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范文10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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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范文篇1

2.负责对杭州市区范围内的省部属和部队属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3.负责对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业务指导、监督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预防工作;

4.负责在具备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省本级劳动仲裁员、全省劳动仲裁员业务提高培训和按规定做好全省劳动仲裁员的登记注册工作;

劳动仲裁范文篇2

现将研讨会意见纪要如下:

一、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后该单位把劳动者转为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如劳动者诉请原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发生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把劳动者从直接用工转为劳动派遣方式用工后,劳务派遣公司成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其应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如劳动者转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后,劳务派遣公司开始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诉请原单位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以劳务派遣公司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劳动者在申诉时效内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劳务派遣公司也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诉请该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二、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个人缴费,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之外另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劳动者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如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费用,或者要求补缴个人缴费与用人单位缴费的差额,或者要求将个人参保改为单位参保,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动者申诉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及《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的规定,裁决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双方均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从公平原则出发,劳动者应将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本人的社会保险费用返还用人单位。

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应如何理解和执行?

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如果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如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用人单位可依法提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双方协商签订了关于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等协议,劳动者反悔申请仲裁的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工资、经济补偿金的事宜协商达成协议的,以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为申诉时效起算点,劳动者在申诉时效内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在审理中,应审查该协议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只要双方的协议不是在一方受欺诈、胁迫、基于重大误解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且协议内容不违法及未显失公平,仲裁委应裁定双方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劳动者的申诉请求,如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做出裁决。

五、工伤发生后,未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直接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了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者据此就工伤待遇提出仲裁申请应如何受理和处理?

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是处理工伤争议案件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是工伤做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工伤认定结论。故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以申诉人不符合申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即使双方当事人对工伤无异议,仍需由劳动保障部门做出工伤认定,避免将来发生新的争议。

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也一次性领取了相关的工伤待遇,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而引起的争议如何受理和处理?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按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计算的,故从其立法目的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预期寿命期间可能发生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一种补助补偿,且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即已终止,故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再次提请仲裁,诉请原单位支付相关费用,仲裁委员会应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七、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待遇争议应由参保地还是工伤发生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便于工伤待遇处理考虑,以参保地仲裁委员会管辖为宜。但如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则可以选择向工伤发生地或者用人单位住所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仲裁时效应如何把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未终止的,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受申诉时效限制;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时起算申诉时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劳动者主张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为申诉时效起算点。

九、如用人单位规定,年终在册且参加年终考评的职工才有参与年终奖分配的资格,年终前已离职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年终奖发生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奖金属工资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因此,只要上述奖金分配方式,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且用人单位奖金分配规章制度具备合法性,就可以作为劳动仲裁机构处理的依据。

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高温津贴、夜班津贴发生争议应如何裁决?

高温津贴、夜班津贴属工资范畴,不属于企业福利待遇,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探亲假争议的处理问题。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适用范围限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苏政发[1981]149号)中又授权各地、市对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根据本地区实际作一些原则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探亲假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全民、集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种类型的非公单位探亲假适用目前无法律依据,对于非公单位探亲假的争议,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双方合同约定职工享受探亲假,则应按规定或约定执行。

劳动仲裁范文篇3

答: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按属地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划分。省仲裁委受案范围:(1)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非广州市城区户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广州市城区户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3)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4)本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二、问: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答:1、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要由申诉人本人签名(如有人需注明)

2、提交证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其它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诉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诉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天河区体育西横街1号)(4)被诉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地址:天河路17号润粤大厦,乘233路公共汽车至动物园南门,天河立交桥脚)(5)被诉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

三、问:当事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享有和职责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诉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诉人有承认、反驳申诉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缴纳仲裁费用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劳动仲裁范文篇4

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有选择仲裁和诉讼的权利,而非必须依法先行进行仲裁才可以诉讼,这在我国民事仲裁和民事诉讼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仲裁前置程序却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仲裁前置程序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在其后诉讼程序的效力,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就当然不发生效力。法院又必须对争议进行重新审理。换言之,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仅是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要件,法院并不对仲裁裁决进行法律上的审查,仲裁裁决也不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无论法院的审理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仲裁裁决,都将使前面大量的仲裁工作化为乌有,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人力资源和国家的财政支出,也增加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解决争议的成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2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的,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在现实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一个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成”只是虚设,工会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只是名义上的仲裁委员会成员,他们既不参与日常工作,也不介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只是挂名委员而已。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性色彩浓厚,其财政和编制都不独立,因此,当某一案件的处理会给当地的经济造成负面影响,很难保证政府不加以行政干预,使其裁决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使劳动仲裁裁决缺乏公正性。我国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没有就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财产保全做出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成了法律上的盲点。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也可能会产生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案件最终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这切实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是否能得以兑现,因此亟待完善。

完善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的几点建议

根据我国的情况,实行劳动仲裁自愿制度已具备现实的可能性。劳动法作为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社会法。既有公法的性质又不可避免的具有私法的性质。私法就应给体现对当事人的自由、平等、公平原则,公权利不能干涉的太多,否则就会造成公权利的滥用而限制私权利的保护。选择用什么方式处理劳动争议是当事人的自由,应给体现仲裁的自愿原则。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仲裁或是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为了保证劳动仲裁机构的中立性就要使其摆脱行政机构的束缚。将劳动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独立于劳动行政部门之外,解决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以及办公场所等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为独立法人,不应挂靠于劳动部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拔途径和仲裁员的聘任应当公平、透明,符合市场经济要求。通过建立仲裁员资料库,并将其信息予以公布,以便争议当事人自愿选择。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的方式.应采用由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再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相关人民法院提交的方式较为妥当。如果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因案件处理的需要,须解除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到期要继续进行财产保全的,则仍由财产保全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人民法院审查实施。

本文作者:陈璐徐玉梅工作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劳动仲裁范文篇5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以后,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如果想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必须先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一、工作职能:

1.负责处理辖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2.负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3.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4.负责劳动争议三方(劳动、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指导区内各街道、社区、行业、企业劳动争议协调机构开展调解工作;5.负责全区劳动争议处理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向上级提供相关信息;6.负责对劳动合同的审核及鉴证工作;7.承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便民措施

1、建立首问首接服务制度;2、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3、立案审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4、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没有委托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劳动仲裁机构可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5、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制度;6、健全立案服务措施。落实接待责任制,建立立案接待区、休息区,接待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设置仲裁公开必备设施,张贴相关的公开内容、仲裁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窗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7、加大“阳光仲裁”力度。

三、工作做法

1、加强管理,增强素质,大力提高劳动仲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管理,增强仲裁员的自身素质,是做好劳动仲裁工作的关键。我们在工作中一是加强学习。我们按照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的要求来做好仲裁员的学习教育工作。首先,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学习和教育,使仲裁员了解党的大政方针,坚定仲裁员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明确仲裁工作的正确指导思想,使劳动仲裁工作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改革开放大局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其次,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学习和教育。我们将每周五下午作为集中学习时间,组织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共同对最近颁布和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学习,使大家深刻领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布的历史背景、立法意图、基本精神,不断增强仲裁员依法施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再次,不定时组织仲裁员进行专题业务讨论,继续鼓励和支持专、兼职仲裁员、书记员参加法律专业学习,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只要条件允许,我们都尽量组织仲裁员去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增强专业水准,拓展视野;二是加强日常管理。首先端正劳动仲裁员的工作态度。教育和引导他们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和谐仲裁这面旗帜。通过在仲裁工作岗位开展创建文明窗口活动,要求每个仲裁员必须认真、耐心、热情地接待当事人。其次,加强廉政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使仲裁员务必做到勤政廉洁,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劳动仲裁的良好形象;第三,严格办案程序。我们严格按照《江苏省省劳动仲裁案件庭审程序》执行,从制度上规范仲裁员的行为。在案件处理中,弱化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强化案件集体研究、集体决定,以程序公正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三是初步实行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提高办案数量,缩短办案时间;四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真正树立为企业服务,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执法机构,必须要以严谨、规范、完善的制度作为基础,贯穿劳动争议仲裁的始终,才能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我们首先完善各项内部工作制度,并落实到人,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告知用语,强化证据质证程序,严格依法办案。在仲裁活动中实行“阳光工程”,制作了政务公开栏挂上墙,将各项办案程序、收费标准、办案纪律、开庭时间、开庭场所、仲裁庭组成人员,既方便群众,又接受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工作透明度。五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监督是管理能否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我们从仲裁员资格准入,日常办案工作等方面加强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群众反映不好的,坚决不发给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坚决不予聘任。对于在办案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仲裁员坚决予以淘汰。同时,为保证案件质量,维护仲裁公正执法形象,办公室还强化案件审理监督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做到认真对待每一个申诉案件,细心听取当事人对裁决的意见,对发现原裁决确有错误的,及时报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彻底改变申诉难的现象;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及时移送办公室审查,杜绝或减少错案的发生,以维护仲裁委员会公正执法形象。20*年以来,我委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9件。其中调解案件25件,占案件总数的42%。法定时效内结案率100%,无一起本级或上级纠错的案件。

劳动仲裁范文篇6

关键词:失效;范围;任职条件

我国的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据法律向法定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先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进一步处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劳动仲裁不仅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而且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当中的重要环节。劳动仲裁,因为其处理方便快捷的优点被世界各国大规模广泛运用。我国现在实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机制恢复于20世纪,90年代得到快速发展并且越来越完善,然而最近十多年来,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处理立法工作总体来说进展缓慢。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领域拓展,劳动关系一改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单一性和稳定性,展现出多样性复杂性态势,一系列生产关系正在进行局部小范围调整,表现形式对以往而言进一步程式化、复杂化。里面不仅有国有还有集体私营以及一些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劳动关系构成局面,用工形式相应的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点。面对这些情况当然有必要再制定具体法律制度来补充完善,大家知道,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根本找不到现成的规则完全照搬照抄。为此整理上尚处于摸索阶段。就目前而言,在我国调整劳动关系主要是由一系列种类繁多文件规章法律法规构成的,使得地方政府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得不考虑本地的实际。这也导致法律文件之间出现混乱、体系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在不同地区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依法行政在构建过程之中,各地依法行政水平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如果长此以往,劳动领域纠纷处置不当,势必给和谐的劳资关系的构建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再加上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和企业最大化利润追求这种矛盾的双重挤压下。两者之间的矛盾极易被激发,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安定的秩序,必然会继续引发上访闹访情况等不良现象屡次发生。因此如何化解二者之间的矛盾,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案件,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

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调解仲裁审判,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的,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功不可没!然而绝不是一劳永逸,其本身还存在大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巩固发展以及适应新形象调整劳动关系的要求。在实践中,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了劳动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体现了立法、执法为民,为经济社会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服务宗旨以及思路举措。但还有许多的不足:一是受理范围过于笼统,较模糊。二是时效过长。三是仲裁委任职条件过低。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的概念定位不明确,非法用工的性质以及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依据何种标准,认定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实践中,常常排除在劳动仲裁范围之外,非法用工未纳入其范围,这样做给社会弱势群体权力带来了严重的不公平,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差距巨大。西部大量未毕业就辍学劳动者素质必然偏低,这种状况决定了不能一刀切一种标准。特别是在劳动力缺乏的当下,许多雇主为了开工或是加速生产赶进度不得不招收大量没有合格证件的劳动者,许多厂家违法也就自然而然了。甚至会催生劳动力黑市形成。这些弱势群体本应是急需要保护的,但由于各种人为的状态的设置门槛以及谋生的需要不得不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隐性就业导致这帮人的人权也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面对雇主侵权毫无办法,只能忍气吞声,当激发到相当程度的时候这些人就会铤而走险,以极端的方式来维护自己最基本的权利,这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祥和。特别是在伤亡赔偿方面,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合规的采取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不合规的就有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者实际上并没有充分享受到新法调整带来的益处。劳动仲裁时效过长备受诟病。劳动仲裁调解法规定一般在四十五天之内结案,最长不超过六十天,这一点相比之前的劳动法九十天缩短到现今的六十天体现了较大的进步。但是其他不同阶段的案件适用过长的规定是十分不科学的。

以工伤赔偿案件为例来计算确认劳动关系六十天,申请工伤认定六十天,工伤赔偿争议六十天加起来接近半年。如此漫长的等待,对劳动者或其家属来说是十分残忍的。对劳动者关系的认定,技术上的工作完全可以压缩其时间。对于严重伤情比如大腿鼓折断,医疗等级的鉴定需其钢板拆除之后方可认定,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好的,本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其并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现实的困难,比如医疗护理一家老小生活费用怎么办,在这里我个人认为是否可以引进绿色通道机制或是保险机制,此时是否可以在受伤后到医院初步诊断之后对其初步定级,一般来说医生能够大致判断病情的严重程度,这样做能够对劳动者解决燃眉之急以及最大限度的后顾之忧,待到能够完全确定受伤级别时进行完善补充,多退少补,但前提是要保证足够的康复费用,这一点可以由保险公司从中监督,如果歹意监督则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做有利于劳动者充分维权或是提高其维权的能力与决心。如果不这样做会导致认定时间过长,给受损方带来巨大的心理与经济上的负担,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势在必行。进一步扩大仲裁范围,最大限度把各种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能纳入其中。这里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降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对一些恶意规避劳动者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安全生产部门、社保局应当合力重拳出击,以及突击检查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情况。

尤其是要重点检查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以及劳动条件是否到位的检查。对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应当有专门发的独立行政机关组建实体化的仲裁机构,完善以内部人员管理框架和日常办公事情设置,具体部门的时候可以按照其功能及设置如综合办公室,初审审理室办公室调解纠纷,仲裁庭等。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提高准入门槛,另外公务员招考遴选等方式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人员进入仲裁员队伍,并且还要留得住这些人才:首先,待遇上要吸引人才,不仅仅是下大力气发放高薪,还要在住房优惠、子女入学、配偶工作解决发力,对于在特定领域做出特别贡献的人员,必要的时候还要给予职称评价方面的破格晋升;其次要做到感情留人,学习刘备三顾茅庐精神、砍林送徐庶的情怀。还要建立激励制度,符合人性的考核制度,在考核过程中做到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坚决做到公平公正,以理服人。同时也不能过分讲究公平,如果这样做必然导致大锅饭盛行,那结果必然也会影响到劳动者的积极性,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奖勤罚懒要掌握好度,在委之以责授之以权的过程中发挥下属的真实才能,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地充实自己,提高自己,以至于让单位变得越来越文明。

完善劳动仲裁终局制度。在劳动终局仲裁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主体单一,只允许用人单位,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事实认定错误,却没有规定可以撤销,撤销的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终局裁决:劳动者的救济途径可以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八条条文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用人单位的救济途径与劳动者存在较大差别,如果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的案件,行使诉讼权利难于启动,因为它受到严格限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行使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只有在符合六种可申请撤销的情形下,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维权难度和成本对于用人单来说是比较高的。故用人单位要更好的行使救济权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离不开对此六种法定可撤销情形的研究和正确运用。随着仲裁员法律水平的提高,法律援助途径多样化以及聘请律师便利性的前提下,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适用错误、管辖错误、程序错误可能性越来越低,因此仲裁员的疏忽导致裁决认定事实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存在偏差,才会出现比较明显错误的裁决。居于权威和面子需要,用人单位发现裁决书低级错误,往往拒绝按要求仲裁纠正,加上法律也没有直接规定这种错误该怎么办,按什么程序办,故无法纠正这种错误,这导致用人单位的权利避免无法救济。这一点在立法的时候必须加以考虑。

劳动仲裁的依据在法律条文上仅限于法律和法规,这一个规定与现实严重脱节,这是因为我国正面临大量的用人制度改革,各个地方具体实施的规章制度或者是细则以及红头文件很多,他们规定很不一致,在实际操作当中有很强的地域性,如果仅仅依靠法律法规来裁决的话,必然影响当地改革的进程,与当地的实际发生严重冲突,这样判断出来的结果必然会遭到用人单位的抵制,特别是在涉及到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情况时又特别的复杂,像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留下来的包袱比较沉重,如果简单的一刀切改革,必然会遭到双方抵制,在相对发达的沿海地区如果套用整齐化一的或者是中西部地区的改革模式,必然会影响到当地改革的进程,毕竟各地的经济发展千差万别,这决定了用工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以及变通性,终局裁决的数额标准也不明确,恰恰是大量的部委规章是实践裁决当中的根本标准,对于仲裁标准是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所在地还是仲裁地还是用工所在地?让裁判长无所适从,这就导致了仲裁的时候必然会出现混乱的情况,相应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现象也会产生,长此以往必然会动摇人们对仲裁的公正性的信任,助长了枉法裁决的局面。为此,劳动仲裁的进一步完善,修改,随着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变得更加的迫切!

劳动仲裁范文篇7

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以后.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如果想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必须先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一、工作职能:

指导区内各街道、社区、行业、企业劳动争议协调机构开展调解工作;5.负责全区劳动争议处理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1.负责处理辖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2.负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3.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4.负责劳动争议三方(劳动、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协调工作。及时向上级提供相关信息;6.负责对劳动合同的审核及鉴证工作;7.承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便民措施

劳动仲裁机构可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5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制度;6健全立案服务措施。落实接待责任制,1建立首问首接服务制度;2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3立案审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4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没有委托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建立立案接待区、休息区,接待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设置仲裁公开必备设施,张贴相关的公开内容、仲裁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窗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7加大“阳光仲裁”力度。

三、工作做法

增强素质,1加强管理。大力提高劳动仲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管理,增强仲裁员的自身素质,做好劳动仲裁工作的关键。工作中一是加强学习。按照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的要求来做好仲裁员的学习教育工作。首先,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学习和教育,使仲裁员了解党的大政方针,坚定仲裁员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明确仲裁工作的正确指导思想,使劳动仲裁工作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改革开放大局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其次,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学习和教育。将每周五下午作为集中学习时间,组织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共同对最近颁布和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学习,使大家深刻领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布的历史背景、立法意图、基本精神,不断增强仲裁员依法施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再次,不定时组织仲裁员进行专题业务讨论,继续鼓励和支持专、兼职仲裁员、书记员参加法律专业学习,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只要条件允许,都尽量组织仲裁员去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增强专业水准,拓展视野;二是加强日常管理。首先端正劳动仲裁员的工作态度。教育和引导他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思想上牢固树立和谐仲裁这面旗帜。通过在仲裁工作岗位开展创建文明窗口活动,要求每个仲裁员必须认真、耐心、热情地接待当事人。其次,加强廉政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使仲裁员务必做到勤政廉洁,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劳动仲裁的良好形象;第三,严格办案程序。严格按照《江苏省省劳动仲裁案件庭审程序》执行,从制度上规范仲裁员的行为。案件处理中,弱化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强化案件集体研究、集体决定,以程序公正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三是初步实行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提高办案数量,缩短办案时间;四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真正树立为企业服务,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执法机构,必须要以严谨、规范、完善的制度作为基础,贯穿劳动争议仲裁的始终,才能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首先完并落实到人,善各项内部工作制度。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告知用语,强化证据质证程序,严格依法办案。仲裁活动中实行“阳光工程”制作了政务公开栏挂上墙,将各项办案程序、收费标准、办案纪律、开庭时间、开庭场所、仲裁庭组成人员,既方便群众,又接受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工作透明度。五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监督是管理能否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从仲裁员资格准入,日常办案工作等方面加强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群众反映不好的坚决不发给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坚决不予聘任。对于在办案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仲裁员坚决予以淘汰。同时,为保证案件质量,维护仲裁公正执法形象,办公室还强化案件审理监督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做到认真对待每一个申诉案件,细心听取当事人对裁决的意见,对发现原裁决确有错误的及时报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彻底改变申诉难的现象;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及时移送办公室审查,杜绝或减少错案的发生,以维护仲裁委员会公正执法形象。2011年以来,委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9件。其中调解案件25件,占案件总数的42%法定时效内结案率100%无一起本级或上级纠错的案件。

劳动仲裁范文篇8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以后,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如果想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必须先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一、工作职能:

1.负责处理辖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2.负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3.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4.负责劳动争议三方(劳动、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指导区内各街道、社区、行业、企业劳动争议协调机构开展调解工作;5.负责全区劳动争议处理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向上级提供相关信息;6.负责对劳动合同的审核及鉴证工作;7.承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便民措施

1、建立首问首接服务制度;2、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3、立案审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4、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没有委托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劳动仲裁机构可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5、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制度;6、健全立案服务措施。落实接待责任制,建立立案接待区、休息区,接待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设置仲裁公开必备设施,张贴相关的公开内容、仲裁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窗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7、加大“阳光仲裁”力度。

三、工作做法

1、加强管理,增强素质,大力提高劳动仲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管理,增强仲裁员的自身素质,是做好劳动仲裁工作的关键。我们在工作中一是加强学习。我们按照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的要求来做好仲裁员的学习教育工作。首先,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学习和教育,使仲裁员了解党的大政方针,坚定仲裁员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明确仲裁工作的正确指导思想,使劳动仲裁工作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改革开放大局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其次,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学习和教育。我们将每周五下午作为集中学习时间,组织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共同对最近颁布和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学习,使大家深刻领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布的历史背景、立法意图、基本精神,不断增强仲裁员依法施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再次,不定时组织仲裁员进行专题业务讨论,继续鼓励和支持专、兼职仲裁员、书记员参加法律专业学习,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只要条件允许,我们都尽量组织仲裁员去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增强专业水准,拓展视野;二是加强日常管理。首先端正劳动仲裁员的工作态度。教育和引导他们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和谐仲裁这面旗帜。通过在仲裁工作岗位开展创建文明窗口活动,要求每个仲裁员必须认真、耐心、热情地接待当事人。其次,加强廉政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使仲裁员务必做到勤政廉洁,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劳动仲裁的良好形象;第三,严格办案程序。我们严格按照《江苏省省劳动仲裁案件庭审程序》执行,从制度上规范仲裁员的行为。在案件处理中,弱化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强化案件集体研究、集体决定,以程序公正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三是初步实行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提高办案数量,缩短办案时间;四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真正树立为企业服务,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执法机构,必须要以严谨、规范、完善的制度作为基础,贯穿劳动争议仲裁的始终,才能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我们首先完善各项内部工作制度,并落实到人,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告知用语,强化证据质证程序,严格依法办案。在仲裁活动中实行“阳光工程”,制作了政务公开栏挂上墙,将各项办案程序、收费标准、办案纪律、开庭时间、开庭场所、仲裁庭组成人员,既方便群众,又接受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工作透明度。五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监督是管理能否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我们从仲裁员资格准入,日常办案工作等方面加强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群众反映不好的,坚决不发给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坚决不予聘任。对于在办案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仲裁员坚决予以淘汰。同时,为保证案件质量,维护仲裁公正执法形象,办公室还强化案件审理监督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做到认真对待每一个申诉案件,细心听取当事人对裁决的意见,对发现原裁决确有错误的,及时报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彻底改变申诉难的现象;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及时移送办公室审查,杜绝或减少错案的发生,以维护仲裁委员会公正执法形象。2009年以来,我委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9件。其中调解案件25件,占案件总数的42%。法定时效内结案率100%,无一起本级或上级纠错的案件。

劳动仲裁范文篇9

1.负责处理辖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2.负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3.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4.负责劳动争议三方(劳动、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指导区内各街道、社区、行业、企业劳动争议协调机构开展调解工作;5.负责全区劳动争议处理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向上级提供相关信息;6.负责对劳动合同的审核及鉴证工作;7.承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便民措施

1、建立首问首接服务制度;2、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3、立案审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4、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没有委托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劳动仲裁机构可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5、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制度;6、健全立案服务措施。落实接待责任制,建立立案接待区、休息区,接待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设置仲裁公开必备设施,张贴相关的公开内容、仲裁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窗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7、加大“阳光仲裁”力度。

三、工作做法

1、加强管理,增强素质,大力提高劳动仲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管理,增强仲裁员的自身素质,是做好劳动仲裁工作的关键。我们在工作中一是加强学习。我们按照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的要求来做好仲裁员的学习教育工作。首先,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学习和教育,使仲裁员了解党的大政方针,坚定仲裁员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明确仲裁工作的正确指导思想,使劳动仲裁工作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改革开放大局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其次,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学习和教育。我们将每周五下午作为集中学习时间,组织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共同对最近颁布和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学习,使大家深刻领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布的历史背景、立法意图、基本精神,不断增强仲裁员依法施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再次,不定时组织仲裁员进行专题业务讨论,继续鼓励和支持专、兼职仲裁员、书记员参加法律专业学习,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只要条件允许,我们都尽量组织仲裁员去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增强专业水准,拓展视野;二是加强日常管理。首先端正劳动仲裁员的工作态度。教育和引导他们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和谐仲裁这面旗帜。通过在仲裁工作岗位开展创建文明窗口活动,要求每个仲裁员必须认真、耐心、热情地接待当事人。其次,加强廉政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使仲裁员务必做到勤政廉洁,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劳动仲裁的良好形象;第三,严格办案程序。我们严格按照《江苏省省劳动仲裁案件庭审程序》执行,从制度上规范仲裁员的行为。在案件处理中,弱化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强化案件集体研究、集体决定,以程序公正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三是初步实行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提高办案数量,缩短办案时间;四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真正树立为企业服务,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执法机构,必须要以严谨、规范、完善的制度作为基础,贯穿劳动争议仲裁的始终,才能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我们首先完善各项内部工作制度,并落实到人,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告知用语,强化证据质证程序,严格依法办案。在仲裁活动中实行“阳光工程”,制作了政务公开栏挂上墙,将各项办案程序、收费标准、办案纪律、开庭时间、开庭场所、仲裁庭组成人员,既方便群众,又接受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工作透明度。五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监督是管理能否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我们从仲裁员资格准入,日常办案工作等方面加强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群众反映不好的,坚决不发给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坚决不予聘任。对于在办案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仲裁员坚决予以淘汰。同时,为保证案件质量,维护仲裁公正执法形象,办公室还强化案件审理监督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做到认真对待每一个申诉案件,细心听取当事人对裁决的意见,对发现原裁决确有错误的,及时报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彻底改变申诉难的现象;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及时移送办公室审查,杜绝或减少错案的发生,以维护仲裁委员会公正执法形象。2009年以来,我委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9件。其中调解案件25件,占案件总数的42%。法定时效内结案率100%,无一起本级或上级纠错的案件。

劳动仲裁范文篇10

一、工作完成情况

劳动仲裁目前处理案件240件,其中集体争议5起,按期结案率100%,在处理的上述案件中没有出现错案,为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克扣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欠缴的社会保险金等金额达59万余元,为用人单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2万余元,把仲裁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下,全面实施公开透明的“阳光仲裁”,受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好评。

劳动监察共受理投诉案件136件,已办结114件,在法定时间内结案率为100%;共下达了询问通知书4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36份,下达行政处罚两家、行政处理六家,处理职工集体上访案件3起,处理突发案件1起,处理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交办件8起。

二、主要做法

(一)稳步推进劳动仲裁工作,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健康发展。

一是立足调解优先,处理各类劳动争议。对符合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案件,决不推诿,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存在争议的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加大调解力度,努力促成双方和解,使争议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得到解决,使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趋于缓和。由于调解工作到位,市局推荐我区机床二厂和市华联两家企业为省级预防调解示范企业。今年,案前调解了四起劳动争议案件,真正发挥了劳动争议非诉讼解决机制作用。

二是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设的力度。在全市率先建立起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并把吴家堡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作为试点开展工作,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自成立以来实现了调解率80%的目标,有的调解中心的调解率甚至达到了90%。同时,对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我们加强同人民法院的联系,对照仲裁裁决和判决结果,取长补短,相互交流,及时总结提高办案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案件处理质量。

(二)立足本职,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开展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行动。累计发放宣传材料500余份,接受咨询130余人次,办结15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工们的合法权益;

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对辖区内33所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进行了排查、登记,发放“致广大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300余份。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活动,使本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

开展了“《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外资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等专项行动。截止目前,共检查用人单位285家,涉及职工人数5000余人,其中对7家用人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补签劳动合同700余份,补发工资10万余元,补缴社会保险费十万余元;

开展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使用农民工的单位,特别将餐饮企业的扩面参保作为重中之重。共检查用人单位160家,涉及职工人数4800余人,其中对20家用人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按照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工作的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了工作实施方案。参加了市局组织的操作系统培训,对劳动监察协管员进行了上岗培训。从9月初,开始正式使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数据库正在逐步录入,监察各项业务数据都在随时更新,市支队领导给予充分肯定。

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为体现人性化服务,我们围绕“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严格依法行政,为群众提供满意服务”的工作目标,深入开展以创建优质服务窗口为载体的品牌创建作风年建设活动。在立案环节进行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对简单案件实行“速审庭”制度,一般案件实行“一步到庭”制度,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合议庭”制度。在服务品牌创建上,实行了“首问导诉服务”、“弱势群体绿色通道服务”及“特困对象法律援助服务”等。

劳动监察、仲裁工作人员累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电、来访4300余次,根据不同情况,我们都坚持详细登记,认真回复,耐心解答,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交待,确保服务对象满意率均为95%以上。针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交办件,我们都能做到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期办结,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结案率达到100%。

四、有关打算

(一)认真完成局统一安排的各项工作。

加强执法力度,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切实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在接受咨询和受理的案件中,要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摆在首要位置,为劳动者排忧解难,对涉及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及时立案处理,确保劳动法及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企业和职工中得到贯彻。

(三)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制度建设。

进一步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街道、企业调解网络建设,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三方机制,健全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基础上,加大企业调解中心的建设,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形成完整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网络。

(四)进一步完善“两网化”建设工作。

全面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加强协理员队伍建设,做好相关数据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以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全面覆盖和动态监管的目标。

(五)落实和完善应急处理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