发商应该是合同关系。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销售过程时,物业公司提前入驻社区,往往这个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之后又缺乏自由选择物业公司的体制,导致物业和业主纠纷不断。最后,建立完善的业主投诉制度。近年来的物业纠纷越来越多,业主利益受到侵害时没有畅通的投诉渠道和完善的投诉制度只能采取其它不理想的维权方式。如此一来,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就得不到妥善解决从而恶性循环。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让业主对物业管理行业失去信心从而不愿意交物业管理费。最终导致物业管理企业得不到良性发展。
3.4完善监管机制,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首先,要加强物业公司资质审核监督。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信用度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杜绝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入物业管理行业。这既是保障业主的利益,也是保障物业管理行业的利益。其次,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竞争规范化监督。当前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少物业公司为了夺取市场,不顾市场规律,承诺过低的物业费,入驻社区后又不能盈利从而通过降低服务质量违规收费等方式来保证自身利益,最终导致业主不满,从而纠纷不断。同时恶意低价竞争和乱收费扰乱了物业管理市场,破坏了物业管理行业形象。最后,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规范化监督。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而来,代表广大业主利益的业主代表。政府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使其规范化运作真正代表广大业主利益。
作者:谈丽艳 单位:长江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谢家瑾.对物业管理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粗浅认识[j].中国物业管理,2012(10)
2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现状[j].中国物业管理,2010(1)
3刘拓.我国物业管理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0
4王光荣.城市社区物业管理难题的破解策略[j].兰州学刊,2013(2)
城市社区管理范文篇7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当地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三条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 所在街道办事处名 识别名(可选)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 所在社区名 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二十三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高等医学院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逐步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六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第五章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十三条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ag尊龙app的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六章行业监管
第三*条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城市社区管理范文篇8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城市社区)。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第六条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3、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4、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按上述程序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
第九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含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选用的设备必须经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须通过信息安全测评,且来源合法。上述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技术标准、技术安全规范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确保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修、维护相关设备,定期巡检线路,严防非法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可能危及宣传安全的节目信号和技术故障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网络系统和信号的传输安全。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在一小时之内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不得开办视频点播节目。
城市社区管理范文篇9
关键词:政府;社区;社区管理;功能定位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共同体。社区管理是指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健康发展的过程,是对社区工作的总体概括。[1]社区管理靠两种力量的推动,一是社区组织与社区居民的力量,二是政府的力量。从目前的实践看,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开展,政府支持不力或包办过多(行政化倾向),是城市社区管理中的普遍的现象,而这一问题的存在,相当程度上已影响了社区建设走向深入。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找到社区管理的出路,推动社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如何进行功能定位的问题。
一、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中国城市社区管理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功不可没,首先表现为社区建设运动是由政府发起和组织的。政府还通过制定社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社区建设、规范社区行为,对社区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其次,政府均有专门的机构和组织来具体负责社区管理工作,为社区提供管理和服务;第三政府为社区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政府运用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社区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硬件建设水平,在政府强有力地推动下,社区改造,尤其是硬件设施建设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善;最后,政府是社区建设的协调者和控制者。在改革开放后,政府在中国城市社区发展过程中渐渐让渡出部分权力,其改革目标是扮演规划者角色。这里说的协调者,是指政府对于中国城市社区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行引导和监管,逐渐由过去的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向总体规划协调的间接调控方式过渡。
(二)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现阶段社区管理的实际来看,政府在其角色的扮演和行政职能的行使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现象和问题。总体来说,这些现象和问题可以概括为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政府职能的越位是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超越了其本来的职能和权限,是超职责、超权限的行政过程。[2]
政府越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行政因素向社区弥漫式渗透,使自组织力量和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政府包揽社区事务必然导致政府承担所有的成本;社区行政化,政府成为社区的惟一资源来源,社区居民没有形成对社区的认同感和责任感。政府的无限责任诱发了社区的道德风险,不利于社区自组织的培育、本地社区内资源的聚集。
政府职能的缺位主要表现在对非政府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部门社会组织培育不到位,对社区内的非政府专业性社团资金投入不够,导致这些非盈利的服务性机构发展比较缓慢;政府缺位主要表现在:政府投入少。有些地方也出现了由于过分强调经济效益,而出现一些违章建筑、马路市场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屡禁不止的问题;宣传力度不够,地域发展不平衡,社区成员的认可和参与程度不高。
政府行为的“错位”主要是指政府混淆了工作的主次和轻重,特别是把社区的社会建设当做经济建设来抓,既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政府错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重管理、轻服务”现象相当普遍;社区组织的职能错位。我国现行社区组织中除了政府机构、居委会以外,还包括社区内的各类单位组织,他们往往隶属于各自不同的上级单位,社区内的许多单位处于半封闭状态,“单位办社会”现象十分严重。
鉴于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如此重要的作用和当前存在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我们必须定位好政府在社区管理的地位。二、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功能定位
政府在社区管理中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导致作为社区建设的两大主体政府和自治组织的功能失调、角色错位。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功能进行定位。
(一)政府应该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
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应当发挥适当的主导作用。表现为:倡导、动员、一定的经济和政策支持、监督、评价和经验的推广,用政策去促进社区建设资源的聚集和社区的持续发展。政府发挥主导推动作用直接目标是支持具体社区活动的开展,而深层目标则是促进社区资源的开放和动员,促进社区成员的参与。因此,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应是: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积极发挥引导推进作用,在负起相应责任的同时,决不可“越位”、过度参与包办。
各级政府是我国社会管理中最具控制力的政权组织,能有效地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准确而有效地引导社区建设的方向,合理运用场地、设备和资源,限制任何偏离社区建设总目标的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保障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总的来说,各级政府通过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管理和服务、组织协调服务和动员社区参与来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
(二)政府应该担当建设社区自治组织的功能
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建设的基础,是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的平台、场所,因此建立完善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是社区建设的关键。笔者认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的重点应该放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街道办事处层面构建社区组织的网络结构—社区理事会。社区理事会在成员组成上具有广泛代表性,包括街道办事处的代表、驻街政府职能部门的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和居民代表等,其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代表兼任。社区理事会建立后将成为社区运行的主体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规划、协调和监督。
其次,培养专业性社区工作者。社区建设需要大批政治素质好、热心为群众服务的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在于推进社区工作专业教育与实务的发展,协调社会关系,在服务社会成员、推进社会互助、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安全阀和推进器的作用,因此作为城市政府应积极开展培养专业社区工作者的工作。[3]
(三)政府要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政事分开的有效载体,要按照行业职能“同类项合并”的原则,界定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界面,逐步将现在由行政机构承担的一些技术性、服务性、事务性工作进行彻底的剥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承担,而不要再层层下放到社区。
笔者认为首先要取消挂社团的“挂靠制”,保证社团的民间性、自愿性和独立性;其次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于从事社团活动的个人,无论是对其所在组织实行完全税收优惠、部分税收优惠,还是完全税收,都要完全按照个人收入的多少,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4]第三要完善社团的有关法规政策,政府是社团组织的后盾,负有为社团提供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的责任;最后要充分发挥社团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在整个社区建设中,政府、社团和居民共同参与,明确定位,合理分工。政府是社区建设的倡导者,社团是社区建设的具体操作者和组织者,是沟通政府和居民的桥梁和纽带,居民则是参与社区建设的主体和基础。三者缺一不可,所以要理顺三者的关系,加快社团的发展,形成社区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另外政府部门要坚持依法管理,从法律上保护社团的合法地位和作用的发挥,引导建设与社区需要相符合的新型社团。
城市社区建设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当前中国社会结构和体制转轨的宏观背景,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必须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切实的指导,方能健康发展,这其中政府的作用是最为关键的。政府职能作用发挥得充分、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进程与质量,这一点必须引起方方面面的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孟华.论中小城市社区建设中的政府职能.泰山学院学报,2003,1.104页
[2]徐永祥.社区发展论.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153页
城市社区管理范文篇1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城市社区)。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第六条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3、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4、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按上述程序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
第九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含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选用的设备必须经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须通过信息安全测评,且来源合法。上述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技术标准、技术安全规范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确保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修、维护相关设备,定期巡检线路,严防非法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可能危及宣传安全的节目信号和技术故障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网络系统和信号的传输安全。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在一小时之内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不得开办视频点播节目。
第十二条未经许可,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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