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范文10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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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范文篇1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伴随着商事交易关系的产生而建立、发展起来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英美法系商法继续了其实证主义的立法理念,强调商法的灵活、便捷、安全,强调商人的自治、自律、自裁,通过对商法的修订补充,使其本国商法继续保持着适时性,极大的促进了贸易的发展。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商法出现了“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争。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商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无论是实行民商合一还是奉行民商分立,也无论是否编纂有商法典,当代世界发达国家,都设有商法学这一独立的法学学科。1998年7月6日,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商法确定为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作为开办法学专业的最低要求,在教育部法律教育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制订了对全国法律院校适用的商法学教学大纲,出版了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商法》,首次确立了商法在中国法律教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商法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时的安排
参考其他法律院校对《商法学》课程的设计,课时计划不尽相同,有的安排是54学时,有的学校安排72学时,但无论是54学时,还是72学时,都无法满足《商法学》课程内容的设计的要求。
以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范健先生主编的《商法》教材为例,全书共7编39章,其中包括了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七部分主要内容,这七部分内容中的任何一个部分,至少需要20个学时左右才可以将基本内容讲解清楚,我们简单相加,要将这本教材的基本内容讲授完毕,需要140个学时左右,以这样的学时为基础,所达到的教学效果,只能是对这七部分的基本原理和结构做以简单完整的介绍,不可能有时间展开讲授。
(二)讲授内容
商法总论是授课教师最难讲,也是最容易讲的部分。说难讲是因为在我国学者对研究商法总论,还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体系的商法总论,理论研究无法适应具体商法学科的发展,很难让学生对商法有一个整体的认识;说最容易讲是因为现有的关于商法总论的教材以及其他材料,都比较单薄、比较简单,偏重于对现象的阐述,理论性不强,授课教师很容易讲授完毕,也容易找出很多具体的事例简单而过,这样的讲授的结果是,老师轻而易举的,蜻蜓点水式的讲授完毕,而学生一头雾水,不知所云,因此,讲授和研究商法总论的目的也很难实现。
商主体法律制度是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制度的研究。目前,所有教材中涉及商主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几乎都是对现行商主体立法具体内容的解释和阐述,而对商主体基本制度阐述比较欠缺,同时,缺乏与商法总论的联系,换句话说,就是尽管在《商法学》中编写,但并没有《商法学》的角度去研究商主体法律制度,给人感觉,与商法总论部分毫无关系,仅仅是内容的拼凑①。与商主体法律制度相比,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商行为法律制度中。
(三)教材选择问题
纵观目前的教材,体系结构上基本一致,都是总论、分论的结构。仔细阅读,本人认为总论和分论在内容上缺少必要的内在联系,尽管将两部分编写在一部书中,但两部分内容各自孤立,总论说总论的,分论写分论的,同时,从《商法学》分论的内容上来看,与单行商事特别法教材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如果协调不好,会使《商法学》课程的讲授与后续的商事单行法课程的讲授,在内容严重重复,进而影响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
三、《商法学》课程设计几点建议
(一)协调相关学科的教学大纲,避免课程内容的重复
1.与民法课程内容的协调
由于商法和民法都属于私法的性质,因此,民法学科与商法学科在内容上的重复也是无法避免的。合同法是传统民法学科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教学过程中,与商法交叉重复,主要集中在合同和合伙、买卖部分。
(1)商事买卖与合同的重复及协调
在讲授《合同法》时,教师往往会从民法的角度讲解《合同法》,而对于具体合同中的商事属性则很少谈及,不利于学生全面掌握,因此,笔者认为,《合同法》应当分为两部分,一是合同法总论,将其放置在民法债法的内容中;二是商事合同诸论,作为《合同法》课程的重点内容讲解。这样《商法学》课程中则不必再讲解这部分内容。
(2)关于合伙内容的协调
对于合伙,笔者认为有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将合伙在《合同法》中讲解。其理在于合伙从传统民法的角度就是多人的合意契约行为,合伙形式的实质就是合同,只不过在合伙这种特殊的合同中,应当遵循特殊的规则;二是将合伙在《商法学》中讲解。合伙与企业概念的结合使得合伙由原来传统民法中契约的特殊形态,转化为商法中商事主体的基本形态之一,这样的转化,可以将合伙作为《商法学》课程中的商事主体的主要部分进行讲解,这样在民法或者合同法中就可以不必讲解了。
2.与经济法课程内容的重复及协调
经济法学科的发展也是跌宕起伏,经历了百家争鸣的阶段,最终形成较为统一认识,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市场和协调市场关系的法律。在教学中,商法与经济法的重复主要体现在商事主体部分。《商法学》课程在商事主体讲授内容设计中,主要包含三个部分,一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变动、终止的法律制度;二是商事主体权力界定、分工及权力分工后的制衡和协调制度;三是与商事主体密切相关的其他制度。经济法对商事主体内容的设计,主要围绕着商事主体资格的登记展开的,属于经济法中市场准入制度的部分。比较两者,笔者认为应当将经济法教学大纲中这部分内容减弱,强化《商法学》教学大纲中相关内容,以保持商法学中商事主体制度体系和内容的完整。
(二)调整商法专业课的教学计划,避免总论或者概论与商法分支学科的内容重复
1.大商法课程的教学计划修改
这里所说的“大商法”就是指将商法学完整的体系和内容,统统放在一门课程中讲解,课程命名为《商法学》,包括商法总论、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商法总论是《商法学》的基本理论,其内容课时计划宜为20学时。商主体法律制度和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是以商事具体制度为基本内容的。商主体法律制度课时计划宜为52学时。商事行为法律制度课时计划宜为72学时。
除《商法学》课程之外,可以另设公司企业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电子商务法的选修课,课程内容要求以法律实务为核心,结合典型的相关案例进行讲解。
2.按照商法学的体系,分别开设课程
法学本科范文篇2
目前,许多高校都设定了建设国际知名大学的目标,并为此致力于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对于法学本科生的培养也不例外。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大高校普遍以对外交流项目的方式,来提升法学本科生的国际视野,完善法学本科生的国际化知识结构。这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培养(包括授予学位与不授予学位两种模式)、中短期的出国交流(3个月到1年)、暑期学校(一般不超过1个月)等,部分高校还借鉴国外经验,在暑期开设了国际小学期。作为培养模式或手段,它们确实极大地提升了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水平,成为高等院校法学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必须承认的是,这些项目中专属于法学本科生的项目比例并不高,而且它们不仅依赖于学校资源的大量投入和稳定的校际合作关系,而且大多数仍处于“开学生之眼界”的初级阶段,在提升法学本科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形成国际化的知识结构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与之形成对照的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国际化培养方法,即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却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与认可。事实上,这正是也应该是法学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的重要手段和模式之一。
1.它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不单纯是专业知识结构和储备的比拼,更多的是思维创新能力、逻辑分析能力、表达感染能力、外文写作能力等多种能力的综合较量。这不仅有利于提升法学本科生的素质教育,同时也扩大了比赛的参与对象。事实上,这类竞赛并不局限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参与,其他专业的学生也拥有同等的机会,从而使其比较容易在高校中普及。
2.它有利于学生学以致用。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能让学生有很强的参与感和代入感。尽管案件进程以模拟的方式进行,但技术层面的仿真程度并不亚于真实案件的处理,有助于磨练学生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的能力,为未来的职业道路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它能让学生真正在专业的环境中使用外语,而不只是进行一般的交流,这也是国际化培养的重要一环。
3.它有利于提升高校的国际声誉。
相比于同境外特定数量高校的合作与交流,学生在汇聚了众多国际知名院校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上取得佳绩,更有利于展现一所高校的培养实力,提升其国际声誉和影响力,从而吸引更多优质资源,形成良性循环。因此,特别对于以法学为基础和骨干的综合性高校或专业性院校而言,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对于本科生的国际化培养,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无论从资源投入还是从培养效果方面考量,它都是值得尝试的优秀教学手段之一。而且,它与传统的法学本科生教学模式没有本质的冲突,甚至可以说,它是传统教学模式的一种重要补充。
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组织和功能
对于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是培养模式和培养手段符合国际化标准,即培养过程的国际化;二是培养出的学生具备国际化视野和优秀的国际化知识机构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综合素质,即培养结果的国际化。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途径,后者是前者的必然诉求,也是高校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的终极目标。但从实践来看,对培养过程与培养结果的结合并不尽如人意。譬如前文提及的各种交流项目,很多时候这种教学资源和时间的投入,并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从其组织和功能上恰好可对这两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衔接。现有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主要发端于欧美,以国际性司法机构为模本,模拟并再现庭审过程。它以既存的国际法规则为基础,融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一般均属于国际高水平的模拟法庭赛事。目前引入中国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赛事诸如“杰赛普”(jessup)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拉赫斯”(lachs)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史丹森”(stetson)国际环境法模拟法庭竞赛、“普莱斯”(price)传媒法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竞赛、“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竞赛、世界贸易组织模拟法庭竞赛等。这些国际模拟法庭通常分为两个竞赛环节:书状和口头辩论。其中,书状环节能够较真实地反映参赛学生在专业外语写作、学术规范应用、逻辑框架建构以及法律检索与研究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而口头辩论环节则能体现出参赛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思辨能力、说服力和感染力等综合能力。
这种优秀的综合能力与素质并非与生俱来的,恰恰是学生通过准备并参与上述竞赛的过程,并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在上述各方面形成质的飞跃和提升,从而适应国际竞争的需求,这也是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能够作为法学本科生国际化培养手段的原因所在。事实上,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学生在基础知识和基本素质方面并不弱于国外知名大学的学生。但在口头表达、逻辑分析、说服力和感染力等综合能力的叠加与构建方面确实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这与我们传统的培养模式有关,也正是要通过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这一新型教学手段克服的难题。简言之,传统的教学模式奠定了培养的基础,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则是提升与飞跃的过程。由此可见,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本身具有教学的功能,是对传统教学效果的深入和强化。必须指出的是,在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方面,我们决不能否定或忽视传统方式的功用,但这种国际竞赛教学方式确实可以成为有益的补充。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还是其他国际化培养手段的试金石。正如前文所述,这些竞赛是学生国际化知识结构的比拼,是具备国际视野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较量。竞赛成绩的优劣,能够较为直接地反映出法学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的成功与否,也能间接体现出学生未来国际竞争力的强弱。遗憾的是,截至目前,中国高校学生在这些国际赛事上的表现并不理想,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仍然任重而道远。
三、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运用
正如上文所述,在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方面,指导学生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教学手段。然而遗憾的是,与庞大的法学院数量相比,愿意参与这类竞赛并尝试这种新型教学手段的高校并不多。即使是积极参与的院校,尽管对际模拟法庭竞赛给予了相当大的支持,但在认识上仍存在一定的误区。特别是,只把这类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视为一种课外拓展活动,而没有作为一种国际化的教学方法。譬如实践中,许多高校仅对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学生在评奖时给予一定加分,但并不作为学分加以认可,这就限制了许多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在现有的法学本科生培养模式下,也导致了本科生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比例偏低的问题,客观上遏制了其发挥作为国际化培养手段的作用。在教师层面,许多高校对教师的指导工作并不计算工作量或不计入课堂学时,也抑制了这些专业教师的参与度,从而影响了这一教学手段的效果。因此,要运用好这一教学手段,就必须匹配一定程度的教学方法改革以及配套的激励措施,否则很难发挥应有的成效。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另一个缺憾,是参与度相对较低的问题。由于竞赛本身的规模所限,每种竞赛中能够参与到比赛进程的学生不过五六人,相比于任何一所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数量而言,这一比例都是极低的,那又如何发挥它们在本科生培养国际化方面的辅助性作用呢?事实上,我们可以更加宽泛地看待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并把它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结合起来。譬如,可以一项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为依托,在每一学年度开设选修课程,把该课程的讲授作为选拔参赛学生的一部分,而对最终参赛选手的指导则作为该课程的延伸,这样既能保证让最大限度的本科生参与到这种教学模式中来,也能使传统教学模式和新型教学手段得到完美结合,不仅契合目前各高校普遍施行的法学本科生教学体系,也增强了教师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按照这种思路,如果选取若干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作为依托的话,现阶段能够将绝大多数法学本科生纳入到这一教学模式中来,从而真正实现其国际化培养手段的功能。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还是展现一所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其国际声誉和影响力的最佳媒介。在这方面,亚洲范围内如新加坡、印度、菲律宾等国家已经走在前面。这些国家中一些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已经多次在世界著名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中夺冠或进入前三甲,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对该高校乃至该国整体法学培养水平的认知。
四、结语
法学本科范文篇3
不过有一点需着重指出的是,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毕竟与法学本科生有着较大差别。他们往往在四年本科学习中仅上过寥寥几门和本专业相关的法律实务课程(如新闻学专业开设的《新闻传媒法》等),个别兴趣浓厚的学生充其量也不过课余翻阅了部分法学书籍,负责指导他们毕业论文撰写的教师很多也仅为本专业而非法学课程教师。虽然在选题视野开拓度层面他们或许会宽于法学本科生,但在理论研究深度上,便着实难同法学本科生相提并论。③如此一来,我们就必须根据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具体症结,一一对症下药,从而保证其能真正完成一份高水准的本科毕业论文。
一、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暴露的主要问题
1.论文选题不深入,主题不突出所谓好的选题乃成功之一半,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属“跳出法学看法学”,在研究视野开拓度上便有不少要宽于法学本科生。根据笔者在湖南长沙、衡阳、湘潭三地部分高校所做的抽样调查,同样打算写作合同法方面毕业论文,一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可能会结合自己专业特点选择b2b或b2c等网络无形交易下的新型合同法律问题来写作,而法学本科生则因受电子信息技术知识匮乏束缚,往往更多倾向于探讨传统合同法问题。不过,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虽然在视野开拓度上较之法学本科生具备一定优势,但他们法学理论功底则有所不及,从而导致选题不深入,时常出现选了一个较新颖方面问题开始写作,最终结果竟是简单就事论事甚至虎头蛇尾草草收场的情况。譬如某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选择了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但往往浅尝辄止,要么便简单就事论事通篇缺乏法言法语和法律思维像一份记者的新闻报道,要么就从最宏观政府话语层面大而化之地发些空洞无用的议论。
此外,与选题不深入接踵而来的便是主题不突出的问题。
正如汤维建先生所言,论文选题决定了论文主题,它给论文主题划定了范围,[1]既然我们许多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存在着选题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题自然也会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选择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由于选题不够深入,在主题上也变得模模糊糊,洋洋洒洒通篇论述了很多非政府组织的起源、类型和特点,但究竟要探讨的是什么具体法律问题,到结尾都没有完全交待清楚。
2.法律素质缺乏,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众所周知,法学论文应当是学术性的论文。[2]既然强调其学术性,那么作者就必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来综合运用各种有关法学理论。但遗憾的是,从目前许多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的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来看,不少文章都折射出作者法律素质的缺乏。诚然,正常情况下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素质跟着眼于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专业有天壤之别,但倘若缺乏法律素质,撰写法学论文又从何谈起?如某些国际贸易专业本科生选择与跨国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为自己毕业论文,可文中竟连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规定都仅一知半解,这样他们又焉能交出令人满意的毕业论文?
法律素质缺乏的一个必然结果便是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从逻辑上说,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要写出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应当结合自己专业特点从实用性出发。因为其法学理论功底大多不如法学本科生,若不结合自身专业实用特点而一味追求理论之深奥,那断难同后者相提并论。可吊诡的是,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这类毕业论文大多却偏偏丧失了实用性。归根结底,便在于他们法律素质缺乏,导致许多基本法律常识均无从理清并加以灵活运用。为防止文章内出现严重错误,写作过程中自然喜好坐而论道泛泛空谈。这么一来,对自身原有专业实际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推理等活动都难以开展,其实用性便丧失殆尽。
3.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强任何学术论文的研究,“从论题的提出、资料的整理、观点的确立以及结论的得出,其实都离不开我们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3]
故此,所有研究者在从事论文写作前均必须广泛查阅前人大量文献资料。但可惜的是,现今许多研究人员尤其是大学本科毕业生这些学术论文写作初学者,往往忽略了此问题。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又属一类跨学科交叉研究,他们对法学文献了解甚少,愈发暴露出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来。
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自身法学理论功底欠缺,很难把握住国内外最新法学思潮及司法动态,那么在引用借鉴前人资料上便往往不知所措,导致了毕业论文中参考文献的陈旧。许多学生甚至根本无法分辨自己所参考的文献究竟乃紧贴时代具备学术争鸣性的前沿探讨,还是属已被学界普遍接受的通说理论,或者为早被淘汰之陈词滥调。到最后,文末草草列出几本或若干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陈旧过时的法学书籍和文章应付完事也就见怪不怪了。④另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还存在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应该说,参考文献陈旧必然会带来引证说服力的低下,毕竟过时跟不上现代脉络的引证很难令人信服。但是,最根本原因仍需归咎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学理论功底不高。引证是“理解他人的过程,是与他人对话的过程”,[4]若无相当的法学理论底蕴做铺垫,如何能理解他人并同他人对话?更如何能采用那些可信有力的引文作为自己论据和论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主要问题之根治由前述可知,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虽为一种可喜现象,但同时亦暴露出不少问题。显然,这些问题倘若不能尽快获得解决,对其长远发展必定非常不利。笔者认为,通过对主要问题一一对症下药,加以时日,我们还是完全有希望根治它们的。总的来说,我们不妨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
1.宏观层面:推行非法学本科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所暴露出的一系列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归根到底还在于现阶段我们非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学教育有很大不足。若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能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具备相当法律素质,那这些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了。但我们知道,非法学本科专业受自身人才培养体系限制,是绝无可能像法学本科专业那般设置一整套严密完备的法学理论课程体系的。如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一般四年学习过程中只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四门与法学有关的必修课,不少高校电子商务本科专业更仅是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两门同法学相关的必修课程。[5]
盲目扩充法学课程所占份额只会既冲淡了非法学本科专业自身培养目标,又加重了学生负担,如此一来,唯一现实可行的路径便是在现有法学课程教学框架之内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因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乃一类传授法学基础理论,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为培养合格的本专业人才服务的教育活动。[6]
而法律文化学教育就是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增强、法律素质的形成提供更加丰富多彩、深刻广泛的知识养分,帮助他们进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以致在外部影响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书本上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向法律素养再到法律素质的内化。我们要在满足本专业培养目标前提下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他们法律素质,就必须借助现有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渗透法律文化学教育,以教与学互动的双向认知过程,令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得到扩展,法律价值观念加以重构,法律人格结构获得重组,塑造起系统地对周边世界之法律理解力。
具体而言,要推行这种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主要可通过运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跨文化的法律应用能力来实现。如课堂教学中把抽象的法规、法条或法学理论放到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进行讲授,让学生能从不同的视角聚焦思考同一种法律现象,或者从同一视角去看待不同法律现象。虽然此等粗线条的勾勒方式不大可能使其获得类似法学本科生那样系统详尽的法学知识,但起码大体轮廓上的运用他们还是知晓了。那么毕业论文选题自然就会变得深入起来,主题也开始鲜明了。同样,文中便不再会缺乏法律素质,丧失实用性,在引证上亦会了解哪些参考文献是最新颖前沿的,最有说服力的。
2.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除了宏观层面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外,笔者认为,在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也是非常重要之措施。毕竟对他们论文的具体规划和指导,还需依靠一系列现实管理机制来完成。况且,学生撰写跨学科的本科毕业论文正逐渐演变为各专业普遍存在现象,我们进行此类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管理机制的设置试点,很明显对其他专业及学科同类情况亦是颇有裨益的。具体来说,设置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管理机制可主要包容如下两方面:
第一,我们应当设立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
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属于跨学科交叉研究,即一种“边缘处思考”。(梁治平语)但此类“边缘处思考”在现行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下难免会造成诸多不便。因为高校各院系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照惯例都是由本专业进行管理,无论具体撰写时间分配、指导教师安排或者最终答辩均莫不如是。而跨学科交叉研究所耗费时间往往要高于纯粹本专业研究,仅单独使用非法学专业教师指导这些学生或参与他们的答辩也较难保证其毕业论文质量。所以为尽量减少在撰写过程中的不便之处,我们不妨于每年毕业论文写作时间段内设置一个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它既包括本院系,又涵盖法学院系(或负责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人文社科系),由二者来横向统一具体规划整个毕业论文撰写过程(如统一设置妥当的论文撰写时间、合理确定指导教师供师生进行双向选择等)。那么不便就会大为减少,毕业论文质量也随之会得以提高。
第二,我们应对此类毕业论文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本专业教师虽然精通自己专业理论知识,但在这种跨学科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上,由于牵涉更多法学理论,他们未必能给予学生最满意的指导。譬如哲学专业本科生打算撰写法哲学方面的毕业论文,一位仅精通中国或西方哲学的教师很可能无法对其所有法律问题做出圆满回答。而学生自己法学理论功底、法律素质又难令人称许,毕业论文暴露出的问题自一发不可收拾。“选择的指导教师须熟悉本专业的研究领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较容易为学生研究的选题找到突破口,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研究资料,才能为他们解决更多的难题。”[7]
所以,我们在这些毕业论文撰写上需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甚至其中法学专业教师还应起主导作用(毕竟它们仍是法学论文)。⑤如此一来,学生毕业论文中的选题问题、法律素质缺乏、参考文献陈旧等都能一一及时获得纠正,缺陷就自然少了许多。
法学本科范文篇4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法学本科范文篇5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法学教育;法律思维能力;模式建构
一、国内法学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整体现状分析
第一,法学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整体现状及其原因。笔者曾在2013年12月末做了一项调研。调查的对象是,在随机挑选的几所法学院校中随机选出数十位在校本科生和刚毕业不久的本科生。调查的内容是,让这些学生(老生)思考笔者现场提供的关于法律方面问题的生活案例。调查结果显示,大概有70%的学生只是生搬硬套现有的法律条文;大概有10%的学生以这问题太难或是课堂上没学过为由拒绝回答;只有少部分人可以从不同角度(主要是结合理论和实践),采用逻辑思辨的方式为案例提供凯时k66会员登录的解决方案。这份调研报告所显示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学院校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整体现状,即欠缺应有的法律思维能力。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其一,本科生自身的问题。即不正确地求学法学知识,所谓的方法论错误。他们常以“死记硬背”的方式学习,纯属机械性记忆、理解和运用。法学实践就是到律师事务所或是相关司法部门打小杂。其二,教师教学的问题。暂且抛开学生培养法律思维的自觉性和自主性,刚开始求学的学生难不了对法学求学方法论的认识存在误差,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逐渐引导。但是,在实际教学实践中,教师常常忽略对他们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其三,法学教育的问题。无论是本科生自身的问题,还是教师教学的问题,在当前中国高校法学教育模式下,应该主要归根于法学教育问题。首先,当前的法学教育过于重视行政式教学,其次,当前的法学教育以“工匠式教育”为主要模式,即以职业培训教育为模式。把学生类比成工匠,教育的目的是让这些“工匠”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技术”。第二,培养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性分析。法学教育是追求卓越人才的教育,它的中心任务应放在对法科学生如何运用法律原理的能力培养。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期,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应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但是在教高[2011]10号文件中也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即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相对只是死板地输入,无法很好地法律思维,形成自身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体系,因此“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大学之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并不是只为了养成律师或法官,而是要培养法律人能够认识、理解‘法’在社会应有之机能为何,使其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有予以分析、判断之能力,这就是培养法律专家所共通的素养——法律思维能力。”与此同时,它是检验法学教育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对法学院校的教育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本文提及的法律思维能力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法学本科生需同时具备理论性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性法律思维能力:理论性的法律思维能力指学生具备了体系化、网络化的灵活的法律知识框架,同时能不断挖掘出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来扩大框架;实践性的法律思维能力指学生能自信地将理论化的法律思维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具备逻辑分析能力,能灵活地分析问题,并提供明确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解决方案。二者是并重的关系,法学教育应该着重从这两方面入手,并建构一定的培养模式,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二、国内外法学院校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的比较
翻看了相关文献和参考文书,国内外一些法学院校有着值得思忖以及学习和借鉴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笔者重点总结并比较分析了如下几种模式。通过下文的比较分析,会发现它们的目标都是:意图改变传统的教学和求学模式,追求多样的灵活的培养模式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理论性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性法律思维能力。第一,读书会的模式。西北政法大学在课堂之外设立了“终南山法学小组读书会”,它是一种在院校领导、青年教师指导和广泛邀请校外知名学者参加下,由学生和教师自发组成的以研讨法学原著为主要内容,采用主题报告、评论或者自由讨论的方式,让学生自由发挥,进行思维碰撞和融合,以此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能力、提升科研能力的重要形式。终南山法学小组的读书会模式是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它很好地利用了课余的时间,在课时之外实现教师和学生间平等、自由的交流;在知名学者和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进行头脑风暴、发散理论性思维、通过逻辑突破涵摄限制。当然,读书会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也有它的局限性,即它只以理论性思维培养为目标且是精英式培养,会带给学生很大的压力。第二,导师辅导的模式。导师辅导模式指院校通过分散学生集体学习的方式,任命每个教师负责指导几个学生,其中指导的内容是不受限制的。这种模式它一方面减轻教师的教学负担(因为它是一个教师负责少数学生),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学生法律思维的能力。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采用“一对少数”的方式进行创新性因材施教,避开记忆性交流,采用灵活的自主的交流方式。但是,这种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并非很理想,特别是在本科阶段。主要原因是导师辅导主要集中在抽象理论的指导,总体上缺乏一定的生动性,并且这种模式留给学生的自由空间过大,这样学生积极性、自觉性、重视性和主动性欠缺或是交流的重心偏移。第三,研讨会的模式。研讨会培养模式为德国法学教育最是常见,即学生在参加研讨会之前需花费较长的时间精力准备某一论题并撰写论文,研讨会开始时学生需先宣讲论文,然后评讲自己的思路,再由学生和教授评论。研讨会的最后,学生需要上交一份报告。这种模式的教育理念是让学生通过舌枪论剑的方式进行循序渐进的思维,因此,德国以研讨会及其他类似的培养模式培养出了一大批法律精英。由于这种模式以理论性研讨为主,所以在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方面局限性和读书会模式相类似。因而在2013年,德国颁布并实施法学教育改革法,用于弥补理论性教学的不足。第四,法律诊所的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最早源于美国的教学改革,它的理念是重视实践性教学,让学生亲自参与和诊断,从而“对症下药”。〔4〕西北政法大学是中国法学院校中最早采用法律诊所模式培养学生思维的,但大体都是针对本科3年级以上的学生。西北政法大学的诊所培养模式的有很多优点,能根据学生的兴趣设计诊所类型,同时它重视实践效果,具备现实可操作性,规定了相关管理制度(类似一个机构),让学生真实投入现实中产生一份实实在在的责任感(类似在工作),即以律师或是法官、检察官等身份来审视问题,以求形成自己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的逻辑思维。这是不同于只停留在虚拟层面上的模拟法庭培养模式的。
三、国内法学院校对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模式建构
在法学教育改革方面,考虑到出台类似德国的《教育改革法》需要一定的过程,因而笔者结合国内的教育国情即逐渐转变传统记忆性教学,暂且只从具体可操作的角度,围绕理论性思维能力培养和实践性思维能力培养建构如下模式。第一,理论性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其一,想象型教学和脑图型学习。这是由导师辅导式和研讨会式引发的设想。导师辅导式的一大特色是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下进行思维碰撞,研讨会式的一大特色是学生能直抒己见,想象型教学和脑图型学习模式就是充分利用并创新了这些特色。想象型教学是教师教学的模式,它应该成为法学教师教学的主流方法。它的关键是让学生不受束缚地想象和理解,是突破传统的死记硬背,将抽象的法学概念或是命题有形化,同时又要造成恰当类型的混乱,仿佛每一个法学概念或命题都是看得见的又四处蹦跳的小精灵。通过想象型教学,一方面教师教学轻松,另一方面学生能饱含兴致,通过想象深刻理解和反思理论问题。脑图型学习是学生在课上和课下培养理论性思维能力的模式。脑图型学习源自“头脑风暴”,即借鉴图表的方式,把自己头脑所思索的或是人与人间所交流的形成无限制的头脑网线,并将该网线一一记录下来。脑图型学习的关键作用是有着哲学上所阐述的非线性作用的特征,即1+1>2的效果。其二,聚会式交流。这是由西北政法大学的读书会模式引发的设想。考虑到读书会模式会带给学生压力,笔者构建了类似社团交流的培养模式——聚会方式的交流“。聚会式交流”即要求学生和教师像家人一样聚在一起畅谈,只是畅谈的内容必须限定在法律相关的问题、事宜,参加聚会的人通过畅谈能形成一定的理论性逻辑思维“。聚会式交流”应该成为法学院校的一项品牌教学模式,让每个人(不论老师还是学生)都是教师,同时也都是学生。法学院校应该隐形地把学生和教师在“聚会式交流”中的表现当成他们素质(教师是教学质量等)考核的评判标准之一。第二,实践性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实践性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重在引导学生积极实践,引导他们将理论性思维同实际相结合,形成一套实践性逻辑思维。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虽然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已经在多所法学院校践行,但还是处在雏形阶段尚未成熟;二是模拟法庭的发展成熟度相较诊所式更高;三是模拟法庭模式的虚拟程度较深,无法让学生真切感受现实。笔者借鉴了法律诊所式的优点和模拟法庭模式的发展程度,在实践性思维能力培养上,构建了法律援助型模拟法庭模式。法律援助型模拟法庭模式包含两个特点:一是具有公益性援助的性质。二是具有模拟法庭的性质。当然,该模式能否健康运行前提需要各法学院校向校内校外宣传“公益性法律援助”,以求获得大量的案件。其次,虽然该模式强调学生的自主性,但也应该设定一定的实践性绩效管理机制,避免该模式流于形式。最后,学生自主性应起关键作用,需要学生明确实践性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参与到援助型模拟法庭来。
四、结束语
笔者通过建构理论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模式和实践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模式,希望能对国内法学本科生的法律思维的养成和提升有所帮助,对国内的法学教育改革有所借鉴。培养一大批具备卓越的法律思维能力的法律人是你我共同的追求。
作者:何佩佩 刘风 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瀚主编:《法学教育研究(第九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邱联恭:“法曹养成教育之课题与展望”,载其所著《程序制度机能论》,自印本1996年版。
〔3〕邱昭继:《读书会与法科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载王瀚主编:《法学教育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法学本科范文篇6
第一法科论文的写作价值目标从立法建议导向到司法适用导向。所谓立法建议导向指论文的论述结论是建议法律的立改废。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基本完备,法律研究的主要问题已经从研究法律的立改废进入研究法律的解释适用规律应法建议导向的论文写作,难有价值。第二法科论文的训练能力目标从训练学生的理论思辨能力到训练学生的法律适用方法。从培养法律适用能力导向上看,司法适用中找法、解释法律、事实辨认和法律说服能力等才是学生最为急缺进行系统训练的能力。第三法科论文的成果形式从著书立说到案例研判。要求仅仅进行了四年法学初步训练的法学本科生进行著书立说式的论文写作不仅高估了学生的写作能力更低估了法学研究的专业性和严肃性。要求学生进行案例研析式的写作才更加符合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和培养目标。
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步骤
本文主张的案例研析型学术论文写作训练,是大陆法系法科学生的传统做法德国、日本、韩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教授将具体案例交给学生由学生根据该案例写出分析报告报告要求学生找法准确、解释合理、论证深入、符合司法习惯并且要考虑案件解决的其他社会影响因素。因此,论文写作不仅要求学生翻阅查找大量法律法规、学术文献,还要求学生根据本案调查法官和律师的司法心理和判决习惯。本文主张在我国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训练中引入这种培养方式并就该方式具体的运作流程设计如下。
1.第一个环节案例材料的选取。
案例材料应该尽量遵循实例原则在教师自己从业的判例中选取适例为佳,因为这种案例第一手材料最为丰富不仅能够为学生提供案件的基本经过池能为学生提供案件的各种证据和诉讼文书肩利于训练学生从最原始的材料中认定事实发现问题查找证据等能力。
2.第二个环节论文题目的确定。
案例研析型论文并非简单的案例研析。而是要在案例中选取案例所体现的重要争议点在此基础上论证。所以在选取案例之后还要选取与研判案例中的争议点并且确定论文写作的立场(控方、辩方还是裁方)这都需要指导教师的指导与分工。另外还要注意判断学生选题的题目的大小与难易。不宜选取太大或太难的题目。
3.第三个环节法律、相关案例与学术成果的获得。
这是一个广义“找法”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加何获得能够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包括现行法、相关判例以及权威学者的学术成果至关重要。需要指导学生熟练运用各种工具和方法。第四个环节对司法习惯和案外因素的调研。影响案件判决的绝不仅仅是法律、判例和学者论著法官判决中的司法习惯和判决心理以及其他案外因素,都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识别池会影响法官对法律解释的立场进而影响最终判决。一篇有价值的案例研析型论文不仅要通过文献资料法搜集法律、判例和学者论著还要通过调研的方法搜集司法习惯和案外影响因素。并评价其影响的方式(影响事实认定还是影响法律解释,抑或影响量刑或赔偿数额的量定)程度和合理性。第五个环节论文写作与修改。这是最基本的环节这个环节中训练最基本的谋篇布局、论证方法和语言运用能力等。
三、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训练目标和评价标准
案例研析型论文应该遵守其特定的符合司法实践标准的论文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案件事实类型化准确。即对案件争议问题性质的归纳准确能够明确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是侵权还是违约浸犯哪种权利刑事案件的属于哪个罪名范围的问题。
2.找法全面、准确。能够查找到全部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能够查找到最高院以及本省级高院的相关权威判例加果没有上述两种依据的能够找到其他省份的判例或者找到多名权威学者的论著。
3.解释合理对所找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能够正确运用法的解释方法了冶当处理法律中的模糊冲突与空白,能够有理有据地选取合理的解释结论。
4.理论论证充分:理论点选取、论证充分同法判例选取充分、准确理论与司法判例运用恰当。
5.案件攻防点选择合理:能够从同一案件的不同立场思考选取控辩双方可能最为关注的焦点选取本方最有利的攻击点,并能够充分准备好对方最为薄弱的防卫点的防卫。攻防点选择符合法官接受程度、符合司法习惯和社会接受能力。
6.论证推导逻辑严谨征据链条、法解释、逻辑判断过程严密能够得出唯一的结论不存在漏洞。
7.术语运用标准、体例规范,法言法语运用得当龙文体例符合学术标准。
法学本科范文篇7
相对于法治较为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教学模式落后、师资整体素质不高、师资管理水平低、教学管理滞后,是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产生消极影响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充分认识法学实践教学重要作用的基础上,探寻法学实践教学得以强化的有效措施,以期消除这些消极影响。
1.积极作用
(1)法学理论创新和实践能力必须以熟练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为基础。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无疑有助于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的传承,处于法学理论创新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地位。
(2)适应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许多教师都擅长理论研究,其中一些教师具有较高的学术创新能力,有助于理论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2.消极影响
(1)不符合法学学科的特点。我国传统的“满堂灌”“说教式”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不符合法学学科偏重实践性、兼具理论性的特点。理论教学喧宾夺主,实践教学处于从属的,甚至被忽视的地位,与法治较为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教学模式差距较大。例如,美国将法学教育视为职业教育,较之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处于从属地位,实践教学从过去师傅带徒弟式的教学模式转化为现在的诊所式教学模式[1]。
(2)师资管理和教学管理存在偏差。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下的师资管理:在聘用教师工作中,偏重于应聘人员的学历和学术经历,而较少关注其是否具备法律实际工作经验;在考核教师工作中,只注重科研项目、著作、论文等学术能力,而忽视法律实用人才的培养能力。在教学管理方面,把本应处于重要位置的实践教学课程摆在次要位置,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工作积极性不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也受到影响,阻碍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3)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教师处于教学活动的主导地位,而学生则处于被动接受者的地位,弱化了学生的个人主体意识,容易造成学生主体性缺位的现象[2]。这种教学模式偏重于记忆能力和求同思维方式的培养,忽视了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这样,运用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由于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很难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用人单位对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的学生不满意,法学类大学生就业难、大学文凭贬值等社会问题也就产生了,进而又使一些大学法学院系招生困难,陷入生存危机的困境。
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借鉴美国经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方法还应包括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3]、法律文书写作等。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符合法学学科特点及新形势下培养法律人才的要求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学的先进经验,符合法学学科特点。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强调法学实践教学,大陆法系国家较为强调法学理论教学。由于wto规则要求借鉴英美法系的精神和制度运作[4],所以,在坚持大陆法系法学理论教学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的先进经验,将实践教学置于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地位,改革传统的重法学理论教学而轻法学实践教学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有助于培养适应新的国际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人才。
2.有助于培养法学本科生的实践能力及缓解法学院系生存的困境
较之传统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更有助于培养本科生的实践能力。在传统法学理论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导演兼演员,学生只是处于被动地位的观众,缺乏主动的身临其境的参与、分析与思考,虽然能够学到许多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但是实践能力无法得到培养。在实践教学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导演,学生是处于主动地位的演员,在模拟案件或实际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由于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分析与思考,学生的实践能力能够得到培养。所以,偏重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传承的传统理论教学,应当与有助于培养本科生实践能力的实践教学有机结合。此外,由于实践教学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能够为社会输送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可以解决法科大学生就业难、文凭贬值等实际问题,从而相应地可以缓解一些大学法学院系招生困难、面临生存危机的困境。
三、强化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措施
1.确立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融合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
改革重法学理论教学而轻法学实践教学的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确立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融合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是强化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关键。在新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下开展法学实践教学,具体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实践教学研究的专题符合学科发展方向,促进学科建设。比如,以培养电子商务法律实用人才为特色的法律院系,在实践教学中就要侧重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的技能培训和疑难案件的学理研讨。②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衔接,将理论教学过程中涉及的有争议的法学理论问题、疑难案例提交模拟法庭、专题辩论赛、社会实践调研等实践教学环节。③因材施教。法律人才可以分为学术型、实用型和混合型。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发现学生的职业倾向性,引导学生向更适合于他们职业倾向的方向发展。④结合学校专业特点,实践教学服务于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比如,以理工专业为学科特点的综合性大学,可以结合学科特点,培养科技法律人才、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电子商务法律人才、资源环境法律人才等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这样,将专业特色变成法律人才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既可提升理工专业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也可解决理工专业院校法学专业的生存、发展问题。
2.建立符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和师资培训评聘机制
建立符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①聘任教师,既要注重学历、科研能力,也要注重法律实际工作经历。建立复合型的法学师资队伍,既可以提高教学效果又可以减少师资成本。此外,聘任具有法律实际工作经历的教师为辅导员、班级导师,也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由于绝大多数法学人才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为了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在美国,法学院教师在任教之前都要求有5~10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以美国马歇尔法学院为例,几乎所有专业教师都有法律实务工作经历。而且,法学院的学生一般认为,法律书自己也可以看,来法学院读书,主要还是学习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办理案件。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可以考虑建立在具有高学历的司法、法律服务人员中聘任法学教师的制度。②可以借鉴美国法学院的实际做法,法学院系的教师由两部分教师构成,一部分是专职教师,另一部分是兼职教师。这样,既降低了办学成本,又提供了教学(特别是实践教学)水平。比如,美国马歇尔法学院,聘任了很多知名的律师为兼职教师,他们白天从事律师工作,晚上给学生们上课,而且兼职教师的数量要多于专职教师。这样,学校就会以较低的成本,开出很多实务性很强的法律课程。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聘任实践教学基地中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等任实践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建立符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求的师资培训评聘机制,应当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①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师特别是理论型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比如,可以通过选派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1]的形式来提高他们的实践教学能力。②可以建立适用于实践教学教师的评聘机制,为他们设立单独的职称、岗位体系和评聘标准。比如,在评聘标准中,用教材、教改论文和教改项目对应于学术著作、学术论文和科研项目。
3.完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
法学本科范文篇8
一、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帮教基地的实践教学模式设计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操作和理论论证,课题组建议建立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帮教基地,其具体模式设计如下:
(一)性质、职能和目标
“法学专业学生对‘留守青少年’帮教基地”是一个由法学教研室指导的、由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组成的旨在通过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的帮教活动和对“留守青少年”连接、联系的农民工等进行法律援助而帮助“留守青少年”健康成长、为农民工等提供法律服务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社会服务品格和技能的教育、教学基地。其职能和目标是以实践教学为依托,以“学以致用,服务社会,锻炼自己”宗旨,着重能力训练和思想品德培养,组织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帮教并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通过这一实践活动,使之成为法学本科生的长期、稳定的、与专业学习紧密相连的社会实践模式,以培养法学专业本科生了解社会常识,理论联系实践,学以致用,并培养法律人意志品格。同时,增强了留守青少年自尊、自立、自律、自强的品格,预防留守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选拔、培训志愿者,确立帮教关系,建立组织与管理机制
1.选拔、培训志愿者。从自愿申请的志愿者中,根据品学兼优的要求选拔帮教学员。然后,每一个学期的前两周由法学教研室利用周末或课外活动时间对自愿申请帮教的志愿者进行帮教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心理课程培训、出行安全培训、公共关系培训以及帮教纪律要求、帮教组织管理培训等,以让他们具备应有的帮教技能和社会实践活动技能以及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热情服务社会的基本品格。
2.确立帮教关系。首先,调查分析留守青少年问题现状,建立当地留守青少年资料库及受帮教留守青少年个人档案。具体由课题组成员带领志愿者实地调查或委托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调查,然后就所取得的材料撰写关于留守青少年调查报告,集中建立留守青少年资料库及受帮教留守青少年个人档案。其次,从调查的对象中抽取若干名留守青少年作为帮教对象;再次,每一名受帮教留守青少年将有两名志愿者来帮助和辅导;最后,若志愿者遇到毕业、考研或者其他情况不能或不适合继续从事帮教活动时,将由下一批次或梯队的志愿者来对上述帮教对象继续进行帮教,以保持受帮教者所受到的帮助和指导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3.建立组织与管理机制。在帮教志愿者中确定两到三名信息联络员,负责向志愿者和指导教师传递帮教信息;确定两到三名材料员,专门负责帮教材料收集、整理;确定三到四名研究员,负责关于帮教疑难问题;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小组,成员四到五名,由指导教师做顾问,研究解决法律援助中的难题。所有工作有专门教师或教研室统筹规划或安排、考核。
(三)制定帮教计划
这里主要是指帮教时间和内容方面的安排。
1.帮教时间安排。帮教时间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帮教日程安排,原则上是周末、假期;根据每一名帮教对象的需要,其二是帮教周期安排,将对其进行连续二到三年的帮教活动。
2.帮教内容安排。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志愿者安排,但主要都应包括对受帮教留守青少年的学习帮助、心理健康辅导、法纪教育、社会交往指导等生活帮助。另外,还包括与受帮教留守青少年的父母、所在学校定期联系,了解他们的在校情况、家庭情况,帮助他们进行家庭联络和正常社会沟通。向留守青少年所连接、联系的家庭———特别是农民工家庭提高法律援助或司法帮助。向社会进行长期、广泛、有效的法制宣传。
(四)具体活动方式
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的帮教方式主要采取二对一帮教或集体活动两种,对留守青少年所连接、联系的农民工、邻里的法律服务主要采取接受法律咨询和个案收集两种方式,然后集体讨论、个别解决。
二对一帮教主要是由两名法学本科生作为一组,长期持续帮教一名留守青少年,这两名法学生本科生服务期一般是一年,下一年的帮教工作将由低年级的师弟师妹来接力,如此对同一名留守青少年持续帮教两到三年。
集体活动主要是帮教志愿者之间集体研讨帮教计划,交流帮教经验,撰写关于留守青少年的调查报告,讨论帮教活动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讨论被咨询的法律事务或案件,撰写法律文书,集体开展法制宣传等。集体活动还包括帮教志愿者与受帮教的留守青少年之间开展读书、文娱体育获得等。
当然,指导教师在适当的时机给予适当的指导也是其中重要的活动方式。
(五)考核机制
考核方法是学生学习的重要杠杆,为实现实践课程目标,全面评估学生的综合能力,课题组将帮教这一实践活动作为评定学生思想素质、专业技能的重要指标,供教学管理系、部,学生管理工作职能、招生就业管理部门评优、评先的依据,同时在他们毕业时作为向用人单位推荐的材料。在评价内容上和时机上,既有静态文本或文字———撰写的调查报告、法律文书、帮教心得被帮教者的变化、被帮教家庭及学校和社区的反应、法律服务态度及实效等,又有动态过程,如培训、帮教出勤、集体活动中的行为和能力表现。评价主体上既有志愿者间的互评,又有指导教师对志愿者的综合评价,还有非志愿者对志愿者的评价。多元化的评价考核方式多角度、全面、真实地反映法学本科生专业学习的态度、水平和社会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及其所取得的成效以及潜能,以激励他们自主学习,注重自身品质和能力的培养,促进他们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为此,对志愿者撰写的调查报告、帮教的计划、活动开展情况及效果,指导教师都适当参与意见,予以必要指导,所有材料都保存于课题组的材料小组,为考核、激励以及经验总结备份。
具体模式可用以下图标展示:
二、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帮教的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点
(一)学生主动性、教师主导性
在帮教活动中,法学本科生是志愿者,他们是帮教活动的主动性主体。首先,他们自愿提出帮教申请,积极参加帮教培训,努力提高帮教技能,表现了极大的服务社会、锻炼自我的热情。其次,他们自己能根据帮教对象的具体情况制订帮教计划,并根据新发现的新情况或根据受帮教者的要求适当修改帮教计划,增强了帮教活动的针对性,提高了帮教效果,同时在帮教双方培养了或学会相互尊重的人文素养。再次,他们坚持“走出去”,在至少一年中的每个周末,他们都安排有帮教内容———无论是二对一的上门帮教,还是帮教双方的集体活动(还有帮教志愿者内部的集体研讨活动)。在二对一的帮教过程中,队友之间相互配合,耐心帮助受帮教者解决课程学习、信心不足等问题,在集体活动中,志愿者们能积极报告个人在帮教中遇到的问题,相互研讨解决问题的良策,既注重对问题的探索,又交流帮教感受,相互鼓励,共同坚持。可见学生在这一活动中培养了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法律服务能力,更培养了团队合作精神,还养成以法律专业技能和青年人的热情努力服务社会的道德品格。这是纯粹的课堂教学中、单纯的教师讲解所难以寻找的素材和难以达到的教学效果。
然而帮教活动并不是学生们的单干,教师也积极参与其中。首先,通过培训、指导帮教技能、心理、社会交往等活动,从总体上把握帮教活动;其次,随时帮助学生解决难题、疏导情绪,如帮助学生制订、修改帮教计划;学生遇到的被帮教的留守青少年的抵触情绪和帮教志愿者的抵触或惰性心理时,教师及时予以疏导,帮助其克服,鼓励其坚持;遇到农民工等咨询的法律难题,及时组织学生讨论、会诊,提供可靠方案,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增强他们信心,鼓励他们继续坚持。再次,对于志愿者所撰写的有关帮教的调查报告、法律文书等予以专业指导,让学生真正在实践锻炼中提高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和为社会服务的技能和热情。最后,在对帮教志愿者的帮教实践进行鉴定时,秉持客观、公正,既培养学生的社会正义感,又鼓励学生真正愿意并努力做好帮教工作。可见,在这一活动中,教师既是学生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合作伙伴又起到了主导作用,正是指导教师与帮教学生的结合保证了该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避免其他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学生过分依赖教师的情况;避免在实践过程中,往往没有专业老师的指导,难以在更深层次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技能进行实践。
(二)思想性、专业性
教育的目的是促进人的素质的全面发展。人的素质包括身体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等,其中科学文化素质是思想道德素质的基础,思想道德素质是科学文化素质的保障。这就要求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也应该是“思想性———专业性”的有机统一。
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帮教基地建设就兼顾了思想性和专业性的结合。一方面,由法学生本科生长期、持续、无偿地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或非专业知识去帮教留守青少年和由他们所连接、联系的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就是在培养法学本科生了解国情、民情,关爱社会弱势群体,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社会主义法制,培养他们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努力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优良品质,就是意图把他们培养成对国家、对党、对人民有用的人才的工作。这就避免了法学实践教学仅仅是为了获取法学知识,过分强调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避免了忽视对学生的思想性的引导,而使学生形成“实用主义”思维或思想。另一方面,在帮教留守青少年的过程中,对留守青少年及其家庭、社区进行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进行社会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帮教心得等。这些实践活动就是在培养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于实践并在实践中检验知识的真伪、检验法律的正义与否以及自己应用法律知识能力的有无和高低,从而避免了当前包括法学本科生在内的大学生参加的大多社会实践活动都是由学院团委组织、院团委教师带队的与专业联系不大的基本上千篇一律的社会实践活动。可见,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帮教基地开展的长期、持续、无偿的帮教实践活动鲜明地突出了法律专业社会实践的特点和个性要求,提高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思想和专业的结合及其深度,促进法学专业学生素质的发展。
(三)长期性、持续性和无偿性
这项活动是一项长期、持续、无偿的帮教活动,帮教志愿者可能从事两年的帮教———只要期间志愿者不出现“不能”情形,如健康问题、违纪违法问题、考研事务等;受帮教者可能受到二、三年的帮教———只要这一期间其留守状态不改变。如此安排的目的在于追求帮教的连续性、长期性,真正达到让受帮教者有所显性收益和无形收益如避免其违法犯罪、让其感受关爱、培养其自尊自立自律自强的品格,同时追求培养法学生本科生服务他人的耐力和意志。这也是其他短期性、临时性社会实践活动所不具备的功能。
(四)高校与地方和谐共建的双效性
为满足法学本科生实践课教学需要,社区、中小学校、高等学校共同建立了“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帮教基地”。在帮教基地里、实践中,留守青少年得到包括法制、心理、知识等多方面的帮教,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他们自尊自立自律自强品格的增强;有利于他们所在学校的教育、管理;有利于他们家庭教育的开展和深入。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帮教的同时又为农民工等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援助服务,以法律服务社区,提高了农民工及其他群体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再者,帮教活动有利于法学专业学生了解社会常识,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检验自己知识和能力并就进一步完善自我,培养自己应有的奉献社会、服务社会的法律品格,最终,法学本科生得到专业锻炼和思想品德培养。可见,建设“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帮教基地”,有利于高校与地方的双赢,这是其他单一实践教学模式难以具备的综合性优势。
总之,“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帮教基地”的实践课教学模式新颖,综合了法律援助、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疑案讨论等实践课教学形式的优点又避免其不足的、直面时代背景,既注重法学专业技能又注重学生法律品质培养的新的实践课教学模式和领域。
三、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帮教的实践教学实效评析
从课题组所在学校经过两年多的具体实践看,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进行帮教在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同时,更具有鲜明的法学实践教学效果。
(一)预防留守青少年帮教违法犯罪的效果
犯罪学是关于犯罪现象的原因、规律及对策的学问,其教学任务和目标就是要通过犯罪学的教学向学生提供有关犯罪现象的具体知识,帮助学生养成人文关怀精神和形成独特的犯罪学思维,预防违法犯罪。通过两年的帮教实践,课题组认为,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的帮教活动具有重要犯罪学教学意义———预防留守青少年违法犯罪。
1.弥补着留守青少年亲情上的不足,阻隔社会负面因素与其接触,防范了违法犯罪
要帮教留守青少年,首先必须了解留守青少年的现状。开展对留守青少年现状的社会调查使法学本科生全面接触、了解留守青少年,从多角度看待、分析留守青少年存在的原因,分析、归纳留守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探知其违法犯罪的原因,为预防留守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现实依据。对违法犯罪的防范,不应该只停留在理论、知识的层面,而更应该在实践中学习、感悟犯罪学理论,预防违法犯罪。针对留守青少年案件中反映出的亲情缺失是导致他们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的特点,由在年龄比较接近于留守青少年的法学本科生来帮教,以帮教填补他们内心的空虚和信心上的不足,以友情弥补了留守青少年亲情上的缺失。法学本科生与留守青少年广泛而深入的接触,对他们进行法治教育和交友指导,一方面使留守学生能长期处于正面的引导之中,从而能“近朱者赤”,增强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和对不良行为的自觉抵制和自我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法学本科生的言行常伴身边,引导着他们远离不良嗜好、不法场所、不轨人群,大大减少社会不良因素在时空上与留守青少年接触的机会,也减少了他们“近墨者黑”,防范和减少了留守青少年违法犯罪。
2.培养了留守青少年自尊、自立、自律、自强的品格,增强了他们自御能力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不仅要强化外力干预以阻隔不良因素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而且要加强青少年自尊、自立、自律、自强,从而培养其自我防范能力。本科生,从学业上讲,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成功,法学代表了公平正义。由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进行帮教,这本身就是一种正面的、积极的教育资源,接受这些人的帮教,留守青少年感到可信、可近并倍加珍惜。具体地说,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进行文化知识的辅导,法制教育、健康心理引导、人生观引导,帮助留守青少年正确认识留守现象,帮助他们克服学习上的困难和自信心上的不足以及其他缺点,使他们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引导他们在人格上做到自尊,生活中学会自立,保持自律,成长中力求自强,从而直接增强他们努力防范和克服自我成长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课题组所帮教的社区和学校近三年未出现一起留守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
(二)增强法学本科生学以致用能力的效果
在帮教活动中,法学本科生直接联系了被帮教者的家庭、邻里、街道、社区等,而直接和间接接触的更多地是农民工。他们向帮教学生提出法律或非法律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帮助了法学本科生在这一实践过程中,发现了自己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上的长处和不足,从而激发了他们的求知欲,增强了他们用自己的所学服务社会的愿望和机会。这使帮教活动具有重要的学以致用的实践课教学效果。
1.法制宣传教育
法学本科生在对留守青少年直接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和指导留守青少年用正确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他们所联系的被帮教者的家庭、邻里、街道、社区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帮教,法律贴近了社区、农村、工厂,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提升了群众对法律人的情怀,坚定了他们培养自己孩子的信念。
2.为留守青少年所连接、联系的人群提供法律服务
在帮教的过程中,法学本科生能且积极利用鲜活的案件为产生纠纷的邻里主持调解,为意欲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书写诉讼文书等法律文本,特别是帮助和指导农民工维权,还帮助业务人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等。通过帮教活动,民众感受到法律就在他们身边,法律对自己有用。同时,法学本科生的专业应用能力和热情得到了广泛的检验和提高。值得一提的是,法学本科生为应对挑战和分析所见遇的社会现象和法律问题,自觉加强自我学习,大大激发了他们专业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3.提高了学生的课余科研兴趣和能力
在对留守青少年现状,特别是违法犯罪状况调研过程中,学生进一步了解了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在调研结束时,法学本科生将调研的有关留守青少年的实际工作状况和所得写成报告在提高其认知社会能力的同时也提高其文字表达能力,提高了其科学研究能力。同时将科研成果应用于社会,增强自己的科研兴趣和荣誉感。07法学班志愿者们集体撰写的《巢湖市留守青少年状况的调查报告》成为05法学专业毕业生撰写论文的重要参考资料06法,学本科班志愿者撰写的《磨砺青春色彩,帮教留守青少年》受到了巢湖学院团委的高度关注和高度评价。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的持续帮教活动受被帮教学生所在学校、家庭及媒体的一致好评。这些成就一方面说明了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帮教是对留守青少年帮教这一重大社会系统工程之一,另一方面,说明巢湖学院探索的法学专业学生这一实践课教学模式在获得初步成功的同时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反响,大大提高了巢湖学院及其法学专业的社会声誉。课题组倍感欣慰。
(三)培养法学本科生人文素养的效果
对留守青少年进行帮教,这对当代法学本科生来说,是一项挑战。首先,很多大学生本身都是独生子女,现在要他们来对那些比他们可能更“娇生惯养”或更“我行我素”更“无法无天”的留守青少年进行帮教,这就需要他们首先必须管好自己,完善自我。其次,对留守青少年进行帮教,需要大学生具有进取精神,要有积极的人生观对待被帮教的人员,以自己的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感染被帮教的人员。为此,他们要学习更多的相关知识,锻炼更多的帮教本领、社交本领,磨练更坚强的毅力。再次,对留守青少年进行帮教,需要大学生具有奉献精神。一定程度上讲,留守青少年是“准孤儿”,是弱势群体,当代法学本科生是否愿意对弱势群体进行帮教,这本身就是一种对法学本科生是否具有法律人应有的“道德品质”的考验。还有,对留守青少年进行帮教,大学生还要付出更多的智慧、时间、甚至金钱。通过两年多的帮教,法学本科生管好了自己,并且为了更好地完成帮教任务而自觉自愿学习更多的相关知识,锻炼更多的帮教本领、社交本领,磨练更坚强的毅力。他们为此付出了更多的课余时间、甚至金钱,还与被帮教的留守其少年之间结下了深厚的兄弟姐妹般的情谊。实践证明:帮教留守青少年使法学本科生学会了了解人、理解人、尊重人、关爱人,培养了人文关怀的品质。
法学本科范文篇9
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是成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前提和基础,法学专业学习能力培养平台要以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加强法律实务技能、提高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为目标。法学院系应当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充分发挥校内外主体的优势,以多种学习实践活动为载体加强法学专业学习能力培养平台建设,引导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一)法学专业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主体
任何平台的运作都离不开一定的主体,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主体是学习能力实践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和参与者。各种学习小组、班级、党支部、学生社团是学校内部能将学生整合起来的主体,且对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运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是专业兴趣学习小组。专业兴趣学习小组是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偏好而自由结成的、自主进行学习和实践活动的小组,是合作学习的重要方式。专业兴趣学习小组避免了普通学习小组的学习内容不能满足学生个体需求的弊端,通过组员按照自身学习需要选择学习内容重点学习的方式促进学生自发学习、自主学习的热情,促进专业学习能力的提高。二是班级。班级因其具有较为完备的机构组织而使其成为重要的主体:班级具有较为固定的班、团委组织,可做到随时召集、商讨;班级有固定的班主任和指导教师,可以更好地发挥班主任与指导教师的长处,适时给予学生切合实际的理论及实践指导;班级是专业学习兴趣小组组建的重要场域;“优良学风班”、“优秀班集体”等班级建设活动为你争我赶的良好学习风气的营造起了重要的作用。三是学生社团。实践证明,如法律援助社、青年法学社、学生会学习部等学生组织在组织学术报告、模拟法庭竞赛、法律知识竞赛、法律辩论赛、演讲赛、法律调研实践等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主体作用。四是学生党支部。学生党支部是优秀学生的聚合体,具有完备的领导体系和明确的组织纪律,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对党员和普通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强大的号召力和引导力。学生党支部可以充分发挥组织优势,通过召开党支部生活会、吸收优秀青年学生入党、进行实践调研等学习实践活动对法学本科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实践学习等。五是校外专业实践基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因兼具专业性和实践性而成为卓越法律人才专业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重要主体。除了专业毕业实习之外,实践基地还可以作为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专业调研的重要场所。目前,笔者所在的法学院已经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合作建立了50多个专业实践基地,成为法学本科生的专业学习能力培养的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主体。
(二)法学专业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载体
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载体是多样的学习实践活动,法学院系要遵循学习规律,开展多样的学习实践活动。一是专业学术报告。学术报告是以专题形式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学习交流形式,可以弥补课堂教学对个别专业问题难以深入探讨的弊端。法学本科生可以通过听取专业学术报告拓宽学习视野,把握学术前沿,加深对专业问题的深入理解,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增强学习能力。二是科研课题。科研课题是法学本科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而申报的,一项科研课题的完成需要进行大量的学习实践活动,科研课题的选题、论证、课题调研、写作是一个反复的搜集各种信息资料,汇总提炼信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对学生学习能力的提高有重要作用。三是专业研讨活动。定期举行的专业研讨活动既是法学本科生学习成果展示的平台,也是学生之间交流学习方法、交换学术思想,取长补短,自由争辩,相互启发,共同提高的重要平台。研讨活动可以采用座谈、讨论、演讲、展示、实验、发表成果等方式进行。对于激发学习兴趣,加强深入学习有重要作用。四是法学专业辩论赛。较强的批判能力、思辨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是当今法学学子的必备技能,而在法学专业辩论赛中,在模棱两可的辩题下,双方辩手通过快速的思考、犀利的批判、严密的逻辑、良好的表达来获得评委的认可,为法学本科生批判能力、思辨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五是法律实践活动。法学本科生利用假期到专业实践基地进行系统观摩、学习,了解法律职业环节,将所学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相对应,缩小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促进专业学习能力的提高。
(三)法学专业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参加对象
法学专业学习能力的各种学习实践活动的参加对象可以结合学习实践载体的多层次性和本科生年级的多层次性来确定。大学一年级、二年级的法学本科生由于对法学专业学习的时间尚短,有限的法学专业知识积累使他们难以进行科研课题、专业研讨、专业辩论赛等活动。鉴于此,应多鼓励一年级、二年级的法学本科生多参加法学专业学术报告,从专业学术报告中吸收法学专业知识营养,打下较好的专业知识基础。同理,本科三年级、四年级的学生是科研课题、专业研讨、专业辩论赛等学习实践活动的主要参加对象。期限较长的寒暑假期是法学本科生到法律实务部门参加法律实践的最佳时间,较长的时间段为学生充分、系统了解法律实务部门的具体运作情况提供了可能。在为学生分配科室时要结合学生的年级特点,低年级学生可到综合部门学习实践,高年级学生可到业务部门学习实践。
二、外语学习能力培养平台
外语学习能力培养平台是培养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平台。外语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建设应以激发学生外语学习兴趣、掌握外语学习技巧、提高学生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引导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为目标,外语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主体、载体、参加对象都应围绕该目标进行。
(一)外语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主体
一是外语兴趣小组。法学院系要积极引导学生创建外语兴趣小组,除了英语之外,还可以酌情引导学生组建其他语种的外语兴趣小组。二是班级。班级要积极营造外语和法律外语学习的氛围,班干部起带头作用,班主任、辅导员积极引导学生成立外语兴趣学习小组,促进学生外语学习的兴趣,对英语学习困难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促进班级学生整体的外语学习能力的增强。三是学生社团。法学院系可以结合专业特点成立法律外语协会,为学生提供外语和法律外语学习的平台。此外,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还可以充分利用外国语学院的师资,引导法学本科生参加外国语学院或其他学院的与外语学习相关的学生社团。
(二)外语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载体
要培养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首先要跨越语言障碍,这就对法学本科生的外语学习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学院系可以结合学生特点积极搭建多样的英语学习能力培养平台,如外语写作比赛、翻译比赛、外语演讲比赛、辩论赛、外语话剧比赛、法律外语竞赛等,有条件的法学院系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学生进行外语晨读,并对坚持不懈地进行外语晨读的学生给予奖励。
(三)外语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参加对象
外语能力的提高是一个坚持不懈的过程,但外语学习能力平台建设应该在法学本科生不同年级的外语学习能力培养中有所侧重。刚刚经过高考洗礼的大学一年级新生的英语知识最为清晰,趁热打铁、延续学生的英语学习热情,为即将面临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做好准备是很好的时机。但在大学一年级时期更要注意将学生外语学习的热情引导到法律专业外语学习上来,且通过各种外语学习实践活动和专业外语学习实践活动使学生在整个大学生活中保持对英语的学习兴趣。
三、其他学科学习能力培养平台
建设其他学科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运用其他学科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在法学专业学习中,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已经成为一种很有效的研究手段,在法律职业的执业过程中会经常涉及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内容。这就要求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除了具备法学专业知识之外,更多地涉猎其他学科的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一)其他学科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主体
一是兴趣学习小组。院系要帮助学生发现自己的学习兴趣,积极引导学生创建兴趣学习小组,同时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其他学科的学习兴趣小组。二是班级。班干部、班主任、辅导员积极了解学生的学习兴趣,组建其他学科兴趣学习小组,发挥组织优势,定期开展活动,在班级内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三是学生社团。法学院系引导学生成立心理健康协会、法律外语协会、辩论队、舞蹈队、礼仪队、文学社、演讲社等学生社团,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其他院系的学生社团。四是校内外其他主体。为了弥补师资在指导其他学科知识学习实践中的能力缺陷,法学院系要多途径建立与校内外其他学习平台的联系,充分利用校内外其他院系、机构学习资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服务,如可以联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为法学本科生提供法学专业或非法学专业的调研实践学习活动;鼓励学生参加或联合心理学院系和校内外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组织心理学学习能力实践活动;联合就业指导中心帮助学生进行法律职业生涯规划。
(二)其他学科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载体
法学院系可以结合学生及办学实际开展如讲坛、读书会、征文比赛、社会调研比赛、演讲比赛、摄影、dv、绘画比赛、职业生涯规划赛等活动,也应该为学生提供参加校内外其他学习实践活动的条件,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服务。
(三)其他学科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参加对象
其他学科学习能力的提高需要长期持续的学习实践过程,法学院系应鼓励各个年级的法学本科年级的学生积极参与其他学科学习实践活动,并为学生参加校外学习实践活动提供有利的条件,积极引导法学本科生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四、各学习能力培养平台运作中的互动
三个平台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三个平台在法学本科生学习能力培养方面各有侧重点,分别为提高法学本科生法学专业学习能力、外语学习能力、其他学科学习能力,但三个平台均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指向。可以说,法学专业学习能力培养平台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基础和前提,外语学习能力培养平台、其他学科学习能力培养平台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提供了可能。三个平台之间的联系性使得它们在具体运作中均有一定的问题需要注意。
1在平台的主体方面。
因为学习能力的提高只能在反复的学习交流中实现,所以,形成学习兴趣浓厚、交流互动便宜、先进带动后进的多层次主体是必要的。多层次的主体在平台中作用发挥的侧重点可以有所不同:如兴趣学习小组在连接组员的兴趣点上具有明显优势,班级在鼓励后进、集体能力提高上具有天然的组织优势,学生社团在较大范围内调动学生学习兴趣、组织学习实践活动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平台的主体还可以依据学习实践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来确定,如法律职业道德的学习实践活动可以由学生会团委、党支部来推动;调研、挑战杯等学习活动可以以兴趣学习小组为单位进行;班级演讲、辩论活动在班级内由小组进行,在学院内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要强调的是,学习能力是学生自身主体内在能力的提高,任何主体都无法直接赋予学生学习能力,将个体学生纳入不同的主体是为了便于学生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进行反复交流。所以,学习能力培养的各主体虽然对活动的进行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他们仅仅是活动的“推动者”,而非学生学习能力是否提高的“决定者”。
2在平台的载体方面。
由于学生自身才是学习能力的主体,这就要求能力培养平台的载体要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评价学习实践活动也应当以是否提高了学生学习能力为标准。另外,三个平台中都有辩论、演讲、调研等载体,如何在三个平台运行中使得具有相通性的载体不各自为政,而是加以融合,做到事半功倍之效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3在平台的参与对象方面。
法学本科范文篇10
一、当前地方一般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课堂讲授多,实务辅导少
课堂讲授是一种注重课堂求证式的实践教学模式,以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为目的,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教学方法上注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忽视课后联系社会实际问题进行必要的互动探讨环节。课堂讲授中,教师要求学生根据社会现象总结出一种教材既定的结论,虽然可使学生在讲解过程中结合社会现象获得一些感性认识或体验,但是课堂学习是有限的,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并不直接,学生缺少必要的实务辅导。
(二)理论教学多,实践应用少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以通识教育为主要模式,注重人文素质教育,而专业理论教育和技能训练则相对薄弱。法学教育以讲授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制定出来的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讲授法学理论从抽象的概念和原则出发,照本宣科,缺乏与现实生活问题的联系。教学计划虽然安排了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环节,但缺乏系统性的实践教学方案。学生缺少综合运用知识的实践训练,张口就是“门外话”。
(三)关心成绩多,注重过程少
学生修完本科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后,将进行为期两三个月的社会实习,大多安排在法院、检察院系统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实习环节大多采取个人自主的方式,实习地点、实习单位由学生个人联系、寻找。虽然有的学校能够集中组织实习,但也仅是提供实习单位,对实习的过程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控制。由于毕业实习的时间有限,加之大多数学生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工作程序并不了解,毕业实习只能是“走马观花”。
(四)专业强调多,素质培育少
目前高校扩招,教学规模扩大,教学设施相对缺乏,很多高校是在教学任务与办学效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只求完成讲授专业理论知识的基本任务,学生的能力、素质培育被忽视。实际上,当前各个高校在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教育问题上,更多的是关注学生各科成绩是否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实习单位的评语是否满足市场竞争中的文字要求等,至于学生能否在法学的知识殿堂中获得成为一个法律人的基本素质,那就只能看学生自身的发展了。
二、地方一般院校开展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思考
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200多倍。然而,2007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竟列文科毕业生倒数第一。院校扩招与法科毕业生就业困难的矛盾,成为地方院校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结合高校自身教育定位,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可以成为地方一般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理想选择。
(一)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单纯的理论性教学已经不能适应人才培养的需求,实践性教学成为法学教育界广泛认同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培育法科大学生专业知识理论体系,提高法律职业技能与素养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社会的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注重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虽然当前法科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然而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却一直没有降温。造成这一反差的直接原因就在于高校培养的方向与市场需求的导向发生了错位。我们的高校在应试教育的后方依然延续着理论灌输的思维模式,法科毕业生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实务知识与经验,不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无法满足广大用人单位的迫切需求。因此,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地方一般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亦应秉承社会需求为导向这一原则。
(二)创造条件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
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法律诊所,是20世纪60年代首发于美国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的临床诊断教学,在法学院中开设一系列教授学生实务技能的课程,通过一种涉及复杂多变的当事人、事实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把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起来”。传统的法学教育虽然能让学生了解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文,但是却很少掌握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诊所式实践教学课程通过选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把学生置于真实的环境中,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通过反复训练,就会把课堂上学到的零散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知识,系统地运用到实际案件处理中。与传统实践教学环节相比较,“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要求法学院校具有较高的办学条件,诸如师资队伍方面,需要精通法律实务的“双师型”教师来担任诊所课程;教学设施方面,诊所课堂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当前开设诊所课程的大学基本依赖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地方一般院校基本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使得“诊所式”实践教学只能是小规模发展、小范围活动。鉴于此,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教育方面,应着眼于应对人才市场的需要,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出发,创造条件,加快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
(三)健全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体系
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应当依照法学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地方一般院校自身教育的定位、学生的实际情况等,针对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确定其内容体系:
1.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法学实践教育,一是从教学内容的角度而言,以教授实践能力为主,与理论教学相对应;二是从教学目的的角度而言,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目的,这就与以培养学术法律人为目的的理论教学又区分开了。法学教育目标的不同对实践教学目标提出不同的要求。2009年3月2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应加快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培养应用型人才。可见,高校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方向已是大势所趋。地方一般院校法学教育亦应如此。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培养目标理所应当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导方向,兼顾知识积累与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和操作能力,使法科学生成长为依法实现正义的法律人。
2.目标的实施及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开设法律诊所教学课堂;二是旁听法院审判、法律义务咨询、假期见习;三是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写作。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实施的过程中体现了理论知识与素质培养的层次渐进性。首先,通过观察或参与实际或模拟实际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来感觉实际法律问题的处理,获取法学感性知识;以此为基础,获得法律专业基本技能,即具备法律专业领域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如法律思维技能、法律方法技能、法律表达技能等;最后,尝试用新的理论、方法解决法律实际问题或者提出创新性观点,获得法律实践创新的能力。依方法论而言,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施应是先从初识(课程教学)到观摩(法庭见习等)再到尝试(模拟审判、实习等),最后到创新(毕业论文写作等)。过程之中其实亦并无主次、先后的固定模式,但感觉初识——感性认识——理性分析的思维成熟主线必不可少。可见,在实践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教学方法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需要。
3.目标及实施的评价体系。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包括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学生实践教学学习评价体系两个方面。其中,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关键,一般包括信息反馈体系、监控体系和考核体系。实践教学的评价一般由学校教务部门和各系部共同完成,明确教务部门和各系部的评价职责,由教务处制定考核的总体要求和考核的指导性意见,各系部和专业教研室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质量进行考核。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发展趋势应由过去以学生学业成绩为标准转向为注重对教师教学内容的信息量和学术水平以及教学艺术的评价,反映在教学内容上,应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效果为构成要件形成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评价指标体系。体现实践教学的渗透性内容,看教师是否在实践教学课程或者在教学过程中借助第二课堂等方式教授学生进行实践性反思。”
法学本科范文
时间:2022-03-02 02:12:35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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