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职能范文10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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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职能范文篇1
一、变革财政职能是顺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财政因此国家为主体对社会产物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干系,财政的职能和国家的职能亲昵讨论,并受其制约。财政职能是财政固有的客观成果,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财政分配历程中,财政议决与百姓经济各组成部门之间相互作用而表现出本身的成果,并得到肯定的效果。改造开放2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建和各项改造的垂垂深化,国家财政职能已经孕育产生了庞大而深刻的变革:高度会集统一的筹划经济体制下的统收统支的财政办理体制成为已往,切合及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顺应的财政职能正在变革(孕育产生)和作育,即“两职能说(分配和监视职能)”→“三职能说[分配(筹集资金和提供资金)、调治与监视职能]”→“四职能说(分配、配置、调控和监视职能)”。分配职能:是财政固有的成果,导源于分配干系,是财政本质最直接、最具体的会集反响。这是国家为了实现本身的职能,把财政作为一种分配本事,从社会再生产历程中筹集肯定数目的物质资料,然后提供部署出去的客观成果。配置职能: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特有的职能。字串8
国家议决财政对经济运行中的资源举行直接干预干与,影响资源的流向和流量以到达符得意向的资源散布状态来补充市场失灵所造成的资源浪费。调控职能:当局财政议决税收、付出、转移、付出等政策,补充市场缺陷,引导微观经济举动切合宏观生长目的,实现总供采取总需求在布局上的平衡。监视职能:财政在分配、配置资源和调控经济历程中,对百姓经济各个方面的运动状态举行综合反响和制约的客观成果。不论什么性子的国家、什么范例的财政都有其职能上的共性:维护国家呆板的正常运转和提供大众产物。而我国财政则有本身的特点:国家以社会和经济办理者双重因素,议决政策的订定和实验,向社会取得收入并用于当局大众运动付出,它因此当局职能的大众办理、大众服务以及百姓经济的市场化办理为逻辑条件的一种财政。大概具体地说在以国家为主体的统一的财政条件下分为大众财政和国有资产办理两部门。前者是国家以政权使用者的因素重要以税收情势筹集资金办理市场资源配置所不克不及办理的标题,餍足大众须要。后者是财政代表国家以生产资料所
有者的因素从价钱形态上对国有资产和资源举行宏观办理和筹谋,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壮大国有经济。其资金源头重要是国有资产收益(资产占用费、利润、租金、股息、盈余等)和发行的公债。大众财政的运动范畴在市场失效的范畴内,是一种提供型财政:国有资产办理财政运动于市场有用运行的范畴内,是一种筹谋性的运动。这是现在我国财政理论界底子得到承认的“双重布局办理”财政模式。经济体制等各项改造的深入举行,也为我国财政的理论和实践的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财政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东西,要按政企脱离、政资脱离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垂垂退出生产筹谋范畴,把精神重要放在大众付出上。也说是说,顺应形势的须要,国家财政必须增强其宏观调控成果,为经济的生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情况。应该说,这些年来财政体制改造希望顺遂,取得的效果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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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面临21世纪新的寻衅和经济举世化生长的大趋向,我国的财政职能还显着存在着一些不相顺应的地方:财政职能的界定还不够明确和范例,财政付出的结谈判序次还应进一步骤整,有些重点方面还要突出和增强。一些应由企业、小我私家或社会其他方面包袱的职责,财政还未完全放开,还在过多过细到场微观经济运动和某些变乱性办理。而本应由财政代表国家、当局到场分配、办理的范畴却又未能有用地负起责任。各地和某些行业差异程度的“乱收费”,不光造成财力疏散,而且照旧贪污浪费、导致糜烂的一个重要缘故原由。这些抵牾会集起来,突出表现为国家财政会集的财力,分外是中心财政会集的财力与国家赋予的职责不相顺应:与天下其他国家相比,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心财政占天下财政收入的比重都低得多。这种财力状态,不顺应宏观经济稳固以及经济布局调解和优化升级的要求,与一个幅员辽阔、经济生长不屈衡的生长中大国的客观须要有着显着的差距。加之,财政付出布局不尽公正,有些该办的事没钱办,不应管的事管多了,致使久已存在的抵牾越发难以办理。因此,创建和完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增长要领的底子变革,振兴国家财政,迫切须要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造,加快财政职能的变革。
论财政职能的变革和重塑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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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职能的定位——“开端创建大众财政的框架”
在推进财政体制改造的历程中,要重新界定、范例财政的职能,就必须总结已往的履历,学习和警惕西方国家先进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对我有用的东西。应当明确,国家作为宏观调控的主宰,必须保持稳固的财政底子,即保证须要的财力,尤其是中心的财力。由于这是举行须要大众付出、促进社会公正分配、增强社会保障本事、调治地域经济生长、优化配置资源的须要。也便是说,财政已往的一些职能应变革,一些职能须要进一步增强,重点办理其“越位”与“缺位”标题。
财政职能范文篇2
第一种看法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分为四大职能
1.筹集资金职能。为实现国家职能而筹集资金,这是任何社会形态的国家财政最底子、最主要的职能。如果与马克思社会产物分配原理讨论起来,这又可称为社会扣除职能肯定时期的社会总产物在小我私家之间举行分配之前,必须先举行种种社会扣除,这是任何社会生存和生长的条件。它使用于统统社会经济形态和历史生长的的各个差异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准确推行财政的筹集资金职能,就必须创造性明确和运用马克思的社会扣除原理。第一,在筹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唯一的社会扣除主体,财政代表国家实验同收;实验市场经济,企业和家庭也成为扣除主体。财政应突破统收,把一部门社会扣除职能返回给企业和家庭。第二,筹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是唯一的社会扣除主体,所以社会总产物价钱c+v+m全部都成为财政扣除的对象,财政收入占社会总产值、百姓收入的比重较高;实验市场经济,c+v以及m的一部门,应作为企业和和家庭举行社会扣除的对象,以使企业和家庭成为生产筹谋主体、投资主体,有本事维持大略再生产,实现扩大再生产,财政扣除的对象重要是一部门m,以维持社会大众斲丧和底子步伐配置的须要。第三,筹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举行社会扣除的双重依据…政治权利和产业权利混而不分因而财政筹集资金的两种情势…税和利也是混而不分;实验市场经济,则要求国家职能“政”“资”疏散,财政收入情势税利分流。别的,市场经济的生长使商品名誉干系进一步向国家范畴渗透渗出,要求突破财政分配无偿性的边界,实验无偿筹资与有偿筹资相团结,强化国债成果。字串1
2.提供资金职能。这是筹集资金成果的延伸和归宿,即把筹集的财政资金凭据肯定的原则向百姓经济各有关部门和方面提供,以餍足国家实现职能的须要,包罗国家自身的须要…牢固和完满人民民主专政的须要;社会的配合须要…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存的须要;社会的有益须要…调治私人须要的须要。在筹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险些统包统统社会扣除,实验统收,因而险些统包统统社会返回,实验统支,财政提供资金缺乏明确的范畴和量度限定,包袱很重。实验市场经济,财政突破了统包社会扣除和统收的款式,因而也应该突破统包社会返回和统支的款式,因此,必须明确界定财政提供资金的范畴和限度。财政提供资金的范畴,取决于实现国家职能的须要。第一,为餍足国家呆板正常运转以及牢固,完满人民·民主专政的须要,财政必须保证提供行政办理费、国防费、公安执法等经费。与国家政权职能无关的社会团体所需经费则不应由财政提供,而应由社团自筹。第二餍足社会配合须要的经费也应由财政提供。底子步伐中,只有那些天下性或地域性的庞大底子步伐配置,由于受益面广、投资大、部份社会成员不应单独包袱或无力包袱,才需由当局兴办,由财政提供资金,而敷衍大量的一样平常性底子配置,则应凭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各方包袱。科学奇迹大概上可分为底子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和服务性研究三大类,只有前者才属于社会配合须要的变乱,应由财政提供资金,尔后两类研究成果则可直接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议决收费补偿资本,无需财政拨款。教诲奇迹具有两重性,即属于社会配合须要(干系到全民族的文化本质和国家的振兴),又属于企业和家庭的智力投资(劳动力再生产)范畴,所以应由财政、企业和家庭配合包袱。财政重要包袱底子教诲和对残疾人举行的分外教诲投资,而职业技能教诲和高等教诲投资则重要由企业和家庭包袱。文化奇迹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掩护和弘扬民族文化、社会主义文化的社会公益奇迹,或称雅致文化,如文物奇迹整理和掩护等;一类是商品劳务筹谋性奇迹,如剧团、戏院奇迹等,或称通俗文化,前者应由财政保障提供,后者则应转向企业化办理,走向市场。我国财政提供的卫生式业经费包罗两部份:一部份是各卫生保健医疗机构的经费;另一部份是职工公费医疗经费。前者除社会防疫、保健奇迹属社会配合变乱,应由财政提供经费外,别的乃属于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筹谋性奇迹;后者属于劳动力再生产的用度组成部门,应纳入职工人为赐与补偿。虽然,为了更有用地保障人民身段康健,当局可以布局实验医疗保险制度,但也无需由财政统包提供。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有须要得当紧缩在底子步伐和科教文卫范畴里的资金提供范畴。别的,诸如生齿控制和筹划生养、生态情况掩护等,也属于社会配合须要的变乱,应由财政提供经费。第三,市场分配在餍足差异社会成员的私人须要方面难以顾及公正,这就要由当局调治。财政为了餍足这种调治私人须要的须要…社会的有益须要,就必须部署一部门转移性付出,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价钱补贴、财政补贴等。财政提供资金的限度,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生长水温和国家会集性财力的大概。在我国当宿世产力不够发达、国家财力不够充实的情况下,纵然是属于财政提供范畴内的经费,也受到量入为出原则的制约而不克不及由财政统包。比喻,行政办理费的增长必须受到严酷控制;科教文卫奇迹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社会保障用度必须由国家、企业(单元)、小我私家配合包袱,等等。字串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职能的生长趋向来自:
3、调治控制职能。财政不光是国家筹集资金和提供资金的东西,也是国家作用于其经济底子的杠杆。换言之,任何社会形态的国家财政都具有调治控制职能。在由筹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历程中,社会主义国家财政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强化调控职能。这是由于:第一,我国市场机制的发育还很不行熟,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创建,须要当局的推动,此中包罗强化财政的调控职能,以便为之创造一系列的有利条件。第二,市场机制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着自身固有的缺陷,须要借助当局干预干与,包罗强化财政调控职能,加以补充和修正。第三,实验市场经济,在许多范畴直接的筹划调控已力有未逮,难以收效,这就须要强化财政调控职能,更多地运用财政政策和经济本事,议决影响经济主体的经济优点和经济决策,有用实现对微观经济运动的间接调控,从而有用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目的。财政调控职能重要表现在:运用财政政策,与钱币政策相配合,调治社会总需求与总提供,实现两者的底子平衡,促进百姓经济一连、快速、康健生长;运用财政政策和财政投融资,与产业政策相接合,调治经济布局,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百姓经济和社会的调和生长;运用预算和税收等本事,调治百姓收入分配,布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公正于社会稳固,此中后两者是财政调控职能的重点。由筹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不光须要强化财政调控职能,更须要转化财政调控职能。一是从重要调控国有经济转向调控全社会经济。二是从重要调控中心与地方、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干系转向调控百姓收入分配的全局。三是从直接调控为主转向间接调控为主。四是从行政本事调控为主,转向运用经济杠杆和执法本事调控为主。五是从中心一级财政调控转向中心和地方两级财政调控。
财政职能范文篇3
关键词:房地产交易、物权行为、区分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房地产交易是人们对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的总的称谓。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房地产交易是指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对象而进行的一种商品交换活动。
房地产交易制度是房地产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房地产交易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关系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我国的房地产法已明显滞后于房地产业的发展,例如立法尚不健全,房地产转让和抵押制度有待完善,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等。这也给法律实务带来了难度。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立法刻不容缓。
物权行为是法律创造物,但它是客观存在的,是与债权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行为。它规定了物权变动规则,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借鉴该理论对于解决房地产交易中的有关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问题的产生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立法解释,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因而我国法律没有承认物权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目前争议较大。一般认为,该条所称的“合同”是指买卖合同,即债权合同。也就是合同的成立、生效要附加一个条件,即行为人在订立债权合同时必须具有处分权,否则合同效力待定。这种观点会引发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难题:即把一些本来有效的合同解释为效力未定合同。
另外,按照债权合同,在买卖契约中,由于法律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债权契约成立时起移转于买受人,即买受人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时起就已经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未经登记或交付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样在法理上就自相矛盾:既然买受人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时起就已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其取得的所有权未经登记或交付却不能对抗第三人。然而所有权是对世权,因此这显然是互相矛盾的。
由于立法和理论上的缺陷,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将登记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作法,也就是将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混为一谈。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后,未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法院往往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判决强制出卖人补办产权过户手续或判决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订立抵押权设立合同后,未向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法院往往判决抵押权设立合同无效,而不是判决抵押人补办抵押权登记或判决抵押人承担出卖责任。其结果,往往使无辜的买受人、债权人遭受损害而得不到救济。按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效力将不受影响。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后未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判决出卖人依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设定合同成立后,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的,只是抵押权不成立,抵押权设定合同并不无效,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判决强制债务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者判决抵押人依抵押合同承担违约责任。[1]
物权的变动通过物权行为发生法律效果。属于物权行为组成部分的交付或登记使物权的变动具有了公示的作用,而依赖该公示而取得所有权的人受公示之公信力的保护,即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否定物权行为的存在会带来理论和实践上的矛盾。
二、房地产交易中的行为性质区分
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在原因行为中,当事人享受债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债法上的义务;在结果行为中,当事人完成物权变动,使得物权能够产生请求权的负担行为,而能够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结果行为是处分行为。
区分原则在房地产交易中的运用就是要求法律上区分房地产权属和债权合同之间的关系。房地产过户登记、抵押登记、使用权登记和他物权登记实质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形式,是法律法规中的强行法,登记使房地产权属得到确认。权属登记与债权合同的关系说到底就是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二者权能有很大差异,不能混为一谈。例如,在“一房二卖”等现象的法律实务中应严格区分标的物的移转和所有权的移转。如果买受人已实际占有使用出卖人的房屋,但还未办理登记手续,只能是说明标的物(房屋)的移转,而不是房屋产权的移转。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没有明确区分这里的登记是物权变动登记还是合同登记,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在二者之间作出明确区分或者明确规定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故在现实中最易导致人们依照该条将登记解释为合同生效要件。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当事出有因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过户以前合同效力独立存在,并不受过户登记的影响。换言之,房屋买卖是否办理过户登记,这只决定房屋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并不能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更不能决定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房地产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但登记备案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此外,我国民法典草案物权法编第9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可以不经登记,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享有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集体、私人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动、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条规定体现了区分原则。
由于我国的物权法还未制定出来,不动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各种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中,比较混乱,容易使人形成“要式合同就是登记”、“不登记就不生效”的模糊认识。在目前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只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也没有规定登记后生效。如果将过户登记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其负面效应是很大的,大量的房屋买卖合同在过户登记以前均处于无效状态,若一方不按约定履行过户业务,另一方将无法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对方承担并不明确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中的各种担保也因主合同无效而随之无效,不履行义务一方可以不受合同约束,被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而不履行义务一方也得不到法律的惩罚,交易安全无法保障。这与民法的一般原则是相悖的。另外,如果一个合同不是依照生效之后再履行的顺序去执行,而是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才生效,这也不符合法理。
三、房地产权利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行为理论指导下的物权变动规则,被称为物权形式主义,其主要内容是仅仅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是不够的,对此还必须有一个外在的形式: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本文通过对不动产权利的外部公示方法(登记)的分析来揭示不动产权利登记制度的规范功能。因为物权变动的合意或意思表示主要是通过公示行为来体现,它符合人们的交易习惯。当然这里并没有否定物权合意这一私法自治的理念,而是突出公示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公示公信原则以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为前提,在维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从而为解决理论上的悖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一种思路。
物权公示原则,指的是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效力的原则。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仅是为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律根本没有必要设立登记或交付制度,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足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经登记或交付只依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交易的便捷。物权公示,对第三人来说,公示告知作用是使第三人明确权利归属的指示器。公示内容具有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对任何第三人来说,不管真实情况怎样,推定公示的事实就是正确的。在完成公示行为之前,物权变动效力仅在交易当事人之间有效力,而对世人不发生效力;只有完成公示,取得表征物权的手段后,才真正使受让权利具有对抗世人效力。[2]物权行为理论是使公示行为具有公信力的基本保障,否则公示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将受到质疑。
物权公示包括行为方式(交付或登记)和静态的表征(占有状态或登记簿)。交付或登记是静态的表征手段,二者当然不能截然分开。公示原则是产生公信力的前提。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为其表征,则依赖此表征而有所作为者,纵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依赖此表征之人也不生任何影响,是为公信原则。
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也不尽合理。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特别是众多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对不动产转让、抵押等登记作了相互重叠、相互冲突的规定,没有统一的登记法律和登记机关。我国不动产登记法规属于行政法,而不是民法。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而不是贯彻公示原则。需要指出的是登记的性质并不是一种行政行为。各国的登记机关并不相同,例如,在我国是行政机关,在德国是地方普通法院系统的土地登记局,在瑞士是各州的地方法院。登记的目的只是起到公示作用,登记与行政行为并无必然联系。借鉴外国经验,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第一章第三节专设第2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效力主要采登记要件主义立法模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担保法》第41、42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到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处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的特殊情形)。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房地产转让制度中,权属登记显然采登记要件主义。另外,在因继承、强制执行、取得时效、法院判决、添附、婚姻关系等非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场合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在法国的意思主义和德国的形式主义之间寻求折衷立场,虽然克服了意思主义的缺陷,将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本身结合为一体,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了公示的态度。但在法律实务中登记主义立法模式的弊端显而易见,如易助长一物多卖现象。它偏向于对原权利人的保护,却忽略了对第三人利益的关注,有损交易安全。
物权变动规则在不动产变动中的运用,就意味着物权变动所涉及的登记均为物权变动的公示,它只影响物权变动效力,而不影响合同效力。实际上,过户登记、抵押登记等均是权利登记,而不是合同本身的登记。这种登记只确认原权利人权利丧失,新权利人取得权利,或者原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发生变化,并向新权利人颁发产权证书的过程。这种登记属于权利登记,它独立于债权合同,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关于房地产登记的公信力问题。德国、瑞士等国在立法中明定了登记的公信力,法国、日本等国没有规定。[3]这种区别源于各国立法模式的不同。在我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我国房地产登记未体现公信力;[4]另一种认为通过申请、注册、登记发证等手续实际上已承认了公信力。[5]本文认为公信力是公示原则的应有逻辑和基本价值取向。我国《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等具体规定了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等的登记手续、登记程序、登记机关、登记种类等。不动产登记在我国是由当事人的登记意思和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来完成的,因此它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表示权利的合法存在,这是一种客观事实,那么对通过不动产登记所表现出来的权利信赖就具有正当性。善意第三人就可以根据登记簿所表征的内容进行权利推定,从而决定与他人是否进行交易。可以这样认为,对这种善意的保护也就是对市场的有力维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实际上本条解释赋予了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但是我国在采登记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不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将物权变动效果系于债权行为,从而使交易中的善意信赖不能有效保护,公信力受到影响。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房地产法律制度,规范房地产交易活动,弱化房地产登记的行政色彩,注重权利的保护和交易秩序的维护。为保护房地产交易的安全,物权立法应明确规定房地产登记的法律效力:发生房产产权的有效转移;推定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具有社会公信力,给予善意第三人以有效保护。
四、房地产权利变动中的利益衡平
无因性原则即抽象性原则,是指作为处分行为的物权行为,不问其是否基于某项有效的负担行为,而自行发生效力。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转移物权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被撤销。物权变动是物权意思表示的结果,如果物权法上的意思没被撤销,债权法上的意思被撤销,物权已发生转移,可以借助不当得利理论来解决债权上意思表示的瑕疵引起的后果。
物权行为无因性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是绝对的,如果物权移转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当事人合意加交付或登记公示行为,那么即产生物权效力,即产生对抗世人的效力。正因为如此,无因性原则成了否定论者对物权行为理论持否定态度的一个主要理由,如认为贯彻无因性原则损害了原权利人的利益等等。其实,无因性原则并不是物权行为理论的全部,而且也对原权利人进行债权保护及物权保护,如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和异议登记制度达到保护的目的。无因性原则正是登记公信力的逻辑结果。
关于我国对无因性原则的态度。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的规定,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属于强制性登记,不是自愿登记,属义务规范。不登记者其权属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登记部门对登记申请实行实质性审查,无异议时方予以登记,这也是产权的证明方式。《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第37条《土地登记规则》第71条规定了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从以上可以看出,这些条文较为详细的规定了更正登记制度。这也就是要维护不动产的静的安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因而,这里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的保护并不明确。我国法律并未贯彻绝对的公信力,也即无因性原则。
另外,我国民法典草案物权法编第7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应当登记,动产应当交付。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权利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第1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权利人及其物权内容的根据。”第14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15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之时发生效力。”以上规定协调了原权利人与交易安全的保护的平衡问题。举例来说,虽然处分人没有处分权或后来没有处分权(比如原合同关系被宣布无效),但若在处分时给予受让人以有效的表征其有物权的外观(如物权登记证书),那么受让人的受让行为即为有效,他能够有效地取得物权(如房屋产权),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原权利人受到不当得利制度的保护)。但是,如果完成公示行为(登记)后,没有涉及第三人利益(比如有处分权人甲将房屋卖给乙,而乙尚未处分房屋),那么,尽管完成了公示,但这种公示不得对抗与其有直接交易关系的原所有权人。也就是原所有权人仍可基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要求受让人予以返还,可称为无因性原则的相对化。
财政职能范文篇4
一、新时期乡镇财政职能的定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职能主要由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和发展经济三大职能构成。就目前,乡镇财政而言,一方面,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原有的农业两税征收和教师、干部职工工资发放等职能将逐步弱化,而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力度的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直接面向农村的转移支付资金及各种财政补贴的具体落实和管理责任就理所当然地落到了乡镇财政的肩上,如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粮食直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农村低保等。这就要求对乡镇财政职能必须重新定位。就笔者理解,目前,乡镇财政的职能有以下几点:
一是提供基本财力的职能。乡镇政权作为国家在农村一级的基层政权组织,承担着繁荣经济,发展农村文教卫生、水利、道路、通讯等社会公共事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等多方面的责任。乡镇财政作为乡镇财力分配的职能部门,就要积极提供基本的财力保障,参与到乡镇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方方面面,去组织收入、监管支出,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干部职工工资发放等基础工作。
二是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在全面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将更为显著。(1)从生产上讲,乡镇财政除了要管好用好上级安排的各项支农资金外,还要运用财政政策,引导、支持、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农村经济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农民增收和财政增收。(2)从分配上讲,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减轻农民负担大政方针的基础上,做好农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工作,建立健全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监督制约机制,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民增收。(3)从市场流通上讲,要建立和完善各类农产品市场,稳定农业生产发展,巩固农业基础地位。(4)从消费上讲,要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5)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上讲,要协调各个方面,负责党和政府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征集、管理和发放社会保障资金。这些都要求乡镇财政充分行使职能,在培育和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财政资金管理的职能。目前,乡镇财政虽然直接组织的收入规模减少,但需要管理的支出规模在增大,如财政支农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工赈资金、救灾资金、农村社保资金、预算内外奖金以及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农村集体资金等都需要乡镇财政具体实施管理。因此,资金管理的任务在加大。只有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才能发挥资金使用的应有作用。
二、新时期强化乡镇财政职能的措施
新时期强化乡镇财政职能,应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从合理划分乡镇事权入手,理顺县乡财政体制,明确乡镇财权,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农村财源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健全乡镇财政职能,规范农村分配秩序,理顺农村分配关系,促进乡镇财政工作稳步推进。努力把乡镇财政真正建设成机构健全、制度配套、管理科学、体制规范、职能强化的一级财政。
1、统一思想认识。目前,社会各方面对乡镇财政职能的认识是不尽一致的,在财政系统内部认识也不完全统一。有的人认为乡镇财政现在直接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已经取消,农业税逐步降低税率很快也将取消,乡镇财政无事可干,没有什么职能,在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中应压缩精减财政编制和人员,甚至提出撤销乡镇财政所。由于认识上存在盲点和误区,对乡镇财政干部队伍的稳定和工作开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管理松散,人心不稳,工作消极,等待观望等现象,弱化了乡镇财政职能。因此,要巩固提高乡镇财政的地位,强化乡镇财政的职能,做好新时期乡镇财政工作,就必须解决认识问题。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职能,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收收支支的财务活动,要从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从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联系等来理解和认识乡镇财政的职能。要加大财政宣传力度,使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对新形势下乡镇财政的地位、职位和作用能够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为乡镇财政职能强化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明确工作任务。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乡镇财政被赋予了新的任务。要善于把握财政工作的新特点和新任务,积极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明确工作任务,实现工作重心转移。要跳出财政看财政,把视野放眼于日常收支活动之外,看到乡镇财政在日常收支的背后所发挥的重大政治经济作用,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中,发挥好财政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前,乡镇财政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强化区域公共事业发展;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有重点、有选择地扶持农村产业化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3、夯实工作职责。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财政并不是没有工作可做,相反,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任务十分繁重。其主要工作职责:一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乡镇财源,培植新的财政收入增长点;二是支持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三是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乡镇辖区地方工商税的代征工作;四是负责乡镇财权、事权范围内的财政支出的管理工作,实施乡镇会计集中核算、收支两条线和财政财务基础管理工作等;五是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养老、医改、低保等)的筹集与管理;六是负责向农民发放粮食直补、退耕还林钱粮补贴和管护费等;七是负责农村集体资金的“村财乡管”工作及配合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八是负责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扶贫、救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以工代赈、支农等资金专款专用及应有效益的发挥;九是负责乡村资产管理和协助县级开展政府统一采购工作;十是负责完成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大量的财政事务,如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和清理历年税费尾欠,以及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和落实各种配套改革等工作任务。员之家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所有
4、加强队伍建设。乡镇财政机构队伍的健全稳定是巩固乡镇财政地位,行使乡镇财政职能的载体和先决条件。当前,首先要保持乡镇财政(农税)机构和干部队伍的稳定。积极消除财政系统内部一些干部认识上的偏差所造成的工作消极、思想动荡等现象。引导和教育乡镇财政干部围绕新时期财政工作的目标任务,安心岗位,踏实工作,争作贡献。其次,要按照新形势下财政工作的发展要求,加强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努力建设一支“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的干部队伍,不断提高干部的财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第三,要加强乡镇财政干部管理,建立严格的人事管理和工作考核制度。制止随意调整财政人员及其工作岗位,保证乡镇财政队伍应有的力量和工作运转职能的完整。
三、做好新时期乡镇财政管理工作
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是搞好乡镇财政工作的基础,也是强化乡镇财政职能的内在要求。在目前乡镇财政面临诸多困难和矛盾面前,管理尤为重要。
一是调整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按照规范化管理和让利于乡镇的原则,调整和完善县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改善乡镇财政困境,调动乡镇理财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机构上划,预算,账户统设,资金统调,集中收付”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乡财县管乡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明财经纪律,规范财政行为。
二是加强收支管理。要不断强化征管手段、完善措施、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严格减免政策,打击偷逃欠税,确保应收尽收。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各方面抓收入的积极性,协调与地税部门的工作关系,抓好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使地方财力在经济发展中快速增长。要规范乡镇支出管理和民主理财,明确乡镇支出范围、收支标准、支出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拨付支出,严格控制“人、车、会、招待、通讯”等弹性支出,制止各种铺张浪费现象,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保证“两个确保”、“两个保证”、“低保”、再就业等关系群众生活的支出需求。把有效的财力用在保证乡村组织运转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
财政职能范文篇5
一、新时期乡镇财政职能的定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职能主要由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和发展经济三大职能构成。就目前,乡镇财政而言,一方面,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原有的农业两税征收和教师、干部职工工资发放等职能将逐步弱化,而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力度的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直接面向农村的转移支付资金及各种财政补贴的具体落实和管理责任就理所当然地落到了乡镇财政的肩上,如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粮食直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农村低保等。这就要求对乡镇财政职能必须重新定位。就笔者理解,目前,乡镇财政的职能有以下几点:
一是提供基本财力的职能。乡镇政权作为国家在农村一级的基层政权组织,承担着繁荣经济,发展农村文教卫生、水利、道路、通讯等社会公共事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等多方面的责任。乡镇财政作为乡镇财力分配的职能部门,就要积极提供基本的财力保障,参与到乡镇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方方面面,去组织收入、监管支出,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干部职工工资发放等基础工作。
二是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在全面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将更为显著。()从生产上讲,乡镇财政除了要管好用好上级安排的各项支农资金外,还要运用财政政策,引导、支持、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农村经济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农民增收和财政增收。()从分配上讲,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减轻农民负担大政方针的基础上,做好农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工作,建立健全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监督制约机制,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民增收。()从市场流通上讲,要建立和完善各类农产品市场,稳定农业生产发展,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从消费上讲,要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上讲,要协调各个方面,负责党和政府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征集、管理和发放社会保障资金。这些都要求乡镇财政充分行使职能,在培育和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财政资金管理的职能。目前,乡镇财政虽然直接组织的收入规模减少,但需要管理的支出规模在增大,如财政支农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工赈资金、救灾资金、农村社保资金、预算内外奖金以及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农村集体资金等都需要乡镇财政具体实施管理。因此,资金管理的任务在加大。只有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才能发挥资金使用的应有作用。
二、新时期强化乡镇财政职能的措施
新时期强化乡镇财政职能,应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从合理划分乡镇事权入手,理顺县乡财政体制,明确乡镇财权,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农村财源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健全乡镇财政职能,规范农村分配秩序,理顺农村分配关系,促进乡镇财政工作稳步推进。努力把乡镇财政真正建设成机构健全、制度配套、管理科学、体制规范、职能强化的一级财政。
⒈统一思想认识。目前,社会各方面对乡镇财政职能的认识是不尽一致的,在财政系统内部认识也不完全统一。有的人认为乡镇财政现在直接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已经取消,农业税逐步降低税率很快也将取消,乡镇财政无事可干,没有什么职能,在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中应压缩精减财政编制和人员,甚至提出撤销乡镇财政所。由于认识上存在盲点和误区,对乡镇财政干部队伍的稳定和工作开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管理松散,人心不稳,工作消极,等待观望等现象,弱化了乡镇财政职能。因此,要巩固提高乡镇财政的地位,强化乡镇财政的职能,做好新时期乡镇财政工作,就必须解决认识问题。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职能,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收收支支的财务活动,要从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从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联系等来理解和认识乡镇财政的职能。要加大财政宣传力度,使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对新形势下乡镇财政的地位、职位和作用能够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为乡镇财政职能强化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⒉明确工作任务。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乡镇财政被赋予了新的任务。要善于把握财政工作的新特点和新任务,积极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明确工作任务,实现工作重心转移。要跳出财政看财政,把视野放眼于日常收支活动之外,看到乡镇财政在日常收支的背后所发挥的重大政治经济作用,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中,发挥好财政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前,乡镇财政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强化区域公共事业发展;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有重点、有选择地扶持农村产业化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⒊夯实工作职责。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财政并不是没有工作可做,相反,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任务十分繁重。其主要工作职责:一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乡镇财源,培植新的财政收入增长点;二是支持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三是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乡镇辖区地方工商税的代征工作;四是负责乡镇财权、事权范围内的财政支出的管理工作,实施乡镇会计集中核算、收支两条线和财政财务基础管理工作等;五是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养老、医改、低保等)的筹集与管理;六是负责向农民发放粮食直补、退耕还林钱粮补贴和管护费等;七是负责农村集体资金的“村财乡管”工作及配合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八是负责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扶贫、救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以工代赈、支农等资金专款专用及应有效益的发挥;九是负责乡村资产管理和协助县级开展政府统一采购工作;十是负责完成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大量的财政事务,如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和清理历年税费尾欠,以及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和落实各种配套改革等工作任务。
⒋加强队伍建设。乡镇财政机构队伍的健全稳定是巩固乡镇财政地位,行使乡镇财政职能的载体和先决条件。当前,首先要保持乡镇财政(农税)机构和干部队伍的稳定。积极消除财政系统内部一些干部认识上的偏差所造成的工作消极、思想动荡等现象。引导和教育乡镇财政干部围绕新时期财政工作的目标任务,安心岗位,踏实工作,争作贡献。其次,要按照新形势下财政工作的发展要求,加强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努力建设一支“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的干部队伍,不断提高干部的财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第三,要加强乡镇财政干部管理,建立严格的人事管理和工作考核制度。制止随意调整财政人员及其工作岗位,保证乡镇财政队伍应有的力量和工作运转职能的完整。
三、做好新时期乡镇财政管理工作
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是搞好乡镇财政工作的基础,也是强化乡镇财政职能的内在要求。在目前乡镇财政面临诸多困难和矛盾面前,管理尤为重要。
一是调整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按照规范化管理和让利于乡镇的原则,调整和完善县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改善乡镇财政困境,调动乡镇理财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机构上划,预算,账户统设,资金统调,集中收付”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乡财县管乡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明财经纪律,规范财政行为。
二是加强收支管理。要不断强化征管手段、完善措施、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严格减免政策,打击偷逃欠税,确保应收尽收。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各方面抓收入的积极性,协调与地税部门的工作关系,抓好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使地方财力在经济发展中快速增长。要规范乡镇支出管理和民主理财,明确乡镇支出范围、收支标准、支出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拨付支出,严格控制“人、车、会、招待、通讯”等弹性支出,制止各种铺张浪费现象,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保证“两个确保”、“两个保证”、“低保”、再就业等关系群众生活的支出需求。把有效的财力用在保证乡村组织运转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
三是全面开展乡镇“五清”工作。在乡镇开展清理银行帐户、票据、财政供养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帐户要坚决取销;收费票据要统一管理,坚决制止使用自制票据;超编人员要做好分流和清退,财政不得供给经费;认真清理乡镇资产,登记造册,防止乡镇资产流失;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严格控制新债,积极化解旧债,加大清欠力度。
财政职能范文篇6
一、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的职能职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乡镇政府是我国四级政府构成中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是传达党和政府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层的具体执行者。无论农业税取消与否,乡镇财政的调节、分配、监督职能仍然需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在维护乡镇政权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理顺农村经济关系等方面都将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乡镇政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有乡镇政府的存在,就有乡镇财政存在的必要。
⒈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离不开财政。乡镇财政所是乡镇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把抓”。乡镇政府既要负责政府机构运转和干部职工工资待遇,又要担负本辖区内的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从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的发放,到农村烈、军属的优扶和五保户的供养,从“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直补”资金的兑现,到上面各级各部门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和扶贫资金的监管使用等,都要通过乡镇一一落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这些宠大的资金必须在乡镇财政部门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之下,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不折不扣的予以落实。因此,在新形势下,乡镇财政所在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关系,落实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维护乡镇政权运转,将发挥更大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化解农村债务、理顺农村经济关系离不开财政。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所从繁重的农税征管工作中解脱了出来,但农村中存在的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需要乡镇财政部门积极参与和化解,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土地承包又将是一个新的矛盾焦点。过去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负担较重,大量的民工外出,导致大量的农田无人耕种。随着农民负担的减轻和农业税的取消,大量农民必将返乡种田,耕地又将成为“香饽饽”。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将成为一个新的矛盾焦点。二是村级债权债务在短时间内将难以化解。村级债务的形成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因素形成,即:村级基础设施举债(如村级公路举债、农村通电举债等)、普九教育达标举债、上交乡镇税费举债等;村级债权主要包括外迁农户欠交的税费、农村特困户欠交税费以及部分承包人拖欠承包费等。这些债权债务若得不到妥善化解,势必影响税费改革所取得的成果,甚至危及农村社会稳定。三是村级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强,制度不严,帐务不清,村级财务和资金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因此,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化解农村债权债务、理顺农村经济关系、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还需要财政部门发挥主导作用。
()建设农村公共财政、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离不开乡镇财政。与城市相比,农村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目前仍然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农业基础设施落后,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农民的生产生活得不到有效保证;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差,农民看病、住院存在较大困难;农村社会保障滞后,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烈军属、残疾人以及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等得不到有效保障。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正在逐步加大。因此,乡镇财政部门在落实各项方针政策、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缩小城乡差别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扶持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农村脱贫致富离不开乡镇财政。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重点难点都在农村。近年来,国家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大力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逐步加大了对农业农村的扶持力度,每年都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这些资金在使用的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必将成为“脱缰之马”,其使用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乡镇财政所在选择项目、落实扶持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等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转换财政职能,拓展理财领域,把基层财政所的职能职责向农村社会的各个领域延伸。乡镇财政所作为最基层的经济管理部门,是落实中央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农业税取消后,乡镇财政所应该将主要精力用于乡村财政财务管理和农村公共财政建设方面上来,其职能职责可向以下几个方面延伸:
()将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向村级组织延伸。一直以来,乡镇财政所的财政监管职能仅局限于乡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村级财务一直游离于乡镇财政的监管之外,是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造成村级财务不公开、不透明、管理混乱,甚至在有些地方出现贪污挪用、私吞公款等现象发生,群众反映强烈。因此,乡镇财政部门应该充分发挥政策熟、业务精、力量强等优势,加大村级财务监管,帮助村级组织理好财、用好财。
()将财政监管职能向用款单位和具体项目上延伸。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农业农村的扶持力度,每年都有大量资金投向农村,而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出后,没有对这些资金进行有效监管,导致这些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有的改变资金用途,有的挪作他用,造成了许多不合格工程和“影子工程”,给国家资金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乡镇财政部门一是要加强对各种项目资金和扶贫资金的监管,要从项目的论证、立项、申报,到工程的验收、资金的拨付,都要进行全程监管;二是对应落实到户、到人的扶贫资金、粮食直补资金、水稻良种补贴资金、救灾款等,乡镇财政部门要逐村逐户予以落实;三是对各类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及其他项目资金,要设立专帐、专户,实行专人管理,以充分发挥财政的监督管理职责。
()将社会保障的对象和范围向农村和农民延伸。农村社会保障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大量的农村人口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与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农村面临的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农村老年人口越来越多,这些人口的吃饭、看病、养老等一系列问题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尤其是农村中“独女户”的养老问题更为突出。二是农村公共卫生设施落后,农民享受公共卫生资源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看病难和无钱看病是影响农民健康的原因之一。三是农村中的残疾人、弱智人口、五保户及特困人口得不到较好的救助。四是农村中的烈军属、受灾户等应该享受政府的及时救助。因此,在农村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卫生保险势在必行,乡镇财政部门应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纳入自身的职责范围之内。
三、合理配置乡镇财政机构和人员,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所的主要工作由过去的“以收为主”转换为“以管为主”,这就要求乡镇财政所必须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以责设岗,以岗定人,重新配置岗位和职责,以适应财政职能的转换。
()设置财政所所长、副所长各一名,主持乡镇财政所全面工作。设置乡镇财政总会计、出纳各一名,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会计法》、《预算法》的规定,编制本乡镇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乡镇预算的执行;负责乡(镇)、镇直机关、所属村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的帐务和资金的管理;监督、审核各类资金使用的合法性。配备工勤人员一名,为乡镇财政所提供后勤服务。
()将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归地税部门,财政部门不再担负农税征管任务。划转一批政策熟、业务精的财政干部到地税部门从事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管工作。
()设置农财专管员至名,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村乡村财源建设规划;负责农村建设项目的规划以及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对各种专项资金和扶贫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实施全程控管;负责国家的退耕还林资金、粮食直补资金、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的兑现到户。
财政职能范文篇7
(一)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
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及我国需求结构的变化,原有的供给制约转变为市场需求制约,为解决需求不足,实现扩大内需的目标并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以来,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与会专家认为:与货币政策相比,以扩大支出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政策时滞短、作用效果明显,是当前可供选择的反经济周期重大措施。财政部综合司丛安妮副司长对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做了介绍:(1)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中央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180亿元支出,专门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及抗洪救灾等。(3)发行2700亿特种国债用于补充国有独资银行资本金。(4)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努力保持外贸出口的增长。(5)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调整进口设备的税率,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的增值税。(6)简并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
与会专家认为:采取积极财政政策,除了可以直接增加投资和消费、刺激国内需求外,还能通过补充和增加建设项目资本金,为银行扩大贷款创造条件。初步测算,1000亿国债资金的使用大致可使银行增加配套贷款1000亿元,如将投资乘数效应计算在内,预计1998、1999两年可以拉动经济增长2.5—3个百分点。
财政部基建司丁先觉司长还具体介绍了当前采取积极财政政策实施的情况和效果。他指出:从1000亿元国债专项资金涉及的投资项目看,安排的2100多个项目的概算总投资超过16000亿元,地方财政除承诺归还转贷资金外,还配套投资500多亿元。从1998年的总体情况看,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对加大基本建设投资的增加幅度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对于进一步改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状况,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和基础条件十分有利。
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使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投资增长很快摆脱了1998年初的低迷状况,从下半年开始迅速回升。1—9月,第一产业投资比上年同期增长35.6%;第三产业投资比上年同期增长32.5%.从地区分布看,呈现东部地区主导,西部地区增长突出的特点。
丁先觉司长还对1999年的财政投资政策做了分析:1999年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投资增长对经济增长仍将保持相当的贡献率,要求财政继续实行适度积极的财政投资政策。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远未消除,前景尚难预料。进出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预计不高,势必要继续实行保持国内需求的政策,投资是内需的重要方面,必然要保持一定的增幅。第二,1998年的投资增长对财政投资政策的依存度较大,惯性较强,难以急剧收缩。第三,国内经济环境仍将对财政投资政策有一定依赖。具体财政政策可以考虑几点:一是适当增加预算内基建投资支出,主要用于大江、大河、大湖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国家开发银行等准财政实体的贷款规模保持在1998年的水平左右;三是继续在税收和财务政策上鼓励企业投资。
(二)关于中长期财政政策的取向。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靠发债来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只能是短期的,否则国家财政经济无法承受,而且孕育着巨大的风险。丛安妮认为,尽管我国财政赤字和债务余额占gdp比重较低,均未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有发债的余地,但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均较低,持续采取大规模发债的办法刺激经济易引发财政危机。此外,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大量呆坏账,国有企业及其他公共部门存在隐性赤字,需要在改革中逐步消化,以防范金融风险。最后,从国际经验看,如果将短期刺激政策长期化,容易导致不良的机制性结果,即经济增长对财政刺激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
所以,从中长期看,我们还是要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当前采取的积极政策与适度从紧的中长期政策并不矛盾。在目前,我们应注意把握财政政策实施的力度,保持短期调节措施与长期政策目标的协调。
(三)关于国债的使用效益。
千亿国债效益如何?代表们对此表示了担忧。因为这次启用财政政策进行积极的反周期宏观调控,各级财政对这个转变准备不足。一是项目储备不足,有些项目未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二是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这些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目的,仍然停留在过去有钱就要、有项目就上的水平上。一些地方或者上报项目不符合中央规定,或者任意挪用,改变用途,或者在划拨资金的时候拖拖拉拉。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1000亿元国债拉动经济的效果。
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李晓西副司长认为,发债的原则应该是“透支未来,造福后代”,用在基础设施上是很正确的。对于怎样发挥发行国债这一财政政策的效率,他认为:一是要调动社会资本。光靠财政拨钱是有限的。这里需要有政策,政策搞得好,社会资本就可以调动起来。二是基础设施投资要有具体定位,要投见效快的项目。此外,发债、用债、还债要联动起来。还能发多少债,和用得怎么样是有关系的,用得好,多发点问题也不会太大。同时还要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要有制约机制,应该是“发债有度,还债有序”。代表们认为,启动经济关键还是要启动消费和社会资金的投入,上边热下边也要热。李晓西认为,今后财政可采用间接的方式,运用贴息、减税等政策杠杆来启动消费和民间投资。还要注意财政杠杆与金融杠杆的协调配合,短期国债就是二者运用的交汇点,即可以运用财政手段筹集资金用于建设,也可以运用金融的公开市场操作,因为它的作用远大于利率的调节作用,而这也是财政与银行结合的操作。
(四)关于税制改革。
从中长期看,财政要想更好地发挥作用,还必须通过改革来完善和壮大自身,而突破口就在于改革和完善税制。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刘佐副所长认为下一步税改的突破口应是“费改税”,即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规范政府收入制度入手。首先,合理调整税负。应通过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和财政分配格局,扩大税基,加强管理,今后将现在税收占gdp11%左右的水平提高到20%以上。其次,优化税制结构。主要包括合并重复设置和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开征社会保障税、不动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取消、合并某些特定目的税;逐步扩大直接税所占的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适当下放地方税立法权,提高地方税所占的比重。
刘佐指出:目前我国需要完善的税种主要是:1.增值税。今后应扩大征税范围,逐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适时适当调整税率,减少过多的税收优惠。2.消费税:适当扩大征税范围,提高奢侈品和高消费项的税率。创造条件将生产环节征税改为消费环节征税。3.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尽快完成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合理确定税基;以税率分享方式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个人所得税要逐步推行综合征税制,合理确定税基,实行适度的超额累进税率。此外,要结合资源产品价格调整,逐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调整税率。逐步降低关税税率总水平,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取消不适当的税收优惠,严厉打击走私。另外,还应强化征收管理,造就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努力降低税收成本。
中国财经报社白伊宏副总编辑认为,我国的税收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所占比重日益降低。而流转税对于经济总量和经济周期变化来讲,是置身于事外,进而是中性态度的。所得税可以随经济周期变化而逆向变动,因此具有很强的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他认为,应分阶段、有步骤地逐步降低流转税税率,提高所得税税率,加大所得税占整个税收的比重。建立所得税为主的体制,有利于财政的反经济周期运作。
(五)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职能的定位及与货币政策的配合。
与会专家还认为,应深入研究世界经济与我国经济的运行规律、相互影响及作用力,正确判断经济运行周期,以便为我们制订财政、金融政策,灵活调控经济打好基础。而此次启用财政政策、扩大内需也引出一个理论性的问题,即财政作为宏观调控政策工具的作用应该如何认识,进而应该如何丰富财政政策和财政理论。
财政部财政科研所何盛明所长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成熟市场国家比,我国政府承担着领导国家工业现代化、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及完成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重位。由此我国财政除了承担西方财政所要求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三个基本职能外,财政必须支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财政必须支持改革和为转轨服务,财政必须在防范风险中起主导作用,财政在扩大内需、治理通货紧缩中势必要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
财政职能范文篇8
1、经济发展水平低是乡镇财政的基础原因。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市场化程度不高,农产品加工业尚属初级阶段,难以形成高附加值、高税利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系列,工商企业频监倒闭,使得乡镇财政没有充足的财源。
2、“分税制”不完善使乡镇财政缺乏稳定的高收入来源,支出压力大。1994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但至今省以下“分税制”体系采取了不尽合理的基数法,一方面,税收收入一层层向上集中,中央得了“大头”,地方收入相对减少并经过省、市、县三级的层层盘剥,乡镇财政收入逐渐被掏空。税制改革以后,农业税划归为地方税种,虽然刺激了地方政府对农业税的征收工作的积极性,但是随着农业税的免征,支撑乡镇财政的一大主要财力落空,乡镇财政靠微小增幅的工商税收增加财力来自我消化农业税税基,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而财政转移支付,对乡镇财政来说,大多还缺乏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办法,没有能科学地配合分税制改革最终落实。另一方面,支出责任却一层层向下转移,中央出台的一些增支政策要靠地方自行消化,使地方财政支出压力加大。落实到具体事务,乡镇财政所承担的大多是一些刚性强、欠帐多、支出基数大、无法压缩的支出。如农村教育、民兵训练、优抚等就基本由乡镇负担了,还有道路、危桥、医疗、文化及其它一些社会福利项目,主要由乡镇配套组织实施,但是资金来源溃泛,完全由乡镇预算负担必将导致资金短缺。乡镇政府没有足够的税收收入来源、显得财权范围小,而事权范围又过大,缺乏与责任相对应的经济财力支撑,仅仅依靠弱势的农村经济和濒临破产的乡镇企业,连最基本的“吃饭问题”都难以解决,更遑论公共建设和公共服务了。
3、税收管理体制的缺陷加重了乡镇财政困难。目前在乡镇一级,基本是国、地两税均由条条统管,负责工商各税的征收,而乡镇财政只负责征收农业二税和相关收入,这客观上造成了一些扯皮现象。另外,税务部门往往从完成收入任务指标出发,当年任务完成后不愿过多超收,以便为下年“留有余地”,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应征尽征,造成人为的收入流失。再有现在地方政府流行一种“财政收入才是硬政绩”的说法,各级领导关心财政收入是好事,但是为了完成和超额完成当年税收任务,地方政府踏上了引税之路,随之带来的则是大幅度的引税返还和财政收入的虚假繁荣,不能提高财政提供公共品和服务能力,抬高了税基,恶性循环,扰乱了税收秩序。
4、高昂的招商引资成本,为乡镇财政雪上加霜。目前招商引资是比较热门的话题,各级政府自上而下都有招商引资任务,并直接与干部的升迁、考核挂钩,这就有了必须完成任务的压力,尤其是乡镇政府安排大批干部关门“停业”外出招商,形成了以土地的无偿或低价出让、税收的减免、变相的奖励为成本的招商,政府职能迷失,资源流失,财政收入落空,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无力偿还,进一步加重了财政的负担。
5、乡镇政府包揽过多经济管理职能,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和兴办合作基金会留下了财政隐患。过去乡镇政府一是直接兴办企业,行政干预多,由于行情不准和一些基层企业干部的责任心不强,导致企业亏损、停产直至破产,遗留了巨大的“包袱”,后来产权制度改革,乡镇政府迫于上级的压力,受惑于甩“包袱”的良好愿望,“卖一送一”,慷国家之慨,将全部企业改制到位,这其中流失的国有资产就不说了,但是还有一些企业假性改制,这些企业欠下了巨额债务,包括向职工以及向社会的集资款、合作基金会贷款、财政借款、银行贷款等,实际上早已资不抵债,只留下一个空壳,但是这其中向职工以及向社会的集资款、合作基金会贷款、财政借款,如果改制到位或破产,都必须由财政直接负担,乡镇财政无能消化,就只能搞个假性改制了,完成上级任务,问题一天天往下拖;二是搞合作基金会留下了巨大债务,乡镇企业特别是前几年行情不紧气,借去的贷款如“肉包子打狗”,但是合作基金会资金主要来源于当地股民的股金,这是一笔“硬”帐,必须还而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还,这又给乡镇财政带来了“灾难性”的债务。
6、乡镇财政预算越来越显“软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上级政府出政策,下级政府出钱,这是乡镇财政预算“软化”的典型表现。这些在正常预算之外出台的支出政策,明显缺乏对乡镇预算应有的尊重。二是上级部门为了本部门利益,在实施某项目时,往往要求地方政府按比例配套财政资金,否则不予安排项目,而配套资金显然不会事先被纳入乡镇年初预算之内的,这些临时性、不得不开支的项目,对乡镇财政预算的正常执行带来很大的冲击,也进一步降低了地方人代会批准预算的权威性。三是乡镇自身财务管理松散,支出缺乏预算约束,缺乏监督,随意性强,机关运行成本逐年加大,人为加重了乡镇财政负担。
7、机构臃肿、财政供养人口失控。乡镇作为一级政府,就要配备政府的全套机构,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越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这个问题越突出,因为这些地区就业机会少,收入普遍较低,进入政府机构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乡镇或迫于上级的压力,或处于“善良”的愿望,用“足”编制,将原先不属于财政供养的人员想办法捧上“铁饭碗”,致使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精减越减越多。
以上种种原因致使乡镇财政空前困难,债务累积,有限的财政资金疲于应付,形成了财政困难的局势,影响了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增加了整个财政的风险,影响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改革,转变职能,化解财政困难。
一、推广乡财县管。“乡财县管”,乡镇财政的“三权”不变,即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借鉴安徽基层财政困境突围的成功经验,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管住乡镇乱收费、管住乡镇乱花钱、管住乡镇乱进人、管住乡镇乱举债。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同时调整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和职能,特别是,在教师工资上划后,乡镇财政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乡镇财政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那种适应乡镇政府职能扩张需要的功能完整的一级财政了。
二、转变思想,回归乡镇政府职能
1、转变传统思想,树立服务理念,树立财源经济建设思路以财源经济的建设为思路是解决财政发展困难的必然选择。发展民营企业是乡镇财政走向良性循环的基础。乡镇政府要转变传统思想,以培植财源为取向,以充分发挥财税杠杆作用为核心,用足用活财税政策,如信息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技术支持、财政贴息等手段,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支农资金投向,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对第三产业迅猛发展的势头,以总量扩张和结构优化为目标,努力摆正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在强化征管中实现财源增长点。千方百计扩大经济总量,积极推动财源经济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转变和均衡协调发展。
推行政府统一组织,财税多方参与,一次进户,各税统查的复合型税收稽查模式,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堵塞跑冒滴漏。在目前财库行没有联网的情况下,就地取材,财政人员要转变观念,进厂入户,了解和掌握本地税源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矛盾。
2、合理划分职能,理顺各级政府间事权关系
乡镇政府的职能是提供乡镇范围内居民和农民需求的公共品和服务,这些公共品和服务包括公共安全、乡村道路、区域内防洪、灌溉排水、土地整治、基础教育、卫生防疫、跨乡镇的公路建设、区域水土治理、环境保护、医疗、文化及基本的政府行政管理。乡镇政府应直接提供公共安全、消防、民事纠纷处理、乡村道路建设等受益范围限于乡镇的公共品。至于农村基础教育、卫生防疫、跨乡镇的公路建设、区域水土治理、环境保护、防洪灌溉等跨区域公共品的提供,上级政府则应建立相应的机制,并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提供部分资金。而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等全国性公共品的提供则应完全由中央政府来承担,可通过转移支付,委托乡镇政府来完成这些工作。
3、退出竞争领域,调整乡镇财政的职能范围
乡镇财政的根本职能就是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因此,乡镇财政资金必须从竞争性领域完全退出,不再投资办企业,不再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而支付变相的奖励等,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高乡镇财政收入
1、提高乡镇的税收分成,减少上缴。乡镇一级,农业税在即被最终取消的情况下,没有了主体税种支撑大局,为了保证乡镇政府能较好地履行各项职能,上级政府要正视乡镇一级的困难,通过减少自然增长的上缴和财税收入增长的集中来增强乡镇的财政实力。
2、下放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从中央到地方应尽可能地将共享收入逐级下放。从2001年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也实行了共享后,大税种已全部共享,今后不宜继续扩大范围,使地方有更加稳定的税源,切实稳固地贯彻分税制。
四、建立规范和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有相当一批乡镇处于财政入不敷出、缺口逐年拉大、困难重重,而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公共部门的主要职责仍应是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基本公共品的提供。乡镇政府若无财力完成上述任务,社会发展就会受阻,因此在目前分税制条件下,中央对地方特别是对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应主要用于弥补税收收入不足以提供基本公共品和服务时的财政收支缺口,而且首先要保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县乡和不同收入阶层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方面达到均等。
财政职能范文篇9
⒈经济发展水平低是乡镇财政的基础原因。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市场化程度不高,农产品加工业尚属初级阶段,难以形成高附加值、高税利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系列,工商企业频监倒闭,使得乡镇财政没有充足的财源。
⒉“分税制”不完善使乡镇财政缺乏稳定的高收入来源,支出压力大。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但至今省以下“分税制”体系采取了不尽合理的基数法,一方面,税收收入一层层向上集中,中央得了“大头”,地方收入相对减少并经过省、市、县三级的层层盘剥,乡镇财政收入逐渐被掏空。税制改革以后,农业税划归为地方税种,虽然刺激了地方政府对农业税的征收工作的积极性,但是随着农业税的免征,支撑乡镇财政的一大主要财力落空,乡镇财政靠微小增幅的工商税收增加财力来自我消化农业税税基,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而财政转移支付,对乡镇财政来说,大多还缺乏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办法,没有能科学地配合分税制改革最终落实。另一方面,支出责任却一层层向下转移,中央出台的一些增支政策要靠地方自行消化,使地方财政支出压力加大。落实到具体事务,乡镇财政所承担的大多是一些刚性强、欠帐多、支出基数大、无法压缩的支出。如农村教育、民兵训练、优抚等就基本由乡镇负担了,还有道路、危桥、医疗、文化及其它一些社会福利项目,主要由乡镇配套组织实施,但是资金来源溃泛,完全由乡镇预算负担必将导致资金短缺。乡镇政府没有足够的税收收入来源、显得财权范围小,而事权范围又过大,缺乏与责任相对应的经济财力支撑,仅仅依靠弱势的农村经济和濒临破产的乡镇企业,连最基本的“吃饭问题”都难以解决,更遑论公共建设和公共服务了。
⒊税收管理体制的缺陷加重了乡镇财政困难。目前在乡镇一级,基本是国、地两税均由条条统管,负责工商各税的征收,而乡镇财政只负责征收农业二税和相关收入,这客观上造成了一些扯皮现象。另外,税务部门往往从完成收入任务指标出发,当年任务完成后不愿过多超收,以便为下年“留有余地”,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应征尽征,造成人为的收入流失。再有现在地方政府流行一种“财政收入才是硬政绩”的说法,各级领导关心财政收入是好事,但是为了完成和超额完成当年税收任务,地方政府踏上了引税之路,随之带来的则是大幅度的引税返还和财政收入的虚假繁荣,不能提高财政提供公共品和服务能力,抬高了税基,恶性循环,扰乱了税收秩序。
⒋高昂的招商引资成本,为乡镇财政雪上加霜。目前招商引资是比较热门的话题,各级政府自上而下都有招商引资任务,并直接与干部的升迁、考核挂钩,这就有了必须完成任务的压力,尤其是乡镇政府安排大批干部关门“停业”外出招商,形成了以土地的无偿或低价出让、税收的减免、变相的奖励为成本的招商,政府职能迷失,资源流失,财政收入落空,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无力偿还,进一步加重了财政的负担。
⒌乡镇政府包揽过多经济管理职能,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和兴办合作基金会留下了财政隐患。过去乡镇政府一是直接兴办企业,行政干预多,由于行情不准和一些基层企业干部的责任心不强,导致企业亏损、停产直至破产,遗留了巨大的“包袱”,后来产权制度改革,乡镇政府迫于上级的压力,受惑于甩“包袱”的良好愿望,“卖一送一”,慷国家之慨,将全部企业改制到位,这其中流失的国有资产就不说了,但是还有一些企业假性改制,这些企业欠下了巨额债务,包括向职工以及向社会的集资款、合作基金会贷款、财政借款、银行贷款等,实际上早已资不抵债,只留下一个空壳,但是这其中向职工以及向社会的集资款、合作基金会贷款、财政借款,如果改制到位或破产,都必须由财政直接负担,乡镇财政无能消化,就只能搞个假性改制了,完成上级任务,问题一天天往下拖;二是搞合作基金会留下了巨大债务,乡镇企业特别是前几年行情不紧气,借去的贷款如“肉包子打狗”,但是合作基金会资金主要来源于当地股民的股金,这是一笔“硬”帐,必须还而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还,这又给乡镇财政带来了“灾难性”的债务。
⒍乡镇财政预算越来越显“软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上级政府出政策,下级政府出钱,这是乡镇财政预算“软化”的典型表现。这些在正常预算之外出台的支出政策,明显缺乏对乡镇预算应有的尊重。二是上级部门为了本部门利益,在实施某项目时,往往要求地方政府按比例配套财政资金,否则不予安排项目,而配套资金显然不会事先被纳入乡镇年初预算之内的,这些临时性、不得不开支的项目,对乡镇财政预算的正常执行带来很大的冲击,也进一步降低了地方人代会批准预算的权威性。三是乡镇自身财务管理松散,支出缺乏预算约束,缺乏监督,随意性强,机关运行成本逐年加大,人为加重了乡镇财政负担。
⒎机构臃肿、财政供养人口失控。乡镇作为一级政府,就要配备政府的全套机构,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越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这个问题越突出,因为这些地区就业机会少,收入普遍较低,进入政府机构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乡镇或迫于上级的压力,或处于“善良”的愿望,用“足”编制,将原先不属于财政供养的人员想办法捧上“铁饭碗”,致使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精减越减越多。
以上种种原因致使乡镇财政空前困难,债务累积,有限的财政资金疲于应付,形成了财政困难的局势,影响了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增加了整个财政的风险,影响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改革,转变职能,化解财政困难。
一、推广乡财县管。“乡财县管”,乡镇财政的“三权”不变,即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借鉴安徽基层财政困境突围的成功经验,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管住乡镇乱收费、管住乡镇乱花钱、管住乡镇乱进人、管住乡镇乱举债。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同时调整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和职能,特别是,在教师工资上划后,乡镇财政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乡镇财政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那种适应乡镇政府职能扩张需要的功能完整的一级财政了。
二、转变思想,回归乡镇政府职能
⒈转变传统思想,树立服务理念,树立财源经济建设思路以财源经济的建设为思路是解决财政发展困难的必然选择。发展民营企业是乡镇财政走向良性循环的基础。乡镇政府要转变传统思想,以培植财源为取向,以充分发挥财税杠杆作用为核心,用足用活财税政策,如信息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技术支持、财政贴息等手段,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支农资金投向,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对第三产业迅猛发展的势头,以总量扩张和结构优化为目标,努力摆正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在强化征管中实现财源增长点。千方百计扩大经济总量,积极推动财源经济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转变和均衡协调发展。
推行政府统一组织,财税多方参与,一次进户,各税统查的复合型税收稽查模式,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堵塞跑冒滴漏。在目前财库行没有联网的情况下,就地取材,财政人员要转变观念,进厂入户,了解和掌握本地税源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矛盾。
⒉合理划分职能,理顺各级政府间事权关系
乡镇政府的职能是提供乡镇范围内居民和农民需求的公共品和服务,这些公共品和服务包括公共安全、乡村道路、区域内防洪、灌溉排水、土地整治、基础教育、卫生防疫、跨乡镇的公路建设、区域水土治理、环境保护、医疗、文化及基本的政府行政管理。乡镇政府应直接提供公共安全、消防、民事纠纷处理、乡村道路建设等受益范围限于乡镇的公共品。至于农村基础教育、卫生防疫、跨乡镇的公路建设、区域水土治理、环境保护、防洪灌溉等跨区域公共品的提供,上级政府则应建立相应的机制,并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提供部分资金。而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等全国性公共品的提供则应完全由中央政府来承担,可通过转移支付,委托乡镇政府来完成这些工作。
⒊退出竞争领域,调整乡镇财政的职能范围
乡镇财政的根本职能就是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因此,乡镇财政资金必须从竞争性领域完全退出,不再投资办企业,不再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而支付变相的奖励等,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高乡镇财政收入
、提高乡镇的税收分成,减少上缴。乡镇一级,农业税在即被最终取消的情况下,没有了主体税种支撑大局,为了保证乡镇政府能较好地履行各项职能,上级政府要正视乡镇一级的困难,通过减少自然增长的上缴和财税收入增长的集中来增强乡镇的财政实力。
⒉下放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从中央到地方应尽可能地将共享收入逐级下放。从某年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也实行了共享后,大税种已全部共享,今后不宜继续扩大范围,使地方有更加稳定的税源,切实稳固地贯彻分税制。
四、建立规范和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有相当一批乡镇处于财政入不敷出、缺口逐年拉大、困难重重,而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公共部门的主要职责仍应是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基本公共品的提供。乡镇政府若无财力完成上述任务,社会发展就会受阻,因此在目前分税制条件下,中央对地方特别是对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应主要用于弥补税收收入不足以提供基本公共品和服务时的财政收支缺口,而且首先要保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县乡和不同收入阶层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方面达到均等。
五、妥善处理乡镇财政债务问题
财政职能范文篇10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1、财政年预决算公开、半年预决算公开。
2、领导职责和公务员职责、工作目标、原则和要求公开。
3、其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
二、公开的程序要求
1、公务员职责、工作目标、原则和要求。根据财政局岗位职数,将局长、副局长及业务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的业务分工,设置《县财政局工作人员监督岗牌》,注明的项目有:姓名、照片、职务、工作职责等并在每个工作人员案头设置相应的监督牌,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2、专项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公开。将专项经费的拨付使用情况公开,作为清政廉洁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真对待,每年将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资金分配将执行《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随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3、其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定期或不定期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主要采取政务公开栏、文件公开、会议公开等形式。
财政职能范文
时间:2022-06-23 10:00:27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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