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法范文10篇-ag尊龙app

时间:2023-09-21 17:27:49

社区治理法

社区治理法范文篇1

[关键词]社区治理;法治化;复合共治

自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城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来,我国社区治理处于稳步发展状态。国务院于2017年6月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关于城乡社区治理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的出台,对于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意义极为重大。文件中提出要确立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基础,各方社会力量作为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同治理,使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得到全面提升。该文件中也给出了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建设的完整路线图,这对于我国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推进有着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内涵

(一)社区治理的内涵。社区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基本场所,也是我国政治生活的基本单位。其将以人为本作为治理的核心思想,通过改进社区的治理模式方法以激发社区活力,从而实现社区内活力与和谐相统一的理想目标。简言之,社区治理是通过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及第三部门之间合作与共同参与的方式,解决社区在发展与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其是多元主体之间讲求平等关系所追求的共同利益,将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的方法相结合,通过合作及沟通协商的方式,以此来达到对社区治理目标的认同。①(二)社区治理法治化。社区治理法治化指在社区之内,以法律法规和法治理念为基础,社区内利益相关的各主体通过多种形式与方法,共同参与社区事务与社区政治等方面管理,以此使社区建设与发展步入法治化与制度化阶段。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也会在治理实践过程中充分显示其合理性与权威性特征,由此形成社区内的良性循环过程,使社区治理法治化深得民心。

二、社区治理法治化的进展

(一)我国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基本确立社区治理法治化地位。社区作为进入改革开放与城镇化建设时期后才被真正重视的社会构成概念,其法律地位亟需得到认可。我国分别于1989年、1995年、2000年、2009年出台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与《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规与政策文件。②除外,地方立法机构也相应出台了众多相关法律文件,各项地方法律文件与相关政策于国家法律后相继完善了“社区”在法律上的概念、主要规模及职能范围等重要方面规定,以此更进一步确立了社区在法律上的合理地位。法律政策陆续出台不仅有利于社会治理法治化制度的完善,更有利于社区治理在现今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进行实践。另外,除立法机构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区治理建设有着不可磨灭的推进作用外,社区自治组织所创各类社区自治民间法也在其所处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二)社区法治文化已初步形成。社区法治文化建设对于社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的增强与社区居民法制观念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居民具备较高法律意识对于社区治理法治化推进有着极大裨益。社区营造法治氛围方式繁多,不仅有传统的方式,如开展各类社区普法文化活动、社区法制宣传专题讲座、社区文艺汇演、社区法治专题宣传栏等,还有众多较为新颖的法治文化宣传方式,如利用社区led大屏进行普法内容滚动播放、在社区原有建筑风格基础上进行景观改造以加入法治主题内容、建造社区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广场等方式。社区内的宣传栏作为社区文化宣传的主要阵地,其宣传效果极为突出,宣传栏内加入浅显易懂且图文并茂的法治标语、法律故事、普法小常识等内容,易于营造良好的社区法治文化氛围,使社区居民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律熏陶,在日常生活中增强法律素养。纵观各社区法治文化氛围的营造已取得较为可观的成果,此现象对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推进可谓是极大助力。(三)社区治理法治化试点已取得较好成果。以深圳市罗湖区为例,罗湖区对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治理体系进行了重构,于2014年10月召开了改革动员大会,会上公布《罗湖区关于深化社区体制改革推进社区治理体系法治化的实施方案》,自方案公布起在罗湖区进行试点改革。方案之中,将社区治理以法治思维与方式进行推进,依法治理,认清治理社区主体、清晰工作职责范围、进行人员与岗位配备审核、财政规范与保障、探究新的工作机制。改革给居民工作生活带来的便利立竿见影。原先行政审批程序复杂且效率低下,改革后将“四大类十五项”的三级审批降低简化为二级审批,进而将二级审批降为一级审批,社区事务审批流程由此化繁为简,不但节省时间、节约资源而且审批质量与效率都有了明显提升。方案中制定了工作岗位指引。南湖街道作为社区体制改革试点街道,对于人员精减化和岗位合理化配备方面进行了部分基础性探索与实践。试点仅一个月,作用已初步显现:南湖街道社区党委专职副书记较之以往更加专心于自身的本职党建工作,充分深入社区,更深程度地关切党群关系;社区工作人员产生竞争意识与危机感,工作态度端正积极,形成竞争上岗的良性局面。罗湖区的试点改革体现了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未来社区治理法治化推进有着较高的参考价值,改革充分调动了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端正工作态度,提升社区居民对社区行政主体的信任度,为社区治理法治化进一步的推进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我国社区治理法治化困境

(一)我国社区治理相关政策法规仍不完善。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从国家立法层面对社区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是1989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严格来说其也并非是完全的新规范,其源于1954年颁布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在《宪法》与《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条款的增加与删减。因时随着经济文化政治各方面的快速发展,我国各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各类新问题。社会快速发展与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原先关于社区发展与治理的政策法规已失去实际适用价值,而关于社区治理的法律框架也面临不小的问题。现有的社区治理法律框架从表面上有着一套以《宪法》《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为原则性规定,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基础性规定,由中央到地方各类规范性文件从上至下构成的层次清晰的法律框架。③此法律框架看似完善却存在一定滞后性,究其根本便是缺少一部能够确立社区治理法律地位具备较高统率性与纲领性的主干法律。我国目前所制定的传统社区管理准则中98%都是以政府及相关部门下发的各项通知、方案、办法、纲要等为大体依据,而法律法规只能够占到2%左右。④这直接导致了我国社区治理一直处于看似有法可依实质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同时也引发了一连串社区治理方面问题,如社区治理主体义务权利不清晰、社区自治组织内部发展动力不足、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间法律地位不明等,此类问题急需通过立法手段解决。(二)社区治理主体关系不清,组织架构不科学。我国目前的社区治理仍然处于以政府为主导的阶段,政府出于管理需要,致使社区行政化倾向加深,在一定程度上社区建设发展偏离了初衷,影响与阻碍了社区良性发展。⑤很多社区都存在主体关系定位不清与职能定位模糊的问题,居委会承担了政府下派的各类工作与任务,政府职能部门甚至把原本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配到社区,将主要责任强加给社区,当工作受阻或出错时把责任归结于社区的执行不力,这些行为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社区的额外负担。我国现阶段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未形成有效的运行模式,政府支持与社区自治还未形成有机融合。治理主体之间关系不清是一个根本性难题,也是社区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必须要克服的关卡。政府职能在社区治理中有时会存在缺位、越位或偏位的现象,这不只是政府本身的问题,更多原因出在组织架构之上。需要进一步改进政府权力的行使方式,让“政府的归政府,社区的归社区”。⑥(三)社区治理法治化人才队伍建设不足。社区工作者是社区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社区治理的主要执行者,在社区的日常运行与治理建设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社区工作者的专业技能水平与综合素质高低对于社区工作推进有着重要影响。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与培养是社区治理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社区中有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既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又没有相关实践经验和工作技巧,且社区大多存在工作人员年轻化与专业化比例低的现象。主要由于现实收入、工作场所、未来前景等问题,很多年轻专业人才不愿扎根于社区之中,这样就很难形成专业化的社区工作队伍。该现象非常大程度地限制了社区治理法治化工作的开展与社区综合发展。(四)居民的社区法治参与不到位。社区治理法治化离不开社区居民的参与和推动,居民法治参与不够、法制意识淡薄也是目前社区治理所面临的一大问题。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居民法治维权意识不强,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淡,偶尔甚至会出现越法违法维权的行为。这些现象都反映了居民法治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从社法治意识层面上来看,我国居民目前整体的法治意识还远远不够。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推进是建立在较高法治思维基础之上的。但现实中学法懂法的居民人数不多,而且越法违法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居民人数还不少,这对全面推行社区治理法治化来说十分严峻。究其根本,还是社区普法力度不够,未能形成良好的学法氛围,一些社区法治宣传活动大多为完成指标与任务,表面为了提高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实质就是面子工程、假把式。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居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与损害时,通过合法渠道维权后无果,便会采取过激行为,在违法的边缘试探,试图通过触碰社会底线来提高维权成功率,而这种维权方式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这也是由于我国在这一方面法律长期缺失而导致居民不按照法律解决自身所面临问题,动辄做出伤害对方、损害集体、盲目上访、无理示威等行为,这些行为与现象正是居民严重缺乏法治意识的集中体现。社区治理之所以是“治理”而不是社区管理,区别在于社区治理比起社区管理更加注重多主体的参与,而各主体之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就是社区居民。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是一个群策群力解决民生问题的过程,它为社区居民提供了谋取社区共同利益而贡献自己才能的机会。⑦大多社区居民认为自身并没有参与社区治理的必要性并且对于自身应该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没有清楚的认识,对社区事务漠不关心或不知如何关心,长此以往形成了我国社区居民参与意识淡薄,无法积极主动地参与社区事务与决策的现象。社区居民习惯以自身与社区自治组织亲疏程度及社区事务与自身利益密切程度来决定是否参与社区治理和参与的深入程度。这种思想使社区与居民之间关系日渐疏远,在社区治理真正需要居民参与决策时无人参与,任由此现象滋长对社区发展及居民切身利益百害而无一利。

四、全面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对策

(一)尽快健全完善社区治理法律体系。我国需根据社区治理实际面临的问题与社会基层的特点,出台有利于社区治理法治化推进的法律。同时,也需尽快确立能够规范社区法律地位的主干立法,让社区的日常治理有法可依,有迹可循。完善社区主干立法的应有功能,其核心应是清晰地界定社区与行政的权利边界,明确规范社区治理方式与运作方法,维护社区治理主体的法律关系,使主干立法能够真正产生作用,让社区治理法治化进程走向新高度。可借我国社区治理主干立法的东风,对现存各类社区治理“软法”进行全面梳理与归纳。对于执行顺畅、合法合理的软法规则进行吸纳,将其吸收为主干立法的内容,继续发挥自身作用;对暂时不宜吸收进主干立法的软法规则,可以考虑在稍后制定相关配套立法或条例时再将其进行适用。此举可有效加强各地社区治理对于新主干立法的适应协调程度,软法数量可因此大大减少,有效化解因软法规则存在太多而带来的社区治理弊端,且极大程度增加社区治理主干立法的权威性。(二)形成复合共治的社区治理模式。处理好社区各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形成高效的治理体系对于社区治理是基础性要求。大多数社区处理即是党组织、居委会、街道办、业委会及各社区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其根本而言便是党政组织与居民自治组织及市场组织间的利益关系调整。为社区居民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是优质社区治理的必然要求,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社区治理的效果好坏。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核心是保证社区居民自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实际的社区治理操作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党在基层的普遍性优势,可将党组织能力建设的重点设定为法治能力增强,以此就可有效带动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社区治理主体在处理社区事务时可采用基层协商民主的方式,各治理主体间通过平等沟通的方式进行决策以达成共识,在责任明确的前提下作出能得到各主体普遍认同的决策。伴随着社区基层行政机关由单一向多中心的转变,社区治理现有的行政化现象必将淡化,而原本在门外徘徊的各类社会资源将被广泛地吸收到社区治理中,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其作为协商民主制度的核心作用,整合原本分散的各类社会力量,通过民主规则使之集中起来,让社区治理参与主体具有行使其公共权利的合法性依据,充分实现社区的善治良治。政府在社区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之中也应扮演好服务者、指导者、协调者的角色,充分发挥其对于社区建设的推动作用,加快各治理主体的合作进展,早日真正实现社区治理的法治化。(三)组建社区法治队伍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有效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的运转进度,社区需成立专业的社区依法治理及社区普法小组,还需建立相应法制宣传、社区管理、矛盾调解等工作机构。同时,社区还需积极整合组建属于社区的法治队伍,社区法治队伍可以由专业的律师协会派遣律师组成,或由本社区的工作人员与居民组成,也可由司法部门出资,聘请专业的公正、法律援助人员、律师来成立司法行政维权团队以健全社区公共服务网络,深入广大社区群众之中为居民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社区之中建立法律便民服务点,降低社区居民接受法律援助的门槛,让居民在服务之中加强法治意识,由此推进社区法治建设,深入完善社区法治管控体系建设。(四)建设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制度化通道。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到:“公民意识为国家制度、法律制度提供着合法性信仰,有效认同和服从机制为法制进出进程提供者不可或缺的中药内在驱动力”。⑧由此可知,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推动与社区居民法律意识和自身参与治理的主体意识是不可分割的。社区居民是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是最为重要的参与者,其法律意识的强弱将会直接影响社区治理的法治程度与实施效果。关于社区居民法律意识增强的方法,有以下几点的建议:首先,要将先进的法制宣传方法与法治观念引进社区,并使其与社区现有的日常治理相结合,以满足社区的需要,为居民提供一个学法懂法的平台;其次,要落实社区居民法治意识教育的问题,鼓励居民积极学法用法,了解自身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及权益受损后的维权方法。“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通过传授社区居民正确维权途径,增强居民学法与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最后,将社区中已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居民组织起来,运用其能够有效深入群众的优势,充分引导社区居民重视法律,接受社区法治教育,调动广大社区居民的积极性,使居民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的队伍之中,为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发展添砖加瓦。社区居民参与的途径也有待改进。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途径除传统的个体行动型与动员型等途径之外,还可开发具有时代特点的新型途径,如网络互动论坛,社区内部网络交流等。新型途径既可以有效降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难度,提高居民积极性与参与度,还能可观地降低社区与居民的活动成本,节省时间上的损耗。当然,政府作为主要的治理主体,也需要在其职权范围内增加信息的公开。对社区居民关于社区事务治理的意见与反馈要及时给出合理回应,增加政府与社区居民的互动,以此有效加快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发展进程。

五、结语

社区治理法范文篇2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展观,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紧紧围绕我市城市管理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城市管理相结合,与执法实践相结合,树立法律权威,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为构建和谐平安及城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主要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城市管理事业展大局需要,适应全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深入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部门干部职工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城市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为城市管理中心工作服务。紧紧围绕我市城市管理事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认真落实城管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服务于落实科学展观、管理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展和稳步前进。

2.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从城市管理领域存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出,根据不同对象、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宣传教育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收到实效。

3.坚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创新。结合当前及今后城市管理工作必须进行综合管理、依法管理的展趋势和要求,探索城市管理的内在规律和新途径,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工作主动性,创新工作方式。

4.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委属各单位要在认真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及特点的基础上,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争普法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和根本性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城管干部职工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提高宪法意识,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通过学习宣传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学习贯彻宪法的热潮,使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委系统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理论、方针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全面学习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带头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做学法、守法、执法的表率。

(三)深入学习宣传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实施“山江湖”综合开战略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战略决策和总体要求,学习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山江湖”综合开战略的具体部署,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山江湖”综合开是全面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具体实践和关键措施的认识,准确把握“山江湖”综合开战略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定位;学习宣传有关生态文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能源集约利用和展低碳经济等政策法律,进一步营造依法保护和优化鄱阳湖生态环境、依法实施“山江湖”综合开的法治氛围,服务和保障“森林城乡·花园”建设,把建设成为全国低碳经济示范城市。

(四)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法规。加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服务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突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公共秩序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加强有关维权、信访、投诉、调解以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引导公民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公正司法教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法治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法治文化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践工作,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更加注重城管法治文化传播、法治精神的弘扬,开展丰富多彩的城管法治文化活动,丰富活动载体和形式。积极引导城管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增加产品数量,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出城市管理精品、创城管文化品牌,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鼓励各类文化团体参加城市管理法治文化建设,挥公共文化场所在城市管理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资源优势,探索建设城市管理法治文化教育基地。

(六)深入学习宣传与市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要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与市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使全市市民群众都了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爱护好城市环境。

(七)集中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等法律“六进”活动,要将“法律进社区”主题活动作为城管系统“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建立社区居民学法制度。针对乱搭乱建、乱丢乱倒、乱停乱放和随意开挖城市道路、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素质、引导社区居民遵纪守法,加强居民自治建设,促进城市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继续做好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要利用纪念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

(八)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坚持以法治创建活动为抓手,大力推进城管委系统依法治理工作。深入贯彻《中共市委关于印〈法治建设纲要〉的通知》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法治的决议》,进一步深化委属各单位法治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健全完善制度,不断提高法治创建水平。坚持普法与执法实践结合,推进依法行政,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围绕和谐平安建设和市民关注的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三、对象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尊重保障人权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城市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要大力推进我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委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县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继续推进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并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以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能力为重点,坚持并推进公务员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实行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制度,增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确保城市管理法律的正确实施。加强廉政法制教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大力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与城管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执法证件,并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加强城市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氛围。结合省市近年来出台的法规规章,通过创建宣传阵地、丰富宣传手段,探索一套适合城市管理法制宣传和普及教育的固定模式,深入推进城市管理进机关、学校、乡村、社区和企业活动。增强管理相对人的城市管理法制观念,减少与管理对象之间的矛盾,拉近与城市管理者之间的距离,营造人人参与、个个支持城市管理的良好局面。

四、工作措施和方法

(一)不断创新普法工作思路和形式。在采取授课、培训、讲座、咨询等普法基本方法的同时,拓展渠道,丰富手段,进行全方位立体渗透。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城管网等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加强对新颁布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与普法对象的互动,使普法教育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全委系统要与新闻媒体搞好协调和沟通,充分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抓好电视、广播、报刊开办城管法律、法规栏目(专栏、专版),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和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城管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城管网站要专门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要加强宣传园地建设,利用好各级政务公开栏,将宣传教育深入到社区、市民。并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法制宣传设施,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加强服务阵地建设,利用便民服务场所、城管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三)强化策划协调工作。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工作重心放在搞好策划和组织协调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普法动态,把握法治建设进程,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城区和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法阶段性工作计划,协调各方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监督机制。要逐步建立法制宣传评估考核机制和激励监督机制,开展好本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每年对全委系统干部职工要组织两次以上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对未能完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或贯彻落实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年度学法考试考核组织不力的单位当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对年度学法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个人,当年度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工作步骤和安排

本规划从年开始实施,到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阶段:年9月底前。委属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单位五年普法规划或者实施意见,做好宣传、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各单位的“六五”普法规划,报委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10月至年。委属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围绕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表彰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在市普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委“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委属各单位“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委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为加强对“六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城管委系统“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六五”普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办公室具体负责“六五”普法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委属各单位也要成立本单位“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并于10月15日前报市城管委政策法规处。

社区治理法范文篇3

关键词:社区治理;软法;法律多元;软法治理;软法作用

随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深入,基层社会治理已经成为国家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环节。软法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开始受到重视。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章程、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1]后,党的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社区治理是基层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发展的重要方向和目标是实现社区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社区治理的法治化要求主体的行为必须有法可依;社区治理的现代化要求转变传统社区管理模式,在法治化的基础上,注重社区治理法律规范的多元化。而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出现及其功能的发挥与社区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高度吻合,软法参与下的社区治理一改传统单一主体的管理模式,引入多元治理主体及治理方式,并在国家制定的硬法基础上,为各类社区主体提供多样的法律规定约束其行为及活动。因此,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研究不仅是基层社会治理研究的新方向,更是软法研究的新突破和新进展。

一、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基本理论

软法进入我国法学家的视野后引起了广泛关注,从否认软法是法到对软法进行规范性研究,确认软法的法律属性不仅是软法研究者不懈努力的成果,更是国家法中心主义观念转变的体现。法学界已经有很多学者对软法的概念、特征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本文将软法构置于城市社区治理视阈下,着重研究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内涵、特征及相关理论基础,从而为研究社区治理中软法的作用提供基础理论支撑。(一)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内涵。治理意味着政府与社会的平等合作、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意味着法治保障下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最优实现[3]。社区治理打破传统社区管理单一主体模式,接纳多元主体参与到社区治理过程中,鼓励非政府主体与政府合作,协同进行社区治理活动。政府转变职能,为多元主体提供发挥作用的空间,同时,社区自治组织、居民、社区社会组织等主体为更好的实现社区公共利益和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主动制定了约束自身治理活动的行为规范———即社区治理中的软法,作为国内软法的组成部分,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具有独特的内涵及特征。1.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界定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是国内社会软法的组成部分,其具有所有软法的基本要素,同时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因其产生及适用领域与其他社会软法不同而具有特定的内涵。长期以来,在社区治理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规范是硬法规范,即由国家或代表国家意志的主体制定,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家制定法或国家政策,由于国家政策是代表国家意志的主体制定的,因此将其归于社区治理硬法体系内。一方面便于对社区治理中软法的范围进行明确,另一方面有助于防止软法的泛化。本文将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制定主体限定为非国家主体,也正是在此基础上对社区治理中软法进行界定。社区治理中软法与硬法的区别不仅在于是否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更在于其制定主体是否为国家立法机关或代表国家意志的主体。在此基础上将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界定为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非国家主体制定的规范自身及相关利益主体行为且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通过对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界定,有助于深入发掘这类软法的特征,从而更全面地认识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及其在多元主体治理社区过程中发挥作用。2.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种类通过对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界定可以得出,社区内软法的制定主体为非国家机关,至此限定了社区治理中软法的范围,就我国目前社区治理建设发展现状来看,切实参与到社区治理活动中的主体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社区社会组织。这三类主体各自根据社区治理活动的需要和自身及相关利益主体的需求制定软法规范。因此,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分为三类:第一,居民委员会制定的软法,包括居民委员会治理社区事务的活动规则、章程和居民委员会工作准则等;第二,居民共同体制定的软法,包括居民公约和业主大会决议;第三,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的软法,目前最主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就是物业服务公司,它们针对各社区治理情况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以制定主体为标准的社区软法分类优势在于排除了国家制定法或国家政策等硬法规范与软法规范的混淆,同时也与在社区治理中发挥作用的习惯法、民间法及道德等规范相区别,形成更加明确的社区治理软法种类。(二)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特征。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不仅不同于硬法,也与其他国内社会软法具有明显不同。社区治理中软法与硬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制定主体上,而与其他社会软法,如行业自律软法或高校自治软法的不同则表现为代表的利益主体,而软法的柔性约束主体行为的方式更是凸显了其与国家法、高校自治软法的不同之处。1.制定主体的非国家性。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作为社会软法的组成部分,其制定主体的非国家性不仅区分了软法与硬法,更凸显非国家主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是在城市社区中,原本单一国家主体管理方式的失灵呼吁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活动。这不仅要求基层政府转变管理观念,允许其他主体参与到社区治理活动中来,更要求政府在社区中与其他主体通过平等、协商、合作的方式共同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社区治理中三类软法的制定主体分别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共同体、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对软法制定主体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软法制定主体的非国家性。首先,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中最常见的组织形式,现行国家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居民自治组织,并非基层政府组织部分,它通过组织本社区内居民来实现对社区治理活动的自我教育、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职能。居民共同体是社区自治最主要的主体,居民是社区中真正的主体,是社区治理活动必不可少的力量,居民通过自发组织居民会议、业主大会等形式来实现对社区的自我管理。社区社会组织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组织,在实践中多以物业服务公司形式参与社区治理。这三类主体治理职能的实现和发展壮大与国家还权于社会具有重大关系,国家还权于基层社会的同时,三类主体承担其相应的治理职能,确保了社区秩序的稳定,维护了社区和居民的利益。非国家性主体在社区治理过程制定软法是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社区中软法与国家法的不同之处。2.代表社区公共利益和居民权益。国家法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适用范围广泛,而社会自治软法所代表的是内部成员的共同利益,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共同体内部。在不同的社会自治软法之间的划分标准不仅是制定主体的不同,更在于其代表的利益主体不同。社区治理软法以其代表的利益群体区别于其他软法规范,例如,社区治理中软法与行业协会自律软法之间的区别在于:社区治理中软法代表的社区公共利益和居民权益,而行业协会则代表的是参与其中的商业主体的共同利益。社区治理中不同种类软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柔性约束方式实现对行为主体行为的制约,从而维护社区公共利益和居民权益,无论是哪类主体制定的软法都必定符合这一目的。社区中各类主体在制定软法过程中都经过广泛的成员参与和平等的协商,最终形成代表社区和居民整体意志的软法规范,这些软法规范中所体现的并非各类组织中某个人的意志,也不是多数成员意志的简单加和,而是经过参与制定软法规范的成员协商后达成的共识。在软法规范内容中以规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实现对各方行为主体的约束和保障,从而实现对社区整体利益和居民利益的维护。3.柔性方式约束多元主体的行为。软法曾因不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遭到质疑,经过实践检验后发现,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必须依靠强制力来实现其法律效果。社区是一个更加偏向于利用私法化解问题的领域,加之治理理念侧重平等合作,在此基础上的社区治理活动需要更为柔和的法律规范。在社区治理中,与硬法规范以命令等强制方式相比,居民委员会、居民和社区社会组织作为社区治理行为的实施者,采用软法的柔性约束方式规范了自身及相关主体的行为,更加体现了各类软法制定者之间、软法制定者与实施者之间以及软法制定者和适用者均处于平等地位,因此软法中的各种约束力都是平权主体之间发生的效力,以相对柔和、弹性的方式更为合适。同时,软法是各类主体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制定的,其内容中设定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处罚都经过主体的同意,因此对行为主体具有比硬法更直接的约束力,而软法通过为行为者提供可选择的行为模式实现法律的指引功能,以弹性约束方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而且与行业自律软法或高校自治软法相比,社区治理中的软法柔性最强,行业协会和高校自治都会对其内部成员具有一定的处罚权限,最严重的甚至是剥夺资格,但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则采用更为柔和的方式对主体行为进行规范。(三)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理论基础。1.“活法”理论“活法”也被称为。“行动中的法”,其被认为是相对于“纸面上法”的法的形态。“活法”理论是奥地利法社会学家埃利希提出的。埃利希以法社会学视角考察法律与法治,他认为法律的根本在于社会生活本身,并将“活法”界定为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在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各种社会规则,也就是各类社会团体的内在秩序。埃利希指出法并不均是由国家创制,诸多保障秩序之社会规范亦是法,这些不是国家创制之法谓之为“活法”[4]。社区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约束其主体活动的法律规范除了国家制定法外还必须包括各类社会团体,如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共同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制定的“活法”,这些“活法”就是社区治理中不同种类的软法。“活法”理论为软法的独立提供了理论根基,“活法”现实存在为软法提供了生存土壤。软法就是国家制定法之外的法律规范。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规范,是社区治理共同体———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在国家制定法预留的空间中制定的约束居民行为、保障居民权益的法律规范。“活法”所要求的法律根植于社会也为社区中软法起源于社区治理活动提供了合理性支持。软法区别于国家制定法不仅局限于主体,更重要的是软法强调并重视实际效果,在城市社区治理中也是如此,这也与“活法”理论看重法律的社会实效具有一致性,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是社区治理主体在治理行为中产生的各种规范。2.法律多元理论。法律多元主义是与法律中心(一元)主义(或称国家主义、集权主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意味着法律不可能只有一个中心[5]。法律多元理论在处理国家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方面肯定在国家法之外存在其他法律规范,而且法律多元理论的重要特点是强调法律的社会效果,在国家法治理社会的同时,非国家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同样存在并发挥作用。我国具有历史悠久的多元文化传统,为法律多元性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和群众基础,结合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具体情况,更应该注重国家法之外的软法规范的存在与发展。法律多元理论为软法的存在提供了最为直接的理论支持,通过法律多元理论可以看出,在国家法体系外,软法是有存在空间及合理性的,软法的出现打破了长期由国家垄断的法律资源和立法权,为社区居民共同体、社会组织等非国家机构行使自治权提供了全新的途径。尤其是在城市社区治理领域,广泛的非国家主体———社区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及居民制定的法律规范却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区治理的实践中,国家法在制定之时就为软法预留了空间,软法在社区治理中也潜移默化地受到国家法的影响。同时国家法与软法之间相互作用的实际情况也与法律多元理论相吻合,国家法与软法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在法律逻辑上具有复杂的关联性,并且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协调发挥作用。要在社区治理中构建软法体系,必须借助法律多元理论,同时注重我国文化多元为软法提供的丰富本土资源。为此不仅要重视软法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的实际效能,更要重视软法的理论构建,从而真正实现软法的规范化、体系化。3.基层自治理论。基层自治中“自治”的基础是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形成不具有强制性的自治组织;自治的功能是自治体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解决他们的公共事务,即自治能力,而不是统治和管理功能;自治的主体是自治体的全体成员[6]。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基层自治理论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存在二元的对立,因此通过硬法对自治组织进行规制。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文化、经济等多元化需求增多,国家在克服政府治理不足的同时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将原本全部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部分转移给社会组织,这就要求社会组织逐步健全自身职能。在城市社区治理中也是如此,国家不断下放基层自治权,激发社区自治组织、居民共同体等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热情,明确多元主体作为社区治理主体的地位,此时单纯依靠国家制定法来规范主体的行为和保障社区居民的利益已经远远不够,因此多元主体根据社区发展、维护切身利益及相关主体利益的需求制定软法规范势在必行。基层自治理论要求广泛的公民参与、完善的自治组织和多元的自治规范,为软法在社区治理中的存在提供了理论支持。同时,基层自治理论还为多元自治主体的自治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制定软法规范是社区治理主体行使自治权的重要方式,制定软法规范不仅约束主体行为,更为多元主体发挥社区治理能力提供了新途径。所以说,社区治理中的软法从基层自治理论中获取了合法性及合理性。4.协商民主理论。2000年左右,协商民主理论开始成为我国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重要研究对象。它强调在多元社会背景下,通过普通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我国长期实行的以代议制民主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表决赋予其所制定的法律具有合法性,也正是因为国家制定法在制定环节无法充分实现公民直接参与,国家法在基层社会实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均不理想。与此相比,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各类软法由于涉及的公共利益范围较小,其参与人数也较为有限,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居民参与,同时基层治理体系本身就是一种民主体系,它比管理体系更为尊重民主规则,更要求广泛的共同参与和共同治理。以协商民主理论为基础构建软法体系更有利于凸显协商民主理论的优势,为软法治理的合法性提供保障,实现软法多元化社区治理的功效。而且在我国基层社区建设发展中,协商民主理论早已取得显著的实践成效,基层协商民主、社区选举等都丰富了协商民主理论,并为社区治理提供了更平等的交流和沟通平台,而社区治理中的软法以协商民主为基石,不仅软法相关理论获得支撑更在实践中完善制定软法的过程更加理性。在收集民意的过程中,协商民主原则使得公共理性成为规范对话、交流和沟通的主要基础,从而找到公民意见的“最大公约数”,达成民主共识[7]。而社区治理中的软法正是通过这样的过程达成共识,从而获得主体内心认同和自愿服从。

二、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作用分析

软法最初引起人们关注就是由于其具有显著的实效,尽管软法具有柔性约束力,其法条的效力结构不完整,但这并不影响软法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城市社区治理中亦是如此,因此对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作用进行分析不仅是研究软法的新方向,更是探索社区新型治理模式,完善软法理论的重要基础。通过研究实践中软法在社区中发挥的实际效果发现,软法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软法完善了社区治理法律体系。社区治理是公共治理理论在基层社会的重要实践,公共治理的特点之一就是治理依据多样化,因此,社区治理的法律依据也必须是多样化的。目前,社区治理的法律规范多为国家制定的硬法规范,软法的出现不仅打破了硬法的垄断地位,也完善了社区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硬法规范多适用于政府对社区中其他主体行为的管理和约束,体现社区治理中权力的纵向行使;而软法多以平等主体间的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等方式实现对行为主体的柔性约束,更侧重社区治理中权力的横向运行。相比传统社区管理,社区治理更强调居民自治和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活动对法律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一的法律规范无法及时回应社区治理发展的多元需求。在硬法为行为主体设定最低限度约束的基础上,软法为提供给行为主体更多的选择空间,软法以新颖多样的形式实现了保障公平正义和维护社区秩序的法律价值。软法制定的民主性与实施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更好的为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途径,保障了社区自治组织、居民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模式的实现,通过制定环节的广泛参与、协商一致和实施中所依赖的自愿遵守,实现了软法在社区治理中的特殊规范作用。在此基础上,硬法与软法结合形成了完善的社区治理法律规范体系,以强制力和柔性约束力实现了对多元主体行为的规制,通过纵向管理与横向治理协调一致的方式,实现社区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的系统化和现代化。(二)软法弥补了社区治理硬法不足。长期以来社区治理对硬法的倚重加大了社区发展对政府的需求,无形中增加了国家社会治理职能的负担成本,同时硬法规范自上而下的运行模式导致其法律功能在逐级传递中减损严重,致使硬法对社区治理的规制效果并不理想。而且对于处于社会末端的社区,硬法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方式与以自治为主的社区治理不匹配。与此相对,在社区治理中,软法的柔性约束方式和通过自愿服从、舆论压力等方式保障实施等特点都克服了硬法功能的局限。硬法的稳定性和滞后性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彰显硬法优势的同时也暴露了硬法的缺陷。“法律的这些缺陷,部分源于它的守成,法律的‘时滞’问题会在法律制度的不同层面中变现出来,特别在社会发生危机的时候,法律常常会先于瘫痪,因为它不得不为断裂性调整让路;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或僵化性,法律具有一般性与普遍性,它就可能因此给解决个案带来困难;还有一部分源于与其控制功能有关的限度。”[8]而软法的灵活性则弥补了硬法滞后性的不足,在国家无法及时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来化解社区治理中的问题时,软法及时对社区治理新问题做出回应。相较硬法适用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软法则更具有针对性。因此,软法能够对硬法较为原则性的条文进行细化和解释,有助于硬法在社区治理中的贯彻和执行。硬法与软法在社区治理中的协调,一方面在于硬法对软法的认可和包容;另一方面则在于软法对硬法功能缺失的补充。在实现两者充分合作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障社区治理的发展和维护多元主体的合法权益。(三)软法保障了社区自治自由。软法的制定就是多元主体发挥自我治理能力的重要表现,也是基层社会自治的新途径,多元主体在社区中不仅积极地参与治理活动,更要注重行为的约束和规制。国家通过硬法方式对这些主体的规制客观上限制和降低了非国家性主体的自治热情和自治能力,因此,通过制定软法的方式实现自律更有助于提升主体在基层社会自治中的积极性和治理能力,从而真正实现社区自治。法律功能的真正实现更倚重法律的实施,在制定软法为社区自治提供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软法在社区治理中实施的效果更能体现其保障社区自治的作用。法律规范的实施需要人们对法律的内化,如果仅仅依赖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经常会招致反感,甚至造成暴力抗法[9]。软法通过吸纳各方主体意见实现主体对软法的内心认同,这种认同外化为主体在进行自治活动时对软法的遵守和服从。居民作为具有“公民性”的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如何正当地行使权利、积极地履行义务,固然需要以明确的法律规则为前提,但更多地在于自我的自觉和反思。从“自觉”到“自主”,个体只有具有了抑制欲望无节制扩张的意识和能力,才能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个体关系契约化才有可能,这本身就是成为群体生活中最基本的价值共识,也是通过商谈产生规则的基础[10]。而软法正是主体在商谈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则。与此同时,软法的开放性与社区自治主体多元化高度契合,软法为自治主体提供了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并采用利益诱导等方式激励行为主体积极加入社区自治。在参与过程中,软法实施充分体现了居民的自治意识,从而真正实现自我决策、自我管理。软法以不同于硬法的实施模式,更有效地实现了对社区自治主体行为的规制,以更具实效的方式提升了主体的参与热情和自治能力,保障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自治权的行使,维护了社区自治的自由。

三、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受抑之审视

通过对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作用的剖析再次验证了软法作为新型基层治理规范的价值。在扩大软法正面效应的同时必须清楚认识到现阶段社区治理中软法尚存的问题。基于社区治理实践中软法运行的现状研究发现,社区治理中软法主要存在软法规范体系不健全、与硬法冲突及缺乏实施保障机制等不足之处,这些问题不仅抑制社区治理中软法作用的发挥,更对软法未来发展形成巨大阻碍。因此必须首先厘清社区治理中软法存在的问题,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有效凯时k66会员登录的解决方案。(一)软法规范体系不健全。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相比国家法体系而言,软法体系不健全的弊端体现在各主体制定软法时各自为政,缺乏大局观念,只考虑自身利益,不注重社区整体利益和各方利益的协调,从而造成软法体系不健全,导致即使实现软法与硬法协调合作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法治目标。这些问题归咎于软法制定过程中忽视软法体系的健全和软法体系内部的协调。城市社区作为基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社区治理需要及社区居民需求,制定软法约束主体行为及保障主体权益。随着社区治理事务的日益复杂,社区主体多元化与利益多元化的发展,软法数量急剧增加,但如此庞大的社区治理软法尚未形成健全的软法体系,从而导致社区治理软法的泛化,甚至将根本不是软法的社会规范纳入软法之中,这不仅减损了软法的权威性,更影响软法在社区治理中作用的发挥。除此之外,社区治理软法制定形成后,缺少如同国家法的法律清理过程,造成社区治理中软法制定主体无法及时对过时的软法进行修改或废除,缺乏对内容上不合理之处进行校正,更不能及时对符合实践需求的软法进行汇编整理,从而影响社区治理中软法整体的协调性和统一性。社区治理软法体系的健全并不是要求所有的软法千篇一律,而是在统一体系内允许在制定软法时根据不同社区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符合社区治理需要的软法规范。但实践中,由于全国各地社区建设情况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多数软法存在对国家法地照搬全抄、重复国家法条文的现象,还有很多后制定社区治理软法的社区完全套用已制定的软法内容,忽略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导致制定出的软法内容上存在严重雷同之处,从而导致社区内软法数量多但实际效果差。这些问题都阻碍了社区治理软法体系的建立健全,从而在根本上影响软法治理功能的实现。(二)存在软法与硬法的冲突。硬法与软法共同发挥作用是法律规范为社区治理提供法治保障的新途径。但实践中两种法律规范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冲突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更导致软法作用受到抑制甚至被否定。软、硬法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软法与硬法相违背。硬法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其创制过程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因此其内容更具合法性、权威性,这也是硬法成为软法基础的原因。而软法规范由于缺乏严格的制定程序、制定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又不具备健全的软法实施监督机制等原因,造成在制定软法时偏重自身利益保障,使软法内容与硬法规定相违背,与法治精神相背离,甚至在软法实施过程中不惜损害其他主体合法权益。这种情况的出现与软法“先天不足”存在必然联系,必须通过完善软法自身来化解。第二,硬法对软法的过度干预。行政权行使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权力的扩张,在行政机关执行硬法时也是如此,社区治理中原本应该由居民、自治组织自行管理的事务有时遇到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原本硬法为软法预留出发挥作用的空间一再被压缩,实践中,硬法确保社区多元主体通过创制软法实现社区治理的空间反而成为硬法借助软法介入社区的途径,造成软法在社区治理中实际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软法沦为行政权介入社区自治活动的工具。(三)软法缺乏实施保障机制。软法通过不同于硬法的柔性约束方式实现对社区治理主体行为的规范,更有利于激励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热情,但柔性约束力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软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行为主体违反时却无法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此时软法的柔性约束力成为软法实施缺乏保障机制的根源。社区治理实践中软法实施缺乏保障机制的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社区治理中软法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社区治理中软法在实施过程中没有明确的监督主体,从而导致监督权落空。一方面社区治理中各类软法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因此缺乏国家对软法实施的监督,无法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对于居民公约的监督仅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中有简单规定,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其他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则没有国家层面对其实施进行监督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社区软法尚未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软法的制定主体忽视软法实施的监督工作。社区中各类软法制定主体多为非常设组织,无法在软法实施的漫长过程中监督软法的实施情况,并且在各类软法制定之时也没有明确软法实施的监督主体,这就导致软法有可能成为权力滥用的工具,甚至为不法行为提供便利。第二,社区治理中软法缺少明确的责任主体。我国社区治理中各类软法制定出台后多数成为了没人管的“孤儿”,一旦在软法实施阶段出现侵犯居民或其他主体权益的情况,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机制将导致软法实效受损,甚至软法可能成为权力滥用和逃避责任的方式。各类软法制定者在成为社区治理主体之时就对责任承担缺乏必要的认识,延伸至软法制定中就表现为没有明确主体间责任的界限的设定,从而导致软法实施后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责任机制,各类主体推脱责任。由于社区治理中软法制定主体的身份并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为民事主体,尤其是居民委员会、居民共同体,因此他们创制的软法规范侵犯居民权益时,这些主体并不具有明确的诉讼主体资格,从而导致居民受侵害的权利无法获得救济,而软法规范中也未明确规定明确的责任形式。

四、实现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作用的对策建议

社区治理法范文篇4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月”活动。今年5月,按照市依治办的安排布署,我区紧紧围绕“加强农村法制宣传,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主题,广泛开展“送法下乡”进村入户活动。活动期间共送给农民《农村普法简明读本》、《法律援助宣传手册》等法律宣传资料5000余份。

2、认真组织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今年是五五普法的最后一年,考核验收工作是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就省市安排的五五普法验收准备工作,局领导专题向区政府做了汇报。对照考核验收标准,进行了任务艰巨而繁琐的台帐资料准备工作,并对各乡镇、街道所辖社区(村)的民主示范村(社区)进行走访和检查,指导并督促他们进一步完善各项检查验收任务。

二、基层基础工作

(一)立足人民调解职能,为我区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今年我区衡州大道、步行街、湘桂复线、船山大道扩宽等多项重点工程加快推进,均涉及大量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加之两年来遗留问题重复叠加,引发各类矛盾纠纷,给我区维稳工作带来压力,我区司法基层基础工作坚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主线来抓,各司法所、调解组织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重心,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1、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预防矛盾纠纷激化,降低不安定因素。上半年以来,我局根据市、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局《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通知》,我局对该项活动的开展做了一系列周密的安排部署,一是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我局在重要时期、政治敏感期开展了矛盾纠纷集中重点排查活动,乡镇(街道)、社区村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如上海世博会期间我局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矛盾纠纷排查预防调处工作的通知》,全区各级调解组织着重围绕社会热点、难点,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集中力量,重点排查和治理各种因素引发多发性、易激化矛盾纠纷,重点治理社会难点和热点矛盾纠纷,主动参与群体性矛盾、群体性上访纠纷的调解,坚持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纠纷报告制和信息预警。二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竞赛活动并制定实施方案,并转发了市局及人民调解在基层专项宣传活动的通知。据不完全统计,在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中,充分采用人民调解“三调联动”等工作手段,全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纠纷,坚持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相结合,今年上半年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00余起。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2、调解优先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以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质量为立足点,改进工作方法,依法调解和以德调解相结合,形成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良性互动的格局,年初我区出台了《衡阳市蒸湘区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衔接工作的实施细则》,蒸湘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蒸湘区卫生局、蒸湘区公安分局、蒸湘区司法局四家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区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成立了医患纠纷调解室。我局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并成功调处两起刑事和解案件,通过建立“三调联动”机制,积极参与信访、治安、交通事故、医患、消费维护、劳动仲裁等纠纷联动调解工作。各乡镇(街道)司所法积极介入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排查调解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种矛盾纠纷信息,对排查出来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村(居)社区,各乡镇(街道)梳理汇总,在区政法委纠纷隐患排查例会上及时汇报,及时提出预防和解决矛盾的可行性办法,发挥了司法所、调解组织在纠纷调处中的指导及调处职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3、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内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三月份对全区调解组织内务管理进行一次摸底造册,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上墙内容进行了统一规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卷宗的管理,并提供了标准化人民调解文书范本,把人民调解委员会卷宗管理情况与调解案件补贴、奖励挂钩,现全区调委会调解文书制作、管理得到更好的改观。

(二)、立足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司法所规范建设

1、年初按照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衡阳市蒸湘区加强司法所建设实施细则》。一是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了上墙内容和流程图。如2010年我局给红湘司法所、蒸湘区司法所拨专款8万元,对两所办公用房进行装饰,添置了新的办公桌椅、文件柜、打印机等,统一上墙各项制度、流程图。4月28日衡阳市基层基础建设维稳现场会在我区召开,到会领导及兄弟单位对红湘司法所、红湘街道调解委员会、雨母山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一致的好评。

2、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立足基层工作实际,注重加强与当地派出所、社区等部门工作联系,最大限度地整合和发挥好基层司法资源。抓住基层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注重提高工作质量,积极化解矛盾,不断提升了司法所业务建设。

3、强化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依托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等活动,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进行摸底造册,逐一走访,做好思想工作,帮助处理刑释解教人员的实际难处和重点问题,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协助申请低保,采取措施与有关单位、村积极协调,使刑释解教人员得到妥善安置,确保各项工作方法落到实处,年初并出台了《衡阳市蒸湘区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

(三)、立足法律服务规范,提高法律服务职能

法律服务所是司法行政工作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窗口之一,为了提升案件质量和基层法律服务水平,加大宣传力度,我局积极组织有意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参加四月二十日省司法厅组织的法律工作者上岗培训,参训人员现均通过了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继续发展壮大了法律工作者队伍。

三、法律援助工作

2010年是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活动的一年,是全省将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考核的一年,上级分给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0件。围绕这一主题活动,我区在上半年开展了下列法律援助工作。

1、领导重视。局党组高度重视“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把该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及时成立了“为民办实事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抓齐管的工作格局。同时,局领导积极向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等有关领导进行汇报,以取得领导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

2、制定方案。为贯彻落实为民办实事活动,制定了“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主题活动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3、加强宣传。为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我们坚持把有关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置于重要位置,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引导广大百姓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增强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

4、部门联动。我们针对法援中心公职律师少、工作任务重的实际,坚持从法援工作的实际出发,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积极整合办案力量,坚持法援中心与其他法律服务部门相结合,专业力量与辅助力量相结合,从而有效地解决了法援工作办案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较好地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行,形成了一个中心、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全方位辐射的工作格局。

5、竭力服务。为切实履行好法律援助工作,紧密联系我区的实际,坚持以法律援助中心为阵地,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设立的援助工作站,向基层群众宣传法律援助制度、解答法律问题和受理法援案件;在社区、行政村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制作、发放“法律援助便民卡”,方便群众法援需求;坚持以“文明、热情、优质、高效”为准则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今年上半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已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5件,解答法律咨询120人次,法律文书60余件。

2010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1、争取各方面协调,将区司法行政办公房纳入国债资金第一批计划。搞好青少年法制宣传周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法制宣传活动。公务员之家:

2、继续深入开展以地方依法治理、行业依法治理、基层依法治理为主要内容的依法治区工作,抓好2010年度的普法考试工作。

社区治理法范文篇5

一.城市管理工作:

并定期召开城市管理工作会议。1社区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并有会议记录。2及时传达上级对近期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工作正常开展。3有城市管理专职干事和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

做好社区城市管理日常性工作:

营造“人民城市人民管”良好氛围。1经常向社区居民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负责对本社区影响市容、市貌和市容秩序的乱倾乱倒、乱吐乱扔、乱停乱放、乱牵乱挂、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等有碍有碍市容和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2坚持日常巡查制度。

清除牛皮癣300余处。对劝阻制止无效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报告执法中队,3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制止出摊占道100余起。

共清理粉刷非法小广告300余起。4坚决制止各类非法书写、张贴、散发小广告(牛皮癣)行为。

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及时进行了制止和查处。5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

6完成区义务植树任务并做好了日常养护工作。

国土办处理临时性突发事件,7积极配合街办执法中队、城管科。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帽儿洞沟渠6000余米,8组织实施修复洪门堰。保证了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保证了居民不会因使用清洁能源产生额外的支出,9协助街办做好液化气票发放工作。达到净化环境的效果。

二.土地管理工作:

机构健全。一)领导重视。

为了加大城市化建设,1拆迁工作。社区配合城建拆迁办对3居、6居进行了拆迁,3居拆迁已达85%6居50%社员对拆迁工作的不理解,增大了拆迁工作的难度,明年我将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继续做好社员的思想工作,努力完成我社区的拆迁安置工作。

坚持每周的巡查制度,2拆违工作。按时每周四上报违章建筑的整治工作,共上报报表48次,巡查中发现违建及时制止,共拆除萌芽中的违建2处,计130?

由社区主任担任组长,3社区成立了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健全了土地管理岗位责任制。

及时学习传达上级对土地管理工作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4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土地管理工作会议。

二)做好土地管理日常性工作。

未擅自转让出租集体土地。1严格执行国家对土地实行的项目和用途管理制度。

进行土地使用备案登记。2对依法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修建项目。

社区治理法范文篇6

一、主要业务完成情况。

1、排查矛盾纠纷152起,成功化解148件,调解成功率97%。

2、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5件,法律援助事项140件。

3、办理公证19件。

4、社区矫正对象当月接收3人,解除3人,现有在矫人员161人。办理审前社会调查10件。

二、主要工作情况。

1、全县人民调解员培训筹备工作全部结束。

2、法治文化园的建设完工。

3、继续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活动。

4、县司法局业务办公用房投入使用。

5、与县安委会联合开展了“安全生产杯”无纸化学法用法网上竞赛活动,“安全生产杯”现场知识竞赛准备工作结束。

6、司法e通信息平台建设现正与电信部门共同研究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及经费详细概算。

第二篇

一、主要业务完成情况。

1、排查矛盾纠纷140起,成功化解132件,调解成功率94.2%。

2、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5件,法律援助事项140件。

3、办理公证21件。

4、社区矫正对象当月接收9人,解除8人,现有在矫人员162人。办理审前社会调查7件。

二、主要工作情况。

1、举办了全县人民调解员培训第一期培训班。首批参加培训的、黄粮、、四个乡镇的村、镇调委会主任及司法所全体干警共70余人。司法局聘请了9名专业授课老师,重点围绕调解基本知识、婚姻财产继承、山林土地承包、物权侵权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法务网格档案整理等为授课内容,历经3天时间,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2、开展普法宣传小分队活动。7月15日,县司法局组织的薅草锣鼓普法宣传曲艺小分队深入乡幸福村田间地头进行首唱,锣鼓号子一响就受到村民的热捧。县司法局在“深化‘法律进乡村’服务建设新农村”主题活动中,为提高全县农村群众法律素质,服务农村和广大农民,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将宪法、计划生育法、土地管理法、治安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妇女儿童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森林法、婚姻法、合同法等10多部法律相关知识编写成《薅草锣鼓学法歌》发放给乡村民间艺人学唱,待学习熟练后利用农闲喜庆集聚、农忙换工薅草等场合开展说法唱法,让普法活动于寓教于乐之中。

3、正式启动司法e通工程。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配发cdma定位手机,构筑管理监控社区矫正人员的“电子围墙”,开通网上办公程序、数据分析与短信指令、电子档案信息的更新与录入、手机跟踪定位等8项功能,全面实现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现代化。通过该系统的建立,实现了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由人管为机管的转变,以解决近年来,社区矫正人员基数不断增多,管理人员不足的现实难题,更好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

4、陪同市局局长调研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先后深入四个司法所,听工作汇报,实地查看司法所外部环境和基础设施,与乡镇领导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座谈,进一步了解司法所业务工作开展和职能作用发挥情况。

5、扎实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第三篇

一、主要业务完成情况。

1、组织普法依法治理活动12次。

2、排查矛盾纠纷165起,成功化解157件,调解成功率95.1%,其中重点疑难纠纷29起。

3、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4件,法律援助事项135件。

4、办理公证31件。

5、社区矫正对象当月接收12人,解除8人,现有在矫人员161人。办理审前社会调查3件。

二、主要工作情况。

1、围绕职责工作开展“一线体验”活动。

近期,局党组在局长的带领下,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分别到镇村、镇村、村开展“假如我是村干部”、“假如我是人民调解员”、“假如我是矛盾纠纷当事人”的“一线体验”活动,大家与村组干部、小区代表、村民拉家常,进行走访、交流、座谈,听取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耐心解答群众反映的诉求。

2、联合市法学会等单位开展了“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

该活动以“送法治文化、办惠民实事、促经济发展”为主题,以“送戏下乡”“送法律下乡”、“送关爱下乡”为载体,先后在镇、黄粮镇举办法治文艺汇演、书法摄影展,为广大居民、农民朋友们作《农民工进城务工权益保护》、《维护农民权益、保护群众利益》等专题演讲报告,开展法律知识有奖问答和科技、法律知识咨询服务,深受百姓好评。

3、组织干警开展革命传统和警示教育活动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第十五个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5月28日,组织机关16名干警参观了全县警示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黄粮革命烈士纪念碑,缅怀革命先烈,传承革命传统,进一步增强党风党纪观念,筑牢廉洁自律防线。

4、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的第一阶段及“回头看”工作。

5、完成了住宅楼绿化建设。

6、根据县委、县委政法委有关安排部署要求,全面安排部署了当前时期的维稳工作,并以兴司字[2014]14号下发了文件。

第四篇

一、主要业务完成情况。

1、排查矛盾纠纷144起,成功化解138件。

2、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5件,法律援助事项120件。

3、办理公证31件。

4、社区矫正对象当月接收8人,解除2人,现有在矫人员157人。办理审前社会调查10件。

二、主要工作情况。

1、举行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基地挂牌活动。

4月15日,市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在县职教中心挂牌成立,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政法委、宣传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教育局、文明办、团县委、妇联以及县职教中心600余名师生参加了挂牌仪式。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基地”揭牌,副县长作了重要讲话。挂牌仪式结束后,接着全县各责任单位召开了“未成年人法律关爱座谈会”。活动当天,县职教中心还通过各种案例展板、法律知识竞赛,为全校师生送上了一台丰富的法律盛宴。

2、着手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准备。各项讲义准备到位。

3、继续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活动。

4、协助帮扶村完成网格建设中的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5、组织8个司法所所长及基层股长、社区矫正办主任于22日至25日参加了在市委党校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知识培训班学习。

6、办理了陈行刚信访件的答复。

第五篇

一、主要业务完成情况。

1、组织普法依法治理活动13次。

2、排查矛盾纠纷115起,成功化解113件,调解成功率98.2%,其中重点疑难纠纷12起。

3、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4件,法律援助事项90件。

4、办理公证32件。

5、社区矫正对象当月接收5人,解除4人,现有在矫人员154人。办理审前社会调查4件。

二、主要工作情况。

1、深入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正风肃纪等活动。机关全体干警集中进行了五次夜读活动,请县委党校李校长作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辅导学习。

2、深入帮扶村开展了“访贫问苦”活动。副科级以上干警结对帮扶为8户困难户捐款2400元。

3、加强了重点人员的回访和管控。对我县3名暂于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情况调查。配合、黄粮稳控了进京上访人员。确保中央“两会”期间的稳定。

4、制定了开展“困难群众大走访法律援助送到家”活动实施方案。

5、结合“3.8”、“3.15”节日活动,在、开展了普法宣讲活动。

6、对司法鉴定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进行了年度考核,迎接了市局、市基协对明理法律服务所的考核。

7、陪同市司法局在我县开展“三进五访”活动。

第六篇

一、主要业务完成情况

1、组织普法依法治理活动8次。

2、排查矛盾纠纷124起,成功化解118件,调解成功率95.2%,其中重点疑难纠纷18起。

3、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2件,法律援助事项70件。

4、办理公证21件。

5、社区矫正对象当月接收8人,解除7人,现有在矫人员154人。办理审前社会调查7件。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十三届六次全会暨2014年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二)全面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正风肃纪,争做好干警”活动和专项整治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于2月28日召开了三项活动的动员大会,局机关全体干警、司法所全体干警、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县委督导组成员到会并讲话。

(三)传达落实了市局司法行政工作会精神。2月21日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召开后,司法局积极向县委分管领导汇报,并于2月28日召开大会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

一是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原文传达学习了张局长的讲话,印发了会议有关资料。

二是精心谋划,明晰发展思路。根据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工作重点,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思考和讨论,通过深入谋划,确立了我县全年八项重点工作。

1、实施中小企业法治成长工程,推动全县中小企业法治意识、法制制度全面提升。

2、建成县法治文化公园,发挥法制宣传、辐射、推动作用。

3、建成司法e通,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现代化、规范化管理。

4、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全面竣工,上半年完成搬迁入住。

5、建立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专、兼、志”人员日常值班运行制度,全面提升法援工作质量。

6、申创市级文明单位、省二级档案管理标准单位,力争今年打基础,明年通过验收。

7、选择1至2个司法所全面深化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成果,推进司法所面貌持续改善。

8、力争争取对口支援到位帮扶资金30万元。

(四)开展了“特别家书”活动。针对从十几个监狱寄来的85封“特别家书”,局长同志抽出时间逐件阅读并根据内容进行批示,工会主席同志细心阅读后安排社矫办工作人员分类登记并逐一回复,并从县的经济发展、家乡亲人的关怀期盼等方面对籍服刑人员提出了殷切希望。

三、3月工作安排。

1、继续开展路线教育、正风肃纪等三项活动。

2、深入帮扶村开展“三万”活动。

3、加强重点人员的回访和管控,确保中央“两会”期间的稳定。

第七篇

一、主要工作情况

1、积极参加县环城长跑活动,再获“优秀组织奖”。

2013年12月30日下午2时许,“亿科美景杯”环城长跑活动在县政府广场鸣枪起跑,县司法局与县委政法委组成方队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整齐的队形跑完规定的路程。他们迈着矫健的步伐、高举着红旗、高呼着激越的口号,精神抖擞,意气风发,向广大市民展示出司法风采。

2、安排部署了春节期间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专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3、迎接了市局的目标综合考评。1月7日,市司法局副局长、市局副调研员、市律协副会长、市局国家司法考试与司法鉴定管理科副科长等组成的考核组对我县2013年度司法行政工作进行了综合考评。

4、扎实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局党组成员分别带领司法行政干警深入全县8个乡镇,开展“送信心、送亲情、送温暖”的春节慰问活动。“送信心”到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对象。该局社区矫正干部会同8个司法所工作人员共走访慰问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150余人次,了解其思想和生活动态,并向20名家庭经济困难的特殊人员发放了救助金和生活物资。“送亲情”于帮扶村困难家庭和老党员。慰问组一行走访慰问了镇村16户贫困户及老党员。每到一处,局领导都要拉着慰问对象的手,亲切地询问身体健康情况和生产生活状况,鼓励他们克服困难,同时,送去了大米、鲜鱼等慰问物资。“送关怀”进系统困难干部职工家庭。深入困难职工家中,给6户困难家庭送去了节日慰问金,体现了组织的关怀。

5、组织专班对8个司法所全面工作及局机关各股室全面工作进行了综合考评兑现。

二、2月工作安排。

社区治理法范文篇7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规划、节约集约土地资源的原则,着力打造新村建设亮点、新村规划点和集居点,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管理创新、落实责任、完善机制、节约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巡查,促进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三、工作目标

加强宣传、落实责任,确保耕地面积不减、质量不降,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结合新村建设,做好管、用、建的疏堵结合,减少乱搭乱建违章建设和违法用地,引导群众科学规划、节约集约、规范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镇土地资源利用更加科学化、制度化。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

一是结合“4.22”世界地球日、“6.25”土地日、“12.4”法制宣传日宣传《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利用广播、电视、板报、专栏对规划、国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三是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利用户长会、代表会、院坝会等形式多样的规划、国土法律法规宣传。

(二)进一步落实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责任制

一是镇与各村、社区签订城乡建设与国土资源管理责任书,奖惩兑现;二是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三是农房审批建设试行3000元责任金制度(包括房屋建设风貌责任金、规范建设和垃圾清运责任责任金、安全责任金),引导农户节约集约用地、合法建设;四是机关干部实行规划建设与国土资源管理“一岗双责”制度,增大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管理力度。

(三)进一步做好规划定点与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1.做好新村规划。按区政府新村建设和新农村综合体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今年实施点灯省级新村聚居点建设项目和完成点灯、菜胜、水库、劳动、工农、峰洞6村集聚点规划。

2.健全农房审批会商制度。农房审批,由农户在每月1—10日提交村组签字的书面申请到便民中心,11—15日规建、国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1—30日规建、国土到现场定点集中会审,会审后通知建房户。

3.切实加强土地开发。结合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及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申报工作;落实申报光荣、扇子、工农、光华、峰洞等5个村的土地整理项目;争取幸福、峰洞土地增减挂钩立项工作;做好省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点灯、水库、劳动、菜胜4个村,建设规模11100亩,预计新增耕地1330亩)。

4.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根据规划和详规,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中标志牌及界桩安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正确引导合理合法利用土地。

5.积极推进合法用地。协助成贵高铁、宜屏快速通道等重点项目报征任务;依法推进德隆酒业、国荣商贸、幸福砖厂等征地征收供地工作;协助成贵高铁的土地权属调查。

6.深化农户产权保护。继续深入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证)确权颁证。

(四)进一步强化土地巡查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规划与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坚持动态巡查片区包干责任制,以集中巡查和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规范巡查台帐,将违法用地,违章建设制止在萌芽状态。加强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监督和查处力度;完成2012年度卫片监测图斑的不规范用地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预防和建筑安全工作

社区治理法范文篇8

1社区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并定期召开城市管理工作会议。

2及时传达上级对近期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并有会议记录。

3有城市管理专职干事和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工作正常开展。

做好社区城市管理日常性工作:

1经常向社区居民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营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氛围。

2坚持日常巡查制度,负责对本社区影响市容、市貌和市容秩序的乱倾乱倒、乱吐乱扔、乱停乱放、乱牵乱挂、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等有碍有碍市容和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

3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制止出摊占道100余起,清除牛皮癣300余处。对劝阻制止无效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报告执法中队,

4坚决制止各类非法书写、张贴、散发小广告(牛皮癣)的行为,共清理粉刷非法小广告300余起。

5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及时进行了制止和查处。

6完成区义务植树任务并做好了日常养护工作。

7积极配合街办执法中队、城管科,国土办处理临时性突发事件,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8组织实施修复洪门堰,帽儿洞沟渠6000余米,保证了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9协助街办做好液化气票发放工作,保证了居民不会因使用清洁能源产生额外的支出,达到了净化环境的效果。

二.土地管理工作: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1、拆迁工作,为了加大城市化建设,我社区配合城建拆迁办对3居、6居进行了拆迁,3居拆迁已达85%,6居50%;社员对拆迁工作的不理解,增大了拆迁工作的难度,明年我们将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继续做好社员的思想工作,努力完成我社区的拆迁安置工作。

2拆违工作,坚持每周的巡查制度,按时每周四上报违章建筑的整治工作,共上报报表48次,在巡查中发现违建及时制止,共拆除萌芽中的违建2处,计130?。

3我社区成立了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社区主任担任组长,并建立健全了土地管理岗位责任制。

4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及时学习传达上级对土地管理工作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

(二)做好土地管理日常性工作。

1严格执行国家对土地实行的项目和用途管理制度,未擅自转让出租集体土地。

2对依法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修建项目,进行土地使用备案登记。

社区治理法范文篇9

一、新形势下社区物业管理面临的挑战

所谓社区物业管理,是指在特定的城市社区范围内,由业主和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社区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社区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秩序进行维护管理的各项活动。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武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与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相伴而生。经过20多年努力,呈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然而,在社会转型变迁、城市治理升级的大背景下,社区物业管理的多元化特征逐步显现,各类利益关系交织叠加,造成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错综复杂,现有的物业管理体系和服务水平面临新的挑战,具体表现为:

1.从指导思想来看,相关立法缺位滞后,现行“小区”管理模式尚未厘清一是现行部分法律、法规不合时宜。一方面立法缺位问题突出,对于物业管理方面的专门立法尚未出台,相关规定仅散见于一些法律条文之中。另一方面现行地方立法滞后于政策,例如饱受诟病的物业管理基本事项的简单多数表决原则(双二分之一)和重大事项的特别多数表决原则(双三分之二)。二是现行的“小区”管理模式混淆了物业管理与政府管理、社区治理的界限。现实操作中,物业企业在按照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往往还需要额外承担大量应当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街道和社区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造成物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物业企业不堪重负,出现“契约失灵”。

2.从政府层面来看,政府职能未能理顺、权责不明晰

一是政府市场监管主体缺位。目前在市级层面建立了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但是区级层面并没有相应改善,尤其是街道没有明确相关部门负责业委会组建和监管。开发建设遗留建筑质量安全隐患较多,专营单位转嫁矛盾问题突出,老旧小区物业企业经营困难的局面没有得到解决。二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缺位。一方面,社会民间组织的准入门槛高,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在配合上普遍存在职权交叉、政出多门等弊端,在物业监督、指导等多个环节出现“跑冒漏滴”。三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缺位。因政府提供物业管理信息的缺失,导致物业管理市场产生信息判断困境,造成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成本。四是行政执法进小区的沟通协作机制有待完善。在治理小区违法建设、“胶囊房”、住改非、噪声油烟扰民等问题的过程中,执法工作还没有真正落地生根,进小区行政执法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还有出现,小区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还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3.从物业管理行业来看,整体服务水平不高,存在“市场失灵”现象

一是管理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意识严重欠缺。二是物业企业收费议价、调价机制不健全,收费难度大,大量物业服务企业长期亏本经营,不得不以降低服务质量来维持生计,甚至有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涨价及乱收费,引发业主的质疑及公开对抗,进一步加剧了恶性循环。三是由于物业费收缴率低、运营成本上涨、物业费上调困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表决难等原因,物业企业往往将全部或部分公共收益用于贴补物业企业的支出,物业公司隐瞒、侵占公共收益情况、不及时向业委会移交公共收益的现象普遍存在。四是老旧小区历史遗留问题多。一些老旧小区规划建设存在先天缺陷,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达标、停车位配备不足、污水没有连接市政管网、临时用电等问题长期存在,矛盾激化后引发业主集体维权。

4.从社会层面来看,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的社会治理体系尚未形成。城市治理能力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而局部范围和领域中,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覆盖不够甚至存在“缺位”现象。基层社会治理的手段方面存在不适应,能够灵活、有效地运用法治、道德、信息、契约等多种手段应对基层典型问题的能力较为欠缺。二是居委会自治功能未能有效发挥。现行体制下社区的权责定位十分模糊,社区居委会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边界尚不明晰。居委会习惯于服从政府的多方领导,疲于应付政府(街道)下派的各项工作,社区管理应有的自主性被政府推动的强制性所取代,社区居民自治的本质要求难以充分体现。三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主动性规范性缺乏,导致社区物业管理的自治程度偏低。

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机制的路径

1.加强顶层设计,构建现代化社区物业管理体系

第一,指导思想:以业主自治为核心,从政府管制逐步向业主自治转型。业主自治要求在社区范围内,人们能够实现自我管理,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利益的代言人,通过法定方式进行选举、行使权限和决策,能够在业主的私人空间之外,架构起业主与物业、业主与社区、业主与政府、业主与社会组织等彼此对话和沟通的桥梁,有利于社区公民共同生活秩序的规范。第二,管理模式:构建协同善治、共建自治的社区物业管理模式。应该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让物业管理服务建立在关系协调、政府支持、民众参与、利益平衡的和谐经营环境之中。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一方主体,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协同善治、共建自治的社区治理模式之中,想社区之所想,利社区之所利,实现社区诸方力量的整合与增值,维护社区共同利益,优化社区公共秩序。第三,发展方向:让物业回归市场,由物业管理向物业服务转型。作为现代物业管理模式,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根本应当是以业主为本,关爱业主,营造安全舒适、便捷宽松的人性化、亲性化的人居环境。现代化物业服务模式要求物业企业面向市场、拓展业务渠道,提升物业服务的技术含量、增值服务和产品附加值,从简单服务衍生到信息咨询、房屋中介、居家养老、家政服务、电子商务等,充分挖掘、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所掌握的社区核心资源——人的资源,将其锻造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持久财富。第四,内在要求:培育业主的契约意识和规则意识。首先,要高度重视、鼓励和引导社区居民自愿、主动地参与社区治理,鼓励居民通过自助、互助和他助来配置社区资源,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其次,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同,强化宣传和引导,为业主意识的提升和业主的权利及责任的明晰,提供准确的行为准则和指引。再次,建立沟通机制,让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能够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充分的信息传递及交流,有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的沟通不畅而导致的信任危机。

2.完善立法体系,坚持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第一,不断完善国家层面立法。抓紧制定《业主自治法》,正确处理好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的关系;建立公共利益登记制度,建议将小区土地使用权等公共物业登记于业主大会名下,防止公共权益流失;扩大业主自治范围,业主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内,集体协商、共同决策,制定符合本小区实际的议事规则等公共物业事项。进一步健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明确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对地下建筑物进行所有权登记,正确处理好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的关系。第二,积极出台地方层面立法。结合《实施意见》和近年来一系列的新精神和新要求,做好《条例》修订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将其列入立法计划,着重解决物业管理体制不够顺畅、业委会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管理和执法不进小区、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价格市场机制等问题,消除行业良性发展和加强社区综合治理的法律障碍。第三,严格法律责任制度。督促各主体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将物业管理与“治庸问责”工作结合起来,明确界定依法追究各种法律责任的具体程序,使各类组织依法定程序切实履行监管义务,保障物业管理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3.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社区物业管理机制

第一,政府回归本位,彰显服务功能。在政府管理、社区治理和物业服务三者的关系中,政府要回归本位,主要承担监管职责,不要事事亲力亲为。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使基层有职有权有物。探索构建以街道为主导的属地化社区治理体系,探索城市网格化向住宅小区延伸覆盖,将执法力量下沉并形成联动机制。逐步实现基层自治组织去行政化,还原群众自治的本色,使群众自治组织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体。物业企业以管物为主,其管理和服务属于市场行为,理应完全回归市场,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检查、监督、协调和指导。第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职责。一是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对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负总责。街道要将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管理体系,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落实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选举及其日常活动的指导、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处小区管理中的矛盾纠纷;街道党工委要将住宅小区和物业企业的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好抓实。二是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社区居委会指导协调,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日常运行的监管,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开展活动。三是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完善自我管理。业主委员会要自觉接受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指导,完善自我管理,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提供服务,报告物业服务情况。及时了解、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产生的矛盾纠纷。引导和帮助业主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文明素养。四是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依法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整顿、清理、淘汰不符合条件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引导业主树立正确的物业服务消费理念。五是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民政、公安、司法、国土规划、环保、城建、城管、水务、工商、质监、园林和林业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履责,落实住宅小区交接验收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进住宅小区。

4.健全市场机制,提高物业企业服务水平

第一,强化对物业行业的监管,构建物业管理市场良性竞争机制。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对以下物业行业行为进行重点监管:一是健全物业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完善物业招投标管理;三是完善物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笔者建议建立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加大物业服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诚信信息的公开力度,并将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查询。第二,推动物业行业走创新转型发展之路。一是推动物业行业走市场化发展之路。在定价机制方面仍有必要加强监管,维护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在物业服务效能标准方面,应当明确约定对物业环境的改善有多大效果、对物业的保值增值有多少增益等内容,实现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良好的沟通和融合。二是推动物业行业走科学化发展之路。在互联网时代,物业行业也应当与时俱进,在管理手段上广泛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管理机制上科学化,如采取规范化与程序化实现管理过程的标准统一,机构设置的合理化实现物业企业自身的规范化运作,从而有效降低管理成本,使业主需求和物业服务资源能够进行优化配置。三是推动“互联网 ”物业管理新模式,树立物业行业互联网思维。在“互联网 ”的物业管理新模式下,新型物业公司不再是一个零碎的经营实体,而是一个基于社区与居民个人服务的资源整合者与高效管理者。新型物业公司还能够整合基于小区“最后一公里”范围内的实体商店服务,并与电商、物流公司形成联盟组建独立的“o2o”生态。

5.坚持多元治理,实现业主组织与居民自治组织互动衔接

社区治理法范文篇10

一.城市管理工作:

1社区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并定期召开城市管理工作会议。

2及时传达上级对近期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并有会议记录。

3有城市管理专职干事和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工作正常开展。

做好社区城市管理日常性工作:

1经常向社区居民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营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氛围。

2坚持日常巡查制度,负责对本社区影响市容、市貌和市容秩序的乱倾乱倒、乱吐乱扔、乱停乱放、乱牵乱挂、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等有碍有碍市容和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

3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制止出摊占道100余起,清除牛皮癣300余处。对劝阻制止无效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报告执法中队,

4坚决制止各类非法书写、张贴、散发小广告(牛皮癣)的行为,共清理粉刷非法小广告300余起。

5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及时进行了制止和查处。

6完成区义务植树任务并做好了日常养护工作。

7积极配合街办执法中队、城管科,国土办处理临时性突发事件,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8组织实施修复洪门堰,帽儿洞沟渠6000余米,保证了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9协助街办做好液化气票发放工作,保证了居民不会因使用清洁能源产生额外的支出,达到了净化环境的效果。

二.土地管理工作: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1、拆迁工作,为了加大城市化建设,我社区配合城建拆迁办对3居、6居进行了拆迁,3居拆迁已达85%,6居50%;社员对拆迁工作的不理解,增大了拆迁工作的难度,明年我们将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继续做好社员的思想工作,努力完成我社区的拆迁安置工作。

2拆违工作,坚持每周的巡查制度,按时每周四上报违章建筑的整治工作,共上报报表48次,在巡查中发现违建及时制止,共拆除萌芽中的违建2处,计130?。

3我社区成立了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社区主任担任组长,并建立健全了土地管理岗位责任制。

4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及时学习传达上级对土地管理工作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

(二)做好土地管理日常性工作。

1严格执行国家对土地实行的项目和用途管理制度,未擅自转让出租集体土地。

2对依法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修建项目,进行土地使用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