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力量十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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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力量篇1
承载着法治的梦想与激情,感受着正义的力量与艰辛,2007――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十周年的日子已悄然离去。蓦然回首,从引领中国法治新征程的中共十七大到撼动人心的重庆“钉子户”,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到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从热点聚焦的《劳动合同法》到发人深思的“孕妇之死”,每一起事件都在世纪中国的发展道路上留下串串鲜活的法治印迹,都让我们深刻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社会立法关注民生
当我们回望中国立法的历史进程,2007年3月16日注定要成为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889名代表中2799人赞成的高票通过了《物权法》,昭示着华夏儿女迎来了民生立法的新时代。
对于习惯了“大公无私”、“大河无水小河干”的中国百姓而言,物权还曾是一个并不熟悉的“舶来品”。然而从1993年正式起草以来,历经立法机关八次审议和无数次的民间研讨、论争,物权法的最终出台,不仅为中国13亿公民创造了一部权利圣典,极大地改良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生态,更引领了民众物权观念的勃兴和中国私法精神的生长。在这部共5编247条的法律中,首次明确了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内容覆盖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不动产登记到居民住宅的停车位、电梯、水电管线的归属和维护,无不鲜明地突显出公民私权的神圣。
“法的目的是公共幸福。”对于千千万万普通劳动者而言,2007年立法无疑为其打开了幸福之门。临近岁末,一部旨在创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民生法律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在经历了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和四次审议之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6月29日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出发,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固定期限合同、同工同酬、辞职权、经济补偿金等新名词令人心情激荡,让人深刻感触到立法关怀民生权利的意图。然而,就在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前,华为员工集体辞职事件、沃尔玛裁员事件沸沸扬扬,一股被指规避法律的“劝辞风潮”汹涌而至,全国总工会大规模调查“势大力沉”,立法机关、专家学者的诠释解读不绝于耳,如此纷繁的社会反响,也正说明了这部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份量。
对于公民权利而言,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同样牵动人心。在现代法治社会,律师扮演着公民权利代言人的角色,律师执业权利的拓展就意味着公民权利的延伸。修改后的《律师法》不仅实现了律师职业身份的归位,其最大的亮点还在于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的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这表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控辩双方的关系将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同时也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与此同时,民诉法的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把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财产报告制度,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使得公民的诉讼权利进一步得到落实。
窥一斑而知全貌。综观整个2007年立法,内容无不与民生息息相关。就业促进法以关怀公民就业权利为旨趣,规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明文禁止“乙肝歧视”、侵害孕产妇权利等就业歧视行为;反垄断法直指经济社会生活中影响民生的垄断现象,在破除行业垄断中维护百姓正当权益;个税法再次修订,将2005年修改确定的1600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更加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通过,使我国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又多了一部重要法律;而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最终作出了机动车无责赔偿不超10%的规定,更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价值取向。有统计表明,不少地方社会立法项目在立法规划中的比例,已由以往的5%左右猛增至50%至60%。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将公民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写进地方法规,则被舆论誉为开启了公民立法的新时代。当我们审视这份立法“成绩单”可以看到,中国立法正在民意引领下以关注民生的视角,开始了一次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的历史性转型。
政府行政吸纳民意
在中国政府过去一年的工作日历上,清晰地印上了民意的足迹。
在民意的影响下,依法行政强音激荡整个2007。这一年,坚持问计于民,增强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成为政府立法决策的灵魂。通过报刊电台网络等媒体,国务院先后就《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旅行社条例(草案)》等11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尤其是国务院对休假制度的调整,堪称顺应民心、吸纳民意的典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11天,就收到群众意见1.5万余条。12月1日,面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公布实施,就中国人传统的清明、端午、中秋三个佳节增设了假期,体现出政府以民意为本的执政理念。
对今日中国的老百姓而言,法治政府最直观的感受莫过于“透明度”了,也只有在“透明政府”的行政中,公众才能顺畅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距离才能实现“无缝对接”。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在酝酿、起草了8年之后,终于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阳光下的政府法”不仅清晰地描绘出一条“政务公开”的路径,更体现了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依法行政的本质就是依“民意”行政,因为“法”乃最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然而,穿越铁路被火车撞死,一条人命只赔偿300元,类似实施了20多年的“古董法规”引来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为此,2007年春节刚过,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建国以来最大规模、最彻底的行政法规规章清理由此拉开序幕,包括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被摆上诊断台。此次开门清理共收到针对法规规章的清理建议9930条,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全国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国务院从4月开始第四批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达128项,顺利解决了老百姓意见较大的行政审批权过于集中、权力寻租空间过大的问题。
心系民生,倾听民意,在过去一年政府依法行政的旅途上,老百姓的心中积攒了越来越多的温馨与感动――
春季开始,农村义务教育全面免费,城市免费义务教育在许多地区展开。
5月1日,《残疾人就业条例》出台,明确了政府的相应责任,体现出政府对弱势群体就业权利的关怀。
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惠及10亿人口的农村低保制度艰难起步。
年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演绎了“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佳句。
也在这一年,凝聚民智的新医改方案设计了“四梁八柱”的总体框架,要求公共卫生机构维护公益性质,提出了全民医保的目标。
……
太多的故事叙述着政府聆听民意、关注民生的主题。5月29日,江苏无锡、太湖流域蓝藻大面积爆发,环境污染的难题再度摆上政府治理的案桌。在公共治理的严峻挑战面前,如何吸收公众参与、如何确保政府职责到位以保障人民的环境权利,就成为现代政府应对民生难题的关键。
正如学者哈托格所说:“大多数形式的法治概念被说成是导致一种受限制的政府形象。一个政府只有在它认识到有些事情是它不能做的时候才是合法的政府。”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出台,在治官束权方面产生了强劲推动力,也进一步强化了行政职责。9月14日,深圳市出台《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充分显示出地方政府放下架子、增进共识、服务于民的姿态,这意味着“责任政府”的宏伟目标已经深入行政系统末端。
在强化责任、限制权力的法治劲风下,中国加大了对官员腐败的整治力度。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的伏法,被舆论高调称颂。一个省部级的政府要员,600余万元的受贿金额就让其走上了“不归路”,这打破了近年来腐败高官“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惯例,不仅彰显了政府擎剑反腐的决心,且透露出中国反腐的新动向。而对发生在上海的社保案的严厉查处,更印证了政府廉政建设的紧迫性和强大力度。7月8日,“两高”联合《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等新型受贿犯罪作了规定。紧接着,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标志着“中国反腐败的思路在继续推进,反腐败端口正在前移”。种种迹象表明,中国政府在反腐肃贪、整治吏治方面的魄力和行动获得了民众广泛的认可和赞许。
司法改革保障民权
2007年1月1日,中国司法改革迎来了一个不寻常的日子。从这一天起,最高人民法院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顺利实现了死刑复核权的回收。接着,2月27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复核裁判方式作出重大改革,规定对于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在这种少杀慎杀的人本思想和程序正义的回归之下,2007年全国法院首次出现判决死缓人数超过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人数,体现司法对于生命权的谨慎与敬畏。
也是在这一年,存在半个多世纪的中国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正在悄无声息地发生改变。最高法院下发文件,明确要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措施包括最高法院审委会设立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中级法院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审委会讨论案件必要时必须旁听庭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审委会必须积极推行直接审理案件等。舆论判断,最高法院的此次改革旨在为审委会一直备受诟病的“高度行政化”开出药方。中国法院能否彻底结束“垂帘断案”,人们拭目以待。
“异地审判”成为2007年又一司法关键词。在探索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法院系统加大了推行行政案件异地审理的力度,以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表示,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行政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提供制度保障。相关司法解释也正在制定之中。虽然从根本上说异地审判并非实现审判独立的体制性保障,但这彰显出司法系统于现行体制下追求司法独立的尝试与突破。
在追求司法独立之余,保障公民权利、力行司法为民始终成为司法改革的一大理念。最高法与最高检不约而同提出要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彰显了司法铁面背后的人文关怀;4月1日施行的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降低了诉讼收费标准,让司法大门向困难群众更加敞开;为方便群众诉讼,全国6520个人民法庭实行了直接立案,占93.93%……
这一年,检察制度改革也同样令人瞩目。自侦案件全程录音录像,为久为诟病的刑讯逼供开出良方,当属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个突出亮点。而处于争论中的“刑事和解”、附条件不、检察机关代替已死流浪者提起民事诉讼等等,更体现出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和谐司法方面作出的努力。尤其是在年初,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招来“花钱买刑”变成“花钱买命”的舆论质疑。然而,在经历过误解与争执之后,中国检察机关在改革的道路上变得更加成熟而富有理性。
回顾一年来的司法改革,由济南“7・9”爆炸案主犯被执行死刑,引发了舆论关于死刑执行方式改革的关注;由南京“彭宇案”中法院作出舆论普遍质疑的判决,引发了公众司法理性与道德判断的均衡;由沉寂了两年的河北聂树斌案被最高法院列为“重案之重”,引发了公众对申诉机制、错案启动机制等司法程序改革的反思……每一个案件细节的扎实推进,都显示出司法敬畏生命、保障人权的理念。而最令人幸喜的是,中共十七大报告高度概括了当今司法改革的走势,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而为今后的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们相信,在保障民权的理念下,中国的司法改革必将在体制嬗变阵痛过后迎来更加绚丽的彩虹。
社会法治助动民治
勃兴民治,倡导公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乃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2007年,发生在身边的一系列公共事件,为我们提供了一幅构建法治社会的民治图景。
一座现代化大都市,一片10米深的地基中央,一座孤拔而出的二层小楼,一面迎风招展的五星红旗,如此震撼人心的一幕开启了一个权利冲决的时代。被誉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杨武、吴苹夫妇,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刚毅信念致敬物权!借助《物权法》出台的热潮,整个2007年上演了一出出类似抵制“强制拆迁”的“保卫战”,上海、广州、深圳、西安、吉林、长沙等地相继出现“最牛钉子户”。坚毅的维权决心,强劲的舆论风暴,勾勒出中国私权神圣的美丽画卷。
经过法治的洗礼,这些以捍卫私权而出现的“较真者”不再孤独,而是赢得了舆论的广泛支持。2007年8月,公民樵彬的一次维权举动,迫使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停止执行“申领驾照要通过驾校报名”的文件,并以诉讼的方式向传统不合理的惯例宣战,成就了第一个以“散学”名义申请驾照考试的特例。同样,一个看似不起眼的“开瓶费”官司,成为一场涉及千家万户的公益诉讼。北京消费者王子英不仅为自己100元的“开瓶费”讨回了公道,更对一个行业的潜规则发出了强烈质疑。随之,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地消协联合声明,称餐饮企业设置“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属不公平交易,贵州省更是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对“开瓶费”说“不”。随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餐饮业收取“筷子费”、“纸巾费”等“潜规则”说“不”。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证明了一个公民社会正在茁壮萌生。
法治的力量篇2
关键词:煤炭企业;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凸显;法治力量
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下一种先进的管理理论,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其代表的企业基本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对企业发展也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竞争不断深入,加强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已成为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怎样加强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笔者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建设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都离不开法制和法律,都应凸显法治文化的力量。
一、法治文化是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孕育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由美国科学家总结日本和美国企业经营经验而产生的新的管理科学。作为一种全新的管理理论,中外理论家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仅对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的内涵定义就有100种之多。但无论给它赋予多少内涵,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首先是在市场经济土壤中孕育发展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发展要遵循共同的游戏规则,没有共同的游戏规则,市场经济就发展不起来,就会陷入混乱和迷茫。这游戏规则就是法律。法律本身不是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但依法治企却是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的核心内容企业理念、企业制度、企业形象三方面,无不包含法治的关怀。像企业理念中的企业价值观念、企业愿景等,很重要的是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像企业制度中的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营销体制等,很关键的都是法律制度;像塑造企业形象中的品牌、核心技术等维系企业发展的关键都需要法律来维护。因此,纵观各类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的建设,无论形成与发展,内容与形式,虽然都无一例外受到其所处时代经济、政治体制、文化习俗等制约和影响,但是不论哪种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离开法律的护航。因此,建设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企业法制建设应当同步发展,主动培育企业法治文化氛围。
二、法治文化是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
法治文化是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的组成元素。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从现代企业的发展历程特别是法人治理结构下的现代企业制度看,现代企业成于法、长于法、维于法--无论从企业筹组、成立,从日常经营到资本运作,从企业章程到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无不以依法而成,以法为壤,以法为矩。可以说,无论法律制度本身,还是法的精神、法的理念,已是现代企业的组成元素。通过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中的法治文化关怀,使企业和员工都具有自动识别意识,不超越,不违犯,一切以符合法律要求为前提。通过加强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中的法治文化建设,企业在全面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基础上,实现依法治企,按章办事,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法律纠纷,从而保证企业管理顺利开展,企业经营高效发展。
法治文化是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的内在推力。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是一种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它实质是强调以人为本和团队精神,要求企业管理者(包括各级党组织)把职工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作为企业管理体系的措施,通过加强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对物质文明建设的推动作用,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强化管理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加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可以看出,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的约束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认同,把法制精神、法治文化纳入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使法治文化转化为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的重要内容,来自外界的、强制性的、被动的法制约束就会变为内在的、自觉的、主动的约束,这种约束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企业和员工来说,在以法制文化为重要内容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的激励、导向、约束等作用下,企业和员工以合法、守法为荣,其行为和活动将主动建立在合法、守法的基础上。
法治文化是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特别是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特别需要加强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中的法治文化建设。首先,企业管理制度的制订、实施以及对违反企业管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理,都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同时,企业管理制度中的任何条款,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管理制度是作为维护企业利益、维系企业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只有在符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企业利益才会得到国家法律的最终保障;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管理制度条款,都是无效的,企业利益不但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且还会因违反法律而使企业信誉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而且,企业管理制度作为企业及其员工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才会得以顺利、有效地实施,才会得到企业所有员工的自觉遵守。通过加强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中的法制文化建设,为建立健全以法律为前提的企业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为维护企业根本利益、维系企业有序运行起到了根本保障作用,为确保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利、有效实施起到了推动作用,特别是为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三、法治文化是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精神品质的有力支持
一般认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包括企业员工的知识和技能、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企业的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企业创造品牌和运用品牌的能力、企业独特的文化和价值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围绕消费者的需求而构建的。而在核心竞争力的这几大构成要素中,最容易为消费者所感知的就是技术和品牌。因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最关心的不是某个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战略,而是其生产的产品,更确切的说的产品的技术含量和产品的品牌。不管你的组织结构有多合理、战略有多科学、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有多好,如果你的产品技术太落后或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同,消费者依然不会购买。所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终要落实到技术创新和品牌上来。
企业管理理论发展史上经历了四次革命,分别以泰勒制、行为科学、组织行为研究、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等为标志,每次革命都是对原有管理理论和方法的批判继承和最新发展。作为全新的管理思想,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就是从更高的起点来审视、研究企业管理,寻求企业发展的最强推动力。因此,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骨子里充满了提倡创新、发展,倡导培育核心技术和核心力量的精神品质。如何永葆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精神品质的青春?如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纵观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都对其进行相关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为保护知识产权,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致力于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以及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领先性和合法性。因此,通过以法治文化为重要内容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建设,使企业和企业职工都具有主动性法治意识、自觉性法治理念,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企业员工的自觉行为,从而为保证企业避免法律纠纷,保持核心竞争力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 [美]杰克琳·谢瑞顿、詹姆斯·l.斯特恩:《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文化:排除企业成功的潜在障碍》,上海人民出版社
法治的力量篇3
在历时36天的争议和悬念之后,备受注目的美国总统大选终于确定了获胜者。当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争议结束时,一切又恢复了往常的秩序。和以往的“战胜者”一样,副总统戈尔体面地宣布退出,与他的竞选“敌手”布什州长和解,并号召自己的选民转而支持即将继任的合众国总统———尽管戈尔本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正如戈尔所言,这是一场十分“特殊”的选举,因为和历史上几乎所有的总统选举不同,这次选举的结果可以说不是由选民决定的,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最后决定的。这倒并不是因为法官们有意要代替选民去作出这一重大政治选择———现代民主原则显然禁止他们这么做,而是因为双方选票比分在决定性的佛罗里达州相差无几(约万分之一),属于任何选举的正常“误差范围”之内;选举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不规则”现象———即对法律要求的偏离,例如负责组织选举的官员以某种方式偏袒其中一方,或过时的选票打孔机不能明确体现出“选民的意愿”(或自动计票器不能识别这种意愿)等等,都有可能导致人为的选择错误。如果是后面这种技术性问题,那么解决争议的最直截了当的方法,显然是对佛州选民的全部600多万张选票进行人工统计,但时间已经不允许这么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要求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司法解释问题,因为其他人都可能因与竞选结果的种种利害关系(例如富人一般都希望共和党人做总统)而偏袒一方,惟有法官可以被信按照法律(而不是人情或自身利益等和法律无关的因素)作出一个中立的决定。因此,竞选双方在相持不下时,把最终的决定权交给法官,且不论结果如何都坦然接受法院的仲裁。是法治使得利益对立的人有可能走到法律的共同保护伞之下。
然而,法治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这又是被世界各国的历史所证实的。困难的关键在于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公正的司法机构,它能在超越人的利益、感情和偏见的基础上宣布“法律是什么”,且其话语对这个社会具有最终的约束力,不论人们———尤其是对此有利害关系的权势人物———是否愿意接受这种决定。但任何人类机构都是由活生生的普通人组成的,每个凡人都有自己的利益、感情或信仰,并因此而期望获得某种特殊的政治结果。每个由人所组成的政府都是为了人———或更准确地说,经常是为了某些人———的利益而服务的。既然如此,我们到哪里去找这些“不食人间烟火”、超越人性弱点的法官?因此,法治构成了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难题:社会需要法治,而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又几乎不可能实现。西方的“法治国家”为了建立一套近似于公正的司法体制煞费苦心,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来保障法官个人(而不仅仅是作为组织机构的法院)的独立性与超越性,使司法决定与法官的个人利益(包括职位、工资、社会地位和名誉等因素)“脱钩”。即便这样,法治国家仍然不能保证法官们每次都像机器那样不带偏私、准确无误地译解出法律密码的本来意义,以至今天我们仍经常能听到同样博学与睿智的法官之间经久不衰的辩论,就像佛罗里达州与联邦最高法院对戈尔与布什之争的判决一样。但这已是人类目前所能达到的最近似于法治理想的状态了。事实上,尽管西方社会对政府一贯不太信任,但对法官却“情有独钟”(社会调查一直表明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度高于其它政府机构):如果其他政府官员是“在狭义上理性”(即自私)的普通人,至少法官们还能铁面无私地秉公释法。
有理由表明,社会对法院的普遍信任是民主社会实现法治与秩序的必要条件。事实上,任何政府(不论是专制还是自由或民主)的存在、维持与运作都是和信任联系在一起的。理由大致如下:首先,一个稳定的社会必然是按照某种被普遍接受和认同的基本规则(如写在纸上的宪法、法律,或不成文的习俗与共识)来运作的,而不论运用规则的结果是否对某些人有利(例如,按照正常程序规则所产生的选举结果表明戈尔输了,戈尔本人及一大批同情他的支持者也须认同这个结果)。其次,这种规则首先必须获得政府的维持与实施,才能在人民心目中建立起有效性(如果戈尔利用其副总统的职权或布什利用其兄弟在佛罗里达州的权势,去操纵选举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那么选举程序就将在选民心中逐渐失去地位);只有政府官员自己先遵守规则,而不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行动,并获得了普通百姓的充分信任,人民才会跟着遵守规则(所谓“上行下效”,在中外其实都是一样的),从而达到社会的法治。因此,关键问题是如何保障政府去遵循其自身所要实施的规则。当然,通过及时淘汰那些显然违反规则的官员,民主政治本身为政府的合法性提供了一种维护机制。但正如麦迪逊所言,经验教导人类“辅助防御”的必要性。历史证明,以政府之外的力量去制衡政府,往往是不够的,因而还必须在政府内部建立起一种力量来防止政府官员对规则偏离得太远。具备这种力量的机构存在于政府内部,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但它又和其他机构具有不同的利益和考虑,且不被它们的意志所左右。这就是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法治国家的公民之所以还相信其政府基本上会按照所确立的规则行动,并因此自己也愿意遵守规则,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他们能够信任的法院。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曾说过,美国政治几乎所有的重要问题最后都会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进入法院,并在那里获得解决。无疑,这个论断被最近的这次大选验证了。就和以往的所有重要决定一样,美国最高法院的这次判决是否明智,历史将为此作出公证。但不论如何,选举最终的解决方式毕竟体现了美国公众和政治精英对法治———或法院———的尊重。如果说民主政治是一种由利益冲突引起的权力较量,那么法治与宪政是使得一个政治上分裂的民族回归统一的力量。正是法治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使不同的政治党派在“驴象决战”之后,还能像戈尔所说的那样和平地走向一个“共同点”。(上)
法治的力量篇4
关键词:心力衰竭慢性;补肾强心方;运动耐量
中图分类号:r541.6 r25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349(2007)06―0529-02
慢性心力衰竭是临床最常见的一种心血管疾病,也是近年来中西医临床研究的热点。有学者从中医学“水火既济,心肾相关”理论提出补肾法治疗心力衰竭的观点,并使用以补肾药物组成的鹿角方,发现可改善心功能,逆转左室肥厚和降低血浆心钠素、血管紧张素ⅱ水平。并且动物试验显示该方药具有逆转压力负荷增加大鼠心肌纤维化的作用。受此启发并结合临床体会,笔者认为心力衰竭的基本病机为心肾虚衰,肾虚为本,以自拟补肾强心方治疗心力衰竭并观察其对运动耐量的影响,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 2002年以来经确诊并接受长期治疗的本院门诊及住院的心力衰竭病人54例。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34例,其中男18例,女16例;年龄(64.4±4.2)岁;冠心病17例,高血压病10例,风湿性瓣膜病5例,扩张性心肌病2例;心功能分级(nyha):ⅱ级14例,ⅲ级16例,ⅳ级4例。对照组20例,其中男13例,女7例;年龄(62.8±5.7)岁;冠心病9例,高血压病7例,风湿性瓣膜病3例,扩张性心肌病1例;心功能:ⅱ级4例,ⅲ级14例,ⅳ级2例。两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所有病例除心力衰竭本身外,均无其他运动受限因素。
1.2方法 两组均给予常规抗心力衰竭治疗,给予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依那普利,少数不能耐受者改用硝酸酯类药物)、利尿剂、地高辛,部分病例给予美托洛尔。治疗组在常规治疗基础上加用自拟补肾强心方,基本方为:淫羊藿15 g~20 g,补骨脂10g~20g,肉苁蓉10g~15g,山茱萸10g,熟地黄10g,葶苈子15g-20g,仙鹤草30g。水煎分服(部分病例间断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每日1剂,4周后可每周停用(1~2)d。
1.3观察指标 全部病例治疗前及治疗12周时除常规检查和评估心功能外,均进行6 min步行试验(6mwt)。
1.4临床疗效标准 显效:心功能改善2级以上,症状、体征和各项检查明显改善;有效:心功能进步1级但未达到i级,症状、体征和各项检查有所改善;无效:心功能无变化或恶化。1.5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s)表示,两组比较用t检验,临床疗效比较用x2检验。
2结果
2.1两组临床疗效比较(见表1)
2.2两组治疗前后6mwt比较(见表2)
与本组治疗前比较,1)p
3讨论
法治的力量篇5
关键词:农村治安;法律规制;和谐社会
一、当前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治安问题
(一)群体性的刑事案件数量增多
在当今的农村治安环境中,群体性的刑事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例如团伙盗窃、聚众斗殴、聚众等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着农村环境的安定有序。这也影响这农村青年、幼儿的教育,很多农村青年受不良文化的影响走上了非法犯罪的道路。
(二)农村治安管理力量薄弱,缺乏完善的防卫体系
在多数农村建设中,治安管理力量薄弱,也没有科学的防卫体系,而且受地理环境、人文历史发展、家族势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村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而且,农村生活环境复杂,自身缺乏治安储备,农村的治安人员缺乏,这都是农村治安环境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农村的家庭暴力事件较多
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很多农村家庭“法盲”仍占绝大多数,再加上农村固有的“重男轻女”“男人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影响,农村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这严重危害着农村的治安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留守儿童、空巢老人较多,使得农村治安管理问题凸显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导致农村的年轻劳动力减少,使得“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数量增加,他们不管是从体力还是从生活知识等各方面能力较低,这使得农村的防卫体系较为薄弱,很多不法分子有机可趁,顶风作案,威胁着弱势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农村里所发安生的不法分子侵害村民财产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严重影响着农村的社会治安环境。
(五)不法分子利用村民知识水平较低,存在有封建迷信的思想这一特点进行违法活动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村名学习科学知识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是仍然会有人对迷信思想、封建活动深信不疑。很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村民的这一思想特点,打着封建迷信活动的旗号,进行不法活动。
二、农村治安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已经在一些乡镇、村庄开展,但是大部分村民仍然是法盲,在复杂多变的生活环境下,他们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遇到的问题,而是会选用更加直接的暴力手段等解决问题。而且,由于很多村民之间存在有血缘关系,家族的影响根深蒂固,使得很多人在遇到问题时首先会考虑运用家族的力量解决矛盾。这也为法治宣传工作的开展设置了障碍。而且,农村的文化发展落后,村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很多人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村名仍然是文盲、半文盲,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难度。村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政府部门对法律规制的宣传不到位,加剧了农村治安环境治理的难度。
(二)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政府对农村建设投入、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城乡贫富差距拉大,使得农村的多数劳动力都去城市打工,村庄中多数都是老人、儿童,这使得农村的治安管理更加困难。还有的村农,政府对其建设投入较少,农村的基础设施、治安设施投入较少,例如当遇到突发问题时,村民无法利用身边的器械正当防卫,无法及时报警灯。归根结底还是农村经济发展缓慢、落后的原因。
(三)农村的基层工作不到位
农村的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力量不足,民警数量较少,使得很多时候民警有心无力,还有的农村,乡、镇基层组织对治安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也没有对违法乱纪的人员进行说服教育,使得农村的社会治安环境越来越复杂。
(四)政府对农村的法律规制、政策执行的重视程度不够
相对于城市,国家对于农村的法治建设、政策执行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体现在:国家对于农村的治安力量建设投入较少,农村的治安管理人员、治安设施投入较少,使得农村的治安管理工作无法推进;国家对于农村治安法律规制的建设、执行工作中存在漏洞,没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制,使得对农村违法乱纪现象的治理无法可依,治理力度较弱;国家对于农村治安管理工作的推行不够周全,监督力度不够,很多违法乱纪现象的治理程度不够,但是又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使得农村治安管理尤其困难。
(五)村民自身的原因
村民文化水平低,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得他们违法却不自知。村民在思想方面仍然存在有封建迷信的思想,使得法律的普及难上加难。作为弱势群体,村民对违法行为的抵御能力本身就存在缺陷,在面对违法乱纪行为时无法正确认识,更无从谈起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使得很多不法分子屡屡得逞,更加猖獗。
三、如何改善农村治安环境的现状
(一)拓宽与农村治安管理相关的法律范围
我国的关于农村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现行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行,不断有新的治安问题涌现,现存的法律规制根本无法及时的修改,用以约束这些行为。为了扩大农村治安管理相关的法律范围,国家应当考虑结合新农村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更大保护力度和调整范围的法律法规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也需要尽量详细和完备地进行,注重合理的解释和阐述,并对法律内容的实质应用进行明确无误的引导,以实现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隔绝掉不法分子。从广大群众的真实利益需求出发,遵从法为人所制,法为人用的原则,有效发挥法律整治的作用,适当的拓宽与之相关的法律约束范围,使得那些违法乱纪行为可以被依法惩治,加强法律规制,提高农村治安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加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惩治力度
为了实现法律法规的实质效果,国家应对特定的违法乱纪行为设置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条文,并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橙汁力度,对违法分子进行严惩,当其重新进入社会时,才能有有效降低其再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几率,促进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有效解决,改善农村治安环境。与此同时,各级党政机关、政府部门首先要认识到打击农村治安违法犯罪行为可能酿成的严重后果,并及时进行各个部门的统一协调,集中力量对这些犯罪人员进行惩治,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扼杀。另外,执法部门可以通过采取“举轻以明重”的做法,通过对违法乱纪人员的严惩起到警戒广大村民的作用,在实现对不法分子的惩处的同时,提高村民对法律规制的重视程度,从而促进农村法制的建设,在广大农村营造出良好的司法环境,保障农村社会秩序,维护农民日常生活的稳定性。
(三)加强农村治安体系的构建,加大农村治安力量建设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农村处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最基层,农村的治安管理力量相对城市较为薄弱,因此,农村中治安问题的发生也较多。为了能够构建出完善的农村治安管理体系,首先必须要加大对治安力量配置的投入。例如,可以通过进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编外人员招聘等多种人员投入措施,增加农村基层民警和巡逻人员的数量,保障农村日常治安环境的稳定性。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大对农村基层民警和巡逻人员的教育及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农村治安的现状,并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储备量,以及必要的治安问题防治措施,增强其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感,提高他们与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的能力。另外,也要加强对他们处理纠纷等能力进行锻炼,当突发事件等农村治安问题发生时,他们能够合理有效地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以避免更加严重情况的发生,维护好农村治安的有序性,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平稳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发展。
(四)加强对农村的法律规制的宣传教育
对农民进行长期的全面的宣传教育是实现农村法律规制的重要方式,因此,针对村民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政府应当在广大农村地区加大对法律规制的宣传教育,通过张贴法律知识宣传海报、举行法律知识小讲座等多种宣传方式,可以普遍提高村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认识到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同时,也可以在广大农村进行应对紧急情况的演练,加强农村居民应对突发事件的防御能力,让村民们明白在面对违法行为时如何有效使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自己的损失,打击不法犯罪分子和违法行为,并利用法律精神规范自身的行为方式,有效实现法律规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加快促进和谐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五)推动法律规制的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结合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具体情况,规范法律法规的应用程序,并构建出合理完善的法律运行和监督机制,以实现对法律规制的运行情况进行良好的监督,对于农村治安管理工作来说是极其有必要的。在农村治安管理的问题上,如何更好的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如何更好的使法律规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何将法律运行的情况真实有效的反映出来,如何协调法律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都需要进行完备和规范性的规划。在推动法律规制的规范运行和健全监督机制的过程中,应当从基层农村的治安环境中积极发现问题,并总结经验,着手于具有针对性的农村治安问题,从法律运用程序的薄弱环节进行精准切入,并在长期的实践和探索中不断完善,发挥出法律规制在改善农村治安环境的重要作用。通过对法律法规运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农村治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等措施加强农村治安管理,从而使得农村治安情况得到好转。
四、结语
农村治安管理工作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如何更好地解决农村治安问题关系着农民生活质量的高低。诚然,农村治安管理工作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但是我们也要做好万全的准备,及时应对随时突发的问题,争取建设一个美丽和谐的新农村。
作者:王珩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黄晓玲.善治理论视角下农村治安管理社会化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
法治的力量篇6
关键词: 政治权力 政治权利 同一性
一、关于权力与权利
权力一词,在英文中通常作为能力、技巧或禀赋的同义语。这种用于包含从事某种表演的能力,对外部世界产生某种效力的能力,以及潜藏在一切人类的表演中的物理或心理能量。托马斯霍布斯定义权力为“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对伯特兰罗素来说,权力是“预期效果的产生”。
权利一词现如今大多应用于法律上的概念,是指作为国家一切权力归属主体的具体承担者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阿德勒有过这样一段论述:政治社会就是这样组成的社会:承认人类在本质上既是政治动物又是自然动物,也就是承认人类在本质上倾向于生活在政治社会中并且参与政治活动……这就是人类按照自然权利要求政治自由的权利基础。
二、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
政治权力就是某一政治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力量和资源,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而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体现出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政治权力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即统治阶级及其具体的体现者——政府。此外,还包括各个社会阶级,各个政治集团和社会集团,有组织或无组织的群众,以及各种政治个人等。政治权力一旦实现,便产生一种按照其作用方向不断稳定和不断巩固的趋势,从而形成一定的政治关系模式,确保主体的意志持续地发生作用,使其利益得到不断实现。自然,由于权力的本质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因此对于永恒的、绝对的权力关系是没有的,它将随着各个权力主体方面力量的变化而变化,从一种权力关系发展到另一种权力关系。
政治权利更多的是“属于各种社会和公共利益方面的权利,而不仅仅是个人利益方面的权利”。戴雪在《英宪精义》中指出:“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宪法,即宪法和法律在法院被解释和实施,它们不是个人权利的渊源,而是个人权利的结果。宪法学家亨金在《美人的宪法与人权》中说:“政府对人所负的责任及政府对个人的尊重,是人民服从政府的条件,也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所谓“让人讲话”、“为民做主”、“允许犯错误”等提法就是把这些政治权利的授予体变成领导人、官员,而不是公固有的权利。在国家权力部分地逐渐趋向社会化的当代政治情势下,公民运用其政治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参与和渗透,日益广泛和深入。公民的选举权、立法、行政与司法参与权,监督权和各种政治自由,是公民以“权利制衡权力”的重要凭借。
三、政治权与政治权利的同一性
同一性是指两种事物或多种事物能够共同存在,具有同样的性质,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的同一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政治权力是实现政治权利的前提和保障。公民实现自己的利益,并形成特定的政治力量,但是只有公民持有的社会优势,才是真正的政治权利。因此,建立政治权力和政治的形成规则,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的政治前提。同时,只有在政治权力的保障下,社会才能保证一定的政治秩序,使政治权利的实现获得稳定的环境;只有在政治权力的保障下,政治权力主体才能保证。如果没有政治权力的保障,政治权利就无从实现。
2.政治权利是政治权力的基础。按照现代民主理论,政治权力是人民固有的,是由人民授予的两个关系,政治权利的含义是源。政治权力的生产和存在,是为了确保实现政治权利,政治权力的边界应该被称为政治权利测量和控制。如果从保障的政治权利的目的行使政治权力,政治权力被修改,如果离开了政治权利,政治权利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3.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之间的相互转化。由于公民为扩大政治权利而不断进行斗争,政治权力主体被迫通过宪法和法律向公民“返还”权力。随着权利行使主体的变化,权力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制约力量转化为一种非强制性的参与资格。这样,政治权力便通过立法和法律而转化成政治权利,当然政治权利也可以转化为政治权力。当公民通过行使政治权利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这些代表又通过代议机构表达他们所代表的公民的“意志”,公民的“意志”一旦最终通过代议机构表达出来,便具有强制执行力。随着政治权利具有强制性,政治权利也就转化为政治权力。
四、结语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社会权力,是一个定量。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是这个定量内部的一组变量,这组变量的双方之间是反比例关系,即在社会权力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政治权力越大,则政治权利越小;政治权力越小,则政治权利越大。
参考文献:
[1]丹尼斯朗.权力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2]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法治的力量篇7
关键词:软法;软法之治;硬法;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0-0151-03
导论
“软法”一词产生于近年来的国际法研究中。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兴起了一种以目标为导向、进程灵活的政策制定方式:开放协调机制(open method of coordination,简称omc)[1]。该机制在欧洲一体化重大问题上一改以往的超国家立法决策倾向,转而由政府间协调合作形式为主。在这一机制中,欧盟领导者只制定最低的基准性要求,允许并鼓励各欧盟成员国在此基础上进行开放性协商,鼓励各种非政府组织甚至个人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最终促成各个国家在本国制度框架内形成并发展适合自己国情又能实现既定基准性要求的方案。开放协调机制的治理手段如决议、基准、评估报告等对各成员国都不具有外部强制力和执行力,整个机制更多地通过协商、协议、建议的方式来推行相关政策。许多西方学者将这些手段称为软法机制,将从中产生的不具强制力(其实是外部强制力,或者说强制执行力)的文件称为软法(soft law)[2]。
开放协调机制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一成功使其得到迅速推广,并开始涉及一些敏感领域和核心地带的政策调整[2]。西方法学家也对这一非国家中心主义的、多元化的、不依靠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机制充满了兴趣,掀了一股研究软法的热潮。与此同时,国内学界也开始对国内的公法领域长期存在的“软法”现象进行研究,从而带动了国内公法领域的软法研究的不断升温。
在我国各项民主政治制度的法治化进程中,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软法之治,当属村民自治制度。他是中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上,吸收和开发乡土法律资源的伟大试验。笔者认为,村民自治制度是公共事务管理领域上实行软法之治的先行者,是一个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强调社会力量和集体力量参与公域治理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以软法的视角,分析村民自治制度这一典型的软法之治当前的发展状况和发展困境,一方面有助于我们了解软法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状况和发展瓶颈的症结所在,同时也从另一个崭新的法律视角,重新审视基层民主制度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法治困境,从而为我们解决相关的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村民自治是软法之治
村民自治制度是广大农村地区民主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也是法定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1982年宪法将这一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纳入国家法治化进程中,是党和政府基于对自身原有政治、经济、文化体制进行的深刻反思。
改革的领导者们对于改革开放前国家民主政治生活的疯狂,除了反思工作路线的错误外,还警惕地看到国家机器的强大执行力对于错误目标给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这一强大的执行力的根源来自于国家机器越过了应有的管理“疆界”,扰乱并扭曲了社会生活,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家机器从公共事务管理者转变成社会事务的“全能管理者”。另一方面,国家机器承担了原来不应当由其承担的管理职责,其庞大的工作量和专业的事务足以将国家机器活活拖垮。邓小平同志曾经形象地对国家机器的症结总结道:“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3]
基于上述反思,我们党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树立了国家“有限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政治理念,并确定了一个国家机构改革的目标:重新划定国家机器的“活动疆域”,既要把公共管理事务中属于国家要管理的事务加以明确,同时也要厘清禁止国家力量进入的公共事务管理领域,在这些领域中,用其他的力量进行公共事务的管理。
综观我国的各项民主政治度,以村民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村民自治制度是这一政治理念的集中体现。以软法的视角观察村民自治,不难看出村民自治是软硬兼施混合法结构治理。为证明这一观点,笔者从村民自治法治的静态角度和动态角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观察,以证明我们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通过“硬法“设计的,专门让“软法”发挥功能的民主政治制度,村民自治是软法之治。
二、村民自治中软法的静态观察
在涉及村民自治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中,按照效力等级划分,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的规范性文件中,效力等级最高的是宪法条文。我国宪法第110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该规定有三层法律含义。第一,根据本条规定,国家的基层政权止于乡级,法律明确划定了村级公共事务管理不是国家机器的“活动疆域”;第二,该规定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定义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将其排除在国家机关之外,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既没有国家机关拥有的国家权力也没有国家机器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三,明确了我国农村地区得到国家认可的基层民主政治形式为村民委员会制度,其他形式的基层民主制度应当以村民委员会制度为基础,否则将不被视为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宪法之下的法律,他对村民委员会的组织职能、机构设置,选举办法等基本制度进行了法律规范。该法律以硬法的形式对村民委员会的许多制度制定了法律规范,同时也为村规民约的“软法”功能发挥留下了制度空间。例如第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该规定为各地村民委员会的形式差异留下了制度空间,从而保障了“软法“创制过程中所需要的开放性协商和组织的特殊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是村民委员会制定“软法”的核心条文:“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该条文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前提下,将获得国家认可,可以对村里的公共事务进行具有法律效果的管理和规范。这是关于村民自治中的村规民约称为“软法”的重要法律条文,通过该条文的解读,我们可以认为在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村规民约具有法的效力,“软法亦法”。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效力等级在法律之下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对村民自治的大量具体操作问题作了细致规定,这些规定是对法律的有益补充,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关于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规定等[4]。地方性法规则对本地区的村民自治作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目前,各地都有自己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以规范本地区的村民自治制度。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也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民政部关于村民自治的规章、县、乡镇《×市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市村民代表会议规则》、《×县村议规范化管理试行规定》、《×县市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办法)》等等。
我国农村地区的各个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制定了大量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为村民委员会,在制定程序、形式、效力和适用范围等方面都表现出“软法”特有的非国家中心主义特征:村民委员会自身并不像国家机关那样组织严密,在组织制度上比较灵活,且各个村民委员会之间地位平等,没有层级划分;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时主要通过村民会议协商达成一致,进而形成村务管理规则,没有硬法制定的严格程序;村规民约形式比较灵活,不同于硬法的固定形式;在效力上,村民自治中的软法没有硬法高,村规民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等等。
比较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村规民约这六种涉及村民自治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家机关,其制定程序严格,形式固定,效力等级森严,适用范围主要是国家所管理的公共领域,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是典型的“硬法“;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则是典型的“软法”。从静态角度综观整个村民自治制度,既有硬法,也有软法;“软法”效力在“硬法”之下;软法和硬法有各自的适用范围,边界明确;软法和硬法结合在一起,谁也离不开谁,整个村民自治制度才能法治化。
三、村民自治中的软法动态观察
(一)动态中的软法与硬法主次关系
在村民自治制度中,真正承担起农村地区的公共管理事务的组织,并非国家机关,而是村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村民自治制度法治的主要构建者,其目的是为农村地区公共事务管理搭建法治平台,既保障整个村民自治制度的合法性,又使其受到相应的法律监督,满足了制度“软法亦法”的内在需求,而并不直接插手公共事务的具体管理。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农村公共事务时遵循的规范性文件,首先是村规民约,只有村规民约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由国家机关命令并监督其改正。这一规则具体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这一规则也说明,村民委员会在具体的管理事务中适用法律时,以软法为主,以硬法为辅。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会在重大事项或者某个具体事项上对村民委员会提出法治要求,但这些要求必须转换形式,成为村规民约中的具体规定。在某些地方不存在该事项时,那么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须适用。
从动态的角度观察村民自治,可以发现,国家的力量不再体现为我们在其他地方所常见的国家机关,以硬法的形态被世人所知;而是以一种非国家机关形式的物质载体,以独特的行为规则重塑;这些独特的行为规则,是国家力量所认可的行为规则——只有这些行为规则与上位规则冲突时,才失去国家的认可。在村规民约的实施活动中,村规民约既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也体现了村民的意志,其制定和实施主要依靠村民这一社会力量的参与,依靠村民这一社会基础提供维持自身运行所需的各种资源,而非依靠国家力量。因此,笔者认为,村民自治中的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主要方式和手段,村民自治是软法为主,硬法为辅的自治。
(二)主次关系的恒定性
在村民自治中,软法和硬法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恒定的。在动态的关系中,这一恒定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双方共存关系恒定,即使在互动过程中,有一方十分强大,但绝对不会强大到消灭或者取代另一方;二是双方主次关系恒定,即软法为主、硬法为辅的关系恒定。这一恒定的主次关系是村民自治法律制度设计的动态表现,当前的村民自治中软法与硬法关系紊乱现象突出,软法为主、硬法为辅的主次关系被扭曲,但这并非正常现象,随着村民自治制度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入,软法与硬法的关系必然会正常化。
村规民约作为软法,其在村民自治中属于村民委员会首先要履行的职责,其内容不得超越硬法,否则将会失去其法律上的正当性,从而失去国家认可的法律效力;而硬法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着对软法的监督功能,是软法能够获得乡土社会力量支持,并使这一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管理事务行为合法化的前提条件。无论硬法的法律效力要如何高于软法,硬法始终要留下软法发挥功能所需的制度空间,不可能完全替代软法,从监督者变为执行者,以国家力量代替软法所容纳的社会力量。因此,硬法与软法的互动关系在村民自治中表现为“一主一辅”,软法为主,以硬法为辅。
四、村民自治是软硬兼施混合法结构治理
从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观察,不难看出,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是由软法与硬法共同作用,各有分工的法治化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软法和硬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现了农村地区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法治管理,在这一管理制度中,既有国家力量的支持,也有来自乡土的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了软硬兼施混合法治理结构。
在以村民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村民自治制度中,建立和维护村规民约在农村公共管理事务中的主导地位,明确和规范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法律监督的辅助职能,形成国家政权与群众基层自治组织之间“软法为主,硬法为辅”的良性互动关系,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目前村民自治走出困境的前进方向。要达到这个目标,既需要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制度的各个方面,也需要政府转变管理观念,为村民自治在农村基层的“成长”提供足够的制度空间和时间。尽管目前的村民自治制度不尽如人意,但是,只要我们坚持尊重社会自主性、正确看待社会多样性的社会主义人权观念,村民自治制度一定能够逐渐成长为深深扎根于中国乡土社会,充分实现基层群众民主政治意愿的政治制度。
参考文献:
[1]orly lobel. the renew deal: the fall of regulation and the rise of governance in contemporary legal thoughts,89 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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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力量篇8
国家治理范式是指政治共同体在一定历史时段内于国家治理与秩序建构上所秉持的一整套信念、思维模式及其行动基本倾向,它涵括了国家治理的道路选择、制度安排和理论体系。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范式正朝着法治化方向转型,它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逻辑必然,也是三十多年国家治理实践探索的逻辑必然。具体言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以民主化为取向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以世俗化理性化为取向的思想文化嬗变,合乎逻辑地提出了国家治理范式法治化转型的历史性要求; 而国家治理在法治化方向上的丰富实践,则为国家治理范式转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相对应,各类治理主体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对现代国家治理规律日益深刻的认识,则为实现国家治理范式转型提供了思想的力量。
1. 治理范式法治化转型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转型的逻辑必然
始于1979 年的改革开放是1840 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社会仅次于革命的又一场伟大变革,它导致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在改革开放前,中国是一个宽泛意义上的小农社会。生产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很低,计划经济与自给自足是经济生活的典型态。农业基础薄弱,工业上虽然也有一些尖端项目,但整个工业基础和整体实力不强; 商业和服务业严重落后,对外经济关系处于半封闭状态。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而又深刻的变化。社会利益结构日趋多元,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扩展,社会内外开放程度稳步提高,资源要素的市场流动性越来越强,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基于互利的社会合作空间不断拓展,原有的农耕文明正逐步向商工文明转型。而从历史和逻辑的角度看,不同文明类型所要求的国家治理范式是不一样的,商工文明所要求的是一种以规则为基础的国家治理,尤其是以银行、证券、保险、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对法治化治理更有极大的依赖性和相关性。 因此,我国经济基础变迁和社会结构变革,逻辑地要求国家治理范式实现转型,以便为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提供更有利于其竞争、合作与发展的新型社会秩序。
二、国家治理范式法治化转型的基本逻辑
国家治理范式的法治化转型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历史过程,其间关涉到相当多的系统变量。这些系统变量之间的关系,就是治理范式法治化转型的基本逻辑。
1.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们党内一直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法治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法治不涉及政党地位; 如果强调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就有党凌驾于国法之上的嫌疑,这种法治就不是真法治。另一种声音则认为加强法治建设无异是给我们党系上了执政绳索,限制了党的执政空间和执政作用的发挥,甚至会因此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前者主张否定党的领导,后者则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持犹豫怀疑、消极观望甚至积极反对的态度。毫无疑问,这两种声音都极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利于国家治理范式的法治化转型。事实上,无论是从逻辑还是实践角度看,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绝不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而是相辅相成、互促互动互强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确实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因为社会主义法治是一项史无前例的事业,需要方向引领者和制度系统的顶层设计者,而中国共产党是当下中国最先进最坚强有力的政治力量,它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中国化之理论成果的指导,有对现代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有依法执政的理性自觉; 且它没有任何与众不同的特殊利益追求,因而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秩序治理当中能够保持相对自主性,从而有效化解社会内部固存的特殊利益集团为保有既得利益而给法治建设设置的阻力与障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前进。反过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也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更好发挥党的执政作用。在我国,党的执政地位是在宪法上有明确规定的,任何一个法治主义者都必须尊重宪法,而尊重宪法也就必须尊重宪法中关于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宪法规定; 另外,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法执政,依法行使政治权力,这本身提高了党执政行为的规范性,并因此增强了党执政行为的道德感召力。再次,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有助于公民形成信仰法治尊重权威的法治人格,这也会从社会心理层面促进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可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互促互动互强的关系。
三、国家治理范式法治化转型的力量协合
1. 领导力量与推进力量的协合
国家治理范式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是一个国家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结构和生活方式的转型。在这个庞大复杂转型过程中,既要有领导力量,也要有推进力量,要实现领导力量与推进力量的协合。在当下中国,领导力量毫无疑问是中国共产党,它的先进性,它对现代政治文明发展趋势与规律的体认,对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理性自觉,使其成为中国社会引领法治建设的政治力量。与此同时,法治建设也需要来自社会、来自民众、来自各种各样利益集团的政治推动,那些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各有利益诉求的权利主体基于更充分的自由考虑,基于更可靠的权益保障考虑,迫切需要以正义的法的规则引导自己权利行为或协调相互之间权利关系,更需要以正义的法的规则约束政府的公共权力,并使政府的公共权力局限于执行正义规则以防止人们之间的相互伤害上。他们的这种政治诉求构成国家法治建设的强大推力。没有前者,国家法治建设容易出现方向性偏误或颠覆性错误; 没有后者,法治建设则可能出现动力不足停滞不前的局面。
四、法治化国家治理范式的结构图景
法治的力量篇9
论文摘要:公民社会建构已成为当代中国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议题。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目标模式只能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其基本的结构性要素是: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和相对独立的社会;自主的个人和社会组织;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政治文化的重构。
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剥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现代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公民社会不断发育并逐渐摆脱政治国家超常干预的过程。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经济、政治领域改革的深化和拓展,社会自治领域日益扩大,现代意义的中国公民社会正在发育、成长和崛起。一个从未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公民社会的建构已成为当代中国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议题。
如大多数后发现代化国家一样,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环境中社会自主性缺失和国家权威性不足问题同时存在,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决定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不可能单凭社会自身的力量抑或在“反对国家”的路径中实现。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目标模式只能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在此维度下建构中国公民社会,其基本的结构性要素包括四方面。
一、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和相对独立的社会
公民社会的发育与经济生活的非政治化是相一致的。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遵循市场法则而非行政命令,市场化必然会削弱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既要建立健全各类市场法规,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又要逐步削弱、抑制和防范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使社会的微观经济活动摆脱行政权力的直接干预。多元化的经济活动主体逐渐演变成公民社会基层经济组织的稳定性力量和全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化力量,正是这种组织和力量构成公民社会的基本细胞和微观结构。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将解构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经济生活单一化、利益主体同质化的局面,代之以经济生活多元化、经济利益分殊化、利益主体异质化的局面。尽管从全局看,迄今国家仍是社会资源的主要控制者,但社会亦成为控制资源的有力的、潜在的力量,开始提供影响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领域和机会。以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为标志的社会自主性的显现和相对独立的社会自主领域的存在是建构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因素。
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和相对独立的社会,并不是要盲目限制或取消政治国家的功能,坚持国家的宏观调控是推进经济市场化的重要保证。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后发型现代化国家的国家利益更易受到强国和跨国集团的侵害,我们比以往更需要国家和政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后盾。但国家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的目标在于保障市场调节机制更有效地运行,更好地促进经济市场化,而不是为了满足政治国家自身应用公共权力或某些强势利益集团的需要。这是政治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抉择如何退与不退、怎样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理性原则,也是权衡国家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行为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尺。
目前,在中国公民社会建构进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路径。为了使公民社会在建构中由“自上而下”的力量为主导转向以“自下而上”的力量占主导,充分发挥社会自身力量在公民社会建构中的作用,就必然要求进一步实施政治改革,比如逐步上升直接选举的层级和提高社区自治的程度。国家在社会力量成长的初期扮演积极主动的角色,它对社会力量的培育及其发展方向负有责任,但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所有的使命和公民社会建构的全过程都必须由国家主导来完成,国家应逐步推动并激励社会,提高社会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公民直接广泛参与和社会自我组织应成为公民社会建构的重要目标。当公民社会逐步走向成熟之时必然推动政府重新寻找自身的合法性基础,一方面公民在坚持只有社会而不是政府自身才能够为政府进行合法性论证、提供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政府必须从政治体制变革中提升合法性,其中政治民主化是关键。毫无疑问,后发现代化国家政治民主化的完整实现只有在社会机体发育健全,社会空间内部基本完成理性化过程的情况下才有充分的基础。
二、自主的个人和社会组织
保护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使作为利益主体的个人、社会集团获得了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上的独立性必然导致社会生活中的自主性。目前,个人自主性增强,社会力量、角色群体日渐活跃。个人自主性增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个人受组织、身份制约日趋弱化;其二,个人寻求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和领域日益增大。利益主体间形成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契约性人际关系纽带,其中企业家阶层和知识分子群体是中国公民社会的中坚力量。
在传统体制下,国家与企业间的各类中间组织极不发达,尤其是服务组织残缺、流通组织单一,迫使企业办社会、机关办社会、学校办社会,严重影响了社会资源的有机组合和有效配置。我们必须大力培育新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类组织,通过明晰产权和建立市场法则为其成长奠定基础,并逐步使其走向社会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农村各类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推动农村自治力量的发展和自治能力的提高,也是强化社会权利和增强自治能力的主要举措。在社会生活多元化的时代,个人和国家间存在一股强大的社会中间力量,它就是公民社会里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自主的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中执行政治社会化功能的组织和机构,是沟通政府和公民的桥梁,是联结政府和公民的纽带,是培育个体自主性品格的舞台,是社会生活多元化的中坚力量。这种组织形态的规模和独立程度标志着公民社会的成熟程度。当前,对于社会组织的成长,政府应发挥好两个方面的职能,其一是着力建立一个规范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其二是采取各种措施增强社会组织自主发展的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主的社会组织在国家所释放的自由空间大量涌现,这源于政府和民间力量的双重推动。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国家已无力对繁杂多样和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进行全盘管理,不得不借助民间力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另一方面,社会分层日益增多,新生的社会群体希望通过自己的组织联合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间地带,如果没有众多良性的社会组织存在,就会有邪教、黑社会之类的恶性团体填补国家控制外的社会空间。因此,积极培育良性的社会组织是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中国自主的社会组织的壮大和成熟会使中国的公民社会成为有序化、理性化、稳定化的和谐社会。
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它还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有关研究表明,我国每万人平均拥有社团组织数量为1.45个,而法国为110.45个,美国为51.79个,巴西为12.66个,印度为10.21个,均远高于中国的现有水平,中国社团组织人均拥有量严重不足。就社团组织活动地域范围来看,中国社团组织以地方性社团组织为主。从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调查来看,被调查社团组织中有68.7%的活动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8.6%的社团组织活动范围在一个省范围内,仅有1.1%的社团组织活动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范围内,这与我国严格限制社团组织跨地域活动范围密切相关,且我国大多数社团组织成员较少,属于小型社团组织。北京大学中国社会团体研究中心对北京、浙江两地社团调查发现,1000名以下会员的小型社团占社团总数60%左右。从支出规模来看,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调查表明,1998年几乎90%以上的社团组织的支出规模都在50万元以下,有5%的社团组织每年支出额甚至在1000元以下,而每年支出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社团组织还不到2%,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中国社团组织实力的弱小。有学者对中国的全国性社团按功能进行分类,结果发现其中学术交流类社团占总数的48%,业务管理类社团占28%,文体联谊类社团占11%,利益代表类社团为6%,而公益服务类社团仅占6%。
三、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
不可讳言,如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在中国国家权威性不足和社会自主性缺失的问题也同时存在。要解决这些问题并充分发挥国家权力的积极作用,就要从法律与制度上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国家权力的设定必须同时遵循三个方面的标准,即现代国家的普遍要求、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律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之间的关系不存在根本的对立,国家权力源于社会权利且必须服务于社会权利,这是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的理论前提。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是现代国家的普遍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更加自觉和彻底。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新旧问题和矛盾众多,社会自治力量弱小,难以立刻承担其社会自治的责任,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国家能力、提升国家权威。但这不是简单地扩充国家权力,而是要使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趋向合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国家权力要实现从传统的直接控制向间接管理转变,实现从传统的微观控制向宏观管理转变。
社会主义社会增强国家能力、提升国家权威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要实现这一目标,国家权力必须切实履行好如下四方面的职能。第一,国家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形式和政治保障,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通过逐步建立完善的、以国家还权于社会、国家回归社会为实质和目标的政治制度,通畅的民主参与渠道和必要的专政工具,保障人民参政、议政,真正体现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切实推进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化进程。第二,国家是社会生活的“公共服务者”。国家通过提供包括社会公共安全、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平的教育机会和条件、稳定的社会秩序等,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为公民的社会公共生活提供服务。第三,国家是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者。国家提供制定、执行各类法律法规,约束和制止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触犯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通过各种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合理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宏观管理。第四,国家本身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成分。这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所有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参与市场。国家是国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任务是通过合理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生产者的身份是通过国有企业实现的;消费者身份则主要体现在政府订购行为上。国家权力四方面的职能应该明确区分,而不能相互混淆。尤其是要将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行政管理权与经济管理权、经济生活的调控权与经济生活的参与权严格区分开来。
四、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政治文化的重构
法治的最基本理念是政治国家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行动,而不得逾越其界限,其重心是对政治国家的约束。因此,当政治国家统摄公民社会时,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的,而只能是人治。同时,法治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治是“治官”与“治民”的统一,是治权(国家权力)与治利(个人权利)的统一。法律既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权利;又要防止权力的异化,使权力依法行使。法治之法一方面用来治理国家权力,另一方面法律形成后应当维护其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社会组织也必须严格依法运作。其一,社会组织需要法律确认其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自主地位。其二,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应当依据合法的章程和制度实行有效管理,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发展。
要达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和改革政府机构。政府权力必须从广泛的社会经济领域撤出,把市场的权利还给市场,把社会的权利还给社会。政府应着力解决职能界限内的事务,而不能逾越其界限侵吞公民社会,有限政府是有效政府的前提。
法治的力量篇10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健全药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药品药械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基本原则
1.标本兼治。强化执法,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努力完成整治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症结,理清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手段,落实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2.突出重点。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找准薄弱环节,重点攻坚。要明确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层层落实责任。
3.协同配合。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严格履行职责,做到令行禁止,密切协同,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二、整治目标和整治任务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的深入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促进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完善和实施,进一步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优化医药产业结构,使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有更大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更加规范,保持我县无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良好态势,人民群众药品消费信心得到增强。
(二)整治任务
1.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强化药品安全的长效制度。
2.强化全过程监管。全面促进企业提高药品标准,严格控制新开办企业,严格实施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追溯,确保上市药品的质量安全。
3.净化医药市场秩序。加快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整治违规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的用药环境。
三、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打击制售假药行为。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销售假药的行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
(二)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互联网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广告的主办者,严格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
(三)大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药品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严厉打击仿冒药品,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关于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安排,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的监管工作。经济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生产供应能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政府指定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严格落实对中标企业质量、服务和能力的要求。物价部门要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五)强化药品生产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的监管,强化药品生产企业gmp日常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力度,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进一步加强对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中药饮片和药包材等来源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授权人制度和派驻监督员制度,提高企业质量管理及保障水平,坚决查处违规生产行为。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实行更加严格的产品召回制度。
(六)强化药品流通环节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gsp日常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gsp的依法查处。在市场监管工作中,以规范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管理为突破口,大力整治药品流通环节中无证经营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管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行为。
(七)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临床用药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用药的管理力度,加强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规范医疗行为,防止不合理用药造成的伤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说明书使用药品,防止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药品(含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1月30日前)。做好宣传及动员部署,成立领导和工作机构,层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整治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2月1日-30日)。各部门要对照整治工作目标和内容,切实开展自查工作,为下一步的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同时要加大管理相对人的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整治工作的要求,认真自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切实开展整改。
(三)检查整治阶段(2010年1月1日-2011年6月底)。集中1年半时间,按照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履行部门监管工作职责,采取突击检查、抽查等形式,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总结阶段(2011年7月底)。通过一系列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基本完成整治目标任务。整治工作机构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做法、经验、成果,探索和建立药品安全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县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监督管理相对人查漏补缺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全面提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净化药品市场秩序。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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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力量范文
时间:2023-03-26 20:56:22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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