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题范文10篇-ag尊龙app
时间:2023-05-06 16:35:40
法学专题范文篇1
一、要坚持党校姓党
1.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党校教师要坚持对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执着和坚守,坚持对党和人民的忠诚。要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党校教师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在党校讲台、公开场合对重大政治和理论问题发表观点和看法时,应自觉维护党的威信、维护党中央权威,自觉维护党校形象。3.要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党校教师要按照党性要求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提高、自我完善。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不断提升精神“钙质”,培养正能量,炼就坚强党性,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学员。
二、要科学选题
选题即是确定授课的方向及范围,是教师的基本功之一,选好法学专题是提高授课质量的前提。1.选题要结合实际。所选的题目要有针对性,要时刻关注中央会议精神,突出法治热点、难点问题。要了解授课对象,符合学员需要,如学员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学理论或实践问题,这样的课程才会受到学员的广泛关注。通过教师的讲授,学员能从中受到启发和指导,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还能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进而彰显学习成效。2.选题要体现教师的法学研究领域。党校法学教师要选择有研究基础、专业教学特长、自己熟悉的内容,把其转化为教学专题,如把自己的科研课题转化为教学专题。不同的班次学员职务不同、来源不一、对法治问题的关注点不同、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需求也就不同,所讲授的题目也要适应不同班次学员的需求,要符合各班的特点。3.选题要适中,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如果题目太大就会涉及较多的内容,不易讲深讲透,难以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容易使学员感到蜻蜓点水似的不解渴。如果题目太小又会使涉及面太窄,过于具体不宜教师的发挥。
三、要精心备课
要想上好党校的法学专题课,就必须要做充分的准备,备课不仅只限于课堂上的内容,还要把与法学专题课相关的知识纳入备课的范围。1.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富的素材。党校面对的主要是干部培训,许多学员对知识的更新需求也越来越高,在某些方面甚至超出了教师所掌握的范围,这就要求教师要全面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同时,要围绕授课内容收集丰富的素材。平时多注意观察,多积累资料,把与授课相关的素材运用到课堂上,使授课内容更加丰富。2.要根据培训对象的需求来设计法学专题的内容。党校的主体班学员来自不同领域和不同岗位,这就需要深刻了解不同班次学员的特点,了解学员的知识水平、能力需求等。如学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什么疑惑,学员最想解决的是什么,最关心的是什么等。党校法学专题课内容的设置要以学员的需求为导向,针对学员的实际情况准备教学内容,满足学员的要求,使自己的授课内容适应不同层次学员的学习需求,做到按需施教。3.要做好调查研究。教师要把法学基础理论与现实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对教学内容进行理性思考,深入研究学员普遍存在的问题及个体存在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过程中,掌握最新的会议精神及法治的最新动态,收集与授课内容相关的典型事例和数据等材料。
四、要认真授课
教师在准备好课的基础上,认真授课是讲好法学专题课的关键,要深入浅出、掌控好课堂、引人入胜。1.讲授时要随时关注学员。学员有自己的经验和价值判断,听课有一定的选择性。因此,党校的法学专题课不在于讲得多,而在于讲得精,最成功的课是在听完课后回味无穷。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随时关注学员,从学员的眼神、表情中寻找学员的疑虑及感兴趣的法治问题,也可以通过与学员的互动,发现学员关注的法治问题,及时根据这些反馈的信息灵活调整自己的授课内容。2.讲授过程要条理清晰。教师在授课时,一定要注意整堂课的逻辑结构。要层次分明、条理清楚。教师要有驾驭课堂的能力,要通盘考虑整个教学过程,讲授过程要环环相扣、过渡自然,并且要注意前后相互照应。开头要能迅速抓住学员的吸引力,高度概括所要讲的内容。结尾要画龙点睛,留给学员无尽的回味和思考。3.讲授问题要理论联系实际。教师在课堂上,不仅要讲授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要善于分析现实中的问题,为解决问题提供对策或者思路。一方面要讲清法学理论知识,说明道理,体现理论深度;另一方面要联系实际,做到有的放矢。在教学过程中,要联系学员思想及工作实际情况,抓住本质问题,运用法学理论来剖析实际问题,把法学理论知识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有效提高学员解决问题的能力。4.采用灵活的教学方式方法。要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关于教学方式方法的运用,党校教师既要从整体的教学设计来考虑,也要从单个的课堂设计来考虑。如在枯燥的法学理论讲授中加入一些例子;在需要强调时进行提问引发讨论;在案例教学中进行点评,强化法学理论等。
五、要善于总结
法学专题范文篇2
(1)(2)教学设计1.面授辅导设计《民法学》(1)(2)的计划学时均为81学时,学时分配情况相同,教学时间均为27学时;余下三分之二为学员自主学习时间。①关键的第一学时。民法学(1)(2)专题均为26学时,预留1学时作为首次面授课向学生说明情况、布置教学任务之用。详细介绍本学期的教学安排,鼓励学生自主学习。②专题教学的具体应用。民法学(1)基本内容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即民法总论部分、物权部分。所划分的专题有14个:民法基础理论;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公民(自然人)与法人;合伙、个体、联营;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物;民事法律行为与时效;有权与表见;物权概论;财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与财产共有;相邻关系与其他物权。民法学(2)的主要内容是债权部分、人身权部分、知识产权部分、财产继承权部分、民事责任部分。所划分的专题也有14个:债权;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债的其他理论;合同分论;人格权;身份权;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嘱与继承;违约责任;侵权责任。③期末复习课。在进行完全的专题教学之后,还要安排期末复习,教师将本学期全部考核范围进行梳理,学员可以理顺知识结构,把所学内容有机联系起来,将知识点变成知识面。
2.针对各个专题都制作了相应的课件。课件的形式和内容丰富,效果直观,应用于课程教学也更符合远程教育的教学理念。③三维案例。案例教学乃法学专业教学之根本,在知识点的讲解上,绝对不可无案例。否则便是枯燥的脱离实际的,无法引起学生兴趣的。因此,我在小课件中尽量加入一些生动的、能引起学生共鸣、并适合讨论的视频案例,使教学效果大大改观。④网上教学、网上答疑和bbs论坛。网上教学和答疑安排在教学过程的中前期和中后期,不早不晚,恰到好处。在专题讲座之外的知识点,为学员自学范围,在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以通过网上答疑向责任教师提出;当然,面授过程中有没理解,没消化的问题,也可以在网上提问;网上答疑,可以使平时不方便参加面授课的学员得到与教师交流的机会;一些平日比较腼腆的学员因网络的平等性也可以放开手脚与老师同学进行讨论。⑤实时解惑e-mail信箱。针对平日的小问题,学员可以通过主讲教师公布的指定网络信箱来进行提问。相对于网上答疑来说,e-mail信箱具有灵活性,及时性的特点。⑥更新网上资源。在教学平台上开辟教学辅导栏目,定期教学相关信息及辅助资料。例如:教学重点与难点的解析文章;最新法律咨询;与课程相关法律法规;教学活动信息;网上作业;网上自测习题及参考答案等。⑦中央电大的录像资料。此资料虽非我校自主资源,但对教学工作帮助甚大。学生可以通过观看中央电大专家的讲授进行自主学习,既丰富了学员的学习方式,也又现了远程教育的真谛。
总结:针对《民法学》(1)(2)教学过程中的创新设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并且在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注重媒体资源建设等领域具有较强的操作价值。在教学中的试验推广已取得初步成效,今后将陆续全部投入实际教学工作。并且随时调整教学方法,直至完全贴合远程教育需要。
本文作者:李智姝工作单位: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专题范文篇3
“法学 经济学”复合应用型人才,除了要具备和达到普通大学生应必备的思想、道德、心理、知识、能力等各方面素质的要求外,在知识、技能和专业业务方面还应达到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定要求:一是三个层面的知识要求,即法学理论知识、部门法学专业知识、经济学学科专业知识;二是两个技能要求,即法律实务操作技能和经济学实践能力,例如法务人员要求的技能、证券操盘手技能、国际贸易应用能力;三是一个综合能力的融汇贯通。从这三点我们可以发现,培养“法学 经济学”复合应用型人才,首先要打下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要思考、关注和研究法学理论前沿和实践前沿的重大问题,要具备理论的敏锐性、创新性和前沿性。这种理论功底是法学人才学习、应用部门法的知识基础、理性支撑和智力支持,也是其形成创新思维和开拓性工作的方法论基础。其次,要在法学专业教学时,兼贯穿经济学思维去教学,学校设置法学与经济学接轨的课程,也让经济学专业的学生在掌握好本专业知识之余,始终把法律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去认识,去运用。在全球化的时代,具备多学科的综合知识,并且能应用这些知识,是法学以及经济学专业人才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的必备条件和素质要求。
二、“法学 经济学”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一)准确定位培养目标
“法学 经济学”复合应用型人才是旨在探索经济全球化与教育国际化条件下培养地方应用型、复合型,主要从事经贸、金融、法律等管理工作的优秀人才的新模式。现代经济的特点是包括人才在内的各种资源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的流动空前加快,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则呈现出既不断分化又不断综合的趋势,这就要求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进行学科和专业调整,促进学科和专业交叉、融合,创建多学科,跨学科,跨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在现有体制下,经济、和法律是两个独立的学科和专业,我们进行的经济和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实验,就是一种跨学科、跨专业的实验,具体来讲,就是要在对现有的经济学专业、和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整合的基础上,设计一套覆盖两个专业,具有内在联系的新的课程体系,该体系借助一整套科学规范的教学手段和管理措施,能够有效地实现培养地方特色、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目标。
(二)分层培养模式
首先,精英班教育与大众化教育。以我校法卓班为例,每年在法学新生中考试,从中选出考分排名前30的优秀学生,专门收入法学卓越班,以法学卓越班的教学和管理模式培养精英化的实践应用型人才。其他的法学本科生则实施大众化法学教育模式。其次,现在社会需要的法学人才是具备综合知识的人才,在对人才培养上,可以采取分层培养的模式,但出发点还是围绕地方院校的特色,培养适合地方单位用的应用型人才。从法学人才培养层次可以分为三个层级:一是高素质法律理论人才,主要从事法律教学科研工作,这类人才需要精通法律和经济综合专业知识;二是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主要从事法律职业工作;三是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社会管理人才,主要从事非法律教学科研和非法律职业的工作,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企业的管理者、或其他一些与法律没有直接关系的经济类工作。无论是哪一个层次的人才,都不是单一的人才,他们都需要在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基础上,掌握更多的经济学、财务管理知识,才能称之为各领域的高端人才,只是分层培养目标的确定,可以让学校有所侧重发展他们某方面的能力,但同时也要兼顾其他方面的能力,这几个方面能力相互促进并使其重点更加突出,将来就业可以有所优势。再次,应该以就业为导向,注意在分层培养中,相应的设置应用性较强的课程,例如司法考试专题课,国际贸易业务员资格专题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专题,专利人专题课,或者在专业或选修课之外,开设面向校内外的各种培训班,有助于学生就业,例如,可以与校外知名的培训机构联合做培训,目前我校法商学院已经联合万国教育集团做了司法考试培训,每年本学院学生的过关率均在40%以上,这进一步促进学生能在未来就业中更顺利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另外,还可以开设公务员考试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培训、外贸会计、营销员、物流师等的培训。培养的人才不仅具有理论知识,还需具备专业知识,在实践课程及实践基地实习上,应该给予学生更多的机会进行学习。
(三)以地方人才需求为基础,构建地方特色的培养模式
玉林师院位于广西的东南部,与广东接壤,具有特殊的地缘区位优势,是我国内陆地区经北部湾走向东盟的最便捷的通道,又是东盟各国进入我国内陆腹地的捷径,现代化的主体交通网络已基本形成并不断扩展延伸。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之后,随着经济贸易额的快速增长,对既懂法律又精通经济管理知识的人才需求量大大增加,这就对地方院校人才培养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校在今后的人才培养模式中还需进一步探索如何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如何培养“法商双肩挑”的法学专业人才,这样的人才在社会上将会是“香饽饽”。
三、地方高校“法学 经济学”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以地方特色和地方人才需求为出发,对人才培养采取分层培养的模式,具体的分为法学专业基础学习阶段和选择平台学习阶段,平台共有三个,第一个平台是特殊培养平台,第二个平台是就业为导向,侧重职业能力课程的学习培训和其他学科知识的辅修。第三个平台是精通东盟法和经济专业知识的地方应用型复合人才。但无论是哪个平台的人才,都需要掌握法学的14门核心课程,所以14门核心课程是必修课,由于学分是有限制的,所以要开始更多的课程,则可以将必修课程的课时相应减少,这一阶段即是前面提到的法学专业基础学习阶段,法学专业基础学习阶段安排为大一大二两年的法学专业学习,完成14门核心课程的学习,并且同时应该进行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相应的专业限定选修课程的学习以及参加一些相关的活动如学术讲座等,修完两年课程后,大三再进入平台选择学习阶段。第一个平台,也称特殊培养平台,包括高素质法律理论人才培养平台、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平台和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社会经济管理人才培养平台等三个小方向平台,学生可依兴趣选择侧重参与大平台其中一个方向平台。学生的选择性较强,自由度较高。以玉林师范学院法商学院12年开始设立的法学卓越班为例,为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与研究能力,帮助更多的同学考取法学研究生,班级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的学风培养。从大一新生中考试后挑选30名优秀学生,对学生进行有别于普通法学的教育培训模式。实行理论导师和实践导师双轨制,导师对所指导的学生在思想上、学业上、实践上,就业全面负责,直到被指导的学生毕业。因此在大一进入法卓班后,在导师的指导下,班级做了几个规划。第一,定下卓越目标,首先要理念超前。其次,实践老到,理论实践结合强。第二,做好考研规划。第三,考职规划。第四,司考规划。通过做好这几方面的规划,在后面两年的时间,同学们可以自主选择一个平台发展自己的其他专业能力,有侧重地学习专业知识,成为自己理想的既能精通法律又能掌握经济管理专业知识的卓越人才。目前我校的卓越实践班正在成长中,不断进步,人才培养模式还需进一步完善,提出的分层教育模式希望对进一步改革有所帮助。第二个平台是就业为导向,侧重职业能力课程的学习培训和其他学科知识的辅修。这个平台主要针对的是非法卓班的普通法学本科生。在经过两年专业基础课的学习后,学生可以选择法学的限选和任意选修课程。然后再根据自己的职业规划,如果想进公检法司,或做证券经济类工作,则要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选修一些专题课,当然学校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要适时修订,课程设置要与社会人才需求相适应,让学生有课可以选修。另外,专业教师要自行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素养,“能给学生一杯水,自己就必须变成一条大河”。第三个平台是精通东盟法和经济专业知识的地方应用型复合人才。东盟法相对来说是比较难掌握的,因为除了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不同外,法律体系的不同也更难让学生掌握相关法律。还有一个更大的难点,语言障碍导致东盟法专业知识理解难。目前研究东盟法的专家还比较少,市面上可以买到的都不是教材,是个人专著。而专著是个人的见解,并且是不系统的、零散的、有的是简单的罗列。语言的翻译也可能因人而异,最后做出的专著也许由于个人理解的不同而不够准确。语言障碍还体现在,如果学生想自行找一些东盟各国的部门法学习,但由于每个国家的语言都不同,要看懂这些语言,并且翻译准确非常难。也正因为有诸多难度,目前这种精通东盟法和经济专业知识的人才非常的紧缺。对此,在课程设置上,应开设相应的语言课以及东盟各国部门法的课程,可以请外国语学院的对外汉语教师教授越南语和泰语,并且每个学期这些选修课的学生可以有机会与这些国家的学生进行语言交流。东盟各专业的选修,则有所侧重地选择一些国家的法律,做到从某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背景去真正掌握这个国家的法律。
四、结语
法学专题范文篇4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源于英美法学教育传统中的判例教学法,从实际案例出发探寻法学原理,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传统教学方法无可比拟的优势。
1.1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以实际案例作为出发点,一个好的案例本身或许就是一个“故事”,较之枯燥的法学原理来说,具有很强的趣味性,可以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并不是直接告诉学生其中蕴含的法学原理,而是在“提问——讨论”过程中一步步得出结论,这种师生间的互动关系是传统教学方法难以达到的。在此过程中,学生也成为教学的主体之一,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介入,无疑会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1.2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案例教学中,教师所起的作用并不是答案的宣示、法律原理的告知,而是引导学生剖析案例,找出案件涉及的法律原理、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条文,解释法官的裁判、推理过程,使学生自己得出结论。就具体案例而言,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裁判并非唯一的、绝对正确的答案。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是主要目的,答案本身尚在其次。因此,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应当允许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各种结论性的意见,鼓励学生对已经存在的概念、定义、结论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对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而不是人云亦云,教师要做的是对其逻辑推理的过程进行评析,能否自圆自说是判断正误的标准,这对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1.3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立足真实的案件展开讨论,学生需要做的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利用所学的法学原理解决教师提出的问题和案件中的纠纷,使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在不知不觉中得到训练,而法律思维恰恰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此外,由于案例通常已有司法机关或其他部门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学生在分析过程中可以对比自己的答案与既有结论之间的差距并加以反思,找出问题所在。因此,案例教学法可以在一定意义上有效连接“书本上的法”和“生活中的法”,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交际式互动教学法
交际式互动教学法的基础,在于培养目标的定位与知识的分类:(1)对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进行正确定位(即法科学生既要具备普通大学生的人文和科学素养,又须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分析具体法学、法律问题的能力);(2)对法学学科的知识进行科学分类,其中主要是对法学主干课中的重点知识(即法科学生必须掌握且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核心知识点)进行正确的筛选。交际式互动教学法的关键,是对各个教学环节的组织,使参与者能够就有关的法学问题或者案件处理问题形成对话局面,实现平等交流。(1)组织教师对教材中的知识点进行总体和个别的评价,区分出重点知识和一般知识,从而为交际式互动教学奠定基础;(2)从重点知识中进一步筛选出可供交际式互动的重点话题,选择典型的或者疑难的案例,为交际式互动教学选定主题;(3)除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外,选择可参与交际式互动教学的专家学者和司法部门的法律工作者,作为交际式互动教学的辅助教学人员。
交际式互动教学法采用的形式,主要有:专题讨论式。以专业课主讲教师或者有关专家的专题报告、或者对专业课重点知识的疑难问题的讨论为主要形式,以学生的广泛参与和对话为辅助,从而达到学生在专题讨论和与专家的平等对话中获得更多的知识和智慧的启迪。疑难案例研讨式。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运用。而在校大学生只有通过了解和参与司法实践,才能感受到活生生的法律运作,也才能进一步增强探求知识的欲望。在目前,疑难案例的研讨不失为在校学生了解和接触司法实践的最便捷的途径。学习心得报告式。学生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参与上述专题和疑难案例的研讨,获得了相当的知识和智慧,为此,应当给学生提供一个发挥才智、体现智慧的机会和场所。这种方式将以学生的心得报告为中心,辅之以教师的点评和必要的指导,使学生的学习成绩在与教师的交流中得到提高。模拟法庭指导式。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受到了普遍的青睐,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在校大学生的法律实践问题。但由于它需要特殊的场所、精选案例、且耗时长、参与人数有限等局限性,因而只作为辅助教学方法之一。在此情况下,教师的指导作用是学生将所学知识正确运用于实践的关键环节。
3、诊所式教学法
法学专题范文篇5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源于英美法学教育传统中的判例教学法,从实际案例出发探寻法学原理,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传统教学方法无可比拟的优势。
1.1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以实际案例作为出发点,一个好的案例本身或许就是一个“故事”,较之枯燥的法学原理来说,具有很强的趣味性,可以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并不是直接告诉学生其中蕴含的法学原理,而是在“提问——讨论”过程中一步步得出结论,这种师生间的互动关系是传统教学方法难以达到的。在此过程中,学生也成为教学的主体之一,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介入,无疑会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1.2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案例教学中,教师所起的作用并不是答案的宣示、法律原理的告知,而是引导学生剖析案例,找出案件涉及的法律原理、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条文,解释法官的裁判、推理过程,使学生自己得出结论。就具体案例而言,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裁判并非唯一的、绝对正确的答案。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是主要目的,答案本身尚在其次。因此,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应当允许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各种结论性的意见,鼓励学生对已经存在的概念、定义、结论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对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而不是人云亦云,教师要做的是对其逻辑推理的过程进行评析,能否自圆自说是判断正误的标准,这对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1.3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立足真实的案件展开讨论,学生需要做的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利用所学的法学原理解决教师提出的问题和案件中的纠纷,使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在不知不觉中得到训练,而法律思维恰恰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此外,由于案例通常已有司法机关或其他部门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学生在分析过程中可以对比自己的答案与既有结论之间的差距并加以反思,找出问题所在。因此,案例教学法可以在一定意义上有效连接“书本上的法”和“生活中的法”,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文来自于《华章》杂志。《华章》杂志简介详见.)
2、交际式互动教学法
交际式互动教学法的基础,在于培养目标的定位与知识的分类:(1)对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进行正确定位(即法科学生既要具备普通大学生的人文和科学素养,又须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分析具体法学、法律问题的能力);(2)对法学学科的知识进行科学分类,其中主要是对法学主干课中的重点知识(即法科学生必须掌握且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核心知识点)进行正确的筛选。交际式互动教学法的关键,是对各个教学环节的组织,使参与者能够就有关的法学问题或者案件处理问题形成对话局面,实现平等交流。(1)组织教师对教材中的知识点进行总体和个别的评价,区分出重点知识和一般知识,从而为交际式互动教学奠定基础;(2)从重点知识中进一步筛选出可供交际式互动的重点话题,选择典型的或者疑难的案例,为交际式互动教学选定主题;(3)除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外,选择可参与交际式互动教学的专家学者和司法部门的法律工作者,作为交际式互动教学的辅助教学人员。交际式互动教学法采用的形式,主要有:专题讨论式。以专业课主讲教师或者有关专家的专题报告、或者对专业课重点知识的疑难问题的讨论为主要形式,以学生的广泛参与和对话为辅助,从而达到学生在专题讨论和与专家的平等对话中获得更多的知识和智慧的启迪。疑难案例研讨式。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运用。而在校大学生只有通过了解和参与司法实践,才能感受到活生生的法律运作,也才能进一步增强探求知识的欲望。在目前,疑难案例的研讨不失为在校学生了解和接触司法实践的最便捷的途径。学习心得报告式。学生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参与上述专题和疑难案例的研讨,获得了相当的知识和智慧,为此,应当给学生提供一个发挥才智、体现智慧的机会和场所。这种方式将以学生的心得报告为中心,辅之以教师的点评和必要的指导,使学生的学习成绩在与教师的交流中得到提高。模拟法庭指导式。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受到了普遍的青睐,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在校大学生的法律实践问题。但由于它需要特殊的场所、精选案例、且耗时长、参与人数有限等局限性,因而只作为辅助教学方法之一。在此情况下,教师的指导作用是学生将所学知识正确运用于实践的关键环节。
3、诊所式教学法
法学专题范文篇6
关键词:基层党校;法学教育;教学改革
一、党校法学教育概述
(一)党校法学教育的概念
党校法学教育是指各级党校在党委的领导下,为了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树立法治思维方式和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综合运用党校教学方法,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内容开展的一系列的教学活动。
(二)党校法学教育的特点
1.学员特殊。一是年龄跨度较大。在一个主体班内,既有“60后”又有“80后”;二是学历层次差别较大,既有正规院校毕业的研究生、本专科生,也有接受其它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的党员干部;三是工作领域不同,既有来自街道的学员,又有来自部门的学员,既有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学员,又有司法系统的学员,甚至有的学员是著名法学院校科班出身,已经从事法律工作几十年,实践经验相当丰富。这些就决定了学员的社会阅历、思维方式、观念看法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更是千差万别。2.学习方式特殊。一是党校教育具有短期性,主体班学习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时间,系统学习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可能性非常小。例如高校开设的宪法课几乎都在30个课时以上,而一般党校开设的宪法课程时间仅为3个课时,对于宪法学的发展历程、基本原理、具体内容只能作非常简略的介绍。二是工学矛盾突出。党校学员都是在职干部,在党校学习期间也不可能完全对工作不管不顾,必须两头跑,兼顾学习与工作。3.学习需求特殊。参加党校学习的学员全部来自生产、工作第一线,对于学习内容与实践的紧密联系要求很高。党校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实用性,依靠资源优势,研究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难点、热点问题,尤其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面临的各类法律问题,旨在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
(三)党校法学教育的地位
1.党校法学教育是党性锻炼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性锻炼不仅要培养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更要让他们树立法治思维,谨慎对待权力,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因此,开展党校法学教育决不能拘泥于“法律”的小圈子,而是紧紧围绕“党校姓党”的基本原则,注重从党的理论、方针政策等角度去开展教学,结合马列主义经典著作、系列重要讲话、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的法治思想,阐述法学原理和法治理念,帮助学员更好地学习体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其法学素养。2.党校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中法学教育的必要补充。目前,在高等学校开展法学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最主要形式。然而,高校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不过是近十多年来的事,法律人才的培养仍然跟不上时代需求。除了来自某些特定工作岗位的党员干部接受过法学高等教育,其余大部分党员干部都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学训练,甚至连基本法律常识都比较匮乏。党校作为培训轮训党员干部的主渠道,理应成为给党员干部“补法学课”的主阵地。因此可以说,党校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中法学教育的必要补充,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法学继续教育形式。3.党校法学教育与普法工作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普法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开展,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旨在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而党校法学教育则大为不同,其重点不在于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灌输,而是在于通过法治理论、法治原则、法治观念的系统教育,培养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提高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虽然党校法学教育与普法工作各有侧重,但其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升公民法律素养,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的必要性
(一)加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员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的实践主体,任何治国理政的重要决定最终都要靠党员领导干部落到实处。同时,党员领导干部也是全民守法的先锋模范,党员首先是普通公民,是公民就得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党员又不同于普通公民,肩负着特殊政治职责,不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遵守严于法律法规的党规党纪。因此,新一届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并且将主体范围从“各级领导干部”扩大至“党员干部”,明确要求党内所有人都应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强化基层党校法学教育,进一步提高基层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从而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二)加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是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现实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不论是党中央、人民群众,还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都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党中央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如果不提高基层党员干部依法决策能力,则难以建立一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队伍。另一方面,基层党员干部是中国共产党直面群众的代表。目前,基层情况复杂多变,社会矛盾呈多元化、高发态势,人民群众对私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有着强烈的要求,对公权力的监督意识显著增强。为了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建立一支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党员干部队伍。此外,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基层的领导干部也有可能坐上“民告官”案件的被告席。为了让行政首长更好地参与庭审,就要通过培训,使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行政诉讼基本程序,提高出庭应诉能力。同时,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想要避免“当被告”,就要加强学习,大力提高包括自己在内的单位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使公权力。
(三)加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是全面落实教学改革的具体要求
党校开展党员干部培训应当与时俱进,要根据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目前社会矛盾逐渐凸显,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依法办事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基层党校加大了法学教育力度,探索出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教学方法。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课程设置针对性不强。基层党校法学专题课的讲授主要依靠本校及省市委党校、高校的法学教师。虽然偶有邀请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同志授课,但是所占比重不大,导致课程内容相对理论化,“不接地气”的情况时有出现,与学员的期望存在差距。2.教学内容缺乏系统性。有一些基层党校在主体班中并未固定设置法学课程,导致法学教育断断续续、时有时无。另外,还有一些基层党校,虽然在每一期主体班都保留了法学课程,但是对于教学内容的选择较为随意,一般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合同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行政诉讼实务等等,教学内容十分杂乱,缺乏系统性。3.考核方式缺乏严肃性。目前,基层党校基本上不针对法学教学成果进行专项考核,而是仅仅对于学员在整个培训期间的表现形成一个较为笼统的评价。即使有的党校实施了量化评分制度,但也仅仅涉及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两大块内容,没有突出设计与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相关的考核机制。这样一来,则无法突出法学教学成果,也难以调动学员对于法学课程的学习积极性。4.考核结果运用不到位。正是因为目前的基层党校采用的考核方式缺乏严肃性,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专项考核的重视远远不够,因此考核结果的运用也无从谈起,几乎属于空白状态,如此识别、考察出来的干部是不够全面的,是难以适应依法治国新要求的。
三、加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基层党校法学教育
1.要确保教学时间。基层党校的各个班次都应当开设法学课程。一方面,要重视宪法教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依法治国中具有突出地位和首要意义。新形势新任务迫切要求我们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另一方面,要重视党的领导和法治关系这个核心问题,要让学员深刻认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坚持党的领导问题上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要力争将上述两个专题课提升为精品课程,固化到每一个主体班次。考虑到有些学员从初任培训开始,可能会多次参加基层党校的培训,所以应当根据学员的具体情况,在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上进行有梯度的设计。2.要确保教学人员。每个基层党校都应当配备法学教师,并加强师资培训,多与上级党校、兄弟党校进行交流学习。除了强化党校自身的法学师资力量之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建立法学人才智慧库,选取来自实务部门、本地高校和社会上的法律精英作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后备力量,充分利用各方面师资力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多种形式、不同侧面的法学教育。3.要确保培训经费。要确保开展模拟法庭、理论研讨、走访调研、外请授课教师所需要的必要经费等等。另外,还要结合法学学科建设的具体改革措施,增加法学教育经费预算。
(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抓好基层党校法学教育
1.科学设置法学专业课程。一是要突出系统性。除了前文提到的两个固化的专题课外,还要坚持创新法学特色课程。可以在初任公务员培训班开展与“法治”相关的演讲比赛或辩论赛,让学员初步形成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认知;在科级公务员培训班着重开展“以案说法”,以丰富的案例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进一步强调依法行使公权力的理念;在中青班开展模拟法庭教学,重点培养学员程序意识和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在处级班开展研究式教学,通过走访调研,深入了解基层一线的法治状况,寻求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最佳路径。上述特色课程,层层深入,不断推进,与学员的自身认知和学习需求高度契合,与固化的精品课程一起,形成完整的法学课程体系。二是要突出实用性。可以针对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处理基层综治维稳案件、出庭应诉时的注意事项等热点、难点开设专题课,邀请实务经验丰富的基层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授课,从具体案例出发,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学员运用法治方式的实践能力。三是要突出灵活性。应当在时间上灵活考虑,通过举办短期法学专题研修班或者半年一次的法学专题讲座,尽量缓解工学矛盾,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在教学形式上,则应当多互动、多交流,多举办法学专题读书会、法治经验大家谈等活动,不拘一格,推陈出新,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2.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方式。一是要注重理论教学。不仅要推荐学员多读中外法学经典著作,还要引导学员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法治思想,让他们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理解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二是要注重实践探索。组织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可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行政诉讼案例,由学员分组扮演法官、原告与被告。在模拟审判前,先组织学员前往人民法院进行庭审观摩,了解庭审基本程序,感受法庭严肃氛围。再要求扮演原告的学员组和扮演被告的学员组先后提交相应的诉讼文书,提高其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进行模拟审判时,应当严格按照真实庭审程序进行,力求最大程度还原庭审现场。模拟法庭教学顺应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新要求,可以充分提高党员干部对于法律权威的信仰。组织开展案例研究式教学。带领学员深入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目前基层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直面各个单位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难题。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引导学员们进一步分析,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为基层党委提供决策参考。三是要注重教学研讨。基层党校可以联合法学会、法制工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法检两院,充分发动各个班次学员,积极组织开展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研讨工作,定期召开研讨交流活动,分析基层工作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问题,分享化解预防基层矛盾的法治经验,进一步开阔党员干部视野,掌握更符合法治要求的工作方法,深化学员对于法治的认识与理解。3.建立健全法治能力专项考核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闭卷考试、撰写调研文章等书面形式考核学员,突出考核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学员参与模拟法庭、交流分享活动、上课回答问题的具体表现,由授课教师进行考核,突出考核的灵活性。4.有效运用法治能力专项考核结果。基层党委应该高度重视党校对学员法治能力的专项考核结果,进一步完善考核结果运用机制,将学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另外,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将法治能力专项考核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充分运用党校考核结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基层党校法学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组织领导,要围绕三个方面开展工作。首先,要明确工作责任,基层党校的法学教育应当由基层党委牵头,各个相关单位积极参与,最后由党校具体落实。其次,要加强督促检查。基层党委组织部门应当针对法学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情况、学员的学习情况以及党校的组织实施情况,明确各单位责任,严格进行考核。最后,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向各单位、各部门以及社会大众宣传基层党校法学教育开展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学法、懂法、信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作者:蔡靖 单位: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党校
参考文献:
[1]冯勇.党校法学教育应立足于“三特殊”实现“五结合”.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1).
[2]梁成义.党校法学教育应着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黑河学刊.2014(8).
[3]魏淑君.领导干部法制意识培养与党校法学教育.发展论坛.2002(6).
[4]杨合理.略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党校法学教育.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5).
[5]程济春.浅议党校法学学科建设的定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
法学专题范文篇7
近年来,社团与社会群体的研究渐为学界所重视,具体体现在法学研究方面是关于近代新法学界社团的研究。在这些研究中,有直接论述学术社团的,也有论述学术流派而兼及社团的;有个案研究,也有关于多个社团的综合研究。目前法史研究的重点在于法律思想、制度和法律教育,关于近代法学研究团体组织的研究则属于一个薄弱环节,有关的研究论著不多,内容也相对简单,但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代表性的有《新法学学术团体的诞生及特点》[1]等文。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主编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其第五辑第二编内涉民国法学研究团体方面的资料,奠定了民国法学研究团体史研究的基本框架。《二十世纪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卷》[2],其第四编中则专门介绍了二十世纪中国重要的法学研究团体,是一部关于民国法学研究团体发展史较为全面系统的学术性著述。迄今为止,学界对中华民国法学会这一民国时期法学研究的核心组织的研究难餍人望,但也渐为学界所注意。《新北辰》1936年第3期发表的消息《中华民国法学会近况》,较早介绍了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组织情况。《法学建设》一文介绍了中华民国法学会在当时法学团体中的独特地位[3]。中华民国法学会的会刊《中华法学杂志》以阐扬三民主义法学原理、研究我国法律的制度与思想、讨议现行立法之得失、介绍各国最新法律思想及制度为宗旨有译丛、国内要闻、国外要闻、杂组等栏目,《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下)》中介绍了《中华法学杂志》对法学研究的贡献[4]。《留学生与中国法学》一书则列专节介绍了留学生与中华民国法学会[5]。但是,这些论著的介绍略显简单。除了上述论著之外,中华民国法学会各地分会的组织活动在各省集体编纂的司法行政志中也有所提及。《上海司法行政志》[6]、《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7]、《安徽省志•司法志》[8]等等,多数在其民国社团类的章节中,介绍了中华民国法学会各该地分会的概况。中华民国法学会的制度文本,及其核心成员在学会中的任职情况和著述成果,在资料辑要、人物志书类著作中也多有罗列。《中国法律图书总目》较为全面地收录了中华民国法学会的制度文本及其核心成员的著述成果[9];湖北省司法厅1988年编的《清末民国司法行政史料辑要》中,辑有中华民国法学会纲要、章程等内容;《中国国民党全书》等,则提到学会核心成员在学会中的任职情况[10]。总体而言,目前学界对于中华民国法学会的专题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已有的研究对中华民国法学会的介绍显得语焉不详,甚至有些只是条目式的著录,历史文献搜集整理做得不够深入,论述也不够充分。而且,已有的研究大多将中华民国法学会置于诸学术团体之中,作较为笼统的介绍,不全面,缺乏深入细致的个案研究。这样的研究状况给企图深入发掘中华民国法学会的专题内涵的学者带来了借鉴上的困难,但也为进一步从事中华民国法学会的专题学术探索的预留了广阔空间。因此,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加强对中华民国法学会的专题研究,具有学术研究及现实借鉴的双重价值。一是通过加强对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研究有助于完整的近现代中国法史的重建,有利于弥补对于近代民间社团及社会群体研究的不足,对于了解民国时期学术、团体、社会等因素的相互作用是有益的。二是通过研究中华民国法学会的机理及其活动,呈现一个具有特色的法学研究团体全貌,有助于正确认识它在中国法学近代化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有助于探明中国近代法学发展的内在机制,对当代中国法学的改革和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中华民国法学会研究构想
对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全面地介绍,当属迄今为止国内外第一个有关该专题的系统研究。通过研究,应回答这样几个问题:中华民国法学会作为一个法学研究团体,它是如何被组织起来的?它是如何运作的?它的理论体系是什么?它都做了哪些事?它与外部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通过研究,呈现出中华民国法学会的样态,勾画出中华民国法学会的全貌。根据前段所阐述的研究思路,对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研究,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重建中华法系论潮的兴起与中华民国法学会的创立。这部分内容需要说明以下几个问题:近代中国重建中华法系论潮的兴起、南京在中国法制近代化中的独特地位、近代中国各法学研究团体的出现、中华民国法学会的创立。(2)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组织结构与组织演变。这部分内容又可细分为:中华民国法学会的会员结构,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理事会、监事会与各专门委员会,中华民国法学会的分会,中华民国法学会的期刊编辑委员会与出版事业委员会,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经费募集与会所变迁,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组织活动的结束。(3)中华民国法学会的会务与学术活动。这部分内容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中华民国法学会的会务、《中华法学杂志》的出版与发行、《中华民国法学会会报》的编辑与出版、《中华民国法学会工作报告书》的编辑与出版、中华民国法学会其他法学业书的出版与发行。(4)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理论与实践。这部分内容可围绕以下几部分展开:中华民国法学会的民族文化观、中华民国法学会的新中华法系观、中华民国法学会的法学教育观、中华民国法学会的法治国家观、中华民国法学会的改进法制活动、中华民国法学会的对外交流活动、中华民国法学会养成近代法学人才。(5)中华民国法学会的地位与影响。这部分内容需要论证以下几个观点:中华民国法学会的成立是中国法学发展史上的大事,中华民国法学会与中国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中华民国法学会对当时立法工作的影响,中华民国法学会对当时司法工作的影响。前述内容研究的目的在于厘清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线索脉络,从而重建其历史。研究的重心在于取得以下创新点:(1)中华民国法学会于1935年在南京创立,在中国大陆的活动于1949年结束。在对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研究中,通过考察近代中国重建中华法系论潮的兴起、南京在中国法制近代化中的独特地位以及居正、覃振等官员学者的地位和组织学术团体的经验等内容,来说明中华民国法学会的创建具有必然性,反映中华民国法学会的发展演变过程。(2)中华民国法学会较为集中地体现了近代中国法学研究团体的发展历程。中华民国法学会有着明确的发展诉求,学会成立后即致力于研究法学与改进法制。在对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研究中,除了体现中华民国法学会具有法学研究团体的一些共性内容,更多的是要展示它的特色。(3)中华民国法学会是一个近代综合性法学研究团体,组织结构较为严密。在对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研究中,通过系统展现中华民国法学会的会员情况、学会各机构设置、分会组织、期刊编辑委员会与撰述队伍等内容,使人们对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组织结构和组织演变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4)阐发法学理论和改进法制是中华民国法学会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取得的两大主要成就。在对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研究中,应突出这两个重点,使人们对中华民国法学会有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位和评价。(5)中华民国法学会是民国时期中国法学界的重要组织。在对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研究中,应将其放在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内,深入分析论证中华民国法学会与当时政治、经济、社会的复杂关系,对中华民国法学会的地位进行梳理。
三、中国民国法学会研究方法
对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研究,属于具体的个案研究。以往对法学研究团体的研究较偏向于进行宏观的、类似共案的研究,这样的研究能够提供对于法学研究团体史的整体认知,但因涉及的史实过多,难以充分发掘题中应有之义,这就使研究显得比较单薄;因对具体问题的研究不深入,整体认识结论也就缺乏牢固支撑。鉴于此,通过对具体的历史个案采取个案研究的方法,将一些与中华民国法学会有关的问题集中加以讨论,可收小中见大、管中窥豹的认识效用。对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研究,属于实证研究。在广泛查询、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应致力于相关史实的重建工作。在研究中,不仅仅局限于抽象的学理思考而忽略具体的事实建构,把对历史现象的思考置于事实建构的过程中,以重新构建中华民国法学会的历史面貌。对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研究,尤应注重从中华民国法学会与外部环境互动的角度,将中华民国法学会与外部关系置于社会的广阔背景中、置于近代中国法学研究团体历史的发展脉络中,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发展、变化的历史。对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研究,资料来源约有以下几类:一是档案资料,包括上海市档案馆、重庆市档案馆、北京市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地收藏的与中华民国法学会研究相关的档案资料。二是报刊,首先是中华民国法学会自创报刊,主要有《中华民国法学会会报》、中华法学杂志》和各分会主编的报刊等;另外还有民国时期的其他相关报刊,主要有《申报》《大公报》《中央日报》《政治评论》《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法政学报》《法学季刊》《新法学》《法学丛刊》。三是时人著述,首先是中华民国法学会自编工作报告书、丛书和法令汇编,如《中华民国法学会工作报告书》《中华法学丛书》《袖珍六法新编》《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汇编》《司法公报》等;另外代表性的还有《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11]、《中国法律思想史》[12]、《民国政制史》[13]、《法律教育》[14]、《中国法制史》[15],等等。
参考文献:
[1]穆中杰.新法学学术团体的诞生及特点[j].政法论丛,2006(2):15-17.
[2]沈国明,等.二十世纪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林纪东.法学建设[j].新政治,1941(3):13-18.
[4]潘念之,等.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下[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
[5]李喜所.留学生与中国法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
[6]上海司法行政志编纂委员会.上海司法行政志[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
[7]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8]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安徽省志:司法志[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7.
[9]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中国法律图书总目[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10]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中国国民党全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
[11]居正.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m].上海:大东书局,1947.
[12]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13]钱端升.民国政制史[m].上海:商务印书馆,1945.
[14]孙晓楼.法律教育[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
法学专题范文篇8
一是多种方式结合开展,深入宣传《宪法》精神。今年来,全县采用“集中培训 分级消化”、“线上宣传 线下普法”、“全面学习 重点领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新修订《宪法》的宣传教育,务求宣传实效。我县将《宪法》修正案学习内容纳入党委(组)中心组学法重要内容、县委党校培训课程和领导干部法治能力提升班必学内容。充分发挥“三团两队”(即普法讲师团、法律服务团、法律顾问团和法律志愿者队伍、法治文艺宣传队伍)的专业普法队伍力量。充分整合微信、微博、电视台等媒体公益普法平台以及法治宣传长廊等普法阵地优势力量。组织法治文艺宣传队编排演出歌曲、舞蹈、小品、诗歌、快板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艺节目。各乡镇、部门结合党员“双报到”,支部共建、“户户入、入户户”、“文明四风”、“扫黑除恶”等活动开展深入宣传宪法精神,有力实现了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全覆盖,使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普惠力度和入心入脑程度提升至最大。截至目前,全县各级共开展专题《宪法》讲座10余次,培训人员4000余人次;开展《宪法》主题宣传活动超过56次,参加人员达8000余人次,制作发放《宪法》新修订内容对比宣传折页2000余份,《宪法》漫画读本3000本,口袋读本1000本。
二是精准区分普法对象开展宣传。针对领导干部队伍的宪法教育工作,主要采取将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列为新修《宪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方式,将宪法宣传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主要课程,组织宪法专题集体学习,开设宪法学习教育专题班,不断深化“宪法进机关”宣传,增强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观念,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针对青少年群体,采取继续深化“新雨计划”等校园普法模式,落实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把宪法教育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深入开展宪法知识进校园活动,发挥课堂教学和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组织开展宪法主题座谈会和班团队会,开设宪法学习课程,组织宪法晨读,宪法主题演讲,“宪法手抄报”比赛等,引导青少年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针对乡镇(村社)群众,采取组织普法宣讲团、法治文艺表演队在各乡镇开展宪法主旨巡回宣讲,结合“户户入、入户户”、“扫黑除恶”、“文明四风”等工作开展传播宪法精神,用鲜活生动的语言和事例,用直观易懂的宣传资料,让广大群众了解宣传宪法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以及宪法修改的核心要义,不断深化广大群众对宪法精神的理解。针对寺庙僧侣、医院和企业干部职工,采用送法上门、送教上门的方式,组织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寺庙、企业开展“我为宪法代言”等专题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寺庙、医院、企业已有法治宣传阵地,如法治宣传栏、法治图书角、学法电脑等,促进寺院僧侣、医务人员、企业职工能及时利用碎片时间学宪法,巩固宪法学习效果。
三是用活用好普法宣传平台和宣传阵地。充分利用我县五大普法宣传平台(即手机微信、短信、广播电视、网络和报刊)开展全方位宣传。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传播力量,依托县政府门户网站、“微”“司法”等微信公众号、电视台《法治课堂》栏目、“县普法依法治理动态”手机彩信等现代传媒平台,通过文字、图片、视频、动漫等形式,组织开展有深度的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广泛开展网上宪法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我与宪法”宪法法治动漫微电影作品征集等新媒体主题宣传活动,重点加强媒体履行公益普法责任考核,不断增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积极利用法治文化阵地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展播宪法宣传公益广告、宪法微电影、宪法微视频,打造宪法法治文化广场、长廊,设立宪法法治宣传专栏,协调公共场所宣传载体,户外led显示屏,公共交通载体,投放与宪法相关的宣传内容,不断提高社会对宪法的关注度,增强宪法学习宣传实效不断深化广大群众对宪法精神的理解。
四是积极树立普法典型,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平台等扩大新闻宣传,及时发现、培育、宣传先进典型,组织新闻记者深入基层,采访报道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提高法治新闻宣传的宣传效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优秀普法事迹进行大力宣传。县人大制定并下发了《县领导干部宪法宣誓制度》,并将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列为“七五”普法中期考核、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激励各乡镇、各部门宣传宪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特色亮点
1.采用“集中培训 分级消化”、“线上宣传 线下普法”、“全面学习 重点领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新修订《宪法》的宣传教育。
2.分类施策,针对机关工作人员、在校学生、社会群众、寺院、医院、企业几类不同人群不同形式的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3.为方便广大干部群众更加直观的学习领会新旧宪法的不同之处,学习把握关键知识点,司法局组织编印了新旧宪法内容对比折页和漫画读本。
4.开展了一次集中的全覆盖培训,邀请了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副院长、中葡法学院执行院长梁文永教授在《大讲堂》作宪法专题讲座,会议采取同步直播的方式进行,全县所有机关单位、乡镇、村社干部群众同步收看。
5.充分利用了微信、微博、手机报、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进行深度宣传。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学专题范文篇9
一、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联动的必要性和价值功能
(一)法治的发展和完善的要求。高品质、同质化法律职业群体的存在是现代社会实现法治治理的基本前提。它在社会分工方面顺应了现代法治专业化的要求,顺应了实现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的需要,表现了不同法律职业之间所具有的共性,为高水平的法治提供了重要的标识。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开放以来,国家的法治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通过对建国三十年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提出,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期间包含了丰富复杂的认识和实践的转变。如果我们从法治的角度作宏观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的感到其中发生的从立法到实施,从注重制度规范的完备到关注组织构造和人员素质的重心转移。“法治是一项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实行法治,首先意味着构造系统完好的法律体系,同时更要求将系统的法律要求通过品质良好的组织和人员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付诸实现〔2〕。”(二)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关系的必然性要求。我们深知,法律制度、法律内容、法律技术的发展往往依赖于一大批法律专家以及更多的受过法律教育的社会成员的研究和推动,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对于法律文明的发展进步有着异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法律的文明进步同时还取决于诸多的社会因素。东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推动法律文明的动力是现实的社会生活,是法律实践,是社会现实的法律经验。在法律实践、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几个攸关法律进步的重要环节中,法学教育处于核心的基础性的地位。法学教育不仅承担着法律人才培养的任务,同时还一定程度上肩负法学研究的使命和责任。法学研究承担着法律研究的基础性工作,其中包括法学理论的论证、法律框架的设计、具体规范的拟定、法律实施的纠偏,对法的精髓及法的理念的把握具有较高的理论层次;法律实践承担着法律实施的重要任务,关乎到法的精髓、法的理念及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发挥有效地作用。(三)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相生共长的需要。任何再完美的理论都来自于实践,法学也不例外,可以说所有的现行法律都是长期实践的结晶,都是法学家们经过长期实践,千锤百炼最终形成的,所以说,理论是对实践的高度概括。法学理论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我国法律体系总体来看,即庞杂又不完善,有时遇到具体问题,难以用一条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解释,这就需要用法律最根本的原理来分析、透视具体事件方能解决实践问题。法律职业化建设要求法律工作者素质全面提升,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更高要求。法律工作者所从事的法学理论研究,实际上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论文本角度)开始、延续、深化实践者所进行的法律实践中的理论争议。其所产出的法学知识,正可视为内在于法律实践中的深度阐述。〔3〕因此,当前法律工作者应当紧紧围绕实践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将研究成果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法学研究的可应用性和法律实践的准确性。(四)法律职业共同体协调配合的必然选择。构建理想的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乃是一项持久而庞大的工程,需要全民族的智慧与努力。法律从规则的角度说是法律的统治,而从实现法律调控和法律载体的角度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统治就是法律人之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造就高品质的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它必须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是具有一致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安身立命之本,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就目前的司法现状与职业共同体的理想状态的差距来看,调整、理顺不同法律机关也即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的关系,使得不同法律职业者间因相互肯定而紧密地结合,也因相互妨碍和否定而权责分明相互制约,这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应具有的状态。实现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联动,就可以将法学家的法学研究成果应用于司法实践,使理论与实践保持紧密相连。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脱节时,用法律实践指导法学研究,从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相互协调配合。
二、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联动机制的模式
法学专题范文篇10
关键词:经济法;多元化;教学方法
高校经管类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就是为了培养学生的经济法律意识,并提高其依法经营、合法开展业务及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但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一些学生不具备这些工作岗位所需的经济法律知识。我结合多年从事经济法教学的经验分析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提出解决对策,以期对该课的改革有所裨益。
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的特点
与普通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经济法不同,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更侧重微观经济领域活动所需的法律规范的介绍,既有传统法学学科中的民商法,又有经济法及经济司法部分,法律知识繁多、涉及面广,融知识性、专业性、技术性和操作性于一体,旨在培养具有法律素养、有坚定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信念的经管类人才。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必须结合听课对象的现实情况:他们是没有法学基础理论背景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之前几乎没有任何其他专门的法律课程。虽然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有少量涉及,但是内容非常浅显,而且只是对法律进行简单的宏观介绍,他们的法律基础知识极其薄弱。通过若干专业知识的学习已经基本建立了以本专业为基础的思维方式,所以要想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将拗口的法律术语和严谨的法律逻辑联系起来,就要靠切实可行的教学方法和任课教师宽厚的知识背景,才能达到经济法课程在经管类专业中的设置目的。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传统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课程定位不清,教育目标模糊。经管类经济法的定位有别于法学专业经济法和公选课类的经济法,但在实际教学中教育目标却没有明显不同,导致原本缺乏系统法律知识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中增大了学习难度,不能很好地掌握学习内容目标。此外,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经管类学生所用教材缺乏专业差异性,虽有部分教材比较适合经管类的学生,但其未做细化区分,所包含的内容太广,知识点太多,学生学习和理解起来难度很大,急需针对不同的专业有重点介绍。如会计学和财务管理专业对《票据法》这一章就应该详细介绍,工商管理专业对《竞争法律制度》这一章就不能简单地一笔带过。由于不能很好地结合本专业培养目标,使得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难以实现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服务。(二)教师的教学方法单一,实践环节欠缺。教学方法比较单一,教师没有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教学措施,学生的主动学习意识不能得到强化,就会导致整体学习行为出现偏差。虽然有些课堂内已经开始运用实例分析法,但是整体项目的实效性却不强,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没有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只是流于表面。学生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能激发自主学习机制,没有良性互动的课堂,导致整体教学缺乏实际意义。此外,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普遍缺乏实践性教学,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三)学生知识储备不够,课程学时不足。由于学生缺乏前期的法律导入课程,加上一些学生在学习中并没有予以重视,因此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储备相当不足,老师在讲授时不得不对学生所欠缺的法律基础理论、民法、民事诉讼法等知识进行补充介绍,这样就挤占了经济法教学内容的时间。同时,学生学习比较吃力,案例分析中抓不住要点,甚至不知道如何下手,影响教学效果。(四)教学考核方式不科学。目前,经济法的考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考试的形式单一,以笔试为主。大多期末成绩来源于平时成绩(30%)和期末考试(7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仍占绝大部分,很多学生忽视平时的训练,仅通过期末考前的复习也能通过考试,这种考核方式会导致学生为了考试过关而选择期末突击复习的学习方式,不利于学生真正熟练掌握经济法律知识并加以应用的能力提升,忽视学生在课堂学习中独立思考、表达观点、踊跃发言、参与讨论能力的培养和导向。
三、经管类专业经济法多元化教学改革的探析
针对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行改革:(一)因材施教、因专业施教。针对学生专业不同、课时不同的特点,老师在安排教学内容、案例的难易程度时应有所区别。比如对会计专业的普通本科学生,在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上可以和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内容相结合,既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又能在学习中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对《公司法》、《合同法》和《票据法律制度》等章节的知识点应予以重点介绍,不但要全部精讲,更要与专业结合精讲,与相关的专业课程有机配合,进行必要的渗透。对于工商管理专业来说,企业法显得更加重要。所以,经管类专业表面上看起来能统称,但内部区别很大,反映到学生未来的岗位要求上更有天壤之别,授课过程中要区别对待。(二)以多元化教学手段强化教学效果。除过讲授法外,多管齐下,以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强化教学效果,具体如下:一是案例法。在经济法课程讲授方法上不能只重理论,应当穿插一些简短的案例介绍和分析。虽然存在学时过少和教学进度的压力,但不能忽略对现实问题的讨论和分析,只对基本理论进行讲解。否则,不仅不能弥补课时不够的不足,反而使学生更加觉得这门课程枯燥无味,失去对该课程的兴趣。总之,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经济法,应尽可能突出案例教学和可操作性,增强其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二是实施专题讨论法。专题讨论法是根据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授课老师选取部分内容作为不同的专题,要求学生在课后自学,通过翻阅相关书籍及文献,并选择合适的案例分析相关专题,最后拿出部分课时作为专门的专题辩论或专题讨论课。在专题讨论课上,学生之间可以就不同的观点进行辩论或讨论,以提高对专题内容的掌握程度,最后由老师点评。专题讨论法注重学生的自我动手、动脑及动口能力,通过学生之间的互动及师生之间的互动,既能提升学生的学习热情,又能加强专题理论知识的掌握,还能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三是加强校内实训。经济法条文过于抽象,难以理解,尤其对于法律基础较为薄弱的经管类学生更是如此,为了便于学生的理解,并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可以选择配套的实训教材或集中教师编制经济法的实践教材。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中,大学生的消费观、维权意识调查表的设计、印刷、填写和总结都由学生自行完成。本章学习结束后,要求班级分组设计一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宣传海报,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知识,作为实训内容。(三)增加教学课时。应增加课时量,以72课时为宜。通行的经济法教材内容一般包括十余章,各专业都不能回避的重点内容至少包括基础法律制度、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竞争法等。每章约有4节—8节内容,将现行的48或者54课时平均到各章节,相应授课时间难以满足各章节的教学需要。因此,应增加课时量,深入讲授经济法重点内容,便于学生吸收。(四)加强考试改革,应用多种考评模式。改变重考试,轻平时训练的现状。为此,应积极加强考试改革,应用多元化的考评模式。主要表现为降低期末考试在期评考试中的比例,提高平时上课的表现和出勤率所占的比例,比如采用期评成绩=期末考试(50%) 上课表现(30%) 出勤(20%)。应该将重点集中在考查学生在整个学习中的整体表现,比如课堂讨论、实训表现等,考查其对于经济法律知识的灵活运用及是否具备一定的经济法律意识上,而不仅仅拘泥于僵化的卷面成绩。经济法教学方式改革将是一项长期工程。多元化教学改革就是以学生主动学习为重点,突出实用性、互动性,教学内容从课内延伸到课外,使学生通过课堂学到社会知识,与社会零距离接触。经济法教学改革创新之路,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曲振涛.经济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卢运辉.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j].法学研究,2006(10).
[3]陆俊雄.论经济法教学在经管类高等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j].教育教学论坛,2013(12).
[4]陶伦康,鄢本凤.中国实践性法律教学改革探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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