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法范文10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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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范文篇1
[关键词]社区治理;法治化;复合共治
自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城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来,我国社区治理处于稳步发展状态。国务院于2017年6月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关于城乡社区治理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的出台,对于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意义极为重大。文件中提出要确立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基础,各方社会力量作为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同治理,使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得到全面提升。该文件中也给出了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建设的完整路线图,这对于我国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推进有着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内涵
(一)社区治理的内涵。社区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基本场所,也是我国政治生活的基本单位。其将以人为本作为治理的核心思想,通过改进社区的治理模式方法以激发社区活力,从而实现社区内活力与和谐相统一的理想目标。简言之,社区治理是通过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及第三部门之间合作与共同参与的方式,解决社区在发展与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其是多元主体之间讲求平等关系所追求的共同利益,将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的方法相结合,通过合作及沟通协商的方式,以此来达到对社区治理目标的认同。①(二)社区治理法治化。社区治理法治化指在社区之内,以法律法规和法治理念为基础,社区内利益相关的各主体通过多种形式与方法,共同参与社区事务与社区政治等方面管理,以此使社区建设与发展步入法治化与制度化阶段。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也会在治理实践过程中充分显示其合理性与权威性特征,由此形成社区内的良性循环过程,使社区治理法治化深得民心。
二、社区治理法治化的进展
(一)我国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基本确立社区治理法治化地位。社区作为进入改革开放与城镇化建设时期后才被真正重视的社会构成概念,其法律地位亟需得到认可。我国分别于1989年、1995年、2000年、2009年出台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与《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规与政策文件。②除外,地方立法机构也相应出台了众多相关法律文件,各项地方法律文件与相关政策于国家法律后相继完善了“社区”在法律上的概念、主要规模及职能范围等重要方面规定,以此更进一步确立了社区在法律上的合理地位。法律政策陆续出台不仅有利于社会治理法治化制度的完善,更有利于社区治理在现今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进行实践。另外,除立法机构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区治理建设有着不可磨灭的推进作用外,社区自治组织所创各类社区自治民间法也在其所处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二)社区法治文化已初步形成。社区法治文化建设对于社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的增强与社区居民法制观念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居民具备较高法律意识对于社区治理法治化推进有着极大裨益。社区营造法治氛围方式繁多,不仅有传统的方式,如开展各类社区普法文化活动、社区法制宣传专题讲座、社区文艺汇演、社区法治专题宣传栏等,还有众多较为新颖的法治文化宣传方式,如利用社区led大屏进行普法内容滚动播放、在社区原有建筑风格基础上进行景观改造以加入法治主题内容、建造社区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广场等方式。社区内的宣传栏作为社区文化宣传的主要阵地,其宣传效果极为突出,宣传栏内加入浅显易懂且图文并茂的法治标语、法律故事、普法小常识等内容,易于营造良好的社区法治文化氛围,使社区居民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律熏陶,在日常生活中增强法律素养。纵观各社区法治文化氛围的营造已取得较为可观的成果,此现象对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推进可谓是极大助力。(三)社区治理法治化试点已取得较好成果。以深圳市罗湖区为例,罗湖区对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治理体系进行了重构,于2014年10月召开了改革动员大会,会上公布《罗湖区关于深化社区体制改革推进社区治理体系法治化的实施方案》,自方案公布起在罗湖区进行试点改革。方案之中,将社区治理以法治思维与方式进行推进,依法治理,认清治理社区主体、清晰工作职责范围、进行人员与岗位配备审核、财政规范与保障、探究新的工作机制。改革给居民工作生活带来的便利立竿见影。原先行政审批程序复杂且效率低下,改革后将“四大类十五项”的三级审批降低简化为二级审批,进而将二级审批降为一级审批,社区事务审批流程由此化繁为简,不但节省时间、节约资源而且审批质量与效率都有了明显提升。方案中制定了工作岗位指引。南湖街道作为社区体制改革试点街道,对于人员精减化和岗位合理化配备方面进行了部分基础性探索与实践。试点仅一个月,作用已初步显现:南湖街道社区党委专职副书记较之以往更加专心于自身的本职党建工作,充分深入社区,更深程度地关切党群关系;社区工作人员产生竞争意识与危机感,工作态度端正积极,形成竞争上岗的良性局面。罗湖区的试点改革体现了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未来社区治理法治化推进有着较高的参考价值,改革充分调动了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端正工作态度,提升社区居民对社区行政主体的信任度,为社区治理法治化进一步的推进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我国社区治理法治化困境
(一)我国社区治理相关政策法规仍不完善。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从国家立法层面对社区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是1989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严格来说其也并非是完全的新规范,其源于1954年颁布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在《宪法》与《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条款的增加与删减。因时随着经济文化政治各方面的快速发展,我国各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各类新问题。社会快速发展与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原先关于社区发展与治理的政策法规已失去实际适用价值,而关于社区治理的法律框架也面临不小的问题。现有的社区治理法律框架从表面上有着一套以《宪法》《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为原则性规定,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基础性规定,由中央到地方各类规范性文件从上至下构成的层次清晰的法律框架。③此法律框架看似完善却存在一定滞后性,究其根本便是缺少一部能够确立社区治理法律地位具备较高统率性与纲领性的主干法律。我国目前所制定的传统社区管理准则中98%都是以政府及相关部门下发的各项通知、方案、办法、纲要等为大体依据,而法律法规只能够占到2%左右。④这直接导致了我国社区治理一直处于看似有法可依实质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同时也引发了一连串社区治理方面问题,如社区治理主体义务权利不清晰、社区自治组织内部发展动力不足、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间法律地位不明等,此类问题急需通过立法手段解决。(二)社区治理主体关系不清,组织架构不科学。我国目前的社区治理仍然处于以政府为主导的阶段,政府出于管理需要,致使社区行政化倾向加深,在一定程度上社区建设发展偏离了初衷,影响与阻碍了社区良性发展。⑤很多社区都存在主体关系定位不清与职能定位模糊的问题,居委会承担了政府下派的各类工作与任务,政府职能部门甚至把原本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配到社区,将主要责任强加给社区,当工作受阻或出错时把责任归结于社区的执行不力,这些行为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社区的额外负担。我国现阶段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未形成有效的运行模式,政府支持与社区自治还未形成有机融合。治理主体之间关系不清是一个根本性难题,也是社区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必须要克服的关卡。政府职能在社区治理中有时会存在缺位、越位或偏位的现象,这不只是政府本身的问题,更多原因出在组织架构之上。需要进一步改进政府权力的行使方式,让“政府的归政府,社区的归社区”。⑥(三)社区治理法治化人才队伍建设不足。社区工作者是社区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社区治理的主要执行者,在社区的日常运行与治理建设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社区工作者的专业技能水平与综合素质高低对于社区工作推进有着重要影响。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与培养是社区治理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社区中有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既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又没有相关实践经验和工作技巧,且社区大多存在工作人员年轻化与专业化比例低的现象。主要由于现实收入、工作场所、未来前景等问题,很多年轻专业人才不愿扎根于社区之中,这样就很难形成专业化的社区工作队伍。该现象非常大程度地限制了社区治理法治化工作的开展与社区综合发展。(四)居民的社区法治参与不到位。社区治理法治化离不开社区居民的参与和推动,居民法治参与不够、法制意识淡薄也是目前社区治理所面临的一大问题。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居民法治维权意识不强,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淡,偶尔甚至会出现越法违法维权的行为。这些现象都反映了居民法治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从社法治意识层面上来看,我国居民目前整体的法治意识还远远不够。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推进是建立在较高法治思维基础之上的。但现实中学法懂法的居民人数不多,而且越法违法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居民人数还不少,这对全面推行社区治理法治化来说十分严峻。究其根本,还是社区普法力度不够,未能形成良好的学法氛围,一些社区法治宣传活动大多为完成指标与任务,表面为了提高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实质就是面子工程、假把式。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居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与损害时,通过合法渠道维权后无果,便会采取过激行为,在违法的边缘试探,试图通过触碰社会底线来提高维权成功率,而这种维权方式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这也是由于我国在这一方面法律长期缺失而导致居民不按照法律解决自身所面临问题,动辄做出伤害对方、损害集体、盲目上访、无理示威等行为,这些行为与现象正是居民严重缺乏法治意识的集中体现。社区治理之所以是“治理”而不是社区管理,区别在于社区治理比起社区管理更加注重多主体的参与,而各主体之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就是社区居民。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是一个群策群力解决民生问题的过程,它为社区居民提供了谋取社区共同利益而贡献自己才能的机会。⑦大多社区居民认为自身并没有参与社区治理的必要性并且对于自身应该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没有清楚的认识,对社区事务漠不关心或不知如何关心,长此以往形成了我国社区居民参与意识淡薄,无法积极主动地参与社区事务与决策的现象。社区居民习惯以自身与社区自治组织亲疏程度及社区事务与自身利益密切程度来决定是否参与社区治理和参与的深入程度。这种思想使社区与居民之间关系日渐疏远,在社区治理真正需要居民参与决策时无人参与,任由此现象滋长对社区发展及居民切身利益百害而无一利。
四、全面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对策
(一)尽快健全完善社区治理法律体系。我国需根据社区治理实际面临的问题与社会基层的特点,出台有利于社区治理法治化推进的法律。同时,也需尽快确立能够规范社区法律地位的主干立法,让社区的日常治理有法可依,有迹可循。完善社区主干立法的应有功能,其核心应是清晰地界定社区与行政的权利边界,明确规范社区治理方式与运作方法,维护社区治理主体的法律关系,使主干立法能够真正产生作用,让社区治理法治化进程走向新高度。可借我国社区治理主干立法的东风,对现存各类社区治理“软法”进行全面梳理与归纳。对于执行顺畅、合法合理的软法规则进行吸纳,将其吸收为主干立法的内容,继续发挥自身作用;对暂时不宜吸收进主干立法的软法规则,可以考虑在稍后制定相关配套立法或条例时再将其进行适用。此举可有效加强各地社区治理对于新主干立法的适应协调程度,软法数量可因此大大减少,有效化解因软法规则存在太多而带来的社区治理弊端,且极大程度增加社区治理主干立法的权威性。(二)形成复合共治的社区治理模式。处理好社区各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形成高效的治理体系对于社区治理是基础性要求。大多数社区处理即是党组织、居委会、街道办、业委会及各社区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其根本而言便是党政组织与居民自治组织及市场组织间的利益关系调整。为社区居民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是优质社区治理的必然要求,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社区治理的效果好坏。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核心是保证社区居民自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实际的社区治理操作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党在基层的普遍性优势,可将党组织能力建设的重点设定为法治能力增强,以此就可有效带动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社区治理主体在处理社区事务时可采用基层协商民主的方式,各治理主体间通过平等沟通的方式进行决策以达成共识,在责任明确的前提下作出能得到各主体普遍认同的决策。伴随着社区基层行政机关由单一向多中心的转变,社区治理现有的行政化现象必将淡化,而原本在门外徘徊的各类社会资源将被广泛地吸收到社区治理中,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其作为协商民主制度的核心作用,整合原本分散的各类社会力量,通过民主规则使之集中起来,让社区治理参与主体具有行使其公共权利的合法性依据,充分实现社区的善治良治。政府在社区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之中也应扮演好服务者、指导者、协调者的角色,充分发挥其对于社区建设的推动作用,加快各治理主体的合作进展,早日真正实现社区治理的法治化。(三)组建社区法治队伍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有效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的运转进度,社区需成立专业的社区依法治理及社区普法小组,还需建立相应法制宣传、社区管理、矛盾调解等工作机构。同时,社区还需积极整合组建属于社区的法治队伍,社区法治队伍可以由专业的律师协会派遣律师组成,或由本社区的工作人员与居民组成,也可由司法部门出资,聘请专业的公正、法律援助人员、律师来成立司法行政维权团队以健全社区公共服务网络,深入广大社区群众之中为居民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社区之中建立法律便民服务点,降低社区居民接受法律援助的门槛,让居民在服务之中加强法治意识,由此推进社区法治建设,深入完善社区法治管控体系建设。(四)建设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制度化通道。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到:“公民意识为国家制度、法律制度提供着合法性信仰,有效认同和服从机制为法制进出进程提供者不可或缺的中药内在驱动力”。⑧由此可知,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推动与社区居民法律意识和自身参与治理的主体意识是不可分割的。社区居民是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是最为重要的参与者,其法律意识的强弱将会直接影响社区治理的法治程度与实施效果。关于社区居民法律意识增强的方法,有以下几点的建议:首先,要将先进的法制宣传方法与法治观念引进社区,并使其与社区现有的日常治理相结合,以满足社区的需要,为居民提供一个学法懂法的平台;其次,要落实社区居民法治意识教育的问题,鼓励居民积极学法用法,了解自身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及权益受损后的维权方法。“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通过传授社区居民正确维权途径,增强居民学法与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最后,将社区中已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居民组织起来,运用其能够有效深入群众的优势,充分引导社区居民重视法律,接受社区法治教育,调动广大社区居民的积极性,使居民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的队伍之中,为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发展添砖加瓦。社区居民参与的途径也有待改进。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途径除传统的个体行动型与动员型等途径之外,还可开发具有时代特点的新型途径,如网络互动论坛,社区内部网络交流等。新型途径既可以有效降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难度,提高居民积极性与参与度,还能可观地降低社区与居民的活动成本,节省时间上的损耗。当然,政府作为主要的治理主体,也需要在其职权范围内增加信息的公开。对社区居民关于社区事务治理的意见与反馈要及时给出合理回应,增加政府与社区居民的互动,以此有效加快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发展进程。
五、结语
社会治理法范文篇2
所谓具体科学掌握并执行药械司法律例,是指对药品医器械司法律例与规章的了解与执行,不克不及仅仅逗留于单个的司法律例与规章条则对药械某一现实或行为有无规则、如何规则,还要延长到药械其他司法律例与规章和药械相关司法律例与规章就这一现实或行为有无规则,如何规则,并与国度大政方针政策、响应司法律例与规章的立法本意与精力本质相联络,以一切司法条则认识的了解与执行后果不违犯国度大政方针政策的偏向及响应司法律例与规章的立法本意及其精力本质为前提,展开药械监管法律任务。它是做好药械行政法律任务的前提和包管。
一、具体、科学掌握并执行药械司法律例需要性
任何司法律例与规章的出台都有必然的社会布景与实际需求,负有处理社会中呈现的特定社会景象与社会问题的责任,而且都有一个不时开展和完美的进程。为了确保其立法目标的完成,往往对一些不是其首要义务的现实或行为也作出响应的规则。而社会问题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开展性特征,这就决议了司法律例和规章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滞后性的特点,也就决议了:单个的司法律例和规章一方面不成能就其要处理的问题面面具到,后续司法律例与规章是对前面司法律例与规章的最好注释,这些单个的司法律例和规章之间由此具有互相增补与分析,消弭规则空白的内涵联络,当然也会发作互相矛盾,规则纷歧致的状况,要求法律人员必需全体看法联系关系司法律例和规章并懂得司法律例和规章的效能准则,在任务顶用开展的目光来执行其精力本质;这些单个的司法律例和规章中的一些详细规则对特定状况也不实在际,基本不克不及再行适用,不然有悖立法本意或与大政方针政策偏向,要求法律人员以其他契合立法本意或与大政方针相一致的方法和办法进行处理。
详细到我们药械司法律例和规章来说:
从2001年起,药品医疗器械监视治理系统目前正在执行的专业司法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正在执行的首要专业律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施行条例》、《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等7部;专业规章有37个,并有一些规章正在制订,有着不时增补和完美的趋向;相关司法律例如行政处分法、行政复议法、药品监视行政处分顺序规则等若干。这些司法律例和规章组成为一个一致的有机全体,辨别从分歧的方面和角度就药品医疗器械监视治理任务作出规则。在系统上互为增补,互相分析,是骨架与血肉之间的关系;在内容上虽各有偏重,但相理相通。因而只要“具体、科学掌握药械司法律例与规章”,明白其互补性、矛盾性、开展性与滞后性特点,对这些司法与律例准确了解、协同运用,充沛使用其互补性,补偿响应规则空白,准确合用效能准则处置功德实或行为竞合与法条规则矛盾,根据立法本意与精力本质,合理限制适用或扩展使用详细司法律例与规章的规则,方能确保药械监管法律任务不呈现悖于立法本意与其精力本质的法律后果,然后进一步进步全体药械质量平安程度,改变其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不良形象,根绝行政错作为状况的发作。这既是法律任务自身的需求,更是当前客观实际的需求。
二、具体、科学掌握药械司法律例与规章准则的详细要求
何故做到“具体、科学掌握药械司法律例与规章”?首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充沛运用药械监管司法律例与规章的联络指点法律理论。
前面提到:药械监管法律单个的司法律例和规章一方面不成能就其要处理的问题面面具到,而作为一个有机全体,构成药械监管律例系统的单个的司法律例和规章之间,彼此又互相联络,相理相通,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与连累性。当时间在前的司法律例与规章就统一现实或行为所作规则,或对行为与实事及响应名词所作分析,对工夫在后的相关司法律例与规章未明白作出规则或分析的可以合用,但
合用后果以不违背个中任何一方立法本本意与精力本质为限,除非前者的效能条理高于后者。同是出台或后出台的司法律例与规章就统一现实或行为所作规则,或对行为与实事及响应名词所作分析在不违背效能条理准则的前提下合用于前面出台的响应的司法律例与规章。故在从事药械监管法律进程中不克不及简略以某个律例未作明白的规则而不为理应实行的监管法律职责,或为无效行政行为。而该当穷尽相关律例(包罗标准性文件),对其依法进行措置或不简略根据某一规则作出处分行为。首要包罗药械司法律例与规章规则竞合景遇下的联络合用、空白景遇下联络合用和新旧司法律例的联络适用等。
1.药械司法律例与规章规则竞合景遇下的联络合用。
药械监管司法律例与一切其他司法律例一样,法律人员都邑碰到司法律例与规章规则的竞合。如在市场上存在过的某药厂出产的无同意文号的“乙型肝炎病毒外表抗体胶体金试纸条”标明为体外诊断试剂,与器械类怀胎诊断用胶体金试纸条极为类似,在其材质和适用办法上均契合医疗器械的概念特征;其发扬效果的部份为血液成品,即微生物抗原、抗体在特定前提下的化学反响,并由此得出被检测者是还有乙肝的诊断结论,是诊断药品的特征,即其还契合“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概念。这就呈现了《药品治理法》和《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对其是药品照样医疗器械定性上的竞合。若何处置才准确?其未经同意而出产,无论其为药品照样医疗器械均该当依法进行处分。而作为药械监管法律人员不克不及由于其属性的不明白,听任其持续存在,以“等候明白”的方法来处置,这是行政法上的行政不作为;也不克不及由于其还契合“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概念,随心而定其为药品按药品进行处分或为器械按器械进行处分,这是行政法上的行政乱作为。可有下列三种路过与办法进行准确判别和处置:一是查阅药械相关规
范性文件进行明白,这是最为常用的办法,特殊是竞合的司法律例或规章效能条理一致的状况下;二是比拟剖析办法进行确定,包罗剖析特定现实或行为和响应司法律例的基本义务、详细义务。在该例中,“乙型肝炎病毒外表抗体胶体金试纸条”这一特定现实发扬效果的中心部份是应用免疫学道理,从人的体液平分离出来的“血液成品”,而该“血液成品”附于一种契合“医疗器械”特征的物体上,故其“药品”是首要的器械是非必须的,该当对其定性为“药品;三是根据司法律例与规章的效能准则。本案中,其既然其还契合“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特征,《药品治理法》法的效能条理高于律例《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根据效能条理准则也应以“药品”定性,因而该“乙型肝炎病毒外表抗体胶体金试纸条”在本案中属于该当同意而未经同意出产的药品,无论其成份或成效如何,均应以“假药”论处。假如不把《药品治理法》和《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进行全体掌握,联络考虑,就会将其定性为“未经注册”,“无注册证书”医疗器械进行处分,组成行政乱作为,并能够招致行政诉讼败。
此处所举实例只是药械司法律例规则竞合景遇个案,但其处置办法对其他竞合景遇遍及合用。
2.从空间上纵横联络合用药械分歧规章,合理、有用补偿规则空白。
各个详细的药械监管司法律例基于其要处理详细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以及要处理社会问题是一个动态的开展的实践,能够会有针对要处理问题的规则空白景象存在。然则整个药械监管司法律例与规章的基本义务是一致的,而且有不时开展和完美的特征,而单个的药械监管司法律例与规章为确保其立法目标的完成,往往就相关问题也一并作出规则,而这些司法律例基于其基本义务的一致性,决议了他们间的相理相通和互补性、协调性。因而在合用详细的药械监管司法律例与规章处理详细问题时,纵横联络其他相关规则,是能有用补偿响应规则空白,然后准确实行药械监管法律职责的。
如药品流畅监视治理方面:1999年版《药品流畅监视治理方法》(暂行)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其对药品流畅进程中药品发卖的主体资历与行为标准作了比拟详尽的规则,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对药品出产企业发卖药品的行为也比拟详细,并在后面的罚则中有响应的处分条目,法律人员的法律部分在进行监管法律进程中没有多大坚苦。但当药品出产企业遭到其余企业托付出产某一药品,该药品出产企业的发卖人员以该药品出产企业名义从事这一药品的发卖时,其行为能否正当,在《药品流畅监视治理方法》(暂行)中尚无明白规则。这以后并执行的《药品治理法》、《药品治理法施行条例》也未对该行为能否正当作出规则。一些药品监视治理部分和法律人员对这种状况大多不加留意,或许发现该行为也因其药品自身的正当性和有用性,以《药品流畅监视治理方法》(暂行)、《药品治理法治理法》、《药品治理法施行条例》无制止性规则而不予处分,因而在一些当地接踵呈现了受托出产企业擅自,发卖受托出产的药品的行为,由此招致托付方贸易好处的损害,并在方式上强化了本能机能部分行政不作为的形象。然则反观《药品出产督治理方法》(暂行)第二十七条和《药品出产监视治理方法》第二十六都作了相同的规则,即“托付方担任托付出产药品的质量和发卖”,换而言之,受托方无权益和义务进行受托出产药品的发卖行为。这实践上包括了民法学上的一切权关系,即受托方并无受托药品的一切权,故不享有其处置权益,即无以本人名义进行发卖的资历。当然,民法学上对非一切权物处置有一个过后追认的状况,但药品作为非凡商品,无论《药品治理法》照样《药品治理法施行条例》都强调发卖方的主体资历;从《药品流畅监视治理方法》(暂行)第三十八条关于药品发卖人员在进行药品发卖是必需出具的证件(如加盖企业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托付授权书)来看,药品发卖行为不存在民法学上的过后追认问题。因而不由于该药品由其出产并以其名义进行发卖而契合《药品流畅监视治理方法》(暂行)第五条“发卖本企业出产的药品”的规则,而应横向依据案发工夫联络《药品出产监视治理方法》(暂行)第二十七条或《药品出产监视治理方法》和《药品治理法》、《药品治理法施行条例》所强调发卖方的主体资历,以无药品发卖资历对该行为进行处置。即根据《药品治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则,确定其行为为无证运营药操行为,并根据《药品治理法》第七三条的规则进行处分。2003年至2007年这一段工夫内,恰是因为我们部份药品监管法律机关及其一些法律人员,自我标榜遵照“法无明文规则不受处分”的准则,单方面以为药品的审批、出产、发卖与运用各依其响应的规则,不横向联络联络其他方面的规则,未能有用查处依法该当查处的相似为违法违规问题,将法律后果烙上“行政不作为”的标签,形成了十分欠好司法结果、政治结果和社会结果。
再如医疗器械的监视治理方面: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经过,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作为医疗器械监督工作总纲,其对医疗器械出产、运营和运用均作了准则性标准,并经过其自身条则受权本能机能部分制订了诸如《医疗器械注册治理方法》、《医疗器械一产监视治理方法》、《医疗器械仿单、标签和包装标识治理规则》等规章,细化了医疗器械出产、运营和运用的详细要求。但在医疗器械出产企业的出产地址的注本质性改动与文字性改动等答应与改变事项方面,二者在显示方式上均为“出示一种标示信息与什物或现实纷歧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能否均按无注册证书论处?《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无明白规则,承当医疗器械注册治理义务的2000年4月10日起实施的规章《医疗器械注册治理方法》也未明白规则。因而一些当地的食物药品监视治理局及法律人员单方面以为:“注册证书”,好像一小我的“准生证实”,包括了“出世”的一切答应前提及核对信息,供应正当有用的注册证书是器械出产方、运营方或运用方的义务,并沿引2000年4月10日起实施的规章《医疗器械注册治理方法》第二十条的规则,得出“未经改变注册证书无效”的结论,因而一切供应的注册证书所标示的内容与什物纷歧致或与实践不相符是,均以无注册证书论处。这种观念联络了《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则,并契合药械监管的“有用追诉”准则,然则存在一个致命的看法误区,即对药品注册治理准则的基本目标不明白,混杂了其答应事项与改变事项在注册治理准则中的效果。答应事项是准与否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器械的质量与平安,只要能确保器械质量与平安的前提下,方可获准进行器械注册并出产,改变事项确是便于相关人员对器械进行有用监管的问题,在性质上具有严重区别,不成等而视之。就以出产地址上的本质性改动与文字方式上的改动而论,对本质性改动,《医疗器械注册治理方法》要求在规则工夫内“从新注册”,在从新注册的背面是要对新的出产场地能否能知足响应器械的质量要求进行从新评价和认定,未经从新评价和认定,不克不及确保器械质量与平安;而文字方式上的改动,《医疗器械注册治理方法》要求在规则工夫内改变注册证书的内容,该证书的改变与否并不影响其出产前提,即本来曾经作出的评价与认定当然有用。故答应事项与什物或现实不符的应该按无注册证书论处;而改变事项与什物或现实不符不该该按无注册证书论处。但改变事项与什物或现实不符状况的存在,必定会对医疗器械市场形成紊乱,也不克不及让其持续存在,虽不克不及直接以“无注册证”论,按“未经注册”医疗器械进行处置,但而应该从《医疗器械出产企业质量系统审核方法》和《医疗器械包装标签仿单治理规则》等方面的相关规则等方面进行标准。这也是《医疗器械注册治理方法》将“改变事项”与“答应事项”分立表述和规则的立法本意。只所以2000年至2004年,甚至到2007年,一些当地食物药品监视治理局医疗器械处分案件呈现行政诉讼败诉,就是由于纰谬律例与规章立意进行剖析,纰谬相关规则进行联络比拟,不克不及准确处置规则空白所致,在社会上形成了行政乱作为的不良形象。
3.工夫上的纵横联络,准确适用药械司法律例和规章。
药械监管司法律例与规章随着社会问题的开展与转变,也在不时开展和完美,一方面会有一些新律例出台,另一方面会对已有司法律例与规章进行修订。
近年来,国度及国度食物药品监视治理局接踵新或修订了一系列药械监管法
律律例与规章,如《国务院关于增强食物等产物平安监视治理的特殊规则》(2007年7月26日并实施,简称“特殊规则”)、《药品注册治理方法》(2007年7月1日,同年10月1日实施)等一系列局令,使得药械监管司法律例与规章以十分敏捷的方法不时开展完美。这些律例与规章互相之间构成了工夫上的纵横联络,单个之间也构成了工夫上的纵向联络。固然合用司法律例与规章在效能方面有一个新法优于旧法的准则,但这并不否认在特定状况下施用旧律例进行行政处置的现实。普通来说,在新律例生效后发现的在2年的时效刻日内的发作在旧律例效能工夫内的违法行为,新旧律例均以为该当进行处分,而且新律例处分严于旧律例时,处分根据仍然是旧律例,新律例轻于旧律例时根据是新律例,甚至必需还合用新旧律例响应条目。这对药械监管法律任务人员准确实行法律职责,构成了不小的应战,要求法律任务人员在药械监管法律任务,除了需求纵横联络现行响应的司法律例与规章以外,还要纵横联络曾经被废止的响应的司法律例与规章,方能到达准确处置详细问题的目标。
如2000年3月27日的《医疗器械运营企业监视治理方法》第十条“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超出同意局限运营医疗器械的,必需从新实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违背本方法第十条规则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视治理部分责令其矫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而替代规章《医疗器械运营企业答应证治理方法》(2004年8月9日并实施)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则规则为“逾越《医疗器械运营答应证》列明的运营局限展开运营运动的该当限日矫正,并赐与正告;过期不矫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则规则为“医疗器械运营企业私自扩展运营局限、降低运营前提的,由食物药品监视治理部分责令限日矫正予以传递批判,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新规章将超出同意运营局限从事医疗器械的运营及其与运营有关的运动分为本质性超局限运营与方式上的超局限运动两个方面进行明白表述,并规则分歧的处分内容,补正了旧规章对超出运营局限展开运营运动的表述空白。即旧规章对超出同意运营局限进行医疗器械购销运营行为有明白的3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超出同意运营局限从事与运营有关的宣传、引见、定约等没有明白规则(如无三类医疗器械运营局限,为到达扩展发卖同意局限内一类或二类医疗器械种类和数目的目标,自称有三类医疗器械运营局限进行企业宣传、订立合一致,但无实践超局限运营后果发作)。而新规章则有了响应的规则。因而当在该新规章生效后发现的在旧规章效能内呈现的2年时效刻日内的超局限运营后果如依情节可以依新旧规章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低于1万元;而对其无运营后果的宣传、引见、定约等行为也是骚动扰攘侵犯医疗器械市场运营次序的行为,可依司法律例的扩展使用准则酌情进行处置,但扫除责令矫正行政办法宣布后该行为的矫正刻日连续到新规章生效后,以曾经作了责令矫正过期未矫正而直接转处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当以新发责令矫正行政办法,赐与正告行政处分,在此行为后再次过期未矫正方可转处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当下的药械监管法律任务中来说,国务院国度食物药品监视治理局从2005年12月30日至今,了23-29号局令,个中除23号、25号、29号是新规则,不存在新旧规则的联络适用外,24号(药品阐明标签治理规则)、26号(药品流畅监视治理方法)、27号(药品告白搜检治理方法)、28号(药品注册治理方法)都是对旧规章的修正,《特殊规则》更是优先于《药品治理法施行条例》和《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适用的一部律例,因而能够在实际法律进程中,需求还合用新旧规则的状况会比拟多,值得特殊留意。
(二)准确处置司法律例与规章互相矛盾景象。
前面谈到每一个详细的药械司法律例与规章都有其详细的义务,为确保其立法目标的完成,会对非其详细义务内的联系关系事项作出一些规则,这些规则会随着社会问题的开展而不尽合理,或许随着药械律例与规章的开展完美在其他司法律例或规章里面成为详细义务加以规则,这就奠基了药械司法律例与规章规则矛盾的根底,当具有必然前提时,就会发作规则矛盾的状况。这是整个司法律例系统广博零乱、各有偏重,责任分歧、任务分歧的后果。
药械司法律例根据法律主体的分歧,其矛盾性分为部分内矛盾与部分外矛盾两个方面,如触及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的食物药品监视治理部分与卫生行政部分的律例矛盾,即为部分外矛盾,而食物药品监视治理部分为法律主体执行的药品医疗器械司法律例与规章之间的矛盾为部分内矛盾。因而我们在执行药械监视治理司法律例时,要与其他部分执行的司法律例与规章就统一社会景象有无分歧的规则以及由我们执行的司法律例之间有无分歧的规则进行仔细梳理,并根据司法律例效能条理准则决议若何合用司法律例与规章。
部分外矛盾如:《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则,医疗机构对其运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该当毁形而未毁形的,由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视治理部分责令矫正,处以正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例作出如许的规则,其目标是为了避免因一次性其运用的医疗器械作为传染序言,使一些疾病得以传达渠道或扩展传达渠道,给社会人群带来安康、经济与精力损掉。该当说《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的目标有两重,第一重为经过作出各类医疗器械出产、运营和运用的规则,以包管医疗器械自身的质量平安和有用,这是直接目标;第二重为基本目标,即保证人体安康和生命平安。(拜见《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第一条),而疾病传达路过的节制并非其立法目标,只是恰恰当一次性运用的医疗器械作为传达东西被运用时,会影响其基本目标的完成,故必需在此作响应的规则,以确保其基本目标和详细义务的完成。而《流行症防治法》作为避免疾病传达的专门司法,能否就医疗机构对其运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该当毁形而未毁形的景遇作出规则,若何规则,或其相关司法律例与规章有无响应规则,就成为食物药品监视治理部分及其法律人员必需仔细思索的问题。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流行症防治法》,有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自1989年9月1日起实施的版本和2004年8月28日修订经过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版本。89版《流行症防治法》未对医疗机构对其运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该当毁形而未毁形的的景遇未作有明白规则,04版《流行症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则明白规则规则“医疗机构未按规则对其运用的一次性运用的医疗用具予以销毁,再次运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卫生行政部分责令矫正,传递批判,赐与正告;形成流行症传达、盛行或许其他严峻结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降级、免职、解雇的处置,并可以依法撤消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药品监视治理部分在04年版《流行症防治法》出台前《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并实施后,发现医疗机构对其运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该当毁形而未毁形的,根据《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则,对医疗机构责令矫正,处以正告,或许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准确的,与89版《流行症防治法》不矛盾。但04版《流行症防治法》出台后,固然《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依然在执行,但就其四十三条关于医疗机构对其运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该当毁形而未毁形的状况所作处分设定,就与04版《流行症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相矛盾了。未毁形是进行反复运用的前提,对反复运用的行为尚无罚款的规则,对未毁形自是不该该进行罚款的行政处分。而且04版《流行症防治法》还把法律主体由《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中的食物药品监视治理部分改变为卫生行政部分。因为04版《流行症防治法》是司法,《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是律例,所以04版《流行症防治法》在效能条理高于《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故《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医疗机构对其运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该当毁形而未毁形的,由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视治理部分责令矫正,处以正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则不得再行合用。这是司法律例与规章部分外矛盾的显示,也是司法否决律例的显示。
关于部分内司法律例与规章矛盾的显示如:《药品治理法》第十八条“药品运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需有真实完好的购销记载。购销记载必需注明药品的通用称号、剂型、规格、批号、有用期、出产厂商、购(销)货单元、购(销)货数目、购销价钱、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视治理部分规则的其他内容”。第八十五条“药品运营企业违背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则的,责令矫正,赐与正告;情节严峻的,撤消《药品运营答应证》”。《药品治理法施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需有真实、完好的药品购进记载。药品购进记载必需注明药品的通用称号、剂型、规格、批号、有用期、出产厂商、供货单元、购货数目、购进价钱、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视治理部分规则的其他内容。”,但在罚则中无响应的处分条目。与此还1999年8月1日起施行于2007年5月1日废止的《药品流畅监视治理方法》(暂行)第三十二条、第十条在作出了药品运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收购药品要树立与《药品治理法》和《药品治理法施行条例》一样内容的购进记载的规则,并还规则,没有药品购进记载的按其四十七条“处以正告或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则进行处置。这里对医疗机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与药品治理法及施行条例并不矛盾,由于上述司法律例并未就此景遇若何进行处分作出明白规则,根据《行政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药品监视治理部分是“可以作出正告或必然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分的;然则关于药品运营企业,《药品流畅监视治理方法》(暂行)所设定的处分品种则打破了《药品治理法》第八十五条上响应景遇的处分品种,《药品治理法》第八十五条并没有“罚款”的处分品种。故《药品流畅监视治理方法》(暂行)“罚款”的规则是违背《行政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是无效的。应该说在02年至07年新的《药品流畅监视治理方法》出台前,全国药品监管法律案件中,有相当数目的对药品运营企业无进货记载的行为合用《药品流畅监视治理方法》第四十七条进行了错误处分。那么,关于这种违法行为又当若何措置?有两种方
法:一是忠于药品治理法的规则,赐与正告;另一种就是从药品治理法第十八条
的立法本意动身。药品治理法第十八条的立法本意和其第十九条一样,这是为了有用掌握药品起原与流向,确保可以追根溯源,有用袭击假劣药品,是对其受权
制订《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gsp)的国务院药品监视治理部分在制订《药品运营治理质量标准》(gsp)中必备内容的重申与提醒,是对未作好此项任务的药品运营企业进行《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gsp)的否决项内容。早在2000年4月30日国度药品监视治理局的《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五条就是对药品治理法条十八、十九条的详细施行。《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反省评定规范》,以及本地药品监视治理部分gsp日常监视反省权利,将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置指引到了《药品治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出产企业、运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平安性评价研讨机构、药物临床实验机构未依照规则施行《药品出产质量治理标准》、《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药物非临床物临床实验研讨
质量治理标准的,药物临床实验质量治理标准的,赐与正告,责令限日矫正;药过期不矫正的,责令停产、破产整理,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药品出产答应证》、《药品运营答应证》和药物临床实验机构的资历”。从七十九条的司法条则可知,上述违法行为是要遭到司法制裁的,决不只是“无限正告”或经直撤消证照的问题,然则不是根据1999年8月1日起施行于2007年5月1日废止的《药品流畅监视治理方法》(暂行)第四十七条,而是根据《药品治理法》第七十九条。
这里的两个实例,只是药械司法律例中相似状况的一寓,但足以阐明药械司法律例与规章的规则,无论部分内部执行的照样与其他部分联系关系的,都因律例系统的广博零乱,能够存在互相矛盾的状况,需求根据效能条理准则进行掌握,也阐明了其内部横向联络互补以及系统外律例横向联络适用的需要性。
(三)准确限制合用与扩展使用药械监管司法律例与规章。
因为司法律例与规章在制订时,对社会实际情况的复杂性看法不敷,或许出于对将来状况的不成意料。因而制订出来的司法律例与规章在执行一段工夫后或刚出台,其自身并不由于其他司法律例或规章因效能条理或出台先后等要素使其损失效能,其一些条目就不克不及合用或不克不及在其地区效能局限内完全合用;或许呈现对一些必需进行措置,但条目表述不敷切实,需求从立法本意或大政方针政策导素来扩展其效能,不然有悖于立法本意与大政方针政策状况。
如《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及《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施行细则》对
药品运营企业从事药品运营从人员、设备设备、进货与验收、发卖与售后效劳方面作了十分明白的规则,四川省食物药品监视治理局据此制订了响应的“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反省评定规范”,上述标准性文件出于对药质量量与平安的包管,
对药品治理法及施行条例中的规则进行了详细落实,关于推进整个药质量量平安系统的树立与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主要的效果。然则其并未思索到广阔乡村与偏僻山区的实践状况,在这些当地凸起显示为没有没有契合要求的人员前提、没有响应的经济实力置备契合要求的设备与设备,更难包管凭处方进行处方药品发卖的要求。强迫履行的后果招致本来缺医少药的状况愈加凸起,在包管药质量量与平安的同是,现实上掠夺了广阔乡村群众的用药权益。这种后果是不契合《药品治理法》及其施行条例“保证人体用药平安,维护人民身体安康和用药正当权益”的基本目标的,具有“因咽废食”之嫌。因而《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施行细则》以及四川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反省评定规范》在这些非凡的当地在当时前提下是不克不及完全合用的,必需以其他的方法与办法,针对这种实践状况从新作出规则,在包管群众有药可用的前提下进行质量治理与平安治理。再如药品分类治理方法对处方药的治理规则是必需凭处方进行药品发卖。还药品分类目次中通俗“阿莫西林”是处方药品。“必需凭处方进行处方药品发卖”以及通俗“阿莫西林”是处方药品规则均契合《药品治理法》
及《药品治理法施行条例》关于包管药质量量平安的规则,但在广阔乡村,特殊是偏僻山区执行的后果是招致药店的运营坚苦与群众的有药无用,这也是不契合《药品治理法》及其施行条例“保证人体用药平安,维护人民身体安康和用药正当权益”的基本目标的,对这种规则,也是应该恰当限制合用的,必需变通治理形式,以顺应其社会要乞降需求。再如《药品治理法》第73至75条、第80条,84条、均有“充公违法所得”规则,而《药品治理法施行条例》第八十一条又规则“药品运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背《药品治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则,并有充沛证据证实其不晓得所发卖或许运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该当充公其销
售或许运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然则,可以免去其他行政处分”。《药品管
理法施行条例》第八十一条固然也有“充公违法所得”的规则。但就“违法所
得”这一司法名词而言,是包括违法药品的本钱在内的货值金额,照样货值金额减去购进本钱后金额并未作出明白规则。本质上《药品治理法施行条例》八十一条所称“违法所得”与《药品治理法》上的“违法所得”应该分歧。一是《药品
社会治理法范文篇3
关键词: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全球治理;网络空间主权;命运共同体
一、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问题的缘起
互联网及相关技术的不断革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强化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由于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和跨国界性特征,单靠一个国家不可能凭借一己之力完全解决这些问题,正因如此,网络空间必须通过国际合作而实现全球治理。[1]但是,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在实践层面往往难以有效推进,根本原因是人们对于如何在国际法上界定网络空间的性质有较大分歧:网络空间是“全球公域”,还是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这一问题的回答对于明确网络空间治理主体、制定网络空间治理规范以及确立网络空间治理机制是极为必要的。解决网络空间治理的上述问题,首先要准确界定网络空间赖以存在的信息环境,其次要正确认识网络空间的技术特征与社会特征。信息环境由基础层、逻辑层和信息层构成。网络空间不能简单理解为物理基础设施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和规则组建起来的系统,也包括众多用户的网络行为。从技术层面和社会层面来看,网络空间的特征如下:第一,虚拟性和现实性的统一。从技术层面来看,网络空间是一种立体网状结构,这种结构打破了信息传输的时空限制,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没有边界的虚拟存在。然而,网络不可能完全脱离真实世界而存在,比如,网络空间是由客观存在的光缆、服务器、交换机、计算机等网络设备构成的,而且,不管虚拟空间的形象多么美好,人们都得回归到现实的生活。也就是说,网络空间本质上是现实社会的反映。第二,开放性。网络的无界性源于其开放性这一社会特征。在全球化的条件下,互联网使整个世界联结为一个整体,从而成为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量,全球经济、文化和社会借助互联网获得了全新的特质。互联网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传播工具,但是,“互联网 ”却具有神奇的力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任何国家或地区都必须接入互联网。因此,互联网的开放性是全球化的必然要求。第三,网络用户自治的传统。尽管互联网是受到美国用于军事目的阿帕网启发的,但是之后互联网则获得了相当大的自主性,比如,网络协议及其他网络标准是由非政府行为体来制定的,互联网在某种意义上摆脱了国家力量的控制。目前,网络空间的国际法地位存在较大争议。关于网络空间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网络自治说。这种观点认为,网络是没有边界的,即便一个国家能够管辖其国内的每一个网络节点,但是,互联网协议地址作为逻辑地址,是可以更改的,而网络设备的物理地址是固定的、不可更改的,这就给政府依据互联网协议地址进行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基于计算机的全球性互联网络超越了国界,营造了全新的人类活动空间,基于地理边界的传统法律能否适用于网络空间受到质疑。因此,网络空间超出了传统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这种观点还认为,开放性和多元性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特质,因此对网络空间进行规范的是用户而不是政府。互联网发展的实践也证明,在相关规则的基础上,网民能够自主地管理网络空间。然而,网络空间的“法律真空”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持。因为,信息基础设施都位于特定国家的境内,网民也无法摆脱国家的管辖权。网络技术先驱者所设计的网络技术的基本框架主要考虑的是信息交换和传输效率方面的问题,但是这种便利性却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全因素,甚至已经影响到国家安全。网络自治只能理解为权宜之计,而非互联网发展的常态。第二,全球公域说。这种观点认为网络空间与公海、外太空、南极等一样属于全球公域,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尽管从理论上讲,一国政府能够控制信息终端(如计算机、手机等),从而管理和控制信息,但是网络标准化协议却使得信息传输难以有效管控,而且由于几乎所有国家均已经接入全球互联网,一个国家很难将其网络空间与全球网络分开。故而,全球网络空间是一个难以分割的整体,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没有权力对其提出主权要求。全球公域并非一种单纯的自然状态,而是需要由国际法来认定。对于网络空间来说,即使各国尚未就网络空间主权问题达成共识,也可以将其看作尚未完全明确权属的共同财产。第三,混合场域说。一些学者提议,我们可以参考公海和南极洲等的治理经验,把网络空间分成全球公域和国家管辖两部分。其中,支持整体互联网运转的信息基础设施和规则层可以看作联合国管理的全球公域,而各个国家接入互联网的各种设备和内容层可以划分为本国政府管辖的范围。确实,网络空间的存在依赖于物理基础设施,但网络空间更是一个基于物理基础设施的虚拟空间。如果将物理基础设施、代码和规则与信息内容进行割裂,也就不存在所谓网络空间了。因此,混合场域说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第四,国家空间主权说。俄罗斯、中国等国主张网络空间主权是存在的。2011年,中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在第66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将四国起草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作为大会正式文件散发,这份文件多处提及国家网络空间主权。2016年11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列为立法宗旨之一。从网络运行的实践层面来看,虚拟的网络空间不可能摆脱支持其运作的物质基础设施,后者属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所以,网络空间主权实质上是国家在网络空间行使主权的表现。网络空间的国际法属性的争议反映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形成了三种治理模式:第一,网民自主治理模式。这种模式主张,网络用户就是网络主权者,网络应该由用户自主治理,而不需要国家公共权力的干预。但是,从互联网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如果没有国家公共权力对网络空间的介入,网络空间就会处于完全失序的原始丛林状态,网络安全完全得不到保障。3第二,多主体共同治理模式。以美国为首的网络发达国家强调网络空间的全球公域属性,认为对网络空间治理应当实行多主体共同治理模式。这一模式的支持者认为,自网络产生之初就由政府、商业部门、学者、技术专家、网民等各方共同努力制定出了相应的网络标准和规则,多主体共同治理模式能够更好地代表诸多网络行为体的不同利益。其实,互联网是否全球公域是存在很大争议的,所以,网络空间多主体共同治理模式缺少充分的理论支持。第三,多边治理模式。中国、俄罗斯等国认为网络空间应当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置于国家单独或联合管控之下。在此前提下,应秉持政府主导、多边参与、民主决策、透明有效的原则,通过国际条约确认各国的权利和义务。当前,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存在着严重的权力不对称现象,网络欠发达国家没有足够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在此背景下,多边治理模式极为必要。更为重要的是,网络空间中的许多问题只有在主权国家参与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有效治理。比如,域名所有权问题、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犯罪问题等,这些问题只有政府权力介入才能得到解决。[2]
二、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的目标指向
进入新世纪以来,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拓展了人类的生存空间,也变革了社会生产方式,但是并未根本改变国际政治秩序。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比如东西矛盾和南北差距,这迫切要求世界各国携起手来,共同面对。在网络空间治理理念上,东西方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中国、俄罗斯等国倡导在维护各国网络主权的前提下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而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则强调网络空间治理的多利益攸关方模式,认为国家不应当对互联网实施干预。另一方面,南北国家因经济水平不同,而在网络发展方面形成较大差距。相应地,形成了不同的网络空间治理理念。网络发达国家因其拥有技术方面的优势,故而强调技术规范的重要性;而网络欠发达国家则更多依赖法律规范来治理网络。[3]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处理国际关系,解决国际问题,必须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出发点。[4]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子集,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目标,国家治理和国际问题的治理都离不开法治,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是实现网络安全和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5]法治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提升治理能力,实现治理现代化,必须依赖法治。网络空间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其法治化是毋容置疑的。[6]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体现在:第一,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可以解决网络发展不合理所带来的问题。互联网是人类的共同生存空间,互联网的发展体现了一个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当然,全球互联网发展存在着国家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差距。这种差距即为“数字鸿沟”。网络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先发优势,把握了互联网的规则制定权和网络话语权。网络发展中国家无法平等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各项事务,技术上受制于人,经济上受到遏制和盘剥。这反映了网络空间存在着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有助于在全球网络空间建立公正合理的规则和机制,有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全球网络空间事务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实现网络空间可持续发展。第二,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有助于解决网络规则不合理所带来的问题。在信息时代,信息安全尤其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网络空间也已经成为国家竞争的战略空间。为了占据网络空间的制高点,美国奉行网络霸权主义,将本国有关网络空间方面的司法判例,通过各种措施对国际法律体系施加影响。美国甚至调整其核武政策,降低核武器使用的门槛,提出只要其信息关键基础设施受到严重攻击,就运用核武器进行反击。对此,只有实现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依法规范网络空间各行为主体的行为,保障各个国家的网络安全,而不是只保障某一个国家的个体安全,才能实现网络空间的共享共治和互联网的繁荣发展。第三,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可以解决网络空间秩序不合理的问题。如果没有法治的约束和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不合理现象就在所难免。比如,一些西方国家利用网络军队对其他国家进行网络攻击、对网民实施网络监控、运用各种网络传播手段搞所谓“颜色革命”等,这些行为对全球网络安全和他国网络主权构成了严重威胁。此外,网络恐怖主义在网络空间肆意蔓延,越来越呈现出智能化、跨国性、线上线下互动等特征。与此同时,传统刑事犯罪网络化也呈现高发的态势。可以预见,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出现和大面积推广,会使得网络安全问题更加突出,甚至可能成为困扰全人类的难题。只有建立普遍适用于网络空间的行为规范,才能将网络犯罪问题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各国之间也才能依据国际法统力合作,建立公正、民主、法治的网络秩序,保障网络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5]第四,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是应对风险社会挑战的必然选择。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的状态,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也越来越多,核扩散、经济动荡、恐怖主义、气候变化等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信息化加剧了社会风险因素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在此背景下,风险社会理论受到推崇。这一理论认为,现代社会,人类生存的环境变得十分脆弱,社会存在着大量不安全因素,社会对个体的控制难度大大增加,工业社会之前那种超稳定的状态已经不复存在,现代社会比传统社会对于安全的需要大幅度增加,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成为重要的应对措施。相比较现实社会,网络空间充斥着更多的风险因素,网络安全甚至被提升至国家战略的高度。[7]在此背景下,社会治理模式需要公民参与,政府也需要更加注重法治化和制度建设。在国际层面,面对风险,绝非哪一个国家可以独立应对,需要各国携手共治,实现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法治化。第五,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在网络空间中,要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必须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法治化无疑是这些保障措施中最为有效的。与行政、经济、道德等相比,以法治维护网络安全,成本较低而且效率较高。当前,非传统安全是国家安全领域最主要的矛盾,特别是网络时代使得间谍活动迎来了“黄金时代”。“棱镜门事件”暴露了网络空间所面临的严峻的安全问题。由于美国拥有信息技术的优势,同时掌握着互联网关键资源,因此,它完全可以对其他国家实施网络监控。这样一来,其他国家的网络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完全无法得到保障。为此,推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反对美国的网络霸权主义,有助于保障包括我国在内的网络发展中国家的网络安全。第六,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有助于保障公民权益。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作为信息资源的重要性被人们所认识。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大数据也不例外。大数据技术可用于分析和处理相关事务,防范和打击威胁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但是,由于手机、传感器、监控器等大数据收集和传输设备的普遍运用,公民的个人信息经常被随意收集和超范围使用。比如,运用数据挖掘技术甚至能够从海量信息中获取某个人的各方面信息,从而预测其未来的行为或者向其推送有针对性的广告。公民个人隐私泄露,会造成财产、人身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大大增加。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可以依法惩处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5]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第一,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一个国家以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平等意味着,在国际关系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贫富,均有权平等地参与国际事务。互联网构建了一个跨越国界的全球虚拟空间,可以称为网络世界。网络空间是一个全球性的虚拟世界,并不存在明确的国家边界。而且,网络空间的行为不同于现实世界,很可能是跨越国家边界的,网民的身份也不同于公民,因此,无论按照属地还是属人原则,一国都很难完全对网络行为主体及其行为实施管辖。尽管主权平等原则在网络空间的实现遇到困难,但是网络空间得以运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基本规则都与现实世界紧密相关。网络行为主体与现实世界的法律主体是一致的。网络空5间活动也应受所在国政府管辖,并遵守当地法律。从全球治理的角度来看,网络空间治理必须遵循国际法所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8]在全球网络事务方面,世界各国都能够平等参与。各国有权利确立适合自身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合法行使网络管理权,同时也有义务尊重他国网络空间主权,互不干涉内政,不对他国发动网络侵略。第二,和平安全原则。联合国是为了维护世界和平而成立的国家间组织,它所倡导的和平安全原则是世界各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必然涉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均衡,因此必须依靠国际法来维护网络空间的基本秩序,确保网络空间安全目标的实现。各国应坚持以和平手段来处理国家之间有关网络事务的分歧和冲突,摒弃冷战思维,反对将自身意志强加于他国的网络霸权主义,以及片面强调自身安全而以牺牲他国网络安全为代价的自私自利行径。[5]第三,国际合作原则。互联网是人类共同智慧的产物,也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对世界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理应为全人类共享共治。当前,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要求各国携起手来,加强国际合作,实现网络法治,推动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9]在国际合作中,由于社会、经济、技术等方面发展的差异,各个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有所不同,但世界已经借助互联网结成了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网络发达国家应担负起更大的责任,积极引导制定有助于网络空间合作治理的规则,确保互联网发展利益由各国共享、互联网事务由各国共同参与、网络安全由各国共同维护,并最终推进互联网稳定、持续、协调、有序的发展。第四,共管共治原则。美国凭借在网络信息技术方面的先发优势,将本国的网络治理理念强行推销给其他国家,引发国际社会的不满。美国刻意突出网络空间的全球公域属性,反对其他国家在网络空间行使主权,以利于其利用互联网推行其价值观并对他国实施“颜色革命”。同时,美国宣扬所谓“网络自由”,在全球网络空间不愿意接受任何约束,为实现美国利用互联网控制全球的目的奠定法律基础。但是,当国际社会提出要求美国向联合国相关机构转交互联网管理权时,美国又公然提出互联网是美国发明的,否认互联网的公共属性,拒绝交出互联网的实际管控权。美国网络安全战略实质上是其所奉行的霸权主义在网络空间中的典型表现,目的在于将美国的主权扩展至全球网络空间。针对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共识匮乏的情况,最为有效的解决分歧的措施就是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国际网络空间规则,并将其纳入公认的国际法体系,实现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5]
三、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是由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法律和政策来共同保障的。从国际层面来看,需要在联合国主导下制定有关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法律体系;从国内层面来看,要把网络安全提升至国家战略的高度,并确保国家网络安全法律和政策的落实。要推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其具体路径包括:首先,国际社会应倡导在网络空间中各国一律平等,坚决反对网络霸权主义和冷战思维,反对利用互联网搞意识形态输出和网络军备竞赛;其次,改变不合理的网络空间治理秩序和规则,赋予网络发展中国家更多权利,确保每一个国家都能平等地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各项事务;再次,平衡各国自身网络安全与全球共同网络安全的关系,反对不顾他国网络安全甚至牺牲共同网络安全而单方面强调自身网络安全的极端安全主义。[5]当前,国际网络空间秩序仍然存在网络霸权主义的威胁。[10]以美国为首的网络发达国家打着维护全球利益的幌子,不顾网络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把符合自身利益和要求的做法变成网络规则,从而把握网络话语权,压制其他国家的发展。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状况,必须强化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权威,由这些组织制定有关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规则,同时在这些规则指导下发挥地区性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作用。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并从立法基调、基本框架、立法技术等层面做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工作。此外,还必须强化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信息基础设施是网络正常运行的物理保障,一旦其受到威胁或打击,互联网将中断服务,6网络空间即不复存在。因此,必须加强立法,严厉惩处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保障信息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只有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化,才能确保网络空间稳定、有序、可持续发展,增强网络空间治理能力,优化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为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提供法治前提。实现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第一,必须明确治理主体。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主体除主权国家之外,还有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技术社群、私营企业和网民等。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应坚持多边参与和多方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吸纳各个方面参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第二,提高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能力。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是提高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能力的前提。当然,网络空间治理并不能仅仅通过技术发展来实现。技术发展本身也应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单纯技术治理的观点是错误的。第三,应高度重视公民的权益保护。互联网发展应当以人为本,网络安全治理也应当以人的安全为中心。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过程中,对于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名誉权、知情权等,均应重点保护。随着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所掌握的个人数据会更多,这些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监督等问题均应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以往的技术发展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法治的规范,技术很可能被不当利用,甚至给人类带来灾难。网络空间的安全和发展与技术创新息息相关。要推动技术创新,必须加强技术和技术标准的创新力度,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运用于提升网络安全水平,利用新技术促进网络空间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区块链技术是一项前沿技术,可以运用于网络空间治理。在信息时代,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特征,信用资源尤其稀缺,网络安全和网络发展也受到限制,运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开发出更为先进的信用体系。另外,也应关注与技术发展伴生的伦理问题。比如,人工智能的运用就可能挑战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为推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变革,必须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涉及网络安全问题,更需要世界各国共同面对。开展网络治理领域的国际合作,必须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各国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要建立公正合理的网络规则体系,确保所有国家都能够平等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各项事务,公平地享受互联网发展红利,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消除数字鸿沟。可以考虑在防范网络恐怖主义、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等争议较少的领域优先开展国际合作,积累经验,取得共识,不断扩大合作的范围,为其他领域确立共管共治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规则提供借鉴。[5]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国际合作与承认国家对网络空间的主权并不矛盾。恰恰相反,如果没有网络空间主权对各个国家网络空间权益的维护,网络发展中国家就不可能有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动力。就网络空间的现实状况而言,全球互联网虽然在理论上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但是支撑网络运行的物理设施却分属不同国家管辖,而且网络终端也是由各国网络用户使用的,这些都证明网络空间必须依赖国家和政府的管辖。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网络与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与互联网相关的各种关系和活动都需要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和约束。另外,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网络信息必然会对社会治理过程产生重大影响,国家对网络空间进行法治化管理是其实现治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承认并尊重各国对网络空间的主权是确保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合作顺利推进的前提和保障。其实,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不愿意承认网络空间主权,目的很明显。他们就是要凭借其技术优势,将符合自身利益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变成国际规范,以确保自身安全,并将本国意志凌驾于他国意志之上。但是,如果否认网络空间主权,网络空间治理中的难题就不可能化解。比如,一旦某国遭受网络攻击,要找到网络攻击者,就需要实施网络攻击行为所在地国家的配合。因此,必须确认网络空间主权的国际法地位,并且明确各国有相互协作的义务。全球问题的治理离不开国家之间的合作。目前,以全球性协议方式来达成多边治理尚不具备这种条件。一方面,网络技术正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如果通过条约来固化网络行为,就可能会妨碍技术进步。另一方面,如果网络发达国家反对,要缔结有实际约束力的全球性网络公约也不现实。所以,当前网络空间的国际合作只能逐步推进,可以考虑先制定网络规范和原则,待条件成熟后,再来制定全球性的网络公约。这也是国际法实践的一般经验。互联网的发展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反之,在各国经济高度融合的条件下,全球化也有助于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开展。全球化不仅是经济、文化融合的催化剂,也不可避免地对政治产生重要影响。在网络时代,网民的要求超越了国家边界,进而对全球性公共物品供给提出了一定要求,这种要求只能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来满足。互联网的全球化对民主也进行了重新定义。比如,网络空间的虚拟社群就提出了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要求,这与现实社会的治理主体有着不同之处。另外,全球化在促进全球治理层级化的同时,也可能会放大既有的霸权国家的权力。这一点在网络空间体现得尤为明显。美国等西方网络发达国家凭借自身技术先发优势,利用互联网推行其价值观,对其他国家进行舆论控制。互联网的普及度越高的国家,越容易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但是,网络发展中国家也不会任由美国等西方网络发达国家在网络空间肆意妄为,而会团结起来,一致反对网络霸权主义。总之,建立在互联网发展基础之上的全球化,一方面是网络空间问题产生的根源,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社会的融合,国际合作的开展,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必然走向法治化。[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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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范文篇4
(一)行政管理法治的原则。政府的使命是根据法律法规立法,全面贯彻以人为本,落实依法治国,所以说,它既是法律的建设者也是执行者,首先执法部门应以身作则,想要让大众的行为合法化,那应该做到个人行为的规范化。所有行为的对错的考察,全部建立的在法律的基础上,而不以个人的情感和意念作为基础。其次就是上面所提到的“以人为本”政府执法人员应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高效快速的解决人民的困扰,不推脱,不拒绝,铭记自己的职责,做到利国利民。(二)行政管理法制化对政府治理的影响。维护群众的基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国家发展,是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基本理念。高效科学的管理方式是政府治理的核心。社会越来越好的发展趋势对行政管理法制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高效性的行政管理模式离不开法治管理的严密性,它可以让行政管理系统更稳定,机构设置更合理[1]。所以行政管理法治化让行政人员和行政机构的工作效率从根本上提高。
二、政府治理背景下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缺失
(一)在其位而不谋其政。在明确的法律规定下,政府有责任在特定条件下完成一些事物,比如说通过群众上访,找出人民群众遇到的问题,并解决。但是个别政府机关觉得这件事繁杂,琐碎,因为麻烦而进行推脱。这样阶梯性的层层推脱,是群众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而引发更大的社会事件,这就是严重的失职现象。这个问题会严重阻碍社会的正常发展,也会误导人民群众的正确意思,所以我们必须要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二)违法干预民事。滥用职权,隐瞒事实,推脱责任,这是个别地方政府机关出现的最大的问题。他们把职权变相当做压榨的工具,欺压百姓,甚至上下级领导人员相互包庇,变相的通过法律法规来谋取暴利,提倡权大于法的谬论。人民赋予他们权力,他们不是用来保护人民,而是用来压榨人民,让人民至于水深火热之中。这是一个社会的悲哀,也是人民的悲哀。(三)干预司法独立。我国宪法中有提到“人民法律依照法律规定,不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个人和社会团体干涉”但是现实生活中,会有一双双无形的手在悄悄的决策着法院的审判。一个案件的审判背后,不仅仅是当事人本身,它会掺杂很多因素:权力、地位、因素等等。所以为什么人们早早的就知道这个社会没有绝对的公平这句话,并且深信不疑。然而这些种种的缺失玷污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也会让群众失去信心。所以我们必须改正。
三、行政管理法制化优化建设的有效政策
(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的法体制。健全的法制体制就像一道坚固的防护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从根源上杜绝政府官员滥用职权的问题,虽然目前我国法律针对这类行为有相关的法律约束,但是制度都比较笼统,所以会有一些执法人员钻空子。所以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所在,所以我们目前需要做的就是:建立一套奖罚分明,执行力较强的法律体系。利用其规范性,明确性整改政府,规范政府,让每一位执法人员真真正正的为人民服务。每一位政府机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都可以用明确的法律规定下来[2]。并同时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制,结合群众和司法机关对执法和执政人员进行监督,让人民和社会共同进步。(二)开展全民普法教育。知法,无论是对于执政人员还是群众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从古至今,法治社会对于人民群众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实现依法治国的最基本的工作就是全民普法,法制教育开展至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依然有一些地方依然是信奉:权力大于法律,金钱大于法律,金钱是万能的,这种错误的观念很多山区和小型城市依然是一个可怕的存在,这也揭露一个事实,全民法治教育这条路依然需要我们坚定而长远的走下去。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一群领头人,执政人员和广大人民代表在这场全民普法教育改革中起到表率的作用。以身作则,知法教法。文明执法,以保护人民的利益为首位,给更多的人民群众传达和普及法律知识[3]。而我们作为普通的百姓,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懂得通过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可以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又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共同进步的双赢状态。(三)加强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缺失的惩罚制度。增加惩罚制度,让执法人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时树立法律的威严性。这是我们目前需要做的一个改变,一个威严的法律制度可以让犯罪分子不再平安无事,会让其承担所有的犯罪后果,对人民群众也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应当针对其行政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惩罚制度,让整个法律体系成为一道密不透风的墙,而不是一张网。对那些知法犯法,层层包庇的行政人员严惩不贷[4]。优化我们的政治体系,净化我们所生存的社会
四、结语
一套完整的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制度是我们政府治理制度实施的重要前提。而这些制度的运用我们必须先改变这个体制存在的执法人员在其位而不谋其职,干预司法行政的问题,完善一个健全的法制体系,制定行政管理法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的提高我国的行政水平。对我国政府建立现代管理体系起到推动作用。
作者:李高峰 董雪 单位:南昌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范凌云,雷诚.地方城乡规划法制化体系建设思考[j].规划师,2015,(12):19-24.
[2]熊文钊,史艳丽.试论行政组织法治下的行政体制改革[j].行政法学研究,2014,(04):63-71.
社会治理法范文篇5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展观,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紧紧围绕我市城市管理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城市管理相结合,与执法实践相结合,树立法律权威,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为构建和谐平安及城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主要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城市管理事业展大局需要,适应全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深入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部门干部职工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城市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为城市管理中心工作服务。紧紧围绕我市城市管理事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认真落实城管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服务于落实科学展观、管理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展和稳步前进。
2.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从城市管理领域存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出,根据不同对象、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宣传教育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收到实效。
3.坚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创新。结合当前及今后城市管理工作必须进行综合管理、依法管理的展趋势和要求,探索城市管理的内在规律和新途径,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工作主动性,创新工作方式。
4.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委属各单位要在认真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及特点的基础上,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争普法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和根本性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城管干部职工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提高宪法意识,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通过学习宣传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学习贯彻宪法的热潮,使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委系统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理论、方针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全面学习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带头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做学法、守法、执法的表率。
(三)深入学习宣传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实施“山江湖”综合开战略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战略决策和总体要求,学习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山江湖”综合开战略的具体部署,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山江湖”综合开是全面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具体实践和关键措施的认识,准确把握“山江湖”综合开战略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定位;学习宣传有关生态文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能源集约利用和展低碳经济等政策法律,进一步营造依法保护和优化鄱阳湖生态环境、依法实施“山江湖”综合开的法治氛围,服务和保障“森林城乡·花园”建设,把建设成为全国低碳经济示范城市。
(四)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法规。加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服务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突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公共秩序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加强有关维权、信访、投诉、调解以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引导公民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公正司法教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法治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法治文化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践工作,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更加注重城管法治文化传播、法治精神的弘扬,开展丰富多彩的城管法治文化活动,丰富活动载体和形式。积极引导城管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增加产品数量,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出城市管理精品、创城管文化品牌,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鼓励各类文化团体参加城市管理法治文化建设,挥公共文化场所在城市管理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资源优势,探索建设城市管理法治文化教育基地。
(六)深入学习宣传与市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要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与市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使全市市民群众都了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爱护好城市环境。
(七)集中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等法律“六进”活动,要将“法律进社区”主题活动作为城管系统“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建立社区居民学法制度。针对乱搭乱建、乱丢乱倒、乱停乱放和随意开挖城市道路、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素质、引导社区居民遵纪守法,加强居民自治建设,促进城市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继续做好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要利用纪念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
(八)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坚持以法治创建活动为抓手,大力推进城管委系统依法治理工作。深入贯彻《中共市委关于印〈法治建设纲要〉的通知》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法治的决议》,进一步深化委属各单位法治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健全完善制度,不断提高法治创建水平。坚持普法与执法实践结合,推进依法行政,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围绕和谐平安建设和市民关注的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三、对象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尊重保障人权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城市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要大力推进我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委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县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继续推进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并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以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能力为重点,坚持并推进公务员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实行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制度,增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确保城市管理法律的正确实施。加强廉政法制教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大力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与城管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执法证件,并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加强城市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氛围。结合省市近年来出台的法规规章,通过创建宣传阵地、丰富宣传手段,探索一套适合城市管理法制宣传和普及教育的固定模式,深入推进城市管理进机关、学校、乡村、社区和企业活动。增强管理相对人的城市管理法制观念,减少与管理对象之间的矛盾,拉近与城市管理者之间的距离,营造人人参与、个个支持城市管理的良好局面。
四、工作措施和方法
(一)不断创新普法工作思路和形式。在采取授课、培训、讲座、咨询等普法基本方法的同时,拓展渠道,丰富手段,进行全方位立体渗透。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城管网等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加强对新颁布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与普法对象的互动,使普法教育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全委系统要与新闻媒体搞好协调和沟通,充分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抓好电视、广播、报刊开办城管法律、法规栏目(专栏、专版),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和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城管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城管网站要专门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要加强宣传园地建设,利用好各级政务公开栏,将宣传教育深入到社区、市民。并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法制宣传设施,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加强服务阵地建设,利用便民服务场所、城管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三)强化策划协调工作。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工作重心放在搞好策划和组织协调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普法动态,把握法治建设进程,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城区和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法阶段性工作计划,协调各方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监督机制。要逐步建立法制宣传评估考核机制和激励监督机制,开展好本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每年对全委系统干部职工要组织两次以上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对未能完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或贯彻落实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年度学法考试考核组织不力的单位当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对年度学法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个人,当年度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工作步骤和安排
本规划从年开始实施,到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阶段:年9月底前。委属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单位五年普法规划或者实施意见,做好宣传、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各单位的“六五”普法规划,报委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10月至年。委属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围绕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表彰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在市普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委“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委属各单位“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委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为加强对“六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城管委系统“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六五”普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办公室具体负责“六五”普法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委属各单位也要成立本单位“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并于10月15日前报市城管委政策法规处。
社会治理法范文篇6
一、指导思想
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执法监督,严格规范依法履职,公正文明执法,不断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和机制,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应急管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法制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推动行政执法活动程序正当、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强化法制工作队伍能力建设,推动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全市应急管理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提供法治保障,为全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法治环境。
三、主要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贯彻实施意见。
(二)持续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落实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健全落实领导干部会前学法制度,加强对宪法、党内法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常用重要法律法规的集中学习。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回复和行政诉讼应诉,依法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三)加强应急管理政策法规宣传。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七进”、“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等活动,健全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健全落实领导干部会前学法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的集中学习,强化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提高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协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乡镇(街)应急管理开展执法、普法工作的指导,把执法办案与法治宣传相结合,把法治宣传融入监管执法和服务的各个环节。
(四)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一是组织学习和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应急管理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全面履行应急管理的政府职能,推进应急管理依法行政;三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严厉查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四是完善并落实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继续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服务决策等制度,探索应急管理系统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提高科学和依法决策水平,强化法治保障能力;五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核。严格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核,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审核、备案工作;六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组织开展信用管理评价,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一是继续加强简政放权。做好上级部门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二是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制定和完善应急管理各项业务监管工作标准和制度,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提升应急管理服务效能。根据机构改革推进情况,及时调整权责清单,明确权责;大力开展“减证便民”活动,彻底清理应急管理领域各类证明,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优化流程、减少材料、缩短期限,完善规范的应急管理办事指南体系。
(六)开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针对2019年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督指导责任队室抓好整改落实。重点督查对《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
社会治理法范文篇7
一、处理原则
对治理整顿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应本着强化土地法制观念,促进职能到位,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凡主动自查自纠的,属于工作中的问题,要总结经验教训,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重在整改;属于违法违规的问题,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对顶风违法、执法犯法甚至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违法违规交易的处理
1、在国务院15号文件下发后,国土资源部11号令实施前,经营性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只要不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问题,不作为违法违规处理,但应逐项进行登记和审查,作出说明,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土资源部11号令实施后,除下列情况外: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的;不具备单独组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条件的零星地块,因规划需要纳入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地块统一开发,参照原成交价格,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省、市政府在国土资源部11号令实施前,组织的招商引资项目,且土地已经全部或大部分使用,确需继续按协议签订的供地方式进行供地的。其他经营性用地仍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不论有无权钱交易,其出让合同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转让、联建等形式,非法入市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至今尚未形成地面建筑物的,应依法处理后,由政府进行收购储备;已形成地面建筑物的,违法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案件查处,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拒不配合查处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乡(镇)、村、组擅自将集体土地以转让、联营、联建等方式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理。
3、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私自与乡(镇)、村、组签订协议圈占土地的,其协议一律无效。对非法圈占的土地,尚未形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退还非法圈占的土地;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审查确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审批条件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罚后,责令限期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圈占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转让土地的,要依法补办批准手续,调整或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拒不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分别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国务院55号令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5、对于协议出让土地过程中,除工业用地或企业改制中按有关规定处置的土地外,出让价格低于各地政府确定的最低价(没有规定最低出让价格的地方,以集体决策确定的出让价格或同类、同等级基准地价的70%为准)的;或超出《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范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属于违规低价出让土地。
违法违规低价出让的土地,对已供应出去的,只要不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已签订的出让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尚未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的,应要求单位或个人补交相应地价;土地尚未使用的,应依法予以收回,并依法重新出让。
6、对越权进行征地、农转用和供地审批的;以农转用代替征用审批的;以及将集体土地违规按国有土地进行出让、登记发证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对拒不纠正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关于建设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
社会治理法范文篇8
关键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处理工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速度在不断提升。在城市发展中,污水排放是越来越多,对水资源产生了一定危害。在人们生产和生活中,对于水资源需求比较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对水资源造成了一定浪费。在城市发展中,污水的排放对于水资源造成了很大污染,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所以需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工艺研究,更好的对城市环境进行保护,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
1城市污水治理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但是在人们生活中带来一系列的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我国水资源丰富,但是人均占有淡水量不足,另外由于人们生活中不注重节约用水,导致我国水资源比较短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的发展。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水污染问题没有得到了很好的控制,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所以加强污水治理工作,可以更好的对环境进行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城市污水的来源
在城市发展中,城市的污水来源是来自生活污水和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其中生活污水主要是来自生活中的污水排放,主要成分是泥沙和杂物。工业污水主要是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合理的处理,导致对城市水资源产生了污染。在城市的发展中,如果不能很好的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就会对城市水资源造成很大的污染,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3城市污水对环境造成的具体破坏
3.1对地下水的破坏。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一些城市的淡水供给出现了严重不足,对城市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影响。在城市发展中,会需要很多的城市污水对矿井进行清洗,会消耗一些城市污水,但是这些废水由于没有经过很好的处理,会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这些污水流到河里会导致鱼虾生物的死亡。另外这些污水如果流到地下饮用水中,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威胁。3.2对土地的破坏。在对城市污水处理中,会对土地生产一定破坏。在对城市污水处理中,大量的城市污水需要处理,会导致土地内容出现挖空情况,从而导致土地大面积产生污染,对生态系统平衡造成很大破坏,不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4城市污水处理工艺
4.1活性污泥法。活性污泥法在污水处理中具有广泛使用,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有效降低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活性污泥法主要是利用氧化方法对污染物进行处理,然后通过高举和沉降对污泥成份进行分离,从而达到污水治理效果。但是这种方式相对成本比较高,所以在污水处理应用中会有一定限制。4.2膜处理法。在城市污水处理中,膜处理法是常用的一种方法。膜处理法主要是利用生物对污水中主要成份进行筛选,然后再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膜处理法操作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对于地面要求比较低,所以在污水处理中有着广泛应用。4.3臭氧处理法。在城市污水处理中,臭氧处理法可以很好的对污水进行杀菌处理,这种处理方式相对比较简单。单是臭氧处理法通常所使用范围比较小,需要和其他污水处理法进行结合使用,一般大规模污水处理工程不适用这种方式进行。
5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发展展望
在对城市污水处理中,为了更好的对污水进行处理,需要对各种污水处理工艺进行结合,进行优势互补,从而更好的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生态处理法会引起大家注意,得到大规模使用,更好的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在现阶段,活性污泥法没有大的突破,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活性污泥法会向着多功能方向发展,如驯化专用细菌,从更好的提升污水处理效果。另外在城市污水处理中,为了更好的污水进行处理,需要因地制宜的进行污水处理企业的规划,有针对性的建设大型和小型污水处理基地。另外为了更好的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需要全面提升污泥再生利用水平,改善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应用污泥率比较低的情况,更好的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另外随着计算机的不断发展,在污水处理工艺中,应当建筑计算机技术系统,更好的对污水处理条件进行转变,使得污水处理更加智能化。
6总结
水是生命之源,在城市发展中,需要科学的对污水进行处理,更好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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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范文篇9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治理整顿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精神和“**”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各级领导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批示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集中开展依法行政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增强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查处严重干扰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治理整顿原则是:自查为主,突出重点,区别对待,重在整改。
(一)自查为主。这次治理整顿工作实行**国土局与乡(镇)上下联动,自查为主,**国土局对乡镇自查自纠工作和治理整顿工作负有督查、指导职责。**国土资源局将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类违法用地、违规交易行为,逐一排查梳理,并制定措施,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处理。
(二)突出重点。治理整顿中进行依法行政教育,重点是领导机关和管理部门;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是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查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重点是查处乱占耕地、违法批地和非法交易行为。
(三)重在整改。针对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要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要研究落实措施;对来自外部不适当干预的,要通过法制宣传,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提高抑制不适当干预的能力。
(四)区别对待。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分析原因,处理上要分清情况,区别对待。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治理整顿的范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情况。
治理整顿工作的内容:
(一)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情况。主要是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借企业改制优惠政策之名,与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私下交易,不经国土部门办理出让、转让手续而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的行为。
(二)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情况。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而占用土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至今尚未进行确权初次登记以及擅自改变用途,改、扩建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违法、违规交易,干扰土地市场情况。1、违反国土资源部[20**]11号令精神供地,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或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2、超出划拨供地范围,特别是经营性项目仍划拨供地。3、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地价,而未补交地价款的,以及原出让土地转让未按规定上缴土地增值费的。4、城乡居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以及职工房改房擅自上市交易。5、原划拨土地改变用途进行经营的,未缴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门面房出租金的。6、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未经批准闲置两年以上和经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闲置超过两年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规划实施情况。重点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整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五)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情况。对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统计,如:宗数、地类、面积、出让金使用及报批情况等,重点是企业改制中处置土地资产不规范而造成土地资产流失的行为。通过补充和完善相关手续,使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规范、合法。
(六)重点工程用地情况。查清我**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情况。如:**城规划中旧城改造工程、道路拓宽、水利工程、**城防工程用地和报批情况,包括用地类别、宗数和面积,对照有关政策,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完善征用和报批手续。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治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布署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本阶段要按照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成立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动员部署。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要在**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同时成立由分管**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日常工作。
(二)学习和对照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本阶段要认真学习国土资源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近年来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深入学习、领会,着重学习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规划用途、用途管制、保护耕地和违法查处等几项重要原则和制度;要学习土地市场管理的六项基本制度。同时,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照本次治理整顿工作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国土局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存在的问题逐一梳理排查,突出重点,发现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处理和整改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本阶段对排查梳理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到边清查、边整改、边规范、边处理兑现,做到标本兼治。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影响大的严重违法案件要立案认真查处。甚至公开曝光,形成震慑作用。
**国土资源局将随时组织力量对乡镇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各乡(镇)国土管理员要按照下发的统计表格中有关内容,认真做好检查、填写和统计工作,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要及时上报**治理整顿办公室,以便汇总、分析和上报。对出现的问题要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处理。
1、属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的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国土厅[20**]262号)的有关规定抓紧处理。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发生的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2、对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11号令)下发以来,经营性用地应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而以协议方式出让,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的,要补交国家土地收益,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3、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滥占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对利用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的以及非法交易土地使用权牟取暴利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没收其非法所得。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未经批准闲置两年以上和经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闲置超过两年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对工作中的问题,凡是进行自查自纠的以后不再作为问题提出;属于违法问题,只要是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对仍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执法犯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5、对国土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法犯法、失职、渎职或徇私枉法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土地执法中以罚代法、以罚代刑等错误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
社会治理法范文篇10
一、行政职责的概念
职责是指某项任务中所规则的工作和责任。但司法上的责任在分歧景遇下被付与了两种分歧的寄义;一是指所负有并该当实行的义务;二是指违背或不实行某项义务所应承当的结果。而职责寄义中的责任,该当是义务,而不是结果。因而,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运动中所必需恪守和实行的法界说务。就行政主体所应恪守和实行的行政义务自身而言,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事人员在行使权柄和执行职务进程中必需承当只能为必然行为或不克不及为必然行为的司法约束。由此可以看出,行政主体承当行政职责的根本要求有两个:一是行政主体所要完成的行政本能机能和公共好处所要求,每项行政任务都有必然的义务,行政主体所拥有的权利、伎俩及组织机构、人员装备、物质设备等,都是为完成该项义务,并且必需完成该项义务,这是司法设置和规则行政职责的基目标之一。如《药品治理法》第一条规则:“为增强药品监视治理,包管药质量量,保证人体用药平安,维护人民身体安康和用药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本法。”这既是药品治理法的立法主旨,也是药品监视治理部分作行政主体的重担务,为确保药品监视治理,包管药质量量,保证人体用药平安,维护人民身体安康和用药的正当权益,这一义务的完成,司法付与和设置了药品监视治理部分的职责义务。《药品治理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则,国务院药品监视治理部分主管全国药品监视治理任务。国务院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局限内担任与药品有关的监视治理任务。
药品监视治理部分设置或许确定的药品查验机构,承当依法施行药品审批和药质量量监视反省所需的药品查验任务。在这个部分中又设置若干机构及职责,来包管这个义务完成,为搞好综合协调,保证信息疏通,设置了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为增强步队治理,进步行政法律人员本质,设置了人事教育机构。为增强后勤保证,确保义务完成的物质设备供给,设置了财政审计机构。为增强药品流畅质量治理,标准药品市场运营次序,设置了市场监管机构。为增强药品出产质量平安和医疗机构用药平安,设置了平安监管机构。为确保监管本能机能的落实,维护司法的严厉性和市场经济次序,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出产、运营、运用进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了稽察机构。为确保司法的有用施行,法律顺序合理,设置了法制监视机构。为增强内部监视制约,保证在执义务进程中依法行政,清廉行政,设置了行政监察机构。为增强药质量量的辨别,进步药品监管的有用性和针对性,设置了药质量查验机构。为完成增强药品监视治理,包管药质量量,保证人体用药平安,维护人民身体安康和用药的正当权益义务,供应了有力的组织包管。二是依照行政法法治准则所要求,行使行政权柄和完成行政本能机能进程中,该当遭到司法标准约束和限制,不得违背司法标准。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或许私自抛弃或丢弃其权柄的行使和合用是行政职责的主要内容之一。《药品治理法》第八章第六十四条至七十二条,第九章第九十四条至九十九条的规则,就是对药品监视治理部分的司法标准约束和限制的主要内容。必需严厉恪守,仔细实行,不然,将承当不实行法定职责义务所承当的结果。
二、行政职责的内容
依据行政职责发生的两个法理根底,行政职责的内容首要显示在两个方面:
(一)完成行政任务中法定义务的义务,以完成行政本能机能和公共好处。详细包罗三个方面:一是执行司法的义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最大差异之一,前者是法律主体,后者是守法主体。法律主体不克不及只做到本人守法,更主要的职责是要保证和维护某项司法在必然范畴内获得遍及恪守。药品监视治理部分是执行《药品治理法》和《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的法律主体,不单我们本人要严厉恪守《药品治理法》和《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并且要保证和维护《药品治理法》、《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在药品出产、运营、运用范畴内获得遍及恪守。所以有职责和义务增强司法律例的宣传培训,使广阔的行政治理相对人知法守法。二是行使法定权利的义务。司法规则在必然前提下,行政主体必需行使响应的权利,才干运用权得司法标准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获得详细完成,司法付与了药品监视治理部分的行政审批权、监视权、反省权、查询权和处分权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公共好处和社会次序。对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不得违犯或不实行,不然,则组成行政渎职,将会遭到党纪政纪和司法的追查。
(二)恪守司法而不违法的义务。详细包罗:契合法定权限局限而不越权;契合法定权柄目标而不滥用权柄;恪守法定顺序而不违法乱纪反;遵照合理性准则而防止掉当。
三、严厉遵照依法行政的根本准则和根本要求
依法实行法定职责,必需严厉遵照依法行政的根本准则和根本要求,维护司法律例的威望性和严厉性,使司法标准对特定社会关系调整获得详细完成,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一)依法行政的根本准则。一是必需党的指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一致;二是必需把维护广阔人民的基本好处作为当局任务的起点;三是必需维护宪法威望确保法法制一致和政令疏通;四是必需把开展作为在朝兴国的第一要务,以报酬本和具体、协调、可继续的开展观,促进经济和人的具体开展;五是必需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机连系起来,鼎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力文明建立;六是必需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治理体系体例变革、改变当局本能机能有机连系起来,开辟立异与按部就班的一致,既要表现变革和立异的精力,又要的方案的步调地分类推进;七是必需把依法行政与进步行政效率一致起来,做到既要严厉依法做事,又积极实行职责。
(二)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中心内容。从法律方面看,司法、律例一经生效,就应仔细、实在地实施,不然,立法就成为一纸空文,呈现有法而无治的形态。从监视方面看,没有齐备的监视准则是无法完成法治的。依法行政是正当设置的组织和小我,在正当的权柄、职责局限内,根据实体法和顺序法,行使行政权柄、职责,承受监视,承当司法责任。为此必恪守下列根本要求:
1、正当行政。一是行使行政权利的组织和小我必需是依法设立,依法取得权利,要做到“有法必依、法律必严、违法必究”。二是行使行政权利在实体上和顺序上都必需有正当根据,不得滥用行政权利,不得违背法定顺序,不得依指导人员的定见行使行政权利,不得以借行使行政权利为小我、亲朋、本单元谋私或泄私愤、报私仇。三是行使行政权利必需遭到监视和承当司法责任,做到契合法定权限局限而不越权;契合法定权柄目标而不滥用权柄。
2、合理行政。一是要遵照公道、公平和司法面前人人对等准则。对等看待行政治理相对人,不亲疏、不偏私、不卑视。二是要要遵照“过罚相当”准则。精确掌握违法现实、性质、情节及风险社会巨细是确定处分幅度,行使自在裁量权该当契合司法的目标,扫除不相关要素的搅扰,不得办情面案、关系案。做到遵照合理性准则而防止掉当。
3、顺序合理。行政顺序是国度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利,施行行政治理和效劳进程中所所遵照的方法、步调、挨次、时限以及当事人参加行政运动顺序的一种准则,即行政主体治理相对人施行、参加行政运动的空间与工夫显示方式。顺序法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顺序司法标准,在行使行政权利的进程中应遵行政顺序法的基本准则。一是标明身份准则,行政机关及其任务员在进行行政行为之前,应向相对治理一方当事人出示证实,身份式受权令,以证实本人享有进行某种行政行为的权柄和资历;二是奉告与阐明来由准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进程中,应将有关状况通知相对一方当事人,如在反省、查询、作出行政决议前,要向相对一方当事人阐明来由和听证权利,行政决议作出后,要奉告相对一方当事人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是查询(搜集证据)准则。查询是查明违法主体的违法现实、性质、情节、风险社会后果的证据,有证据证实违法主体风险社会后果现实存在和发作,也人们置信有关的、需要的查询的确是进行了,并且是正当地进行的。四是听证准则。就是听取当事人的定见,让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将作出的行政决议提出陈说或申辩。五是逃避准则。是指公事人员在执行公事时,如与行政行为有短长关系的不得参加该行政行为的处置,比方行政人员同业政案件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行政人员自身或其近亲属同业政人员行为后果有直接的短长关系的,行政人员在处置这类案件时该当自行逃避,当事人也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责令该行政人员逃避,在没有当事人的状况下,行政机关假如发现该当逃避的状况时,也可直接责令其任务人员逃避。六是时效准则。行政司法上的时效准则是规则行政机关在法按期限内不实行职责就能够惹起行政责任或行政行为无效,从南昌发生对相对一方当事人晦气的法结果。时效准则既是为促进行政机关进步行政效率,也是为了避免行政机关以迁延时日的方法损害相对一方当事人正当权益。如药品出产企业、运营企业的创办,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等,要求在15个任务日或30个任务日办结,在监视反省中先行注销保管和查封拘留收禁物品要求在7个任务日内作出行政处置的习定等等,都是对药监部分行政时效的要求。七是审裁别离准则。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中审理现实和作出判决两阶段分隔,由分歧的行政人员来完成。在处理的案件进程中要仔细掌握三个环节,即案件承办部分查询取证,提出初步处置定见、法制部分复核、指导审裁。八是不独自接触准则。就是行政机关任务人员在实行法定职责的详细行政行为的进程中,必需2人以上,如在监视反省、查询搜集证据的详细行政行为中,不得1小我与治理相对人和当事接触。九是合议准则。是行政机关接纳少量报从大都的准则,作出行政决议的准则。合议应分三个步调进行:起首是承办案件的部分和人员引见违法主体的当事人的违法现实、性质、情节、风险社会后果的巨细,违犯的司法律例和处分的根据及处分的建议。其次是参加合议的人员依据当事人的违法现实、性质、情节、风险社会后果的巨细,违犯的司法律例的规则和处分根据,宣布定见。再次是进表决构成抉择。十是记载和决议准则。行政主体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其进程该当记载,其最终构成的定见应有书决议,并送达相对而言报酬相对所受领。《行政处分法》中明白规则行政机关为施行行政处分而进行的反省、查询、举办听证等均应作笔录;最终决议给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必需制造行政处分决议书,并送达当事人。
4、高效便民。一是要恪守法准时限,积极实行法定职责。二是要进一步完美公创办事准则,进步优质效劳,便利人民群众。三是要果断改正和克制“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作风。
5、老实守信。一是要做到所信息要具体、精确、真实。二是不得随意改变曾经生效的行政决议。维护司法、政策的严厉性、威望性,守信于民。
6、权责一致。一是建全行政法律责任制,对违或许欠妥行使权柄的,应依法承当司法责任,完成权利和责任的一致。二是依法做执有保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视、违法受追查、侵权须补偿的权责一致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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