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范文10篇 -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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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渐形成了文化遗产保护观。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提出必须正确认识文化遗产;为使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指出文化遗产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理念必须落到实践中去,坚持实现中华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最后他倡议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实践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观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深刻阐明:“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40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必须要“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1]43。2012年至2017年,对文化遗产工作做出重要指示近40次,参加文化遗产领域重大活动10余次,到各地博物馆考察20余次,十分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文化遗产保护观也在实践中不断成熟。
1坚持正确的遗产保护观
一个社会的文明,无论是物质文明还是精神文明,都不是凭空制造,而是以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文明成果为前提,与过去文明存在某种继承性。列宁说过,马克思主义可以是无产阶级革命者的精神武器,就在于“它并没有抛弃资产阶级时代最宝贵的成就,相反却吸收和改造了两千多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发展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2]299。中华民族是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智慧民族,老祖宗为我们留下的文化遗产极为宝贵,不可再生,是中华民族的根与魂。坚持正确的遗产保护观必须在正确认识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1.1“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文化遗产是老祖宗在生产生活中创造,经历五千年的历史积淀而留下来的。它分散在祖国的大江南北,可能在人群密集的大都市,也可能是某一个人的生存技能。文化遗产并不仅仅是我们所熟知的长城、故宫、圆明园、京剧、昆曲等,还有许多文化遗产正在等待我们的认识和保护,这些文化遗产都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到河北省正定县任职时,发现这里有多处文化遗产,却因缺乏管理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保护这些文化遗产,打破党外人士不任正职的“规矩”,任命熟知正定历史和文物情况的贾大山为文化局局长,留下了“不拘一格求人才”的佳话。担任总书记后,坚持强调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文化遗产的重要作用。2014年12月20日在庆祝澳门回归15周年时发表重要讲话:“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历史中创造和延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8]201以此来引导人们正确认识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激发爱国热情、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承载,保护文化遗产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隆兴寺西侧看到元代书法家赵孟頫撰写的名碑“本命长生祝延碑”上沾满泥土,无人清扫,当即找到分管领导,提出了严肃的批评。离开河北正定县后,也时刻关注正定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13年8月,看到关于正定古城情况的一份文件,“充分肯定近年来正定古城保护工作”,并提出继续做好这项工作的殷切期盼,“即切实保护好其历史文化价值”。能够正确认识文化遗产,并一直投身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1.2“我们保管不好,就是罪人,就会愧对后人”马克思说:“人所奋斗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82在中国深刻的社会变革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各方面利益的矛盾问题。在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面前,有人会因经济利益见效快、收益明显而选择经济利益放弃文化利益。意识到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我们保管不好,就是罪人,就会愧对后人”,一定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20世纪80年代,有关政府批准三明钢铁厂将被誉为“南方周口店”的万寿岩史前遗址作为采矿点进行开山采矿。得知后对此立即批示:“万寿岩史前遗址是重要的文化遗产且不可再生,这个文化遗产不仅属于我们,同样属于我们的后代,为了谋取眼前的物质利益破坏文化遗产的任何行为都是不可取的,需立即停止。”并对万寿岩史前遗址采取保护措施,帮助三明钢铁厂重新选址以及决定由省财政拨款用于遗址发掘与保护。经过的努力,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发展才能相协调,三明钢铁厂选取了新的采矿点,万寿岩史前遗址也在2013年被确定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1.3“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我们不仅要认识到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还必须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止存在于会议讲话和文件中,而是要落到实处,才能真正为子孙后代留存文化火种。以身作则,积极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在河北正定县任职期间,他不仅向当地人了解文化遗产的历史,还亲自到林觉民故居做讲解员,同时也深入群众之中,了解群众反映。在浙江省任职期间,更是踏遍全省各县市区,跨湖桥遗址、浦江上山遗址、西湖等都留下了关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身影。正确认识文化遗产,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将文化遗产保护观落到实处都是文化遗产保护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自身能够坚持正确的遗产保护观,才能够带动身边的人,带动人民群众关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深化文化遗产保护理念。
2深化文化遗产保护理念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1调研概况
1.1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调查
1.1.1地理位置五通庙,位于南宁市新阳雅里村永和大桥东侧江北大道北面。新阳雅里村隶属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街道,成立于1980年,分为上坡、中坡、下坡三部分,村委办公地点位于北际路13—1号。辖区总人口2691人,其中,常住人口1395人,流动人口1296人。
1.1.2文化意义五通庙位于五通庙渡旁,因渡而生。古时,五通庙渡是南宁邕江边上一个水上交通的重要渡口,过往的客商从此渡口经过,通往南北做生意;而生活在邕江边上的水上人家则“靠江吃江”,成为南宁渡江短程货运、客运和横渡的主力,他们在邕江两岸开设了五通庙渡、县门渡、府门渡、老口渡等近百对渡口,日夜摆渡,服务于两岸的物流、人流。因此,彼时五通庙渡的繁盛促成了五通庙的香火鼎盛,而五通庙则保佑了水上往来的船只和生薏人家的平安。一个地方的寺庙文化是一个地方文化传承的重要构成部分。时至今日,五通庙仍香火旺盛,许多老南宁人和经商人士十分信奉,是南宁人节日拜神的重要去处之一,每到农历初、十五,五通庙的往来香客众多,场面壮观颇为壮观。
1.2构成要素调查
1.2.1管理维护五通庙管理现状不佳,保存的历史资料很少。一方面,从五通庙的历史由来看,五通庙多为民间所建,一直都没有得到正规庙宇的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土地归属和收益权属的问题,五通庙现由当地的人(水上船民和雅里村的村民)集资重修,政府并没有出资进行修建管理,所以庙宇外观不佳。
一、水文化遗产
界定水文化遗产的概念是研究水文化遗产的逻辑起点。从形成水文化理论体系的角度可以将水文化界定为:水文化是水与人们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联系的过程中,人们在各种水事活动中创造的财富总和。结合水文化的定义,可以将水文化遗产定义为:水文化遗产是水与人们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联系的过程中,人们以水为载体,在各种水事活动中创造并遗留、流传下来的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和财富。
二、水利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一)传承和弘扬先进水文化。水文化遗产作为中国文明历史发展进程的重要见证,承载着中华民族的灿烂的文化,凝聚着中国历代水利人的创造精神,蕴含着推动历史发展和科学进步的哲学思想、科学技术、艺术文化价值。所以,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水文化遗产,对于推动丰富、传承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水文化,发扬中国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保护水文化遗产。水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水利遗产,其智慧与魅力体现在建筑材料、施工工艺、管理制度等方面,是中华民族智慧与创新能力的实证。随着水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水文化遗产因不合理的开发与综合运用而受到威胁,因此讨论水文化遗产的创新传承与保护,协调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对水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三、水利文化遗产保护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不断推动落实中央相关决策部署,积极开展水文化遗产的开发与综合利用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水文化遗产工作的管理机制、体制已经基本形成;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逐步形成、完善和落实,经费不断增加;保护和利用的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关注度和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科学研究向纵深发展,水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稳步推进。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一)不断推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制定水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前提。一是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法律依据的上位法的基础上,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各省市结合水文化遗产分布与保护利用的实际情况,水文化遗产集中的省市结合保护实际相继出台了保护水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如《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安阳市林州红旗渠保护条例》等。(二)推进水文化遗产普查,逐步建立保护数据库。按照水利部《水文化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文化遗产调查工作的通知》(办秘〔2012〕22号)要求,从2012年起各省市开始陆续对辖区内水文化遗产进行资源摸底和调查工作。各地水利局、协同旅游局、文化局、文管所等部门通过多年分阶段的艰苦细致工作,对水利遗产分工程类、管理类(文献类)和非物质遗产进行了分类统计,将具体分布状况、生存环境等进行了详细记录并形成了各省市的水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为掌握水文化遗产从而最终形成全国数据库的打下了基础。(三)合理规划,促进合理适度利用。国家文物局将大运河、都江堰、它山堰、通济堰、五门堰、镇海堤、洪泽湖大堤、紫阳堤、金口坝、渔梁坝、石龙坝水电站等一大批重要的水文化遗产,都江堰、中国大运河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夏引黄古灌区、陕西汉中三堰、福建黄鞠灌溉工程等古代水利工程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同时,政府加强领导,财政部门积极投入专项经费,为水文化的保护与利用提供了资金保障。(四)积极推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宣传普及,提高水文化遗产保护关注度。在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机构与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和密切配合下,专家学者深入挖掘水文化遗产中蕴含的中国民族文化中的先进思想和科学精神。政府各部门、高校、各研究机构和各类水利博物馆、纪念馆等充分利用各种文体活动以及大众传媒资源宣传等方式展示水文化遗产,不断提高了水文化遗产在公众中的认知度和关注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着力推进文化研究保护工程,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及省、市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流传、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县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长期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县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县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5处,其中省级3处,列入保护管理的文物点51处。调腔、越剧已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又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了第二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唐诗之路正在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县的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重要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本文作者:尼广鹏工作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理论界,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从私法角度进行探讨,例如,从知识产权视角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从宪法保护角度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少见。在国家制度层面上,虽然在2011年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还不足。本文拟从宪法保护角度,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分析并提出浅显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宪法保护的价值分析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①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固有的这些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度。首先,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保护方式的不足。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少许公法和大部分私法上。我国从21世纪初开始,主要制定了以下专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0年颁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颁布的《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4年颁布的《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颁布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单纯地从以上法律法规去规范与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似乎达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和落实还需要从我国宪法中得以彰显。其次,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宪法保护的正当性。我国《宪法》规定了各族公民都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此外,宪法还赋予了自治机关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的权利。②从宪法角度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障宪法中公民文化权利的一种有效方式。宪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维护公共利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体现,同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以及延续有一定程度的帮助。综合以上分析,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宪法保护,有其理论基础并且存在现实紧迫性。那么,如何从宪法上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可行的保护,将是本文探讨的主体与研究价值所在。
二、建立健全宪法中非物质文化权利的规定
我国宪法中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相关规定,为我国立法机关如何制定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指导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行政方面和民事权利方面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从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可以知道,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虽然初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果,在制度建设方面也有所突破,进行了专门立法,但是保护工作仍然还是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依旧存在法规建设方面的滞后,立法层次方面相对较低,目前虽然颁布了一部对全国行之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但是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到宪法层面的高度对于人类文化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完善现行宪法中有关非物质文化权的保护,明确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文化权的保护和发展,确立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原则以及公法与私法相结合保护原则,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延续和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笔无形的财富。
摘要:文章从澳门经济、技术发展状况分析文化遗产科技保护领域在科研平台、科技人才、成果转化、科技投入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强化科研平台、优化揽才政策、加强科技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增加科技投入等对策建议。最后,通过解读特区政府在合理制定政策、优化治理体系方面的做法,向读者展现了文化遗产科技保护的前景。
关键词:澳门;文化遗产;科技保护
1引言
按照澳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界定,文化遗产涉及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动产(一切有价值的文物)和不动产(建筑物),考古遗产以至古树名木等。本文所述文化遗产系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外的所有文化遗产,既包括保存于澳门的各时代的重要实物所有文化遗产、艺术品、文献、手稿及图书资料等动产,又涵盖了古遗址、古墓葬、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动产以及历史文化城区,特别是《澳门被评定的不动产2021》所列62项纪念物、49项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11项建筑群和25项场所。文化遗产作为澳门可持续发展的特殊资源,使得澳门的城市定位在国家层面的规划中不断提升,不仅赋予了澳门在国家和区域层面的新高度,而且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引擎。为此,文化遗产保护已经上升到澳门文化战略的高度。由于文化遗产的多样性、脆弱性、不可再生性以及毁损原因的复杂性,决定了文化遗产保护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支撑。本文所说的文化遗产科技保护,就是将现代科学技术和已认知的传统技艺,施用于从认知到利用全过程的文化遗产保护领域[1]。澳门入遗以来,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科技支撑与引领作用日益凸显,然相较于国家文物事业发展的战略需求,以及国际文化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发展趋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力量依然薄弱,文物科技创新能力和应用水平亟待提升。
2澳门文化遗产科技保护领域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从澳门经济、技术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分析,文化遗产科技保护领域在科研平台、科技人才、成果转化、科技投入方面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在中央文化干部管理学院学习期间,有幸聆听了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先生的讲课,获益匪浅,使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作为一个省会城市主管“非遗”保护工作的副局长必须要做好研究,提高认识,勤于思考,讲究方法,这样做工作才能抓到点子上。下面结合我市实际,谈一谈当前“非遗”保护需处理好的三个关系。
一、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在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中,都展出了大量的实物,所以有人就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保护这些实物,把实物收集来就是做好了“非遗”保护工作。同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人口头传授的,与物质关系不大。二者都有偏颇。所以必须弄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物质介质来保护和传承的,并非全是通过传承人口头传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要保护这些物质介质,更要保护传承人,实施活态保护。今年6月6日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命名了一批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人,6月9日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这些都是实施活态保护的重要举措。在工作中,要注意文化遗产的不单一性,防止单纯文化碎片的保护。注重文化整体性理念,不要人为地把它撕裂开来,单独将其中一部分作为一种类型的文化遗产保护,那样,形式上实现了保护,实际上却破坏了文化固有的整体风貌和遗产的价值。
二、原生态和发展的关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维持原生态呢,还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呢?这是我们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现代化进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冲击是难以阻挡的,现代的交通、通讯工具,大众传媒带来的通俗文化,现代的生活方式不断地改变着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的改变,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失去了“实用价值”。有了机器纺织的价格便宜的棉布,谁还愿意手工纺纱织布?手工生产的粗棉布,除了用来制作工艺品,在日常生活中还有什么用处?在现代社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不再是主流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不再是表达思想感情的主要方式。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在保护与发展之间需求一种平衡。既要尽可能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汁原味,又要适时进行改进和发展,因为原生态是相对的,而且原生态未必就比次生态好。《井陉拉花》等民间舞蹈就是在保留传统特点基础上进行改革创新才更加熠熠生辉的。
三、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文化遗产是历经长时间的地质环境演变、历史文明更迭和人类活动变化所产生的宝贵财富,但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与人口的大量增长,现代文明的信息资源充斥着大众生活的各个角落,以致于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受到了极大威胁。传统村落是我国农业历史发展的代表性文化遗产,其中蕴藏着丰富多彩、特点鲜明的中华传统文化,也包含了大量文化、历史、艺术、民俗等文化资源,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融合,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然而,随着现代化农村建设与社会文明的快速发展,许多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遭到严重破坏,部分农业文化遗产逐渐丢失,由此可见,全面保护与深入开发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是促进传统村落长效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对于增强民族文化荣誉感和提高我国传统文化影响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和发展意义。笔者在参与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5yba129)过程中,通过详细阅读《农业文化遗产地旅游发展潜力研究》一书并结合其相关内容,对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重点探讨传统村落基本概述、作用价值和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而针对保护与传承问题提出适当的建议与策略。《农业文化遗产地旅游发展潜力研究》是一部由孙业红著、李文华主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发行的农业文化遗产研究著作,全书共八章,重点围绕着农业文化遗产地的旅游建设及发展问题进行阐述。首先,前三章内容主要介绍农业文化遗产地旅游发展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理论基础以及方法设计,同时简要分析了农业文化遗产的旅游资源特征,包括脆弱性、敏感性、分布范围和复合性等等,以便读者快速了解农业文化遗产地旅游发展的有关内容。其次,第4-7章基于潜力研究这一核心问题,以浙江省青田县和贵州省从江县为参考案例,分别探讨并阐述了旅游资源潜力研究、旅游社区潜力研究、旅游客源潜力研究和旅游发展潜力对比研究等内容,最后作者总结了上述问题的主要论据,并且对未来农业文化遗产地旅游发展潜力研究发展方向作出展望。总体来看,该书通过两个重要的农业文化遗产发展试点案例,融合社会学、地理学、人类学等多门学科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方法,系统性地对农业文化遗产地旅游发展潜力问题展开了研究与探讨,旨在为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同时为农业文化遗产地旅游开发提供部分参考建议。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况传统村落又名古村落,指的是村落形成在民国以前,且自然与文化资源丰富,具有文化、历史、艺术、社会和科学价值的村落,也是我国农耕文明发展下宝贵的文化遗产。目前我国现存传统村落约200万个,这些村落大多数发展历史悠久,仍保存着原有的建筑风貌、地理位置和社会环境,并且民风民俗特色鲜明,极具传统文化价值与传承意义。我国传统村落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村落内部建筑具有一定的历史久远度,现存建筑群、传统建筑占地规模以及环境保存情况具有一定完整性,其结构、造型及建筑材料应具有一定美学价值,同时村落建筑要达到文物保护标准等级。二是要求传统村落整体具有典型的地域性、民族性以及历史性特征,并且能够体现出历史文化、考古探究与科学研究价值,包含传统技艺传承和一定的“非遗”特性,以及能与周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相融合。中国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主要包含以下特点:第一,兼具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特性,并能够使两者相互融合与相互依存,形成一个审美特色与文化内涵共存的独特整体;第二,传统村落的历史发展进程是动态且持续变化的,其建筑特点与古建筑最大的区别在于,传统村落建筑历经时代变迁沿用至今,只需维护和修缮仍具有生活、居住等功能性,而古建筑属于过去,仅供考古研究与美学欣赏。第三,传统村落属于最为基础的社会构成单位,是农村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重要基地,其社会环境与农民生活质量有着直接的关联性,相较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应当注重保护与开发的有效结合。第四,传统村落的农业文化遗产中不仅包含历史发展印记、地方语言体系、宗教文明信仰、传统民风民俗和特色生产方式,而且具有多种“非遗”特质,多样化内容相互融合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精神文明,为传统村落的长远发展注入了生命活力。
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意义
作为全球农业大国之一,中国具有较为悠久的农耕文明发展历程,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是中华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之一,也是建设农村精神文明的重要支撑,具有实现历史文化传承、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价值。第一,历史文化传承。传统村落是中国农耕文化的有效载体,也是农耕文化发展的历史记录者,见证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民俗风情、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是中华传统文化的象征性代表,反映出古代人民的智慧与精神品质,其地理位置、建筑特点、结构布局在生态建筑领域有重要的探索研究价值,而传统技艺、民俗文化、特色习俗在文化艺术领域有重要的学习研究价值。此外,保护与开发传统村落的农业文化遗产有助于引起当地民众对于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视,使他们时刻铭记传统村落农业文化的精神追求,同时保持着勤劳质朴、热情单纯的美好精神品质。第二,生态文明建设。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宝贵财富,其传统建筑群与村落空间布局都反映着传统村落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相融,同时体现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文明理念。我国大部分传统村落坐落于山林之间,青山绿水环绕,村落环境、民风民俗与自然元素融合良好,是古代民众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存的有效见证,并且在长久的历史传承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传统村落独特的生态文明思想。近年来,在城镇化发展的现实背景下,农村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愈发重要,保护与开发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并汲取其中的生态文明智慧,有助于弘扬和发展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理念,激励当地居民养成生态文明保护意识并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活动中,以促进农村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与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第三,农村经济发展。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中蕴含着推动农村旅游产业建设发展的重要资源,例如当地的土壤环境、气候条件和耕种技艺的有机结合能够培育出独具地方特色与风味的农业产品并受到广大外地消费者的喜爱,与此同时,传统村落的建筑风格、整体格局、民俗风情、文化内涵等元素与山清水秀的自然环境相结合,将会吸引到大量的游客朋友前来旅游,而传统村落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有助于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增长与农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升。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一是当地民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长期的村落生活让当地民众忽视了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以致于缺少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与相关行动。传统村落独特性和稀缺性突出,是极其宝贵且无法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然而,我国许多传统村落往往会因为修缮工作不到位、保护方法不科学、民众保护意识薄弱等诸多问题,使传统村落的建筑格局和整体风貌遭到严重破坏,一些具有历史性和文化性的传统建筑可能会被恶意拆毁,而且部分新修葺的房屋建筑与传统建筑的整体设计格格不入,这一系列问题将导致传统村落逐渐丢失原有的古朴风貌。二是传统村落文化遗产遭过度开发。在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发展的推动下,开发旅游产业成为了推进传统村落现代化发展的有效渠道,并且这一举措能够传承与弘扬传统村落农业文化,使其自然风光与人文内涵受到更多游客的欢迎,形成旅游产业与传统村落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过程。但是部分村落在开展旅游产业建设后,为了获取更加丰厚的利益而选择对传统村落进行过度开发,导致传统村落失去原本古朴纯净的历史气息与底蕴深厚的文化特质,逐渐变成了极具商业性的旅游景区。三是传统村落缺少充足的传承力量。大多数传统村落“空巢”现象严重,年轻人往往会选择搬至城镇生活或进城务工,村里许多家庭只有小孩和老人,他们的力量难以完成传统村落建筑的保护与修缮工作。与此同时,传统村落居住环境简陋、基础设施不健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原住民在现代思想文明观念的影响下选择搬离老宅,从而导致传统村落渐渐失去人气,古建筑日渐破损,传统的民风民俗也会慢慢消失,最终,传统村落文化将会走向消亡。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有效策略
首先,当地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培养传统村落民众的保护意识,让更多人了解到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的宝贵价值以及保护与开发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制定合理有效的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方案,明确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同时采用一些科学的保护方法加强村落古建筑的保护与修缮工作,以维护传统村落原有的历史风貌和文化内容;另一方面,利用地方广播、公众号、网络信息平台等现代媒介加强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村民意识到传统村落文化与他们的生活实际密切相关,进而自发地参与到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开发工作中去。其次,基于活态保护理念制定适当合理的旅游产业开发计划。传统村落的旅游项目开发应当与其自然环境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农业生态技术以及地方特色民俗相结合,在保留传统村落文化内涵和历史氛围的基础上,可以开展田园风景观光、历史文化学习、民俗活动体验等旅游项目,这样不仅可以使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与灵活利用,同时能够让游客朋友们更加深刻地认识与了解传统村落文化并感受到传统村落的独特魅力,进而促进传统村落旅游产业良好发展与推动地区经济稳定增长。最后,当地政府应该改善传统村落居住环境、优化基础设施,在原有的建筑空间布局和建筑设计风格的基础上对房屋和基本建筑进行修缮与现代化改造,并且针对传统村落的安全隐患、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问题进行全面优化,为当地居民提供一个集传统文化氛围与现代生活品质于一体的良好居住环境,使他们乐于留在传统村落,共同助力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让传统村落文化得以长长久久地传承下去。
作者:刘益明 单位:湖南工业大学 包装设计艺术学院环境设计系
摘要:瓷器之成,窑火是赖。柴窑关联文化遗产是景德镇陶瓷文化遗产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然而,长期以来,这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着传承人后继乏人、割裂式保护、科学研究不足,保护性破坏等诸多问题,本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对景德镇传统柴窑关联文化遗产进行了分类,并就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景德镇;传统柴窑;文化遗产;保护
“水土宜陶”的景德镇有着悠久的陶瓷制造历史,尤其是宋元以后,景德镇凭借优越的地理条件,博采众家之长,逐渐成为“匠从八方来、器成天下走”的天下瓷都,也因此造就了世界上唯一一个依靠单一手工行业兴盛千年的城市奇迹。“工场手工业是一种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1],具体到景德镇的制瓷领域向来也是如此,即所谓“共计一坯工力,过手七十二,方克成器,其中微细节目尚不能尽也”[2]。虽然景德镇制瓷有严密的分工,但是无外乎烧、做两行,而烧成则居于最为核心地位。陶是世界共有的,而瓷则是中国独有的。西方世界迟迟不能破解中国制瓷的秘诀,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难以突破瓷器的烧成技艺。以景德镇独有的蛋形窑(也称镇窑)为例,烧窑工人仅可以利用窑头的一个投柴口,巧妙利用窑内不同部位温度的变化,“烧制出上百种釉里藏花、呈色奇特、变化万千的颜色釉”[3]制品。景德镇传统柴窑的神奇,历来为人津津乐道。1898年,日本近代著名陶瓷专家加藤助三郎受农商务省委派来景德镇考察窑业时,不由得发出以下感慨:“这里的窑与我国大不相同,燃烧口只有一个,每次从投柴口投入五至六根柴,就可以让火焰非常充足,这让我特别的不可思议”。[4]总之,数千年来,景德镇制瓷窑炉虽然历经龙窑、阶级窑、葫芦窑、马蹄窑、蛤蟆窑、镇窑等不同形制的演变,但是以松柴为原料的柴烧技艺却始终相伴,也因此诞生了众多与柴窑相关联的宝贵文化遗产,它们具有重要的文化、艺术、历史和科学价值。当下,景德镇在创建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因此对柴窑关联文化遗产进行研究与保护,是历史与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1景德镇柴窑烧成技艺文化遗产的构成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生产陶瓷器的国家,一部中华文明史就是一部陶瓷制造的历史。陶瓷文化是中华文化最为杰出的代表和最为重要的象征,优秀灿烂的陶瓷文化为中国赢得了瓷国的美誉。中华向号瓷之国、瓷业高峰是此都,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座景德城半部陶瓷史。作为世界著名的古代瓷业之都,景德镇仍然遗存着规模巨大且保护完整的瓷业手工业生产体系,有些直到今天还一直活态传承着,成为世界独一无二的珍贵文化现象。在景德镇众多的陶瓷文化遗存中,与传统柴窑相关的文化遗产始终占据中核心地位。根据2005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景德镇传统柴窑关联文化遗产大致可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其中,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第一、现存的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传统柴窑,如景德镇古窑民俗博览区镇窑、建国瓷厂徐家窑等;第二、古代传统窑炉遗址等遗迹,如进坑村的宋代龙窑、湖田村的元代馒头窑、御窑厂内的明代葫芦窑等窑业遗存;第三、传统柴窑与周围自然、人文等构成的文化景观;第四,传统柴窑所生产并留存下来的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第一、挛窑技艺;第二、满窑技艺、第三、烧成技艺;第四、与挛窑、满窑、烧成技艺相关的民俗活动,如行业神信仰、传承人的拜师与出师仪式等。
2目前景德镇柴窑关联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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