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十篇-ag尊龙app
时间:2023-03-25 17:35:57
公务员篇1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如确定该公务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一般应安排与其实际能力相适应的其他工作。公务员拒绝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辞退。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所谓旷工,是指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经请假,离开工作岗位,不从事本职工作;所谓无正当理由,是指没有疾病、自然灾害、社会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所谓逾期,是指超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出差假等国家法定的休假期限。本法规定的期限是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二、不得辞退的情形
辞退是将不合格的公务员理出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就失去了公务员身份,不再享受公务员待遇,对公务员的权利影响比较大。因此:辞退公务员需要非常慎重,不能随便辞退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84条规定了机关不得辞退公务员的四种情形: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公务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养的时限。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三、公务员辞退程序和待遇
1.辞退的程序。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权利。但处理不好,也会侵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1)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2)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
2.辞退的待遇。公务员被辞退后,享受的待遇是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四、公务员被辞退,离职前应当作好善后工作
公务员篇2
张凡(化名),就读于湖北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在18次参加公务员考试中,第17次的笔试面试均通过,但最终因不能提前毕业而主动放弃。不久前,他又报考并参加了公务员考试,张凡的执着被湖大学生称为公务员“考霸”。
张凡很忙,一个星期要到好几个学校去讲申论课,约好的采访也因此一推再推。上周三,记者终于见到这名传说中的“考霸”。
“你好!”大高个、一脸阳光,张凡礼貌地伸出右手。记者很难把眼前的张凡与有18次经历的公务员“考霸”联系起来。本科、研究生均就读于湖大行政管理专业的他说,18次公务员考试经历,也是由盲从逐渐到理性的过程。
据介绍,从2014年到2014年,他几乎没有间断地筹备、参加公务员考试,北京、上海、青岛、新疆、广州、湖南等地都留下了他应考的身影,为了这些考试他大约花费1.5万元。
“他的课穿插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让我们少走弯路。”湖大文学院研二学生小汪说,张凡的课让他们很受益,比如怎样定位、怎样选岗、怎样安排异地考试等。
湖大行法学院教授洪威雷表示,如今大学生、研究生就业压力大,考公务员成了很多毕业生的不二选择,社会不妨多给予他们一些理解。
大二开始报考公务员
2014年,张凡本科毕业。但他从大二起,便为就业未雨绸缪。北京国资局、广州海关、青岛旅游局、新疆银监局、湖北省纪委等都曾是他的报考目标。2014年,他考上研究生,但还继续着“公考”脚步。
2014年,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张凡参加上海、大连的公务员考试,但止步笔试。2014年,张凡初涉国家公务员,报考广州海关,仍无缘面试。2014年,报考湖北省纪委,笔试过线,却被笔试前三名拉下近30分的差距。同年4月,张凡在北京谋得一份汽车销售工作,期间参加了北京市国资局和建委的公务员考试,并在北京市建委公务员考试中进入面试,但未能“中举”。2014年,报考新疆银监局、武汉市公安局,因0.5分和1分之差落选。
张凡终于在去年的第17次考试中被湖南湘潭市人民银行相中,但他没能提前毕业而放弃,接着参加今年11月底的国家公务员考试。
张凡坦言,公务员收入稳定,待遇有保障,考公务员也是父母的期望。“可能是受父亲的影响,当一名公务员是我懂事后的理想。”张凡说,身边的同学鲜有像他这么执着的“考霸”。
张凡掐指一算,从大二开始,6年里他参加了18次国家、省市区的公务员考试。考到第8次时开始总结失败的经验教训:以前不了解单位的报考人数和岗位性质,知己却不知彼。随后的七次公务员考试,张凡一路杀入面试大关。
18次考试花掉一万五
每周在“百度”搜索一次“公务员考试”,已成张凡的生活习惯,“这是我获得考试信息的方式”。
“考公务员不仅是综合能力的较量,考试花销也是一个愁人的现实问题。”张凡算了一笔账,考试报名费、资料费、外地车旅费加在一起,平均每次考试的费用是500元。如果进入面试,还要付上一笔外地车旅费,将近400元。张凡的18次“公考”成本是1.5万元左右。
公务员篇3
最近,我通过了参加相关的培训班,对学习《公务员法》有如下的认识。
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在公务员管理实践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公务员法内容有了重大改进,其规定: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或者命令。但同时也规定,当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这种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务员拒绝服从错误命令和决定的权利,公务员法既为公务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准绳,也切实保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为公务员进行自我保护提供了一把利剑,较好的体现了人本管理的精神。
一是规范公务员的管理,提高整体队伍素质。公务员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该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招聘。这是第一次把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写入法律,其意义是十分深远的。一个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如何,工作水平与工作效率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如何。也就是说,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高低、能力强弱,事关政府形象和工作效率。要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除对现有公务员队伍进行全方位的培训教育以外,坚持标准,严格条件,把好公务员入口关,是保证未来公务员高素质的关键所在。公务员法的出台,为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增强了政府部门用人的透明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公共部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
另外,以往公务员主要依*职务晋升为主的晋升方式来提高自己的待遇,现在设立了职务与职级并重的“双梯制”晋升制度。开拓了公务员晋升的新渠道。公务员即使得不到职务上的提升,也可以通过职级的晋升,来提高自己的待遇,从而拓宽了公务员晋升渠道,从根本上改变了“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状况与“官本位”思想。公务员法也确立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职务晋升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推动职务晋升的公开化、科学化、民主化,杜绝了暗箱操作,创造了良性竞争的环境;同时通过人事任免权的合理划分,制约了一把手或少数人的绝对权力,并通过建立责任机制来解决人事任免中出现的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等现象。
二是公务员依法行政,促进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公务员法规范和约束了公务员本身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社会形象。任何行政行为均须由公务员来具体实施和操作,因此,公务员法是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公务员的言行,这是政府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法制要件。公务员法相对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仅在公务员晋升级、职位、工资待遇、福利等一系列权利规定方面更加明确化与具体化,而且公务员法强化了公务员的责任与义务,以及相对明确和细化了政纪约束。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制度确立为一款重要法条。这就是说,过去×××多年间断断续续尝试过的、在去年逐步推开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公务员法中升级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的引入是加强政府官员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获取广大群众的广泛支持有重要的意义。公务员法建立的灵活的职位聘用制度,对公共管理体制改革产生了促进作用。对于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务性与辅的岗位,公务员法规定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社会上直接招聘相关人员。这样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拓宽了选人、用人渠道,改善了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了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公务员篇4
一、个人简历
1986.9—1987.6,在××镇××村××幼儿园启蒙读书。证明人:××*
1989.9—1994.6,在××乡小学读书至小学毕业。证明人:王××
1994.9—1997.6,在××镇中学读书至初中毕业。1996年5月在××中学入团。证明人:王××
1997.9—20xx.7,在××县中学读书至高中毕业。证明人:魏××
20xx.9—20xx.6,就读于××大学××学院××专业。在校期间担任过校学生会主席,连续四年获校一等奖学金,于20xx年6月毕业。证明人:文××
20xx.7—20xx.5,待业
20xx年7月至今,在四川省××州××县××乡履行“三支一扶”志愿服务,于20xx年3月借调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工作。证明人:××*
二、家庭主要成员及其基本情况:
关系 姓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祖父 李××一生务农,政历清楚,于1986年病故。
祖母 一贯务农,政历清楚,表现很好,住××镇××村。
父亲中共党员
母亲 一贯务农,政历清楚,表现很好,现住××*
弟弟共青团员 在某某单位工作,工作出色,表现很好。
弟媳
三、主要社会关系及其基本情况:
关系 姓名 出生
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大爸中共党员 ××县××镇中心小学教师,已于20xx年退休在家,现住××镇××村。
大妈 一贯务农,政历清楚
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毕业,自己经过了17年的系统、正规的国民教育。在校期间学习努力、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一直受到学校、老师和同学们的好评。
本人一贯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自觉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在校学习期间和出身社会后,自己做到了明辨是非、立场坚定,从未参加“××功”等邪教组织的反动活动,也从无违法乱纪行为。
公务员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部级正职、部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惩戒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培训
第六十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公务员篇6
在美国,公务员不仅包括联邦和地方政府中的所有公职人员,还包括公共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连国家森林公园的看门人也属于公务员。联邦政府每年都要新聘公务员30余万人。
最新分析显示,美国联邦政府工作人员的年人均工资是6.7万美元,而首都华盛顿地区最新统计的全民年人均工资是4.84万美元,全美年人均工资是3.67万美元。也就是说,美国首都普通百姓的收人大概只有他们“父母官”的四分之三,而全国普通百姓的平均收入只有“父母官”的一半。
除了工资,在美国,当公务员最让别人眼红的是福利待遇,甚至公务员做变性和隆胸手术,费用也由公家报销。公务员退休待遇一般要比私营部门更有保障,退休金也高。此外,他们还享受住房津贴、一年一次带薪假期及各种健康保险。
德国 不用担心失业
德国的公务员范围较广,除政府各部门官员外,学校、邮局、铁路等部门的从业人员均属公务员。目前,德国有公职人员501万人,其中国家公务员160万人。
德国公务员的月工资非常高,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公务员工资大约为1400欧元,局长可达8000欧元,副部长级官员则达上万欧元。德国公务员终身受聘于国家,因此不存在失业问题,也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连续服务40年(包括大学学习时间)的公务员,在65岁退休时可领取最高工资75%的退休金。另外,公务员还有一笔其他收入,如职务津贴,它是为那些带“长”字的官员设置的,每月约200欧元。不仅如此,公务员还有岗位津贴(每月30欧元左右)、年休假补贴(相当于一名低级官员工资的20%)、房租补贴等。女性公务员生育后可享受6周至8周的产假,还可申请3年的不带薪假期。同时每月还能获得150欧元到300欧元的抚育补助。
捷克 鬼影公务员
在捷克,公务员离职了,甚至已经死了,政府每年还要拿出1.25亿美元给他们开工资。
捷克《布拉格邮报》报道,捷克国家不大,但全国竟有50万名公务员。不仅如此,政府每年还要给1.3万名不在岗的公务员开工资,这些人占了公务员总数的2.6%。
这些离岗或者死亡的公务员被称为“鬼影公务员”。政府每年要在他们身上耗费1.25亿美元。尽管他们已经不担任公职,但他们所在部门的上司仍然向财政部申请工资预算和各种报销。
巴西 散布谣言就算违法
散布谣言一直是人们痛恨而又难以杜绝的恶习。在巴西的卡斯卡维尔市,市法院规定,禁止该市的公务员散布谣言。凡是参与制造和散布谣言的公务员,将面临通报批评、接受职业教育甚至停止公职的处罚。
该市的律师席尔瓦表示:“由于公务员具有特殊的身份,所以他们必须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如果哪名公务员因为散布谣言而伤害了其他人,就与公务员的身份不符,这种行为必须受到惩罚。”
席尔瓦担任公务员已经16年了。他参与了这条禁止公务员散布谣言的法律的制定。
泰国 穿民族服装上班
泰国政府要求公务员每周必须有一天身着民族服装上班。这样做一是因为民族服装比较舒适:二是可以促进当地民族服装的销售。增加居民就业。
公务员篇7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务员篇8
关键词:公务员报考热;公平机制;就业压力;监督机制
自1994年6月7日我国开始实行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距今已有14年时间,报考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从2001年到2005年五年间,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人数增加了三倍,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共计报名人数为105万,确认人数为775418人,比2008年增加了133600多人,增长了21%。各职位平均竞争比例为73:1,最热门职位的竞争率是三年来首次超过4000:1。公务员热逐年增温,公务员考试变成了全国高学历人才竞争最激烈的“中国最难的考试”,其难度远远超过高考和研考。严酷竞争也导致了极端事件的发生,08年11月辽宁省抚顺市出现了父亲为帮女儿考上公务员雇凶伤害对手的恶性案件。公务员考试“高烧不退”值得人们对此进行一番思考。
一、公务员报考热的原因
(一)社会地位高,能够体现人生价值
2002年,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一书中,把当代中国社会划分为十大阶层,公务员的高层和一般办事员分布在第一和第四两个阶层,位次都很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05年对中国青年就业状况的调查也表明,青年就业选择的前三位分别是: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自己创办企业,说明公务员在人们心中有着很高的这会地位。公务员拥有国家赋予的权力,在政府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直接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参与国家的管理,他们从事社会公共权力的事物,具有社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经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的关键时期,政府的决策作用致关重要,公务员也因在经济建设中通过参与政府决策获得较高的人生价值的体现,通过服务于国家、服务于社会最大限度的实现人生的抱负和理想。公务员因职业的崇高性而受到大众的爱戴和尊敬。有相当多的年轻人把考公务员作为择业的第一选择和人生追求的唯一目标。
(二)工作稳定,福利好,社会保障健全
公务员的职业稳定性优于其他各行业,有“铁饭碗”之称,一旦进入公务员队伍“流动”风险基本消失,工作稳定性好是公务员被追捧的原因之一,另外,目前我国公务员的养老和医疗采取的是由政府一手包办退休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而不是由政府和个人分别负担的积累与统筹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公务员的退休金比其他参加社会保险相同人员的养老金高很多,医疗保障也优于其他人员,除了养老、医疗外,在工伤、生育、失业等方面,国家也为公务员建立了完善的保障制度,这使得公务员具有比其他行业更优越的待遇。优厚的福利保障使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吸引力不断增强,公务员成了许多年轻人梦寐以求的职业。
(三)考试制度公平透明
公务员考试的核心就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在公务员考试制度运行的十几年里,虽然还存在着许多弊病,但它的公平性是勿庸置疑的。目前也是老百姓普遍认同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公务员考试制度为广大考生搭建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使得应试者通过这个平台得到普遍参与的机会,彻底改变了过去以家庭出身、血统、社会背景、关系等为条件的弹性选拔方式,打破了身份、地域等方面的限制,近几年,有相当多的省市开始面向全国招考公务员,200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有三分之一的职位面向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还有的省份减轻了家庭困难考生的报考费。2006年国家进一步放宽了公务员体检标准,乙肝病原携带者也可通过公务员体检,这些都说明公务员考试的限制、障碍和歧视逐渐消除,更多的人能够平等地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有相当多的优秀人才被选拔进入公务员队伍,使其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公务员队伍素质,公务员为民执政的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四)就业压力的影响
我国高校自1999年以来开始扩招,毕业生人数不断增加,从2001年到2008年的8年间,全国高校毕业生由115万增加到559万,净增444万,平均每年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虽然政府做出了巨大努力,但由于就业市场存在着供需矛盾等因素,社会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日益加大的就业压力下,相当多的高校毕业生把报考公务员作为就业的重要选择,甚至作为通向就业成功之路的唯一途径。毕业生在公务员考试中站有一定优势,他们具有超常的考试能力,因此在公务员考试成功者中有三分只二是高校毕业生,另外,因为公务员考试费用不高,毕业生中盲目跟风者也大有人在,他们不放过任何可能就业的机会,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参加公务员考试,还有一些人因把考上公务员作为唯一的就业途径,出现了屡考屡败,屡败屡战的不正常现象,历时数年损失巨大,丢掉了专业,错过了其他就业机会,损失了大量精力。未来几年,由于毕业生人数仍呈上升趋势,另外,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已经放缓,就业压力会进一步加大,这些不利因素将导致公务员“报考热”这一现象将长期持续。
(五)功利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有很多应试者并不认为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具有奉献精神,必须勤政廉政,他们把公务员看成权利和地位的象征,看成积累社会资本的砝码。在公务员报考中有一种现象值得深思,各类岗位的报名人数冷热不均。2008年公务员招考最热的一个职位报名人数高达3574人,2009年这个记录已被打破,职位竞争比最高4000:1,在2008年的公务员报考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如广西百色、宁夏、内蒙、新疆等地有近60个职位无人报考,偏远地区的气象、水利、地震、农业等部门的职位一直少有人问津。在公务员开考以来,这种现象已经存在多年。
二、正确认识和对待公务员“报考热”
公务员“报考热”将会使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聚集到政府部门,这将为政府部门注入新鲜血液。随着政府只能的转变,需要建立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执政水平高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考试优中选优,才能担当起管理好国家的重任。但换一个角度看,公务员本身不创造财富,是靠纳税人生存,管理国家需要优秀人才,全社会的各行各业都需要优秀人才,如果优秀人才过于集中在政府部门,说明国家机关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过大,不利于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人才流动到企业、科研机构等第一线单位,可能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应理性地分析原因,找出科学应对的策略。(一)加强就业指导,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各级人事部门和各高校应加大就业指导的投入和力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设计对广大毕业生和求职者实现人生目标的重要意义。就业应该通过多方面、多领域、多渠道而实现,都挤上一根“独木桥”,是人才资源的浪费。考生在公务员考试的报考过程中应客观公正地看待自己的能力,要考虑自身素质与公务员要求是否匹配,不是人人都适合做公务员,公务员是国家的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勤政廉政,具有无私风险精神,有较强的政治鉴别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协调能力、调查研究和再学习能力。要消除对公务员认识上的误区,公务员不是“铁饭碗”,当上公务员,并不意味着“能进不能出”。早在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施行,就特别设立了辞职辞退制度。近20年来,国外的公务员队伍越来越多地实行聘任制。2008年,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与国际接轨——广东深圳、浙江温州、上海浦东等地已经试行公务员聘任制。2008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了“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
(二)广开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公务员报考者中毕业生的数量逐年增加,甚至越来越多的硕士、博士生也加入了“国考”大军,这说明,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日益加大。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基层就业的渠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基层、边远地区就业,不仅能够缓解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实现均衡就业,而且能够促进城乡和区域间协调发展;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吸纳毕业生的主要力量;还要积极鼓励自谋职业。
(三)完善公务员监督管理机制
由于我国目前公务员管理体制中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制度性漏洞,使得拥有资源管理和支配权的公务员职位本身具有很强的诱惑力,不少人是抱着特权、经济收益等目的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如果放松了监督,公共权力就可能沦为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要建立更加广泛的监督网络,加强对公务员行使权利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应建立健全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公示制度,大力推行阳光政务,政府决策必须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建立以能力与业绩为导向、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服务对象有效参与评价、适合各级各类机关特点的公务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在一个经济高速发展、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断提高的环境里,人们就业谋生的渠道应该是四通八达的,并且各种选择各有长短、利弊。公务员作为其中的一种选择,有职业和收入都相对稳定、握有公共权力的好处,公共权利就必须在严格监督之下运行,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社会保障面窄、保障内容不全等问题,存在以城乡分割为主要特征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未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很多城镇劳动者和绝大多数的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未全面地发挥出其缩小差距、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作用。从公务员报考热中不难看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已经影响到我国的就业环境和人力资源的合理分配。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整个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广泛地对城市劳动者和各种社会群体实行社会保障,使他们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才能有效地促进就业,才能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如果社会保障这一制约求职者就业的后顾之忧问题得到解决,那么,公务员招考中千军万马走“独木桥”的现象将得以改变,大部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结合个人情况,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做出科学规划,这将有利于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徐驰.公务员考试热的冷思考[j].科文汇(下半月),2007,(2).
公务员篇9
具体而言,注重服饰美、强调语言美、提倡交际美、推崇行为美等四点,是基层公务员所应遵守的工作礼仪的基本内容。
一、注重服饰美
一般来说,公务员的服装应当合乎身份,庄重、朴素、大方。在工作中,基层公务员的打扮穿着是不宜完全自行其事的。因为基层公务员的服饰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其所产生的第一印象的好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其自身的教养与素质,所以对它不能不有所规范。
注重服饰美,便是工作礼仪对基层公务员服饰所做的具体规范。进而言之,所谓基层公务员的服饰美,则又分为下述三点要求。
(一)服饰素雅
基层公务员在工作中所选择的服饰,一定要合乎身份,素雅大方。切不可令其有悖于常规的审美标准,进而有损基层公务员队伍的名声。
1.色彩少。基层公务员在工作场合所选择的服饰,其色彩宜少不宜多,其图案宜简不宜繁。切勿令其色彩鲜艳抢眼,令其图案繁杂不堪。
2.质地好。在经费允许的条件下,基层公务员的服饰应尽量选用质地精良者。如其正装一般应选用纯毛、纯棉或高比例含毛、含棉面料,而忌用劣质低档的面料。
3.款式雅。基层公务员的服饰,应以其款式的素雅庄重为基本特征。若其款式过于前卫、招摇,则与基层公务员自身的身份不符。
4.做工精。基层公务员的服饰虽不必选择名牌货、高档货,但对其具体做工应予以重视。若其做工欠佳,则必定会有损于基层公务员的整体形象。
5.搭配准。搭配准,在此特指基层公务员的服饰应注重搭配之道。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人的服饰之美关键在于和谐,而服饰的和谐则又主要有赖于精心的搭配。
(二)服饰庄重
在讲究美观的同时,基层公务员在选择服饰时也不应对雅致有所偏废。基层公务员如果要打算做到服饰高雅脱俗,一方面应以其朴素大方取胜,另一方面则应要求其文明得体。具体来说,主要应注意避免以下五忌。
1.忌过分炫耀。基层公务员在工作之中所佩戴的饰物,应当以少为妙。不提倡基层公务员在工作场合佩戴高档的珠宝首饰,或是过多数量的金银首饰,不然便有张扬招摇之嫌。
2.忌过分。在工作中,基层公务员的着装不应过分暴露自己的躯体。不露胸、不露肩、不露背、不露腰、不露腿等“五不露”,便是对基层公务员着装的基本要求。此外,不使内衣外露,也不应被疏忽。
3.忌过分透视。基层公务员在正式场合的着装,不允许过于单薄透明。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基层公务员的内衣透视在外,甚至令人一目了然。
4.忌过分短小。基层公务员的衣着,不应以短小见长。在任何正规场合,背心、短裤、超短裙、露脐装等过分短小的服装,都难登大雅之堂。
5.忌过分紧身。选择过分紧身的服装,意在显示着装者的身材,而基层公务员在工作之中显然是不适合这样的。
(三)服饰整洁
服饰整洁,是对常人的基本要求,每一名基层公务员自然也不可对此掉以轻心。基层公务员的服饰整洁,具体上应注意如下几方面。
1.忌肮脏。在任何情况下,基层公务员都没有理由听任本人的服饰肮脏不堪。具体而言,既不应令其存在异物,又不应令其存在异味。
2.忌残破。基层公务员在服饰一旦出现残破,即应及时对其修补或更换。听任自己衣着褴褛、服饰缺损,甚至以此为荣,是缺乏理智的表现。
3.忌折皱。一般来说,基层公务员的衣着以平整为美。若其出现众多的折皱,即应及时更换,或熨烫平整之后再穿,否则便难有服饰整洁可言。
4.忌乱穿。基层公务员在穿衣服、戴首饰时,必须遵守其既有的规范性做法。不能随心所欲地将其乱穿、乱戴。
二、强调语言美
语言,是基层公务员不可缺少的基本工具之一。基层公务员要想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不能不要求自己做到语言美。
在具体工作中使用语言时,基层公务员既要重视自己“说什么”,又要重视自己“如何说”。这就是说,语言的具体内容与表达方式这两方面的问题,均应为基层公务员所关注。不然的话,就不可能真正做到语言美。
(一)语言文明
语言文明,在此主要是要求基层公务员在选择、使用语言时,要文明当先,以体现出自身的良好的文化修养。其具体要求有三:
1.讲普通话。作为一个地域广大的多民族国家,我国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基层公务员在这一点上必须身体力行。应当强调的是,基层公务员使用普通话进行交际,不但反映着其较高的文明程度,而且也有助于其对外交流。因此,除面对外国友人、少数民族人士或个别不懂普通话的人员之外,基层公务员最好都要讲普通话,尽量不讲方言、土语。
2.用文雅词。在日常谈中,基层公务员要努力做到用词文雅。用词文雅,并非是要求基层公务员在交谈时咬文嚼字,脱离群众,而是重点要求其自觉回避使用不雅之词。即不允许基层公务员在日常谈中,尤其是在公务谈中动辄讲脏话、讲粗话,更不能讲黑话、讲黄话、讲怪话。
3.检点语气。语气,即人们讲话时的口气。它直接表现着讲话者的心态,是语言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与外人交谈时,特别是在面对人民群众之际,基层公务员务必要检点自己的语气,令其显得热情、亲切、和蔼、友善、耐心。在任何情况下,语气急躁、生硬、狂妄、嘲讽、轻慢,都绝不允许。
(二)语言礼貌
语言礼貌,是基层公务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礼仪修养。
具体而言,它是要求基层公务员在日常谈中主动使用约定俗成的礼貌用语,以示对交往对象的尊重友好之意。一般而言,基层公务员所须使用的基本礼貌用语主要有如下五种。
1.问候语。它的代表性用语是“你好”。不论是接待来宾、路遇他人,还是接听电话,基层公务员均应主动问候他人,否则便会显得傲慢无礼,目中无人。
2.请托语。它的代表性用语是“请”。要求他人帮助、托付他人代劳,或者恳求他人协助时,基层公务员照例应当使用这一专用语。缺少了它,便会给人以命令之感,使人难于接受。
3.感谢语。它的代表性用语是“谢谢”。使用感谢语,意在向交往对象表达本人的感激之意。获得帮助、得到支持、赢得理解、感到善意,或者婉拒他人时,基层公务员均应使用此语向交往对象主动致谢。
4.道歉语。它的代表性用语是“抱歉”或“对不起”。在工作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带给他人不便,或妨碍、打扰对方,以及未能充分满足对方的需求时,基层公务员一般均应及时运用此语向交往对象表示自己由衷的歉意,以求得到对方的谅解。
5.道别语。它的代表性用语是“再见”。与他人告别时,主动运用此语,既是一种交际惯例,同时也是对交往对象尊重与惜别之意的一种常规性表示。
三、提倡交际美
基层公务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往往有别,但从其本质上来看,都免不了要与他人打交道。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公务员必须力求交际美,即妥善地协调自己的各种人际关系,高度地重视自己的每一位交往对象,以内求团结,外求发展。
(一)内部交际
基层公务员必须首先处理好自己在本单位、本部门的各种内部人际关系,因为它是自己所须正视的种种交际的基础之所在。进行内部交际时,基层公务员应当讲究团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并且善于协调各种不同性质的内部人际关系。
1.与上级的交往。基层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不处理好自己与上级的关系。要做好这一点,基本要诀有三:一是要服从上级的领导,恪守本分;二是要维护上级的威信,体谅上级;三是要对上级认真尊重,支持上级。
2.与下级的交往。与下级进行交往时,基层公务员切切不可居高临下,虚张声势。处理好与下级之间的关系,基层公务员至少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善于“礼贤下士”,尊重下级的人格;二是要善于体谅下级,重视双方的沟通;三是要善于关心下级,支持下级的工作。
3.与平级的交往。处理与平级同事的人际关系,也不容基层公务员有丝毫的忽略。与平级同事打交道时,基层公务员对以下三点应当予以充分重视:一是要相互团结,不允许制造分裂;二是要相互配合,不允许彼此拆台;三是要相互勉励,不允许讽刺挖苦。
(二)外部交际
不论因公还是因私,基层公务员都有大量机会与外界人士进行交往应酬。与外界人士交往或相处时,基层公务员既要与人为善,广结善缘,努力扩大自己的交际面,又要不忘维护政府形象与个人形象,注意检点自己的举止行为,使之不失自己的身份。进行下列两种常见的外部交往时,尤须基层公务员处处好自为之。
1.与群众的交往。同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时,基层公务员既要不忘自己的身份,又不能过分强调自己的身份;既要具备强烈的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又不能时时以施舍者的身份自居。为人民群众服务时,一是要待人热诚,不允许对群众冷言冷语;二是要主动服务,不允许对群众漠不关心;三是要不厌其烦,不允许对群众缺乏耐心;四是要一视同仁,不允许对群众亲疏有别。
2.与社会的交往。许多时候,基层公务员都离不开与社会各界人士的交往。与社会各界人士交道时,基层公务员须做好下列五点:一是要掌握分寸,防止表现失当;二是要公私有别,防止假公济私;三是要远离财色,防止腐败变质;四是要正视权力,防止权钱交易;五是要广交朋友,防止拉帮结派。
四、推崇行为美
在实际工作中,每一名基层公务员必须努力做到勤于政务,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一心一意地做好本职工作,使自己的所作所为与国家公务员的光荣称号相称。这就是所谓行为美。就基层公务员而论,要真正做到行为美,主要需要注意如下两点。
(一)忠于职守
每一名基层公务员,平时在实际工作中都必须以忠于职守为天职。没有忠于职守,便难言其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其实是爱岗敬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而言,基层公务员的爱岗敬业,需要在下述三个主要方面得以体现。
1.具有岗位意识。所谓具有岗位意识,主要是要求基层公务员既热爱本职工作,又严守工作岗位。在工作岗位上不可一心二用,甚至脱岗,而是要干一行爱一行,全心全意地做好本职工作。
2.具有责任意识。所谓责任意识,是岗位意识的自然引申,它指的是基层公务员在实际工作里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遇事不但要区分职责,更要主动负责,尽职尽责,不允许得过且过,敷衍了事,缺乏基本的工作责任心。
3.具有时间意识。具有时间意识,是基层公务员岗位意识与责任意识的直接的体现。其具体含义,是要求基层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心到身到,自觉遵守法定的作息时间,每天准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不得旷工、怠工、磨洋工。
(二)钻研业务
基层公务员的爱岗敬业,不仅要表现为干一行爱一行,而且还要表现为干一行通一行。因此,基层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努力钻研业务,努力精通业务,以便适应时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更好地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要求基层公务员钻研业务,当前特别应当强调下列三点。
1.精通专业技术。要做好本职工作,就要求基层公务员首先精通自己所应掌握的专业技术,争当专业尖子或技术能手。
公务员篇10
「关键词公务员,泛化,批判
法治之道在于“治权”,“治权”之道在于“治吏”。因此,制的昌明反映着一个国家建设和法治完善的程度。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2005年4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颁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时代导向性,至少从立法目的上讲是这样。其中,交流与回避制度的精细化、申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聘任制的确立以及下级对上级说“不”的制度安排,都成为人们赞许和圈点的理由。但仔细研读《公务员法》不难发现,其间也乏逻辑矛、价值冲突和规则难调之处,而这一切又无不滥觞于法的调整范围的拓展与泛化。本文试图针对公务员范围的扩大展开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批判,以求教方家。
一 比较法意义上的批判
纵观世界各国,公务员立法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务员的范围。也正是因为如此,一方面,世界各国(地区)迄今没有形成统一的公务员的公认定义,各国对公务员内涵的揭示,普遍采用的是范围描述法;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地区)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亦存在很大差异,概言之,西方诸国对公务员范围的划分大致有三种类型[1]:(一)小范围。公务员仅指中央行政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业务类工作人员。英国和许多英联邦国家即属此种类型。(二) 中范围。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文化、艺术、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公共事业部门和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如行政官员、教师、医生、护士、火车司机等。不包括立法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文职人员以及军事人员,且政务官只是称谓公务员而不归公务员法规调整。德国是该种类型的典型代表。(三)大范围。把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公职人员统称为公务员。该种类型的公务员除了上述第二种类型的所有人员外,还包括了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文职人员甚或军事人员。法、日等国的公务员基本属于这种类型。
根据我国新出台的《公务员法》第2条、第3条和第106条等有关条款之规定,我们可以梳理出未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大概轮廓[2]:(一)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中工作人员;(二)司法、检察机关中工作人员;(三)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四)派机关和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五)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六)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3]
综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目前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远未彻底的情况下,根据《公务员法》的现有制度安排,可以说我国是世界上公务员范围最广的国家,并且,能够预见,我国也极可能是公务员数量最庞大的国家。更重要的是,将党委机关、派机关、政协机关以及社会团体机关工作人员一揽子统统纳入公务员行列是不科学,也是不可取的。这至少会带来以下弊害:
首先,尽管上述人员实际上一直占用着国家的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现在“不过是将原来潜在的财政负担人口显性化了”[4]但是,该作法除了能说明目前既得利益集团化、冲突化的激烈程度以及立法者“面对现实”的无奈外,亦乏善可陈,更何况立法者也极有可能在有意的推动这样的立法模式。因为,“隐性”的财政负担是改革的对象,也蕴含着无数的潜在改革愿景,并且也总能被负担者因受之无据而无法心安理得。而“显性”化后,由于有法律的依仗而使 “负担”合法化了,纳税人也就“负担”得理所当然了,否则就是“违法”。这样就使其从政治体制改革的动力成了改革的阻力和真正“负担”了。
其次,根据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国家学说,国家是
人民契约的结果,人民以捐税换取保护和服务组建了国家机关,国家这一公共产品的法定供给者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作为取得捐税的对价,并且该种供给行为既是职权又是不可推卸的职责,国家未经人民同意,即宪法的确认不可随意地放弃、懈怠甚或有偿让渡这种职责,否则就是违宪和失职。可见,捐税的征收与支出是针对国家及其机关而言的,是国家的“专利”。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借“历史原因”和“实际上行使着公共管理职能”之名,合法地分配税收资源,否则就是对纳税人财产的“抢劫”和剥夺,也是对的亵渎与践踏。“政党和社会团体不是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的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工作人员不能直接行使国家公职,自然而然地成为公务员。”[5]显然,根据公共财政理论,上述人员不宜纳入公务员行列。任何政党和社会团体的存续和发展都应以党费或会费来维系,而不能应然地由纳税人“埋单”,政党和社会团体机关人员的管理也只能由《政党法》和《社团法》来加以规范。
最后,将上述人员纳入公务员范畴进行调整,淡化和模糊了国家与社会的应有界限,确认并加剧了党政不分、政社不分的非常局面,大有国家压挤和吞噬社会之趋势,这与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国家的理念是相悖的。另外,有论者说“这种作法有利不同部门之间的干部的交流使用”。事实恰恰相反,交流的动力源于差异与竞争,而时下各党派和社会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都统称公务员了,他们适用同样的职务与级别管理模式,有着同样的录用、考核标准以及奖惩条件,并且更重要的是,享有一样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试问交流的动力何在?利益的一致性消释了分歧与冲突,也就没有了活力与竞争,剩下的只有团结和联合了,而这又与现代分权制衡的理念相悖。
二 立法目的上的批判
公务员制度的确立是人类理性和逻辑方法在政治体制中的具体应用,也是社会分工在政治领域合乎逻辑的事实展开。公务员制度的发生机理就在于实现对公职人员的有效管理,从而避免“封建恩赐制”和“政党分肥制”带来的社会流弊。而科学分类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不可能有科学规范的管理。而且公务员制度能够从发源国英国在短短150多年间迅速普及于世界各国(地区),其根源与精义也正在于“分类”二字。因为,不同类、不同层次的机关承载着不同性质的宪法使命和国家职能,而不同性质的国家职能的运作方式是又很不相同的,从而要求不同的吏制与之相适应。
我国《公务员法》第1条开宗明义,将“规范公务员管理”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但是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却落入了“统一管理”的俗套且离公务员制度的本质要求渐趋渐远。究其实质,这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干部”大一统管理模式的重新确认和回归,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倒退。“统一管理”是为了管理而管理,看起来是把复杂的问题简约化了,而实际上却是“剪不断,理还乱”,必由“规范管理”为初衷,招致无序和混乱的结果。这种去“个性”而求“共性”的传统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曾经带给我们了多许痛苦的历史记忆。《公务员法》立法历时5年、20易其稿,不少条文之间仍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也正是这种 “统一管理”理念指引下公务员泛化弊端的有力佐证。
另外,公务员的非专业化和泛化,在一定程度也是对我们“官本位”社会的回应,它必然助长“”的公众意识和社会心态。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垄断资源,也是我国目前社会上最稳定的职业,在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势下,公务员职位的扩充必定会唤起人们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时代里希冀确保自身未来的普遍心理诉求。而大量优秀人才竞争公务员岗位,不但引导人们把“官”、“权”、“利”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促生更加浓厚的官僚习性氛围,从而视法律为获利的工具和手段,并最终扼杀法治建设的些许成就。而且,大量优秀人才进入“分配”部门保稳妥,相比之下,社会“生产”部门就无法吸纳更多的富有创业精神的人才,富有开拓和创业精神的社会文化氛围长时间也难以生成。而一个缺少竞争和创业精神的社会必然失去活力与生机,这样的社会价值观又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培育与发展。问题是,我们真的需要那么多的公共管理“人才”吗?申言之,我们真的需要那么多由纳税人供养的公共管理“人才”吗?这样的公共管理人才的大量存在是有利“公共精神”的生成呢,还是扼杀“公共精神”生成的元凶?另一方面,各个社会团体、甚至各个派,就其实质来讲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之一种,它们的机关领导和干部本应由内部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它们的领导干部与机关之间、不同区域团体与中央团体机关之间也是另外一种关系和运作模式,而现在都统一行政化和科层化了。这不但不利于各团体、各派在民主气氛下的发展和成长,而且这种“衙门化”和“衙门作风化”,也是滋生的沃土。现实生活中 “消协”和“律协”的行政化与机关化不就是明证吗?
三 行政法上的批判
通过上述域外公务员范围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无论公务员的范围多么的宽泛或狭窄,也无论公务员法制如何的发展变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直是各国公务员法调整的核心对象。该项制度的母国英国也正是基于规范和管理行政人员的考虑才逐步构建起公务员法制的。公务员法也是各国行政组织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研究内容。因为,无论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数量在整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无一例外地占有绝对优势。并且,与司法权和立法权相比,行政权又具有主动性、多元性、强制性、自由裁量性和单方意志性等特点,极易造成相对人权益的直接损害。就世界范围而言,行政权因应自由市场经济的品质缺陷日益扩张,并最终导致了传统宪制危机的发生。[6]所有这一切,都使行政权及行政权的行使者成为现代法治关照和规制的重心。
然而,我国《公务员法》将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属性和不同系统的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调整,淡化了《公务员法》的特征,模糊了《公务员法》的行政法属性,增加了《公务员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如此庞杂的公务员序列,消释和泯灭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特点,阻却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的提升和进一步的专业化发展,不但有悖于依法行政的方向和改革预期,而且给行政法理论的研究引入了混乱的因子,使行政法理论研究因受制因素过多而无法深入,而理论上的混乱也必然引发现实操作上的更加无序。
四 意义上的批判
“统一管理”立法理论指引下的公务员泛化,不但有违“权力多中心主义”或日“权力中心多元化”的精神,而且由于立法技术上的种种困难,也使新出台的《公务员法》多处违宪或有违宪之嫌,主要表现在:
第一,就世界范围而论,各国公务员法概属行政法的范畴,而我国《公务员法》既然规定了人大、司法等各个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党派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根据宪
法理论和法律位阶的规范要求,应属宪法的范畴,实质上应是宪法性法律文件或“基本法”。而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应属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而《公务员法》的通过机关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试问人大常委们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法律地位?
第二,在代议民主制下,“为了使议员或人民代表能够畅所欲言、充分表达民意,各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他们在议会发言的免责权。”[7]而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又要求所有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显然,这与我国现行《宪法》第7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规定是相抵触的。因此,也是违宪的。问题是,在目前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立法法》第88条仅仅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却对具体的操作性程序语焉不详。为法制统一计,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重大理论的问题。
第三,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法确认的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对其负责。人大代表和常委只对选民或选区负责,而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干涉与管理。而我国《公务员法》第10条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 54条有公务员执行或保留意见地执行上级决定或命令的规定;第56条有对公务员开除等6种处分的规定。试问人大常委的上级是谁?他们能适用开除的处分和被 “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吗?这有悖宪法和组织法的具体规定,不正是公务员泛化后难以“统一管理”带来的必然结果吗?
第四,为了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官员的社会网络关系,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将县乡两级主要领导职务类公务员的地域回避制度化了。但是这种制度安排又与我国现行组织法和选举法存在着内在的冲突与矛盾,也与民主选举的价值理念不相协调,“必将造成本地选发通过选举程序对其不熟悉的外籍官员进行任免的情况发生”[8],这不仅使地方的直接民主选举流于形式,更为重要的是堵绝了地方自治的发生机理。
最后,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与保障,而司法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与前提。但要实现司法独立,必须确保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的自,唯有如此,才会尽可能地避免来自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这也正是当下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然而,根据《公务员法》,至少法官、检察官的编制由行政部门核定,工资福利也纳入了统一管理,同时还要遵循同样退休制度。这种规定是对司法本质的背离,必将阻碍甚或中断刚刚起步的司法改革进程。另外,法官、检察官后备人员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后,还要和报考行政类公务员的人员一样参加统一的公务员录用考试,适用统一的标准和试题――这好象还是各地成功实践经验的总结。但细加推敲,该种作法实质是对司法官员与行政官员特性的漠视与混淆。司法的 “判断”本质要求法官必须是理性的、持重的和冷静的,而行政工作的性质却要求行政官员必须是机敏的、快捷的、擅于沟通和协调能强的。他们之间的考核方法无论在何种意义上讲都有着重大的差异而无法“统一”。
结语
《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拓展,即公务员的泛化与非专业化,不但有违分类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时代要求,而且也必将引发理论上的无谓纷争和现实执法中的混乱。因此,也必然会给的架构和法治建设带来许多不利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制度配置的未来运作和无法预测的发展走向,给我国行进中的政治体制改革带来了诸多变数与不确定因素。制度安排事小,制度安排后所生成的政治文化与价值取向会深深地影响着社会心态和政治生态的构造。散文时代远去,我们走进了诗的时代。
「注释
[1] 参见张正钊、韩大元主编:《比较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237页。姜海如著:《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3年2月版,第7-8页。
[2] 以下各系统公务员都将工勤人员排除在外――笔者注。
[3] 《公务员法》第106条实际上确认了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潜在的公务员的地位。尽管该类人员要成为公务员或曰纳入公务员管理行列需同时具备:(1)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2)行使这种管理还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3)经批准三个条件。但是,根据行政法原理,事业单位一经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即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类的行政主体,从服务行政的理念来看,该类行政主体在对外部相对人行使“管理”职权时,其实也是在履行“服务”的职责,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可见,试图用“管理”一词来限定该事业单位的范围是行不通的。更何况,目前我们几乎所有的事业单位都多多少少的经过了法律、法规的授权具有了这样的“管理”或“服务”职能。另外,“经批准”的限定也仅具理论意义,因此谁批准,按照怎样的程序批准《公务员法》却语焉不详,在实际中只能会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务员化留足漏洞和空间。
[4] 潘维:《公务员范围扩大不可取》,载《中国改革》,2005年第1期,第78页。
[5] 姜明安:《重视制度设计,保障<公务员法>立法目的实现》,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6] 参见拙作:《行政案卷制度论纲》,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102页。
[7] 秦前红:《未可乐观的预期――我看<国家公务员法草案>》源自北大法律信息网,/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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