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合同范本范文五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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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合同范本篇1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工程劳务用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部:
二、工程名称:
三、工程地点:
四、劳务施工内容:
五、工期
用工开始日期 年 月 日,用工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六、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结算方式。
第壹种结算方式:包干单价。根据上海市“九三”预算定额规定计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 元。根据乙方施工的建筑面积乘以包干单价确定最终结算总价。
第贰种结算方式: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天。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出勤天数乘以工资标准后计算乙方最终结算工资。
第叁种结算方式:计件工资。根据上海市“九三”预算定额规定计算乙方实际施工内容的定额工日,结算标准 元/工日。根据定额工日数乘以结算标准确定最终结算总价。
第肆种结算方式:
劳务用工合同总价:
1、无论采用上述何种结算方式,甲方均先向乙方支付生活费。具体支付办法为:签订本合同次月开始,每月支付一次,标准为 元/人。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施工内容,并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后,经双方确认结算金额,甲方一次性将结算余额全部支付乙方;若乙方施工工期跨越春节,则甲方于春节前20天向乙方结算已完工程量80%的人工工资,其余20%待乙方全部完成本合同施工内容后,一次结算。
2、乙方承担本合同之外的施工内容,事前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事后7日内向甲方签证确认,否则甲方不予结算工资。
3、乙方人员增加,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增加的人员甲方不予结算工资。
4、乙方施工结束后,若人工费超过合同总价,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七、质量:
八、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施工现场乙方必须达到 级文明工地要求;必须达到 级标化工地要求。
九、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对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施工交底和三级安全教育,并提供施工图纸。
2、提供施工临时设施和水、电源,提供乙方人员的住宿。
3、为乙方人员代办暂住证、胸卡等有关证件。
(二)乙方责任
1、乙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进场,进场前必须向甲方提交或办理有关证件(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务工证、上岗证等),保证提供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进场前,乙方须确定其负责人,并订立委托书,授权委托其负责人代为与甲方结算、领取工资以及处理与其相关的事务。
3、保证向甲方填报各种资料的真实性,禁止弄虚作假,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4、严格按照甲方的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和方案组织施工,必须更改时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和结算工资。
5、乙方人员进出现场、生活区必须佩戴胸卡,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出现场和生活区,非作业时间,不得进入工地。
6、乙方须严格按甲方认可的月节点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如乙方不能按期完成计划,甲方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进度,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连续二个月未完成计划,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人员在施工中须服从甲方管理和指挥,增强自我管理意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8、乙方进场前必须如实向甲方告知健康状况,包括有无残疾、传染病等影响从事本工种施工和他人健康的各种疾病。如因乙方残疾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其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进场后甲方发现乙方人员中健康状况不适于现场施工作业者,必须无条件退场。
9、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关于劳务用工的管理制度,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辞退。
10、严格按照施工工序组织施工,未经甲方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1、对甲方所提要求存在异议时,可采取协商办法处理。
1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扰乱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退场。
十、工程质量与验收
1、验收以《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国家和地方制订的其他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为依据。
2、施工中若国家或地方颁布强制性标准或规范则执行新标准或规范。
3、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需进行返工,直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返工费用。甲方向乙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中,乙方不得再要求增加费用。
4、乙方应向及时甲方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5、甲方一经发现乙方在施工中未能按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乙方必须返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此类返工不顺延工期。
十一、安全施工
1、无重大安全事故。
2、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
劳动管理的政策、规定及甲方管理制度。
3、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乙方应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甲方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遇特殊情况需拆除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认为甲方的安全措施不完善的,可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及时处理。
4、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特殊作业必须采取系安全带等安全措施,禁止吸烟。
十二、产品保护
1、在工程尚未验收交付之前,乙方施工区域内已完工程、甲供材料、成品及设备的产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期间发生损坏、遗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和赔偿。
2、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好建筑材料、施工工具、设备的保管和维护工作,以及公共部位的成品保护。
十三、违约责任
1、施工期间发生以下之一情况,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1)接到甲方的进场通知未按期进场。
(2)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且不及时整改。
(3)现场施工管理混乱且不及时整改。
(4)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完成甲方的进度计划。
(5)乙方不能达到甲方施工要求。
2、乙方不得浪费材料,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浪费的材料款;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材料、设备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乙方结算金额 计算。
4、乙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视情况乙方承担50-80%的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全部施工完毕,甲方结算后终止。
甲方(盖章)
项目责任人(签字)
乙方班组全体成员(签字、指印)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用工合同范本篇2
1 合同期限
1.1 甲乙双方选择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为本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1乙方同意从事 工作,并按照甲方对本岗位工作(生产)任务和职责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目标。
2.2 因工作(生产)需要,经协商甲方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
2.3 乙方工作地点 ,在本合同期内如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变动工作地址,乙方同意甲方安排。
3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3.1按照岗位(工种)要求,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与培训。
3.2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和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且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3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甲方应做好防护措施,并对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 职业道德、保密和竞业限制
4.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爱护甲方的财产,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工作安排。
4.2乙方必须参加并接受甲方组织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职业技能、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考核鉴定,遵守职工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
4.3乙方在工作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4.4因工作需要,甲方调整乙方岗位,或调派乙方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4.5乙方从事涉及甲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工作岗位的,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者透露甲方的必须保密信息的资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继续为甲方守密,两年内应当遵守竞业限制。
甲乙双方可以就保密和竞业限制另行订立协议。
5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承诺的义务。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2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5.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6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6.1.1 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
6.1.3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6.3.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
6.3.2 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
6.3.3 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6.3.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3.5 因乙方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3.6 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4.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4.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4.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4.4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或受甲方派遣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临时性工作,乙方拒不服从的;
6.4.5 乙方消极怠工,连续三个月完不成任务或者在工作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和态度问题,经甲方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6.4.6 无理取闹,滋事寻衅,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6.4.7 发生严重影响甲方形象和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6.5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6掌握或者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必须提前60日告知甲方,甲方可在此期间采取必要的脱密措施。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6.7.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6.7.2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6.7.3 因甲方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8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6.9.1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9.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9.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9.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0 乙方担任重要的生产、科研、经营开发工作,任务未完成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7 违约责任
7.1 如果甲方违反劳动合同,应当及时纠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1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7.2.2 因过失造成事故,使甲方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7.2.3 乙方违反保守企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甲乙双方订立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办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8 社会保险
8.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8.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8.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按本市医疗保险 规定和甲方的规定执行;
8.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救 济费、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甲方分别计发。
9 劳动争议处理
9.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争议的一方可在规定的时限内由甲方单位或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处理劳动争议。
10 附则
10.1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务用工合同范本(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______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 ,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____________
劳务用工合同范本篇3
(以下简称甲方)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分配乙方从事 工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二、用工约定:
1、乙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后,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立即解除其劳务用工关系(试用期内按实际日工计酬);
2、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协议。甲方不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时终止;
3、劳务协议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工作职责:
1、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要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做到遵章守纪保证出勤;
3、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制度》,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出现工伤事故, 房地产e网本人应负一定责任;
4、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甲方的信息、资料等,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四、工作时间: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需加班的,甲方将按《劳动法》的规定予以支付相应报酬。
2、乙方必须规定的劳动日数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业务(工作)主管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主管应在请假单上签字,并做好保存,以便月底报考勤计工资时备查。
3、凡缺勤者均扣发当日工资,但缺勤休假不得超过 天/月,凡超过者,按不胜任岗位工作予以解除劳务协议。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乙方调出时需将劳动工具归还甲方。
六、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2、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 元。
七、保险福利:
甲方按照国家和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因乙方失职,给甲方利造成损失的;
3、不服从分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4、不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制度》,造成质量和安全防火责任事故者;
5、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并影响工作者;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7、甲方宣告解散的。
九、其它:
1、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根据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和补充;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劳务用工合同范本篇4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二、用工约定:
1、乙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后,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立即解除其劳务用工关系(试用期内按实际日工计酬);
2、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协议。甲方不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时终止;
3、劳务协议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工作职责:
1、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要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做到遵章守纪保证出勤;
3、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制度》,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出现工伤事故,本人应负一定责任;
4、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甲方的信息、资料等,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四、工作时间: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需加班的,甲方将按《劳动法》的规定予以支付相应报酬。
2、乙方必须规定的劳动日数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业务(工作)主管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主管应在请假单上签字,并做好保存,以便月底报考勤计工资时备查。
3、凡缺勤者均扣发当日工资,但缺勤休假不得超过 天/月,凡超过者,按不胜任岗位工作予以解除劳务协议。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乙方调出时需将劳动工具归还甲方。
六、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2、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 元。
七、保险福利:
甲方按照国家和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因乙方失职,给甲方利造成损失的;
3、不服从分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4、不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制度》,造成质量和安全防火责任事故者;
5、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并影响工作者;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7、甲方宣告解散的。
九、其它:
1、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根据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和补充;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劳务用工合同范本篇5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行业范围
一、我国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现状
劳动力派遣制度源于美国,早在1971年美国就颁布了《人才派遣业的法律》。如今,人才派遣在欧、美、日本等国家已经很普遍,已成为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主要用工形式。对于劳动力派遣,一些学者的定义为: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要派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之劳动形态。①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在我国适用越来越普遍。
2006年农民工徐延格状告北京肯德基给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案作为标志性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劳务派遣问题的关注。②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劳务派遣制度的关注。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发展也较为迅速,尤其是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在劳务派遣迅速发展的同时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我国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现状以广州为例。据调查反映,广州市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生产一线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一些企业的劳务工占职工比例已近一半,更有一些企业将原正式职工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再派回原单位工作。③这些用人企业愿意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主要是因为劳务派遣成本较低、承担的责任也相对较少。但现实当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违反法律,超出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行业范围、滥用劳务派遣制度。这一做法不仅有损劳务派遣制度功能的发挥,也不利于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目前对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且该规定本身过于笼统、缺少可操作性,这为一企业些超出法律规定行业范围滥用劳务派遣提供了机会。目前,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在长期性、稳定性和专业性岗位上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现象大量存在。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规定存在的弊端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该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这一条规定是我国劳务派遣在适用范围上的法律依据,即在我国劳务派遣只能在那些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而不能在长期性,稳定性和专业技术性的工作岗位上采取这一用工方式。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笼统,缺少可操作性。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对相关概念界定不清。《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临时性、辅、替代性上,但该条却未对这"三性"的具体含义进行实质性的、可操作性的界定,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未对此细化。而概念界定不清的直接后果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对究竟哪些行业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哪些行业不可以采用产生歧义,最终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被人为地扩大适用范围。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扩大对于用工企业来说是有利的,但对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是不利的。
关于劳务派遣的"临时性",通常意义上理解为用工单位非经常性发生的或具有季节性、短期性、时效性很强的用工需求,例如应付突然增加的订单等而增加的工作岗位;本单位劳动者因病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服兵役、脱产培训、丧失人身自由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劳动的工作岗位,在该职工返岗之前,可利用劳务派遣由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④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给劳动部的回复中也提到劳务派遣的派遣期一般不应超过六个月。但无论是从通常意义来理解还是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回复中都不能直接作为判断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中"临时性"的法律依据。相对于临时性而言,辅和替代性在实践中更难判断。临时性至少可以从实践长短来判断,但是辅和替代性在实务中的判断要考虑具体行业的特点,这对于一般劳动者来说很难判断。因此无论是对临时性还是对辅和替代性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形式进行界定,从而防止利用法律上的缺陷扩大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第二,该条规定的立法方式不利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界定。第六十六条关于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规定采取的是概括式方式,即并不具体指出适用范围而是通过总括式的方式来确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从立法技术上来讲,采取概括式的方式无可厚非,但是在本条中采用这种方式值得商榷。因为该条本身对相关概念界定不清楚,再加上是以概括式的方式来规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二者结合从某种意义上会使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更加模糊。相比较而言,本条完全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范围进行限定。
《日本劳动派遣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款规定之业务任何人不得从事劳动派遣事业:港湾运送业务、建设业务和保全业法第二条第一项各款揭示之业务及为确保该业务妥当实施,以营业为目的之派遣劳动。⑤台湾地区《派遣劳动法草案》有关条款第四条: 派遣机构不得使用派遣劳工从事下列各款之工作:(1)在航空器上之工作;(2)在船舶上之工作;(3)在矿坑内之工作;(4)在国外之工作;(5)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工作。从台湾和日本的规定中不难发现,台湾和日本对于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采取了消极的列举方式,这种界定方式好处在于法律适用者可以很清楚地确定哪些岗位不可以采取劳务派遣。这种列举方式一方面符合法律的确定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扩大,进而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借鉴国外制度,准确界定我国劳务派遣范围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规定存在漏洞,实践中存在很多不应该适用劳务派遣的行业却采用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务派遣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准确界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成为一种必然。
首先,通过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对"三性"进行准确界定。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和替代性对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界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界定这"三性"的时候,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如日本对于劳务派遣适用行业的规定,对替代性和辅的行业尤其是辅助行业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因为哪些行业是替代性的行业,哪些行业是辅的行业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判断。
其次,借鉴国外经验,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进行规定。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日本劳动派遣法》和台湾地区《派遣劳动法草案》对劳务派遣适用的行业范围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即明确指出哪些行业不允许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虽然劳务派遣制度成长于日本,但是我国在法律制度体系上和日本存在相似之处,所以我国也可以考虑以列举的方式确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至于采取消极的列举方式还是积极的列举方式,本文作者认为在现有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消极的列举方式即明确指出哪些行业不允许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采用消极的列举方式可以避免立法上的滞后性,同时也可以增强适用的弹性。
再次,关于是否扩大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问题。前面两个问题主要是讨论如何在我国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准确界定劳务派遣的行业范围。但是,随着劳务派遣作用发挥越来越大,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是否可以扩大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而不仅仅是将劳务派遣限定到临时性、辅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众所周知,劳动力派遣制度起源于美国,应该说该制度在美国比较完善,劳务派遣已经渗透到美国整个经济的各个领域,从"看门人"到首席执行官,各个层面的劳务派遣发展迅速,劳务派遣的接收单位也由原来的小企业扩大到规模较大雇主。⑥
当然,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程度不能和美国比,并且美国劳务派遣适用行业范围的扩大也与美国自身供给因素、需求因素以及工会因素有关。但是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成功的经验,根据我国自身的供求因素来决定是否扩大劳务派遣的行业范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增毅认为劳务派遣不应当限制其行业,在一些高级行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由于劳动者自身的力量更强,更容易保护自己,出现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利益的可能性更小。因此,实在没有必要将劳务派遣限制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岗位。⑦
本文作者并不完全赞同谢增毅关于劳务派遣不限制行业的观点。因为我国目前之所以对劳务派遣的行业范围进行限制是因为我国经济情况以及工会发展程度还不能满足不限制劳务派遣行业范围的条件,不能完全放开对其行业范围的限制。但我们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劳务派遣的行业范围,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制度的优势。比如日本在经历了2004年对《劳动者派遣法》的第4次修订后,全面放开了原本对制造业禁止劳动力派遣的吸纳规定,同时也最大限度放开了对派遣期限的限制。⑧
四、小结
随着经济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行业范围的规定过于模糊、缺少可操作性,滥用劳务派遣现象大量存在。超出适用范围采用劳务派遣不仅不利于劳务派遣功能的发挥,也不利于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一方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准确界定"临时性"、"辅"以及"替代性"的含义并采用消极列举的方式来确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劳务派遣的行业范围。只有准确界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行业范围,才能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现象的产生,真正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注释:
①参见郑津津:《从美国劳动派遣法制看我国台湾劳动派遣法草案》,载《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集刊》,2003年1月。
②董保华.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③赵大春,"另类解读:滥用劳务派遣",《望》,2011年1月。
④杨永琦,"劳务派遣中的权益保护",《中国社会保障》,2011年第1期,第60页。
⑤薛孝东,"国内外劳务派遣立法比较",载《中国劳动》,2005年6月,第20页。
⑥谢增毅,"美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兼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第115页。
⑦同上。
⑧张敏 ,"中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刍议",《民主与法制》,2011年1月,第8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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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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