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论文十篇-ag尊龙app
时间:2023-04-02 02:16:35
涉外税收论文篇1
一、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现状及特点
为了更好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资金、技术、人才,我国在涉外税收方面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并已经先后同60多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鼓励外商来华长期投资生产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出口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港口、码头、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投资和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外商追加投资和再投资的优惠政策,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优惠政策。优惠的措施主要包括降低税率、减税免税、再投资退税等。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涉外税收政策以对外开放为主要目标,涉外税收负担从总体上看采用的是全面优惠原则,明显地具有税制从简、税收优惠从宽、税负从轻、手续从简的特点。
(二)现行涉外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收政策的差别过大。据统计,外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不到内资企业的1/3,内资企业在税收环境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对涉外纳税人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在国际上只有少数国家采用,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国内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阻碍民族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2.优惠项目多、层次广,缺乏整体统一性。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的需要,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区域,先后制定的,项目和内容繁多,有区域性、行业性、特殊性等优惠,而且优惠的法律文件也涉及不同级别、区域。但目前缺少规范管理,没有形成一个合理、规范、严密的机制,在具体执行中,容易出现政策混淆和差异大的问题,不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也有损于税收法律的权威性。
3.地区性引导不平衡。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处的地域位置分别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比如在东部沿海地区划出部分区域为经济特区,规定凡在经济特区内投资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投资什么行业,均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纳税。由于中西部地区受到自然环境、投资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与经济特区、东部沿海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
4.产业优惠导向不明显、层次低。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对外来资金的投入方面,没有合理的科学产业规划和引导,偏重于一般性的“引资”,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并无特别的鼓励措施。外商投资一般集中于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周期短、利润高的中小企业,包括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以及技术落后在发达国家已被淘汰的项目,有很大一部分是以加工为主要方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高新技术为内容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和交通、能源、港口等基础性产业项目投资较少,在投资过程中,较少考虑环境治理等社会效益目标,影响了国家的产业结构。另外,在引进技术、高级人才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优惠政策与其他国家相比差距太大,不能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有重点地提升优惠政策的层次,不符合国际税收发展的潮流。
5.税收优惠手段少,灵恬性差。虽然目前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内容多、范围广,但税收优惠的手段基本采用的是降低税率、定期减免、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措施,而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从而削弱了税收政策的效力。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税收饶让的条款较少,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
6.存在越权制定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一些地区政府为促进当地区域经济的短期发展需要,单独擅自制定超越国家规定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使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出现混乱现象,对国际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调整产生不良影响,也导致不同地区间的经济结构不平衡。
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涉外税收政策选择
(一)wto对涉外税收政策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国已是wto的成员国之一,所以在制定有关税收政策时必须符合它的基本要求。wto形成的一系列协议为参加多边贸易体系的国家之间的经贸交往提供了一整套共同遵守的、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对税收政策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1)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税收无差别,强调的是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国民同等的税收待遇。(2)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向国内和世界贸易组织明确公开本国的税收政策。(3)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税收政策统一,税收环境平等。(4)例外原则,允许成员国在坚持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国经济发展需要和特殊国情,制定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实行产业或地区的特殊税收优惠。
(二)选择涉外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符合wto的原则;二是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三是充分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的原则;四是依法治税原则;五是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
(三)应选择的主要涉外税收政策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公平内外资企业的竞争环境。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建议采取立法一次完成分步实施到位的做法。所谓“立法一次完成”,就是说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的统一合并,必须是一次完成,这是保持税法严肃性、稳定性、前瞻性的需要,不可能采取分次立法的办法;而所谓的“分步实施到位”,则是指立法目标的实现,可给出一个过渡期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可采取新老企业区别对待的方法等,以期达到既不否认历史,又能在一定时期后实现统一税法的目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可以消除“假合资”、“乱减免”问题,内外资企业可以公平竞争。
两法在合并上,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税基的确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wto规则要求,对两法在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上重新明确,尽量作到统一、平等。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支出、折旧标准等内外有别的扣除项目进行统一规范,体现税负的公平。
——税率的选择:我国目前采用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高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比一部分发达国家还高,这不利于国际资本的吸引,考虑到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税负状况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以不高于25%为宜。
——优惠的范围:在新法中取消对不利于环保和落后的生产性企业的优惠,取消对一般生产性企业的大范围的优惠;保留对高新技术和基础产业的投资优惠;增加对福利、教育领域的投资优惠;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增加对利用人力资源方面的优惠,例如,对外资企业雇用我国人员达到政府规定数量的,可以给予一定的所得税抵免;对外商企业投资于出口企业、先进企业、农林牧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享有的税收优惠,内资企业也应享有。
——优惠的方式:建立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相结合的优惠体系。除了使用降低税率、直接减免等直接优惠外,还应充分使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提取风险准备金、科技投入提前扣除、单项所得减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实行收益调节与资金、开发、投入、分配调节并重的方式,增强税收优惠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优惠的方向:由单纯引资为主向吸引资金、技术、人才并重转变。目前,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缺少的是具有较高能力的人才,尤其是我国中西部地区有一定的工业基础,加之资源优势,急需的是人才的引进,尤其是具有先进管理经验人才的进入。体现在所得税政策上,加大对大型企业集团的引进,尤其是对资金雄厚、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全球著名企业集团的进入的所得税优惠。
——优惠的对象:为了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分工和合作,在新法中加大国内企业
“走出去”的导向,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化水平,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例如,对内资企业进行跨国投资经营给予特别的所得税优惠,鼓励内资企业向外发展。
另外,合并应注意存续期间的确定、优惠条件和标准的明确。
2.增值税改型方面。改革高新技术产业适用增值税的类型,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购进的生产设备所负担的增值税款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减轻其税收负担,解决由于资本性支出较大而税负重的问题。
3.开征新税种方面。我国应将现行城建税、资源税、消费税中部分税目以及环保收费统一改为征收环保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面对外资企业竞争,我国必须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监督外资企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保护中方员工的合法权益。
4.完善个人所得税方面。目前,我国公民和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不一致。从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的角度考虑,应减少收入级数,统一扣除标准,公平国内公民和外籍人员的税负。同时,对高科技人才尤其是外国专家在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及适用税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5.反避税方面。为打击避税活动,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用法律条文的方式,针对避税行为产生条件、情形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加强国际协作,以保护跨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用转让定价的手段进行避税活动。另外,从公平税负的角度考虑,应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同时,对外资企业还应开征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选择涉外税收政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兼顾税收优惠的效应与代价。外商投资在给我们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可能由于损害环境、耗费原材料、不平等竞争等导致较大损失。只有当投资利益大于损失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才是有效率的。因此,要充分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的综合影响。
2.保留并逐步完善地区性的税收优惠。鉴于wto规则对地区倾斜政策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为使我国经济在加入世贸后不至于受到外来经济的全面冲击,增强国内经济对外来经济的抗衡能力,保持东部地区现有的对外贸易优势,对原有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可暂时予以保留。同时为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地区间的协调发展,形成协同效应,对中西部地区的区域性优惠可借鉴原东部沿海地区实施的“以点带面”的做法,突出重点,重点支持一部分省市,以起到周边联动效应。单纯的地区性优惠应逐步向地区和产业并重,最终取消区域性优惠的方向过渡。
涉外税收论文篇2
国际税法是新兴的部门,其基础需深入。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协调关系。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四个部分。国际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以及法人、人和非法人组织。国际税法的客体是国际税收利益和国际税收协作行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矛盾与不协调之处主要表现在:国际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难以确立;传统法学分科的窠臼难以跳出;对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规范、客体等的论述存在不协调之处。新国际税法论则很好地克服了以上缺陷。
[关键词]新国际税法论;广义国际税法论;调整对象;渊源;主体
国际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其中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如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渊源、主体、客体、体系、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等在国际税法学界均存在很大分歧与争论,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对于国际税法学的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存在这些分歧和争论之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国际税法调整范围理解上的差异,即广义国际税法与狭义国际税法之间的差异。广义国际税法与狭义国际税法理论均有其可取之处,也均有其不足之处,综合二者的长处,并克服二者的不足之处,提出新国际税法论。
本文将首先阐明新国际税法论对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渊源、主体、客体和体系等问题的基本观点,然后重点剖析在国际税法学界比较流行的广义国际税法论自身存在的矛盾、冲突与不协调之处,最后论述本文所主张的新国际税法论与传统的狭义国际税法论以及广义国际税法论之间的区别以及新国际税法论对广义国际税法论所存在的缺陷的克服。
一、新国际税法论基本观点
(一)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协调关系。国际税收协调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在协调它们之间的税收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税收关系,是指各相关主体在围绕税收的征管和协作等活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与税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总称。国际税法不调整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税收关系根据其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内国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内国税收关系主要是税收征纳关系,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国际税收关系主要是国际税收协调关系,包括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和国际税收协作关系。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在分配其对跨国纳税人的所得或财产进行征税的权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总称。国际税收协作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为了解决国际税收关系中的矛盾与冲突而互相磋商与合作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二)国际税法的渊源
国际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税法的表现形式或国际税法所赖以存在的形式。国际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1.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在协调它们之间的税收关系的过程中所缔结的协议。国际税收协定是最主要的国际税法的渊源。其中,数量最大的是双边税收协定,也有一些多边税收协定,如1984年10月29日在马里签字的象牙海岸等六国关于所得税等的多边税收协定以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等。
2.其他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中调整国际税收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他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中有关国际税收协调关系的规定,如在贸易协定、航海通商友好协定,特别是在投资保护协定中有关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规定,和国际税收协定一样,对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起着重要的协调关系。
3.国际税收习惯法。国际税收习惯法是指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各国普遍采用且承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与做法,是国际税收关系中不成文的行为规范。由于国际习惯法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而国际税法本身的尚短,再加上在税法领域税收法定主义的强调,因此,国际税收习惯法为数甚少。
4.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成立的国际组织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对其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随着国际交往与合作的发展,有些国际组织如欧盟不仅作为共同体、共同体而存在,而且还将作为法律共同体而存在。随着国际组织职能的不断完善,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将会成为国际税法的重要渊源。[1]
国际法院关于税收纠纷的判例,按《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国际税法原则的补充资料,因此,可以视为国际税法的准渊源。
各国的涉外税法属于国内法,对其他国家不具有约束力,不是国际税法的渊源。
(三)国际税法的主体
国际税法的主体,又称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国际税法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缔结或参加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非国家特别行政区[2]、国际组织,一类是在国际税法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实体。
作为涉外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不是国际税法的主体。
(四)国际税法的客体
国际税法的客体,又称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国际税法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中,双方或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国际税收收入或国际税收利益。在国际税收协作法律关系中,双方或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国际税收协作行为。
国际税法的客体不同于国际税法所涉及的征税对象或税种,后者指的是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所协调的税收的种类。由于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国际经济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的今天,国际税收协调的范围有可能涉及到一国所有的税种,因此,国际税法所涉及的征税对象或税种包括缔约国现行的和将来可能开征的所有征税对象和税种。但在目前的实践背景下,国际税法所涉及的征税对象主要是所得和财产,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五)国际税法的体系
国际税法的体系,是指对一国现行生效的所有国际税法规范根据其调整对象之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从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国际税法的体系是比照国内法的法律体系的划分而对国际税法规范进行相应划分后所形成的一个体系。
在谈到国际税法的体系时,总是要具体到某一个国家,比如的国际税法体系、美国的国际税法体系,而不能笼统地谈国际税法的体系。因为,国际税法的体系是对一国生效的国际税法规范所组成的体系,不对一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国家之间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就不是本国的国际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由于我国所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的种类和数量都很有限,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仍是理论上的国际税法体系,而不局限于我国实际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法律规范。
根据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协调关系的种类,我们可以把国际税法分为国际税收分配法和国际税收协作法。在国际税收分配法中又可分为避免双重征税法和防止偷漏税法等。在国际税收协作法中又可分为国际税制协作法和国际税务争议协作法等。
(六)国际税法的地位
所谓国际税法的地位是指国际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税法在整个税法体系中的位置。国际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它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立的法律体系。国际税法属于税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子部门法,关于税法的体系,学界有不同观点,本文认为税法由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两个子部门法组成。国内税法主要由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所组成。[3]涉外税法属于国内税法,而不属于国际税法。
二、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一)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国际税法学是研究国际税法现象及其发展以及与国际税法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现象的法学分科。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国际税法现象本身,另一个是与国际税法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具体来说,国际税法学研究国际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与规律,研究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等基础理论,研究国际税法的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在实践中的运作,研究世界各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等。
(二)国际税法学体系
国际税法学体系,是指根据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所划分的国际税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所组成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统一整体。国际税法学的体系在根本上是由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结构和体系所决定的。根据国际税法学研究对象的结构和体系,可以划分出国际税法学的四个一级学科,即研究国际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及其规律的学科为国际税法史学、研究国际税法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的学科为国际税法学基础理论或国际税法总论、研究国际税法具体规范、制度及其在实践中的运作的学科为国际税法分论、研究世界各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学科为涉外税法学。在这些一级学科之下,还可以进一步划分出二级或三级学科,如国际税法分论可以分为国家税收管辖权理论、国际重复征税理论、国际逃税与避税理论、国际税收协作理论等。由这些不同的层次的分支学科组成了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即国际税法学体系。
系统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探讨国际税法和国际税法学的体系可以为国际税法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提供分析框架和理论平台,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深入。[4]
三、对广义国际税法论观点的评析
(一)广义国际税法论及其论证
广义国际税法论,简单地说,就是把国家与跨国或涉外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也纳入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从而把涉外税法视为国际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观点。广义国际税法论在目前的国际税法学界相当流行,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国际税法学者都是广义国际税法论的支持者。因此,为了有力地论证本文所提出的新国际税法论的观点,有必要认真分析一下学者们对广义国际税法论的具体论述以及主张广义国际税法论的论据。
广义国际税法论实际上又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5]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6]广义国际税法论者在提出自己的观点时一般都对狭义国际税法论进行了批驳并论证了自己观点的合理性,对此,我们举出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述加以分析。
概括广义国际税法论学者的论述,主要有以下几个论据:(1)国际税收关系的复杂化需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共同调整。[7](2)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是相伴而生的,作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8](3)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收协定发挥作用的基础。[9]实现国际税法对跨国征税对象公平课税的宗旨和任务,如实反映国际税收关系的全貌,需要国内法规范的配合。[10](4)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适用法律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11](5)传统的观点在方法论上固守传统的法学分科的界限,严格区分国际法与国内法。[12]
(二)对广义国际税法论观点的评析
以上学者对广义国际税法论的论证是不充分的,由其论据并不能必然得出国际税法必须包括涉外税法的结论。在论证这一论点时,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国际税法的调整范围与国际税法学的研究范围是不同的,国际税法学的研究范围远远大于国际税法的调整范围,只要是与国际税法相关的法律规范都可以成为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但不能反过来得出凡是国际税法学所研究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国际税法的结论。对于这一点,已有学者明确指出:“法学研究的范围必然超过具体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的,所以,国际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和国际税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是不同的,后者的研究范围大大超过前者规范体系的内容。”[13]其次,必须明确的是,国际税法与国际税法学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物,前者是一类行为规范,后者是一门学科,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下面分别对各论据进行分析。
1.国际税收关系需要国内法和国际法共同调整并不等于就可以取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界限,更不能得出属于国内法的涉外税法必须包括在国际税法内的结论。因为几乎所有的国际性的社会关系都不可能单靠国际法来调整,都需要国内法的配合,如果这一论点成立的话,那么所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都应当统一为一个法律体系,没有必要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但事实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本质、效力、立法主体、实施机制、法律责任等很多方面与国内法都不同,对二者进行区分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与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不可分割性是事实层面上的状态,而非理论层面上的状态。理论研究的价值恰恰在于把事实层面上的种种复杂现象予以分类、概括和抽象,如果以事实上某种社会关系的不可分割性来否定理论层面上的可分割性,那么,无异于否定理论研究的功能与价值。再者,各种社会关系在事实层面上都是不可分割的,如果以此为论据,那么,无异于说法律部门的划分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可能的。无论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受到多大的批评与质疑,作为一种深远的研究方法和法律分类方法却是没有学者能够否认的。
3.任何法律部门要真正发挥作用都必须有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配合,许多现代新兴的法律部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甚至是建立在传统的部门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因为国际税收协定作用的发挥需要以涉外税法为基础就得出必须把涉外税法纳入国际税法的范围内的结论,那么,许多传统的部门法就必须纳入那些新兴的部门法之中了,而这显然会打乱学界在部门法划分问题上所达成的基本共识,这也是广义国际税法论学者所不愿意看到的。
4.法律适用与部门法的划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用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来论证法律部门的统一性。如果这一论据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分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因为许多国际关系问题的解决都既需要适用国际法又需要适用国内法。同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也就没有必要了,因为法院在适用法律时既需要适用实体法又需要适用程序法。很显然,由这一论据所推论出的结论都是不能成立的。
5.传统的观点即狭义的国际税法论与法学分科没有必然的相互决定关系,法学分科解决的是法学分支学科之间的关系,而国际税法的调整范围所要解决的是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这一论据有把国际税法与国际税法学相混同之嫌。其实,以上论据之所以不能成立,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这些论据把国际税法与国际税法学相混同,把本来可以由拓展国际税法学研究范围来解决的问题却通过拓展国际税法的调整范围来解决。持广义国际税法论的学者大多对于国际税法和国际税法学没有进行严格区分,在使用时也比较随意,在很多情况下将二者不加区分地使用。比如有的国际税法学著作在“内容提要”中认为:“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一个新兴的分支学科,尚处在建立和发展之中。”[14]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毕竟已经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加入了法学学科的行列。”[15]有的学者在论述国际税法的范围必须拓展时所使用的论据是:“国际税法学是一门正在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学科,其进一步的发展,取决于实践的发展以及对发展了的实践的正确认识。”[16]其实,把上述论据用来论证国际税法学的研究范围必须拓展到涉外税法的结论是十分有力的,正是由于涉外税法与国际税法的关系如此地密切,涉外税法才成为国际税法学的一个很重要的研究对象,从而涉外税法学也成为国际税法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涉外税法成为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这一前提并不能当然地得出国际税法包括涉外税法的结论。通过拓展国际税法学的研究范围而基本维持国际税法的调整范围,就既可以适应国际税收关系发展的需要又可以保持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基本稳定,从而也可以避免在理论上所可能存在的一系列矛盾与不协调之处。
四、广义国际税法论理论体系的内在矛盾
广义国际税法论在其自身的理论体系中也存在许多矛盾与不协调之处,而这些矛盾与不协调之处也正说明了广义国际税法论自身无法自圆其说。概括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矛盾与不协调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难以确立
广义国际税法论在论证国际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时有两个难题需要解决,一是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的协调问题,二是涉外税法自身的范围问题。广义国际税法论在强调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的组成部分时,并不否认涉外税法属于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这样,广义国际税法论就必须回答部门法交叉划分的合理性问题。分类是研究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研究方法,可以说,没有分类就没有近代科学的发展与繁荣,而部门法的划分就是对法律体系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价值的分类。科学的分类要求各分类结果之间不能任意交叉,而应该有比较明确和清晰的界限,当然,在各类结果之间的模糊地带总是难以避免的,但对这些模糊地带仍可以将其单独划分出来单独研究,而不是说这些模糊地带可以任意地归入相临的分类结果之中。把涉外税法视为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的共同组成部分就必须论证这种划分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而且必须论证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对这些问题,广义国际税法论基本上没有给出论证,因此,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就大打折扣了。
另外,关于涉外税法的地位问题也是需要广义国际税法论给出论证的问题。涉外税法是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其范围是否确定等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就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单纯的涉外税法只有很有限的一部分,而大部分税法特别是税收征管法是内外统一适用的,对于那些没有专门涉外税法的国家,所有的税法均是内外统一适用的,这样,涉外税法与非涉外税法实际上是无法区分的,因此,涉外税法本身就是一个范围很不确定的概念,也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对于这一点已有国际税法学者指出:“正如涉外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样,它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类体系;而是出于理论研究的需要并考虑到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才将各个税类法中的有关税种法集合在一起,组成涉外税法体系。”[17]把这样一个范围很不确定,只是为了研究的便利才集合在一起的一个法律规范的集合体纳入国际税法的范围,国际税法的范围怎能确定?国际税法怎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当然,如果广义国际税法论不强调国际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说为了理论研究和解决实践问题的需要把涉外税法作为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而纳入国际税法的体系之中,倒还能够自圆其说,但这一点是绝大多数广义国际税法论者所不能接受的。
(二)传统法学分科的窠臼难以跳出
虽然广义国际税法论主张突破传统法学分科和部门划分的窠臼,并对传统的法学分科和法律部门划分的提出了严厉的批评,甚至给扣上了“形而上学”的帽子[18],但广义国际税法论自身却根本没有跳出这一传统的窠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提出新的法学分科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广义国际税法论一方面主张突破传统的法学分科和法律部门划分的窠臼,另一方面却没有给出一个新的划分标准,这就不能不令人怀疑其提出这一论点的性与合理性。传统的法学分科和法律部门划分是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而不是一个针对国际税法的具体观点,因此,如果想以国际税法的体系为突破口对这一传统的理论体系提出质疑就必须对这一整个的理论体系进行反思,提出一套新的划分标准,并对整个法学的学科划分和整个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划分提出新的观点,而不能仅仅考虑国际税法一个部门的利益与需要,仅仅在国际税法这一个部门中使用新的标准而对其他的法学学科或部门法划分置之不顾。因此,广义国际税法论如果想具有真正的说服力,就必须提出自己的新的划分标准,并以此标准对法学和法律重新进行划分,而这些划分结果还必须比传统的划分结果更科学、更合理。否则,广义国际税法论在批评传统的划分标准时,其说服力就显得明显不足了。
2.对传统理论舍弃与遵循的矛盾。广义国际税法论一方面主张舍弃传统的法学分科和部门法划分的理论,另一方面却又严格遵循传统法学分科与部门法划分的标准。一方面主张突破这一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却又使用传统的理论体系的概念来表述自己的观点。关于这一点,有的学者指出:“需要说明的是,‘舍弃’只是对在国际税法的概念和性质进行界定时的论,而不是任何时候都不考虑,当我们具体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时,仍遵循法学分科的方法,将其分为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或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19]综观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理论体系,可以发现除了在总论中对传统的理论体系提出质疑以外,在针对具体问题时基本上是遵循传统的理论体系来进行论述的。广义国际税法论在传统的理论体系不符合其观点时就主张突破,在符合其观点时就主张遵循,这种认识方法和论证方法不能不令人对其科学性产生怀疑。
(三)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论述存在不协调之处
广义国际税法论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论述上同样存在着不协调之处,这些不协调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广义国际税法论所主张的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所包括的两个部分,由于性质不同,很难把这两种调整对象统一为一种调整对象来表述。因此,虽然广义国际税法论主张二者是国际税法统一的调整对象,却很难给出国际税法的统一的调整对象。具体表现就是学者在表述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是把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为两个不同的对象。如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0]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21]有些学者虽然把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为一种,但这种表述实际上很难涵盖广义国际税法论所主张的两类调整对象。如:“国际税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因跨国纳税人的所得而产生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2]这里虽然使用了“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来概括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但实际上,把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归入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之中仍很牵强。关于广义国际税法论的两种调整对象之间的区别与差异,已有学者明确指出:“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二者虽然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但在整体的内部,二者的地位又稍有不同。”[23]其实,二者不是稍有不同,而是有着根本的区别,这两种关系在性质、主体、和客体方面均是不同的。广义国际税法论在论证二者是统一的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时,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解释二者在性质、主体、内容和客体等方面所存在的质的不同。
2.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是国际税法学界公认的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一原则实际上是适用于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那部分国际税法的原则,在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由于只涉及到一个主权国家,因此,很难说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也是涉外税法的基本原则。由于涉外税法与国际税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因此,二者的基本原则也应该有所不同,把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涉外税法的基本原则或把涉外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都是不适当的。
3.关于国际税法的主体。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有学者分别概括出了其中不同的主体,在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为“国际税收分配主体”,在涉外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为“国际征税主体”和“国际纳税主体”。[24]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种类以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都具有质的不同,如何把这些不同的主体都统一为国际税法的主体,也是广义国际税法论所要解决的一个棘手的问题。
4.关于国际税法的规范。广义国际税法论一般都承认国际税法中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但对于如何统一这些不同类型的规范,学者一般都没有进行论述。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的统一在一些新兴的部门法如法中已有所体现,二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却在本质上存在着区别,这两种规范在立法主体、立法程序、法律的效力、法律的实施机制、法律的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质的区别,把它们视为同一类型的法律规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不可克服的矛盾。
5.关于国际税法的客体。广义国际税法论实际上仍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其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另外还包括部分财产税和遗产税。[25]第二种把国际税法的客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面的客体是国际税法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跨国所得,还包括财产税、遗产税以及关税等流转税种的征税客体,即涉外性质的特定财产、遗产以及进出口商品流转额等。第二个层面的客体是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收入或国际税收利益。[26]相比之下,第二种广义国际税法论关于国际税法客体的表述是可取的。但这里仍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国际税法的统一客体是什么。之所以要把国际税法的客体分为两个层面来探讨,就是因为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与涉外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其客体不同是理所当然的。但如果坚持广义国际税法论,就必须论证二者具有统一的客体,否则,如果国际税法没有一个统一的客体,也就很难论证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中的各个组成部分是一个性质一致的统一整体。
五、新国际税法论的特点及对以上矛盾的克服
(一)新国际税法论的特点
这里把本文所主张的国际税法的观点称为新国际税法论,这里所谓的“新”,一是指与广义国际税法论不同,二是指与狭义国际税法论也不同。下面简单地论述一下这些不同之处。
1.关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广义国际税法论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狭义国际税法论的调整对象只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新国际税法论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间的税收协作关系,但不包括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2.关于国际税法的渊源。广义国际税法论认为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税收条约协定、国际税收惯例和各国的涉外税法;狭义国际税法论认为国际税法的渊源只包括具有国际法意义的国际税收条约、协定中的冲突规范;新国际税法论认为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国家间或国家与地区间所签定的与税收有关的一切公约、条约、协定、国际税收习惯法以及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既有实体规范也有程序规范,但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
3.关于国际税法的主体。广义国际税法论认为国际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涉外纳税人;狭义国际税法论认为国际税法的主体只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新国际税法论认为国际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非国家特别行政区、法人、人和非法人组织,并不限于国际公法主体,但不包括涉外纳税主体。
4.关于国际税法所涉及的税种。广义国际税法论认为国际税法所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或者包括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关税等涉外税种;狭义国际税法论认为国际税法所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新国际税法论认为国际税法可以涉及所有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二)新国际税法论对以上矛盾与不协调之处的克服
新国际税法论的特点在于在基本保持国际税法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拓展国际税法的调整范围和国际税法学的范围来满足实践的需要。由此,既保持了与传统的法学分科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和谐,同时又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对传统的国际税法论进行了发展与完善。
1.基本保持国际税法性质的稳定。新国际税法论基本上保持了国际税法的国际法的性质,即国际税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制定的,国际税法的渊源主要是以上主体之间签定的与税收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广义国际税法论所研究的国际税法实际上已经不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国际法的性质,而变成了一种“混合法”,由于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规范,因此,在对国际税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解释上就发生了许多困难,不得不运用二元论的方法,分别探讨这两种不同法律规范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这样也就造成了上文所指出的一些矛盾与不协调之处。
2.拓展国际税法的调整范围和国际税法学的研究范围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广义国际税法论所提出的实践发展的需要以及实践中所出现的新问题,的确是需要立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予以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新国际税法论也是适应这些需求和问题而提出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面对这些需求和问题,是打乱传统的法学分科和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体系,还是在保持其理论体系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相应的理论进行发展与完善。本文主张后一种方法,前一种方法的主要缺陷在于学界目前尚无能力完全打破传统的法学分科和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体系,而建立一种新的理论体系,这样,就只能在某些方面打破传统的理论体系,而在其他方面仍遵循传统的理论体系,这样所产生的结果就是很难形成一个具有自洽性的理论体系,理论体系中总是存在着各种无法调和的矛盾与不协调之处。后一种方法的优点在于一方面遵循传统理论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基本的标准,另一方面对传统理论体系某些具体结论和具体论点进行发展与完善,这样,既能保持国际税法理论与其他部门法理论的和谐统一,又能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3.新国际税法论对对传统观点的发展与完善。正如广义国际税法论学者所指出的,当前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的确需要国家在许多领域和许多方面进行协调,国家之间签定的各种税收条约和协定也越来越多,传统的国际税法学观点已无法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也无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新国际税法论在两个方面对传统的国际税法论进行了拓展。一是在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进行了拓展,把国际税收协作关系也纳入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这样,所有的与税收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都成为了国际税法的渊源,相应的,国际税法的主体、客体和所涉及的税种都大大拓展了。另一方面是在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方面进行了拓展,把与国际税法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规范特别是各国的涉外税法也纳入了国际税法学的研究范围,这样就可以解决实践中所出现的新问题,把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紧密结合起来,使国际税法能真正发挥作用,使得人们对于国际税收领域中的现实问题的解决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注释]
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全国财税法学研究生联谊会主席。
1、参见杨紫烜主编:《国际经济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176—177页。
2、非国家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一国范围内,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并有权缔结有关国际协议的地方行政区域,例如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关于特别行政区是国际税法的主体的具体论述可参见杨紫烜主编:《国际经济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240—241页。
3、参见翟继光:《试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载《河北法学》2001年增刊;翟继光:《税收法律关系研究》,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第2卷第2期。
4、关于法学方法论和经济法学方法论,可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法论论纲》,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5、代表性的著作有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6月第2版,第2页;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17页;陈大纲:《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1997年11月第1版,第1页;那力:《国际税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2页。
6、代表性的著作为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5页。
7、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6月第2版,第3页。
8、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3—4页。
9、参见陈大纲:《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1997年11月第1版,第17页。
10、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17—19页。
11、参见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567页。
12、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2—3页;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6月第2版,第1页。
13、刘剑文、熊伟:《二十年来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39页。
14、刘隆亨编著:《国际税法》,时事出版社1985年4月第1版。
15、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6月第2版,第1页。
16、陈大纲:《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1997年11月第1版,第16页。
17、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253页。
18、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17页。
19、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4页。
20、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5页。
21、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6月第2版,第2页。
22、陈大纲:《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1997年11月第1版,第1页。
23、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6页。
24、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0页。
涉外税收论文篇3
论文关键词: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与税收筹划
包装物是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企业产品而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它包括桶、箱、瓶、坛、袋等用于起存储及保管之用的各类材料。对出租或是出借用途的包装物,销货方为了促使购货方将其尽早退回,通常需要向购货方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现行税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包装物押金会被征收相应的流转税。关于对包装物征收的流转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类。
一、包装物押金的相关税法规定
(一)涉及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的要求:“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对涉及酒类包装物的押金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二)涉及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财法字[1995]053号文指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金融论文,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以上两类涉税法规可以看出,包装物押金的涉税处理关键是围绕是否逾期的时间界定以及是否区分酒类产品两个方面展开的。这里用表一来说明:
表一: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不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
酒类(不含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涉外税收论文篇4
提到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在广义上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即对外资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对我国对外投资的税收法律制度。但是,
我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不断的调整和补充,形成了目前的局面,而且可以说,还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对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考察,不得不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样的专门的涉外税收法和其他大量的包含有和外国投资税收相关内容的税收法律制度都进行研究和讨论。通过这样的考察,我们可以在总体上看出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的下述几个特点来:
一、与内资税收法律制度的并轨和双轨情况并存:
一般地,在各发达国家,对于内外资实行的是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采用部分的内外资双轨制,可以说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特色。这是长期以来对内外资利益衡平的结果,从早期的完全双轨制,对内资一套,对外资一套,到现在的部分双轨制,最后到我国未来的完全内外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现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从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这是一个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不断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过程。
目前,我国在增值(value added tax)、消费税(excise)、营业税(sales tax)等方面实现了与内资税收法律制度的并轨,而在所得税上仍然采用双轨制。1993年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是我国税制统一改革成功的一步。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则继续在在所得税方面保持双轨。不过,我们应当认识到,这和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发展是相适应的,不应当奢望一口吃个胖子,一下子实现全面并轨,有很多问题尚等待我们解决。
二、对外资规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一国依法给予的税收减免和从低税率征收。事实上,为了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对本国进行投资,发展
总之,我国的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处于内外资双轨和并轨并存的时期,并向着全部并轨、实现税制统一发展。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中提供了大量的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在我国的资本引入中起到鼓励外国投资、引导外资流向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不应当盲目崇拜税收优惠的作用而损失国家利益,应当通过创造包括多因素在内的综合投资环境来吸引外资,使我国经济取得更大更快的发展。
参考书目:
1、余劲松 《国际投资法》 法律出版社 p229
2、张守文 《税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 p233
3、孙遥春 《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 中山大学出版社 p275
4、姚梅镇 《国际投资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 p232
涉外税收论文篇5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创建意识。
年初伊始,根据分局人员少,涉外新手多,征管基础薄弱,大多数税干没有创建经验的实际情况,分局领导带领大家一方面认真学习99年以来有关创建工作的领导讲话、有关文件以及经验交流文章,另一方面先后三次到市局*分局、县局*分局(均为一级标准化分局)实地学习、考察,分局还主动邀请机关各科室对创建工作予以指导,“传道解惑”。在分局内部,我们还开展了“我为创建献一策”的活动。通过学习,全体税干认真思考并深刻领会了省局领导关于创建标准化分局工作的重要意义,即创建工作是基层地税分局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新一轮地税征管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有效载体。大家充分认识到,创建工作是加强和改进分局建设的基本途径,是全面提升税干综合素质的绝好机会。创建是一个过程,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不能为了创建而创建。认识的提高必然带来积极的响应,全体税干变“市局要我创”为“我要主动创”。分局还提出了“新涉外、新气象、新面貌、新成绩”为创建标准化分局而努力的励志口号,全体税干以高昂的斗志、饱满的热情全身心的投入到创建工作中来。
(二)明确创建重点。
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分局根据省局制定的标准化分局建设应达到的目标以及提出的创建思路,并结合涉外地方税收工作实际,经认真学习讨论认为,涉外分局创建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做好五个方面,一是要加强队伍建设,此乃创建的“重心”;二是要组织好税收收入(包括基金、费),要稳定增长,此乃创建的“中心”;三是要为涉外纳税人提供更加优、高效的服务,以涉外纳税人是否满意,分局是否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来衡量创建工作,此乃创建的“宗旨”;四是要依法治税、规范征管。此乃创建的“灵魂”。涉外分局关键要做好对引进项目中涉及的外国企业应纳税收以及外籍个人的税收征管。五是要以创建为动力,将创建工作与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相结合,与创建文明单位相结合,与加强政风建设相结合。创建重点明确了,全体税干不仅知晓了“为何创”,更知晓了“怎样创”、“创什么”。
(三)以强化学习为切入点,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税干综合素质。
队伍建设是创建的重心,今年以来,分局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学习,努力提高税干综合素质。一是政治业务学习年有计划,月有重点,周有安排。在学习内容上力求做到政治文献与业务知识兼容,在学习方法上提倡集中学习与自我提高并举。分局规定,正副分局长每年写出不少于8篇学习心得,一般税干不少于5篇学习心得;二是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分局鼓励税干参加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培训、学历、职称及计算机等级考试。今年以来,有二名税干报考参加了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其中一名税干还报考了全国经济师职称资格),另二名税干参加了**年度下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是在分局内部开展了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分局规定每周五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今年以来,分局根据新形势下涉外税收工作的需要,除正常学习税政、征管业务外,特别注重学习wto相关知识、国际税收、国际税法等与涉外税收业务相关的内容。另外分局根据现有一名英语高级人才的有利条件,有计划、有步骤的布置其带领大家共同学习英语,以不断适应未来涉外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四是加强廉政教育和学习,第一加强学习,做到警钟长呜;第二是分局长与每位税干签订党风廉政、政风建设责任书,并建立廉政档案,在各项考评中,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第三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廉洁自律十五不准,并设立“政风建设意见箱”,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的产生。分局无论自成立以来,还是分设独立后,未发生一起不廉政、违纪违规现象。通过学习,全体税干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创建的热情进一步高涨了,对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增强了,大家切身感受到了创建的确是一个提高自身素质的机会和过程。
(四)围绕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创建促收入增长。
组织收入历来是地税部门的中心任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分局充分认识到,在创建过程中,必须坚持把组织收入放在中心位置,围绕中心搞创建,以创建促增收。涉外分局在严格执行涉外税收政策、为涉外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要确保将各项涉外地方税收依法足额征上来。为此,分局今年以来重点从税源管理入手,将税源管理做为创建的重要内容,狠抓涉外地税收入。
(1)、认真开展税源调查,掌握税源动态,建立税源档案。
年初伊始,分局就拟定计划,全员参与。分户、分行业、分类型、分税种、分纳税额全方位的开展了税源调查。调查的内容既有上年经营状况、各项税收应缴、已缴、欠缴指标,又有本年预计的上述各项指标及影响收入增减的因素指标。通过全面摸底调查,根据涉外企业适用税种的实际情况,分局确立了“盯住纳税大户、管好营业税户、征好个人所得税”为主的征收思路。在调查的基础上,分局建立了以综合税源台帐、分户税源台帐、分税种税源台帐等一套较为完整的综合、重点税源档案。另外,我们还根据涉外税收工作特点,专门建立了外籍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档案,从而基本做到了税源有本明白帐,为完成税收、基金、费任务夯实了基础。
(2)、加强税收计划编制和收入进度分析工作。
在摸清税源的基础上,分局按时间,分税种编排了收入计划,并坚持按月分析、季度总结,将实际执行情况与计划安排进行对比分析,与去年同期对比分析,并做好下一个征期的预测工作。不仅有收入的全面分析,也有分税种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分析,既有纳税大户的经营收入分析,又有其它重点税源户的经营、收入分析。坚持和完善收入分析工作对完成收入任务起到达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建立税源档案和加强收入分析是分局独立后,特别是今年创建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分设前虽年年完成任务,但在税源管理上从来没有象今年这样细致过。1-10月份,分局共组织涉外地方税收入1177万元,完成市局下达年计划的90.53%,比同期增收343万元,增长41.12%,各税种收入均呈现了不同幅度的增长;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401万元,比同期增收88万元,增长28.11%,其中养老基金278万元,完成市局下达年计划的86.87%,比期增收20万元,增长7.75%,失业保险基金32万元,比同期增收6万元,增长23.07%,另征收水利基金41万元,从而实现了各项税、费、基金收入稳步增长的目标。
(五)、以创建为契机,强化依法治税、优化服务。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灵魂和生命线,依法治税,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今年以来,分局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为核心,严格执行涉外税收政策,规范操作,细化征管措施,大力强化依法治税。
(1)结合分局实际,着力提高“六率”,确保收入质量。
今年以来,分局采取一系列措施,着力提高“登记率、申报率、欠税增减率、税款查补率、处罚率”。在税务登记方面,分局长期以来按月与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科保持联系,确保了涉外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能按规定的时限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及时、足额办理纳税申报历来是分局强调的一个重点,今年以来,分局通过宣传培训、下发文件、提醒申报、加大处罚力度等一系列措施,使申报质量明显提高,对企业的申报情况,我们按月进行分析,制作申报情况统计分析表;无论是当期申报应纳税款还是缓征税款,分局及时从信息中心获取有关报表或从tax2000下查阅有关申报、开票、入库信息,确保各项税款按期入库并按月制作入库率统计报告;对逾期未申报户,催报面达100%;10月上旬,市局征管质量考核组对分局今年1-9月份上述“六率”进行了严格考核,除申报率为98%以外,其余各率均为100%。
(2)、严格执行涉外税收政策。
涉外税收政策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外开放的形象。长期以来,分局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从无超越权限的做法。今年,分局认真落实省局关于“非典”期间对饮食、旅馆等行业的政策性减免税规定,做到资料齐全、批免程序合法。
(3)、规范操作,细化征管措施。
一是规范征管资料,夯实征管基础工作,今年以来分局循序渐进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无论是分户资料,还是综合资料,都明确登记、发票、申报、征收、票证、减免、处罚等各个征管环节资料、资料档案化开始进入正常轨道;二是规范执法程序,主要是认真执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积极推行法制员工作制度,所有税务执法文书的制作、下达都要报经法制员审核后方可执行,否则一律无效;三是自今年下半年以来,分局使用了**征管软件,从使用效果看,各基本模块均能运用并产生相关报表,充分发挥了计算机在收集数据、处理信息,从而为征管服务方面的作用;四是根据涉外税收工作实际及特点,加强对来铜从事各种劳务活动的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包括常驻及临时来铜)应纳地方税收征管,以捍卫我国税法的尊严,这也是依法治税、规范征管的具体体现。
今年以来,分局在创建过程中,将为涉外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做为重要的议事日程。一是牢固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理念,涉外分局是我市外商投资软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单元,其服务意识、水平、态度的表现直接影响到整个地税形象,因此分局领导要求全体税干始终绷紧“服务弦”,弹好“服务调”。二是公布涉外分局公示承诺制度,第一是服务承诺制度,承诺内容有服务时限、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及违诺处理,第二是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第三是廉洁自律十五不准,承诺制度不仅挂牌上墙,而且还印发到全体涉外企业,从而自觉接受涉外纳税人的监督;三是公布办税流程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方便纳税人知晓办税程序,知法守法;四是实行局长接待日制度,推行首问负责制,倡导预约、延时、提醒、零距离服务;五是抓住机遇,积极开展税法宣传及纳税辅导,分局在今年政风建设百日活动及税法宣传月中,先后召开大会和部分纳税人座谈会,以会代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六是在分局内部开展了一次“假如我是一名涉外纳税人”为主题的讨论活动。“假如我是一名涉外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我希望感受到的是一张笑脸相迎,一声暧心问候,一把椅子可坐,一杯清茶解渴,一个满意答复,一句亲切再见,我希望得到最好的服务和朋友般的帮助,而不是训斥和说教”。一位税干发自肺腑的发言,引发了大家深刻进行换位思考和强烈的共鸣;七是开展文明办税,实行着装上岗,挂牌服务、工作职责上墙,推行文明礼貌用语,使服务工作规范化。
通过强化依法治税,优质服务,分局的征管基础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强,依法治税水平明显提高,涉外地税形象显著改善。
(六)、以创建为动力,做好“三个结合”。
一是与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相结合,二是与创建文明单位相结合,三是与加强政风建设相结合。分局充分认识到,创建标准化分局与这三项工作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因此分局今年将争创“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争创“文明单位”、开展“政风建设百日活动”全部融入到创建标准化分局中,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有关三项活动的详细工作情况,分局另文专题汇报。
(七)、建章立制,严格奖惩,加强内务管理。
今年以来,分局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内务管理制度,共制定了政治学习等17项规章制度,这些制度的科学制定保证了分局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为加大考核力度,分局根据当前涉外税收工作的ag尊龙app的业务范围,设置了十九个岗位并明确其职责(按事设岗,一人多岗),还制订了岗位责任制综合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考核到每位税干,每位税干的职责由共同职责及岗位职责构成,每月总分值为1000分,由考核领导小组按月考核,与经济利益挂钩,按月兑现,奖罚分明,起到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勤罚懒的作用。从而使内务管理各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分局的创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队伍建设方面,税干学习有待深入,个别税干未取得计算机等级证书;二是税务管理方面,税源档案及少数分户、综合征管档案资料不够健全,对异常申报户虽注重分析,但未建立固定的检查制度;三是内务制度执行上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整改措施。
涉外税收论文篇6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 增值税 价外税 价内税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是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的。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与货币性资产相比,非货币性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固定或不可确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情况下,不论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一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还是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都规定了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计量基础和交换所产生损益的确认原则。
(1)以公允价值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涉及补价,只要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就一定会涉及损益的确认,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通常是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予以实现。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应分情况处理。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即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对于支付补价方而言,作为补价的货币性资产构成换入资产所放弃的对价的一部分;对于收到补价方而言,作为补价的货币性资产构成换入资产的一部分。
(2)以账面价值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能确认损益。收到或支付的补价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调整因素,其中,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中涉及税的情况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主要聚焦于换出资产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应该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是抵减换出资产的交换损益,以及当涉及增值税这一特殊税种时又该如何处理。根据会计准则,很多人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都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的并不是应支付的所有税费,那么到底什么样的税费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呢?下面以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且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为例展开具体分析。
1、涉及增值税的情况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处理相对简单,不存在增值税销项和进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会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文的论述所涉及的情况均属一般纳税人。
一般情况下,企业换出的资产需要收取增值税销项税,而对换入资产需要支付增值税进项税。增值税销项税在进行正常的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情况下也需要收取。换言之,它构成了为取得换入资产所付出的对价的一部分。所以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必然要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目前,我国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存在两种情况:可以抵扣和不可以抵扣。我们从这两方面进行讨论。
(1)换入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够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进项税在进行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情况下需要支付,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企业换入资产一般情况下也需要支付增值税进项税。也就是说,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对价支付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增值税的进项税。这个增值税进项税如果能够抵扣,则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因为任何一项资产的成本是为了取得该项资产并使之达到可使用状态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增值税时,大多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通常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不涉及补价时,当换入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能够抵扣,且换出资产存在销项税额时,换出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和换入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都应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换入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换入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补价;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换入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 补价。
(2)换入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主要包含以下六种情况: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换入资产出现上述的情况,换入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就不能够抵扣。当换入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够抵扣,且换出资产存在销项税额时,换入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应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换出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仍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因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等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换出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减去换入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我们从不涉及补价和涉及补价两种情况讨论。不涉及补价时,当换入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但换出资产存在销项税额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不再扣除进项税额。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补价;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补价。
(3)简单举例分析。根据以上的论述,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加强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增值税情况的理解。
甲、乙两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甲公司用存货与乙公司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行交换,且乙公司需要额外支付给甲公司小于25%的补价。甲公司和乙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如何处理?
分析:甲公司用存货进行交换,需要上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收到补价,而换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乙公司用固定资产进行交换,需要上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支付相应的补价,且换入存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乙公司支付补价: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补价;甲公司收到补价: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增值税销项税额 补价。
2、涉及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的情况
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其他税都属于价内税。国家规定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包含在销售款中并从中扣除。因此,价内税均需要由企业自行承担,不能在价格以外向顾客另行收取。
正常的货币易情况下,用货币直接进行货物的购买,应该收取与换出资产价值相等的金额,需要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等价内税应计入与其相对应的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这些价内税直接计入损益。
根据货币易,可以同理进行思考:当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时候,涉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对价,也应该是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照成本原则,换入资产的成本应该是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应该包括换出资产需要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等价内税。
3、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准则所指的应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相关税费只包括增值税——价外税,不包括营业税、消费税等价内税。当涉及增值税时,还需要考虑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当进项税能够抵扣时,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能抵扣时,不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及简单举例,对会计准则及其讲解中未能阐释明晰从而引致学术界争论、实务界困惑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到的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说明,弥补了准则及其讲解的不足,对消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会计处理的争论和实务界的困惑具有积极的意义。
(注:课题来源:辽宁省教育厅;课题名称:后危机时代财务会计基本信息质量特征与准则变革路径研究;课题代号:w2012002;主持人:董盈厚。)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
[2] 财政部会计师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2010.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波经济出版,2012.
涉外税收论文篇7
这次分局长联席会议历时4天,今天上午就要结束了。会议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和市财政地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总结了*年税收工作,部署了加*年税收计划和各项工作任务,研究了保证收人任务的主要政策和措施。市局党组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福刚同志亲自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对去年税收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对今年经济形势和税收任务进行了客观的分析,要求各级地税干部一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树立更高标准,实现更大突破,努力开创地税工作的新局面。
会议期间,大家普遍反映市局领导的讲话和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体现了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1 3”的工作思路,抓住了当前税收工作的主要问题,对于做好今后的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同志们讲,这次会议十分重要,既是一次确定全年收人目标、明确全年任务的工作部署会议,更是一次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完成税收任务的信心,推动地税工作在高基数、高难度基础上继续开创工作新局面的动员会议。在与会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下面,根据大家讨论清况,就几方面的问题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的经济形势,坚定完成税收任务的信心
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下达全年税收计划,研究和落实保证收人的具体政策措施。关于如何看待今年的经济形势和税收任务,福刚同志在会议开始时的讲话已经作了全面客观的分析,对地税系统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必要性、可行性作了充分的阐述。使同志们在正确认识我市经济发展形势,客观估计有利和不利条件的同时,也看到了我们与其他省市在财政收人方面存在的差距,进一步坚定了完成收人任务的信心和决心。
同志们在讨论中也如实反映了一些区县经济税源不足,减收因素较多,完成收人任务压力很大的情况。尽管如此,大家在思想认识上是统一的,纷纷表示一定要按照市局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收人任务接下来,千方百计把工作做好,把任务完成好。大家的态度是积极的,也是非常诚恳的。实事求是地讲,在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高增长,又没有新的政策性增收因素的情况下,今年要达到18%的增长幅度,工作难度确实非常大、压力也非常大。为此,市局的领导班子和各位领导是非常理解的。
今年是全面贯彻市委八届一三次全会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市委、市政府和区县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后的第一年。各级党委、政府对税收工作更加重视,对税务部门也寄予厚望。因此,全面完成今年税收任务,既是保持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大家必须充分认识到我们肩负的重任,充分认识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充分认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巨大潜力,充分发挥地税系统干部队伍不怕困难、敢打硬仗的优良传统。只要我们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想尽一切办法,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就一定能够圆满地完成全年税收任务。
完成今年税收任务,主晏是依靠经济和征管因素。力口强征管,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观念,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吟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人原则,全面贯彻落实总局提出的’''''1十3”的工作思路。既要坚决取消不规范、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减免税,严厉查处以降低税率吸引税源的违规行为;又要坚决杜绝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适用税率征“过头税”的问题。一定要依法履行税收职能,准确运用税收政策,确保国家税收应收尽收。
二、关于会议讨论文件的意见
会议期间,与会同志集中精力对提交会议12个文件(其中文件7个和文件8个都是有关试行有奖发票的内容,属于一个文件)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大家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结合分局实际工作开诚布公,畅所欲言,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有很多同志针对文件既提出了问题,又提出了改进的建议,表现出了高度负责的态度,市局的同志也感到深受鼓舞。
昨天晚上,听完各组讨论晴况的汇报后,市局与会领导和各处的负责同志,对大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专题研究,综合大家讨论的意见,我们对这些文件进行了分类,大体上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政策规定比较明确.可操作性比较强.出台时机已经成熟,对个别条款或文字
加以修改后在短期内即可执行的,共有7个。分别是:《关于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监控管理的通知》、《关于对定期定额工商户实行委托银行直接划转税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意见》、《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基层税务所职能》、《*年税务稽查工作妻点》和《*年信息化建设工作要点》。其中,《关于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监控管理的通知)将本着满足市局领导对重点所得税税源户数信息掌握,尽量减轻分局工作量的原则,压缩分局编报户数。具体情况,由所得税处在充分考虑大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关于对定期是额工商户实行委托银行直接划转税款工作,是我市推行的一种新的纳税申报方式,其实行范围为“双定户”,不只限于个体户,也不只限于目前实行电话语音申报的纳税户。但是在排行初期,只在个体“双定户”中实行,包括目前已经实行和今年准备实行电话语音申报的绅税户。待运行基本稳定后,再逐步扩大实行范围。对于以上这部分文件,市局将尽快修订完善后下发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汇报中大家反映,市国税个人所得缴纳情况不够好。市局曾多次强调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要带头依法纳税,坚决防止“灯下黑”问题。目前有的国税局个人所得税基本未缴,或没有按规定缴纳。市局要求所得税处提供去年国税系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凡是没有足额纳税的,各分局一定要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确保其个人所得税足额人库。
第二类,大家经过讨论认为基本可行,需要在进一步调研完善后择机出台。涉及的文件包括《关于调整我市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的方案》、《关于在饮食行业试行有奖发票的实施意见》。对于这两个文件,回去后一是向市局领导班子反映大家的意见,二是责成有关部门到相关省市进行学习调研,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作法,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在时机比较成熟时出台,其中有的需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类,大家普遍认为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问题较多,有的政策依据不足,从稳妥的角度考虑,建议暂缓出台的。涉及的文件有,《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意见》和《关于对财政拨付经费的单位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对于这几个文件,从目前看,确实存在征管和稽查方面的诸多问题,但从宏观上讲我们也存在认识不足,把握不准的问题。我们意见是,把大家的意见如实向市局领导班子和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讲明暂缓执行的理由。但是也希望同志们做好两手准备,一旦市政府从大局考虑要求这几项工作尽快落实的话,我们也要坚决地执行,而且要努力克服征管上的问题,把这几项工作做好。
三、关于需要强调的几个重点问题
讨论中大家围绕今年重点工作,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大家讨论的问题,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关于信息化建设工作
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推进税收改革和加强税收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家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税收信息化决不仅仅是税收管理上的一种工具,而是以科技手段规范税收管理、强化管理效果,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依托,是税收管理方式的变革。随着税收改革的深化和税收管理的加强,今后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会越来越重。
今年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任务已经确定,信息化建设工作要点也提交会议讨论,近期将印发给各单位。下一步工作的关键是抓好落实。新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上半年完成开发测试工作,下半年将选择部分区县分局进行试点运行。在新系统正式启用前,市局和各分局要继续做好老系统的维护和运行工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为新老系统的转换和新系统的推行打好基础。各试点单位在试运行期间,要保持新老两套系统的双轨运行,相应要增加试点分局同志的工作量。对此,承担试点任务的单位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在人员安排和凯时k66会员登录的技术支持上给予必要的保证。
远程电子报税去年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全年解缴税款达到30.7亿元,发展势头良好。而且这种申报纳税方式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纳税人的认可,仅今年春节放假七天统计,网上申报纳税1065户,人库税款3加万元。今年要继续扩大电子报税使用范围,力争全年解缴税款达到40亿元。各单位要在继续做好宣传、服务的同时,一定要加强这方面工作的管理,确保纳税人数据传递的准确及时。目前少数单位数据传递的差错率比较大,给纳税人和远程报税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希望各单位要重视起来,教育干部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努力减少和杜绝错率。市局在必要时要定期通报各单位数据传递情情况。
(二)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
讨论中,大家普遍认为,近几年,我市涉外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逐年扩大,涉外税收管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加姆涉外税收管理十分必要。目前,市区的涉外税收管理由于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和稽查叻度比较大。但其他一些区县由于征管体制的原因,征管和稽查的力度明显不足,管理漏洞一比较大。有的区县擅自减税,稽查工作不力,税收有漏洞。从全市统计情况看,来自外籍个{人和外籍企业职工的税收已经占到全部个人所得税的’/3,其中外籍个人占了2/3,而且发展潜力很大,已经成为税收收人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加强涉外税收管理,从分局讲要着眼于涉外税收的发展,充实管理力量,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要把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纳人整体稽查工作安排,搞好经常性的纳税检查,保持涉外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从市局讲,要加强对区县涉外税收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管理服务。两个稽查!分局也要逐步介人到对涉外税收的稽查工作中来,特别是一些纳税额度较大、区县稽查力量一难以达到的,可以由稽查分局安排稽查。具体工作安排,市局回去后还要专题研究。
(三)关于基层税务所职能问题
在分组讨论中,大家对《基层税务所职能(讨论稿)》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分局长组普遍认为市局确定税务所职能应着重明确税务所的基本职能,具体分工以原则一些为好,不宜过细。科长组普遍认为细化视务所职能很有必要,而且在有些职能上应进一步具体化。
市局认为,目前基层税务一所职能不尽一致,工作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依然存在。市局提出细化税务所职能的方案,一主要考虑一是要有利于规范内部税收管理和执法程序,解决好分局与分局之间、同一分局不同的税务所之间职能不统一的问题,形成较为规范统一的职能设定;二是要有利于适应运用计算机实施税收管理的需要,特别是推行新税收管理系统的需要;三是要有利于解决征管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问题;四是要有利于市局与基层部门对口开展工作。因此,一步规范和细化职能基本职能上要达到规范和统一。回去后,我们将充分考虑大家的意见,修订完后下发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一旦方案确定下来,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贯彻执行,凡是与文件要求
在去年区县分局机构改革初步明确税务所职能的基础上,进的,但细化也不是对所有工作都规定的过于具体,主要是在回去后,我们将充分考虑大家的意见,修订完善后下发执定下来,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贯彻执行,凡是与文件要求不一致的,要限期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整。
四、关于会议的传达贯彻
按照局党组的要求,这琪会议确定了全年的税收计划,部署了重点工作任务,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报告中提出的意见也是经过市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的,希望大家回去后,一定要抓好会议的贯彻溶实工作。
一是及时贯彻会议精神。一参力口这次会议的都是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大家回去后首先要在领导班子中传达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贯彻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其次,要尽快向全体干部传达会议精神,采取什么方式,由各分局根据情况自己决定,但一定要让每个税务干部都了解会议的主要精神,了解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主要工作任务,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市局和分局的工作部署,全面完成好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涉外税收论文篇8
【关键词】 高职高专 财经税收专业 课程教学
税收作为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最重要的方面,一直受到各类企业的重视。掌握一定的税收基本理论知识,熟悉税收法规制度,正确进行各种税费的计算与申报,对涉税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乃至采用合法手段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等等,是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财经专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通过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跟踪调查,税收知识的相对欠缺是很多财经类专业学生的通病。近年来,各高职院校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纷纷在财经类专业中增开了税收方面的课程,继《税法》或《国家税收》之外,《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纳税理论与实务》等也屡屡被纳入相关专业课程体系之中。然而,这些课程无论是在课程体系设置、课程内容安排,还是在教学方法上,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1.税收类课程设置存在两种趋向
1.1 相关课程开设不足
有些院校仅仅只开设一门《国家税收》或《税务会计》课程。从市场上通行的教材来看,《税务会计》涉及的知识模块通常是税费计算与涉税事项会计处理,而《国家税收》则仅涉及税费计算知识模块。课程体系不能满足相关专业所面向岗位的职业能力需求,学生税收知识欠缺现象依然突出。
1.2 相关课程开设过滥
许多院校不管是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或是税收或财政专业,均在《国家税收》或《税法》之外加开《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等课程,实行一刀切,而没有深入把握各门课程的内涵。课程定位不准,造成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
2.课程内容体系
纵观当前税收类教材,无论是《税法》、《国家税收》,还是《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抑或是《税务筹划》,其内容编排体系大多是按税种分列,教师在讲授这些课程时,也多局限于按税种讲授。这样安排,讲求知识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对宏观的《税法》或《国家税收》教材来说也许没问题,对研究型的本科、研究生学习来说也是适宜的,但对于要从事企业财务工作的高职学生而言,其实有着致命的缺陷。现实工作中,企业发生的各类涉税事项往往不只涉及单个税种,如购销产品就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或者资源税等,房地产销售业务,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不同的涉税事项可能还要进行不同的所得税纳税调整,这都需要学生综合运用税收知识才能进行正确的计算、申报及会计处理,而学生在以分税种的模式学习税收知识后,掌握的知识是零散的,综合运用能力较差,遇到这样复杂的涉税问题往往不能作出圆满的处理。在教学实践中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学生对单个税种的涉税处理都掌握得较好,可一遇到综合性的题目就丢三落四,在以企业整个经营活动为背景的会计综合实训中要完成所有纳税申报就更难了。用人单位屡屡反映学生涉税处理能力较差,课程内容体系的编排问题不能不说是一大影响因素。
3.课程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培养的学生既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更要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以面向岗位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因此在高职教育教学中,理论教学应与实践教学并重,两者互相融合,交替进行。但是,当前高职院校的税收类课程普遍存在实践教学偏弱的现象,实践课时很少,更没有系统科学的对应实训教材,有的学校课程计划里甚至根本就没有安排实践教学的内容,有的学校实践条件简陋,实践形式单一。比如《国家税收》课程,其实践课可能就是象征性地填几张纳税申报表,时间既短,内容也不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些学校把《税务会计》的实践课与《财务会计》合并在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当中,手工会计模拟在实验室进行,共用一套财务会计资料,完全没有突出税务会计应集中训练的内容,以上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许多院校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至于《税务筹划》,出现在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当中还是近几年的事,其理论教学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教学更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此外,笔者在对财经专业高职毕业生进行调查时发现,很多学生因在校期间没有接触过电子报税软件,当工作中需要利用报税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时产生极度不适应感。事实上,大多数职业院校都没有配备这类实训设施,也没有进行过类似训练。由此,笔者认为高职教育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条件亟待改善,实践教学形式亟待改进。
3.1 任务驱动式教学法
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作为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其在实践课程教学中的作用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税务会计》、《国家税收》及《税务筹划》等税收类课程实践性极强,更应广泛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通过设计适当的工作任务来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引导学生去自主学习和探索,提高教学效果。例如,在税费计算与申报知识模块的学习中,应在实践课中为学生提供多税种纳税人企业的、包含了各项涉税业务在内的资料,将其细化成具有独立工作任务的多个小单元,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和判断,正确进行税费计算并填制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的今天,税务会计课还必须增加模拟电子报税的训练,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让学生熟悉电子报税的流程,增强动手能力,缩短就业适岗期。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3.2 深入把握职业教育的特点
涉外税收论文篇9
一、认清形势、准确定位,确立基层建设的重心和抓手
入世后,**开放型经济发展正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涉税税收管理如何坚持依法治税,服务对外开放、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如何做到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切实维护国家权益、不断加强国际税收事项管理成为我们工作中面临的新的课题。十年扎实的基层建设基础和外税管理经验和是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与发扬外税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就必须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面对新形势,特别是外税在拓展国际税收管理职能的同时,要加强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的调查,强化对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预约订价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加大对跨国交易的审计力度,需要我们外税干部不仅要善于对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纳税人进行“零距离”的管理,还要善于同国外税务机关进行合作和竞争;不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还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爱国主义精神。
面对严峻的形势和现实的要求,我们感到抓好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是做好一切外税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机构改革以后分局基层建设工作的重心和抓手。经过对分局干部队伍现状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分局干部队伍中大学生多、平均年龄轻、知识层次高。但是,由于年纪轻、工作时间不长、工作经历简单,也存在着缺乏处理棘手问题的经验等不足。在业务上,因为干部年龄结构差异、知识层次不同、过去从事岗位不同,一部分同志仍是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新兵,外资管理的基本技能参差不齐;在思想上,部分同志在适应外资管理服务的思想观念仍有差距,没有提升到是涉及国家权益与尊严以及**整体投资环境的高度,从而降低了自身对涉外税收管理的标准与要求,在处理与涉外人员接触、涉外事务过程中,存在着认识上的不到位,处理问题欠妥等一些问题。
为此,分局进一步明确当前基层建设的重心,就是要立足现有干部素质基础,加大挖潜增能力度,面向未来提升外税干部综合素质的目标,努力形成外税干部、涉外分局两个层次的核心竞争力。分局明确提出要在3-5年时间内,从整体上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业务技能、法律意识、工作作风、文化素养”的外税干部队伍;在个人上,要力争培养出1-2名国际税收专家型的复合人才,5名左右兼有较高综合素质和扎实专业知识的国际税收骨干人才,30名左右的国际税收合格人才。同时,以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依托,把分局的基层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二、联系实际、落实措施,努力提高外税队伍的整体素质
围绕基层建设工作思路和提高外税管理水平的要求,分局从抓班子引导、抓制度保障、抓氛围养成、抓观念树立、抓能力强化五个方面入手,努力提高外税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全局上下统一思想,形成求真务实、奋发向上的工作作风与精神面貌。
一是抓班子引导,形成鲜明的导向。分局两级班子是基层建设的领导核心,班子素质是外税队伍整体素质的集中体现,领导班子的学习、工作乃至精神状态将对整个分局起到鲜明的导向作用。在狠抓干部队伍素质建设工作中,分局两级班子充分发挥表率作用,把分局干部的注意力引导到学习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上来。从分局长开始,两级班子深入学习涉外税收政策业务,不断提高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不断加强对新事物、新形势的认识和了解,扩大知识面,加快知识更新,增强应变能力。副分局长李国刚同志,是分局涉外税收专家型的人才,尽管对涉外政策业务了如指掌,但从不放松自己的学习,去年,他考取了南大mpa,进一步提升了综合素质;分局各科科长都是业务骨干,不少同志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小有名气,每名科长不仅在做好科室的管理工作,同时普遍做到一人多岗、一岗多能,管理与业务两手抓、两手硬,并表现出了较强的奉献精神。两级班子强烈的学习意识、踏实的工作作风、旺盛的工作热情感染了全体干部,形成了分局整体意识。
二是抓制度保障,形成激励机制。分局认为,能否最大限度的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关键在于机制的保障。为此,我们本着发挥干部特长、提高干部综合素质为原则,积极创新干部培训、使用机制,以制度为保障,有针对性地对干部加强培养。结合实际工作要求,分局千方百计地为干部创造参与各种高层次专业培训的机会,加大培训投入,为干部在第一时间提供与国际接轨的知识更新,一年来分局先后有12人次参加了总局、省局、oecd、国家会计学院等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专业培训。在每一名干部的使用上,分局都要经过反复研究,从有利于干部的发展角度出发,把立足点放在激励人、爱护人、关心人、理解人上,努力形成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同时为有潜力的干部压担子、设台阶。干部们普遍感到有努力的目标,有奋斗的方向,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在税务局混日子的人少了,全局上下形成了一种奋发向上的工作状态。
三是抓氛围养成,建设学习型组织。把分局建设成为一个学习型组织也是分局制定的基层建设目标之一,我们大力弘扬团队学习的观念,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分局在个人学习、组织学习、学习型组织三个层次上逐级强化。首先,我们不仅鼓励干部加强业余自学,提高学历水平,还出台一系列奖励措施,鼓励干部通过自学取得各种专业资格证书,有效地调动了学习积极性。其次,我们通过涉外税收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英语兴趣小组等形式组织干部学习,结合外税工作实际,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确定科研题,组织课题小组,充分发挥团队学习的优势,形成分局干部学习、交流、钻研业务的良好氛围。以此为基础,分局积极探索学习型组织建设,我们强调要在合作中学习、向他人学习、从自己过去的经验中学习,并实现了学习与涉外税收管理工作之间的互动与相互促进。我们通过分局范围的反避税、涉外税务审计案源论证会、反避税案件研究分析会等形式,集中群体的智慧,将学习融入工作。同时,科室充分发扬传、帮、带的传统,以科为单位定期组织业务学习,讨论税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典型案例,形成了良好的业务学习交流环境。通过学习型组织的建设,干部普遍增强了对分局的认同,确立了对分局建设与发展的共同愿望。
四是抓观念树立,培养核心竞争力。分局提出形成干部核心竞争力的观念,鼓励干部一专多能。我们要求每位干部在了解涉外税收整体工作,全面掌握本职业务的同时,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在涉外税收某一特定领域深入下去,钻研下去,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分局提出了建立起专业化与信息化相结合、符合国际惯例、切合**实际的国际税收管理体系的工作思路,在国际税收管理这一崭新领域,反避税调查、国际税收协定执行、非居民税收管理、境外公司的管理等工作的开展,对我们的干部业务知识的广度与深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每名干部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空间。管理一科科长黄靖,利用业余时间考取了上海财大财政学博士,目前在一名国内著名专家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税收征管方面的课题研究;分局青年干部嵇峰,被总局选派至美国旧金山大学,进行国际税法方面深造;秦凌同志,一名23岁拥有英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税务干部;郁岚、谢晓红,省局第一期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班学员。尽管他们当中有人并没有职务,但他们凭借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赢得在分局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分局干部认识到只有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够紧跟经济发展的潮流,才能够未来涉外税收工作中占有一席之地,才能够不为时代所淘汰。以此为基础,分局积极探索大企业跨国公司以及国际税收管理模式,形成了外税分局的鲜明特色与核心竞争力。
五是抓能力强化,服务外向型经济。分局从提升服务层次入手,强化了干部服务外向型经济的“三种能力”。一是外语应用能力。针对外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分局鼓励干部学习外语,并适时推开“双语服务”。“双语服务”的实行,不仅为分局干部提供了锻炼外语应用能力的机会,强化了干部的外语应用能力,也达到了减少语言障碍、加强税企之间沟通的目的。二是政策服务能力。通过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分局的整体业务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在此基础上,分局不断拓展税法宣传的领域和途径,积极开展定期走访纳税大户、送税法下企业、外商座谈会等活动,辅导企业用足用好涉外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服务企业取得了实效,干部的政策服务能力也得到了提高。三是信息技术的运用能力。现代科技的发展使电子信息技术成为一种先进的服务手段,为此分局鼓励干部认真学习电脑及网络知识,并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涉外税收的工作实践去,强化了干部信息技术的运用能力。目前分局利用电子网络实现了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信息的传送和共享,受到了一致好评。
三、立足实际、开拓进取,不断开创外税管理工作新局面
实践证明,分局以提升干部队伍素质为龙头的基层建设,是我们适应三项改革后专业化管理要求,提高外税管理水平的有力支撑。正是凭借这支有着强烈的责任意识、争先意识、创新意识的外税干部队伍,一年多来外税分局立足规范求高效,开创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干部的责任意识增强了完成外税工作任务的使命感。外税干部普遍认识到:完成涉外税收各项工作任务是我们的责任,维护国家权益是我们神圣的使命。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外税成为一支能打硬仗的队伍。做为全国第一家反避税软件试点单位,为确保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的试运行顺利进行,分局干部克服人手少、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困难,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休息时间,三个月内将五年企业财务数据录入系统,按时完成了工作任务,保证软件系统的试运行成功,受到总局有关领导的高度评价;在出口退税审核工作中,在所得税汇缴工作中,从分局领导到普通干部,人人都表现出了忘我的工作热情,局领导亲自带头,分局干部打破科室界限,一切从分局整体工作出发,加班加点不计报酬,圆满地完成了工作任务。针对今年收入任务紧、所得税收入不理想,分局干部全体动员、献计献策,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加强征管、清理欠税、预提所得税专项检查、涉外税务专项审计等措施找收入,使任务缺口得到了初步落实。正在凭借着这种责无旁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他们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勤于思考,主动找问题、想办法,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涉外税收各项工作目标。
----干部的争先意识推动了分局整体工作的规范与创优。不甘人后,争先创优是外税干部的突出特点。无论是涉外税务审计、反避税工作、所得税汇缴工作,分局一直保持着全省领先的地位。在今年全省跨国业务项目联查工作中,由于对任务的理解偏差,使分局在省局的预查工作中成绩不理想,分局国际科五名同志憋足一口劲,主动与兄弟城市联系,找不足、找差距,结合自身工作,突出了**特色,在最后检查中打了个漂亮的翻身仗,得到了省局的充分肯定。分局所得税汇缴工作在2001年全省评比获得一等奖第二名,干部们没有一丝满足,正是凭着这种不服输的精神,把工作做得更细、做得更好,今年硬是把一等奖第一名拿回了**。规范、争先、创优,外税干部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取得了一项项令人瞩目的成绩,2002年分局先后被授予市“文明单位”称号、分局支部被市级机关党工委授予“堡垒党支部”称号、分局团支部被团市委授予“五四红旗团支部”称号、综合业务科被授予“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管理二科被授予省“青年文明号”称号,分局两个文明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涉外税收论文篇10
综观我国税法关于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不难发现该项立法存在种种问题:
一是所得税优惠过分倾斜特殊区域。《涉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设在特殊经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可直接降低税率;同时,只要符合要求者,还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免缴或减缴所得税额。这实际上是鼓励那些普通的生产性企业和小型服务企业到这些区域投资,其结果是,相当一部分外国投资者热衷于投资“短、平、快”项目,而国家鼓励投资的技术先进项目,投资规模大、期限长、风险大的项目,则少见有人问津。导致这种优惠没能真正发挥应有的功效。
二是所得税优惠程度过高。具体体现在直接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额以及直接再投资退税上。内外资企业从形式上看,均统一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但设在特殊经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则可分别减按15%或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还可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凡设在特殊经济区的生产性或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还可分别享受“二免三减”之优惠。再者,外国投资者将从其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这种优惠实际上并不吸引投资期限长和投资规模大的项目。
三是地方所得税优惠过多过滥。近年,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发展本地区经济,采取了一系列的外资税收优惠措施,其中最为突出的同样是所得税优惠问题。如南京市的“二免八减半”、“五免五减半”、“二免三减半”,还有“全额或一半返还所得税”等优惠。又如,江西的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则更为优惠,它允许在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凡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产品出口企业,只要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也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从事农、林、牧业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免期满后,还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的税收优惠措施,比国家相关税法的优惠幅度更大的也并不鲜见,导致了税收恶性竞争的局面。
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措施一般不被视为与trims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符,但是这种措施如果直接用于鼓励出口,则很可能被视为出口补贴而与trims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悖。更何况,这种超国民税收优惠措施与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更有甚者,区域间五花八门的优惠措施和优惠幅度,也有“法律政策不统一实施”之嫌。
四是防范利用优惠逃税的机制缺失。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层次多、范围广,地方减免税幅度大,加上一些规定不够严谨,给某些不法的涉外企业提供了逃税之机。如“二免三减”的优惠期是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算起的,某些外国投资者则设法推迟获利年度或让账面年年亏损而达到逃税之目的。还有某些涉外企业,其优惠期刚刚享受完毕,便注册一家新公司,并将主要业务转到新公司,使新公司又可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面对这些问题,我国相关机关却无能为力。
其实,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积极作用在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已得到了充分发挥。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外资企业已在同一市场上竞争,涉外企业依然享受大大优惠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待遇,对内资企业的发展显然不利,从而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负面作用。分析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之利弊,笔者以为,我国当前已不宜继续实行原有优惠制度,也不宜彻底取消该项优惠制度,而应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确定适当的优惠范围和幅度,以达到正确引导外资投向之目的。
二、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改革的具体思路
为了更好地履行wto成员的义务,我国必须对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予以改革。本次改革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不应当在原有《涉外企业所得税法》上进行小修小补,而必须与整个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结合起来一并考虑。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已建立的较为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和企业法人所得税制,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必然要向建立企业法人所得税制的方向迈进。正如日本的《法人税法》将法人税的纳税义务者分为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两类,前者属无限纳税义务者,后者属有限纳税义务者。这种统一企业法人所得税的立法模式值得我国借鉴。笔者以为,我们当前的改革应首先合并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将合并后的法律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所得税法》,统一适用于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在此基础上,再缩小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差别,有效地解决其公平税负问题。具体思路如下:
1.取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双轨制,构筑内外资企业竞争的同一平台
我国目前关于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幅度,可以说是其他税收优惠措施所不能比拟的,无论是办成哪种类型的企业,几乎都有不同幅度的减免,如“二免三减”、“五免五减”、“二免三减再加三减”或继续减按15%或10%的优惠税率征税;还有优惠幅度更大的是“五免再加五年减按10%税率征税”、“六免再加四年减按10%税率征税”、“七免再加三年减按10%税率征税”、“八免再加二年减按10%税率征税”,如属高新技术产业的,还可多享受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之优惠。这一项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几乎都是专门为外商投资企业而设置的,偶有个别地方性规定也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内资企业以“一免二减”或“二免”、“三免”等优惠待遇,但其实施是自开业之日起或投产年度起计算的;而外企则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计算的。由此看来,目前各地给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是极为有限的,根本无法与外资企业相比。同为同一市场的企业却享受不同的待遇,不在同一平台上哪能进行公平的竞争?照此下去,内资企业只能以自动退出市场而告终。为此,应取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双轨制,至少应尽快缩小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差别,构筑内外资企业研发博弈与市场竞争的同一平台。要做到这一点,笔者以为,从发展的观点来分析,首先应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即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新法中规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优惠措施。其次,应明确税收优惠立法权的主体,即明确该主体只能是税收最高立法机关,而规定税收优惠制度的文件只能是该主体制定的法律,其余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等文件均无权涉及税收优惠措施。即便是我国目前还不能一步到位完全由最高立法机关行使税收优惠立法权,那么暂时可以考虑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对高新技术产业等赋予统一的税收优惠待遇,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通过地方性文件确立税收优惠措施。只有这样,税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2.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建立公平合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均为33%,但内资企业税负在22%左右,外资企业税负为11%左右。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企业所得税率在25%到40%之间。根据我国现行的税负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各国税制改革趋势,拓宽税基、减少优惠、降低税率、加强征管也应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为了保持目前所得税税负的总体水平,笔者赞同在20%~25%之间确定税率的观点,并主张直接将该税率定为25%为宜。
在下调税率后,应考虑减少优惠。首先应考虑削减双重优惠,现外商投资企业既享受税率优惠,又享受减免税优惠,如“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凡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通常也都属于适用15%或10%低税率的企业。因此,笔者以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只考虑给予其中一种优惠即可。其次,应考虑加大产业倾斜力度,缩小区域优惠范围。现行所得税优惠制度十分注重特殊区域经济的发展,给予其促进经济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外资所得税特惠政策,结果几乎使所有设在特殊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行业状况、期限长短、规模大小)都可不同程度地享受区域所得税优惠,这种区域倾斜给我们带来的不是积极的而是消极的影响,因此我们应当考虑由区域优惠向产业优惠转移,并加大产业优惠力度,鼓励对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的投资,鼓励对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投资。对于投资这类产业的企业,则应给予较大幅度的所得税减免优惠,而对于投资其他产业的企业,即便设在特殊区域内,也不能享受或应少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
在调整以上各项优惠内容的同时,应借鉴国外经验,如采用诸如投资税收铙让抵免、专项扣除、税前列支和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方式,这些方式均有利于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积极性,并使外国投资者直接获益,不受国际税收的影响。
3.规范区域性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现法律政策的统一实施
如按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来看,我国当前关于优惠措施的立法除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规定符合这一要求外,其他各级行政法规与规章中关于优惠的规定都与之相悖。若不对各地层出不穷的税收优惠措施加以规范,任其维持或继续扩大优惠幅度,势必导致税收优惠制度的不统一且加大对内资企业的歧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在我国目前暂不能取消地
方性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应由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统一规范税收优惠幅度,尤其是外企所得税的优惠幅度,地方立法无权任意加以扩大,而只能在统一规范的优惠幅度内实施税收优惠措施,实现税收优惠措施在我国的统一实施,以此表明我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a)第2、3款关于“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统一实施”义务的诚意。
4.建立防范利用优惠制度逃税的有效机制,防止逃税现象的再次发生
由于《涉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实施期是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而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实施,按照地方性优惠政策的规定,则是从企业开业之日或投产年度起计算的。正是因为我们尚未建立相应的防范机制,而导致人为推迟获利年度或账面年年亏损而逃税现象时有发生。笔者以为,我们目前亟须建立一种有效的防范机制,修改优惠期起算条款,将生产性和服务性企业的优惠期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算改为从“投资年度”起算,一方面避免了推迟获利年度现象的发生,另方面又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优惠期的起算时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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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实施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历时20余年,其间虽也进行过调整,然优惠的程度不但没有降低,且有提高之势。该优惠制度的积极作用自不待言,但过分的优惠已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且阻碍了内资企业的发展。本文试图对该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负面作用进行分析,并提出改革的几点新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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