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的关系十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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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的关系篇1
一、前言
从哲学上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要及时进行变革。尤其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更要如实反映经济发展状况,使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否则便不能发挥宪法的规范、约束、保障和导向作用。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经济制度是经济基础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的宪法都对经济制度加以规定,把它作为其宪法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宪法学对经济制度研究的现状却不大令人满意。一般宪法理论大都围绕民主、自由、人权、宪政、法治等展开,认为宪法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己任。至于宪法经济制度条款在实际中的运行状况如何,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以及如何发挥它的作用,往往被忽略。事实上,经济制度作为一种基础制度,之所以被各国纳入宪法体系中并构成其重要组成部分,说明它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性是不能忽视的。
二、宪法经济制度的内涵
关于宪法经济制度的概念,国内学者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经济制度是一个国家用宪法、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它们所构成的经济成分,是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与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等方面的制度的总和”。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学上所说的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确认并保护的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由此决定的分配原则以及人与人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 “宪法经济制度是经济基础在宪法中的反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经济基础,直接调整经济基础的社会规范是经济制度,而被规定在宪法中的经济制度即宪法经济制度。宪法经济制度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起调整作用”。
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从宪法学角度对经济制度的概念作了比较全面的表述,既强调了经济制度的客观成分,又强调了经济制度的主观成分。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宪法所调整的经济制度应该是与国家经济发展有重大关系的经济关系、经济原则,是经济制度的客观成分。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应作为概念的必备因素,没有它们,概念就缺乏其主观成分,不能显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控制作用。第二种观点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第三种观点主要强调了宪法与经济基础的相互作用,忽视了经济制度的具体内容。
综上所述,经济学中所描述的经济制度属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宪法学所述的经济制度则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反映了制宪者或修宪者对不同经济关系所持的态度。经济制度一旦表现为宪法规范或法律规范,便进入上层建筑体系之中。宪法学所研究的经济制度正是作为上层建筑体系中制度范畴之一的经济制度,而不是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
笔者认为,所谓宪法经济制度是一个国家用宪法、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以及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等方面的制度的总和。社会主义宪法中的经济制度既要反映客观经济基础,又要体现人们的意志因素,是主客观的统一,它不是现实生产关系的简单再现。这样定义既说明经济制度是个法定的、历史的概念,同时又说明经济制度包含客观的和主观的成分,即生产关系、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和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等方面的制度的总和。至于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由于政策的变化很大,不宜用宪法来规范,否则会影响宪法的稳定性,以至权威性。
三、我国宪法经济制度的变迁
回顾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转型中宪法变革的历史轨迹,可知经济制度的每次重大突破都需要宪法作出相应的变革,从而推动了宪法的发展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改革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从而使得生产力获得解放,生产力的发展反过来又要求生产关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如此循环互动。
宪法与其相依赖的经济基础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一方面,市场经济为宪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宪法对经济制度的确定与实现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宪法以其根本法的地位,通过规定国家的经济制度,确定经济制度的重要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宪法通过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制度,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完善宪法的内容与结构。生产力是社会生活中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生产关系是相对稳定的因素,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就要求生产关系相应地变化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也就要求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发生相应变化,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在宪法中确立和巩固下来。
实践证明,经济快速增长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所有制结构、经济体制等宪法制度的变革。我国宪法是中国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和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化中制定和修改的,是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对人民群众在实践中产生的新成果、新经验的总结。其中,有关经济制度内容的变化,既是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人民对国情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
四、结语
我国宪法经济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后,将使我国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更加健全和完善,各种经济政策将更加灵活,各种经济成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都能大显身手,宪法的结构也将更加合理,宪法的权威也能得到更好的维护。但是,经济制度并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进行修正,我们只有以发展中的宪法经济制度指导经济建设的实践,才能使宪法经济制度保持活力。
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的关系篇2
关键词:宪法学 经济制度 上层建筑
在宪法学上,经济制度是一个存在分歧的概念,说法不一,不同的宪法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众说纷纭。在教学实践中,我们认为经济制度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生产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管理体制,与之有内在联系的基本经济政策的制度的总和。而前两种观点,把经济制度混同于了经济基础,这是不科学的,因为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是一种法律化了的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而和经济基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首先,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内涵看,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劳动产品分配方式等三个方面。
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宗教、道德、艺术、哲学等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制度和设施的复杂系统。上层建筑由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及意识形态两部分组成。前者主要包括国家、政权、法制、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通常被称为政治上层建筑。后者包括政治观点、法律观点、等等。在上层建筑这个庞大的体系当中,政治居于主导地位。政治,包括国家的制度、物质设施、政策、法令等等,是上层建筑中最有力的部分。
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认生产关系的制度;一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经济管理体制,以及与该经济管理体制有内在联系的基本经济政策。
其次,从宪法学这门学科看,经济制度应属于上层建筑。宪法学是一门以宪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观点,但归根结底,宪法学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研究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宪法的本质、特征、形成和作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解释、修改和监督,以及各种宪法规范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宪法关系,这些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宪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历史发展,国家性质,国家形式,选举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政党制度,宪法的保障与监督等。这些都属于国家政权,属于政治法律制度的范畴,都是政治上层建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依据,因而决定了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当中举足轻重,决定了宪法学这门学科的性质和特点。一是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研究宪法确认的有关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原则、精神等方面的基本理论。二是宪法学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宪法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规范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有的学者从宪法学主要以国家政权为研究对象的角度,将宪法学概之为国家政权之学,因此与统治阶级、统治集团的相关政策有密切联系。三是宪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性质,国家形式等。那么,宪法学所研究的必然也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也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因此,宪法学应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既然如此,作为宪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制度自然也应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最后,从经济制度与宪法学中其他制度的关系上看,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法由无数法律规范组成,是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原则,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的。我国现行宪法将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致上分为四类,即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法制关系,与之相适应,宪法规定了四种制度,即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法律制度。其中,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无疑都是上层建筑研究的范畴。
在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当中,一定社会的精神文明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精神文明是人们对自己主观世界的改造,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等内容,同样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和标志。它是一定社会物质生产力作用于政治上层建筑的桥梁,对国家活动的方向和国家政策的制定有着重大影响,任何在经济、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如果在思想道德领域未能占据统治地位,那么它的政权肯定不可能稳固。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等方面的内容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宪
法对一定社会的精神文明的规定,就是国家的文化制度。如我国现行宪法把建设精神文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文化制度。因此,文化制度亦应属于上层建筑。
作为与政治制度、文化制度、法律制度相并列的经济制度不言而喻,也是一种上层建筑。但是经济制度与经济基础有着密切的联系。虽然经济制度与经济基础是不同性质的两个概念,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联系。经济基础是一定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经济制度乃至于整个政治上层建筑的基础,它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阶级性质和国家的发展方向,决定着各种制度的性质。同时,对经济基础的确认和维护是经济制度以及整部宪法的根本任务之一。除此之外,经济制度还包括经济基础的其他补充形式和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方式、方法、方向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形成的经济基础的法律表现形式。
参考文献:
[1]魏定仁.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2]周叶中.宪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
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的关系篇3
论文摘要本文指出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分析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内涵,宪法学的学科性质以及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等方面可以得出此结论。
在宪法学上,经济制度是一个存在分歧的概念,说法不一,不同的宪法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众说纷纭。在教学实践中,我们认为经济制度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生产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管理体制,与之有内在联系的基本经济政策的制度的总和。而前两种观点,把经济制度混同于了经济基础,这是不科学的,因为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是一种法律化了的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而和经济基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首先,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内涵看,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劳动产品分配方式等三个方面。
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宗教、道德、艺术、哲学等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制度和设施的复杂系统。上层建筑由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及意识形态两部分组成。前者主要包括国家、政权、法制、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通常被称为政治上层建筑。后者包括政治观点、法律观点、等等。在上层建筑这个庞大的体系当中,政治居于主导地位。政治,包括国家的制度、物质设施、政策、法令等等,是上层建筑中最有力的部分。
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认生产关系的制度;一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经济管理体制,以及与该经济管理体制有内在联系的基本经济政策。
其次,从宪法学这门学科看,经济制度应属于上层建筑。宪法学是一门以宪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观点,但归根结底,宪法学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研究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宪法的本质、特征、形成和作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解释、修改和监督,以及各种宪法规范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宪法关系,这些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宪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历史发展,国家性质,国家形式,选举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政党制度,宪法的保障与监督等。这些都属于国家政权,属于政治法律制度的范畴,都是政治上层建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依据,因而决定了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当中举足轻重,决定了宪法学这门学科的性质和特点。一是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研究宪法确认的有关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原则、精神等方面的基本理论。二是宪法学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宪法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规范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有的学者从宪法学主要以国家政权为研究对象的角度,将宪法学概之为国家政权之学,因此与统治阶级、统治集团的相关政策有密切联系。三是宪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性质,国家形式等。那么,宪法学所研究的必然也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也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因此,宪法学应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既然如此,作为宪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制度自然也应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最后,从经济制度与宪法学中其他制度的关系上看,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法由无数法律规范组成,是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原则,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的。我国现行宪法将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致上分为四类,即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法制关系,与之相适应,宪法规定了四种制度,即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法律制度。其中,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无疑都是上层建筑研究的范畴。
在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当中,一定社会的精神文明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精神文明是人们对自己主观世界的改造,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等内容,同样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和标志。它是一定社会物质生产力作用于政治上层建筑的桥梁,对国家活动的方向和国家政策的制定有着重大影响,任何在经济、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如果在思想道德领域未能占据统治地位,那么它的政权肯定不可能稳固。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等方面的内容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宪法对一定社会的精神文明的规定,就是国家的文化制度。如我国现行宪法把建设精神文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文化制度。因此,文化制度亦应属于上层建筑。
作为与政治制度、文化制度、法律制度相并列的经济制度不言而喻,也是一种上层建筑。但是经济制度与经济基础有着密切的联系。虽然经济制度与经济基础是不同性质的两个概念,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联系。经济基础是一定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经济制度乃至于整个政治上层建筑的基础,它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阶级性质和国家的发展方向,决定着各种制度的性质。同时,对经济基础的确认和维护是经济制度以及整部宪法的根本任务之一。除此之外,经济制度还包括经济基础的其他补充形式和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方式、方法、方向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形成的经济基础的法律表现形式。
参考文献:
[1]魏定仁.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的关系篇4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上层建筑;国家干预;政治;非生产劳动
一
无论当代社会政治结构怎样演化,无论当代社会上层建筑在演化过程中出现怎样的新形式和新特点,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总不会过时。因为马克思上层建筑理论的重心在于揭示社会的政治结构。这种政治结构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与社会的经济结构或现实基础和社会精神文化结构或社会意识形式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它们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社会。然而,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上层建筑形式的新变化,尤其是它的经济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加强,西方一些国家如德国、英国及美国等国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者中否定马克思上层建筑理论的人大有人在。例如,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法兰克福学派中的一些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者就曾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展开过讨论。但是该学派的学者并未深入研究和全面把握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学说,或只是片面地抓住某些论述,或未能用系统的观点和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所以他们在新的历史条件和新的社会实践条件下从根本上否定了马克思的这一学说。马克斯·霍克海默认为,关于经济基础的永恒的首要性的假设是错误的,因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在一切时候都相互作用,经济基础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的情况只是历史的,而且是随着时间改变的。他还说:“在事实上,20世纪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政治开始越出马克思的预言而表现出自主性。”该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尤尔根·哈贝马斯则用西方工业社会出现的国家资本主义现象来否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界限。他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1968年)一文中指出,自l9世纪后25年以来,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出现了两种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国家干预活动的增加保障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定性;科学研究和技术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密切使得科学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这两种趋势破坏了制度框架和目的理性活动的子系统的原有格局,于是,运用马克思根据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正确地提出的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条件消失了。“国家[通过]干预对经济发展过程所做的持续性的调整,是从抵御放任自流的资本主义的、危害制度的功能的推敲中产生的,放任自流的资本主义的实际发展,同资产阶级社会的固有观念——把自身从统治中解放出来,以及使政权中立化——显然是背道而驰的。马克思在理论上揭露了公平交换的基本意识形态实际上瓦解了。私人经济的资本增值形式,只有通过国家对起周期性稳定作用的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改进才能得到维持。社会的制度框架重新政治化了,它今天不再直接同生产关系,即同那种保障资本主义经济交往的司法制度相一致,以及同保障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一般措施相适应。于是,经济体制同政治体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如果社会不再是‘独立的’——这曾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真正新的东西——作为先于国家和给国家作基础的领域,用自我调节的方法维持自身的存在,那么,社会和国家也就不再处于马克思的理论所规定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键之中。”哈贝马斯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就不再适用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并由此提出了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任务。
英国学者自30年代至80年代对上层建筑能否与经济基础区分开来的问题一直在进行争论,同样提出了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既然人们无法准确地把经济结构与法律的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区分开来,那就不能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例如普兰茨认为“每一种活动都包含‘意识’在内,因此,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对照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这种对照意味着二者有明显的差异”;海伯罗尔则认为意识要素充满整个社会有机体,人们很难“划定物质领域的界限”;而莱夫在《马克思主义的批判》(1961年版)一书中更是主张,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无法与经济结构相分离,“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
美国有些对马克思的“世界观结构”理论持批判态度的学者更是对马克思的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理论持否定态度。例如约翰·麦克姆特利认为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概念大有问题,即它包含着技术型关系、所有权关系和市场关系。由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认为所有权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那“‘实质的’生产关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就会扫落在地”。如果说其中几种关系同时存在的话,这就模糊不清了,那马克思不是存心困惑我们就是存心欺骗我们。约翰·麦克姆特利认为“马克思理论中的最关键的范畴——生产关系——是一密码。当去解码时,马克思弃我们于‘混乱的地狱’。”从对生产关系的这种理解出发,约翰·麦克姆特利进而指出:何谓“法律的政治上层建筑”也不清楚。一方面,这种上层建筑交叠于如在上面所说的那种生产关系的方式里,“即是说,被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另一方面,制度的上层建筑深深楔人生产力的实施之中——所有工序都受制于一些非技术类的规则和法律——这就不能认为这两者是可分开的。因法律政治的上层建筑经某种方式与生产力的关系牵涉,这样马克思视它为一种明显的社会的因素就好像是在概念上变的戏法。
二
西方一些国家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政治变化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的复杂情况,企图重构历史唯物主义,这本身无可非议。但他们根本否定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则未免有失轻率。哈贝马斯等人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就再不适用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因为经济体制同政治体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社会不再是“独立的”作为先于国家和给国家作基础的领域。这种观点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他未从系统观出发深入研究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并且只看到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混合生长的一面,没有看到上层建筑仍有独立发展的一面。无论社会政治结构怎样演化,也无论怎样因公民社会的形成、非政府组织等出现和政治的经济功能日益突出而使政治形式多样化和边缘化,但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地带仍是可以确定的,上层建筑永远不会从社会中消失。
莱夫、普兰茨等人认为,法律的和政治上层建筑无法与经济结构相分离,“基础一上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因为每一种社会活动都包含“意识”在内,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对照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这些说法的成因则是未把上层建筑看做是一种政治结构,未弄清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所赋含义的转移变化;或受前苏联哲学界人士解释的影响,例如把社会意识置于上层建筑的核心或将其作为一种并列的上层建筑形式的影响,便产生所谓把“反映论的发展与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比喻性缠结在一起”的难题。
麦克姆特利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关所有权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的提法,会导致“实质的”生产关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扫落在地”。因为被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制度的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制度的上层建筑深深楔人生产力的实施之中,经某种方式与生产力和关系牵涉。这也同样是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紧密相联的一面来否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相区别的一面。他倒是在一定程度上接触到问题的实质,可是却得出否定上层建筑理论的错误结论。
实际上,国外学者这种所谓难以划清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界限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由于现代社会中政治的经济功能大大加强,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混合生长的情况突出,导致他们否定上层建筑的独立存在。(2)由于受前苏联哲学界有关上层建筑“定义”的影响,把社会意识看做是上层建筑的核心,便产生了所谓“反映论的发展与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比喻性缠结在一起”的难题。其实,这只需要运用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和系统方法即可解决。否则,在未弄清上层建筑理论本身的前提下去否定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并且企图重构历史唯物主义,这不仅不能解决所谓重构的问题,反而把问题弄得更加混乱。
三
不像国外学者所说的那样,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两分法”。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其实早就指明过:上层建筑在耸立于经济基础之上的同时又深深楔入经济基础之中;思想意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所决定又对它们发生反作用,并且它内含于前两者之内,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紧密相关性,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得很明确。他在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作界定时,已经说明“社会的物质生产力”“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同一种用语,指出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研究法与生产的关系的不平衡时,亦指出“生产关系”是“法的关系”。这表明马克思在划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或划分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时,更看到了这两个社会子系统之间相互贯通的内在联系。
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的关系篇5
论文摘要:本文拟从经济制度和生产关系各自的概念入手,通过马克思主义和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对二者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最终得出结论:经济制度对于生产关系的形成、运行和变革起着决定性作用,而生产关系也对经济制度起着巨大反作用,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一、制度、经济制度、生产关系
“制度”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含义:一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二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西方制度经济学者所认同的制度含义与前者相似。
凡勃伦提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康芒斯认为,所谓制度无非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或规则(1934)。舒尔茨说:“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诺思则认为制度是“规范个人行为的规则”。其它一些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的定义也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可见,在制度学派看来,制度无非是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和约束。那么所谓经济制度,就是在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的规则。
通过更深人探讨,笔者认为制度实为一种具有执行力,即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协调机制,它在交易中发挥着对权利分配和义务分摊的指导作用。换言之,虽然制度类型众多,种类繁复,但究其本质都是交易中具有执行力的指导交易主体间利益分配和交易费用分摊的协调保障机制,其差别只在于协调对象、作用方式和保障手段的不同。
然而,我国学者所理解的经济制度却是第二种含义的制度,即_种对制度体系的描述。且这样的论述被广泛接受: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显然,我国马克思主义学者普遍倾向于将经济制度与生产关系相等同,这不仅与西方制度经济学者所谈的制度不是同等意义的概念,事实上,在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论述中也找不到相应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认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诚然,马克思的确阐述了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总和,相对于人们政治、思想的社会关系而言,是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后者是上层建筑。但是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并没有找到关于经济制度就是生产关系总和的论述,那么显然,这一观点是我国学者对马克思理论的发展,至于发展的准确与否,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关键词“生产关系”人手,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所谓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具有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关系,是人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方面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研究生产关系,一般不仅要考察生产,还要考察其本质差别,在生产关系总体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马克思说,“如果说在任何所有制形式都不存在的地方,就谈不到任何生产,因此也就谈不到任何社会……”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进而决定着劳动产品的分配形式,制约着人们的消费关系。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区别不同生产关系类型的主要标志。所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谁占有的制度,它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相互关系的性质和产品分配、交换的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可见,所有制首先是一种制度,其次它的调整对象属于物质资料生产领域。显然,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一种。所有制的性质,及以其为核心的经济制度系统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及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处理与协调方式。另一方面,生产力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在社会生产中,生产力是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因此,可以说,生产力状况和经济制度环境共同决定着生产关系的独特性。
二、经济制度与生产关系
(一)经济制度决定生产关系的形成、变革和运行
首先,我们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入手来展开研究。“生产力的发展和变化,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变革。”这是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共识。然而,生产力是怎样作用于生产关系呢?吴易风教授对此曾进行过系统的阐述:“一定历史阶段上的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是一定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历史条件和现成基础。一定的生产方式又决定一定的生产关系。新的生产力会产生和它相适应的新的生产方式,新的生产方式又会产生和自己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关系。”即“生产力——生产方式_-生产关系”,也就是说,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结合点,生产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对于此观点,笔者在赞同之余深受启迪,并进行了思考:生产方式是怎样将生产力的影响传导并衍变为生产关系的变革的呢?经过反复探寻,发现了关键所在:是生产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制度及其发展和变迁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中担当了重要媒介。
生产方式,即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生产人们所需物质资料的方式。新的生产力要求产生和它相适应的新的生产方式,即人们与生产资料之间新的占有、使用方式,及产出的物质资料的分配和交换方式等。相应地,亦会产生与新生产力相适应的新的所有制、生产、分配、交换甚至消费制度以对新生产方式的形成、确立和实施过程起到辅助和保障作用。而在人们遵循新的生产方式进行劳动生产的过程中,受到新经济制度的协调和制约,其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便会日益改变,生产关系也就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发展、变化了。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因此,经济制度对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变革起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
马克思理论中的—个重要思想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那么笔者提出的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变革,是否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原则呢?事实并非如此。所有制形式一般都是以一国宪法的形式予以规定的,但它从根本上决定着生产关系性质,是经济基础中不可动摇的支柱,其足以证明制度并非完全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从前面的论证可知,经济制度是应该划分到经济基础里去的。制度也分为两部分,即经济基础部分(包括所有制及以其为核心的经济制度)和上层建筑部分(包括政治制度、行政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等)。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的生产方式随之改变,而生产方式及其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制度的变迁又促成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于是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社会和历史不断地向前发展。
其次,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进行考察:经济制度作为一种交易协调机制,就是为了保证交易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交易成本的变化,当原有利益分配和交易费用分摊原则无法再维持人们所认可的利益均衡时,经济制度中的部分甚至全部,包括所有制在内,就会发生变迁,以实现一个新的利益均衡。显然,在新的经济制度环境中,人们在进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时所受到约束的内容、方式和程度等都会与旧制度环境下有所区别,其调整效果也自然会不同。也就是说,社会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然相应地发生变化,即生产关系发生变革。
生产是一种社会行为,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及细化,人们在生产中的协同合作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产品分配和交换也日趋频繁、复杂。制度经济学把人们的一切交互行为都视为交易,即随着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交易,无论从数量、频率或是复杂性都呈现出增长的趋势。然而,由于人们认知能力的有限性,生活环境中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性,以及人们的机会主义倾向,交易中的隐瞒、欺诈、偷懒及搭便车等现象不断出现且同样呈增长趋势也在所难免。此外,由于交易中主体间的意愿相左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和摩擦引起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中止也时有出现,这些情况又进一步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影响了经济效率,增加了交易费用,降低了各主体间的信任度,减少了其进行交易的意愿,进而阻碍了生产关系的和谐、有序的运行和发展。经济制度是社会生产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协调机制,其产生就是为了克服人的弱点和不足。经济制度决定和调整着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相互关系,使其更和谐,更有益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维持着生产关系的良好运行及健康发展。
(二)生产关系对经济制度具有反作用
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的关系篇6
【关键词】契约经济 关系经济 市场体制 第三产业
一、契约经济
1、契约及契约经济相关概念的分析
所谓契约,在我国汉语词典中解释为:“由双方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或租赁等事项的文书”;英语含义是contract(a formal written agreement between tow or more people ,which says what each person must do for the other),由此可看出传统的契约概念是一个纯经济的概念。同时,这一概念隐含着当事人必须相互信任、诚实和守信的条件,否则交易将无法顺利进行。从发源于欧洲的商品经济到近代的市场经济过程中,契约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契约已成为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所必须采取的一种社会形式。通过这种形式人们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实现等价交换。与此同时,以自由、平等和诚信为主要理念的信用机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道德方面得以逐步完善。它使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感受到了以市场为中心、以契约为纽带的经济活动使得交易成本降低,进而带来经济上的发展的种种好处。在经济领域,契约在不断为人们提供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的信息的同时,实际上也起着调整和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当人们的经济活动以契约为基础和纽带时,实质上整个社会也就进入到契约经济社会,经济契约转变为契约经济,这就是契约经济的内涵。
2、契约经济的要求和作用
契约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的产物,它以自由、平等和信用为前提,它要求社会有清晰的产权、完善的监督执行契约的机构以及对违约惩罚的制度安排,这些都构成了契约经济运行的成本。为了分析方便,我们将这些成本分为固定成本(保证契约执行的制度运行的成本)和边际成本(经济活动主体每增加一个履行契约的成本),一般来讲,契约经济建立的初期固定成本会很高,而一旦契约经济运行机制得以建立,边际成本就会很低,这会导致市场效率的提高进而促使交易量的大幅度增加,最终提高全社会福利。
契约经济的作用主要有:以自由、平等和信用为核心的契约经济有利于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和社会道德契约,即信用机制的建立、降低交易成本和由信用机制缺失带来的巨大风险和损失;在契约经济机制作用下,人们都以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参与市场活动和竞争,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和有效配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契约经济;契约经济具有激励和约束作用,事实上契约的签订和执行本身就是一个竞争过程,它激励当事人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契约一旦签订即产生法律约束作用,当事人为今后能够长期合作也愿意付出努力执行契约,这本身就使约束变成了激励;契约经济具有价格发现功能(如期货、期权等),它引导经济主体的未来市场行为、合理配置资源、促使社会供给和需求的平衡。
二、关系经济
1、关系及关系经济相关概念的界定
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它的内涵和外延极其宽泛,总体来讲就是人与人之间、事物之间互相作用和互相影响的状态。英语含义是relationship(the way in which two people or two groups behave towards each other)。人与人的关系极其复杂,本文仅指人与人之间经济活动中的关系。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经济状态,我们称为关系经济,即经济行为和交易以利益为中心、以关系为纽带的经济体制。这里也有成本问题,我们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付出了巨大的制度安排成本(防止关系经济的成本),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开放和市场范围的扩大,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关系经济的边际成本也随之增大,导致市场效率低下和交易量的急剧萎缩,最终使全社会福利下降。
2、关系经济的特点及其表现
中国几千年形成的“熟人文化”和“地域文化”,使人的思想意识中对熟人、生人、家人和外人进行严格区分。它指导着人们的行为和活动半径,特别是在经济利益活动中,人们先入为主的是找熟人和拉关系,而不是找规则和采取平等竞争的手段。这种关系必然是专用的、信息隐蔽的、逃避规制和竞争的,目的是通过关系寻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与市场经济的“三公”原则及契约经济的信用机制相背离,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关系经济造成的危害更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系经济的存在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运行成本高昂,甚至制度形同虚设,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有资料显示,中国目前经济契约的签约率仅为64%,签约后的履约率只有50%,且违约后当事人更愿意“私了”,因为“公了”的关系复杂且成本太高。
(2)关系经济使“寻租”活动泛滥、“搭便车”行为难以克服。转轨时期政府手中掌握的资源太多,这种资源就变成了“唐僧肉”,人们都想通过关系尽可能多地得到“唐僧肉”,有人甚至不惜通过引诱、威胁等卑劣手段拉拢、利用政府官员为自己谋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势必造成腐败的盛行和市场规则的混乱。例如,现在所谓公开的招投标的基本建设项目变成“豆腐渣”工程的现象随处可见。正如人们所说:“项目完成之日就是官员倒下之时”。这可能就是我国大部分省交通厅厅长倒下的根源。
(3)关系经济是市场机制最大的天敌和信用缺失的根源。由关系经济形成的信息不对称和价格信息的扭曲,导致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4)关系经济是造成社会不公平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道德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以关系经济为基础的社会里,人们关注的不是有没有制度,而是有没有关系,甚至有人写文章称“关系就是生产力”。这使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比如农民、城市低下层市民)感到极大的不公平以及整个社会道德标准的扭曲,由此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社会道德的缺失,甚至已到了破坏关系本身的地步。如中国的消费者都想利用关系买到便宜货,但由于经济人和关系经济的双重作用,吃亏的往往是消费者本人,前几年的传销活动便是如此。
三、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
第三产业也称大服务业,我们通常将大服务业分为两种类型,即传统服务业(以餐饮业和娱乐业为主)和现代服务业(以法律、信息咨询、财会和审计等中介机构服务为主)。在这个概念及上述对契约经济和关系经济的分析的基础上考察我国服务业的状况。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每当夜幕降临,各个饭店、娱乐城门前车水马龙、室内更是热闹非凡,一部部现代《水浒传》的豪情和义气故事在这里上演,一幕幕现代《三国演义》的谋略和欺诈情景在这里演绎。这一幕幕背后是以关系经济为纽带的“寻租”和“搭便车”行为的猖獗,最终导致“唐僧肉”的浪费和流失。有人做过统计,我国一年仅公款吃喝就不低于1500个亿。一方面有些单位和个人为了拉关系不惜一掷千金,而另一方面有些学校、医院为工作方便打报告要求购买一台电脑,结果是三番五次打报告,最后还是石沉大海。更可怕的是,以关系经济为基础的利益活动已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
在以关系经济为基础的社会里,人们的主要精力都花费在编制关系网上,而制度的完善、法律建设便无暇顾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也失去了动力机制;信息的获取也不是通过正规的服务机构,而是以关系网的隐蔽渠道为主;人们对违约或利益侵害行为不是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是设法利用关系来解决问题。所有这些都构成了我国服务业畸形发展的基础,一方面传统服务业超时代的繁荣,外国人不敢吃的国人敢吃,外国人不敢玩的国人敢玩,不惜代价地超前消费的背后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具有关资料报道,法国的xo产量一半以上被中国人喝掉了;另一方面现代服务业是“门庭冷落鞍马稀”,甚至法律、投资、保险、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上门服务和宣传被拒之门外,就连中国人投资股票也是千方百计打探小道消息,以便决策该买哪只股票,而不是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状况,人们对市场公开信息往往是嗤之以鼻。因为人们对媒体已失去了信任,其实质是以关系经济为基础而不是以契约经济为基础的信用机制的缺失。
比起西方社会那种契约化了的契约经济生活,我国经济交往主体间以关系为纽带,缺乏契约经济的约束机制,是与中国古代缺乏契约思想的传统有关,更与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法律体系不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设计和安排缺乏有关。因此,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
首先,应重视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现行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制度运行的关系研究,特别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而又系统的制度安排,而非“脚痛医脚、头痛医头”的制度设计和安排,积极探索转型时期的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本质和规律,构建中国的制度经济学框架。
其次,加快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以科斯和诺斯为代表的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特别是清晰的产权是克服经济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的前提。所以,以国有产权界定为主要内容的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当前改革的重点,也是顺利转轨的关键所在。
再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廉洁、高效和服务型的政府,积极进行政府人事制度改革和公务员权责范围制度的完善,建立有效的公共财产的监督机制和政府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最后,加快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契约经济的法律体系和契约道德的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发挥产权制度功能的保证,也是信用机制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而契约道德是法律约束的重要补充,发挥着软约束的作用,因此,在全社会应加强契约道德建设。
【参考文献】
[1] 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7.
[2] 科斯・哈特、斯蒂格利茨:契约经济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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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的关系篇7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
从经济学范式特征看,新制度经济学同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西方主流经济学在其价值观、分析框架和基本方法等“硬核”方面基本上是一致的。受主流经济学的影响,新制度经济学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一般均衡方法、个体理性分析方法、经典物理学与现代数学方法来研究经济问题,把新古典主流经济学的一般均衡理论放在制度变迁的演化中,通过制度的供给需求来分析制度的演化。在研究对象(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和历史分析方法等具体分析方法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影响,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相通之处。这样,就决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之间是既相互区别、对立,又相互联系、统一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继承与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硬核”,借鉴与吸收新制度经济学的某些分析方法与研究成果,进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综合,进而构建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
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实质上是制度分析范式
经济学范式主要具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指世界观,另一方面是指方法论。从世界观的意义上讲,经济学范式所表明的是经济学家们共同的基本信念和价值标准等。从方法论的意义上看,经济学范式是指被经济学家所共同接受、使用并作为交流思想的一套概念体系和分析方法。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特征来看,它是迄今为止最为科学的经济学范式。其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基本信念与价值观,二是以唯物辩证法为核心的科学方法与具体分析方法,三是以生产方式范畴为核心的概念体系,四是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原理与具体结论。从其基本内容看,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本质上是制度经济理论,马克思采用的是制度分析方法,是较早地把制度纳入经济分析中的理论家。马克思明确地将生产方式及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定义为社会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并将立足于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的、政治的及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视为真正的社会制度。因此,制度范畴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中包含着作为经济制度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和作为上层建筑的与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制度体系两个层面。前者可以看作是一种仅限于经济关系领域内的狭义的制度,后者则可以被视为一种广义的制度。以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必然涉及并从本质上剖析作为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固定化和规范化表现形态的一个社会的各种经济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的制度体系。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中,制度范畴的内涵就是社会形态的“生理学结构”,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作为社会生产方式即生产的社会形式的财产制度与劳动制度,这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二是作为生产关系主要内容的生产过程的管理制度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制度,这是由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派生制度。三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等制度,这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所产生并决定的上层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制度”分为狭义的制度和广义的制度,狭义的制度是指经济制度,即财产制度与劳动制度、管理制度与分配制度,这是仅限于经济领域内的制度;广义的制度是指包括上层建筑在内的整个社会制度,即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这是存在于经济、政治领域的社会制度。马克思主义的制度结构细致缜密,涵盖并详细界定了各种制度内容,科学地揭示了它们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以一种层层递进的结构探讨了各种因素之间的辩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理论的突出特征和最大贡献就是它以生产方式、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形态的内部矛盾为根据阐明制度变迁的动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阐明了制度的“内核”与“外壳”之间的关系:在经济制度结构中,制度的“内核”是以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财产制度与劳动制度,制度的“外壳”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管理制度与分配制度;在社会制度的总体结构中,制度的“内核”是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及相应的生产关系,制度的“外壳”是政治法律制度等社会上层建筑。从二者关系来看,制度的“内核”是基础和内容,制度的“外壳”是结果和形式,前者决定后者,后者反映与包含前者。制度的“内核”与“外壳”之间的矛盾作为制度体系的内在矛盾是制度发展变革的决定力量,当一定的制度的外壳能够容纳并适应其内核的发展时,它就能存在与发展:当一定的制度的外壳不能容纳与适应其内核的发展时,它就要被炸毁并被新制度的外壳所取代。马克思正是运用了“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框架论述了人类社会制度的历史更替,向我们展现了一幅社会制度变迁的浩大历史画面。马克思还具体地分析了生产方式发展引起社会制度变迁的机理:生产方式变化(物质生产方式变化——社会生产方式变化)——生产关系变化——上层建筑变化。诺思认为,马克思的分析力量在于强调了结构变迁和社会生产潜力与产权结构问的矛盾。这实际上是指马克思的物质生产方式与其社会形式之间相互作用的原理。因此,可以在某种意义上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视为一种制度经济学,或一种关于社会制度分析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仅科学地确定了以社会制度为内容的研究对象,而且建立了以各种社会制度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范畴与概念体系;不仅具体分析了各种制度因素之间的唯物主义的辩证联系,而且科学地阐述了社会制度的矛盾运动过程及客观规律。今天,我们要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与创新,就必须继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传统,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经典范式的基础上吸收当代经济学的科学成果特别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成果,进行科学综合,实现理论创新,努力构建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
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制度分析范式应当现代化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我们不仅要继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经典范式而且必须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征,吸收现代经济学发展的新成果,推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首先,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根本方法,以生产方式理论为基本框架的马克思经典范式是迄今最为科学的经济学范式。同西方经济学相比,它无论在世界观方面还是在方法论方面都具有无可比拟的科学性,无论是对社会经济变革还是对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无可比拟的解释力与指导力。其次,我们之所以要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的发展、创新、现代化,是因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两类十分明显的“反常现象”:其一是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中大量“反常现象”,其二是现代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发展中的大量“反常现象”。这两类“反常现象”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经典理论提出了挑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只有实现理论创新,才能对新的大量“反常现象”具有适应性,才能形成适应现代社会生产方式新特征的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在信息化、现代化和全球化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在马克思经典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指导下,科学分析当代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形式所发生的新变化,提出新观点,建立新理论,形成具有现代特征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再次,20世纪以来,西方经济学特别是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代表的经济学迅速发展,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分析方法与研究成果。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应充分吸收这些分析方法与研究成果,实现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科学综合,形成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最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理论界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方法与基本原理对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新特征和现代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新模式进行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并对其进行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解释,形成了引人关注的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成果,这为我们进一步进行科学探索,构建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目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经过创新发展已经取得一系列重大的理论成果,构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理论框架,将已有的研究成果整合进来,是该范式今后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
从其自身发展趋势看,也需要同西方经济学特别是新兴经济学门类进行科学综合。一般说来,经济学范式的运动表现为两种基本形态:一是纵向批判与继承,形成经济学史上一次又一次的经济学革命;二是横向兼收并蓄,形成经济学史上一次又一次的大综合(胡进,2004)。西方经济学范式的发展是一个“建立——革命——综合——革命——综合”的过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的发展过程,不仅是一个纵向不断进行理论创新、自我扬弃过程,而且还是一个不断吸收其他学派的成果与方法的横向综合过程。从历史上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经典范式本身就是在广泛吸收当时经济学成果与方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构建现代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应当而且必须充分吸收和广泛借鉴当代经济学的积极成果与科学方法。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根本特征是坚持“理性——个人主义——均衡”的分析框架和数学形式主义的研究方法。西方主流经济学方法论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以经验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实证分析方法。这种以经验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实证方法把经济学看成是以事实、感觉、经验为依据,具有客观性和规律性的科学。二是个体主义占主导的方法论原则与基本内容。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的假设,这是西方经济学中最基本的假设。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继承了个体主义的原则,并进一步强化了“经济人”假设,使它成为整个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三是坚持一般均衡分析方法。西方主流经济学以均衡分析为基本方法,因为“经济人理性”要求行为的一致、有序和可观测,而只有处于均衡状态的人的行为才是稳定的,具有可观测性或实证性,才能表现出“理性”。四是广泛应用数学方法作为主要分析手段,这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分析方法最显著的特征。总的来说,尽管西方主流经济学方法论本身具有局限性并日益面临经济社会生活的挑战,但其实证分析方法、个体主义分析方法、一般均衡方法和数学方法有其一定的科学性和应用价值,因而是构建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应科学借鉴和利用的。如果说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发展为构建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分析方法,那么西方经济学门类的发展则为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来源。20世纪以来,新制度学派、西方马克思学派、结构主义和演化经济学等学派广泛发展起来,其研究成果大量涌现。从总体上看,西方经济学各新流派的基本共性是在许多方面和很大程度上受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影响,坚持“制度——历史——社会结构”的分析框架和多元主义的研究方法,对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及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激烈批判。西方经济学新流派所提出的一些观点与主张,接近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成为构筑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大厦的重要理论来源。在现代西方经济学新流派中,新制度经济学是最值得注意和借鉴的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制度,或把新古典经济学的原理拓宽到制度领域里。新制度经济学所运用的分析方法很多是西方经济学的主要方法。如,个人主义分析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供给——需求”一般均衡方法及经典物理学和现代数学的方法,特别是引入实验室实验和计量经济学检验的方法。二是注重社会经济发展、经济实绩与制度创新、制度变迁的内在联系。三是在分析框架的确定上深受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及其理论的影响。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虽然在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存在许多重要区别,但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共性及相通之处。第一,在分析方法上,二者都注重逻辑分析与历史分析相结合特别是动态的历史分析方法,因而这两种理论都具有历史感。“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第二,两种理论都重视意识形态在制度稳定与创新中的作用,都认为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变化滞后性。第三,在制度创新的动力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都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寻求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源泉。因此,当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吸收与借鉴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特别是吸收和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与成果,进行科学综合,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不仅必要,而且也可行。通过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这一新的研究体系对西方经济学各流派特别是新制度经济学进行创造性的综合,不仅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而且还能在寻求融合的基础上带来重大的理论创新,进而构建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范式。
三、怎样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
从总体上说,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就是以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来统一整个制度经济学理论,建立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崭新形式。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之所以能承担这一重要任务,是由于马克思制度经济学本身就是一个宏大的理论体系,它不仅具有涵盖或涉及各门社会科学研究内容的理论广度,更重要的是它具有运用独创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框架来解剖制度本质和制度变迁内在历史逻辑的理论深度。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之所以必须实现同新制度经济学的科学综合,因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是一个宏大的制度经济学体系,它为我们勾画的是一个远距离、深层次、长镜头般的制度分析框架,揭示了制度的真正起源和制度变迁的真实过程。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分析框架可以用来解释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规律及其基本趋势,这是一种长期的、历史的、动态的制度变迁观。但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历史任务所决定,对短时期内的具体制度变迁过程,这种研究就无法直接回答。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框架既缺乏对制度和制度变迁深入的微观分析,又未能采用现代分析技术对理论进行精细化的处理和数理分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进行综合,某种程度上就是吸收与借鉴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是一项宏大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发展与创新工程,需要科学设计、正确推进。从总体上说,这一工程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思路:一是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科学框架。首先,要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生产方式理论为基础,建立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分析框架,即从制度的角度来整理和构建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框架:通过对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研究,来揭示一定社会的经济运行规律。这一研究是本质层次的,它必然涉及并要求从本质上剖析一个社会的各种经济制度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体系,最终形成一个人类社会长期的、本质的整体制度分析的框架结构,以此作为一般制度分析范式的基础。其次,在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吸收新制度经济学一些相关的分析方法与研究成果,构建一个综合的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的科学框架。二二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科学框架来分析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社会经济结构的本质特征与具体形式,揭示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过程及其客观规律,确立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现代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提出信息化、全球化时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新观点。三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科学框架来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社会经济结构的本质特征与具体形式,揭示现代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过程及客观规律,确立现代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提出市场化、全球化条件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观点。
具体说,进行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科学综合、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应抓住以下三个主要环节:
(一)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宏观根本制度的研究基础上展开对微观各项具体制度的研究,实现研究对象的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综合。总体而言,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属于宏观制度经济学。“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是一个宏大的制度经济学体系。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试图解释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不同社会形态之间过渡的客观必然及其各种主客观条件,并从现存社会制度内在的矛盾推演出未来理想的社会形态。它既体现人类尊重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规律,又体现人类理性构建能力和对美好社会制度的追求”。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作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定生产方式及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是社会的根本经济制度。新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制度,是微观的企业制度、产权制度等具体经济制度,这是社会根本经济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将这两方面内容结合起来,一是要在生产要素所有制、劳动制度、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与政治制度等根本制度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产权制度、企业制度和国家制度等各种具体制度,即在分析社会形态内在结构的基础上分析人们的具体行为规则。二是要在分析各种法律、契约、政府和公司等正式制度的同时,研究各种意识形态、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等各种非正式制度。三是要在分析各种制度本身的基础上,分析各种制度的实施机制。这样,既可以从深层次上揭示制度的起源、本质和变迁的真实过程,又可以用更简洁、生动的语言和技术手段来分析社会经济制度的表现形式与运行方式,从而在本质经济学与表象经济学的统一上实现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科学综合。
(二)在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基本框架下运用个体主义分析方法,实现研究方法的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科学综合。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总体分析框架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这是揭示制度起源、本质和真实演变过程的科学方法,显然这是一种整体方法论。“马克思的总体方法可以概括为总体性、社会性、制度性、历史性和阶级性五个基本方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深刻地蕴涵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总体规定性、社会规定性、制度规定性、历史规定性和阶级规定性的理解”。同时,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还应采用个体方法论,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基于新古典经济学所采用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这是因为个体分析方法在细致描述和刻画制度形成和变迁特征方面,在运用数理模型来描述和分析具体的制度形成和制度变迁过程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个体方法论能容易地采用自然科学的研究工具和分析方法,从而使制度经济学能使用现代科学的语言和描述方式,对制度和制度变迁的总体过程进行更细致、更具体的描述,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更好地把握制度及其变迁的内在逻辑。因此,我们应在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方法论框架下运用个体主义方法论来补充与完善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
(三)在阐明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的基本前提下详细分析制度变迁的具体动力,实现基本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综合。在马克思看来,一个社会的生产力的扩张能力即物质生产方式的繁盛与生产的社会形式及其生产关系的适应能力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应当而且必须将社会制度的变迁历史唯物主义地置于“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框架来分析。新制度经济学则把制度的变迁表面地置于“成本——收益”和“供给——需求”框架来分析,认为制度变迁主体对制度变迁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计较是制度变迁的动力。也认识到在人的动机背后决定人行为方式的客观力量。前者可称之为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后者可称之为制度变迁的具体动力。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就是要揭示与阐明制度变迁两种动力之间所存在的密切内在联系:当生产的物质发展要求生产的社会形式进行相应变革时,必定同时存在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制度变迁主体会通过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比较来努力实现该种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如果仅仅停留在制度变迁根本动力的分析上,我们将难以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制度形成的具体步骤、原因及制度变迁的具体方式和过程,更不能对制度形成和制度变迁进行数理模型描述和定量分析。只有在阐明制度变迁根本动力的基本前提下详细分析制度变迁的具体动力,并将这两种分析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揭示制度变迁的真实过程。
从总体上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科学综合的主要内容,既包括研究对象与分析方法的综合,也包括理论观点的科学综合。通过这些综合,一方面使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另一方面使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得到丰富、完善、发展与创新,形成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科学体系。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这一科学范式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硬核”部分,如,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及以生产方式理论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框架,唯物辩证法的科学方法论及以此为核心的矛盾分析方法、整体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等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的基本方法,以及关于制度变革的根本动力、基本主体和主要内容等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等。二是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保护层”部分。如,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综合分析方法:在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方法论的框架内运用个体主义分析方法;在马克思历史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运用“成本——收益”的均衡分析方法;在马克思矛盾分析方法的前提下运用“谈判——合作”的博弈分析方法;在马克思逻辑分析方法的前提下运用“数理——模型”的数学分析方法。又如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新观点: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根本动力与具体动力综合作用的统一:制度变迁的范围是宏观制度变迁与微观制度变迁的统一;制度变迁过程是长期制度变革与短期制度调整的统一;制度变迁的主体是社会集团的集体力量与个人参与的统一,等等。
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科学综合是一种理论的创新和思想的深化,这种综合是经济学价值判断的综合和演变过程。它既是一种方法论的创新,理论研究内容与分析框架的拓展,又是一种关于制度经济学甚至整个经济学思想认识的深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制度分析框架和理论结构是科学的,它需要综合和补充的是不同制度经济学流派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新的研究成果,它需要的是自身理论框架的进一步拓展和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不同制度经济学流派的发展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提供了营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一种开放的科学体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科学综合符合科学发展的正常模式。
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比较研究的基本结论
(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及西方经济学有重要区别。无论从世界观还是从方法论方面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迄今为止最科学的经济学理论。因此,应坚定不移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地位与指导作用。同时,应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纳入科学范式的轨道,努力实现其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构建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
(二)新制度经济学尽管在其阶级立场、价值观和基本方法等基本“硬核”方面是错误的,但其研究对象和具体分析方法与成果等方面有许多科学因素和积极意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不仅具有对立性而且具有互补性、相通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科学综合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的关系篇8
摘要:目前,非法学专业开设的法律课程主要是经管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但由于法学基础课程设置之不足,《经济法》课程设置及内容设计也面临诸多问题。本文结合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对高校法学教育的要求和创业法律教育的需要,讨论了非法学专业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问题,将偏重学科意义的《经济法》调整为更注重应用的《经济法律制度》,并提出了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建设的三个不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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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法学专业 经济法律制度 课程设计
一、《经济法》与《经济法律制度》
目前,非法学专业开设的法律课程除一般法律基础性课程外,主要是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绝大多数经管类专业将《经济法》作为学科必修课。但从法律学科的分类角度看,《经济法》并非单单是一门法律课程,而是一个学科体系。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当时的法律界人士曾力主将经济法作为调整我国各类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但部分学者不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认为它缺乏统一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历时7年之久的论争最终以“民法派”的胜利而暂时沉寂。但经济法学并未因此而退出法学的视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仍在法学学术领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当前,尽管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仍未达成统一,但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并以自治为基本理念,但民法的自治难以解决市场的失灵、外部性及公共产品投资问题,因而需要国家权力的监管、调控以及并从新的角度来思考公共产品投资的法律规范形式。由此经济法至少应包括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环境资源法、社会保障法等内容。其所调整的不是私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与调控。基于此认识,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市场行为法如合同法,以及物权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均属于民法的内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税法、环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则常被划归于经济法的体系范畴。
根据上述关于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划分,可以说,民法和经济法均调整市场行为,均与经济关系与经济活动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民法侧重于市场主体及其自主决定的经济活动,而经济法则侧重于对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行为的局限进行政府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民法构成了经济法的基础,因为不了解民法所调整的私主体行为,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公权力干预的正当性。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被划入经济法体系范畴的单行法,其所涉及的侵权关系、合同关系均以民法上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因此,对于经济法专业的法学本科生而言,民法是必修的基础课程。
由于经济法与市场监管与调控紧密相关,常常被列为经管类专业的必修法律课程,但受专业课程计划的限制,不可能为法律课程留下充分的空间。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缺乏基础的法律知识背景,他们很难真正理解经济法的真正内涵。即使学到一些“法律知识”,也很难能在实践中准确地运用,实际上不能达到教学目的。
因此,对非法学类专业而言,单纯一门经济法课程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开设更多的法律课程从专业课程规划的角度又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受学科意义上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限制,而应针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从“经济法律制度”的视角来进行课程设计。相对于“经济法”,“经济法律制度”不仅能够涵摄民法范畴内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内容,从而有助于解决经济法课程前提性法律基础之不足,而且也便于将相关法律制度根据具体的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整合。
二、非法学专业法律教学课程设计的三个层次
即使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关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单单这一门法律课程仍嫌不足。因为在学习经济法律制度之前,学生需要对法律的一般理论,经济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律责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问题均需有基础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应当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基础课程。基础课程主要介绍法的一般理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及诉讼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及其基本内容。课程教学目标在于让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基本体系与内容有个概括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础培养基本的法律思维与法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为全民法治观念,要将法治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从中小学即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据此可以肯定的是,基础法律课程将成为高校所有专业的必修课程。
目前,各高校经管类大多仅开设《经济法》一门法律课,很少未开设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尽管思政类课程中涉及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并不在于基础法律知识的介绍和法律理念的培养,而是将法律作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对待的,其侧重点在于尊法守法意识的树立,与作为专业类法律课程的基础以及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相差较远。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基础类课程中的《经济法学》课程的讲授缺乏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背景,仍需先行介绍法律的基础知识,从而严重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二层次即经济法律制度。该课程属于学科基础类课程,其内容主要介绍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说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在于认知和理解,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目标则应适当增加法律的具体应用能力。
第三层次为专业类课程。这类课程是根据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而有针对性地开设的课程。经济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十分庞杂,只能侧重于基础,而难以具体和深入。更为深入的内容只能就不同的专业方向有针对性地另行开设。比如人力资源方向,需要专门开设劳动法,工程管理专业需要开设建筑工程法,物流专业方向需开设物流法规,而对外贸易专业方向则需要进一步了解海商法的专业法律知识。这一层次的法律课程由于是针对具体的专业方向需要而特别开设的,故在教学目标上应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
上述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课程,经济法律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相对于法律基础课程,它已经较为偏向专业需要,是对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的进一步深入。但相对不同专业方向的特殊需要,它又属于经管类的基础类课程。
三、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设计与创业教育之协调
当前,已出版的各类《经济法》教材近百种,但大多数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而编写的,虽然部分教材考虑了非法学专业的需要,但并未针对特定专业的自身特点,而是力争“包罗万象”,由各专业根据不同需要自行选择需讲授的内容。由于缺乏明确的针对性,这样的编排内容全面有余,但系统性不足,几乎毫无例外地均是依照单行法律来设章分节。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这样的教学内容安排只能使他们掌握一些零散的经济法律知识,而难以形成体系化的认识,更无需谈法律的具体应用。
为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教育部提出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高校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要求将创新创业类课程的设置要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编写适用和有特色的高质量教材。尽管法律教育并非创新创业教育之重点,但法律课程建设无疑是创新创业——尤其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迄今为止,法律专业课程设计还未能充分考虑创业教育之需要。
创业法律教育的关键是让学生了解创业过程中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并能将之运用到创业工作中去,而相关的法律知识——企业的设立、公司治理、投资者内部关系、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市场经营与竞争等等——几乎均与经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故此完全可以与经济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设计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律制度》课程的内容设计可考虑以创业过程为线索,将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贯穿起来。这样不仅可满足非法学专业尤其是经管类各专业法律课程教学要求,而且有助于法律知识的体系化理解和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综上所述,非法学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设计与法学专业有很大的不同,但这一问题目前并未受到足够的关注。从当前相关教材的内容编排情况看,也大多没有充分考虑不同专业的专业需求,从而使教学效果和教学目标的实现均不同程度地受到一些影响。针对非法学类专业的专业特点,分三个层次进行课程设置,并结合创业教育的需要将《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内容与创业法律教育相结合是必要而且可行的。当然,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教育问题由于涉及的专业范围相当广泛,不同的专业还需根据自己的需要设计相应的法律教学方案。
作者简介
王森波,1972—,男,法学博士,上海电力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9个习惯让你加速衰老(一)
衰老速度与日常生活方式及如何对待自己的身体密切相关。
因此,改变错误习惯,就能减缓衰老。美国《男性健康》杂志近期就总结出了“加速衰老的9个错误习惯”。
一:不爱喝水
每天饮水充足能调节消化系统、促进免疫功能。美国《人类神经科学前沿》刊登一项近期研究发现,喝够水甚至能改善情绪状况。在抗衰老方面,喝水的最大好处是滋润肌肤、清洁皮肤。专家建议,每天应喝够6~8杯水。
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的关系篇9
关于“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问题,我们要从三个方面来掌握。第一,必须从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角度阐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者的辩证关系,说明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必要性问题;第二,必须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作用的发挥的两个层次(即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经济体制两个方面)来把握这个问题,这实际是要说明的是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是如何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第三,必须把这一理论运用于分析我国的实际,阐明在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条件下,我们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使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其结论就是必须对经济体制进行调整、改革和完善。
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学说,是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行调整和改革的理论依据。
按照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构成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个基本矛盾的运动,决定着社会性质的变化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方向。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们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是不同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为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打开了广阔的道路。无论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都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如果它们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成为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障碍,那就必须要发生调整和变革。
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目的都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直接目标是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新民主主义的人民共和国;根本目的就是要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消灭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改变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买办的封建的生产关系以及改变建立在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腐朽的政治上层建筑,确立人民民主专政为核心的新的上层建筑,从根本上解放被束缚的生产力。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直接目标的实现,为从根本上解放被束缚的生产力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从根本上解放被束缚的生产力是检验新民主主义革命最后胜利的惟一标准。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进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是为了确立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并在这种经济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以继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进行改革开放,调整和改革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部分,调整和改革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经济基础的部分,也是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充分证明,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都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地通过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样才能保持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机和活力。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也充分说明,正是通过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以及其他方面的改革,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我国的生产力,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在现阶段通过改革以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极端重要性。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来实现的。
第一,经济体制是同经济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经济范畴。经济制度是指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主要内容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产品的分配形式等。经济制度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经济体制,则是指一定社会经济制度或生产关系所采取的具体形式、运行方式及其体系,包括经济组织和管理的形式、制度、方法和经济运行机制等。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因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历史传统及具体国情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体制;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又可以实行具有共性的经济体制。
第二,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动力,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首先,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革。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对经济体制的改革,自觉地调整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出发点,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完善。其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对原有经济体制进行根本性调整,选择和建立同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新的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建立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都是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完善。最后,通过改革经济体制,建立和健全适合生产力发展并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适应的经济体制,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
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先进生产力不断取代落后生产力的历史进程。
首先,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①人类社会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一社会基本矛盾的作用下不断向前发展的;②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的形成和发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是人类全部历史的基础。这是因为:生产力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生产活动是其他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从而最终决定上层建筑的变革,并推动社会形态的更替;生产力是人们不能选择的客观物质力量,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集中表现,是一种可供测量的客观标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具有能动作用,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这种反作用是有限的,归根到底依赖于生产力的状况。
其次,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先进生产力不断取代落后生产力的历史过程。这样就把决定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与社会发展、社会进步的本质统一起来,突出了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在社会发展中的意义。这种表述和观点反映了时代的特点和发展要求,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运用和发挥。
最后,我们为实现现代化而奋斗,最根本的就是要通过改革和发展,使我国形成发达的生产力。对于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的不适应先进生产力和时代发展要求的一些落后的生产方式,既不能脱离实际地简单化的加以排斥,也不能采取安于现状、保护落后的态度,而要立足实际,创造条件加以改造、改进和提高,通过长期努力,逐步使它们向先进适用的生产方式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使先进生产力得到发展。
先进生产力的科学含义以及如何发展先进生产力。
首先,先进生产力的科学含义是指: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
其次,如何发展先进生产力的问题。第一,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创造作用。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不断提高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以及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创造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发展我国先进生产力最基本的途径。第二、必须把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掌握、运用和发展先进的科学技术紧密地结合起来,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不断用先进科技改造和提高国民经济,努力实现我国生产力的跨越。第三,正确处理发展先进生产力与现存的一些落后生产力的关系。第四,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打开通途。我们要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指引下,继续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坚持和完善对外开放;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首先,党不仅要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而且更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认为:生产力的发展与运行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生产力的性质和程度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又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实践已经证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是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是我们党所做出的完全正确的决策。
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的关系篇10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体系;调整对象
1 建立完备的经济法体系的标志
(1)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经济建设的进程。一是要能够有效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二是能够不断扩大 生产和促进商品流通,加快服务贸易的发展。三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能够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四是能够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与经济发展。五 是建立与wto规则顺利对接到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六是法律体系的法律规则能够“平衡协调”经济生活中的经济贸易关系,以规范社会整体发展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相统一。
(2)经济法律所调整经济关系的覆盖面应该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而不能有缺口和漏项。这是经济法体系是否完备的重要条件和基本标志。具体来说其主要包括如下几 方面经济关系: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属于决策性的经济关系;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属于宏观调控,特别是间接调控的经济关系;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属于部门 (行业)经济特定的经济关系;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经济监督关系;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以及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3)政府的经济职权必须规范化,权责必须经法律加以确认,职权的构成必须科学,法律地位必须明确。政府机构在法律上的资格是否明确,以及体现,其法律地位的经济 职权是否确定的规范化、科学化,是经济法体系是否完备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政府机构的经济职权是国家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在法律上的表现。这种权力是法 律授予的,政府机构既不能任意转让,也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面滥用;这种权力是权责一致的,即政府机构享有经济职权的权力同时也承担恪守职责的义务。
(4)必须明确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和义务。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否通过立法加以确定,权利义 务是否明确,并在实际生活中能否付诸实施,也是经济法体系是否完备的另一个重要标志。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总体构成运行过程中,都要以它们为基本的依托和重要载体。
(5)法律体系上必须门类齐全、成龙配套、协调发展、系统严谨。经济法体系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和其中的各个子系统之间要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即每类经济法律制度都必须与国家宪法相协调;地方性经济法规必须与国家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相协调;同类的经济法律法规之间 相协调,以避免相互矛盾抵触。
(6)立法计划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实现经济立法的规范化、科学化是建立完备的经济法体系的基础条件之一。立法机关收回经济立法权,进一步明确经济立法机 关的权限,严格立法程序,进一步提高经济立法的的技术水平是法制文明的需要。
2 我们只有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出发才能认清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应调整以下关系,这也是经济法的结构体系。
2.1 经济法总论
主要研究经济基础理论和经济法总则。可以分为下列各部分:
(1)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包括哲学基础、经济学基础、政治学基础、社会学基础和法理学基础。
(2)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地位、宗旨、基本原则、作用、体系和适用范围等。
(3)经济法主体理论,包括经济法的基本分类(市场主体、经济行政主体和中间层主体)和立法模式,经济法主体资格与相关主体(民事主体或行政主体)资格的关系以及各种市场主体(中央、地方政府及其经济行政部门)、各种经济行政主体和各种社会中间层的特征、法律资格和法律形态。
(4)经济法行为理论,包括市场对策行为的概念、特征、要素和分类;市场规制行为、宏观调控行为的概念等。
(5)经济法责任理论,包括经济法领域法律责任的立法模式,以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组合和运用的特殊性等。
(6)经济法奖励理论,包括经济法领域的立法模式、原则、形式、条件和程序。
2.2 宏观调控关系
正如我们所知,“市场之手”的缺陷在于一定条件下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潭,因此需要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引导。
而对于宏观调控的方式,学界的认识较为一致。一般认为,我国近年来宏观经济两次调控的成功,主要是运用从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到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运用税率 和国债利息率;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到积极稳健的货币政策,运用了银行利息率和货币发行总量,这样两个宏观调控的手段,拉动内需,刺激投资,扩大对外贸易,从而使我国的经济安全着陆,继续健康发展,其法治手段配合得也还可以,但是滞后了,以至于腐败现象没能得到扼制,甚至还在漫延。因此一般来说,宏观调控手 段,包括产业政策、利率、汇率、长中短期计划的制定、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及 其货币政策手段,价格政策,地区开发政策,外贸进出口政策等方面及其法制化。
2.3 微观规制关系
长期自由竞争必然会拉开市场主体之间的差距,当部分主体的力量积聚到一定程度后,垄断与限制竞争就产生了。垄断内生于竞争又限制竞争,这就是市场的辩证法。由于垄断可以带来超额利润,从而令人们趋之若鹜。同时竞争的发展也必然催生出不正当竞争,这是一种竞争过度,其对市场机制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不管是垄 断还是不正当竞争其结果都使市场经济的微观调节机制受到扭曲,令市场这无形之手失灵。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国家的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而由于垄断组织势力强 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这部分的经济法律规范人们称之为微观规制法,其要义在于对市场障碍的排除,维护经济发展的微观秩序。
2.4 国有参与关系
国有参与关系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比例再分配的一系列活动。从这点来看,国有参与关系可以认为是从宏观调控关系中分化出来 的。之所以把它独立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是基于国有参与在世界范围经济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这类关系之间的共性——通过国家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实现宏观经济目的。
2.5 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笼统归于宏观调控领域,也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列入微观规制领域,其实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研究是符合现实需要的,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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