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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辩证逻辑这一概念在中国社会的出现,与马克思主义思想传播有关。唯物辩证法的传人促成辩证逻辑学科的构建。在唯物辩证法传人初期,辩证逻辑是辩证法的代名词,1930年代,它以哲学观念面目出现,是批判形而上学的工具,当时一批学者把形式逻辑等同于形而上学,这就是1930年代的形式逻辑与唯物辩证法的论战。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以后,中国逻辑界有些学者开始思考辩证逻辑的学科问题,马佩先生是其中的积极参预者。马佩先生自1950年至1960年参与逻辑讨论提出辩证逻辑思想(用“辩证法”这个词)开始,至今仍笔耕不辍,近几年出版了《辩证思维研究》、《辩证逻辑》等著作,一直是辩证逻辑学科的捍卫者和构建者。马先生努力地构建辩证逻辑理论体系,形成其富有特色的辩证逻辑观。
一、唯物辩证法的传入与我国“辩证逻辑”概念的产生
发生于20世纪30年代我国学术界关于形式逻辑的论争是中西文化交流过程中的一次文化冲突现象。它是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对形式逻辑基本态度的表现,同时也是对唯物辩证法的一种新诠释,从此,在中国文化里出现了辩证逻辑。
(一)“辩证逻辑”概念产生的社会背景
其一是文化救国的产物。正如其他爱国学者选择西方文化一样,选取苏联式的马克思主义文化也是服务于中国社会的需要。这种需要使文化发展以救国救民、挽救民族危机为目的,中国现代时期出现的东方文化派、西方文化派和苏联式马克思主义学派,都是为着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为中国革命指明了方向。“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十月革命帮助了全世界的也帮助了中国的先进分子,用无产阶级的宇宙观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重新考虑自己的问题。走俄国人的路——这就是结论。”也正是如此,许多人从苏联的胜利看到了中国的道路,便去积极地学习苏联,学习苏联的成功革命经验,学习苏联的文化模式。“中国自1927年社会科学风起云涌,辩证唯物论的思想大有一日千里之势。”艾思奇认为自1927年以后,“唯物辩证法风靡了全国,其力量之大,为二十二年的哲学思潮中所未有。”这种中国现代时期文化选择的功利性倾向影响了人们对西方各种学术思潮的全面把握和系统认识,由于受不同西方文化思潮的影响,当时出现学习西方文化的不同内容的现象,有人选择马克思主义,有人选择实用主义,等等。“西方文化的浪潮汹涌袭来之后,中国人都在痛苦中处于分裂。‘西化’乎?‘俄化乎’?‘本位’乎?中国人在西方文化的挑战下,尚未表现出有力的创造性应战。”也就是说当时人们无法对西方文化各种思潮所体现的共同特征、基本精神进行把握,以与中国文化相互交流、碰撞。所以,当时选择苏联道路也是出于当时社会的需要。
其二是受苏联哲学界的影响。苏联哲学界批判形式逻辑,用辩证逻辑取代形式逻辑观念,在此影响下,出现我国1930年代对形式逻辑的批判。
对于形式逻辑的批评最早是从黑格尔开始的。黑格尔在《小逻辑》一书里,用大量篇幅评议形式逻辑,他认为同一律“便被表述为‘一切东西和它自身同一’;或‘甲是甲’。否定的说法:‘甲不能同时为甲与非甲’。这种命题并非真正的思维规律,而只是抽象理智的规律。这个命题自身就陷入矛盾,因为一个命题总须得说出主词与谓词间的区别,这个命题就没有作到它的形式所要求于它的”。“排中律是进行规定的知性所提出的原则,意在排除矛盾,殊不知这种办法反使其隐人矛盾”。黑格尔是从思维规律角度来批评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例如,就对“同一律”的批评而言,他也承认同一律是“抽象理智的规律”,即思维形式的规律。他认为“甲是甲”这种表述形式不恰当,认为这一命题没有说出“主词”与“谓词”的区别。他还认为:“现今三段论法的各种形式,除了在逻辑教科书外已不易遇见,而且对于这种推论形式的知识已被认作空疏的学院智慧,对于实践的生活以及科学的研究都没有更多用处。”在这里,黑格尔仍是从具体实践中看待三段论的作用的,他认为形式逻辑对“实践生活”及“科学的研究”用处不大。
列宁吸收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从唯物论角度阐释其唯物辩证法思想。他就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理解给出自己的解释。列宁说:“认为思维形式是‘外在形式’,只是附着于内容而非内容本身的形式……这也是不对的(第17页)……”“黑格尔则要求这样的逻辑:其中形式是富有内容的形式,是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形式。”即“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列宁认为:黑格尔对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片面性的批评是指这些规律的表达公式而言的,并认为黑格尔的这种批评正确。“由于形式逻辑的这些形式的空洞,它们理应受到‘蔑视’(第19页)和‘嘲笑’(第20页)。同一律,a—a,——空洞,‘不堪忍受’(第19页)。”“黑格尔引举排中律的这个命题:‘某物或者是a或者是非a,第三者是没有的’(第66页),并且‘加以分析’。如果这是指:‘一切都是对立的’,一切都有自己的肯定规定和否定的规定,那倒很好。但是,如果对这个命题的理解还是同通常一样,即在所有谓语中,要么是该物,要么是它的非存在,那就是‘废话’!!”列宁实际上是阐释唯物辩证法思想,阐释人们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中如何辩证地看待事物,只有这样,才能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这无疑是正确的。如果从这个角度看,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就不具有这种性质,它只是思维形式的规律。所以,他说:“逻辑形式是僵死的形式——因为它们没有被看成‘有机的统一’。”“在旧逻辑中,没有过渡,没有发展,(概念的和思维的),没有各部分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第43页),也没有某些部分向另一些部分的‘过渡’。”因此,人们在认识事物时,“不仅应当对‘外在形式’,而且应当对‘内容’进行‘思维的考察’”。
由此看来,列宁对形式逻辑并非是否定的,他承认形式逻辑还是有其价值的,他说:“逻辑像语法的地
方就在于:语法对于初学的人说来是一回事,对于通晓语言(或几种语言)和语言精神实质的人说来是另一回事。‘逻辑对于刚开始接触逻辑和各门科学的人说来是一回事,而对于研究了各门科学又回过来研究逻辑的人说来则是另一回事。’”列宁承认了形式逻辑的工具性质,因而,列宁对“逻辑”的认识,分为两种,一种是形式逻辑,即研究推理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另一层意思是指唯物辩证法理论。他认为形式逻辑规律不是认识具体事物的规律,仅仅是抽象思维形式的规律,这是他对形式逻辑的理解。他认为“旧的形式逻辑——正像用碎片拼成图画的儿戏(遭到了轻视)”。这是批评形式逻辑中诸如“a是a”这种不完善的形式。他也承认逻辑学的价值,例如像语法那样对人们认识有用。
但是,20年代至40年代,苏联哲学界错误地理解列宁对逻辑学的看法,而对形式逻辑加以批判。如,1940年苏联出版的《简明哲学辞典》中有如下的话:“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辩证逻辑的规律是对立的……形式逻辑无内容、贫乏、拙象,因为它所定的规律与范畴都不符合客观的实际。”这也是30年代苏联哲学界对哲学中形而上学、形式主义和机械主义的清算的结果。
(二)19世纪30年代中国文化学人的“辩证逻辑”思想
我国当时有关辩证逻辑的思想出现在一批论文、著作和教材里。主要观点是:视形式逻辑为形而上学、视逻辑学为认识论、视唯物辩证法为辩证逻辑、辩证逻辑扬弃形式逻辑。
视形式逻辑为形而上学。如范寿康认为:“形式论理学把一切事物看作是不动,不变,而且是各自分离,各自孤立的。”
王特夫认为:“形式论理学底概念既然一方面是固定永久的死的东西没有发展,它方面又是仅属于事物之特性之量的单纯总和,缺乏内在的内容之中的自然不包着任何矛盾。”形式逻辑把运动与静止割裂开来,“结果是什么也不能认识”。
艾思奇认为:“所谓形而上学,就是从形式论理学产生的,它的特征,就是把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或社会上的一切现象,或思想中的一切概念等都看作固定的、各自独立毫不相关的东西。”“形式论理学错误的根源,也就在于只抓住了真理的一面,在于它的片面性,并把片面的真理夸大,而忘却了还有其他方面。”
所以,“形式逻辑的统治到了黑格尔的辩证法之完成已告崩溃……谁要想挽回形式逻辑的命运,谁就去像中古焚死布鲁罗的手段来摧残现在的一切科学。”
视逻辑学为认识论。王特夫认为,论理学在这里不仅仅是一种方法学,同时也构成为认识学的本质。
李达对形式论理学总的批判为:“形式论理学是主观主义的”、“形式论理学完全缺乏发展的观点”、“形式论理学完全缺乏联系的观点”、“形式论理学的原理,与社会实践相隔离”。因此形式论理学不是科学的方法,普列哈诺夫调停两种论理学是错误的,分离理论与实践而调停论理学也是错误的,所以,形式论理学“既不能成为科学的思维方法,也不能与辩证论理学分庭抗礼,更不能成为辩证论理学的副次的或从属的部分。它只有在它经过辩证法的改造以后,才能成为辩证论理学的契机”。
潘梓年认为:“唯物辩证法是本体论,是逻辑,同时也就是认识论。”
视唯物辩证法为辩证逻辑。王特夫认为,辩证论理学的发展起源于亚里士多德,中世纪没有发展,到了文艺复兴,又得到发展,康德、菲西特、黑格尔对此有伟大的贡献。黑格尔“用是一否、否一是底辩证论理学公式,来对抗和否定那是一是、否一否底形式论理学的公式”。只有马克思和恩格斯,把辩证法建立在物质世界的基础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上,“构成了物质论的辩证法”,这才是正确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只有这样的思维方法才是真正的思维方法”。辩证逻辑不同于形式逻辑,“就在于它是反映了自然世界之矛盾和发展底内容,反映那变动不息的世界,因而在它底思维律上,是一种运动底矛盾过程底思维矛盾律,也是一种实践的论理方法。”
潘梓年1938年写出了《逻辑与逻辑学》,体现了他的辩证逻辑观念。这本书包括绪论、方法论(逻辑学)、技术论三部分,在绪论里讨论了“思维与思维方法、逻辑与逻辑的发展”。他把方法论称为逻辑学,包括“辩证法的基本规律、辩证诸方法(本质与现象、根据与条件、必然性与偶然性、法则与因果性、形式与内容、可能性与现实性)、思维历程(概念、判断、推理、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把形式逻辑的归纳和演绎等内容作为技术纳入辩证逻辑体系中。他认为辩证逻辑是真正认识世界的逻辑,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仅仅是形式的,只是演绎逻辑关注语言文字的形式,归纳逻辑关注的是思维活动本身的形式。
艾思奇认为辩证逻辑是高级的逻辑,也叫辩证法。“研究认识的运动法则的学问,就叫做‘论理学’。”这种论理学也叫“动的逻辑”。“我们由论理法则的研究,不但知道思想是这样运动,同时还知道世界上的一切物质也是这样运动。因此我们的论理学同时又可以算做我们的世界观。”他认为矛盾的统一律、质量互变律、否定之否定律是“动的逻辑”的法则。“辩证法是要把这些东西看作永远会运动变化,没有一刻静止,时时刻刻互相关联,互相渗透的东西。”
辩证逻辑扬弃形式逻辑。艾思奇认为形式论理学的用处是,“如果要把一件事物单独分离开来看,或者要把它当作静止的状态来看,或者在很小的日常家事的范围里来观察事物的时候,我们就不能不用形式论理学了。”因为形式论理学是在社会不进步时候产生的,是封建社会的产物,是低级的思想,所以就要扬弃。“形式论理学的思想,虽然不能说不是思想,然而只算低级的思想;我们现在既已有了高级的动的逻辑,就用不着形式论理学。形式论理学到现在是被动的逻辑扬弃了,否定了。”
二、马佩先生对1930年代辩证逻辑思想的超越
辩证逻辑的观念的形成与用唯物辩证法对形式逻辑的批判一样,是国人接受的西方的一种思潮对另一种思潮的冲突。从文化传播讲,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西方文化的产物,可以说是中国现代西学东渐一个重大思潮,它所产生的重大影响直接成为新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辩证逻辑观念的影响之一,是当今出现了以研究辩证逻辑为学术追求的一批学者,代表人物有马佩、赵总宽、章沛、且大有、李廉、桂起权、罗翊重、何华灿、彭漪涟等等。为了使这一门学科成立,他们对其合理性进行辩护和建构,形成直到今天中国逻辑学界还争论不休的问题。马佩先生的努力主要表现于两点,其一,承认传统逻辑的合法性,把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都作为逻辑学研究对象。其二,努力使辩证逻辑从唯物辩证法中独立出来,探讨辩证逻辑的思维、思维形式和思维形式的基本规律,换一种说法是按照“逻辑学就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这种逻辑学的定义去探求辩证逻辑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
(一)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是传统逻辑与现代逻辑的关系
马佩先生认为,逻辑学就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或者说,它是研究判定思维形式正确性的
方法的科学。逻辑学可以分为辩证逻辑和非辩证逻辑两大类。辩证逻辑是关于辩证思维的科学,是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即是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非辩证逻辑(或叫普通逻辑)是关于普通思维的科学,是普通思维的逻辑总结,是研究普通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他把普通逻辑分为普通逻辑的古典形式和现代形式,并认为普通逻辑不是真正的现代逻辑,就整个人类的发展看,只有对人类思维发展高级阶段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辩证逻辑,才是真正的现代逻辑。我国的逻辑学研究应以辩证逻辑为重点,把逻辑科学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辩证逻辑阶段。
他认为:“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前者是人类思维发展的初级阶段,后者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前者反映事物相对稳定阶段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后者反映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由于辩证思维的本质在于反映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因而辩证思维形式也就具有能够体现出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的结构。”
马先生反对玉路先生的取代论观点。他在《也谈我国的逻辑教学——与王路先生商榷》一文里认为,不应以数理逻辑内容完全取代大学文科逻辑教材中的传统逻辑内容。文章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真正的现代逻辑是辩证逻辑而不是数理逻辑,因为人类思维分为形象思维、普通思维、辩证思维三个阶段,后两个阶段有两种逻辑科学: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普通思维形式有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普通假说和普通论证,普通逻辑包括以亚里士多德和培根的逻辑学说为代表的普通逻辑的古典形式和以古典数理逻辑为代表的数理逻辑的现代形式;辩证逻辑思维形式包括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辩证假说、辩证科学理论。辩证逻辑也包括非形式化辩证逻辑和形式化辩证逻辑(数理辩证逻辑)两种形态(马佩先生的辩证逻辑观主要指前者)。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类似于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的关系。第二,逻辑学要现代化,不能抛弃传统逻辑,传统逻辑已有两千年的历史,对人类逻辑思维的培养发挥过、_并且还正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不应该对它采取简单的抛弃态度的。第三,传统逻辑是数理逻辑无法取代的,因为传统逻辑中除了必然性推理的理论以外,还有许多内容是数理逻辑无法包容的,所以不能取代。第四,传统逻辑主要是用自然语言对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进行论述的,数理逻辑则是用数学演算和人工语言对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进行论述的;对于一般的学生和一般的干部最需要的是传统逻辑知识而不是数理逻辑知识;在讨论人生、伦理、政治、实践、心理、审美等问题的学科领域中,数理逻辑无法取代传统逻辑。在论述中,马先生根据自己的逻辑观,对王路的一系列观点进行了系统的反驳。此外,他提出在逻辑界应该允许每个人有自己的研究领域,不能要求人人都研究数理逻辑。
(二)辩证逻辑不是辩证法
马先生辩证逻辑学科构建的基础是,辩证逻辑不是辩证法,辩证思维形式不是思维形式辩证法。他说:“必须克服把辩证逻辑与辩证法相混淆的错误倾向,沿着辩证逻辑逻辑化的道路前进。”所谓辩证逻辑逻辑化,是按照逻辑学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方法来构建辩证逻辑的思维形式、辩证逻辑基本规律、辩证逻辑方法,这些理论成果集中体现在他的著作《辩证思维研究》一书中。此书内容包括人类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辩证逻辑的对象及其与其他科学的关系、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和辩证思维形式四个部分。马先生明确提出了辩证逻辑要逻辑化的口号,主张“辩证逻辑只应研究辩证思维形式而不要研究思维辩证法或思维形式辩证法……把思维辩证法或思维形式辩证法作为辩证逻辑的对象,势必把辩证逻辑与哲学相混淆,或者甚至把辩证逻辑归结为哲学。”
关于什么是辩证思维形式,马先生理解为,“正是在辩证思维中抽象掉形形的辩证思维具体内容后所剩下的那个东西(也就是所谓的辩证思维形式结构)。”例如,在其著作《辩证逻辑》里,关于辩证命题的理论,他认为:“辩证命题就其形式结构来看,首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辩证命题完全承袭了普通命题的命题形式,它只是在普通命题形式中注入新的辩证的内容;另一类辩证命题在形式结构上有异于普通命题形式。”他认为,有些辩证思维不具有特有的辩证思维形式及其结构,决不能排除其他的辩证思维具有特有的辩证思维形式结构,而事实上这些辩证思维形式结构也确实存在着,而它们也正是辩证逻辑应该研究的对象。
篇2
关键词:逻辑思维 非逻辑思维 科技创新
一、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
逻辑思维方法作为人类思维的基本的方法之一,是思维在逻辑结构上的活动程序和格式,具有一定的严谨性,周密性,步骤性。逻辑思维人们对概念的判断和推理的思维方法,人们可以借助逻辑思维间接的获取新知的一种途径。非逻辑思维的方式则不同于逻辑思维方式,它既遵循逻辑思维又不完全遵循逻辑思维的一种思维方法,是思维方式的逻辑没能被形式化、规范化的一种思维方法。
创造性思维过程的逻辑性,是指其过程中包括演绎、类比推理、归纳等等。在逻辑思维方面,类比推理在科学发现与创造方面的作用很大。类比常常是科学技术研究从已知跨越到未知的桥梁。创造性的非逻辑的思维形式主要有:联想、想象、隐喻、灵感、直觉与顿悟等等。在非逻辑思维方面,想象对于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作用很大。下面这个经典的例子就是创造性思维的应用。
相传鲁班有一次进入深山砍树的时候,一不小心,脚下滑了一下,手被一种野草的叶子划破了,于是他摘下一片叶子,仔细观察,发现正是这些密密的小齿在手上划破了口子。他还看到了一棵野草上有两条大蝗虫,两个大板牙上也排列着许多小齿,能够很快的磨碎叶片。于是,鲁班在这两个实例上得到了启示,因此发明了锯子,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鲁班发明锯子就是运用了创造性的非逻辑的思维方式的顿悟得到的。
二、科技创新产生的源泉
创新是指在前人或他人已经发现或发明成果的基础上,能够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见解。创新按其实质,大致可分为发现式创新和发明式创新两种。
当今社会科技创新的源泉主要是人的思维的创造性。创造性的思维主要包括逻辑性的思维和非逻辑的思维,这两种思维方式对人的科技创新起到互补的作用,就像一辆车的两个轮子一样,缺一不可。各有各的优点和不足,在不同的方面起到不同的作用。从创造性思维发展的纵向(发展的三个阶段)来看,第一个阶段是准备阶段。第二个阶段是“酝酿和顿悟”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审查和验证”的阶段。
前人在发明创造某个新事物的时候,同样也遵循这个思维发展的三阶段。例如:牛顿发明了万有引力。他坐在一棵树下,发现一个苹果从树上落下来,他首先在脑中进行逻辑性思考,思考苹果落下的原因,发现已有的知识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然后他就进入了第二个阶段,“酝酿和顿悟”阶段,提出新的问题,苹果为什么从上往下落,而不能往上掉呢?现在开始发散性的思考,研究,最终得出万有引力定律;证明出来之后还要进入第三个阶段――“审核与验证”,只有自己的发明经得起实践的验证才能被大家接受,进而得出大家都认可的最佳的推论。这就是牛顿万有引力发明过程的思维发展的几个阶段。
三、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对科技创新的互补作用
(一)创新思维既不排斥逻辑思维又不满足于逻辑思维
在思维的实际过程中,一旦逻辑思维中断,非逻辑思维变回出来为你连接到思想,让原来的思维继续下去。逻辑思维给我们指明了方向,等无方向可走时,非逻辑思维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非逻辑思维是逻辑思维的有益补充。
(二)想象过程是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对立统一
就想象本身而言,它既有逻辑性又有非逻辑性,是逻辑性和非逻辑性的对立统一。想象是创造一个你好新形象的过程,在一个特定的性质、法律、状态和结构形式的形成过程中,创造一个新形象的过程。这是一个真正的因素在科学和艺术的研究中克服人类的认知障碍,实现整个世界的自由和超越所有现实世界的自由。他们丰富的想象力和敏捷的才思,得以充分的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创造一个又一个奇迹。
想象的过程中也渗透着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例如,计算器的发明,首先人们想象是否有一个东西可以代替人脑的计算帮助人们计算大的数据,这个东西肯定要会加减乘除基本方法,其次速度要快,于是再经过非逻辑的想象,有没有一种机器可以做这样的事情,进而计算器得以发明。由此可以说明,想象过程也是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的辩证统一。
四、结语
逻辑思维方法是我们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思维方式,现代科学技术主要借助它而形成发展起来,但是逻辑思维方法也是一把人类征服自然的双刃剑。合理的利用会给我们带来无穷无尽的财富,而不恰当的使用则会将我们推向万丈深渊。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仅有逻辑思维方法是远远不够的,人们还应有意识的加强非逻辑思维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在科技创新中,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起着互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胡满场.创新思维是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辩证统一[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0,(01).
[2]傅世b,罗玲玲.科学创造方法论[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篇3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逻辑的基本涵义以及研究的必要性
从哲学的思维逻辑层次上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变革以往的传统哲学,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研究中可谓少之又少。这是因为学者们把关注点集中在世界观的相关领域,总是从世界观上去理解马克思是如何变革以往的传统哲学;而对属于方法论研究领域的思维逻辑却很少涉足。即使有涉足也仅仅局限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形式逻辑即逻辑学的研究领域,而逻辑学领域的形式逻辑,是在承认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的前提下,对形式逻辑自身规律和规则的应用和演绎。而形式逻辑这种对自身规律和规则的非批判性,恰恰无法从哲学思维逻辑层次上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变革以往传统哲学的。在目前哲学界里,除了有对形式逻辑的逻辑学专门研究的人外,真正从哲学思维方式,尤其是思维逻辑视角,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变革以往传统哲学,这可谓是一个新的尝试和开拓。
而要从哲学的思维逻辑层次上透视马克思如何变革以往传统哲学,必须明确哲学的思维逻辑是什么问题。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方面在比较意义上:明确哲学的思维逻辑与哲学思维方式的关系,只有明确了这一方面,我们才能知道哲学思维逻辑在哲学中属于什么样的领域,是世界观还是方法论?这也就是哲学的思维逻辑在哲学中处于什么样的层次问题。第二方面:就是在明确了哲学的思维逻辑处于什么样的层次后,必须明确哲学的思维逻辑在这个层次中的具体涵义是什么,即哲学的思维逻辑的具体内涵是什么的问题。从比较意义上的第一方面来看:哲学思维方式是指一定哲学家对相关哲学问题的理解、把握和评价方式,即是指一定哲学家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根本思维方式。而哲学思维逻辑是指一定哲学家思考相关哲学问题所遵循的“道”或“理”,即哲学思维方式的内在规律和规则性。换而言之,就是说一定哲学的思维逻辑是一定哲学的思维方式,哲学思维的内在规律性,即它所遵循的“道”或“理”。由此可见,哲学思维方式是说明一种哲学思维的“所然”,而哲学思维逻辑则是说明一种哲学思维的“所以然”。显然,哲学思维方式是处于哲学方法论中的显层表现,而哲学思维逻辑则是处于哲学方法论领域中的隐层规律和规则。因此,相对于世界观领域,对于方法论领域的哲学思维逻辑的探讨,也就进展到了一个更深入的层次上,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变革以往传统哲学以及理解马克主义哲学的内在本性。
从具体意义上的第二方面来看:哲学思维逻辑,是指一定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的内在规律性和规则,即一定哲学思维方式所遵循的“道”或“理”。而这个“道”或“理”即哲学思维逻辑,就是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构成自己的根据和原则,即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构成自己的逻辑支点。这就意味着作为构成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的根据和原则即哲学思维逻辑,对于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来说,不可避免地就具有“隐匿性”和“强制性”。所谓“隐匿性”就是说,哲学的思维逻辑是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中的“一只看不见的手”,是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构成自己的“幕后操纵者”,这就是它的“隐匿性”,即哲学家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前提。所谓“强制性”就是说,隐匿于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中的思维逻辑,规范人的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内容,这就是它的“逻辑强制性”,也即是规范哲学家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方式。
而隐匿于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之中并规范和制约哲学家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思维逻辑,其所具有的“逻辑强制性”,要求我们从思维逻辑层次上,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在批判性地反思和变革西方传统哲学思维逻辑的“逻辑强制性”过程中,创立了实践的逻辑。由此,在思维逻辑层次上,才能使我们深入地理解马克思的实践逻辑对“解除”以往哲学思想前提的“逻辑强制性”的变革意义;才能使我们更深入理解马克思实践逻辑在变革以往传统哲学过程中,为自觉地建构哲学思维方式构成自己的逻辑和原则即思维逻辑,从而使哲学思维逻辑在重构与解构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使哲学思维逻辑之间永远保持着自我批判的空间,进而实现思维逻辑层次上的跃迁,促进哲学思维方式的转变,所具有的方法论上的革命意义。所以,在哲学的逻辑层次上,从西方传统哲学思维逻辑的变迁历程,来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对其实现的变革,是我们更深层次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本性所必须的。
二、马克思之前西方传统哲学思维逻辑的变迁历程
正如马克思所说:“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由于时代历史的发展,表征时代特点的哲学思维方式不同,相应地决定不同思维方式的思维逻辑也不同。马克思之前西方哲学(除康德的先验逻辑、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外)主要有三大思维逻辑:(1)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思维方式的经验存在逻辑;(2)亚里斯多德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形式逻辑或概念逻辑即内容与形式相分离;(3)黑格尔的思辨思维方式的思辨逻辑或概念逻辑即内容与形式相统一。这些马克思以前的西方哲学的思维逻辑,后者均是对前者的扬弃,实现了逻辑层次的跃迁,从而形成由赫拉克利特哲学的存在逻辑(肯定)——亚里斯多德哲学的形式逻辑(否定)——黑格尔哲学的思辨逻辑(否定的否定)的合规律性发展。
一是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思维方式的存在逻辑。古希腊哲学的中心问题是“世界本原”问题。对世界万物的多样性、产生和变化,此时主要从朴素直观的思维方式出发,按照有生必有死的常识,存在的东西一定会归于虚无。然而,生死有序、四季交替、草木枯荣的自然景象却告诉我们:万物聚合而成的自然,没有因为万物的生死变化而毁灭,而是表现为一种永恒的循环。既然如此,这说明在生死变化的万物之中,存在着某种始终不变的东西,他们称它为万物的本原。当时,哲学家们企图用水、土、气等具体元素作为本原来解释万物的多样性及其变化,他们把世界万物这些变体看成是由不变的本原所导致。但在这里,哲学家面临着一个困境:即哲学家无法很好地说明动变的变体与不变的本原之间的关系。值得思考的是,赫拉克利特立足于朴素辩证的存在逻辑,以动变的“火”即逻各斯为万物的本原,提出宇宙是燃烧的活火,而不是把某种确定的存在物(“火”)作为万物所由来和万物所复归的“始基”或“基质”,而是把动变的过程(“火”)本身视为本体。显然,这种用来解释世界万物的“逻各斯”本体具有内在的否定性和矛盾,对于当时的哲人和世人来说,均难以理解和不敢苟同。而赫拉克利特在“感觉确定性”层次上,在表象意识的经验事实中,对变动不居现象的经验描述,只是一种经验层次的、朴素辩证法的表达方式。但问题的关键是:本文由lwlm.com收集整理在表象意识的经验事实中,人们都可以承认“运动”。而表象意识只能“承认”运动的现象,而不能说明和把握运动的本质。这也正是芝诺对无法用经验事实表达运动本质的“阿喀琉斯追不上乌龟”、“飞矢不动”所苦恼的真正原因之所在。而要说明运动的本质,就必须用人类所特有的表达方式即概念的逻辑,去表达和把握运动对象的本质。正因为没有自觉到这个问题,所以,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思维方式的存在逻辑,才被称为朴素辩证的存在逻辑。针对朴素辩证存在逻辑的朴素性,列宁提出,“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用概念的逻辑来表达它”[3]。虽然如此,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的存在逻辑,其合理性不在于合后来的主观概念逻辑之理,而在于合客观的事实逻辑之理,即存在逻辑。即在感性的、经验的层面上,使逻辑的“真”与事实的“真”一致,从而自发地实现了思维与存在的统一。
二是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形式逻辑。对于形式逻辑,人们通常称为“普通逻辑”,即指为亚里斯多德的《工具论》所理论化、系统化的逻辑学,它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思维科学。如目前逻辑学专业学习的逻辑,以及由形式逻辑所衍生的数理逻辑、符号逻辑等。这种形式逻辑的最大特点就是:研究的不是现实的存在物即世界万物,而是思维物即作为思维逻辑的概念、判断、推理及其规则、规律。而作为思维内容的世界万物,则不在这种逻辑探究的视野内。形式逻辑有三种基本规律即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就其实质而言,都要求思维的确定性即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能同时承认既是又不是。在这个意义上,形式逻辑只要人的思维运演过程遵循一条规律——a就是a的同一律就行了,而其他逻辑规律只是这个规律的逻辑延伸和补充说明。显然,这种脱离内容的形式逻辑,对两类前提是不予讨论的。第一个前提,对形式逻辑要推理的事物本身,即已知判断和确定概念,采取“存而不论”或“置之不理”。就是说形式逻辑以承诺或设定推理事物本身的已知性、不矛盾性和确定性为前提,只要推理过程符合形式逻辑的规则就行。第二个前提,形式逻辑对自身的规律和规则是“存而不论”,不去追问为什么要遵循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不去追问自身规则和规律何以能够成立的根据问题。显然,对这两种前提存而不论的必然结果,就会使人的思维在把握处于运动、变化的存在物的过程中,使其静态化、凝固化,把存在物肢解化、割裂化,把联系的存在物非连续化、片面化,把活生生的存在物僵硬化,由之去抽取存在物的这一个和那一个互不相关联的、抽象同一的属性,在形式逻辑上用概念来进行表达,进而进行判断和推理即进行概念的逻辑思维。而在这样的逻辑思维中,必然使思维所表达、反应的存在与外部的实际存在不符合、不统一的矛盾,由之会造成思维与存在的对立、思维脱离存在,犯用思维去推论存在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这就是形式逻辑的最大特点。但是,形式逻辑也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1)人的思维的确定性是具体科学的客观要求。在具体科学中,从相对静态、同一时间、同一关系对同一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把握来说,是必须的。(2)人的思维的确定性是人类交流思想的客观要求。但形式逻辑自身所具有的不矛盾性、抽象同一性和非此即彼性,造成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相对立,就使思维无法把握实际的存在以及与存在实现对立面统一。
三是黑格尔思辨思维方式的思辨逻辑。面对形式逻辑所造成的思维与存在对立的独断论,第一个对形式逻辑进行反思的是康德。但康德的先验逻辑设定的物自体与思维的对立,实际上没有实现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的真正统一,而是把思维与存在绝对地对立起来了。建立在通晓思维历史基础上的黑格尔,对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关系进行思辨的反思。黑格尔立足于“抽象的同一”与“具体的同一”的区别,批判形式逻辑遵循“抽象的同一”的同一律,这样的同一律只是抽象理智的规律,而不是真正的思维规律。他提出:同一律被表述为“一切东西和它自身同一”或“a”是“a”,这就完全把思维的形式与内容割裂开来,一切思维所把握到的事物成了与自身无差别的、僵化的、无发展的抽象同一物。而与“抽象的同一”相区别,“具体的同一”是包含着差别的同一,是具有内在否定性的“差别的内在的发生”,由这种具有内在差别的思维把握存在实现同一所展开的思维运动的逻辑,是概念之间的自我否定的不断扬弃过程,这个过程是思维遵循对立统一律、质量互变律、否定之否定律,在把握存在过程中所展开的概念运动过程。显然,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概念逻辑是对形式逻辑的“抽象的同一”的彻底扬弃,打破了思维把握存在所实现抽象的、无差别的统一,即概念处于僵死凝固的状态。而在具体统一中,任何思维把握存在而形成的概念,都同时既是规定又是否定,都是作为环节和中介而存在的,存在就成了概念之间不断把握的结果。这种概念的自我否定,既是对存在的虚无性的否定,又是对自身的固定性的否定,从而使思维处在以概念形式对存在的动态把握过程中。因此,黑格尔的概念逻辑在打破形式逻辑“抽象的同一”的同时,也实现了对形式逻辑所承诺存而不论的两个前提的变革,这对思维概念地把握存在的逻辑的历史发展和创新来说,具有解放思想和推动逻辑变革和创新的重大作用和意义,实现了人类思维逻辑层次上的跃迁。但同时我们看到,思辨逻辑采用客观唯心主义的思辨方法,消解外部的客观对象性的存在为内部的思维主观对象性概念存在。这样,所谓的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并不是主观的思维与所反映的客观的外部世界事物存在的同一,而被转化为思维自己与自己的同一。在这个意义上,无异于取消了真正哲学的思维与存在的统一。 三、马克思实践思维逻辑对传统西方哲学思维逻辑的变革以及实践思维逻辑的确立
黑格尔在对形式逻辑的变革过程中,同时开辟了思辨思维逻辑的道路,这种思辨思维逻辑极大地影响着黑格尔以后的哲学家包括青年时期的马克思。马克思实现对黑格尔思辨思维逻辑的变革是经历从刚开始的推崇思辨思维逻辑,到后来的接受费尔巴哈人本逻辑并展开对黑格尔思辨思维逻辑批判,再到最后完全确立实践逻辑,进而实现对思辨思维逻辑和人本思维逻辑的彻底变革。
(一)马克思思维逻辑的转变
马克思在大学时代,尤其是在思辨思维盛行的柏林大学,由于结识了鲍威尔、科本等青年黑格尔派的中坚,并在其影响下,马克思很快接受了黑格尔的思辨思维逻辑。马克思立足于黑格尔的思辨思维逻辑,探讨了哲学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并具体指出宗教是把神看作道德的基础,把上帝看作幸福的源泉等用思辨的“人性论”武器,揭示了宗教的弊端;而且也探讨了哲学与现实之间的关系,指出了“哲学的世界化”和“世界的哲学化”相统一的过程。这种思想最集中体现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
《莱茵报》时期的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摩塞尔河沿岸农民的贫困问题等政治实践所产生的思想苦恼,使马克思意识到,思辨逻辑所论证到的作为国家的法,实际没有维护农民的利益。这促使马克思萌发了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动因。随后马克思经过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4]不是黑格尔思辨逻辑所认为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恰恰相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立足于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指出,市民社会才是人的本真存在状态。在面对解放德国所依据的是什么时,马克思从“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出发”[2]15;在分析处于异化状态的问题上,马克思立足于人的本质是有意识自由的类即人本逻辑。显然,马克思意识到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思辨逻辑唯心主义的缺陷,并接受了费尔巴哈人本逻辑,进而展开了对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的思辨逻辑思维的批判。由此可见,此时的马克思是从黑格尔的思辨逻辑转向了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这些思想集中体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及《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
但同时我们应看到,马克思在由黑格尔的思辨逻辑转变为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时,并不是完全立足于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而是用人本的逻辑进行思辨的思维、用思辨的思维进行人本的逻辑。在这种相互贯穿的逻辑中,既立足于人本逻辑分析人的“类”本质的异化问题,又立足于思辨逻辑通过思辨的扬弃道路,使异化了的人的本质回归人的真实存在状态,从而引出了共产主义的结论。马克思思想相互贯穿不同的逻辑支点蕴含着马克思与费尔巴哈的内在矛盾,这就内在地促使马克思在哲学思维逻辑上进一步否定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思维。
随着马克思批判现实实践活动的深入,并通过对政治经济学的深入研究,已经发现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历史规律,从而促使马克思突破传统哲学的思维逻辑,尤其是突破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最终确立实践的思维逻辑。这就是1845年春马克思写的“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即马克思为制定自己新哲学的观点而写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在这个具有高度浓缩、原则性的提纲中,突破了传统哲学的思维逻辑限制,尤其是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确立了自己新哲学的实践思维逻辑。立足于实践思维逻辑的马克思首先对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展开了批判。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仍然和从前的唯物主义一样,“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2]16。在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里,人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上只有“自然”和“人”这两个实体。而在这个世界中,由于有了人这种对象性的存在,就使自然的、也包括人的一切事物,都成为一种对人来说的对象性的存在。在这个世界中,由于任何对象性都是人的对象性,因而应该从人本逻辑,去看待、理解作为与人处于对象性存在的一切事物。而作为对象性的人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物呢?显然,费尔巴哈的回答只能是:人仅仅是脱离现实实践的直观的、感性存在的人。马克思正是抓住费尔巴哈把人理解为内在的、无声的抽象人的缺点,并突破其缺点确立了应“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2]16的实践思维逻辑的伟大变革。
(二)马克思实践思维逻辑的确立
篇4
关键词:法律推理 法律论证 法律逻辑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017-02
我国法律逻辑的研究领域,从以形式逻辑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推理,逐步扩展,目前已进入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并重的阶段。
一、法律推理的涵义
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我国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界把亚里士多德的经典逻辑三段论作为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推导工具。即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法律规定;结论——法律适用。这样的一种推导模式,既符合“逻辑是必然得出”的基本属性,又符合“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普遍性”的司法原则,鉴于这样的优点,我国逻辑学界和法学界开始把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领域中,特别是司法裁判实践中应用更为广泛,长此以往便产生了“法律逻辑”这一交叉学科。法律逻辑的内容,亦被局限于法律推理的范畴。
对于“法律推理”一词定义,由于国内外专家学者视角不同,见解不同,故而呈现多种观点,总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逻辑推理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上的适用,是抛开思维的内容而只关注思维的形式的推理模式。此种模式被雍绮等我国早期法律逻辑学者认可。
第二,规范推理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就是法律规范推理,此种模式被欧洲大多数学者支持和认可。
第三,法律适用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技巧,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论证判决是否正当的一种工具,是人们做出合理选择的一种理。此种模式不仅被英美等国的学者广泛采用,而且也被我国大多数法学和逻辑学者所接受。我国法学家沈宗灵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就写到: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对于以上三种模式,笔者认为,前两种模式涵盖面较窄,不够全面,没有将法律推理的特点反映出来,而且也没有反映英美法学家的原意。相比而言,第三种模式更为适当。体现了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并在案件事实基础上寻找可资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而得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推理首先是一种法律适用的活动,另外,它也是从案件事实出发,寻找可利用的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是应用法律和创制法律的统一体。
无论哪一种模式,都是以经典亚里士多德逻辑及现代数理等形式逻辑为基础,以“必然得出”为要件。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国内不论是逻辑学者还是法学学者,都把法律推理等同于法律逻辑。然而,法律逻辑在推理之外,还应当包括更加丰富的涵义。
二、法律推理的局限性
自中世纪以来,西方学者仅仅把法律推理当作一个经典形式逻辑,特别是经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直到近代,当一些社会问题不能简单地运用逻辑的思维方式去解决时,人们开始对形式主义的推理观表示怀疑,学者们开始积极研究形式逻辑推理方式的不足。“逻辑推理模式”中以形式逻辑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推理的局限性亦日趋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形式逻辑的人工语言与法律文本的自然语言之间无法准确对接
形式逻辑中,“思维的形式结构,是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结合而成的符号系统。”其所使用的人工语言准确、简练、语义单一,而法律语言作为一种自然语言,由于其模糊、抽象、多义,使得法律条文本身很难直接转化成为符号语言并运用于形式逻辑。在丰富的自然语言中,推理和论证会涉及到诸多的语境因素,不易被简单宣示为逻辑上有效或者无效,也不易用单一的标准去应对复杂的法律推理,因此二者之间很难准确对接。
(二)形式逻辑无法识别和反驳“非形式谬误”
所谓非形式谬误,也称“实质谬误”或“歧义谬误”,是指结论不是依据某种推理,而是依据语言、心理等综合因素从前提论证出来的,这种论证形式在逻辑上不成立。比如一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为:还欠款1000元。是还(huan)欠款?还是还(hai)欠款?这种情形就会产生歧义,这一歧义谬误就属于非形式谬误,这一谬误涉及到案件事实推理,却无法用形式逻辑进行解决。司法实践中,由于语词、语意、语境的差别以及诉讼当事人情感、思想、陈述事实不同等,导致非形式谬误层出不穷。这些非形式谬误的识别需要运用法律思维解决,这种法律思维既包含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也包含对司法经验和日常生活经验的切身感触。
(三)形式逻辑将内容与形式隔离开来阻碍法律逻辑的发展空间
形式逻辑为了使形式特点表现更为清晰,将其从抽象思维的内容中抽象出来,这无疑对我们把握法律条文或者法律问题的形式和结构有着积极的意义,但这种严格的形式化思维既不利于法律思维中的创新,也不利于对法律本意和法律价值的保护。法律领域许多具有专业性、特殊性的问题,属于非形式问题范畴,需要实质推理予以解决。法律逻辑作为研究法律思维的重要工具,要充分发挥其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就必须在法律问题特别是在法律实践问题中拓宽视角,寻求发挥其实践功能的空间。
首先,法律具有“有限的不确定性”。在对大前提运用形式逻辑推理时,其对相关性、准确性的论证以及论证的评估问题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形式逻辑突破视角。否则,法律思维将会受到束缚而难以有所创新,立法和司法将会陷入一种机械和僵硬状态。其次,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形式逻辑的有效判定规则在很多场合无法使用。比如在民事审判领域,证据优势原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规则。最后,形式逻辑的形式化推理无法涵盖司法过程中的全部推理。比如实质推理,形式逻辑就无法对其进行规范和制约。
三、法律推理向法律论证的演进
20世纪70年代,西方逻辑学界兴起了一场由逻辑学家们发起的运动,即“非形式逻辑运动”。它以批判性思维为特点,致力于研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的非形式化推理和论证的方法、规则和模式。作为一支独立的哲学分支,非形式逻辑在短短不到40年的时间里,已成为一个十分活跃的研究领域。20世纪90年代末,国内开始有学者将这一思维模式引入法律逻辑研究领域。
(一)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涵义
1.非形式逻辑的涵义。美国学者拉尔夫·约翰逊和安东尼·布莱尔提出:“非形式逻辑是逻辑的一个分支,其任务是讲述日常生活中分析、解释、评价、批评和论证建构的非形式标准、尺度和程序。”他们认为,非形式逻辑之所以称为“非形式”,主要是因为它不依赖于形式逻辑的主要分析工具——逻辑形式,也不依赖于形式逻辑的主要评价功能——有效性。
非形式逻辑所关心的领域是自然语言论证,它分为两部分:(1)日常讨论,如报纸社论上对公共事务的讨论;(2)风格化的讨论,即一定学科的论证、推论和认识论的特定领域的风格,如不同的科学。这种关键的区分不是日常谈论与风格谈论的问题,而是人工语言与自然语言的问题。不管谈论是什么,后者是非形式逻辑的关注焦点。
2.批判性思维的涵义。批判性思维的概念直接来源于美国哲学家杜威的“反省性思维”:能动、持续和细致地思考任何信念或被假定的知识形式,洞悉支持它的理由及其进一步指向的结论。20世纪40年代批判性思维被用于标志美国教育改革的一个主题;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教育领域兴起一场轰轰烈烈的“批判性思维运动”;20世纪80年代,批判性思维成为教育改革的焦点;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教育各层次都将批判性思维作为教育和教学的基本目标。一个广为接受的、较易理解的批判性思维是“为决定相信什么或做什么而进行的合理的、反省的思维。”《德尔菲报告》中将批判性思维定义为“有目的的、自我调节的判断,它导致的结果是诠释、分析、评估和推论,以及对这种判断基于的证据、概念、方法、标准、语境等问题的说明”。《德尔菲报告》强调批判性思维的两个维度: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倾向(或气质)。质疑、问为什么以及勇敢且公正地去寻找每个可能问题的最佳答案,这种一贯的态度正是批判性思维的核心。报告揭示出批判性思维的六种基本能力和七种倾向,六种基本功能指:解释、分析、评估、推论、说明、自校准;七种倾向是:求真、思想开放、分析性、系统性、自信、好奇性、明智。
批判性思维带来了“逻辑的革命”。批判性思维与以往各种逻辑理论一样是研究推理、研究论证的,但它带来了逻辑观念上深刻的革命。第一,从形式转向内容。批判性思维不是对推理、论证进行形式分析,而是大胆地把关注点从推理、论证的形式转向了推理、论证的内容,直接从对各种推理、论证的内容分析中来揭示人们运用推理、论证的规律。第二,将有效降为合理。批判性思维从合理的角度来评价一个推理、论证,比如认识和表达上是否清楚、明白,所做出的判断、解释或说明是否一致、理由或依据是否可靠、可信,理由或依据与结论是否相关,理由或依据以及背景知识等是否充分、是否足以得出结论等。第三,从确定走向不确定。批判性思维打破了形式逻辑“正解答案”的神话,启发、引导人们提出问题,并努力寻求问题的答案,从而形成广阔的思考空间,力求使人们在广泛、深入地思考问题的过程中达到最佳的思维效果。第四,从书斋走向社会。批判性思维与其说是一种理论,更不如说是一种技能。批判性思维分析、研究的对象就是日常推理、论证,它直接面对的就是日常推理、论证丰富多样的思维内容。日常思维、论证是批判性思维生命的源泉,是批判性思维扎根的沃土。
(二)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都关注于论证
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的关注点都在于论证。这种论证不同于形式逻辑中形式化的推演系统,而是依据经验、实际,运用人类自然语言所表述的论证。它们的性质和功能简言之,就是“尊重论证”。这并不意味着现代逻辑研究中的形式论证和实际思维中的非形式论证相互对立,与其说非形式逻辑研究的兴起是对形式逻辑的突破与超越,不如说非形式逻辑是研究如何把形式逻辑已把握到的逻辑法则更好地运用到实际论证中去。
逻辑方法对司法过程中法律论证的形式分析和评价颇为重要。因为法律论证合理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裁决需从论述中推导出来,所以说形式逻辑是基础性的。逻辑方法对分析法律论证的重要性在于,它从逻辑的视角,促成了基于证立论述的重构。在重构中,必须、也必然纳入评价的论证中的隐含要素被明晰化。逻辑方法在评价中的重要性还在于,它有助于确定裁决是否从论述中导出。如果一个形式有效的论述是构成证立的基础,那么该裁决即是从该论述中导出。但逻辑效力只是法律论证合理性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它本身不构成充分条件。
法律论证的逻辑特征是一种“似真论证”,法律意义上的真理、真相、或真实其实只是程序意义上和程序范围内的,即程序中被信息与证据所确认的“真相”。如果说程序提供了一次重塑过去的机会,那么经过程序加工和确认的“真”,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法庭上所出现的“事实”都不是那种作为物自体而存在的事实真相。法官只能根据他所听证和获得关于事实证据而判断决定。法官与其说是追求绝对的真实,毋宁说是根据由符合程序条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而就重构的事实做出决断。因此法律论证的逻辑特征是似真的,其法律论证的结论具有可废止性。总之,法律论证正当性,除了形式标准以外,还要求一定的实质标准。形式逻辑并不提供那些用以评估法律论证实质方面和程序方面的规范。而这就是修辞方法、对话方法等其他方法的用武之地。
总之,以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为核心的法律论证,是对传统法律推理为唯一内容的法律逻辑的必要补充。目前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律逻辑学,笔者认为可以分为第一层次的法律推理和第二个层次的法律论证两部份。法律推理,以“蕴涵”为特征,强调“必然得出”;法律论证,以“似真性”为特征,强调“说服听众”。第二层次以第一层次为基础,二者共同构成了法律逻辑的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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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逻辑学与科学
逻辑学与科学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学科,也是支撑人类思维大厦的基础性学科。科学的特点在于“求知求真”,而逻辑的力量也正是源于对纯粹真理的不断追求。对科学而言,逻辑学不仅提供了建构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方法,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塑造了科学事业得以进展的“求真”氛围。所谓的“科学精神”即为求真之精神。逻辑学是科学产生和发展的内驱力。离开逻辑学谈科学,必定是残缺的、畸形的科学。
亚里士多德创立的以三段论为核心的演绎逻辑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较为完整的逻辑学体系。
人类历史上第一门成型的科学 几何学就是欧几里得在逻辑演泽法指导下构造的。欧几里得从少数被认为是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按照逻辑原理,推演出一系列定理或命题。这正是演绎式科学方法的基本特征。他严密的逻辑,完整的体系,不知使后世多少个科学家着迷,一直被认为是科学理论逻辑结构的典范。到了近代,牛顿仿效欧几里得,用公理方法把前人的力学知识加以系统化,形成了一个逻辑体系,牛顿的经典著作《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就是由许多定义、定律、推论组成的;后来拉格朗日的力学著作、克劳胥斯的热力学著作、斯宾诺莎的哲学著作,也都是用类似方法写成的;欧氏几何的逻辑性给12岁的爱因斯坦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逻辑学对科学所产生的作用可见一斑。
中国先秦时代就出现了可以和古希腊相媲美的名辩之风,具备了逻辑学产生的思想条件。然而,政治“实用理性”大行其道,导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逻辑意识十分薄弱,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逻辑发展处于“中断”状态,而直觉、顿悟却大行其道。这种直觉、顿悟并不同于今天的直觉思维和灵感,它几乎不需要什么逻辑过程,因为那种“大全”既不能用概念分析也不能用语言表达,“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玄之又玄,众妙之门”(《道德经第一章》中国文化中最具影响的儒、释、道三家都特别强调直觉、顿悟。正如金岳霖在其名篇《中国哲学》中写道:“中国哲学的特点之一,是那可以称为逻辑和认识论的意识不发达”。其实,.不只是哲学,中国的其他学科也多如此。例如,中医起点与西医相比较也许要高,即使在中国西医也比中医普遍得多。为什么中医难发展?这与中医基本理论没有为逻辑分析留下足够空间有关。简言之,中国缺乏逻辑学传统。著名逻辑学家殷海光先生曾指出:“在文化的规范、美艺、器用、认知四种特征中,中国文化的规范特征过于发达,特别是自汉以降逐渐成为文化价值取向的主导力,由此导致‘在价值的主观主义的主宰之下,益之以美艺的韵赏和情感的满足,认知作用遭到灭顶的惨祸’:这是对中国社会思想状况的准确概括。逻辑系统不发达导致中国系统的逻辑学贫乏,科学也就缺少发展的前提,科学理性在实用理性之前处于劣势,最终导致中国科学的落后。
作为科学发展主要基础的形式逻辑和几何学这两大知识体系是中国传统文化所缺少的。中国古代几乎没有可与亚氏逻辑、欧氏几何相提并论的科学体系,即使在被李约瑟先生称为“中国科技的领先时代”时的《齐民要术》、《梦溪笔谈》、《农政全书》、《本草纲目》等著作中,大多只是关于技术的描述性记述,或者零散的科学思想,而缺乏系统的科学理论建构。也就是说,这些著述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四大发明”也仅仅停留在经验的总结之上,实用价值较大,理论价值小。它们只告诉人们“是什么”和“怎么做”,而很少涉及“为什么”。相应地,我国至今也没有创造出像相对论、宇宙大爆炸理论、耗散结构论等世界级的科学理论,迄今与诺贝尔科学奖无缘。
逻辑学的昌盛是科学事业发展和发达的一个必要条件,逻辑精神的缺乏是造成中国古代没有科学和近代科学落后的关键因素。中国文化整体偏重直觉和顿悟,缺乏逻辑思维传统,而西方的传统却是重理性和逻辑思维。我国在逻辑学研究和应用方面一直落后于西方,这是我国近代科学落后于西方的重大根源之一。
爱因斯坦认为,近代西方科学的发展是建立在两大基础上的:一是亚里士多德创立的演绎逻辑体系,二是近代实验科学家创立的探求因果联系的方法(即培根为代表的归纳逻辑)。正是有了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西方近代科学才得以稳步发展;也正是缺乏逻辑基础,缺乏逻辑传统,尽管中国有引人称羡的悠久文化,却没有产生一门系统的自然科学;尽管我们历代科举制度培养了500多名状元,还有不计其数的进士、举人、秀才,却没有培养出一名牛顿或爱因斯坦式的科学家。费正清在论及中国近代科学不发达的问题时也认为:中国科学未能发展同中国没有更完善的逻辑系统有关。如果中西方不加接触与交往,双方思维传统的迥异及其后果还不明显。历史是无情的,面对着西方先进的科技,面对着西方的工业文明,面对着西方的坚船利炮,近代中国能说什么,做什么呢?那段血与火铸成的近代史无遗暴露了中国传统思维模式的弊病,也警示我们必须以人之长补己之短,才能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正如冯友兰所说广逻辑分析方法就是西方的手指头,中国人要的是手指头,这里的‘手指头’是指点石成金,即发展科学技术的手指。”为了提高国民素质,实现强国富民,现代大学教育应该加强和重视逻辑学。
二、逻辑学与创新思维
逻辑与创新的关系,近年来已成为逻辑界的热门话题。这一话题又可分为两个层次:逻辑能否出新知,以及逻辑思维与创新思维的关系。
笔者赞同逻辑能出新知的观点:首先,演绎出新知主要表现在把已知中所蕴涵的、不为主体意识到的“潜存”揭示、显明出来,使主体更全面、深刻地认识已知。例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三段论是发现事物存在和变化原因的工具;数学理论系统就是以少数公理为依据,经过一系列演绎推理建立起来的;正是运用演绎工具,罗素发现了震惊数学界和逻辑学界的集合论悖论。其次,归纳是个别经验知识到一般知识的飞跃,结论已超出了前提,有着前提无法蕴涵的内容——这显然是新知。近现代各种发明创造及新发现运用归纳推理的事例比比皆是。第三,类比是据两个(类)对象有若干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的另一属性也相同的或然推理,其含义本身就说明了其与新知的关系。类比推理能够启发人的思维,在创新思维中,它具有提供线索、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作用。“每当理智缺乏可靠论证的思路时,类比这个方法往往能指引我们前进”。在科学史上,科学理论的许多重大突破就是通过类比实现的。例如,卢瑟福的原子结构模型,莱布尼兹的乘法计算机原理等。
有人认为,创新思维(含灵感)是非逻辑反逻辑的。但笔者以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第一,创新思维是相对常规思维而言的。如前述,逻辑能出新知,逻辑思维亦有创新功能。逻辑思维与创新思维外延上是交叉关系。第二,灵感过程也有鲜明的逻辑性——在其诱发、触发、巩固阶段中,逻辑始终居于主导地位。灵感始于问题。任何问题都包括三个基本成分——条件a、目标e、a与e之间的障碍集d。当主体意识到不能消除d时,就可能进人冥思苦想状态,形成诱发灵感的态势场。为何主体会意识到无法消除的d存在?这显然是逻辑分析的结果。在触发阶段,无法消除d的原因是a必须联合另外的(条件)信息集b才能导出e。b便是主体冥思苦想、孜孜以求的对象,也是灵感的触发器旦它为主体意识检索到,便会触发灵感。无论b源自外界还是潜意识,都必然与d逻辑相关,胡思乱想难以成就灵感。由于与d逻辑相关且不为主体意识到的集合c的元素可能并不惟一,对b的寻求就显露出一种不确定性。但无论如何b都受制于c,其加上a就能消除d、导出e也说明了灵感触发阶段的逻辑性。在巩固阶段,灵感结果只有通过逻辑论证才可能完善定型、转化为成果,才能在其基础上,“推理一个接着一个”,得到新的认识成果。结果的必需论证性和逻辑上的可续发性进一步说明了灵感的逻辑性。其实,不仅灵感有逻辑思维活动,“根据现代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的一些成果和观点,想象、经验、直觉这些心理活动都有推理,都是思维活动”。
三、逻辑学是大学教育中培养求真精神与创新水平的重要手段
大学教育旨在培养创造型人才,旨在提高学生的学习和语言表达等能力,而这些都是以逻辑思维素质为基础的。学习能力是主体获得其他能力的先行条件。在21世纪,这种能力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信息大爆炸、知识快速更新,“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就业、失业、再就业已成为社会常态。当人们进人一个与以前知识技能结构几乎毫无牵连的岗位时,也必须使自己尽快具备新岗位所必需的知识技能。这一切都表明,自学教育将成为个人教育的主流。美国教育学家罗伯特赫钦斯认为,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学会自己教育自己。大学教育不再只是给学生传授知识,而更关键、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智能、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近年来有学者在大学生中作过一个调查,结果表明:刚入大学时逻辑思维能力测试成绩优秀者,三年后其各科成绩均优良,三好生、专业奖学金获得者也多出自这部分人;而测试成绩最差者(正确率低于40%),三年后学习上几乎都是后进生,甚至有的因不及格学科累计超过学校规定而被劝退另一方面,各学科飞速发展,越来越高精尖化,这也意味着各门学科的抽象化程度愈来愈高、逻辑性越来越强,许多学科向形式系统化、公理化方向发展,符号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学科之中,甚至深人生活的各个角落。学科系统化、生活符号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如果主体逻辑思维素质不高,就难以驾驭这些符号,难与这些符号系统交流。良好的逻辑思维素质是学业和事业成功的保障。
语言是人类的重要能力。“舌头”、“原子弹”和“金钱”曾经被称为三大战略武器,现在也把“舌头”放在“美元”和“电脑”之前,作为新三大战略武器之首,语言表达能力越来越重要。语言要有“三性”:准确性、鲜明性和生动性。准确性显然是逻辑问题,语无伦次的语言无论词藻如何华美,对别人只能是灾难,对自己更是悲剧。逻辑学最初又叫“雄辩术”(logic),log的一个解释,是“说”的意思,是逻辑的延伸意义。惟有良好的逻辑素质,思维才能敏捷严密,富有说服力。逻辑的力量赋予语言表达不可抗拒的威力,逻辑是语言表达的支柱,逻辑思维素质是语言表达能力的核心。
篇6
一、高校法律逻辑学教学现状分析
法律逻辑学是交叉法学与逻辑学研究的边缘性新兴学科,是训练法律思维能力必要的、有效的工具。我国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起步于是20世纪80年代初,目前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法律逻辑学起步晚,科研和教学严重滞后于别的学科。
1.没有引起学校的重视。逻辑学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七大基础学科之一。当前,我国高校逻辑学研究水平大大提高,普通逻辑学领域出现了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有的在国际逻辑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相对于普通逻辑学,虽然在国内一些高校的哲学、法学、中文、经济学等学科中开设了法律逻辑学课程,但并未引起学校的足够重视,以致法律逻辑学课时少、内容浅,甚至有些法学专业没有开设法律逻辑学课程。
2.教材内容需要改进。目前,法律逻辑学教学与科研还未成为完善的科学体系,由于历史的原因,对法律逻辑学研究主要体现在如何应用普通逻辑知识来解释司法实例问题上,事实上只停留在普通逻辑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层面上。这种研究方法谈不上创新,只能说是“普通逻辑原理 法律案例”的一个框架,与普通逻辑学并没有本质区别。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具有特殊性的逻辑学应用学科。一方面,它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与司法活动的过程中,探讨涉法思维活动的一般逻辑形式与逻辑规律;另一方面,法律逻辑学要结合法律与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逻辑学教材理当首先界定清楚自身的学科性质以及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与联系,彰显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3.教学效果不佳。学生对法律逻辑学课程没有充分的认识,缺乏学习的动力,很多学生学习态度消极、被动。法律逻辑学课的普及程度远不及普通逻辑学课,大部分法学专业本科生只学过普通逻辑学而没有学过法律逻辑学课程,对于法律逻辑学了解甚少。多数学生认为法律逻辑学神秘莫测、远离现实。还有一些学生认为法律逻辑学与自己的专业学习和就业前途没有多大关系,毕业找工作时,用人单位只会关心专业课成绩或外语水平,因而学生对法律逻辑学的功能产生怀疑。这些问题给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教学过程中虽然采取的教学方法符合高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律,也能够适应教育改革需要,但仍面临着学生兴致不高,缺乏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开设法律逻辑学课程的意义
法律逻辑学是法学专业的理论基础课,为学生学习法学专业的各门专业课程奠定理论基础并提供方法论指导,是培养司法工作者法律逻辑思维、思辨能力不可缺少的学科。
1.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波兰学者齐姆宾斯基指出:“逻辑基本知识已成为法律科学取得进步的先决条件”,是“现代法律工作者越来越不可缺少的”[1]。法律逻辑学本身只是一种思维训练工具,其核心是法律语言。法律工作者的法律语言,关键是根据法律规定阐述问题,在法律话语范围之内说明理由。因此全面深入地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助于学生准确表达思想,严密论证思想,有助于辨别与反驳各种谬误和诡辩,提高论辩、善辩能力。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史鉴使人明智;诗歌使人巧慧;数学使人精细;博物使人深沉;伦理之学使人庄重;逻辑与修辞使人善辩。”[2]
2.学习法律逻辑学能够提高大学生司法实践能力。司法实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官的实践能力,是指法官通过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在打击违法犯罪、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水平。法官在审判中引导诉讼,听取对立当事人之间的意见,分析现有证据,构造一个法律上的事实。法官在处理这个过程中的逻辑论证,必须用清晰的逻辑头脑不断对当事人阐述诉讼各阶段处理结果的逻辑性理由。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明确提出:“形式逻辑是作为平等、公正执法的重要工具而起作用的。它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和不具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3]学生通过法律逻辑学课的学习及其教育实习环节,参与办案及审判过程及实际操作,可以促进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的途径
当前各个高校为实现内涵式发展,采取措施深化高校教学改革。叶圣陶先生曾说过:“教的目的最终达到不需要教。”但在教学实践中能否实现为不教而教,为学而教,仍然是个大问题。法律逻辑学毕竟不同于普通逻辑学,它需要有特定的方式方法来达到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因而更应该注重教学改革与创新。
(一)引导学生提高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在以往的逻辑学教学过程中,一般把讲授系统的逻辑知识作为教学目标。而忽视逻辑学的应用价值。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日后所从事的工作决定其学习的主要目标应该是培养日常的法律思维技能。法律逻辑学对于提高学生法律逻辑思维水平,提高准确表达思想、正确认识事物、获得新知识以及法学研究、公平公正办案等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越强,对知识的理解越透,掌握的越牢固,运用时就越灵活。正确规范的思维能力必然有助于认识和把握真理。因此,教师在讲授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是非常必要的。教师通过案例分析、辩论及模拟审判等实践教学环节,引导学生综合应用逻辑方法,厘清概念,准确使用命题及推理,掌握思维活动的客观规律,提高思维速度,使学生减少思维的弯路,避免误入歧途。
(二)强化教师的责任意识,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这些学科的出现也给教师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法律逻辑学是法学和逻辑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因而讲好这门课,并非易事。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文化科学知识。作为法律逻辑学教师应该多读一些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理学、法律思维学、立法学等方面的书籍和资料,来充实提升自己。在上课时,灵活应用逻辑学、法学知识,让学生深刻体会到从事法律工作离不开法律逻辑学有关知识的掌握及其应用。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要创新课程改革的核心环节是课堂教学改革,“聚焦教学,决战课堂”已成为对高校新课程改革的价值选择。#p#分页标题#e#
1.运用案例教学法训练学生逻辑思维能力。长期以来,以“学生为主体”一直是我国一条主要的教学原则。但因为传统教学的压力,教学中的教学角色很难转变,教师往往成为课堂的主宰者,学生在学习中成为被动的接受者,课堂气氛沉闷,学生的厌学情绪很浓。案例教学法是通过事例呈现,激发学生的探究意识,使学习的主体地位得以发挥。教师选择的教学案例必须贴近实际,在案例分析中,教师要善于对案例进行情境设计和设问,师生课堂互动,教学才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同时也使教师作为教学的管理者和教导者的角色得以转变和体现。通过多类型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等逻辑思维方法。案例教学法要使学生通过案例教学演练,把理论运用于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上。案例分析的主要目的不是单纯去找问题的答案,而是更注重解决问题的过程与步骤,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激发学生探索知识的欲望,使实际操作能力得到训练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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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理教学;逻辑思维;培养
中图分类号:g623.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2)18-112-01
初中地理教学中,大量的教学实践证明:训练、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是提高教学水平,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心里学认为,学生的学习能力中思维能力的培养,让学生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是教会学生“会学习”的关键,初中地理的地理概念、地理判断,地理推理为主要教学内容,这些均属逻辑思维。因此,在初中地理教学中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要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为主,那么,如何培养地理逻辑思维呢?
一、丰富感性认识,为逻辑思维打下良好基础
地理教学中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即依赖于一定地理知识的掌握,又需要一定的空间想向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的发展又赋予学生对地理知识以认识上的深刻性,从而使知识的理解更为透彻,应用更为灵活,联系更为广泛。因此,在中学地理教中如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是每个地理教师应该考虑的问题。发展学生地理思维能力,就是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经过分析、比较、想象、综合等思维方法,认识地理事象和人地间的相互关系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逻辑思维常以丰富的表象作为活动基础,特别是形象逻辑思维更是如此。因此教师应重视丰富学生的感知,扩大知识面,见多方能识广,在不断对知识进行综合、分析、联系、比较、归纳、概括的过程中,逻辑思维就不断活跃发展。可见思维离不开一定的知识,培养地理思维,让学生了解地理学科的基础知识及掌握知识的方法,提供更多的知识信息及独立获取知识的途径,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及良好的学习习惯,这些都有助于丰富知识和扩大思维活动的基础。
二、运用阶梯设问的方式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初中学生的特点是喜欢刨根问底,发表自己的见解,为此,在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阶梯设问的方法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如初中地理第一册“世界自然资源”一节,关于“自然资源”概念的形成可用此方法法得出。授课开始,教师先引导学生读课本“自然资源的利用”插图,然后提出问题:
问:粮食生产需要什么?答:土地、阳光、水。
问:制造汽车的钢材来自何方?答:铁矿。
问:电灯照明需要什么发电?答:煤炭、石油、水力。
问:建筑所用的木材来自哪里?答:森林。
总结以上问题:这些生产、生活中所需东西有什么共同特征?答:存在于自然界,对人类有利用价值,最后概括出自然资源的概念。通过阶梯设问,层层深入。
三、将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渗透于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初中地理教学的主要方式,教师可以通过自己的精心准备,巧妙设计,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将逻辑思维方法渗透于自己的课堂教学之中。例如初中地理第一册“影响气候的因素和各地气候的差异”一节。当讲影响气候因素时,教师可引导学生从地理纬度,海陆关系,地形、河流和大气环流这几个方面分析。然后教师可引导学生把各因素联合起来,归纳总结出影响气候的主要因素,各因素的特点和表现,得出分析各地气候差异的一般逻辑思维方法。在整个的教学中,学地理知识的相互联系为主线,使学生在领会知识的同时,重点分析,推理、综合逻辑思维方法的学习融合于潜移默化之中。
四、通过课堂示范和练习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课堂示范和学生练习相结合的方法,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如,初中地理第四册“中国工业基地”一节中,我国四大工业基地,教师可重点分析“辽中南地区”的工业特点,作为示范,其余三个工业区让学生练习了解。
授课开始,教师先指导学生看“辽中南地区图”找出工业城市、大连、鞍山、本溪、沈阳、辽阳。分析这些工业城市的工业构图,得出它们的主要工业部门为:钢铁工业、机械工业、造船工业、化学工业。对其工业结构归类,都是重工业。接着指导学生重视概念。
轻工业:生产生活资料为主的工业。
重工业:生产资料为主的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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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高校;逻辑教学;改革
长期以来,学界关于高校逻辑教学改革讨论的焦点问题就是教学内容,即逻辑学应该讲授什么?是讲传统逻辑还是讲现代逻辑?对此,学界的看法不一,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笔者目前查到的文献来看,大部分人的观点还是认为,高校逻辑教学不能一味地只要求讲授现代逻辑,但也不能一味地只要求讲授传统逻辑,而应当依据逻辑课的课程类别、学生和学校的不同层次以及学生的不同科类,将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结合起来,但要各有侧重。从这些讨论中,我们更要看到,逻辑教学改革这一话题之所以提了这么多年,至今人们还在热议,其背后是逻辑学界的各位同仁们对高校逻辑课现状的忧虑、不满以及想要改变这一现状的迫切心情。下面,笔者根据自己这几年的逻辑教学实际,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
一、地方高校逻辑教学的现状
(一)课程设置不合理
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思维的科学,它对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思维素质,培养创新思维能力方面具有尤为关键的作用。自20世纪50年代,逻辑学进入高等院校的课堂以来,有过辉煌期,也有过低潮期。在1978―1992年期间,所有高等院校的文科类专业,如法学、哲学、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初等教育等,都将逻辑学作为基础课开设,课时一般都在70学时左右。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逻辑教育逐渐呈现萎缩趋势,许多地方高校的课程设置中已经不易见到逻辑学课程了,如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就已经不再开设逻辑学课程;即使有些地方高校的部分专业开设了逻辑课,却大都已经把逻辑学由原来的必修课改为了通识课,逻辑通识课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逻辑思维素养,以便他们更好的学习其它专业课程,其教学时数一般都不超过30学时;而部分专业虽然把逻辑学作为必修课,但教学学时相比以前也明显减少。
(二)教材体系不合理
我国的逻辑教材体系几十年来都是以传统的直言三段论为主要内容的,内容单一而落后,缺少新鲜的、现代化的内容,教材体系不够合理。虽然当前市面上看到的逻辑教材种类很多,但各教材之间的沟通很少,呈散沙状,再加上教材的针对性不强,所以很难发挥其作用,也达不到预期的教学目的。
(三)教学方式单一
笔者在这几年的逻辑学教学中发现,学生在接触逻辑学之前对逻辑学的印象就是:难懂、深奥;在刚刚接触逻辑学(比如学习概念、命题)的时候,他们认为这是很有意思的一门学科;当讲到推理、现代逻辑的时候,更多的符号、人工语言被引进,地方高校文科类的学生由于其数学基础普遍不好,对此就有一种畏惧心理。对于初学逻辑的这些学生来说,精确的人工语言远远没有自然语言生动、有趣,天天看着枯燥的符号也就失去了学习逻辑学的兴趣,对课程的学习也变成了应付,慢慢地就发现这门课程学不懂了。这样的逻辑教学就失败了,更不用去谈逻辑教学预期达到的效果。
二、地方高校开设逻辑课程的价值
(一)逻辑学是一门基础性学科,为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方法指引
人们不论从哪种角度研究事物,不论构建什么学科理论,也不论用何种语言表述理论,都离不开对共同的思维类型即概念、命题、推理的运用,都不能违反逻辑的规则、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逻辑学是其他任何学科的基础,任何学科都是应用逻辑。197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逻辑学与数学、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地球科学和空间科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列为七大基础学科,逻辑学位列七大基础学科的第二位。1977年版的英国大百科全书列出了知识的五大科类,即逻辑学、数学、科学历史学和人文学,其中逻辑学位列五大分科之首。由此可以看出逻辑学的地位和重要性。这一点,我们也能从当前国内外一些大型的考试都很注重测试逻辑思维能力可以看出来。逻辑是研究思维的,思维和逻辑密不可分,良好的思维素质离不开逻辑,而思维素质又是人最重要的素质之一,这就决定了地方高校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培养主要是通过讲授逻辑课进行的。逻辑思维能力是一种能力,不是一种具体的知识,这种能力是通过学习逻辑可以训练的。可见,逻辑学是基础科学。在我国高等教育的课程体系中,它作为一门基础科学,应当是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程。
(二)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学科,其功能是训练思维
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但它研究的不是思维的内容而是思维的形式。逻辑学提供的关于概念、命题、推理、论证、逻辑方法的理论,不仅为人们学习、理解掌握和研究其他科学提供了有力工具,也为人们正确地表述思想、驳斥谬误提供了有力工具,同时还对人们参加各类考试有直接帮助。就像黑格尔所指出的,逻辑学就像生理学不能教给人正确地消化一样,逻辑学也不能教给人如何正确地思考思维,只能教给人认识思维的形式和规律性。可见,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方法性的科学。作为一种工具,应用性就是其生命之所在。
三、地方高校逻辑教学改革的策略
(一)根据学生的专业、科类合理设置课程
学校有本科院校和专科院校之分,而本科院校中又有重点本科、一般本科等不同层次。针对不同的层次,开设的逻辑课程理应有不同的侧重点。绝大多数的地方高校都是一般本科(包含专科),所以在课程设置的时候只需考虑学生的层次,是研究生、本科生还是专科生?地方类高校一般没有逻辑学的研究生,主要是本科生和专科生(统称为大学生)这两个层次。所以给地方高校的大学生开设逻辑课的时候主要就是根据学生的专业来考虑逻辑课的课程类别,是作为专业必修课出现还是作为通识课出现。但不管是作为专业必修课出现还是作为通识课出现,普遍增加逻辑学的课时是必要的。此外,逻辑课的开设还应该根据学生的科类,比如对理科生,就以讲现代逻辑为主;对文科生,应当以传统逻辑为主,结合现代逻辑讲授。
(二)根据学生的层次编写教材
杨树森教授在中国逻辑学会第六次代表大会暨学术会议上曾明确提出高等院校的逻辑教学应该区分:逻辑学研究和逻辑学教学;理科逻辑教学和文科逻辑教学;哲学专业的逻辑教学和非哲学专业的逻辑教学;本科的逻辑教学和专科的逻辑教学;全日制高校的逻辑教学和自学考试、继续教育的逻辑教学。这一理论提醒我们,在编写教材的时候应该将高校逻辑教学对象考虑得尽可能全面些。这样才能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要,编写出各具特色的教材,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地方高校的大学生学习逻辑,大多不是为了以后专门从事逻辑理论研究,而是为了提高运用逻辑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逻辑学“应试能力”。市面上的逻辑学教材虽然种类繁多,但是没有一本能够真正满足地方高校学生的这种需要。一本好的教材,一方面要求教材内容精练、结构合理,适合受教育对象,另一方面要求其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趣味性。而完成这一重任需要我们逻辑工作者多费心血,可喜的是,我们已经看到一些逻辑学界的同仁们正在向这个方向努力。
(三)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当前国内外一些大型的考试都涉及逻辑学,比如美国大学研究生院的三大标准化考试:gre(研究生入学考试)、gmat(经管企业研究生入学考试)和last(法学院入学考试)都很注重测试考生的逻辑思维水平,要求考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阅读材料,摆脱冗余信息的干扰,准确理解题意,并迅速解决问题;我国近年来也借鉴国外这一做法,在mba(在职工商硕士管理)、mpa(公共管理硕士)、gct(工程硕士)以及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行政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的科目中,也注重测试考生的逻辑思维水平。但是同时我们发现,很多学生能在学校的逻辑学课程考试中得高分,但参加这类考试的时候结果却不尽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地方高校逻辑学教材对这方面欠缺关注,但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地方高校逻辑学教师重理论轻应用、与社会考试脱节,没有深入研究这些大型考试的逻辑学命题倾向,从而也就无法从这方面引导学生。所以地方高校逻辑学教改的一个方向就是优化教学内容,推进逻辑学在现实中的应用性,提升逻辑学“应试能力”。
教学是一门艺术,课堂教学很考验老师的基本功。对于地方高校这个层次的学生而言,逻辑学教师除了要有更多的耐心之外,还要特别注意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是决定课堂教学成功的关键因素。正如前面提到的学生在学习逻辑之初,他们的兴趣还是很大的,当慢慢引进符号后,他们就开始觉得逻辑枯燥乏味了,所以这个时候老师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案例式、启发式、讨论式、互动式……的教学形式都可以尝试。一定要保持学生学习逻辑的兴趣,才能让学生从心里喜欢逻辑,让他们感到逻辑是有用的。如何用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语言将抽象的理论传授给学生,在训练思维的同时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方法很重要。这是我们要在逻辑学教学实践中进一步摸索的,只有做到灵活变通,才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综上所述,地方高校逻辑教学存在的问题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多方面的,因此,地方高校逻辑教学改革也应该从多方面着手,形成合力,才能改变这种现状。这种改变是需要过程的,我们期待不会很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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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向东,李包庚.逻辑原理与实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9).
[3] 秦纬远,李晋红.关于高校逻辑教学改革的再思考[j].科学教育家,2008(1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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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时代,任何高科学技术成果无一不是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结晶。因此,如何培养出高质量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已是摆在高等教育面前的十分突出的问题,这就引发了高等教育的深层次的变革。许多国家的教育界早已纷纷摒弃了专业化教育模式,把高等教育转移到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轨道上来。在2010年5月2日第四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美国耶鲁大学校长理查德?莱文认为复合型是人才培养的一种可取的模式,“通过对多个学科的接触,会有不同的视角,使他们有能力以创造性的方式解决新的问题。设想一个政府的领导以前学过历史,又学过道德哲学,同时还学过经济、心理学的话,那么他胜任的几率也会更高一些。”复合型人才就是多功能人才,其特点是多才多艺,能够在很多领域大显身手。复合型人才包括知识复合、能力复合、思维复合等多方面。当今社会的重大特征是学科交叉,知识融合,技术集成。这一特征决定每个人都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个人既要拓展知识面又要不断调整心态,变革自己的思维,成为一名“光明思维者”。
复合型人才需要提高综合素质,其中思维素质是“重中之重”。逻辑学逻辑学是以推理和论证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其主要任务是提供识别有效推理、论证和无效推理、论证的标准,教会我们准确进行推理和论证,并识别、揭露和反驳虚假的推理和论证。逻辑学也是教人如何思考的学问。有人把思维分为抽象(逻辑)思维、形象(直觉)思维和灵感(顿悟)思维。人们认识事物、获得知识、解决问题和表达论证等,都离不开逻辑思维。逻辑思维仅仅是一种天赋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完善与提高有赖后天的培养和训练。思维能力的提高从各种学科的学习中都能得到,而最直接的应该是逻辑学。要培养和提高全民逻辑思维能力,必须加强逻辑教育,重视逻辑学知识的学习与应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教育的根本任务应该是培养人才,要围绕加强素质教育、多出人才。所以在新的历史时期逻辑工作者必须认真思考“在培养复合型人才的学校,究竟应开设什么样的逻辑课、其教学目的是什么、教学内容应当包括哪些、如何突出逻辑应用、如何体现逻辑思维与素质教育的联系、如何培养‘光明思维者’”这些重要问题。因此,作为逻辑工作者,既要看到上述发展战略为我国逻辑教育事业的发展所提供的历史机遇,也要看到我们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与责任。
30多年来,逻辑学工作者在进行逻辑学研究的同时,对“逻辑是什么及其功能”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如今,我国逻辑界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大逻辑观’,即认为‘逻辑学’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在学科分类中应列为像数学和哲学一样的‘一级学科’,其中,演绎逻辑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它的主体,但它绝不是逻辑学的全部,诸如逻辑哲学、哲学逻辑、语言逻辑、归纳概率逻辑、认知逻辑、人工智能逻辑以及法律逻辑、论证逻辑和辩证逻辑等,都是逻辑学所研究的内容。”[1]探究逻辑之学理,为相关学科提供研究工具,这是逻辑的学术功能。除学术功能外,逻辑还具有人文社会功能。现代逻辑基础理论的发展,西方学界曾一度消除逻辑的人文社会功能。我国学界也有学者受这种观点影响。但是,20世纪后半叶,由于逻辑语用学、符号学、社会语言学和文化语言学、科学社会学研究等学科的蓬勃发展,人文社会内容已在逻辑学研究中实现了回归。另外,从社会对逻辑的需求可以看出,逻辑的社会功能日益强盛。公务员考试从全国到地方一年大概有四十次,每一次,三分之一的内容都涉及到逻辑思维能力。参加人数更是多达一千万。
mba以及大企业、大公司招录员工考试,也把逻辑思维能力作为重要考试点。在国外,美国gre以及其他很多类似的入学考试都用到逻辑。国家公务员考试中逻辑判断的题目分为必然性推理和可能性推理两种题型。可能性推理题目数量较多,难度较大,并且在近年来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考查力度逐渐加大。这种题型与论证紧密相关。逻辑通识教育,属于人文社会功能。根据社会需求,对于复合型的大学生,学习逻辑的目的不是为了对逻辑学进行专门的理论研究,不在于培养逻辑学专业的研究型人才,而是为了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以培养和提高大学生逻辑思维素养为目标。通过逻辑知识的传授和逻辑方法的训练,帮助学生掌握逻辑工具,使用或者运用逻辑学理论提供的方法和原理去研究其他科学;运用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
教学内容。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中应该开设什么样的逻辑课程?一般说来,在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高校,逻辑学是作为通识课来开设的。但什么样的课程适合作逻辑通识课?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第一,传统形式逻辑。有学者认为“现代逻辑的基础课程是一阶逻辑。一阶逻辑不应当是事实上也从来不是逻辑课通识课。逻辑学通识课的角色事实上一直是由传统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承担的。”[2]第二,现代逻辑。部分学者认为传统形式逻辑的内容十分贫乏,有的内容甚至比《工具论》还要落后,不配担当逻辑通识课程的主要角色,必须在全国高等院校突破旧有的逻辑教学模式,开设现代逻辑课程,并作为哲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和其他文科学生的公共课。[3]第三,批判性思维。一些学者认为批判性思维是素质教育的基本理念,体现了逻辑学通识课的目标,是深刻的,有生命力的。第四,归纳逻辑。还有学者认为归纳逻辑也很重要,在教学中不能缺失。
针对上述学者的不同观点,我们必须根据本学科的功能、学生学习的目的、课时等多种因素选择讲述内容和方法。具体说,逻辑教学的主要内容是围绕着论证进行。首先要识别论证结构。先弄清楚论证结构是对既有论证进行质疑、分析和评判的重要前提。论证结构清晰有利于具体地分析既有论证在哪些地方推理不合法则、证据不真实,进而考虑论断是否可靠和合理。其次要甄别和评估其前提信息。可用以下问题甄别和评估一个论证:它的问题或结论是什么?理由是什么?其中有哪些词句的意义模糊不清?其中有无价值冲突?它的描述性假设是什么?证据是什么?抽样选择是否典型?衡量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竞争性假说?统计推理中是否有错误?类比是否贴切中肯?逻辑推理中是否存在错误?重要的信息资料有没有遗漏?哪些结论可以与有力的论据相容不悖?争论中你的价值偏好是什么?[4]等等。再次要揭示其隐含的前提。这也是论证内容的重点和难点。为了正确地评估既有论证,有必要把那些可能隐含着错误的前提进一步揭示出来。最后要审查其推断过程。论证的推断方式只有两种,要么是演绎的,要么是归纳的。归纳得出的论断是或然的,即便是运用现代概率或统计的方法,也不可能归纳出必然的结论。而很多论断往往以必然的形式出现,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审查其演绎推断的合法性。我们知道,演绎逻辑从前提到结论具有保真性,即只要前提真则结论一定真;反之,如果结论假,其前提中则一定有假。从质疑推断的前提是否真实、可靠的角度说,演绎方法正是批判性思维的利器。[5]#p#分页标题#e#
篇10
大学通识教育(universitygeneraleducation)是19世纪初美国博德学院(bowdoincollege)的帕卡德(a.s.parkard)教授首次提出并在20世纪在世界大部分国家高等教育中得到普遍重视,是目前中外高校针对现实分科越来越细的专业教育所暴露出的弊端而实施的旨在提升大学生基本文化素养和改善大学生思维方式方法的教育理念。
21世纪的教育重要的应该是人作为人而成为人的教育,即培养自由完整的人的教育,使被教育者成为懂得生活、学会学习、锐意进取和具有批判精神的人;21世纪最需要的人才是创新人才,为此,高等教育的任务不但是使大学生获得专业的科学知识、成为专才,而且更重要的是培育大学生的人文精神(素质)、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成为创新人才。因此,思维能力的培育、自学能力的培养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在现代大学教育中至关重要,是实现大学教育目标的关键。大学通识教育通过包括逻辑学在内的一系列课程的教育教学,不仅能够培育大学生的人文精神(素质)和创新意识,提高其逻辑思维能力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大学培养自由完整的人的教育目标。
一、大学通识教育的内涵
对大学通识教育本质的认识可谓是见仁见智,笔者认同大学通识教育是“大学生均应接受的有关共同内容的教育”,外延上包括人文素质(精神)培育和学习能力培养,类似我国目前所倡导的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针对应试教育而提出的旨在克服应试教育中重分数轻能力的弊端而实施的教育;大学通识教育是为了弥补目前高校分科越来越细的专业教育所导致的学生创新能力不足的现状而提出的教育理念。专业教育培养的是专业技术人才,而成为优秀技术专才的前提必须是一个合格的“人”,是人格健全、遵纪守法、道德高尚、思想独立的人;具有批判精神、超越意识、创新能力的人;具有较强逻辑思维能力和自学能力的人。这些素质和能力的获得仅仅依靠专业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其他课程的教育才能实现。大学通识教育正是为了解决专业教育在培育大学生人文精神(素质)和学习能力方面的缺失而实施的。“应该说人文精神的教育从摇篮就开始了,各个阶段有适龄的教育内容,最重要的应该是在大学。因为只有知识和思维达到一定程度和深度,才能深刻感知和理解人文精神。”
高等教育的本质是培养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除了给学生必要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培育学生具有平等人格、独立个性和积极向上、公正、公平的观念,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重要的标志,人文精神的培育是大学教育的重要使命;另外,逻辑思维能力的提升和学习方法的掌握是教育特别是大学教育的根本任务。陶行知先生说:“教是为了不教”;著名科学家李政道也说:“学习的真正本质在于自学”;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编著的《学会生存》中指出:“大学期间,最为重要的任务不在于掌握多少现成的知识,而在于学会学习;不在于学问有多深,而在于掌握做学问的方法。只有学会了学习的技能,才能面对新知识、遇到新情况而心不发虚,从容应对”。
高等教育的本质不仅是使学生学到知识,更重要的是使学生从知识中获取探索、思考、生存和做人的方式方法。当然在大学期间,各种专业知识的掌握是必要的,因为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但最重要的知识正如笛卡尔所说,是关于方法的知识,因为任何专业知识都是暂时的,而获取知识的思维方式和方法相对是恒久的。高等教育只有使大学生掌握了人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才能独立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能够创新性地开展各项工作,达到“不教”、“自学”和“生存”的目的。爱因斯坦说:“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问题也许仅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待旧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维纳说:“只要科学家在研究一个他知道应该有答案的问题,他的整个态度就会不同,他在解决这个问题的道路上几乎已经前进了一半。”“只要我们没有提出正确的问题,那么我们就永远也不会获得对问题的正确答案。”
为此,培育大学生思维能力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通过大学通识教育,可以培育大学生的创新思维意识,提高大学生探索未知的能力,可以使大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从而使大学生成为既有科学知识又有人文精神(素质)的高素质人才,克服现在高等教育中科学知识教育与人文素养培育互不沟通甚至互相敌视的局面。
二、逻辑学在大学通识教育中的地位
大学教育的本质在于培育大学生的人文精神(素质)、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力、创新意识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大学通识教育是实现这一目标不可或缺的手段。为实现这一目标,大学通识教育的一个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起能够培育大学生的人文精神(素质)、逻辑思维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的课程体系。笔者认为,大学通识教育的课程可以分为基础课程、核心课程和横向课程。所谓基础课程是旨在培育大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掌握人类先进的思维方式方法的课程,是所有专业的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包括逻辑学、哲学、宗教、艺术、思维学、文学等;所谓核心课程是针对不同的学科特色而设置的课程,旨在培育本学科学生特有的思维方式和方法,比如,理工科通识教育的核心课程是科技发展史、数理逻辑、数学、科技哲学等,文史哲学科通识教育的核心课程是哲学与人生、文学与社会、历史与文化、社会学、社会调查理论与方法、心理学等;所谓横向课程是针对不同学科教育的局限性而设置的互补性的课程,比如,理工科通识教育可以设置西方哲学史、中国传统文化、文学写作、历史、美学等课程,文史哲学科通识教育可以开设文科物理、高等数学、天文学、科学研究方法等课程。按照《教育大辞典》的解释,通识教育是“在高等教育阶段,大学生均应接受的有关共同内容的教育”。据此笔者认为,在上述三类通识课程中最能体现大学通识教育的本质和目标的课程是基础课程,它是培育人的人文精神(素质)、各种思维能力和掌握各种思维方式方法最重要的课程。人文精神(素质)、思维能力的培育和思维方式方法的掌握是现代高等教育最基本且最重要的任务。高等教育目标,不应该仅仅传授现成的知识,而更应该重视知识的来源即方法的获取,并且主动、有意识地培育大学生的问题意识、思考方式,提高其实践的能力,从而使大学生毕业以后能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在教育方式上,高等教育应从纯粹知识的教育和灌输转向通过启发式教学使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学会方法、感悟人生,即不是简单地向大学生提供“黄金”,而是要使他们掌握“点金术”,不仅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所以,基础课程是大学通识教育面向所有大学生开设的课程,是最基本的通识课程,逻辑学就是基础课程之一。“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将逻辑学列为与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同等重要的基础学科。”
作为一门严谨的科学———逻辑学早在12世纪便在欧洲各大学被列为学生的必修课,逻辑学是当时教会的“七艺”(逻辑、语法、修辞、数学、几何、天文、音乐)必修课程之一。“西方科学取得成就的方法之一就是遵循形式逻辑……主要是孤立、静止、片面的形而上学思想方法推动了近代科学的巨大成功。”“正是有了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西方近代科学才得以稳步发展。”当今,在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的港台地区,逻辑学被各大学列为不同专业学生的必修课或必选课,是最重要的培育大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显学;在印度的学校教育中,从小学、中学到大学,逻辑学知识教育都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教学内容。相对而言,我国大陆高校对逻辑学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在我国的高等教育教学中逻辑学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基本的逻辑学知识教育教学并没有进入每个大学生的课堂。只有极少数专科院校开设逻辑学课程,本科院校逻辑学课程只在哲学、政治、中文、管理、法律等少数几个专业讲授,且课时一再减少甚至降为选修课;全国仅有一家且创刊时间不长的逻辑学专业期刊;逻辑学从业人员在逐渐减少。我国大陆高等学校中逻辑学教育教学的惨淡现实不利于培育大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西方近代自然科学的成功归根到底是研究方法的成功,是分科的逻辑研究方法的成功,是逻辑思维方法的成功。归纳与演绎、分析和综合、抽象和具体、逻辑与历史的统一,这些思维方法是现代人思维活动的基本方法,这些方法的掌握需要通过逻辑学的学习才能够实现。特别是对于我国的大学生教育更应该把科学方法的学习和掌握放在首要的位置上,因为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中没有现代科学思维的痕迹,传统的思维方式中的整体性、实用性、现实性、模糊性成分太浓,和现代的科学思维方法格格不入。学校讲授的是现代科学知识,而大学生所拥有的却是和现代科学不匹配的思维方法。改变现状的唯一出路就是要改变大学生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努力加强关于科学思维方式和方法课程的学习,而逻辑学的教育教学可以使大学生获得科学精神和思维的科学方式和方法。
三、逻辑学在大学通识教育中的作用
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想要登上科学的高峰,究竟是不能离开理论思维的。”逻辑学是关于概念、判断、推理和论证的思维科学,是人类长期思维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正确思维与成功表达的理论与工具。逻辑学能够对大学生进行理性精神的培育和训练。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构成了理性思维最基本的前提与预设,是理性的对话、交谈能够进行下去的最起码前提,它们可以确保理性思维具有确定性、一致性、明确性和论证性。爱因斯坦曾指出:“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的,那就是:希腊哲学家发明的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得几何中)以及通过系统的实验发现有可能找出因果关系(在文艺复兴时期)。”现代社会是科学的时代,科学无处不在,社会离不开科学知识,人们大力倡导科学精神(理性精神),却视了逻辑的重要性,不懂得学习逻辑学可以培育大学生的实证精神、分析精神、批判精神等科学(理性)精神。我们在谈到中西思维方式的差异时就会提到西方重视分析方法,这个分析方法本质上就是逻辑分析方法。大学生在学习西方科学时会不自觉接受逻辑分析方法,但是这种逻辑分析方法不是在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母体中孕育发展起来的,而是从西方引进的,这就使大学生缺乏逻辑分析方法方面的深厚的文化和学养基础。加强逻辑学的教育教学,积极主动地对大学生进行直接逻辑学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学和训练,可以弥补这一先天不足。因此,在大学通识教育中逻辑学能够培育大学生的理性精神,提高大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1.逻辑学能够改善大学生的逻辑思维意识和逻辑思维能力
思维意识是人们在长期的思维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思考和处理问题的心理模式。中国人的思维意识是整体性的和模糊性的,这种思维意识不利于培育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品质。改变大学生整体思维意识,培育科学思维意识即逻辑思维意识是现代大学教育的重要任务,逻辑学教育教学是培育大学生逻辑思维意识的最重要的途径和方法。大学生学习逻辑学能够认识和掌握人类基本的思维形式、思维规律和方法,明确违反思维规律和方法所犯的逻辑错误,在思维实践中主动自觉地遵守逻辑规律,避免逻辑错误,从而形成逻辑思维意识。逻辑思维意识是潜在的,转化为外在的逻辑思维能力需要艰苦的逻辑学的学习和训练才能完成。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既是我们学习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教学的目的和归宿。爱因斯坦曾说:把发展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应当始终放在首位,而不应当把获得专业知识放在首位。如果一个人掌握了专业基础理论,并且学会了独立思考和工作,那么他必定会找到他自己的道路,比起那种主要以获得细节知识为其培训内容的人来,他一定会更好地适应进步和变化。在人的各种思维能力中,逻辑思维能力是表现一个人的智慧、见识、思维和水平的重要标志,逻辑思维能力是大学生理解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大学生思维品质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大学生创新思维品质的基础和前提。提高大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是现代大学教育的目的,是现代大学施行素质教育的终极价值选择。各门课程的学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培育和提高大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但这些课程毕竟不是专业的思维科学课程,对增强大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是间接的,只有思维科学特别是逻辑学才是直接增强大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课程。通过逻辑学的学习,可以使大学生系统地掌握概念、判断、推理、假说、论证以及逻辑规律的基本知识,正确运用各种思维形式和思维方法,自觉遵守逻辑规律,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思维的敏捷性,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逻辑错误,使大学生的思维从自发上升为自觉,在正确性和敏捷性上改善思维品质,提高逻辑思维能力。现今我国的mba、mpa、司法考试中都有大量的考察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试题,特别是公务员考试“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各种试题,都需要运用逻辑学原理对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推理、论证,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中有很多试题专门考核逻辑判断和推理能力。
2.逻辑学有助于大学生准确、严密地表述和论证思想
正确思维需要逻辑,正确表达和论证思想同样需要逻辑。逻辑性是判断表达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语言具有说服力的必要条件。要准确、鲜明、生动地表达思想,就要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严密。现在很多大学生讲话跑题、表述不知所云、写文章层次不清、论证前后矛盾等现象,都是不合逻辑的表现,这和缺少逻辑学知识和逻辑学思维训练有直接的关系。增强大学生准确、严密表达和论证思想的能力,必须加强各个专业学生逻辑学基本知识的学习和训练。逻辑学通过分析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以达到对一个概念的基本理解;通过对不同概念外延间逻辑关系的学习可以在表述中恰当准确运用各种不同的概念;通过掌握定义、限制、概括、划分等简单的逻辑方法,可以使大学生学会如何明确概念的内涵和根据不同的语境使用概念;通过研究各种判断的逻辑形式、判断间的真假制约关系等,可以使大学生懂得怎样恰当地对认识做出判断;通过探讨各种推理的结构形式及其规律等,可以指导大学生做出有效的逻辑推理;通过介绍逻辑论证的结构、规则,证明和反驳的方法,可以使大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论证,学会识别和揭露论证中的谬误。大学生通过对思维形式,即概念、判断、推理和论证的学习,可以比较系统地掌握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掌握逻辑的规则和规律,掌握基本的逻辑方法。逻辑思维的训练,可以使思维清晰、严谨,增强论证的逻辑力量,由此规范语言和表达,使之准确表达思想并能够正确交流,从而达到准确、严密地表述和论证思想的目的。
3.逻辑学可以提高大学生识别、驳斥谬误与诡辩的能力
逻辑可以识别、驳斥谬误。在认识客观事物和表述、论证思想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逻辑错误,究其原因,往往是由于缺乏逻辑学知识无意中违反逻辑规则、规律所造成的。如果具备了足够的逻辑学知识,在表达和论证思想时就可以避免出现逻辑错误,同时还可以从逻辑分析入手发现已有表述和论证中的逻辑错误。在科学发展史上,伽利略在做著名的比萨斜塔自由落体实验之前,首先从逻辑上证明了亚里士多德关于“物体下落的速度与重量成正比”这一论断的错误:“如果物体下落的速度与重量成正比,那么将大球和小球绑在一起下落的速度一定比大球单独下落的速度快,因为两球的重量大于大球的重量;如果物体下落的速度与重量成正比,那么将大球和小球绑在一起下落的速度一定比大球单独下落的速度慢,因为速度慢的小球会影响大球下落的速度;这样就会得出一个相互矛盾的结论:将大球和小球绑在一起下落的速度比大球单独下落的速度既快又慢。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物体下落的速度与重量成正比是错误的”。伽利略的这个推论就是运用逻辑学中关于假言推理和不矛盾律的有关知识而得出的。
逻辑是揭露诡辩的有力武器。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研究正确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正是为了防范逻辑谬误和批判各种诡辩。诡辩是一种故意违反逻辑思维规律,为其主张的观点所进行的扰乱视听的论证,表现在其前提与结论的逻辑关系上,或者前提不正确、或者推理形式违反逻辑规则,结论显然是错误的。但这种推理过程比较具有迷惑性,在不具有逻辑知识的人看来似乎是正确的,但经具有逻辑知识的人仔细分析之后却发现其实是无效的推理或论证形式。正如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所指出的:“诡辩这个词通常意味着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的道理弄得非常好听,好像真的一样”。
诡辩的特点是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的,“貌似合乎逻辑”,实则是错误的。在思维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各种不同类型的诡辩形式,由于它们的推理过程似是而非,具有极强的逻辑迷惑性,揭露诡辩就需要极强的逻辑修养。所以,掌握一定的逻辑知识和分析能力是识别、驳斥谬误和诡辩的必要条件。
4.逻辑学是大学生学习其他各门科学及获取新知识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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