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协议书范文五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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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协议书

劳务用工协议书篇1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工作需要,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大棚蔬菜生产劳务,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执行。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用工约定:

1、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协议。甲方不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终止;

2、劳务协议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甲方。

三、工作职责:

1、乙方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乙方要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做到遵章守纪保证出勤;

3、乙方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4、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四、工作时间: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需加班的,甲方将按《劳动法》的规定予以支付相应报酬;

2、乙方必须在规定的劳动日数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甲方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旷工者每个工作日扣发20元工资);

3、凡缺勤者均扣发当日工资,但缺勤休假不得超过 天,凡超过者,按不胜任岗位工作予以解除劳务协议;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 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乙方调出时需将劳动工具归还甲方;

2、甲方不得无理或以不正当理由解聘乙方;

3、甲方在此期间应主动对乙方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4、甲方应对此期间乙方的工伤事件负相应的责任;

六、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2、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日应以不少于40元人民币支付给乙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因乙方失职,给甲方利造成损失的;

3、不服从分配,有违法、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4、不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6、乙方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7、甲方宣告解散的;

九、其它:

1、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根据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和补充;

劳务用工协议书篇2

关键词: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书;倾向性

中图分类号:8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7(c)-0131-02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概念

就业协议书是我国的就业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的一个产物,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经历了完全计划型就业阶段,计划为主导、市场为辅阶段和以市场为主导、但仍留有计划经济痕迹的阶段。在后一阶段,国家提出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要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而按照现行惯例,在校生不能马上签定劳动合同就离校去工作单位,所以只能签定就业协议书,先建立劳动关系。于是在从指令分配向双向选择转变的过程中教育部门定制了就业协议,产生了“介于国家分配和市场寻找之间的就业协议”,用以解决毕业生未到工作单位之前的法律关系。就业协议书还涉及到毕业生户籍、档案的转移的问题。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即我们俗称的‘三方协议。’就业协议一般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学者们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定义,有以下共同的特点:(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三方协议”,即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2)毕业协议书是格式合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确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本文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三方协议”,持怀疑的态度。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其中高校的职责主要是推荐、指导,就业协议根本不涉及到它的切身权利和义务。所以把高校作为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毫无意义。“三方协议”只是一些学者“一相情愿”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指由教育部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确立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的关系

学界中有部分学者主张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书,把两者分离开,主要代表是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法教研室张东梅副主任,张主任从五个方面阐述了不同之处:

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业协议的主体有三方即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第二,内容不同。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有应具备条件。而就业协议的内容只是表明双方自愿达成的乙方到甲方工作的意思表示。第三,两者依据不同。劳动合同的依据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而就业协议的依据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属于部颁规章。第四,签订阶段不同。就业协议签订于学生毕业前,而劳动合同签订于学生毕业到用人单位报到后。第五,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产生纠纷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而学生和用人单位因为就业协议产生纠纷,只能适用民法及教育部和地方政府的部门规章。

本文认为,关于第一点,把学校视为一方当事人是不合理的,在前面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关于第二点说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不同。《劳动法》是在国家的干预的情况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倾斜性。所以说规定劳动合同时,尽量的详细从而压缩用人单位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就业协议书是从效率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签定的,确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两者不可能内容上完全相同。第三点的两者的依据不同,有很大的争议。张主任只是提出了国家的基本法律与部门规章的区别而已,其实劳动合同书和就业协议书都受《劳动法》的调整。第四点,关于签定时间的不一样。当然就业协议书在前,到了用人单位工作时,再签定劳动合同书。本文认为两者是异曲同工,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仅仅依据签定时间的不一致而否定两者的一致性,有点太过牵强。第五点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不同,违反劳动合同就是属于劳动争议,而违反就业协议就不是劳动争议。本文认为不应把劳动争议狭义的理解,劳动争议不仅产生于劳动过程中,也产生劳动协议书中。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中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应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总体来说,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具有一致性。

还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违反大学生就业协议书就是违反先合同义务。本文认为,此种观点首先否定了大学生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合同。因为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的,也就是说合同还没有成立。《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首先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是以设立两者间的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所说,否认大学生就业协议书是合同的说法,是一个伪命题。

三、就业协议书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如高校毕业生作为特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的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还有在签定时间上的特殊性。但是这些特殊性并没有否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第一,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应该把就业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书。高校毕业在面对用人单位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只能通过倾斜法来平衡这种强弱的差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其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有保护弱者之意。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是不争的事实,用人单位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侵犯职工的休息权,任意克扣工资、拖欠工资成为屡见不鲜的案件,每年都有数亿元的拖欠和克扣工资事件。全国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据2005年4月的抽样调查显示,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占41%

第二,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最有力的手段,如果不把就业协议书视为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对象,显然是把高校毕业生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不符合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方面有特别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82条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三,毕业生就业协议符合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法》第16条中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个人为确立劳动关系,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招聘单位提供服务,招聘单位给付报酬所订立的契约,是规定双方当事人有关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分享劳动关系的依据。协议中,招聘方为雇主,通常称用人单位。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作为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表达主观愿望的情况下为确定劳动关系而建立权利与义务关系,订立就业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所以,不论名称上叫作聘用合同、雇佣契约还是就业协议,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本质上就是一种劳动合同。

第四,现在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环境下,把就业协议书视为劳动合同书也是重要措施。2009年预计高校毕业生达到600多万人,可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已是国家首要解决的。其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环境是很重要的,不能很好的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是与国家的政策相违背的。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王全兴著: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劳务用工协议书篇3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协议 劳动合同 

 

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近些年来,就业协议制度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再加上协议书本身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其应用情况越来越不理想,甚至逐渐成为毕业生择业、就业过程中的障碍。一些毕业生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往往会忽略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致使一些用人单位以 “已有就业协议”为由,不愿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使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一、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二、现行就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主体地位尴尬。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就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主、自愿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就业协议本身应该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高校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高校以一个监管者的身份出现既与公民拥有劳动权的宪法权利相冲突,也与高校教书育人,培养自由精神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高校为自身利益,滥用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统计学校就业率的依据。国内很多高校均以签署就业协议为毕业的前提条件,甚至有的高校以扣押毕业证等相“威胁”。大量注水的就业率出现,“被就业”现象出现,国家无法真正掌握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真实情况。 

(三)学生毁约现象严重。法律上没有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进行定性,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的看法不一。学生普遍认为其只是意向书,毁约现象严重。学生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有差距。

(四)不利于保护学生的权益。部分学生为了达到学校的要求往往在很多情况均不明了的情况下匆忙签署就业协议,结果使得用人单位有机会伺机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学校在就业协议的签订的过程中也没有充分认识自己的地位,不能为学生提供各种配套的措施和服务,导致一些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落入陷阱,受到伤害。 

(五)就业协议的存在容易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一方面,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往往过于简单,通常仅是表明双方自愿达成的乙方到甲方工作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通常不涉及。当然就业协议中允许将诸如此类的

[1] [2] 

事项在备注部分讲明,但由于就业压力比较大,且大部分毕业生社会阅历尚浅,权利意识不够,所以很少有毕业生有机会将他们比较关心的这类事项写明。而且即使将相关事项写明了,但由于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自动失效,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来取而代之。而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就业协议的内容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同甚至是矛盾的地方,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纠纷产生后究竟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还是按照就业协议的规定来解决不明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互不衔接、法律适用各不相同。

三、劳动合同可以取代就业协议书 

针对就业协议书存在的问题,建议取消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解决了学校的尴尬地位。劳动合同的主体就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不涉及学校。 

(二)就业协议没有实质作用。从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看,它是国家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是高校为毕业生办理档案转移、户口迁移等的依据,是明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但它并没有什么实质作用。由就业协议书所统计出的就业率并不准确,档案转移和户口迁移等并不依赖就业协议书,国家也不再派遣毕业生,对违约方协议也没多少约定力……而且,就业协议书的存在周期也仅仅是从签约到毕业生报到这一短短的时间,毕业生报到后一个月内就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是必须签订的。也许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前,就业协议书的存在尚有意义,但现在其并无多少继续存在下去的价值,完全可以用劳动合同替代就业协议书且权利义务明确得多,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更加全面。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九个方面。而就业协议的内容则主要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同意接收、审议派遣等,但可以在备注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些内容需要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与其日后确定,不如直接由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四)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合法。现在通常的做法是毕业生在毕业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签订劳动合同。有观点认为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这里所谓的“可以不签”同样可以理解为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是“可以签署”劳动合同的。再加上在校大学生多为年满周岁的成年人,完全符合一个劳动者的要求。而且毕业生毕竟不同于其他在校学生,虽暂未领取毕业证,但已基本完成学业,持有学校发给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到用人单位的目的,是为了毕业后就业。用人单位在对其未毕业的大学生身份全面了解且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学校准许其工作的前提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视为有效。 

综上,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阶段性的产物,必将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市场化而逐渐为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所替代。 

劳务用工协议书篇4

乙方:出租车驾驶员姓名 杨孝明 性别 男

身份证 5102121963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劳动用工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逾交委[xx]401号)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务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劳务协议期限( 四 年)

自 xx年 8月 1日起至 xx年 7月 21日止。

二、劳务协议的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并按《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的规定完成营收定额和营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完成营收定额和个人基本劳动收入时,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2.甲方执行《劳动法》的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营收指导标准。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和合法有效的营运证照。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2.甲方负责营运车辆管理、营运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负责办理驾驶员个人营运证件和年审、换证,处理客运服务违纪,调解营运业务纠纷。

五、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按照集团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乙方实现基本工资 超额工资 超额全留工资的分配形式。

2.乙方根据营收定额考核解缴后的应得工资分配额,由营运责任人(主驾)自主分配。

3.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甲方应支付乙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六、社会保险

1.乙方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统属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中心。乙方系甲方向管理中心借用的出租车驾驶员,其各项社会保险均由管理中心办理。

2.甲方统按上年社平工资和社保机构确定的缴费比率,缴纳乙方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费。

3.乙方按政策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应在每月末15日内,连同借用人员管理费一并向管理中心解缴。

七、劳动纪律

1.甲方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营运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在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行车、规范服务。

2.乙方必须遵守出租汽车行业的相关规定,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履行《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3.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

八、劳务协议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1.劳务协议期满或当事人双方中一方主体资格消失、及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劳务协议即行终止。

2.劳务协议期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并续订《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后,可以续订劳务协议。

3.协议期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车辆因更新或退出营运。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劳务协议。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务协议:

1严重违反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

2不能继续履行《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务协议

1甲方不按《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2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

3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务协议,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办理解约手续。

九、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1.双方签订的《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解除或终止本劳务协议相应解除或终止。

2.乙方被注销、吊销从业资格证或服务监督卡、驾驶证时,劳务协议即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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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反劳务协议的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定,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中约定的经济责任。

2.本劳务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 驾驶员姓名:杨孝明

出租汽车公司 (本人签名)

(公章)

法人代表 家庭住址:

委托人:王国明

劳务用工协议书篇5

最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文一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乙方向企业工会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工会组织甲乙双方进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为期 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甲方为乙方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至 年 月 日止。

四、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税前),此款于乙方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

五、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上述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乙方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甲方补发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年休假补助)等。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六、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后 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在签署本协议且完成工作交接后 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配合乙方办理失业保险申领事宜。

八、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仍应遵守原协议的约定。

九、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

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企业工会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湖北派克密封件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最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文二

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职工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xx年12月31日起正式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乙方与甲方脱离一切关系。

二、乙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前,应向甲方办理工作交接,结清个人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手续。

三、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社会及经济活动,如违反,甲方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劳动合同解除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叁份,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送甲方、乙方本人。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送甲方、乙方本人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甲 方: 乙 方(签字):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最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文三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为期 年】的劳动合同,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 元。

三、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至 年 月止。

四、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甲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

五、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之日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见《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款物清偿一览表》)。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的,仍应遵守原协议的约定。

七、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党团关系、计划生育关系转移等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八、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